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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现象论文8篇

时间:2022-09-10 15: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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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现象论文

篇1

可以看出,选择100-200元缴费档次的占87.65%,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占9.53%,选择1000元及以上档次的仅占0.47%,其他几个缴费档次的比例占2.35%,表明参保人员更多地选择低档次缴费,参保缴费意愿不强。安县2011-2013年三年城乡居保待遇发放人数分别为5.44万人、5.75万人、6.74万人,待遇领取人员逐年增加,参保人员结构呈现老龄化趋势。近三年,全县城乡居保养老金发放总额分别为3656.66万元、3957.44万元、4697.51万元;人/月平均养老金水平逐年提高,分别为56.02元、57.36元、58.08元。

二、分析安县城乡居保财政补贴的情况

由于参保缴费人员大多选择低档次缴费,2013年参保补贴金额不高,仅为544.55万元。国家对中西部享受城乡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55元/月全额拨付基础养老金,我省从2014年起对年满60岁人员额外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月,因此地方财政没有相应的财政负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过5年的运行,制度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逐步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障水平低。由于大多数人员选择投保低缴费档次,造成个人账户存储额普遍偏低,造成养老保障水平不高。按照100元/年缴费档次计算,缴费满15年后,每月可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仅约15元。而目前没有建立起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与缴费档次挂钩的合理调整机制,不能有效激励参保人员选择更高档次缴费的积极性,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化,养老金事实上是在不断地“缩水”之中,不仅难以吸引老百姓参保,更难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作用。二是政策缺乏合理性与公平性。国家已连续10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而城乡居保从2010年至2013年基础养老金一直没有调整,2014年虽然调整增加了5元/月,但是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幅度没法比,甚至不如城乡低保的调整幅度。再者,同为女性,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就可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而参加城乡居保的,要年满60周岁才能领取养老待遇,不够公平。

三、为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不断完善和健康发展,笔者提出以下意见及建议

篇2

长期以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不仅关系到我国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且也与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息息相关。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意味着全民共享、城乡共进,然而城市奔小康呈现大好局面的同时,与之相对的却是农民的收入水平低,提高速度慢,步履蹒跚的尴尬局面,农村的这种情况不得不引起人民的严重关注。

一、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形势严峻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5年全国农民人均收入325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0493元,前者仅为后者的31.02%。2004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936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6.8%,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9422元,前者仅相当后者的31%,1997年至2002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3.8%,而同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3.4%,前者仅相当于后者的35.8%,200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472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9.0%,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622元,实际增长4.3%,农村相当于城市的30.94%,中国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已超出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0,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说,中国是过去20多年里贫富差距扩大速度最快的国家。

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存在的主要问题

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因素是多元的,既有制度方面的因素,也有其他方面的因素。

1、产权不明的农地制度。

20世纪80年代初期实行的农村,改变了已实行了20多年的地在集体经营模式,使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自主经营权。这种农业生产关系的调整,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解放,从而历史性解决了中国8亿农民的温饱问题,但实践证明,这种农地制度却存在着产权主题不明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出现了产权主体空缺。这种产权主体不明或空缺问题会促使农民土地财产产权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主要表现在土地征用时低价强征强占农民承包的耕地,截留、扣缴农民的补偿安置费,不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强迫农民流转承包耕地,非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这种滥征耕地现象,使大批祖祖辈辈以土地为生的农民从此便失去了的来源、职业的依托和生活的依靠。这种新情况是近年来凸现出来的,并且是农民收入增幅持续下的一个新的重要原因。

2、城乡有别的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体制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城乡有别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城市的公共产品完成由政府保障,并列入城市财政预算,而农村的公共产品,政府投入很少,主要由农民上缴税费和集资、集劳、自给自足解决。

农村公共产品的主体部分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而相当长一个时期,国家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占国家基本建设总投资的比重不仅相当低,而且呈递减的趋势。由于对农村的投入减少,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使农村交通、道路、电力、通讯建设落后,农业科技信息等公共服务也大大滞后,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尤为突出的是,农业投入减少,使较大规模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并且许多水利设施年久失修,带病运行,因而近年来洪涝灾害的比例明显增加,从而对农业和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呈上升趋势。

3、农村经济结构不合理。

(1)农产品品种单一,品质低下。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农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缺口较大,生产什么就消费什么,对农产品的质量和种类的要求不高。改革开放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农产品的品种和质量自然就产生了新的要求。然而农产品的供给却未能适应时常需求的这种变化,农产品品种不够丰富,大路产品和低档产品多,优质、专用产品少,造成了一方面大多数产品供过于求,大量积压,销售困难,价格过低,农民增产不增收。另一方面,深受消费者关注的名、优、特产品供给不足,满足不了市场需求。

(2)农业内部结构不合理。现阶段,我国农业结构的最大特点是种植业比重仍明显偏高,而中指业中粮食作物又居主导地位地位,着就限制了经济作物、饲料作物的发展,从而进一步限制了畜牧业和多种经营的发展,导致农民的收入难以大幅度提高。

(3)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滞后。城市吸纳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有限,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制约在很大程度声要靠就地转移,这就要求农村的产业结构合理,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而现阶段的农村第三产业总量不足,发展相对滞后,主要集中于一些传统的、低水平的交通运输业、商业和餐饮业。农村的产业结构不合理,使农民收入来源渠道少,收入增长势必缓慢。

4、农村教育发展滞后,农民整体素质偏低。

据统计,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已达到85%,所剩15%几乎都是农村。农业劳动力的文化程度与农民的收入水平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普遍偏低,缺乏及时掌握和运用农业科学技术的本领,对市场变化也难以做出敏捷的反应,因而使农业生产经营面临很大的约束和风险,增收极其困难,即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其它部门,也由于素质较低、劳动技能差、应变能力弱,只能从事简单劳动,收入也较低。

三、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对策

1、明确农地的产权制度

首先是明确构建以村为农地产权主体的产权制度。在现行的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制中,村民委员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农村最基层的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相对于村民小组来说,它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范围和拥有的农地的数量与现阶段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都比较适应,同时,它还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符合我们宪法所规定的土地集体所有的法律原则。所以由它来代表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而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职能,既合理又合法。这样,由村委会及授权机构(管理土地的常设机构)作为明确的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依据法律在其管辖的集体范围内行使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及财产收益权。

