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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事故调查报告8篇

时间:2022-03-19 04:17:2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动车事故调查报告,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动车事故调查报告

篇1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十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篇2

记 者(以下简称“记”):苏司长您好!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方面,重点开展了哪些工作?

苏 洁(以下简称“苏”):2011年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任务繁重的一年,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了持续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在推动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动态监管、专项整治、平安创建、事故查处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2011年,我们主要抓了以下6个方面的工作,体现在“六个突出、六个推动”。

突出统筹规划,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新成果。以编制“十二五”规划为有利契机,协调推动相关部门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发展规划重点内容;以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40号文件为重点,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监管制度;以有效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为核心,进一步建立了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等各项制度。

突出顶层设计,推动道路交通动态监管等工作取得新进展。基本实现了“两客一危” (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危化品运输车)车辆全部安装动态监管系统的目标,全国“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管终端安装率从试点前的51%提高到97.6%;基本形成了全国监管平台,各省级平台实现了与全国统一动态监管平台的对接;统一了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应用标准,各地区先后出台了46个实施办法和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1年共投入540万元对试点地区给予经费支持,带动全国投入资金4.2亿多元;进一步遏制了因超速导致的客运事故;进一步强化了动态监管在推动综合监管工作中的作用。

突出协调联动,推动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了新成绩。联合部署开展了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道路交通重大事故;联合部署开展了京沪高铁沿线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为京沪高铁开通运营创造了良好安全环境;部署开展了建筑施工防坍塌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坍塌事故多发的势头。

突出巩固提高,推动平安创建工作迈出新步伐。启动了新一轮“平安畅通县市”创建5年计划;通过典型引路推进建筑施工“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加强了“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监督检查;部署开展了年度百名“平安农机示范县”创建活动。此外,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部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积极推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了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全面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突出科学严谨,推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积累了新经验。2011年下半年以来,重点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了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7·23”甬温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和滨保高速天津“10·7”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这也是近年来发生的非常典型的3起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国务院调查组,调查组领导超前部署,建立健全调查工作制度,为事故调查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目前,“7·23”事故已经调查结案,并向社会全文公布了调查报告。

突出形成合力,推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取得新实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关于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的要求,把事故现场督导和挂牌督办作为提高综合监管效能、强化事故教训吸取的一项重要手段来抓,进一步凝聚共识,形成了事故查处工作合力。

记: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在“7·23” 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中,总结和积累了哪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齐心协力,确保事故现场前期协调处置工作紧张有序开展。“7·23”事故现场协调处置任务重、难度大,调查组紧紧依靠和充分发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作用,齐心协力做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和协调保障工作。在“7·23”事故调查中,面对调查时间紧、任务重、参加部门人员多等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浙江省及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同志全力以赴,协调当地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为国务院调查组顺利开展工作创造了条件。

调查组领导超前部署,确保调查工作有条不紊开展。调查组领导骆琳、王德学等同志,把握大局、超前部署,带领调查组及时制定了事故调查整体工作方案和各小组工作方案,明确了调查内容、责任分工、时间安排、调查纪律,为系统开展调查工作提供了依据。调查中,根据调查总体任务要求,及时制定了分阶段、分地区、分单位的调查工作计划,细化调查内容、调查方式、调查进度,始终使调查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

建立健全调查工作制度,确保调查工作优质高效推进。调查工作之初,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组及时制定了一系列调查制度,有序高效推进各项工作。调查组建立了会议推进制度,每天晚上召开各小组负责人碰头会,通报调查进展情况,研究部署次日调查工作;建立了情况通报制度,每天编印简报将调查进展情况发送调查组领导和有关部门;建立了学习培训制度,针对行业部门首次不参加调查组、熟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足的情况,调查组及时开展了专家培训答疑等活动,使调查组人员在较短时间内了解了相关知识;建立了舆情分析制度,收集了当地相关媒体报道40多万字,加强研判分析,拓展调查思路;建立了工作沟通制度,对事故调查中有关事实认定和法规适用等问题反复与铁道部工作组沟通、辩论,使事实认定和法规适用更加科学严谨;加强与监察部的密切配合,协调监察部审理室到现场审理,有效缩短了调查时间;成立了临时党支部,把事故调查与创先争优有机结合,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了思想保证。

首次对调查报告组织了评估论证,确保调查结论经得起各方面检验。为了保证调查报告的科学严谨,调查组通过逆向思维、注重细节、倒查问题,反复讨论、反复论证,先后对调查报告进行了百余次修改完善;在调查报告形成后,又2次组织召开了由法制、新闻、宣传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题评估会,对调查报告进行评估和进一步完善;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关法律法规适用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证,确保调查报告经得起各方面的检验。

在事故调查后首次全文公布了调查报告,全面回应了社会关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政府网站全文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和检验,维护了政府公信力。

记:新情况、新问题对综合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综合监管工作的下一步重点放在哪些方面?

