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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办理缴纳。
2、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农业农村委、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各区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3、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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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参保者;政府补贴
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1]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合并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的格局。2011年7月,山东省宁阳县被选为国家试点县。2014年,宁阳县结合《意见》和《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逐步建立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但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本文以山东省宁阳县为研究对象,通过到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走访部分乡镇、村进行实证研究,以期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同时为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一提供理论参考和经验借鉴。
一、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状况
宁阳县是山东省泰安市的一个下辖县,位于山东省中部,总面积1125平方公里,辖2街道9镇2乡,即文庙街道、八仙桥街道、泗店镇、东疏镇、伏山镇、罡城镇、蒋集镇、磁窑镇、华丰镇、葛石镇、东庄镇、鹤山乡、乡饮乡。(一)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状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了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2个缴费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及对年老后预期收益选择不同缴费档次。政府不强制推行而是采取灵活性的政策,赋予参保者自主选择的权利,满足了不同参保者的需求。[3]从表1可以看出,宁阳县2012年参保人数为13.31万人,2013年参保人数上升到16.14万人,比2012年增多2.83万人,增长率为21.26%[4];2014年参加城乡保的人数为18.24万人,比上一年增加了2.1万人,增长率为13.01%;2013年个人缴费金额4340.28万元,比2012年的个人缴费总额超过18倍;2014年个人缴费金额5936.52万元,比2013年净增1596.24万元,增长率为36.78%。表12012-2014年城乡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年份缴费人数(万人)个人缴费(万元)201213.31230.76201316.144340.28201418.245936.52资料来源:依据宁阳县人社局提供的相关资料整理而成。2.集体补贴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由表2所示,在各参保单位的缴费总额中,个人缴费比例均在77%以上,而集体补贴占总缴费额的比例基本在0.06%~12%之间,大部分筹资比例未超过3%。集体补贴中文庙、八仙桥、开发区所占比例相对较高,文庙最高,占11.68%;八仙桥次之,占7.85%;开发区占3.99%。关于政府补贴比例,基本在10.55%~13.18%之间。3.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构成。各级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以省级补贴为主,县级补贴为辅。政府补贴是循序渐进的[5]。从表3可以看出,省级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从2012年每人44元/月到2015年提高到68元/月,省级政府承担了基础养老金补贴的80%。地方财政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县政府对基础养老金按月补贴,占基础养老金的20%;二是对不同缴费档次的参保者每人补贴30元/年,缴费即补。另外,对缴费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2012年1月,宁阳县基础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最低55元标准进行补贴,2015年1月,上调至85元/月。基础养老金增长后的每一阶段与上一阶段相比,增幅分别为5元、10元、5元、10元,增长率依次为9.09%、16.67%、7.14%、13.3%。(二)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组织管理状况1.经办机构及人员情况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级经办机构为县农保处,共有3名经办人员,均为正式编制,通过多年系统的培训学习,提高了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全县共13个乡镇(街道),1个经济开发区,乡镇级经办机构为乡镇人社所,平均每个人社所有3名经办人员。每村有1名村干部负责城乡保经办工作,全县共有624名村级协办员。目前县、乡镇两级均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条件比较好的村居也有单独的办公室用于办理业务、存放档案等。2.信息化建设情况电脑、电话、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用品在乡镇级别以上配备比较齐全。全县已建立统一的参保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参保人员的数据全部纳入山东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此系统在部分条件好的村已联网,乡镇级别以上达到全覆盖[6]。(三)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宁阳县的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暂由县级政府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如表4所示,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单独管理,当年基金总收入3亿元,本年收入合计17812.03万元。本年收入包括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利息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政府补贴收入最高,占61.59%。本年支出包括基础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其他支出,其中基础养老金支出最高,占本年支出的97.02%。2014年各项目总支出3亿元,收支平衡。(四)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状况宁阳县农保处积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严格审核待参保者是否具有领取资格,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于待遇领取人死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后,一次性发给600元丧葬补助金。对于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年满55周岁可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宁阳县选择300元缴费标准的参保者占绝大多数,选择4000元、5000元缴费标准的人很少。如果参保者按300元的低档次缴费标准进行不间断投保,以2015年基础养老金为标准,累计缴费15年,则个人账户养老金为36元,每月领取养老金为121元,全年能获取1452元。选择300~5000档次的参保者月领取养老金分别121元、142元、153元、175元、196元、250元、304元、358元、412元、520元、628元,分别比上一缴费档次增长22.22%、17.36%、7.75%、14.40%、12.00%、27.55%、21.60%、17.76%、15.08%、26.21%、20.77%。具体不同缴费档次待遇预算情况详见表5。
