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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恋调查报告8篇

时间:2022-12-25 10: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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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恋调查报告

篇1

内容提要: 量刑调查报告在西方国家有160多年的历史,我国开始于1989年,现在,已经有10多个地方法院实施这一制度。其理论基础是刑罚个别化理论、教育刑理论和罪犯人权理论。在我国实施这一制度的前提是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调查对象应当适用于可能判处所有刑罚的、所有未成年和成年被告人。调查的主体来看,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量刑调查。调查的内容来看,应当包括个人情况、犯罪情节、犯罪前后表现、行为人的性格特征、家庭背景、教育环境、社区环境、帮教条件等8个方面。为了法官无须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信息,调查报告应当简短化和表格化,形成“量刑调查表”。

 

 

     媒体曾报道,2007年4月19日,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坐到公诉人边上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据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并作为法官量刑参考依据,在本市尚属首次。”①事实上,这并不“首次”,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鉴域外经验,进行了审前调查制度(有的地方称“人格调查”或“品行调查”)的探索和尝试。

所谓“社会调查报告”、“量刑引入社会评价”、“人格调查制度”,其标准的名称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report,英文缩写为“psi”),为简便起见,我们通常也可以称其为“量刑调查”。如今天美国的量刑前调查报告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犯罪人情况报告”,一部分为“犯罪行为情况报告”,其信息来自于被告人本人、被告人的家庭成员、被害人、其他与被告人经历有关的重要的个人。两个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被告人的从军经历、经济状况、社区居住期限、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吸毒史、滥用药物史、心理和精神病史,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被害人陈述一、被告人本人陈述、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被告人是否能够适应社区生活,量刑建议。②以上两部分情况,都将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量刑调查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正如评论者指出,“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丁就是丁,卯就是卯,犯多大事就该承担多大的责任。”③那为什么在西方国家会产生一种包括了很多与犯罪事实无关的因素的“量刑前调查报告”作为量刑的依据之一呢?这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刑罚个别化理论

在资产阶级思想启蒙时期,作为刑事古典学派最具生命力和代表性的原则:罪刑相适应,在报应刑理念的支持下,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大小相适应,要求有罪必罚,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而此处的罪,是指犯罪行为。报应刑建立在每个人的犯罪都是因为自己的自由选择的前提下,认为犯罪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犯罪人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与自己行为相当的责任。这就是所谓刑事古典学派在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自由意志论、犯罪原因观念上的道德原因论、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个人责任论、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报应论。

但是,这一观念的问题是,只认识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每个人的犯罪都有社会的原因;个人不是完全有选择自由的;犯罪也不一定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社会也应当承担责任;犯罪概念只考虑行为而不考虑行为人的情况是不妥当的;刑罚的根据除了报应,还应当考虑预防。于是,19世纪中后期,刑事古典学派日渐衰落,刑事社会学派在批判古典学派之基础上逐渐壮大起来。“应受处罚的是罪犯,而不是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④随着李斯特这一著名的口号的提出,出现了刑事社会学派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社会决定论(意志不自由)、犯罪原因观念上社会原因论(而不是道德原因)、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人论(而不是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社会原因论(而不是个人责任)、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预防论(而不是报应论)。

进入20世纪,无论是古典学派还是实证学派都意识到各自的理论不能很好的遏制犯罪、预防犯罪,所以都取对方之长。因此,现代各国在刑事政策上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报应主义与功利(预防)主义兼有,客观行为与主观恶性统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在此基础上体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

行为的社会原因决定论认为:“犯罪并非意志力的驱使,而是个人长期或暂时处于自然环境、道德条件下,内部、外部的因果链条使他们倾向于犯罪”,“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不诚实、不完全满意的社会条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因此,社会和其他非个人意志因素对犯罪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各种人格的罪犯,则需要实施不同的处遇方案”。⑤

1898年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伊在他的《刑罚个别化》一书中正式提出刑罚个别化理论。萨雷伊对刑罚个别化作了如下表述:刑罚个别化包括法律上的个别化、裁判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所谓法律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律预先着重以行为作为标准,细分其构成要件,规定其构成要件,规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所谓裁判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情况适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谓行政上的个别化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具体情况执行刑罚。刑罚个别化思想为近代实证学派所倡导,经过他们的努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明确了以下两个观点:第一,适用刑罚应当以犯罪的个别预防为出发点;第二,刑罚个别化是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决定刑罚的适用。⑥

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刑罚个别化原则,但立法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精神。例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就包括了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的内容。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这里,“情节”与“犯罪事实”是并列的,且“情节”前并没有犯罪二字的限定,“情节”包含着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有关内容,如作案动机、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等。因此,立法精神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

刑罚个别化要求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所以要对可能判处刑罚人进行量刑调查,以确定适当的刑罚。

(二)教育刑理论

刑事近代学派的犯罪与刑罚理念同样包括了教育刑理论。

意大利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刑罚不能有与人道相悖的处遇,必须以对被判刑人的再教育为目的。“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自然引申出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因为教育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进而使矫正机构实施有效的教育和矫正活动。

自19世纪末的刑事近代学派提出教育刑理论后,便形成了20世纪50年代在欧美轰轰烈烈展开的重返社会或再社会化思潮。罪犯再社会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顺利地重返社会为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对于犯罪未成年人而言,强调再社会化理念尤为重要。未成年人之所以涉足犯罪,就是因为基本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通过审前调查活动,弄清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实施有效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才能帮助其顺利完成社会化进程,成长为健全而负责任的社会成员,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及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

但是,再社会化原则即指刑罚权的界限与行使,应以犯人再社会化的需要为依据,刑罚的宣告与执行应能作为犯人再社会化的手段。因此,唯有符合再社会化原则的刑罚,才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刑罚,一切足以阻挠犯人再社会化之目的的构想的刑罚,应尽量避免。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典或监狱法典中,明文规定了罪犯再社会化的原则。

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人的社会化是指个体在与社会相互作用中,将社会所期望的价值观、行为规范内化,获得社会生活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认识社会,从而达到改造社会,不断完善自己人格之目的的过程。罪犯再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在教育刑理论的基础上引发出来的。行刑社会化要求针对不同人格和自身情况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和行刑方式,需要进行社会调查,以确定其需要获得何种需要的知识和技能,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人格完善。

(三)罪犯人权理论

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第5条规定:“除了监禁显然所需的那些限制以外,所有囚犯应保有《世界人权宣言》和——如果有关国家为缔约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其他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要求成员国在他们的报告中提供他们执行联合国罪犯待遇标准的情况,参照联合国制定和通过的一系列有关监狱管理和罪犯待遇方面的标准和规则,例如1955年在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就是其中之一,另外,还有《囚犯待遇基本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等。

刑罚人道化思想体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是指要把罪犯当做人看待,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不体罚虐待罪犯,实行文明管理,保证其享有各项法定权利,切实关心日常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障。当代西方监狱学理论强调犯人的法律地位,认为应将犯人视为具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人,应保障犯人生活、学习条件和探视权、申诉权以及信仰自由的权利等。

实现这些权利要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对罪犯作不同的权利保障,而这也需要以量刑调查为基础。所以,在美国,量刑调查是被告人应当知道的重要权利。关于量刑前调查报告的介绍,出现在有些社会组织网站“知道你的权利”(know your rights)的栏目中。可见,量刑调查制度,对于选择适当的刑罚以使罪犯在行刑过程中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量刑调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量刑调查报告并非中国法官的创造,而是在西方国家早已有之。

