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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水上安全形势好坏,既影响国家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又影响到社会稳定。本文结合工作实践,认为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必须进行管理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运行业率先实现开放化,“有水大家行船”,无论个体、集体、国有企业都可以从事水上运输,水运生产力得到迅猛发展。但同时,由于市场准入标准等种种原因,也给水上安全埋下了不少事故隐患。
跑马行船三分险。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水上安全形势好坏,既影响国家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又影响到社会稳定。然而,水上安全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如1999年“11.24”海难,导致“大舜号”沉没,死亡282人。2001年1月29日,重庆合川市一艘个体客船因严重超载触礁翻沉,死亡46人。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但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蒙受了巨大损失,而且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社会所震惊,冲击了良好的社会秩序。
而这些事故的发生与我国的水上安全管理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中,领导干部安全意识淡薄,疏于管理,致使安全责任制落空、安全管理措施不力是主要的原因。同时,部分水运企业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毫不关心,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生产,“要钱不要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麻木不仁也是重要的原因。
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水运资源的配置、社会分配公平性的提高是起着根本性动因的作用的。因为水上安全管理制度是作为前提条件规定了水运经济运行与社会交互关系的特征的,制度所决定的选择取向对水运企业等经济主体所追求的稳定的均衡更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对水运生产力的影响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要避免负面影响的出现,就必须减少对制度的人为干扰。
无可非议,水上安全管理与我国经济发展相伴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后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水上从业人员结构变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人员流动性的加剧;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机构的改革等,使水上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诸多问题,为水运安全管理的制度变迁造就了空间。因此,我们必须掌握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在对社会心理进行充分的分析的基础上,对水上安全管理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技术必须进行矫正,从而使管理更加合乎人类社会内在发展规律。
根据制度变迁中各主体所发挥作用的区别,笔者认为水运安全管理制度变迁的思路应该是:水上安全管理机构要发挥其积极的主导作用,推动市场力量以提高资产的共性程度,特别是游戏规则的普遍适用程度,要通过法律程序构建游戏规则,使游戏规则具有公开性、普遍性、严肃性和强制性,在最大限度上减少败德性机会主义的内在冲动,增加理动机。具体地说,就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以事故预防为目标,通过提高败德成本,提高企业自我约束力,以科技进步和管理方式现代化为手段,督促水运企业及有关经济主体提高素质,构建现代的水运安全管理机制。总结以上思路,笔者认为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必须进行五个方面的创新。
一、以人为本,创新安全文化
以人为本,体现在水上安全管理上,就是必须以保障从事水运的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为最高原则,杜绝以危害人的生命与健康去换取物的安全和经济效益的非人道行为。水上安全管理机构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必须做到:一是要利用各种媒体和网络向全社会宣传安全知识,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事故应急能力,创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二是要切实加强水运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突出抓好水运企业经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从事水运业的所有人员在心理、思想和行为上形成安全生产的自我意识。
二、转变理念,创新管理方式
一是要实现水上安全管理从事后控制向事前控制的转变。
1999年“11.24”海难,因天气恶劣、救援力量有限等原因,长达7个小时都没有救援成功,导致“大舜号”沉没,死亡282人。就是随后不久的12月12日,在法国海域,一艘马耳他籍油轮断为两截,在风力10级环境下,船上20多名员工在很短时间全部救走。如果11.24海难救援更得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完全可以降到最低限度。这个事故所带来的惨痛教训,再一次提示水上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管理水平,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紧迫需求。
目前,许多工业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符合自己国家特点的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建立了国家统一指挥的应急救援协调机构、拥有精良的应急救援装备、充足的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的工作运行机制。国外应急救援体系的发展过程既有先进的经验值得借鉴,也有一些教训应当汲取:如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实施必须具有坚实的法律保障;应急救援指挥应当实行国家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的基本原则;国家要大幅度地增加应急体系建设的整体投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要确保应急救援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位置;应急救援的主要基础是全社会总动员等等。
二是要实现由经验型管理向技术型、专业化管理转变。
过去,水上安全管理更多的是凭借规章制度的约束。诚然这种管理方式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随着当今水运行业的日益专业化,这一传统管理方式,无疑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应更多地依靠专业化、职业化队伍来实施有效的监管。
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水上安全管理机构的角色的重新定位是其中的核心,水上安全管理机构不是万能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的知识是有限的,知识的有限性和专用性决定了水上安全管理机构理性的有限性。因此,水上安全管理机构要学会有所为有所不为,以摆脱其“救火队”的职能与形象定位。在提高行政效率方面,专家会议制是弥补水上安全管理机构知识缺陷的合理选择。当然,在举行专家会议时,参与者的广泛代表性和会议程序的高度透明性是必不可少的两大要件。
三是管理客体应由船舶个体为主的“小安全”管理向水运企业的“大安全”管理转变。
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集中在乡镇、个体运输企业占80%以上。因此,水上安全管理方式必须适应经济市场化和所有制结构的新变化及事故多发的特点,即由过去只注重对大水运经济主体的管理转向对各种所有制的经济主体,尤其是要强化对非公有制中小经济主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科学管理,创新水运企业自我管理制度
水运企业是水运经济的细胞,是水运先进生产力的载体和经济增长的主体。水运安全工作的落脚点是企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创新是水运安全管理制度创新的基础。只要水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了,水运安全生产形势才能有一个根本性的好转。当前,要逐步实现水运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船员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和我会安全”转变,并形成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通过强化水运企业的安全管理,提高水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是建立现代水运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水运企业安全生产,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措施。