其次,应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现行的征地制度缺乏对农民权利收益的保护。农民失去土地后,无法利用过低的补偿去生活、就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即使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规范土地市场,严禁违法下放土地审批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与乡村组织签订协议围占土地或进行商品房开发,政府对土地的征地也要引入时常机制。通过市场方式,实行”阳光作业“;应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办法,将土地的市场价格作为对农民征地后的补偿依据;应以征地安置费和土地征用后的增值收益作为主要资金来源,来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就业。

2、改变城乡有别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首先,要切实加大对农业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方面公共产品的投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业和农村的比例要保持稳定,并逐步提高。适当调整对农业和农村的投资结构,增加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中小基础建设的投入,重点是水利建设。继续搞好生态建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和湿地保护等生态工程。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巩固成果,注重实效,这样既能大量使用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又能为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夯实基础。

其次,要加强农业农业科技投入。应重视高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重点加强节水技术、优质品种的培育、农产品深加工等的推行。同时,要建立农产品流通的基础设施和市场网络,走高产、优质、高效的农业生产之路,从而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再次,要增加对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的投入,要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规定》,认真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农村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及比例,切实改变以往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责任层层下推而无法落实的状况。同时,要建立专项基础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重点解决农村中小学办学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突出困难。

最后,要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应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社会多方面筹资,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

3、加快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

首先,在农村结构调整中,要引导农民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不断丰富农产品的品种,尤其要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来满足市场的需求。同时,引导农民按照自然规律、供求规律和价值规律,在时空上合理安排发展错季生产。另外,要引进适用技术进行农产品的深加工,延长“货架期”,增加附加值,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从而在竞争中提高效率,增加收入。其次,调整农业内部结构,尤其要注意调整种植业内部比重。种植业要改变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二元结构,逐步调整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的三元结构,发展多种经营,从而增加农民收入。最后,大力发展农村第一、第二产业,拓宽农民增加渠道。

篇3

关键词: 可爱现象 消费文化 外交政策

一、引言

日语中的「可い一词音译成汉语是“卡哇伊”,国内各种广告宣传词、店面招牌上都经常会打出这一词汇。那么,商家为什么要靠这一日语词汇来吸引消费者眼球呢?这一单词对市场消费会起到什么影响呢?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可爱现象”进行分析,探讨这一现象背后所蕴含的深层意义。

二、「可い一词的语源

「可い在明镜国语词典中的解释:

1.幼さやか弱さを感じとり、まもり慈しみたいと思うさま。また、そのように思わせるさま

2.外、しぐさ、性格、行式などがほほえましく、情を感じさせるさま。らしい。くるしい。可だ。

3.日用品などが小さくてらしい。

4.どこととなく心をくすぐるところがあって好感が持てる。

参考《明镜国语词典》的解释可见「可い(可爱)一词有对幼小、脆弱的事物包含慈爱的心情;另外也指对外形、动作、性格、行为方式等方面能体察到可爱之情的意思;还包括对小巧玲珑的日用品感到爱怜之意;其次对抱有好感的对象也可以使用。可以说“可爱”一词在日语中内涵丰富,包含了对弱小的人或事物的怜悯、爱意。另外,在百科词典中,「可い一词源于:映し,原意是表示对方很优秀,以至于自己不敢与对方见面,表示“害羞,害臊”之意,后来转变为“可怜”的意思。现代日语中音变为「かはゆし、可い。

在日语中,「可い一词可以用在很多场合,下面试举几例:

1.子:クラスに可い子とかいないの?①

2.妹には生日に可い人形を上げました。②

3.そこに出てくる食器や装品の事なこと、可いこと、私たち若い子は、素で芸性が高くても、引っくるめて可いの一言でませる癖がある。③

4.私は今までの嫌なことがあったと同じように、お弁当にしても、自分の子どもには可いお弁当を作ってあげようと誓った。④

5.京都。春の芽吹の、夏の新、秋の…美しい自然と可い小さな草花たちに魅せられ作した押し花100点他作品集、小物などをします。⑤

描述人物、玩偶、装饰品、便当、花草等都可以使用「可い一词,包含了对谈论对象的怜悯、慈爱、喜爱之情。可见,「可い一词已经和日本人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了一起。

三、「可い一词所反映的审美情趣

在日常生活中,日本的年轻人经常以「可い一词来称赞对方的性格、发型、衣服等。男性称赞女性也多用「可い一词,我在与日本大学的大学生交流时,曾问及这一问题,对方回答说,如果是赞扬女性的话,最常用的词汇是「やっぱり可いですね。在人际交往中,「可い一词的使用也起到了剂的作用,营造良好的语境氛围。如今,「可い一词不仅音译到了中文,英语中也有了“kawaii”这一词汇。「可い一词传入其它国家后也被年轻人广泛使用。日本的时尚杂志,如『カワイイ『cute等都在宣扬“可爱”的观念,从衣着打扮、体态举止上影响着年轻人的审美观念。

从上述「可い一词的语源可以看出,日本人往往对弱小事物寄予怜爱之情,以“小”为美,以浓缩为“可爱”,我们可以从日本的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觅得其踪影。日本的庭院文化中各种景观、盆景等,都是浓缩了的自然,从浓缩的山、水、石中看到大自然;花道的插画艺术也是浓缩了“天地人”的观念;日本的饮食亦如此,将各种美味佳肴盛在小巧玲珑的精致器皿中,宛如一件件精美的艺术品;日本古典文学中的和歌俳句也是短短几行,却意味深长。

不仅如此,在日本「可い一词的使用已经超出了一般的人际交往范围,由「可い一词所带来的“可爱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日本人的消费及生活,并且在生活、经济、政治舞台上也发挥了巨大作用。

四、日本社会中的可爱现象对消费文化的影响

在当今社会,各国都在加强经济合作,世界经济出现全球一体化现象。同时,经济上的往来也使各国文化进一步加强了交流,一些经济大国也在通过扩大经济往来的同时推广本土文化,扩大其影响力。文化的传播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例如,日本消费文化在世界范围内就具有强大的影响。日本的电器产品、游戏软件、日式饮食、漫画、动画等已经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巨大影响。笔者所论述的“可爱现象”与日本消费文化的传播有着密切关系。下面以日本动漫的推广为例,探索日本“可爱现象”对日本文化传播起到的作用。

