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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易注销申请书8篇

时间:2022-07-13 11: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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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易注销申请书

篇1

关键词:市场主体 退出机制 法律建构

市场是双向开放的,有进有退,只有通过不断的动态调整,才能永葆活力。诺思和托马斯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更是明确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和日益完善,我国经济正在由量的扩张向以量为基础重在质的提升转变。市场主体能够顺畅退出应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育的标志之一。

一、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一)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由《民法通则》、《公司法》及各类专项法律法规调整的经依法核准登记被赋予法定资格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体。市场主体是社会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在现阶段,个体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各类经济组织,主要是企业。本文所指的市场主体,除特别注明外,统指企业。

(二)市场主体退出

目前,关于市场主体退出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认识,尚未有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要对市场主体退出进行科学的界定,必须对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明确:一是市场主体的范围;二是市场主体退出的缘由。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现代法治基本原则,只有出现法定事由,才一定导致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的发生。三是市场主体退出时的主观意识表现。意识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要求,市场主体退出应充分体现这一基本原则。四是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三种情形,营业资格的丧失、法人资格的丧失、营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同时丧失。五是市场主体退出的程序和标志。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市场主体退出,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市场主体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临时或永久、主动或被动终止市场主体经营资格或法人资格并依法办理注吊销登记的市场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执法的实际,市场主体退出可为:(1)根据退出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注销和吊销。(2)根据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与否,可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3)根据退出期限的长短,可分为暂时退出和永久退出。(4)根据退出程序的正当与否,可分为有序退出和无序退出。(5)根据退出时的主观状态,可分为恶意退出和善意退出。

(三)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基于对市场主体退出的界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指政府为了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防止市场无序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通过具体的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和注吊销,对退出市场的主体资格进行规制的一项制度。

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每一个国家为了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稳定、繁荣必须采取的一项具体举措,是国家宏观管理、调控社会经济的一项必要手段。究其本质,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法律性、规则性很强。依法行政是行政活动的最基本要求,对市场主体退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依程序实施。二是政策性、灵活性很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既是行政行为,又是经济调控手段,必须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不同经济发展时期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国家对市场主体退出的要求不一。在市场经济发育、发展期,国家侧重于市场主体的准入,注重市场主体量的扩张。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府则侧重优化市场主体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影响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市场主体,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的手段引导或强制退出。可见,市场主体退出同市场主体准入一样,既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依法行政;又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正确处理好全国与地方、社会与企业、长期与眼前的利益关系。

二、当前我国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评析

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市场主体注销数一般包含主动注销和因吊销而被动注销的数。因而注销与吊销对比变化,可以较集中地反映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状况。

据报道,北京、沈阳、西安等地2002年吊销的企业数远大于注销的企业数,占企业退出市场80%以上。江西省2002年度统计情况反映,主动注销而退出的企业占12.5%,因违法被吊销或撤销的企业占87.5%:无锡市自2000年至2002年期间,注(吊)销个体工商业户44796户,注(吊)销私营企业11141、户,注(吊)销内资企业22853户,注销外资企业60户,吊销外资企业321户,这当中80%以上市场主体的退出是因逾期不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有的是因违法经营或其他原因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可见,市场主体大量无序退出,已日益成为我国经济体制转型阶段新旧秩序交替磨合中诱发市场失序的“火源”。

我国市场主体存在大量无序退出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

首先,制度缺陷,已逐渐成为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瓶颈。一是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我国从1978年开始发放营业执照确认市场主体以来,实行的登记监管原则是“宽进严出”,出台的约束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有1000余个,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更多,其中绝大部分都是针对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的,而市场退出只散见于一些法规、规章及解释当中,且相互冲突,规定不全。二是程序设计不够科学。目前企业的主动退出程序非常繁杂,一般要经过清算、公告、完税、注销账户等,使企业大多已没有申请准入时的激情,往往不辞而别,等待吊销。以公司注销为例:自提出注销登记之日起到注销完毕,至少需要3个月的时间,期间必须在市级报纸上公告3次以上,公告费用7000-8000元,同时还需要准备各类申请材料,而最后还不一定办得好。相比注销登记费时、费钱、费力、费心,被动退出不仅省时、省钱、省力、省心,且退出的机会成本也高。三是方式设计不够全面。按民法理论,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处理自己的权利,而经营权则属于依申请确认后的自。营业执照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确认后的批准凭证,市场主体既然放弃了申请年检的权利,也就是放弃了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登记机关没有必要多次催检或等待申请人申请继续生产经营,催促和等待申请人申请,这意味着将申请人的权利变成了义务。实践中,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主要原因是不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年检。四是成本设计不够公平。市场主体主动退出不仅程序繁杂,而

且要发清全部员工的酬薪、偿清全部债务、缴清所欠税款,最后基本上是负债累累。申办注销无异于引火烧身、自找麻烦。而恶意退出,不仅逃避债务,特别是利用国家清理不良资产的政策的机会,抽逃资产,形成空壳公司,等待国家核销债务。五是主体设计不够合理。在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法人资格的取得和消失基本上都是通过地方法院来完成的。我国现行的市场退出方式主要体现为注销和吊销并行。注销是市场主体的自愿行为,吊销属于行政处罚,通过行政处罚的手段来剥夺市场主体资格在法理上存在矛盾。