苏:2012年,我们重点围绕“六个加强、六个着力”做好各方面工作。

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推进综合监管职责落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各地在实践中创造的行之有效的工作做法;完善法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标本兼治的制度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切实把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落到实处。

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着力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以道路客运安全为重点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综合治理;以预防施工坍塌事故为重点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以重点场所为重点抓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吸取事故教训为重点抓好高铁安全专项整治;以客船渔船为重点抓好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大力推进道路运输客运企业标准化、水上运输企业体系审核标准化、铁路运输企业标准化、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加强动态监控系统的监管应用,着力提高科技保障安全的能力。开展道路交通动态监控应用标准化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渔船安装防碰撞自动识别系统;加快推进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安装应用工作。

篇3

关键词 “7・23”温州动车事故;公共危机;处理

一、事件回顾

2011年7月23日20时30分05秒,甬温线浙江省温州市境内,由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次列车与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列车发生动车组列车追尾事故,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中断行车32小时35分,直接经济损失19371.65万元。7月24日,铁道部对发生“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上海铁路局局长龙京、党委书记李嘉、分管工务电务的副局长何胜利予以免职,并进行调查。7月24日22点45分,铁道部在温州召开新闻会,铁道部新闻发言人为事故道歉。然而在此之前,此次特大交通事故于24日凌晨便已经宣布救援行动结束,24日下午就开始处理出事车厢、清理现场;在铁道部召开的新闻会上,发言人王勇平“这是生命的奇迹”“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等草率的言论,更被网友戏称为“高铁体”,不禁使公众对铁道部的认可程度大大下降。

2011年7月25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7月27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65次常委会议,专题研究事故调查处理和铁路安全工作,并对事故调查工作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并强调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仅要查清直接原因,还要追根溯源,依照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要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给人民群众一个真诚、负责任的交代。然而直至2011年12月28日,国家安监总局才公布了对此次温州动车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二、事件反映的问题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我国政府在处理事故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高度重视、敢于担当,积极回应,特别是首次通过网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全文公布等一系列举措,无不表明我国政府提出的“给人民群众一个真诚、负责任的交代”的基本理念绝非仅仅停留在口号层面,但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了我国在公共危机处理和善后的过程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弊端:

(一)、草率结束救援工作、清理现场,违背公共危机处理的目标

政府部门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其处理公共危机的最高目标是,在危机发生的紧急情况下,稳定社会,维持社会经济系统的正常工作,而在危机事件发生的紧急情况下,维持稳定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开展积极有效的救援。但是在“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救援工作于24日凌晨便宣布结束,并且在救援行动结束后的24日下午,还陆续发现了不少遇难者遗体,甚至发现了幸存者小伊伊。在如此重大的事故发生之后,救援工作只持续几个小时便宣布结束,甚至在很多遇难者遗体未能抬出车厢的情况下,铁道部就下令将厢体掩埋,如此草率的救援及现场清理方式,在使政府公信力下降的同时,也反映出相关部门在处理公共危机的过程中,忽视和违背了公共危机处理的基本目标。虽然安监总局在2011年12月28日的调查报告中,对过早结束救援工作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但时隔半年之后才来的解释并未对当时公共危机的处理起到积极作应,反而进一步揭示了我国在处理公共危机方面存在缺陷。

(二)、事故信息不及时、不准确,未满足公众知情权

在发生公共危机的紧急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及时事故信息,一方面是争取公众的理解和配合,另一方面也是引导公共舆论向政府希望的方向转移。并且在危机发生的24小时内,关于事件真实、可靠的信息不多,社会上甚至会出现流言甚至谣言,因而相关部门及时权威、真实、可信的信息显得尤为重要。但在温州动车事故发生后,铁道部在2011年7月24日晚才召开新闻会,没能把握好最佳时机,加重了公众的猜忌、疑虑和担忧。除此之外,新闻会上,铁道部发言人对于媒体和公众的所关心的事故发生原因、事故处理进展以及对救援的疑问没做出正面回答,甚至还出现了诸如 “关于掩埋,后来他们(接机的同志)做这样的解释。因为当时在现场抢险的情况,环境非常复杂,下面是一个泥潭,施展开来很不方便……所以把那个车头埋在下面盖上土,主要是便于抢险。目前他的解释理由是这样,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关于小伊伊我只能说那是个生命的奇迹”等不负责任的言论,引起舆论一片哗然,对危机的控制和处理也造成了负面影响。

