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4:53:3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限制出境申请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你必须跟你的配偶“共同申请”解除你的居留限制。你必须在你成为“有限制的居民”届满两周年之前90天内作出申请解除限制。你的“外籍人登记卡(通称绿卡)”上面的失效日期,就是你成为有限制的居民两周年之时。假若你不及时在满两周年之前的90天限期之内申请解除那限制,你就可能失去你的有限制的居民身份,而遭递解出境。要是你跟你的配偶已经结束了婚姻关系,或者你遭到配偶殴打虐待,你可以申请免除“共同申请”。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在成为有限制居民之后,而且在被递解出境之前的任何时刻。申请移除你的永久居留身份所受的限制。
如果你的孩子。在你获得有限制的永久居民身份的90天之内,获得有条件的居民身份,那么在你解除有限居民身份的申请表格里,可以把孩子开列在内。假若在你获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的90天之后,你的孩子是才获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那么他必须分开申请。
一、有关法规
关于基于婚姻获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的法律规定,是“移民与国籍法”的第216节。取消永久居留的限制所需要的特定资格规定和程序,是“联邦法典(CFR)第8章第216节所规定的。
二、申请资格
若你合乎以下条件之一就可以申请解除永久居留所受限制:
1、你在两年之后仍然跟同一个美国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维持婚姻关系(若你的孩子是跟你同时或者在你获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90天之内,获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的):
2、你是孩子,但因合理的理由不能包括在你的双亲的申请表格里;
3、你是个一场真诚结合的婚姻里的寡妇或鳏夫:
4、你真诚地缔结婚姻,但婚姻以离异或废婚告终;
5、你真诚地缔结婚姻,但你的美籍或永久居留的配偶对你或你的孩子施加虐打,或让你或孩子处于极艰困的状况里;
6、终止你的(有限制的)永久居留身份会引起你极大的困难。
三、逾期申请解除居留所受限制
申请解除限制的表格叫做1-751(Petition to Remove the Conditions on Residence)。如果你在成为有限制的居民届满2周年之前90天的期间里未能适当填交1-751表格。你的有限制居民身份会自动终止,联邦公民与移民服务处(USCIS)会下令对你展开递解程序。你会收到USCIS通知你未解除居留限制的信函,也会收到要你出席移民听证的通知。在听证里,你可以核查和反驳对你不利的证据。你要负责证明自己遵守了规定(USCIS并不承担证明你未遵守规定的责任)。过了90天期限,若你能书面向服务中心主任证明。自己未能及时填交申请书实有良好的理由,那么你还是可以填交1-751表格。中心主任有权斟酌批准申请。恢复你的永久居留身份。
四、如何免于填交共同申请表格
若你未能跟配偶共同申请取消对你的居留所加的限制,你可以要求免于填交共同申请表格。你可以要求考虑一次豁免多项限制。你可以要求豁免共同申请的规定,如果:1、将你递解出境会造成极大的困难;2、你是真诚地缔结了婚姻,不是为了逃避移民法的规范,但婚姻以废婚或离异而告终。而未能及时填交申请,错不在你。3、你是真诚地缔结了婚姻,不是为了逃避移民法的规范,但你在婚姻里,遭到美籍配偶或永久居留的配偶的虐打,或受到极残酷的待遇,而未能及时填交申请表,错不在你。
五、我正在办离婚手续,但尚未办完,会怎样?
若你由于正在办理离婚手续,未能跟配偶共同申请免除你居留的限制,你可以基于“真诚缔婚”的例外,不必申请免除居留所受限制。在婚姻结束之前,你可以不填交免除限制的申请表格。
六、我能否得到工作许可证?
你作为合法的永久居民,应该已经得到永久居留证(绿卡)。它将证明你有权在美国永久居住和工作。若你及时填交1-741表格,联邦公民与移民处在审核它的时候,会将你有限制的居民身份加以延长,最长可达12个月。
七、查询审核申请的状况
可以向接受你的申请表格的联邦公民与移民处查询审核申请的状况。在查询之前,要预作准备以便向联邦公民与移民处提供有关申请的特定信息。
被采访人:屈丽,南加州著名华人律师。
刘寓:婚姻绿卡和普通绿卡有什么区别吗?
