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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工资的人员范围是: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经过规定的评审程序,取得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被有任命权的单位(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政工人员不列入本范围。
二、执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工资的具体办法是:
1.企业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聘任各档次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档案工资按工程技术人员系列的同级档案工资标准执行。即聘任为高级政工师,现档案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九级以下的,可按九级工资标准(118元,122元,125元)执行;聘任为政工师,现档案工资低于十级副的,可按十级副的工资标准(98元,101元,104元)执行;聘任为助理政工师,现档案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十三级以下的,可按十三级工资标准(69元,70元,72元)执行;聘任为政工员,现档案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十四级副的,可按十四级副工资标准(54元,55元,56元)执行。(以上各级工资标准均不含提高粮油统销价后增加的6元)执行起始时间为1990年4月1日,从1991年5月1日起可按市劳动局京劳资发字(1991)114号文件规定的相应档案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2.参加首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的企业政工人员,如果在本企业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截止时间前,按我市首次评定政工专业职务的年限规定,同样符合本人现在所担任的政工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并被聘任者,其现档案工资低于本企业首次评聘的同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现档案工资水平的(在1989年9月30日以前聘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现档案工资为16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现档案工资为138元;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现档案工资:助理为103元,员为84元),可按本企业首次评聘的同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现档案工资水平执行,但各单位要严格审定和掌握。
3.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聘任政工专业职务所需的增资额,市劳动局将根据有关政策,核定下达一定的增资指标,计入挂钩、包干工资总额基数。所需增资的不足部分,由企业在核定的挂钩、包干工资总额基数和企业随效益增长而增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中解决。这些企业还可以根据经济效益和负担能力等具体情况,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被聘任为政工专业职务,按规定时间进入工资档次后,自主确定高于或低于档案工资的实际工资水平。
4.尚未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聘任政工专业职务所需的增资额由市劳动局核定下达,作为专项资金计入成本。
5.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单位,方可按上述办法执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工资。
根据中央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聘专业职务中有关工资问题的规定,结合我市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就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有关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工资的人员范围是: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经过规定的评审程序,取得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被有任命权的单位(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政工人员不列入本范围。
二、执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工资的具体办法是:
1.企业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聘任的各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档案工资按工程技术人员系列的同级档案工资标准执行。即聘任为高级政工师,现档案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9级以下的,可按9级工资标准(118元,122元,125元)执行;聘任为政工师,现档案工资低于10级副的,可按10级副的工资标准(98元,101元,104元)执行;聘任为助理政工师,现档案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13级以下的,可按13级工资标准(69元,70元,72元)执行;聘任为政工员,现档案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14级副的,可按14级副工资标准(54元,55元,56元)执行。(以上各级工资标准均不含提高粮油统销价后增加的6元)执行起始时间为1990年4月1日,从1991年5月1日起可按市劳动局京劳资发字(1991)114号文件规定的相应档案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2.参加首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的企业政工人员,如果在本企业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截止时间前,按我市首次评定政工专业职务的年限规定,同样符合本人现在所担任的政工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并被聘任者,其现档案工资低于本企业首次评聘的同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现档案工资水平的(在1989年9月30日以前聘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现档案工资为16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现档案工资为138元;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现档案工资:助理为103元,员为84元),可按本企业首次评聘的同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现档案工资水平执行,但各单位要严格审定和掌握。
3.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聘任政工专业职务所需的增资额,市劳动局将根据有关政策,核定下达一定的增资指标,计入挂钩、包干工资总额基数。所需增资的不足部分,由企业在核定的挂钩、包干工资总额基数和企业随效益增长而增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中解决。这些企业还可以根据经济效益和负担能力等具体情况,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被聘任为政工专业职务,按规定时间进入工资档次后,自主确定高于或低于档案工资的实际工资水平。
4.尚未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聘任政工专业职务所需的增资额由市劳动局核定下达,作为专项资金计入成本。
5.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单位,方可按上述办法执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工资。
1995年1月13日
