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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发展制度8篇

时间:2022-10-14 15: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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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发展制度

篇1

[关键词] 带薪休假 障碍 策略 发展

一、我国实施带薪休假制度的障碍

带薪休假是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实行一个半世纪之久的职工休假度。但在我国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带薪休假制度却仍然面临着诸多因素的制约。

1.带薪休假观念因素的制约

带薪休假制度在世界得到了一定的普及,但是带薪休假制度在我国的推行仍有一定的阻力。从企业内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主体来看,带薪休假制度的阻力来自方面:一是管理者方面,主要是考虑带薪休假制度的实行对企业成本及生产的影响。所以在带薪休假这个问题上,企事业单位都有不少的顾虑。他们宁愿用加工资、发奖金的形式来鼓励员工放弃这一权利。另一方面,则来自被管理者方面。目前,大多数的公众很难去主动争取带薪休假的权利。因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他们一方面害怕休假会使他们丧失工作机会,另一方面他们也愿意用加班发工资的方式来“出售假期”。

2.带薪休假的法律不健全

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者一项重要的休息权,自从20世纪以来已在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在1950年初,我国也曾试行过假期为每年12天的年休假制度,但限于国家政治经济条件未能坚持贯彻。1991年下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以及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职工的带薪年休假。

然而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些规定是相当笼统的,其中多用“自行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等词句留下了大片的法律空白,如它虽然规定了劳动者拥有这项权利,但没有规定保护到何种程度,也没有明确违反此项规定的惩罚措施等等,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之间往往缺少协调,更无具体的配套措施及实施办法。

3.带薪休假的监控力度不够

在中国, 《劳动法》的贯彻与实施还没有真正做到有效和有力, 《劳动法》虽然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 却因缺乏细化规定而留下了大片空白。在现行的法律中也缺少对违反带薪休假权利的处罚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也无具体的处罚规定,工会组织在法律法规无具体规定的前提下也无法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职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各个单位制定本单位休假制度的灵活性就比较大, 而关于休假具体条款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如此一来, 员工与组织就发生了矛盾, 出现了“休假难”这一问题。

二、应对我国带薪休假推行障碍的策略

1.加强宣传,使带薪休假观念深入人心

首先,要帮助员工树立休息权是劳动者基本权利这一意识,要求员工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动争取休假权利。国家可以通过宣传片、电视谈话节目以及印刷宣传册等方式来宣传带薪休假制度,要让劳动者认识到带薪休假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国外,如果劳动者的休息权受到侵犯,他们通常会非常主动地捍卫这一权利。而在国内,不少劳动者经常以“工作上挤不出时间”、“领导不休假,自己不好意思休”等为理由主动放弃。其次,要帮助组织树立正确观念,使其认识到休假是舒缓员工压力的直接有效通道。组织可以通过建立员工支持计划服务员工,帮助员工舒缓压力,使他们能够时刻保持高度的工作热情,投身到工作中去,有利于企事业工作效益的提高。

2.加强立法,使带薪休假制度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确定带薪年休假享受的期限。我国在制定带薪年休假的实施细则时,可参照国际劳工大会的规定,也可参照其它各国的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国情,确立劳动者每年享有的最低的休假时间,以便把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落到实处;劳动者申请的提出和批准,带薪年休假的实现应尊重劳动者的意愿,以劳动者提出的申请期限为准,原则上只要劳动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予批准。当然用人单位有权对部分劳动者的休假日期予以变更,如处于关键岗位的劳动者申请的享受带薪休假的期间,对用人单位的经营将造成重大影响,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亦应有权予以变更;带薪年休假代替、推迟的问题,许多国家的劳动法都明确规定,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不容剥夺也不许放弃的重要休息权,以支付经济补偿来代替年休假被认为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根据劳动者要求和生产经营的需要适当安排年休假,一般不允许推迟到下一年享受。

3.加强执法,使带薪休假制度变成一项常规制度

首先,依法休假,逐步落实休假制度,公众的休假应均以法律规定为准,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在通常情况下,不通过行政命令手段影响公众的休假时间安排。以法律保障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这是促进建立带薪休假福利体系的最关键因素;其次,带薪休假制度的推行应该从政府各部门开始,同时,政府还应该提供财政及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再次,加强劳动者保护组织对带薪休假的社会监督,工会是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要争取带薪休假这样的权利,工会才有足够强大的实力。有助于保证劳动者带薪休假福利的实现,并在权利被侵犯时对其及时予以救济,也有利于对资方进行实时的监督,并对违反制度的资方进行举报,使之得到惩治。最后,加强违法的处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关于带薪休假的行政法规,并且应明文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对该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三、推行带薪休假制度,促进我国旅游业的飞速发展

1.推行带薪休假制度可以减弱旅游活动的季节性

“黄金周”的出现,使资源保护、接待能力、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很难得到保证,各景点在“黄金周”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旅游企业和景区景点在此期间多处于应急状态,应急之后则又需要漫长的调整期,导致人力和资源的较大浪费。推行带薪休假制度可以使集中的旅游流分散在一年的不同时间,有效地解决了“黄金周”带来的负面影响问题。

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可以减弱旅游活动的季节性,消除由“黄金周”引起的供求矛盾。保持旅游地的合理容量,有利于旅游资源、环境和生态的保护,有利于服务质量的保证和提高,可使旅游者获得最大限度的旅游享受。

2.推行带薪休假制度有利于传统文化的弘扬

2008年1月我国已经开始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取消了“五一黄金周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增加中秋节、端午节、清明节为法定假日。《条例》中规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有带薪休假的权利。这不但能缓解“黄金周制度”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而且还有利于民族传统文化的弘扬。近几年以来,由于民族传统的节日没有休假,因而,人们只能休三个黄金周和双休日,传统节日被忽略,这不利于传统文化的弘扬。

而推行带薪休假制度,一方面,带薪假期可以使公民有时间来遍访祖国的大好河山,解开“名胜名山”情结,培养旅游者每年出游的习惯。另一方面,人们可以利用带薪假期来放松身心,借此机会来参加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比如祭孔大典、满清文化节等,同时这又不失为一个全民教育的好机会,可以借此时机向公民介绍中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以及关于传统节日的优美传说。

3.推行带薪休假制度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发展观

节假日的设计就应该“以人为本”,应该尊重人的生活规律和文化本身的规律, “黄金周”在人们的生理和心理上,容易造成一种大干大休、大起大伏、大起大落的循环状态,既不利于休息,也不利于劳动。实行带薪休假说明了党和政府坚持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兑现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从“以人为本”的观点来看,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后,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将旅游活动安排在方便的时间进行, 推动个人更有选择空间的带薪年休假制度,让公众享有必要的、真正的休息权,不仅是公民权利的体现,更可起到旅游经济健康发展剂的作用。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旅游业 金融业 融合 模式 法规

旅游业与金融业同属现代服务业,是金融业的战略支持产业,而且旅游业发展面临旅游投入不足、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加快旅游业与金融业的融合发展是适应旅游业、金融业发展新形势,谋求双赢发展的应有之举。

一、金融是旅游经济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快旅游业与金融业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共同促进国民经济总体目标的实现

我国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更是国民经济的综合性产业,涉及29个经济部门,直接和间接影响细分行业109个。旅游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经得到充分认识。旅游业对扩大内需、保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应加强战略合作,共同加大金融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力度。

(二)可以有力促进旅游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我国旅游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以及云南旅游经济强省和“中国一流、世界知名旅游目的地”等发展目标都为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也创新旅游投融资机制。利用金融手段还可以有针对性的促进旅游各行业的发展,使产业结构得到了合理调整。旅游业发展面临长期制约瓶颈就是资金问题,但当前涉旅企业贷款难、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比较突出,旅游业与金融业合作可以发挥行业监管职能,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加大信贷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完善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

(三)支持金融业发展机遇和金融创新

旅游业具有广泛的资源,金融业可抓住旅游业蓬勃发展的良好机遇,积极扩大融资渠道,进一步开拓旅游产业与银行在投融资方面的渠道,实现旅游与金融的投资互动,培育金融业增长点,创造银旅、银政的双赢和多赢。

二、旅游业与金融业融合发展的模式

主要有政策性融合、商业性融合两大类。前者是由政府或政策性金融机构牵头实施,例如《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后者是由旅游主管部门或企业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如《湖北省旅游局与中国银行湖北分行签署旅游金融战略合作协议》。在这些合作模式中,双方均表达了共同促进的意愿,按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的方针,配合财政、交通、商务等相关配套政策,为旅游业融资提供良好服务,共同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和提高旅游者服务水平,实现合作多赢的重要举措。

(一)旅游业的角色

旅游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协调和推动落实有利于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创造有利于银行、企业加强合作的政策环境和服务平台。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为国内各类旅游企业和旅游者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在推动旅游产业发展、促进金融参与旅游项目等方面与金融进行全面合作。

(二)金融业的角色

金融业主管部门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和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利用自身“全产品、全平台、全方位”整体优势,共同探讨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机制,积极探索构建旅游项目评价标准体系,建立了金融支持旅游行业监测制度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会同当地旅游等部门对支持旅游行业的贷款对象、投向、用途、利率等进行持续监测,就信贷支持提出有针对性的信贷政策指导意见,将旅游业信贷支持纳入评估范畴,鼓励和引导各级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大力支持旅游资源开发,扶持旅游基础旅游完善,为旅游发展提供良好金融服务环境,推动旅游业与金融业的深度融合。

三、旅游业与金融业融合发展的主要内容

(一)从旅游方面来看

以游客需要和提升旅游综合服务能力为导向,围绕旅游城市发展目标和重点培育的特色旅游产品,针对游客去旅行游览中面临的进入难、出去难、停车难、就餐难、如厕难等问题,推出旅游设施建设、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金融服务需求,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项目和休闲度假旅游区开发建设。具体来看:

一是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旅游项目、旅游名镇名村建设。梳理旅游资源,研究可以上市的旅游资源并与金融机构进行接触。对旅游项目好(包括项目前景、包装等方面)、资本金到位、企业信誉度良好,重点推荐获得贷款。对基础设施和景区进行高标准的硬件设施建设。建设大型生态停车场,购置观光巴土,在景区全面实施了数字化景区建设工程。

二是扶持餐饮、家庭旅馆、旅行社、旅游商场等各类旅游经营户(特别是农家乐经营户)等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提供公司金融服务。解决旅游企业贷款困难、刷卡POS机手续费高等问题,切实改善景区支付环境。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乡村旅游扶持力度。大力支持旅游商品开发、土特产品种植加工以及旅游产品的开发等特色农业的发展。支持大型旅游企业“走出去”。

三是为各类旅游者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务。推出旅游消费贷款业务,继续加大旅游消费券发放力度,增强银行卡在境内外的旅游服务功能,完善旅游者个人的便利的金融服务。培育和发展旅游业保险市场、创办旅游意外保险,为外地游客提供满意的旅游氛围。增加旅游者个人保证金的形式。

四是做好旅游资金管理。做好资产抵押、担保、资本金和还款能力等放贷条件工作,可以采用保证人担保的方式提供贷款,同时降低旅游企业的贷款难度。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为旅游产业提供服务的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形成旅游信贷支持与金融风险控制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推动旅游资产证券化,积极发展旅游信托基金、旅游租赁服务公司。共同向各级政府争取到更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产业扶持资金,或组织企业共同设立基金,作为跷板来吸引金融机构给予旅游企业和项目更大的支持。做好旅游业发展专项基金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服务。

五是推动政策性金融的支持。注重采取了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市场运作、政策性金融推动、最后实现多方共赢的全新合作模式。通过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整合政策性金融以及优质企业的各方优势,实现优质资源的有效对接,与当地政府合作共同打造强有力的旅游投资集团,全力支持旅游目的地建设。

(二)从金融方面来看

制度上要增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责任意识、加强信贷支持、强化金融服务、加强协调努力营造支持旅游业发展良好金融生态环境。要明确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给旅游业提供授信和融资的总额。进一步加大传统商业性信贷支持,积极寻求政策性金融支持,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引进和创新旅游产业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调整旅游业授信管理制度,引进和创立旅游银行。金融创新方案还可以使旅游行业企业可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发行基金等渠道融资。

服务上要调整和优化网点结构布局,创新技术手段,为旅游景区、饭店、游客提供便捷金融服务。主动为各主要旅游企业安装刷卡和自动取款机,大力发展上门收款和保管箱业务,主动在三星级别上酒店设立外币兑换点。发挥专业优势做好旅游项目的包装、策划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吸引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更多的信贷支持。为旅游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批、优先发放。

产品上要开发适合旅游业的特色金融服务、努力拓宽旅游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创新适合旅游业的特色金融服务。积极探索景区经营权和门票质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质押等新型信贷产品。根据不同旅游产品特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出相应的融资产品和非融资服务,积极支持旅游创意企业的融资需求,如湖北省旅游局与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灵秀湖北”信用卡发卡合作协议,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综合性的服务。

投向上要增加在旅游交通建设、景区建设、接待能力、农家乐乡村旅游等方面的信贷投入力度,加大对外向型经济、农牧业、特色旅游业、生态环保等方面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推出旅游文化国际化贷款、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国际会展服务设施建设贷款和出口基地建设贷款。

四、旅游业与金融业加快融合发展的法律制度保障

要取得党委政府和立法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有关法规中明确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业发展,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促进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宏观部门帮助牵头召开旅游与金融机构座谈会,加强旅游与银行机构的合作,加大金融机构对旅游工作的支持力度等问题进行研究。为确保融合发展内容更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应向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有关旅游景区、旅行社代表及金融界代表进行广泛征求意见。

要建立长期、稳定、良好、高效的合作关系和定期沟通联系制度。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建立长期合作协调机制,对双方合作扶持企业和项目相关情况进行跟踪。要明确具体的对接协调单位,负责具体事务处理和协调解决合作备忘录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积极开展政企对话、银企对接等活动,搭建投融资平台,向各金融机构推介旅游项目。

要加强金融法律、政策和旅游企业信息沟通和培训。当前旅游信贷困难主要是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信贷机构专业化项目主动服务不够、旅游项目研究不深入、旅游企业和项目信贷资本金不足以及信用缺失等问题造成。由于一些地区的旅游企业的不良贷款率远高于一般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率,因此更应加强合作和交流,强化信息的互通有无。要加强对农家乐经营户的管理、指导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服务水平和诚信意识,使乡村旅游市场更加规范化、秩序化。要进一步丰富旅游企业负责人财税金融工作知识。

要保持旅游业的发展势头。不断拓展合作的层次和领域,建立和提升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旅游局、旅游企业和旅游经营户应抓住旅游金融全面战略合作的重大契机,进一步加快开发建设步伐,以项目为载体,建立旅游项目库常态化对接机制,加大对旅游项目的支持力度。

参考文献:

①国家旅游局,中国银行,《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合作备忘录》,2010年12月29日

②湖北省旅游局,中国银行湖北分行,《旅游金融战略合作协议》,2011年8月23日

篇3

关键词:经济转型;政府行为规范;优惠政策供给;私营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7)05―0041―08

一、引 言

优惠政策和法律制度通常被看成是转型期中国私营企业发展的重要贡献因素。许多文献着意于刻画作为政府“偏好、态度及认知水平”集中反映的政府政策所扮演的角色[1]。还有一些文献从“制定法”的层面强调了法律制度完善对私人企业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2]。在他们看来,有关私营企业财产权的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决定着私营企业发展水平。

奥尔森[3]则提醒人们警惕政府所具有的进行大规模征用或罚没,以及单方面改变契约条件的能力。若政府行为受到严格规范,政府规模和行为变化的后果通常是可以预期的;相反地,当政府行为缺乏必要约束时,由于无法预期政府可信承诺的能力,私营企业产权将面临较大不确定性(风险),企业投资激励会受到抑制。正如施莱佛等人[4]所指出的,一个行为受到有效约束的政府,规模扩大更多地意味着供给公共产品能力的提升,不会直接导致政府从事非生产(掠夺)性活动能力的增强,客观上是有助于企业及国家经济发展的。沿着这一思路,我们的兴趣主要在于检验政府行为与私营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而判断优惠政策与法律制度在转型期中国私营企业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

二、理论与假说

(一)法制、政府行为规范与企业财产权保护

熊彼特发展了一个企业家在企业成长及经济变化中发挥中心作用的理论框架。钱德勒从经济史的角度详细描述了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的美国企业为应对技术和市场变化所发生的演进。在企业的演进(发展)过程中,企业家的素质和反应被视为关键性的解释变量。循着熊彼特和钱德勒的传统,赵志君和金森俊树[5]分析了中国和俄罗斯私营企业规模(发展水平)的决定因素。他们试图证明,私营企业规模与企业家才能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转型期中国私营企业的发展水平是由私营企业家的边际能力决定的。

如果考虑到经济转型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特征,我们则倾向于韦伯的看法,影响企业家人力资本投资和企业家创新激励的结构性因素应更具解释力①。先进工业国家的历史提供了大量经验证据,只有在财产权得到有效保护时,企业家才有可能对技术和市场变化带来的机会做出积极反应。

保护企业财产权的法律制度无疑是重要的,但正如张维迎和邓峰[7]所指出的那样,很久以来,知识界关于变法的讨论多从“制定法”的层面展开,具体制度层面的博弈却被忽略。保护私营企业财产权被片面理解成:在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条件下,政府应如何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及法律。在我们看来,这种无视政府权力“双刃剑”性质的做法存在着将研究引向死胡同的风险:政策和法律的效果往往由政府官员的认知水平和业务素质来解释。

用来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政府权力,同样也可能被用来掠夺私人财产。也就是说,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可信承诺,是人们愿意融入社会的前提。但不受控制、不受约束的政府权力使得政府对私有财产的承诺不可信,对分散的私人投资和企业资本扩张产生了强烈抑制。如同经济关系中的委托人和人,单靠各种形式的法律条文还不能对政府行为产生足够的控制,也不足以保护委托人免受人“不良行为”的危害[8]。

白重恩等人[9]在最近一项有关中国私营企业银行贷款的经验研究中,将法律(政策)分为法律(政策)内容和法律(政策)执行两部分,并认为中国不同省区的地方政府对法律(政策)的执行力度是不一样的。在法律保护不到位的情形下,私营企业发展起来的替代性安排(自我保护机制)对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我们想进一步说明的是,替代性安排形成和存在的根源正是因为政府行为没有受到严格规范。从长远看,私营企业自我保护机制的负面影响会非常显著:容易形成历史上所谓的,削弱法律(政策)的可执行特征,导致国家强制的“低水平均衡”,最终影响到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张维迎和柯荣柱[10]在一项跨省调查中发现,与中小企业相比,大型私营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要密切得多。将拥有过大的权力、行为不受限制的政府视为某些现象的始作俑者是站得住脚的。法律制度(政策)可执行性特征的缺失阻碍了个人和企业去发挥企业家精神从而承担起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提高所必需的风险。根据以上的讨论,我们提出第一个需要检验的假说:

假说1 过大的政府权力、不规范的政府行为使得政府对私营企业财产的承诺不可信,削弱了法律(政策)的可执行性特征,对私营企业发展会产生显著抑制。

(二)私营企业发展中的优惠政策因素

众所周知,不同于其他转型经济,中国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速度上的“渐进性”。在转型过程中,各级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治理权是逐步解除的。在这个意义上,大量文献强调了各级政府有关“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变化对私营企业发展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但根据我们前面的讨论,片面从数量及形式(内容规定)上强调所谓的优惠政策供给并没有多少实质性意义。例如,由于政府权力对私营企业利润的侵蚀,私营企业行为发生扭曲,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准确预期私营企业行为,构成私营企业融资障碍[11],这并不能单纯通过金融政策的改进来消除。民用航空业、石油化工业中的私营企业因国有垄断企业不断排斥、挤压,处境艰难的现实,同样能够说明一再寄希望于通过政府提高优惠政策(数量和形式)的供给水平来从根本上改善私营企业发展现状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误区。从这一点出发,我们还需要检验本文的第二个假说:

假说2 政府优惠政策的供给水平并不是20世纪90年代中国私营企业发展特征形成的主要贡献因素。

三、变量和模型的选择

(一)数据来源和变量选择

本文的分省面板数据(1996―2003)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和《中国财政年鉴》所披露的官方数据①。根据巴罗[12]的研究,如果政府受到严格监督,政府规模扩大可能会加强企业盈利能力;否则,政府规模的扩大将导致企业绩效下降。在本文中,我们使用政府规模、公检法支出比重等替代变量来刻画政府行为对私营企业发展的效应,并由此判断法律(政策)是否具有可执行特征,即转型期中国私营企业的产权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

为尽可能准确、全面地反映一个地区私营企业发展状况,我们采用企业平均规模、私营企业工业总产值(ID)和私营企业投资者人数(IV)三个变量描述地区私营企业的发展水平(SC)。工业总产值和企业投资者人数主要反映了私营企业在数量、新旧企业更迭方面发生的变化;企业平均规模则可用来说明企业由小变大的趋势,通常代表了更高水平的企业发展[13]。

为避免模型中的选择性偏差,一是利用面板模型控制各地区的特点,二是采用虚拟变量。作为一个幅员辽阔并且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大国,中国各地区之间在自然、历史条件上的差异以及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动都有可能对私营企业发展产生程度不一的影响。故有必要对不同地区和某些特殊经济事件的影响进行控制以保证回归结果的可靠性。各解释变量及控制变量的说明见表1。

(二)模型的选择

本文对随时间改变效用的变量均作了滞后一期两年移动平均数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可避免各种可能性偏差,如通过对各变量的相关系数检验,各解释变量之间共线性均在可允许范围之内,各回归模型不存在异方差。为检验相关解释变量对私营企业发展的贡献,我们建立两个双向面板约束模型((1)、(2))和一个总体非约束模型(3):

因变量LN(Pit)表示i省在第t年的私营企业产值、投资者人数和平均规模的自然对数,模型包含了前文定义的所有解释变量,下标t-1表示取滞后一期的两年移动平均值α0……α10、β0……β9和γ0……γ4是待估计的参数,εit(μit、ωit)代表随机误差项。(1)式主要用于估计在给定其他变量影响的条件下,优惠政策的贡献;(2)式中的六个解释变量主要用来刻画政府行为的效应;(3)式则用来衡量优惠政策和其余六个变量对私营企业发展的总体贡献。

四、回归结果分析

本文利用Stata8.0软件对模型(1)、(2)、(3)分别进行了回归,表2、3、4报告了按工业产值、企业规模和企业投资者人数计算的回归结果。Hausman 检验结果显示:在表2、3、4中,方程(2)、(3)均是固定影响模型(FEM)优于随机影响模型(REM);对于方程(1)则是随机影响模型优于固定影响模型。

在所有回归结果中,知识产权变量系数都是不显著的。知识产权授权率对私营企业发展没有产生预期的正向作用,说明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缺乏效率,许多已颁布的法律(政策)并没有被认真执行。政府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可能是一个重要原因。行政管理变量对私营企业发展的影响在3个模型中都呈现出负相关关系,且系数绝对值较大。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每增加1%对私营企业发展带来了约11%―87%的负面影响。政府行政管理能力的变化对私营企业没有产生正向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私营企业发展。

公检法支出变量的影响在表2负的不显著,在表3和表4则是显著负相关关系。与我们的预期相反,公检法支出占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比重的增加对私营企业发展似乎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一般情形下,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的增强有助于契约执行和降低各方交易成本,

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对交易活动的制约,使私营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获得银行信贷和扩展业务范围[14]。但我们所取得的客观数据无法反映效率和公正的主观判断。公检法支出比重的上升也可能意味着机构臃肿、低效率和政府司法机构从事非生产性活动的能力有所加强。

制度外收入在表3中不显著,在表2和表4呈负的相关关系。可以认为,制度外收入对私营企业发展产生了较明显的负面影响。这一发现与陈抗等人[15]用预算外收入衡量政府 “攫取之手”行为得出的结论基本吻合,比例越高,“攫取之手”行为越强。关于政府规模的影响,如我们所预期的,在所有回归结果中,政府规模均表现出明显的负相关关系,政府规模的扩大抑制了私营企业的发展。政府任意决策的权力不受限制,随着政府规模的扩大,监督政府的难度上升,政府从事非生产性活动的能力得到了加强,公共产品的供给却没有得到显著改善。

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虽在表2和表3中均呈现出正相关关系(1%的显著性水平),但在表4却表现为负的10%显著性水平。对私营企业规模为负的显著,表明在私营企业规模由小变大的过程中随着沉淀成本增加,面对缺乏必要监督的政府行政行为,出于对政府侵权的担心,企业家资本扩张行为受到了抑制。根据上述回归结果的分析,不规范的政府行为对私营企业的负面效应比较显著,政府对私营企业产权的保护并不完全到位,客观上阻碍了私营企业的发展,即本文的假说1可以被接受。

优惠政策变量在表2和表4(各表的模型(3))中均呈现出正的不显著性,虽然在表4(模型(1))中具有5%的显著性水平,但对私营企业投资者人数的解释力不强(颁布一个单位的优惠政策仅给私营企业带来约3%的增长率,且R2值小,拟合优度不高,解释力不强),一种可能的解释是,随着市场化水平的提高,现有政策仅在税收、融资等方面直接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当政府承诺缺乏长期可信性时,优惠政策只能在短期内为私营企业主发展私营企业提供激励。由于面临着信息不对称、部门利益集团寻租,政府过分热衷于优惠政策的制定,反而有可能对私营企业的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通过重新引入F’值,其他自变量的总体解释力明显强于优惠政策变量,相关的非约束模型均呈现5%的显著性,而优惠政策非约束模型却不显著。与规范的政府行为相比,优惠政策对私营企业发展的影响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显著。也就是说,本文的假说2得到了强有力的支持。

在东部地区,虚拟变量对私营企业工业产值和企业投资者人数具有正的显著影响;而在西部地区则呈现出负的效应。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并未像预期的那样阻碍私营企业发展。表2和表3中金融危机虚拟变量系数均呈现1%的显著性水平,与金融危机前相比,私营企业工业总产值和投资者人数在金融危机后的五年内增加了66%。金融危机前后私营企业的规模变化不大(表4中金融危机虚拟变量系数均不显著),可能是金融危机主要影响了较大规模的企业,私营企业因为规模普遍较小,行为不够规范,反而避开了金融危机的沉重打击。另一种可能性涉及到企业的融资方式,中国私营企业主要依赖内源性融资,外源融资比例很低。

五、结束语

黄仁宇[16]曾经形象地用一个“立”字来比喻中国社会制度结构的变迁。他认为,经过数代人的不懈努力,中国社会已成功建立起上层建筑“”和相应基层组织“_”,但中间的两个撇“ソ”字却从未真正立起来,即法制始终不能有效阻止上层对基层的侵扰,私营企业的发展环境充满不确定性。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在建设法制社会,特别是在政策制定和国家立法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在规范政府行为,解决韦伯所谓的经济体制的“可预见性”问题上却进展有限。本文的计量检验结果显示,不规范的政府行为仍然阻碍着中国私营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变。

过大的政府权力和不规范的政府行为使得政府承诺缺乏可信性,政策和法律的可执行性特征被削弱,将迫使私营企业寻求官方庇护(发展自我保护等替代性安排)。政策和法律不彰,结果就是“钱权交易”的腐败故事[13]。这显然与我们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宗旨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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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回顾

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产业和发展经济、吸纳就业人口最重要的产业之一,旅游业在本质上属于资源型产业,其存在和发展依赖良好的环境质量,有赖于自然的馈赠和社会遗产。但在经历了持续快速增长后,旅游业对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的负面性逐渐显现出来。受全球可持续发展浪潮的影响,以“不断保持环境资源和文化的完整性,给旅游区的居民公平地分配旅游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宗旨的“可持续旅游”成为旅游业发展的新方向,其内涵已得到普遍认同: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是顺应全球可持续发展浪潮的社会必然,需要增进人们对旅游所产生的环境效应和经济效应的理解,强化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要立足于促进旅游业的公平发展,改善旅游接待地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向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旅游生活,保护未来社会旅游资源或产业开发赖以存在的生态环境质量等;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要求旅游与自然、文化、人类生存环境成为一个整体。

