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7:55:5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人证明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有效日期: 签发日期: 单位: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工作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主营(产):
兼营(产):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电话:
注:国际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特此证明。
(盖单位公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址: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注:①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②请随附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资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存根)
字 第 号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有效期限: 签发日期: 单位: (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字 第 号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有效日期: 签发日期: 单位: (盖章)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工作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姓名:××× 性别:xxx年龄:xxx身份证:xxxxx。 在我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xxxxxx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证明书
(xxxx年第xxxx号)
xxxxxx同志,现任我单位xxxxxx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
法定代表人性别:xxxx
年龄: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
有效期:从x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x日。
单位:(填写后盖公章)
签发日期:xxxxx年xx月xx日
说明:
1、法人代表为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证明提交建设单位作为合同附件或凭证。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xxxx年第x号)
兹授权xxxxx同志,为我方参加xxxxxxx的人,在开标、合同谈判、合同签署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以承认。
人无转委权。
特此委托。
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xx日
附:
人性别:x
年龄:xx
职务: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
授权单位:(填写后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签发日期:xxxx年xx月xxx日
说明:
1、委托书内容要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书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委托书提交建设单位作为合同附件或凭证。
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xxxx职务(身份证号:xxxxx),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xxxx年 xxx月xx日
附注:
①该代表人办公地点: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表格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xxxx市国土资源局:
__________同志,在我单位任__________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委托书
xxxx市国土资源局:
今委托__________同志(性别: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全权代表法人办理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抵押(租赁、转让)及与之相关的其它手续。
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单位(盖章):
受委托人(盖章):
XXX,男,身份证号码为XXX,系ABC公司(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
单位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明)编号: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书
(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委托)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今委托 同志(性别: 年龄: 职务: )
全权代表本法人办理我公司(单位) 工程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签收、提起(放弃)申诉或听证申请、缴纳罚款等有关事宜。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法人代表(本人签名、指模)
单 位(公章)
受 委 托 人(本人签名、指模)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页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份被处罚人留存,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提交本页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时,须同时提交人签署“与原件相符”并签名或盖章的法人代表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本页所有内容须完整、如实、工整填写,印章不得伪造,签名不得代签、假冒,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致:
兹证明, 先生,在我单位任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性别: 年龄 岁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公司全称(公章):
日期: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
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授 权 委 托 书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
今委托 同志(性别: 职务: )全权代表法人办理 土地使用权抵押(租赁、转让)及与之相关的其它手续。
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单位(盖章):
受委托人(盖章):
______同志,在我单位任_______职务,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一九_年_月__日
附:该代表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书样式供法人向人民法院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时使用。
根据有关程序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由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进行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上述法定代表人和代表人的身份,需要有一定的书面文件予以说明,这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对于由法人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书面文件,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厂长、院长、董事长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表征,是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
【文书样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在我 任 职务,是我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公章)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正文
1.开头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写明法人组织的名称。
3.写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即“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我 (单位名称)任 (厂长、经理等)职务,是我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XXX,男,身份证号码味XXX,系ABC公司(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ABC公司(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1.格式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
