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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8篇

时间:2022-07-02 20:08:5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篇1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不断深入,城乡规划执法活动面临法律困境,我们应当从执法的主体制度、执法事权的合理分配、法律冲突的协调和法律缺位的弥补、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社会公众参与的程序保障等方面对有关城乡规划执法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

关键词:城乡规划;规划执法;法律保障;公平高效

一、城乡规划执法的概念

城乡规划执法是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城乡规划执法活动是特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将城乡规划运用具体实施,并监督检查规划实践的合法性的实施,以保障规划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活动。具有特定性、综合性、复杂性的特征。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城乡规划行政检查、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城乡规划行政处分构成了我国城乡规划的执法活动的基本内容。城乡规划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比例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二、我国规划行政执法中的法律困境

1、基于执法主体视角的法律困境

(1)执法主体不明,事权分配不合理。规划主管部门设置各地表现不同,有的为行政机关,有的为事业单位等,在执法力度和执法效力、强度上各有不同。另外,乡、镇人民政府事权分配不合理,有责无权的情形严重。

(2)执法依据冲突、缺失,由于各级政府的利益趋求,制定的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对于地方的空间规划也缺乏法律支撑,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3)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有的责任设置缺乏过罚相当原则,导致执法的不公平。

2、基于利害关系人视角的法律困境

规划执法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权利和义务受到规划执法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既包括行政相对人也包括受到行政行为间接影响的主体。我国法律已经注意到利害关系人在规划实施的重要意义,规划执法势必也与规划利害关系人息息相关,但对于利害关系人参与规划执法仍然缺乏实体法的支撑和程序法的保障。

三、我国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有关法律制度完善

1、完善执法主体制度,合理分配事权

首先,完善纵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设置,实现城乡统筹和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促进横向规划管理部门的统一。如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我国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的行政机关主体资格,从国家的层面开始统一设立规划执法部门,建立省-市-县-乡镇的统一管理体系,并对规划管理部门统一命名,明确其执法人员为国家公务员,履行行政职责,并选拔具有规划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才进入规划管理和执法部门,提高规划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其次,合理分配乡镇规划部门的事权,将监督、处罚等事权下放,使处于基层,与群众联系更为紧密的乡镇部门真正发挥作用,在分配乡镇其他规划职权的同时更应当赋予相应的监督权和处罚权。

2、完善执法依据,避免法律冲突与缺位

首先,基于现有的我国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现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统一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避免法律法规之间的互相冲突和法律缺位现象已经迫在眉睫。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我们应当建立以该法作为主干法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加强规划主干法及其辅助法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其次,细化相关的法律责任,体现实质公平。既让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与责任承担相适应,也限制了规划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成为规划执法的坚强后盾和有力保障。制识的人才进入规划管理和执法部,提高规划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3、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体现实质公平

城乡规划法律责任是城乡规划法律主体违法法律的义务,有专门的机关依法追究或由其主动承担的否定性后果,要实现法律规则的效率,就必须让违法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的成本,只有这样,行为人才不会选择“蚀本”的违法建设行为,规划执法同样如此,我们应当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细化相关的法律责任,一方面让责任追究更具有 可操作性,体现了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与责任承担相适应,另一方面也限制了规划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免行政相对人权利遭受损害。对于超出合法权力或权利范围的行为和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要予以处罚,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篇2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办函〔xx年〕34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及审批情况、城市控详规划执行情况、城乡规委会建立及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

㈠年初由万源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了由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全体规委会成员、规划和建设局中层以上干部及相关股室人员共300余人参加的《城乡规划法》培训及宣传动员大会。市委常委胡永芳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认真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做了详细的安排步署。同时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四大家领导分别做了重要讲话。市规划和建设党组书记局长郭明均同志、总工程师宋伟平同志、规划股长裴刚同志、监察大队长张思林同志分别就城乡规划的编制、执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讲解。

㈡今年四月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集中宣传。一是在太平镇城区主要街道及各建制镇悬挂长幅标语,共计100余幅;二是街头咨询宣传,由规划和建设局牵头,相关股室人员参加,邀请市法制局、市司法局参加在太平镇中心地段进行了街头集中咨询,散发宣传资料,宣传巡回宣传,共按街群众街头咨询3000余人次,散发宣传资料1.5万余份,出动力宣传车150余驾次。同时各建制镇也进行了各种形式宣传,做到经常性宣传,主要通过广播电视媒体及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对广大市民及管理相对人散发资料及讲解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通过宣传,使《城乡规划法》家喻户晓,对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

