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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银行业积极转型,重新重视零售业务的战略意义。个人信用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在银行业务中占比增加,个人信用评估重要性凸显。本文试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现状,制约我国现有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因素出发,探讨如何完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关键词:个人信用个人信用评估诚信信用中介
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和银行业联系越来越紧密,个人通过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信用贷款与银行发生着直接的关系。银行业积极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将零售业务提高到战略高度,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同时,受金融危机的启示,一个适合的信用评估体系能够有效减少银行风险。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建设的现状
1.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有比较好的政策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中介制度”,“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等建议。2000年4月,我国正式颁布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制度的推行成为建立我国个人基本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基础。
2.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个人联合征信开始起步
我国已有一些信用中介机构从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业务。2000年7月1日,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
3.个人资信评估工作逐步开展,开始为银行贷款决策提供参考
各商业银行纷纷利用所掌握的个人资信资料开展个人信用评级,把个人信用能力引入到信贷管理中来。
二、制约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主要因素
1.个人信用资料不完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
能否在一个地区开展征信服务,最基本的条件是征信公司能否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取得当地个人信用资料,并能够合法向需求者提供对这些数据分析处理的结果。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主要有:一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是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三是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证明。这些数字并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
2.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
个人信用一般是通过连续记录建立起来的,个人信用记录直接记载着个人信用行为的结果,没有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普遍缺乏。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没有对居民个人信用行为的系统记载。
3.缺乏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保障
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少数相关的法律,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另外,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力度和惩罚方式。
三、完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和“提高全民族的诚信道德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政府和社会的,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来为其发共同参与展与完善提供相应的制度和组织保障。
1.健全个人信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1)修改现有法律。修改民法通则,对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信用权及债权人权利享受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修改《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个人信息数据开放和保密作出平衡规定,明确可以开放的条件、范围、方式及其它措施;修改行政法规或规章,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管理部门,强化职责与权限,消除各自为政、零散分割的不利局面。(2)制定新的法律。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法,对个人信用数据公开制定统一的法律,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与对象,确保征信机构能合法、快捷地获得个人的相关数据;个人数据保护法,强化个人隐私权免受非法侵害;公平信用报告法,规范个人资料的收集、利用、传播及权利、义务与责任等等。(3)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2.引入科学的个人信用评级指标
个人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人信用,能不能还贷是银行能够度量的问题,而是否有还贷意愿相对来说,更难以测度,不过在这里我们可以用个人素质来反映这一变量。
同时还需要考察的指标有个人资产规模和质量,个人偿债能力、个人盈利能力、个人信誉状况。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当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内涵,我国现行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一个明确、专门的界定,而在理论界主要采取列举式、概括式及列举与概括相混合的方式来界定公民个人信息,尤其是第三种方式备受广大学者推崇。其中英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在该方面极具代表性。如《英国资料保护法》将诸如个人意图、观点的表达等能够直接、间接辨别一个富有生命即活着的人的一切资料界定为“个人资料”。又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台湾资料法》,根据该法第3条第1款之规定,所谓个人资料即一个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居民身份号码、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财务状况、指纹等可以辨别该人的相关资料。在我国,大多数学者主要采用列举与归纳相结合的方式来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内涵。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有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号码、健康状况、教育职业背景、婚姻状况、户籍、财务状况、指纹、血型、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网上登录账号与密码等足以单独或几项信息相结合识别一个人的资料。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价值
