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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法律法规论文8篇

时间:2023-02-02 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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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法律法规论文

篇1

    论文关键词:现代物流;法律体系;完善

    任何行业都需要在统一、公平和高效的法律环境中发展,目前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瓶颈恰恰在于法律环境滞后。物流业已进入高速发展期,物流环节已成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越来越凸显出来,严重影响着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构建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的迫切问题。

    一、目前我国物流法律环境

    在当前法治环境下,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物流要实现物尽其流必须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为,保证物流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能够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整合物流各环节,协调各产业,这样才能保障整个市场稳定运行。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物流行业的发展,我国在各物流领域先后出台了大量的规范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公路运输方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铁路运输方面,主要有《铁路货物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航空方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外,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等,航空运输在国际方面,我国先后签署、批准了20多个国际公约和协定书,并有80余个国家签订了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形成了我国的民用航空运输法律体系。

    但是,现代物流已发展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复合型产业,各相关职能分属于不同部门,而现行的物流相关法律法规多是各部门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的规章,这使得物流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另外从法律效力角度看,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主要有三类:法律,如铁路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规,如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如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等。实践证明,目前物流法律法规远远不能满足物流业飞速发展的需要,物流立法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一)法律效力较低

    目前,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的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位次较低,法律效力较弱,规范性不强,甚至有些规范性文件还带有地方、部门分割色彩。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二)法律系统缺失

    目前,我国现代物流标准只有《物流术语》,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规和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立法上涉及交通、铁道、航空、商业、外贸等十多个立法部门,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加上各部门协调不够,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三)法律制定滞后

    目前,我国执行的物流法律法规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规范延续而来的,加之现代物流业与最初相比发展了新业务,因此相关法律出现了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问题,不仅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

    二、完善我国物流立法的对策

    针对我国物流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构建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制订统一的物流发展规划,提高物流立法的协调性

    制订统一的物流立法规划,应防止政出多门,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局限。从疏通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承接关系着手,修订、整合、补充现有物流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层次分明、协调严谨的法律框架,提高物流法规的集约性、系统性,增强其综合调控能力。物流系统主要由运输、储存、装卸、配送及信息传递等主要环节和功能构成。而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传统的运输、仓储业,已经由追求服务的安全、切实、迅速、经济,向追求物流的综合治理、提高物流系统的整体经济效益方向发展。因此用现代综合物流的理念,建立高度系统化的物流法规体系,才能促进我国物流以最佳的结构、最好的配合,充分发挥其系统功能和效率是。

    (二)建立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提高物流立法的系统性

    制定和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规体系。目前我国物流业的标准化程度还很低,尤其在包装、运输和装卸等一些流通环节,缺少必要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导致物流成本上升,严重影响了物流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加入WTO后,这个问题日益明显。为适应国际物流发展的要求,必须大力推广和普及相关的国际标准体系,或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通用的国家标准,以实现物流活动的合理化和现代化。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明确物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资格,规范物流主体市场准入门槛;明确物流活动各环节及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使整个物流活动合法、有序、公平;调整国家和物流主体之间以及各物流主体之间市场监管关系,制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形成统一、高效、透明物流市场;制定和完善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为提高物流效率奠定基础。

    (三)重视他国的先进经验,提高物流立法的实效性

    物流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健全而完善的物流法制是现代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托和动力,营造良好的物流法制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这就需要我们具备国际视野,大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物流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一方面要研究和分析发达国家的物流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大胆吸收和借鉴;另一方面物流立法要经过科学论证,提高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取得各方共识,充分发挥物流社团组织、专家学者在物流立法中的作用,增强物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前瞻性和稳定性,提高立法质量。

    (四)重视物流协会的作用,提高物流立法的完善性

    在建立健全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同时,要特别重视行业协会的协调自律作用,特别是在国家法律没有调整或者不便于调整的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逐步将以往政府过多的管理职能逐步交给行业协会行使,同时在法律上对协会的功能、作用、职权加以必要规定,充分发挥民间组织所固有的协调功能和专业知识;要善于发挥联合会的综合、协调和引导作用,将行业内各代管协会、各地方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尽可能地团结在一起,把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共同为促进行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结语

篇2

完善中国现代物流立法的思考浅析

任何行业都需要在统一、公平和高效的法律环境中发展,目前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瓶颈恰恰在于法律环境滞后。物流业已进入高速发展期,物流环节已成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越来越凸显出来,严重影响着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构建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的迫切问题。

一、目前我国物流法律环境

在当前法治环境下,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物流要实现物尽其流必须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为,保证物流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能够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整合物流各环节,协调各产业,这样才能保障整个市场稳定运行。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物流行业的发展,我国在各物流领域先后出台了大量的规范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公路运输方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铁路运输方面,主要有《铁路货物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航空方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外,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等,航空运输在国际方面,我国先后签署、批准了20多个国际公约和协定书,并有80余个国家签订了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形成了我国的民用航空运输法律体系。

但是,现代物流已发展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复合型产业,各相关职能分属于不同部门,而现行的物流相关法律法规多是各部门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的规章,这使得物流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另外从法律效力角度看,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主要有三类:法律,如铁路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规,如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如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等。实践证明,目前物流法律法规远远不能满足物流业飞速发展的需要,物流立法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一)法律效力较低

目前,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的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位次较低,法律效力较弱,规范性不强,甚至有些规范性文件还带有地方、部门分割色彩。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二)法律系统缺失

目前,我国现代物流标准只有《物流术语》,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规和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立法上涉及交通、铁道、航空、商业、外贸等十多个立法部门,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加上各部门协调不够,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三)法律制定滞后

目前,我国执行的物流法律法规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规范延续而来的,加之现代物流业与最初相比发展了新业务,因此相关法律出现了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问题,不仅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

二、完善我国物流立法的对策

针对我国物流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构建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制订统一的物流发展规划,提高物流立法的协调性

制订统一的物流立法规划,应防止政出多门,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局限。从疏通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承接关系着手,修订、整合、补充现有物流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层次分明、协调严谨的法律框架,提高物流法规的集约性、系统性,增强其综合调控能力。物流系统主要由运输、储存、装卸、配送及信息传递等主要环节和功能构成。而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传统的运输、仓储业,已经由追求服务的安全、切实、迅速、经济,向追求物流的综合治理、提高物流系统的整体经济效益方向发展。因此用现代综合物流的理念,建立高度系统化的物流法规体系,才能促进我国物流以最佳的结构、最好的配合,充分发挥其系统功能和效率是。