四、结合先进科技,创新管理途径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在生产力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要实现水上安全形势的根本性好转,必须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安全管理技术,如使用CCTV、AIS等技术,从硬件上做到安全管理更快、更全面、更直接、更有效,从本质上为遏制或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提供技术手段,使安全管理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从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完善法制,创新管理手段
水上安全管理职责的本质就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安全生产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和监察的行政行为。目前,水上安全管理机构必须以安全生产基本法为依据,清理、修改和完善过去各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条例,并同时废除与安全生产基本法不符合和不适应现实生活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条例等。
另外,水上安全管理机构应根据新形势和水上安全生产特点及发展趋势,研究和制定产业政策与中长期规划,切实改变安全管理工作只注重眼前应急,而忽视对未来防范的被动管理状况。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既要立足当前,更应着眼未来,具有前瞻性,以增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预测性和指导性。
再有,应依法强化水上安全管理监察,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维护生产正常秩序。在制度创新中,水上安全管理机构的主导作用,就是制定安全方面的游戏规则。游戏规则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且社会中任何经济主体所面临的规则应该是统一的。如果一方出现严重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能够不受制裁或只被轻微处罚,那么严守规则的另一方会陷入何等的困境是可想而知的。规则也就会被所有经济主体视作“空头纸文”,安全管理秩序必然无从谈起。
在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变迁中,因环境的变化,从事水运业的经济主体在不改变其行为动机的前提下,必将改变其行为模式,以便更好地与已经改变了的环境因素相适应。因此,在实施创新的变迁时,水上管理机构还必须不断对新制度进行评价。就转变后的体制而言,是鼓励一种生产性努力的行为,还是鼓励分配性的努力就是评价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变迁绩效的主要标准。
参考文献
1、一般均衡论对建筑安全的分析
经济学中的一般均衡论一直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中占统治地位,它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从根本上彻底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曾说过:一旦以这样的方式来思考问题,很难想象还会由什么别的方法让你感觉自己可以更加接近真理。
一般均衡论,既多个产品市场在价格引导下的同时出清的理论,无论在宏观经济学还是在微观经济学中都是基础的理论,在建筑安全的领域也可以得到很好的应用。从时间上分析,建筑安全利益一般经历负担期———微利期持续强利期利益萎缩期无利期的阶段循环。
从建筑安全的作用对象上看,建筑安全的目的首先是避免或减少人员的伤亡及职业病;第二是使设备、工具、材料等免遭毁损以及保障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维护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三是消除或减少环境危害核工业污染,使人的生存条件免遭破坏,促进人类整体利益的增大。从经济的着眼点看,建筑安全具有两项主要功能:一是避免与减少事故的经济损耗和损失;二是,维护生产力与保障社会经济财富增值的双重功能和作用。
事故损失函数L(S)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它随着建筑安全性的增加而不断减少。当系统无任何建筑安全性时,系统的损失为最大值(趋于无穷大),既当系统无任何建筑安全性时(S=0),从理论上将损失趋于无穷大,具体值取决于机会因素;当建筑安全性达到100%时,损失趋于零。损失函数和增值函数曲线在建筑安全性为S0时相交。当建筑安全性小于S0时事故损失大于建筑安全增值产出,当建筑安全性大于S0时建筑安全增值产出大于事故损失,此时系统获得正的收益,建筑安全性越高,系统的建筑安全效益越好。
最适建筑安全:建筑安全系统的功能与社会经济水平的统一,与科学技术水平的统一,在有限的经济和科技能力的状况下,获得尽可能大的建筑安全性。人们对建筑安全度的要求是尽可能地提高以使建筑安全投资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和潜在的经济效益,应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条件下适当地考虑提高建筑安全投资量;要大幅度地提高系统建筑安全度和建筑安全的总体效益,其根本出路是依靠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人的建筑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而不是一味地追求最大的投资额。但考虑到建筑安全是“功能产品”:具有建筑安全条件、健康保障减损和免害的功能,还应该考虑事故与建筑安全的独特性。
由于事故是一种“非正常事件”、“稀少事件”,从空间和时间上,人们对它们的把握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在处理建筑安全问题时,应使不平衡状态向“保守”、“冗余”、“超前”的“建筑安全过余”方向倾斜。这一点可从如下两方面论证:首先,从宏观过程上看,建筑安全对生产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具有“滞后性”,既建筑安全活动的效果不是在一开始就能显现出来,而是贯穿于整个过程,甚至在过程之后相当一段时间才出现。因此,建筑安全措施和对策应先于服务系统功能的出现,“超前”着手。其次,从微观手段上看,建筑安全手段的效果往往是“预防型”的;而事后“抢救型”的,即从整体上分析,建筑安全措施具有时效性,建筑安全系统相对服务系统,是控制系统。因此,建筑安全系统在时间上应“优先”,在功能标准上应“优越”。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在制定建筑安全发展规划时,还应考虑建筑安全的超前发展原则,以充分实现建筑安全与社会经济的“本质协调”。
2、建筑安全的保险分析
意外导致的损失是一定会发生的,当它们发生时,人们必须采取某些融资措施予以弥补。损失融资可通过自留和转移来实现。一些潜在的损失被自留,是因为它们的重要性被低估了。许多单位自留某些风险,不是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而是因为他们认为不可能遭受这一损失。转移风险则是将风险的经济负担转给了别人。如保险公司利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本着一人受损众人分摊的办法来使受灾者相对减少损失。2003年5月7日,经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形式上是经济补偿,国外实践的成功经验表明:其运行的机制和措施包含事故预防作用,工伤保险“两个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以及所展开的事故预防工作更容易为企业接受。
保险公司的经济效应产生于边际效用递减效率。投机和保险市场,由于信息市场失灵,会出现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市场失灵的两个重要因素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及风险最大者成为最能购买保险的人群和恶意。在市场失灵时,就需要由社会保险,即由政府提供的强制性保险来发挥作用。政府具有税收和调节权利,加上有能力通过扩大保险的覆盖面以避免逆向选择。
3、对策论在建筑安全理论方面的分析
由于对策论的推动,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又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现代对策论为经济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是进入当今主流经济学的钥匙和必经途径。1994年三位对策论专家荣获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人们都能看到用对策论重构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趋势,并且对策论已成为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工具。用著名经济学家克雷普斯(Kreps.D.)的话来说,没有掌握对策论的经济学家不能算真正的经济学家,而只能在当代经济学殿堂的大门外徘徊。
从经济学本身发展的角度来说,由于对策论对经济行为从效用最大化拓展到效用均衡化,经济对策论在刻画人的行为方面所提供的方法的精确性,远远超过了其他方法。这就正好抓住了经济系统研究最关键问题的本质,该学科用于研究经济问题的合理性和优越性也就不言自明了。
