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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安排中,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是: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进一步完善合作制的产权制度改革。对于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效,理论界和有关部门看法不一。
一、关于股份制改革的争论
宁国芳等(2004年)认为股份制具有明晰的产权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所有者缺位问题;具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难以落实的问题;具有与生俱来的吸纳资本的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薄弱的问题;天生具有较强的权利制衡的特征,有利于排除行政干预。陈林生(2008年)认为股份制改造为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的最终归宿。实行股份制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从资本金补充渠道看:农村信用社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应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满足资本约束要求,而要实现这个目标,通过股份制改造,可以充分吸收各类机构投资者通过吸纳各类型投资者,以此建立资本金长效补充机制,增强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范静(2006)认为股份制改造以后,农村信用社出于经营利润的考虑,其原有的三农业务和机构均面临较大幅度的调整和转型,在信贷的效益选择机制面前农村商业银行难以取得商业银行利润最大化目标与支农义务之间的均衡,这势必会造成传统农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抑制。
二、关于合作制的争论
殷孟波,翁舟杰(2005)认为农村信用社应坚持合作制,他们从交易费用的角度剖析合作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是打造真正的合作制而不是选择股份制。他们认为,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的是如何建立起一种与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也就是交易费用较低的)信贷资金供给体制,以满足农户的融资便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从农户生产经营的特点看,其融资便利性对贷款供给的具体要求包括:一是要适应农户、农业生产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二是要适应农户抵押担保能力差的特点,对农户提供贷款不能强调抵押担保条件;三是要适应农户贷款需求小额零星的特点,贷款操作必须方便灵活,手续简便;四是要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显然,在提供融资便利的目的下,在农村信贷市场交易费用的约束条件下,股份制不是最优答案,变异的、行政捏合的合作制也不是我们的选择,而按照合作制原则组建的真正合作制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可见,农村信用社改革方向的问题也就是如何真正落实合作制原则、为合作制正名的问题。
潘志刚,许湘平(2003)认为我国农村信用社实行的合作制与现实环境相容性低,制度失灵现象严重,制度效率低下。建国五十余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农民思想观念等发生了巨大改变,已很难满足经典合作制制度结构所要求的效率条件。当前各地农村信用社普遍出现的诸如追求盈利、聘用社外人员承担经营管理职能、对外负债等各种背离经典合作制原则的所谓“异化”现象,不能简单地归咎为农信社经营管理者思想认识问题,它实际上是广大经营管理者在长期经营实际中,为克服合作金融的种种内在制度弊端,自发地对不适应现实环境的合作制制度结构进行改造和修正,追寻存在于新制度内的外在利润而进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三、关于股份合作制的争论
持肯定观点的认为,股份合作制是把合作制作为为其成员谋福利的基本原则和股份制聚集分散的生产要素形成规模使用的特殊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具有独立的组织目标、组织功能和形态特点的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既是吸取股份制的各自优点、优势,克服各自弱点、弊端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新型企业产权制度,是一种富有创新意义的现代企业制度,又是乡镇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徐光增、赵聘婷(2004)认为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能够顾及农户、农村个体及私营企业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充分体现大多数入股额少的小股东的意志,从而从股权结构、治理结构上确保了改制后的农村信用社不偏离“三农”的方向,能够达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
持否定观点的认为合作制与股份制是两种不同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一个企业,或者实行合作制,或者实行股份制,不可能同时实行合作制与股份制,也不可能把合作制与股份制合为一体。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定一种共同规范的思路是不可行的,它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不规范的具有过渡性的企业制度,如果要把它规定为一种企业形式,则会引起一系列的经济和法律问题。宗涛(2003)认为农村信用社实施股份合作制难以解决所有者缺位和抗风险能力弱的问题。
张乐柱(2005)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转轨经济形态,它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形式。首先,股份制和合作制在财产实现方式等诸多方面是相互对立和难以相容的。其次,股份制和合作制均是经过长期优化和市场选择而产生的,都各有一套基本的规范。它们在制度结构上具有稳定性,在责、权、利诸方面形成了一种制衡机制。只要改变其制度结构中的任何一个制度要素,就有可能打破均衡,使这种制度结构发生解体。这样的经济组织形式不具备长期存在的空间,它只是一种运动中的过渡形态。
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究竟是采取合作制取向,还是采取股份制取向,以及二者兼而有之的股份制取向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王双正(2008)认为关键是要充分考虑我国各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的差异性,将农村信用社改革纳入到如何建立一个立足于大农业、大市场并能够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同层次需求、组织形式多元化、功能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这样一个大格局中统筹考虑,在此基础上构建明晰的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及其合理的组织形式。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农村产权,农村金融生态结构,农村金融体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深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如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要,制度建设是关键,尤其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农村金融发展状况来看,改革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其突出表现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缺失,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原本给农村“输血”的金融机构却演变成从农村“抽血”的主力军,同时,农村中非常活跃的非正规金融却不断受到打压。如何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农村金融资产质量,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深化农村金融,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金融论文,尤其是金融生态成为近几年来的研究热点。
一、农村金融生态的基本理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诸多基础理论分支中,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和C.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在传统新制度经济学基础上扩展而来的法经济学,是对农村金融生态运行最具解释力的理论。
