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7 09:56:2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森林防火条例,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第二条本省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执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同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林业主管部门、林区各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谁所有(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层层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县(市)和有林的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履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职责。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和重点森林防火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实施本条例的情况;
(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有关区域联防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指挥本省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四)研究、决定本省森林防火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区的乡、镇、村及集体经济组织,以林为主的垦殖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林区的工矿企业事业和部队、铁路单位,应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实行森林防火各种形式的责任制。
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应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各项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林区所有单位应当建立以基干民兵或男性青年职工为骨干的季节性扑火队,配备扑火机具,定期组织训练和在林区巡回监测、检查。
第七条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的森林防火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发动群众保护森林;
(二)巡护森林,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三)管理野外用火,监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观察了望火情,报告和组织扑救,参加调查森林火灾的损失,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第八条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共商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按照“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凡从事木材或毛竹交易的买方应交纳森林防火费,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从征收的育林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林区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和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配置必要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械等,并建立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
第十二条每年的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并以当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所属森林防火组织以及林区基层单位实施各项森林防火措施情况检查几次。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下列用火:
(一)在林旁山边烧田埂草、草木灰、火土肥;
(二)在林内吸烟、上坟烧纸和其它祭神用火;
(三)在林内烤火、野炊、使用火把夜行照明等。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开垦、造林整地等生产性用火,必须事先提出用火申请,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用火:
1、单位领导不在场;
2、三级风以上天气;
3、久晴干旱天气;
4、未开好防火隔离带;
5、未组织好扑火人员;
6、未准备好打火工具。
(二)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及采矿的人员,必须到林权经营单位登记,在指定的区域内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林区内烧木炭、烘烤林副产品、在林旁山边烧窑等,应当固定场地,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
(三)在林区修建公路时设立和使用油灶,要选择安全地点用火,防止跑火。
前款各项用火后,必须立即彻底熄灭余火。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必须事先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制定防火措施,指定专人做好扑火准备。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机和乘务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基层森林防火组织要建立昼夜不间断的值班制度,指定负责人带班。各级气象台站应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定期向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天气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然后逐级上报。
凡发生威胁重要设施、居民区、风景名胜旅游区和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所在地的森林防火组织应当立即报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不得延误时机。
毗邻交界地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并按照联防协议全力组织扑救,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其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向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写出专题报告:
(一)省界附近,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辖市毗邻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特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两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起火24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自然保护区、著名风景旅游区、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条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当地扑救力量确实不足的,可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动用部队协助扑救森林火灾的申请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二十二条扑救森林火灾经费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规定,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森林火灾统计工作,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森林火灾损失的调查与计算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贡献者,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烧毁特种经济林木的罚款数额,参照林木当地当时的实际价格确定,烧毁稀有、珍贵林木的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故意损坏森林防火宣传牌、了望台(哨)等设施以及通信设备,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至**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护林员,因,导致森林火灾,或在森林火灾发生后不及时报告,或组织扑救不力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可并处100元至3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决定并执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决定并执行。同种处罚不得重复。
被处罚人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执行罚款、赔偿损失、更新造林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3月6日—11日,准备工作,制定调研方案、召开动员会;
第二阶段:3月12日—16日,开展对村社区森林防火执法检查、视察调研;
第三阶段:3月17日—18日,各组将调研成果形成书面材料交镇人大办;
第四阶段:3月19日—22日,镇人大办汇总资料,形成全镇调研报告;
第五阶段:3月22日—4月中旬,迎接先人大到镇开展检查调研;
第六阶段:4月中旬—9月底,整改落实
二、检查内容
(一)贯彻实施《森林防火条例》所做的主要工作
1.村、社区宣传贯彻森林防火条例的情况;
2.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及队伍建设情况;
3.护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及防火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4.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火源监督管理情况;