纳什均衡是一人在其他博弈者的策略给定时,没有一方还能改善自己的获利情况。
为什么纳什均衡反而在博弈双方收益,受益相对较少的时候存在?请记住亚当。斯密的格言:“做相同生意的人是很少相聚的……在一些人想努力提价时……谈话终止了。”“追逐个人利益的结果,是他经常地增进社会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的想要增进社会的利益时好。”
在现实世界,建筑企业在对建筑安全投入进行决策时存在的问题会更加严重。通常不仅是两个建筑公司的竞争,而是更多的家建筑公司之间的竞争,从而更难达成合作协议,仍然难以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这时唯一的解决的办法就是外力的干涉,建立专门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表1左上角均衡下,建筑企业可以获得与非建筑安全世界同样的利润。
4、政府经济学在建筑安全方面的分析
政府决定一经形成,就有强制贯彻的效力,也就是说必然影响现实的经济。于是政府决定的形成过程是否符合效率资源配置的一种机制。政府决定的过程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它不可能像上述抽象模型那样去决策,而是要分析现实的机制,看他是否大体符合效率原则,是否可以进行某种改进。
对实际的状况的调查研究发现,发生事故后大部分的事故损失并非由企业承担,而是雇员及其家庭,以及社会共同承担。但是这种损失的转移,使事故的成本不进入企业的利润损失核算中。这样就会造成企业决策者对建筑安全投资的决策,在仅仅依据利润最大化原则指导下进行,如果政府不加干预,则建筑企业建筑安全投入的积极性是有限的,并常常处于亏欠的状态。
经济理论告诉我们,外部损失的存在使得个体投资决策这可能做出与社会利益最大化相违背的决策,看一下损失负担的结构,大部分损失由社会承担。由于通常是建筑企业控制事故风险方面起主导作用,事故水平将大大超过经济范围。这时,可以首先采取措施缩小内部损失和总损失的差距,使得损失更多的落在雇主肩上。在工业革命早期,即如此。其次,社会可以建立一个规范体系,使得建筑企业超脱利益限制,来改善工作环境。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满足建筑安全生产的需要。故此,我们提出“外部损失内部化”的策略:一方面加大经济激励,另一方面加强规章体系的约束力。
5、结论
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建筑安全,其不再仅仅是死不死人、伤不伤人的问题,而是转变为真正的以人为本、全面关注每个劳动者的职业建筑安全健康上来。劳动者不但要求生命的保障,还对舒适的工作场所和生活环境、职业病防治等方面提出了需求,这是人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安全生产是一门科学,有其特有规律性,本文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使其市场与现场的关系更加紧密,从决策的角度研究建筑安全理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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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如义,理论经济学概论[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
[关键词]外资引进国民经济安全影响
我国政府当局重视经济安全问题,探索新的经济发展模式,确保国家经济安全。所谓国家经济安全,是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条件下,国家的经济发展能够保持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态势。外资危及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主要源于国家经济过度依赖外资,或受到外资的控制。具体表现在5个方面:(1)外资总体规模安全;(2)敏感部门安全;(3)产业安全;(4)技术安全;(5)金融安全。
一、外资的引进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
产业安全是指一国拥有的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产业和战略性产业的控制力,以及这些产业在国际比较意义下的发展力。随着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加强,特别是近几年来“独资化”趋势的出现,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日益突出。我国引进外商投资的方式有6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合作开发和其他方式。自1997年起,外商独资企业数量超越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为我国最主要的外资利用方式。单北京引进外资注册的企业中,外商独资企业的比例已超过一半,当中还不包括外商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组成的外方控股型企业。而这些企业在技术、规模等方面都是我国民族企业无法与其比拟的。因此外资凭借其自身的优势挤占中国市场,影响我国的经济安全。
从产业层面来看,外资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行业的控制和支配上。按三资企业工业总产值占该行业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看,排在前十位的行业分别为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73.36%)、仪器仪表文化办公用机械业(61.8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59.08%)、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53.23%)、家具制造业(47.33%)、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45.34%)、塑料制品业(41.90%)、食品制造业(39.57%)、橡胶制品业(36.58%)和金属制品业(35.87%)。其中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和食品制造业属于国家重点行业。根据以上现象2003年的时候,商务部和其他几部委制定了明确的外资并购管理办法,所以对于并购,政府是严格控制的,一发现苗头比如说重大装备上,国务院马上出台相关管理规定,使得他在这个行业上的并购难以实现。
二、FDI与国有资产流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些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曾提出“以市场换技术”的引资策略,期望以让出市场份额为代价,换取外国的先进技术。由于合资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待遇,一些陷入困境的企业希望通过合资,享受到优惠政策,以摆脱困境;一些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也希望通过合资,壮大自己的力量,享受到优惠政策,获得“体制外”的许多好处。结果,必然形成外资与内资在合资选择中的不对等地位,大批等待合资的内资企业在相对较少的外商投资者的选择面前处于被动地位,于是,纷纷降低合资条件,压低资产评估数额,给予外商种种便利和便宜,吸引外商与自己合资。外商在合资谈判时,往往在转让技术、商标和设备上漫天要价,赚取高额利润,致使内资企业在吸引外商投资的过程中,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在独资或控股的情况下,其公司内部交易占了公司交易总额的相当大一部分。跨国公司往往采用高进低出的方法转移价格,从其母公司高价进口原料和设备,而对在华子公司的产品实行低价收购,从而将利润转移到其母公司或其他国家子公司,以至出现有的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账上亏损、实际盈利,账上利润少、实际利润多的情况,给我国的财政税收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三、FDI与敏感行业安全
所谓关键部门是指国内一些敏感行业,如军事、文化等。实际上,在敏感部门,外资不会对一个国家产生威胁。因为,几乎所有国家,在关键部门都禁止外资进入。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允许外资进入所有行业,在国际投资协定和各国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中,每个国家都对外资的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
我国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举了禁止外资企业进入的名单,因此,外资对我国关键部门的安全威胁是不存在的。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目前,外资对我国的经济安全是有所影响但并未构成威胁。虽然,外资存在一定的负面效应,例如转移价格、技术控制、滥用市场垄断力量、降低环境保护标准等,虽然存在这些弊端,但这些问题与国家经济安全本质不同,不能以国家经济安全为理由,改变我国长期以来的外资政策和树立起来的开放形象。因此,中长期内,积极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外资质量,仍应将作为我国外资政策的主要目标。
因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逐步取消对外资的种种优惠政策,对其实行国民待遇。
2.加强法制建设和政府监管。《反垄断法》的出台使得法律规范越来越完整,如何切实地落实下去,以法律手段规范外资对国内企业的并购行为,防止出现外资的市场垄断;另一方面,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对外资并购中的国有资产评估与外资企业内部转移价格制定的监督和管理。