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随着网络技术的卓越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越发重要,日益成为一种极具价值的宝贵资源。而今,公务员考试持续走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多种下游犯罪的根源。其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会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逐步成为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滋生的“温床”。相反,对公民个人信息加以适当保护,有助于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利益不被侵害。同时,通过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了解,可以得知一个人的兴趣爱好,实际需求、生活习惯等,继而大大提升获取利润的机率。
二、“公考热”背景下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最具现实意义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然而公考热“高烧不退”形势下,加之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我国现行《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大众的现实需求,即《刑法修正案<七>》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犯罪法律关系主体过于狭隘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可知,我国现行《刑法》缩小了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将单位纳入该条文的关系主体之列。但是该法条中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的“等”究竟是“等外”还是“等内”表达不够清晰。笔者个人认为这里的“等”应该是“等外”的意思,计算机网络时代,人才市场、网络公司等掌握着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而且随着公务员考试的逐步升温,有越来越多高材生的个人信息被相关招考单位所掌握,假如能够做好对这些单位的规制工作,则就能恰当控制公民个人信息交易的进行;同时,关于主体的性质,许多国家、地区的法律不仅适用于普通个人,还适用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假如将法律关系主体给特定化,会严重阻滞对“中介商”的规制工作的进行,如此,不仅不利于刑罚的合理适用,而且未能很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侵犯。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够健全
所谓犯罪客观方面即由《刑法》明确规定的用以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害性,是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其意在说明在何种条件下通过何种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产生了什么样的侵害;它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具有法定性,以客观事实特征为主要内容,是用以说明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至此,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卓越发展,特别是公务员考试一直“高烧不退”,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显得越发重要。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法条规定可知,我国《刑法》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规定的不够健全,未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列出“情节严重”的一些具体情形,以便于确定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状态。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待进一步理清
纵观《刑法》全文,立法者不仅并未一一区分许多犯罪的主体要件与客体要件,即有些犯罪在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主体要件上是相同的,而且甚至有些犯罪的主观方面也是雷同的,但是《刑法》将这些行为界定为不同的犯罪,归结起来主要是因为这些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同时这也是准确区分不同犯罪的关键环节。“公考热”时代背景下,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犯罪规定的不够严谨,比如,为更好的打击犯罪,在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与等其他罪竞合时,应依据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牵连犯等相关刑法知识深入分析罪数问题,以明确处罚原则及如何确定罪数。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此规定的比较模糊,关于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待进一步理清。
(四)价值取向仍需进一步明确
当前,国人最大的梦想就是国富民强,但随着社会大生产的扩大,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愈演愈烈,而调整、调和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刑法》的一项重要作用,至此,为发挥好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公务员考试持续走高形势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应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做好利益评价,平衡利益分配,以减少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即以最小的损害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三、“公考热”背景下完善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现今,为规范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2013年2月,我国第一个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出炉,极具里程碑意义,但是由于其强制性比较薄弱,现实中很难真正发挥行之有效的作用。至此,“公考热”背景下,为斩断盗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黑手,有效扼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发生,完善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势在必行。
(一)“公考热”背景下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应坚持的原则
完善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首先应坚持OECD原则,注重与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倡导的核心思想保持一致,具体有以下八点:个人参与原则;公开原则;安全保护原则;责任原则;数据质量原则;收集限制原则;利用限制原则;目的明确化原则。其次完善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坚持犯罪数量计量原则,如此才有助于有效扼制“公考热”背景下形式多样的诸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而所谓犯罪数量的计量即以剂量为单位对计量对象进行数值确定。在此必须坚持效率原则与现实侵害原则,其中,前者注重计量原则的合理性,而后者则比较关注计量原则的客观性。
(二)逐步完善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前置性法律规定
