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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劳动合同8篇

时间:2022-03-02 07:11:0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三年劳动合同,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三年劳动合同

篇1

    某女1997年4月22日经招聘进入公司,2000年10月,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公司停业,给每个人一个月北京市最低工资作为补偿,辞退全体职工。某女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某女被辞退后,认为公司仅仅支付一个月的最低工资太少,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对于某女的要求,单位明确拒绝。单位认为,单位在与某女在聘任之初就有口头协议,即待遇只是每月固定工资,不包括其他福利待遇,双方对此是认可的,同时,从某女进入单位到因公司停业辞退,时间已经3年,已经超过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某女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是劳动关系的终止,不是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职工要求。

    为此,某女于2000年1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1、发放1997年到2000年经济补偿金4个月。

    2、补缴1997年4月进入公司开始到被辞退期间的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1个月后作出了裁决:

    1、补缴社会保险;

    2、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裁决书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知道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申诉,也应负有一定责任,在裁决费的负担上由个人承担1/3.

    评析: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按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关于这两点,属于国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同时,在缴纳社会保险是,必须按照规定由企业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不得将本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当作福利发放给个人,在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后,按照有关规定,不受劳动争议60天限制,2年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如属实,企业必须补交。同时,对于以上规定,不允许企业与个人进行对这种强制性要求进行处分而回避缴纳义务。

    此案中,企业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败诉是必然的。对于职工而言,裁决认为职工未能即使申诉,也应承担一些责任,关于这一点,似有不妥,值得商榷。

    在此案中,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1、公司2000年10月因停业辞退职工属于提前辞退职工,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支付4个月,而不是3个月。

    某女从1997年进入公司,虽然公司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按照劳动部有关文件解释,这种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需要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因此给职工造成损失,尚需赔偿损失。对于本案中,由于企业已经停业,不可能继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企业仍然需要按照劳动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经济补偿办法的支付标准是按照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为职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者企业平均工资,就高不就低,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本案中某女1997年4月进入公司,2000年10月离开,工作年限为3年6个月,所以应该是4个月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企业答应支付某女一个月北京市最低工资作为补偿金,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要求,需要考虑。

    按照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企业经济支付最低工资作为补偿,是否满足上述条件?我们认为是需要考虑的,实际上,如果劳动仲裁裁决企业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也是可以的,而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

    2、企业未能缴纳社会保险,直接侵犯的是社会保险机构的权利,同时间接侵犯了劳动者预期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职工,按照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企业缴纳19%(不同年份有区别),个人缴纳7%(不同年份有区别)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缴代扣。即在社会保险的缴纳过程中,法律(地方法规)规定企业承担两项义务,一项是按照比例缴纳应由企业缴纳部分,另一项是对职工缴纳部分代缴代扣,这种义务针对的权利主体是社会保险中心,而不是职工个人。

    社会保险,针对职工个人而言,其所带来的是一种预期的保障,是一种附条件的利益。如养老保险,必须是年满退休年龄退休后才可以按月享受,如果未退休或者不到退休年龄死亡则不能享受(个人帐户部分除外),失业保险只有在被动失业后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则是在发生工伤后享受,医疗保险同样是在生病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同时,这种社会保险的享受发生在社会保险中心与职工之间,与企业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在享受社会保险条件满足后,由社会保险中心直接向职工支付,而不是由企业支付。因此,从法律关系而言,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直接侵犯了社会保险中心的权利,而不是职工个人,当然,由于企业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职工在社会保险的可预期享受方面受到侵害。

    3、劳动者与企业无权对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处分。

    正是由于上述2的理由,劳动者与企业都没有权利决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多少,而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通过企业向社会保险中心缴纳。虽然这种保险最终受益人是职工,但是职工仍然没有权利要求企业将这种保险支付给职工本人。

    4、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权利,实际上是主张其预期权利及获得这种权利的资格条件,不存在时效超过的问题。

