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5 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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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历来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我国的正规金融体系是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但在改革开放后,这种制度供给已经不能满足私营企业和社会居民的制度需求,使得制度供求处于不均衡状态。我国的非正规金融正是以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为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结果。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制度经济学双层制度安排
1问题的提出
对我国的非正规金融产生与兴起的原因,已有的文献大都从以下两个方向展开:一条思路是沿着麦金农的非正规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观点进行拓展,如史晋川(1997)、张军(1998)等的研究;另一条思路是沿着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贷配给均衡的框架进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认为,信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是非正规金融产生和广泛的根本原因,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应当说,这两种观点都可以用来解释我国的非正规金融的起源问题,但他们都无法解释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后逐步壮大兴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产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国的金融抑制尤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银行信贷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不会因改革而有所改变;最后,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二重结构”的国家里,中央政府的强大控制力也不会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屡禁不止。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都没有很好的解释我国非正规金融的产生问题。
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制度安排可分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当制度供给主体,通过引入法律、法规、政令等手段加以实施。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滞后性。
后者是个人或个人团体在获利机会诱导下自发倡导实施的,多表现为私人间的契约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渐进改革进程中。次级制度安排大体上是对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弥补和修正,在某些范畴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离,从而导致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级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础性制度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作者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我国经济制度转轨过程,因正规金融制度供给滞后于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制度服务的需求,由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在正规金融制度边际进行非正式制度创新的结果。因此只有从我国的经济制度变迁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原因,正确把握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趋势。
2非正规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1制度环境变迁:非正规金融的产生的制度需求因素
分析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从逻辑上讲,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变化可能会使制度环境发生变迁,并导致利用现存的外部利润机会获利成为可能,那么与制度环境相关的制度安排就会处于非均衡状态,不得不做出一些调整或在其边界进行制度创新。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制度选择从功能上使得金融实际上成了政府财政的一部分。社会资金大都通过财政手段进行分配,银行的作用只是充当政府的“出纳”,金融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阶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货币化水平低,人们在解决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几乎没有多少货币剩余。因此,虽然我国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这种制度环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给与制度需求是相适应的,整个金融制度处于均衡状态,非正规金融根本没有任何的生存空间。
1979年以后,我国开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资源分配方式的不协调。我国的私营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对经济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但在金融资源分配方面,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首要任务,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暇顾及,个私企业从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变得十分困难。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当正规金融的进人变得更昂贵时,中小企业必然会寻找新的金融服务机会、形成相应的规则和约束并使之合理化,即从非正规金融部门筹集资金。
其次,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变。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经济资源上的绝对的控制权,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管制。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给方面长期居于垄断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许的任何制度创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将其他个人或团体排除在制度创新的空间之外。改革开放以后,政府逐渐放松了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将一部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私人部门,为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最后,经济运行的货币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开放后,收入的货币化分配逐渐取代了传统经济制度下的实物分配,我国居民在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积累了大量的剩余货币。为使其货币资产保值增值,社会居民或组织在运用其货币资产时要兼顾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非正规金融正好可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数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所有者受利益驱动而成为非正规金融的供给者或中介人,将小规模的短期储蓄集中起来,为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资金供给,促进货币或资本向投资转化,对正规金融产生“挤出”效应。