3.加大外资的的引进的力度。一家外资企业控制了某一市场,那是垄断,而众多的大跨国公司进入同一行业,就形成了竞争。只有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这一市场,在各个大跨国公司之间造成激烈的竞争,那么,最终受益的,就将是中国政府和中国消费者。
参考文献:
[1]葛顺奇:外资与我国经济安全问题探析[J].《国际贸易》2004年第9期
内容提要:面对我国管辖海域越来越严重的污染,海洋环境侵权赔偿范围已引起环境侵权法学界及司法实践的关注,而其中纯经济损失是否赔偿更是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区分了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与纯经济损失的含义,结合国际侵权法对纯经济损失的态度,主张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应当承认对此种损失的赔偿,但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无数诉讼,加重侵权人责任等不合理现象,应从索赔方提供的证据方面加以严格限制。
随着我国石油储备战略的实施,近年来我国海上石油运量猛增,突发性海洋污染事件频发,损失巨大。陆源污染物排海问题也相当突出。陆源污染物占人海污染物总量的90%以上。[1]在发生海洋污染事故时,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海洋污染损害索赔问题。海洋污染属于环境侵权,对此种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如财产毁损或财产的减少给予赔偿没有疑问,但是,对于因海洋污染而遭受的纯经济损失是否给予赔偿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保护却不无争议。而且,在我国法学界,人们对侵权领域纯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远没有对合同领域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关注的多。而对侵权领域尤其是海洋环境侵权领域纯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研究又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由于船舶油污是造成海洋环境侵权的主要原因,本文主要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纯经济损失为切入点加以研究。
一、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与纯经济损失的含义
纯经济损失是侵权法中所讨论的经济利益损失,国际油污民事赔偿法律体系建立后为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Fund)的索赔实践所采纳。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我国的民事赔偿理论中找不到纯经济损失这一概念,我国一般将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就是指加害人侵权行为侵占或损坏受害人的财产,致使受害人现在拥有的财产价值量的实际减少。对于间接损失,一般认为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
我国有学者认为,纯经济损失又称为间接损失,表现为一种间接的损害。[2]但是,笔者认为,两者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在2002年及2005年IOPCFund《索赔手册》中,“纯经济损失”强调的是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虽然没有被侵害但是遭受了收入的损失。例如,船舶发生事故后,事故海域的渔业资源遭到破坏,海滩游客减少导致附近的宾馆、饭店、游艇收入的损失,具体旅游项目投资人以及该海域鱼品的经营人的收入损失等,都是纯经济损失;而间接损失强调的是以受害人的财物遭受损害为前提而产生的损失,如渔民的渔网、渔船等被污染,对渔具清污期间不能捕鱼所受利益损失就是一种间接损失。可见,间接损失和纯经济损失都是经济损失,但产生的前提不同;相对于直接损失而言,纯经济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一种。
无论是财产的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纯经济损失,都属于海洋环境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国际上对侵权法中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
从比较法的角度讲,在欧洲责任体系中,对侵权法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可以分为三类。[3]
(一)放任式体系,包括比利时、法国、希腊、意大利和西班牙。在这些国家法典化的法律里存在一个单一的一般条款,该条款并没有事先排除纯经济损失。如法国《拿破仑法典》第1383条规定:“每个人不仅应就其故意行为所致损害承担责任,也应就其过失行为或不谨慎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条单一原则的外延宽泛,内涵不确定,因此并没有排除纯经济损失的赔偿。”[4]因此,一般认为法国对纯经济损失的保护程度几乎最高,并且这种保护近乎是放任自由不受约束。[5]另外,这类国家几乎总是基于合同外责任、而不是跨界寻找合同法原则来获得对纯经济损失问题的解决方案。例如,在法国法中,合同和侵权的概念互不重叠。如果原告被拒绝了合同上对纯经济损失的救济,那么他也不可以再提起侵权之诉,因为通常不认可诉的竞合。[6](二)实用式体系,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和荷兰。这类国家制度的特征是谨慎的个案分析方法,使法官仔细研究就纯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所具有的具体社会经济含义。从英国判例看,英国已经慢慢接受了通常情况下一人因过失行为所受纯经济损失不可获赔的原则。最重要的理由是“诉讼闸门”,包含三层含义:(1)若在某些案件中允许纯经济损失获赔,就会引发无数诉讼以致法院不堪重负甚至濒临崩溃。(2)普遍泛滥的责任将给被告过重的负担。(3)认定纯经济损失只是扩展侵权责任的现代大趋势的一个部分。这一趋势应该得到控制。[7]但是,在英国,如果因被告故意经济侵权行为,如欺诈、侵害贸易、诱使违约、假冒、公共机构里的不当行为、威吓和共谋等,引起纯经济损失,对该类损失的请求权就可以给予赔偿。[8]
(三)保守式体系,包括奥地利、芬兰、德国、葡萄牙和瑞典。这一体系的特征是纯经济损失并没有被置于受到它们侵权法保护的所谓“绝对权利”之列。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如果个人故意或过失损害了受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及其他权利”,他们对此应当承担责任。这一“绝对权利”清单中即有意排除了任何对纯经济性质损害的指称。
从上述三种类型国家立法及实践看,尽管采放任式体系的国家对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较为宽松,但多数国家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对案件类型和事实有严格要求。
三、我国对海洋环境侵权中纯经济损失应采取的态度
对于直接损失,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都加以承认并给予赔偿。关于间接损失能否全面赔偿,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一种主张应全面赔偿,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受害人本应当得到这些利益,只是由于加害人的侵害才使这些可得利益没有得到,并且,如果间接损失不能全部予以赔偿,受害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全部保护,同时加害人的非法行为也得不到应有的制裁;[9]另一种主张不宜进行全面赔偿,而应遵循“适当赔偿”的精神,即根据间接损失的不同类别,合理地确定其赔偿范围。[10]200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讨论稿)第7条第1款规定:“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因油污而产生的人身伤亡、财产灭失或损害,用海单位或个人因油污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实际采取或准备采取预防、恢复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恢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不包括其他间接经济损失。”
笔者赞同第一种主张,认为只要间接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有实际依据的,就应该得到充分的赔偿,并且,从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看,以财产遭受了物理损害为前提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也基本上是允许赔偿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就是对间接损失予以赔偿的规定。在我国的船舶侵权行为法中,有关直接损失的赔偿和以财产损害特征为前提的间接损失的赔偿也得到了承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关于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复函》中就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3款的规定,损害他人财产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受害人在发生海损事故造成船舶修理期间的合理营运损失(其中包括船员工资损失),应当列入海损赔偿范围”。此外,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中的第1条又进一步规定了“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并且更加明确了设施修复前因不能正常使用而产生的合理的收益损失、利息损失、船期损失和租金或者运费损失等间接损失都可以得到赔偿。
