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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我镇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使镇驻地更美、更强、更优、让群众更满意,根据省市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规划区。
第三条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镇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都应尊重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履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镇容管理
第五条镇规划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临街的建筑物要保持整洁,门窗、墙壁要及时整修、粉刷,各种宣传牌画、商业牌匾、单位名牌必须保持整洁美观。店面、门头不齐不整洁的,镇村建设服务中心有权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条镇区主要街道两侧设置的小型户外广告、标语牌、灯箱等应当使用规范文字,内容健康,外形美观,设置点要规范整齐划一,定期维修、装饰或拆除。
第七条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经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同意并备案,方可实施,并到期撤除。未经批准,不得在沿街建筑物、电线杆、树木和其他公共设施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严禁占用人行道及绿化带,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立广告牌、招牌,严禁设立有碍镇容观瞻的牌匾。
第九条镇规划区内各类摊点必须定点经营。沿街经营业户一律进店经营,不准占据道路及公用场所;不准超出规定范围并摆放整齐,超范围经营的,镇村建设服务中心有权予以清理拆除。
第十条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和人行道的,需经镇村建设服务中心批准,按批准占用的范围和期限使用。机具、物件要摆放整齐,无积存垃圾、污水,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及时清理垃圾,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经批准占用道路及公用场所设置的贸易市场和停车场,需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污染和损坏路面,并及时进行整顿清理。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分工负责的办法。
镇政府清洁队负责福海路、正兴路、营王路等主要街道路面的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集贸市场由驻地村庄负责清扫保洁。
临街的单位、企业、工商户负责建筑物前人行道,排水沟至围墙或建筑物基根的清扫保洁,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检查、监督卫生保洁情况。
第十三条严禁在公路和主要街道上晒粮、晒草、打场、堆放粪草或其他物料。
第十四条严禁在主要街道两侧自行设摊及停放出租车辆。
第十五条垃圾必须到指定地点投放,严禁乱倒乱放。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擅自占用道路和人行道、市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通知建设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拆除的,镇政府组织强行拆除。
第十七条建筑物和临街门面不整洁的,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责令改正或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适当罚款。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的,责令改正或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的,责令改正或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将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清运垃圾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破坏或者擅自拆除、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偷盗,破坏镇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责令其赔偿损失。对侮辱、殴打镇容管理人员和环卫工人,阻挠其执行公务的,视情予以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条 __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应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条例》和《办法》,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职责,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宣传、建设、环卫、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公安、司法、交通、房产、园林、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部门应高度重视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加强环境卫生发展预测,改进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改革,逐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设施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条幅、板房、电话亭,搭建临时设施或占用公共场地施工,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6平方米以上(包括6平方米)的广告设施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广告牌等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贴、乱刻、乱画,不得沿街和在居民区内乱贴、乱发各类宣传广告。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内容健康外形美观,主办单位应定期检查,及时维护。经批准在市区设置经营性条幅广告的,悬挂时间不得超过5天,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清除时不得遗留垃圾。