(一) 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交易费用理论。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然而现实的农村金融生态中,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农户、农村企业和县乡政府等)都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因为有限理性的存在导致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交易费用大幅增加。当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发现进行金融交易的费用太高或超过收益时,就会选择停止交易。在放贷之前,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要调查农户的信用状况和经济状况、借款用途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贷款进行时,要发生谈判、签约费用;贷款发生后,放贷者要跟踪借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监督借款投向等。而且农户以小额信贷居多,单位产品金融机构要付出更多的人力与物力。庞大的信息费用构成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成本。当这种费用成本过高时,交易将无法进行。
制度的有效运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作用旨在节约交易费用,人们对制度进行选择与改革的动因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在农村金融生态中,作为金融生态主体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在特定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下进行的,不同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会产生不同的金融主体行为,农村金融信用环境的相对落后使得与农业金融支持相关的制度安排无法实施,即推广农业金融支持的制度成本极高,导致农村金融生态主体资金供给缺乏,而由于农村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一旦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资金供给缺失,农村金融发展就会无所适从,反过来也影响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发展,整个农村金融生态恶化也就在所难免,信用缺失的背后是信用制度的缺失,由此引致农村资金来源与资金需求之间的制度缺失,也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供给和制度需求出现失衡,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对制度的需求源于经济主体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制度供给则是经济体系出现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目前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并不存在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均衡,突出表现为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制度供给不足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制度需求过剩金融论文,这种制度供需的失衡是制度变迁的强大动力,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路径论文格式范文。
(二)农村金融生态中的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是科斯传统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核心部分,林毅夫首先提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他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实行,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历史来看,强制性制度变迁一直居主导地位。上世纪5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政府推动下开始兴起;60年代,国家指定当时的人民公社接管信用社;80年代,信用社划归中国农业银行管理;90年代,又实行行社脱钩,实行在国家管理下的自主发展的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然而,合作金融的框架虽已确立,但远未达到农民广泛参与的合作金融宗旨。从表象来看,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是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和降低金融交易风险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事实上这种强制性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广大农户的投资冲动,大大减少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交易数量,导致了农业金融支持的弱化,政府是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行为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一股独特而重要的力量,对金融生态主体的影响往往是根本性的。
制度因素作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变迁受诸多因素影响,也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生态运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金融领域一改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单一的局面,农村金融生态主体逐渐多样化,如四大国有银行尤其是农业银行开始在农村开展商业化经营金融论文,国家建立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等,在农村并未逐步建立起一个基本上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落后的小农经济,典型的苟元结构购统窍绶指钍沟门褰鹑谥贫戎秃笥谂寰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政府从非正规金融生态主体中寻求金融产品和服务实为无奈的选择,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勃兴也就水到渠成。因此,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成为农村经济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农村非正规金融或者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制度供给的不足,但带来的新问题是民间金融缺乏制度的规范而可能隐藏金融风险。
二、关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思路
建立高效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落脚点。要跳出农村金融供给制度陷阱,必须加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没有抵押物,成为中国农民贷款难的最主要原因,长久以来,中国农民最大的资本———耕地,以及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因为没有与城市一样的产权,均为抵押禁区。因此,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应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着手:一是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建议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为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权、买卖权、抵押权和继承权。而农村房产也应该与城市房产一样拥有完全产权,可以自由流转,尤其是对城市居民的流转。二是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要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交易机构。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运作的立法、执法和仲裁,保护农村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合法的自由交易。三是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农村土地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让、继承出租、人股等流转形式。四是建立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修改现行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使之可以进入市场,完善房产权属登记、发证、流转制度。要建立城乡统一住宅市场,使农民住房资产资本化,可用于抵押或交易变现,改善农村融资难的现状。目前对国有和私有的物权、产权边界已经比较清晰,唯独对于集体物权、产权界定、计价、流动和配置方式尚不能确定,导致巨额的物权不能定价、流通,置身于经济货币化的进程之外金融论文,成为顾拉沟淖什,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使农民与农村的资产可以有较好的表证。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要逐步建立农村生产要素计价、流动、配置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产权制度按照国有、私有和集体三种方式界定。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