5.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扑救准备情况;
6.组织扑救及灾后处置情况。
(二)《森林防火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把执法检查作为总结成绩、查找不足、促进工作的契机,认真总结在宣传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困难和建议。镇人大主席团要积极配合,组织衔接好在本区域的执法检查,为执法检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为切实搞好2020年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水平,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森林防火,参与森林防火,支持森林防火”的良好氛围,全力防范森林火灾,巩固我镇森林防火工作成果,保护我镇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确保森林防火工作取得新一步的进展,根据通化县《2020年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我镇无重大森林火灾为目标,以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为目的,以宣传普及森林防火区禁火规定、扑火安全常识、“12119”火警电话为重点,全面落实县森防指相关要求。坚持宣传内容科学化、日常管理规范化、突出重点、创新方式、丰富内容、强化主体,通过广泛、科学、有效的宣传方式,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强化森林防火工作的群众基础,营造良好的森林防火氛围。
二、宣传教育重点
(一)主要宣传内容
1、大力宣传《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2020年森林防火命令》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等相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紧紧围绕2020年森林防火工作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强
化群体群治,全方位,多角度,高标准的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要切实把《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规作为今年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和依法治火意识,使森林防火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加强培训指导普及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常识及紧急避险知识。
3、宣讲先进单位及优秀个人事迹,宣传违规弄火典型案例。
(二)重点宣传时段
1、进入春、秋森林防火期,及时召开会议,大力宣传动员,及时启动森林防火工作。
2、进山采集期、生产用火高发期及旅游秋收高峰期,要加大流动宣传和巡护检查密度,严密监管警示。
3、在“清明节”、“把头节”、“五一”、“十一”、“农历十一”等防火期内重点宣传教育。
(三)宣传的重点任务
1、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日、周、旬、月或宣传“一条街”(按照全县确定3月15日至4月15日,9月15日至10月15日为森林防火宣传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板报、标语、流动宣传车,老年秧歌队等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工作,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
2、提高全民积极参与意识,大力开展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及吉祥物“虎威威”的宣传工作。
3、对镇区内现有的防火宣传设施进行维修刷新,安装好“彩旗工程”,防火期中,按天气情况及时更换森林火险预警旗。
4、对辖区内干部职工要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痴呆傻等特殊人群监护人进行宣传教育。
5、“清明节”等祭祀活动集中时段,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并张贴森林防火宣传资料。
三、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步骤
(一)防火期前组织动员阶段
1、制定本年度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方案,组织学习《森林防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2、各村要将本辖区内的防火宣传设施、警示物进行刷新。
3、各村要对农田剩余物进行清理,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焚烧秸秆。
(二)宣传教育阶段:3月15日---4月19日和9月15---9月24日;
高火险期4月20日---5月31日和9月25日---10月31日。
1、结合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2020年森林防火命令》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通过发放传单、禁火令、通告以及在农田集中的森林防火区边缘遍插“禁火旗”的新做法,营造禁火声势、现场禁火新规,有针对性的大力现场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规定,做到禁火新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各村要将本辖区内的防火宣传设施进行维修、刷新。组织“中小学生宣传队”在集市、路口发放宣传单、喊口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3、在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开展森林防火禁火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宣传活动,加强对入山人员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抓好“清明节、把头节、五一、十一、阴历十一”和森火险期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工作标准
1、镇政府要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建立现有设施档案,有明确管理标准。
2、做到村村有森林防火预警警示旗、森林防火横额条幅和墙皮标语、路路有森林防火警示牌,密度合理,美观常新。
3、各村要教育干部群众学习森防基本规定,避险自救及火情电话三项的知晓面要达到100%。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军、警、民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到“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二、根据《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林缘。
三、进入森林防火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广大群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意识,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
四、进入森林高火险期,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实施以下活动:
(一)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严禁在林区燃烧垃圾、烧蜂、烧烤食品和野炊等;
(三)严禁在林区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在林区使用火把照明、室外吸烟或乱丢火种;
(五)严禁小孩、智障人员、精神病人等在林区玩火,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监护责任,严防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要及时给县、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由熟悉山情、林情有扑火经验的指挥员,就近组织力量扑救,把森林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严禁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上山打火;严禁未经培训的领导直接指挥扑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没有扑火经验的干部群众直接扑打明火;严禁林区群众自发上山扑火。
国务院同意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危害性大。森林防火工作属于抢险救灾性质,直接关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性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职能。森林防火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撤销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负起森林防火的责任,林业部要做好对森林防火的检查、监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国务院同意由林业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原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坚持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要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把各项预防和扑救措施落到实处,不断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我国的森林防火现代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名称】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报告
【题注】
报告
国务院:
我国的森林防火工作,以一九八七年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为转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全国森林防火综合能力明显提高,森林火灾损失大幅度下降,对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生态环境,保障林区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森林防火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森林防火任务日益繁重,森林防火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撤销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负起责任,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林业部将做好对各地森林防火的检查、监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森林防火是关系林业全局的大事,属于抢险救灾性质,是国家公安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森林防火工作,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有利于林区安定,有利于集中精力抓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着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森林火灾受社会条件和自然因素的影响,在目前条件下,只要把工作做好,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是可以办到的。但是,思想麻痹,工作放松,遇上恶劣条件,发生森林大火的危险性是随时存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和森林防火工作的关系,把加强行政领导,进行科学管理,讲究经济效益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二、继续坚持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强化森林消防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森林防火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职能,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省长、市长、县长、乡长,要对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实践证明,这是搞好森林防火工作的关键,应认真坚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是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在政府换届或机构改革时,应及时调整充实,落实责任,搞好工作衔接。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在同级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认真实施森林消防监督。
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撤销后,与森林防火工作有关的部门,要继续做好所承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议由林业部牵头,由有关部门参加,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遇有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组织指挥扑救工作。
三、依靠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做好森林火灾的各项预防工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增强“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强化林区的火源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严禁火种入山。要坚持火源管理同可燃物管理并重的原则,有计划有条件地消除林内可燃物,减少森林火灾隐患。要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地块人头,经常检查,兑现奖惩。要认真搞好森林火险区划,不断完善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工作,针对不同森林火险等级,采取不同的预防、扑救对策和措施。要积极开展争创无森林火灾单位活动。
四、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要逐步做到“专群结合,以专为主”。要全面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理顺关系,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努力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充分发挥人民和武警部队在森林防火灭火中的重要作用。国有林业局和大型国有林场应建立专职森林消防队。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村,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建以民兵为主体的义务森林消防队,做到组织、任务、训练、机具四落实。要进一步加强航空护林工作。要有计划地搞好森林消防队伍的培训工作,克服平时毫无准备,发生森林火灾临时找人扑救的现象。要加强火场的统一指挥调度,努力减少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明确各乡镇办、开发区、林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在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应负的责任,把领导干部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实绩,与其政绩考核、奖惩和职级升降直接挂钩的专门制度。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林场,下同和有关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地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市林业局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对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亲自安排部署,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保障落实到位;发生森林火灾后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森林防火直接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森林防火的全面工作;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并抓好落实;组织指挥、督促指导森林防火的重大活动,研究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对策;发生森林火灾后亲自到前线组织指挥扑救。
第五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警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必要时按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实施人工降雨;
二市发改局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申报;
三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森林防火资金,按要求将防火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四市消防、武警、人武部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扑火,并做好重点军事设施的火灾预防工作;
五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六通信部门保障通信畅通;
七市民政局负责扑救森林火灾的后勤保障工作,并负责妥善安置灾民;
八市卫生局负责做好救护工作;
九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对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十市广电局负责做好森林防火的公益宣传报道;
十一市监察局负责对森林火灾负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二市商务局负责扑火物资的紧急调用工作;
十三铁路、公路部门负责扑火运输车辆的调集和铁路、公路两侧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十四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火灾信息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和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六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同各乡、镇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明确年度目标任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落实标准
第七条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
第八条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明确其成员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并经常深入责任区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保证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火灾预防扑救所需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支30-50人的森林防火应急扑火队,加强管理,定期组织训练,储备充足的森林防火物资,确保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第十一条切实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完善森林火灾应急管理措施,建立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加强火情监测,严格执行火灾报告制度。对高火险等级的重点区域,采取超常规措施,乡、镇领导干部分片包干,森林防火指挥部坚持24小时值守。发生森林火灾后,有关领导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责任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完成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状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不留死角、盲区。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森林火情日报告制度。森林防火重点期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实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高火险天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并及时落实禁火令。