第十四条 在城市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现场的物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污水、渣土应当及时清理、清
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申请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状,市容和环卫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城市沿街临时摊点和节假日从外地来的经营摊点、货车,由城管部门在委托权限内按照城市市容管理要求进行选址、定点、办证和收费。各类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严禁违章占道,乱搬、乱放,销售瓜果、蔬菜的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市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其它有碍市容、交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城市内树木、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定期修剪、刷白和喷药,防风林带的环境卫生要有专人负责清扫、清运,栽培、修整花草和清理泥沙池留下的渣土、树叶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七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各种物品,不得在林带内堆放物料。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垃圾清运许可证。开工后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倾倒。建筑施工单位需自行安排处置场地或需要回填的,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统一安排,否则按乱倒垃圾论处。改建、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装璜垃圾等要按规定的时间自行或委托清理,不得倒入垃圾房和生活垃圾容器内。
第十九条 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严禁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符合建设部《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道路清扫、保洁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垃圾清运应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应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做好本单位办公区、厂区、经营区等地的环境清扫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必须将垃圾袋扎口后投入垃圾房,逐步做到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阻碍垃圾清运,不得在环卫设施内翻拣废品。
医疗卫生、生物化学制品等单位的所有垃圾容器和动物尸体以及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等废弃物,必须按照标准处理,严禁任意弃置或倒入垃圾房内。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按建设部《公共厕所管理规定》达标。公共厕所应做到随脏随扫,定期喷药、灭蝇、消毒。符合条件的公厕,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按标准收费。商场、饭店、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厕所,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保洁工作,并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从事饮食、理发、洗染、美容、照像等服务行业的经营店铺,必须具备室内排水设施。无排水设施的应限期整改,否则不许营业。夜市(早市)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__市夜市(早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凡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应逐步实行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各类经营摊点必须配备“五个一”(一把扫把、一个垃圾桶、一个簸箕、一块抹布、一把苍蝇拍),并做到随时打扫,保持摊位周围清洁,不准乱扔乱倒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城市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冬季扫雪打冰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划分及监督检查。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须按照“冬季扫雪打冰责任书”要求,在雪停24小时内及时清除责任路段或责任区冰雪。居民区内的冰雪清除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九条 从事清扫保洁、冲洗车辆以及施工渣土运输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服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要按照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及大型集贸市场建设等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垃圾房、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点等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验收须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城市垃圾、渣土、粪便消纳处理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垃圾,使用垃圾消纳处理场所的应按规定标准交费。
第三十二条 按城市规划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 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不得影响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修建垃圾贮存设施和清运车通道。管理人员应加强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和通道畅通。