其次,监管缺位,直接制约着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一是地方政府的不正当干预。一些地方政府的片面政绩观,将外商投资企业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数作为衡量政府政绩的标尺,对市场主体只求“生”,不允许“死”。同时,部分国有、集体企业既难以改制又难以注销或吊销,造成了一种“不死不活”的局面。近年来,虽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让一批不合格的市场主体依法退出,但仍有一部分难以淘汰出局。二是现行监管体制存在较大缺陷。现有监管执法机构繁多,同时职能交叉重叠与冲突并存,导致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执法的脱节和监管执法“真空带”的出现。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对市场主体退出负有监管职责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质监、银行、海关、税务等众多部门,不仅部门间存在“有利争着管,无利时都不管”的现象,单个监管执法部门内部层级事权划分也不够清晰,导致监管脱节,监管链“断开”。三是监管执法力量有待整合。相比市场主体的高“出生”、高“死亡”带来的开业、变更、注销、吊销工作量的增多,申请破产的也在逐步增多,现有监管执法力度不足,导致行政执法机关往往重视市场主体准入、竞争行为的监管,而忽视对退出的监管。由于后续监管不力、对恶意退出的惩戒力度不够,出现了对恶意退出行为的监管“真空”。四是“经济户口”数据缺失严重。目前,我国虽然正在探索建立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但是由于经济户口监管信息项目设计上的缺陷、系统维护制度建设的薄弱,信息之间发生偏差和填入录入残缺不全、传递滞后、整合处理规则不一致,也是问题多多,这直接制约着监管执法的到位。

再次,信用缺失,造成了大量市场主体的无序退出。一是对市场退出规则知之太少。在一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责任人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只知道开业,不知道注销,不了解被吊销的法律后果,说解散就解散了,却不办理任何手续,稀里糊涂就被吊销了。二是对市场退出规则知之不全。由于退出的手续繁杂、退出的成本太高,客观上也存在一些市场主体即使没有办理注销手续退出市场后,也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办与不办之间徘徊,即能不办则不办。三是“经济人”行为不诚信。以恶意逃避债务为目的无序退出市场。

最后,服务缺失,影响了市场主体的有序退出。一方面,由于商会、各类行业协会的不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组织、自我教育”要求无法体现,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基本道德知识的匮乏导致市场主体因不懂法而自然退出,或信用意识差而恶意退出。另一方面,商会、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基本职能发挥不充分,导致市场主体因当前退出程序繁多、手续繁杂、时间冗长、费用过高等原因而不愿办理正常退出手续无序退出市场。

三、构建科学完善的现代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路径探索

(一)制度建构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市场主体准人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用以调整市场主体退出法律规范的商事登记法的修订,已迫在眉睫。本着遵循公平正义、法律至上、人人平等、执行公正的现代法理,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的基本原则,在建构市场主体退出法律法规时必须明确以下的问题:

第一,市场主体退出基本原则。对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的退出应“统一规定,区分对待”,适用不同的原则:(1)特许主义原则。政府为保持对某些行业或公司的垄断和特权而规定市场主体必须经过特别立法、特别程序严格审批后方可退出。如各类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2)核准主义原则。市场主体的退出必须先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批许可,再经登记注册机关注销后方可退出。这主要包括由特别法调整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准入限制较多的行业(如汽车、石油石化等)。(3)准则主义原则。由法律规定市场主体退出的要件,只要符合要件经登记机关依法注销后即可退出,即直接退出制。这一原则应适用于绝大多数的市场主体。(4)强制主义原则。对那些不符合环境友好型和节约型社会建设基本要求的高污染、高能耗、高消耗的市场主体,国家通过税收、行政处罚等手段强制市场主体无法继续经营而不得不退出市场。

第二,市场主体退出标志。按照《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和基本法律原理以及《行政许可法》规定,应确定注销生效为市场主体退出的最终标志,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市场主体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毕,二是以法定公告形式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知晓,确保市场主体“干净”退出,而不是拖泥带水。

第三,市场主体退出程序。借鉴美国的做法,基于我国现实情况,建议按照市场主体的不同,建立完善规范统一的市场主体退出程序,做到既有利于实践操作,又体现行政效能。依对象的不同,分为简易程序(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程序(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公司)、特别程序(适用于被吊销执照的市场主体);依主观意愿的不同,分为申请注销(适用于主动退出)、强制注销(适用于吊销执照的被动退出又不按时组织清算的);依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市场主体退出要件也要各有侧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注销,条件设定相对较高,特别是清算报告为必备要件;但属于被动退出施行强制注销程序的,则无需提供清算报告,因为依据企业法人资格否定原理,应确定其承担无限责任,并由投资人连带落实清偿责任。基于《民法通则》非法人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非法人市场主体退出门槛应适当降低,是否需要提供清算报告可以灵活掌握,只要该市场主体承诺落实清偿责任即可。

第四,市场主体退出机构。为改变我国市场主体消亡的权力主体除了登记主管机关以外,各有关主管部门也有权决定市场主体的消亡(如吊销各类许可证)的混乱格局,建议:对一般的主动退出,可以按照现有做法,由市场主体依法依程序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即可;对被动退出的市场主体,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做法,行政执法部门在全面收集企业法人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强制企业退出的请求,由法院依法判决。

第五,失信惩戒规定。对无序退出特别是恶意退出的市场主体不仅要责令

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追究其相关责任人(含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投资者)经济的、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责任。

