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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8篇

时间:2022-08-08 17:03:3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篇1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试行办法》第二条关于“经市建设委员会核定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是指1996年4月22日后由市房地局具体确认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

二、关于指定银行:

《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

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以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

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也应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

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证明后方可抵冲相应现房数量。

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

《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规定。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关于安置人口的计算:

《试行办法》中凡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

六、关于安置地段划分:

《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沪房地拆(1997)第489号文执行。

七、关于面积换算:

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按沪房拆(1997)557号文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应安置面积:

《试行办法》中的应安置面积指以《试行办法》第五、六、七条面积的总和。

九、关于被拆迁人安置方式的选择: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

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书面提出放弃私房产权的,但共有人之间对公有房屋安置与货币化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用房屋安置。

十、关于货币化安置款同等分配比例的问题:

《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将货币化安置款按同等分配比例”,是指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安置款后,房屋各使用人平均分配,独生子女增加面积部分的款额应加在该独生子女名下。

十一、关于货币化安置款余额的问题:

《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余额部分可以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现金方式提取”,其中余额须在安置款额的30%以下,方可以现金方式提取。同时,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不得造成居住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十二、关于参照执行问题:

1.《试行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本市市区范围,也包括五、六级地段。

2.被拆除房屋地段在五级地段的,原地安置时,不增加安置面积;五级地段安置到六级地段的,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增加20%安置面积。

拆除房屋在六类地区,被拆迁人在同一类地区从较好区位迁入较差区的,其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具体标准,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货币化安置时,安置款的计算按五或六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五或六级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在五或六级地段安置应得的房屋建筑面积×80%。

3.关于非危棚简屋地块拆迁基地,被拆迁人要求按《试行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试行办法》执行。

十三、关于适用合同文本:

凡适用《试行办法》的拆迁基地,拆迁双方订立货币化安置协议的,统一使用由市房地局印制的《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

十四、关于试行日期:

篇2

摘 要 快递行业是一个快速成长的行业,每天都有大量的交易,也带来大量的法律问题,纠纷的增多受到社会各方面广泛的关注。因此,国务院邮政部门新修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正是为解决这些问题,其中的具体规定与合同法、邮政法、侵权责任法有所衔接,提供更具操作性的规则,可以说是为客户维护合法权利打开方便之门。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如何适用这部新法,需要实务界具体分析相关问题与相关理论。虽然该办法有许多亮点,但是也有盲点,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关注。

关键词 快递行业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行业是近几年来迅速壮大的一个产业,也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其中很多是在快递企业和用户之间发生的,这些问题有大部分属于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由于快递企业爆仓现象大量出现,相关的法律也问题迅速增多。面对这一行业现状,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迅速作出反应,2012年12月31日新通过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该市场领域的竞争秩序。本文主要从新旧文本的对比上,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学理的角度对快递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以求能更好的实现对该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1.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所属部门法为经济法,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属于民法

首先,虽然从表面看他们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体系,但是它们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有重合的部分,即调整的对象为同一私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常常表现为快递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甚至在快递企业及其员工有不法行为的情况下,存在着法定之债的关系。快递企业与客户均属于私法主体,双方主要有私法规范所调整,但是由于市场地位的不平等,信息的不对称性,所以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从上至下对快递企业进行监管。其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时是政府部门管理快递行业的准据法。其可以创设快递企业行政法上的义务,同时亦为政府部门的管理权限和管理义务提供准据法。所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不仅仅是《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详细规定,更是相关政府部门执行行业政策,加强政府监管职责的强行法。

2.《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赋予客户哪些请求权

第一,合同法上的请求权。由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并非基本法律,所以不能直接在该办法中设立调整私法主体的规定,但是该办法第20条明确客户可以依照《合同法》要求赔偿,这说明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适用《合同法》的连接点,即请求权系属。

第二,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样没有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规范,理由同上。但是,该办法规定一些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其中涉及客户的规定自然可以成为客户主张权利的系属规范,进而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责任。

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

该办法不仅设立适用于快递企业的规定,同时规定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责,还相应的规定了快递行业一些经济法义务。对于快递行业的准入、营业范围、合并、分立、加盟,该办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作出了规定。

4.《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竞合的问题。

首先,常见的情况为三部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更详细,而在承担责任的后果上需要依照《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其次,对于承担责任方式上,该办法规定的不够详细,这样同样需要考虑严格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最后,对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该办法前者较详,后者较略,所以还需考虑何者优先的问题。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等问题属于民法理论方面的问题,下文详述。