屈丽:都是合法的永久居民有权(绿卡)在美国可以永久生活和工作。绿卡是由于婚姻关系而得到的,因此从获得居留身份开始的两年之内,永久居留身份是有限制的。也就是从用移民签证或调整身份而入境美国那天开始,得到的是“有限制的居民身份(Conditional Resident Status)”,因为必须证明你并不是要靠结婚来逃避移民法的规范。
刘寓:怎样解除限制呢?
屈丽:你必须跟你的配偶“共同申请”解除你的居留限制。你必须在你成为“有限制的居民”届满两周年之前90天内(近三月)作出申请解除限制。申请解除限制的表格叫做I-751(Petition to Remove the Conditions on Residence)。你的“外籍人登记卡(通称绿卡)”上面的失效日期,就是你成为有限制的居民两周年之时。假若你不及时在满两周年之前的90天限期之内申请解除限制,你就可能失去你的有限制的居民身份,而遭递解出境。
刘寓:如果跟美国配偶离婚了,例如遭到配偶殴打虐待,怎么办?
屈丽:可以申请免除“共同申请”,在被递解出境之前的任何时刻,申请移除个人的永久居留身份所受的限制,不要怕他/她。
刘寓:那么小孩子呢?
屈丽:如果你的孩子,在你获得有限制的永久居民身份的90天之内,获得有条件的居民身份,那么在你解除有限居民身份的申请表格里,可以把孩子开列在内。假若在你获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的90天之后,你的孩子才获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那么他必须分开申请。
刘寓: 具体有什么要求呢?
屈丽:若你合乎以下条件之一就可以申请解除永久居留所受限制:
1、你在两年之后仍然跟同一个美国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维持婚姻关系(若你的孩子是跟你同时或者在你获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90天之内,获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的);
2、你是孩子,但因合理的理由不能包括在你的双亲的申请表格里;
3、你是个一场真诚结合的婚姻里的寡妇或鳏夫;
4、你真诚地缔结婚姻,但婚姻以离异或废婚告终;
5、你真诚地缔结婚姻,但你的美籍或永久居留的配偶对你或你的孩子施加虐打,或让你或孩子处于极艰困的状况里;
6、终止你的(有限制的)永久居留身份会引起你极大的困难。
刘寓:如果过了申请期限呢?
屈丽:如果你在成为有限制的居民届满2周年之前90天的期间里未能适当填交I-751表格,你的有限制居民身份会自动终止,联邦公民与移民服务处(USCIS)会下令对你展开递解程序。你会收到USCIS通知你未解除居留限制的信函,也会收到要你出席移民听证的通知。在听证里,你可以核查和反驳对你不利的证据。你要负责证明自己遵守了规定(USCIS并不承担证明你未遵守规定的责任)。即过了90天期限,若你能书面向服务中心主任证明,自己未能及时填交申请书的理由,那么你还是可以填交I-751表格。中心主任有权斟酌批准申请,恢复你的永久居留身份。
刘寓:如果离婚了,可以自己为自己申请取消居留所加的限制吗?
屈丽:可以。你可以要求豁免共同申请的规定,如果:
1、将你递解出境会造成极大的困难;
2、你是真诚地缔结了婚姻,不是为了逃避移民法的规范,但婚姻以废婚或离异而告终,而未能及时填交申请,错不在你。
3、你是真诚地缔结了婚姻,不是为了逃避移民法的规范,但你在婚姻里,遭到美籍配偶或永久居留的配偶的虐打,或受到极残酷的待遇,而未能及时填交申请表,错不在你。也就是说要写申诉信,证明自己,说服对方。
刘寓:我能否得到工作许可证?
屈丽:你作为合法的永久居民,应该已经得到永久居留证(绿卡)。它将证明你有权在美国永久居住和工作。
刘寓:如果我的申诉信被拒绝了呢?
屈丽:你同时会收到一封信函,告诉你为何你的申请遭到拒绝。当你的申请遭到拒绝时,将你递解出境的程序就立即启动。在递解程序里,移民法官将审核你申请遭拒案件。在审核里,联邦公民与移民服务处必须证明你的申请有不实之处,并证明拒绝你的申请是适当的。如果移民法官裁决递解你出境,你还可以上诉。
刘寓:怎样上诉呢?