2.2正规金融制度变迁: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制度供给因素分析
虽然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变迁中成长起来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金融制度服务产生强烈的需求,但在我国,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只是正规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即它是由政府通过法令等手段进行的,政府在制度选择与制度变革中处于主动地位,是正规金融制度的决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体的地位不同,两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发点也不尽相同,对于作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来说,只要现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净效益不是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个,就会使其产生对新的制度服务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潜在供给,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而处于非均衡状态。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其制度变迁的供给虽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础之上,但所依据的不是制度的个别净效益,而是制度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中存在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差异,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因制度变迁的供给不足而导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这一点在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改革开放后,国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种金融资产的形式,经过银行完成由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原有的“大财政、小银行”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利用财政手段支持国有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使得国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变迁过程中必然要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通过国有金融系统对金融活动垄断,从居民储蓄中获得大量的资金剩余,为公有制经济发展筹集所需资金,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视政策,尽量少地满足其融资需求。由此可见,政府作为金融制度的供给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进行金融制度安排时并不一定以国民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必然会导致制度供给结构扭曲。即使政府能够克服以上影响,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以及设计、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场经济的经验,对变革的金融制度供给采取“摸着石头过河”方式逐步进行的,对正规金融制度的强制性变迁存在着认识和组织、发明或引进、菜单选择、启动时间等四重时滞,因此这种强制性的金融制度变迁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的需求。
在金融制度变迁中,即使政府放松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金融行业的经营特点也会造成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首先,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正规金融机构逐步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兼顾成为其经营目标。商业银行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对贷款行为进行规范,信贷标准日趋严格。而民营中小企业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比大企业要高得多。正规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群体自然会抑制其贷款冲动。另外,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时间急、频率高、额度小”的特点,正规金融部门贷款手续繁杂,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频率高、额度小”的资金需求也提高了银行提供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使得我国的银行信贷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据资料显示,在我国整非国有经济部门从国家银行系统中获得的贷款不足银行贷款的20%,有组织的银行系统中80%多的信贷都被分配给了国有经济部门。而在直接投融资中,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被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在股票发行中,有限的额度基本都被分配给国有企业,迄今为止,股票市场中,上市的民营企业不足10%,通过发行股票筹资的比重则更低。
3结语
总之,在我国经济制度发生巨大变革的社会背景下,制度环境的变迁不仅生产出对非正规金融有着强烈需求的中小企业,也生产出拥有大量货币剩余的私人部门和允许多样化权利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由于正规金融制度的供给不足,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意味着现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间,因而孕育着巨大的制度变迁收益。为了争取现有制度安排下不能获得的外部利润,他们必然会在现有制度的边际进行金融制度创新,导致我国非正规金融最终得以产生,发展和壮大。由此可见,我国的非正规金融具有内生性,因此对非正规金融不能采取简单的取缔态度,必须通过立法途径引导非正规金融合法化,正规化,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联系到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现实,政府更应当充分发挥非正规金融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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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5,(4).
关键词:农村;非正规金融;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供给不足,导致了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迅速发展和壮大,并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金融制度不规范
1.产权制度残缺与组织行为扭曲
仅以已被国家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例,虽然其形式多种多样,但其产权制度,无论是集体的还是个人的产权都是虚设的。由于产权主体缺位、产权不清、责任权利不明确,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运行实际上由政府控制,存在严重的行政干预问题。产权制度残缺是农村合作基金会最终关闭的最重要的祸根。
2.利率水平相对偏高