(二)建立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提高物流立法的系统性

制定和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规体系。目前我国物流业的标准化程度还很低,尤其在包装、运输和装卸等一些流通环节,缺少必要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导致物流成本上升,严重影响了物流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加入WTO后,这个问题日益明显。为适应国际物流发展的要求,必须大力推广和普及相关的国际标准体系,或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通用的国家标准,以实现物流活动的合理化和现代化。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明确物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资格,规范物流主体市场准入门槛;明确物流活动各环节及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使整个物流活动合法、有序、公平;调整国家和物流主体之间以及各物流主体之间市场监管关系,制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形成统一、高效、透明物流市场;制定和完善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为提高物流效率奠定基础。

(三)重视他国的先进经验,提高物流立法的实效性

物流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健全而完善的物流法制是现代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托和动力,营造良好的物流法制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这就需要我们具备国际视野,大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物流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一方面要研究和分析发达国家的物流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大胆吸收和借鉴;另一方面物流立法要经过科学论证,提高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取得各方共识,充分发挥物流社团组织、专家学者在物流立法中的作用,增强物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前瞻性和稳定性,提高立法质量。

(四)重视物流协会的作用,提高物流立法的完善性

在建立健全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同时,要特别重视行业协会的协调自律作用,特别是在国家法律没有调整或者不便于调整的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逐步将以往政府过多的管理职能逐步交给行业协会行使,同时在法律上对协会的功能、作用、职权加以必要规定,充分发挥民间组织所固有的协调功能和专业知识;要善于发挥联合会的综合、协调和引导作用,将行业内各代管协会、各地方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尽可能地团结在一起,把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共同为促进行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结语

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离不开与之匹配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伴随着国际化进程的日益加快,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法律体系既为国家的宏观管理提供了依据,也为企业的微观活动提供了准则。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物流发展中的无序现象,成为我国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篇3

    [论文关键词]雾霾 防治 法律对策

    一、雾霾现状

    (一)雾霾概念简介

    雾霾是雾和霾的统称。雾是由大量悬浮在近地面空气中的微小水滴或冰晶组成的气溶胶系统,是近地面层空气中水汽凝结的产物。霾是指空气中的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化合物等粒子使大气混浊,视野模糊并导致能见度恶化的现象。雾和霾的区别是:一般相对湿度小于80%的大气混浊视野模糊导致的能见度恶化是霾造成的,相对湿度大于90%的大气混浊视野模糊导致的能见度恶化是雾造成的,相对湿度介于80%-90%之间的大气混浊视野模糊导致的能见度恶化是雾和霾混合物共同造成的,但主要成分是霾。

    (二)从华北地区透视雾霾现状

    今年以来,各地频现雾霾,且持续时间长。中国科学院分布在京津冀区域的15个PM2.5监测站的监测数据统计显示,京津冀在1月6日至8日、9日至15日、17日至19日、22日至23日、25日至31日发生了五次强霾。其中,北京市在今年一月份,雾霾天气就达到了25天。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所长梁旭光表示,北京常年同期出现雾霾天气的天数为10.5天,今年雾霾天气是1954年以来同期最多的一年。

    雾霾天气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大范围的雾霾天气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高速公路封闭,能见度低导致交通事故频发。雾霾天气引发心血管疾病和呼吸道感染,对于年老体弱者甚至会危及生命。

    二、雾霾防治现状

    (一)雾霾天气的成因

    雾霾天气是异常天气造成地区大气稳定,再加上人们排放污染物,以及浮尘和丰富水汽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因素。

    1.人为因素

    第一,工厂企业和居民取暖中大量燃煤,产生的总悬浮颗粒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大气中,这些污染物会随空气流动传输和扩散,以致不同地区的污染物叠加污染。第二,机动车的广泛使用,油品质不高,产生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及颗粒物等。我国轻型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相当于欧4标准,而从2013年1月欧洲开始实行更严格的欧6标准。第三,建筑工地和裸露地面在外力的作用下产生的扬尘。这些都会促使雾霾的发生。

    2.自然因素

    雾霾形成的直接诱因是极端不利的气象条件。雾霾发生时,大气整体处于静稳状态,湿度接近饱和,各种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难以消散,在空气中持续积累,导致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水平不断升高,直接诱发了雾霾的形成。

    若只有气象条件,在湿度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形成雾,而雾会随着白天气温的上升而逐渐消散。但是,叠加上大气污染物之后,就会形成雾霾,严重的雾霾是很难消散的。因此,雾霾形成主要是人为因素,要想根治雾霾,需从导致雾霾形成的人为因素着手。

    (二)我国雾霾防治的立法现状与分析

    1987年我国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在1995年、2000年进行过修改。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规章,各地方也依法制定了一些相关规定。此外,我国还颁布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一些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是并没有涉及PM2.5⑤等区域性污染的规定,也没有详细规定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指标。到目前为止,我国仅在一些行政措施中有一些关于雾霾防治的规定,如2007年环境保护部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和山东六省区共同制定的《第29届奥运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措施》。

    我国虽出台了一些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但对我国大气质量改善效果不大,而且还存在很多漏洞和缺陷,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

    三、解决雾霾问题的法律对策

    对雾霾的形成,气象条件是无法控制和改变的,因此必须从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着手进行治理。在治霾的过程中,完善法律法规,要坚持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可依和有效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大气污染防治民事立法完善建议

    防治大气污染,坚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制度下,许可下位法的规定严于上位法的规定标准,反之则绝不允许。

    1.在法律法规的完善上,根据现实情况,将PM2.5排放总量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中,明确规定PM2.5的最高排放标准,对超过这个标准的排放者进行严格处罚。制定大气污染排放清单,对不同的区域的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化合物等粒子的排放标准做详细规定。既要根据某地区的区域性特点进行专门防治,又要加强地区的联合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某一方面的法规,制定得越详细,越有利于该法规的实施。

    2.针对燃煤和机动车尾气的法律治理

    应尽快出台专门防治燃煤和机动车尾气产生大气污染物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防治的制度原则。

    (1)对燃煤产生的污染物,重点规定硝、硫、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建立工业排污环保部门许可制度,工厂企业安装排污净化装置。对于工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首先要经过净化装置的净化,然后在环保部门检测合格的情况下,才能排放到大气中。对于违法排放的工业,或虽安装了净化装置却搁置不用的,一经查明,不但要对工业进行经济制裁,而且对直接责任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经济惩罚,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刑事处罚。可以借鉴法国的做法,对大型燃烧源收取氮氧化物排放税,并将大部分的税收用于减排的投资和研发。对于积极改进排污净化设施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环保补贴。这样可以激励企业工厂积极采取减排污的措施。

    (2)第一,对机动车的尾气排放量进行限制,法律法规首先规定一个尾气排放限制的标准,对于尾气排放超过这个标准的机动车必须安装尾气过滤装置。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在一些污染严重的城市,只有符合氮氧化物及颗粒物质排放标准的车辆,才允许进行车检登记上路行驶,但针对一些大型车辆及柴油乘用车实施特别的排放标准。对车辆能源进行改革,国家应尽快出台加快油品质量升级的决定,学习欧盟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以及鼓励机动车使用新能源新动力。第二,设立专项基金,从成品油消费税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弥补生产、销售、使用高标油而多出的成本,以此刺激高标油品普及,也可补贴混合动力、纯电动等其他低排放机动车的购买者。制定实施差异化的税收政策,对高标油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及低排放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可适当减免部分税收;对仍旧生产和销售低标油品的企业,则采取一定的惩罚性征税措施。

