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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保险8篇

时间:2022-02-05 19:35:4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篇1

关键词: 居民医保;新农合;对比分析;新型医疗保险

中图分类号:C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7-0098-01

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情况,政策要点对比

两种保险的基本情况

1.1 统筹层次、参保人数、筹资标准、缴费情况对比

昭通市现有人560万人,2009年新农合参保人数是4561147人, 居民医保参保人数是162329人。

统筹层次的比较:新农合县级统筹,各县区政策都有差异,居民医保地市级统筹,实行全市统一政策。

筹资标准的比较:新农合每人每年100元,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单纯从数额上比较,新农合的筹资标准低于居民医保,从筹资总额来看,居民医保是3571万元,,新农合45611万元,居民医保只占的新农合的7.8%

财政补助的比较:2008年新农合人均补助80元,而居民医保人均补助达到110元,约是新农合的1.38倍。

参保缴费类别的比较:新农合参保人员类别较为单一,未能体现出缴费补助向低收入人群倾斜,而居民医保中的孤儿、孤寡老人参保不用缴费,低保人群、学生儿童中的独生子女参保缴费后还可以全额报销。

1.2 运作模式、医疗服务水平对比

新农合全采用手工操作,运作成本低,但漏洞较多,居民医保采用开发专门软件,计算机连网操作,漏洞较少,但运作成本较高。

新农合定点医院为乡镇卫生院,居民医保门诊则可在市区社区卫生中心就医,住院可在市内二、三级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因此,居民医保的就医环境和医疗技术资源相对具有一定优越性。

1.3 医保待遇对比

支付限额的比较:新农合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200元,住院每年2万元,居民医门诊不予报销,住院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生育费用的比较: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新农合参保人员按规定报销,居民医保则不能报销。

住院费用的报销比较: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医院平均报销比例7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65%,新农合一级医院平均报销比例为8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都比居民医保高5个百分点。

1.4 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对比:2009年新农合共收入45611万元元,支出44029万元,基金使用率96.53%。居民医保收入3571万元,支出566.5万元,基金使用率15.86%(居民医保2009年7月1日才启动,预收2010年上半年交费,但基金结余还是过大)。

2 结论

(1)与新农合相比,居民医保政策复杂,使人难以理解大部分参保人都反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太复杂了,是“内行说不清,外行听不懂”。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无论是参保缴费、还是医药费用报销管理都简单易懂,人们更容易接受哪一种,自然明了。

(2)与新农合相比,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更高,小额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更低根据政策,居民医保成年人缴纳每人每年9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40元,新农合只要每人每年缴纳20元,而小额医药费用报销政策农民比居民可以享受到更多实惠,虽然大额医药费用居民报销更多,但能享受到这种待遇的人群较少,居民政策与新农合政策相比缺少吸引力,故宣传效应不高。

(3)与新农合相比,居民医保没有将生育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这是一个比较直接的对比,生育费用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可缺少的开支,居民医保并没有将这项费用纳入报销范围,使人会很直观地进行对比。

(4)新农合与居民医保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有时为完成任务,出现在城乡结合部争抢参保人的现象。

3 相关思考

(1)两种保险应提高政策吸引力、使政策惠及面广,惠及程度深。重新调整药品目录,将一些物美价廉的适用于基层的药品纳入目录内;适当降低住院起付线;适当提高一、二级医院基金报销比例,或者不再设立医院级别限制,完全放开,只用起付线来控制转诊转院;将生育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篇2

自从2003年新农合开始试点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制度运行状况,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不断调整和完善新农合制度。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出台的政策,促进新农合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健全。2009年,卫生部规定:“新农合个人筹资水平不能低于100元,地方财政给予农民的补贴也不能低于40元每人,个人自缴费不从20提高到30元,新农合的补偿封顶线也提高到当地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2011年中央出台政策要求将新农合的筹资标准提高到200元每人,而且要求各省市应该积极广泛地进行门诊的统筹工作。同时报销比例也应达到70%左右。“补偿封顶线不能低于5万元”。参合人数2011年是8.32亿相比2009年8.33亿和2010年的8.36亿没增反而再降;参合率2011年为97.5%自从2005年以来一直在增长;筹资总额,支出总额也在不断增长,而且增长趋势明显。“补偿收益人次在2011年为13.15亿人次,相比2010年的10.87人次增长了3亿人次左右”。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互助自愿的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区别的惠民政策。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农民收入有限,生活水平远远不如城市居民,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非常常见。所以这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地区都得到积极的响应,各级政府都给予很大支持,新农合制度实施当中有很多问题存在。

1.政策宣传不到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项惠民制度,如果在广大农村地区不能得到良好的宣传,那么农民对于它的认知程度就低,自然参合率就会降低。当前新农合的宣传手段只要依靠宣传手册、村委会开会宣传等,但据笔者了解,横山县合管办宣传手册没有真正地发到农民手中,而是堆积在合管办。工作人员的这样不负责任行为直接导致新农合的宣传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即使是宣传手册内容,对新农合的的介绍,也不是非常详尽。另一方面村委会开会宣传,但是由于作为宣传员本身文化程度不高,并不能真正的理解新农合的一些政策,很多地方,只是将参保费用告诉了参合农民,还有参合后带来的好处,至于一些起付线、封顶线、报销比例、如何报销的问题则并不能准确传达。对农民来说,宣传效果不持久、不深刻,就很难形成农民自愿、持续参合的大环境。

2.逆向选择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区别之一就是,前者是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政府只起一个引导和鼓励的作用;而后者则是强制参加,从根本上杜绝了逆向选择的发生。在农村地区,农民的经济生活水平相对比较低,经济收入低。“有些偏远的地区,随着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不断提高,农民的负担越来越重,所以一些年轻力壮的,身体条件较好的农民就选择放弃参合,而家中体弱多病的,老人和小孩则会参合,逆向选择的问题就应运而生”。而逆向选择的产生,对新农合的影响不言而喻。首先会造成新农合的基金短缺问题,逆向选择可能会让基金筹集困难,而在支出水平则远远要高于筹资水平,这样基金就不能保持收支平衡。