关于纯经济损失是否应该予以赔偿,从上述第二个问题的介绍可知,在各国立法和学说中并无一致的解决方案。在英美普通法中,除某些特殊类型案件外,纯经济损失一直被认为是不能得到补救的,除非此种经济损失是构成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附带损失(此种损失实际上是本文所称间接损失)。“自1919年至2002年,英国劳氏法律报告记录的油污案例共有9个,其中涉及纯经济损失的案例只有4个。但是法院已经明确表示,普通法的纯经济损失不赔的原则在油污损害赔偿领域不会得到动摇。”[11]在Alegretev.IOPCF案件中,法院也明确指出,1995年《商船航运法》并不影响纯经济损失不赔的普通法原则。[12]但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英国的一些案例实际上已经承认了纯经济损失的概念,该原则也已存在极少数的例外。[13]例如英国法官和学者都认为渔民损失属于纯经济损失的一种,且法院一直将赔偿渔民的渔业资源损失作为纯经济损失不赔原则的例外。在1979年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审理的J’AireCorp.v.Gregory案件中,法院认为,尽管原告遭受的是纯经济损失,但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联性,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是可以预见的,被告负有注意义务,而被告违反这种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14]美国1990年《石油污染法》(OPA1990)第1002条第2款第(5)项明确规定,不动产、个人财产或自然资源的毁坏、破坏或损失造成的利润损失或盈利能力的削弱的损害,应由任何索赔人受偿。这种观点正反映着OPA1990的立法背景:……主张利润或收入损失的索赔人不必是受损财产或资源的所有人。比如,渔民虽然不拥有渔业资源,但是仍然能够对因渔业资源受损而遭受的收入损失主张权利。[15]实际上,尽管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认为纯经济损失是不能赔偿的,但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德国以故意违反善良风俗加害他人作为对纯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依据。法国最高法院在1965年的一个判例中认为,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阻塞了市中心的交通,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马塞里公交公司的利润损失。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关键的问题是,只要具有一种直接的和确定的因果关系,无论是否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或侵害了某种权利,都可以获得赔偿。[16]笔者认为,我国对海洋环境侵权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也应采取肯定的态度;否则,如果发生船舶污染这种影响巨大的环境侵权赔偿案件,对诸如捕渔业、旅游业、餐饮业等没有遭受物理损害但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索赔不能予以赔偿,对这些从业者显然是不公平的。
多数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纯经济损失不愿予以赔偿的主要原因在于:(1)引起无数诉讼请求,法院不堪重负;(2)纯经济损失与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过于遥远。正如加拿大MasonCJ法官在1995年的一个案件中提出的,“纯经济损失是侵权法领域中一个比较新的、正在发展的领域。在这个领域,是否存在盖然性的因果关系,这仍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17](3)对行为人不可预见的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将导致行为人的责任过重。(4)此外,有学者从经济分析的角度,认为纯经济损失不应得到赔偿。认为原告所遭受的纯经济损失可能正是他人所获得的利润,因此并没有造成相应的社会损失;如果赔偿此种纯经济损失,从社会效率上来看,并不具有合理性。[18]笔者认为,不能因这些原因就断然否定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美国杰出的侵权法学者WilliamProsser在1939年尖锐地指出:“法律的任务是救济那些应该得到救济的不当行为,即便其成本是‘洪水般大量的请求’;任何法院因为担心给自己带来太多的工作而拒绝给予救济,这只是对自己无能的一种遗憾的承认。”[19]但是,为了避免损失过于遥远、加重责任人责任等缺陷,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损失给予赔偿时应严格把握赔偿条件。IOPCFund《索赔手册》和1994年通过的《CMI油污损害指南》对纯经济损失索赔都规定了严格条件,只有符合条件时,基金或指南才是予以接受的。另外,《CMI油污损害指南》第7条强调此种赔偿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只有下列依赖于受影响的沿岸或海洋环境进行商业
开发的索赔方所受损害,才可以得到赔偿:(1)捕鱼、水产养殖及类似行业;(2)提供诸如旅馆、饭店、商店、沙滩设备及相应活动等旅游服务;(3)海水淡化、制盐、发电站以及依靠水源进行生产或冷却的类似装置的作业。但是,(1)与环境无关的商业开发的延误、中断以及其他商业损失;(2)税收损失和公共当局的类似财政损失不予赔偿。[20]IOPCFund及《CMI油污损害指南》的规定为我们建立、完善船舶污染造成海洋环境侵权的纯经济损失的赔偿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我国承认海洋环境侵权的纯经济损失赔偿,亦符合国际司法实践。而且,尽管在我国法律中无纯经济损失的概念,但实质上在法律规定中还是可以找到此种性质损失的赔偿依据。如《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项利益的损失就具有纯经济损失的性质。
笔者主张对海洋环境侵权造成的有关人员或部门的纯经济损失给予赔偿,但是此种损失毕竟是一种间接损失,是一种较遥远的损失。因此,索赔方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受的损失,提供的证据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损失的性质,如是门票收入的损失,还是餐饮收入损失,捕鱼量减少的利润损失等,包括损失是由于海洋污染造成的证据。
(2)在受损失期间和前3年同期的月收入减少量。
(3)如果可能,应证明在受损失期间和前3年同期每月所卖的货物减少量(旅店应提供房间的出租量、露营地应提供帐篷的出租量、个人提供住宿的应提供月出租量、旅馆应提供食物供应量、旅游胜地应提供旅客/出售的门票量、商店酒吧等其他商业仅要求提供收入减少额)。
(4)在损失发生年内和前3年内有关商业经营的变化(如旅店的房间数量)、开放时间以及价格变化明细表。
(5)节省的开支或其他正常可变花费。
(6)损失的计算方法。
注释:
作者简介:韩立新(1967—),女,汉族,河北抚宁人,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系主任,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海上侵权行为法研究”*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1]资料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369页。
[3]以下三种分类方法见(意)毛罗·布萨尼、(美)弗农·瓦伦丁·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1—93页。
[4]前引[3]。第93页。
[5]张新宝:《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问题(代中译本序)》,第l页。
[6]前引[3],第96页。
[7]前引[3],第13—14页。
[8]前引[3],第103页。
[9]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584页;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615页。
1.1云计算安全的现状
目前,我国云计算正在蓬勃发展中,计算机的普及使越来越多的人学会利用云计算享受网络中的共享资源。在诸多网络信息中,自然会涉及到用户的个人资料,其中潜在的安全隐患不可轻视。
1.1.1被动地位和网络陷阱云计算的运行需要云服务的提供商和提供商的客户共同配合。作为用户而言,在享受服务商提供的网络便利的同时,也受到服务商的直接制约。根据现今的科学技术,计算机网络仍呈单向箭头的供应趋势,即一旦服务商发生技术故障后暂停服务,用户只能被动地等待。此外,网络中存在大量的虚假地址和虚假标识,这些陷阱也令用户举步维艰。
1.1.2违法黑客当今社会,已有一部分黑客逐渐演变为违法黑客,他们利用高超的计算机技术破坏用户系统或窃取用户信息。云计算中存储的庞大资源群对于违法黑客们来说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因此加强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屏障系统亟不可待。
1.2云计算服务隐藏的安全隐患