    3.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排污收费制度,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税。一是以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锅炉、工业窑炉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在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排放烟尘、扬尘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二是法律法规中要完善对燃油税和车辆购置税的详细规定。

    (二)大气污染防治刑事立法建议

    在刑事环境立法中应当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增加对大气污染排放者(主要是工厂企业)的刑事立法。但各国法律目前基本没有对不同类型的犯罪或者某一类型犯罪事实规定特殊的证明标准。从实际情况看,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应该不同于一般犯罪事实,需要特别规定。通常情况下,应适当降低这类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将检控方指控污染型犯罪因果关系存在的证明标准确定为高度盖然性,辩护方反证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标准确定为盖然性,可以达到有效惩治污染型环境犯罪的效果。

    (三)完善诉讼监督制度

    1.从法律上设立公益诉讼制度

    设立防治大气污染的公益诉讼制度,突破“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可以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在诉讼中要坚持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原告对损害的事实和大小负举证责任,被告就是否排污、是否造成污染以及排污和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另外,公益诉讼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篇4

【论文关键词】香港价格法律制度

价格体制是指与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格形成、运行和调控管理的制度。香港经济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奉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最大限度的市场调节和最小限度的政府干预相结合,自主经营、自由竞争。这也是香港当局制定各项经济立法和行政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香港实行的是由政府、法定团体和行业公会互相衔接、互相补充的价格监管模式。香港的价格体制已形成与现代化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调控的、与国际市场相连接的、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价格体制。对不宜竞争的、带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多种形式的直接调控管理;而对属于竞争性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全面实行市场形成、政府间接调控的制度。无论价格的形成、运行和调控管理办法都与现代市场经济密切相关。

一、香港的价格法律体系

高度法制化是香港价格管理的一大特点,也是香港价格管理机制高效运转的制度原因。香港是普通法适用地区,属于典型的判例法体系。后,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其法律制度的宪制性文件,并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特性,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完备,更加适应回归后的香港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价格法规有两种模式,即独立型价格法规和混合型价格法规。所谓独立型价格法规,即国家立法部门专门制定的价格法规,如,奥地利、挪威等国的《价格法》,日本的《物价统制令》,韩国的《物价安定法》,瑞士的《联邦价格监督法》等:混合型价格法规,即没有制定专门的价格法规,对价格的法律规范体现在其他各项专门立法中,如美国的三大反垄断法案:189o年颁布的谢尔曼法案、194o年颁布的克莱顿法案、1914年通过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香港的价格法律属于混合型价格法律。

香港并没有系统综合性以成文法形式出现的价格法,对于各类价格行为的规范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不仅繁多,而且齐全。任何价格和收费行为,都可以找到法律的依据,并受到法律的监督。香港虽然没有专门的价格基本法律,但它价格法规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商业、电讯广播、医疗卫生、公共财政、公众安全、环境自然、行业规管、地政房屋、渔农矿务、船务港口、知识产权、刑事、民事、政府行政、交通运输、司法等等各个方面的立法中对价格规管都有涉及,对各种价格与收费行为都有细致而且明确的规定。与价格和收费相关的法律条例散见于经济生活各方面的立法中,使得几乎任何价格和收费行为,都可以找到法律的依据,并受到法律的监督。诸多法律成龙配套,构成香港严密的价格监管法律体系。

香港的价格法律体系除了具有价格法规的一般特征,如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民生活及国民经济稳定与发展,明确价格违法行为并进行经济处罚和法律惩罚等以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香港没有专门的价格法律,但法律制度比较完备,涉及价格方面的立法,比较全面、系统,能适应现代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其价格法规表现形式为“制定法”和“判例法”,而“制定法”使用极为广泛,已形成“制定法”为主体,与“判例法”并存,形成互为补充的法律架构。

2.对不宜竞争的、带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规管,体现了较强的政府干预色彩。虽然香港奉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自主经营、自由竞争。但对不宜竞争的、带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则实行多种形式的直接调控管理。如《储备商品条例》第3条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就“规管或管制任何储备商品的最高价格”、“费用及收费”等等事宜订立规例,凡违反任何上述规例,即属犯罪。

3.对价格的规管非常细致。香港虽然没有专门的价格法律,但在金融机构、行业规管、公民权利、雇佣劳工、政府行政、工程工务、公共财政、地政房屋、涉外事务、渔农矿务、人事登记/入境、环境自然、公众安全/保安、交通运输、司法、船务港口、执法、电讯广播、诉讼仲裁、文康娱乐、刑事法律、教育、民事法律、医疗卫生、家事法律、宗教、商业法律、公益慈善、各类法团、财经事务、各类基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对涉及价格与收费等事宜都有细致而且明确的规定条款。

4.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罚重。香港的价格法律强调价格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特别严厉,其处罚方式主要是经济处罚与监禁。在有关价格违法处罚的法律条款中,对违法者进行罚款或者监禁处罚的条款很多,如《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6B条规定,对于在公众地方以高于批准价格出售或游说他人购买载运商或其代表发出的客票的行为,“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一千,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两千及监禁6个月”;《石油(保存及管制)条例》第6条规定,获授权人员可就石油供应商或经销商贮存、供应、使用或处置石油事,向任何石油供应商或经销商作出其认为适当的规管石油的供应价格或出售价格指示,任何供应商或经销商“违反或没有遵守根据第(1)款向他作出的任何指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十万及监禁2年”等等。

二、香港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

正确处理价格违法案件的基础与前提条件是对价格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价格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包括不履行价格法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义务和实施了的价格法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中明文禁止的行为。认定价格违法行为,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违法的主体,即法律法规中规定承担法律义务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二是侵害的客体,即该行为侵害了价格法律规范所保护的客体,包括社会、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三是危害后果。

在香港,固定价格,即各竞争者间明示或默契地协议,将其产品的售价固定在一个统一的水平…卜;维持零售价格,即同买方达成协议,规定买方必须按固定的价格零售其商品;搭售,即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在购买某种商品时,必须同时购买另一种产品等等价格行为都属违法行为。另外,价格垄断、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价格行为也是被禁止的。

香港法律体系对价格与收费行为的规管制定了诸多细致的规例和条例,对违法行为的特征、构成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细化和明确的阐述。任何违反这些价格规例和条例的行为都属违法行为。这些规定,为惩处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香港价格监管执法体系