1.日本漫画、动漫中的可爱形象。

现代日本社会工作生活节奏紧张,在紧张的忙碌之余,很多日本人选择欣赏漫画或动漫来放松绷紧的神经。日本的出版商和媒体巧妙利用了动漫作品中的可爱元素,使观众在视觉上获得美感、缓解疲劳。

日本是闻名世界的动漫大国,日本的动漫能风靡日本并走向世界,笔者认为动漫形象的塑造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铁臂阿童木》塑造的是一位聪明、勇敢、正义的机器人形象,与美国动漫所塑造的人物形象不同,日本动漫主人公大多是未成年人,比如阿童木就是动漫中可爱的日本小英雄,虽然是机器人,但是塑造的却是一个男孩形象,身高135cm,绿色的短裤,红色的长统靴子。《哆啦A梦》中机器猫的形象可谓深入人心了,机器猫身高129.3cm,脑袋和身体的比例大约是1比1,看起来憨态可掬,腿短、没有膝关节,眼睛、鼻子、脸、手、腿都是圆形的,全身颜色也采用了明亮的天蓝色,头顶黄色的竹蜻蜓,脖子上用红色带子系着一个黄色铃铛,其可爱的外形深受儿童的喜爱。另外,《千与千寻》、《樱桃小丸子》中的主人公形象也体现出了动漫人物的可爱元素。动漫中的人物动作刻画细腻入微,营造出了温馨并充满人性的氛围。动漫形象看似普通,实际上作者在设计这些形象时可以说是煞费苦心,观众在欣赏时毫无抵触感,非常容易接受,能唤起观众的共鸣。

日本动漫通过其可爱的人物造型、模仿孩童的稚气发音很快赢得人心。在日本,动漫和漫画书可以说随处可见。在电车上可以随处看到翻看漫画书籍的上班族,以动漫中的人物或卡通形象制作的广告也数不胜数。如著名的Hello Kitty形象出现在笔记本、玩具、电器、手机等各种商品上;阿童木形象印在了信用卡上;日本当代艺术家村上隆、奈良美智、草间弥生将卡通绘画推广到了世界领域,村上隆与LV合作的限量版箱包曾引起广泛关注,可爱的卡通形象所带来的“简约”、“轻松”理念得到了更多人的认可。这些漫画卡通及动漫作品让忙碌的日本人缓解了工作压力,得到了片刻放松。可见,动漫中的“可爱”元素功不可没。

2.日本电器、机械产品。

日本的电子产品在国际上享有盛誉,以外形精巧,质量上乘而受到消费者亲睐。在外形设计上,很多产品可以说是以“可爱元素”出奇制胜的,造型小巧,设计简洁,色调非常柔和。看似普通的电子、机械产品,因为有了“可爱元素”而显得设计更人性化,充满了人情味。本来是金钱交易的市场经济,因为有了一些可爱的造型设计,消融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利益壁垒,甚至可以使消费者在温暖的心理氛围下提升购买欲。各种印有卡通形象的电子产品,比如广受赞誉的日系汽车,受到了很多人的追捧,日产PIVO汽车造型圆润;三菱Colt汽车色泽艳丽,车头部分斜长曲面设计,整体线条饱满;丰田、本田等也推出了多种小巧车型。

五、“可爱现象”与外交政策

除了经济文化方面外,在政治上,日本政府也善于利用“可爱”文化进行对外交流。“现年69岁的日本首相麻生太郎自称是动漫迷,呼吁日本实行‘漫画外交’。2008年5月,Hello Kitty成为日本旅游大使。2008年3月19日,日本外务省举行了一个特殊的‘外交使节就任仪式’:全世界都家喻户晓的蓝色的机器猫哆啦A梦正式‘接受’时任外务大臣高村正彦的‘任命’,成为日本历史上第一位卡通大使,承担向全世界宣传日本动漫文化和提高日本对外形象的重任。”⑥另外,日本传统故事人物桃太郎是日本大米的代言人,日本卡通“凯蒂猫”是日本的旅游亲善大使,铁臂阿童木则是日本的海外安全大使。2009年,日本外务省选出了三名“可爱大使”代言日本流行文化,这三名大使是“校服魔法师”藤冈静香、时尚杂志模特青木美沙子、东京原宿代言人木村优,三位可爱大使会参加日本驻外使馆组织的各种交流活动,传播日本流行文化。

这些日本文化的输出战略为低迷的日本经济带来了巨额利润,同时也逐步改变了二战以来的日本形象。这些动漫及卡通形象色泽明快、调皮可爱,年轻漂亮的“可爱大使”更是吸引了无数眼球。以往嗜战的武士道形象已经越来越远离了大众的视线。日本不仅在经济上占领越来越多的国际市场,而且逐步在推销自己的大众文化,从而获得更大的商业利益。

六、结语

综上所述,日本的可爱文化现象可以说是渗透到了日本社会的各个层面,这离不开日本经济的发展,以及媒体的宣传。可爱文化在日本的经济、文化、政治上起到了重大作用,现在仍然在发挥着巨大作用。

注释:

①テレビドラマ『魔女の条件からの台.

②新日(第一册)第十六クリスマス.

③西村玲子.おしゃれのレシピ:自分らしく生きる.PHP研究所,2007:138.

④井上ゆり子.心を救って.文芸社,2006:109.

⑤私の花生活.日本ヴォグ社,2009,(51):73.

⑥广州日报,2009-2-13.

参考文献:

[1]周兰平.动漫的历史[M].重庆出版社,2007.