早期“量刑前调查报告”的雏形起源于美国的1820年代,最初目的是为法院提供被告人个人的历史和犯罪行为的信息以便于提高量刑的个别化。现代量刑报告制度开始于1840年代,它首先由波斯顿鞋匠约翰?奥古斯图(john augustus,1841-1859)提出。奥古斯图生于1785年,1859年7月21日于波斯顿去世,是一个著名的慈善家。他将他一生的智慧和劳动奉献给了穷人和犯罪人。1840年代,他的是风行美国的戒酒运动的参加者。作为华盛顿戒酒总会的成员,他曾经致力于使男人戒酒,在他的家乡波斯顿,他的主要的工作则是到法院要求暂停或者延迟给予刑罚,他说服法庭和警察局允许他支付罚金和提供友善的监管。在1841-1858年的20多年中,他不断地来往于警察局和法院,保释了近2000名犯罪人。⑦

他相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改造和阻止犯罪,而不是恶意复仇和报应”,他常出现在法庭的量刑听证程序中。他花了大量的精力去确定哪些人是可以假释的,为法官提供祥细的被告人“个人行为报告”。⑧今天,奥古斯图被称为“现代缓刑之父”,也被认为是现代刑罚个别化措施中假释制度、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量刑建议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的创始人。

奥古斯图的努力导致了麻省于1878年颁布了美国第一部缓刑法,该法授权波斯顿市长指定警察作为缓刑监督官,当然这在1894年的纽约州法院和1916年的最高法院都曾经受到挑战,两个法院都认为法律并没有授权法院延缓量刑。但改革的潮流不可阻挡,到1925年美国联邦缓刑法出台之日,美国大多数州已经颁布了缓刑法,而与之相配套的量刑建议、量刑调查、社区矫正制度,也已经在美国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

这些制度中的前提性制度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因为对被告人的信息是运行其他量刑措施的前提。到1930年代,当年的缓刑监督警察的任务发生了变化,他们的调查任务不再仅仅为了调查是否应当处缓刑,而且要为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调查报告”(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英文缩写为“psi”)。经过多次改革,到1980年代,量刑报告在美国已经成了量刑的标准形式,有固定的表格。⑨

在美国纽约南区的一份量刑调查报告表格中,对量刑调查的具体内容作了祥细的要求⑩。根据这一表格,一个量刑调查表必须具备以下内容:a.犯罪行为:描述行为与法律规定中典型案件的差异。b.对被害人的影响:如果被害人是确定的,缓刑监督官舍以给机会让被害人说明犯罪对其影响。c.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果是共同犯罪,必须描述每一个其他共同犯罪人在案件中的作用从而确立本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位。d.被告人对司法判决的妨碍:如果被告人曾经企图影响政府的调查,或者有其他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缓刑监督官将建议对该被告人课以更重的刑罚。e.认罪后的刑罚调整:因为认罪给国家的调查和审判节约了时间,作为一种奖励,国家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f.犯罪档次计算: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以《美国量刑指南》为依据,确定犯罪应当适用的量刑档次。g.犯罪历史:即在过去是否犯罪,过去犯罪对量刑的影响,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第四章解释。h.犯罪人性格:这部分要求描述犯罪人的家庭情况和在社区的社会关系。i.药物滥用:即在犯罪前有无药物滥用的历史及其具体情况,这个内容对量刑影响很大,美国国会曾经制授权联邦监狱局,对于在联邦监狱局接受过500小时戒毒治疗的罪犯,可以减刑一年。j.身体状况:包括罪犯是否有病、身体是否健康、医疗条件如何等。k.教育与技能训练:缓刑监督官将与罪犯过去的教师谈话,调查其是获得某种文凭,缓刑监督官还将对其实际文化水平进行检验,不能证明受过高教育的人将接受一马当先40个小时的培训而且在监狱劳动中的报酬也相应减低。l.从业记录:了解其职业和工作习惯,这对刑期的决定影响较小,但是其经历中显示其是否是一个敬业的公民,将会对量刑法官的印象产生影响。m.经济状况:即罪犯的债权债务情况,大多数犯罪将会导致罚金处罚,所有有罪的人都涉及到犯罪评估费和关押费,量刑法官了解这些情况以确定是处以一定的罚金还是一定期限的监禁。n.量刑选择:根据情况,能否适用小时拘禁、社区矫正或者监狱关押。

英国缓刑制度与美国缓刑制度的形成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一般认为,英国的缓刑始于1876年,一名叫德赫福德的印刷工人向英格兰禁酒协会教堂的主席埃利森建议,将该协会的活动扩大到警察法庭,向因酒精致罪的犯罪人提供帮助。这个建议很快被采纳,警察法庭开始任命牧师监护因酒精致罪的缓刑犯,向他们提供帮助,并以慈善之心拯救他们的灵魂,从而使缓刑具有了社区矫正的意义。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规定:“法庭在判处监禁刑、社区刑时必须获得判刑前报告,法庭有责任获得并考虑判刑前报告,如果法庭认为没有必要,也可以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量刑。”在英美国家创设这一制度后,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也设立了这一制度。11

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9条规定:家庭法院调查少年事件时,“务须就少年、保护人或关系人之现状、经历、素质、环境等,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专门知识,努力为之。”

2005年1月18日,作为韩国总统咨询机构的“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司推委”)成立。司推委是一个为期两年的临时性机构。其2005年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法学院制度的引进与否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领域。一年来,司推委经8次委员会会议形成了诸多决议,其中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内容最终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目前正在国会审议中。法务部检察方面主张使用现有的保护观察官。而法院方面则认为,量刑是法院的固有业务,量刑调查官为法官的辅助者,因此量刑调查官应隶属法院。司推委最终选择了折中的方案,即量刑调查官原则上属于法院,但在侦查程序中,保护观察官可以进行量刑调查。12

在我国香港地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态等情况。在开庭之前,一般由社会福利署的工作人员先对违法青少年的有关个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发育状况、情感类型、兴趣爱好、成长环境、学业情况等,并起草调查报告向法庭提供。另外,香港还建立了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该小组由惩教署及社会福利署的专业人员所组成,专责就年龄介乎14至不足25岁的男性罪犯及14至不足21岁的女性罪犯的个案,向裁判官或法官提供关于判刑的综合专业意见。专案小组成员通过研究法庭转介的个案,在其后递交法庭的报告中,推荐最适合的自新计划供法庭参考,以协助对定罪的青少年罪犯作出判刑。13

在我国台湾地区,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在少年法院专设少年调查官,其主要职责是调查、搜集关于少年保护事件之资料。少年法院在接受移送、请求或报告少年事件后,应先由少年调查官调查该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其人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社会环境、教育程度以及其它必要之事项,提出报告,并附具建议。少年法院依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参酌事件之性质与少年之身心、环境状态,作出最合适的处分措施。14

1955年8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防止犯罪及罪犯处遇会议上,各国代表及专家均认为:“实行个别处遇,应从人格之调查分类着手,必先根据精密的调查,由是进而决定个别处遇之方法,始便于分类收容。”这是规定量刑调查的第一个国际文件。