云计算的开放式网络在给用户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创造了犯罪机会。一方面,云计算服务被垄断在私人机构或企业手中,但他们只能提供商业信用,无法保证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另一方面,在表面看来,云计算中的用户信息对于该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是保密的,可对于提供云计算服务的提供商而言并不存在保密功能,一旦内部遭受恶意攻击,大量用户信息极易被暴露并盗取。
1.3信息安全技术问题
1.3.1基础设施安全问题云计算的基础设施包括互联网和计算机基础设施,其安全问题自然针对每个组成部分采取相应的措施。单就互联网而言,它的云安全体现在公有云和私有云的安全问题上。前者收费较低,规模较大,网络交叉点较多,用户群较为广泛,因此无法确保公有云中的资源能够持久地具备隐秘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同时,由于公有云节点的数目庞大,安全屏障无法顾全到整个云端,即使全面盖后也无法保障单个节点的强大安全性。而后者较之于前者,收费小幅增高,规模较小,网络交叉点较少,用户群较为密集,还额外设立了专用的外联网,全方位提高了私有云的安全性能。计算机基础设施的安全是整个基础设施安全的核心所在,在保障主机应用安全的基础上,还需提高互联网的安全性能以保障云计算的稳定运行,二者缺一不可。云计算的安全问题是一场持久战,需要云计算服务商和用户长期、定期地更新安全系统,抵挡病毒、木马等人为攻击,消除安全隐患,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
1.3.2数据安全问题云计算的数据安全应具备隐秘性、完整性和可用性。服务商的安全保障需同时满足这三个特质,无论哪一点都不可或缺。(1)数据隐秘性。用户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在无本人的同意下,绝不可被窥窃。服务商应提供强力有效的安全屏障来维护用户的隐私。(2)数据完整性。用户上传并存储的数据须保持从始至终的完整性,即在无用户自身的修改等操作时数据不应出现任何变动。一方面,服务商要提供完善的网络防火墙以防黑客对数据进行篡改和破坏;另一方面,服务商也要定期更新和维修自身的总服务器,确保不因服务器出现的问题而破坏数据的完整性。(3)数据可用性。服务商应提供稳定的网络运行系统,使用户能够随时对数据进行有效操作。
2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的具体措施
2.1建立“云计算”数据中心
“云计算”数据中心较之传统的数据中心并无较大的差异。在基础设施方面,“云计算”数据中心和传统数据中心同样需要旁挂核心或交换机来保证数据的分区部署;在特性方面,两者的数据部署都具备完整性、规范性和条理性;在功能方面,相同的是两者都需满足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不同的是“,云计算”数据中心比传统数据中心更快捷、更实用、更具体。
2.1.1模式扩大网络用户数量的急剧增加和网络应用程序开发速度的大幅增快,都对网络数据中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云计算”数据中心较之传统的数据中心拥有更大的规模。不仅是网络内外的传输,还是网络内部之间服务器的传输,都在最大程度上提高了供应量和存储量。数据中心还需确保每个节点之间、节点和服务器之间以及每个服务器之间的传输都能畅通无阻。首先“,云计算”数据中心需具备更大的容纳量,同时也要提高与之相适应的接应和处理能力,才能使网络能够灵活地运作。其次,服务量的增大也意味着网络危险因素的增多,这就要求云计算的安全性能也能随之增强。
2.1.2虚拟化将云计算中的数据进行虚拟化不仅可以节约网络存储空间,还能够加快网络的运行速度,对于整体而言则是降低了网络运营的成本投入。因此,虚拟化是网络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的网络虚拟化便有了较为成熟的技术支持;而今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计算机人才的数量不断增多,技术水平也逐渐提高,他们创造的一次次网络革新都会为我国的“云计算”发展带来全新的局面。其中计算机网络服务器和存储器已有了先进的虚拟化技术,但防火墙等重要计算机网络安全设备的虚拟化还有待加强。
2.2加强防火墙的部署
在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设备中,防火墙无疑是最佳的选择。它不仅能够单向地抵挡病毒、木马等恶意攻击,还能将其安全防护性能扩展到其他插卡中以完成多方位的安全保障。同时,扩展后的安全性能并不会因设备的增多而减弱。因此,加强防火墙的部署可有效解决云计算的安全问题。至于防火墙的虚拟化则通过以下三种情况实现。
2.2.1通用化防火墙的通用化是指暂不升级防火墙的虚拟功能,只以其基础的安全屏障进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保护。但与一般的安全软件不同,服务商需针对不同的应用类型和需求提供不同的防火墙区域保护,做到因“域”制宜。
2.2.2虚拟化为保障多个用户的独立化安全保障,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措施:①物理化,即简单地使用多台防火墙对相应的网络系统进行安全防护。②将防火墙虚拟化,即由一台防火墙设备投射到多个用户的网络系统中。第二种方法实现了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同时也可满足对不同业务的共同控制。
云计算是一种基于分布式计算、网格计算、并行计算为基础的计算模型,其目的是以共享为构架并通过网络将庞大的计算处理程序自动分拆成无数个较小的子程序,然后经由多部服务器所组成的庞大系统经搜寻、计算分析之后再将最终的处理结果回传给使用者.云计算可以使得每个用户感觉联网的计算机是一个分时系统,用户可以根据需求访问计算机以及存储系统,它具有以下特点:(1)对用户终端的设备要求较低且使用方便和快捷;(2)课提供强大的计算功能和存储功能;(3)网络数据共享可以在不同设备之间实现.
2“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重要的意义及其特征
在当今这个网络时代,可以说,“云计算”是无处不在的,因而,其安全性成为使用者和管理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下面就谈一谈“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重要的意义及其特征问题.“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意义如下:
(1)“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可以为使用者或是用户提供最为可靠和最为安全的数据存储中心,使得用户可以不再为数据的丢失以及病毒入侵等应用性问题而烦恼.这是因为,“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可以保证数据得到安全性保存和备份,通过计算机局域网络和广域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来构建安全的数据中心,实现多机互联备份和异地备份等多种方式来保证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随着“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性的提高,“云计算”的不断推广和应用可以使得用户的数据存储在“云”中,避免诸如电脑遗失或是维修甚至是被盗后数据被窃取的风险,只要有了授权就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访问和使用的便捷性和可靠性.
(2)“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性可以使得数据使用者或是用户在共享中的安全性也得到了保证,因为计算机“云计算”上的各种加密技术和措施可以保证用户信息和数据是以加密状态进行传输和接受的,然后以较为严格的认证和管理权限进行监控的,用户可以在使用时通过其他保护措施再次进行加密操作.
(3)虽然“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性要求高,但是,它对于使用者的用户端设备要求较低,这就使得其可以具有更加亲民的便捷性和使用率,在用户接入计算机网络后就可以实现“云计算”数据在不同设备之间的传输和共享,十分便捷和迅速.
(4)“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可以通过大量的网状客户端对网络中软件的行为进行时时监视和检测,一旦发现有木马或是恶意程序的威胁时就会将此信息送往Server端进行自动分析并及时进行处理操作,从而避免下一个使用者或是客户端的感染操作,保证了计算机信息数据传输中的安全性.而“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是有如下特征:
(1)具有较高的保密性,即:在未经过用户的授权使用情况下,信息和数据等是不能实现共享的.
(2)具有较好的完整性,即:在未经过用户的授权使用情况下,信息和数据是不能随意被改变、破坏或是删除的.
(3)具有较高的可操控性,即:在未经过用户的授权使用情况下,信息和数据是不会被利用和处理以及传播的.
(4)具有较高的信息审核性,即:当网络安全出现问题时,授权用户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加以核查和控制,维护信息和数据的安全性.总之,“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可以保证实现计算机硬件、软件数据信息不会因为意外或者和人为故意而遭到破坏、更改和泄漏的危险,并以特定的技术加以数据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利用性的各种安全保护.
3“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现状分析
3.1“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在技术层面存在着问题
对于一般用户来说,所有存储在云中的数据会在由于技术方面的因素而发生服务中断时无法获取和处理,不能进行操作,甚至是束手无策.并且由于技术层面的原因,其安全性会由于“云计算”在目前状况下是网络开放性和可见性的原因而存在大量的安全性问题,对于一些虚假地址和虚假标识是无法识别和甄别的.