篇4

所谓歧视,就是不以能力、贡献、合作等为依据,而以诸如身份、性别、种族或社会经济资源拥有状况为依据,对社会成员进行“有所区别的对待”,以实现“不合理”的目的,其结果是对某些社会群体、某些社会成员形成一种剥夺,造成一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社会歧视是社会上的某一群体或社会上人们所共有的针对某一弱势群体的不公平、否定性和排斥性的社会行为或制度安排。

农民工没有城市居民的合法身份,在城市中社会地位低下,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没有固定住所,缺少在工业化城市里生存和发展的知识和技能,只能从事城市里地简单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非法状态地工作。他们作为弱势群体在未能融入城市主流社会之前只能以都市“边缘人”方式存在。目前,农民工社会歧视现状调查存在如下几个方面:

1、农民工的生存现状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违反劳动法规,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企事业单位在用工的时候不缴各类保险基金,也不给农民工节假日。劳动条件及工作环境差,安全生产缺乏防范措施,劳保福利待遇差,生老病死保障少等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我国大量农民工的涌入给城市道路交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和巨大的冲击。

2、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调查。各类社会保险缺位,劳动法和合同法不健全。面对农民工对工伤、医疗保障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并非完全无所作为。这几年,全国各地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也在进行积极探索。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大中城市都先后制定了农民工参保办法,各地做法各有特色,最大问题是效果难如人意。农民工社会保障推进艰难,除了企业主逃避责任之外,关键原因是法律不健全。

3、农民工的子女教育调查。农民工子女既不同于农村的伙伴,又不同于城市的孩子。经济收入的悬殊、文化背景的差异,都具体体现在每一个孩子身上。尽管受到城市的接纳和关注,尽管能坐在教室里,但农民工子女受到什么样的教育,他们能否身心健康地成长,这个问题还没有被足够重视。

二、农民工的社会歧视原因

农民工在进入城市之前,一般都怀着对城市的向往之情,他们羡慕城市的繁华与热闹,羡慕城里人的生活。他们来到城市的目的就是赚钱,并幻想过上和城里人一样的幸福生活。但是,当他们来到了城市之后,才发现原来一切都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美好。面对着城市,使他们有一种巨大的心理反差,特别是城里人抱着一种对他们的根深蒂固的偏见与歧视,让他们在城市中缺乏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对城市产生疏离感,使他们无法真正融入城市,而成为徘徊于城市边缘的独特的群体。在这样社会环境下,农民工滋生了求富、自卑、求安全、逆反等社会心理,往往会做出被城里人看不起的事情。

农民工的社会歧视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身份歧视原因。在中国,“农民”一词既是指职业,又指身份,其实更侧重于身份。从身份上说,农民即使进了城,只要没有城市户口,就还是农民工,还是“二等公民”,就不能与城市居民同等享受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机会或者优惠和帮助。从职业上说,农民就意味着从事田间劳作,这一般都为城市居民所瞧不起。

2、社会保障制度的歧视原因。在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障制度涵盖的范围主要还是城市居民,而农民却被排斥于外。使生活于城市边缘的农民工无法享受到一系列的市民有的权益。如最低生活保障线、医疗事故保险等,使其有病不敢看,生活没有安全感。

3、就业政策歧视原因。就业制度的歧视包括农民工在求职、就业、管理等方面遇到的不平等待遇。如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总量控制,职业、工种限制,先城后乡控制,强制性收取管理费、用工调节费等。有些就业市场也主要以城市户口和高等教育学历为前提,使农民工被排除在外。更有甚者,某些城市的政府人为设置了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制度障碍,主要目的是为了缓解本地下岗职工的就业压力和政府财政收入。

4、文化歧视原因。城市是现代文明的象征。城市也是文化交流最集中、频繁的地方,而大部分的农村文化相对比较落后。农民工生活介于农村与城市之间,在他们身上,城市文明与农村文相互碰撞的最为激烈。但是,城里人却瞧不起农民工身上的“泥土气息”,不肯接受这种“外来文化”,把他们所从事的一些活动视为“低级趣味的”。农民工在家乡所承袭的文化传统、价值观风俗习惯被视为愚昧、无知。

5、人格歧视原因。城市里的居民有着一种天生的优越感,并长期以来形成“一等公民”身份优势、意识,自视高于农村外来人员,也没把农民工放在眼里。甚至嫌他们“肮脏”“低下”。这种人格歧视造成了市民与农民工的不平等地位及隔阂。

三、解决农民工社会歧视问题的对策

1、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制定行之有效的对农民工倾斜政策,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政府具体措施有:①尽快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②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长效机制。③时机成熟时,尽快取消中国户籍制度。④安置农民工子女读书等问题。⑤尽量提供充分的就业岗位。

2、被歧视者的自立自强是解决社会歧视问题的根本之策在现实社会中,农民工往往具有自身的弱点,要想改变被歧视的命运,就必须得从自身做起,改正弱点。一方面要客观承认自己某些方面的缺陷,并努力改善自己消极的形象,以打破社会对其形成的刻板影响。另一方面,要认识到社会歧视的最终解决靠的是反歧视群体特别是被歧视群体自身力量的壮大,“谈判”能力的增强。通过不断的斗争才能获取自己的平等权利。近几年,通过各种渠道,农民工讨薪运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3、有效的宣传、劝说,从而消除社会歧视宣传、劝说是社会心理学态度改变的一个主要策略。社会歧视本质上说是一种根据片面、甚至错误的信息而形成的认知偏差。而通过宣传、劝说这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式可使偏见持有者增加对偏见对象的认识,有助于打破刻板印象和克服以点代面、以偏概全的片面性,以修正原有的态度。

总之,我国要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就必须要解决“三农问题”。“三农问题”的一个重点就是社会歧视问题。我们要解决农民工的社会歧视问题,给农民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也为我国创造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摘要:农民工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群体,农民工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焦点和重点。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民工现状调查,分析农民工受歧视的原因,并提出了具体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歧视;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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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魏翠妮.王善坤.青年农民工越轨行为的社会心理学分析.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9).

[2]董前程.应当淡化“农民工”的称谓:社会歧视与社会公正.新观察,2005.

[3]黄家亮.论社会歧视的社会心理根源及其消除方式.思想战线,2005(5).

[4]赵延东.“非典”期间的社会歧视现象及其成因分析.青年研究,2003(12).