现代社会,电信诈骗极其猖狂。我们犹如生活在“楚门的世界”里的主人公,毫无隐私可言。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至此,“公考热”背景下,为给公民个人信息上把“放心锁”及有力打击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从而让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应尽早出台一部极具可操作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从而为认定《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继而确保其刑事立法价值的顺利实现。
(三)适时拓展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犯罪法律关系主体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53条相关规定可知,其将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界定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其犯罪主体已被特殊化。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卓越发展,特别是公务员考试持续走热形势下,未能将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特殊犯罪主体适时扩充为一般犯罪主体,即《刑法修正案<七>》仅仅删除对非公务机关的限制不利于有效遏制其他非国家机关、单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因此,随着公务员考试的逐步升温,加之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推波助澜,适时拓展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犯罪法律关系主体范围是关键。具体而言即应尽早明确我国《刑法》第253条该罪的犯罪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等”的具理解,即究竟是“等内”还是“等外”?
(四)科学、合理设定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定刑
所谓刑事责任即由刑事法律明确规定,由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司法机关强制罪犯承受的一种负担,主要包括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与刑事惩罚。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特点:1.它是一种负担,由刑事法律明确规定。2.其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3.该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4.其由被赋予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来强制犯罪人承担。5.其以刑事惩罚与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主要内容。因此,为做好“公考热”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工作,科学、合理设定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定性至关重要,具体而言:1.严厉处罚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实施者。2.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的不同,对犯罪人“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不是一概而论地对《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的两款犯罪均“并处或单处罚金”。
(五)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条文有关词语的内涵
当前,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特别是“公考热”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因此,为顺利实现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价值,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条文有关词语的内涵是当务之急。具体而言即以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细化《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有关用语的内涵:1.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非法性”的程度。2.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以防止权力滥用。为此,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三个原则以判断侵害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即适时调整量化指标,杜绝指标的单一化;全面、综合考虑每一个犯罪情节;密切关注法益侵害的严重性。
(六)健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
信息时代,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客户信息并兜售的行为比比皆是,特别是大学生就业形势极其严峻的形势下,有越来越多的高材生迎难而上,跻身公务员考试大军之列,这在不知不觉中给不法犯罪份子以可乘之机,即非法获取、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以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至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健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首先,应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体系。其次,根据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实需要,应将非法采集、非法使用与不正当披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罚体系。
四、结语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同时,笔者通过总结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人行征信系统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数据更新较慢:一般客户信用卡和贷款信息往往3-4个月才更新一次,这给需要申请新贷款的人带来许多不便。二是对于逾期记录的保存时间问题——对于人行征信系统中的贷款逾期记录到底保存多长至今没有明确说法,使那些有过非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有违约记录的人再申请贷款很困难。三是对于违约金额计算过于苛刻:建议征信部门把小额欠款的客户不纳入逾期贷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4.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提高个人守信意识
个人信用制度的运行中,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严厉的惩罚机制,将加大人们的失信成本,真正使守信者得到保护。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惩罚机制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2)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3)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时间长短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4)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5)对诬告、诽谤者诉诸法律。
1.1个人网络信息资源的类型
个人网络信息资源的类型研究是建立在个人网络信息资源概念的范畴上。个人网络信息资源的类型因信息技术的发展种类而衍生出不同的标准,不同的划分标准便产生不同的分类方法。按照媒体存在形式分类可分为文本资源、图片资源、视音频资源、flash媒体资源。按照网络应用分类可分为个人BBS、个人博客微博、个人数字图书馆、个人电邮等。按照内容类型分类可分为专业知识、公共知识、兴趣内容、娱乐新闻资讯等。