二、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在问题
(一)筹资结构不够合理目前筹资结构中,个人缴费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集体补贴和政府补贴为辅。宁阳县集体经济发展较弱,集体经济的筹资比例基本未超过3%,在各乡镇的发展参差不齐,一些镇、乡相对缺失,尚未足够的经济能力补贴参保者[7]。政府补贴占筹资总额的比重相对均衡。当前的筹资结构制约了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使来年征缴工作的效率降低,不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快速向前发展。(二)缴费水平低由于基础养老金补贴低、县政府对不同缴费档次的参保者补贴均为30元,使得居民参加高缴费档次的动力不足,普遍选择财政补贴比率高的低缴费档次,尤其是农村居民。另外,农村居民的缴费能力相对城镇居民低,以及对政策缺乏了解,这也是不愿多缴的原因。参保者选择低缴费档次,或许短时间内能减轻财政压力,但从长远看,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按照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将无法满足基本的养老需求,影响社会的稳定。(三)经办机构人员不足县农保处负责全县的参保缴费、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工作人员只有3名,但服务对象却是全县几十万人,工作压力很大。各乡镇人社所工作人员平均是3名,不仅要承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内容,还要承担整个乡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工作,工作量很大。村级协管员一般由村会计兼任,需要入村入户进行参保缴费、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却没有专门的经费补助,从而造成协管员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四)设施较差及信息化滞后除了个别条件比较好的村,村级一般都没有设立单独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而且,虽然大部分村配备了电脑,但能熟练操作电脑的人员不多。此外,一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网速慢,在乡镇一级有时会出现联不上网的情况;另一方面目前信息系统只覆盖到乡镇一级,绝大多数村还未联网,参保者只能通过纸质版汇总表和公示信息栏查询日常缴费信息,或者到乡镇人社所查询,极不方便。(五)待遇保障水平偏低根据宁阳县养老金待遇预算,参保人若按最低缴费标准300元缴纳养老金,累计缴费15年,则全年领取养老金1452元。然而,2014年泰安市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9713元,食品消费支出621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158元,食品消费支出2634元,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仍无法满足参保人的消费支出。对于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县政府按每年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超过15年,按待遇预算,月领取金额为99元。对于生活自理能力差、需政府大力扶持的人群来说,目前的补贴是微乎其微的。
三、完善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调整基金筹集结构,增强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一是优化筹资结构。结合宁阳县经济发展状况,虽然财政收入在泰安市仍处在中等左右水平,但在各级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近几年经济增长方式取得突破性的进展,财政实力提高。相比较个人缴费而言,政府的经济实力在个人、集体、政府三者的筹资结构中所占比例最高,因此,可以进一步提升政府的筹资比例。而某些集体经济相对不足的乡镇,县级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财政补贴。二是促进基金保值增值。一方面可以选择多种投资渠道。将养老金进行多元化投资运营,如:进资本市场、投资开放式基金、购买企业债券等,或许会带来颇丰的收益[8];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基金管理统筹层次。基金管理由县级上升到市级、省级,参与大公司投资运营。(二)加大宣传面力度,提高参保者的缴费水平一是加强宣传力度。可以开辟多元化的宣传方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开例会等形式使参保者全面了解政策,鼓励城乡居民多缴费,增加制度的透明度。二是实行比例补贴制。即按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政府补贴与缴费数额呈正相关,收益具有累进性,体现多缴多得[9]。这一举措能够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激发参保者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三)加大经办人员队伍建设一是增加经办人员数量。在现有工作人员的基础上,通过编制考试、任用三支一扶人员和村官充实城乡保经办人员队伍。二是加大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宁阳县各级经办机构定期开展城乡养老保险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增强服务意识,培养成高素质、业务精的人员更好的为参保者服务。(四)加强基层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一是推进村级服务场所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建设专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场所,并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10]。信息化覆盖到参保登记、缴纳保费、信息查询、待遇领取等各个环节,保障乡镇级网络畅通,逐步将有条件的村居纳入信息化系统中,实现县、乡、村三级信息资源共享,使参保者享受信息化带来的便利。
作者:陈晨 方金 单位:山东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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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琼,汪慧.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构建研究[J].甘肃社会科学,2015(2):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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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丽,罗锋,刘红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问题研究———基于广东省的实证研究[J].人口与经济,2014(3):1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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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郑秉文.“城居保”和“新农保”制度类似[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4(5):10.