城市居住区或人流集中地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存放各类垃圾的环卫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任何人不得焚烧垃圾和乱倒污水。
第三十四条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垃圾处理场场地和设施,不得妨碍垃圾处理工作,严禁在垃圾场放养牲畜。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收费,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按照环境卫生工作的分工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居委会负责收取辖区内居民个人、暂住人口(含外来人员)的卫生费及居民装璜房屋的垃圾代运费。
(二)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委托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企事业单位、店铺等“门前三包”区卫生费(学校三包区卫生费减半),辖区内各单位、各行业的室内卫生费,以及经批准饲养的家禽、家畜的卫生费。
(三)经营者在申办摊位证时,应按规定向城管部门缴纳卫生费。对拒不缴纳卫生费、有偿服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并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城市主要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下文确定)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护墙、不做遮挡,不按规定清理、清运污水和渣土,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撤,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
(一)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环卫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卫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对达不到城市市容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的建筑物或建筑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处以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总造价5%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处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及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除赔偿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小河圩镇的范围不断扩大,圩镇基础设施建设也越来越完善,对于加强圩镇管理就显得尤其重要。为更好地管理圩镇,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把小河圩建设成为环境优美、镇容整洁、管理有序、社会和谐的文明圩镇,根据国务院<<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信丰县农民建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河镇圩填管理。
第二章:圩镇秩序管理
第三条、 小河镇人民政府委托小河居委会负责圩镇秩序管理事务,小河镇城管中队协助,具体职责为负责圩镇市容市貌维护,管理好圩镇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协助镇做好圩镇建房管理,卫生保洁监管,收取经营生活垃圾保洁费及建房保证金和建筑垃圾处理等。
第三章:圩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圩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市场等公共场所开挖、修筑搭建临时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圩镇道路和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如: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其它杂物等。
第六条、圩镇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内部和门前卫生责任区的生活垃圾,按规定要求进行投放倾倒在垃圾桶内。
第七条、圩镇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统一倾倒到居委会管理所指定的场所。
第八条、圩镇规划区内房屋等项目建设开工前需到居委会办理开工手续,方可进行施工建设。执行圩镇建房审批保证金制度,建房按3000元/栋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按建筑面积2元/平米计算收取。(注:垃圾处理费不退还,保证金在工地施工结束后,经居委会验收合格后退还。)
第四章:处理规则
第九条、在街道、街边、墙角、塘边、河道等乱丢乱倒垃圾,排放污水、堆积污泥,在圩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堆放废品、杂物,违者责令其及时清理,对于不及时清理的追缴相应的卫生保洁费。
第十条、房屋等在建设过程中,堆料占道的;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建筑材料的违者每次追缴卫生保洁费,从保证金中抵扣。
第十一条、损坏公共设施的,造成的损失须折价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乱贴乱画,或者在圩镇主干道建设设施影响镇容,责令其限期拆除和清理,违者申请强拆。
第十三条、圩镇道路严禁车辆超载,对车辆载物散落路面的责令及时清理,对于不及时清理的追缴相应的卫生保洁费,损坏路面的折价赔偿。车辆不按规定乱停乱放的,责令其及时整改,对拒不接受整改的,由交管部门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拒不缴纳生活、建筑垃圾处理费的,由镇政府责令改正,追缴相关费用,并按月加收滞纳金10%,如仍拒不缴纳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执行。
第十五条、对阻挠圩镇正常管理,侮辱、谩骂、殴打圩镇管理人员和环卫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环卫科每周对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楼院的环境卫生状况和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杂物清理等情况进行一遍全面地督查,发现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办法的情况,逐一进行拍照并向有关责任单位(各社区、环卫科、城建科、园林科)下发限期整改责任书,整改责任单位整改到位之后向办事处写出整改报告,环卫科到现场复核后予以消号。
