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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8篇

时间:2022-09-11 01:56:3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

篇1

一、奖励内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对县辖经济发展的信贷(含贷款、贴现、承兑、保理、信用证贷款及外汇融资业务等)投入增长情况(含信贷资产转让额、表外贷款业务等)。

二、奖励对象

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州银行、银座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及信贷支持县辖经济的外埠金融机构。

三、奖励标准

1、年末各行社(含小额贷款公司)各项贷款余额比上年增长10%(含)至25%之间的按新增贷款额(不含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的0.5‰奖励,超过25%(含)的按新增贷款额(不含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的1‰奖励;当年新设银行机构贷存比达到65%(含)以上的按月平均新增贷款额(不含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的0.5‰奖励,贷存比达到100%(含)以上的按月平均新增贷款额(不含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的1‰奖励;外埠金融机构按实际月平均贷款额(不含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的1‰奖励。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外埠金融机构)对县重点工程、县重大项目进行了信贷支持的,则按实际发放的月平均贷款额的1‰进行奖励(中长期贷款分年计评计奖)。

3、票据(指贴现、承兑)业务按月平均余额的0.5‰奖励。

4、金融机构年培育辅导3家以上(含3家)有贷款需求的成长型、潜力型企业达到贷款资质条件,并发放贷款支持的,按其贷款的1‰奖励。

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出现重复现象则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四、奖金分配

1、各考核对象按新增贷款类别的奖励比例计算奖金总额扣除30%后计奖。

2、县金融联席会办公室(原十大体系办)、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分别按奖励总额的10%进行奖励。

3、奖励总额的40%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60%奖给该单位班子成员及其他经办人员。

五、组织实施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组成,由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评。

六、考评程序

篇2

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阅读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房地产业企业行政许可电子化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xx〕50号)和《省建设厅全面实施房地产企业行政许可业务电子化的通知》(苏建办〔20xx〕16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住房与房地产电子政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为江苏省房地产业企业行政许可电子化工作平台。

第三条 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房地产业企业行政许可电子化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第四条 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为全省房地产业企业行政许可电子化工作实施部门,并负责指导、监督市县房地产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电子化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全省各房地产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子平台,对所辖房地产业企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核准和监管。

第七条 全省各房地产业企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一般通过电子平台进行。同时按月填报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信息,作为今后实施行政许可时自动统计生产经营业绩的依据。

第八条 企业通过电子平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目录按相关资质管理规定执行。对电子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企业通过电子平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采取数字证书方式签章。

第十条 企业通过电子平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主管部门认为需核验原件的,企业应携带相关材料原件至主管部门核验。

市县主管部门和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核验原件的人员,核验原件后,应在电子平台中签名备查。

第十一条 申请资质延期、延续、重新核定等级、变更登记事项的企业,经市县主管部门初审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

件由初审机关收回,集中交还省建设厅。省直企业自行交还省建设厅。

第十二条 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上报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经部核准后,企业应当及时

通过电子平台向省建设厅备案后领证。

第十三条 由省辖市核准的资质审批事项,企业通过电子平台提出申请,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平台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的企业通过电子平台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通过电子平台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受理通知书、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均以电子文书形式通过电子平台送达。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含暂定等级)的证书由省辖市主管部门打印并送达。省直企业由省建设厅办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二、三级资质(含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打印送达。

四、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市县主管部门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效能进行现场检查;对电子平台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合格后授予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权利。

第十八条 厅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电子平台对房地产业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各市县主管部门要选准配强电子平台工作人员。人员调整时,应当先培训后上岗,并提前报省建设厅备案授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附: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四、房地产业企业资质登记事项变更申报材料要求

房地产劳务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求职者)

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它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并订立下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共___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个月。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到岗。

注:《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一般情况以到岗为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风险和成本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注: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二)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

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四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甲方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本条(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25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由业绩考核确定。“甲方指定的单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工资支付单位分离的情况,即“外派用工”的情形。“25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规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工资的情况。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公示。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三)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或行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适当的奖惩和处理。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招聘资料,以保留录用条件的证据。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修订。对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第39条第5项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拟订,无变化。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解除本合同。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拟订。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六)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修订。

(六)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拟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拟订。