[8]惠恩才.多元化投资运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出路[J].农业经济问题,2015(9):32-38.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可以换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区别:
2、区别一:制度实施时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3、区别二:参保条件。新农保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参加新农保;根据思府办发〔2011〕156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4、区别三:缴费档次。新农保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城镇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参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两类参保人员均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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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方面,中央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长期缴费的人员地方政府适当加发养老金。2009年9月出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2011年6月出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均为55元。在经历了数年没有调整之后,2015年1月10日,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1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目前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均为139。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储存额的多少依赖个人的缴费档次高低,个人的缴费时间长短,政府对个人账户的补贴水平以及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目前,国务院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为12个,对于缴费档次在500元以下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500元及500元以上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调研发现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大多选择低缴费档次,也缴费缺乏连续性;同时由于缺乏对地方政府的刚性约束,地方政府对个人账户的补贴大多采用最低标准;另外,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也并不乐观,大多存入银行收益仅为银行利息。根据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情况,假设参保人每年年初以固定缴费档次,连续缴费15年(制度规定缴费必须累计15年),按指导意见的最低标准,采用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3%计算,可以得出每个缴费档次15年之后养老金待遇情况。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公平现象及原因分析
(一)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养老待遇差别巨大
城乡居民与城镇企业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间养老待遇不公平主要表现在缴费不统一和领取待遇差别大两个方面。首先,在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之前,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并轨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需要缴费,但是其养老金发放规定,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退休前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退休前工资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退休前工资80%计发[1]。由此可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非常之高。其次,城镇企业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的8%缴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在经过11年连续调整之后,2014年底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已经达到2050元。最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岁的老人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2014年7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55元调整为70元。未满60岁的城乡居民需要缴费满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在表1假设情况下,最高缴费档次领取月养老金只有259元。而且,在实地调研中发现大多数居民往往选取较低的参保档次,缴费缺乏连续性,领取的养老金更低。造成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差距不公平的主要原因是:首先,养老保险制度缺乏顶层设计,三套不同的养老制度并行,养老待遇不能合理衔接,最终造成养老保险待遇差距的形成。其次,由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居民身份特殊性决定,城乡居民没有固定雇主,大多为农民和灵活就业者,从事自我雇佣劳动且收入较低。因此,其养老待遇只能依靠个人缴费和政府少量的财政补贴支付。最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起步较晚,制度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低保标准脱节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保障城乡居民年老之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最低生活保障属于社会救助范畴,属于社会保障的最低层次,其本质是满足贫困群体的最低生活需求。所以,如果从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层次和目的出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要高于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而,选取2014年4季度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410.5元/人月,农村2776.6元/人年,城乡各缴费档次养老金待遇对比(如图1所示),可以发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前十个缴费档次养老金待遇都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有缴费档次都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就出现了城乡居民老生与低保救助老人之间的不公平,在家庭养老功能和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前提下问题尤为突出。低保救助老人不仅能够领取不用交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且还领取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低保救助资金。这不仅使低保救助成为众人眼里的“香饽饽”,容易造成福利陷阱,而且也挫伤了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三)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存在隐性养老待遇差距