二、从合同法理论看快递市场存在的问题

1.概述。快递服务根据国务院邮政部所颁布行业规范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快递企业为客户提供服务,需与客户签订运单,从合同法的理论来看,其属于有名合同之一的运输合同,其常见形式就是运单。《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三节规定了货运合同。《德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而是在《德国商法典》中作出了相关规定。

2.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在快递行业的大量应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适用格式合同的基本规则,其中第四十条又转引了第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快递市场存在的霸王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服务提示公告。”是《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进一步规定。现实生活中常常是在出现纠纷后,客户才面对霸王条款的限制,所以第18条成为前提性的适用规范,因为作为附随义务,快递企业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应当认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该条是第18条的进一步规定,主要解决快递企业降低自己的赔偿责任适用格式条款的问题。在实务中,快递企业常常只声明承担运费三倍的赔偿责任,参引《邮政法》的规定,其不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第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一)规定“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这里规定的是快递企业的提示义务,提示义务是一般交易条件应用的规则之一,《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作出了相应规定。

3.快递企业不适当履行合同。正通常表现为一、快递不快即拖延;二、送货不送即要求客户上门取货;三、送不到位即没有送到客户手中;四、野蛮分拣;五、快件丢失。《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二)、(三)、(四)规定“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这些规定主要解决的就是上述问题。由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快件丢失或者财产损害的也必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争议。

4.客户索赔困难。当客户快件损坏、丢失或者与不符合约定的,会出现索赔困难的问题,对此《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主要从程序上对客户予以保护,其第21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对于赔偿的具体标准和具体限额则并没有规定而是参引《合同法》、《邮政法》的规定。

5.客户快件丢失、损坏。这是快递市场存在最大的问题,问题焦点在于其性质为何,合同法理论上如何处理。对于快递企业由于管理不到位、员工失误、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快件丢失等情况。这属于合同法上的积极侵害债权,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存在合同债权、一方履行了债权,履行债权的一方造成了另一方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权利损害。快件丢失、损坏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快递企业不仅没有完成合同的履行,而且还造成了客户的损失。 对于第三人造成的快件丢失等情况。这常常表现为快递员工在送快件时其他快件遭盗窃。这属于快递人员的工作失误,存在过错,以为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况,快递企业应为作为其履行辅助人的快递人员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员工监守自盗和暴力分拣造成的快件丢失、损坏等。这种情况造成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竞合,客户应当能够选择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行为。

三、从侵权法原理看快递市场存在的问题

1.概述。快递市场还规定了一些合同法理论不能包含的问题,表现在下述情况客户信息泄露、快递企业失误造成犯罪刑事案件、违法向其他人等提供客户信息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了一些具体违法行为,这成为客户要求快递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分为过错、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其中行为要件按照学界通说需要具备违法性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7条(四)(五)(六)规定“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28条规定“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这些规定确定了快递企业及其员工相关行为的违法性。

责任主体方面,快递企业应当承担替代责任。 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的规定,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这就说明快递企业存在培训义务,如果其不承担培训义务,应当认定为主观有过错。

同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三)武器、弹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流通的各种货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由于邮递禁运物品而造成客户损害的行为,快递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疑问。对于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不适用《邮政法》的赔偿限额的限制,亦无疑问。

同时,对于犯罪分子基于犯罪的故意而盗取快递企业的信息,还有快递企业员工去职后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并没有制定全面的信息管理制度,而是将重大应急事件的信息管理义务和存在危险性的快件的信息管理义务的规定。这可以说是明显的一个失误,需要作出进一步规定,但是如果出现此种侵权事件,快递企业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承担过失责任予以救济。快递企业建立具体快件处理场所依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33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件(邮件)处理场所,应当事先征询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其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可以成为补充性规定为该类情况要求快递企业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3):423.

