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5 08:50:0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省级创建申报材料,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村基本概况
**乡**村位于县城东南部29公里处,交通便利,山川毓秀,地灵人杰,主导产业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全村辖5个村民组。近年来,**村两委班子团结奋进、开拓创新,投资200余万元,修建活动场所、新建文体活动中心、开展人畜饮水、污水治理等工程,使村容村貌大为改观,村级发展大局实现了稳定、健康、快速的良好态势。
二、具体做法
首先,强化宣传,落实责任。为了进一步推动村庄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改变农村脏、乱、差的环境面貌。按照有关要求,村两委多次召开村班子会议、党员会议、村民组长村民代表会议等,把如何搞好村庄整治的道理、做法、作用、好处宣传到家喻户晓。并成立了以村委会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划分了卫生责任区,制订了各项工作制度,全村上下形成了良好的创卫氛围。
其次,制定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环境整治村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结合本村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分步实施,分解到人。1、与清运公司做好交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确保保洁效果。2、今年以来我们已经搞了多次大规模突击性清除垃圾运动,督促村保洁员,认真做好农户的日常垃圾收集,集中处理工作。3、做到村内房屋外观整洁,近期对裸露房屋进行全面粉刷。农民建房按规划建设,村民住房风格多样,基本达到美观整洁。
第三,消除四害,化解隐患。积极配合乡爱卫办、农科站开展春、秋两季灭鼠活动,做到有计划,有专人负责,同时积极配合乡农科站鼠密度测定;
开展经常性的消灭蚊蝇工作,村定期对公厕、垃圾填埋场、垃圾箱进行消毒;
每年九月发动全村农户进行一次消灭蟑螂的专项活动。
第四,食品安全,监督到位。全村食品卫生行业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齐全,食品存放、销售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
建立健全农村消费者联系点,落实人员和卫生部门每季度定期一次卫生检查监督制度;
全村未发生一起因食品引起的纠纷事情。
第五,健康教育,服务群众。我们按照乡党委政府要求,结合我村实际,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明确由村妇女主任分管健康教育工作,并在村公示栏有关卫生知识方面的宣传资料,利用村有线广播定期播出有关卫生知识、卫生法律法规、疾病预防等内容的宣传资料;
村小学开展卫生课;
发放宣传资料,向全村各位村民发放健康教育手册以及村正在创卫工作应做到的几点要求。
三、主要成效
自从开展创卫活动以来,我们村的村容村貌、人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根据市、县爱卫会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机关单位卫生标准的要求,我院把创建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规划,使创建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有部署,年终有检查、有总结。成立了由院长同志任组长,副院长同志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中心卫生室主任为成员的镇创建市级卫生先进单位领导小组,由院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切实推动了爱国卫生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强化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近两年来,我们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爱国卫生和创卫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把爱卫、创卫思想植根于广大群众心中,把创卫工作渗透于家庭、传播于社会。首先,医院、各中心卫生室设立了17个宣传栏作为固定性健康教育阵地,宣传栏内容每季度更换一次。其次,印发禽流感、艾滋病、结核病、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等相关健教宣传资料10万余份,材料入户率达96%。再次,医院以“创卫”为契机,聘请专业人员分季节、分人群讲解健康教育知识,提供卫生咨询服务,重点讲授常见病、多见病的预防知识。共开设专题讲座10余期。同时,大力宣传我院爱卫和创卫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事迹及时报道创卫作中广大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极大地提高了全镇居民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意识,为创卫活动营造了浓厚的氛围,促进了健康行为的养成,形成了个个讲卫生,人人爱清洁的良好风气。全镇卫生知识入户率达95%以上。特别是今年以来,我们把创卫宣传与“讲文明、树新风”、“改善发展环境”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组织开展了“世界无烟日”、“爱国卫生月”、“6?5世界环境日”等创卫宣传活动6次。
三、建章立制,狠抓落实
按照《<省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滨州市各行各业卫生标准》、县委、政府“创卫”目标和镇卫生院创建规划,我院先后制订了《医院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住宅区卫生管理制度》、《绿化卫生管理制度》、《职工文明卫生守则》、《年度目标工作考核细则》等各项制度,明确卫生目标和任务,强化管理,责任明确,奖优罚劣。
为保证职工身心健康,我院每年组织全体职工健康查体两次,并在每年的夏季为职工发放防暑用品和预防用药,防止各种疾病和传染病的发生,确保了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同时,我院每周一下午组织全体职工开展健身活动,并多次组织全体职工外出参观学习,参加拓展训练,丰富了职工的生活,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
重视“窗口”建设。就诊导医服务是面向群众的窗口。我院下设16个科室、15处中心卫生室,我们注重规范服务,树行业新风,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讲文明懂礼貌、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热情接待每一位前来就诊的患者。在搞好医疗服务工作的同时,抓好服务窗口的卫生清洁工作。为搞好医院内部环境,我院筹集专项资金购买卫生工具和消杀药品(垃圾桶、电动喷雾器、84消毒液、奋斗钠等)。同时,组织全院职工学习相关爱卫知识,增强其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按照《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细则》中有关卫生清洁的条款,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按条款要求,对各科室及15处中心卫生室责任区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得分同年度目标考核挂钩。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大大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创卫意识,全体干部职工每天自觉清扫室内外和公共区域卫生,专人负责绿化区清洁,全院内外整体环境得到了明显改观。室内达到窗明几净,物见本色,无积尘、蛛网、垃圾、烟头及纸屑,无卫生死角;废纸篓、痰盂、果皮箱等卫生设施整洁;厕所达到瓷砖化、水冲化、无鼠、无蝇、无污、无臭味。我院在宜绿地带、办公区、生活区栽种草坪、树木及各种花卉,有大叶女贞、小叶女贞、垂柳、紫叶李等树木80余株,绿化面积达1200余平方米,为职工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积极开展巩固创省级卫生镇活动。我院紧紧围绕镇 党委、政府创建国家卫生镇为目标,积极支持配合参与镇爱卫办组织开展的爱国卫生、创卫生城镇和除“四害”等活动。在“爱国卫生月”活动中,按县爱卫会统一部署,每年四月、十二月份在全镇范围内集中投放鼠药两次,并搞好复查,及时补药。