三、对各社区环境卫生的周检查、月评比工作,由环卫科组织,在办事处环境卫生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和成员参与下实施,每月4次,其中社区主任参与1次,社区主抓环卫工作的副职参与2次,分包社区科室长参与1次,每季度办事处全体班子成员和社区支书参与1次。参与周检查的人员每个人对各社区环境卫生工作情况进行排序,排序分建成、半建成区两块进行,各排出1—8名,每个参与检查人员的排序情况相加之后的数字即为各社区的周检查结果。
四、计分办法:每月考评按百分制计算,周检查每次为10分,检查结果最高计9分,最低计6分;被市电视台曝光一次扣10分,没有按限期整改到位加倍扣分;在爱卫办等单位检查中被扣分的,每处扣6分,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被市领导和创建办、市委市政府督查考评办公室、市委市政府两办批评一次扣5分,限期不整改到位的加倍扣分;办事处领导和环卫督查考评科日督查发现的问题,下发一处整改通知书扣1分,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被市电视台表扬一次加奖5分,被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一次加奖5分,被市创建办、市委市政府督查考评办通报表扬一次加奖3分。
五、每月对日督查、周检查以及按计分办法计算的情况,提交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对各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并提出表扬和批评。
一、考核对象
(一)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
(二)城区各路段责任区责任单位;
(三)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
二、考核办法
(一)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二)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采取定期和随机考核相结合,对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路段责任单位,每月将考核情况汇总,打分,每月兑现一次。
(三)建立考核制度: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城管办”)每周进行巡查,对照考核细则量化打分。另外,对市民投诉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脏乱差”问题进行核实,确属责任单位工作不及时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送达整改通知书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被电视台曝光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布置的工作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责任单位工作效果明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好的加0.1分,受到市领导肯定和群众赞扬的加3分。
(四)落实奖惩制度。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路段责任单位每月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为优秀单位,75—84分为良好单位,65—74分为合格单位,65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每月奖惩兑现一次,对优秀单位通报表扬,对不合格单位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其主要领导在市四套班子领导例会上作表态发言;连续二次不合格单位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次不合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免谈话。
(五)“门前三包”工作情况由市城管办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每月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评比,排名后三位的单位,在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黄牌,以示警告。对责任单位未落实人员上街巡查的、三包工作未到位的,由城管办对该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见责任状第三条,罚金由财政统一代扣。)
三、考核标准
(一)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考核标准
1、环境卫生考核标准(市容局)
①主要街道路面整洁,做到“五无”:无纸屑、无烟头、无果皮、无砖石、无人畜粪。清扫不及时,不符要求每处扣1分。(20分)
②收集、转运垃圾的车辆完好、整洁,覆盖封闭运输,无抛洒滴漏污染路面。不符要求每次扣2分。(10分)
③垃圾中转点密闭或半密闭,且周围整洁,暴露垃圾点必须日产日清日运。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10分)
④果皮箱完好整洁。破损一个维修或更换不及时的扣1分,果皮箱垃圾爆满及周围不干净,每处扣2分。(10分)
⑤及时清除运输车辆抛洒的垃圾、渣土、河沙、石料、燃煤等污染物及内河垃圾、漂浮物。未清除一次扣2分。(10分)
⑥公厕标识齐全,设施完好,专人管理保洁,定期消毒,地面、蹲台面、小便池干净,无蚊蝇、无乱张贴、无乱涂写。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10分)
⑦绿化养护好,保证公共绿地、绿化带、花坛等整洁美观、无杂草、无杂物、无垃圾。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15分)
⑧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确保广告招牌整洁美观,主要街道无乱挂横幅、无乱张贴、无乱涂写。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15分)
2、市容市貌管理考核标准(城管大队)
①市容整洁,做到无“六乱”现象。无乱堆放、乱搭建、乱晾晒、乱停放车辆、乱悬挂、乱竖杆牌。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30分)
②主街道、学校门口及公共场所禁止出店经营、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游商游贩、占道修车洗车、收购废品。不符要求并未及时处理解决好的每处扣3分。(30分)
③做好协调、有请必到、有求必应,相互配合,齐抓共管,每投诉一次扣2分。(10分)
④主街道实行全天监控,严管重罚,及时制止纠正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河沙、石料、燃煤等污染物,抛洒滴漏和乱泼乱倒行为,不符要求每次扣5分。(20分)