香港没有专门的价格监管执法部门,香港价格监管体系主要由消费者委员会、竞争政策咨询委员会、各行业公会和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机构组成。它的价格监管执法体系主要是按行业归属于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机构以及法院。如,香港的资源环境价格主要由香港政府环境运输及工务局规管,该局负责的规管事宜包括环境保护及自然护理、发展运输基础设施、提供运输服务、交通管理事宜、公共工程、供水事务、斜坡安全及防洪措施等;负责监督属下八个部门的运作,包括建筑署、土木工程拓展署、渠务署、机电工程署、环境保护署、路政署、运输署和水务署。

(三)香港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由于价格违法行为往往会对竞争对手、顾客或消费者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目前香港价格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价格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香港《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条规定,犯罪是触犯或违反法律而有刑罚之规定者。价格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指价格行为触犯或违反价格法律而有刑罚之规定者。香港价格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处罚金与监禁,并且这两种处罚方式常并举。

如价格欺诈的刑事责任,《盗窃罪条例》第17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规定,“任何人以欺骗手段(不论该欺骗手段是否惟一或主要诱因)而不诚实地取得属于另一人的财产,意图永久地剥夺该另一人的财产,即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0年”,第18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也规定,“任何人以欺骗手段(不论该欺骗手段是否惟一或主要诱因)而不诚实地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钱利益,即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O年”。

对干扰正常价格也要承担刑事责任,《防止贿赂条例》第6条“为促致他人撤回投标而作的贿赂”规定,“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他人提供任何利益,作为撤回为了与公共机构订立有关执行工作、提供服务、办理事情或供应物品、物料或物质的合约而作的投标,或不参与该项投标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撤回该项投标或不参与该项投标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属犯罪”,“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撤回为了订立第(1)款所指合约而作的投标或不参与该项投标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他撤回该项投标或不参与该项投标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防止贿赂条例》第12条“罪行的罚则”第i款规定,对违犯第6条所订罪行者,一经循公诉程序裁定,“罚款五卜万及监禁1O年”;一经循简易程序裁定,“罚款十万及监禁3年”,此外,“法庭须命令该人按法庭指示的方式将所收取的利益款额或价值,或该款额或价值中由法庭指明的部分付予法庭所指示的人或公共机构”。

《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第4I条规定,在取得署长同意之前,“将任何新汽车(本地装配汽车除外)以高于根据第4A(5)条所准许的款额的价格出售”、“将任何新的本地装配汽车以高于第4A(6)条所准许的款额的价格出售”、“将并非新汽车或本地装配汽车的任何汽车以高于根据第4A(7)条所准许的款额的价格出售”或“将本地装配汽车(并非新汽车者)以高于根据第4A(8)条所准许的款额的价格出售”,以及如果本身为注册分销商,“没有按根据第4A(1)条所作规定以书面公布零售价目表”、“没有按根据第4A(2)条所作规定以书面公布零售价”、“没有按根据第4A(4)条所作规定在其拟公布的零售价目表公布前至少7天或之前将该价目表的副本递交署长”或“没有按根据第4A(4)条所作规定在拟更改某型号的零售价时给予署长不少于5个工作天的通知”,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五十万及监禁12个月”。

对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如《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6B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在公众地方以高于批准价格出售或游说他人购买载运商或其代表发出的客票”,任何人违反此规定,“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一千,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两千及监禁6个月”。

2.价格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价格违法行为对社会财产、他人财产或权利造成侵害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价格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恢复和补救。如《商品说明条例》第35条“货品根据第15(1)(f)条被检取的损失补偿”规定,“凡任何货品被获授权人员根据第15条检取或扣留,政府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有法律责任补偿货品的拥有人因货品被检取或扣留或因货品在扣留期间失掉、损坏或变坏而蒙受的损失”。

《邮政署条例》第18条“船长须接受邮包或邮袋予以运送”规定,“即将从香港开出前往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船舶(军用船舰或具有军用船舰地位的船舶除外)的船长,须将任何邮政署人员交付给他运送的任何邮包或邮袋接收上船,并须为此而发出符合署长订明格式的收据”,而第l9条“无法派递包或邮袋的损害赔偿”规定,“根据第18条获交付任何邮包的船长,须当作与署长订有下述规定的合约:该船长以该等邮包而获支付的酬金为代价,会在其抵达任何港口后立即将该等邮包妥为交付予邮包所致予的邮政当局,且不会有故意或可避免的延误,以及如其在任何方面没有履行该合约,则他会向署长缴付一万的款项,作为违约的算定损害赔偿。”

3.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价格法规定的行为人所要承担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制裁。香港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的处罚方式主要有:处罚金、责令停止、颁布禁令以及。

如在参照货品的价值以评定和计算税款时,《应课税品条例》第26A条规定,“为参照任何货品的价值以评定和计算税款,该价值须为该货品于有关时间在公开市场上由独立于对方的买卖双方在售卖中所能取得的正常价格”,同时规定任何进口的应课税货品和香港制造的应课税货品的正常价格,须根据“价格不包括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任何税额”等五项假设厘定,其第46条“罪行与罚则”规定,“任何人违反根据本条例合法地施加、作出或发出的任何条件、限制、规定或指示,即属犯罪”,“裁判官如认为任何人意图逃避缴税而犯罪,则除可判处就该罪行所规定的罚款或监禁外,并可另处罚款,款额不超逾该人所就之而犯罪的应课税货品的须缴税额的lO倍”。

责令停止,如对住宅物业的广告宣传的管理,《地产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第9条规定,“持牌地产不得安排或准许发出任何全部或部分与其地产业务有关并载有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或详情的广告”;“持牌地产不得就其以持牌地产身分的住宅物业,安排或准许以有别于有关的客户所指示的价格或租金或条款宣传该住宅物业”;“如关于拟分租的住宅物业的广告没有明文述明该物业是拟分租的,则持牌地产不得安排或准许发出该广告”。而在有关的住宅物业不再可供出售或购买或租赁或有关的地产协议终止后,“持牌地产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所有由他发出或安排发出的广告移去”。

颁布禁令,指对价格违法者颁布停止违法行为的禁令,包括命令价格违法者刊登限期改正的广告、废除及变更经济合同、修补经济合同条款及做社会服务等。如《海鱼(统营和输出)规例》第4D条“输出许可证的发出、格式及取消”规定,在申请输出许可证时,如果处长认为“申请所关乎的指明鱼类的输出本身,或此项输出在顾及其他鱼类的输出后,可能对该指明鱼类在本地市场的供应或价格造成不利影响”或“批准该项申请会因任何理由而违背公众利益”,处长可拒绝发出输出许可证,并以书面通知申请人他拒绝发出输出许可证。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除行政处罚以外,对特别严重或复杂的违法行为还进行。香港实行的是由政府、法定团体和行业公会互相衔接、互相补充的价格监管模式,但是像消费者委员会等价格监管部门本身不具备行政处罚权,一旦它们认定某企业或个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需要给予处罚的,可根据价格行为调查结果,向法院进行。