    由于上述2的原因,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首先侵犯了社会保险中心的权利,也就是侵犯了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其次才使侵犯了职工的预期权利。从这个角度而言,并不存在劳动争议60天的申诉时效。按照劳动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的规定,对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行为和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这样,在时效方面也仅仅存在行政诉讼法律的时效问题。

    实际上,在本案职工被辞退之时,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是否被侵犯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职工失业,那么失业后取得救济的权利被侵犯,有权要求企业负担失业救济费用。而工伤,养老,医疗由于保险的事项并未发生,其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被侵犯,也就是说在上述保险的享受条件满足时,由于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职工不能享受该社会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才发生法律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企业要求赔偿,并由企业负担本应由社会保险中心承担的保险责任。

    5、纯粹从法律的时效角度而言,职工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超过失效。

    企业从职工进入企业到被辞退,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一直在持续,并无间断,因此,即使计算时效也应该从职工被辞退之日开始计算,而不能从招用职工开始计算。

    6、企业应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停业辞退,而不能在10月20日开会宣布并立即辞退,对此,企业应该多付给劳动者30工资作为赔偿。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发生重大情况,比如本案中企业停业,应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工资与企业平均工资较大部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违反此规定,则需要对劳动者作出赔偿。在此情形的赔偿一般是指支付劳动者30日工资。

    通过本案,对于劳动者而言,其得失包括:

    得:通过劳动仲裁,其权利基本得到保护,经济补偿金补发3个月,社会保险裁决补缴。

    失:经济补偿金减少一个月,企业未提前通知30天的赔偿没有提出仲裁申请而丧失,社会保险如何补交存在较大风险。实际上,据笔者跟踪询问当事人,其社会保险并未补交,由于各种原因,最后劳动者放弃了该权利。

    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被企业录用后应该向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2、应该密切注意自己的社会保险是否缴纳,缴纳基数是否准确,如有异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或提出举报。

    3、对自己的劳动权利被侵犯的具体内容应做到非常了解,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本案中经济补偿金应该是四个月,而不是3个月。

    4、应该学会如何通过社会资源保护自己的权利,如职工应向政府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专业劳动事务所进行咨询,甚至委托其办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对于企业而言:

    得:得一教训。

    失:赔偿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件败诉,虽然最终没有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没有应该按照规定承担责任,但这只能是一种侥幸,既包括文件政策不规范导致的侥幸,执法人员对法令理解不一致导致的侥幸,也包括劳动者不懂法导致的侥幸;事实上,如果能够在事情发生后与职工协商解决,面对实际问题,也许结果要比这好得多。

    应该注意:

    1、招用职工后,应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不要试图回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是回避不了的。同时,不要认为职工会放弃自己的权利,应该明白,虽然在招用职工时,职工为了谋生会答应你的很多不合理要求,但是,对于这种不公平,职工会记得只要有机会就会通过各种方式求得平衡或补偿。对于职工公平对待应是最起码要求。除非你不招用该人。其方式包括申请仲裁,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甚至工作的怠工都有可能。

篇2

文/大隐

老年人利用家中的沙发进行运动,因地制宜,简单方便,效果很好。但沙发健身操的次数完全凭自身感觉,以舒适为宜,不必超负荷运动。早晚饭前各一次为宜。

单沙发靠摩运动:背对单沙发后靠背外侧站定,先由颈椎开始,顺序向下至双肩、腰背、腰眼处,以感觉舒适为准,向沙发靠背滚压数次。

单沙发蹬车运动:正向坐在沙发前沿处,双臂扶在左右扶手上,向上前方斜举双腿,左右替蹬出,如同骑自行车,反复练习。

单沙发托体运动:坐在沙发上,左右手臂撑住沙发两边扶手,将全身托起,屁股离开沙发座位,将两腿向前方尽力伸直,反复托起,再落下。这是正向托体。反向托体则面对沙发,将双手臂扶在左右扶手上,双腿向体后弯曲成跪姿,将身体托起在沙发上,起落数次。