⑤禁止在行道树上依枝搭棚、剥皮挖根、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牵绳挂物、拴系牲畜、刻画树皮。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10分)
3、市政管理及在建建筑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建设局)
①主要街道路面平整。窨井盖板保持完好。人行道彩砖和道路无缺陷。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20分)
②及时修复损坏、缺陷路灯,确保亮灯率达96%以上。每降一个百分点扣3分。(10分)
③维护施工路段、工程项目,设置明显施工标志、标牌和文明施工制度标牌。沿街工地设置围墙,要整洁干净,要书写标语或彩绘。不符要求每项扣3分。(15分)
④工地进出口,无污染周边环境。工地内现场整洁,物料堆放整齐,无生活垃圾,无蚊蝇、老鼠。完工后清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20分)
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解决好扬尘和噪声扰民。每投诉一次扣3分。(15分)
⑥水沟盖板平整,下水道畅通,无污水外流,城区基建项目配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善。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20分)
4、交通秩序管理考核标准(交警大队)
①执勤民警在红绿灯路口,应禁止车辆乱停乱放;禁止闯红灯、翻越隔离护栏。每月查处
不少于150起,每少一起扣0.3分。(20分)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街头集中宣传,教育市民遵守交通法规,增强文明交通意识。缺一次扣5分。(5分)
③每季度查处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及酒后驾车不少于180起、督促机动车挂牌、督促驾驶人办证不少于150个,缺一个百分点扣1分。(20分)
④车站、铁路口、十字路口、主要街道无交通事故引起的长时间堵车。每发生一起长时间堵车超15分钟扣3分。(20分)
⑤各类机动车按指定地点停放,无占道乱停车,不符要求每辆扣0.5分.(20分)
⑥每季度查处机动车超载和洒落载物交通违法行为不少于30辆,缺一辆扣1分。(15分)
5、公交、出租车、客运交通秩序管理考核标准(交通运输局)
①做到车容、车貌整洁,无乱贴乱画,车上配备垃圾箱和垃圾袋。车况良好。不符要求每辆扣2分。(20分)
②做到车辆在设置或规定区域停靠,秩序良好,无乱停乱靠,无占道、滞留候客。不符要求每次扣2分。(20分)
③做到车辆无争抢旅客、乱抢道、超速行驶。不符要求每次扣5分(20分)
④做到车站秩序井然,服务优良,停放有序,停车场清洁卫生。不符要求每次扣2分。(20分)
⑤出租车经营规范,无乱抬价、涨价行为。投诉一次扣2分。(20分)
6、集贸市场管理考核标准(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①做好市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告知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和维修。每投诉一次扣2分。(20分)
②做到划行就市,摊位规范整齐。无摊外摊、店外店。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20分)
③做到垃圾及时处理,日产日清,无积存。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30分)
④开展灭老鼠、蟑螂、苍蝇、蚊子活动,公厕全天候保洁。不符要求每项扣3分。(30分)
7、环境保护管理考核标准(环保局)
①加强对放射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管理。不符要求每项扣3分。(15分)
②在城市中心区域和较集中的居民住宅区,禁止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发现一起扣5分。(20分)
③禁止在城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发现一起扣3分。(15分)
④饮食服务业,做到无油烟、无污水乱排。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每投诉一次扣5分。(20分)
⑤做到工业气体、污水排放监管达标,不符要求每次扣5分。(20分)
⑥规范空调室外机设置。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10分)
8、工商管理考核标准(工商局)
①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颁发从事钢材、木材、水泥、机动车维修等污染城市环境的行业营业执照。发现一起扣5分。(20分)
②禁止颁发干扰影响居民工作生活的小吃店、路边摊点营业执照。发现一处扣5分。(20分)
③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不符要求每起扣2分。(20分)
④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不符要求每起扣4分。(20分)
⑤控制易污染环境制品销售,打击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制品。发现一起扣4分。(20分)
9、卫生管理考核标准(卫生局)
①依法对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等实施监督监测。不合格每项扣3分。(15分)
②组织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特别是公共场所(广场、内河、公园、绿化带、垃圾窖等处)。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15分)
③凡发现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无健康证正在经营的餐饮店。每处扣4分。(20分)
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售食品,做到生熟分开,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卫生设施齐全,不符要求每处扣10分。(30分)
⑤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疫情,应及时组织救护,防控不力,发现一起扣10分。(20分)
10、民政管理考核标准(民政局)
①创建文明社区、创建文明小区、争当文明家庭、争当文明市民的“双创双争”活动。工作缺位一项扣5分。(20分)
②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保护救助流浪儿童工作。发现一起扣3分。(30分)
③严禁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发现一次扣3分。(15分)
④禁止出殡车辆在城区主干道沿途燃放鞭炮,抛撒纸钱、纸花。发现一次扣2分。(20分)
⑤规范城区丧葬用品管理,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做到定点生产、定点经营,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影响市民工作生活环境。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15分)