篇5

【关键词】重复保险;两重性;构成要件

1重复保险的基本概念

重复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被人们誉为“英国保险法之父”的大法官曼斯菲尔德认为:重复保险是指如果“相同一个人由于他对相同的货物或船舶有两个保险,而对相同的损失就可以获得两笔赔偿而不可能是一笔赔偿,或者一笔两倍于损失的赔偿”的情况。随着经济的发展,重复保险已经超越了海上保险的界限。从总体上看,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广义说,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危险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二是狭义说,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危险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二者的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后者规定了保险金额的总额必须超过保险价值,前者没有这个限制。

目前各国的保险法立法多采用狭义的重复保险的定义,例如《法国保险合同法》第30条,《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32条第一款等。意大利、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则采用广义的重复保险的概念。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我国《海商法》第225条规定:“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的就同一保险事故向几个保险人重复订立保险合同,而使该保险标的之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从我国的保险法和海商法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来看,保险法采用的是广义的重复保险的概念,而海商法采用的是狭义的重复保险的概念。

2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41条以及《海商法》第225条的规定,重复保险最基本的构成要件为四方面,即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以及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份保险合同。

2.1同一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重复保险合同要求保险标的必须是同一个,如果投保人就不同的保险标的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则是单一保险而不是重复保险。同一保险标的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指数个保险合同承保同一标的物,属当然复保险;第二种是指数个保险合同中,部分合同只承保其他保险合同所承保范围的一部分,但至少有一定范围是全部保险合同所共同承保者,亦可成立复保险。“前者如甲、乙两保险契约承保同一房屋之火险,成为同类型保单之复保险。后者如甲保险契约承保房屋、货物、汽车,乙保险契约承保房屋、货物,丙保险契约承保房屋,此三保险契约所承保之房屋火险,称为不同类型保单之复保险。”可见,重复保险保险标的同一并不是要求投保人所投保的所有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都完全一致,只要各保险合同的的保险标的之间有重合,即存在相同的标的就可以,对其他不同的保险标的并不限制。

2.2同一保险利益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只有数份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相同才能构成重复保险。因为同一保险标的上会存在不同的保险利益,即保险利益的复合。对于同一标的下的不同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并不是重复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复合与重复保险是不同的。另外,只要两份保险所承保的某一相应保险利益相同就可以构成同一保险利益,并非要求全部保险利益完全相同。

无论是广义的重复保险概念还是狭义的重复保险概念都肯定了同一保险利益这一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2.3同一被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实践中有很多情况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保险事故发生后,真正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作为保险合同真正的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由于重复保险设立的目的在于限制被保险人就同一标的向数保险人多重求偿而不当得利,同时损害填补原则要求损害与补偿是数量相当,保险合同最终获得赔偿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所以,必须要求被保险人同一,否则投保人可以利用不同被保险人而是其获得超额保险赔偿金。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均未明确指出重复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为同一人。但是笔者认为,在同一被保险人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可以避免投保人同一或不同一的情形下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而若仅以投保人同一为构成要件,不论被保险人同一或者不同一,保险人都可以对同一保险事故进行两次以上的赔偿,造成不当得利的机率远大于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2.4同一保险期间

保险人所要承保的保险期间是不同的,即各份保险合同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是不同的。期间上的不同就使得被保险人不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同时获得两份以上的保险赔偿金。虽然,我国的《保险法》和《海商法》未明确对此构成要件作出规定,但该要件是被大家认同的。重复保险,必须是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才是所谓的“重复”,被保险人才有可能基于此同一保险期间获得多份保险赔偿金。同一保险期间的“同一”,并不是指多份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完全重合,与同一保险利益一样,也只是要求有重叠的部分即可,并不需要完全相同。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重复保险的同一保险期间?有的学者认为应以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为依据,也有学者认为应以保险合同订立的时间为依据。笔者认为,应该以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为准。因为,首先保险合同订立之时,保险事故并未发生,不会出现多重受偿的情况,其次,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得当事人才会去关心是否已经构成重复保险,怎样去界定同一保险期间这个问题。而且,保险合同都应在有效期间内,如果是无效的保险期间的话,也谈不上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就不可能因此而获得多重赔偿。所以,只有在有效的重叠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才会构成重复保险。所以,应该以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为判断同一保险期间的标准。

2.5同一保险事故

如果投保人分别就不同的保险事故同保险人订立数份保险合同,这只是几份不同的没有关系的单一保险合同。当出现各自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时候,承保该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负有保险赔偿责任,而承保其他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有保险赔偿责任。在投保人投保不同的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很难发生被保险人因多重赔偿而不当得利。只有在同一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几个保险人同时都负有保险赔偿责任。

有些学者认为规定了同一保险利益就无需在规定同一保险事故。不过,在很多情况下,同一保险利益会有不同的保险事故存在。例如:投保人就一批产品向两家保险人分别投保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虽然保险利益是同一的,但是却因保险事故的差别,并不构成重复保险。而且,这里的“同一”也与前面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标的等一样,并不要求数份保险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完全相同,只是至少有重叠的部分就可以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生活方式的改变,保险业中综合险种广泛适用,不同保险单、部分险种保险范围之间部分重叠的想象会越来越多。所以,重复保险也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因此,数个保险合同中所承保的保险事故不必完全同一,只要某保险合同中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可以被其他保险合同中所承保的保险事故的范围所涵盖,就其共同部分的保险事故,即可成立重复保险。

2.6须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两份以上的保险合同

对于该要件,我国立法和学界的态度比较统一,但是也有学者反对此构成要件。如果对于同一保险利益与同一保险人订立数份保险合同,即使保险期间相通、保险事故相通、被保险人相同,也可能不成立重复保险,仅是单保险形式的一种。我国禁止超额保险,在同一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人会对投保人的保险行为尽到通知和审查义务。所以,单保险的超额保险的规定足以规范同一保险人重复保险可能产生的超额损失填补问题。但是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仅规定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需为复数,这一规定并不完善。在保险人为复数的情况下,并不能想当然的推理出多份保险合同,因为在数个保险人的情况下,也可能会产生一份保险合同,例如:由于风险系数大和保险标的的价值过高,投保人可能会跟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一份保险合同。这种保险业务通常存在于航天、体育等比较高投入的行业。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并非重复保险而是共同保险。所以,必须强调数份保险合同这个构成条件。只有与数个保险人签订数份具有重叠内容的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才构成重复保险,才有可能去规制多重受偿而使得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违反损失填补原则的行为。

以上是重复保险的六大构成要件。对于保险金额的总和是否可以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是否也应该作为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保险金额是否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区分广义的重复保险概念和狭义的重复保险概念的主要依据。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广义的重复保险的定义,所以,在概念中并未对保险金额做出限制。所以,无需再强调保险金额的总和是否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这一构成要件。这只是个隐含的内容。如果成立重复保险,以上六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明确构成要件对于其法律适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经济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人们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只有加快重复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完善,才能更加准确地适用重复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益。

【参考文献】

[1]许清宗.最高法院关于“复保险判决”二则之评释[J].1984,(11).