二、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㈠万源市原城市总体规划是1996年编制完成,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xx年年,**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十一五”发展规划。万源市被明确定位为中等城市规模进行建设发展。为此,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函139号)和万源市人民政府(万源府函141号)文批准,决定修编万源市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xx年年6月,市人民政府委托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对万源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xx年年3月完成万源市城市总体规划大纲修编。xx年年由万源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万源市总体规划纲要”和“城市总体规划成果”进行了两次评审并已通过,目前已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㈡乡(镇)场镇规划编制情况:

一是现已完成8个建制镇、乡场镇的规划编制(官渡镇、白沙镇、青花镇、罗文镇、旧院镇、大竹镇、黄钟镇、铁矿乡、石塘乡);

二是完成省级试点镇官渡镇和太平镇的总规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是完成了对万源市太平镇坪长村、仙龙潭村,固军乡中河村、梨树乡池家坝村、白羊乡泉溪坝村等26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村庄规划和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制定了蓝图;四是完成2个村庄(白沙镇郑家坝村、罗文镇严家坝村)的规划编制,并上报主管部门待审批;五是xx年年沙滩镇、草坝镇、河口镇、井溪乡、庙子乡、茶垭乡、石窝乡等7个乡(镇)与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编制合同。

三、严格执行城市控详规划

㈠万源市中心城区太平镇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过去该城区的房屋结构多为清代后期及民国时期修建木结构1至3层青瓦屋面房,少量的为建国后50至70年代修建砖木、砖混结构平房及两层楼青瓦屋面房。旧城改造掀起前(xx年年以前)除“明珠广场”,“万宝商场”2处初具规模外,其余各类旧房仅仅只是配合道路拓宽工程进行了零星改、扩建,1986年至xx年,旧房改造面积只有25万平方米,年平均不足1.5万平方米。xx年年4月,万源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城乡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结合万源的实际,对万源城市的规划建设定位为:

围绕构建绿色万源、活力万源、红色万源、开放万源、和谐万源。把万源市建设成为联运秦巴的山水园林城市。并提出了:

“突出重点,连片开发,放宽政策,增强活力,拓宽渠道,多元筹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的要求。同时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制定并印发了《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的决定》、《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城镇拆迁补偿标准及被拆迁房屋认定规则》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吸收市内外有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的单位、个人参与旧城改造,推动城市建设发展。xx年年7月,万源市人民政府委托重庆大学建筑规划学院编制完成了《万源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xx年年编制完成了万源市河西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市“十一五”规划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区位优势的变化,原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已远远不能适应万源市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要求,为把我市建设成为中等城市规划目标,为此,万源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城市总规及详规进行修编,并经省人民政府90号批准同意修编,于xx年年9月委托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对万源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目前总体规划修编纲要大纲已通过万源市级评审,正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㈡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审查、审批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xx年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我局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土地供应及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进行严格控制和审批,严格按程序进行规划指标的调整和变更。对规划区内未编制控规的地块按程序报批和制定规划条件进行审批。

一是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万源市实际,制定了《万源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万源市城区危房加固、维修、改建须知》、《行政责任追究》和“一书两证”办事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二是在规划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对所有在建项目和开发项目进行了全程监督,各项目建设单位能够严格执行规划所确定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规划审批“一书两证”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层层把关,分级负责,确保建设项目能严格按规划执行。

三是经审批后严格按程序进行现场定点放线,并监督建设项目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在城市规划的管理执行上有效推行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工作方法,大大增强了法律的严肃性,审批的公开性,办事的公正性,从制度上和监督的力度上来提高办事效率,预防腐败。

四是城建监察大队加大规划的执法监察力度,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规划,不准超越红线,不准随意改变规划内容进行建设,城建监察大队即实行领导包片、中队包区、监察队员包项目,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巡查、监督、督查力度。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按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查处。仅去年城建监察大队共查处违法违章建设150余起,违法占地面积5000余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35000余平方米,发出停工通知书112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7份,处罚决定书24份,拆除违法建设4起(其中强制拆除2户)建筑面积900余平方米。截止目前共处违章建设罚款31万元。通过严格执法,有效遏制了违法违章建设的势头,确保了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健全城乡规委会,依法履行职能职责