3.各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有待商榷。

新农合实施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而真正导致农民走向贫困不是一些门诊小病,而是那些需要花费农民多年积蓄的大病,而这些大病又不能在乡镇卫生院和县定点医院治疗,或者说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足以应对这样的病。农民只能到三级医疗机构治疗,但新农合补偿比例是与医疗机构等级成反比的。农民到最后在这些等级较高的医院得到的补偿金额远远不够看病所花费的钱。“虽然还有大病救助的补偿,但补偿比例也不并不高”。这样的补偿比例分配,还是没能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难题。至于补偿范围问题,现有的门诊补偿只限于在乡镇一级的定点医疗,对于一些门诊大病,农民只能自己出钱治疗。

三、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新农合的法律制度。

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治国方针,在缺乏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制度的实施就会受到限制,不能有效地贯彻和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受到各级政府的积极支持,新农合制度也因此得到推广,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只有一些决议要求等,所以导致新农合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农民参加新农合是自愿的,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这也导致农民群体的不信任感,不利于新农合的进一步发展。

2.强化政府的核心责任。

新农合制度作为一个准公共产品,如果没有政府的强力支持,新农合制度是很难有效的继续运行下去。虽然政府这些年已经做了很多来引导和鼓励农民参加新农合制度,比如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制度的补贴、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但这还远远不够,还存在诸多问题。“监督管理不力、政策宣传不到位、逆向选择等,归根到底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政府出面”。各级政府需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机构里必须要有相应的农民代表,不能让新农合管理者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做到监督和管理相分离,让新农合在阳光下运行。这就需要信息的公开力度要加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必须对自身的工作实行透明化和公开化,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政策宣传不到位的现象也会相应减少,农民对于新农合认识也会更加深刻,相应地会提升新农合的参合率,也有利于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

3.避免逆向选择的发生,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标准。

随着新农合制度的不断推进实施,农民对于新农合刚开始实施带来的惊喜已经逐渐冲淡,而且新农合的个人筹资标准的提高,也给家庭条件不好的农民带来一定负担,这样就形成家中有需要的参合,年轻力壮的直接放弃参加。应该尽力的避免这样的现象发生,可以强制新农合的参加以户为单位,只要家庭中有一个人参加,户口上每一个人都必须参加,当然对于那些常年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但一直没享受到新农合的补贴的,可以予以一定的政策上的优惠,比如个人缴费标准适当降低,以及免费体检等,对于常年有病在身的农民,适当提高一点缴费标准。这样也可以消除一些参合农民的不平衡心里,有利于新农合的长远发展。

4.合理调配医疗资源、提高乡镇医疗水平。

篇3

论文摘要:在分析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运行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发现其存在缴费成本过高、参合农民的受益程度低、管理机构和体制不健全、财政拨款滞后和监管漏洞较大等问题,从完善管理机构和体制、健全基金筹资机制和加强基金监管等方面提出解决问题建议。

一、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运行基本情况

(一)农民参合情况

从2003年试点以来,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下文简称新农合)农民参合积极性不断提高,参合率逐步增长。2009年底,广西共有88个县(市、区)实施新农合,占全区109个县(市、区)的80.7%,覆盖农业人口91.8%,共有2 800多万农民参加“新农合”,参合率为77.35%。截至2010年,广西所有县(市、区)全部实施新农合,参合人数高达3 542万人,参合率上升到86.6%。①

(二)基金来源情况

2010年全区筹集新农合基金共269 695万元,其中:(1)农民个人缴纳35 599.6万元;(2)中央财政补助129 602.8万元;(3)地方财政补助104 492.6万元。

(三)基金支出、农民受益情况

2010年新农合应筹基金284 035.3万元,实际到位基金269 695万元,新农合基金总支出232 325万元,占当年到位资金的86.4%。其中:(1)住院补偿基金支出200 123万元,占当年到位资金74.2%,略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修订)》规定的79%的比例;(2)门诊补偿基金支出14 252万元,占当年到位资金5.3%;(3)体检支出6 325万元;(4)其他支出11 625万元。②截至2010年底,广西共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1 549万人次,补偿资金支出2.32亿元,参合农民受益率达43.74%,参合农民人均住院补偿率超过40%。③

(四)管理机构、经费及人员情况

广西新农合的资金管理和业务管理是分开运行的。卫生行政部门是新农合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新农合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相关工作等,而财政部门是新农合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新农合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设置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合管办),县级(含县级)以上合管办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乡级合管办可设在乡(镇)卫生院或财政所。其中,自治区、市级合管办人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调剂解决,具体人数根据工作量核定;县级合管办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其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人员的配备要与所承担的职责相适应;乡级合管办人员从乡(镇)卫生院、财政所等连人带编一起划转,最多不超出3人,也不得另外增加编制。各级合管办的工作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缴费成本过高

由于农民主动缴费参加新农合的意识不强,加之农民居住相对分散,各地每年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发动农民参合和收集参合费,收缴成本很高。在执行过程中,各县对参合农民缴费主要是靠县、乡政府及其部门搞“运动式”宣传、“拉毯式”动员等方式来收取,通过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发动各部门、基层干部、农村中小学教师“兵团式作业”,走村进屯,挨家挨户发动、收取参合费,收缴成本高。据一些县的粗略估算,平均发动一个农民参合需花费0.5~1元的成本。消耗了县乡政府原本就紧缺的财政经费,占用了县、乡政府有限的行政资源,甚至影响到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参合农民的受益程度低,忽视防治结合工作

2010年农民受益1 549.1万人次,受益率仅为43.7%,其中平均每个门诊病人获得了20多元补偿,在现行医疗收费标准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质问题。同时,现行新农合制度忽视了农民疾病的预防,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只有80%才能进入家庭账户,按照目前每人一年10元或20元的标准,家庭账户每年只有8或16元,而且8~16元的家庭账户资金主要用于门诊和体检。考虑到优先用于门诊,也就是说用于体检等预防的经费几乎为零。就医理而言,预防疾病以及及时发现疾病,比病后治疗疾病更为重要,且所花费的成本远远低于治疗成本。