第六,相关制度。一是市场主体营业资格和法人资格适度分离制度。在我国,营业执照兼具证明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的双重性质。企业被等级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后,既丧失了营业资格,又丧失了法人资格,这必然会遗留下大量的清算问题难以处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实施市场主体法人资格与营业资格的适度分离,即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营业资格丧失,而法人资格则必须经过实质意义上的清算程序和形式的注销以后,才能彻底退出市场。二是审慎的市场主体退出援助制度。退出援助政策,是日、美等国家普遍采用的针对一些因结构调整陷于特别困境的行业和地区进行援助的一项政策,主要包括设立产业援助基金、对企业员工失业和再就业特别政策、单一产业地区的成套援助措施3种形式。但在建立该制度时,应谨慎设定退出援助的范围和方式,只有当问题涉及面较广和依靠市场机制调整困难,并可能引起较为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时才实施。三是完善申请停业机制。实践中,市场主体可能在获得市场准入后却无法取得行业准入,或者被相关行政机关取消行业准入后,但经营主体又希望通过整改重新取得行业准入。对此,仅靠注销和吊销不够。为此,建议完善申请停业机制,即暂时性的市场退出机制。这是介于退出市场的注销和吊销之间的“缓冲带”,能够有效解决经营主体监管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增强市场秩序的可控性。

第七,市场主体退出后法律责任。一是清算责任。新《公司法》已明确。二是质量缺陷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三是环境保护责任。主要包括废旧设备、具有反射性的原材料、半成品等的有效处理。

鉴于上述7个方面考虑,建议:一是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法》和《市场主体退出法》。一个理性的法律秩序,要求人们按照共同规则自觉地选择合理的行为,为了增强法律合理性,我国亟待建立一个良好的、统一的市场主体法律体系,统一的《市场主体法》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在具体内容上,对市场主体的基本概念,市场主体的进入、交易、竞争和退出行为的条件和程序,罚则等作出统一的规定。

鉴于统一的《市场主体法》涵盖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到现有众多法律法规的整合,同时立法技术要求高,在短时间内暂时无法完成。笔者建议可考虑先制定《市场主体退出法》,着重明确以下内容:(1)统一规定市场主体退出的条件、规则和程序,规范市场主体的退出行为。(2)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时有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完善有关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债权债务清理的规定,建立审慎的市场退出援助制度。

(二)保障机制

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体现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主要包括:一是最大限度排除对市场的不正当干预:二是构建科学合理的市场监管制度,做到监管的动态性、适时性、精确性;三是要在有法必依的前提下的积极行政。简而言之就是依法行政,建立科学的市场主体退出监管执法机制。

1.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构建完善的现代市场监管体系。在市场进入与退出上的自主性,是形成市场竞争机制的一个重要基础。为此,要求政府在减少行政审批范围的同时,建立合理的市场监管制度,而监管的基点是培育和维护一个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场机制。对市场暂时不能发挥作用的领域,要首先考虑恢复和完善市场机制;必须调整政府作用的重点和行为方式,应从事前监管转化为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管,从重视经济监管转变到强化社会性监管,逐步建立起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2.流程再造,形成环环相扣的退出程序体系。须大力整合现有执法及信息资源,致力形成对市场主体共管防范的全方位监管,切断无序退出市场的驱使力,确保市场有序运行。

并根据市场主体类型不同,大致分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退出程序:

(1)公司可按以下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Ⅰ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的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按规定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Ⅱ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

Ⅲ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核准注销登记的,公司终止;不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Ⅳ注销登记公告。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行公告,有限责任公司按自愿原则公告。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注销登记被核准后的30日内注销登记公告,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的登记公告进行事后备案审查。公司的注销登记的内容应当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更正。

Ⅴ分公司终止经营活动被撤销,应当自公司撤销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撤销分公司决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分公司终止。

(2)非公司制企业可按以下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Ⅰ非公司制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经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按规定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Ⅱ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查、核准。经核准注销登记的,出具《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书》,企业终止;不予核准登记的,驳回申请,发给《企业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

Ⅲ登记主管机关将核准登记的企业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Ⅳ由登记主管机关注销公告。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应将注销公告存档备查。

3.构建市场主体基本数据共享机制。分散的、封闭的市场主体的基本数据不利于企业基本数据的综合分析利用,市场主体基本数据共享及运用是构建和完善市

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环节。(1)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基本数据库。各部门、各行业应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制定基本的数据行业标准,按照各自职能收集整理的原生性和发生性数据及时纳入市场主体基本数据库,搭建起市场主体基本数据共享交流机制,信息公开及时,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广视角的立体监管。(2)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基本数据中心。该中心可以由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运作,也可以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牵头组建,其职责是统一拟定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统一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软件;统一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依法披露;协调相关部门、相关行业企业信用信息的交换;组织企业信用信息网络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目前,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息库的基础上,建立企业信用库,并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信用记录,逐步建立起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3)开放市场主体退出信息。重点是建立黑名单库,对不依法需注销登记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不依法清算的企业要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向社会公众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4.不断加大非常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的市场退出行为,提高市场主体无序退出的成本,构建一种能够使收益大于成本的制度机制,实现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目标,使现代市场真正成为具有制度效用的有序环境。一是要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无序退出,特别是恶意退出的行为。二是要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三是要提高无序退出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再创业的门槛。