11、巷道环境卫生考核标准(洎阳街道办事处)
①垃圾定点定时转运,垃圾投放点整洁。建筑垃圾实行登记管理,限时清运。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20分)
②街巷、楼道院落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乱涂,无杂草、无卫生死角。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20分)
③辖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干净,明暗水沟通畅,无乱泼脏水、污物、粪便,无乱倒乱堆垃圾现象。发现一处扣2分。(20分)
④巷道内无乱摆摊乱设点、无乱>文秘站:
⑤禁止在居民小区的公共场所、路道上搭设灵堂祭悼、操办丧事。每投诉一次扣2分。(20分)
(二)城区各路段责任区管理考核标准。(各路段责任单位见附表1)
1、临街路段有垃圾、污水,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清运,发现一处扣3分。(15分)
2、临街路段有占道经营、乱摆乱设、乱堆放物品。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管理,发现一处扣2分。(10分)
3、临街路段有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板车等车辆无序停放在机动车道上,不符要求每辆扣0.5分。(10分)
4、临街建筑物墙面、线杆、果皮箱、电话亭、报刊亭、候车亭上有乱涂乱画乱贴各类广告、电话号码和有明显污垢的,发现一处扣3分。(15分)
5、临街路段有乱搭乱建棚亭(遮阳布)、乱拉绳索、乱挂衣物、乱晒拖把、抹布等物品的
,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管理,发现一处扣2分。(10分)6、各责任单位管辖路段的花坛和花草树木遭毁坏,发现一起扣0.5分。(10分)
7、临街路段人行道破损和市政设施损坏,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及时修复,发现一起扣2分。(10分)
8、禁止在主要街道经营建筑材料、汽车及摩托车修理,发现一处扣2分。(10分)
1、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地面无污渍、无废纸,洁净。
2、工作台席上物品摆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放,台面干净无灰尘;门窗、玻璃明亮干净;适当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3、各种票据、工单存放有序,废纸、杂物不得乱扔乱弃,应及时放至纸篓内。
4、按规定配置的各类物品,不得随意挪动,室内不得乱贴乱挂。
5、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不准随地吐痰。
6、穿着整齐,按规定着装,佩带工号牌、面部干净,不留长指甲。
二、办公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
1、室内各种物品、文件、资料摆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放,长期不用的物品及时交综合部入库保存,不得存放办公室内。
2、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举止文明,不准随地吐痰,倒茶根、污水、乱扔烟头,保持室内清洁,不准乱扔废纸、杂物、烟头,保持地面光亮清洁、无污渍。室内卫生杂物、废纸不准堆放地面,及时放置纸篓内,由卫生员统一清理。
3、办公桌台面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台面不得堆放大量资料、报纸等,更不准将文件、资料、报纸等堆放在窗台板面。
4、不准往门外、窗外、楼道内扔杂物。
5、勤俭节约,不准浪费笔、墨、纸等办公用品,下班后,要关闭微机,饮水机、照明灯、空调等用电设备,不得点长明灯。
6、办公桌椅、花木等物品妥善保管使用,不得丢失。
三、机房环境卫生管理
1、各自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清洁、保洁工作。
2、日常卫生清扫、整理,统一安排在每天下午下班前进行,不准将清理出来的卫生杂物、垃圾乱扔乱放,集中放在垃圾桶内,由保洁员统一清运。
3、日常卫生杂物、废纸应及时放置卫生桶内,不准堆放室内,更不准堆至走廊。
4、不准往走廊、楼道倒污水、茶根、窗台、暖气上不准堆放任何物品;不准将杂物、方便面汁倒入便池,更不准往暖气罩内倒放垃圾、杂物。
5、保持室内物品整齐,各种工具、仪表、文件不得乱堆乱放,设备所需材料、备品、备件必须存放柜中,不得堆放外面。
6、办公台面各种物品摆放有序,台面整洁干净。
7、机房内外除按规定放置的设施外,不准堆放其他任何物品。
8、当有施工改造项目时,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施工废料、余料、垃圾等及时清理干净并运出,不准堆放在走廊、卫生间和室内,因施工造成的废弃物、垃圾等,卫生员不负责清理。
9、室内门窗、玻璃干净无灰尘,无污物。
10、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时时注意节约,不准使用违规的电器,下班后,要及时关闭饮水机、微机、空调等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应视环境、设备的需要而开关,不准昼夜不分,点长明灯。
四、楼道及走廊环境卫生管理
1、讲究卫生、举止文明,楼道内不准大声喧哗、吵闹、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烟头、杂物。
2、除按规定放置的物品外,不准堆设其他任何物品,爱护环境,保持清洁,不准在墙壁及地面上乱涂乱画,不准用脏物污染墙壁。
3、各部门不用的物品,不准堆放于楼道内或卫生间内,应及时处理或交综合部入库存放。
4、各个部门除管理好自己办公室或机房的环境卫生,其办公室或机房所对应的公共部位,也列入本部门(三包)范围,负有监督、保持清洁的责任。
五、卫生间的管理
1、卫生间的日常清洁由保洁员负责,保持卫生间干净,地面无积水,便池无污渍,无异味。
2、人人养成良好卫生习惯,遵守社会公德,不准随地大小便,便后及时冲洗便池,随用随冲,不留便痕,手纸用后放置纸篓内,不准随地乱扔。
3、便池内不准扔烟头,杂物、茶根,更不准往卫生间墙壁、门窗上乱写乱画。
4、水龙头用毕后及时关闭,不准长流水。
5、爱护卫生间内各种卫生设施,用品。
六、电梯的管理
1、电梯除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外,其余时间不准开放。
2、确因工作或设备搬运需要,应向相关部门申请,但使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不许超重,搬运设备完毕后,必须及时将电梯间内废弃物,包装物清理干净,不准堆放电梯间内。
3、保持电梯间清洁,不准乱涂乱画,电梯内不准吸烟。
七、大院内外的环境卫生管理
1、大院内外的卫生清洁由综合部安排人员负责日常清扫。
2、任何人不准往院内扔废纸、杂物、垃圾。
3、院内外除指定的停车、存车地点外,不得随意停放车辆,摩托车、自行车全部放入车棚内指定位置存放。
4、当需在院内外进行施工和装卸货物时,负责组织的部门必须督促在工作完毕后,对因施工或装卸货物所造成的废料、杂物、包装物、垃圾等进行及时清运出去,不准堆放院内外。