(三)管理机构和体制不健全,挤占、挪用新农合基金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

一是自治区和各市没有专职合管办管理机构。区、市两级分别挂靠在自治区卫生厅农卫处和市卫生局农卫科或防保科。由于挂靠部门的人员少、任务重,对新农合工作只能忙于应付,从而不利于全区新农合的调研、制定发展规划、落实政策措施、监督检查等宏观管理。二是各县的合管办机构管理模式和主管部门不统一。各县合管办机构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全县只设合管办一个法人单位,各乡镇合管办为派出机构,人、财、物统一管理,如桂平市、天等县等;一种是县、乡镇合管办独立设法人单位,行政上不隶属,只存在业务指导关系,如北流市、柳江县、金秀县等。在主管部门方面,县合管办除桂平市直接归属政府管理之外,其他县均归属县卫生局主管。乡镇合管办有归县卫生局管的,也有归乡镇政府管理的。

由于管理体制不统一,不利于合管办队伍的稳定及管理。三是机构编制和人员不到位,管理经费相对不足问题较为突出。审计调查发现,由于差额拨款单位不能直接调入全额拨款单位等原因,乡镇合管办人员基本属于借调使用,没有入编。一般情况下,乡镇只配备3个工作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另外,办公经费普遍不足。四是管理和监督人员合一。目前,县、乡合管办人员主要从卫生和财政系统抽调,人员分工基本上是由医疗部门安排人员负责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则安排人员负责基金管理工作。县乡合管办领导主要由县卫生局局长、乡卫生院院长或财政所所长担任。从而造成机构和人员一般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无法有效地履行其监督职能。再加上经费短缺,人力、业务熟练度不足,缺乏交通工具,对定点医疗单位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乡镇卫生院“滥住院”、“挂床住院”等方面严重问题的发生。

(四)财政拨款滞后,县级财政压力大,影响基金补偿能力

目前新农合财政补助基金的转拨,无论是中央、自治区还是市级,基金指标层层下达或拨付的时间大多在下半年和年末,预算文件到达县级后再筹集资金,而拨到新农合基金专户的时间更晚。县级财政筹资负担过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中央补助资金实行转移支付方式,只有资助资金指标,没有实际拨付资金到各县级财政,平常用于支付农民住院、大病补偿等费用的资金必须由各县财政自行筹集,致使一些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县,筹集资金困难。二是自治区规定县财政补助9元/人。这对于财政困难的县如资源县、德保县、天等县等,面临的筹资压力大。

(五)医疗费用控制不到位,监管漏洞较大

一是药费相对偏高。部分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开大处方、滥用抗生素、乱检查,使用自费药品不告知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医疗机构在利益驱动下,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导致参会农民看病成本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抵销了新农合给农民带来的实惠。二是各地均不同程度地过度治疗问题。有些乡镇卫生院为了增加自身收入,有意让一些不需住院治疗的患者去“住院”,这不仅加重了新农合费用的负担,也加重了农民的个人负担。三是一些卫生部门弄虚作假现象较为突出,虚报冒领新农合费用时有发生。 三、推动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管理机构和体制

一是建议自治区和各市设立负责新农合管理的专门机构,加强对新农合的宏观管理。设立县合管办为唯一法人单位,各乡镇合管办为县派出机构这一管理模式,以利于保证新农合工作的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督。二是建议自治区编委统一明确自治区、市、县合管办机构性质、机构级别、人员入编等管理办法,解决现行的管理和监督人员合一问题,确保新农合管理部门能正常履行相关职责。同时,要使医疗监管和基金监管相分离,相互牵制,确保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建议财政部门将各级合管办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杜绝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办公经费,从经费上保障新农合工作正常规范开展。

(二)健全基金筹资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各级财政补助及时到位

一是要加快新农合财政补助拨款速度,减轻县级财政资金压力。为保证实现新农合基金80%的使用率,建议自治区财政厅加强对区、市、县财政部门资金到位时间的检查监督。同时及时协调中央资金及时拨付,督促各地政府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上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以保证资金及时审核拨付,确保新农合基金正常运转。二是自治区财政加大对市、县财政的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新建县、贫困县、财政困难县的财力补助,切实减轻其财政压力。三是探索建设新农合财政补助稳定增长机制。在编制各级财政预算时,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确定的筹资标准,足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财政收入的增长而不断增加。

2.探索多样、便捷、低成本的个人缴费机制

在加大宣传、调动农民主动缴费的基础上,可尝试报销资金预缴、村卫生院包片、经农民同意后从粮食直补资金中代扣、在农村信用社开设专户委托代扣等方式,创新个人缴费机制,降低新农合筹资成本。另外,建议自治区规定各县在乡镇卫生所设立长年新农合收费专窗,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在农民就医时收取新农合个人缴费,并开具由自治区卫生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使缴费方式尽可能方便农民,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

(三)加强基金的监管,确保惠民资金落到实处

1.建立基金管理预警机制

区、市、县要尽快建立新农合基金管理预警机制,按月、按季度、按年度对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和基金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当期新农合基金征缴预警、当期新农合基金结余预警、统筹新农合基金累计预警、个人新农合账户基金预警,根据发生事态的轻重程度,每项预警可进一步分为I、

Ⅱ、Ⅲ、Ⅳ四级。确定相应的预警处置主体职责,并制定相应的预警处置措施。

2.建立健全资金运行管理监督的制约机制

一是探索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审计制度。对审计项目要作出中长期计划,实行定期、不定期审计,明确审计重点,防范重大问题发生,促进管理制度健全。二是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卫生、财政、物价、纠纷等部门每年都要组织人员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县乡合管办要坚持实地审核参合农民住院、体检情况,防止挂床住院、门诊转住院、编造假处方或假病历、虚报体检人数等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的产生。对因监管不力,导致截留、挪用、挤占新农合基金或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基金、乱收费等行为发生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加强舆论监督。通过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形式,努力促进管理的公开透明,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能够切实履行职责。

参考文献:

[1] 胡丁维.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出路[J].法制与社会,2008(13).