关于加强选拔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青年高级科技人才的培养,鼓励事业和企业单位大胆选拔、聘任优秀青年人才,努力造就一批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制定具体的、易于操作的办法,向担负基础性、高新技术、重大科研和生产项目的青年科技人员实行政策倾斜,主要对高教、科研、工程、农业、卫生等系列中30-45岁之间的人员聘任副高级和正高级职务实行专项管理。要制定重点学科、专业的人才评价、选拔、聘任规划,积极采取得力措施,调整和优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年龄梯次结构。
二、要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大胆选拔聘任胜任工作的优秀青年。选拔专项管理范围内的青年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业绩突出的,任职年限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要逐步提高高教、科研、工程、农业、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青年人员所占的比例,大胆选拔35岁左右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继续执行[1991]14号和人职发[1991]1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健全备案制度。事业单位35岁以下人员聘任副高级职务、40岁以下人员聘任正高级职务,经各地、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可不受上级核定的基层单位职务数额或结构比例限制,并报人事部备案。
(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地、本部门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专项管理办法,在国家每年下达本地、本部门的总职数内定出一定比例,设置专项职数,解决35岁以下人员聘任副高级职务、40岁以下人员聘任正高级职务需要的职务数额。人事部将视该专项职数的设置和使用情况,在来年下达年度职数微调计划时适当增拨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三)人事部设置专项职数,用于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35岁左右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各地、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将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情况汇总,填写本文件附表一和附表二(略)。附表一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报送人事部,附表二经审核后,专项职数将下达各地、各部门。
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要有利于吸引和稳定较高学历层次、留学回国以及单位急需引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在确定这些人员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条件和其他任职基本条件时,应注重他们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可以参考与其同期大学本科毕业的其他人员的资历条件。在审议他们的任职条件时,应着重考察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参考他们在继续深造过程中,独立选题并研究取得的重大成果和突出成就。
五、各地、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对专项管理范围内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科技人员进行跟踪考核,加强培养。对在聘期内做出突出成绩、考核优秀的青年应及时表彰和奖励,积极宣传他们的业绩。对考核不称职的应及时解聘,空出的专项职数要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青年人员。
那么,无论是“寰宇斯泰,皆品类”这样的范畴还是“一类共同属性的事物的集合”这样的定义,或者是用来“理百物……别嫌微、修本末”这样的用途,都很清晰地点出了一个问题——人类与物质世界在发生相关联的时候,“品类”的概念的理念贯穿其中。
当我们谈“西洋美术史”这个概念的时候,“西洋”一词是由于我们以自己为参照物,把当时地理概念中,处于我们西方的,且跨越海洋的另一个地域划归为“西洋”;并以此与“我们”进行类别区隔。当然有了“西方”,就会有相对意义的“东方”,于是也有了“东西方”这个“品类”划分。
人类历史的进程同样伴生着“品类”理念,石器时代——青铜时代……甚至,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隔。
当我们谈及“老虎”这一概念的时候,常规的会如此划分,首先它是动物,然后动物分为“飞禽”+“走兽”+……,老虎自然是属于“走兽”,还是猛兽;那么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说,它首先属于“脊索门”,然后分别是“哺乳纲”——“食肉目”——“猫科”——“豹属”,需要用专业的“门纲目科属”来进行品类分析。
关键词:人才招聘;信息技术;决策支持系统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人才招聘是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是较为重要的一部分。因为人才招聘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下一轮企业(单位)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人才招聘实际上是企业(单位)按照自身的要求对已进行了素质测评人才的筛选。于是在人才招聘问题中就存在两个关键点:1、如何进行人才素质测评?2、如何对测评结果按要求筛选?传统的人才招聘在解决上述问题时,对人才素质进行测评。首先,查阅其相关课程成绩或工作业绩,奖励情况;然后,依据面试中招聘人员对应聘者的主观感受,言谈举止的细致观察,从而产生出被选者在招聘人员心中的相对位次。这就是测评结果是存在于招聘人员意识中的一种模糊的主观感受。招聘人员将依据这个结果来进行下一步的按要求筛选所需人才,通常的要求有:实际岗位要求人数、岗位学历要求、岗位能力要求等,按相对位次的先后进行择优录取。这种传统方法的弊端在于不够客观。用这种方法选择出应聘者的水平高低直接与招聘人员水平、自身素质、个人偏好有直接必然的联系。为此就需要建立人才招聘决策支持系统来消除人才招聘中的不足和弊端,使人才招聘工作更客观、公正、科学与合理。
决策支持系统(简称DSS)是辅助决策者通过数据、模型和知识,以人机交互方式进行半结构化或非结构化决策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它是管理信息系统(MIS)向更高一级发展而产生的先进信息管理系统。它为决策者提供分析问题、建立模型、模拟决策过程和方案的环境,调用各种信息资源和分析工具,帮助决策者提高决策水平和质量。
决策支持系统基本结构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即数据部分、模型部分、推理部分和人机交互部分。数据部分是一个数据库系统;模型部分包括模型库及其管理系统;推理部分由知识库、知识库管理系统和推理机组成;人机交互部分是决策支持系统的人机交互界面,用以接收和检验用户请求,调用系统内部功能软件为决策服务,使模型运行、数据调用和知识推理达到有机地统一,有效地解决决策问题。
人才招聘决策系统是将人才招聘的实际问题与决策支持系统相结合,努力实现为决策者提供优良的决策方案。人才招聘决策支持主要通过以下两个阶段来完成:人才素质测评;按要求选择人才。
1、人才素质测评。人才素质测评是指测评者用科学方法对被测评者在主要活动领域中的表征信息,针对人才素质测评标准体系作出量值或价值判断的过程,或从表征信息中引发与推断某些素质特征的过程。由于人才招聘工作与人才研究还有一定区别,所以人才素质测评标准体系还要结合近来企业特色和行业要求。
人才素质测评有广义、狭义之分。由于广义的人才素质测评还包括业绩考核等不适合人才招聘的内容,所以在人才招聘问题中所指的人才素质测评主要是狭义的人才素质测评。其包含的内容如下:
(1)知识测试。该测试主要是考察应聘者是否具有招聘单位所要求的相关知识。知识测试是通过由人才招聘决策支持系统从相应试题库中随机抽出一份试题要求应聘者独立完成来实现的。试题以客观实体为主。因为测试结果本身以分值表现,所以不需要再采用其他方法量化。应届大学毕业生其相关专业课成绩可作为参考,但不可以因此取代知识测试。
(2)智力测试。这项测试也是通过由系统从试题库中抽出的试卷来完成的。主要用来测试应聘者的反应能力和IQ水平。关于IQ的量化可通过(智力年龄,实际年龄)×100%来实现,关于智力年龄的计算可以参考目前通常使用的相关书籍。
(3)行为测试和品德测试。这两个部分的测试目的是得到应聘者外观行为以外的内潜行为和道德品质方面的信息。通过这些信息,招聘单位可以更全面、完整地了解应聘者的情况。系统是以提供现在研究已较为成熟的量表来实现,如态度量表、人格量表、职业选择量表、精神卫生筛选表、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精神现况检查(PSE)量表。它们绝大部分都有着极高的信度和效度,而且还有已得到量化的数值标准,运用起来既方便又有效。