(二)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适度发展,构建符合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首先要正视和承认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改变对其持有的漠视和敌视的态度,并认真研究其特有的发展规律。民间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非法金融,要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注意学习和研究民间金融,依法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合理竞争和良性互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购戏ɑ沟姆绞嚼垂娣睹窦浣鹑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要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以使规范意义的信用合作拥有温床和土壤。
三、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结构的建议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基础性工作是搞好农村地区的产权建设,农民财产权的建设与发展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无产权则无金融,只有做好这个基础工作才能使我国农村金融生态可持续发展论文格式范文。但是我们不能等到农村的产权有了彻底的改革之后才发展农村金融,而是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不断改善农村金融的生态结构。
产权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内生性变量,已直接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完善的产权制度可以有效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增强农村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功能,有利于降低金融活动的交易费用,提高金融交易效率;有利于缩小农村金融生态主体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的信息差距,促进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信息交换和资金循环;有利于改善农村司法环境金融论文,保障农村债权人利益,农村金融兴则农业兴,农村金融活则农业活。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不久,央行和银监会就下发《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提出农民增收的来源要发生改变,关键是有财产性收入和创业性收入。通过土地流转,抵押、入股、融资,增加农村财产性收入。
论文关键词 黔东南 农村产权 配套措施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农村大量的土地、房屋、林木等“死资产”如何变为“活财富”已成为当前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推动农村产权改革是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市场平等交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举措。产权是法律经济学中核心的概念,产权是市场主体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是激发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动力。农村产权制度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基础性制度,意义重大。因此,课题组深入基层实地调研,切实掌握黔东南州农村农村产权改革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策建议。
一、黔东南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情况
近年来,我州按照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从林权制度改革入手,逐步深入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等领域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展开,取得很大成效。
(一) 我州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很大成效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目标。确权是产权流转的前提,关系到农村产权规范、顺畅流转的是否安全的大事,只有产权界定清晰、归属明确才能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1.全州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已经完成。黔东南州是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之一,也是全国7个杉木中心产区之一,有“宜林山国”之称。贵州省10个重点林业县8个在黔东南。全州现有林地面积3305.7万亩,占全州国土面积的72.7%。其中,集体林地3203.8万亩,占林地面积的96.9%;国有林地101.9万亩,占林地面积的3.1%。全州森林面积2857万亩,活立木蓄积达1.1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3.44%。截止2014年5月31日,全州共完成确权勘界面积3033.7万亩,完成发证面积2938.30万亩,面积发证率达96.9%,发证户数78.76万户,发证本数83.31万本。全州农村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完成,现在认真开展“回头看”和查漏补缺整顿,抓好林改档案规范建设及移交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圆满完成确权发证扫尾工作。
2.深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截止目前,全州共有承包农户89.49万户,面积266.36万亩,分别占当年总农户数和总耕地面积的99.11%、99.80%。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88.76万本,发放到户率为99.18%。2013年,我州出台的《2013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在权属合法、数据准确、界址清楚基础上依法逐户登记,深入做好数据符合、公示、建档造册等工作。”“建立州、县(市)、乡(镇)完整的基础信息平台,为流转奠定基础。”
3.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向全州推广。雷山县作为首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2012年9月率先在该县朗德镇上郎德村和大塘乡掌坳村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扎实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完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野外实地测量5398宗2700亩。二是完成了农村宅基地丈量及现状调查3170户253600平方米。三是完成了503户房屋80480平方米的测绘工作。四是完成了9个村的林改核实工作,并对出现问题的1 8户进行核实更正,对漏山的32户进行补登,对需重新勾图的150户220宗地进行了重新勾图认定。五是集体水利工程建设用地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对使用人合法取得的农村饮水工程、农村蓄水工程、农村渠道灌溉工程及小型池、塘工程等农村集体水利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造册,完成了11条水沟、1口山塘、39个饮水工程的基础数据采集工作。
(二)积极引导全州农村产权流转
全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22.5万亩,其中:转包9.8万亩、出租10万亩、互换1.2万亩、转让1.1万亩、入股0.43万亩,分别占全州农村土地经营流转面积的43.64%、44.45%、5.36%、4.71%、1.84%。我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做法来进行的,同时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方式。以转包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占43.64%、以出租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占44.45%、以转让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占4.71%、以互换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占5.36%、以入股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只占1.84%。