双沙发举腿运动:两只单沙发相互对放靠紧,身体躺入两沙发内,双腿先左后右,轮流交替向上方伸举。以感觉舒适为宜。

双沙发托肩运动:躺入两沙发中,左右两肘压在扶手上,利用肘力将上身提起放下,反复数次。

肾炎患者 合理运动

文/齐剑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是预防肾炎发生的有力措施。经常参加打球、跑步、游泳等活动可以促进新陈代谢,加速有害物质的排泄。

体育锻炼对肾脏的积极作用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促使肾脏的排泄能力加强。运动过程中肾脏排泄代谢的废物增加,像尿素、尿肌酐等等,为了保持身体内环境的稳定,肾脏就必须加速排泄乳酸和脂肪代谢物质,从而保证运动能力。第二个作用是增强肾脏重吸收的能力。运动的时候排汗增加,身体内的水分就会减少,为了保持水分和盐分,肾脏就会增加对这些物质的重吸收。

肾炎分急性、慢性两大类,急性患者在症状稳定好转的时候再开始适当的活动。长期卧床或极少活动会使全身各器官功能衰退,进一步削弱抵抗力,所以一味休息不是好办法。刚刚开始锻炼的时候宜先做短时间的散步,练习呼吸体操并伸展四肢做些简单的体操,等身体状况进一步好转以后再练习太极拳,适当慢跑或长时间地散步。锻炼量是否合适可以根据自我感觉、尿化验等来判断。如果锻炼后感觉良好,疲劳感在几小时内消失,尿化验蛋白量和红细胞没有明显增多或保持原样,这说明锻炼效果是好的,可以继续进行,否则就要适当减少运动量。

肾炎患者康复以后可以进行运动量比较大的体育活动,但是注意在痊愈后一年之内不宜参加剧烈的体育运动,以免过度劳累引起肾炎复发。慢性肾炎患者一般以参加医疗体育锻炼为主,病情稳定的可以参加散步、广播操、太极拳等活动,慢性肾炎患者不要参加体育比赛,运动量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严格控制。

“旱地划船”缓解腰酸背痛

文/黄学有

篇3

【关键词】

HCY; TG;心血管病

【Abstract】 Objective

Discussing changes and impacts of homocysteine(HCY) and triglyceride(TG) among the aged and elderly people. Methods HCY and TG of 490 aged and elderly people (50-70) were measured with OLYMPUS AU640 machine.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re are 290 people whose HCY value and TG value were aboved the normal values respectively (200 people whose HCY value and TG value exceed the normal values simultaneously), and 200 people whose results were normal. Then a two-year tracing was conducted to observe and analyze the probability of cardiovascular disease. Conclusion It has great significance of HCY and TG test to prevent cardiovascular disease. For high hcy or high tg, attention should be dynamic and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measures taken in

【Key words】

HCY; TG; cardiovascular disease

心血管疾病疾病的发病中有若干危险因素,如高甘油三酯血症、高HCY血症、吸烟,糖尿病等,其中有文献已经证实,甘油三酯是一个重要的危险因素,而HCY也是心血管方面的一个独立危险因素。在这里我们主要探讨中老年人甘油三酯和HCY的动态监测对于及早发现和预防心血管病的作用。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和机器 从2008~2010年,选取290例高HCY和290例高TG患者及200例正常HCY和TG正常的人,年龄在50~70岁之间,平均60岁。机器为OLYMPUS AU640,试剂宁波美康公司生产的HCY和TG试剂,分别采用酶循环法和酶比色法检测,质控用朗道质控。

1.2 方法 每隔半年对490人分别采集早晨空腹血4 ml进行HCY和TG检测,并结合临床症状判断,共追踪观察2年,然后比较分析。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3.0软件进行分析,P

2 结果

2.1 原始数据比较 在2008年试验开始时,290例高HCY和TG的均值分别为30.2 umol/L和2.85 mmol/L;而200例正常HCY和TG的均值分别为12.8 umol/L和1.08 mmol/L。统计得出两者之间HCY的P