篇3

【关键词】城乡规划;存在现状;原因分析;新时期

【中图分类号】TU982.29 【文章标识码】C 【文章编号】1326-3587(2014)01-0084-01

一、引言

为加快两化互动,顺应城乡一体化的时代潮流发展,城乡规划工作应建立起科学严谨的规划体系和实施制度,不断的创新新的途径,正确处理好城乡建设与局部利益、与经济发展、环境和历史文化保护,真正有机融为一体,实现后期地方城乡管理更能体现出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增长与发展的优越性。因此,笔者凭借多年城乡规划工作经验,在此对目前规划工作存在现状及原因进行了概要性指出,并提出了肤浅实践对策意见,供同行参考交流。

二、城乡规划目前存在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尽管《城乡规划法》颁布出台,近年也促使规划工作取得实质性进步,但工作中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目前现状与产生原因如下:

1、城乡规划统筹理念深入不够。目前,地方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郊区和农村地区规划远不及城市规划到位,编制指导思想和实施过程都需有待进一步提升。尤其表现在对乡镇规划管理上,规划人员常用城市规划思维习惯性去解决农村规划发生错位,也尚没形成对农村地区规划建设有效管理方法,还由于人手单薄,对规划农村地区的生活形态与经济发展方式等调研不够深入充分,导致规划定位不能准确反映当地现状与发展规律等。

2、规划面对资源与环境的考验。构建生态环境已在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一个地区的城乡生态环境是否优美与健康直接关系到人们享有高质量的良好生活环境,也对社会和谐稳定、城乡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大多地方都是原有遗留问题还没得到基本解决,规划产生新的问题又接踵而来,致使自然资源破坏严重,生态环境失衡恶化。

3、城乡交通规划缺少通盘考虑。在城乡道路规划上,综合协调性差,实施建设重复性多,常有实施的规划道路被移位或取消,从而无相应规划执行技术要求与规范,也与周边生态环境关系不协调、不配套,为后期城乡建设留下隐患。

4、公众参与规划广度拓展不够。虽然近年一些地方对城乡规划通过积极探索,让公众参与的范围越来越大,参与的形式也是多样,但是,一方面公众对规划了解不深,参与渠道还不够畅通,未能真正建立起良性互动机制,时有矛盾发生,反而给城乡规划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另一方面,规划上吸引公众参与的操作上规范程度还不够,对公众意见不能及时有效加以吸收,同时在实施中监督作用也未能充分体现。

5、专业规划人才出现短缺匮乏。目前,城乡规划专业人才普遍短缺,特别是基层规划部门和乡镇更为突出,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有规不用,有规乱用,甚至不会用。

导致上述现状的因素有多方面的,综合分析来看,主要存在四个方面,一是对城乡规划管理不得力,一些地方对规划工作重视程度不高,不舍得投入经费,一些软件投入如制度订立与执行不到位,或者实践操作不科学,不严谨,未能发挥出有效监督效能;二是城乡规划社会舆论导向差,虽然大多规划方案都吸收有公民参与,但因宣传不到位,参与公众对涉及自己利益的,出于私心杂念争论不休,对不涉及的,表现出参与意识不强,忽视整体与长远协调,导致矛盾层出不穷,问题不断出现;三是规划机制管理不科学,许多规划部门配置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工作中统筹引导地位差并在管理手段上缺少创新,执行难以到位等。

三、新时期下城乡规划实践的对策措施探讨

城乡规划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城乡规划人员要站立在新的历史起点,在建设总体目标指导下,面对存在的实际问题与产生原因,积极探索一条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符合“两化互动” 要求实践途径,确保城乡规划更好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增长与发展需要。