(八)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拟订。

(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拟订。

(十一)甲乙双方应提前30天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

(十二)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

注:实际工作要严禁合同期满后仍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以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十三)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在甲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劳动合同的证明后10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书面文件、物品、证件、电子文档、欠(罚)款、工资的办等),若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交接或者交接手续不齐备,甲方有权不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亦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拟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无(失)效

(一)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注:本条(一)主要针对招聘中员工欺诈(包括假学历、双重劳动关系等)的问题做出约定。可考虑在后面损害赔偿条款约定欺诈员工对应的赔偿责任。本条(二)主要针对先签劳动合同后到岗用工的情形,若劳动者不以约到岗,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置的问题做出约定。

第十条解除、终止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2.由于甲方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3.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一)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本条(二)中约定的项目外,还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工资的%的部分(或规定:按照与同岗位员工工资标准的下一等级的差额部分。);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二)约定,应按照本条(二)中约定的第1项目中的招收录用费用和第2项。

注:对本条(二)(三)(四)而言,在于约劳动者的责任,以保证公司人力资源公司的顺利开展和应对各种情况的法律后果。

(五)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方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就劳动合同未尽事项进行约定,但所约定内容不得与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乙方实际工作单位(地点)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地点)不一致时(视为后者外派到前者进行工作),乙方同时适用实际工作单位(地点)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地点)的规章制度和决定,两者有冲突的,优先适用前者。

注:本条款解决的是异地工作人员(“外派”人员)规章制度适用的问题。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三)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四)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来自:)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力。双方另行签订《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合同》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注: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专项培训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则约定,另行签订协议处理。

第十三条其它事项

(一)劳动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涂改的部分、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劳动合同为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

(三)本合同共有___份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房产公司劳动合同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个月。

本合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己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 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建立建全生产工艺流程, 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执行。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 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篇3

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是将企业统计基础工作以“星”为单位进行量化管理的一种形式,是推进企业统计工作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水平的有力举措。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政办发[]65号),对开展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将其列为2012年全省统计工作的重点。全县各级各部门和所有“三上”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星级管理工作对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和科学管理企业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和推动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星级管理对象和范围

星级管理的对象和范围是全县辖区内纳入“三上”企业名录库一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三、星级管理工作目标

“三上”企业实行“五星级”认定标准。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5个层次。星级越高,表明企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程度越高。

今年所有的“三上”企业最低需达到一星级企业标准,二星级占比超过30%,三星级占比超过15%,四星级占比超过6%,五星级占比超过3%。

四、星级管理审核认定权限及程序

(一)审核认定权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一星级、二星级单位由县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三星级、四星级单位由市统计部门审核认定,五星级单位由省统计部门审核认定。

(二)审核认定程序。企业向县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申报表》、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企业达到一星级、二星级标准的,由县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认定,省、市统计部门备案。

企业达到三星级、四星级标准的,由县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统计部门验收认定,省统计部门备案。

企业达到五星级标准的,由县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统计部门审核,省统计部门验收认定。

(三)申报时间。2012年申报时间为4月1日—4月30日(申报材料一式4份,省、市、县统计部门各备案1份,企业留存1份),5月1日—6月10日为统计部门审核认定时间。

五、星级单位管理

对“三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尚未取得星级或者虽已经取得星级但已经达到上一级星级标准的,每年均可向县“三上”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一次,经相应级别统计部门验收后统一认定。对于已获得星级的企业,县“三上”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县以上统计部门每两年核定一次,不符合相应星级标准的降星或取消星级。

对于获得星级的单位,由省统计部门授予“统计工作规范化X星级单位”荣誉称号;连续2年以上达到五星级标准的单位,由省统计部门授予“五星级统计诚信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并在授予“五星级统计诚信单位”之日起,省级及以下统计常规性检查2年内免检。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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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商务楼宇开发和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性分支机构,推动全区楼宇经济快速发展,增强我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扶持对象

1、辖区内,新开发(含在建)单体商务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开发主体。

2、负责商务楼宇招商和日常管理的项目业主及经营单位。

3、楼宇入驻企业。指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经区政府认定的金融证券保险、现代商贸与物流、科技与信息服务、文化旅游产业、中介服务、新兴城市工业等企业。