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2.说明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通常是法人单位内部的正职负责人,如果没有正职负责人,则为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可以直接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在法院起诉应诉,以及参与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他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代表证明书《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表法人进行活动,但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以一定期间授权。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应当遵守法纪,勤勉工作。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法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字 第 号:
同志(性别:,民族,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有效日期: 签发日期: 单位: (盖章)
附:
本公司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主营(产):
兼营(产):
进口物品经营许可证号码:
一、生效日期的确定
(一)调解书的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89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意见》第96条规定:”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的生效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自双方在民事调解协议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外,以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日为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日期。如调解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的生效日期。
(二)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日期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就是说判决的生效日期是上诉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那么上诉期间如何确定呢?《民诉法意见》第165条“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后,判决书、裁定书并未生效,只是该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了,因为后收的人仍有权提起上诉,要等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后,判决书、裁定书才生效。
因此,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日期是上诉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判决书如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的次日为判决书的生效日期。
(三)二审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书的生效日期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但其生效日期,民事诉送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上述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提起上诉,但仍存在生效日期的确定问题。是判决书的作出之日,还是送达当事人之日?笔者认为,应是送达当事人之日。因为判决书只有送达才能产生法律后果,当事人才能按照判决书来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判决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应以最后收到的判决书的日期为生效之日。虽然当事人收到的时间有先后,但同一判决的生效日期只能是一个,否则当事人也无法正确地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因此,二审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书的生效日期为当事人签收之日。如判决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判决书的生效日期。
(四)支付令的生效日期
《民诉法》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是十五日,在此期间内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因为债务人只要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从表面上看支付令似乎一送达就生效,因为债务人如没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务,但这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生效,还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支付令还有可能自行失效。
因此,支付令的生效日期是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第十六日。
(五)裁定书的生效日期
民事裁定书主要是处理程序问题。由于民事裁定内容和制作法院不同,因而民事裁定生效时间也不尽相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定,一经送达便产生效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民事裁定,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裁定允许上诉外,其余裁定一经送达便生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有上诉期的民事裁定,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且上诉期届满的次日,为该民事裁定生效之日。
二、生效日期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对当事人再次起诉的规定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诉法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二)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民诉法意见》第204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在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第2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第208条“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三)对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了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民诉法意见》第225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四)当事人迟延履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诉法意见》第293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第295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三、法院应当承担通知义务
生效日期是以民事裁判文书的送达日期来确定,因各当事人收到民事裁判文书的日期可能不一致,生效日期又是按后收到的当事人的签收日期来确定的,因此,在民事裁判文书不是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当事人自己是无法知道生效日期的,只有法院才知道。权利人可能会来法院询问生效日期,义务人就不一定会主动来询问了。如果法院不主动通知当事人判决的生效日期,就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的正确行使,也给有关部门的工作带来不便。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0月24日颁发了法(民)发[1991]33号《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其内容是:“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最近向我院反映,他们在工作中对当事人所持的我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无法判断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给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建议我院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经研究,通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判决后,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控辩焦点
本案在庭审阶段,控辩双方在犯罪金额认定方面产生分歧。
控方认为:冯某等三人的职务侵占金额为27万余元。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作案时间长达数月之久,其盗卖的柴油实物早已消耗,无法直接查实,但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证据,可以推定其犯罪数额。本案中的侵占柴油的数量可以用以下推算的办法得出: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有:(A)涉案车辆的GPS里程,(B)由涉案车辆的4S店出具的该车的理论耗油量(车辆系新车,从4S店卖出后即交由该车队使用),(C)加油站登记的涉案车辆的加油量。因此,A(GPS里程)×B(理论耗油量)=D(涉案车辆的合理耗油量),再以C(实施盗窃后加油站登记的涉案车辆的加油量)-D(合理耗油量)=E(盗窃的柴油量)。