3.2“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在安全性方面存在着问题
“云计算”还没有实现在计算机网络安全方面的完全保密性,其完整性和可操作性都存在着不可确定性,很多黑客都将“云计算”当成了攻击对象.此外,很多驻留在用户PC机上的病毒软件也会时不时发起恶意攻击,这也是导致“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在安全性方面存在着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3.3“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在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政策保障方面也存在着问题
目前,在我国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中,立法机关还没有针对其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的监管、保护和制裁措施.可见,这种法律上的保护缺失也是造成当前“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因素之一,这也是我国网络存在的弊端,立法机关应该尽早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限制这些网络威胁行为的猖獗和肆虐.基于以上的原因,必须要加强“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措施.
4加强“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措施
4.1提高“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防范意识,并要切实地加强这种防范意识的实际落实
加强“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要从系统的身份认证开始,这是保障网络安全的门户和基础,也是防范第三方不明用户或是黑客侵袭的第一道防线.并且要提高“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防范意识还要落实到实处,将计算机网络信息和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一致性给与高度保护,防止非授权的访问和传播使用,严加监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危害,严格把关“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操控.其实,只要用户具有最起码或是最基本的安全常识和一些简单的基本电脑安全操作习惯,“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落实就可以得到提高.例如,用户要尽量避免在公共的电脑或是网络使用系统中进行数据操作和信息使用,或是避免“云计算”数据存储时总是使用同一密码等,这些都是最为基本的“云计算”安全下增强安全意识的手段.此外,用户还要进行数据的经常性备份和整理,避免在今后的使用中出现诸如“云计算”服务遭受攻击时而出现的数据丢失而无法恢复的问题.
4.2加强“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的应对手段和能力
例如,对于计算机本身来说,用户一定要注意防火墙和其它保护屏障的使用,而这种保护措施要尽快更新,可以引用一些诸如鉴别授权机制、多级虚拟专业防护墙等,使得其技术结构保证计算机网络在使用时的安全性和高效率性,确保了“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保证.又如,可以采用数字签名技术而后认证等手段来保证“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使得其实际应用中具有了较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可以说,只有在“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得到切实的保障之后,安全、健康和科学的计算机网络使用环境才会被营造,这样才会促进我国“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事业的良性发展和壮大,为广大的“云”用户更好地服务.因此,要加强“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的应对手段和能力.
4.3加强“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在应用程序和服务器中的安全问题
加强“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过程中,对于陌生信息和数据的防范和拦截是阻止外来不安全信息和数据侵入的一个有效方式,它可以在安装具体防护程序之时就给与保护.“云计算”计算机网络安全中问题中的服务器可以起到一种缓冲性作用,它可以对于内网进行隐藏,使得公网IP得到节省,并对访问网站的查看具有监控行和操控性,也是一种提高“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性的有效手段.此外,对于“云计算”服务商来说,采用分权分级管理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所示.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有效防止客户的数据和程序被“偷窥”或是肆意篡改,而分级控制和流程化管理的方法可以使得每一级的管理都有被监督和被检测的保证,使得这个“云运算”数据至少会有两级人员来管理.第一级是普通的运维人员,他们的职责就是负责日常的运维工作,但是,他们无法得到用户的数据信息;第二级是核心权限人员,虽然他们可接触到到用户数据信息,但是他们会受到严格的运维流程的严格控制,从而也不能随意使用、篡改和删除用户的信息.可见,这就会加大提高“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性.
4.4要加强“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
要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采用加密技术,这是完成“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的最为基础和有效的方式之一.为此,使用者或是用户可以在把文件等数据性资源保存到计算机网络之前进行加密措施,例如,可以使用pgp、truecrypt、hushmail等加密程序来辅助完成.(2)可以通过使用诸如vontu、websense和vericept等过滤器来使得那些离开了用户网络的数据可以得到时时监控,对于其中的敏感性数据给与有效拦截或是阻止.在一个使用群体内,例如在一个公司内,还可以以数位排列的方式来控制不用用户在数据使用和共享等中的使用权限和程度,保证了数据操作和使用的安全性要求.(3)进行云服务提供商的选择,尽量选择那些信誉度较高的提供商.一般来说,信誉度较高的提供商会在云数据提供和贡献中有着更好的保障措施,它们有着自己的专门技术和技术人员,可以以自己的品牌为保障,数据泄露的情况会相对较少,降低了用户使用“云计算”数据时的风险性.
5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成熟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在整体上是不断提高的,根据卫生部的数据统计,食品质量的合格率逐年上升,并且食品中毒人数的数量也在不断减少。但根据近几年一些恶性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形势是不容乐观的。1.初级产品源头污染。这主要体现在农药、兽药残留方面。农民往往采用价格低、效果好的剧毒、高毒农药,这些低成本的农药严重超出国家限定的标准,对人体危害极大。这一点其实并不能将责任全归于农民,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如此之高的情况下,农民不可能选择减少自己权利的资源配置方式。2.微生物污染。这类新兴的食品污染相较于前者对人体的危害更为严重,并且形式多变、治愈困难。比如沙门菌、霉菌霉素、寄生虫等,这些病菌、病毒一旦进入人体,随着新陈代谢的循环,迅速地突破人体免疫系统,并且还会产生抗药性,治疗难度很高,如果不及时治疗又极容易导致死亡。3.假冒伪劣产品。众所周知,我国仿制能力极强,加之消费者正品意识不强,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并愈发严重。这些产品往往在地下工厂加工生产,卫生安全根本得不到保证,生产、储藏、运输环节严重不规范。一方面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另一方面也冲击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正规产品对市场的占有率,造成了恶性的循环。4.食品安全监督人员素质不高。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本身就不健全,而在食品生产、检验检疫、监督管理部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又十分匮乏,甚至这些专业人员与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形成了一种利益共同体,从中谋取巨额的利润。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本身在交易中就处于被动地位,又没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出面维护其权益,甚至具有主动地位的两方联手,更是加重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成因