二、扶持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区。

2、在区依法按时足额申报纳税、缴纳税款。

3、经区政府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认定。

三、扶持政策

1.鼓励开发建设大型高档商务楼宇。对新开发(含在建)单体商务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投入使用后,经审核认定,按商务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开发主体一次性奖励。对商务楼宇配套完善员工餐厅、智能化系统、商务中心、健身会所等设施,满足企业商务办公需要的,按商务楼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开发主体一次性开发奖励。

2、鼓励持有自主产权并经营商务楼宇。对持有全部自主产权的商务楼宇开发主体,自该商务楼宇入驻企业产生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次年起三年内,按其租赁收入形成的区级地方财政收益,第一年给予50%奖励,第二、三年分别给予30%奖励。

3、对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非商务楼宇实行整体功能置换,转为商务楼宇并成功招商,按改造商务楼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改造主体一次性奖励。

4、鼓励引进优质物业管理企业。新投入使用的商务楼宇引进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且托管时间达到三年以上的商务楼宇业主,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入驻我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按升级至一级资质当年托管的商务楼宇数,给予每栋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发展专业特色商务楼宇。企业入驻率达到80%以上,且同一或相近行业企业入驻率达到60%的商务楼宇,给予商务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税收过千万元的商务楼宇给予奖励。在剔除一次性税收的基础上,单栋楼宇当年缴纳税收总额(不含房地产税收)分别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时,第二年度分别一次性奖励该商务楼宇经营管理企业50万元、100万元。

7、对商务楼宇重点纳税企业给予奖励。对新入驻我区商务楼宇或税务注册关系变更到我区且入驻商务楼宇的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总额100万元(不含房地产税收)以上,从申报纳税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按其当年形成区级地方财政收益的3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当年形成区级地方财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对原入驻商务楼宇且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五年内按其当年形成区级地方财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

8、鼓励引进发展总部企业。对新入驻我区商务楼宇或税务注册关系变更到我区且入驻商务楼宇的总部型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总额100万元(不含房地产税收)以上,从申报纳税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按其当年形成区级地方财政收益的5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当年形成区级地方财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区外大企业(集团),将其总公司、研发中心、销售中心或营运中心新迁入我区商务楼宇且年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前两年按其当年形成区级地方财政收益的5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当年形成区级地方财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对原入驻商务楼宇且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的总部型企业,五年内连续增长的,按其当年形成区级地方财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对于财政贡献显著的企业总部,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9、鼓励金融机构入驻商务楼宇。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到我区新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面积的商务楼宇作为自主经营场所且税务注册关系落户我区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10、鼓励商务楼宇入驻总部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和高管人员,按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财政收益部分,自引进之日起,五年内每年给予60%补助,并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区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其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四、申报程序

1、奖励补贴政策的兑现,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于每年2月份准备上年度的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汇总后,向区服务业办公室申报。

2、奖励补贴政策的审核,由区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牵头,区发改、招商、国税、地税、工商、统计、贸易、经贸、房管、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实行联审,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五、其他

1、扶持政策第8条所指总部型企业,是指国内外大企业(至少包含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等核心运营机构)在我区以独立法人注册、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纳税,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依法经营的企业:(1)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及国内行业100强企业的地区总部;(2)各类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总部或分支机构;(3)在区外投资或授权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2个、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4)金融、保险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制造业和商贸、物流服务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它中介、文化产业、软件和信息等现代服务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以上奖励、补贴资金均从年初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中统筹使用,其中扶持政策第7、8条入驻企业上缴税收归属街道的,奖励资金由区、街道按6:4承担。

3、扶持政策第6、7、8条所列奖励企业资金,可从中按不超过奖励额的50%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其余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4、企业入驻我区达不到约定年限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篇5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前期手续;控制;程序;

Key words:Engineering general contract;Plans in earlier stage;Control;Procedure;

中图分类号:TU998

文献识别码:A

1引言

随着设计企业向工程公司方向发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也越来越多,原先作为设计人员很少涉及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逐步成为一个合格项目管理人员的必备知识。通过几个项目的实践,我们发现按照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办理的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主要报审材料均需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加之市政类项目业主往往是临时组建的指挥部,很多指挥部组成人员对前期手续的办理过程并不了解,导致前期手续办理相对缓慢,对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带来或多或少的影响。