除了新闻会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之外,相关部门还有为了掩饰问题严重性、减轻自身责任而谎报信息的嫌疑。例如铁道部第一次的官方死亡人数为35人,而此时其他消息显示遇难人数已达38人;当铁道部将遇难人数数据更新至38人时,网络媒体统计已有40人遇难;直到官方最终确认死亡人数为40人时,媒体和公众关于此次特大事故的确切遇难人数还是说法不一。政府越是刻意掩埋和擅改信息,就越容易丧失公信力,而一旦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度降低,相关部门在控制和处理公共危机的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也会越大。“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未能及时准确事故相关信息,未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亦暴露出我国在公共危机管理的控制和处理机制存在弊端。

(三)、善后处理措施欠妥,未达到稳定公众、安抚遇难家属的理想效果

一般对公共危机善后处理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恢复机构正常工作;资料记录与保存;事故调查;损失的清算以及补偿损失;稳定人心。在温州动车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也采取了一些列的善后措施,但在这些措施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铁道部在事故发生不到36小时之后便下令通车的做法不妥。动车追尾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尽快通车固然重要,但在事故原因还未查明、安全隐患并未排除的情况下就下令通车,实则可能对今后铁路事业的发展埋下更大的隐患。同时,在事故未完全处理完毕的情况下通车,也会给舆论造成“政府不关心公众安危”的倾向,给事故调查带来负面能影响;其次,对遇难者和伤者的赔偿问题也暴露出我国的公共危机善后处理机制不健全。在事故发生后,温州方面安排了57个工作小组一对一接待遇难者家属,进行安抚接待工作,稳定遇难者家属情绪,然而仅仅在情绪上的安抚还不够,一套完备、详细的赔偿方案才是重要的。然而在赔偿问题上,此次事故却出现了所谓的“早签协议可获奖励”的荒谬说法和赔偿费从17.2万到50万再到91.5万的“三级跳”现象,将我国缺乏完备的危机安抚机制的弊端暴露无遗;最后,关于此次事故的调查结果,也就是对大部分公众来说所谓的“说法”和“交待”也是迟迟得不到落实,从7月26日成立调查小组到8月10日调查小组成员变动,再到调查结果初定时间由9月份一拖再拖,直到12月28日调查结果“千呼万唤始出来”,长达半年的调查时间也使得本该得到及时处理的公共危机事件成为了一直压在公众心中的石头。并且事故调查报告在分析事故原因和存在问题的时候,将大部分原因归结于技术因素, 可能也会造成调查报告的公众的认可度偏低、稳定人心效果不明显的现象发生。

三、事件启示与解决方法

综上所述,我国在公共危机的控制处理和善后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反思,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处理与善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完善公共危机管理的预防机制,尽可能的防范和杜绝引发危机的隐患。公共危机具有无序性的特征,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公共危机的预防,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尽可能的防范和杜绝引发危机的隐患。以本次温州动车事故为例,事前未对铁路运行信号技术加以验证和人员调配存在问题是因为悲剧的原因之一,如果事前对通号设计进行了详细的监测和检查、铁路局严格落实人事制度,可能就不会有这次事故的发生。因而完善公共危机管理的预防机制,对危机的处理与善后起着先决的、重要的作用。

(二)、坚持处理公共危机的基本目标。一方面开展积极有效的救援,尽量控制事态的发展,抢救伤员,把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及时事故的相关信息,安定民心,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在“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政府部门草率结束救援工作、为及时准确事故相关信息,造成了媒体和公众对政府部门的质疑和不满,在影响政府公信力的同时,也对危机管理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因而在处理公共危机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做到尽快确认危机、确保决策正确、迅速做出反应、及时信息避免群体盲思、信息公开透明等,在争取公众理解和配合加快危机解决的同时,引导公共舆论向政府希望的方向转移。

(三)、健全公共危机处理过程中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作为政府公共关系框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致力于向媒体和公众及时提供信息,同时努力塑造良好形象,获取媒体和公众的支持和认可。在危机事件发生后,媒体和公众迫切希望从政府口中了解准确的消息,因而新闻发言人制度在这里起着重要的作用。温州动车事故发生24小时生,铁道部才召开新闻会,而当时作为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的王勇平,面对媒体和公众的质疑和提问,非但没有从正面回答和解决问题,反而说出了一些后来被网友们称为“高铁体”的言论,使得政府部门错失了通过召开新闻会稳定人心、赢得公众认可的机会,这一事件的发生,也是我们认识到健全公共危机处理过程中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四)、完善公共危机管理的善后处理机制。控制处理危机阶段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危机管理过程已完结,而是危机管理进入善后处理的阶段。善后处理阶段中,一方面要对危机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另一方面也是对事件发生过程的调查及反思。完善公共危机管理的善后处理机制,必须做到“真诚”,在给危机受害者进行精神补偿和物质补偿的同时,也要公众中加强思想教育,总结经验教训,减少心理震荡,增强对政府的信任力。温州动车事件在善后过程中所反映出的没有完备赔偿制度、事故调查报告一拖再拖等现象,再次充分说明了我国需建立完善的公共危机管理的善后处理机制,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经验和教训,为我所用,在危机的善后阶段,做到稳定人心、增强危机免疫力。

总体来说,“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所揭示和反映的我国在公共危机处理和善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仅仅这其中的一小部分,要想真正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共危机处理和善后机制,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希望政府相关部门一此次特大事故为警醒,充分总结和反思,在突发性公共危机的处理和善后上有所改进。

参考文献

[1]肖鹏军.公共危机管理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章月芳,葛国曙.公关危机管理和应对――“7・23”温州动车事故启示[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2(1).