1.市场规制的失灵。市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当下企业的经营策略仍是扩大市场份额,保证最大利润,而没有现代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以此策略接受市场的规制,最终的结果只有规制的失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不完全竞争。在食品市场上,几家独大的局面也是十分突出。在每一个领域,如农副产品、乳制品、餐饮行业等,都有一个或几个巨头在控制着市场,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市场定价方面都存在着垄断行为。而这种不完全竞争导致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在这些行业巨头里会形成庞大的利益链,采取各种方式攫取高额利润,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权益被忽视甚至侵害。(2)信息不对称。在经济关系中永远都存在着主被动,在商品买卖活动中,消费者无法具有与生产者相同层次的专业知识以及对商品信息的了解,而生产者所获利润全来源于消费者,他们必须利用自己的主动地位从消费者那里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甚至不惜牺牲消费者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3)负外部性问题。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负面影响,由于我国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他们对此没有承担任何成本,从而加大了不规范经营的可能性,并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最后所有的负面影响都由处于被动地位的消费者承担。2.政府监管失灵。市场调节由于自身的缺陷性,不可控性太大,需要政府采取各种手段从宏观上进行调控。而我国政府调控手段往往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甚至处于失灵的状态。(1)监管体系的混乱。我国食品监管部门繁多,各个部门之间的管辖交叉竞合。我国食品监管体系主要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如果某个产品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疑对此有管理权,而国家质检总局对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对此的惩罚权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由此看来如此混乱的监管职能分配,对食品安全现状并不会发生有效的效果。(2)上下级协调不力。在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沟通,上级对下级的指导并没有做到位,上级制定的规章制度精神在下级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尤其是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地区之间相互排挤,更加重了这种不协调性。(3)利益博弈论分析。根据法经济学原理,社会中所有现象都能在“利益”中得到解释。在利益关系中,监管者与消费者本来应该是一致的,但现实中监管者往往和生产者站在了同一立场,其原因就是监管者更可能从生产者那里得到更大的利益,而消费者并没有任何利益提供给监管者。
三、建议
以货币数量论为基础的中长期汇率理论,或者称为名义汇率理论,主要是购买力平价理论,绝对购买力平价理论认为汇率取决于两种货币购买力的比值。10年来,使用PPP方法,美元对人民币的比率稳定在1:4左右,绝对购买力平价水平与人民币名义汇率相差一倍。可见,人民币有长期升值的趋势。相对购买力平价理论认为,汇率变动由两国通货膨胀率之比决定,中国数年的通货紧缩与人民币升值相匹配。短期汇率理论是利率平价理论,着眼于短期资本流动对汇率的影响,汇率走势决定于两国之间的利率差和远期汇率预期。由于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利率没有市场化,因此,解释力不强,但基本趋势是不错的。转载于中国
以外汇数量为基础的国际收支理论,可解释短期和中期汇率走势。1994年以后,中国连续出现贸易与资本项目双顺差,国际收支顺差越来越大,外汇市场供大于求,自然产生升值压力。引起外资长期流人的因素是中国市场开放的巨大吸引力,可获得长期高回报。证券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则刺激国际投机资本流入。几方面理论和政策实践都指向人民币升值。
不仅如此,人民币升值的真正压力还可以从真实经济中找到根据。当我们在长期经济分析中根据“货币中性理论”,抛开货币因素,名义汇率就变成实际汇率。实际汇率定义为:名义汇率扣除通货膨胀率,或是名义汇率除以两国通货膨胀率之比。其深层次含义是:在中长期排除货币因素后,研究技术进步、经济结构、生产率和工资变动等非货币经济因素对汇率的影响。最新的汇率理论,把“实际汇率”定义为可贸易品价格与非贸易品价格之比。
实际汇率:可贸易品价格(%)/非贸易品价格(%)
国际经济学上的“可贸易品价格”,是指可直接参加国际贸易的进出口商品价格。在通货膨胀时期,出口成本上升导致可贸易品价格提高是汇率贬值的主要根源。首先,取决于工资和地价水平,但在中国并不明显。我国工资在出口产品成本中只占10%,即使因通货膨胀而提高,也不会对汇率有明显影响。其次,是设备折旧和原材料,分为进口和国产两部分。进口价格由国际价格、汇率和关税决定,国内价格以工业品出厂价格近似表示,而不以消费品价格表示。国内通货膨胀率提高,主要是消费品价格上升,滞后于设备和原材料价格的上升大约一年。因此,在通货膨胀非常高的时候,比如1994年达到20%,但并不产生人民币贬值压力,因为在1994年1月1日,人民币借并轨的机会一次性贬值了50%,这是一种提前超额贬值。
20世纪80年代,人民币连续贬值400%以上,主要原因是价格改革,与此同时却在积累着升值的压力。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2000年,人民币贬值的所有压力,如国内价格改革、通货膨胀、亚洲金融危机等都已释放完毕,升值压力就马上显露出来。
人民币升值压力主要来自中长期非货币因素的影响,表现为国内可贸易品价格和非贸易品价格的“双重运动”,其含义有三:第一,国内可贸易品价格相对于非贸易品价格不断下降。这是由于出口部门生产率的提高快于非贸易部门生产率的提高,也快于本部门工资的提高,因此,出口产品的价格相对下降或者绝对下降。非贸易部门工资比照出口部门提高,超过本部门生产率提高,因此,非贸易品价格绝对上升或者相对上升。第二,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价格相对于发达国家不断下降,特别是在工业化大量引进技术阶段。中国出口部门生产率的提高不仅快于国内非贸易部门,也快于发达国家出口部门,其工资水平的相对提高不仅慢于国内非贸易部门,也慢于发达国家贸易部门。按照“工资生产率弹性”,即工资水平提高与生产率提高之比,中国的出口部门应该是最低的。人们可以理解中国出口部门工资水平提高比美国慢,却不能理解中国出口部门生产率提高速度比美国快。如果认真思考就会明白,这是技术“后发优势”造成的。中国的原创技术少,但在一定时期集中引进技术设备和原材料,则可以迅速提高生产率并降低成本。当本国可贸易品生产率提高快于发达国家而工资水平提高相对慢于发达国家时,出口和贸易顺差就会增加,从而产生汇率升值压力。第三,中国和美国如果有相同的通货膨胀率,人民币将有升值压力,因为两国可贸易品与非贸易品的相对变化不会相同。发展中国家是二元结构,缺乏统一均衡的市场,历史所遗留的价格体系,服务教育医疗和房地产等价格很低,必然连续大幅度上升,而不像发达国家的价格体系已经比较均衡。因此,中国非贸易部门价格的上升一定比美国更快,而可贸易品价格上升则相对比较慢。如果两国通货膨胀率相同,一定是中国可贸易品降价,而非贸易品涨价。而直接决定汇率的,恰恰是可贸易品的价格变化,可贸易品价格下降就意味着对汇率产生升值压力。上述三个特点的核心是:发展中国家国内贸易品部门生产率上升快于工资水平上升,使出口价格相对或者绝对下降,从而产生汇率的升值压力。在大量引进技术和外资时期,可贸易品价格在发展中国家相对或绝对下降。如果以非贸易品价格为1,贸易品价格指数相对于非贸易品下降,这就是“实际汇率”的升值。
二、人民币升值预期下的国际资本流入
名义汇率如果不能随实际汇率变动,就称为“汇率错位”,在固定汇率下往往如此。由于长期保持“汇率错位”,在2000年以后,人民币明显被低估,表现在一系列指标上,一旦被国际资本评估机构发现,他们的投资报告就必然会影响许多大的国际投资机构,并引起各国政府如日本和美国的关注,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出现了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从而引起投机资本进入。仔细观察国际收支平衡表可以看出,反映投机资本流动的“误差与遗漏”项目,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一直为负数,每年100多亿美元,这表明了投机资本和腐败资本外流;但是,在2000---2002年间却突然逆转,变成正数,大约每年100多亿美元,这说明在2000年左右,国际投机资本对于人民币升值已经达成共识,并开始大举进入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