屈丽:一般说,你可以在移民法官裁决递解你出境之后33天之内上诉。在你递交上诉书和缴费之后,上诉将由移民上诉庭(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审理。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串换应符合哪些要求?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①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②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③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置。
02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是否受配额、许可证方面限制?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受出口被动配额的限制。在许可证件方面,对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同样受相关许可证件的限制,如国家限制进出境的固体废物、可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等。
03
保税港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报关入区的基建物资能否免税?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1号)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①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②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③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因此,保税港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报关入区的基检物资是可以免税的。
04
如果海关对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企业应提交哪些资料?
如果海关对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质疑通知书》交企业签收,一般会要求企业提供下列资料:①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等相关数据和资料;②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③加工合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有关账册和资料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及说明。
05
我司是一家新成立的贸易公司,已经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i2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②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③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④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⑤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⑥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⑦《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⑧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06
我司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需要哪些单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①原进口货物报关单;②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③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④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因原进口货物短少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②项所列单证。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07
我司想要成立一家报关企业,请问海关对报关企业有哪些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第九条规定: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②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③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④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⑤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⑥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⑦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⑧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⑨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因此你司需要符合上述条件才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08
我司原来是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但是近期因为企业性质由外资转内资,海关编码发生了变更,其他企业信息不变,请问我司现在的企业类别会调整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因此,你司的管理类别不会因此进行调整。
09
请问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吗?如果可以。需要提交哪些单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六十四条规定: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退税申请书》;②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③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④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
10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我司不能确定的,海关以什么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①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②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③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④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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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打算进口一批货物,想按照暂时进出口方式进境,请问申请暂时进出境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海关法律规定,收发货人或其人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①《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②《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一式两份;③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④收发货人授权委托书;⑤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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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作为减免税申请人,哪些情况下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①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②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③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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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用留学回国证明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能否进行买卖?如果可以。应该如何向监管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的申请,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海关法律规定,鉴于目前国产轿车的国产化率不断提高、留学回国人员工作流动性较大以及车辆牌照均按国内普通车辆办理等因素,对留学人员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海关不再进行年审和后续监管。该例中留学生需要转卖免税国产车,无需向海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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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情况
吴某对机场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05年9月1日向机场海关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申请书》中,吴某提出了如下复议理由:第一,其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数额没有超过入境申报单上已申报的数额,符合有关规定,处罚决定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第二,其此次出境没有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并从工作人员通道出境,有一定的过失,但走工作人员通道是因为怕误机,并未佩带机场工作人员通行证进行伪装,不是故意避开海关旅检现场逃避海关监管,不能构成走私行为。