篇4

【关键词】商业保险新农合三种模式优劣势

一、新农保的概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我国设立的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参保个人、集体和地方政府多方共同出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前身是制度下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二、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三种模式

(一)委托管理模式

政府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机构的服务来对新农合进行管理的一种模式。政府与商业保险机构就新农合的管理问题签订委托合同,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卫生部门负责新农合资金的筹集、医疗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协调,并承担新农合基金的盈亏风险;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的约定,受政府委托承担新农合基金的审核、支付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按参合规模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对基金的盈亏承担责任。商业保险机构收取的管理费用不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全部从地方财政列支。保险机构不负责新农合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在每年支付后有结余的话全部进入下年度基金账户统筹使用,基金如果收不抵支出现出现亏损的话也由政府财政承担。

优点:(一)加强了风险控制能力(二)提高了服务能力实现共赢。商业保险公司帮助政府医保经办机构减少了行政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能力。政府向保险公司支付管理费,使得政府医保部门和保险公司实现了双赢。

缺点:医疗保险基金具有社会保障性和互助共济性。因此在委托管理模式下,提取管理费用会受到许多限制,对于财政状况不好的地方无法采用此种模式;另外,商业保险公司只有依托政府社保部门才能实现对新农合的管理。

(二)保险合同模式

政府通过用筹集到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参合人投保商业团体医疗保险的方式,来达到使商业保险参与到新农合的管理过程中并提高对参合农民保障程度的一种模式。

优点:(一)利用专业优势和市场化运作机制。(二)发挥经验优势提供增值医疗服务。(三)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参合农民。

缺点:保险合同模式对于保险公司有较大风险。因为盈亏状况的不确定。基金风险大,加之在此种模式下保险公司承担基金的透支风险,一旦基金运行收不抵支保险公司将承担一定程度的损失。

(三)混合管理模式

混合管理模式是一种介于委托管理模式和保险合同模式之间的一种管理模式。商业保险公司与当地政府的医保部门在合作协议里明确规定双方承担大病基金风险的比例。在明确上方权利义务和各自责任的前提下,医保部门和保险公司合署办公,共同完成新农合业务的经办工作。在混合模式下,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按比例共同承担基金的透支风险。

三、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优劣势分析

(一)优势

1.提高了新农合的业务管理水平。商业保险公司具有完善的理赔流程和大量的专业理赔人员,在很大程度上能提高新农合业务的管理水平。

2.完善了新农合的监管机制。保险公司负责新农合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政府部门负责监督保险公司的基金支付,两者各司其职有效的保障了基金的运行安全;在医院的诊疗方面,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具体业务的审核和理赔,政府卫生部门才有精力将主要工作放在对医院的监督管理上,对医院不合理的诊疗行为进行监督和整治,确保新农合高效运行。

3.缩减了政府开支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避免了大量的经费开支,每年只需支付保险公司一定的管理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率。

4.有助于保险公司提高竞争力开拓新市场。农村对于保险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借助新农合这个巨大的平台,有利于其开拓新的农村市场。

(二)劣势

1.政府部门与保险公司在新农合业务上目标不一致。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营利是其经营的根本目的。因此在新农合的合作过程中两者的目标相互冲突,不具有一致性。

2.政府部门与保险公司在新农合业务的管理模式上难以适应。新农合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而商业保险则属于私人保险范畴,二者的运行管理模式有明显的差别。

3.政府部门与保险公司在新农合业务上的协作机制尚不完善。国家在政策上没有明确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合法地位;保险业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来支持商业保险参与到新农合的管理中来,也是一大问题。

四、结语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个非常好的政策选择,为了促进二者共同的发展为此提几点政策建议:(一)政府在制定合作框架时要在宏观上把握从全局考虑。在最初制定合作框架时,应从宏观上把握从全局出发考虑全面,使得两者能长期合作并实现互利共赢。(二)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与新农合的互补作用,为农村居民开发高品质符合农村居民利益的商业保险产品,与新农合形成互补。(三)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新农合基金的保值增值途径。新农合基金数额庞大,如何保证如此大规模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是摆在政府和保险公司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政府要发挥其在政策上的优势,保险公司利用其金融行业的背景积极开拓新农合基金保值增值的途径和办法,使得新农合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持续为民造福。

参考文献:

[1]田启.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http:///comp/view 2012,09.

篇5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国家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个人储蓄医疗保险

中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与完善离不开对世界各国医疗保险事业经验与教训的扬弃。尽管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自己的独创之处,但因在几十年来的运行中几度起落,因此为了使其持续发展,有必要借鉴国外医疗保险的经验教训。

一、国外医疗保险制度的模式

经济发达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历经一百余年的发展与演变,日趋成熟与规范,而发展中国家也都在努力发展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因此本文首先分别介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

(一)经济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

经济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商业医疗保险制度、个人储蓄医疗保险制度。

1.国家医疗保险制度

英国是最早实行国家医疗保险模式的国家,这种模式又叫国家卫生服务制度,主要通过国家预算来筹集医疗资金,支付医疗费用,为全体居民提供免费的医疗卫生服务。

由于这种医疗保险模式将福利与卫生结合起来,因此在提高医疗保险资源经济效率和加速实现卫生保健目标方面有许多好处,比如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避免医疗机构重复建设;有利于成本控制;有利于预防与治疗相结合;被保险人能够平等地享受医疗服务等。

但是,公有制和计划调节也造成缺少市场竞争的状况,这就导致不仅动作效率较低,而且影响医院与医生的服务积极性,医疗质量在排队时间等方面的指标相对而言不是很高。

2.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实施的强制性全面医疗保险。这种模式由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并由非盈利性的保险机构管理,用于支付劳动者个人和家庭成员看病就医的医疗费用。德国、法国的法定医疗保险制度和日本的健康保险制度都属于这种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政府不参与法定医疗保险的具体操作,能较好地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保险效率较高。但一个突出问题是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医院和医生往往会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给予不必要的检查以增加收入,却导致了医疗费用大幅增长。如德国按住院日给医院付费,刺激医院延长病人住院时间,平均住院天数为12.3日,美国只有7日。由于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均采取措施抑制其增长,因此又会导致医疗服务水平的下降。