本文通过总结几个已完市政类工程总承包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过程,重点阐述了一系列前期审批和施工手续的办理流程和资料清单整理的过程,对其中的重中之重——质监、安监、施工许可证办理等需总承包单位参与办理的部分进行了控制要点分析,以便能对以后类似项目提供参考。

2市政类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总结

市政类项目(政府投资)正式施工前需办理的行政审批内容主要包括:取得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发;取得环保部门对项目环评报告批复;取得水利部门对水土保持报告批复;取得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资源预审意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规划建设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企业备案核准书、质量监督备案核准书、安全监督备案核准书、施工许可证等,同时还需取得消防、气象、人防等项目相关部门的设计核准等,下图列出了市政类项目行政许可的整体流程。

图1市政类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图

3总承包单位主要涉及流程介绍

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发包,后期图纸详细设计、相关前期手续办理等均需总承包单位参与,其中需总承包单位主导进行或作为申报材料主要提供者的是企业备案、施工图审查修改、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办理等阶段,下面就上述几个阶段所需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详细列举。

3.1企业及项目备案

企业及项目备案申报材料需总承包单位提供主要包括:1)总承包企业及施工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企业证明材料;2)项目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常驻组织机构设立文件,同时注明常驻组织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数量应符合当地规划建设部门要求;3)项目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固定的办公场所地址,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建设部门要求;4)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

3.2施工图审查修改

施工图审查主要送审材料为施工图图纸及相关计算书。图纸审查主要包括以下二个阶段:1)施工图完成后交由建设单位送审,建设单位需委托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审查后设计单位需对图审机构发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回复并修改图纸;2)拿到图审机构颁发的图纸审查合格证后送项目所在地规划、人防、气象、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查,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进行回复并修改图纸,取得当地相关部门颁发的设计核准书。

3.3质监手续

质量监督备案申报材料需总承包单位提供主要包括: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2)项目地质勘察报告;3)全套施工图纸;4)《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5)施工合同;6)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7)施工组织设计(原件);8)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登记表(原件);9)省、市、县重点工程需提供相关批文;

3.4安监手续

安全监督备案申报材料需总承包单位提供主要包括:1)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审查表;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农民工工伤保险单;4)中标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委托书;5)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存在劳务分包的需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企业资质证书;6)项目班组成员名单及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名单;7)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证书;8)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9)总包与分包单位、企业与项目部、项目部与班组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或承包协议;10)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安全施工方案);11)工程项目部安全施工应急救援预案;12)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支出计划;13)专职安全员证书;

3.5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办理申报材料需总承包单位提供主要包括: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名申请表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土地使用权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4)安全生产许可证5)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6)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企业资质证书;7)工程质量监督手续;8)建设资金到位证明;9)工程承包(含分包)合同书(外地企业提供当地备案登记表);1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10)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表;13)拆迁工程附拆迁进度证明;14)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4流程控制要点分析

4.1企业及项目备案

企业及项目备案办理时需总承包单位提供的资料清单中除项目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固定办公场所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需尽快落实外,其他资料收集均较为方便,办理时主要注意点包括:1)总承包企业及施工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企业证明材料只需提交复印件但往往需带原件核对,需提前准备好;2)企业备案人员需取得企业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根据项目所在地办证机构要求确定是否需公证;3)所有采用复印件的证明文件均需盖单位公证;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根据项目所在地要求办理,一般由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

4.2施工图审查修改

施工图审查修改对于设计单位来说,流程较为熟悉,但总承包项目需要注意事项包括:1)整个前期手续办理过程中图纸需要份数较多,经过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查并盖合格章的施工图纸一般留作办理手续和几方主体存档用,现场使用的图纸一般另行准备;2)施工图审查全过程所需时间均较长,进度要求紧的项目需提前沟通,尽量平行进行,并在项目总体计划中预留足够时间。