1.2个人网络信息资源的特征
在网络环境里,个人网络信源不仅有网络信息资源的繁杂化、网络化、传播范围广,用户多、信息源的多样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独树一帜的特征。如下:依据个人习惯,组织形式多样。随着年龄的增长,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思维及组织习惯,将个人网络资源组织在博客、QQ空间还是网盘等,都是个人通过分析软件的特点优势及结合自己的习惯来进行组织处理,形式灵活多样。信息内容因人而异,兴趣使然。Internet上的信息资源的内容包罗万象,覆盖了不同领域的信息资源,每个人根据个人所需和兴趣来选择使自己满意的网络信息内容。存储数字化方便快捷,具有预见性。网络信息搜索、传播和反馈快速灵敏,实时性较强,网络上的信息资源只需几秒钟便可传播世界各地。对于一些暂时对自己无用但今后可能对自己有用的信息可提前进行保存,以便于之后所需时查找方便快捷,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个人信息交流方式多样。个人微博、博客、论坛、QQ群等都是个人知识交流的大舞台,形式多样,便于知识积累。
2个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现状
在个人网络信息资源的管理重要性方面,44.76%的人都认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特别重要,认为个人网络资源管理完全不重要的人只占0.9%,可见很多人都比较重视网络信息资源的管理。在平时多久整理一次自己电脑上的资料的现状,发现占最大多数的人是不确定自己多长时间整理一次电脑上的资料,这说明现在的很人都没有养成定期整理自己资料的习惯。在对平时有哪些途径来获取网络信息资源的调查中发现搜索引擎、各大门户网站、微博博客是个人获取网络信息资源的主要途径,其他还有各大论文、行业网站也是一种选择。在常用的搜索引擎的调查中发现78.1%的人都使用百度,搜索引擎的使用过于单一,对百度的依赖性较大。我们应该根据不同的搜索引擎种类来选择合适的自己需要的搜索引擎,比如:进行中文搜索,我们可以用迄今为止最大的中文百度搜索引擎,但是要是进行英文检索,我们就要选择全球规模最大的谷歌搜素引擎。当个人在网络上遇到有用信息时,据调查大家使用的记录方式多种多样,虽然绝大多数人都有存储信息的习惯,但信息存储的方式杂乱、简单,对新型信息管理软件的使用不够熟练。大家要积极使用新型的信息管理工具来来对个个的信息资源加工。还有的人对网络信息只是浏览不做记录,这是缺乏资源存储的归类和获取意识。在对自己电脑上的本地硬盘的存储内容有82.86%的个人都会做好明确的分类,但仍有17.14%的人没有分类。这说明很大部分人的最基本的网络信息管理存在问题。
3个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误区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学习已经成为大家学习的主要形式,但随之在资源管理上的众多问题也显现出来。首先,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意识不足,相关教育欠缺。在调查中发现一部分人的资源管理意识薄弱,他们认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不怎么重要,还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相关教育的欠缺,一定要加强相关领域的教育,在21世纪互联网如此高速发展的今天必须高度重视网络信息资源的管理,才能更好的利用资源。其次,资源存储混乱无分类,管理能力需提高。很多学生的网络信息资源的存储途径很多,有网盘、个人主页、移动硬盘、U盘、博客等等,但是"存了就忘了"或者"找不到存在哪里了"的现象频繁发生,这很大一部分是管理能力的欠缺,需要提高网络信息资源管理能力。再次,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工具单一,先进观念需及时更新。网络资源的管理工具随着时展层出不穷,最大可能的利用最先进的技术实现最方便的管理。在调查中发现有72.38%人所使用的管理工具都是本地硬盘,移动硬盘,U盘等,而对网盘,个人数字图书馆,网摘等都使用的特别少,甚至有的大学生没有听说过,这是一种资源的极大浪费。最后,知识的甄别能力比较弱,需提高甄别能力。对于海量的网络信息资源,的辨别能力较差,难以辨别出不同知识的价值和对自己的价值。还有就是网络资源具有开放性和共享性,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观点看法,所以信息资源的质量良莠不齐,要提高辨别能力。
4个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建议
个人主体是大学生。学校是大学生学习、生活和交流的主要场所,学校要营造个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氛围与环境,才能引导大学生提高个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意识,促进大学生进行个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实践。学校可以通过开设如何进行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相关课程,开设大型讲座;为学生建立大学生个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平台以帮助学生有效的进行个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以培养学生的管理能力。大多数学生并不知道如何系统地管理个人网络信息资源,有学生或许刚刚拥有自己的笔记本,在没有接受过指导的情况下,在个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方面有较多困惑,教师便是最佳人选为学生答疑解惑。教师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主要实施者,也是学校知识管理和创新的主体,教师应向学生介绍个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内容,推荐适合大学生使用的的个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工具和方法,并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给予及时的帮助。个人是学习过程的主体,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得从个人由被动地接收信息向主动地创造信息的方向转变。首先大学生个人必须尽快转变信息资源管理观念,树立个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意识,形成个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习惯。其次必须学会用多种途径来获取知识,会选择合适的知识管理工具来存储所获取的知识,将知识进行分类,和同伴经常交流共享知识,并自觉定期更新备份整理自己的知识。
5结束语
关键词:信用贷款风险商业银行
在实践中由于各个商业银行所采取的组织架构和业务运作理念各不相同,有的属于所谓的流程银行,也有的属于部门银行,因此他们的风险控制体系也略有不同。但总体而言,设立在总行的风险控制中心以及设立在各业务单元中的风险管理部门是风险控制体系必备的要素,而这两部分与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密切相关,加强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体系正是从这两个部门入手。
1、专职专能,加强合作
业务部门内部的风险控制部的职责通常是制定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政策、统筹业务内的风险管理、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汇总风险计量分析并向总行汇报。在西方银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内部的风险控制部是业务运作的前沿指挥部,是其他各部门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交流平台和监督者。风险控制部门作为个人信用贷款业务进行具体风险控制的主体,必须以构建以风险控制部为核心,其他各部门围绕风险控制部展开平等合作。个人信用贷款业务是通过各相关部间相互协调、环环相扣而最终完成的,因此必须建立相互协作同时又相互监督的部门间合作关系。
在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各部门应该以风险控制部为合作平台,以内部环境风险控制为一致的目标,定期进行关于内部环境风险控制的会议。在会议上各部门对于风险相关的问题具有同等的话语权,共同商定该业务的目标收益率和可承受的风险系数并运用第四章中的风险收益优化决策模型进行各贷款类型的权重分配。
2、合理规划,控制流程