在以后的创建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爱国卫生、创卫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和措施,求真务实、强化管理、搞好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考核评比,奖优罚劣,采取强有力的保障措施确保今年创建市级卫生先进单位顺利通过,不断提升我院的卫生文明形象。
一、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卫生行业是窗口行业,其精神文明建设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市卫生局领导班子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成立了以局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组,分管领导具体抓。领导班子成员以身作则,坚持中心组理论学习,大力营造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氛围。领导班子成员坚持民主集中制,廉洁奉公,重大问题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卫生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制定了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激发了干部队伍的团结进取、开拓创新精神,为卫生改革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二、加快卫生事业发展步伐
1、健全组织,完善网络,积极实施新一轮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我市在被确定为全省新一轮初级卫生保健示范县(市)后,围绕初保示范县(市)工作要求,自我加压,调高初保指标,扎实做好初保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一是健全管理组织。调整了以分管市长为主任的市初保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确定专人办公。市直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及时相应调整了初保工作管理组织,形成了“政府、部门、乡镇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同时,制定了高标准的“杭城市20*~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评价指标”,下发了《杭城市20*~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方案》。二是完善服务网络。结合区域卫生规划调整,设置了非营利性的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广大农民提供“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三是预防为主,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开展了中小学在校学生碘缺乏病病情普查,对缺碘学生进行科学补碘;加强高危人群性病监测,将性病艾滋病预防性体检列入相关人员体检许可项目;扎实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等。
2、积极推进基层卫生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将乡镇卫生院上划卫生局按职责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年9月份起将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资产等划归市卫生局统一管理,有力促进了乡镇卫生院的宏观调控和健康发展,进一步理顺了卫生院管理体制。二是合理调整区域卫生规划。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我们按照市场需求和功能定位,合理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将原有33个乡镇卫生院按照行政管辖撤并为22个乡镇卫生院,并新设立了四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而使基层卫生机构的功能得到明显加强。并设立了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内涵建设,满足了广大农民患者就诊需要。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办医。为主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形势和广大群众就诊的需要,我们采取适度的原则,引入民间资本投入承办医疗机构,大力扶持华泰医院等民营医院的建设,通过有序竞争改善医疗服务条件,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
一、提高思想认识。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财建号文件精神,国家将对通过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的政策。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国家、省级生态乡镇(村)的申报工作,为我县创建省级生态县创造有利条件。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全程跟踪落实。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加强我省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对照创建省级生态县标准,各乡(镇)均应申报省级生态乡镇,同时每个乡(镇)还应申报1—2个省级生态村,条件较好的可多申报。已获得省级生态乡镇或生态村命名的单位,应积极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或生态村。
三、落实工作措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结合统筹城乡发展工作,按照省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考核验收标准的内容要求,切实抓好农村环境整治、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清洁能源建设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等农村生态环保工作建设。
一、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目标
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共成功创建国家级生态区1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2个,全国环境优美乡镇5个,国家级生态村1个;省级生态示范区2个、环境优美乡镇8个、生态村3个,市级环境优美乡镇54个、生态村127个,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结合全省第二个“十百千”生态创建工程目标要求,我市2012年至2015年创建目标为:阎良区力争创建成国家级生态区、高陵县力争创建成省级生态县,再启动长安、户县、蓝田县市级生态县(区)创建工作;每个涉农区县每年启动1个以上乡镇(街道)、2个以上行政村的省级、国家级生态创建工作;每个涉农区县每年有2个以上的乡镇(街道)和3个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市级生态创建标准。
二、申报资格
申报单位必须是市辖区内涉农县(区)、建制乡镇(街道)和行政村。
三、考核、命名及奖励