(三)逐步建立农村产权流转配套措施
一是逐步建立州、县(市)、乡(镇)农村产权管理交易平台。已经组建州农村产权管理与交易中心,16各县(市)均已成立农村产权管理和交易中心机构,人员、场地、资金已经陆续到位,初步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的管理服务平台。二是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森林、林木、林地交易活跃。2008年成立了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管理中心,开通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网站,积极为林农、企业提供林业信息、木材拍卖等服务。2009年全州各县市均成立了林业要素市场管理中心等临时机构开展木材拍卖交易工作。截止目前,全州已有林权交易服务机构有11个。三是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工作。2009-2010年,州林业局制定了《关于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东南州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黔东南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目前,全州林权抵押森林面积7.05万亩,抵押贷款金额13042万元,其中农户贷款1772万元。四是建立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2010年成立贵州省首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黔东南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五是政策性森林保险覆盖全州。2013年政策性森林保险全州铺开。截止2014年6月,全州完成森林投保面积1397.58万亩,面积覆盖率达50%。其中,公益林投保面积1386.83万亩,面积覆盖率100%;商品林投保面积11.75万亩。并采取“保险跟着林权抵押贷款走”措施确保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黔东南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州在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实际工作中还存很多有待完善,许多领域还需进一步深入推进。
(一)我州林权配套改革措施有待进一步深化
虽然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完成,但林权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工作推进缓慢。一是抵押贷款后林权的变现处置难,贷款使用、偿还存在“道德风险”,没有担保公司愿意为林权抵押担保。二是县级评估机构缺失,森林资源价值评估不规范。三是林权抵押贷款因政策、资金支持不力,贷款担保、贴息政策很难落实工作推进难度大。四林权抵押贷款期限短,很难满足当前林农的贷款需求。国家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政策因林业周期长放宽到8-10年,但各银行现有贷款期限过短,一般只有1-3年,且多为流动资金放贷,满足不了林业生产需求(流动资金不能享受国家林业贷款贴息优惠政策)。五是林农参与林业的积极性不高,原动力不足。六是农民自主经营与林业规模经营的矛盾等。
(二) 对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有的乡镇、村干部对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政策缺乏了解,理解和认识上有偏差,承包地流转不规范,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影响交易安全和稳定。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小、短期化。受流转期限短的影响,农业经营主体更多采取“短期行为”,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虽然州、县(市)成立了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与交易中心,但实际在岗人员仅有81人,人员、经费不足,特别是专业人员匮乏,难以满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工作。同时,职责不明确、职能重复交叉问题。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彻力度不够。
(三)制度瓶颈制约,农村产权流转受到限制
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明文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均不得直接出让,转让或出租;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也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农民的生活保障,不能进行抵押担保贷款等。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后,如果不能进行实质性流转和突破,将资源变为资本,直接会影响改革,难以实现城乡之间资源互动,制约农村经济发展。
三、黔东南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农村产权流转奠定坚实基础
州、县(市)级政府要切实加大财政支出,将用于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2013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紧制定完善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措施办法,狠抓落实,争取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农房等产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快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的农村产权管理交易的平台
农村产权管理与交易中心是为我州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的机构。州、各县(市)要加快落实人员编制,通过调动、招考、遴选等方式补充岗位人员,在人员、场地、资金及时到位,制定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办法,明确工作职责,可以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如浙江温州2013年出台的《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产权交易的受理范围、产权交易的方法和程序、交易行为规范以及争议解决程序等制度措施。
(三)健全要素市场,推动我州农村产权流转规范有序展开
1.完善林权要素市场,健全我州森林、林木、林地交易的市场体系,为林业经营者提供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融资和林权证管理与服务平台。着力抓好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建设和扎实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
2.大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落实中央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政策。
3.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当前要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调查,准确掌握我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打下坚实基础。
(四)整合部门力量,合力做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论文摘要:当前,农民住房独立于公共政策体系,存在“自建自管自用自灭”局面。需要以支持农村住房建设为切入点,以农村住房确权为抓手,加强农村住房的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
一、引言
“十一五”以来,我国农村住宅投资额从2083.1亿元增长至2009年的4743.3亿元。4年间增长了127.7%,年均递增22.8%;农户住房面积从62292.4万平方米增加至2009年的95570.5万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从2005年的0.83平方米增加至2009年的1.21平方米。整体上,农村住房情况有明显改善。但长期以来,国家对农村住房的关注程度远不及城镇住房,对以往农村住房研究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尚不多见。对此,梳理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利于研究人员从系统的角度来审视我国的农村住房问题。
二、国内农村住房问题的研究情况
(一)对农村住房消费行为的分析
1、整体上分析农村住房消费行为
国内对农村住房消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消费需求的现状、变动趋势、以及影响因素的分析。其中于静波(1996)的研究表明传统文化、收入水平、人口数量及其结构、政策制度四个方面是影响农村住房消费的主要因素。[论文之家:]并借助住房支出的弹性系数比较指出,当农民生活消费从维持型向温饱型消费模式转变时,住房开支的弹性系数最大,将是农民建房热的易发期。姜长云(1999)利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随机抽取6个省各1个县的住房调查资料,对不同收入等级农民的住房消费需求进行了比较。发现随着收入等级的提高,农民的人均住房消费支出及其所含的各分项支出呈增加态势。其次,农民的住房消费结构也会做出相应的变化。还指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农民的住房消费需求,仍将以自建房为主,商品房的购买极为有限。