风险控制部必须联合其他各部规划好规范、合理的业务运作流程。规范、合理的业务运作流程与流程中的风险控制机制之间的关系正如地基与建筑物的关系。正如没有稳定安全的地基作为基础就不可能有漂亮的建筑物树立起来,对于个人信用贷款业务来说,没有规范、合理的业务运作流程就不可能有完备的风险控制机制以此为基础进行建立。因此,要做到提高业务效率,降低面临的风险,最关键的是建立规范、合理的业务运作流程。与其它商业贷款相类似,个人信用贷款的业务运作流程主要分为营销、贷前、贷中、和贷后四个个阶段,共六大流程,流程总图。
风险控制部必须在业务运作流程之上制定业务风险控制节点并在每个风险控制点至少安排一个风险控制岗进行风险监控。
3、强化信息管理,构建数据系统
对于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其业务运作的特点之一就是业务量大而单笔贷款的额度一般较少。风险控制部在个人信用贷款业务运作过程中,必须推行业务内各部门运用现代化的信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处理,利用计算机实现半自动审批和辅助决策,并实现该业务的全面电子化管理。此外,风险控制部还必须定期对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更新、维护和检测,从而确保该信息管理系统处于最优运作状态,不会由于信息泄露、信息丢失或者系统延时等情况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个人信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能从整体上提高上述各内部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效率,从而起到防范个人信用贷款业务中系统性风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首先,由于个人信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确保了信息的实时性,提高了组织架构内各部门的合作效率以及业务信息在业务运作流程中各阶段间的流转效率。其次,由于个人信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可实现系统自动审批,能够大量减少人工核对信息以及基本逻辑判断所占用的时间,在把简单业务操作的错误率降至最低的同时相对增加了业务员进行人工业务分析的时间,从而把贷中审批阶段的风险控制节点发挥最大作用。再次,通过个人信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可以起到规范个人信用贷款业务流程的作用。个人信用贷款业务流程由于各个环节之间的紧密相扣,当把流程中的各环节都设置在信息管理系统内部进行流转时,信息管理系统以其流程优化决策以及权限控制的优势可对整个业务流程进行有效的规范管理。
参考文献
[1]黄宪.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及其在我国的构建[J].中国软科学,2009;2
关键词: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消费信贷
近年来,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的消费观念也逐步改变,个人信用活动成为信用关系中最具潜力的一部分。它在刺激消费需求、引导资金流向以及提高我国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个人信用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指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规范发展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一、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发展的现状
1.缺乏个人信用具体的数据记录
个人信用是通过具体数据的记录来描述的,没有信用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我国以前一直把重点主要是集中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上,而缺乏专门机构来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数据收集,个人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只有自身的资产凭证,不足以充当资信证明。各类金融机构、商家及有关企业缺少对个人信用记录的记载,即使是发生信用关系较多的商业银行,虽然能够提供消费者个人信贷的数额、期限、还款记录等方面的数据,然而这些数据缺少规范、连续的记载,而且各家商业银行记载的数据没有有效的信息共享,为此造成个人信用记录的持续的缺失。
2.缺乏个人信用体系有效的体制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个人的资产还不能真实透明。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分散在居委会、派出所、就职单位、银行等部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信贷担保法规没有针对个人信用的相关规定,都可能使个人信用行为隐藏着法律和道德风险,影响个人信用活动的发展。
3缺乏统一的、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各商业银行提供消费信贷,进行信用评估时所采取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很不统一,难以形成整个社会对个人信用的完整判断。另外一些中介机构虽然数量扩张快,但由于共享不到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建有信息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对消费信贷的影响
1.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提高了消费信贷经营成本
对银行来讲,银行间为贷款各自为战,分别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对借款人来讲,由于银行无法高效准确地获得个人信用信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为保证其信贷资产的安全性,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繁琐的贷款手续、苛刻的贷款条件和评估、保险、公证等高昂的收费,以及为完成繁琐手续而投入的精力、财力和时间,使借款人的负担大大增加。
2.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加
由于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个人身份证和户籍不具备经济担保性质,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不能提供以往信用记录,因此银行无法获得准确的借款人个人资信信息。另外,个人收入的不透明性也隐含着消费贷款的道德风险,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尚未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甚至有部分借款人蓄意欺诈,骗取贷款,或到期拒不履约,使银行遭受了较大的损失。
3.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单调
目前,我国银行消费贷款的品种仅限于住房、汽车、助学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方面,其他如个人债务重组贷款和个人信用额度等信贷产品发展力度不够,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各阶层对消费信贷的多样化需求。
4.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造成消费贷款用途异化
银行办理的相当比例消费贷款,实际投向了生产或经营,尤为突出的是汽车消费贷款,部分贷款户用消费贷款购买了运输货车和运营客车。还有住房贷款户,有的是假借住房贷款之名行生产经营流动性资金短缺之所需,相当高比例的消费贷款已异化为生产经营贷款。这一现象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更为突出。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已逐渐成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障碍。在我国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今天,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建立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策略
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调控能力和动用资源的能力较大,而且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均衡,人们对信用经济和信用消费的认知度、依赖度相差很大,所以,需要政府或中央银行牵头组织,才能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