三、我国量刑调查制度的立法化设想

尽管量刑调查制度在我国尚未实现立法化,但有关的司法解释涉及一些这方面的内容。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被认为是我国第一次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量刑调查制度。

我国在1989年苏州市平江区的“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15以后,后来实行这一制度的有:青岛市法院系统的“人格调查制度”16、合肥市中院的“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17、北京门头沟法院的“社会评价报告”制度18、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19、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的社会调查报告”20

根据以上各地的实践,我们可以列下表加以比较: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我国的量刑调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名称来看,很不规范,表述不一。第二,从调查的适用对象来看,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第三,从可能判处的刑罚来看,大多数法院没有要求只针对轻刑,只有苏州市平江区法院要求只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具有管制、缓刑的被告人适用量刑调查。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1第四,调查的主体来看,有社区矫正机构指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各地没有统一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量刑调查。第五,调查的内容来看。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这四个方面都是调查对象。但只有一个地区要求考虑“社区评价”(北京门头沟法院),只有一个地我法院要求考虑“帮教条件”(苏州市平江区法院),都没有考虑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而以上所有内容,恰恰都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因素。

在我国实行的、有着各种名称的“量刑前调查报告”是既符合现代刑法理念,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判决前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前提

在我国,量刑与定罪程序是没有分开的。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的第一节“公诉案件”中,我们找不到一个“量刑”的字眼。在权威的教科书对法庭审判的阐释中,也极少单独提及量刑。实际情况正是这样,我国的刑事诉讼在程序上对定罪和量刑根本就没有作什么划分。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对证据的审查在形式上并不明确的区分哪些是定罪的证据哪些是量刑的证据。其次,在合议庭评议和随后的宣判中,定罪和量刑也是被捆绑在一起的;而且合议庭评议是处在外人不知的秘密状态下的,即使先前法庭质证和辩论中即使存在过受关注的量刑问题,也很难知晓它们对量刑的影响力。关于英美法国家为什么要将量刑与定罪程序分开,我没有看到有相关的国内文献进行论证,英文文献对此也未见论述:因为定罪与量刑完成不同的任务,牵涉到不同的人的参与,所以被认为自然而然的。

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22

在英美法中,可采性是指是否被允许在开庭或者审判中作为证据进入的性质或者状态,指证据能否在事实的审理者面前暴露或者出现。也就是说可采性是指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在法庭上提出并让认定事实的法官知道的资格。如果一项证据根据证据法规定不具有可采性,则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不能被事实的审理者看见和听见,如果被事实审理者看见或者听见,则相当于该证据具有了可采性。事实的审理者不仅仅指陪审团,也指庭审中的法官。因此,证据可采性规则产生的原因和陪审团有关,但是并不仅仅适用于陪审团审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各州证据法典适用于一切在法院进行的诉讼。

由于量刑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所以,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是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为此,我们应当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开。在定罪程序中,确立品格证据制度,不允许品格证据进入定罪程序影响法官心证;在确定之后,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

(二)名称可以确定为“量刑调查”。

我国现有的多种名称,有的只强调“社会评价”、“社会调查”,但实际上,这是不确切的,因为量刑调查报告虽然包括社会评价,但还要考虑的是家庭情况、性格特征、教育情况等内容,而这些情况不仅包括社会评价,还有一些与社会评价相反的,只有专业调查人士才能理解的情节。如家庭环境和吸毒史,这些是自身道德品质以外的因素,就吸毒而言,如果对此规定为犯罪,很多吸毒者最初是因为被欺骗、引诱甚至于被强廹吸毒,后来无法戒掉毒瘾的人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在生活中真正自己主动希望吸毒的是少数。所以对于吸毒者,各国法律往往把他作为治疗对象而不是犯罪主体。而一旦吸毒后引起犯罪,不仅不是重点打击的对象,恰恰应当通过治疗其毒瘾,才能真正防止各种可能由吸毒者从严的犯罪。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社会评价却可能是相反的,认为吸毒者品质很差,应当加重打击。也有的叫做“人格调查制度”,但是除了考虑本人人格以外,家庭情况、文化水平、职业技能等是否有利于于选择社区矫正,也是量刑要考虑的因素,“人格调查”只是这个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所以, “量刑调查报告”这个名称比较合适,因为这一名称能够概括所有需要调查的内容,抽象的叫做“量刑前调查报告”或者“量刑调查报告”,不会出现以偏概全或者遗漏的情况。这也符合国际上的做法,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是叫做,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report,即“量刑前调查报告”,英文缩写为“psi”,但考虑到这个调查报告目的是为量刑,当然是发生在量刑之前,不必加上时间定语,就可以直接叫做“量刑调查报告”。

(三)调查对象应适用于可能判处所有刑罚的被告人

我国各地的量刑调查,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量刑调查到底适用于什么人,要看调查的目的是什么。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让犯罪人得到适当改造,重新回归社会。针对未成年人的量刑调查特别重要,但是,从理论基础来看,成年人,同样需要回归社会,其存在的依据并无不同。因此,要在对未成年人实施量刑调查制度的基础上,推广到所以成年被告人。

如前所述,我国有的法院规定,量刑调查只适用于轻刑。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3但问题是,量刑调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考虑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刑罚个别化在外延上包含: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三个方面,而行刑个别化则是其中之一。在行刑方式上,矫正刑的执行,以受刑人的不同特点为根据,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执行,以适应矫正犯罪人的需要,即实现行刑个别化。如:将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累犯、惯犯与初犯、偶犯分别行刑,以免其互相感染,对少年犯予以高于成年犯的待遇,并予以特殊的教育、感化等等”24。“矫正刑又对人身危险性不同的受刑人以不同的方式予以教育、感化与矫正,从而实现行刑方式的个别化”25“科学界定分级处遇等级、规范分级处遇设置,完善分级处遇制度,增强分级处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6。

以上个别化措施说明,量刑调查报告不光是为是否进行社区改造提供依据,其任务要广泛得多。另外,量刑调查的除了“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外,还要从量刑公正的角度,考虑对被告人刑罚的轻与重,这些因素可能根本就与“如何改造的”问题无关。

因此,量刑调查针对的对象应当是已经被定罪、可能判处任何刑罚人,而不能仅限于可能处轻刑的被告人。

(四)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量刑调查

委托社会上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退休老干部、团市委、街道司法所等民间机构担任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虽然有利于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体现司法民主化理念,但这种由一般公民进行的调查显然专业性不够,难以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也很难保证其公正性。比较而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更为合理。

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审前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英美的缓刑官的职责之一就是为法官提供判决前的报告,就对犯罪人适用监禁还是社区方案提出意见。英美国家的缓刑官虽然也是警察的一种,但是并不进行刑事侦查,而我公安机关的警察则是打击违法犯罪为已任,不能与他们相提并论。

其实,从其具体职能来看,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也是不可取的。审前调查主要是一种人格调查、社会调查,同公安机关进行的刑事侦查在性质和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从实践看,公安机关着力于对案件的侦破和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因而对行为人人格状况的考察普遍重视不够,即便是考察人格状况,也往往只重视考察那些法定情节,尤其是从重处罚情节,如是否累犯等,而对被告人的成长背景、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很少涉及。尽管有时为了侦破的需要,公安机关也会考察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但这种考察仍是浅层次的,并不会系统、深入地考察、分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另外,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的控方,由它进行调查,容易出现偏见和不公正。因此,公安机关难以代行审前调查的职责。