篇6

“一次成功的移植———正如人体器官的移植———应该在新的机体内成长,并成为新机体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应由于原有制度与文化的抗拒而萎缩”[1]。然而,如前所述,我国HSE制度的移植并未达到应有效果,笔者认为这属慢性排异现象(或称部分排异)。下文将对导致移植排异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移植应具有很强的依附轨迹”[2]。依附轨迹(PathDependence)是指体系面对内外因素的挑战时所做出的体系内在特有的响应规律。不同的政策体系会明显地依循不同的原则[3]。一项制度欲移植成功,首先应符合继受国基本政策的根本指导方向(即原则),才能在该国的运作原则中得到认同,且在政策的制度化中得到合法性。HSE制度从本质上反映了社会本位的基本理念,它体现了对社会权利、社会平等、社会正义、社会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而此同我国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是完全一致的。据此,HSE制度在我国具有依附轨迹。

但成功的制度移植除了需具有相容性外,还必须满足一些条件。本文认为影响我国HSE成功移植的条件主要包括:结构差异(StructureFactor)[4]、制度差异(InstitutionVariance)[5]、移植动机(ProperMotiva-tion)、文化差异。

(一)结构性差异

BP公司和Shell公司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商事主体。从19世纪末至今,西方发达国家正经历着“福利国家”的产生、建立阶段,在处理自市场无法解决的问题(如职业健康及安全)时,福利国家承认政府的主动角色并通过社会福利的制度安排,鼓励劳资双方形成健康的议价制度,并让各方都承担部分职业健康及安全的责任[6]。以英国为例,英国政府于1974年颁布了《工作与健康法令》(HSWA),《法令》设立了健康与安全委员会(HSC)和健康与安全执行局(HSE);建立了工人安全代表制度(safetyRepresentative),赋予工会及工人参与职业健康和安全的决策权力,建立了一个以政府、工会和雇主共同商议职业健康和安全水平的三角结构[7]。该法被誉为“将石油工业HSE体系从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体系变为更加现代的以风险为基础的体系”[8]。由是观之,HSE制度在BP公司和Shell公司的产生及发展完善具有一个稳定的结构性因素。政府通过程序和法律的安排去界定各个社会群体的角色及形态,并促进或规范各个社会角色怎样做决策和做什么决策[9]。

HSE制度在我国石油行业的贯标过程始终采取的却是行业自律模式(SelfRegulation),强调在市场的支配下公司和员工各自承担职业健康及安全责任,而政府仅通过法律确立劳资双方在职业健康及安全方面的一般性责任,藉此营造劳资双方“自我管理”的安全文化的规范[13]。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的基本法《安全生产法》构建了一个由政府、雇主、雇员、工会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框架,但深究其条款却不难发现该法赋予工会以及工人权利的规定均过于空泛,仅框架性地赋予工会或员工“建议权”、“拒绝权”,缺乏对企业行为的义务性规范。但由于企业对于职工是为强势主体,因此这种“正当”的权利规范较之“应当”的义务规范往往更容易沦为一纸空文[10]。此外,我国政府在职业健康安全的监管环节采取的态度较为宽容,“先劝吁,后检控”的策略,以及长期存在的执法环节的沉疴,同样证明了我国政府作用在HSE领域的缺位。综上,笔者认为我国HSE制度在结构因素中过于信任企业的自律行为,缺乏国家和工会的有力参与,并未真正形成政府、工会和雇主的三角结构。

(二)制度性差异

“制度通过向人们提供一个日常生活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11]。HSE制度之所以在英、荷等国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首先,是有一定的制度环境作为基础。劳工阶级冲突使传统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用福利立法来实现资源的有效分配,实现稳定与发展的统一[12]。HSE制度也是福利立法的制度安排之一。其次,作为起源于西方社会的企业管理制度,HSE制度的具体制度安排与其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制度安排是契合的,例如信息披露制度、审计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企业社会责任等。相对健全的制度体系有力地保障了HSE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第三,制度实施机制被誉为“制度的生命线”[13],而英、荷国家的HSE制度均具有较完善的实施机制,如英国的“公司过失杀人罪”

(TheCrmieofCorporateManslaughter)制度即为雇员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又如英、荷等国完善的职业健康、安全诉讼机制和巨额罚金制度。

反观我国HSE体系,从制度环境、制度安排到制度实施机制,都没有真正本土化。首先,从制度环境来看,我国福利社会立法刚刚起步,能与HSE制度配套的法律法规数量极少且多为效力较低的条例,不足以支撑HSE制度的有效实施。其次,我国HSE制度仍处于企业简单模仿的初级阶段,缺乏企业社会责任,淡漠的信息披露理念以及排斥外部审核的行为习惯,只会使HSE制度的移植产生逾淮而枳的结果。最后,我国长期存在的“有制度难行、难依”的现象同样存在于HSE领域。我国石油企业只将HSE制度视为一种可有可无或是简单应付的管理制度,必将导致HSE制度在我国移植的失败。

(三)移植的动机

诺斯等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在于经济主体期望通过制度创新(上接第113页)来获取在已有制度安排中无法取得的潜在利润。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制度变迁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的变迁。HSE管理制度在西方社会的兴起是以诱致性变迁为主、强制性变迁辅助的制度变迁模式。大型石油企业是这场管理体制改革运动的发起人,为了响应市民权利运动和社会福利政策而自发倡导、组织进而施行;政府则运用法律手段对HSE制度的发展做出适度规范,企业和政府相辅相成、相互补充。而HSE制度被我国石油企业引进的根本动机是出于应对安全环保领域的国际贸易壁垒。为了进入国际市场而不得不与这项国际制度接轨的移植动机,难免会使该制度的真正本土化陷入尴尬境地。