建立统一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推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能够更好地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但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领取同等养老待遇的情况下存在隐性待遇差距。首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农村,城市的生活水平相对较高,所以城市老人基本生活需求也高于农村。同等养老待遇情况下,城市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更难得到满足;其次,与城市老年人相比,农村老年人有更好的社会支持体系和城市居民没有的土地保障,这些都能够更好地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且同样的月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70元钱,1年为840元,占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 489元的8.0%,而仅占2014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8 844元的2.9%[5],前者替代率是后者的两倍多。通过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地调研也发现,城镇居民的参保率和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满意度均低于农村居民。
(四)地区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差距不合理
由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没有统一的调整机制,大部分地区的基础养老金都有不同程度调整,且调整幅度参差不齐。数据表明地区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在逐步地拉大。国务院下发通知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最低标准以来,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也随之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部分省市城乡居民养老金标准如图2所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最高的是上海达到了660元,其次北京也达到了470元。相比之下,部分省市仍采取国务院规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70元,如吉林和贵州。由此可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省际差距最高达到了9.4倍。与此同时,省内差距同样存在。以河南省为例,郑州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0元,而周口、开封等地为河南省最低标准78元,前者是后者的1.5倍。地区间基础养老金待遇差距超出了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显然是不公平的。这不仅阻碍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而且不利于人口在城乡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的流动,且容易造成地区利益分化。
三、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平的对策建议
(一)整合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并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接下来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从而根本上解决养老保险制度多轨并行的局面。目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实现了转移接续,但是待遇差别还很大,所以要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之间养老待遇水平的合理化,就要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平,改变城乡居民养老待遇过低的局面。提高城乡居民的养老待遇水平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要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收入能力。一方面,要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另一方,要提升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档次,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有条件的城乡居民选择更高的缴费档次多缴费。其次,要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水平。由于城乡居民收入相对较低,且还包括许多贫困人口和许多社会弱势群体,仅仅依靠个人缴费提高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水平的能力有限。因此,要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水平,使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入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水平。再次,政府应该以免税的形式,积极鼓励和引导集体组织和公益组织为个人缴费提供资助。
(二)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下限,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合理衔接
首先,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下线,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适度保障水平,确保地区间相对公平[6]63-67。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以满足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满足当地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参考各地的物价水平、消费结构以及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标准制定比较科学。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水平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不仅能够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年老的基本生活,保证养老待遇水平的合理性,而且能够增强个地区间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公平性。另外,城乡居民的养老待遇水平能够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不断的调整,避免基础养老金固定数额长时间不变的问题。其次,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相配套。城乡居民不仅要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而且要与医疗救助制度、灾害救助制度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互协调。这不仅能够增强各个收益群体之间的公平感,而且还能够避免福利的叠加,造成的资源浪费,提升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向城镇居民适度倾斜,构建多层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