1、提高城乡规划统筹能力,盘活城乡一体化建设水平。地方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规划特别是农村规划工作,重新梳理评价现有规划实施体系,构建起总-分或总-分-再分层次分明体系,将乡镇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一并纳入到城市规划中整体编制,体现在一张图纸上,。要认真开展实地调研,进一步改革规划内容与成果形式,将城乡用地布局、空间管制和城乡功能发展作出安排,在按照规划公共政策向农村福射、倾斜,设施向农村延伸,服务向农村覆盖的引导控制,突出新农村建设理念和地方特色,放眼目光,因地制宜,不过分看重眼前利益,尊重当地历史文化,自然生态和农民意愿,进一步深化完善功能布局,促进城乡间前后连贯,基础对接等。并对编制好规划方案,经反复论证后方才进入到建设实施阶段,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实惠。

2、全面开展资源节约利用,保护城乡自然与生态环境。根据区位用地规模及交通等条件,加强城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积极鼓励公共开放空间建设,力争建成“疏、高、退”空间模式,有效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和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要广泛吸引各方投资,盘活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闲置资源,发展与城市功能、生态环境相协调新型工业园区;要在全面构建城乡一体化规划布局上,集中以城区为核心拓展城镇辐射,进一步整合乡村选址布局、空间资源和生态要素,尽量依托自然生态格局实现城镇空间发展。同时以城区充沛交通网络为基点,强化周边交通走廊配套建设,实现与市政设施“一盘棋”。

3、健全法律制度建设宣传,畅通渠道公众参与和监督。在《城乡规划法》纲领性指导下,一方面加快对城乡法律配套法规出台,完善具体操作实施细则,建设出更多合理、科学、符合当地文化特色的城乡功能。同时加大对城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对规划工作重视并积极参与,树立起《城乡规划法》法律观念,牢固法律意识,并严格遵守。另一方面要形成良性互动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和拓展公众参与深度,保持公众参与方式多样化,参与途径扩大化,除原有规划草案公示,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外,进一步通过听证会或互联网手段,让公众参与活动渗透到城乡规划中来,确保规划的民主性。并对信息后的意见收集,处理和反馈等每一过程增加透明度,提高除常有监督机构外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

篇4

一、规划督察显现了三大优势

城乡规划是保护和管理城乡空间资源、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的法定文件,对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我部开展了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务院命名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把违规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从20*年9月至今,我们已向全国各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等34个城市,派出了50名城乡规划督察员。大家普遍反映,这项制度对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三大优势:

(一)加强了对规划执行的层级监督。管理学理论认为,传达任务应从上到下逐级传达,而检查任务的落实情况要越级进行。目前,国务院批准城市规划以后,虽然具有监督权,但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城市政府既是规划的执行者,也是事实上的监督者,造成规划实施随意性强,违反规划的行为屡禁不止。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一种层级监督机制,能够加强对国务院所审批总体规划的监督。督察员代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与被督察城市政府没有隶属关系,能够客观公正地实施督察,保证了层级监督的有效性。

(二)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苗头。规划督察员长期在派驻城市工作,通过列席会议、踏勘现场、查阅文件、接受投诉等方式获取大量第一手信息,并及时向我部反馈,使我们可以及时掌握地方政府执行规划的实际情况。实践表明,城乡规划督察员通过实时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苗头,既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又保护了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等不可再生资源。

(三)有效发挥了“专家监督”的优势。督察员多是技术或管理岗位上的老领导和老专家,他们中80%以上的同志具有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熟悉规划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具有很高的业务水平及丰富的工作经验;大部分都担任过省建设厅、省规划院、市规划局等部门的领导职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很强的协调能力,能够准确把握城市规划实施的关键环节,及时发现规划执行中的问题。

二、规划督察初见成效

规划督察工作开展两年多来,通过督察员的辛勤工作,规划督察员制度的优越性得以显现,取得了以下初步成效:

(一)努力将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发现制止于事中事前。两年多来,督察员共发出督察建议书、意见书39份,调研报告40余份,约见地方规划主管部门领导100多次,多起违法违规问题苗头在事中事前得到及时制止。驻某市督察员发现该市一个招商引资项目中,在建的房屋存在占压道路红线、公共绿地等违法问题,即向市政府指出该项目所存在的严重侵害公共利益问题,要求尽早依法拆除。该市政府根据督察员建议依法拆除了这些尚未竣工的违规建筑。