经审查,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外币及其有价证券属于限制出境物品。根据《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三)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本案中吴某最近一次入境时间为2005年5月12日,无携带外币入境申报记录,按照本条规定,其于2005年5月16日携带400000美元现钞出境应当申领《携带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出境旅客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吴某携带400000美元现钞出境,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查验,但其却直接从机场工作人员通道绕过海关旅检查验现场出境,逃避了海关监管,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复议机关认为,机场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予以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吴某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提示
本案涉及海关对外币现钞监管的有关问题,这里的“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外币,目前我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外币主要有英镑、美元、港币、欧元等24种外国货币;“现钞”是指外币的纸币或铸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对外交流范围的不断扩大,出于旅游、留学、贸易等方面的需要,人们在进出境时携带一些美元、欧元等外币现钞早已司空见惯,法律也允许出入境人员在规定数量内携带外币现钞进出境。但是根据海关总署第43号令,外币及其有价证券属于限制出境物品,出入境人员在携带外币现钞进出境时还须遵守相关规定。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怎样才是合法携带外币出入境
出入境人员的构成比较复杂,为了方便管理,同时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办法》根据出入境时间长短和次数的关系,将出入境人员区分为三大类:一是1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1次的,称为当天多次往返出入境人员;二是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1次的,称为短期内多次往返出入境人员;三是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出入境人员。不同种类的出入境人员在携带外币的数量多少、如何申请许可证件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
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O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其他出入境人员在入境时携带外币现钞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填写两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该入境人员,其可凭以办理有关外币复带出境手续。其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其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 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本案中,海关根据吴某的护照判断其属于上述“其他出入境人员”。复议过程中,吴某提出“其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数额没有超出入境申报单上已申报的数额,符合有关规定,处罚决定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的复议理由。的确,在本次出境前吴某曾于2005年4月9日进境时向海关申报携带外币,且有海关签章的《申报单》可以证明。但这一入境时间已经不是《办法》所规定的“最近一次入境时”。因为2005年4月9日至2005年5月16日期间,吴某又有3次出入境记录。距离本次出境的最近一次入境时间为2005年5月12日,这次入境时吴某并没有携带外币入境申报记录,故不能适用《办法》关于“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不超过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的规定。因此,吴某于2005年5月16日携带400000美元现钞出境应当依法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而不能要求海关以其2005年4月9日入境时申报的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
他是否属于逃避海关监管
《海关法》第八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所谓“设立海关的地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将它定义为“海关在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等海关监管区设立的卡口,海关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卡口,以及海关在海上设立的中途监管站”。“卡口”在汉语中是指控制出入的地点或场所,在航空口岸,海关设置的卡口一般表现为申报台和进出境旅客行走的申报通道、无申报通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吴某应当在出境前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好的《申报单》在海关申报台前递交给海关关员,将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而事实上,吴某却在机场工作人员的带领下,通过机场工作人员通道直接出境,绕过了海关的“卡口”。
吴某在复议中反复强调其“此次出境没有向海关申报,有一定的过失,但走机场工作人员通道是因为怕误机,并未佩带机场工作人员通行证进行伪装,不是故意避开海关旅检现场逃避海关监管”。而这样的解释在事实面前显得十分苍白。作为一个有着多次出入境经历的成年中国公民,吴某应当知道“出境必须办结海关手续”这一最基本的海关法律规定。其所实施的行为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特征,属于典型的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至于其是否再以其他方式进行伪装,已经不是本案中逃避海关监管的构成要件。
海关如何处理其他违法携带外币出入境的行为
1.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原料怎样办理退运手续?2.退运后已缴纳的税款会退吗?3.已进口原料时间与退运时间之间会有时间限定吗?
根据海关对进出口货物退运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在有关货物海关放行后,请求将货物退运进出境的,需向货物原申报海关通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退运出境审批表》;
(二)检验机关出具的检验证明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退货书面证明以及买卖双方关于退货或维修的协议、来往函电等;
(三)原进口报关单证复印件,包括原进出口报关单、进口提单或出口运单、装箱单、合同、发票;
(四)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规定,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需退运出境的,应当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申请。
我司是从事服装生产的新厂,经常有服装及其辅料的货样出口,请问海关方面有何监管规定?
对出口货样,海关监管验放的主要规定如下: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为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免领出口许可证。出口企业运出境外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企业填写的出口货样报关单验放。文化交流或技术交流等活动需对外提供的商品货样,每批货样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运单位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和出运单位填写的出口货样报关单验放。
我司是一家内资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现我司有两个客户,一个要求我司将成品货物送到保税物流园区,另一个要求我司将成品货物送到出口加工区(都是使用一般贸易方式),请问这两个地方有何区别?报关需要哪些手续和资料?可否退税和收汇?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二者在功能定位上有所不同,保税物流园区以物流功能为主、增值加工功能为辅,出口加工区则以加工制造功能为主、物流功能为辅。
从区外进入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如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不予退税),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结汇证明联,区外企业凭有关单证分别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结汇手续。
具体报关所需单证资料包括:(一)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二)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三)其他进出口单证。
我厂是一间来料加工企业,主要生产的产品是织布工序(原料为棉纱,成品为坯布),现想直接进口棉花来纺纱再织布,请问国家在政策上有没有什么限制(比如:配额)?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棉花均属于关税配额管理范围。海关凭商务部、发改委各自授权机构签发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验放手续:其中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棉花,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在“贸易方式”栏目中注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对于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执行;如果转内销,由各省级外经贸加工贸易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审核批准。各省级外经贸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凭商务部批复出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内销和手册核销手续,海关凭商务部批复、相应的配额证件和《内销批准证》,对企业按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如无法提供前述证件,海关对其按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后办理核销手续。
我是苏州的一家外资企业,使用电子账册报关,我司的成品经常出口到国外,因各种原因,有些需要退回国内,之前用的是成品退换方式,但现在海关要求我司以维修或临时进出口来办理,这样我司在成品退回来的时候就要交纳保证金,并且在6个月内要复运出口,如果是客户不要的产品,我司无法复出口,如何办理?关于上述状况,海关有具体的规定吗?