1.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系统
首先应建立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完善的存款实名制应做到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存款时存款人必须使用自己身份证的姓名;二是存款人在各银行的所有存款能通过统一的计算机网络实时汇总反映。除了个人存款账户外,还要把有价证券及其他各种派生金融工具也纳入实名制,并规定凡是未进行实名确认的金融资产均不能提取。其次,逐步扩张个人存款账户的范围,在涵盖个人工资账户的基础上,将养老金账户、社会福利基金账户、个人所得税账户等其他银行账户纳入个人存款账户。再次,以现有的较为完善的个人身份证制度为基础,对个人存款账户进行编码,建立起个人基本账户编码制度。
2.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个人基本账户建立以后,应由中央银行牵头,联合各银行和民政部门、公安司法部门,将个人基本人身信息、个人社会活动特别记录和个人基本账户信息归并整理,建成网上个人信用信息综合数据库系统,从而实现全社会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具体应包括四大类个人信息: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
3.建立个人信用评级系统
信用评级具体应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依据科学的信用评级标准,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个人信用进行全面了解、征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信用度进行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或文字形式来表达。个人信用评级在我国是一项尚不成熟的工作,评价指标选取的适当与否关系到信用评级的客观公正与否。而作为个人信用评级结果的“个人信用等级”是自然人的价值和声誉的体现,直接关系到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契约能力,所以个人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应科学按照统计指标的构建原则来确定。
4.建立个人信用网上查询系统
建立个人评级体系的根本目的是应用个人信用评级结果,为放贷等信用活动提供便利。因此要在个人信用联合征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构造个人信用等级的网上查询系统。查询系统的建立,既可以降低商业银行获取个人信用等级的成本,又可以提高放贷效率,扩NS"-A.信贷规模。
四、构建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配套措施
1.加大社会公众个人信用意识的理念教育
诚信教育要从基础抓起,从小学生甚至学龄前儿童抓起。同时要增强社会公众对自己信用等级的关注度,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完善个人的信用历史记录,在相同的成本下最大限度发挥信用评级的效用。一方面可促使公众重视自己的社会行为,自觉地保持良好的信用,有助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公众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既可以方便征信机构对信用历史记录的查询,又有利于征信系统质量的提高,及早发现评级失误,提高服务公众的能力。
2.完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信用立法建设、规范个人信用市场。拥有信用数据的相关部t-J~u何开放相关信用信息,如何保障当事人的隐私,维护企业商业秘密,都需要法律界定。应该通过法律形式对哪些个人和企业信息可以进入全国征信系统、哪些信息不能进入以及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作好明确界定。特别是对政务公开信息和国家秘密的界定,对企业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的界定,对消费者公开信息和个人隐私的界定。同时,还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现有的信用中介、评级公司等征信企业的经营行为,以促进其发展。
1.1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共涉及北京市、烟台市、滨州市三个地区的6所医院的600名住院患者。问卷调查对象平均年龄为42岁,年龄区间15~85岁。工作涉及到农民、工人、教师、医生等不同领域。学历涉及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等不同层次的文化程度。
1.2研究方法
分析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对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研究的文献资料,设计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调查问卷。问卷内容主要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认识、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方面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求及意见建议等。发放问卷进行调查,然后对回收的问卷进行核实计算,找出有效问卷。所有数据资料全部经过审核,没有错误或者遗漏项目的资料为合格资料,其余为不合格资料,对所有合格资料进行双轨录入,用EXCEL,SPSS17.0等统计软件进行统计描述,对部分变量进行R×C列联表χ2检验。
2结果及其分析
2.1被调查群体的特征
本次调查人群为北京市、烟台市、滨州市三个地区的6所医院的住院患者。发放问卷共计600份,收回600份,其中合格问卷582份,合格率97%。经统计,在600名被调查者中男性246人,占41%;女生354人,占59%。北京市200人,占33.3%;烟台市200人,占33.3%;滨州市200人,占33.3%。
2.2有关个人医疗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程度的分析
医院患者对个人医疗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比较欠缺。不同学历的患者,在信息了解程度上,总体存在随学历升高了解程度升高的趋势。所调查的了解情况,北京市两所医院总体上有13%的患者相当了解,27%的患者比较了解,46%的患者了解一点,14%完全不了解。烟台市两所医院总体上有7%的患者相当了解,23%的患者比较了解,39%的患者了解一点,31%完全不了解。滨州市两所医院总体上有5%的患者相当了解,19%的患者比较了解,37%的患者了解一点,39%完全不了解。由此可以看出,北京地区的患者对个人医疗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比烟台地区的患者要高,滨州地区最低,这可能和各地被调查患者的整体文化水平和经济水平有关。
2.3对我国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现状的看法
结果显示:对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现状非常满意的患者占总数的5.15%,比较满意的占14.78%,一般满意的占23.71%;不太满意的占35.40%,不清楚的患者占总人数的20.96%。总起来讲,不满意、完全不清楚的患者占总数的56.36%,所以,患者对我国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现状并不是很满意,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善。
2.4影响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的信息知晓情况的相关因素
2.4.1学历程度差异
根据统计数据,得出结果:P<0.05,有统计学意义,可以认为不同学历人群对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的信息知晓情况是有差异的。小学及以下学历的患者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的信息的知晓率为9.4%,初中学历患者的知晓率为20.5%,高中学历患者的知晓率为37.5%,本科学历患者的知晓率为29.8%,硕士学历患者的知晓率为63.0%,博士及以上患者的知晓率为75%。由此,我们大致可以认为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信息的知晓率随学历的升高而升高。个人医疗信息不对称问题受学历程度的影响。可见,教育对于解决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具有较大的影响。