但从全球范围考察,由于发达程度、实践主体、利益导向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地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进程迥然不同。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基础、技术条件、物质环境比较优越,在获得可替代资源、发展清洁能源、提高规划水平以及公共管理方面更容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想。而且发达国家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凭借资本力量将市场范围拓展到全球,在事实上实现了较大程度的环境公害输出,获得了局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胜利。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贫困地区,由于基础薄弱,国家经济政策的优先权、公共管理的结构、环境问题、过度商业化和国际旅游系统的结构等因素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形成了挑战。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具体决策必须基于当地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平衡,必须在各方利益中不断博弈。贫困是可持续发展最大的障碍,减贫是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任务。但在减贫的现实目标之下,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更容易在决策中倾向于现实利益、经济利益,即在寻求发展、缩短与发达国家差距的名义下,旅游业的决策会更加强调经济利益,保护环境或遗产屈从于经济发展。同时由于旅游资源的公地悲剧问题,旅游发展中会出现经济下滑、资源破坏、环境恶化、旅游满意度下降等问题,进而形成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障碍。

解释各国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进程差异的一个重要理论工具是路径依赖理论。路径依赖源自于生物学,原指物种进化时,偶然性随机因素启动序列控制机制,使物种进化产生各种各样的路径,这些路径互不重合、互不干扰。在经济学界,路径依赖最早用于对技术变迁的分析,随后引入经济学的研究范畴,成为现代经济学中发展最快、应用价值最高的学说之一。有关路径依赖的研究涵盖了从个体组织到整个社会制度体系的各个范畴。在新制度经济学领域,诺斯指出一旦发展路线沿着一条具体进程进行时,系统的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历史上关于这些问题所派生的主观主义就会增强这一进程。这种自我强化机制使得一项制度一旦形成便会沿着既定的轨迹呈惯性式的演化并不断强化,从而使制度被锁定在某种状态中,形成路径依赖。路径依赖既是一种状态,也是一种过程。就过程而言,路径依赖是一个非遍历性的随机动态过程,它严格地取决于历史小事件(small historical matters);就状态而言,路径依赖是一种“锁定(lock―in)”,它可能是有效率的,也可能是无效或低效的。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替过程,是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任何制度变迁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之下发生的,一定的制度环境和利益主体的目标追求构成了制度变迁的路径约束。制度变迁取决于制度的供给和需求,而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取决于制度变迁的收益一成本分析以及新制度安排所带来的预期收益L,~S J。我国目前的改革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变迁过程,具有鲜明的路径依赖特征:第一,初始的体制选择会提供强化现存体制的刺激和惯性,因为沿着原有的体制变化路径和既定的方向往前走,总比另辟蹊径要来得方便一些;第二,一种体制形成以后,会形成某种在现存体制中的既得利益的压力集团,他们要求巩固现有制度,阻碍进一步的改革,即使新的体制较之现存的体制更有效率。旅游业是改革的重要领域,也是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领域。本文基于可持续发展视角,立足于我国旅游业发展制度环境的变迁,以路径依赖理论为分析工具,解读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路径依赖,并从中寻求制度创新的方向与思路。

二、我国旅游业发展的路径依赖:对可持续性的挑战

(一)旅游业发展制度变迁的轨迹

建国以来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呈现出鲜明的历史特点。第一阶段是计划管制期(1949年-1978年)。此时由于特殊的社会背景,旧的旅游业运营的社会政治与经济基础不复存在,新的旅游事业开始萌芽,成为外事工作的组成部分,接待规模有限,政治色彩浓烈,不谈经济、文化意义。这一阶段先后出现了厦门华侨服务社、中国国际旅行社等事业单位,出台了《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等管理制度,在1964年明确了发展旅游的方针任务:宣传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成就,扩大对外政治影响,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在经济上为国家吸收自由外汇。历经30年发展,旅游始终从属于外交事业,旅游业内的组织体系和业务运营是按照国家外交和宣传的需要来设计和开展的,没有独立的产业地位,增长和发展空间与同时期国际旅游业的飞速发展相比微不足道。第二阶段是体制转型期(1978年~2001年)。在改革开放的影响下,旅游业走出了外事接待的影子,成为独立发展的产业,经济功能得到极大的重视,初具产业规模,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此时旅游业的主要任务是为经济发展做贡献,中央集中控制有所弱化,旅游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政府的管理由前期的集中控制转为政府主导,旅游业发展全面启动。第三阶段是初步市场体制时期(2002年)。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契机,旅游市场逐渐开放,旅游政策逐渐向市场体制要求靠近,旅游业作为综合性社会现象的综合效应开始显现,形成较大的产业规模,具备较强的供应能力,旅游业发展进入成长期。

总体上看,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经历了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多元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历史时期。当前经济体制转轨、政府职能转型、社会发展多元化以及公民旅游需要普遍化为旅游业发展的制度变迁创造了必需的环境,也提出了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要求。

(二)旅游业发展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分析

1.经济目标导向。尽管旅游业是关联性极强的综合产业,但在我国旅游业发展进程中经济功能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无论是改革初期强调的“旅游创汇”,还是1998年、2008年两次金融危机中强调的“旅游扩大内需”,宏观的发展方针都侧重于旅游业的经济功能,无形中弱化,甚至忽略了旅游在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综合效益。现阶段旅游业综合衡量指标依然以经济指标为主,如国家旅游局对旅游业统计的主要口径是旅游接待人次数、旅游外汇收入、旅游总收入等,对于旅游发展的生态、文化、社会效应没有涉及,旅游业发展的外部效应也无从衡量。在这一目标导向下,关于旅游业经济功能的社会认知十分普遍,形成了社会共识,决策者的价值趋向十分明显,对旅游业性质和功能的认知局限在了“经济产业”之上。

但单一地或过度地强调旅游业经济功能,以及经济利益至上的旅游发展评价体系客观上将人们对旅游业的关注局限在经济利益上,旅游的综合效益仅停留在观念层面,对具体实践没有明确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不利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表现在:

第一,旅游资源的价值理解狭义化。资源是资财的来源,经济目标的定位将这一认知推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对旅游资源在促进文化传承、保障环境的完整性、多样性、原真性等方面的价值有所忽视,旅游业发展的意义被局限在经济增长上。在实践中导致旅游资源的过度开发、破坏和浪费现象,甚至走进“先污染,后治理”的误区。

第二,旅游综合效益被弱化、淡化。旅游发展侧重经济评价促使国家、地方在制定旅游发展的方针、政策时特别强调旅游对经济的拉动作用,进而导致对环境问题的疏忽、对社区居民人文关怀的缺失、对旅游发展外部不经济性的漠视,难以构筑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

2.政府主导发展战略。政府与市场的制度安排在我国旅游业发展进程中至关重要。国际上旅游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显示,当处于启动阶段时,旅游业通常选择政府主导战略,由政府充任旅游发展的“催化剂”,并以行政力量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我国旅游业在改革开放初期选择了政府主导发展战略,并一直延续使用。该战略通过运用行政体制力量,快速动用政府所掌握的经济资源,加快旅游开发和建设,迅速形成较大的产业规模和供给能力,促进了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这一战略选择在我国具有历史必然性。旅游业发展之初,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建立,市场机制尚未发育成熟,市场失灵的领域广、程度深,亟需政府“有形之手”的介入,以弥补市场主体的缺位或弱化。同时,由于当时旅游产业基础极其薄弱,必须依靠政府的主导力量才能促进众多部门与行业的协调,营造和改善旅游大环境。

但政府的干预要和经济发展、市场发育程度相结合,不管政府职能如何扩张,经济运行都应以不损害市场竞争为基本原则,只有这样市场才能发挥基础性、持续性的作用,政府与市场的功能才能相互补充。目前我国旅游业已形成较大的产业规模,具备了相当的产业供给能力,旅游业发展进入成长期,既有的政府主导战略在转型时期对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了两个方面的阻滞:第一,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导致资源配置低效或无效,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第二,政府居于市场之中,以参与者的角度去设租寻租,容易导致旅游市场行为中行政粘连过多,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屈从于政绩导向、现实利益导向,影响了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运行效率和效果。

3.逆向发展模式。在国民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不高、依赖旅游扩大外汇储备的约束之下,我国旅游业选择了逆向发展模式与路径,即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以最大限度赚取外汇,扩大旅游经济收益,以及以最快速度追赶国际旅游业的发展步伐。实践中逆向发展模式的运行主要依靠以旅游景区为依托、主打团体观光旅游的“点线旅游”经济体系。进入1990年代后,国内居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城镇居民的可自由支配收入和可自由支配时间大为增加,加之旅游交通网络和交通设施的完善,国内旅游迅速发展起来,并逐渐发展出境旅游,形成三大旅游业务支撑的旅游产业规模。

逆向发展模式与“点线”旅游经济体系是以旅游资源为基础的。我国是旅游资源大国,尤其是人文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在发展初期以团体观光旅游的形式开发旅游产品基础良好、市场广大、立竿见影。但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流于肤浅,资源内涵挖掘不够,同时旅游业内在经营素质的挖掘和培养也极其缺乏,导致旅游业内产品结构单一、旅游经济体系单薄、旅游发展后续乏力,旅游经济效益的提升主要依靠旅游接待规模的增长,旅游景区、旅游目的地的环境容量形同虚设。旅游是环境友好型产业,但一旦超过旅游环境的承载力,加之急功近利的规划和建设,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接踵而至。而且在现实利益驱动之下,叫停过渡开发与接待十分困难,旅游目的地将陷入旅游发展的恶性循环,造成长期的“不可持续”。同时由于不少旅游资源分布于边远地区,综合发展水平较低,治理污染、修复环境的难度更大。实际上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增长是通过粗放式的经营方式来实现的,旅游业的集约化程度较低,旅游资源的破坏、浪费现象严重,有违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原则。