退运货物情况较为复杂,表面看货物几种进口方式均可,但实际是应该区分不同情况按照不同贸易方式进口。
其一,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如果确为品质和规格问题,并由进口国提供检验报告,可按加工贸易货物退运办理,企业还需提供原出口报关单和登记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其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如果属于返修和其他情况的,企业可区分情况按照维修和一般贸易方式进口。
热线邮箱:ask@zghgzz.省略
赴台湾
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须向指定的组团社报名,因为赴台旅游实行配额管理,另外考虑到航班数量的限制,建议有台湾游意向的人至少提前两周到旅行社进行咨询和预约。
在赴台签注方面,首次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的,需要15个工作日;持有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需要10个工作日。另外,大陆游客赴台旅游,需要台湾地接社方面发出邀请函,然后组团社将客人的相关资料回传给地接社完成入台手续的办理,这一过程约需7个工作日左右。
赴台旅行团需从大陆对外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必须团进团出,个别人提前或推迟入出境均将影响到整个旅行团的行程。如果有团员遇到特别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入出境的,需要与工作人员联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按相关规定,赴台旅游人员每人只允许携带新台币8000元,1000美元或同等值的外币入境,如外币超过规定标准必须在入境单上详实注明申报,以便在出境时携带出境,旅行支票不在限制之内;出境时,只允许携带相当于2000美元的外汇出境,超过2000美元需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许可证。在携带物品方面,所有国际性的违禁品皆列为严禁携带入境物品,新鲜蔬果、腌制的鱼、肉类等禁止携带入境,免税品包括洋酒一瓶、香烟一条、香水少量,自用品适量。 另外,台湾将对大陆赴台旅客实行指纹管理。
在台湾
【货币】在台湾旅游,以新台币使用为原则,信用卡也可通用,但无法使用人民币,因此,赴台前大家最好事先兑换适量新台币、港币或是美金。目前,内地酒店或银行都可兑换新台币。在台湾货币中,1000元、500元、100元为纸币;50元、20元、10元、5元、1元为硬币。1元人民币大约折算新台币4元。
【消费】台湾的消费水平普遍要比大陆高出2倍左右。举几个简单的例子,在台湾,一个饭盒大约是60到100新台币,约合15到25元人民币,餐厅白饭一碗卖2.5元人民币。
到台湾游玩的费用,可以参照旅游团队在台湾旅游的标准来确定,每天80-120美元(即1000元人民币左右)之间为最合理。自助游的游客可以参考此价格安排赴台旅游行程。台湾当局“观光局”将大陆观光客每人每天的最低接待费设为80美元,并设立购物保障制度。台湾游开放初期,将会以6至7天的环岛游作为主打线路,价格在8000元人民币左右。
台湾的货品税通常已包含在定价当中,无须另外再加。购物后,商家多会给予统一发票,以为凭证。另外,在台湾并没有给小费的习惯,但在旅馆、餐厅消费,大都会收取10%的服务费,其他则没有硬性规定,不过当游客在接受到良好服务时,如果愿意的话,也可给服务人员一些小费。
【饮食】赴台旅行团体均在指定的餐厅内用餐,大部分餐厅均禁止吸烟;早餐一般安排在旅馆内。用餐时如果需要啤酒、汽水等饮料,由餐厅提供的,需自行付费;如自备酒水的,酒店可能会收取开瓶费。水龙头的水和国内一些地区不一样,不能生喝,需先事前煮沸过。
【语言】在台湾,大部分人使用的是“国语”,即普通话,但也有一些地区使用闽南语和客家话,如果要到这些地区旅游,有需要的话可以配备一两名翻译。
【交通】台湾大多数城市都能提供便利的出租车服务。各主要城市出租车都是按表计费,1.5公里起跳,起跳价为新台币70元,续跳每300米加5元。晚上11时至早上6时附加20%加成费。电话叫车与开行李箱各加收10元服务费,农历春节期间运价会略有调整。原则上,各主要城市出租车费率由各县市政府制定,但差异不大。如部分不适用里程表计费的出行方式,游客上车前需先确认其计费方式。
另需注意的是,往来台北桃园中正国际机场的出租车车费按里程表读数加五成收费,至台北市费用约新台币1200元。高雄市区往来小港机场出租车车费约新台币300元。
如果游客遇到出租车司机有不合理的收费或其他不正当行为时,可以记下出租车的车号和司机的姓名等,并注明时间、地点和经过情形,向当地监理单位或外事警察局申诉。
【通讯】赴台旅游前,大家可以向所在地区的电信部门申请办理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接通大陆到台湾电话,话费为12元人民币/分钟。在台湾旅游期间,可根据使用电话情况,购买当地的电话磁卡,有100元、200元面值,话费为12元新台币/分钟,一般公共场所均有磁卡电话。另外,酒店电话收费较高,为100元新台币/分钟,并且要加收10%-20%的服务费,建议一般不要使用。
【住宿】在住宿时,有的酒店内的电视分为“付费”的电影欣赏与免费电影,游客需要留意使用。个别酒店由于环保考虑不设牙膏、牙刷、拖鞋等一次性用品,游客需要自行准备。另外,台湾地区民用电压一般为110伏,周波60,插座为偏头二脚式,有的酒店亦设有220伏电源的专用杆座。游客需要视情况随身携带电压转换器,也可向接待人员及酒店服务生借用。
小贴士:《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旅游签注办理须知
大陆居民须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办理手续所需资料:
1)亲自如实填写新版“大陆地区来台观光旅行申请书”一份,不得空白,简体版无效。
2)有效大陆居民身份证影印本(清晰)。
3)有效护照影印本,证件有效期为七个月或以上(清晰)。
4)在职人员需提供任职六个月以上的单位在职证明一份。在职证明必须以公司抬头纸(有抬头,公司电话及地址),内容应有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任职日期、单位、职务、直属主管详细联络电话并加盖公司或机构印章。必须写明自某年某月工作至今,工作年限至少半年以上,还须写明月薪或年薪。
5)近三个月两寸半身正面脱帽相片6张(相片背面写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6)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备注:如果客人不能提供在职证明须提供在学证明或财力证明,则需备齐以下证件:
1)退休人员则需提供人民币五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原件(存款期为三个月之前存入)和退休证;此证明开出后,银行会冻结存款三个月。
2)学生须与父母同行,提供学生证影印、各级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要有校长或班主任的名称和电话,同时要提供学校的地址)和全家的户口本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6第5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3]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国内的所得税总体需要交纳33%的所得税率。(2)区域性的优惠。根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6,中国在区域性的优惠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对生产性企业的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4)对外资企业再投资实施退税优惠。根据中国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6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0[4]。老挝在建国的最初也设立了以所得税为核心的税率机制,规范国内企业和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收工作。老挝政府对投资者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减免利润所得税及进口生产原料、设备和交通工具的关税,满足投资者在土地和自然资源使用以及国内劳务使用的需求,同时在居住和进出境方面给予便利。通过对中国和老挝的税收法规的考察可以看出两国的税收法规体现了不同的特点:(1)中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更加系统化。出于吸引外资的目的,中国的税收法规制定了以所得税为核心,以地域优惠、行业优惠、再投资优惠为辅助的税收制度。中国的经验也表明,过去的改革及税收制度的建立是成功的,不仅吸引了外资,而且保证了国内税收的增大。老挝的税收立法有其特殊性,由于发展程度较低,所以在整体的立法体系上还有待完善。目前,老挝国内还没有形成完备的针对外资的税收体系,除去个别的规定,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统一使用单一的税法。对于这种现状的分析,不能离开客观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中国设立地域税收优惠和行业税收优惠是基于中国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陆、中心城市与边界城市发展不均衡的客观现实以及中国的行业发展不均衡的现实。老挝由于地域较小而且行业发展的差异不大,所以在税收法规的设立上没有制定相关的优惠措施。老挝在税收的很多方面实施了国民待遇,对于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采取统一的税收措施,应该说这种措施符合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同时也为老挝申请加入WTO打下了基础(老挝正在申请加入WTO)。不过老挝的税收法律过于简单,特别是没有注意到外来企业的特殊性,不利于吸引更多的外来资金促进老挝的经济发展。所以从这个层面来看,老挝税收政策的设立需要改善。(2)老挝的所得税率过低。中国的所得税率是30%,从世界范围看这个税率已经属于较低的税率,而老挝的所得税率规定为20%。由吸引外资的角度或许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不过过低的税率会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
中国与老挝在投资领域的限制之比较
投资领域的限制主要是指限制外资在某些领域中的股权比例(占少数股权),有些国家还有针对不同的领域、特别适用于或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标准、机构设立或管制性审批方面的要求。0[5]一般发达国家在某些部门,特别是在服务部门,对外国投资存在着不同形式的限制。这些部门包括银行、保险、通讯、交通运输、农业、自然资源开发等。发展中国家一般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行业,或者在本国已有一定发展基础、需要重点保护的行业,对外国投资予以限制。中国依据5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6第6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为限制类投资项目:(1)属于国内已开发或者已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2)属于国家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或者实行专卖的产业的;(3)属于从事稀有、贵重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4)属于需要国家统筹规划的产业的;(5)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5](P184)。根据5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6第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各经济领域进行生产和贸易性投资。但违反老挝法律,有碍国家安全,对环境、健康和民族文化有害的除外。0[6]一些对国家安全,对经济或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经营领域,要由国家严格控制,除此之外,政府可能会在各个阶段进一步规定有控制的经营领域。仅为老挝公民保留的经营领域,政府将另行做出规定。
中国与老挝的股权比例限制之比较