[3]周海生.公共危机善后期中的国家赔偿问题[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篇4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王钢驾驶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严重不良的大客车,行经下陡坡、连续急弯路段时,因制动力不足造成车速过快,行至发生事故的急弯路段时达到59 km/h,在离心力作用下出现侧滑,失控冲出路面翻坠至崖下。客车坠崖后,车头猛烈撞击地面,冲击力造成乘客向前翻倒,由于客车座椅与车身连接强度不足,事故发生时,70%的座椅发生脱落,砸压车内乘客,进一步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

为什么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严重不良,并且座椅与车身连接都不牢靠的大客车还能载客上路,最终酿成惨剧?事故调查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这正是该起事故应该引起注意的问题――“营转非”大客车非法运营,安全保障难以到位。

什么是“营转非”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所示,“5・15”事故车辆就是“营转非”车辆。所谓的“营转非”车辆是由营运转为非营运的车辆。看似简单的车辆“身份”转变,背后隐藏的是安全管理方式的变化。

营运车辆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经营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5・15”事故调查组负责人介绍说,对于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涵盖营运车辆的运营管理、技术性能、驾驶人资质、安全管理等诸多方面,较为细致且严格。

而当营运车辆接近报废年限时,大多会脱离正规的客运公司,成为“营转非”车辆。像“5・15”事故中的出事车辆,2003年9月1日出厂,2003年11月3日注册登记时,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2011年,转为非营运车辆。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像这样的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12年,这就是说,事故车辆即将在2015年11月3日强制报废。

那么从2011年转为非营运车辆到报废前,事故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性能如何呢?据《焦点访谈》9月10日的节目中报道,这辆车从2011年“营转非”后,一直在西安附近拉客经营,“每次检验都会存在刹车问题”。事发前,为了通过车辆技术性能检验,“采用手刹、脚刹并用的情况,拔掉刹车指示灯的灯线以后,才通过了刹车检验。”

由此可见,直至事发,事故车辆都处于脱离正规客运公司管理,得不到系统的安全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却仍非法营运的情况下,安全风险不言而喻。

为何“营转非”车辆难管

“5・15”事故发生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摸排“营转非”大客车的行动。从诸多地方媒体的报道中,“营转非”大客车的数量不在少数。例如,《甘肃日报》报道,截至2015年5月16日,当地交警部门已经排摸出全省“营转非”大客车730辆;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通报,截至2015年6月14日,广州有本市籍2 647辆“营转非”重点车辆;《江西日报》报道,南昌市共有380台“营转非”大客车……

交通运输部专家组成员、四川省西昌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部副经理陈贵江说,营运大客车转为非营运,存在诸多管理隐患。因为大客车对驾驶技术的要求与普通车辆不同,个人作为大客车的所有者,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管理,以及对车辆技术性能的定期检测等都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而检查监督责任也由所有者个人承担,更加难以落实到位。陈贵江说,他所在的客运企业从不把淘汰的大客车卖给个人,就是为了避免个人非法营运“营转非”大客车。

既然“营转非”大客车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为什么还大量存在?

据“5・15”事故调查组负责人介绍,这是因为我国法律没有明令禁止个人购买“营转非”大客车,过户环节门槛也较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个人可以购买“营转非”车辆。在《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中也明确了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的基本条件。这就导致有相当一部分“营转非”大客车过户到个人名下。

从实际情况看,个人购买“营转非”大客车的目的,多是从事非法营运。像“5・15”事故中的出事车辆,核载47人,2014年转让时仅为2.8万元。对于购买者来说,价钱便宜,回报率高。

事故调查组负责人说,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即法律上没有禁止买卖“营转非”大客车,但又不能保证“营转非”大客车归属个人后不营运,留下了安全隐患,管理难度也很大。

此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车辆非法营运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但交通运输部门不能直接上路执法,一般只能在客货运输集散场站等固定场所进行;而具有直接上路执法权力的交警部门,又没有查处非法营运车辆的职权,只能将涉嫌车辆和驾驶人移交运管部门处理,目前交警部门和运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很难从根本上监管“营转非”大客车的非法运营行为。