(二)地方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普遍提高。地方规划主管部门常常因为某些压力而不得不调整规划指标。督察员到位后,地方规划主管部门减少了被动违规的压力,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如某市规划部门在督察员的帮助下,顶住了压力,坚决纠正了某外商违反总体规划在沿江绿化隔离带建设别墅的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三)各城市对规划权威性严肃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通过督察员积极开展工作,地方领导增强了遵守规划的意识。驻某市督察员发现该市为加快某新区建设,忽视防洪安全,违反国家防洪规范编制规划,为日后新区建设带来隐患,即向市政府提出“慎重规划,注意防洪安全”的建议。该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决定提高防洪标准,调整新区功能定位,取消重要建设项目向该区迁建的计划。昆明市和桂林市的主要领导在约见督察员时都表示要努力做到“动土必有规划”,不搞一任领导一张规划,要在规划法定期限内做到“一张蓝图管到底,一届接着一届干”。

三、规划督察员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出台了《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组)试点工作暂行规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组)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督察员工作方法与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做出了规定。但如何更好地发挥督察员制度在推进城乡规划实施和管理方面的抓手作用,将此行之有效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大家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值得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研究思考。

(一)需要进一步明确督察员的职责

按照现行行政体制,重要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督该规划执行情况,向地方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正是我部实施监督的一种方式。《城乡规划法》第51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编制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的职责,但没有以法规形式将规划督察员制度明确为其具体的监督方式。因此,建议在制订《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时将规划督察员制度明确为具体的监督方式,这样才能加大监督力度,使其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

(二)需要创新督察员队伍的管理体制

规划督察员素质高低关系着这个制度的效率,目前我们选聘的督察员大部分都是具有注册规划师资格且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实践证明,效果较好。但是目前规划督察员的遴选渠道较窄,很多符合条件的人选未能纳入备选视线,致使遴选合适的督察员面临一些困难。因此,需要探索开拓督察员遴选渠道,如在网络上公开招聘、增加一部分在职同志通过异地交叉挂职的方式担任督察员等。

(三)需要抓紧完善督察员廉政工作制度

目前派驻城市不断增多、督察员队伍不断壮大、督察工作内容不断深化,虽然督察员队伍中尚未发生廉政问题,但督察员分散在各地工作,管理难度加大,廉政制度建设十分迫切,应该在已制订的《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组)试点工作暂行规程》(建稽〔20*〕8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组)管理暂行办法》(建稽〔20*〕92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制订廉政规定,形成更为完整的督察员工作和管理制度框架,保证规划督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需要提升督察工作的效能

篇5

关键词:农村规划管理规划意见管理方式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城乡规划的主要目的是在一定的时期内达到城乡经济与社会共同发展的一个新的高度,明确合作性质、规模与方向,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合理利用城乡土地、空间布局,进行综合部署与协调安排。它本身是一个复杂而又浩大的工程,它的设计与管理将会在系统运作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城乡规划设计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发展较为落后,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制定出相关的对策与管理思路、措施。

一、城乡规划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城乡规划设计前瞻性不足

城市相关部门对于城乡的定位不准确、不清晰,主要原因就是对规划的前瞻性把握不准,没有明确的导向性,从而导致不系统。另外对于农村的研究不够深入,没有完全理清农村在规划设计中的地位与作用,从而无法利用科学、系统的手段对各种有利资源进行整合。在规划设计中主要体现为缺乏人文理念,从而在发展定位上与产业升级、文化发展、区域竞争存在偏差,无法协调。

规划研究是整个规划工作中的第一步,同时它也是规划能够进一步进行的前提与基础。在规划研究阶段,要全面系统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地位,对特色资源、竞争力优势、文化特色进行全面分析。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城乡规划设计中更加重视经济的发展与作用,往往忽略了精神、文化方面的研究,缺乏对历史文化、风土人情、传统风格等的考察与掌握,片面地理解了城乡一体化,把精力放在外观与形式上,而对于各自的特色没有形成有效的发展,人们对于生活的幸福指数自然无法提升。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地方领导的因素,导致了热衷大改造、大建设的风气不断蔓延,不断打造人为景观,效果却往往不理想,没有贴近百姓生活,从而造成了大量资源浪费的同时,也引起了普通民众的不满。