3.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在商业医疗保险制度下,医疗保险的筹资和医疗服务的提供都是以市场运作为准则,私立的商业医疗保险机构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展不同险种的医疗保险业务,供求关系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美国是实施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该种模式下,商业医疗保险机构按市场规则自主经营,由市场不同需求产生不同险种,其供求关系受市场调节,因此效率较高。由于商业保险机构以盈利为目的,这就促使其合理使用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医疗机构的人员、设备结构的合理配置,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从而使得投保者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但这种模式的医疗费用负担也比较重。由于政府干预少,企业化管理的医疗保险组织之间、医疗机构之间竞争激烈,在全国范围内难以实行统一有效的控制卫生费用的措施,从而导致整个国家的卫生费用迅猛增长。

4.储蓄医疗保险模式

储蓄医疗保险制度是强制储蓄保险的一种形式。它通过立法,强制劳方或劳资双方缴费,以雇员的名义建立保健储蓄账户,用于支付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

这种模式以新加坡最为典型,其卫生服务提供体系是公立和私营相结合的。患者可以自由选择在公立或私营卫生机构就医,医院的医生可以到私人诊所看门诊,这样便在公立医院与私人医院之间形成竞争,医疗服务质量相对较好。这不仅可以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而且可以很好地解决资费“代际转移”问题。此外,还能克服医疗保险的消费不公平等现象,管理效率较高。

(二)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当前世界上发展中国家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大致有三种类型:免费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有别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1.免费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对乡村地区的成员提供免费基本医疗服务,贫困地区以及医疗条件差的地区的住院病人可以费用全免,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都要担负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典型的国家包括马来西亚和南非。

2.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巴西实行的是面向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免费制度。巴西的医疗保险事业由社会福利部管理,下设国家医疗保险协会,由该协会自办保险医疗机构。巴西着手建立遍及城乡的三级医疗服务体系,第一级以农村或城镇社区门诊部为基础,主要针对小病小祸,使大多数居民免费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第二级以专科和普通综合医院为枢纽,主要针对常见病和多发病,解决大多数患者的住院诊治问题;第三级以大型综合医院为依托,主要从事疑难杂症诊治。居民患病后,必须首先在当地初级医疗机构就诊,经初级医疗医生同意,才能转到中级或高级医疗机构诊治。在经费投入方面,巴西的卫生事业经费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同时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农民以税收附加的形式缴纳保险金,再加22%左右的国家财政补贴。

3.城乡有别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墨西哥、智利、韩国及泰国等国家实行此种医疗保险模式。从总体上看,这些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城市居民,而乡村医疗保险制度则相对滞后。20世界90年代以来,这些国家逐步建立起面向城乡各个阶层的疾病保险制度,减少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直接参与作用,加强政府对社会保险的法律保证以及制度规范和制度监督。

二、国外医疗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包含农村合作医疗在内的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比较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国外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较先进的国家的一些做法对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政府在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职能

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要求政府给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当的投入和支持。一是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把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补贴作为一项预算内财政支出,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增加投入。二是政府可以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对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社会慈善捐赠,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险水平。三是政策支持,国家或省级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村合作医疗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促进这一制度的规范、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

纵览国外合作医疗的历史与发展,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其在医疗保险系统中的管理监督职能,从“办”医到“管”医,从行政管理转为依法管理。在加强对全社会医疗资源监督管理力度的同时,扩大医疗机构的自,使医疗机构能够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及时调整自己的运作。

(二)建立合作医疗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良性运转艰巨而复杂。从各国实践来看,必须加快社会保险立法,用法律这个手段来规范和统一卫生行政主管机构、医疗保险操作机构、医疗服务提供机构和患者的行为,并且制定基本医疗消费控制标准,对医药的使用实行必要的限制和管理。美国实行的商业医疗保险为主的医疗改革导致一批被各类保险所“遗忘的群体”,就是因为美国医疗保险依靠企业、个人自发性地加入商业保险,所以如果适当增加保险的强制性,才能保证筹集到更多资金,用于更大范围农民的医疗保险服务项目。比如1934年,日本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险法》,要求所有国民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这项政府强制推行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成为日本农民的医疗保险底线。

(三)统筹城乡,模式多样化

中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导致了务农的农村人口、失去土地的农村人口和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曾经严重缺失。虽然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了很大的进展,对他们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城乡差距依然很大,因此统筹城乡成为必然。但统筹不等于城乡统一一样,而是从宏观上把握城乡医疗保险的要求,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在现有社会结构条件下,应该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采用灵活的保险方式与多样化的保险模式,除了合作医疗外,还可以逐步采用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多种形式,以满足农民的多种医疗服务需求。

(四)鼓励农民互助,依靠自身解决医疗问题

如日本农村中实行的互助保险组合就是在国家对农民医疗保险投入不足,农民的医疗需求较大时产生的合作医疗模式。有专家认为,引导农民组成团体,互帮互助,共同面对医疗问题是国家医疗投入不足时的最好形式。其实我国上世纪60年代湖北省长阳县乐园公社的合作医疗制度在本质上与此种类型无异。

(五)严格控制、合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

对于医疗机构,采用统一制度、分散管理、鼓励竞争的运行原则,使他们在降低医疗成本的基础上,把为投保者提供一流服务放在首位。对于投保农民,要防止“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问题。

(六)运用现代化的手段监控合作医疗的运行过程

从包括英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来看,它们都建立了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险电子技术支持系统,实现了现代化的管理,使各地社会保险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查询服务等,都能实行全国计算机联网管理。相比之下,我国合作医疗的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有待加强和改进。

以上对国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模式的比较分析为我国发展和完善自己独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在正确看待本地区实际情况、保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前提下,我们无疑会从世界各国的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中汲取养料,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找到一条正确而便捷的道路,解除亿万农民兄弟的后顾之忧,稳定社会治安,造福一方。

参考文献:

[1]郭泽保,梁炜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政府职能分析[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1(02).

[2]张良吉,郭永松.政府职能在合作医疗中的体现形式探讨[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4(07).

[3]丁少群,高海霞.国外农村医疗保障模式的比较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6(12).

[4]王庆安,易立峰,李国鸿.美国20世纪60年代医疗制度改革及困境[J].国外医学(卫生经济分册),2006(04).