有效遏制非法营运

面对上述问题,如何有效遏制“营转非”车辆的非法营运,调查组负责人提出,一方面,在面对大量的还在使用的“营转非”大客车,应该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上下功夫,通过立好“规矩”,规范“营转非”大客车。另一方面,应明晰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在路面执法规程中的权限,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提升执法合力。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也确实在考虑如何从政策法规上加以规范。

篇5

第一条为迅速有效地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市区行政辖区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事故,包括以下的重特大事故和严重事故:

(一)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三)锅炉爆炸事故;

(四)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五)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六)场内机动车因设备故障或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三条本预案所涉及的事故是指2号令第四条所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四条本预案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机动车等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特监、稽查、标准计量、食品、办公室等相关科室的科长(主任)任组员的事故应急处置小组(以下简称处置小组)。处置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第二章事故处置机构职责

第六条分局处置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事故处置,配合上级处置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具体职责:

(一)组长:统一领导指挥本局应急处置机构工作,作出重大决定,制定临时对策意见,对下级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

(二)副组长:隶属组长,负责突发事故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在组长临时离职期间,代行组长职责。

(三)组员:服从指挥,具体落实并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处置小组办公室:负责突发事故的受理、报告,协调日常工作及处置小组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条突发事故的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市局和当地政府。

(二)突发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及相关背景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三)对隐瞒不报,故意拖延不报,事故扩大后再报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事故现场应急处理

第八条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处置组在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的同时,立即调集力量,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赶赴现场后,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救援工作,或参加由各级政府组织的现场指挥小组。

(一)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二)在成立好现场指挥小组后,应立即将小组的组成及联系方法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必须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三)对需调用的救援力量,由事故现场指挥小组与有关单位联系;对需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的,由指挥小组提出请示建议。

第九条严重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应对事故现场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器材、物品、文件及其他操作凭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及时摄像、拍照,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条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报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及时指派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迅速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一条外地移动式设备在本区域内发生事故,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应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救援工作纪律:各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必须把救援工作放在第一位,按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开展积极有效地应急救援。如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造成应急救援工作重大失误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应急救援装备

第十三条处置事故应急救援装备:

(一)应急车辆。指定1辆,保证处置突发事故用车。

(二)照相机、摄像机等取证工具。

(三)工具包,内配全套执法文书等有关工具。

(四)事故专用联系电话(固定和移动通讯);

(五)用于高空作业场所的安全绳、缓降器、救生气垫;

(六)用于危险品作业场所的氧气呼吸器、防化服;隔离服等防护装备;

(七)用于设备内部的排风机、夜视仪、强光照明和防护装备。

以上装备,由特监科负责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和适应事故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事故发生前特种设备的有关状况;

(二)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

(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进行技术鉴定);

(四)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五条

(一)事故的调查应按“2号令”的各项规定进行。

(二)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要认真、科学的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处理相关人员,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

(一)事故的处理按“2号令”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及时批复。

(二)在查明事故原因并按规定处理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制订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落实。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应对整改措施的落实加强监督。

篇6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再审申请书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再审申请书范文1再审申请人:__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x,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____x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x大厦。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长。

原审被告:__市____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x号。法定代表人:__x,经理。

原审被告:谢__,男,19__年x月1x日生,汉族,住__市______x

原审被告:韩__,女,19__年x月x日生,汉族,住__市滨______

原审被告:山东_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长。

原审被告:__市__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号。法定代表人:__x,总经理。

原审被告:__x,男,__x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黄河五路__x

原审被告:__x,男,____年4月29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北镇办事处__x

原审被告:__x,男,____年9月11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黄河八路____

原审被告:刘__x,男,__x年5月9日生,汉族,住__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鲁商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之规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 审 请 求

1、请求撤销(____)鲁商终字第__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再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再审被申请人____x担保有限公司(下称__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放贷,《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关于“代__”的身份。

“代__”是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人股东(____投资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借款人谢__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商谈借款的过程中,代__的身份是受再审被申请人的安排的职员。况且,代__本人没有巨额资金,假如代__有巨额闲散资金,完全可以与谢__自行联系借款事宜,没有必要经过再审被申请人这一中介环节。

其实,涉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要查明代__的资金来源,即可确定实际借款人是再审被申请人,代__只不过是再审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一个职工。无能力进行民间借贷。

2、关于“代__”资金账户。

一审中,谢__、再审申请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调取代__资金来源的申请,并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拒绝调取。

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调取代__资金来源的申请,同样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阐明了该证据为查明出借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再次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拒绝调取。

关键证据“代__”资金账户问题,一、二审均未查清。

3、关于新证据。

因案情复杂,再审申请人再次调查后,获取以下新信息证据: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__又是____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____投资有限公司是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人股东。并迅速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没有开庭质证,武断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致事实不清。