2.2 追踪分析,其中90例仅HCY高的患者发生心血管病的有35例,90例仅TG高的患者发生动脉粥样硬化的有43例,而200例HCY和TG都高的患者发生心血管病的有130例;而200例正常HCY和TG的人仅有1例发生轻微心血管病。在HCY或TG高的患者中,没有进行治疗的,最终发生心血管病的几率就比较高,而进行治疗的,发生心血管病的几率就相对较低。而在正常人群中,随着年龄增大和生活习惯的影响,少部分人HCY和TG会略有升高,大多还是正常。

3 讨论

近年来,心血管病在中老年人群中的发病率较高,虽然说有很多因素能够使人患心血管病,但是HCY和TG已被公认的两个危险因素。所以,在这里我们对这两个指标的动态监测,从而观察定期检查这两个指标对发生心血管病的作用有多大。已有临床研究证实,高Hcy血症可通过刺激血管平滑肌增生,破坏机体凝血和纤溶之间的平衡,影响患者的脂质代谢,使机体处于血栓前状态,从而引发心血管病。而高TG血症可通过脂质交换改变低密度脂蛋白、高密度脂蛋白的组成、代谢,引起HDL-C的降低、sLDL升高,从而诱发动脉粥样硬化[2]。此外,高TG血症常伴有凝血功能缺损[3]。而在本实验中,仅HCY高或仅TG高的患者中发生心血管疾病和动脉粥样硬化的都约在40%左右,但是当两者都高的患者最终发生心血管病的几率却达到65%。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对于高HCY或高TG的患者,我们一定要注意观察,及时治疗。而对于HCY和TG都高于正常值的患者,我们一定要采取治疗措施,采用药物或有效的方法治疗,使之降到正常值,预防心血管病的发生。

4 结论

HCY和TG的检测对于心血管病的预防发生有重要的意义,对于高HCY或高TG的患者,一定要注意动态观测,及时预防和采取治疗措施。

参 考 文 献

[1] 冯淑芝,孙雯,邓彦,等.血浆同型半胱氨酸水平在老年急性心肌梗死患者中的临床意义.河北医药,2002,24(11):912-913.

篇4

【案例】 …………………………………………………

2008年7月,刚刚毕业的李利被北京一家服装公司聘用,从事服装设计师工作。他在上班第一天就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并约定工资标准为:试用期3500元/月,正式录用后4000元/月。3个月后,李利有许多业务工作还不是很熟悉,还不能胜任工作,不过公司因缺人还是留下了他。又过了一个月后,公司以李利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书面通知李利解除劳动合同。李利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指点】 …………………………………………………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李利与公司仅签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因此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法定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0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对试用期报酬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李利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3500元/月,正式录用后4000元/月,符合上述的规定。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中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服装公司以李利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在超过试用期后传达给李利的,因此是无效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李利选择了要求服装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超过法定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最终,劳动仲裁委支持了李利的请求。

【支招】 …………………………………………………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选择性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立试用期条款。

用人单位不可以与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原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该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仅约定试用期限无效

篇5

    李女士系某服装店的工人,自1970年起在该服装店工作。1995年6月,双方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李女士年满42岁,该服装店以李女士病假较多为由,只同意与其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李女士则提出:"本人工龄较长,离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按国家规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时,该服装店对李女士承诺:"你们都是老职工,三年期满后,单位不会不管你们,到时再续。"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1998年5月,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该服装店通知李女士单位已由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定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李女士续订劳动合同。李女士对此不服,于1998年6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6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试用期限依然与劳动合同期限相挂钩,与现行规定相比,有的规定从宽了,也有的规定从严了。比如:现行规定,双方当事人订立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约一个月的试用期,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约两个月的试用期;现行规定,双方当事人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只要订立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可,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订立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法第19条第2款是全新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一个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一次试用期,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提出终止合同。过了三年,劳动者又到该用人单位应聘,并被录取,双方又签订第二个劳动合同,这份合同中就不能在约定试用期了。该法第19条第3款也是新规定,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第4款的新规定是:“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一规定将会有效地制止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对新招劳动者只签订“试用合同”的做法。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篇7

实习期可以不签合同。但如果是试用期为三个月的,劳动合同至少应该签订的期限为三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来源:文章屋网 )

篇8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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