[5]高连克,杨淑琴.英国医疗保障制度变迁及其启示[J].北方论丛,2005(04).

篇6

试点工作运行情况汇报

20*年1月*日,我县*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议》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决定我县建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主要以农民自愿为原则,以家庭为单位,以农民缴费和政府、集体支持为筹资方式,以大病统筹,互助共济为保障形式,以提高集体抗风险能力为目的,以提高农民整体健康素质为目标,并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县卫生局具体组织实施。先后组织有关部门到*等试点县学习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两个乡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在策划、筹备以及试行过程中,原创: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试点乡镇农民的普遍支持,进展顺利。这为我县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开了个好头,打下了良好基础,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现将近一年来我县新型农保试点工作的运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运行情况

从*年*月1日正式开展以来,由于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措施有力,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运行良好,基本赢得

了农民的认可。同时也为增强农民集体抗风险能力,缓解参保农村居民因病致贫、返贫,改善参保农民整体健康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稳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承保情况。*镇、*乡两个试点乡镇共有农业人口*人,其中学生人数*8人,参加商业保险人数2*人。本年度两个乡镇应参保人数*人(包括五保、低保户6*人),实际参保人数*8人,参保率5*42%;全县共筹集农保基金580元,其中县财政拨付补贴资金30*元。(具体见表1)。

2、补偿情况。截止2年月2日,共2××人次获得保险补偿,给付补偿金额累计v.54元,平均补偿金额为每人次××14元,单次最高补偿金额为××元,最高赔付比例为××,平均赔付比例为v60%。在县内县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赔付金额占总赔付金额v65%;在县外医院住院治疗的,赔付金额占总赔付金额27.57%;选择在基层卫生院住院治疗的,获保险补偿的仅有2例,赔付金额占总赔付金额0.××%。(具体赔付情况见表2、3、4、5、6)。

二、主要措施

1、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先后召开县长办公会、试点工作管委会成员会议及××等乡镇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座谈会,深入开展基线调查,在基线调查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通过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为开展试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依托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对试点乡镇开展业务理赔工作,实现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专业化管理和运作。

2、健全组织机构。一是成立由县长为主任、分管卫生的副县长为常务副主任、分管农村的副县长为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医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医管办”),具体负责日常事务。二是设立县新型农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管理中心(简称“县医管中心”),建立农保网络服务平台,实行电脑网络化管理。三是确定县医院、县中医院及三班、美湖卫生院为定点医疗机构,并设立“医保管理站”。四是两个试点乡镇分别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五是成立由县人大、政协、监察局及参保人员代表组成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机构、人员、基金管理和赔付运作的监督。

3、广泛宣传发动。一是通过召开干部动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座谈会,认真做好县、乡镇、村三级动员工作。对每一个参与农保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深入引导,明确政府责任,详细安排和部署运行办法,使试点工作一开始就高标准、高效率运行。二是印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宣传单××000多份,分发到试点乡镇的每家每户。同时采取领导干部包村,村两委干部包组,小组长、党员包户,把农村医保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给群众讲明,让群众清楚。三是利用广播电视、《瓷都××》报、宣传车和标语等方式,加大宣传参加农村医保的好处,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此外将受惠农民的典型事例制作成专题片在有线电视台予以宣传,使农民群众从实际事例感受到农村合作医疗的优越性,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投资意识,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4、抓好基金管理。本次合作医疗基金筹措主要是实行农民(居民)个人缴纳保险基金、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五保户、低保户由县政府统一缴费参保。农保基金由乡镇政府负责收缴,在规定的收缴截止日前向县医管办上缴全部保险基金;县医管办在保险生效之日前一天,把全部基金一次性汇入县医管办在县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管理。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试点乡镇、村每月对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强化工作职能。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调研和总结,及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及时核实并兑付医疗补偿费用,以优质服务取信于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赔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赔案,实行现场理赔;赔付金额在××元以上的赔案,一般在七日内向参保人给付补偿金(据统计,全部案件中××按照要求及时结案。在未能及时给付的v件赔案中,有××是发生在××)。在定点医院里,把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手续和报销制度、程序、报销范围、报销比例等相关制度张贴上墙,让群众清楚明了。同时要求试点乡镇农保管理小组及时掌握本辖区参保人员住院情况并提供指导服务;各个定点医疗机构以住院病人健康和利益为重,实行重点服务、规范服务;医保协管员对住院病号实行跟踪服务,及时答复疑难、解决问题。

三、主要成效

1、提高了农民对疾病治疗资金的储备意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为农民储备疾病治疗资金提供了新的有利的载体,农村居民可以每年做好计划,预留新年度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款。从而使参保农民治病、防病的行为更加科学、效果更加明显、意识更加增强。

2、建立了弱势群体参保费用代缴制度。试点乡镇的农村“五保户”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县财政代为缴纳,使农村居民弱势群体享受到与其他农村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解决了弱势群体因贫困参保难的问题。

3、增强了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在××9人获得保险补偿中,获得500元以上医疗补助的农民有129人,其中有××人达到10v0元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充分展示出大病统筹、互助共济的作用。

4、简化了办事程序。和以往的合作医疗制度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更强调“简单”、“方便”。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参保人申请医疗费用补偿所需的简要证明和材料,同时规定了赔付金额和时限。县医管中心还经常深入参保农民家中,把医保补偿金直接送到农民手中。

5、融洽了干群关系。过去一些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农民因生活困难,而找政府寻求帮助。政府由于自身财力有限,往往是只能救济一时,不能长期解决。通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从根本上缓解了农民就医用药的问题,提高了农民健康水平,融洽了干群关系,又改善了政府形象。

四、存在主要问题

1、政策宣传有待进一步深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启动初始,由于时间紧,工作量大,宣传工作还不够深入,还有部分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认识不足,存有疑虑。

2、试点乡镇参保率总体不高。由于各试点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影响了试点工作的全面铺开。基础较好的村参保率可达到100%,较差的村仅为××%。××两个试点乡镇的参保率分别为××%,有将近一半的农民还没参保。