二、借款人谢__与再审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解除房产抵押的事实,恶意串通、欺诈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依法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1、借款人谢__在一、二审庭审中,明确认可与再审被申请人一起,欺诈再审申请人作反担保人的事实,并提交了书面证据材料。

一、二审法院无视该重要的证据存在,避而不提。

2、“代__”与借款人谢__、韩__以公证方式,在____年10月31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____年10月31日至____年10与月30日止),借款人谢__、韩__以其自有四套房产作抵押。

但,以上当事人又与____年11月13日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证),借款期限变更为1个月的时间即:____年11月13日至____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证的后借款合同变更公证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审判决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认定。

3、____年3月19日,借款人谢__、韩__借款逾期。

再审被申请人突然与谢__、韩__签订《承诺书》和《委托保证合同》,从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变更又为保证人。明知谢__、韩_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产被解除抵押以及山东__市__汽贸有限公司、__市__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保证,这一行为的本身就存在主观上的欺诈。

4、再审被申请人在提供格式反担保合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等人进行提供反担保。

但是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后当日下午,借款人谢__、韩__按照与再审被申请人已商定的意见,将四套房产进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证了再审被申请人、代__、谢__、韩__恶意串通的事实。

原因是,在提供反担保时,借款人谢__、韩__告知再审申请人已有房产抵押,房产价值远远大于借款数额,反担保无风险。基于信任,再审申请人才决定提供反担保。谢__、韩__借款数额巨大,如果知道房产随即将被解除抵押,再审申请人根本不会为其提供反担保。

再审被申请人与谢__、韩__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反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反担保合同第3.2、3.3条款,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1、担保法及物权法对于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抵押和有保证人保证并存时,明确规定了实现权益的法定顺位。

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__、再审被申请人均放弃了对借款人谢__房产抵押,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作为反担保人在再审被申请人丧失抵押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再审申请人及其他反担保人均没有书面承诺继续提供担保。

四、二审对上诉费的处理不妥,再审申请人上诉时,二审法院是按照两个案件立案的,收取诉讼费也是按照两个案件收取诉讼费的,而二审判决却只判决了一份诉讼费。

综上所述,请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年12月26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2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

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

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再审申请书范文3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请人名称)因与__×(被申请人名称)__纠纷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2、

申请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内容列明)

申请理由

1、再审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2、再审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综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4申请人: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地址:__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__号,法定代表人:康__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__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__分公司,地址:__省__市__大道__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__,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二:____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__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__外经贸__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__x,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三:__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__市__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币253337.6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____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时计算至____年6月30日,共计589天),申请人二对上述申请人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三依法承担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首先,在____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__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自____ 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__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____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____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14.2、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

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__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5申请人: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电话:13501386270

委托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1日作出的(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

2、撤销(2011)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应该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方,其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2、被申请人作为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存在。

《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承担了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连带责任是一种判决责任,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承担。被申请人私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构成连带责任的承担,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成立。

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其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一)民事责任认定错误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归责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有:被申请人、申请人、死者张海波,定作人许国祥,一审法院仅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责任划分与认定,违背了相关法律;

也正因为一审原告诉讼主体的不适格,才导致民事责任认定的错误。

2、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证据无效

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为《12·22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诸多瑕疵,明显系人为炮制,不能作为本案审理时划分民事责任依据

(1)事故调查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为有效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予以采信。

(2)《调查报告》是被申请人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可见事故调查报告是不对外的,被申请人取得程序违法。

(3)《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了申请人的责任人却未给予其申诉权利,依照行政法相关理论,该调查报告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4)事故调查程序违法,调查报告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①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②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该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然而遗憾的是,被申请人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其调查没有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也没在调查报告上签字,是一份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报告用语模糊,所谓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等概念很明显是人为炮制的产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

(二)赔偿数额认定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

(1)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民事协议具有严格的相对性,不得以协议对抗第三人。被申请人与死者张海波家属私自达成的赔偿协议,该协议并未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以该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基础,要求申请人分担赔偿责任,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2)一审法院已给了明确的举证期限,然而质证时被申请人却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其所提交的赔偿协议为复印件,申请人当即予以了否认,一审法院竟然以复印件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百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应当发回重审。

1、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8日起诉,法院应在收到起诉书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而判决书写明2011年3月11日才立案,违反了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则其审理时限早已超过。

3、送达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应交由受送达人签收。一审法院在申请人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时,采取的是直接送达的方式,但没有被上诉人的签收;且送达行为粗俗,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开庭程序违法。

《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审第二次开庭没遵照此规定,头天通知第二天开庭,致使申请人人无法参加诉讼。

5、举证质证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给予了明确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后被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一审法院竟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又安排质证,违反了《证据规则》有关规定。