2、按要求选择人才。上一阶段通过对应聘者测评,我们可以得到应聘者各方面内容的量化数值或判断结果。这一阶段,则要根据招聘人员的要求,企业用人要求,对量化数值、判断结果综合分析,给出招聘结果。招聘结果中不仅要有应聘者现有水平的描述,还要给出此人以后发展潜能的分析,不仅为应聘者安排合适的岗位,还可以给他提供合适的工作伙伴。
针对这一阶段,人才招聘决策支持系统在将前面测试中得到数据量化、整理进入数据库后,就要求招聘人员根据招聘岗位的需要提供实际的招聘要求或条件。对于一般客观性要求,如身高、性别等,系统可直接依据招聘人员要求的关键字进行筛选。对于较为主观的要求,如专业知识丰富、良好的品德等,系统要借助自然语言知识库对要求进行识别和理解,然后将上述的要求转化成多目标决策。依据已量化入库的数据求得最优解。并将求得结果呈现给招聘人员(单位)。截止到这一步,人才招聘决策支持系统已经完成了为招聘单位(企业)挑选人才的任务。
人才招聘决策支持系统除了让用人单位(企业)招聘到合适的人才外,还可以提供关于单位(企业)用人多方面的决策支持。下部分就是系统根据应聘者的行为测试结果,给出此人的性格特征的描述。并根据测试结果来判断其发展的潜力大小。系统工作原理是根据美国行为科学家荷兰德通过量表得出的个性特征与相应的职业类型关系表,从表中可以看出拥有一定个性特征的人,应从事其个性特征对应的职业,只有这样才有大的发展。换句话说,也就是具有大的潜力;反之,则很难有突出的成就。因此,衡量一个人发展的潜力大小,可以从个性特征与相应的职业类型是否相符来判定。其量化过程,可以依据各种个性特征之间的相似程度系数来实现。量化的具体分值为多少还需借助相应的专家知识库和模型库来完成。
此外,人才招聘决策支持系统还可以根据被选中应聘者的性格特征,选择与其合适的工作伙伴。借格相似或个性互补原则,这种选择比较容易实现。系统在完成分配工作伙伴功能时需要有专家知识库的支持。
综合前述,得出人才招聘决策支持系统完成的功能有:1、帮助用人单位选出合适的人才;2、给出所选应聘者的发展潜力预测;3、为所选应聘者挑选合适的工作伙伴。人才招聘决策支持系统适宜采用智能DSS结构,其结构如图1所示。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残疾人扶助工作的资金投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用好用足国家残疾人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政策,对取得小额贷款从事种养业、加工业及家庭副业生产等项目的残疾人,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要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在扶贫资金安排上要对贫困残疾人扶贫项目给予重点倾斜;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就业的项目要重点抓好,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扶持;要认真落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20%划拨给同级残联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规定;要千方百计帮助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的基本经费。
二、积极开展贫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重点地抓好市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建设,以基地为龙头,大力推广“公司加农户”、基地辐射等有效方式。各级残联要认真总结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家庭副业的做法,大力宣传和推广典型。社会力量办的就业培训服务机构要适当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并在收费上对残疾人实行减免优惠,减收的培训费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全额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免收培训费,免收的培训费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级残联要创造条件,搞好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设,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信息网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加强残疾人就业指导服务功能,切实帮助贫困残疾人就。
本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作为当地重点援助的就业困难对象,按照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积极发展残疾人就业工作,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继续抓好集中就业,将一些适宜从事手工操作的残疾人集中安置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业。继续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各级城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为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给予优先安排场地、依据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费。继续抓好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全面贯彻落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湛江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继续抓好残疾人劳务输出,积极与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劳动力需求量大的用人单位联系,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和条件,组织文化水平较高、身体素质较好、生活能自理的残疾人,输送到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就业。各级残联要认真总结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家庭副业的做法,大力宣传和推广典型;要主动向当地人大汇报工作,争取当地人大代表对该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视察、监督检查,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进一步加强。
三、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切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要全面建立贫困残疾学生助学制度,提高助学标准,对贫困残疾大、中、小学生开展助学工作,防止残疾学生因贫失学或辍学;要切实做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每个县(市、区)要开设二至三个特教班,乡镇中心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特教班,方便更多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对符合优惠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子女要纳入“智力扶贫”范围,协助推荐其接受中等技工教育;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视大学等形式的继续教育。各地特教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聋人、盲人的普通高中教育。各级残联要主动与招生部门联系,协调做好上线高考考生招生录取工作,确保上线的每位残疾人考生都能被学校录取。