三、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创新

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路径对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变迁形成了路径约束,其深层次的原因乃是原有发展路径中锁定的利益分配机制。霍沃斯(Howarth)把可持续性定义为代际间的机会公平,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也需要保障旅游发展的利益和权利在代内和代际之间的公平分配。尽管路径依赖在制度变迁中的阻滞作用是客观存在,但处于转型发展时期的旅游业必须针对路径依赖中的各种因素进行有意识地创新,以减少路径依赖对制度变迁产生的负面影响,缩短制度变迁的周期,尽早实现有利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

(一)产业定位:战略支柱产业

产业定位是明确产业在经济系统中所处的地位,对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换有着重要的作用。旅游业是世界公认关联性很强的部门,据统计关联到29个部门108个行业。针对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方面的巨大作用及其良好的发展预期,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战略性支柱产业的定位目标,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家战略体系,为旅游业发挥其先导作用、连锁效应和扩大社会就业指明方向、奠定基础。战略性支柱产业的定位使旅游业所彰显的产业效益和市场前景进一步得到全社会的确认,产业地位空前提升,为旅游业深化改革、挖掘产业发展潜力、扩大产业规模、促进集约化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新的产业定位优化了产业政策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突破旅游业传统经济定位目标的路径约束,使旅游业自主发展的需求得以实现,着眼于产业发展潜力、产业规模效应、产业带动能力等关键领域培育产业素质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战略性支柱产业定位的落实需要从三个方面人手。第一,深化旅游企业改革,促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业。第二,规划旅游产业布局,围绕旅游核心 吸引物组建由具有竞合关系的旅游企业、相关企业和支撑机构组成的价值链群,构建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发展模式,发挥集群作用,实现规模扩张和资本扩张的统一。第三,通过业态拓展,强化旅游业水平拓展、横向拓展、纵深拓展的能力,增强旅游业带动能力。

(二)政府职能:有限政府主导

战略性支柱产业定位目标实施的原动力是市场作用,但政府的宏观调控必不可少,可以调节“市场失灵”问题。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旅游业进入发展阶段,政府职能面临转型的需要,南“全能政府’转为“有限政府”,推行“有限政府主导模式”,实现政府与市场的最优功能组合。这一模式在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及旅游业自主发展综合需求的客观条件下应运而生,追求政府主导的有限性旨在利用政府的能力,以低成本来满足社会对公共物品的需要,实现“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的发展方向,最终保障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有限政府主导模式有利于突破完全政府主导的旧体制,通过制定相应制度来规定和理顺私营部门之间、私营部门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得以回归,市场运作效率得以提升。

有限政府主导模式的实施要求包括:第一,规范性要求,即政府作为具有强制力的组织在旅游业发展中加强自律,规范自身行为,尊重市场规律,实现政府干预的理性退让;第二,间接性要求,即政府间接调控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推动区域平衡发展;第三,服务性要求,即政府着重建立和完善旅游法律体系,规范是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部门协调等方面发挥作用,实现政府对旅游企业的服务和支持。

(三)法律保障:健全旅游法律体系

《牛津英语辞典参考》中将法律定义为“一个社会中制定的规则或约定俗成的条款,是对某些行为的准许或禁止,通过强加惩罚来执行”。法律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同时法律建设与改革也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国旅游业法律建设旨在通过专门法制来确定市场经济的人本主义、平等和尊严、等价交换、诚实信用等核心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进而规范旅游业中复杂而综合的社会关系,解决暴露出来的矛盾、纠纷和问题。因此旅游法律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建立以消费者为核心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利保护机制,建立保障当代公民参与旅游、分享利益的机会和权利的公平机制;建立旅游资源适度利用与有效保护的约束机制、建立经营行为和消费行为的约束机制、建立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的约束机制、建立保障代际公民参与旅游、发展旅游、分享效益的机会和权利的公平机制;建立旅游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机制、建立旅游法律体系与相邻部门法律的协调机制、建立我国旅游业与国际旅游业的协调发展的法律机制、建立旅游发展相关的法律体系与社会伦理道德、文化习俗、宗教习惯等柔性制度的协调机制。新的旅游法律体系有利于增强新制度和现有制度的能力建设,进一步摆脱传统发展路径对制度变迁的约束,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旅游法律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包括:处理好改革创新和规范立法的关系,加快制定旅游基本法,完善旅游单行法和现有管理条例;解决好单项立法和综合立法的关系,妥善处理旅游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衔接;明确旅游法律规范的执法主体问题、明晰立法条文和可操作性;全面整合旅游行政资源和执法资源,强化宏观调控,统一协调旅游社会关系。

篇5

旅游业是以旅游市场为对象,以旅游资源为依托,以旅游设施为条件,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创造并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务的综合性产业(蔡敏华2006)。咸宁市依长江、靠京广,拥有大批人文、风光古迹,旅游资源十分丰富。过去几年,咸宁旅游业依托地域和资源优势快速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此市委、市政府把旅游业定位为支撑本地经济发展的五大支柱性产业之一。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咸宁旅游业的发展现状与其富足的资源禀赋并不相匹配,仍处于较为初级的产业化阶段,与旅游发达地区相比差距仍然很大。国际经验证明,旅游的开发和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因此,必须切实把握咸宁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有利契机,根据当前咸宁市金融工作的总体思路,努力探索金融支持咸宁旅游业发展的新途径。

一、金融支持咸宁旅游业发展现状

咸宁处于武汉、长沙、南昌三省会城市的等腰三角形的中间地带,拥有京广铁路、武广高速铁路、京珠高速公路、106和107国道等交通要道,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条件便利,同时,旅游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深厚。经过多年的开发和探索,已经形成以“温泉”为中心,以“赤壁和通山”为重点,以“温泉商务疗养旅游区、陆水湖度假休闲旅游区、赤壁文物古迹旅游区、九宫山避暑旅游区、嘉鱼现代农业旅游区和青山水库体育健身旅游区”为框架的旅游格局。数据资料显示,近几年来,咸宁旅游业发展迅速,2010年4A级景区达7个,旅行社41家,星级酒店41家(其中五星级1家),共接待游客1157.08万人次(其中海外旅游者达1.13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达59.41亿元,创汇522.65万美元,旅游总收入占咸宁当年GDP的11.42%,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如表1。

尽管如此,咸宁市旅游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却已然显现,迄今为止,金融支持咸宁旅游业发展仅限于银行贷款,受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的影响,地方资本市场未能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调查资料显示,2010年咸宁旅游业投资规模继续不断扩大,资金来源于政府投资、招商引资、民间投资和金融机构贷款等四个主要渠道,但金融机构贷款在咸宁旅游业资金投入中所占比重甚小;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贷款主要提供给景区特色小商品经营户,对旅游项目的贷款仅占其中很小一部分。除此之外,2010年末全市贷款余额226.88亿元,旅游业贷款余额所占比例极低,与旅游业收入占当年当地GDP11.42%的比例不相匹配,金融对咸宁旅游业发展的支持严重不足。金融供给的不足使得旅游项目规模扩大化的后劲不足,从而影响了当地旅游业的持续发展。

二、金融支持咸宁旅游业发展力度不够的成因分析

(一)政府制度缺位,政策保障程度低

作为支撑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之一,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并非某一个部门或旅游企业力所能及的,有必要由地方政府统领全局,颁布实施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制定持续规范的金融支持策略,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然而,事实证明,迄今为止咸宁金融业支持旅游业发展在现实层面存在制度性缺陷,主要表现为:政府指导金融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思路不清晰、政策性金融步履艰难、商业性金融缺乏活力、合作性金融发展缓慢、非正规金融发育不规范。在咸宁旅游业快速发展过程中,金融支持体系存在着的显著制度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与束缚了咸宁旅游经济的发展。

(二)旅游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后劲不足

一方面,在当前旅游形式从“慢旅快游”到“快旅慢游”的转变中,咸宁旅游业还没跟上节拍,其原因在于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旅游要素未能协调发展,产业链条不够健全。在整个旅游产业链中,观光游比例过大,休闲消费项目明显不足,现已开发的旅游产品不能满足游客多样化的需要。另一方面,咸宁旅游业发展方式粗放,支撑旅游业发展的动力主要依赖于资源开发与规模扩张,文化元素、科技支撑在提升旅游竞争力上的作用不明显。在上述诸多因素的共同制约下,咸宁旅游业在近几年取得较快发展的同时,谋求持续快速发展的后劲明显不足。

(三)金融支持渠道单一,支持力度较小

统计资料显示,咸宁旅游业在发展过程中获得的金融支持渠道单一。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咸宁旅游业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导致银行无法准确、客观地对信贷资产的风险进行量化判断,从而影响了银行对企业申请贷款的支持;同时,旅游相关企业的经营规模及盈利能力总体上处于低水平,无法通过上市进行股权融资或发行债券融资,更无法与大企业竞争有限的证券市场融资份额。二是银行风险意识增强,信贷准入门槛高。长期以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为了规避不良贷款的风险而对企业贷款慎之又慎。三是资本市场不完善,直接融资渠道少。直接融资渠道的缺乏,使得咸宁旅游业在未来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严峻的资金瓶颈。

三、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咸宁旅游业发展的策略

(一)政府方面:注重政策倾斜,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旅游业是战略性产业,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对于拉动第三产业、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拓展就业空间、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政策上要加大倾斜力度,在制度上要加大创新力度,强化地方政府主导,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一是改进银行信贷政策。地方政府应从可持续发展和加强环境保护的战略角度出发,制定专门针对地方旅游业开发的信贷政策,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对于市场前景好的新型旅游项目要放宽贷款限制条件。二是开拓多样化融资渠道。通过制定有效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广泛调动各方资金的投资积极性,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开发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机构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旅游企业和项目的融资力度。三是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通过将金融生态环境纳入对基层政府部门的考核内容,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进而加强地方政府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二)金融市场方面:合理细分市场,开展多元化融资支持模式