与正规金融的普遍低利率相比,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利率水平普遍偏高。这是因为相对于分散而总量不菲的民间融资需求,规模较小的民间信贷供给显然是杯水车薪,这就必然导致信贷供给的垄断,并进一步导致高利率的产生{同时,农村地区在地理位置、交通、信息方面的现实状况决定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处于彼此相分割的状态,资金、信息难以自由流动,从而无法通过竞争来降低利率,市场垄断程度进一步强化,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利率水平进一步提高且地区间差异很大。虽然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高利率是市场的产物,但若任其无管制地发展,常常会导致市场混乱并引发社会问题。
二、金融信用不规范
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一般基于共同的血缘、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融资双方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能相对有效地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这种狭小的信用圈只是农村非正规金融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选择,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资金缺口的持续增大,农村非正规金融必然会逐步向外拓展信用圈。信用圈的扩大会加重借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相当一部分信用活动不规范。
三、内部经营管理不规范
农村非正规金融业务的管理常常采用口头约定或者简单履约的方法。近几年,虽然农村非正规金融业务越来越多地开始采用书面形式,担保和抵押也逐步增加,但所占比例并不多,多数业务处理仍然延续原有的简单化模式。而且大部分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缺乏现代科学的管理方法,仅凭经验对借款人进行管理。由于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而且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以抵御风险,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极大。此外,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管理模式具有典型的家长制特征,其经营运作过分依赖于家长的经验和权威,不利于民主化、科学化管理的导入,在没有监督机制规范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整个组织经营不畅,甚至破产倒闭。
四、运行机制不规范
1.机构组织方式不规范
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多数没有办公场所、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未在工商部门注册。这种组织上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是节约成本的体现,是农村非正规金融针对农村金融业务成本高的一种灵活选择。但这也不利于存款人利益的保护和剩余资产的处理,因为一旦经营中出现问题,资不抵债,当事人常常选择逃跑的方式规避法律的制裁。
2.日常经营运行不规范
农村非正规金融日常经营运行的不规范集中体现在信贷业务操作的不规范上,具体表现为对每笔贷款缺乏贷前、贷中、贷后的严格审查,不知晓借款者的信誉,不能控制贷款的用途,信贷结构也不合理。这样,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多数的农村非正规金融会出现信贷经营问题,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和破产。
3.防范风险手段不规范
在信贷风险发生前,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一般采用提高利率水平,而不是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的方法规避风险;而在信贷风险发生后,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常常会采用暴力等非正常的方式私下解决纠纷,很少会求助政府的力量和法律。由于缺少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农村非正规金融经营的不规范通过量的积累实现质的蜕变,风险由隐性转变为显性,并进一步引发一系列的经济矛盾和社会问题。
五、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1.影响国家的产业政策
非正规金融的趋利性及贷款不问用途等特点使得其相配置资金时不考虑国家的产业政策,而是单纯以获利多少为目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效果大打折扣。
2.影响国家的利率政策
非正规金融的融资活动大都在资金紧张、资金需求迫切而正规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因此,其利率水平通常畸高不下,这就会影响中央银行对利率的调控效果。
3.影响国家的货币政策
在非正规金融的融资活动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的同时,由于非正规金融组织身份的“地下性”,又使得金融监管机构难以监测和控制其货币流量,这就必然会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
[论文摘要]本文从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背景和发展现状出发,对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了引导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背景
(一)正规金融供给不足
在我国农村地区,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是非正规金融蓬勃发展的外在原因。其中,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充分等问题普遍存在,资金供需缺口不断扩大。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并县以下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政策金融的作用,农村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农村信用社成了唯一能向农户提供资金借贷的正规金融机构。而农村信用社由于规模不大、不良贷款率高、亏损严重,为三农融资能力有限,远远无法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调查资料显示,2003年20842个样本户中,农户贷款总额为2947.92万元,其中银行、信用社贷款为769.16万元,仅占26.09%。
(二)非正规金融的优势
把中国农村社会称为乡土社会,即以族缘、地缘、血缘为基础形成的社会结构。非正规金融交易正是建立在族缘、地缘、血缘关系基础上,人们有着大致相同的生活体验,面临着大致相同的现实社会问题。他们相互熟悉,因而相互欺骗的概论极低,从而有效避免了正规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了贷款中的道德风险。
二、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发展规模
改革开放之初,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不明显。从1986年,非正规金融的规模开始超过正规金融的规模,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后,农村非正规金融更加活跃。
农业部农业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294个农户的常规调查表明,2000年农户贷款来源中,有68.4%来自私人借贷。2002年,这一比例上升到72.3%。从地区分布看,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户从非正规金融借贷的比重越高;从融资用途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非正规金融主要用于非生产方面,而东部较发达地区则主要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趋势特征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
1.公开化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政府对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打击措施比较严厉,处于萌芽期的非正规金融活动较为隐蔽,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盈利性质的非正规金融活动逐渐被人们接受。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开始认识到农村民间借贷对地方经济的积极作用,并逐渐放松对民间借贷的打压措施,使得农村非正规金融由隐蔽逐步转向一定程度的公开。
2.组织化
过去,农村非正规金融借贷的主体绝大多数是个人,现在一些村镇集体和企业也参与到非正规金融的借贷活动中。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借贷主体由传统的个人行为向组织结构发展。