篇3

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2、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3、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4、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5、流通的各种货币;

篇4

根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规定,快件延误的赔偿应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来源:文章屋网 )

篇5

【关键词】快递企业;运营;问题;实施措施

电子商务潮流迅速在全国推广开的同时,线下的快递业务随之需求空间巨幅增长。供不应求的市场,催生了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然而,快递企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其阻力既有社会民众和企业自身的约束,又有国家政策性的限制。例如,当前快递企业经营中遇到了八个政策性瓶颈问题:一是优惠税收政策落实难;二是快递车辆运营难;三是揽投车辆停靠难;四是分支机构注册难;五是航空运输配仓难;六是运输环节丢失损毁索赔难;七是基础建设用地难;八是企业发展融资难。此外,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也对快递市场做出了规范,对野蛮分拣、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等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和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约束和规定,大大降低了快递企业的发展速度。快递企业只有面对现实,采取切实可行的运营实施措施,才能破解当前的重重困难,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一般来说,快递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以促进自身的经营发展。

一、人员培训措施

快递企业要定期组织快递从业人员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及法制培训。要求快递从业人员在工作当中严格按照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客户邮寄、咨询、查询、投诉事宜。例如中通速递以内部培训、网络传达、资料印发等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学习培训,并对收寄、验视、寄递安全、依法经营、签收、投诉、申诉、赔偿等重要环节作出具体解析,让员工深入领会,遵照执行。与此同时,许多快递企业都建立了各种员工激励措施,使企业员工更好的为社会和企业服务。

二、减少风险措施

为了提高快递公司的诚信度、尽可能的减少错误和纠纷,快递公司应该与客户签订快递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的相关约定,将快件递送至收件人。与此同时,快递公司也应该要求快递人员在收寄快件时,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合同的相关条款,并要求客户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当交接快件时,快递人员通常要告知客户当面验收快件,特别是遇到快件外包装有明显破损的情形,快递人员应当告知客户先验收再签收。对无法递送的快件(无头件和问题件等),快递企业要退回给寄件人。此外,还要制定更加灵活的措施,实现双方的共赢。例如有些快递公司对会员采取优惠措施,以吸引更多的新老顾客。

三、特定时期促销措施

针对春节、“双11”、“双22”等特定时期的快递业务量激增的情况,快递企业往往也要采取相应的特殊措施,制定特殊承诺,并与网商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共同分析、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广大快递企业在每年的“双11”、“双22”期间,往往会提前储备人员,优先保障网购快件的流通与配送。如圆通速递直接在卖家场地进行就地分拣、打包和装车,以提高快件时效等。在每年的春节期间,为保证重点地区网点的正常营业,许多快递企业出台了包括罚款及退网在内的一系列举措来确保业务操作规范。例如“三通一达”(圆通、中通、申通和韵达)成立春节运营领导小组,通过电话访问、实地调查或模拟寄递等方式不定期抽测公司网点,一旦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收回经营权。又如,申通快递规定:严禁春节期间出现客服电话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现象;未按总部要求操作的将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等。

四、安全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快件安全,许多快递企业都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寄递渠道安全保障措施、通信与信息安全措施、快件处理场所安全措施等。例如:快递公司在快件营业场所及处理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保持全天运转;又如,有些快递公司在运送贵重物品时,为了安全起见,他们会在贵重物品的包装盒里安放振动监测器,当货物受到严重挤压或震荡而出现异常时就会自动报警,提醒分拣员轻拿轻放,或是提醒他们去检查贵重物品是否出现问题,总之,尽全力确保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受到损坏。这些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必将为快件的安全送达提供有力保证。

五、采用先进技术措施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将现代先进技术和装备融入到快递业务当中,是快递企业提高运作效率的普遍举措。现今,自动拣选设备、电子标签、立体仓库、信息系统等正得到推广和应用。在线交易系统、远程信息采集系统等网络信息技术也正在普及之中,如射频识别技术、货物跟踪系统等。此外,快递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电子商务企业的支撑。目前,不少快递企业正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构建低成本、广覆盖的系统化配送网络,以满足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

篇6

1、快递不可以寄钱。

2、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三)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来源:文章屋网 )

篇7

    论文关键词 民营快递 保价 合理性

    上世纪80年代,快递产业进入我国,并以其方便快捷的服务逐步融入民众的生活。近几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的风靡,民众对快递的需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在节假日各大网站推出各种促销活动致使快递量激增以致爆仓,但随之而来的收费不合理、物品丢失、损坏等问题也日渐凸显。快递员在高峰期往往忙碌得连吃饭的时间都没有,不少快递员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往往忽视了工作的质量,有的在收件时没有开包检查,有的将快件随意摆放不予看管,有的派送快件时直接将其余快递丢在车上。收件、运输、派件的每一个环节稍有疏忽就会出现货物毁损、丢失的情况,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快递理赔纠纷。面临快递费几十甚至上百倍的高额的赔偿金,保价成为快递公司规避风险的重要方式。