3、基层卫生院服务功能较低。由于我县大部分乡镇卫生院服务设施简陋,基础条件较差,技术水平有限,尽管这些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较低,但农保补偿的优费标准和县级医院差距不大,加上农村居民大量流入城关,群众选择在乡镇卫生院看病的愿望不高。从补偿情况来看,在乡镇卫生院诊治的只有××人次。

4、县外医疗费用控制难度大。尽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县外诊治的费用,原创:按县内标准的××补偿”。但是从目前的补偿情况看,县外赔付案件件数及赔付金额所占比例均偏高,尤其省级医院治疗的案例平均赔付金额将近是县级医院的××倍。因此,制定更为合理的医疗费用补偿机制有待今后进一步解决。

五、下阶段工作打算

1、继续强化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深入农村了解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存在的疑虑,通过身边事例等方式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益处,使广大农民真正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适时扩大试点乡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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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近几年来,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成为我国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2007年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当前任何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都不应受城乡身份的限制,而应保持一种开放的体系,赋予社会保障主体自由选择的权利,为早日实现“全民医保”提供基础条件。

一、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据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近1.57亿,而全部城镇人口为5.77亿;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覆盖全部农村人口8亿中的4.1亿。可见,当前在基本医疗保障的覆盖率上,农村已超过城镇。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合作医疗完全按照地域标准展开,在试点地区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农村居民;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在地域的基础上加人了职域的因素,即只为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忽视了大量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造成了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巨大空白。城镇非就业人员包括职工老年遗属、高龄无保障老人、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大学生、城镇重残人员及低保人员等;在城乡人口流动的前提下,还应当包括未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家属。这部分人没有自主收人,但本身却处于弱势地位,健康风险较高,一旦发生重大疾病,将会给其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从而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目的落空。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已经成为我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成为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完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快速发展,城镇非就业人员这个“医保真空”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特别是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城市,医疗费用高昂,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严重,很多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已落后于农村居民。在这种情况下,由中央财政给予支持、自上而下地建立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已是势在必行。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着眼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这就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政策契机。

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国家选择了若干城市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首批试点工作已于2007年3月开始启动,同时成立的“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针对的人群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该制度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其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考虑地方差异性,发挥地方主动性,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根据《指导意见》所确立的原则,各试点城市均出台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适合地方实际情况的缴费标准、保险待遇及管理机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与逐步推广标志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正在向“全民医保”的目标迈进,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多元体系。这种多元体系要求各种制度能够和谐共存、有效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提高国民医疗保障水平。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这些医疗保障制度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共同的保障对象,如流动人口的主力军—农民工群体。当同一个主体有可能成为多种保障体系的保障对象时,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使各种保障体系不致发生矛盾,从而实现平衡过渡与衔接,这不仅会影响到该主体社会保障权益的充分实现,更对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的对接及未来的一体化整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突破身份限制:实现:“全民医保”的基础条件

    多元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对接机制,首先要涉及到社会保障领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即“合并原则”。“合并原则”是产生于欧盟社会保障立法的一项社会保障的受益原则,即受益主体只能从一个国家获得保障。我国当前的多元社会保障与欧盟内部各国社会保障共存的情况非常近似,并且大多数的保障都有来自国家或社会(用人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的筹资,这决定了“合并原则”应该是多元保障制度对接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合并原则”之下,任何一个主体原则上只能参加某一种医疗保障并从中受益,而不能同时参加多种保障。当然这一原则的适用也可以有例外,这点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践中已有所表现,如上海市就允许一个主体同时参加小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原则”要求各种保障必须分工配合,并明确规定一个主体可以在各种不同保障之间进行自由选择。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共同为农民工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而在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的领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可能存在如下过渡与衔接:

    第一,两种制度在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领域的对接。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逐步推广的前提下,过去几年中各地自发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就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方式应该有所改变。双轨模式下独立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实际上与当前试点推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功能及目的上完全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缺乏中央财政投人,只是地方性政策措施,不能形成全国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因此应并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不再独立发展。而对于小城镇非就业居民直接纳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并轨模式来讲,当前的情况则相对要复杂一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有国家的财政投入,基于社会保障的“合并原则”,一个主体不能同时从这两种保障模式中受益,因此这两种制度不能同时为一个主体提供保障。但在这里值得探讨的是,当一个主体面对多种医疗保障而只能参加其中之一时,他是被动地由相关法律、政策按照一定的标准(在我国目前主要是户籍地的标准)固定在某一种保障之内,还是可以在两种保障之间进行选择。由于我国目前各种医疗保障均未达到全民统筹,而是地方统筹、分散建立,同一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可能各有其优势与弊端;同时在城镇化进程中,小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界限也将日益模糊,很难进行明确的划分。基于这些原因,我们认为,应该赋予城镇非就业居民在就近参加合作医疗与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以实现其社会保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两种制度在“农民工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领域的对接。近几年来,城乡人口流动中出现了以家庭为单位流动的新趋势,这使得农民工这个群体更加复杂化。因此,对农民工群体应进行扩大理解,即不仅包括就业人员,同时也包括与就业农民工一同进城生活的非就业人员,如妇女、老人和儿童。在这种形势下,针对城镇非就业人员设置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应将后一种人员包括在内,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农村流动人口中,主力军是青壮年劳动力,这部分人员在城市的医疗保障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分工承担。

但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进城农民工就业越来越稳定,这些青壮年劳动力的家属随其进城生活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但其家属没有自主收人,生活水平普遍不高,大部分处于城市边缘弱势群体的地位,特别需要基本的医疗保障。虽然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新型合作医疗的覆盖率已经相当高,但以地域为中心的特点,使其在短时期内很难实现全国范围的“便携式”保障,异地就医繁复的程序、较低的报销比率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稀少都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村中的进城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上显得“鞭长莫及”。因此,我们认为,应将农村中的进城非就业人员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进行保障,以真正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对于已经以家庭为单位迁人城市定居的农村户籍人口,其与城市居民的区别仅存在于传统的户籍制度之中,理应将其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不再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保障;对于那些游走于城乡边缘的农民群体,应赋予其选择权,使其根据自身利益在两种制度之间进行选择。当然这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网络管理制度来进行配合,以避免可能发生的重复保障。但这种技术性问题不能成为陈旧保障理念的借口,现实中很多地方依然在强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性”,对这种顽固的城乡二元思维定式,我们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