2、规划编制体系不健全

2.1规划监管制度欠完善

很多政府在做城乡规划设计时,对于设计过程与施工过程都非常重视,但对于其管理的监督却几乎不在乎,对于监管体制的作用察觉不到位。而且很多政府根本就没有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联系与沟通,这就使得每一个部门只能了解到城乡规划的一部分,无法达到信息共享,对其他部分的监管也难以达成。行政纠错制度不完善,没有人愿意去得罪其他部门。

2.2乡镇的规划不够合理,机构不健全

村镇的相关规划基本上未受到政府的重视,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发展相对落后,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政府不打算投入多而收益少,缺乏必要的积极性,应付一下就算完成了。另外乡镇机构对于规划设置的部门不健全,监管机构不完善,没有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水平相对低一些,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乡镇规划的发展。

2.3管理缺乏保障机制

当前尽管在法律层次上确定了农村规划管理的要求,但仍较原则,缺乏实施细则,城乡规划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农村建设更是如此,但是因为与拆迁安置、宅基地置换、经济补偿等相关政策的不衔接,造成规划管理不规范,规划实施面临缺乏路径引导的困境。另一方面,许多农村规划编制成果过多注重理想化空间布局,在内容上对农村社会管理和文化传统、农业经济发展、农民生产和生活需求等方面缺乏统筹,在时序上与农村公共设施、农民建房等建设脱节,在工作组织上不重视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及基层政府主动性作用的发挥和村民的共同参与,与规划管理衔接不紧密,从而使规划实施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影响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根据2008年颁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依法审批的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规范,对城市各项建设用地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使其纳入城市规划的轨道,“一书两证”制度已经成为城市规划实施的重要保障,城乡规划法确立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建设违规用地处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以拆除等”建设管理处罚。由于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大都已分配到户,农民翻建房屋基本是在宅基地上进行,由于建设管理相对宽松,一些村民住宅主要参考村里先成的房子,建设不规范,建筑质量不达标,住宅内部功能布局不合理的情况时有发生。

3、农村资金缺乏

目前,我国城市的建设资金主要来自3个方面:一是财政资金投入,二是土地批租的收益,以土地拍卖的方式,通过土地批租获取的收益成为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三是通过资产运作,增加社会融资渠道。相比城市农村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还是国家财政投入,但由于其数量较小,难以支撑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大量资金。

二、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有效措施的探讨

1、完善城乡规划法规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法规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士地利用各项活动都纳入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统一管理,这样才能够保证城乡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切实搞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保证。这也就要求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抓紧制定法制建设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当前城乡统筹工作框架内,根据农村地区建设需求,将农村规划管理内容分为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农民住宅建设、农业设施等三大类。上位法对农村公共设施的规划管理要求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未对农民住房和农业设施用地明晰管理要求,为此进行相应的补充和深化:1、深化细分农民住宅建设管理。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分为自建住宅和集中新建两类进行管理和控制。在规划布点村庄范围内,利用原有宅基地自建住宅。在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中增加了村委会书面意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增加了户籍证明、四邻意见和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必备文件;在非规划布点村庄范围内,不得新增住宅建设,防止造成过程性浪费。但是,村庄撤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于中远期撤并村庄内建造年代久、居住条件差、存在安全隐患、经房产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容许就地翻建。2、补充完善农业设施用地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的要求,充分考虑农业设施用地上建设活动多样化、规模化的趋势,可通过与国土、发改等部门的沟通和衔接,采取“规划意见”手段,而非规划许可,加强此类用地项目的规划管理。创新提出“规划意见”管理方式,这是一个在上位法基础上的新增内容,作为规划管理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工作沟通、相互衔接管理的要件。《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仅适用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对集体土地没有相关选址管理的要求。考虑到目前农村土地分为国有和集体两种,国有土地,参照城市用地规划许可核发方法,明确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农业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等的选址与布局实行“规划意见”管理方式。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核发“规划意见”。其中“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有效期和规划条件。这里,“规划意见”仅作为行政管理事项,而非行政许可事项。从规范建设行为的前期管理角度出发,通过“规划意见”方式,即可在项目建设初期加强与规划实施的有效衔接,逐步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一体化。