第十五条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对于存在森林火灾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检查《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责任
第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火情;发生边界火灾时,应当按规定向毗邻乡镇通报火情。不得迟报、瞒报和谎报火情。
第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后,必须迅速成立扑救前线指挥部,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组织调动专业队伍和群众扑救。发生森林火灾后,事发地乡、镇分管领导必须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火灾在3小时内未被扑灭的事发地乡、镇行政主要领导必须赶赴现场组织扑救;火灾在6小时内未被扑灭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市直包保单位相关领导必须赶赴火灾现场,督促和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八条扑救森林火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原则,确保扑火人员的人身安全。明火扑灭后,必须留足看守火场人员,明确责任,彻底消除隐患,严防死灰复燃。
第十九条森林公安机关在接到火灾报告时,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调查、侦破火灾案件,依法查处火灾肇事者。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应当协助、支持森林警察开展调查。
第五章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依据年初工作部署和目标责任状的要求,进行综合考核评比
重点防火期定期召开检查督办会,第二十一条实行定期检查督办制度。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对措施不力、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发出情况通报、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年度考核时,第二十二条考核评比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对被考核乡镇、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与实绩一并进行考核。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因疏于防范,工作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森林火灾重大隐患或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因领导不重视,防火经费不落实,宣传不到位,应急扑火队未建立,护林员管理不到位等,致使防火机构、基础设施、队伍建设等严重不适应森林防火需要的追究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因野外用火管理不严,扑救火灾组织不力,防火扑火制度落实不到位而出现以下现象之一的追究森林防火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一年内被上级检查发现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书面要求整改3次及以上的
2一年内受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书面通报批评3次及以上的
3发生森林火灾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造成严重影响的
4一个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同一防火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累计达3次及以上,每次受害森林面积达400亩及以上,且每次火灾持续时间达12小时以上的
5发生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达800亩以上,且在24小时内未被扑灭的
6因扑救森林火灾,造成1至2人重伤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造成1人及以上人员死亡或2人及以上人员重伤的同时追究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因工作懈怠,直接造成森林火灾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出现1人及以上人员死亡或2人及以上人员重伤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防火指挥部相关成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根据违法违规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分建议,将案件移交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乡、镇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森林防火工作情况纳入全市年终安全生产考评范围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范畴。
一发生森林火灾造成1人及以上人员死亡或2人及以上人员重伤的
二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在当年森林防火工作中因失职、渎职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七章附则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刻认识当前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入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部署,以实现全乡无重大森林火灾和无人员伤亡事故为目标,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强化群防群治,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为全乡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森林防火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大力宣传和普及《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以及新修订的《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省政府命令和各类防火通告在林区公共场所、各村屯等人员集中地,要广泛张贴;与此同时要通过宣传车、广播喇叭大力宣传,大造声势,确保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抓好林区森林防火户外宣传物、警示物体系化设置工作。
乡直站、办、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地局子林场和朝阳林场要在防火期内始终保持浓郁的森林防火宣传、警示氛围,并按照市2020宣传教育工作方案要求,结合“12119”火情报警电话公示和中国森林防火吉祥物—虎威威,抓好林区森林防火户外宣传物、警示物体系化设置工作。大力开展防火宣传物标准化建设,以林区村屯为重点,全面做好各类防火宣传、警示物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及固定宣传设施的登记造册工作,要合理确定宣传警示物的布设密度和设置标准,确保做到外形统一美观,内容规范醒目,强化森林防火旗杆亮化工程,在原有基础上全面提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的质量,扩大宣传效果。
(三)做好森林防火意识、安全自救知识和林区用火规章制度“三入户”工作。
各村社要积极支持和协助林业主管部门人员以落实十户联防公约和告知书为载体,用过细的工作和深入的教育在防火期前逐门逐户实施入户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不懈地做好林区社会文明用火建设工作,确保森林防火意识深入人心,安全自救知识宣传到位,林区用火制度家喻户晓。
(四)按照预警运行机制,做好预警信号的和宣传工作。
林场要按照市2020年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加强高森林火险等级天气的巡查和瞭望,及时悬挂高森林火险等级预警旗努力扩大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公告的知晓面。各村社领导要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人员做好预警信号的和宣传工作,遇有二级以上森林火险天气必须在早8点前挂置相应的森林火险预警旗。要逐步扩大林区偏远村屯森林火险信息的知晓面,将预警信号及时通告给群众,使预警信号直接指导林区群众科学用火。
(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扩大森林防火宣传广度和深度。各村民委员会、乡直站、办、所及住乡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动各种宣传机器,采取各种不同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标语、宣传单、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工作。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重点林区的宣传活动要做到有线电视天天有影,村社广播天天有声,宣传标语屯屯随处可见,防火规章制度家家张贴,营造出浓厚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氛围。
(六)大力开展针对性宣传工作。
1、要强化宣传教育的实效,各村社和林场在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开展宣传日(4.4防火虎威威诞生日、5.12防灾减灾日、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和宣传月(4月20日至5月20日)及清明节、五一节、国庆节、中秋节等重点时段开展主题鲜明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2、有条件的单位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组装宣传车,侧重对地区边界和偏远村屯以及零星分散住户等重点部位进行宣传教育,确保消除宣传教育死角四面。
3、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好社会各界的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积极扩大森林防火宣传,最大限度地提高全民防火意识,以进一步构建起森林防火宣传的社会化格局。
三、工作标准
1、各种森林防火宣传物、警示物要按规划布设,重点林区村屯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旗要加大密度,提高标准;预警旗要及时更换;道路两侧设置宣传牌要明显,并及时修换以保持美观常新。