篇8

一、“新农合”工作取得的成效

1、减轻了农民负担,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具体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筹资标准越来越高。2003~2005年为每人每年30元(个人缴纳5元,政府补贴25元),2005~2007年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贴40元),2008年又提高到每人每年100元(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贴80元)。二是报销比例越来越高。2003年乡镇一级的报销比例仅有40%,现在已达70%~80%,封顶线由原来的一万元也提高到三万元。三是得到补助的人越来越多。随着参合人数的不断增多,每年享受医疗补助的人也是越来越多。从开始之初到2007年底,新乡共有832.661万人享受到新农合补助,补助金额44,738.11万元;2007年新乡人均补偿费用723.73元,人均高出全省25.6%。而且80%的病人在乡、县两级就诊,基本实现了“小病不出村,一般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预期目标,农民在得到实惠的同时,也享受了方便。

2、促进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实施新农合以后,新乡通过实行报销比例“下高上低”(即乡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55%,县级报销40%,市及市以上报销30%)和报销起付线“下低上高”(即在乡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起付线为80元,县级医疗机构为400元,市级医疗机构为800元,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为1,500元),这两项措施,不仅较好地满足了参合农民看病就医的需要,控制了医药费用,而且较好地引导了农民就近就医,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促进了乡村医疗机构的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新农合”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筹资标准和补偿比例偏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首先,从筹资标准来讲,新乡从2008年开始才刚刚提高到100元,这和农民的实际需要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其次,从补偿标准来讲,农民在各级医院看病的补偿比大概是这样一种状况:乡级54%,县级36.8%,县以上为23.3%。不管在哪里看病,也不管得的是什么病,也不管看病花了多少钱,通过“新农合”最终获得的补偿最多也只有3万元。由于补偿比例偏低,一些农民在花钱数额有限的情况下情愿放弃“新农合”补偿,而在得了大病、重病之后仍然会陷入贫困。

2、报销比例的设置不够科学。按常规来讲,医院的级别越高,收费标准就越高;越是到大医院看病,花得医药费也就越多;花得钱越多,农民就越是需要帮助。对农民来说,如果不是得了大病、迫不得已,一般是不会到大医院看病的。一旦到市级以上的大医院看病,肯定都是一些比较严重、比较难治、县乡医院治不了的大病、重病。然而,现在设计的报销起付线标准和报销比例标准却是,越往上起付标准越高、报销比例越低。这种制度设计只是照顾了县乡医院的利益,却忽略了农民的利益。这和我们设计、推行“新农合”制度的初衷多少有点偏离,不利于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3、某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看病就医的自由。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住院看病报销的起伏线标准“下低上高”和报销比例“下高上低”的做法使得一些农民,不管县乡医院是否具备医治某些疾病的条件,但为了多获得一点补偿,即使自己内心不大情愿,仍会选择留在县乡医院住院治疗;二是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看病,必须在三天以内到县乡农合办履行一定手续,不管情况多么紧急,也不管路途多么遥远,否则不予报销;三是一些地方要求危重病人必须在县乡医院住院3天以上才能转院治疗;四是一些普通的县乡医院为了自身利益,不顾国家法律和病人安危,把一些应当入住专门的传染病医院医治的病人留在自己医院。这些做法都不同程度地限制了农民看病就医的自由。

4、某些环节落实不到位,运转不顺畅。主要有以下几点:(1)监管部门力量有限,工作难度较大。由于人手少、经费紧张,好多本来应该由自己承担的监管工作,监管办不得不分摊下移到各医疗部门的服务窗口。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服务者与监管者的职责与身份,从而降低了监管的力度与质量。(2)保险公司作为承办机构在有些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与缺陷。监管部门和医疗部门反应较大的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电脑软件落后,不能真正实现网络审核自动化,难以适应“新农合”正常业务开展的需要;无法完成对一些资料的统计工作,影响公示;经常掉线,直接影响了直报工作。二是用于县乡医院服务窗口的报销周转金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目前,县乡两级医院为方便农民报销都设有专门的服务窗口,报销所需资金由保险公司事先支付一定数量的周转金。而保险公司支付的周转金根本不够用,无奈之下只能由医院垫付。长期这样,医院感到难以承受。三是县乡医院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配置问题。按照责任划分,县乡医院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当由保险公司配备并承担有关费用。现在这一切却都落在了医院身上。尽管保险公司对这些工作人员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补助,但远远不能弥补医院方面的损失。

三、完善“新农合”工作的思路与对策

1、为外出务工农民参合创造条件、提供便利,让每一个农民都能真正享受“新农合”。解决外出务工农民的参合问题,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常年筹资机制,方便农民参合,为外出务工人员参合提供便利;二是建立异地定点医院,为外出务工人员看病就医提供方便。让他们不管在哪儿都能享受到“新农合”的好处。

2、提高标准,完善政策。(1)提高筹资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年100元,逐渐提高到200元,甚至更多;(2)提高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标准。现在大病住院动辄就是几万元、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最多三万元的补偿标准相对那些重大疾病病人巨额的医药费来讲实在是微不足道。只有不断提高补偿标准,农民才有希望从疾病与贫困的窘境当中解脱出来;(3)实行二次救助。具体办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现有“新农合”补偿办法的基础上,对一些重大疾病,根据病种再确定一个补偿比例进行再补偿;二是把新农合和社会保险结合起来,在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再进行商业保险补偿。

3、改革完善政府财政对保险公司的付费方法,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具体来讲,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改变目前根据新农合基金规模按比例付费的办法,在认真核算保险公司承办“新农合”业务实际成本的基础上,经过协商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相对固定的数目,然后每年根据业务量变化和成本变化情况进行适当地调整。这样做,既可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利益,使他们有利可赚,也能够为政府省钱,让政府不多花冤枉钱;(2)改变所有经费一次付清的付费方法,实行两次付费法。也就是年初先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经费,剩余部分根据保险公司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年终结算,工作不到位或者出现问题就扣除一定数量的经费。这样做,不仅可以强化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制约力度,而且可以督促保险公司自觉提高工作的责任心和办事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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