在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是实际上的工作主体,当然,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脱节的不正常现象。我们可以以现有的司法行政机构为基础,构建专门的社区行刑机构。将来可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审前调查的职能,由该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五)量刑调查报告包括的具体内容

在我国已经有的、不同地区的量刑调查报告中涉及到了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6个方面的的某些内容,其实,这些内容都应当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因素,因为以上情况都会影响刑罚的轻重、刑罚个别化的具体措施,也会影响教育的方式,还会影响人道对待罪犯的具体方式,至于帮教条件,则影响社区中能否使某一种刑罚方式变成现实可行问题。所以,以上内容,都应当是量刑调查报告的内容。在美国纽约南区的一份量刑调查报告表格中,其内容实际上也涉及到了上述6个方面27。

参考以上内容,量刑调查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框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综合起来看,应包括以下方面:

1、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在校学习还是务工、务农,是否有辍学、流浪等情况。

2、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

3、犯罪前后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4、性格特征。尤其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吸毒、酗酒、赌博、早恋、网瘾、夜不归宿等不良表现,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光碟、网站等,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等。

5、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收入、健康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亲或母亲去世、父亲或母亲被判刑入狱以及父母离异等情况;父母是否存在对孩子虐待、体罚或管教不当等情况;父母是否具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父母之间是否因感情不和而经常发生吵骂、厮打现象;等等。

6、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如何,对学习、对老师的态度,是否有退学、逃学等情况,学校管理秩序如何,学校是否重视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视差生、体罚学生等现象,学校周边环境如何等等。

7、社区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好坏、邻里是否和睦、社区评价等等。

8、帮教条件。这是一种现实的考虑,由于缓刑的适用还要在具体的地区具有可行性,所以不得不考虑这个问题。

判决前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简明扼要,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让法官捕捉到重要的信息,所以,调查报告的简短化和表格化是它的一个趋向,目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行格式化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不再是叙述性的文字,而是经过精心设计的标准化的表格,法官无须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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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the 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and report(psi),h. michael.,/thepresentencereport.htm,2007.

  ③娄献忠:“一贯表现”不宜作量刑参考,扬子晚报,2007年04月22日。

  ④转引自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3页。

  ⑤[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4页。

  ⑥转引自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24页。

  ⑦ john augustus,famousamericans.net/johnaugustus/,2008-6-1.

  ⑧ origins of probation and parole,law.jrank.org,2007-8-8.

  ⑨the history of the 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pubs/psi/psireport.html,2002.

  ⑩understanding the federal pre 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 by: michael g santos, /forums/showthread.php?t=271,2001-10-28。

  11 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2李太薰:韩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动向和展望,法制日报,2006.5.25.

  13 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4 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5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16青岛法院对少年审判施行“人格调查制度” /news/2003-05/22/content_523655.htm2003-05-22,新华网山东频道。

  17黄勇:合肥 人格调查辟出维权新路,中国青年报,2003-11-27。

  18北京门头沟法院对未成年人量刑引入社会评价,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7/07/content_3185213.htm,2005年07月07日

  19连云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全面启动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jgjy.gov.cn,?2007-4-11。

  20王 琪:丰台法院量刑参考案前表现,民主与法制时,2007-4-30。

  21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22黄士元 吴丹红:品格证据规则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23 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24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25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篇2

女:其实在前段时间的政治课中,我们已经初步探讨了一些关于男女生之间问题,了解到了男女生之间正常交往的重要,也学习了男女同学间该如何相处。但这些还不够。

男:是的,的确如此。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着更麻烦,更难以解决的问题和情况。今天,就让我们一起去寻找解决的办法。

(进入第一部分,约3——5分钟,简单解释、说明)

女:在这里,我想先把问题暂时放一放。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两个词:“男生”和“女生”。你可能会想,这有什么好说的?当然有。这是两个念起来就觉得朝气蓬勃的词。此时,你不再是那个一天在母亲怀里撒娇的小孩,你不能再随意任性妄为,无法无天。你的肩上,已经有了责任。你要把自己的学业做好,要锻炼,要提升,也要遵守一项项你不喜欢的规矩。但你并不完全成熟,你还要不断地改进,努力让自己变得更成熟。

男:说的不错。其实不论是男生还是女生,我们都是处于青春之中。我们对于异性,难免会多加关注。也许有人会在心中默默地倾慕,有人则会表现在行为之中……正如政治课本里所说,这是一种美好而自然的心理。我们没有必要去逃避,但也不能过于沉浸。可有些人却过度沉溺在其中,于是,有一个词“早恋”,就变成所有人对他们的评价。

女:下面就请大家欣赏一个关于“早恋”这个话题的情景剧,边看边想,你觉得他们的作法如何呢?

(表演中)

男:感谢几位同学的表演。大家看了以后,谁能评价一下呢?

(请同学发言,随机补充)

女:下面让我们一起观看一个关于男女生交往的短片,从这个短片中,你将更能清楚地了解到许多同龄人的想法,也许能从中获得一些启发。

(播放短片)

男:大频幕上展示了几份调查报告(根据内容拟写)

女:其实男女生之间的交往就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我们没有必要害羞,也没有必要逃避。如果你获得了异性同学的友谊,你会发现,很多事情都变容易了,甚至TA的品质和性格也影响着你。

男:其实开展这次班会,就是希望同学们放开心中的包袱,正视异性同学间的关系。如果你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异性朋友,那么从现在开始,就试着去结交;如果已经拥有,那就好好珍惜吧!

女:最后请冯老为我们进行总结,大家欢迎。

篇3

一、现状调查

(一)调查背景:随着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逐步推进,职专生校外租住现象越来越普遍。职专生为什么不住学校公寓,要在校外租房住宿?学校对校外租住现象怎样看待?如何管理?为此,我们开展了广泛调查,掌握了职专生在校外租房的第一手资料,并做出了客观分析。

(二)调查时间区间:xx年9月10日至xx年11月10日,共两个月。

(三)调查对象:甘肃省环县职专职高二年级学生196名,其中男生68名,女生128名。

(四)调查方法:

1.问卷调查法:以封闭式问题为主,包括月均消费水平,校外租房价格,校外租住原因,家长、学校对校外租房的态度以及学校住宿条件、被调查人性别等方面。共发出调查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96份。

2.访谈法:选取部分教师、家长、学生进行直面访谈,对校外住宿现象和问题做深入了解。

(五)调查结果:

由上表可以看出,目前在校外租住的学生数远高于校内住宿的人数,男生高出9%,女生则高出16%,而在家住宿的学生还达不到总数的5%。从学生的愿望来看,愿意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达到总数的近30%,且男生高于女生。

二、对调查结果的分析

(一)校外住宿产生的原因

学生选择校外住宿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类:

1.学习的需要。集体宿舍环境太嘈杂,还定时断电,不提供热水。而校外租房环境相对安静,学习生活时间也相对充足,可以按照自己的计划来安排。

2.家长陪读照顾的需要。少数学生由于体质较差、多病,身体不宜受凉,而校外租住可以烧火炕,生火炉,有电褥子,甚至有家长做热饭。

3.自由方便。少数学生由于不愿服从学校统一管理,住宿校外,听音乐、看小说电视、甚至上网等,都相对自由,私人空间大。

4.不适应集体生活。部分职专生由于性格孤僻,不善或不愿与同学交往,狂妄自大、目中无人,或自卑畏缩,脱离群体。

5.节约生活费。有超过六成的职专生家庭经济条件不太宽裕,他们选择校外住宿,有的自己做饭吃,来降低生活成本。

6.学校住宿条件不足。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但硬件建设跟不上需要,学生宿舍紧张,一般10人一个宿舍,多者12人一个宿舍,过于拥挤,不够卫生。

(二)校外住宿的弊端

虽然校内住宿存在诸多制约条件,但租住校外,却问题不少,弊大于利。

1.容易让学生放纵自我。校外住宿就有机会逛夜市,出入网吧、歌舞厅,睡懒觉等等,不用担心会被老师发现。但缺乏规律的生活,容易使学生坠入“堕落”的深渊,甚至违法犯罪。

2.存在安全隐患。校外闲杂人员多,治安难以保障,被抢劫、被入室偷窃、煤气中毒、交通事故等事件时有发生。

3.疏远同学。在校外自己那个独立的空间处的太久,就容易疏远与同学之间的关系,降低自己在同学中的威信。

4.早恋。职专学生进入人生青春期,但缺乏自控能力,经不住诱惑,极易产生早恋甚至偷食禁果现象,败坏学风校风,影响自己一生。

三、应对措施

篇4

关键词:留守学生;心理问题;调查报告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1578(2012)11-0036-02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越来越多的家庭夫妻双双离开故土,外出务工。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现有流动人口已超过1.8亿,而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形成的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的“单亲家庭”、由祖父母或亲戚代为抚养的孩子,在各地农村则多达数千万。不可遏止的外出务工潮造成农村许多孩子短期或长期失去了直接监护人,形成了诸多事实上的“单亲家庭”或“隔代教育”现象。

留守的孩子们除父亲或母亲没有外出而亲自抚养的以外,绝大多数是由他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这些隔代直系亲属来抚养,由于祖孙两辈之间年龄相差悬殊,无论是认知代沟还是心理代沟都比较明显,这就使得这部分孩子的家庭教育成为了问题。他们的临时监护人对他们只能提供必要的生活上的帮助,而对其人格的培养与心理的引导则明显力不从心。这些孩子由于在家缺少必须的约束与管理,在学校又没有很好的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在社会上又缺乏必要的关爱机制,使得孩子们往往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思想上和行为上出现问题往往得不到及时的排解,于是出现诸如内向、孤僻,不合群,不善与人交流,脾气暴躁,冲动易怒,早恋等不良行为,甚至出现违法犯罪。据统计,近年来全国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其中,留守少年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左右。留守少年的心理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学校教育工作成效甚至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问题之一,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尤其是我们这些教育工作者的高度关注。为了准确把握农村初中留守学生的心理现象,有针对性地加强学校管理,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我们设计了一份《中学生心理健康综合测量量表》,于2012年4月28日对我校三个年级共423名学生(其中184名为留守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非留守学生和留守学生的心理问题调查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比较研究。

1.问卷项目

(1)你夜里睡觉时,是否总想着明天的功课·

(2)老师在向全班提问时,你是否会觉得是在提问自己而感到不安·

(3)你是否一听说“要考试”心里就紧张·

(4)你考试成绩不好时,心里是否感到不快·

(5)你学习成绩不好时,是否总是提心吊胆·

(6)考试时,当你想不起来原先掌握的知识时,你是否会感到焦虑·

(7)你考试后,在没有知道成绩之前,是否总是放心不下·

(8)你是否一遇到考试,就担心会考坏·

(9)你是否希望考试能顺利通过·

(10)你在没有完成任务之前,是否总担心完不成任务·

(11)你当着大家的面朗读课文时,是否总是怕读错·

(12)你是否认为学校里得到的学习成绩总是不大可靠的·

(13)你是否认为你比别人更担心学习·

(14)你是否做过考试考坏了的梦·

(15)你是否做过学习成绩不好时,受到爸爸妈妈或老师训斥的梦·

(16)你是否经常觉得有同学在背后说你的坏话·

(17)你受到父母批评后,是否总是想不开,放在心上·

(18)你俩在游戏或与别人的竞争中输给对方,是否就不想再干了·

(19)人家在背后议论你,你是否感到讨厌·

(20)你在大家面前或老师提问时,是否会脸红·

(21)你是否很担心叫你担任班干部·

(22)你是否总是觉得好像有人在注意你·

(23)在工作或学习时,如果有人注意你,你心里是否紧张·

(24)你受到批评时,心情是否不愉快·

(25)你受到老师批评时,心理是否总是不安·

(26)同学们在笑时,你是否也不大会笑·

(27)你是否觉得到同学家里去玩不如在自己家时玩·

(28)你和大家在一起时,是否也觉得自己是孤单的一个人·

(29)你是否觉得和同学一起玩,不如自己一个人玩·

(30)同学们在交谈时,你是否想加入·

(31)你和大家在一起时,是否觉得自己是多余的人·

(32)你是否讨厌参加运动会和文艺演出会·

(33)你的朋友是否很少·

(34)你是否不喜欢同别人谈话·

(35)在人多的地方,你是否觉得很怕·

(36)你在体育比赛输了时,心里是否一直认为自己不好·

(37)你受到批评后,是否总认为是自己不好·

(38)别人笑你的时候,你是否会认为是自己做错了什么事·

(39)你学习成绩不好时,是否总是认为是自己不用功的缘故·

(40)你失败的时候,是否总是认为是自己的责任·

(41)大家受到责备时,你是否认为主要是自己的过错·

(42)你在参加体育项目比赛时,是否一出错就特别留神·

(43)碰到为难的事情时,你是否认为自己难以应付·

(44)你是否有时会后悔,那件事不做就好·

(45)你和同学吵架以后,是否总是认为是自己的错·

(46)你心里是否总想为班级做点好事·

(47)你学习的时候,思想是否经常驻开小差·

篇5

关键词:卫生类中职学校;新生状况;调查;分析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3)04-0051-03

调查方法

调查对象 本次问卷调查选取了我校2011级新入校的中专层次一年级学生共1476名,其中,女生1287名,男生189名。我校以护理专业为主,在调查对象中,护理专业学生占总数的94.8%。

调查问卷 问卷系自编,内容力求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主要从九个维度进行调查。

调查程序 在答题卡上作答。问卷回收后,首先进行检查,剔除无效问卷,共获有效问卷1464份,有效率为99.2%。通过读卡机阅卷,然后建立数据库,利用百分率进行统计。

调查结果与分析

人生观与价值观 相关调查结果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大多数学生有基本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认识,但有相当多的学生人生观、价值观模糊不清,甚至有明显偏差。调查发现,有一半的学生把赢得别人的尊重作为自己的追求,一多半的学生没有理想。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应与他们在义务教育阶段,得到的评价过低,得不到应有的尊重,造成自信心严重受挫有很大关系。