5.加强对市场主体退出后延监管。对市场主体退出后延监管,要区分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区别对待,重点加强对被动退出的市场主体后延监管,不仅包括市场主体本身,同时包括其相应主要责任人。此外,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积极行政、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从而实现对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的适时、动态、科学、全过程监管,让主动退出的市场主体高效、快捷、低成本地顺畅退出;让被动退出的市场主体依法、按程序地有序退出。

(三)道德支撑

美国学者诺思指出:“社会强有力的道德和伦理法则是使经济体制可行的社会稳定的要素”。信用机制,是构建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道德支撑。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既要依靠立法完善、执法到位,还要依靠社会整体的道德认知水平。与法律相比,信用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机制。特别是在诸多情况下,法律由于过高的实施成本而无能为力,相反信用机制却能低成本地发挥着作用。

一是加强道德教育,增强市场主体的道德意识。开展经常性的道德教育,增强道德意识,使其具有“羞耻心”、“荣誉感”和“责任心”,能够自觉地承担各种社会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普法教育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二是强化舆论监督,促进自动实施机制的形成。社会舆论是指对善行的赞扬和对恶行的谴责。社会舆论的强与弱,表明一定道德被社会所接受的程度。社会舆论通过对行为善恶所作的道德评价,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社会舆论有助于信用机制的生成,它将不道德行为和道德行为的信号迅速传播,从而促成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自动实施机制。三是推崇榜样示范,让守法守信真正成为一种社会美德。四是加强行业自律,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社会主义道德的确立和实现可以通过行业规范、行业约定等提示、规劝、说明、批评,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有序退出。五是加强行政监管,避免失信行为的外部化。对于严重的信用缺失行为,关键要靠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强制调整信用缺失者的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关系,彻底使其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得到根本性的扭转,将“经济人”进化为“道德人”。六是信用立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四)中介服务

专业化的自律性组织作为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第三部门”,既是沟通政府、企业和市场的桥梁、纽带,又是社会多元化利益的协调机构,也是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服务、保障行业公平竞争的社会组织,可以为市场主体退出提供完善的中介服务。这也是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构建完善的市场主体监管体系时的成功的普遍做法。

1.规范。一方面,通过制定行业内部的议事程序、内部规约、对成员违法行为的判定以及处罚规定等,来约束其成员的基本行为,引导成员依法(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依德(基本道德)、依约(行业规约)从事经营活动并积极参与政府政策的制定,对政府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产生积极影响;另一方面,可以定期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成员的道德水平,提高协会成员的综合素养,促成合法准入,依法经商,诚信经营,有序退出。

2.咨询。市场主体一旦考虑要退出市场,只需征询相关咨询类的专业性的中介组织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程序约定、申报材料和相关的要求,并据此准备齐全退出需提交的材料,依法依程序到有权的主管机关办理即可。

篇2

第一条 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九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按附表二的规定给付生存退保金。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七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八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本条款附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年交保险费60元),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变更地址

第十九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二十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险种附加费用提取标准

一、88鸿利终身保险、99鸿福终身保险、鸿寿养老金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缴费方式

缴费年度

佣 金

附加佣金

管理费

十年缴

第一年

30%

15%

14%

第二年

15%

5%

10%

第三—五年

5%

1.5%

10%

以后各年

0%

0%

10%

二十年缴

第一年

40%

20%

14%

第二年

20%

6%

10%

第三—五年

5%

1.5%

10%

以后各年

0%

0%

10%

趸缴

4%

1%

10%

二、66鸿运保险(a型、b型)