我国由于东、中、西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省财政水平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政府补贴方式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进行补贴,即中央财政对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以全额补助,而对经发展较好的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不同地区间尚有不同的补助方式,在同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城乡之间却不合理地采取同等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应当向城乡居民适度倾斜,保证制度统一性的前提下,采取灵活性原则,加大对城镇居民的养老补助水平,消除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隐性待遇差距。根据我国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现实情况,可在城乡居民保障的框架下根据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将参保对象进行分类划分,根据不同种类人群和不同区域分配不同的养老保险水平。另外,构建多层次的城乡养老保障体系也是满足城乡居民不同群体养老需要的重要途径。为了更好地实现每一位居民老有所养,仅仅依靠政府单方是行不通的,也应该提升公民个人的养老责任,强化个人养老储蓄,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作用,形成个人储蓄、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多元并存的局面,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同时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居民的养老方式,因地制宜更好满足城乡居的晚年生活。
(四)完善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明确各级政府财政负担比例
一、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不可同时享受两种制度待遇。
二、缴费年限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即2011年)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对不按规定参保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发给基础养老金。
三、缴费规定
(一)缴费及补贴标准。参保人按年缴费标准为100元(仅限重度残疾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另参照2014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保险缴费额,增设11000元的大额缴费档次。参保人须严格按档次缴费,市政府对选择任一档次缴费的城乡居民给予60元的补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由市政府为其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60元的缴费补贴。
(二)补缴标准。参保人须从新农保实施时(即2011年)按年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59周岁时,属于一次性补缴年限。补缴年限最少不得少于新农保实施时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最多不超过15年。补缴标准可选择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1000元任一档次,若参保人为特困户(特指享受低保、五保待遇人员),由村(居)出具证明,所在镇(街、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确认后,可按当年最低缴费档次500元补缴。补缴保费或不在集中收费期间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贴。
四、任务目标和标准要求
(一)任务目标。全市完成投保人数12万人,投保额完成1.2亿元,力争完成1.5亿元。各镇(街、区)要确保应保尽保,不漏一人,村(居)当年投保率不低于80%。
(二)示范村标准。投保率达到村(居)适龄居民参保率100%、人均缴费额达到1000元以上、村(居)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群众有补助。示范村达标数不少于镇(街、区)总村数的30%。
(三)时限要求。全市集中投保时间从2015年3月1日开始,至3月31日结束。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管理,明确责任职能。要层层分解任务,把指标落实到片,责任到村,分解到户,界定到人。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内部管控、社会监督、行政监管及舆论监督等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督导,规范操作,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集中收费期内,每个村(居)至少安排两名代办员负责经办。村代办员具体负责本村(居)的参保资格审核、登记、保费收缴、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基本信息采集、领取人员身故上报、公示等工作。
一、**区“老农保”开展情况
(一)**区城乡居民基本情况
**年末,**区总人口为79.9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74.77万人,非农业人口5.22万人。财政总收入89989万元,地方财政收入7805万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417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12元。
(二)老农保政策
**区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属于区级统筹,以“城乡统筹发展,建设和谐**”为目的,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将本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籍的男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55周岁,目前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纳入保障范围。具有公平性、普惠性。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贴、集体经济组织适当补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办法。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采取按年缴费方式。缴费基数为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设三个档次,分别为缴费基数的100%、150%、200%。缴费标准的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缴费年限越长、缴纳金额越多,享受待遇越高。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区财政分别按当期缴费基数的2.5%给予补贴,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财政补贴的比例。其中1.5%用于建立参保人员的补贴账户,1%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同时考虑到为社会作出了特殊贡献的复退军人约4.5万人、独生子女父母约7.9万人、在职村三职干部1557人,出台了旨在解决复退军人、独生子女父母、村三职干部参保问题的配套政策,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既是对他们作出成绩的肯定,也是与国家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具体政策一是对复退军人参保,在计算待遇的时候,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增发养老待遇;二是对独生子女父母参保,在计算待遇的时候,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标准0.1%的养老金;三是对在职村三职干部参保,实行参保给予补贴,村支书、村主任各补助200元/年,村文书补助150元/年。
(三)参保情况
**区于**年10月31日启动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截止2009年10月31日,全区累计参保人数已达40178人,征缴养老保险基金累计达到16590.96万元,享受待遇12915人,累计发放养老金1789.26万元。
二、问卷调查情况
(一)对参加了养老保险居民的调查情况
据调查,**区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呈现以下特点:
1.以男性参保为主,被调查者收入适中
被调查参保的36人中,有26人为男性,占被调查人数的72%;女性有10人,占28%。被调查的36人中,家庭人均纯收入为4420元,比全区**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纯收入的4170元略高。
2.参保人年龄偏大,文化程度普遍不高
被调查的参加了养老保险的26位男性中,有16人的年龄已经超过60岁,占62%;10位女性中,年龄超过55岁的有8人,占80%。并且被调查的参加了养老保险的36人中,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仅2位,占5.5%;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6位,占16.7%;具有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28人,占77.8%。
3.乡村干部的宣传是农村居民了解养老保险的主渠道
当被问及你是从什么途径知道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的时候,回答从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有12人,占被调查者的33.3%;回答乡镇或村干部的宣传的有20人,占55.6%;回答听别人介绍的仅有4人,占11.1%。
4.参保资金主要来源于自己积攒
在被问及你的参保资金主要来源于哪里时,有34人的回答是自己积攒,占被调查者的94.4%;只有2个人的回答是来源于子女帮助,仅占5.6%。
5.相信政府的人多,但对国家新农保政策知道的少
当被问及你认为交纳的保险金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时,回答不存在的有28人,占被调查者的77.8%;回答存在安全隐患的有8人,占22.2%。可见政府的公信力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是相当高的。但当被问及你是否知道国务院今年将在全国10%的县(市、区)试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时,回答知道的仅有10人,占被调查者的27.8%;而回答不知道的有26人,占72.2%。
(二)对未参加养老保险居民的调查情况
1.没有参保资金是被访者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主要原因
当被调查的36位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被问及你为什么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时,有28人回答没有参保资金,占被调查者的77.8%;回答不知道情况的只有2人,占5.6%;回答其他原因的有6位(主要是超龄),占16.6%。
2.多数人未到领取保险金年龄是未参保的又一原因
被调查的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36人中,有10位女性,26位男性。10位女性中,只有一位年龄是55岁,其他9位年龄都在55岁以下;26位男性中,有16位年龄在60位以下,只有10位年龄在60岁以上。男女共25位没有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规定年龄,占被调查者的69.4%。同时据部分被调查者反映,他们没有参加养老保险除了没有多余的资金来交养老保险之外,另一个原因就是还没有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如果现在交,还不能立即领取现金,心理多少有些不踏实。
3.多数人愿意参加养老保险,并认为值得在全市推广
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被调查者多数人是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调查发现有28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占被调查者的77.8%;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有4位,占11.1%;说不清的有4位,占11.1%。同时,被调查的所有人都认为这种养老政策值得在全市推广,也值得拥护。
三、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过于复杂
老农保中关于养老金的计算方法过于复杂,既不利于基层工作人员的宣传,也让很多只有小学文化的老年人不容易理解。调查显示,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人中,完全知道养老金计算方法的只有6人,占被调查者的16.7%,并且多数是村干部;回答部分知道的有10人,占27.8%;回答不知道的20人,占55.5%。
(二)对上限年龄的限制有违“广覆盖”原则
按**区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的规定,超龄的(男在60周岁以上,女在55周岁以上)在2009年6月30日后就不能参加老农保。这一规定虽然意在限制那些不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就不参保的人,但它同时将那些虽然超龄,但由于特殊原因(如不知道政策、暂时没有资金)没有及时去办理参保手续而又愿意参保的人拒之门外。
四、几点建议
(一)尽快出台新农保实施细则
结合《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尽快出台适合**的新农保实施细则,做好老、新农保各项政策的衔接,让新农保政策更加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宣传,确保做到“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为推动**“三个加快”、建设“四个**”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加强新农保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等农村常用的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手册,动用镇、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等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来进行宣传,让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村居民真正懂得新农保的优惠政策,转变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消除其后顾之忧,让其自愿主动参保。
(三)政策惠民逐步提高政府补贴标准
调查发现,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参加养老保险合算,但还不能解决养老问题。36位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被调查者中,有26位认为参加养老保险合算,占被调查者的72%,他们认为比存银行收入要高;认为不合算的有4人,占11.1%;认为说不清的有6人,占16.7%。当被问及你认为养老保险能不能解决养老问题时,回答不能的有20人,占被调查者的55.6%,回答说不清的有10人,占27.8%;回答能的只有6人,占16.6%。可见老农保政府补贴还相对偏少。在新农保试点中,要明确地方财政对农民参保应予补贴,尤其是对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还要提高。
(四)严格管好用好养老保险基金
切实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在确保基金安全的情况下,实现有效的保值增值。探索一些风险小、收入高的基金增值办法,包括对国家重点项目的投资,适当部分用于资本市场投资等。
一、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1.统筹层次低,各级财政投入不足。
首先,省、直辖市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模式主要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各基层县(市、区)而言,个人缴费基金储存于财政专户之上,这就使得这部分基金难以实现统筹使用,也无法有效实现保值增值。而“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两部分支付方式,一方面加重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也让政府面临巨大的风险,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长久化推进极为不利。其次,政府补贴主要源于三级政府(中央、省、市(县))的基金投入,但在省、市(县)级方面,财政出资相对较少,且对于县级政府的补贴采用“依据指标划拨”的方法。对于一些贫困县市,政府补贴的压力较大。财政吃紧,出现“寅吃卯粮”的问题。
2.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突出,制度激励作用欠缺。