金融支持咸宁旅游业发展的力度与效果之所以不理想,一个重要根源就在于地方金融资源的分散化、无序化与非竞争性。为此,金融支持旅游业创新的首要选择应当根据市场需求与公平竞争原则,适应咸宁旅游业发展的新形势与新特点,重新整合地方金融资源,开展多元化融资支持模式。首先,争取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咸宁旅游部门应与国家开发银行进行战略性合作,积极争取利用开发性金融来为地方旅游业的长期开发提供资金支持,较好地填补政府投资与市场投资存在的空白。其次,加大商业性银行信贷的支持力度。通过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建立银企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向金融机构推荐旅游业发展的重点投资领域,并让金融机构适当的参与到旅游项目的前期考察、总体规划与后期开发的全过程中,进而形成旅游信贷支持与金融风险控制方面的长效机制。再次,大力培育和推荐旅游上市资源。对于力求打造成名副其实的旅游城市的咸宁而言,目前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旅游类上市公司,为谋求旅游业的长远发展,应大力培育和推荐旅游上市资源,构筑旅游龙头企业,发展大型旅游集团。除此之外,还可通过建设地方资本市场、努力争取旅游企业债券融资、积极探索将咸宁旅游业资产证券化的创新模式等其他新型融资方式来增强金融支持咸宁旅游业发展的力度。

篇6

关键词:金融 旅游业 发展 推动

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是保证我国市场资源得以合理配置的关键所在,无论在调整产业结构或推动经济发展运行等方面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产业结构与经济内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业也需通过金融的支持以保证自身产业空间得以提升,进一步扩大消费并吸收更多就业劳动力。因此,对旅游业发展中金融的推动作用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旅游业发展中金融的推动作用分析

作为我国现行产业结构中的领先产业,旅游业的发展已逐渐成为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然而应注意到旅游业之所以快速兴起并取得突破性的成就,主要得益于旅游业发展中外界给予的金融支持,包括如企业、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等。具体金融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从企业支持角度。企业方面对旅游业发展给予的金融支持主要表现在风险投资方面,以“如家”酒店以及携程集团等企业为典型代表,其近年来将旅游作为投资热点,一定程度也使旅游电子商务得到快速发展。第二,从政府财政支持角度。自2000年以来,国家整体投资计划中便将旅游产业纳入其中,通过大量的国债资金进行旅游景区名胜古迹的修复以及基础设施的完善等。据相关数据统计,在十一五期间,关于旅游业的发展政府给予的资金支持高达3000亿之多,成为旅游业发展有力的资金保障。另外,当前许多如红色旅游或乡村旅游等也逐渐作为政府投资的重要项目,通过给予资金与政策上的扶持确保以旅游业的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第三,从金融机构角度。旅游业的发展需依托于金融机构方面的信贷投资,许多如中国银行、商业银行等银行多采取相应的信贷业务,以现行旅游信用卡为典型代表,本身具有透支以及分期支付等特征,对带动旅游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作用。除此之外,当前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也为旅游业带来金融方面的支持,如以旅游业为主的上市公司,其发型的企业债券都推动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加上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更多旅游金融产品不断发展起来,使用户可享受到旅游在线服务,能够推动旅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二、现行金融支持旅游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设施有待完善

尽管我国政府部门近年来对旅游业给予的财政金融支持逐年上升,但在基础设施方面仍难以满足旅游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如典型的交通问题,很多中西部旅游景点多因交通问题而难以得以发展。同时在配套设施方面,从大部分旅游景点中都可发现,旅游季节的到来使许多如环保、体育或卫生等设施具有较高的使用率,无法满足旅客需求。另外,在安全体系方面也表现出一定的缺失,旅游管理部门很少与其他如通信、媒体、保险以及医疗机构等保持联动,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将呈现出无序的救援现状。

(二)金融机构信贷方面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旅游业发展中银行投资信贷发挥重要的作用,但相比许多发达国家,在信贷投资总额方面比例极低。许多银行多因旅游企业在管理体制、抵押担保、信用制度以及投资回收时间较长等因素,不愿意给予更多的投入以避免出现较大的风险问题。另外关于旅游企业融资方面的内容也是金融机构困惑的主要问题,在不了解融资需求、旅游经营管理与规划的基础上无法判断风险程度,难以做出适当的信贷投放。

(三)资源合理配置问题

旅游业的发展主要依托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但我国当前市场环境下旅游企业在国际化水平上仍表现出较低的现状,如旅行社,仅局限在新产品开发与海外接待阶段,难以有效控制市场终端。再如饭店行业,很少在境外发现有中国特色的饭店企业。另外关于金融产品方面,以现阶段的旅游保险为例,主要体现在旅行社为旅行者提供的责任险以及旅游者自身的意外险,但在意外险方面往往以自愿购买的形式为主,使旅游保险销售很难快速发展起来。

三、旅游业发展中金融作用发挥的策略

(一)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旅游发展规划

基础设施建设中,重要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对相关设施包括水电、处理污水设施以及保护自然环境设施等给予更多的财政支持。同时政府部门还需结合现行旅游产业发展现状,进行未来发展规划,尤其应注重招商引资工作,通过获得更多的资金渠道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例如关于旅游产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可在规划中便由金融机构沟通参与,依据相关的信息进行发展情况的判断,可使旅游产业信息透明的得以提升。

(二)金融机构信贷投资力度的加强

针对当前旅游业发展中信贷方面的障碍,首先可从银行机构方面进行制度的完善,如贷款中涉及的贷款审批程序或信贷业务的创新等。同时应构建相应的联结机制,加强金融机构与旅游企业间的实时沟通,保证其中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得以改善,为银行提供有效的旅游发展信息。

(三)资源配置中市场作用的发挥

我国旅游上市企业目前从数量上较多,但真正具备国际化水平的公司少之又少,对此可利用市场方式对企业进行重组,使企业规模逐渐扩大,为低成本扩张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加上国家当前致力于推动融资融券、创业板等市场的发展,实质也为旅游企业的发扎提供重要平台。

四、结束语

旅游业的发展需依托于金融方面的支持。在旅游业实际发展中,应正视金融对旅游业发展的推动作用,立足于现行旅游业发展的现状,从政府、金融机构以及资本市场等角度采取相应的完善策略,这样才可使旅游业得到全面发展,更好的拉动我国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徐勇.中国国内旅游业发展及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计量分析[D].东北财经大学,2012

篇7

[关键词] 旅游业;旅居社会;定居社会;网络社会。

一、旅居社会的提出。

自18世纪4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进程,发达国家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刺激了以旅居为目的的旅游业发展[1]。旅游业几乎囊括了“现代化、知识化、信息化”等现代社会的所有优点,同时也几乎满足“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全方位社会诉求。旅游业的这些优越性使得旅游业几乎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内迅速崛起,成为全球最大的产业。中国乃至全球都为旅游业欣喜不已:中国旅游业在短短的30年内发展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截止到2010年,中国有24个省、市、自治区把旅游业确定为主导产业或支柱产业来发展[2]。许多省、市把建成旅游大省、旅游大市或旅游强省、旅游强市作为新世纪的奋斗目标之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全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旅游业列为21世纪的支柱产业,旅游业被看作是具有极大发展潜力的“新世纪产业”[3]。

随着旅游业实践的发展,“旅游活动、旅游现象、旅游产业、旅游经济”等已经成为学术界研究的关键词,旅游研究成为时下学术研究的热点兴奋点之一。但人们逐渐发现,旅游业的研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旅游业的内涵和外延都远远超越了原先人们对旅游的“狭隘预期”。为了突破“狭隘预期”人们尝试对旅游产业的进行拓展(突破) 尝试:第一次是试图用休闲业来替代旅游业,认为休闲业更好地表达了现有旅游业的内涵和外延。2004年以杭州市“休博会”为标志,业界推出了“休闲产业”企图替代“旅游业”这一概念,国家旅游局也尝试以广东为试点推出“国民休闲计划”,似乎休闲产业是旅游业发展的方向和归宿。休闲产业的抛出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狭隘预期”,使得旅游业的内涵更为丰富,外延更为宽广。但休闲产业依然没有完全表达现有旅游业的全部,于是旅游业便进行了第二次扩张。业界和学界都认定旅游业的边界不同于传统产业,已经“模糊和泛化”,政府认定“抓旅游就是抓经济”(旅游=经济),学界认为“旅游产业”其本质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系统”,不仅仅是休闲产业。然而,旅游社会学家并不认同“ 旅游产业” 是一个“ 纯经济系统”, 张凌云(2008) 针对世界旅游组织与联合国统计司、国际劳工组织及其他有关旅游统计的协作机构共同起草的《2008年国际旅游统计推荐方法》(International Recommendations for TourismStatistics 2008) 中所阐述的“个人的惯常环境”这一概念提出了“非惯常环境”这一概念[4],企图扭转“纯经济系统”

旅游观,并尝试为旅游研究构建一个全新的视角。值得肯定的是“非惯常环境”比以往的概念更能准确地表达旅游业的发展现实,因为它既包含旅游,也包含休闲,且不排斥经济。但“非惯常环境”既非一个产业概念,也非一个经济概念,似乎也不是一个准确的社会概念,使用起来可操作性欠佳。为此,笔者在“非惯常环境”这个概念的基础上,再拓展一点,再往前走一小步,提出“旅居社会”的概念替代之前纷繁概念,并认为“旅居社会”是旅游业发展的方向和最终归宿。