四、进一步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力度。各地要加快建立或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体系,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和社会保障范围;要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缴纳合作医疗保险金给予减免资助,并对其中患重大疾病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收取保育费,所减收的保育费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对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贫困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可予减免教育康复训练费用,所减免的费用在当地“南粤助残工程”募捐款或康复经费中列支。各级残联要掌握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对无力支付费用而又迫切需要康复的白内障、低视力、精神病、肢残(包括麻风畸残)、耳聋、脑瘫、智力残疾儿童以及需要配戴助听器、助视器等贫困残疾人,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康复经费,给予康复救助,相关经费由各级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五、切实加强贫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各地要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要研究制定专项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各级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要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各级残联要主动协调劳动保障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贫困残疾人,无能力依时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单位缴纳部分,要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可在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级残联要积极做好贫困残疾人的调查统计工作,协调同级民政部门及时将城乡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把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贫困群众社会救助范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市“五保”残疾人和城镇“三无”对象残疾人优先安置进入福利院、敬老院供养。认真落实《省“零就业家庭”援助办法》。在残疾人较多的社区,可采用政府购买岗位的方式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措施,为所在辖区的困难残疾人提供低保申请、生活救助、康复、教育、培训、就业等服务。各级扶贫办要努力扩大残疾人扶贫工作覆盖面。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扩建项目的审查和批准证书的颁发;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对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定点审查。
(五)组织、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安全资格考核。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的单位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七)组织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九)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安全培训、评价、检测等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公安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二)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三)接受公众上缴的剧毒化学品;并负责移交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道路交通事故,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负责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对必须进入的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向社会公告。
(五)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六)负责侦查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活动的刑事案件。
(七)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质监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日常监管;对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颁发气瓶充装登记证。
(二)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的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进行安全监察;依法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事故。
(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交通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单位的从业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工具(车辆、船舶)技术条件认定及监督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不安全行为。
(七)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环境保护部门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含事故防范和事故应急对策措施),对环保设施组织进行验收,并对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统一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四)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对我省进口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备案和监管。
(五)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上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卫生行政部门
(一)负责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医疗机构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负责依据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的营业执照;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登记事项严格按照规定审查核定。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组织或会同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打击、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生产经营或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经委)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对需要核准的项目依法实施核准。
(二)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危险化学品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依法实施淘汰。
九、建设规划部门
(一)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中,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安排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进行审查,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三)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有关设施建设的合理规划,并组织对违章建筑的查处。
(四)负责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设计、施工等单位资质审核以及设计、施工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对取得安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批。
十一、商务部门
负责成品油经营、存储企业的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审查颁发。
十二、农业部门