4.3质监手续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过程中首先应同质监站进行沟通,明确施工期间质量监督责任主体是工程总承包方还是施工分包方,由于作为工程总承包方的设计单位一般不具有施工资质,各地质监站对责任主体认定并不统一,经过沟通明确责任主体后资料收集应注意以下几点:1)施工合同需提前备案;2)施工组织设计需经过编制、校核、审查,审查人员必须为公司技术负责人,文本需原件并加盖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然后还需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批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编制送审盖公章等流程所需时间较长,特别是项目所在地距离公司所在地较远的项目;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主要为第三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但办理前需了解清楚是否还包括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部门、气象部门、消防部门、人防等部门等出具的设计核准书,如需要应尽快准备;4)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等原件不足时,复印件一般可以代替。

4.4安监手续

安全监督办理过程中所需材料较多,且大部分资料需施工分包单位配合完成,由于交叉的环节较多,加上部分资料需在项目部和公司之间来回补充,准备不充分时往往需耗费大量时间,办理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审查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需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公章,编制完成盖几方建设主体公章所需时间较长,特别是项目所在地距离公司所在地较远的项目;2)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工程项目部安全施工应急救援预案、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支出计划、各类特种人员证书等需盖总包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公章并报监理审核签字后盖监理单位公章,办理完成同样需要较长时间;3)一般需工程质量监督委托办理完成后才能办理安全监督手续,责任主体应跟质量监督委托办理相同;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农民工工伤保险单直接找当地保险公司都能解决,主要就是费率谈判问题。

4.5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应该在办理完企业项目所在地备案、合同备案、质监手续、安监手续后收集汇总前期资料后即可完成办理。由无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接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仍然存在施工许可证颁给工程总承包单位还是施工单位的问题,目前我们接触到各地建设管理部门核发时一般分两种模式,一种直接发给施工分包单位,另一种发给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在施工许可证下备注明确施工分包单位名称,具体情况需协调确定。

5结论

通过以上总结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完整的市政类工程其前期行政许可办理工作涉及部门众多、手续复杂、材料繁多,由无施工资质的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方时还存在责任主体明确等特殊问题,但通过寻找前期手续办理关键线路,合理规划前期准备工作,精心准备各项资料,尽早协调,能大幅缩短前期手续办理时间,可为后续工程实体尽早开展施工提供宝贵的时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法,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法, 1999.

[3]李启明.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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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验收工作,根据《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管理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分工

“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验收工作,在市“三上”企业统计星级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根据需要各专业抽取专门人员对市区申报单位进行验收。

法规科:负责“三上”企业统计法律法规学习、贯彻执行情况的审查工作。负责“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及标准的审定。

工业科、投资科、贸易科:负责本专业“三上”企业星级单位的抽取、数据审核和认定工作。

办公室负责后勤工作。

普查办负责提供三上申报单位名单及抽取单位的提前通知。

三、验收时间

2013年8月20日―2013年9月21日完成。具体时间由由专业协商安排

四、验收范围及内容

范围:各市区所有申报星级单位的单位都在验收范围内,其中五星级进行全面验收,其他的各专业根据年报情况每市区抽取5-20家,进行抽查,每市区不得少于5家。

内容:对《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验收表》(见《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统字〔2013〕1号))所列条款全部验收。

五、验收方式

采用实地查看、当场打分的方式验收。

六、验收工作步骤

1.下发通知。市普查办向各专业反馈市区申报材料,专业根据年报情况抽取单位反馈给普查办,普查办通知验收市区验收的时间及单位及需准备内容。

2.收集统计部门验收年上一年度的年报数据审核认定的差错记录;搜集各企业是否存在一票否决情况;搜集各企业是否存在催报统计报表的情况。把搜集到的情况整理汇总,把有关数据填报《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验收表》的相应条款。

3.实地查看。市验收人员在县级统计人员带领下实地查看统计办公场所,检查统计机构、人员设置情况,软硬件设施配备情况等。统计办公场所要查看是否有单独或相对独立的办公室;是否悬挂科室标牌。统计机构、人员要查看企业组织机构、统计人员设置的相关文件,以及《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照。软硬件设施配备要查看统计用计算机数量,“企业一套表”软件系统是否安装使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等。

4.资料核查。查看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证照,核实企业类型、企业基本信息,查看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是否规范,统计资料管理,统计分析等内容。