二、“旅居社会”的诠释。

社会形态是奠立于一定的生产力之上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它主要反映了社会生活整体性特征。研究社会发展阶段、社会类型通常有两种划分方法:一种以生产关系的性质为标准划分社会形态,即经济社会形态;一种是以生产力和技术发展水平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产业结构为标准划分,即技术社会形态。人类社会从技术社会形态呈现这样的序列:渔猎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在整个序列中的每一个阶段的社会形态是变化的和发展的,从“迁徙”的角度来看,渔猎社会主要是以“游牧”的生活为主,而农业和工业社会则主要是以“定居”生活为主,到了信息社会由于信息化和现代交通工具的“时空压缩”效应,地球变成了“地球村”,人类再一次进入到现代化的“游牧”生活(旅居生活),但这与渔猎社会的“游牧”生活有着本质的区别和其社会质量水平有了质的飞跃。

旅游目的地以游客为主的外来人口规模远远超过了本土居民,其人口结构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从而引致社区组织的变化和重构,并进一步影响整个社会生产关系;与此同时由于旅游业的介入而引发旅游目的地生产力和技术水平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两种变化的合力促使了旅游目的地整个社会形态的变化。为此,笔者把“以旅游产业为主、以旅居民为主的,以旅居生活为主”的“地理、经济、社会和文化”四合一的复合地理人文空间体称之为“旅居社会”。具体表现为“游客规模”远远大于“定居民规模”的著名旅游目的地,比如,泰国的普吉岛、印度尼西亚的巴厘岛、云南丽江、四川的九寨沟、湖南的张家界等。这样,从同一个时间截面来看,当代社会可以划分为三种主要社会形态:一是以定居为主的“定居社会形态”;二是以旅居为主的“旅居社会形态”;三是以网络为主的“网络社会形态”。在当代信息和科技的双重推力下,“旅居社会形态”和“网络社会形态”已经越来越取代“定居社会形态”,“旅居社会”发展越来越快,在全社会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重,几乎成为全球化趋势。可以预见旅居社会在不久的未来将成为未来社会的主流社会形态。第一部分的论述表明,旅游业发展的方向和归宿决定了旅游业发展的轨迹是“旅游业—休闲产业—旅居社会”,而旅居社会是旅游业发展的最高形态。

旅居社会本身是一种高级社会形态。马克思说:“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 [5]旅居社会是介于“物的依赖性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之间的一种社会形态,一方面旅居社会摆脱不了当今社会“对物的依赖性”,同时它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对物的依赖性”,追求“人的全面发展”。

由此可见,基于旅游目的地人口结构转型的视角,“旅居社会”可以说是对“旅游业发展全部”的完美表达;是对旅游业发展方向的一个判断;是对旅游业发展归宿的一个预言。

三、旅居社会的证据。

旅居社会的早期证据是中国明清时期的“会馆”。会馆的出现表明中国明清时期,商人的旅居生活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中国会馆只能视为旅居社会萌芽的标志,是旅居社会的早期雏形。这是因为商人的旅居其目的是为了“赚钱”,从事商业性活动,而非为了追求一种“生活方式”;其二,由于当时交通和信息的制约,商人旅居虽然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旅居商人规模远远小于定居民规模,更不能与当代的游客规模相提并论。因此,无论从会馆商人的生活质量和旅居目的,还是从会馆商人的人口规模来看,中国早期的旅居现象都难以称之为“旅居社会”。

与中国早期会馆不同,当代旅居生活发生了“量”和“质”的变化。首先,旅居民的构成发生了变化,除了商务工作人员的长时间旅居生活之外,还主要包括了游客的旅居生活。其次,旅居民的规模远远大于定居民的规模,“旅居民”成为旅游目的地社会的主要成员和规模稳定的成员。比如,泰国的普吉岛、印度尼西亚的巴厘岛、云南丽江古城等旅居民(游客) 规模往往是本地居民人数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再次,当代的旅居民的主要目的不是从事商业性活动,而是追求一种“生活方式”。因此,无论从“量”上,还是从“质”上来看,当代旅居生活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的一种“典型性生活”,足以构成“旅居社会”形态。

当代“旅居社会”的直接证据和动因主要源自四个方面:一是商务活动的常态化,中国处级以上的干部和绝大部分商人全年约有1/3的时间不在本地生活;二是置业旅游的发展,比如,云南景洪市2009 年48%的房产都是外地人购买;三是全民休闲计划的推广,目前正在广东省试点;四是出于避寒和避暑而形成的国内南北“候鸟式”的迁徙生活,比如,北方的黑龙江有实力的居民纷纷到南方的海南购房,形成了“黑龙江省三亚市”的旅居现象。正是这四个方面的原因,推动了旅居社会的形成和崛起。目前,为了应对“旅居社会”的到来,一些配套的旅居社会制度建设已经开始筹建,其中最具标志意义的是“荣誉市民证”“休闲市民证”和“旅游居民身份证”。虽然早期的“荣誉市民”只颁给对旅游目的地有重大贡献的外来人,并没有大众化,但它是“旅居民身份证”的雏形。最近几年,随着旅居生活的“典型化”和“主流化”,一些旅游目的地开始针对旅居民专门颁发“休闲市民户口”“旅游居民身份证”等类似的旅居民身份证书, 比如,2009年广东增城开始对游客发放市民休闲证,2010年湖南国民旅游休闲卡发行50万张。此外,类似早期会馆,但比会馆更为高级化的旅居民聚集区开始在一些城市和旅游目的地出现。比如,在云南大理“洱海天域”的旅游地产只针对外地人销售,在云南昆明安宁、腾冲等地也出现了专门为游客建设的“产权度假式的旅游小区”。旅居民的身份和生活场所逐步得到旅游目的地的认可和甚至法定,这现象标志着旅居生活的大众化趋势开始出现,旅居社会已经逐步形成。

四、旅居社会的形成。

(一) 旅居社会的演变。

旅游业发展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形态变迁的过程,是一个由传统的“定居社会”向“旅居社会”变迁、转型和重构的过程。在这个变迁过程中,原有定居社会的社会制度、社会规范、社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的“平衡态”的很快被打破,而新的更高水平的社会“平衡态”被重构。旅居社会的发展路径主要遵循:“纯定居”的传统社会形态—“定居为主,旅居为辅”的混合型社会形态—“定居为辅、旅居为主”的旅居社会形态。其中,“纯定居”的传统社会形态是一个封闭性传统社会形态,主要以农业人口为主,贫富差距较小,社会阶层扁平化。总体生活水平较低,其生活方式主要围绕农耕和传统文化娱乐为主,也缺乏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极少。“定居为主,旅居为辅”的混合型社会形态中,游客开始进入,旅居民开始介入传统社会,成为一名新型的旅居民,并从本质上打破了原有社会的封闭性,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转为以农业和旅游业为主。本地居民中的旅游带头人开始转向农业和旅游业的混业经营,部分精英甚至脱离农业开始非农化生产和生活。由于对传统农耕生产和生活的扬弃,本地定居居民对社会保障的意识和需求增加,社会保障体制开始被重视。旅居民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通过消费行为传递给本地定居居民,部分定居的生活方式开始外来化和城镇化。定居的本地居民对旅游业参与程度的差异以及话语权的差异,以及他们从旅游业中的获利能力和获利结果不同,从而导致贫富差距扩大化,社会阶层开始分化,但总体生活水平开始提高,其生活方式除了围绕农耕和传统文化娱乐之外,也开始现代化,并且为了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他们会把传统的生活方式与现代的生活方式相结合,同时存在“传统生活方式的现代化”和“现代生活方式的传统化”两种倾向,居民开始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定居为辅、旅居为主”的旅居社会形态中,整个旅游目的地的社会形态发生颠覆,完全由一个“农耕定居”社会,转变为“旅游旅居社会”。由于旅游业带来了财富的增加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定居民的非农化比例达到较高水平,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开始缩小,社会结构恢复扁平化,较高的经济总量保证了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实现和普及,居民的总体生活水平得到提升。定居民和旅居民在世界观和价值观上达成认同,生活方式上认同与共存,彼此互补干扰对方的生活方式。旅居社会的管理制度,特别是针对旅居民的社会管理制度开始健全。

(二) 旅居社会的构成。

旅居社会的旅居民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短期到访游客、间歇性到访的置业旅游业主、旅居型自由职业者、由游客转变而来的定居民(比如,因为与本地人结婚、有旅游行为变为经营行为的等) ①,其中,短期到访游客是旅居民的主体。据不完全统计,游客作为旅居社会的临时居民,他们一般会在旅游城镇生活1~30天左右,集中生活1~7天。虽然旅居民对于个体来说是暂时的,不稳定的,但是对于旅游目的地来说,其游客群是能够稳定在一定的规模,并且游客的数量一般都远远地超过了定居民。旅游实践表明,成熟的旅游目的地游客规模往往是本地居民人数的40~100倍之间。其次是间歇性到访的置业旅游业主。一些游客因旅游而长期定居或把自己满意的旅游目的地作为自己的第二居所而购置物业,并且这一趋势得到明显的发展,置业旅游成为目前旅游业界的时尚和潮流。拒不完全统计,置业游客在旅游目的地居留的时间往往超过1个月到6个月之间。为此,一些旅游目的地专门针对旅居民推出旅游地产。丽江和大理的旅游房地产销售的对象不针对本地人而针对游客,他们甚至以强制的形式规定不能销售给本地人。再次是旅居型自由职业者,他们把旅游视为自己的生活方式,为维持这种生活方式他们不得不在旅游目的地自由地选择从事部分旅游工作。比如说,在云南的迪庆的一对美国夫妇,他们旅居在那里,但同时专门为美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和咨询。此外,在云南的迪庆县、丽江市泸沽湖岸边的酒吧和大理洋人街上的一些酒吧中,有20%~30%的店铺都是由一些旅居的外国游客或外地游客开的。最后是由游客转变而来的定居民。旅游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所发生的情感现象,那就是游客与东道主之间的婚姻现象,游客与游客的婚姻现象以及由该现象导致的现代旅游婚姻经济现象,这种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旅游婚姻对加强旅游目的地与外界的联系,旅游目的地人口的非农化,保持旅游目的地开放常态产生积极作用。丽江市的泸沽湖畔有一家酒吧,就是一个广东的游客爱上了本地姑娘之后夫妻二人旅游创业的结果。