首先,在制度衔接的过程中,缺乏对实际情况的综合考虑。如:一些被征地的农民,其不仅享受了“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而且也享受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次,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中,一些试点地区逐步形成了具有地方性的制度模式,若与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衔接,势必存在衔接的苦难。再次,制度的激励作用欠缺,并具体表现为:一是对于多缴费参保人的激励比较欠缺,尚未实行“多缴多补”的有效激励机制;二是对于缴费年限长的参保人员,制度激励作用不明显,各省市也尚未出台相应的政策,对缴费年限长的参保人员给予更多补贴。
3.居民参保意识淡薄,制约统筹工作的稳步推进。
从实际来看,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发展仍存在较大阻力,这一方面就来源于城乡居民参保意识相对比较淡薄。首先,在传统养老方式的影响之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一定的群众基础,部分城乡居民对其不够重视;其次,一些城乡居民认为缴费时间长,且收益比较小,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居民参保的积极主动性。因此,社会诸多因素和观念的影响之下,我国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发展仍是一个过程,需要进一步建立广泛的群众基础,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的意识。
二、强化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策略
1.进一步明确财政补贴产权,维护好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
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中的个人缴费难以统筹使用,存入于个人账户之中。但对于政府补贴部分,是不能继承的。这就要求,对这部分不能继承的基金的归属权进一步明确,并通过审理专门的账户,并建立“分类补贴”的方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再分配。如,依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对其相关的养老保险福利进行延伸。诸如参保者在养老金的领取之前出现死亡,那么可以依据投保者的缴费年限所在的分类补贴标准进行补贴,确保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
2.逐步完善财政支持机制,做到财政投入充沛。
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面临各级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因此,逐步完善财政支持机制,做到财政投入充沛,实统筹发展的重点。地方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性,一方面要确保城乡居民保险基金做到“专项利用”;另一方面要结合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在承受能力范围之内,遵循“弹性原则”,强化政府的财政支撑。
3.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推进统筹工作新进展。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我国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后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核心条件,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能否实现保值增值是该制度成败的关键。自2011年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面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来,据人社部统计,2012年年末城乡居民保险基金结余为2302亿元,2016年年末基金累计结存5385亿元,基金规模快速扩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从2012年的48370万人增长到了2016年的50847万人。因此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群、基金规模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能否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不仅关系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发展,更影响着城乡居民的老年生活水平。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困境
1.1基金统筹层次低,管理分散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实践阶段从县级统筹起步,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向市级或省级统筹过渡。但有鉴于中国城乡多样性、复杂性和机构设置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基金大部分停留在县级统筹阶段。在县级统筹状况下,县级社会保障部门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基金的收缴、管理、支出及监督的权力都掌握在县级单位手里,造成了基金管理的分散化,也给基金投资和监管环节的有序运作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分散的碎片化基金无法发挥投资的规模化效应,现代的多元化资产配置策略也无法灵活运用,基金投资风险大且收益无法保证。过低的统筹层次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出现投资管理人才匮乏、管理信息不畅、管理流程僵化、监管不力等问题。
1.2资金筹资不力,缺乏有效激励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目前我国虽然国家已经对不同的缴费档次给予了不同的缴费补贴,但激励效果并不显著。以河南省为例,100~400元档次补贴30元,500~1000元档次补贴60元,但大多城乡居民选择的是一年100元的最低投保档次,仍不能有效提高城乡居民的缴费积极性。根据我国国情,城乡居民相对集聚的区域,大多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可支配少,基础薄弱,地方政府可投入财政资源少。另外,尽管政策文件中有对集体补助的表述,但缺乏指导性,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依靠集体经济来支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显然遥不可及,集体补助很难落实。根据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测算,自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运行以来,2012—2016年五年间,个人缴费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3%、31%、29%、25%、25%。①总体来看,在基金实际运营过程当中出现了过度依赖中央财政、个人缴费档次偏低、集体补助缺乏的现象,使基金来源面临着重重挑战,基金发展缺乏内生动力。
1.3缺乏成熟投资运营机制,基金保障效果不良
据人社部统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收入比从2012年的62?9%提高到了2016年的73%,这无疑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平衡带来了很大的压力。①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高通货膨胀率、基金规模的扩大,使得基金投资运营成为关乎基金保值增值的首要问题。但在过去我国采取了保守型的投资策略,只有国债和银行两种投资方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资产缩水严重。因此我国于2015年8月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拓宽了基金投资的渠道,使基金管理模式向采取中央集中运营、市场化投资运作的方式转变,但目前该养老保险投资方案缺乏具体操作方案尚未落地实行,所以目前城乡居民社保基金投资收益仍然较低。可以预见的是由于统筹层次较低,以省级为单位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可委托投资的基金规模有限;且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完善、缺乏成熟机构投资者等原因都给基金投资运营带来较大市场风险,因此基于委托关系而成立的基金信托管理模任重而道远。缴费档次低、政府补贴有限、基金投资收益率最低终造成的后果就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付水平偏低,保障效果不良。以2017年为例,全国城乡居民月基础养老金最低为每人每月70元,江苏省最高为每人每月135元,这一标准远远低于全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效果不良。