2、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人员有限、专业人才缺乏和流动性大以及规划经费难以保证等,影响了乡镇政府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基层管理机构建设和经费落实要求,以加强基层规划管理工作。同时应重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的主导性和能动性的作用,乡镇是农村规划实施的重要主体,因此,应将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竣工后核实明确由乡镇办理,并授予其执法权,加强规划管理的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做到“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规划、一级管理”。

3、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规划观念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规划代表的是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目前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难以承担起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和协调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关系的职能。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商对经济效益过度追求往往会侵害公众的利益,造成士地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而作为城乡整体利益的代表,城乡规划部门难以对这类行为进行有效的干预和调控,使得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得不到有效保障。

4、完善管控方法。

4.1重视多视角的切入

加强规划“广度”中重视多视角的切入,可为规划方案的制定提供多元的考虑因素。注重多学科与多价值观的合作与交叉,可增强规划的“广度”,使规划的思路更加宽厚。

4.2确保群众积极地参加到其中

该项规划活动牵扯到政府以及开发机构等等的很多人或是群体,他们的价值观念等是不一样的,对于主体意识层次职工,具有非常多的不一致的思想。所以,在开展编制工作的时候,要保证群众能够积极的参与到其中。经由该项活动切实的体现出各个方的思想,进而降低矛盾的发生几率。

4.3做好多个机构间的协调活动

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台协调,调动各部门参与规划的积极性城乡规划的综台性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深对其他职能部门职权与城乡规划之间关系的研究,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突出各部门价值的导向,主动引导、明确职责,以期能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响应,为规划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政府基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

4.4关注关键事项

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建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体制;改革劳动管理体制,调节劳资关系,增加城市就业机会;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探索“以土地换住房”和“以地租换保障”等多种途径,解决农民进城的“门槛”问题。

结束语

社会经济体制的巨大改革给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城乡规划管理改革方面已经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果,但对于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一直缺乏有效的解决手段。只有将规划管理规范化、社会化、细节化才能将城乡发展推向新的。

参考文献

[1]高中岗.中国城市规划制度及其创新[D].同济大学,2010(06).

篇6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维护城市建设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纳雍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筑处理的实施意见》、《纳雍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私人建房实施细则》,特作如下通告。

一、违法建设对象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建设部门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搭建物。

二、违法建设整治范围

纳雍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发生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三、违法建设整治原则

(一)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原则;

(二)坚持主动从轻,不主动从严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实施处罚,限时补办相关手续的原则;

(四)坚持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六)坚持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带头,群众参与和阳光“处罚”的原则。

四、违法建设整治措施

(一)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在20**年**月**日前主动申报并接受处罚的,按照《***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处理的实施意见》处理。

(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未主动申报或在20**年**月**日拒不接受依法处理的,其违法建(构)筑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查封或强制拆除。

(三)已建或在建的违法建筑物必须在《违法建设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相关处罚。凡在限期内不接受处罚的,由县政府依法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四)对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参与的违法建设,在规定期限内已申报但不接受处罚或不主动申报的,经查实后,实行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并追究纪律责任。

五、违法建设整治时间

从20**年*月**日起至**月**日止。

六、凡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相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七、阻挠或妨碍查处违法建设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城管、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表率作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给予严肃处理。

九、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向相关部门举报:

(一)违法建设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二)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占地向县国土资源局举报,举报电话******。

(三)拓宽搭棚、占道经营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向县城市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向县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篇7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思考;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得以有效推广和实施,在借鉴了国外的“土地区划”方法基础上,我国建立起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改革制度。在经历了1992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划管理方法》和1995年的《城市规划办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规推行后,对于控制规划制度的问题也相继暴露出来。在经过20多年的努力后,这些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环节,但仍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重点问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律是为保障民权服务的,然而作为公权实施的城乡规划依据基础必然会受到影响和限制,使得规划人员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内容

1.1 控制性详细规划内涵

对于我国而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系统大概可以分为战略以及操作等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有相应的对照着两个阶段和五个层次,其中两阶段是指总体规划阶段以及详细规划阶段,而提到的五个层次就是总体规划的纲要、总体的规划、分区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还有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进行本文涉及的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时候,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并且还要考虑相关专题规划对具体地点的利用和建设的相关要求。所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我国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谨慎对待。

1.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作用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施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愈加重要,不仅在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又是科学的建设以及管理城市的重要指南,是