五、旅居社会的建设。

笔者认为“定居社会”“旅居社会”和“网络虚拟社会”是当今社会的三大具体社会形态,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也是保持中国社会稳定的三大支撑点。理论上,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其特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对于旅居社会而言,只有做到“社会形态”(上层建筑) 适应“旅游发展”(经济水平),旅游业才能实现协调、健康和有效发展,旅游业的价值才能最大化。如果社会构建滞后旅游经济发展水平,则旅游业发展的成果得不到及时的巩固,旅游业效率和价值的实现将被阻断或延缓。总体看来,中国缺乏对未来旅居社会的预见和预设。就现阶段而言,中国旅居社会的建设相对滞后于旅游产业的发展,现行的旅游目的地社会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旅游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 失语的“大多数”。

对于热点的中国旅游目的地,诸如桂林、丽江、九寨沟、张家界等,旅居民已经占到了全社会的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结构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定居公民”与“旅居公民”之间的关系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随着旅游业的发展阶段而不断演进,并成为一种主导社会关系。但是这些旅游目的地的社会管理制度还是沿袭了定居社会的管理制度,出现了传统定居社会体制与旅居社会形态错位,这是一个明显的严重的滞后。如果按照民主或选票制的原则,旅居民对当地社会的建设和管理更具有话语权。但现实是旅居民“集体失语”, 缺乏直接参与制度设计,旅居民对旅居社会的参与方式只能是“以脚投票”。当然,旅居民的流动性和暂时性使其对这种话语权不感兴趣或行使障碍,但这并不意味着旅居民不关切自己的旅居生活的利益。目前,旅游目的地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旅居民代言人的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来保障旅居民的利益,客观上成为旅居社会的倡导者和培育者。但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的出现,单凭政府作为代言人是不够的,也不足以保证这种社会形态的长治久安。可以预见,随着旅居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旅居民的对于当地经济和社会的价值凸现,利益的进一步扩大和显性化,旅居民的身份必须从法律上给以确认,并真正地成为旅居社会的法定成员,并通过恰当的制度设计实现自己的主张和权益。

(二) 旅居社会的构建。

旅居社会管理与传统的定居社会是不同,其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社区居民、旅居民、开发商和政府四者的关系管理;其经济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旅游经济的管理。其中,对旅游经济的管理又包括资源管理(自然资源管理和人文资源管理等)、游憩管理(游憩体验管理,游憩活动管理,游憩设施管理,解说系统管理等)、社会管理的核心是社区管理(定居民管理、旅居民管理、治安管理、社区设施管理等)。

由此可见,旅居社会与传统定居社会最大的不同是对旅居民的管理,包括旅居民地位的确立,权益的主张和责任的界定。为了使旅居社会制度适用其经济发展水平,并实现对中国未来旅居社会的预见和预设,以下两件事情对旅居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

1. 旅居民身份的法定化:旅居民身份证。

旅居民以及由旅居民和定居民所构成的旅居社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只是地方政府和原住民还没有意识到旅居民将是一种新社会形态重构的力量。中国的热点旅游目的地应该超前预知旅居社会的到来,并为之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这将有利于加快旅游业的发展和旅居社会的形成。为此,可以根据游客到访的频数(时间)、游客消费的额度或是对旅游业有过重大贡献的人建立法定的旅居民身份档案,并为之提供定居民相关的待遇与福利。

2. 旅居民组织的法定化:旅居民委员会。

相对于定居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成立旅居民委员会。

旅居民委员会是旅居民实现权利主张、利益主张和承担相关责任的机构或平台。其成员是全体旅居民,其任职人员可以选择置业旅游者、旅居利益最大者或志愿游客,甚至可以对候选人通过推荐和网选的方式来确定。

3. 旅居民来源的多元化:旅居民政策。

旅游目的地要构建旅居社会首先可以针对本地居民推行居民休闲计划,除了国家法定假期之外,要充分利用民族节庆、社会假期(比如,三八妇女节、教师节、父亲节、情人节等),优化组合法定的、民族的和社会的节日时间,形成丰富的休假组合和旅游,营造良好的休闲政策和社会休闲氛围;其次,可以大力推动置业旅游,通过相关贷款、优惠和鼓励政策的出台,鼓励有能力的游客购置房产,大力引进“第二故乡”居民,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再次,可以面向客源市场推出“休闲居民证”或“旅居民身分证”,该证是旅居民的身份证明,游客可凭房产或旅游次数的累积获得该证,享受与本地民同样的旅游优惠政策,吸引更多游客,并提高游客回头率;复次,可以鼓励游客来创业,把旅游业中的部分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提供给游客,鼓励有实力的游客来创业,成为旅游从业人员或业主;最后,可以鼓励有能力和有条件的游客直接移民过来。

六、结束语。

旅游业不仅仅是一个产业,也不仅仅是一项事业,更不仅仅是一种纯经济系统,其本质恰恰是以旅游生产和旅居民为特征的一种新型社会形态。因此,基于旅游目的地人口结构转型的视角,“旅居社会”可以说是对“旅游业发展全部”的完美表达;是对旅游业发展方向的一个判断;是对旅游业发展归宿的一个预言。“定居社会”“旅居社会”和“网络虚拟社会”是当今社会的三大具体社会形态,旅居社会的提出能够为旅游业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视角,代表了未来社会的一种主流社会形态,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也是保持中国社会稳定的三大支撑点之一,更是中国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业界、学界和政界的关注。

[注释]。

①本文所指的旅居民主要是基于旅游的视角提出,限定于旅游目的地空间范围内且因为旅游原因而引起的旅居行为的人们,有别于通常意义上的“旅居、侨居、移民”等传统意义上的旅居民,因此本文所指的旅居民不包括通常意义上的跨国旅居民、侨居民、移民,也不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

[参考文献]。

[1]李柏文,田里。中国小城镇旅游研究综述[J]。旅游论坛,2009,(5):678-684.

[2]范哲。境外资本加速进军中国旅游业[J]。中国经济信息,2008,(1):62-63.

[3]胡剑辉。未来旅游业的发展趋势和对策[J]。旅游科学,1994,(4):12-18.

篇8

关于生态文明的书法作品欣赏

关于生态文明的书法作品图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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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与旅游业发展怎样实现相互促进

《“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全面提出旅游业发展如何“既保护好绿水青山,同时将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的理念、行为与机制,这是旅游业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纲领,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旅游业正循环发展。

旅游法第四条规定: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显然,对旅游者、旅游企业、旅游政府主管部门而言,旅游业发展必须遵循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要求。

事实上,旅游业的发展高度依赖良好的空气质量、优美的自然景色、纯净的江河湖海、整洁的周边环境。因此,生态环境保护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也可以培养人们热爱生态环境的自觉意识,并筹集资金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所以,我们需要努力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相互促进的理念、行为与机制。

《规划》从倡导绿色旅游消费、实施绿色旅游开发、加强旅游环境保护、创新绿色发展机制、加强宣传教育等5个方面提出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旅游业正循环发展的要求。为更好地落实《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提升旅游生态文明价值”,我们需要切实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相互促进的理念与机制,需要依据旅游法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深入研究与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相互促进的主要目标,生态环境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相互促进的主要任务和方式,生态环境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相互促进有哪些标杆,如何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相互促进的责任体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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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相互促进的主要目标

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旅游生产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物多样性下降势头得到基本控制,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

生态环境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相互促进的主要指标,可参照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的包括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生态保护修复3大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22个三级指标,结合各地旅游业发展的特点制定。

2

生态环境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相互促进的主要任务和方式

其一是强化源头防控,夯实绿色发展基础,包括强化生态空间管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绿色科技创新引领、推动区域绿色协调发展;其二是深化质量管理,大力实施三大行动计划,包括分区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精准发力提升水环境质量、分类防治土壤环境污染;其三是实施专项治理,全面推进达标排放与污染减排,包括深入推进重点污染物减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旅游景区点与其他旅游企业环境综合治理;其四是实行全程管控,有效防范和降低环境风险,包括完善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体系、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水平;其五是加大保护力度,强化生态修复,包括管护重点生态区域、保护重要生态系统、提升生态系统功能、修复生态退化地区、扩大生态产品供给、保护生物多样性;其六是加快制度创新,积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包括健全法制体系、完善市场机制、落实地方责任、加强企业监管、实施全民行动、提升治理能力;其七是实施一批国家与地方的旅游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其八是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包括明确任务分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国际合作、推进试点示范、严格评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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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生态环境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相互促进标杆国家的经验

标杆之一是新加坡。虽然新加坡的面积只有718.3平方公里,人口只有546.97万,但是,据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2016年9月统计,2015年新加坡接待的入境过夜旅游者达到了1210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到了167亿美元。这是与新加坡政府、旅游部门、旅游企业和全体居民建立保护生态环境与旅游业发展相互促进的理念和机制的努力分不开的。新加坡的主要经验是:绿化建设全面细致,营造赏心悦目的环境,严格执法形成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新加坡城市内几乎看不到交警和城管队员在现场执勤管理,但是市容整洁、交通畅通,街道上看不到乱停放和摆设摊点,几乎没有乱扔垃圾的现象。整座城市日常运行十分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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