5.数据质量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统计报表、统计台帐、会计报表、原始记录数据之间是否衔接。重点核查各专业确定的重点指标是否衔接。统计报表核查的重点指标为验收年上一年的年报数据,其中,工业企业是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企业是投资总额和商品房销售面积;建筑业企业是总产值和工程结算收入;批发和零售业是商品销售额和主营业务收入;住宿和餐饮业是营业额和主营业务收入。

6.将验收情况按照《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验收表》所列条款逐项打分,并汇总总分、统计报表得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得分。

7.验收组负责人、验收组成员在《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验收表》签字并填写验收日期。

8.撰写验收报告。验收组要将验收过程、验收结果,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写出简要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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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它,可以全面地,系统地了解以往的工作情况,可以正确认识以往工作中的优缺点。为此收录了一些范文,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投资法规执法检查疏解治理投资堵点”专项行动的通知》、《市发改委关于印发投资法规执法检查疏解治理投资堵点”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疏解治理投资堵点,全面贯彻落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部署,我县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集中开展了投资法规执法检查疏解治理投资堵点专项行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1、全面修订投资审批事项清单。由县编制委员会牵头,县发改委投资审批股负责,全面开展投资审批合法性审查,制定统一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全面梳理审批事项权利清单,并于2020年2月前统一印发,为规范实施审批行为提供了依据。

2、严格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并将所有审批集中到一个股室,实现了审批股向政务中心集中,所有办理事项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集中,进驻中心到位、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坚持做到平台和窗口以外无审批。

3.积极运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牵头相关审批部门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开展网上并联审批,促进项目审批提速提效,营造了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为企业和项目单位提供了优质、高效、便捷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压缩办结时限。

政府投资项目只要符合政府投资方向,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均为6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均由7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企业核准类项目核准法定办结时限均为5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企业备案类项目由5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特别是企业核准、备案类项目通过平台上传必要附件材料,办理结果快递,可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4、牵头相关部门纵横联动,协同推进平台运行。

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牵头建立县级相关部门工作联络员制度,不定期开展相关工作交流,指导和服务全县在线平台运行,妥善处理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并带头积极运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做到所有项目政务服务网一网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办理、网上或窗口办结,实现“线下无审批”。

5、对标梳理便捷、规范办事流程,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目前,我委在政务服务网中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实现最多跑一次,甚至是“不见面”审批。

6、压减清理申报材料和各类无谓证明。坚持权责法定、简政放权、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确保“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全面梳理并压缩审批时限,所有审批事项都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 

7、创新审批模式,开展联合审批和“容缺”审批。一是由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联合审批。发改委窗口一窗受理申请材料,将相关材料分送至各审批部门窗口,并向企业一次性发放所有相关部门一次性告知单,待项目单位材料齐全、合规后,各相关部门同时介入审查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二是试行“容缺”审批。对于政府融资项目、申请上级资金项目、招商引资项目、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试行部分材料“容缺”审批,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快捷高效。如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资质未办理的,实行先备案,项目单位作出承诺项目开工前完成并送达窗口,便可进行项目建设其他相关审批,大大缩减了项目前期审批办理时限。

8、提升服务质量。一是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一网申请、一窗受理、一窗办结。二是全力帮办、代办,实现零障碍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加强学习,熟练解答群众咨询的各类问题,免费为群众打印、复印各种所需手续并帮助网上填报,为企业开辟一条绿色通道。彻底改变群众办事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

二、存在问题

虽然目前项目审批效率大大提高,但还存在一定问题:

1、虽然实行并联审批,但并联审批制度、工作机制不够健全,且坚持的不够;

2、牵头办理部门,全程代办做得不够,还需继续加强;

3、尽管落实统一受理、统一审查、同时介入,但同步审批时限有待进一步优化。

4、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现场、及网上监管不够,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的问题。

三、打算及建议

篇8

为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信用和风险防范意识,履行社会责任,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了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记者:信用评价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哪些实质性进展?

胡志刚:为推动房地产企业信用建设,引导房地产企业诚信守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于2010年获商务部、国资委的批准,开始在房地产行业中组织开展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2011年在重庆、大连、北京和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试点,2012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了这项工作,截止到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开展4年。在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地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的积极配合下,全国已有16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信用评级。

记者:从实践情况看,房地产行业的信用评价特点是什么?