三、香港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

任何行政执法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它是实体规范得以正确实施的基本保障。价格处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它是价格执法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法定过程、方式与步骤的总和。香港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分为两种,即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对于一些情节严重、事实庞杂、违法事实和应用法律有争议的价格违法行为,香港相关部门以普通程序进行处理,依法将之上诉于法庭,案件审理包括立案、调查、定案处理、执行、结案、备案程序。

香港价格执法部门在对一些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常采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为了达到易于执行的目的,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它是一种即时处罚程序,适用于对一些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适用法律明确的一般价格违法行为的即时处罚。《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3条“权力的转授”规定,“凡任何公职人员根据本条例的条文,获得权力以准许或同意进行任何事情,或获得权力以发出进行任何事情的牌照,则该人员所属机关的任何公职人员,如获该人员书面授权代其行使上述权力,均可行使上述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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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学校共建实体店 义诊车辆故障 促进教学科研

2014年11月,江苏省扬州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与扬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合作,共建了规模较大的公益组织――“江苏车大夫扬城工作站”(以下简称“车大夫”)实体店。学院教师与扬州汽车维修行业40多位汽修专家搭档,带领汽车专业学生,通过轮流坐诊的方式,为广大车主提供故障诊断、汽车维修技术咨询、车辆保养建议、法律法规宣传等免费服务,在为广大车主排忧解难的同时,提炼出接地气的“汽车维修案例”,用于教学和科研。

一、实施背景

1.行业企业发展的需要

越来越多的私家车,促进了汽车后市场的发展,但汽车维修企业良莠不齐。广大车主修车难、修车乱、价格不透明、服务不靠谱等问题时有发生。要保持汽修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减少车主的后顾之忧,一方面靠汽车维修企业自律,另一方面构建一个能够为市民提供维修咨询、制定修理方案、调解维修纠纷等公益服务的平台需迅速提上日程。

2.学院教学改革的需要

由于汽品牌型号和汽车故障种类名目繁多,大多数专业教师只能按照学院现有车型预设一些汽车故障教学,学生学习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全面掌握各类车型各种故障诊断技术。所以,由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学院四方联动,为学生提供一个可以熟悉各种车型和各种故障的平台,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开阔眼界、开拓思路、增强本领,还可以帮助学院推动教学改革。

二、主要目标

1.推动“车大夫”活动品牌化,提供公益服务

坚持公平、公正、客观、专业的原则,打造第三方公益性汽车维修品牌服务平台,切实帮助车主解决用车、修车时所发生的问题,促进汽车维修行业和谐、有序、健康发展。

2.促进学生职业岗位认知,提高职业素养

让学生提前“上岗”,积累对职业岗位的认知。在实践过程中增长才干,培养能力,开阔视野,锻炼学生的服务能力,提升学生的职业素养。

3.搭建专业学术交流平台,拓宽师生视野

“车大夫”成立后,专家和教师轮流坐诊,学生参与性地学习和服务,在为市民提供免费汽修咨询、诊断服务的同时,师生对各种车型的认知和汽车故障的掌握也更全面。教学相长,理实互动,教师“理实一体”的教学水平迅速提高,特别是实训教学能力得以提升。

4.改革学院专业教学模式,扩大专业影响

成立“车大夫”,政、校、行、企共建、共用、共管、共拓,在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同时,促进了学院改革汽车专业办学模式,提升了学院汽车专业的社会影响力。

三、工作过程

1.四方联动,共建车大夫

2014年2月初,学院与交通局商定合作意向,由政府主导、企业出人、行业和学院共同出资,在学院共建“车大夫”暨“学院汽车医院”。此工作站也是“学院汽车检测与维修教师工作室”“学院汽车检测与维修实训基地”。

2.汇聚资源,制定联动运行机制

“车大夫”从筹建以来实行政、校、行、企四位一体的运作模式。车大夫品牌的创建和推广得到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与学院共同制定“车大夫”工作方案、服务流程、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监督管理机制。

3.专家团队,义诊服务扬城人

由扬州市运输管理处牵头,学院深入汽车维修行业和各4S店洽谈,选拔了一批德才兼备的技术专家与学院汽车专业教师“师徒”结对,并择优招聘汽车专业部分优秀学生共同组建了专家团队。企业专家担任汽车维修的“主任医生”,教师担任“医生”,学生担任“实习医生”,及时解决车辆的各种问题。“车大夫”除为广大车主提供汽车故障诊断、汽车维修技术咨询、车辆保养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等服务外,还开通了96196服务中心及工作站的固定电话和在线网络,“车大夫”专家还深入社区、走进“985新闻广播车里车外”节目,以多种形式为广大车主提供服务。

四、条件保障

1.组织保障

“车大夫”自筹建以来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牵头,系主任具体落实,为“车大夫”品牌的创建和推广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经费保障

交通局为“车大夫”品牌的创建和推广提供资金近20万元,学院也给予了人财物的全力支持,明确汽车系主任专门负责,单独建设150 m2工作用房,购买了1.5万元的检测设备。

3.机制保障

一是专家服务机制。由维修行业和各4S店选拔的技术专家与学院汽车专业教师组成“车大夫”专家队伍。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在线受理、现场解答等多种方式、为车主提供免费技术咨询等服务。

二是规范运行机制。严格遵守“车大夫”专家标准、服务流程、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等工作制度,保障品牌服务水平,共同维护“车大夫”品牌形象。

三是义务接诊机制。“车大夫”实行义务服务,通过多种方式为车主提供汽车维修法律法规咨询、车辆问诊,维修建议等免费服务。

五、成果及推广

1.实际成果

一是企业参与,反哺课堂。“车大夫”正式运行以来,每天由4S店、维修企业的专家会同学院教师学生共同负责接待会诊。至2015年12月31日共接车主电话咨询226次,现场汽车维修与保养问诊车辆186次。在诊断的过程中,教师、学生与专家零距离交流,教师和学生有机会接触到学院现有车型以外的各种车型和故障,已提炼形成《空调不制冷》等22个教学案例,拍摄制作了《离合器传动部分的检测》等30个微课等教学资源用于教学,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是集团办学,资源共享。学院和各4S店良好合作,互通有无,形成集团办学,实现资源共享。

三是四方融合,多方共赢。在“车大夫”坐诊的过程中,形成了学院、行业、企业、教师、学生多方共赢的局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技能精湛,技能大赛成效显著。从企业选拔的专家作为学院汽车专业的客座教师,定期为师生开设汽车维修技能讲座。“车大夫”的建立,强化了专业教师的实践技能,提升了教师的专业水平。