2、以区域为研究对象分析农村住房消费
另外,也有部分研究人员以一个一定区域为研究范围,对农村居民消费行为进行研究。例如,王伟(2004)对湖北省黄梅县分路镇2个自然村1990-2003年农村住房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指出农民收入提高、农村消费观念转变、土地制度改革是推进农村住房发展的主要原因,并点出住房开发导致大量土地占用、农村住房消费后劲不足以及农村住房相关法律不健全等问题,提出规范农村住宅审批制度,完善法律措施;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住房消费;落实农村基本政策,完善农村民主制度的解决对策。也有学者就民族地区的牧户与农户居住支出水平,资金来源,人均居住面积,住房质量,探讨牧户与农户住房消费差距的演变趋势。
3、结合制度变迁研究住房消费行为
此外,还有研究者以消费行为与制度变迁对一个村庄住房消费行为进行结构化理论分析,发现传统消费文化对农户的消费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而现存制度对农户的消费行为具有直接影响。消费者会对制度变迁做出积极的反应,而不仅仅是消极被动地遵从。
(二)对农村住房制度改革的探讨
当前,城镇化进程中现行的农村住房制度制约了村镇住宅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待变革。有一批学者和研究人员从农村住房制度进行探讨,指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并着重于强调农村住房产权改革和宅基地制度改革。
1、对农村住房的产权与流转探讨
刘润秋2005年的研究指出农村住房产权改革是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一个视角盲区,现有农村住房产权制度严重制约城乡协调发展,亟待通过改革来推动城乡要素市场统一,弥合城乡经济二元结构,并提出农村住房产权改革的大致思路。2006年他又对农村住房的产权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指出受现行法律和政策限制,我国农村住房产权难以合法流转,闲置的农村住房日益增多,导致市郊农村出现大量“空心村”。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土地价值不断攀升,农村房屋交易隐性市场规模日增,农村住房产权面临着改革的压力。然而,农村住房产权流转必须突破错综复杂的产权、法律、政策和意识瓶颈,借鉴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经验,进行农村住房产权制度创新,在不改变现有农村土地基本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多次博弈完成。
2、立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分析
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上,现有的研究指明农村宅基地常见纠纷包括: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等方面。宅基地产权是有关农民居住土地所有权利及其关系,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以农民对居住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其实质是以土地的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产权。
可见,确定农村住房的产权制度,以宅基地流转为突破点,实现宅基地和住房的经济属性和资产资本功能。才能有效保障农村农民的根本利益,才能为下一步实现农村住房以及农村土地的资产和资本功能奠定基础。
(三)对农村住房规划布局的研究
1、对农房与村庄布局问题的探讨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实行的是“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使用制度,长期缺乏村庄规划,农户建房的随意性很大,导致农村居民点人均、户均占地超标准,村内房屋错落无致,朝向不一,乱搭乱建严重,道路堵塞,环境恶劣。由于村庄内部脏、乱、差,农民建房逐步搬离村中央而向村庄周边扩展,导致村内闲置用地增多,闲置率高的“空心村”。不仅村庄内部问题较多,就村庄整体布局而言,也同样存在较大的问题。对此,章大梁(2000)提出实行农村居民点全程跟踪监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建房申请审批制度;现场勘测制度;核查制度;验收制度;验收结果公示制度。
2、对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研究
同时,农村居民点迁并因其在增加建设用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中的重要作用,成为各地土地整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学术界对其进行了探讨。杨庆媛等(2004)以重庆渝北区为例研究了西南丘陵山地区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模式,提出两种土地整理模式:一是农林综合开发整理模式,即居民点闲置土地的复垦利用与山地区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工程结合,进行退宅还林;二是新村建设整理模式,即由政府对新村统一规划,供给道路等基础设施,引导农民集中建房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模式。
3、对国外经验的借鉴方面
此外,在村庄规划的经验借鉴方面,国内学者参考美国的小城镇规划,提出尽可能满足人的生活需要,使新村一般布局紧凑,将人们的居住、工作、购物、娱乐集中在一起,同时注意尊重当地的生活传统,最大限度地绿化和美化环境,重视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借鉴德国经验,提出通过村庄更新和农村地区的土地整理,以及完善的法律体系、严谨的规划方法和公民的积极参与,使村庄更新和规划得以实施。借鉴英国的做法,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大规模的中心村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促进乡村人口的集中,以便发挥规模效益,提高乡村的生活质量。
三、总结评述
长期以来,农民住房问题作为农户个体投资与消费行为独立于公共政策体系之外的,在管理上普遍存在着政府缺位的现象。处于“自建自管自用自灭”的境地,即农户自筹资金建设,自己维护,自己使用,乃至废弃重建。导致农村住房缺乏设计支持,建房存在建筑质量低、平均寿命短的现象;缺乏规划引导,布局分散、占地浪费的情况,与公共设施的建设不衔接等;缺乏政策配套,财政、信贷、保险和用地制度缺乏有力支撑,影响了农村居住条件改善的进程,不利于扩大内需;缺乏完整法律制度安排,只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资本功能,农民住房权益缺失合法保障,难以取得长期建设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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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流通体制研究 (2)社会主义所有制与产权问题研究 (3)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问题研究 (5)公有制实现形式问题研究 (6)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关系研究 (7)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地区转移研究 (8)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研究 (9)企业经营机制问题研究 (10)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研究 (11)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研究 (12)企业兼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13)企业管理创新及其机制研究 (14)企业家队伍建设问题研究 (15)中小企业发展与融资问题研究 (16)乡镇企业发展问题研究 (17)企业集团发展问题研究 (18)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关系及产权管理研究 (19)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研究 (20)我国企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2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行为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行为研究 (22)农业产业化问题研究 (23)欠发达农区工业化、城市化问题研究 (24)加快中小城镇建设问题研究 (25)农村费改锐问题研究 (26)减轻农民负担和提高农民收入问题研究 (27)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机结合问题研究 (2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与企业关系研究 (29)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演变和发展趋势研究 (30)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行为研究
同学们不见常见经济学毕业论文的问题
问:这2个题目网上都已经有人写了,再写老师会说是抄袭了吧?