2.4.2生活城镇差异
根据统计数据,得出结果:P<0.05,有统计学意义,可以认为居住在城市、城镇、农村不同地区的患者对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的信息知晓情况是有差异的。生活在城市的患者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的信息的知晓率为44.8%,生活在城镇的患者的知晓率为36.6%,生活在农村的患者的知晓率为23.5%。由此可知,生活在城市的患者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信息的知晓率比生活在城镇的患者的知晓率要高,生活在城镇的患者的知晓率比生活在农村的知晓率要高。可见,发展经济对于解决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具有较大的影响。
2.4.3生活地区差异
根据统计数据,得出结果:P<0.05,有统计学意义,可以认为北京、烟台、滨州三地的患者对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的信息知晓情况是有差异的。被调查的北京地区的患者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的信息的知晓率为44.9%,烟台的患者的知晓率为33.0%,滨州的患者的知晓率为26.0%。由此可知,北京地区的被调查患者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信息的知晓率比生活烟台地区被调查的患者的知晓率要高,烟台地区被调查的患者的知晓率比滨州被调查的患者的知晓率要高。
2.4.4职业差异
根据统计数据,得出结果:P<0.05,有统计学意义,可以认为不同职业的患者对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的信息知晓情况是有差异的。农民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的信息的知晓率为16.9%,学生的知晓率为39.5%,医生的知晓率为66.7%,教师的知晓率为41.7%,公务员的知晓率为42.9%,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知晓率为36.2%,自由职业就业人员的知晓率为22.0%。由此可知,被调差的人员中,医生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信息的知晓率是最高的,医生相对于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相关信息还是比较了解的。
2.5对待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的态度
对待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完全没意识的患者占总数的8.93%,不太注意的占28.52%,一般注意的占33.68%;比较注意的占18.90%,非常注意的患者占总人数的9.97%。分析数据可以得出,大家对待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意识还不是很强烈,对于个人医疗信息的泄露,患者个人也有责任。所以,个人也应该加强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意识。
3个人医疗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原因分析
3.1个人医疗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直接原因
统计分析显示有37.45%患者平时不会太注意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不对称产生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患者对于医疗信息保护的忽略。然而,患者不主动了解个人医疗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对于这方面的宣传工作也不会主动参与,遇到医患关系问题,采取不正当的行为解决。因此很难获得较为准确、丰富的信息,造成信息不对称问题[3-4]。日常生活中会被动的接受这方面的相关信息,但了解的比较零散,完全没有针对性。遇到个人医疗信息泄露后,不知道采取哪些合理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是这种不主动的行为,影响了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进程,引起了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过程中多方信息不对称状况。
3.2个人医疗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间接原因
第一,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的机制不健全,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机构[5];第二,医护人员管理不规范,很多医生也不完全了解个人医疗信息保护方面相关法律。此外,医学人员在信息素养方面存在不足,有关专家的调查结果显示“医学人员遵守信息道德性不够”占11.76%[6];第三,不了解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途径不广、力度不够,也导致了信息不对称问题;第四,没有明确的投诉、赔偿机制,由于缺少专门的投诉机制,患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遇到侵权行为,就会采取不当的行为维权。周而复始,就会导致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4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的应对策略
4.1个人医疗信息主体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个人医疗信息主体作为个人医疗信息的“发源地”,要从源头上做好防范工作,树立个人信息安全意识,采取自我保护的安全措施[7]。统计表明,仅有28.87%的患者注意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仍有大部分的患者没有意识到对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其次,患者应与医生积极交流。调查显示,医生较之其他职业的人员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信息的知晓率是最高的,个人在与医生的交流过程中会无形增强保护医疗信息的意识。最后,个人应加强了解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知识。
4.2医院应该制定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
医疗事业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所以普通患者比较少能够完全理解与认识一个医疗行为。患者想要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有比较全面、准确的理解,必须要有医护人员的相应说明[8]。为了使患者能够在医护人员说明的基础上作出理智决定,医务工作者在履行告知义务的时侯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我们认为,医院应制定相应的制度,施行奖惩并行的绩效考核办法。同时也需要制定对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其合理有效的实施其职权,为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发挥指导和监督的作用。从而解决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调查的患者中有43%的患者认为我国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出现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原因有医护人员管理不规范,所以目前的医院在落实患者的权利方面还是有待于提高的。
4.3政府和其他相关社会机构应该通力合作
4.3.1促进经济发展,缩减区域知晓差异
目前,医疗纠纷急剧增多,媒体也频频曝光,有关医疗方面的投诉已经成为社会热点[9]。在这些纠纷中,患者的个人医疗信息权未得到充分的保护。上述分析表明,区域差异对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的影响比较明显,其中北京地区患者对其的了解情况明显比烟台和滨州地区程度高,这说明了地区的经济情况和文化程度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影响比较大。因此,我国应该加快经济发展,并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缩减区域差异,同时也缩短不同地区之间上层建筑的差距。