(一)考核:由市环保局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筛选,确定名单后联合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组成考核组进行联合考核验收。
(二)命名:对通过考核验收、履行公示后无异议的县(区)、乡镇(街道)和村,命名为市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
(三)奖励:对命名的市级生态县(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继续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给予扶持资金奖励。
四、创建程序
(一)创建市级生态县(区)
1.申报程序
(1)创建市级生态县(区),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2)创建市级生态县(区)要紧密结合县(区)情,编制生态县(区)建设规划,经市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由县(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政府予以印发实施。正式规划文本、人大决议(决定)及政府实施文件一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3)开展生态县(区)建设要认真执行规划,每半年向市环保局报送规划落实情况报告及工作总结,并作为创建基础资料予以检查、考核。市环保局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开展生态县(区)建设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予以反馈,其整改结果作为生态县(区)建设考核验收的依据。
(4)生态县(区)建设规划批准实施1年以上,各项指标经自查达到市级生态县(区)验收标准的,可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通过市级考核验收并获命名1年以上,可申请省级生态县技术评估及验收。获得省级生态县(区)命名1年以上,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国家级生态县考核标准的,可申请国家级生态县(区)技术评估及验收。
2.验收程序
(1)在自查达标的基础上,县(区)政府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同时填写《市生态县(区)申报表》(见附件1)。
(2)市环保局接到验收申请后,将会同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和专家对生态县(区)建设情况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形成评估意见予以反馈。县(区)对评估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后,以县(区)政府名义将情况书面报市环保局。经市环保局复核后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市环保局组织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与专家进行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方式:①听取创建工作报告;②观看生态县(区)创建专题片(10-15分钟);③查阅创建工作文件、档案;④核查技术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⑤现场考察;⑥开展民意调查;⑦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3.申报材料
(1)县(区)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的函及《市生态县(区)申报表》。
(2)生态建设规划文本及县(区)政府提请县(区)人大对规划的批复实施文件(批复文件装订在规划首页)。
(3)县(区)人民政府创建市级生态县的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县域基本情况,市级生态县(区)建设基本条件、建设指标达标情况和规划建设内容实施情况,创建工作的措施、成效、体会。
(4)建设生态县(区)的技术报告。内容包括县(区)基本情况、建设规划完成情况、基本条件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检测、监测报告)等。
(5)创建生态县(区)专题片(10-15分钟)。
(二)创建市级生态乡镇
1.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涉农乡镇(街办)经所在县(区)政府同意后,由所在县(区)环保分(县)局向市环保局统一提出申请。
(2)创建市级生态乡镇要紧密结合镇情编制生态镇建设规划,经所在县(区)环保分(县)局组织有关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县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所在县(区)环保分(县)局备案。
(3)生态乡镇建设规划批准实施1年以上,各项指标经自查达到市级生态乡镇验收标准的,可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通过市级考核验收并获命名1年以上,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的,可申报省级生态乡镇。获得省级生态乡镇命名1年以上,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的,可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
2.验收程序
(1)乡镇、街办在自查达标的基础上,填写《市生态乡镇申报表》,经县(区)环保局审核,并提请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各县(区)环保局统一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市环保局联合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及专家组成验收组,适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验收。验收方式:①听取创建工作报告;②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③审核技术数据;④现场考察;⑤随机开展民意调查;⑥形成考核验收意见并提出整改意见。
3.申报材料
(1)乡镇政府(街办)申报市级生态乡镇的正式文件。
(2)生态建设规划文本及县(区)人大或政府对规划的批复实施文件(批复文件装订在规划首页)。
(3)创建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主要内容为经济发展情况、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环境状况、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
(4)技术报告。包括经审核的《市生态乡镇申报表》(装订在技术报告首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含有关监测、检测报告)。每项指标都要有证明材料,需要核算的指标要有核算方法,具体参照生态乡镇指标解释。
(5)生态建设专题片(10-15分钟)。
(三)创建市级生态村
1.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行政村由村委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向县(区)环保局提出创建申请。
(2)在县(区)环保局的指导协助下,编制符合村情实际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批准后组织实施。
(3)生态村建设规划批准实施1年以上,各项指标经自查达到市级生态村验收标准的,可向县(区)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通过市级考核验收并获命名1年以上,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村考核标准的,可申报省级生态村。获得省级生态村命名1年以上,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国家级生态村考核标准的,可申报国家级生态村。
2.验收程序
(1)经自查达到市级生态村建设指标要求的村,由县(区)环保局组织验收,并将申报及验收材料报市环保局。