写文章要有技巧,更要有新意,就如一个人说话,要说能让人记住的话。
方法有这样几条: 别人在正方,你就让站在反方,还会有人说你抄袭吗?所谓研究,就是探讨,理念研究、学术研究永远没有标准答案,知道这一点很重要。 别人是大题目,你就以小见大、小题大作。大题目不好写,要有深度,要研究透彻,要形成体系,但是,化时间搞清楚一个点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容易的,只要有亮点就行。
举例:《中小企业发展与融资问题研究》这个题目
有人将中小企业融资难归结为处于融资竞争的弱势,这是完全错误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源还在于中小企业本身,原因有几个:
1、企业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企业产权不明晰,如虚假注册资本、股权设置、企业的设立与清算;
2、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导致经营不规范、风险成本加大,如偷漏税、财务管理、企业行为和个人行为界限不清,政府、税务、银行“三表”的现象;
3、法律环境不完善导致企业信用极度恶化,如:商业信用缺失、逃废债;
4、家属企业和职业经理的推行,如一代企业的接班人问题、职业经理的社会认同和自律,要知道乔布斯也不是老板,是CEO。
论文摘要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是新形势下土地管理事业的重要课题之一。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是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建设的现状分析和综合国内学术界的研究情况,能发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在不同的产权安排下会带来不同影响。指出了各种产权安排模式的利弊,并为我国农村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提供建议。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界定
要研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带来的影响,首先要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概念和土地流转的概念。
1.1农村集体建设用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还没有一个法定的明确定义,但我们还是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条文中看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含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一般是地处农村的、经过依法批准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它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它不是国有土地;②它不是指农用土地;③它是指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是合法的;④该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的,而不是属于国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又被称为“非农建设用地”,或者简称“农村建设用地”。
农村建设用地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1.2土地流转的概念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的转让和流通。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科斯在《社会成本的注释》中总结说“权力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说土地的流转的基本前提是土地的所有权和各项权能要明确,否则就无法进行交易(流转)。土地所有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最充分的权利,它包括了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却不是完整的所有权,而是有限制的所有权。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这一条突现了我国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既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又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变动,但根据现行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权流转,仅限于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单向流转。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在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其实质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即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民在市场条件下,根据自己的意愿转让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
国内学者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晰达成了一致意见,认为中国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当前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但对于中国现阶段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学者们的意见不一致,主要有以下3种观点:
第1种观点主张实行单一的土地国有制。这种观点认为:我国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本身就不是完整的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应该受到国家管理权的约束。提出以“转权让利,统一出让”的模式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将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土地产权形式变为单一的国家所有制,实行国有化,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国家。“转权让利,统一出让”具体做法是:将集体建设用地,全部征为国有后统一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在转权的过程中给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乡镇基础设施投资者以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2种观点主张是实行土地私有制。这种观点认为: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土地制度,产权关系模糊,不利于土地的潜力发挥。因此,应该进行土地制度创新,废弃当前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实行私有化,建立土地信用制度。国家按“耕者有其田”的原则,按农民的经营能力重新分配土地。私人获得土地后,可以在政策法律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转让、买卖、租赁和抵押。
第3种观点是对现有集体所有制的完善。主要是指在现有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上,通过重新确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地位、把更多的产权交给农民以及在维持土地最终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流转实现土地的优化配置等来对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经营权的两权分离机制进一步构建。持这种观点的专家、学者提出“产权不等于所有权”,因而不一定非要变更所有权,只要有清晰完备的产权就可以了。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或采取土地使用权入股、抵押、租赁、拍卖等措施来稳定和完善现行的农地制度等是目前居于主流的思路。
3不同产权制度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影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问题是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土地产权的安排与土地的流转各方有密切的关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他们各有利弊。因此,如果要讨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影响,就必须在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下进行讨论。