职业思想与学习态度 相关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调查结果不乐观。大多数学生对自己将从事的职业缺乏正确的认识,近1/4学生的专业选择是家长的意愿,有相当一部分学生抱着得过且过的态度混日子。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学生对到职业学校学习的目的有明确的认识,但缺乏学习信心,这应与他们在义务教育阶段在学习上“失败”留下的心理阴影有很大关系。可喜的是,近2/5的学生打算提高学历,这说明学生及其家长已认识到社会对医护人员的知识结构、学历层次的要求已经提高,持中专学历在医院就业已越来越困难。另外,近几年对口高职考试录取分数较低也是学生有信心提高学历的原因。

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 相关调查结果如表3所示。从调查结果看,大部分学生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符合社会公德规范,有正确的是非观念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但也有相当多的学生是非观念不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严重。更有不少学生已养成不良的行为习惯,诚信缺失,法律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哥们儿义气重,遇事易采取极端行为,不计后果。校园内打架斗殴的现象时有发生,不文明用语较为普遍。所以,提高学生的道德认知水平,加强学生养成教育非常重要。

团队精神与责任意识 相关调查结果如下页表4所示。人们常说,现在的学生特别是“90后”,过于自私,不懂得关心别人。而从调查结果看,大多数学生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有责任心和爱心,能体谅父母的辛苦,同学有困难时能伸出援助之手。但也不可否认,有为数不少的学生以自我为中心,没有团队意识,缺乏同情心和责任感,对他人的困难漠然处之。有1/4的学生缺乏集体归属感。

心理健康与心理品质 相关调查结果如表5所示。调查结果不乐观。虽然总体上看学生的心理是健康向上的,有一定的抗挫折能力,有良好的人际交往,但存在的心理问题也非常严重,出乎我们的意料。有一多半的学生自我评价消极,缺乏自信;有1/4的学生抗挫能力差,不是被“失败”打倒,就是生活在失败的阴影中;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自卑心理严重,总感到不如别人。这些消极心态应与他们在以往的成长过程中,得到来自学校及家长的批评较多、鼓励较少有密切关系。部分学生人际关系不良,近1/5的学生用不正确的方式排解心中的郁闷;部分学生心理闭锁,不愿意与他人交流。调查结果显示,学生之间的关系好于学生与教师及家长的关系,学生与教师的关系最差;教师的冷落会使学生产生焦虑、自卑、破罐子破摔等严重的负性情绪,这应引起教育工作者的高度关注。80%的新生存在忧虑、焦虑心理,害怕受到批评、被同学欺负、没有朋友,这是因为他们从家庭生活跨入学校集体生活,生活自理能力较差,新的人际关系还未建立,缺乏安全感所致。所以,尽快引导新生适应学校环境,加强新生的心理辅导非常重要。

安全意识与防范能力 调查发现,学生消防知识缺乏,有83.0%的学生不知道正确的火灾逃生方法,68.8%的学生不清楚火警应报告哪些内容,2.2%的学生不知道火警电话号码。在回答“出门时,是否会锁好自己的贵重物品”时,有66.5%的学生“注意锁好”,18.9%的学生“时有忘记”,14.6%的学生“经常忘记”或没此习惯。当问到“你向网友透露过个人信息吗?”有49.2%的学生给了肯定的回答,其中5.5%的学生“只要网友想知道就告诉他”。当“异性网友约你见面”时,有66.9%的学生“不会去”,26.1%的学生“先不去,谨慎点好”,4.3%的学生“犹豫不定,但想去”,2.7%的学生“很高兴去”。此调查结果令人担忧,学生的安全意识不强,防范能力不高。特别是消防安全知识匮乏,一旦发生火灾,绝大多数学生不会逃生,不会报警,1/3的学生对财务安全重视程度不够,1/2的学生向网友透露过个人信息,部分学生会轻易与异性网友见面,虽然所占比例不大,但在学生以女生为主的卫生学校潜在的危险极大。所以,安全教育对中职新生是亟待“恶补”的一课。

性认识与性健康 调查发现,41.0%的学生在初中就有早恋的经历。当问到“你认为同学在校内谈恋爱是为了什么?”10.3%的学生认为是“纯真爱情”,44.4%的学生认为是“慰藉解闷”,45.3%的学生认为是“赶潮流”、“玩玩而已”。当问到“你对同学在校期间谈恋爱的态度”时,35.0%的学生不支持,49.3%的学生“不反对也不提倡”,15.7%的学生认为“没必要限制”。当问到“你认为谈恋爱同学之间的亲密行为可以到什么程度”时,有35.2%的学生认为可以“接吻”,有10.3%的学生认为可以“发生性关系”。“你身边谈恋爱的同学发生了,你怎样看?”77.9%的学生认为是“不道德”、“荒唐行为”,22.0%的学生认为“无所谓”、“正常”。“你对性知识、性健康有多少了解?”只有2.5%的学生有“较多”了解,29.5%的学生有“一般”了解,68.0%的学生基本不了解。调查结果显示,2/5的新生有早恋的经历;对同学在校内谈恋爱,90%的学生觉得是为了“解闷”、“玩玩”,65.0%的学生持不反对态度,更有10.0%的学生认为可以发生性关系;近1/4的学生对恋爱中同学发生表示认可;而97.5%多的学生对性知识、性健康了解不多甚至不了解。所以,对学生特别是对女生进行性知识、性保护、性健康教育十分必要。

“嗜网”状况 有25.5%的学生在“喜欢什么样的娱乐活动”选项中选择了“上网”。在回答“上网主要参与什么网络活动”时,19.6%的学生是“查找资料”或“浏览新闻”,75.2%的学生是“QQ聊天或看电影”,5.2%的学生是“玩网络游戏”。有36.5%的学生玩网络游戏是为了“消磨时间”,5.5%的学生“喜欢”、“沉迷”网络游戏。当问到“结交网友的目的”时,41.9%的学生是“打发时间”,47.1%的学生是“说说心里话”,8.4%的学生是“体验超现实生活”,2.5%的学生是“结交异性朋友”。从调查结果看,虽有1/4的学生喜欢上网,但只有5%的学生沉迷网络游戏,“嗜网”状况并不十分严重。80.0%的学生上网是为了娱乐,说明中职新生思想较为空虚。虽然喜欢网上结交异性朋友的学生为数不多,但存在的安全隐患很大。所以,应引导学生正确、健康地使用网络。

家庭背景 调查发现,13.3%的学生其父母具有小学及以下文化水平,56.2%的学生其父母具有初中文化水平,27.4%的学生其父母具有高中文化水平,只有3.1%的学生其家长一方具大学文化水平。39.5%的学生有一个兄弟姊妹,31.7%的学生有两个及以上兄弟姊妹。其“读书费用的来源”,只有40.5%的学生是靠“父母的固定收入”,35.1%的学生靠“父母外出打工”,17.4%的学生是靠“父母种地或养殖”,7%的学生靠他人的帮助。12.0%的学生与父亲或母亲单方生活在一起,8.6%的学生与爷爷奶奶或其他亲人生活在一起。调查结果显示,中职学生的家庭有几个特点:一是父母文化程度偏低,70.0%的学生家长是初中及以下文化;二是兄弟姊妹多,独生子女不到30.0%;三是家庭经济状况较差,60.0%的学生靠父母打工、务农或别人资助上学;四是不完整家庭多,20.6%的学生生活在单亲家庭或父母长期不在身边。这些客观因素综合起来,必然会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

总体看,学生的身心素质基本状况良好,主流是健康的,思想道德取向是积极向上的,但有相当多学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公民素养是中职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

参考文献:

[1]史海亮,邹玲.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德育现状及需求调查报告[J].中国校外教育,2010(1下):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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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微微.中职学生德育教育的现状分析与探索[J].价值工程,2011(26):199.