2、各村社领导及包村干部要花大力气下真功夫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在进入森林防火期前,将森林防火区内的农田剩余物及时做好清理工作,做到既满足群众备耕需求,又遵纪守法,提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目的。
3、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各村社在退耕还林地、新清收林地及农林交错复杂地带设立禁火旗等标志,提醒公众禁止野外用火。
4、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要形成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做到村屯有标语、聚集处有传单、广播里有声音、电视里有广告。
5、在以确定的防火区边缘,要设立警示宣传标志。
四、实施步骤
(一)防火期准备阶段
1、制定年度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春防动员会议部署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2、组织学习《森林防火条例》及相关文件、政策和法律法规。
3、做好宣传设施设备维护和各类非固定宣传物布设前的准备工作。
4、做好森林防火区内农田剩余物禁烧的宣传发动工作。
5、做好《森林防火命令》、《森林防火通告》和《十户联防公约》的张贴和入户工作。
(二)防火期实施阶段
1、以“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增长、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开展森林防火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全面启动各类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方案。围绕《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省政府2019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法规,大力开展全民防火、依法治火的宣传,普及有关法律知识,强化人们的法律观念。
2、全民实施防火宣传物、警示物的布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扩大和提高“12119”森林火情报警电话、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和防火“虎威威”等宣传物、公示物的社会响应面。
3、全力做好农事用火宣传教育工作。要结合“十户联防公约”入户和“禁烧承诺书”及“2020年森林防火责任状”签订工作,大力宣传省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烧除农田既野外用火的各项规定,动员农民做好农田剩余物清理工作。
4、开展“清明节”专项宣传教育活动。4月1日至4月4日,全乡开展“倡导文明祭祀周”活动,教育群众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用植树、送花等有益于保护生态文明环境的文明方式开展祭祀活动,坚决杜绝上坟烧纸行为。
(三)防火期重点时段
1、开展紧要期防火宣传活动,加强对入山人员野外用火和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防止野外用火现象发生。
2、做好节假日期间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3、大力宣传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和有关扑火知识、安全常识,以及对火灾肇事者的处罚规定与典型案例分析。
五、基本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各村社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精心组织,认真安排,抓好落实工作,确保宣传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2、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即要做到突出高火险时段,又要保证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的持续性、广泛性和实效性。各村社以及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3、各村社及各单位要建立固定宣传物档案,做到家底清,情况明,保管好,避免丢失损坏。
第二条凡本区内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以下简称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林区各单位要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确需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六条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卫生、教育体育、气象、电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区防火办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区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国有林场都应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规定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负责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负责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负责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半专业队和义务扑火队人员的扑火技能和安全常识;
(五)负责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六)负责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及时科学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负责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章用火行为;
(八)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九)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建立森林专业消防队,并配备扑火机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相应建立扑火队伍,根据森林分布情况,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制定森林防火公约,开展争创无森林火灾单位等活动。
第十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随时处置火灾事故。对擅离职守和脱岗的值班人员,发现一次予以警告,责令写出检查,并扣发奖金补贴。连续发现两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带班领导发现一次责令写出检查,并通报批评,连续发现两次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建立火情报告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火灾发生后,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指挥扑火的同时,应当将森林火灾情况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区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四)起火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六)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七)镇行政交界区危险较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做好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情况记录,对火灾可能蔓延的地方,应当发出警报,并通知毗邻地区做好防范工作。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所,由主要领导亲临现场指挥。
第十四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清理和看守火场,经区人民政府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待彻底熄灭余火后,方可撤出守护人员。
第十五条发生森林火灾扑救后,各镇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它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凡年度内未发生森林火灾的镇、国有林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森林防火工作应当履行的职责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并根据情节轻重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度内发生2次一般森林火灾的(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重伤1——5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予以通报批评。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50公顷,或死亡1——3人,或者重伤5——10人),对镇政府、街道办进行通报批评。镇长、街道办主任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通报批评。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或死亡3——10人,或者重伤10——30人),对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30人以上),对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按《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及森林防火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按《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处理。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及实弹演习、爆破活动,分别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处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的,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