缴费方式

投保年龄

缴费年度

佣 金

附加佣金

管理费

年缴

0—8岁

第一年

40%

15%

14%

第二年

20%

6%

10%

第三年

10%

2%

10%

以后各年

0%

0%

10%

9—14岁

第一年

30%

15%

14%

第二年

15%

5%

10%

第三年

5%

25%

10%

以后各年

0%

0%

10%

趸缴

0—17

4%

1%

7%

三、直销类险种

险种名称

缴费方式

附加费用

简易人身保险

年缴

首年18%,以后各年10%

趸缴

7%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

年缴

首年16%,以后各年9%

趸缴

7%

团体福利保险

趸缴

7%

福寿安康保险

一年期趸缴

5%

三年期期缴

7%

三年期趸缴

6.5%

五年期期缴

8%

五年期趸缴

7%

八年期期缴

9%

八年期趸缴

7.5%

个人养老金保险

期缴

首年15%,以后各年9%

趸缴

6%

养老金还本保险

期缴

7%

趸缴

5%

养老金还本保险(月、年、趸)交费—元月领金额

单位:元

领取年龄

50岁

55岁

60岁

65岁

交费方式

月领金额

龄年保投

月交

年交

趸交

月交

趸交

月交

年交

趸交

月交

年交

趸交

16

6.732

0.577

0.041

1 0.249

0.879

0.061

15.986

1.372

0.093

25.983

2.231

0.150

17

6.264

0.537

0.038

9.555

0.820

0.057

14.920

1.281

0.288

24.260

2.083

0.141

18

5.823

0.500

0.036

8.902

0.764

0.054

13.917

1.195

0.082

22.641

1.945

0.133

19

5.409

0.464

0.034

8.289

0.711

0.050

12.974

1.114

0.0772

1.119

1.814

0.125

20

5.020

0.431

0.032

7.712

0.662

0.047

12.089

1.038

0.073

19.689

1.692

0.117

21

4.654

0.399

0.030

7.170

0.616

0.044

11.256

0.967

0.068

18.346

1.577

0.110

22

4.310

0.370

0.028

6.661

0.572

0.042

10.475

0.900

0.064

17.085

1.468

0.103

23

3.986

0.342

0.027

6.182

0.531

0.039

9.740

0.837

0.060

15.900

1.367

0.097

24

3.683

0.316

0.025

5.733

0.492

0.037

9.051

0.778

0.057

14.788

1.272

0.091

25

3.397

0.292

0.023

5.311

0.456

0.035

8.404

0.722

0.053

13.745

1.182

0.086

26

3.129

0.269

0.022

4.915

0.422

0.032

7.796

0.670

0.050

12.766

1.098

0.080

27

2.878

0.247

0.021

4.543

0.390

0.030

7.226

0.621

0.047

11.848

1.019

0.075

28

2.642

0.227

0.019

4.194

0.360

0.029

6.692

0.575

0.044

10.988

0.945

0.071

29

2.421

0.208

0.018

3.867

0.332

0.027

6.191

0.532

0.041

10.181

0.876

0.066

30

2.213

0.190

0.017

3.561

0.306

0.025

5.722

0.492

0.038

9.425

0.811

0.062

31

2.018

0.173

0.016

3.273

0.281

0.024

5.282

0.454

0.036

8.718

0.751

0.058

32

1.836

0.158

0.015

3.004

0.258

0.022

4.870

0.419

0.034

8.056

0.694

0.054

33

1.665

0.143

0.014

2.752

0.237

0.021

4.484

0.386

0.032

7.436

0.641

0.051

34

1.505

0.129

0.031

2.516

0.216

0.019

4.123

0.355

0.030

6.857

0.591

0.047

35

1.355

0.116

0.012

2.295

0.197

0.018

3.786

0.326

0.028

6.315

0.544

0.044

36

1.214

0.104

0.011

2.088

0.180

0.017

3.471

0.299

0.026

5.809

0.501

0.041

37

1.083

0.093

0.011

1.895

0.163

0.016

3.176

0.274

0.024

5.337

0.460

0.039

38

0.960

0.083

0.010

1.714

0.148

0.015

2.901

0.250

0.023

4.896

0.422

0.036

39

0.846

0.073

0.009

1.546

0.133

0.014

2.644

0.228

0.021

4.485

0.387

0.034

40

0.738

0.064

0.009

1.388

0.120

0.013

2.404

0.207

0.020

4.102

0.354

0.031

41

0.638

0.055

0.008

1.241

0.107

0.012

2.181

0.188

0.018

3.745

0.323

0.029

42

0.545

0.047

0.008

1.104

0.095

0.011

1.973

0.170

0.017

3.413

0.295

0.027

43

0.458

0.039

0.007

0.977

0.084

0.010

1.779

0.153

0.016

3.104

0.268

0.025

44

0.376

0.032

0.007

0.858

0.074

0.010

1.599

0.138

0.015

2.817

0.243

0.023

45

0.301

0.026

0.006

0.747

0.064

0.009

1.431

0.124

0.014

2.550

0.220

0.022

46

0.230

0.020

0.006

0.644

0.056

0.008

1.275

0.110

0.013

2.303

0.199

0.020

47

0.164

0.014

0.005

0.548

0.047

0.008

1.131

0.098

0.012

2.074

0.179

0.019

48

0.103

0.009

0.005

0.459

0.040

0.007

0.997

0.086

0.011

1.862

0.161

0.017

49

0.046

0.004

0.005

0.377

0.007

0.872

0.075

0.075

0.010

1.665

0.144

0.016

50

0.300

0.026

0.006

0.757

0.065

0.009

1.483

0.128

0.015

51

0.229

0.020

0.006

0.650

0.056

0.009

1.316

0.114

0.014

52

0.163

0.014

0.005

0.552

0.048

0.008

1.161

0.101

0.013

53

0.102

0.009

0.005

0.460

0.040

0.007

1.018

0.088

0.012

54

0.045

0.004

0.005

0.376

0.033

0.007

0.887

0.077

0.011

55

0.298

0.026

0.006

0.766

0.066

0.010

56

0.227

0.020

0.006

0.655

0.057

0.009

57

0.161

0.014

0.005

0.553

0.048

0.008

58

0.100

0.009

0.005

0.459

0.040

0.008

59

0.044

0.004

0.005

0.373

0.032

0.007

60

0.295

0.026

0.006

61

0.223

0.019

0.006

62

0.157

0.014

0.005

63

0.097

0.008

0.005

64

0.042

篇3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保证税收征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税收征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稽查选案提供准确依据,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受理纳税人报送和内部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具体纳税行为并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文件、证明等各类资料的总称。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包括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移交、归档、保管、调阅、销毁等环节。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五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是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主管部门。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本着“谁受理、谁生成、谁保管”的原则,实行分工负责制。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分历史档案管理和当年档案管理。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当年受理资料的归集、录入、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

税源管理部门包括县(市、区)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和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其他业务部门指除办税服务厅以外的县(市)区国税局内设职能科室。

第二章税收征管资料的内容和归集

第六条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由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环节分工负责。

第七条税收征管资料归集的内容包括:

(一)税务登记类资料:包括设立登记、重新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资料,验证、换证资料,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资料,非正常户处理资料,遗失税务证件报告资料,存款账户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资料,纳税人跨县(区)迁入、迁出资料等。