5、雪后清扫,冬季下雪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清扫院内外积雪时间,具体组织由综合部负责,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准无故不参加扫雪劳动。公司将院内和院外扫雪按综合线、市场线、网运线划分各自的责任区,具体划分见附件。
八、其他方面管理
1、严禁在楼内公共场所墙壁面上张贴任何饰物和宣传品,确因业务宣传等需要,应及时通报综合部,并由综合部视情况予以指定地点、方式。
2、室内不得存放任何个人贵重物品,若发生丢失,公司一概不承担责任。
3、不在办公室时,要及时上锁,以防被盗。
4、为保证空调开放效果、供暖效果和防止风沙侵入室内,不得随意打开窗户,以节约能源。
5、会议室的管理,由综合部负责会议室的保洁和会议用水保障服务。会议室的使用由综合部统一负责管理。各部门召开会议,应提前通知综合部准备会议室。原则上,分公司内部开会,不提供倒水服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倒水,应提前通知综合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垃圾,是指医疗单位在检查、诊断、治疗各类疾病过程中和病员在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各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垃圾,必须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和工厂生产垃圾进行排放和处置。
第四条各医疗单位必须设置密闭式的垃圾容器,按照环境卫生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
第五条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须交管理放射性物质的专业机构统一处置,不得混入医疗垃圾处理。
第六条医疗垃圾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每次使用后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七条担任医疗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穿戴防护装具。
第八条医疗垃圾从产生到清除,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医疗垃圾的运输必须在严格密封条件下进行,不准暴露运输。无专用密封运输工具的医疗单位,可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收运。
第九条市区各医疗单位的垃圾,须交给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特种垃圾处理场,统一进行卫生处理。医疗垃圾必须焚烧处理,医院其它垃圾及焚化过的医疗垃圾残渣,实行卫生填埋处理。
第十条郊区医疗单位的医疗垃圾,可自建焚烧焚化处理。市区医疗单位如果自建焚烧炉,必须设在郊区。焚烧炉的烟囱必须高于二百米半径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高度。
第十一条自建或购置的焚烧炉,应当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焚烧炉的工作温度、排放烟尘必须符合环保、环卫的有关标准,焚烧后的残渣,必须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统—处理。
第十二条凡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办法者,根据情节轻重,给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的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包括个体开业的诊所),也适用于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和其它产生含有病菌、病毒或放射性废弃物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以下规章:
……
二十一、贵阳市医疗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垃圾,是指医疗单位在检查、诊断、治疗各类疾病过程中和病员在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各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垃圾,必须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和工厂生产垃圾进行排放和处置。
第四条各医疗单位必须设置密闭式的垃圾容器,按照环境卫生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
第五条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须交管理放射性物质的专业机构统一处置,不得混入医疗垃圾处理。
第六条医疗垃圾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每次使用后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七条担任医疗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穿戴防护装具。
第八条医疗垃圾从产生到清除,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医疗垃圾的运输必须在严格密封条件下进行,不准暴露运输。无专用密封运输工具的医疗单位,可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收运。
第九条市区各医疗单位的垃圾,须交给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特种垃圾处理场,统一进行卫生处理。医疗垃圾必须焚烧处理,医院其它垃圾及焚化过的医疗垃圾残渣,实行卫生填埋处理。
第十条郊区医疗单位的医疗垃圾,可自建焚烧焚化处理。市区医疗单位如果自建焚烧炉,必须设在郊区。焚烧炉的烟囱必须高于二百米半径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高度。
第十一条自建或购置的焚烧炉,应当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焚烧炉的工作温度、排放烟尘必须符合环保、环卫的有关标准,焚烧后的残渣,必须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统—处理。
第十二条凡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办法者,根据情节轻重,给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的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包括个体开业的诊所),也适用于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和其它产生含有病菌、病毒或放射性废弃物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
(2004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以下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