    一、我国民营快递保价制度现状分析

    (一)我国当前民营快递保价制度基本情况

    保价是一种加收费用并以消费者自愿选择为原则的快递服务,费用往往按保价金额比例收取,针对保价的快件,快递公司结合保价金额和损失比例进行赔偿,而未保价的快件往往以不超过邮费三倍的金额进行赔偿。这对于未保价的消费者而言简直就是霸王条款,更是对消费者赔偿请求权的践踏!令人欣慰的是,2012年12月31日通过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快递新规)对于2008年出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对于未保价物品以邮费三倍作为赔偿限额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明文规定了快递企业应按照与用户的约定进行赔偿,没有约定且未保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这意味着对于没有事先约定赔偿事项的未保价快件,如果双方对赔偿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需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

    然而,在今年3月1日快递新规实施后,各快递公司并没有取消快递详情单背后格式条款中关于未保价货物按邮费倍数作为赔偿限额的规定。显然,这属于《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快递公司对于《合同法》和快递新规相关规定的熟视无睹不免让我们担心他们对于未保价货物不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相比之下保价仍是目前更好的选择。

    (二)保价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从快递行业的发展来看,目前快递新规的实施仍有难度。一方面,对于未保价快件毁损、丢失的赔偿金额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一旦货物信息不准确仍会引发纠纷,货物的市场价格以及赔偿比例的确定双方也很难达成一致。如果取消保价制度,会引发更多快递理赔纠纷,如此一来,消费者要么嫌麻烦放弃维权,要么寻求维权部门的帮助或者诉诸法院,消费者权益受损以及浪费行政、司法资源的状况仍无法改善。另一方面,快递保价制度本是快递公司规避风险的重要方式,尤其是对于贵重物品的赔偿,如果取消保价制度,那么快递公司为了减少风险只能对运输快件的货物进行更严格的限制,消费者邮寄不了贵重物品,快递公司也无法将市场扩展到这类消费者,这对于消费者和快递公司来说都是一项损失。

    保价制度既能方便消费者维权,避免快递丢失、损坏后消费者由于维权手续繁杂而自认倒霉,又为快递公司减少了风险,同时还减少维权机构调查市价的工作,提高了维权机构的工作效率,有效地节约了行政、司法机关资源。可见,快递行业中的保价制度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二、保价制度运行过程中的缺陷

    目前,民营快递中的快递保价在我国消费者中受众度并不高,这还得从保价制度实行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说起:

    (一)消费者对快递保价制度不熟悉

    快递行业相关制度不仅需要通过媒体、网络进行宣传,也需要与客户联系最密切的快递员的宣传。然而,在我国民营快递行业中,快递员的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快递企业入行门槛非常低,只要应聘者有交通工具即可上岗,尤其是在高峰期快递公司急需快递员时,往往只要求应征者持证件并缴纳一定押金即可。而对于快递员的专业培训也是草草了之,这对导致快递员没有真正按照快递公司的规定提供合格的服务!

    消费者在寄件时,不少快递员图方便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既不提醒消费者注意快递单背后的格式条款内容,也没有询问对方是否保价,这就导致消费者对快递行业中的保价制度十分陌生。

    (二)快递保价收取费用标准不一

    我国民营快递没有对保价费率做出统一的规定,不少消费者都是在寄件时临时了解保价费率后没有做出充分的思考就仓促做出不保价的决定。目前我国顺丰快递的保价费率为千分之五,申通、中通、圆通、韵达的保价费率均为百分之三。这意味着一件价值1000元的快件在大多数快递公司的保价就到达30元,超过了一般的快递费,更别说价值更高的贵重物品。面临高昂的保价费,不少消费者选择了不保价或者降低了保价金额,这让他们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且保价金额由寄件人自己填写,保价与市价是否相符也值得商榷。

    (三)消费者对保价仍有顾虑

    快递行业入行门槛低导致行业中出现监守自盗的情况,这就导致消费者对快递员的不信任。目前,不少消费者认为保价金额写在快递单正面会让分拣、运输人员看到物品价值,尤其对于贵重物品他们可能起歹心据为己有,况且近来手机变砖头的事时有发生。