(二)认定管理类资料: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资料,税务资格认定、年审资料,委托代征资格认定管理资料,纳税申报方式核定审批资料,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审批资料,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资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资料等。

(三)发票管理类资料:包括发票领购、印制、代开、验旧、缴销、核销、丢失、被盗、流失、稽核、担保等环节依法形成的发票管理资料,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资料等。

(四)申报征收类资料:(1)申报类资料:包括各税种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报告表,延期申报申请资料,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资料、委托金融机构代扣税款协议书等;(2)核定类资料:包括核定财务不健全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资料,核定征收纳税人纳税定额调整资料等;(3)征收类资料:包括催报催缴资料,税款征收凭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资料,欠税管理资料,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资料,注销清算资料,税收会统资料等;(4)减免退税类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资料,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资料,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申请审批资料,纳税人税务事项备案资料,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申请审批资料,其他退税处理资料等。

(五)纳税评估类资料:包括评估对象确定、疑点问题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各环节形成资料等。

(六)税收法制类资料:包括催报催缴资料、违法违章处理资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资料,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赔偿的申请书、附报材料及行政诉状副本,国税机关受理、审查行政复议、赔偿案件的调查材料及相应的处理决定书,国税机关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文书资料。

(七)税务执行类资料:包括一般税务执行资料,纳税担保资料,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资料等。

(八)其他税务文书类:指除上述文书资料外的其他税务资料。

第八条: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各相关业务岗位将本环节归集形成的税收征管资料于当月月底前移交本部门档案管理人员。

第三章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九条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当年资料室(柜),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资料柜,并设兼职资料管理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税收征管资料分为长期资料和年度资料。长期资料包括税务登记类资料、认定管理类资料、发票管理类资料,以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等不涉及所属年限长期使用的资料。

第十一条税务登记类、认定管理类、发票管理类和申报征收类资料,企业和个体建账户实行按纳税人逐户设置制式档案资料盒,建立单户档案;个体“双定户”实行按类别设置制式档案资料盒,建立综合档案。

纳税评估类、税收法制类、税务执行类资料不论企业或个体一律按类别设置制式档案资料盒,建立综合档案。

第十二条纸质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一般按以下流程操作:分检资料—确定归档范围—分类整理—装订—编制档案号—装盒—编目—上柜。

第十三条归档资料必须是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各环节和综合征管软件各岗位办理完毕后的正式资料。资料应文字清楚、内容完整、手续齐全。

第十四条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需签字、盖章的文书必须以纸质形式保存。经省局同意取消纳税人纸质申报资料的除外。

第十五条税收征管资料归档时应按税收征管环节、时间顺序依次排列,并按要求整理、装订成《税收征管档案》(附件1),案卷各部分的排列顺序是:案卷封面、卷内目录、资料、卷内备考表、封底。

(一)案卷封面包括目录号、档案卷号、分册号、纳税人名称、保管期限、形成年度、形成单位,在归档时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准确。

(二)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档案内容、页号、备注,归档时要按顺序填写卷内目录。

(三)税收征管档案卷内资料要按规定的顺序进行科学排列,并依次编写页码。同时,对密不可分的资料依次排在一起,即: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结论性资料在前,依据性资料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卷内资料内页编号一律编在档案资料的右上角处。

(四)卷内备考表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有关备考表中的内容,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

第十六条资料管理人员在整理、归档税收征管资料时,发现资料短缺不全的,应督促经办人补齐,补齐后的才准予归档。

第十七条税收征管档案装订实行左侧固定线装,采用“三眼一线”装订法,以左、下边整齐为主。装订好的档案应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原则上应统一设置历史档案室,负责历史税收征管档案的保存。长期资料和当年的纳税人资料由所属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按谁受理谁保管的原则分别负责保管在各自的资料室(柜)。次年三月底之前,将当年的纳税人资料(注销纳税人包括长期资料和当年资料)移交本级局历史档案室保存。

对条件确不具备的县(市、区)局,具有征收职能的全职能税务分局形成的历史档案资料可由税务分局保管,但要有专门的历史档案室,并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资料移交时,应填写《税收征管资料移交清单》(附件2),列明资料名称、份数,交接双方清点核对、签章(签字)、注明移交、接收时间。

第十九条对税收征管档案的案卷,以主管国税机关为单位编制案卷目录,以归档范围的排列顺序编制流水号。单户档案卷号按照便于查询的要求,结合税务登记编号编制。综合档的档案卷号为档案类别的顺序号,税务登记类为DJxx(xx为顺序号。下同)、认定管理类RDxx、发票管理类FPxx、纳税申报资料类SBxx、纳税评估类PGxx、税收法制类FZxx、税务执行类ZXxx、其他税务文书类QTxx。

第二十条税收征管资料按所属年度归集、整理,跨年度的月份或四季度申报资料归档到所属年度资料中,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资料应归入次年的税收征管资料中。纳税评估资料按税款入库时间进行归档。

第四章税收征管资料的保管

第二十一条税收征管资料归档后,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必须做到“三专”、“六防”,即:专人、专柜、专库(室),并有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其类别的不同,要求如下:

(一)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保存期为十五年。

(二)其他税收征管档案,保存期为十年。

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从档案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长期资料自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日期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五章税收征管资料的调阅

第二十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的调阅包括查询、借阅、调用。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人员调阅税收征管档案时,应填写《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附件3),按档案管理制度履行有关调阅手续。