胡志刚:房地产行业与一般生产行业相比具有产品周期长、涉及生产要素多、社会影响大、发展不均衡、项目周期与财务周期不匹配等特点,其发展又处于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信用建设任务艰巨,必须结合行业特点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一是建立一套适合行业特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在设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时,重点突出房地产行业和开发企业的特点,遵循针对性、全面性、系统性的原则,使指标体系更科学、合理。在指标设定上既考虑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共性,如企业管理能力、发展能力和财务数据等客观信用能力,也考虑了房地产行业的特点,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信用和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信用考核的重点,全面考量企业在土地获取、规划、建设、销售、前期物业管理等开发建设全过程中的经营信用。在分值比例设定上使企业经营信用情况的分值比例达到了45%,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用分值比例达到35%,企业客观信用能力仅占全部分值的20%。同时采取一票否决制,企业如发生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一律不予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动态管理,三年有效,每年一次复评,既保证了企业信用等级的真实性,也能够与时俱进及时反映企业的进步,对落伍者及时降级或淘汰。

二是引入社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参评企业进行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社会第三方通过招标选取,并实行动态管理。评价过程中,第三方评价机构不仅对参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参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企业面对面的交流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并通过对企业员工、经营关联单位、相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调查询问以及对社会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查询,了解企业对员工、合作方、政府、消费者、社会的信用及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做到客观、真实、全面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目前已有7家商务部认可的评价机构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三是依托地方协会,积极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开发企业基本是属地管理,参评企业的组织、信息的采集与核实、实地核查等工作离不开地方协会的支持和帮助,因此信用评价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地方协会。在参评企业当中,大多数是通过地方协会统一组织参评的,地方协会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帮助,可以说,地方协会的积极性直接影响信用评价工作的广度和质量。所以,发挥地方协会积极性,依靠地方协会联合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工作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信用评价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记者:两会主导的信用评价优势在哪里?

胡志刚:我国现存的与房地产信用相关的评级标准可以分为5个层次:住建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评级、各级行政机关建立的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部分省市开展的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金融机构对开发企业的资信评级,以及社会和行业协会的各类评奖等。这些评级或评价的特点是评价主体不同,出发点和侧重点不同,效果也不同。

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主导的行业信用评价是通过行业协会建立守信践诺的长效制度,有效约束会员企业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提高行业协会的服务能力,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它既不同于政府部门基于监管需要而实施的资质管理,也有别于商业机构基于市场需求提供的信用评级。它突出了客观性、专业性、自律性和服务性,更多反映的是企业自身资产情况、开发经营行为和履行社会责任所获得的社会信誉,由两会推进这项工作更具有行业权威性和公正性。大力推动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的互联互通,发挥信用信息对失信行为在更大范围的监督和约束已成为市场经济良性持久发展的必要条件。

记者:获得评级的企业能得到什么实际利益?

胡志刚: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这是社会的共识。随着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和重视自身信用建设,也有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陆续出台对信用企业的激励政策。2013年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和中央编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部分省市也将信用报告作为行业管理中企业准入的依据。在信用评价方面,国家开发银行对参与棚户区改造且信用级别高的企业在贷款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黑龙江、重庆房协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出台了很有实效的激励政策,包括对AA级以上的企业在容积率、项目资本金、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的投资到位率、资质年检业绩审查、推荐行业性评优评奖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这极大地调动了参评企业的积极性,仅2013年一年黑龙江省就有50多家企业参评。

当然,目前信用评价结果的实际应用面和对企业的惠顾还很有限,今后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一方面要探究金融服务体系对信用评价结果的支持和应用,通过评价使信用级别高的企业在金融授信、金融服务延伸等方面能够享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还要积极探索向社会和相关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创造奖优罚劣的社会舆论环境,使企业养成诚信和守法的良好习惯。同时我们将联合发改委、国土、工商、财政、金融、物价、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多个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宣传推广信用评价工作和诚信企业,把信誉度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介绍给社会,推荐给消费者,在全行业树立起诚信为本的环境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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