(2)生态村经区县验收后,报市环保局进行审核。审核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及验收材料。市环保局联合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对申报的生态村进行抽查,形成审核抽查意见。
3.申报材料
(1)行政村申报市级生态村的正式文件。
(2)生态村创建规划文本、乡镇政府(街办)对规划的批复文件(批复文件装订在规划首页)。
(3)创建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及进展情况、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主要内容为经济发展情况、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环境状况、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
(4)技术报告。包括经审核的《市生态村申报表》(装订在技术报告的首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含有关监测、检测报告)。每项指标都要有证明材料,需要核算的指标要有核算办法,具体参照生态村指标解释。
五、监督管理
(一)对当年通过考核验收的生态创建单位,在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投诉。
(二)市环保局将联合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每2年对各辖区内的生态创建命名单位开展必要复查,进行跟踪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对获得市级命名的,将取消其命名称号,并暂停受理当年该县(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生态创建的申请,确保生态创建质量。
(三)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正透明的原则。各创建单位和指标核准单位要对申报的生态示范创建材料严格把关,对考核验收过程中要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禁欺上瞒下、瞒报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
(四)获得命名的市级生态县(区)、生态乡镇(街办)和生态村,若辖区内出现较大(Ⅲ级)以上(含Ⅲ级)的环境事件,且未能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接到当地群众反复投诉、举报比较严重环境问题的,一经查实,市环保局将建议取消其市级以上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称号。
六、工作要求
(一)各涉农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是生态县(区)、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创建工作的主体,要根据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创建规范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各辖区生态创建管理办法。
(二)生态建设规划的编制要高起点、高标准,以继续创建省级、国家级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为目标,注重规划的长远性。生态镇、生态村要优先从市级重点镇、新农村建设重点村选取。涉农环保分(县)局负责辖区生态创建的具体工作,要深入农村,积极发挥帮助、指导和协调作用,协助编制符合实际的生态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一、申报范围
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城区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参照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标准)。已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所辖城区不再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二、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二)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三)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必须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三、申报时间
国家园林城市的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建设部受理申报时间为该评审年的五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二)由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建设部提出初评意见;
(三)直辖市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建设部;
(四)申报国家园林城区的,先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出上报意见。
五、申报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申报)
(一)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报告及初审意见;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三)申报城市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文本和多媒体音像)
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4、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
5、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
6、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
六、评审程序
(一)建设部统一组织对申报城市(城区)进行遥感测试;
(二)经过遥感测试合格的城市,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评估意见;
(三)建设部组成评审委员会,观看申报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音像资料,并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进行公示(10)天;
(五)公示结束后,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根据蚌埠市爱卫会《关于开展年度卫生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度省、市级卫生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标准及程序
本次卫生创建范围包括:市级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卫生社区及卫生先进单位评选;已被命名的“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卫生社区”开展“省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社区、卫生村”创建。
创建单位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依据省、市级卫生创建标准及考核命名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评选。省、市级卫生创建标准及考核命名管理办法详见省爱卫会《关于印发省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社区)、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及其考核命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爱卫会《关于开展市级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卫生社区及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两文件均可到蚌埠市卫生局网站爱卫办卫生创建专栏下载。