(一)本机关国税人员调阅税收征管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国税系统其他单位人员调阅税收征管档案,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局长签署意见。查阅税收征管档案的,应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借阅、调用税收征管档案的,应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归还。

(二)国税机关以外单位调阅税收征管资料,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并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查阅税收征管档案应当在档案室进行,调阅人要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和国税机关保密。

(三)调阅税收征管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在现场,并做好登记和调阅资料记录,填写《调阅档案登记簿》(附件4)。

第二十五条调阅人调取税收征管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或更改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调阅人归还调取的税收征管资料时,档案管理员要认真检查所调取的资料是否完好、齐全。如发现有丢失或损毁的,责成调阅人负责补正。

第二十七条超过期限未归还的,由档案管理员负责督促归还,归还时应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章税收征管资料的销毁

第二十八条税收征管资料在保管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九条税收征管档案保存期满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实行监销制予以销毁。具体工作程序为:由档案管理人员提交税收征管档案销毁报告并编制销毁清册,报请县(市、区)国税局局长审核批准后,指定两名以上的监毁人员进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失去保管价值、虽未到保存期限的税收征管资料,需要销毁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销毁可采取粉碎、烧毁等方式进行。

第七章税收征管资料的检查及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和实行税收征管资料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资料管理的质量标准,每年按照要求对基层单位征管资料进行专项或综合检查,并将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征管质量考核的主要依据。对未按资料档案管理规定执行或未达标的,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定期对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其主要内容及标准为:资料收集是否齐全、完整;整理、装订是否统一、规范;归档、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保管是否实行“三专”、“六防”;调阅、销毁是否履行了必要手续。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国税局、上级国税机关可以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一)收集录入税收征管资料不及时的;

(二)隐匿税收征管资料、不完整移交的;

(三)保管不善,造成税收征管资料档案毁坏、遗失的;

(四)擅自销毁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保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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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开展“市场主体增量行动”,推动市场主体大发展。

一是实施市场主体催生工程,进一步放宽各类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在继续全面、具体、有效地落实好省、市局一系列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和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和服务措施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23条《市工商局关于服务工业兴市、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措施》,在出资方式和条件,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登记,登记审核程序、管辖审批权限等方面作出更大的突破,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热情,为推动市场主体增量营造了良好环境。23条《措施》实施受到省局肯定,被省局作为经验在《工商行政管理简报》上全文刊登推广。在具体工作中,全面推行企业名称核准事项专岗办理、简易登记事项一人办结、一般登记事项一审一核、复杂重大登记事项合议办理的工作机制,使89%以上的审批事项由窗口直接完成。进一步缩短了准入时限,领照时间由原规定的10个工作日减为1-2个工作日,在承诺的期限内提前办结率达100%。为推动系统深入开展“市场主体增量行动”,组织召开了全市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增量促进工作会议,制定了各区(市、县)局、开发区分局市场主体增量工作目标,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考评,推动了全市市场主体增量行动深入开展。经过全系统的共同努力,市场主体增量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11月中旬,全市新增各类市场主体14042户,新增注册资本金504944万元,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36.9%、35.5%。

二是深化市场主体服务举措,助推市场主体做大做强。今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推进工业兴市、实现十二五开门红”目标,将“双百”活动作为助推市场主体发展的重要举措,继续深入开展百名工商干部联系服务百家企业活动。我局制定的《“百名工商干部联系服务百家企业”活动方案》被市委“推进工业兴市”《工作动态》第8期全文转发,市委宣传部长陈传根对市工商局开展“双百”活动给予高度评价。6月6日《日报》头版以“促进市场主体做大做强”为题,对“双百”活动成果进行了专题报道。全系统100名担任联系服务的工商干部定期到各自联系的企业上门走访,对企业提出的问题,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举措,对工商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问题给予了解决。如在登记年检工作上,对重点企业办理工商事务指派专人进行指导服务;在企业融资问题上,积极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缓解了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问题;在商标管理上,引导企业培育高知名度商标,积极争创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对不正当竞争、无序经营等问题,及时开展了专项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还专门制定“上门问诊式”行政指导办法。对企业反映的不属于工商职能方面的问题,工商联系人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取得联系,沟通协调解决。一年来系统联系百家企业人员共收集企业提出的问题26个,帮助企业解决困难28个,开展行政综合性行政指导56次。通过宣传,企业办理股权登记出质18件,出质股权数额23110万元,被担保债权数额20950万元,有效缓解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是抓好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今年以来,按照省局、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先后组织全市工商系统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5月份,开展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集中行动16次、检查2225户经营主体,发现前置许可存在问题127户,其中办理变更登记63户、注销登记4户、取缔无照经营37户。6月份,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清理排点行业领域市场主体484户、发现前置存在问题市场主体22户,取缔无照经营37户。7月份,开展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共清理出无照经营户705户,下达预警通知书401份、立案查处295起,取缔70户,新发展个体户137户、私营企业10户。8月份,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暑期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整治行动,截止目前,全市联合相关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516人次,组织开展执法行动150余次,查处黑网吧11家,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另外,还组织全市工商系统开展了“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等各类专项整治,出色地完成了对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任务。

二、着力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切实提高系统依法行政水平。

一是开展学法普法活动,提高队伍法律素养,争创普法先进单位。今年来,根据国家总局、省局要求,在全系统全面开展法律知识测评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并将其落实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在市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带头参加学习,率先垂范下,全系统范围内掀起学法用法新。法律知识测评系统自开通以来,全系统共992名干部参加培训学习,通过在线学习极大的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业务素质。在作好自身学法的同时,我局还根据普法教育规定,向社会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为契机,面向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消费者,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街头咨询、悬挂宣传条幅、侵权物品真假展示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活动,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