(2)助推发展,教科研能力增强。2014年、2015年参与坐诊的老师撰写的《探析汽车底盘的保养和维修》等7篇论文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浅析汽车底盘的维护与保养》等13篇论文在省市论文评比中获奖;教师制作的《火花塞的检查与维护》等4个微课在省市微课评比中获奖。

(3)唱响品牌,招生数量逐年增加。在新闻媒体报道“车大夫”、广大车主赞誉“车大夫”的同时,学院汽车专业也提升了专业美誉度,促进了学院汽车工程系的招生。近两年学校汽车工程系的招生人数大幅上升,如下图所示。

(4)校企合作,就业渠道越来越宽。“车大夫”项目将学院、企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为校企深度合作搭建了良好平台,优化了学校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为学生就业拓展了渠道,提升了W生就业质量。

(5)服务社会,核心能力得到提升。“车大夫”项目不仅锻炼学生的专业技能,也培养了学生团队合作、共同探讨、共同前进的职业精神。

(6)储备人才,促进行业企业自律。企业可以发现并储备更多优秀的人才,增加企业竞争力,促进了汽车维修行业的自律。

2.区域覆盖和推广

“车大夫”开放以来,深受扬州广大车友的好评,有很多扬州周边地区的车友慕名前来咨询,为进一步服务社会,加快推进“车大夫”品牌建设,邗江区和江都区车大夫分站分别在学校校外实训基地“亚美欧汽车修理厂”和“兴都汽车修理厂”挂牌服务。

六、体会与思考

实践证明,政校行企四方联手、四方共赢的“车大夫”的尝试是成功的,在公益服务领域开展“工学一体”教学活动是可行的。为放大“车大夫”的品牌效应,下一步还要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打造前店后校模式,加快学院汽车专业发展

“车大夫”作为服务社会、培养人才的窗口和基地,一定要把基地的功能充分发挥好,推动学院不断创新和完善汽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将业务技能、服务规范、职业道德等方面融入到中职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打造前店后校的办学模式,促进学院汽车专业的跨越发展。

2.打造互联网汽修服务,推进服务能力升级改造

与政府共同筹建“汽车维修服务网”,放大“车大夫”的功能,打造扬州广大车主最可信赖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汽车服务平台。

3.构建多方合作机制,促进学生就业质量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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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内容摘要:日本的物流立法采取“准统一”的立法模式,在制定综合性的物流发展政策对本国物流业进行整体指导的同时,还通过专门性法律对物流相关环节进行调整,这些专门性法律包括物流据点规划立法、运输业立法、绿色物流立法等。日本在物流领域立法的经验可为我国借鉴,促进我国尽快完善相关物流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

日本物流立法模式

同绝大多数的国家一样,日本对物流业的法律规制也是通过制定各种专门性法律来进行的。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国家只用一部《物流法》来规范物流行为。笔者发现,许多学者却认为日本的物流立法是统一立法模式。如有学者认为“日本于1990年颁布了《物流法》,日本现行的物流法律体系是以《物流法》为主,辅之以物流各个环节相应的专门法规”(师艺,2009)。类似的表述还如“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颁布了《物流法》、《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等一系列促进综合性物流发展的法律法规,全面指导物流业的发展”(陈金涛等,2008)。通过笔者考证发现,日本现在不存在、过去也不存在被称之为《物流法》的法律。造成这种误解传播的原因我想可能是由于翻译的问题,将其他与物流相关的法律如《物流效率化法》,简译为《物流法》。

对于许多人认为的日本是统一物流立法模式,主要原因是日本颁布实施了指导其物流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然而日本并不单单依靠该政策调整物流各环节行为,而是与不同领域的专门性法律共同进行调整。因此,笔者认为称日本为“准统一”物流立法模式更为恰当。

日本物流立法现状

纵观现今日本物流立法,可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综合的物流发展政策

日本政府根据物流发展现状和趋势,通过制定综合的物流政策从整体上来指导物流业的发展,1999年,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作为日本物流产业的纲领性政策文件—《综合物流施政大纲》。2001年,《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又被内阁会议通过实施,由此形成了日本各部委相互配合与承担各项物流措施作为一个整体的基本形式。《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将现代物流产业进行重新定位,并在原有大纲的基础上,根据环境的变化做出进一步的调整和策略推进。“作为实现日本物流现代化的指导方针,《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确定了三项基本目标:提供亚太地区便利而具有魅力的物流服务;实现对产业竞争不构成妨碍的物流成本;解决环保问题”(靳伟,2003)。新旧两部物流施政大纲对日本物流的快速发展和高效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建立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物流据点规划立法

由于在物流运作过程中,商业布局、物流据点布局与运输的流量、流向等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日本政府将配送中心、大型商业网点、货车场等与物流终端相关的规划、设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这类法律主要有《大规模零售店铺布局法》(以下称《大店法》)、《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和《汽车终端站场法》等。

《大店法》调整的对象为大型零售企业,它对商家设立店铺时必须要遵守的地理位置、营业时间、对周围环境影响等做了明确规定。《大店法》还对进出车辆的噪音、等候场所设置了严苛的标准。如此细致具体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居民的权益并促进企业优化供应链管理,减轻对环境的污染。

就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言,如果说《大店法》对大型零售企业的各种限制是治标,《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是治本。制定该法的时代背景是当时日本许多新兴零售业进入到市中心和交通枢纽地区,从而导致道路通行拥堵。而《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的目的就在于将市内的流通、商业设施转移到郊外,统筹规划大城市中心部位物流设施的布局,从而改善市内交通混乱的状况。该法和《大店法》的共同施行,保证了日本物流业的可持续发展。

《汽车终端站场法》于1959年制定,其后被数度修订。营业性车站对“网络型拼箱运输”的物流企业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日本政府对它不断进行了整治和完善。

(三)交通运输业立法

尽管物流被定义为“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行有机结合”。运输一直是物流的核心与关键,而运输又分多种方式,因此日本的交通运输立法包括规范公路、铁路、海运和航空运输等法律。笔者在此仅对几部重要的运输法给予阐述。

被冠以“物流二法”之称的《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和《货物运输经营事业法》对日本交通运输起到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主要因为其放宽了政府对物流的管制。《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中将原来汽车营运需要政府批准的方式改为许可制,即只要具备物质条件的都可以经营汽车运输,对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大大放开。

日本物流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现代物流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既有自身的经验总结,也有对他国经验的借鉴,因此,我国应该遵循现代物流产业发展以及物流法律体系建设的规律,充分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宝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不断完善我国现代物流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

(一)物流业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日本物流产业的繁荣昭示只有政府的扶持才能使物流业得到健康、快速地发展。在现代物流业发展中政府要扮演好三个角色:基础设施的建设者、产业政策的引导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对于第一种角色,政府应增加对物流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物流手段,同时应对物流园区、物流基地进行合理规划与配置。日本的物流据点规划立法可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被喻为我国“大店法”的《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目前正在加紧制定。