老挝对股权比例的限制以法律规定:来老挝投资者的合同规定资金可以占双方出资总额的99%,但最低不能少于30%。联营双方可以一次清出资额,也可以按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规定的生产期限内分批付清,逾期未付清者应支付延期利息或赔偿损失。中国依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6第17条规定,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根据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6,合营合同规定一次交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交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交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否则,经过1个月的催缴期,违约方视同自动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在这种情况之下,守约方一方面可以另找合营者承担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未缴清出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7]。
这8种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晶;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固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本次高法查封规定中还明确了以下几点:1.查封期限得以明确,分别是:银行存款半年、动产1年、不动产2年。2.第三人权益得以保护,几涉及第三人利益时,法院可先查封再分割财产。3.不得明显超额查封,查封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4.6种情形应解除查封,这6种情形是: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叉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拙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5.生活必需房不得拍卖,以维持被执行人简朴的生活水平。
《公司法》修改定稿6处改动
《公司法》修改专家组成员江平透露,《公司法》修改草案基本确定,“按计划,2005年上半年很有可能就要通过。”据介绍,要提交的草案在一些实务界最为关注的问题上,有些重要的修改。
改动一,一人公司限制增多。比如,一个自然人最多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做出的重大决议要向工商局申请备案。改动二,取消了股东出资方式的比例限制,股权也可出资。改动三,股东资格不能自然继承,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改动四,更多的任意性规范代替了强制性规范。其中,经理的权限从“法定”变成“约定”。改动五,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所有公司的监事会中要设立l/3的职工代表。改动六,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和分立等重大事情上,如果小股东不同意,但是又表决不过大股东,大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了合并和分立的决议,没违法,但小股东有退股权。另外,在公司没有清算以前,就视为法人资格还存续。债权人仍然可以到法院该公司,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公司注销或被吊销,只要公司有剩余的财产,即使被股东拿走了,还可以再告股东。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汽车燃油税征收方案已定
据权威人士透露,中国征收汽车燃油税方案已经制定,适时将在全国公布推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清泰认为,“我国的汽车燃油税征收标准应该设为30%以上,甚至达到100%。”与此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我国首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其中也提到研究鼓励发展节能车型和加快淘汰高油耗车辆的财政税收政策,择机实施燃油税改革方案;取消一切不合理的限制低油耗、小排量、低排放汽车使用和运营的规定。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元旦起实施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有关负责人不久前表示,新修订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已经结束了社会意见征求阶段,拟定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介绍,新修订的《调查规则》对“贸易壁垒”的界定在《暂行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拓展,使其覆盖的范围更宽泛。在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对贸易壁垒定义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贸易壁垒的含义。同时,《调查规则》调整了对贸易壁垒调查申请书的要求。通过修改,《调查规则》提高了与WTO等多边规则的一致性。
食品新标准限制“鲜”字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l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将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同时与之配套出版《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该标准进一步强化了食品标签的真实性,凡是经热加工处理的顸包装食品,产品名称不能以“鲜”字来命名。果汁与饮料须明确区分.名称不能混用。
上市公司分类表决制度即将实施
2004年12月1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关于“资本市场与公司治理”研讨会上透露,证监会已经草拟了上市公司股东分类表决的办法,并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待批准后实施。尚福林表示,分类表决制度是在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问题妥善解决前所采取的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一项必要措施,另外,此举也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