二是积极发挥法规工作职能作用,规范队伍执法行为。系统机构改革完成后,各单位的职能进行重新划分。为进一步规范系统内部执法行为,理顺办案工作体制,法规部门相继拟定了《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立销案备案规定》、《市工商局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线索移交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从法律专业的角度解决各单位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多头执法和执法争利的问题,为系统各单位规范执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同时注重发挥执法监督作用,加大行政执法检查。针对基层制度多但落实不够的情况,法规部门多次对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注重对被处罚对象通过实地走访和电话回访等形式,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回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为提高案卷质量,7月25日-26日,市工商局召开了全市工商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会议,集中开展案卷评查活动。评查会采取各办案单位交叉互核、个案点评、推荐交流、集中讲评的形式进行。针对这次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析,对照评查标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及时弥补自身的不足。

三是做好大要案件核审、听证和复议工作,为依法行政把好关口。截止目前,全系统共立案2009件,共核审各类案件2009件,其中维持1770件,变更239件,撤销36件,纠正各种问题201次。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件、行政处罚听证案2件,都得到较好处理。全系统截止目前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改处和行政诉讼败诉现象。

三、不断强化班子和队伍建设,推进系统自身建设有新提高

一是稳妥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年初,根据全省统一部署,采取“先机关再基层、先公开选空缺职位负责人再定其他岗位负责人、先民主推荐机构负责人再优化组合一般工作人员、先城区再农村”的“四先四后”办法进行人员定岗,按照省局对各级领导班子的任职年龄统一规定,对系统8名人员改任非领导职务。对59名符合“即提即退”条件人员宣传政策,其中有54名同志提交了自愿退出工作岗位或提前退休申请书。机构改革平稳过渡,人员换岗、轮岗交流顺利完成。各区、市、县局通过人员轮岗交流,人员的精神面貌有新的变化,各项工作快速推进。

二是加强班子建设,调优配强各级领导班子。为切实加强机构改革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市局党组讨论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商系统领导班子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从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入手,全面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活力型、和谐型、廉洁型领导班子的18条意见。今年9-10月,根据省局和市委安排,全市各级领导班子集中开展了以“深化治庸问责、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的民主生活会,剖析思想、查找存在问题,总结经验,统一认识,制定有针对性整改措施,进一步推动了系统工作。在全系统齐心协力提前完成全年主要工作目标的基础上,经省局批准,对系统空缺基层工商所长、直属分局(队)长进行民主推荐,首次拿出3个基层工商所所长职位让年轻同志竞争上岗,通过凭实绩用干部,调优配强了各级领导班子,为各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四、大胆创新协会工作机制,努力增强协会组织工作活力

一是加强协会机构建设,夯实协会工作的组织基础。今年3月机构改革后,市个私协会积极推动各级协会按省局和省个私协会要求对各级个私协会定编、定岗、定责,努力实现了协会组织机构的顺利运行。曾都、广水、随县及开发区迅速将部分事业编制人员调到协会工作,加强个私协秘书处工作岗位,全市共调整事业编制人员37人到协会工作。在健全机构的基础上,着力开展基层协会示范点建设达标活动,具体要求达到“九有”目标,在去年10个示范点建设单位全部达标的基础上,今年又新增20个基层协会示范点建设,使全市基层协会示范点建设单位总数达到90%以上。

二是大力开展服务创新活动,切实增强协会工作活力。创新协会管理,推动协会规范运行。新出台《全市个私协会员会籍管理若干规定》,规范会员入会手续,实行会费收支两条线和报帐管理的体制,规范会费收支行为。创新会员维权网络建设,加大维权力度。在个私会员相对集中的市场、街道、村庄新设立会员维权服务站44个,聘请法律顾问13名,健立全市协会会员维权网络,全年举办法律咨询125场次,受理会员投诉97人次,接待咨询人员1100多人次,为会员挽回经济损失34万元。创新服务内容,搭建会员融资平台。对诚信经营户,优先向金融部门推荐,协助金融部门做好授信服务工作,与工商银行建立融资平台,把个体会员、私营企业会员融资需求信息及时反映到工商银行,并于5月26日,在香港街举办集中签约融资活动。通过多种卓有成效的创新服务工作,我局今年个私工作荣获“全国个私协会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五、加强学习,努力做到勤政廉政

在工作和学习中,我深感市局党组是一个团结、有战斗力的班子,每名党组成员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团结协作,相互协调,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较好地发挥了各自的工作积极性。一年来,我在学习和廉洁自律上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是积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按要求参加了各级组织安排的学习活动,特别是全面深入学习“七一讲话”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了政治敏感性和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

二是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局禁令,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无不廉洁行为发生。

三是坚决维护局党组的权威和团结,尽心尽力当好配角,时刻以大局为重,不计较个人得失。为人正直,注重搞好团结,有话说在当面,从不隐瞒个人观点,不拐弯抹角。善于沟通,能够站在不同角度分析和处理问题,有一定的工作协调能力。善于抓住主要矛盾,能较好地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人性化管理的理念较强,对分管的工作严格按照层级负责制抓好落实,给他们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工作环境和创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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