[4]崔琳.中职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及解决途径[J].中国医药导报,2008(14):166-178.

[5]马兴建,张智敏.中职学生道德素质与德育途径现状调查[J].科技创业月刊,2011(14):134-137.

篇6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心理疾病教育滞后道德问题

【中图分类号】G5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4-0219-02

目前,农村留守儿童已经成为政府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成为农村教育研究中的一项重要课题。留守儿童由于长期得不到父母面对面的教育、关爱,存在严重的监护缺失、教育滞后、心理病态发展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为了更加了解留守儿童的问题,本文将就此浅谈一下留守儿童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形成的时代背景

最近20多年来,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到2000年人口普查时,全国流动人口规模已经超过1亿,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流动人口开始大规模出现以来,留守儿童就产生了。自2004年初四川省一个留守儿童因父母外出务工无人照顾而出现严重问题的事件被曝光后,它作为一个社会转型背景下的社会新问题,开始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

(一)农村留守儿童生活问题表现

多数留守学生表现出不讲卫生:不洗头、不洗脸、不洗澡、不洗脚、不理发、不修剪指(趾)甲、不换衣服。有的长期不吃早饭,身体瘦小,缺乏营养。

(二)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方面的问题表现

留守儿童的成绩出现两极分化,但这种分化极不平衡,成绩好的比例偏低。此外,不少留守儿童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习惯不好,不能完成家庭作业,逃学和辍学等情况时有发生。这是由于监护人对留守儿童的学习介入过少。

(三)留守儿童行为及交往方面的问题表现

这方面的问题也有不少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其研究情况如下:有学者从心理学的角度对留守儿童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留守儿童通常容易有激动、焦虑、性格偏内向、神经过敏等性格特征。此外,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相比表现出更多的交往困难、独立性差、坚持性差、不能积极参与集体活动等特点。而据调查发现,近一半的“留守孩子”存在性格缺陷,表现为冷漠、内向、孤独、自卑等。许多留守儿童在家中不听祖辈的教导,或顶撞祖辈,或保持沉默,或行为不端,我行我素;在学校,许多留守儿童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出现说谎、小偷小摸、打架、欺负同学和早恋等诸多问题。

(四)留守儿童道德方面的问题表现

留守儿童在道德品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道德情感缺失、只知单向地接受爱而不去施爱、依赖性强、缺少社会责任感、生活自理能力差等。此外,在家庭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学校对留守儿童的管理陷入尴尬,在没有家长的支持下,学校只能对“问题少年”采取开除或勒令退学等消极办法解决问题,有时致使留守儿童流入社会,成为“街角青少年”。

三、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留守儿童的这些问题不是单方面的因素导致的,而是由相互联系的多种因素所致,所以要解决这些问题还得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具体需要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1)大力推进农村新课改,从根本上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改变教育方法和教育理念,杜绝“留守孩子”因厌学而产生辍学现象。(2)注重对“留守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要创造有效的育人环境,给留守儿童以特别的呵护和关爱。(3)建立健全家校联防育人机制。学校要向家长公布学校各科老师的联系方式,召开监护人座谈会,提高他们的素质,帮助他们转变教育观念和育子方式,并提醒家长多与孩子进行情感上的沟通。(4)加强同社区、村组的合作,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同时学校还要主动与当地文化、工商妇联等单位配合,净化学校周边环境。留守儿童教育现状的调查报告指出,造成留守儿童厌学、学习成绩差的主要原因是:亲子分离,缺乏沟通;离异家庭增多;代养人文化素质偏低;学校周边环境的干扰。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依靠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制力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管理;(2)依靠学校这一主渠道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教学工作管理;(3)发挥社区综合教育功能,形成社区、学校、家庭立体式的教育管理网络;(4)建立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的管理机制,让留守儿童不再“留守”。要制定新的政策,允许流动人口的子女随父母在居住地接受与当地孩子平等的教育。解除农民身份歧视,给农民提供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叶敬忠,等.对留守儿童问题研究的综述〈农业经济问题〉[J].2005年第10期

[2]李陈续.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亟待解决[R].光明日报,2002,4.9

[3]李庆丰.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对“留守子女”发展的影响――来自湖南、河南、江西三地的调查报告[J].上海教育科研,200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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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审前社会调查 人身危险性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各方面均处于发展不成熟时期,生理、智力、心理以及社会经验等发展之间尚未平衡。同时由于刑罚个别化、未成年人再社会化、教育刑理论的进一步深入人心、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在各国被普遍施行,并已成为世界通行的少年司法原则之一。但是由于我国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也是各有特色,没有统一的标准,作用也是不尽相同。本文基于此,提出关于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希冀对这一制度进行规范。

一、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审前社会调查是指法院聘请社会调查员在开庭前去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社区或村委会、家庭进行调查,了解其家庭状况、学校情况、居住环境及平时表现、犯罪原因及犯罪后的悔过情况等,然后制作成调查报告,在法庭审判时提请法院,以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置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审判。”为了贯彻该公约的规定,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司法解释,认可了这种社会调查制度。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辨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可以看作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基础。我国很多地区有社会调查办法(试行)的规定。

二、我国现存的审前社会调查形式

目前,社会调查员采取的调查方式主要有制定填写式表格,发给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监护人或所在单位如实填写;或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采取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进行调查;或不定期地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访谈,会见被告人的父母或所在单位的领导,深入学校、社区了解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等等。现行的审判实践中,审前社会调查多体现为审前社会调查表。豍大部分社会调查都着重于对被告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的了解,被告人平时表现、家庭成员、被害人及其家属、所在单位或学校及相关组织的意见、所在村(居、社区)、社区矫正基层机关的意见。同时没有忽视对被告人个性特点和被告人家庭经济情况,但是却忽视了被告人犯罪中以及犯罪后的表现。

三、审前社会调查内容的考量因素

(一)审前社会调查的目的。

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要实现的目的应当是多方面的,不应仅局限在庭审时期,主要包括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的启动和每个诉讼阶段的处理提供参考。

1、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立案侦查后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移送审查,移送后是否提起公诉,是否不,审判后如何量刑、如何执行等,社会调查的结果都应当是重要参考之一。

2、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每一个诉讼阶段,都应当将司法转处作为重要原则之一,以减少未成年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可能,尽量减少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停留的时间。社会调查的结果是公检法机关在各自的诉讼阶段找准感化、教育点,挽救未成年人的重要依据为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实现预防与惩治犯罪相结合的目的提供参考。

四、对我国审前社会调查内容的建议

(一)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1、对未成年人的姓名(确定被调查人是否就是犯罪嫌疑人)、年龄、性别(女性可能容易冲动、偏重感情、不善于预料未来、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等心理特点与女性的周而复始的月经活动有关,从而导致女性在月经期间容易犯罪)、住址、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被调查人是否患病会对其犯罪活动影响很大,可能因为身患绝症铤而走险)、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在校学习还是务工、务农,是否有辍学、流浪等情况。