3.1单一国有制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单一国有制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利影响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国有制是成本较低、动荡较小、效果较好的一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思路。不可否认这种主张的好处是解决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题虚化的缺陷,使农村土地公有制更为彻底地实现。国有化有利于克服土地管理期的无政府状态,维护了国有土地市场的稳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土地资源浪费和破坏的问题。
国有制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缺点主要表现在:非农建设用地存在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倾向。目前,非农建设用地绝大多数实行国家征用,没有区分公益性、经营性的不同性质。征地与供地采用双轨制,征地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强制办法,但供地却采取市场经济的有偿出让,政府“以地生财”。伴随着房地产热、大学城、开发区、小城镇建设的逐步升温,征地失控,“圈地运动”不断升级。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方法不合理,采取“一次性买断”,且补偿费不能全部到位,层层截留,农民只能得到一点安置补助,这对农民是一种剥夺。大批农民失去土地,不能从土地上得到赖以生活的经常性收入,成为无业游民,威胁社会稳定;土地由政府来管理未必就比现在的由村社管理更好,现代产权理论对公共财产会导致的很大的外部性进行了深入探讨,公共产权有非排他性的契约安排,存在着过度使用资源的激励,国家管理的交易成本太高,而且易导致公共资源租值的消散;而在实施土地国有化过程中,由于土地所有权由集体过渡到国家,再由国家租赁给农户,以及对土地实行管理等操作费用及所需人力非常大而使得土地国有化无法真正实现。而且即使在付出巨大代价实施之后,也可能导致土地实质上被农户占为己有,而使国有租赁制变为“国有个人占有制”。
3.2土地私有制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从产权明晰的角度来讲,该种方案可能是最优的。持该种观点者认为,只有明晰了农地产权归农户私有使农户成为实际意义的产权主体,与土地真正结合,才能真正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而解决土地经营的短期行为,并按市场准则来充分合理配置,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土地权属问题,恢复民有土地权利的完整性、确定性和稳定性,以此构建健全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机制和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从而可以从源头上遏制城市化进程中农地征用、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受损的现象。
但是,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土地资源稀缺,人地关系异常紧张,在今后经济增长过程中,地价必然会不断上涨。实行土地私有,土地作为一种不动产在农户资产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农户会把保有小块土地作为财产增值的手段而不轻易放弃。从这个意义上讲,土地私有不仅不利于土地流转,还可能成为其障碍。生活在底层的农民,出于生计问题,在允许土地自由买卖的情况下,他们是最有可能失去土地的。土地一旦实行私有化,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从而全面放开土地资源流动后,有些农民因出卖土地丧失土地资源之后,会成为一无所有的流民,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条件都保证不了。盲目的私有化将动摇农村的社会基础,剥夺农民仅有的生存资源,产生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土地兼并行为。
3.3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维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制可以避免制度创新的风险,而且集体土地所有制在我国实行了许多年,但是由于集体所有制的内在缺陷,其改良的空间非常有限。
土地流转中政府角色错位。一些乡村组织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或者作为突出地方政绩的形象工程,损害农民利益。这些扭曲的做法导致了当地错综复杂的土地利益关系,农户合法土地权益时时受到侵害,土地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引发了农民与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的摩擦和大量农村社会问题,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障碍。由于流转的动机和做法各异,在操作中曲解甚至违背土地政策现象时常发生。土地租金的收益分配缺乏透明度,据某县级市调查,1999~2000年度,该市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总计2 189万元,其中,乡村两级所得高达1 816万元,占总额的85%;而补偿给流转出土地的农户的仅为38万元,只占总额的15%。土地产权模糊、产权边界不清。明确土地的所有权,界定土地使用主体的权利范围,使土地流转在法律上得到保障,这是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关键。在现实生活中,因产权主体不明、权利不全,造成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土地收益流失;或因承包权不稳定、使用权不完全,致使土地流转困难等问题,都与产权关系不明晰关联很大。
4规范农村集体用地流转的政策建议
当前淡化土地所有权比强化土地所有权对农民更有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是合理的,而要实现土地资源的分散利用,达到合理配置的目的,只能将土地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让单位和个人使用,将土地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合理、清晰的界定。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农户、集体与国家)享有哪些土地权利,这些权利能否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这才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度改革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钱忠好在研究我国农地所有制时,提出了复合所有制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国家拥有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和宏观配置权,农户拥有土地的微观使用权、收益权以及一般转让权,取消土地集体所有权”。复合所有制形式既考虑了土地的使用效率问题,又考虑了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殊性和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维持了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这种复合土地所有制形式也适合运用在农村建设用地制度改革上。
可以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两大类:一是宅基地,也就是农民的住宅建设用地;二是企事业单位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1)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具有鲜明的特征:①身份性。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农民能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民集体的成员。②无偿性及无期限性。农村宅基地具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农民只要向集体组织申请,经过审批后就能取得宅基地,而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③有限性。村民或集体组织的成员每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基于宅基地鲜明的特征,复合产权在宅基地的实行中就比较顺利和容易。
(2)企事业单位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由于这一类建设用地不能够进行鲜明的划分,所以区别于农民的住宅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仍然是国家和农民复合所有权形式,只是在土地的具体的管理上区别于农民的宅基地。企事业单位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交给农民集体(主要是乡镇组织)。
这其中的关键问题是收益分配问题。土地收益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所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益首先应归属土地所有权人,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作为管理者,无权直接分享产权人的流转收益,笔者基本认同上述观点。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不直接参与流转收益的分配还有利于防止腐败行为。