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含杀鼠剂)进行登记以及对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三、国防科工办
负责对本系统内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四、气象部门
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五、铁路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办理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车站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工具(包括自备铁路罐车)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铁路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监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六、民航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民航运输单位及其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监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航空运输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七、邮政部门
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协助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以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范围,各司其职,承担责任。对几个部门共同管理的事项,涉及前置审批的,其监管责任由前置审批部门承担;未涉及前置审批的,监管责任由专业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邮编:
户口所在地: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中的乙方系指有工作单位,但未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
一、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为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任何一方只需提前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可终止本合同。
3、本合同有效期满后,双方愿意继续保持兼职聘用关系,则再行签订兼职聘用合同。
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被聘用兼职期间,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工作。
2、乙方愿服从甲方的安排,按照被聘岗位的责任,乙方必须尽职尽责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并达到甲方所规定的要求。在本合同期限内因甲方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内容作出变更的,乙方同意服从。
三、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时间及劳动条件
1、乙方在被聘用期间执行不坐班、不定时工作制,即在保证完成甲方安排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休息时间由乙方自行安排。
2、乙方不能以甲方的名义开展任何与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无关的业务、活动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一切后果乙方自己负责,同时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3、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四、本合同约定的劳动纪律
1、乙方在聘用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责任,完成工作任务。
2、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已将相关制度告知乙方,并得到乙方的认可,乙方如果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按公司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五、本合同约定的兼职劳动报酬
1、甲方按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及劳动报酬,每月付给乙方报酬人民币元整。
2、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劳保福利待遇,并且不负责承担乙方的任何医疗保险费用。
3、甲方可因乙方岗位调整而相应调整其劳动报酬。
4、甲方将在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或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的税前劳动报酬,乙方应缴纳的所得税在每次发放报酬前由甲方代扣。
六、本合同约定的商业秘密保护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负有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义务。此项保密义务涵盖的范围包括所有能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的属甲方所有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乙方履行商业秘密保护义务系指乙方不得将其知晓的前述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直接或间接地泄露给第三人或为自己利用于经营的目的。
2、乙方凡有违反上述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者,一经发现,乙方必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由于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违约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向未违约方支付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等值的违约金,具体赔偿金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2、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无法完成工作任务、擅离公司造成违约的,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
八、本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本合同进行变更,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
2、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时,甲方或乙方可以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3、甲方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若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制度相关条款解除本合同。
4、乙方不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乙方由于身体健康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从事甲方所安排的工作,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6、由于乙方的其他任何原因,致使甲方安排的工作无法完成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7、乙方明确表示或依行动表明,将不愿履行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本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九、其他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根据互相谅解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中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