(二)建立健全物流法律体系

物流要实现物尽其流的目的,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物流行为进行规范。日本的物流活动健康、有序,有赖于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作为后盾和保障。日本在指引物流发展的过程中,根据新形势下不断面临的新问题积极地进行探讨研究,及时修改限制物流发展的法律法规或制定出新的更适应形势的法规。日本政府于2001年修订1999年制定的《综合物流施政大纲》,2003年修改《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

在完善物流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在法律规制上应该放松管制,朝着由法律规制向市场规制的方向转变,同时强化市场监管,形成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可借鉴日本的《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制定我国物流行业的市场准入规范,放宽物流行业的市场准入,并对物流企业市场准入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作出相关规定。

(三)建立完善的物流协调机制和管理机构

发达国家物流领域的协调机制比较完备,通过对物流各环节集中管理,可以很好的解决物流各环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协调问题。日本虽无专职物流管理部门,但有统辖大部分物流环节的政府部门,主要由通产省、运输省主管物流工作,制定各项物流政策和法令。特别是运输省,其职能不仅覆盖了运输省所辖范围内主要运输方式的政策设计、计划制定及城市与区域运输的规划与协调,而且还包括了现代物流“供应链”概念所及的仓储业与配送业相关的政策制定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可见,日本物流业大部分业务环节的活动几乎都在运输省的行政范围调控之中。

然而,目前我国涉及物流的有关行业、部门、系统不仅自成体系,独立运作,而且存在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的现象,这些导致物流立法间、物流标准间缺乏统一性,甚至相互冲突。因此,我国迫切需要设立具有统一协调职能的专门工作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全国物流的各项工作。

结论

综上所述,现代物流业的兴盛必然以良好的市场法制环境为依托和动力。随着我国现代物流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转变,现有的物流法律制度已无法承受物流的发展之重,制约了物流产业壮大。日本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其健全的物流立法功不可没。因此,应借鉴日本先进的物流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物流立法包括产业政策在内都是物流产业发展的“软件”,还应当与物流标准化等“硬件”形成合力,共同促进物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保田芳昭,加藤义忠编.江虹译.日本现代流通论[M].上海大学出版社,2009

2.齐恩平,王立争.物流法律制度研究[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

3.师艺.论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构建[J].理论界,2009(6)

4.陈金涛,颜南.美日物流法律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物流管理,2008(4)

5.靳伟.《现代物流系列讲座》第三十八讲[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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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对营运车辆应用gps和行驶记录仪的现状与经验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

1云贵川安装使用gps和行驶记录仪的基本情况

1.1云南省gps的推广应用情况

2005年8月云南省 交通 厅决定在全省道路运输行业“两客一危”车辆上安装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目前,全省在15477辆营运车辆上安装使用了gps动态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中营运客车13170辆,危险品运输车辆1889辆,建成省、市(州)、 企业 三级gps监控管理平台498个。同时,制定了《云南道路运输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技术要求(试行)》、《云南省道路运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云南道路运输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意见》,还通过地方立法出台了《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安全使用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作了规定。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在遏制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方面初显成效,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由2006年的10起下降到2007年的2起。

在2007年的审验工作中,云南省要求全省高快客车、 旅游 车和危险品运输车必须在年底前完成安装gps,否则不予年度审验和换发新证。2008年年底前,全省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必须安装gps,否则不准上路行驶。wwW.133229.cOM

1.2贵州省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推广应用情况

2003年,贵州省政府下发《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对搞好道路如}安全工作,利用利技手段,推广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提出了要求,并专门下达文件部署了这项工作,具体规定了各种车辆安装时限,特别要求对超长途(800km)行驶客车,必须在2004年安装完毕。对未按规定范围和时限内安装的车辆,公安部门一律不予年审。目前,全省已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辆17228辆,占应安装车辆的90%以上,其中长途客运车辆已全部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贵州推广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对道路安全管理部门监督和制止长途客货运输车辆违法超速行驶发挥了积极作用,因超速行驶发生的客货运车辆特大事故大为减少,2006年1-11月份,贵州道路交通事故与去年同比,少死亡姗余人,这当中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和推广对公安交警、运管部门和客运企业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驾驶人员违法记录,及时处理、预防事故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3四川省gps动态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推广应用情况

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2004年,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8号)文,提出把推广应用工作作为社会公共安全工程和“科技兴安”的重要工作,加大投人、加快建设,明确要求从事超长、高速公路、旅游以及200km、核载人数35人以上的客运车辆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使用gps动态汽车行驶记录仪。在推广过程中,四川省交通厅和厅运管局制定了配套激励政策,一是对市、州运管处二级平台给予资金补助;二是对按要求安装使用gps的车辆按每车500元给予补助;三是对安装带摄像功能的超长客运车辆再给予每车1000元的补助。目前,全省已补助到位资金909.3万元。目前,共投人资金7500余万元,其中省交通厅补助资金1000万元。

截至2007年底,全省有近1.8万辆营运车辆、6000辆出租车安装使用了gps动态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中营运客车1.1万辆,危险品货运车辆5000辆,其他货运车辆1000辆,安装带摄像功能的客运车辆1700辆,建立省、市(州)、企业(含客运站)三级gps监控管理平台720个,40个一级客运站建立了gps监控管理平台。近两年,四川省因车辆超速、超载和驾驶员疲劳驾驶所引发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由2004年的7起下降到2005年的2起、2006年的3起。

2云贵川三省推广应用gps和行驶记录仪的经验

云南、贵州、四川等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规、标准和文件要求,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应用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三省都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实施方案,有力地推动了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应用工作。对于监控管理平台的运行,各地积极利用卫星等高科技设备进行gps定位和数据的接收与传递,建立运输车辆、从业人员、企业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的车辆实施了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总结 各地做法和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2.1政府高度重视

目前,大部分省区市政府下发了相关文件,要求把gps,汽车行驶记录仪推广应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同时明确规定了省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gps,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实行综合监督,推动此项工作有序开展。交通部门负责gps、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及监控的源头管理。公安部门在此基础上进行过程监管。信息产业部门负责把好产品质量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人。

2.2制定法规和政策,依法推动,积极引导

一是为使推广应用工作有法可依,各地区加快了对安装和使用gps,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立法进程。依据《安全生产法》和《道路 交通 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云南、贵州、四川等地制定下发了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对gps,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提供了有力的 法律 保障。如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安装和使用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的公布实施,对gps,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二是为鼓励加快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推广应用工作,一些省市制定了激励政策,引导运输 企业 安装使用gps。如四川等地按照安装数量向企业下拨补贴经费。同时,交通部门将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作为运输企业运营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三是制定行业规范,加强技术指导。如云南省下发了《云南道路运输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技术要求(试行)》和《云南省道路运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