1.2.1承上启下

正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的五阶段之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处于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因此它具有十分重要的过渡和衔接的作用,能够更好的对总体规划进行深化,也能做到很好的控制修建详细规划,最终达到保障规划体系的完善的目的。

1.2.2建设和管理的指南

控制性详细性规划最大的优势就是做到了有章可循,避免了建设以及管理中的主观性和盲目性。这是因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层面以及深浅都是十分适合的,并且使用了专业的规划管理语言来描述其原则和目标,对于控制什么以及怎么控制等问题都是十分清晰明了的。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科学的建设以及管理城市的重要指南,是城市政策的承担者。

1.2.3城市政策的承担者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是居于中间位置的,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它十分关注规划的连接性,具体的落实和深化了总体规划的原则和相关意图,具有宏观以及微观、整体以及局部的双重身份,在更细的层面上对城市的分区建设提出非常详细的指导意见。另外一个特征就是管理性,相对于总体规划的政策性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性,控制性详细规划更倾向于对建设项目的实际管理。

2.控制性详细规划现状分析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我国城市规划体系的健全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是政府对城市土地进行开发的主要工具之一,对于我国城市管理规范化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我国国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发展较为成熟的是深圳,为我国城市规划发展提供了经验。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施情况来看,其内在问题仍然很严峻。

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不严谨

规划设计单位往往容易将其关注点放在符合要求指标上,而不是关注规划制定的严谨性和可行性,编制的规划是否同土地产权所有权单位相符也不在其考虑范围内。一般情况下,若没有对实际情况的深入调查和科学分析,所指定出的规划和政策是不可能发挥其效用的。在国外某些国家,土地规划政策的制定往往会维持几个月,有时甚至会达到几年,有专门的机构人员会对土地进行近距离的观察,充分吸收周围住户的建议,通过这样的途径制定出的规划是真正符合实际的。我国这种“拍脑袋”式决策方法对进行科学的规划十分不利,对其进行改革显得十分必要。

2.2刚性指标与弹性指标间的矛盾

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分为两类指标:刚性指标和弹性指标。刚性指标包括建筑高度、停车位和公共设施等,弹性指标是指非强制性的指标要素,主要包括建筑物整体的风格、色彩等。在实际工作中,规划单位和部门往往希望把所有先进的设计理念融入到规划案中,但现实却是这种期望通常会同现实的利益纠纷产生巨大的差异与矛盾,产权单位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也极易导致这类问题的出现,规划部门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往往焦头烂额。

3. 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若干建议

上文笔者对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现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特殊的国情提出了一些建议,具体阐述如下:

3.1 增大弹性

市场是瞬息万变的,虽然进行了相关的规划,但是相对于事务而言一般的情形都是计划赶不上变化的,即使是最优秀最完美的规划也是不可能应对市场的变化的,所以增大控制性详细性规划的弹性的问题就必须得到规划者的注意。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时候,必须要对不同地区的不同要求进行深入的解读,因为不同的地区的深度、内容的要求是会不同的。要做到这些方面就需要设计部门以及管理部门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2增强可操作性

虽然控制性详细性规划相对于总体规划而言是比较详细的,但是其可操作性还是有待解决的。就像土地权属等实际性的问题就需要进行细致的描述,还有就是规划中有可能涉及到的路网、公共服务等设施的规划也必须要有操作性的解释。其中,路网就需要结合实情,使得路网的设计更合乎人性化;而就公共服务设施而言,需要避免建设在产权已经明确的地区, ,而那些急需配置的公共设施也不应该安排在会拆迁建筑物的地区。这些问题看似十分的微小,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确是有可能出现大问题的。因此,设计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要进行实际的调查研究,并一起协商出符合实际的有效的办法。

参考文献:

[1] 郭晓莹. 对于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若干思考[J]. 中国城市经济. 2011(09).

[2] 李安均,闵月辉. 编制山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思考[J]. 华中建筑 2011 (07)

[3] 邓建辉,李文彪. 关于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若干思考――以江西省小城镇为例[J]. 建设科技. 2013(03)

[4] 余颖,王法成,范颖. 面向动态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变革――以重庆市为例[J]. 规划师. 2010(10)

篇8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五、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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