3.规范化
以往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多以口头信用约定为主,符合人们文化水平较低的现实。现在,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加强,出现了以存单、债券、房地产等抵押、质押的情况。农村非正规金融交易活动逐步规范化。
三、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虽然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和促进金融机构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自身内在缺陷的存在,使得它存在诸多问题。
(一)规模和范围上存在劣势
农村非正规金融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这导致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的劣势。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活动范围和规模上的劣势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范围和规模的狭小使得小范围内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其次,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范围狭小,资金的转移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不利于资金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有效配置,造成了效率的损失;再次,金融是一个特别追求规模效益的行业,然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进行分摊。
(二)内部经营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制度不规范,内部经营管理较为混乱,大部分非正规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同时,由于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以抵御风险,经营风险较大。
(三)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贷活动,交易方式相对简单,借款手续不规范,极易引起债权债务纠纷和集资欺诈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引起暴力犯罪。在欠债不还的情况下,不少债权人通过暴力收回借款,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四)不利于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
农村非正规金融分流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能力,从而削弱了正规金融贷款的能力,进而影响金融的宏观调控效果。一些不符合农村经济宏观政策的项目由非正规金融为其融资,结果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引导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地位
从经济学角度看,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由于正规金融供给不足造成的,我们可以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发展空间,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此外,应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使早已利率市场化的非正规融不再有违法之嫌。
(二)实施分类监管
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我们应采取分清类别、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其进行分类监管。一些运作相对规范,资本实力较强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应加以引导和发展,条件成熟时可将其改组为正规金融机构,逐步纳入国家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中,加强监管,避免因其金融供给不规范而诱发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冲击。
那些暂不具备转化为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规金融,政府应加强监管,鼓励其向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其中对经济生活有害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则要坚决取缔。如地下经济活动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活动,进行洗钱活动的地下钱庄和地下外汇兑付店等。
(三)完善相关法规
为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国家可以针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形式制定相关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等交易规则,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完善相关法规并不是将农村非正规金融全部纳入政府监管范围,而是给其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减少它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
[1]周丽莉: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金融与经济,2006(9):79-80
[2]卓凯:非正规金融契约治理的微观理论[J]财经研究,2006(8):112-113
关键词:黑龙江 非正规金融 现状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9-184-02
一、非正规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作为一种满足资本需求的体制,它也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增长。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在资金需求上既不能实现自融资金,也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得到满足,而非正规金融作为市场化需求的产物,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需求的过程中直接促进了经济的增长。目前,从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来看,其资金的获得还是通过自筹的方式,而在自筹资金当中又有相当大的比重是通过非正规金融获得。
二、黑龙江省非正规金融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的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形式可谓多种多样,其中以农村大量闲置资本发展产生的农村民间借贷作为主体,同时还有个人信贷公司和合伙投资理财等多种组织方式并行发展。
2013年第三季度开始,我国银行业出现了贷款回收困难,使银行业造成了钱荒现象,进而提高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放贷的标准。这就造成了民营中小企业通过正规融资渠道借贷困难重重,不得已转向民间借贷筹集资金。因此,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起步较晚,在机构建设、法规制度等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方面。黑龙江省内的非正规金融相较国内发达地区,在发展规模和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方面的差距依然很大,非正规金融机构通常是完成注册后立即开展业务,不重视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另外,由于工商部门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对非正规金融的监管有漏洞,造成近年来的非正规金融纠纷逐年递增。另外,非正规金融往往因为无抵押品或抵押品资不抵债造成机构的资金回笼困难。相比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过高的融资成本经常使中小企业在规定的还贷日期一拖再拖,这样的行为破坏了彼此之间的信任,因此,黑龙江省内的非正规金融发展现状可谓喜忧参半。