2.3部门紧密配合,协调共同推动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协力实施推广应用工作。如贵州省成立了由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办公室,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了各职能部门作用。

2.4大力宣传,引导企业自觉应用

云南、贵州、四川等地通过大力宜传安装gps,汽车行驶记录仪对提高运输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的作用,引导企业自觉应用。一是由组织召开运输车辆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推广应用会,向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介绍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作用,宣传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对提高企业的运营管理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意义;二是树立企业典型,突出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管理和预防事故的作用。通过大力的宣传,逐步实现了运输企业由“要我安装”到“我要安装”的转变。

3目前存在的问题

当前,全国各地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推广应用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但从整体来看,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应用还属于起步阶段,在推广应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点。

(1)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推广应用的法律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虽然对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作了规定,但是,目前国家还缺少对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管理方面的配套管理法规,对未安装和安装后不能保持其技术状况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应该如何处罚,缺少法律依据。特别是gps的安装,目前除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有法规依据必须安装外,其他车辆尚没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安装gps。

(2)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认识有待进一步统一。一些地区在推广应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过程中,各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对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安装认识还不一致,如要不要强制安装,在什么范围的车辆上安装,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还是安装gps,安装什么型号的产品等问题有一些不同看法。

篇8

论文摘要:对营运车辆应用GPS和行驶记录仪的现状与经验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

1云贵川安装使用GPS和行驶记录仪的基本情况

1. 1云南省GPS的推广应用情况

2005年8月云南省交通厅决定在全省道路运输行业“两客一危”车辆上安装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目前,全省在15 477辆营运车辆上安装使用了GPS动态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中营运客车13 170辆,危险品运输车辆1 889辆,建成省、市(州)、企业三级GPS监控管理平台498个。同时,制定了《云南道路运输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技术要求(试行)》、《云南省道路运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云南道路运输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意见》,还通过地方立法出台了《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安全使用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作了规定。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在遏制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方面初显成效,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由2006年的10起下降到2007年的2起。

在2007年的审验工作中,云南省要求全省高快客车、旅游车和危险品运输车必须在年底前完成安装GPS,否则不予年度审验和换发新证。2008年年底前,全省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必须安装GPS,否则不准上路行驶。

1. 2贵州省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推广应用情况

2003年,贵州省政府下发《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对搞好道路如}安全工作,利用利技手段,推广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提出了要求,并专门下达文件部署了这项工作,具体规定了各种车辆安装时限,特别要求对超长途(800 km)行驶客车,必须在2004年安装完毕。对未按规定范围和时限内安装的车辆,公安部门一律不予年审。目前,全省已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辆17228辆,占应安装车辆的90%以上,其中长途客运车辆已全部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贵州推广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对道路安全管理部门监督和制止长途客货运输车辆违法超速行驶发挥了积极作用,因超速行驶发生的客货运车辆特大事故大为减少,2006年1 -11月份,贵州道路交通事故与去年同比,少死亡姗余人,这当中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和推广对公安交警、运管部门和客运企业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驾驶人员违法记录,及时处理、预防事故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 3四川省GPS动态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推广应用情况

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2004年,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8号)文,提出把推广应用工作作为社会公共安全工程和“科技兴安”的重要工作,加大投人、加快建设,明确要求从事超长、高速公路、旅游以及200 km、核载人数35人以上的客运车辆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使用GPS动态汽车行驶记录仪。在推广过程中,四川省交通厅和厅运管局制定了配套激励政策,一是对市、州运管处二级平台给予资金补助;二是对按要求安装使用GPS的车辆按每车500元给予补助;三是对安装带摄像功能的超长客运车辆再给予每车1 000元的补助。目前,全省已补助到位资金909. 3万元。目前,共投人资金7 500余万元,其中省交通厅补助资金1 000万元。

截至2007年底,全省有近1. 8万辆营运车辆、6 000辆出租车安装使用了GPS动态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中营运客车1. 1万辆,危险品货运车辆5 000辆,其他货运车辆1 000辆,安装带摄像功能的客运车辆1 700辆,建立省、市(州)、企业(含客运站)三级GPS监控管理平台720个,40个一级客运站建立了GPS监控管理平台。近两年,四川省因车辆超速、超载和驾驶员疲劳驾驶所引发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由2004年的7起下降到2005年的2起、2006年的3起。

2云贵川三省推广应用GPS和行驶记录仪的经验

云南、贵州、四川等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规、标准和文件要求,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应用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三省都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实施方案,有力地推动了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应用工作。对于监控管理平台的运行,各地积极利用卫星等高科技设备进行GPS定位和数据的接收与传递,建立运输车辆、从业人员、企业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的车辆实施了有效的监控和管理。总结各地做法和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2. 1政府高度重视

目前,大部分省区市政府下发了相关文件,要求把GPS,汽车行驶记录仪推广应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同时明确规定了省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GPS,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实行综合监督,推动此项工作有序开展。交通部门负责GPS、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及监控的源头管理。公安部门在此基础上进行过程监管。信息产业部门负责把好产品质量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人。

2. 2制定法规和政策,依法推动,积极引导

一是为使推广应用工作有法可依,各地区加快了对安装和使用GPS,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立法进程。依据《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云南、贵州、四川等地制定下发了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对GPS,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如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安装和使用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的公布实施,对GPS,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二是为鼓励加快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推广应用工作,一些省市制定了激励政策,引导运输企业安装使用GPS。如四川等地按照安装数量向企业下拨补贴经费。同时,交通部门将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作为运输企业运营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三是制定行业规范,加强技术指导。如云南省下发了《云南道路运输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技术要求(试行)》和《云南省道路运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

2. 3部门紧密配合,协调共同推动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协力实施推广应用工作。如贵州省成立了由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办公室,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了各职能部门作用。

2. 4大力宣传,引导企业自觉应用

云南、贵州、四川等地通过大力宜传安装GPS,汽车行驶记录仪对提高运输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的作用,引导企业自觉应用。一是由组织召开运输车辆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推广应用会,向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介绍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作用,宣传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对提高企业的运营管理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意义;二是树立企业典型,突出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管理和预防事故的作用。通过大力的宣传,逐步实现了运输企业由“要我安装”到“我要安装”的转变。

3目前存在的问题

当前,全国各地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推广应用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但从整体来看,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应用还属于起步阶段,在推广应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点。

(1)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推广应用的法律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虽然对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作了规定,但是,目前国家还缺少对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管理方面的配套管理法规,对未安装和安装后不能保持其技术状况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应该如何处罚,缺少法律依据。特别是GPS的安装,目前除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有法规依据必须安装外,其他车辆尚没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安装GPS。

(2)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认识有待进一步统一。一些地区在推广应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过程中,各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对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安装认识还不一致,如要不要强制安装,在什么范围的车辆上安装,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还是安装GPS,安装什么型号的产品等问题有一些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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