二、时间安排
4月10日前,各创建单位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创建,自评符合标准的积极向县爱卫办进行申报。
4月20日前,县爱卫办按照创建标准逐个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评估,以文件形式形成书面报告,择优向市爱卫会进行推荐。
4月21日至5月20日,市爱卫办根据县爱卫办推荐报告,依据创建标准,对申报单位逐一进行全面复查和不定期的暗访。
三、几点要求:
(一)本年度卫生创建工作已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卫生创建工作,成立卫生创建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创建工作,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积极鼓励符合标准的单位申报。对暂未达到标准的要加快改善各项基础卫生设施建设的步伐,狠抓关键,突出重点,适时争创。
(二)市级卫生县城、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乡镇、省级新农村示范村、市级文明单位和窗口服务单位是本次卫生创建重点。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尽快落实工作措施,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抓差补缺,完善创建工作档案资料,积极申报,确保市政府下达我县的市级卫生县城及省级新农村示范镇、省级新农村示范村卫生创建目标任务和其他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为全面推动我省风景旅游区(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根据省文明委年度工作安排,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决定,2008年开展首届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申报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及推荐名额分配
全省命名表彰20家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
各市推荐申报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名额分配附后。
二、申报条件
1.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或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
2.依据《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测评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测评体系》)自评分达到850分以上(不含加分)。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景旅游区(点),不得申报:
(1)发生资源及设施重大毁损事件并在省内造成恶劣影响;
(2)风景旅游区(点)领导班子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被立案或处理;
(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或集体食物中毒亡人事故;
(4)发生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5)年游览总人数(含优惠或按规定免费人数)在30万人次(不含)以下;
(6)有其他不宜申报事项。
三、申报推荐
1.自愿申报。按辖地管理、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本通知申报条件的风景名胜区经当地市建设部门同意、旅游景区(点)经当地市旅游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市文明办书面申报。
申报材料:
(1)申报报告及《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申报表》(式样附后,可在浙江文明网下载)。
(2)上年度风景旅游区(点)工作总结。
(3)自测评分情况报告。
(4)文明创建规划。
(5)相关材料。将《测评体系》中规定的“材料审核”内容列出目录,并将材料复印件按目录顺序结集或材料原件的电子版影印件作为附件报送,相关材料中的数据采集时间截止2007年底。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各市推荐。各市文明办会同市建设、旅游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和平时掌握的情况,依照《测评体系》和本通知申报条件,对申报的风景旅游区(点)进行初步测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分配的名额内推荐申报,并于2008年5月31日前将审核后的各风景旅游区(点)申报材料一式3份报送省文明办。
四、考核、命名及复评
1.资格审核。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根据各市上报的材料,依照《测评体系》和本通知申报要求,对各市推荐的风景旅游区(点)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参加评选的风景旅游区(点)。
2.命名表彰。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在8月底前对申报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的风景旅游区(点)进行考核测评。对拟表彰的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在浙江文明网公示一周后,报省文明委审定,以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名义命名表彰。对申报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而未能获得命名表彰的风景旅游区(点),作为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创建工作先进单位一并表彰。
3.复评。对命名的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将在命名后的第三年组织复评。对工作停滞不前、存在明显不足的,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工作严重滑坡、出现有损荣誉称号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五、工作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推选工作。各市要以申报、推荐和评选、表彰为契机,加强对各风景旅游区(点)精神文明建设的检查与指导,切实推动风景旅游区(点)文明创建工作深入广泛开展。省文明办将在适当时候,组织有关部门对确认参加评选的风景旅游区(点)进行调研指导。
二是要严把推荐关。各市要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根据申报条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坚持好中选优,切实把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绩突出的风景旅游区(点)推荐上来。
三是要做好迎评工作。有关风景旅游区(点)要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测评体系》,依照《测评体系》对本风景旅游区(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认真查找薄弱环节,抓住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努力方向,切实加以整改,进一步提高文明创建水平。
联系人:省文明办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