但辩方认为:冯某等三人的职务侵占金额应以现场查获的盗窃数量为准,即查获柴油只有1894升,价值人民币13049.66元。之前的盗窃数额不能查明,不能以推算方法得出,因为控方的推算方法是不准确的,所谓D(涉案车辆的合理耗油量)本身就是不准确的,只是一个理论值,因为由于路况、天气、载重量等因素,每辆车的实际耗油量和理论值之间肯定有较大的误差,因此涉案车辆的实际耗油量是不能确定的,由于前项不准确,因此以公式推算出来的结论当然就不准确。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只能以现场查获的盗窃数量为准。
二、本案犯罪金额推定之参照
刑事推定,是指在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导出另一未知事实(推定事实)存在的一种证明方法。[1]目前,“两高”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到了对盗窃数额的推定方法。本案的罪名虽然是职务侵占,但其犯罪手段为盗窃,而且同样涉及到对犯罪数额的推定,因此本案可以参照该司法解释中关于“推定”盗窃数额的规定。
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该解释的一个创新之处,是在认定盗窃数额时规定了“推定”的认定方法。其第4条第3款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第4款又规定:“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该解释规定的“推算”方法实际上就是一种推定,使用的逻辑规则是“演绎推理”。在推理过程中使用了数理模式,即“A-B=C”,这个数理模式又称之为“公式”,是确定无疑的真理,根据这一公式推算而出的结论必然是正确的。在这里,A项代表“盗窃后的月均用量”,B项代表“月均正常用量”,C项代表“盗窃的数量”,在A项和B项为真的前提下,根据“A-B=C”这一公式推算而出的C项则必然为真。但是,“演绎推理”有一个缺陷,即如何证明前提为真,具体到该司法解释而言,就是如何证明B项为真。我们注意到,B项即“月均正常用量”实际上是一个理论值,即在正常情况下合法用户的正常用量,它肯定不是百分之百的精确,因为不排除在盗窃前的一个月合法用户有超出平均值耗用的可能性,因此,这里的B项实际上是假设为就是合法用户的实际用量,而否定了超出正常情况下的可能性。那么,在前项可能有误差的情况下,推算而出的结论实际上也是可能存在误差的。我们知道刑法上的证明标准较之民法上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必须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是为什么该解释的“推定”证明就可以忽略这种误差可能性的存在呢?这里就涉及到本文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即如何规范运用推定证明方法的问题。
三、刑事推定在司法运用中的一些基本规范
目前,我国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有涉及到推定证明方法的罪名主要有:(1)盗窃罪;(2)洗钱罪;(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5)集资诈骗罪;(6)信用卡诈骗罪;(7)开设赌场罪;(8)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等。从这些相关的规定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具有共通性的规范:
(一)刑事推定的运用是以无法直接证明有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的
在《盗窃解释》中,“推定”只适用于特殊的盗窃赃物,即电力、燃气、自来水、电话费等,因为该类财物都是消耗品,而且电力、燃气、电话费还是无形物,在案发后,这些盗窃的财物实际上都已经被消耗了,而且无法固定物化,因此很难直接确认盗窃数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解释才明确、详细地规定了一种“推算”方法来确认其数量。反之,如果在可以直接查实盗窃数额的前提下,是不允许使用推定的证明方法的。再以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为例,该类犯罪为目的犯,即必须要以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构成要件,如果没有这样的目的,就只是一种经济纠纷,司法实践中,直接查明“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个难题,为此,相关司法解释才对此作出明文规定,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具有某种行为、表现,即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
可见,推定证明是一种间接证明,它是在无法进行直接证明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补充证明方法。
(二)刑事推定证明的事实具有高度正确性,但不是绝对正确的事实,允许“反证”
在关于主观上“明知”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中,相关司法解释往往有例外条款,即“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或“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推定”这种证明方法的逻辑特性所决定的。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推定,在逻辑学上是采用“归纳推理”法。这是一种经验法则,即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有某种不正常行为,就可以归纳到主观上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目的上去,因为大多数犯罪分子都有这样的不正常行为,所以有这些不正常行为的人就可以推定为犯罪分子。归纳推理得到的结论只是有高度的可能性存在,但不可能100%的正确,因此允许“反证”。如果辩方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知道”或者“被蒙骗”,那么,即使有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正常行为,也不能推定得出其犯罪的结论。
关于客观方面的推定与主观方面的推定还有不同之处,通常对客观事实的推定,在逻辑规则上采用的是“演绎推理”,即前提项为真,演绎得出的结论就必然为真,它不是高概率事件,而是必然事件。但正如前文所述,“演绎推理”同样有一个缺陷,即不能绝对证明前提项为真,在这种情况下,就允许辩方“反证”,如果辩方有证据证明前提项失真,或失真到特别严重的程度,那么就可以否定结论的真实性。
可见,刑事推定证明只能得出高度正确的结论,但不能得出绝对准确的结论,如果有反证予以排除,则不能适用推定证明。
(三)刑事推定证明方法的运用总是和刑事司法政策的运用紧密联系
因为推定证明既有司法效率高,认定事实方便的优点,但同时又有不能绝对准确地证明犯罪事实的缺陷,所以刑事推定的运用往往和刑事司法政策的运用紧密联系。只有当某类犯罪特别猖獗、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时,为了重点打击、严厉惩治该类犯罪,同时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解释才会出台相应的认定犯罪事实的推定证明方法,如为了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只要“没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或者“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即可推定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其为赃物,就可以犯罪处理;[3]同样,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要行为人有“未如实申报”、“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交接”、“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等8种客观行为之一,即可推定为“明知”是,就可以犯罪处理;[4]等等。
由此可见,刑事推定证明方法的运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它应该与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的导向紧密相联,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四、结论
本案以刑事推定方法认定犯罪金额是客观、科学、恰当的,符合刑事推定在司法运用中的基本规范。通过对上述司法解释中有关“推定”规定的梳理、分析,笔者以为,在本案中,可以参照《盗窃解释》中关于盗窃数额的“推算”方法,推断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这样的推定符合符合刑事推定在司法运用中的基本规范,是客观、科学和恰当的。
首先,本案的推定以不能直接查实侵占(盗窃)数额为前提。本案是一起以盗窃手段实施的职务侵占案,盗窃的对象是柴油,和《盗窃解释》中规定的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电话费”等财物有相似之处,都是消耗品,且不易固定物化。在本案中,被告人作案时间长达数月,其盗窃的柴油数量已无法直接查实,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推定是唯一的认定犯罪数额的方法。
其次,本案的推定方法具有高度的正确性,没有“反证”可以证明该推定存在重大误差。本案对犯罪金额的推定,借鉴和参照了《盗窃解释》中关于盗窃数额的“推算”方法,遵循的是“演绎推理”逻辑规则,即在已查明前提项的情况下,运用数理公式推算得出结论,该结论具有高度正确性。当然,我们不回避该”演绎推理”的前提项即(涉案车辆的合理耗油量)只是一个理论值,可能由于路况、天气、载重量等因素,理论值与涉案车辆的实际耗油量之间存在误差。但是,参照《盗窃解释》中的“推算”规定,这种一定的误差在推定证明中是允许存在的,只要对方没有反证证明这种误差大到足以否定前提项的程度,那么,以这种方法演绎得出的犯罪数额就应该是大致准确的。
最后,以推定数额认定其犯罪事实,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能够有效地惩治犯罪。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作案时间长达数月,严重侵害公私财产,如果仅因为推算中不可避免地存有一定误差,就对其巨大的犯罪数额不追究责任,显然是放纵犯罪,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综上,本案应认定三名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为27万余元。
注释:
[1]裴苍龄:《再论推定》,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4条规定了八种情形可以推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6条也规定了六种情形可以推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