6、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而一审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与法律规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被申请人应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被申请人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2)被申请人主客观上都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承揽家庭居室装修应具备相应资质,且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被申请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属于违规承揽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备从业资格和高空作业资格;施工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员也无任何安装装备,现场指挥人员缺失,因此被申请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2、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才承担赔偿责任。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本案中申请人为个体运输工人,非被申请人长期雇工,也不具备防盗网安装的专业技术,对安装工程只是起协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请人雇佣的专业安装人员的指令进行施工,并无违反任何义务性规定,因此申请人对损害发生主观上不具有重大过失,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法院的违法错误判决,申请人及时予以了上诉,然而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维持原判。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公正性,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篇7

2013年7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报告》中披露的情况,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3个层面的责任缺失。

企业 主体责任缺失

《调查报告》指出,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宝源丰公司主厂房一车间女更衣室西面和毗连的二车间配电室的上部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当火势蔓延到氨设备和氨管道区域时,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这一区域发生物理爆炸,致使大量氨气泄漏,介入了燃烧。

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宝源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本不落实。

企业出资人,即法定代表人,没有“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意识,严重违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生产、重产值、重利益,要钱不要安全,为了企业和自己的利益无视员工生命。

在建设企业厂房的过程中,为了达到少花钱的目的,企业主未按照原设计施工,违规将保温材料由不燃的岩棉,换成易燃的聚氨酯泡沫,导致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企业从未组织开展过安全宣传教育,从未对员工进行过安全知识培训,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虽然制定了事故应急预案,但从未组织开展过应急演练;违规将南部主通道西侧的安全出口,以及二车间西侧外墙设置的安全出口锁闭,致使火灾发生后大量人员无法逃生。

企业没有建立健全、更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虽然制定了一些内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但主要是为了应付检查和档案建设需要,没有公布、执行和落实;总经理、厂长、车间班组长不知道有规章制度,更谈不上执行;投产以来没有组织开展过全厂性的安全检查。

企业没有逐级签订包括消防在内的安全责任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综合办公室主任,以及车间、班组负责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安全职责和责任。

企业违规安装布设电气设备及线路,主厂房内电缆明敷,二车间的电线未使用桥架、槽盒,也未穿安全防护管,车间吊顶内的空间大部分连通,埋下重大事故隐患。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未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2010年发生多起火灾事故后,没有认真吸取教训,也没有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和彻底整改存在的事故隐患。

监管部门 监管责任缺失

根据《调查报告》披露的情况,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还包括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缺失。

公安消防部门

事故企业所属的米沙子镇派出所,未能认真履行全镇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发现宝源丰公司符合《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后,未将其作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上报,且未进行盯防和监控。对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不力,未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检查,未及时发现其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尤其是对2010年宝源丰公司多次发生的火灾事故,没有会同德惠市消防大队进行认真查处,致使该企业没有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事故发生后,米沙子镇派出所还与企业有关人员共同对消防检查记录进行作假。

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违规将宝源丰公司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作为备案抽查项目,在没有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前提下,违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未发现和督促纠正建设单位擅自更换不符合防火标准的建筑材料的问题;未按照《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将宝源丰公司列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控;未指导米沙子镇派出所对宝源丰公司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2010年宝源丰公司多次发生的火灾事故没有认真查处。

德惠市公安局督促指导开展辖区内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不力;对米沙子镇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

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未能发现和纠正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违规将宝源丰公司建设项目,作为备案抽查项目、违法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等问题;监督指导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全覆盖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失职问题失察。

长春市公安局督促指导德惠市开展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不到位;对德惠市公安局及其消防大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督检查。

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宣传贯彻《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及其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存在的问题失察;在业务培训、队伍建设、督促干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吉林省公安厅对全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及其消防机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失察。

建设部门

米沙子镇建设分局监管人员没有执法资格证件,责任心不强、监管水平低;工作严重失职,放松安全质量监管甚至根本不监管;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资格审查不严,未能发现和解决该公司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挂靠或借用资质等问题;在工程建设中,未能发现并查处宝源丰公司擅自更改建筑设计、更换阻燃材料等问题。

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宝源丰公司工程建设监管工作严重失职。该站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未能发现和纠正宝源丰公司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挂靠或借用资质等问题;对宝源丰公司进行项目检查时,未发现和查处工程监理人员没有资质、监理日志和月报等工程资料不全、建设施工方擅改建筑设计更换建筑材料等问题;在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资料不全、工程各方质量行为不清的情况下,违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致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投入使用;对辖区内工程建设的日常监管不扎实、不落实,现场质量检查不认真、不深入、不全面,站负责人工作极不尽责,参与现场检查的次数少,对所负责项目的监管内容和进度不清楚且工作缺乏计划、随意性大。

德惠市住建局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及工程验收等重点环节监督把关不严,导致该项目出现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挂靠或借用资质的问题;对下属的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指导、监督、督促、检查不力;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失察。