1.4监管机制存在漏洞,基金违规问题凸显
首先,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包括行政监督、专门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金融机构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及法律监督。但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县市级人社部门既是基金的管理者又是监管人,从“执行与监管分离”的角度看,基金监管缺乏独立的监管机构,因此造成了众多基金违规操作的问题。其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层次较低,特别是各级地方城乡对基金的监督与管理只依靠简单的相关规定,监管相关政策法规滞后,使得基金监管无法可依。再次,内部监管效果不良。我国的内部监管由统筹地区社保各级监管委员会和内部监察机构负责,但是监管人员由于缺少相关监管知识和手段,使得内部监察机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最后,基金运营管理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基金管理的监督与管理缺乏公开与公正性,且又因为城乡居民的权利与法制意识不强,社会监管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且,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入金融市场投资运营,如何做好金融混业背景下的基金监管也成为了基金管理的重大课题。
2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管理困境的对策
2.1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较低的统筹层次不仅给基金管理带来很大的制约,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发展明显受制于地方财力,将进一步拉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域差距,也限制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均等和地区均等,造成新的不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然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需要国家政策和中央及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统筹层次:第一步要逐步从县市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第二步要由省级统筹最终实现全国统筹。鉴于我国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基金贡献水平不同等因素的制约,在向全国统筹的进程中如何协调各个统筹地区的利益是改革的重难点。实行全国统筹后,可以通过合理划分市、省及国家各级管理机构的责任,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效率。县市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省级社保管理机构负责各市、县的基金调剂和管理部分后备金。国家社保部门负责基金管理政策的顶层设计,引导基金管理在各个环节的发展方向。[1]
2.2健全基金多方筹资机制
合理划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缴费责任。进一步明确合理的缴费激励机制,对于早缴费、多缴费、长缴费的参保人予以适当的缴费补贴,合理设计缴费补贴激励梯度以达到激励缴费的效果。政府在资金运行中的财政给付责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担居民的缴费责任,影响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能力以及居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认可程度,从而影响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公平化进程,因此应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2]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发展地方经济、集体经济,使得集体补助落到实处。建立常态化的待遇调整机制,结合工资增长水平、城乡居民消费指数等指标设计科学的待遇调整机制,促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也能有效激励群众的参保积极性。
2.3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投资运营机制
要想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就必须促使基金向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方向改革发展,集中投资运营下的信托管理模式是必然选择,该模式的实质就是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多元化投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作为政府主导的集中基金管理机构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筹管理。鉴于政府部门在基金投资运营能力、金融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的局限性,建议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委托人选拔有资质的外部机构投资者作为人来负责具体的基金投资运作。为了兼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政府尤其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必须肩负起监管的责任,一方面,通过适度政策优惠吸引资本市场中具有成熟管理经验的机构法人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另一方面,制定严格的养老保险基金经营机构资格选拔条件,对基金投资的规模、投资品种、投资风险及收益做明确规定,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力求监管适度,确保基金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
2.4健全基金监管机制
健全基金监管机制是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依法管理运作的保证。首先,要修订滞后的基金监管政策,尤其要加强金融混业背景下对社保基金投资的监管,为基金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其次,革除过分倚重行政监督的弊端,构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统领下的多元监督机制,优化专门监督细则,加强人社、审计、税务、财政等部门间的协同性,避免过高的监管成本和过低的监管效率带来的麻烦,对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及业务流程进行无缝隙监督,提高专门监督的实效性;再次,明确以政府为主的监管主体,建立专门独立的外部监管机构,保持监管权力的独立性原则,吸纳高水平监管人才,确保内部监督落到实处;最后,建立严格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提高基金管理信息透明度,加强宣传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参保人、群众及媒体等社会监督的力量。
参考文献:
[1]雷娜?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模式的对比分析[D].西安:西北大学,2010?
[2]栾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制度困境与破解机制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