2、对未成年人性格特征、兴趣爱好、智力能力等情况以及交友情况。尤其要注意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早恋、网瘾、夜不归宿等不良表现,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光碟、网站等,是否与具有不良表现的人交往,等等。

(二)未成年人的生存环境及其日常交往范围。

1、家庭背景的调查。家庭是我们出生后接触的第一也是最多环境,因而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最为重大,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家庭成员的关系,监护人的职业、收入、健康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及教育方式,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父亲或母亲被判刑入狱以及父母离异等情况;父母是否存在对孩子虐待、体罚或管教不当等情况,父母是否具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等等。

2、学业情况及学校环境的调查。包括学习成绩如何,对学习、对老师的态度、师生关系如何,是否有退学、逃学等情况,学校管理秩序如何,学校是否重视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视差生、体罚学生等现象,学校周边环境如何等等。

3、居住环境的调查。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好坏,邻里是否和睦等等。

4、职业环境的调查。很多未成年犯罪人可能早已辍学参加工作,因此对于其工作环境的调查也是不可缺少的一方面,着重调查与同事的关系和工作表现。

(三)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

法院要与侦查、检察机关进行协商,允许社会调查员查阅相关案卷,了解未成年人在犯罪中的表现,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

(四)未成年人在犯罪后的表现。

犯罪后的表现包括是否有悔罪表现,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或者是否得到被害人或近亲属的谅解。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犯罪后,尤其是在被侦查机关抓获后表现各异,有的是因为不懂法或一时冲动而实施了违法犯罪,被逮捕后非常后悔,主动承认错误并愿意积极悔改;有的是“几进宫”,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毫不在乎,没有任何悔改之意;有的犯罪后还心存侥幸,不但不认罪,而且百般抵赖。因此,实施犯罪后的表现反映了未成年被告人不同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体现了改造程度的难易。它们对于法官量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是不可缺少的调查项目。

(五)社会调查员应采取的措施。

社会调查员对相关原始材料进行梳理、分析,得出的概括性调查结论,然后依据调查结论提出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同时为了防止实际调查中出现特殊情况,还应当允许社会调查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一些内容进行灵活和必要的调整或补充。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与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并称为三大公害之一,已成为党和国家密切关注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做好关于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完善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对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冯卫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前调查制度探讨.少年司法,2007(01)

[2]刘东明.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少年司法,2008(06)

[3]陈海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冷思考.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

[4]王东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2010(09)

[5]卞建林.诉讼法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12月版

[6]宋伟民.人身危险性基本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

[7]王富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4月

篇8

关键词:英语 ;课堂 ;值日报告

Abstract: In the teaching of English language, Duty Report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by providing excellent ground for students who wish to practice speaking English, to experience English culture, and communicate within an overall English framework. Having enjoyed a great and long-standing popularity, both among teachers and students alike, this activity, nevertheless, has exhibited signs indicative of certain deficiencies. Therefore, it has become necessary to update and improve it, as to give it new vitality, prolong and perpetuate its existence.

Key words: English, classroom, Duty Report

Duty Report(值日报告)历来是英语教师普遍喜欢的一道课前“开胃菜”。如何使 用Duty Report来激发同学们学英语的兴趣?如何使用Duty Report成为学生交流思想的平台?如何使Duty Report成为培养学生合作精神和创新思维的一种手段?这些都是笔者一直思考的问题。下面就Duty Report在英语教学中的现状以及在教学中起的作用及其改进的策略谈谈笔者的看法。

1.Duty Report在英语教学中的现状

新学期伊始,笔者对本学院办公室的英语教师做了一份随机口头调查。被调查的9位教师中,有3位教师每堂课都使用Duty Report;有2 位曾经试过,但由于效果欠佳而中途放弃;有4位从未使用过Duty Report。老师对Duty Report的形式一般没有硬性规定,通常是由学生自行决定 :可以是演讲、对话、短剧、故事、谈话,甚至是唱英语歌曲,时间通常为3-5分钟。老师们使用Duty Report一般基于以下三个目的 :1)英语是一门工具,英语学习需要有使用语言工具的机会(何自然,1997:123),Duty Report为学生们提供了一个锻炼交际能力和学以致用的机会 ;2)Duty Report是一种课前热身,通过它可以营造学习英语的氛围,同时也可以活跃课堂气氛 ;3)学生说英语时,大部分同学都感到胆怯、害羞,Duty Report为他们提供了一个面对大众、克服恐惧心理的机会。

使用Duty Report的老师们认为Duty Report基本上达到了预定的目的,但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由于现行的学业评价体系是重视笔头考试,英语口试还没有纳入到每一次的考试当中,所以学生对Duty Report重视不够,缺乏精心准备的动力。多数学生只把它当作一种形式,是老师硬派的任务,因此持一种敷衍了事的态度。(郑晓琴,2004 :34)偶尔有精心准备的,也仅仅是出于个人爱好。

2) 由于老师对学生Duty Report中使用的语言材料不设限制,所以学生的Duty Report要么生词太多,要么话题其他同学不熟悉,导致台上同学讲得热闹,台下同学不知所云,以一种看热闹的态度来对待这个活动。有的老师也试图对Duty Report的效果进行检查。例如:让做Duty Report的学生对其他同学提问,但结果是要么学生所提问题过于简单,要么下面同学不予理睬,要么回答一致,很难达到交流的目的,使得Duty Report的效果大打折扣。这就是前面两位同事曾经尝试过但最终放弃的原因。他们认为课时本来就紧张,与其做这种事倍功半的Duty Report,还不如直接上课的好。

3)由于教室空间大、学生人数多,而且学生既未受过演讲方面的专门训练,又情绪紧张,所以说话的声音又快、又急、又小,台下的同学,特别是后排的同学根本就听不清。这也大大影响了Duty Report的效果。

4)进入高职院校的学生英语基础普遍偏差,对英语本来就不感兴趣,对课前的Duty Report更是提不起精神,无从下手。所以他们不想参与,更不想投入。

2.给Duty Report注入新的活力

针对以上情况,如果学生每堂课前都这样死板地进行Duty Report,没有新的东西,没有什么改变,久而久之,学生就会失去兴趣,恐怕也难以坚持下去。高职学生更是如此,所以我们应该根据学生的需要,给Duty Report注入新的活力。

2.1 更新观念

Duty Report不仅是英语教学的一个活动形式,也是英语课堂教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提高同学们运用英语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它不应该只是少数学生展示英语才华的平台,而应该是全体学生实践英语、感知和体验英语、培养意志品质和合作精神的重要平台。(何自然,1997:202-207)师生们思想上重视了,目标明确了,就有了开展此项活动的原动力,成功就有了前提和保证。

2.2 教师指导

以前的Duty Report内容是由学生自行决定的,当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难度把握不准、学生听不懂的现象。这就要求老师给予学生指导和帮助,对他们收集的短文、故事、对话等进行适当的改编,使其符合学生现有的语言水平;另一方面,老师应该将一些符合学生英语语言能力的,并能结合课堂教学内容的句型、实例等材料打印,装订后发到所有学生手中,供他们参考。这样能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既为同学们做Duty Report提供充足的原始资料,减轻他们的压力,缓解听的同学听不懂的紧张情绪,又让每位同学都能就某个话题发表自己的看法(3-5个句子),让每位同学都体会到运用英语成功交际的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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