(四)文化差异

篇7

关键词:社会正义法治法治保障

一、正义的基本内容

(一)古代中国的传统学说中的正义界定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古代的众多经史子集中,从未出现过正义这个名词,从而该词无论从中国哲学史还是伦理学史中都未获得过某个定义式的范畴。但是笔者认为,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无论从国家统治还是学术领域内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据,那么应该说有关正义的思想可以从仁与礼这组概念中获取。

先秦儒家实行以仁和礼为基石的狭义正义观念。因为从儒家的视角看来,君臣之间,父子之间,人与人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异化格式型伦理关系,也就是所谓的“贵贱有序,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在仁、礼和正义这三者关系中,也呈现出一种倒等腰三角形的样式。礼作为一种外在约束规范,旨在为正义提供制度保证;而仁作为一个人的道德准则,其在内心起到激励作用。

我们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中传统意义上的正义观,可以解释为:在不平等的起点下,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的平等权利与普遍自由不予认可,只有部分人才能获取所有职位的可能。

总之,在的语境下,正义这一价值判断无论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标准来说都是历史下的产物、生活中灵动。如果不考虑经济基础、具体风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当、不客观了;我们需要“理解万岁”。

(二)西方视野下的正义内容

1.美德意义下的正义观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对师徒对于正义理论的阐述对后世包括近现代西方政治体制产生了不可估计的影响。

柏拉图对在他的《理想国》中对正义下了这么一个定义:“正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在这里,正义被理解成为了个人行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个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诚实地完成社会所赋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会所交付的任务。

亚里士多德在《尼科马克伦理学》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义”与“分配正义”。他认为,关乎于正义,实际上就是分配正义,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这一观点直至今日,还在被法哲学、法理学学界所关心与讨论。

2.新自由主义视角下的正义观

二战后新自由主义的旗帜性人物,约翰·罗尔斯的不朽著作《正义论》是现代语境下对正义理论的最佳的一个注脚。在其中,在无知之幕下的两大正义原则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点: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虽然对于无知之幕还有诸多争议,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价值要素加入正义理念中综合考虑,已经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根据其展开的逻辑顺延下去,正义就是社会的制度安排与权利、义务和权力、责任等实现契合式的吻合,达到一种每一个人都希翼的合理状态。

二、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

实现社会正义,通过法律这一外在规范主要有两个要素需要重视:立法正义和司法正义。在这里,立法正义是司法正义的基础,司法正义是立法正义的逻辑结果。

(一)立法正义

实现社会正义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体现正义价值。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法治应当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观基础

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仅是公民主观上的自源自发的,而需要在经济发展中找寻依据。法律的正义,立法的正当性,合理性理所应当要从物质生产状况、客观条件中解释。由此,我们可以产生出需求理论。只有当法律的形式和内容符合人们的需要,对于现实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应时,法律才具有了正义价值。无论从中国古代所提出的法律应当顺应自然、符合人伦,还是耶林所谓的“法与当时一个民族所达到的文明程序相适应”,抑或是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都体现出人民之间不同需求间的融合是法的正义价值的追求。

2.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法律在社会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价值标准的不断变化,法律也应当有相应的调适,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有两组关系就容易发生矛盾、对立和冲突。法律是需要给与公民以稳定的预期;但是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变化中,法律的样式、理念、规则的变动成为一种必然,那么这两者的存在使得正义价值的实现成为了一句空谈。此时,我们应当使得两者相互统一起来。

法律的绝对温度容易导致社会制约度的下降,从而失去法规范本身所应具备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们认为应该保持一种开放的视野,以一种动态的、关系化的思维来面对问题,在立法维度上,一种具体和妥协式的方式就能体现出法的刚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那么这样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体现出正义价值,正如科恩所说“生活需要法律具有两种适相矛盾的本质,即稳定性或确定性和灵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业不致被疑虑和不确定所损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过去的束缚。”

(二)司法正义

法律的正义价值并不仅仅形式上的被体现于立法中,展现在法律中的条文中,法律规定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恰当的适用,也无法实现正义,而只能是美丽的纸上宣言;更实质地要体现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的适用中。法的正义价值需要在以人为主体和以法为客体的联动中表现出来,价值的实现在乎于主体,在乎于客体,更在乎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上,那么法律实现正义等价值就是体现其根本属性的最佳方式。

虽然法律的严格适用是司法本体意义之所在,机械地重复法言法语被认为法官成为了法律的工具,在康德眼中,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所以如果一味地只知道严格适用法律,而不知变通,那么就忽略了众多法条下所隐藏的立法者的初衷和精神,那么就有了法条教条主义的嫌疑了;究其深层原因,现实中的权利义务分配并不像法条中规定的那么一清二白;我们需要运用主观能动性,适用衡平等方法使得立法之本意体现出来,毕竟法律究其本质还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

以上仅就实现社会正义的两条路径展开论述,不一而足;毕竟方式途径的选择仅是工具,其目的仅就为了实质之实现——社会正义之实现,公民权利之保障。

三、我国的法治理念

(一)现代西方法治的基本内涵

1.在强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一切物和行为必须依法而为。将此准则限制在行政行为中,那就是政府必须在立法所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立法者所规定的行为。

2.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有限制的,非自由裁量权的规则或标准。在此制度下,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客观的、非政治化的,其标明了一种立场,无论包括何种核心内容,其标准也是必须被不偏不倚地被执行。

3.行政以外的他种制衡要素对于关系政府行为合法性或合宪性的准立法行为进行裁决。在英美或大陆法系中,出于社会均衡的考虑下,对于政府之恶的判决是所有国家必须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的,因为政府的单方独大可能是对整个社会、所有公民的一种欺凌。

4.法律的平等性对待所有主体。由于政府的权力强大于所有公民之集合,在适用法律中不免会有特权的可能,那么保持平等性的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对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解

1.凸显个人权利观

法治化的进展,不仅需要良法的存在,而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法理念的人文关怀和权利导向。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要是城邦订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平民情绪,这终究是不行的。”这也就是说,政府的积极倡导下,需要公民意识,更准确地说是公民对于法律,法治,等基础性范畴的内在支持,并且在行为中予以体现。