    此外,针对贵重物品的赔偿,不少消费者即使保价也未必如愿获赔。由于保价金额是由消费者自己填写,快递公司事先没有对快件进行价值评估,因此,如果理赔金额过高,有的快递公司会以保价信息不准确等各种理由拒绝理赔。

    (四)快递员对特殊物品缺乏估价能力

    对于需要辨认真假比如玉器这类货物,快递员很难辨别,这也就给了诈骗分子可趁之机。如果快递公司对这类货物一律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损失费用可想而知,而在每个收件处配备估值保价人显然成本太高。

    四、完善保价制度的必要措施

    虽然保价制度在过去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是无法解决的,保价制度的完善需要在整个快递行业中针对具体问题“对症下药”。

    (一)扩大保价制度受众度

    1.宣传保价制度。快递公司应对完善后的保价制度进行宣传,不仅通过媒体、网络,并且严格要求快递员必须提醒保价事项,是否选择保价栏不能简单的以在相关项下打钩这种无法辨认字迹的方式为准,必须让寄件人签字确认是否保价。对于贵重物品,要向消费者详细说明保价制度并建议保价,让消费者充分权衡利弊。

    2.合理设置、适用保价费。不少消费者面临参差不齐的保价费用望而却步,可见统一并降低民营快递行业的保价费率势在必行。况且保价费用本不应该作为快递公司的收益项目,而且快递保价费率的降低必然使更多的消费者选择这一服务项目。因此,笔者建议将民营快递全行业的保价费统一为目前顺丰所采用的费率即保价金额的千分之五,并在保价制度逐步完善之后再统一降低费率。

    保价费的使用也应统一作出规定,要严格禁止快递公司将保价费据为己有。应将一部分收取的保价费用于建设保价信息系统,培养专业的保价估值人员,并将剩余的保价费纳入专项理赔基金,专款专用,并由专门的理赔机构进行管理。

    3.增强民众维权意识。消费者对于保价制度的不熟悉归根到底还是维权意识的薄弱,如果消费者关注相关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并且具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就不会在货物丢失后理赔如此艰难。因此,应采取措施增加消费者的维权观念,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并帮助消费者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不要为了节省保价费用而承担理赔难的风险,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完整的民营快递保价信息系统

    要使保价制度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最重要的是消除消费者对于保价的顾虑,尤其是要避免快递员监守自盗以及快递公司以报价信息不准确或者是丢失物品价值无法确认等理由拒绝赔偿。首先应取消在快递单注明保价金额的做法,而是将保价金额纳入电子系统,且只有消费人本人和理赔机构可以查询。要使保价制度更加规范,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完整的民营快递保价信息系统。具体说来就是将快件的货物种类、数量、保价与否、保价金额等信息纳入电子系统,一方面供消费者查询寄件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可在发生理赔事项时作为赔偿金额的参考。当然,信息纳入时就要求收件员在收件时对寄件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保证录入信息与寄件实际情况相符。

    针对不同客户,快递公司可分两种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1.对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群体,由于商品的价格、数量等重要信息可以从交易单中查询,可将此类寄件的信息作为《合同法》312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未约定情形下的参考要素。商品信息对于将来发生快件毁损、丢失的赔偿金额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快递公司可以要求卖家提供商品的价格、数量等重要信息,并且提供商品发票复印件来证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然后快递公司将相关内容录入相应的订单信息内,相关商品价值一目了然。这样理赔时也可以减少纠纷和理赔程序。

    2.对于一般邮寄群体,进行保价时可以要求寄件人提供相关商品的发票原件或者复印件,录入发票中记录的商品价格、数量等信息。如果寄件人无法提供发票或者其他相关货物信息证明,则应在检查包裹时详细记录货物种类、数量,避免包裹丢失快递公司以寄件人所填写的保价信息不准确为由拒绝理赔。尤其是对于无法提供货物价值证明的贵重物品,快递公司应设立专门接收该类寄件的收件处,并且配备专门的估值保价人员,对该类寄件进行全程跟踪,降低货物丢失、毁损的风险。

篇8

【关键词】快递;监管;缺失;管理。

1 “夺命快递”事件回顾。

2013 年 11 月 28 日,山东潍坊居民刘兴亮在收到网购的一双鞋子几小时后出现了呕吐、腹痛等症状,29 日抢救无效死亡,据医院诊断,刘先生死于有毒化学液体氟乙酸甲酯中毒。经刑警大队鉴定,认为死因是由于网购的鞋子包装袋上含有氟乙酸甲酯这种致命的毒物。而在这起事件中,负责快递的物流公司是圆通公司,其加盟网点,湖北沙洋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因违规快递的有毒化学品氟乙酸甲酯泄漏,导致物流过程中 9 人中毒,1 人死亡!“夺命快递”不亚于快递业的一次强地震,以生命的代价给整个快递业又一次敲响了警钟!