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政府不是资产者代表,不应该参与、干涉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但是国家也是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者,主要通过对流转过程进行监管来体现。因此,政府部门应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如产权登记制度、价值评估制度等。同时,为防止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腐败,可以参照国有土地的交易制度,建立集中、有形的土地交易市场,当同一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2个或2个以上受让人的情况下,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确定受让人。
政府可以通过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环节的税收调节来实现收益,对财富进行“二次分配”。对于集体组织内部的分配,国家也应制定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以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保障集体组织的持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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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宅基地 流转 改革 身份
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所谓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才能够享有农村宅基地这一身份要件,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转,从而不利于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利,也不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一、我国当前宅基地流转之困境
1.抵押。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不能抵押。这么规定的理由是:它能够维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而无偿或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用于建造农村村民的个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那么当使用权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就会丧失该土地使用权,从而出现农民居无定所,以致出现社会不稳定的严重后果。
若要打破现状允许农民将自有宅基地抵押融资,那么必然会导致宅基地流转的可能,因为一旦农民不能够偿还债务那么宅基地将面临拍卖。但是我国法律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由于农村居民购买力有限,这一限制买方的规定势必会导致宅基地的价格失真,宅基地价格的失真又会反作用于其作为抵押物所融资金,这样根本不利于拓展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的渠道,从而使得宅基地的抵押意义大打折扣。
2.继承。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因结婚或其他原因分户另过,申请一处新的宅基地,于原有的宅基地便不再享有权利。据此我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村民子女迁入城镇取得城市户口时,其当然不再享有原户籍中宅基地权利;当村民子女嫁入或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组织,由于其不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其也不再享有原户籍中宅基地的权利;当村民在本村中分户另外申请宅基地生活后,依然不能享有原户籍中宅基权利。也就是说,唯一能够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可能,就是子女不从原户籍中分离出去,直至原户主死亡后成为新户主。
但是,法律虽然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但却没有限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村民的宅基地是几乎免费的,但盖房子还是自己出资,地上建筑是村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既然是村民的合法私有财产,那么村民应该能够自由决定房子的继承问题。有学者认为当房屋作为遗产被继承时,其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被一体继承。我国法律中有“地随房走”的原则,但是一旦宅基地能够随同地上建筑继承,那么就会打破宅基地使用权所有者的身份要件。这显然与当前法律相悖,也与立法初衷相悖。
3.买卖。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又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这些虽然从形式上禁止了宅基地的买卖,但其始终不是正式立法。从根本上来说,限制宅基地买卖的事由依然是我国法律对于宅基地取得的户籍身份限制。集体土地由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是作为福利性质为保障村民生活而免费分配给本集体内以户为单位生活的家庭,也就是说只允许本集体内的农村户口才有可能享有宅基地。同时,《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该句话是否也禁止已经拥有宅基地的“户”购买宅基地呢?如果是,那么就只剩下那些没有宅基地的本集体农村户口的家庭能够购买宅基地了。这样一来宅基地的买卖市场被限制得所剩无几。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要求: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该通知同样并非法律法规,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村宅基地上建筑的买卖,只是买卖之后农民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宅基地能够随同地上房屋买卖而转让么?这在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原则,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有利于确认和保护各种权利和利益,也难以解决各种纠纷。而应当承认房屋的所有权有时与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分开的。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
面临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不少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探索,提出了各种改革的主张,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主张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度并不是现阶段的一种合理的土地制度,必须采取大变革的方式,即变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例如农村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私有化,农村土地混合所有化等;另一主张则是维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只需变革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对此,作一下分析:
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城乡二元结构,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关联紧密,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该集体的成员必须有集体内的农村户口,才能够享有该集体土地的财产权益。根据十八界三中全会公报,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都同时提出。若能够将这几项改革同时推进,取消城乡户籍区别,形成一元制社会,那么对变革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才有实施的可能。但是,这种改革力度太大,在短期内难以完成,若强行推进势必会导致广大农村地区的不稳定。回顾中国历次大变革,虽然取得了成功,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如施行双轨制经济时的“倒爷”以及国有企业改革时期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农村地区作为国家稳定的核心,笔者并不主张在农村地区施行大变革式的改革。
那么,既要保持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又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精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那么,就必须找到宅基地流转身份限制的突破口。
三、宅基地流转身份限制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