安全监管部门

米沙子镇安监站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清,日常监管随意,检查记录残缺不全;对宝源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对公司特殊岗位操作人员资质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未认真督促企业和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督促镇有关部门落实吉林省、长春市开展防火专项行动工作不力,且发现宝源丰公司没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问题后,未认真督促整改。

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发现宝源丰公司使用存储液氨后,未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监管不力;督促指导辖区企业和消防部门落实吉林省、长春市开展防火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扎实;监督指导市属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工作不到位。

地方政府 监管职责不落实

《调查报告》指出,这起事故还暴露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米沙子镇人民政府重经济增速、重财政收入、重招商引资,对宝源丰公司建设片面强调“特事特办、多开绿灯”,要“政绩”而忽视安全生产。委任的镇安监站站长和工作人员,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监管知识,不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对镇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以及属地监督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未按要求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甚至自身违法违规行政,致使宝源丰公司存在大量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不认真落实吉林省、长春市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专项整治的部署和要求,部署工作针对性不强,监督检查措施不得力,没有发现和监控该镇存在的多处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严肃、不彻底,检查安排随意,没有计划、没有记录,发现隐患后没有跟踪整改和回访,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消除和解决。

德惠市人民政府片面地追求GDP增长,片面地强调为招商引资项目“多开绿灯、特事特办”,忽视安全生产。未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在督促企业、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工作不得力。2012年以来,在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冬春防火百日会战,以及安全隐患大排查治理工作中,市政府只是作了安排部署,没有对层层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改存在盲区死角,未能发现和解决宝源丰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导致宝源丰公司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以及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工程建设审批权下放给米沙子镇人民政府和米沙子工业集中区后,未能督促指导其开展相应的安全和建筑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导致基层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落实,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整改消除。

长春市人民政府没有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未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工作部署;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不严、抓得不实;监督指导长春市属有关部门和德惠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篇8

1.总则

为了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订本预案。

1.1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分明、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基本情况

随着__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县特种设备的数量迅速增加。由于某些单位业主法律意识淡薄,重生产轻安全,设备维修、更新资金不到位,造成设备老化、带病运行、无证使用、超期使用、未检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生产安全。

1.4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界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

本预案所指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紧急事故。

1.5等级划分

根据质监总局[20__]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序号类别死亡(人)重伤(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a特别重大≥30≥100≥1000

b特大10~2950~99≥500~1000

c重大3~920~49≥100~500

d严重1~2≤19≥50~100

e一般----<50

1.6分级响应

对应1.5表中事故类别,实行分级响应:

1.6预案启动、终止的时机和权限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投入运作,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

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不再产生危害,由领导小组组长宣布下降警戒级别、撤出救援力量并宣布应急终止。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__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县局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救援事项决策等工作,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并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职责:

(1)研究确定全县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__县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开展一般、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组织指挥;

(4)当特种设备事故超出县局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地区局支援;

(5)部署、总结年度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工作。

办公室职责:

(1)履行职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负责接受或办理向本局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3)承办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督促和落实本局有关决定事项和局领导批示、指导精神;

(4)指导本局特种设备突发应急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5)组织编制修订__县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承担24小时应急值班;

(7)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预警和预防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负责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3预警信息采集

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特种设备监察为主体,积极发挥特种设备检验所、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乡镇和社区安全管理部门及社会力量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别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

预警行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__县政府。

4.报告制度

一旦掌握和发现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依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进行事故快报,具体为事故发生半小时内进行口头报告(地点、时间、初步原因、报告人、联系电话),一个小时内进行情况报告(书面)形式,发给__县应急办、市特种设备监察科,并且在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有关信息,对事故的情况进行跟踪报告。

5.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严重事故以上的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成员赶赴事故现场,配合现场应急指挥部,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1)先期处置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

(2)保护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应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录像或拍照,详细记录,并由见证人签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物证。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抢救受害人员,组织相关人和物资撤离危险可能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质量技术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事故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由事故调查组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参加事故调查的成员讨论,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相关部门。

6.保障措施

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确保电话24小时畅通,各相关部门应配备相应的应急车辆(包括机动车辆)、事故处理装备、相应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摄影器材等,每一部门应当保证应急设施完好,地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应提供事故处理中的技术保障。

7.应急管理

7.1宣传、培训

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充分利用广播、媒体等各种方式宣传本预案,并对相关法律法规、事故避险救援等常识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

7.2演练

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制订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并与相关使用单位联合组织演练,提高政府与企业的事故应对能力。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相关人员应急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并进行检查和评估。

7.3责任和奖励

对违反本预案,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单位报告不及时、采取控制危险源措施不得力、或者没有及时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应急救援行动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不履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的、不服从应急处置前线指挥调动指挥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由__县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8.说明

本预案由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编制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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