2.主体参与意识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熏陶下宗法等级色彩不仅在个人之间,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内部也不免带有了一丝印记。公民本性中的个人欲望的发展才使得社会因素的发展。个体生命自由无视,身份差序格局的存在,地位的不平等诸如此类的因素导致了国家本位思维的强化,公民内心对于参与国家管理意识的诉求的惨淡。

3.多重意义下的综合观念

法治主要包括诸多下位子价值: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社会生活中所涉及的基本要素和主流环节君在法律的规范调整中,法律的根基在于对民主、人权的保护,使其能够对于社会、经济与公民共同有机统一的进展。国家权力不超越法律,反而在法律下位中规范地运行,国民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被非法剥夺,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与补偿。

四、社会正义的实现之于我国法治保障的作用

社会正义的实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质核心,没有了正义,也就谈不上我国的国家性质了。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人类的社会一定要公正,没有了公正,不仅秩序破坏,这也是最大的恶。

(一)社会正义乃是法治国家的本质需求

一个民族的精神价值的向往与追求往往体现在公正的实现。“如果没有公平,就不会有效率,也不会有稳定。一个既无效率,又不稳定的社会,定然是一个不依法治国的。”正如《礼记·礼运》中描述的大同社会实质上就是一个正义实现的场景。提出的社会蓝图不正是我们现在所追求的目标远景:务使天下共享,有天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保暖。

(二)社会正义是法治保障的基本价值要求

我国在改革开放的三十余年间诞生了从未有过的奇迹,这是属于我国全体人民的,不过这当中也孕育了不少突出的危机,收入分配过大等矛盾已经有影响我国继续经济发展的趋势了,那么实施法治不仅有利于在法律的界限内解决矛盾,使其稳定地消散于无形之中;而且从宏观意义上说,法治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主要载体,也是社会规范中最要重要的机制。

综上所述,实现社会正义对于我国法治保障的作用不仅涉及理论,而且对于我国实践也有着莫大的作用。学界关于此类的研究探讨不胜枚举,但是如果能在提出可行性建议的同时,对于具体措施的可操作性再深入一步,那么将会有着更为显著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3]郭道辉.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何志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综述.西安社会科学.2009(12).

[6]鞠桂萍.民生问题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的研究.象牙塔内.2010(4).

篇8

教育不仅在提高全民族的素质的事业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和处于“优先发展”的地位,且直接承担着人才的培养和倡导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任。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部分――高等职业教育――其在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事业中顺理成章、理所当然或者说逻辑性地亦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

高等职业教育在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事业中的作用。

1、在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方面:

指出:在此项工作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和居于“优先发展”地位的教育,一是加大统筹城乡教育发展的力度,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二是要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在全社会树立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的学习培训,使每个人都不断获得新知、增长才干,跟上时代前进步伐。

2、在培养优秀人才方面:

对优秀人才提出了三个标准,即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而“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弹性学习的制度、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环节的教学手段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将会极大地提高学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尤其是在提高学员的实践能力方面,职业教育相比其他教育部门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而在优秀人才的培养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方面: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到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800万人,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以上。“十一五”期间,为社会输送2500多万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1100多万名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每年培训城乡劳动者上亿人次。如果在对如此庞大数目的学生或学员进行教学或培训时,加强对他们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很显然,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方面,职业教育将会起到十分巨大的作用。

高等职业教育在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事业中的发展方向

1、在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方面,高等职业教育应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的学习暗训,使每个人都不断获得新知、增长才干,跟上时代前进步伐。

“素质教育”提出的时间不长,但论述甚多,指出的“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的学习培训”进行素质教育的这一办法,却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特长。

从现代教育学的意义上来说,高等职业教育是普通高等教育的产物,也就是说他是普通高等教育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但其实,从关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关系的理论角度来看,作为上层建筑的高等职业教育的产生是生产力特别是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产物。传统的以培养“通识博学、具有高度教养和全面发展的通才”、“吸收高深领域知识”、以培养“社会精英”为目标的“象牙塔”式的普通高等教育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现代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高素质的劳动者,于是,高等职业教育应运而生。但也许是由于普通高等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先来后到”的关系或者说“师承关系”,也许是由于人的思维定势或者行为习惯,我们在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时候,不自觉地就照搬、照抄普通高等教育的模式和方法。如果说我们现在的工作有那么点进步,那就是我们正在设法从普通高等教育的“巢臼”中摆脱出来。本人认为: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区别最大的特点应该是其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所不具有的“多种形式和渠道的学习培训”制度。比如刘淳、龙雁二位就高职教育教学模式提出了如下设想:从高职培养目标定位分析,高职课程设计应采用四级模式结构:基本文化素质、专业基础理论、专业技能、岗位技能培训。其中:文化素质教育是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专业基础理论是培养学生的发展潜力:专业技能是高职教育的核心模块,是培养学生的特定技能,这个模块的课程要根据特定专业对应的就业岗位群对能力的要求来设计:岗位技能培训主要通过校外实习、有针对性的模拟岗位培训来完成,旨在培养学生适用岗位的能力,以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2、在培养优秀人才方面,高等职业教育应加强如何培养有创新能力人才的研究。

提出的人才标准是有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应该承认,高等职业教育在如何培养有学习能力、特别是有实践能力的人才研究方面,是下了很大的功夫,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成就,也有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我们也必须坦率地承认:在如何培养有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的同时又有创新能力的学员方面,我们的研究工作却显得相当苍白,

本人认为,提出“创新能力”的背景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自主创新提到了实现科学发展、推动民族振兴的战略地位,那就是“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显然,国家着力自主创新,当然有赖于其国民的创新能力。只有大量的有创新能力的国民的出现,国家才能拥有自主创新的能力,才能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处于领先和不败的地位。

根据的认识论和辩证法,创新能力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仍遵循“实践――认识(包括学习)――再实践”的发生和发展模式。所以,从逻辑上说,如果我们能找到加强学员提高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的方法和途径,我们就一定能找到提高学员创新能力的方法和途径。因为,我们已经有了提高学员创新能力的基础。如果我们还没有找到,那只是我们还没去找或者说还没努力去找的缘故。

3、高等职业教育必须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统领学生、学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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