4.3.2建立健全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个人知识管理隐性知识图书馆员
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到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中占主导地位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作为信息中心和知识宝库的图书馆,对知识的管理并不陌生,但对于图书馆员的个人知识管理还缺乏系统的了解和有效的运用。个人知识管理是关于个人知识的获取储存、分享、利用的管理。其实质是促进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相互转化,整合自己的信息资源,提高应变和创新能力,发展个人潜力。
1图书馆员个人知识管理的核心内容
1.1个人知识管理的概念
个人知识管理(PersonalKnowledgeManagement)的宽泛定义由美国的PaulA.Dorsey教授提出:“个人知识管理应该被看做既有逻辑概念层面又有实际操作层面的一套解决问题的技巧与方法。”
Frand和Hixon(1999)将个人知识管理定义为:“它是一种概念框架,指个人组织和集中自己认为重要的信息使其成为知识基础的一部分。它还提供某种将散乱的信息片段转化为可以系统性应用的东西(个人)战略,并以此扩展我们的个人知识。”
Skyrme(1999)也从经验方面对个人知识管理战略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描述,包括以下内容:明确自己的信息需求;制定一个(知识)获取战略;设定信息的优先级,确定哪些信息可以丢弃,哪些信息可以收取;确定如何和何时处理手上的信息;为需要归档和保存的知识建立规范;创建个人的文件系统,可以兼顾(管理)自己的工作、生活和其他知识活动;为不同用途建立信息目录(书签)和索引;经常评估/评价所存储信息和目录的价值。
综上所述,个人知识管理是指个人在明确自己的信息需求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帮助自己有效地管理信息、整合信息、利用信息,并对其进行评价以提升工作效率,提高个人竞争力的过程。
1.2隐性知识的特点
1985年,英国科学家、哲学家波兰尼(Polanyi)提出了“显性知识”(明确知识)和隐性知识(缄默知识)的知识形态分类。对于图书馆员个人知识管理而言,其工作的核心也应当放在对图书馆员隐性知识的积累、交流和共享,以及信息管理的各种技巧上。
隐性知识的一个普遍特点,是隐性知识比显性知识难以发觉,而且比显性知识更重要,是高度个人化的知识,不易衡量其价值,不易被他人理解和掌握。图书馆员因其流动性较小,工作性质相似性较大,且行业的经济差别不象企业员工那样显著。因此,图书馆员的隐性知识更具共享性和流动性,并且较易获取并被创新利用。
1.3图书馆员隐性知识的内容
1.3.1图书馆员以隐性知识服务的方式对读者进行管理的技能与知识。优秀的图书馆员能巧妙地运用自己独特的管理技能与方法去调节读者自身的行为,起到知识领航员的作用。这种知识与能力是图书馆员典型的隐性知识。
1.3.2图书馆员对读者进行辅导、为读者提供参考咨询服务的技能和知识。图书馆员对读者每一次成功的辅导或参考咨询往往是根据实际情况恰当地运用个人的经验和知识的结果。
1.3.3图书馆员在开展科研以及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方面的技能与知识。图书馆员在实际工作中,因其服务对象的不同和自身的各种学习条件逐步形成的教育科研能力与治学策略,这种对图书馆工作有着实践指导意义的个人知识,属于图书馆员职业的隐性知识部分。
1.3.4图书馆员在指导读者学习和培养读者良好的道德素养方面的知识与能力。教会读者学习、教育读者做人,这些常常与馆员个人的学习方法与处世态度有关,优秀的馆员善于针对读者个体情况进行服务。这类知识对于广大读者而言,同样属于隐性知识。
2图书馆员个人知识管理的必要性
图书馆的基本职能是对信息、知识进行收集、整理并提供使用。21世纪是一个以知识为核心的世纪,知识是生产的第一要素,这为知识收藏中心的图书馆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当代图书馆的发展必须应用知识管理,知识管理以人为中心,以信息为基础,以知识共享和知识交流为手段,以知识创新为目标。图书馆员是图书馆知识管理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知识经济时代,个人更加明显地成为知识的消费者。个人知识管理通常被认为是为了提高个人的适应性和个人的竞争力。图书馆要起到信息导航和保障作用,就要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利用他们的隐性知识实现知识的创新和传播,这样才能为读者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正确健康的信息与知。因此,加强图书馆员的个人知识管理是图书馆适应经济时代的要求,是获得自我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图书馆的科技创新、信息资源重组、参考咨询等工作都需要一些高素质的人才,他们不仅要了解科学发展的脉络方向,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而且要担当起日趋专深的参考咨询工作重任。加强个人知识管理,目的是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创新能力。图书馆要提供多元化的信息服务,读者用户才能从图书馆获取信息,这就要求图书馆员必须精通电脑技术、网络技术以及所有可能被图书馆利用的现代化设施的专业知识。个人知识管理的实施可使图书馆员极大地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效率,能做到及时了解知识流向,掌握知识动态。
3图书馆员个人知识管理的实施
图书馆员的个人知识管理在知识经济时代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实施个人知识管理,图书馆员才能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提升个人竞争力,真正起到知识领航员的作用。图书馆员个人知识管理的实施方法是:
3.1建立自己的学习网
个人知识管理的意义在于拥有很多知识,知识管理的第一步是知识的学习,也就是知识的获取。个人知识学习的途径;①学习与培训:图书馆员必须加强学习和培训f,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增强自己的竞争力。②人际网络:是个人学习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人际交往中可以学到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隐性知识。⑧互联网:互联网是人们进行学习的一件重要工具,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强大功能进行学习是现代人的重要标志。
3.2建立自己的知识系统构架
知识系统的构架就是储藏知识的构架。知识构架的系统化,有助于将收集到的数据资料系统地储存,以便快速索取。①对所需管理的知识进行分类。根据自身需求,按照“我需要什么信息,如何最快找到它”的原则进行操作。②选择合适的知识管理工具。对个人而言,针对不同的信息可以采用不同的工具,不需要采用统一的入口,只要简单易用,适合自己就行。③建立个人知识库。在知识库中,所有知识都以目录结构分类存放。可以设置一个临时目录来存储那些无法及时处理的信息,待以后再分类。文件命名也应该简单明了、见名知义,辅以数字编码、时间、来源等。同时要制定文件安全、资源删除与更新、交流与共享的规则,以文件的形式妥善保存下来,并在以后的实践中逐步扩展和完善。
3.3维护与更新
信息不是一成不变的,知识也在不断地流动。图书馆员要长期有序地按照实际工作和学习的需要,维护及不断提高个人专业知识体系,增添新的学习资源和知识类别;删除、修改和更新部分资源;进一步完善个人知识管理准则调整共享设置与他人进行互动的知识资源交流;在知识管理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完善个人知识结构。
3.4知识的芹d用
建立个人知识管理系统,进行个人知识管理,都是为了有效地使用自己的知识,利用已有的资源,获取新的学习资源,与他人进行知识交流,以便在学习中获得良好的绩效,提高个人竞争力。对知识的掌握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了解知识的内容。这个阶段一般掌握的都是理论知识(显性知识)。第二阶段:将知识运用于实践中。这个阶段会积累一些经验和教训(隐性知识)。第三阶段: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运用知识。在这个阶段,知识已成为个人的一部分,个人在某个专题的隐性知识方面甚至比显性知识还要多,只有到了这个阶段才能说对知识彻底掌握了。学习到理论知识后,就是知识的利用和在知识的利用中创造新的知识,这种能力是个人核心竞争力之所在。想要利用已有的知识,即可以在个人占有的大量知识基础上进行归纳,找出事物间的规律,然后应用于实践,从而对这种归纳结果进行检验,然后再从实践中修正归纳出的知识;也可以对原有知识进行演绎,帮助新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