2 快递业乱象丛生。

随着我国物流业的发展,快递业随之增长迅猛。最近 5年我国快递业年均增长率高达 27%,市场规模已经排名世界第三,但在快递业务增长迅猛的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出现了许多问题。在 2012 年底的国内首份《网购快递满意度监测》也显示,目前网购快递的服务整体满意度仅为39.8%。2013 年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投诉排行榜上,网络购物和快递分列前两位,国内快递业由于缺乏监管乱象丛生。

2.1 客户私人信息泄露。

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快递客户的包裹都是由快递员亲自上门揽收与派送的。快递客户的信息填写较为详细,快递公司或快递人员掌握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为了经济利益,出现快递单号泄漏的现象不乏少数[1]

。近年来,媒体不止一次曝光过包括申通、圆通、中通在内的多家快递公司单号被泄露且非法出售的事件,此类事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个人安全,此外,由于信息泄露导致骗子利用这些信息诈骗消费者的情况时有发生。

2.2 快递人员良莠不齐。

当前我国从事快递业的人员中,70%都只有初中文化,快递人员受教育程度偏低,员工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没有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也不愿意投入资金建立专门的培训机制。目前快递企业大多数都是民营企业,着眼于短期的利益而缺乏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不愿花费成本引入高素质人才。快递人员工作量大,工作时间长,而企业对于快递人员的待遇偏低,员工无法建立归宿感。

2.3 快递操作不规范。

在快递操作中,时常出现野蛮装卸和暴力分拣的现象,车辆运送来的各类包裹,在卸车的时候经常被随意抛扔。如果不是航空邮件,不会有任何安检和抽检,就直接卸到传送带上。曾有记者暗访发现在申通深圳分公司的操作现场,分拣工人会时不时从传送带上跨过,快件甚至被工人从传输线上跳下来时踩瘪,分拣工人们还经常会互相扔着邮件打闹。

客户物品丢失损坏是家常便饭,更有甚至,一些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私自把一些由于标签脱落或外包装损坏的包裹变卖,还有监守自盗的情况发生在各个快递公司[2]。

2.4 快递物品检验不严格。

目前对于个人或者单位寄送物品的检验,基本上都是通过接收货物的快递员来完成,大多数快递员仅凭肉眼查看或者口头简单提醒运送方的方式来完成这项初检工作,还有的快递员甚至看都不看寄送的物品,直接接收。物品到达临时仓库后,快递公司极少使用专门设备进行检验,导致我国今年来屡次发生快递伤人事件,尤其以 2013 年圆通的夺命快递事件影响最大,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企业形象一落千丈。

2.5 保障理赔机制缺乏。

快递乱象,源于法律制度的滞后。2008 年我国颁布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在当时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办法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的需要,如今快递行业默认的理赔机制是:如果投诉人没有保价,快递公司就以该公司快递费3~8倍的标准赔偿投诉人,而这笔费用通常与货物的本身价值相差甚远。通常,受到损失的消费者都对此类处理结果非常不满意[3]。消费者在遇到快递物品发生货损货差情况后,索赔过程既漫长而又困难重重,快递方会百般推诿,经常到最后不了了之,消费者虽不甘却有无可奈何,只能默认。

2.6 企业管理混乱。

我国快递大多是民营企业,除了顺丰外,其余快递公司如圆通、中通等为了扩大规模大多采取加盟形式,总部对各加盟公司的管理控制力度较小,加盟体系相当于无数个利益体,总部的协调和管控能力都不够完善。总部只能称得上是一个松散的管理机构,主要根据运单的数量向地方网点和加盟商收取费用,对于旗下加盟商以及快递员及其服务的监管,更是有心无力。

3 乱象背后的深层次因素剖析。

我国快递行业如今乱象丛生,究其原因,不外乎三点:

首先缺乏明确的立法。我国 2008 年颁布了快递管理办法,但是关于诸多细则并没有在该办法中予以体现。2013 年颁布新的管理办法后,有效的补充完善了 2008 年的不足,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新的问题,无法让快递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有法可依。其次,立法的执行力度差。虽然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来约束快递行业的不规范行为,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众多企业不按照规定来执行的现象,企业缺乏有效的管理,导致快递行业事故频出。有法可依变成了有法不依!再次,监管缺失。快递业存在的严重问题是谁来对其进行监管,如何有效监管,而不是发生问题后各部门互相推诿,最终损害的都是消费者的利益!当前已经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快递业,可是谁来监督法律的具体执行,谁来有效监控快递业务过程?快递业要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必须要解决这个根本问题。

4 加强监管确保快递业有序发展。

4.1 完善快递监管。

①各省市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对各快递公司进行业务监管。此工作应该由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完成,监管范围涉及到快递公司成立,具体业务操作,送达后的索赔等方面。可以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一旦发现有违规现象,即按照相关条例进行严肃整顿处理,并及时在行业内通报。如有发生人员伤亡等严重事故,应该立即取消该公司的营运资格并向社会公众通报。政府要提高快递公司的准入门槛,坚决避免几辆车、几个临时人员就组建快递公司的现象发生。

②企业应该购置专业的检验设备,由专人负责检验快递物品的安全性。快递员在上门取件时应该及时对客户所寄送的物品进行初次检验,若发现违规物品应坚决拒绝,坚决杜绝为了牟利而寄送危险品和违寄品。快件到达公司后再由专人专门设备进行二次检验,若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物品予以退回并追查寄件人责任。企业也可以采用视频的方法来对操作过程进行监控,并可以不定期向公众开放,让消费者也参与监督,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信心。

③对寄件方实行管理。除了政府和企业加强监管之外,公安部门还要针对寄件方实行寄送物品的严格管理,对于寄件方应该实行实名登记制,以备查验和进行后续相关事件的处理。这将会对一些明知违规却仍然寄送危险品禁运品的个人或单位产生震慑!

4.2 统一快递行业服务标准。

快递业要成立行业协会,统一该行业的服务标准。这个标准包括,快递具体业务流程操作,从取件、填单、入库、派件等一系列流程都应该有一个标准化的操作规范。企业建立专门培训机制,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从言行举止等各个方面都进行认真细致的训练。行业协会可以对每家快递公司从各方面进行考核并进行评级,评级后向社会公布,以供大家选择参考。这对于快递公司来说是一种有效震慑,评级结果直接影响到企业形象,也直接决定了企业的业务量。

4.3 培养专业快递人才。

当前各高校均开设了物流管理专业,企业可以建立校企合作机制,与相关高校成立订单培养的模式,专门为企业培养和输送快递人才。可以采取在校内由企业投入资源建立快递平台,设立企业快递班,把订单班和校中厂的形式相结合,既为学校培养人才,又为企业自身培养高素质工作人员,如此一来极大地刺激了企业投入的积极性,也提高了企业从业人员的整体水平。

4.4 健全快递法律法规。

我国快递业已有 30 多年的发展历史,产业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2013 年 3 月 1 日我国开始废除 2008 年出台的快递法规,实施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许多以前没有涉及到的快递细则,诸如野蛮分拣、无着包裹的处理、无报价货物的处理、货损的处理等,是一个很大的进步[4]!但是该办法的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政府要加强法律监管,企业要自觉遵守法规的要求,真正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政府还应该针对快递从业人员、快递理赔等方面也出台更细的法规,才能让快递业有法可依,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4.5 加强企业管理。

快递企业内部改革势在必行。企业要加大直营比例,改变原有的混乱加盟商体制,从经济、业务流程、理赔机制等各方面对直营公司进行统一有序的规范管理。同时,企业要具备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强软硬件方面的资金投入和建设,加强信息化技术水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武装企业。企业还要具备应对 “爆仓”、“货物丢失”、“物品损坏”的应急方案,积极拓展业务的发展[5]。

[参考文献]。

[1] 钱莹.电子商务背景下快递业的信息泄漏问题及对策探究[J].电子技术研发,2013,(7):27-29.

[2] 张伟龙.快递公司乱象凸显监管缺位[J]. 中国质量万里行,2013,(2):6-9.

[3] 叶宇昆.我国快递纠纷理赔机制实证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3,(8):14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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