三、完善黑龙江省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培育多层次的民间直接融资市场
根据黑龙江省地区中小企业分布广、所属行业差距大的情况,可以考虑建立涉及债权、理财、基金等多渠道、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灵活、便捷、畅通的融资渠道可以为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为了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非正规金融投资渠道窄的问题,可以借鉴西方市场经济体系较为完善的成功经验,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建立非正规金融与网络技术的结合也是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赋予非正规金融合法的竞争地位
给予非正规金融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并允许非正规金融资本参与到融资市场竞争中来,这样既可以减少因其躲避管制而发生的成本,也可以减少不法分子利用其形式破坏社会法制和道德环境所带来的危害。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民营经济不仅仅包括农业、工商业等实体性产业,也应该包含银行、保险等金融产业。而且,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社会分工、专业化程度的加深,包括金融要素市场在内的商品市场必将进一步细化,那么仅依靠正规金融机构和跨国外资金融机构并不能满足各种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因此,在客观上需要不同性质和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所以,省内应该针对非正规金融的特征,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引导和规范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
金融业是个高风险的行业,承认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法性、鼓励非正规金融金融市场不等于无限制地任何非正规资本都能进入金融市场。首先,应该在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之下,实现非正规金融的整合,提升整个非正规金融行业的质量。如果能够给非正规金融提供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提高其合法地位,规范行业的发展,就可以让非正规金融的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使其在规范的道路上逐渐壮大。另外,对非正规金融业要有^别的对待,对合理合法的非正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励,对合理但不合法的给予法律上的帮助和引导,而对既不合理、不合法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就要严厉打击。加强非正规金融的信用体系的建设可以帮助非正规金融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进而帮助中小企业减轻借贷压力。
从黑龙江省目前情况来看,可以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存量和增量两方面上着手改善其生存现状。存量方面的具体措施,可以给予非正规金融机构更多的合法地位,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鼓励这些机构之间的并购、重组,促进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优化。同时鼓励地方性商业银行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兼并和收购。增量方面,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审核力度,制定严格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准入制度,对申请人的注册资金、产权结构、股东人数等进行筛选。同时,对退出机制也要进行控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另一方面,允许非正规金融参与地方性或区域性的商业金融机构的投资或参股,这样就可以通过个人理财投资或产业投资的方式将民间过剩资本,或非正规金融机构资本转化为直接投资。
(三)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融资关系很大程度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而民营中小企业的信用度低、倒闭率高已成为普遍现象,信用低会增加贷款活动的风险,一方面导致金融机构借贷给中小企业的意愿越来越低,不愿意将资本投入到高风险市场;另一方面也加剧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加强非正规金融市场的信用建设,建立制度的同时培养信用意识,改善非正规金融的生存土壤,为非正规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信用的建设需要从理念和制度两个方面出发,一方面提高借贷双方的诚信理念,节约市场资源,促进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这是非正规金融进入正规融资体系和使金融机构降低风险的重要保障。
(四)完善民间金融监管机制
除了诚信系统的建立,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更多的是依赖一套完整的金融监管制度,来保障非正规金融在市场上的进入和退出。首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且为了保证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必须强制执行,根据金融机构不同的经营状况确定不同的存款赔付率;其次,为解决中小企业起步晚、规模小、融资难,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问题,同时也为了避免中小企业带来的坏账风险,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贷款担保制度;再次,为了保障非正规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有必要建立一套破产清算制度为了便于政府监管部门对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约束,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建立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相适应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对其制度进行审查,确保分线监督机制的有效性;第二,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披露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信息,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减少风险的发生;第三,建立非正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设计一套合理、可行的风险预报指标,这样就能使监管部门及时掌握风险系数并做到有效化解;最后,建立非正规金融分线处置机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通过并购、收购、撤销营业执照、依法破产清算等途径对风险较大或已经存在诸多问题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处置,强制其退出金融市场。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一般项目(14B071)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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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农村广泛存在非正规金融现象,对非正规金融的演进以及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机制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探寻农村正规金融的制度缺失与非正规金融具有的经济效应、制度效应入手,运用制度变迁理论深入分析了非正规金融的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机制,并指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应是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合。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是从两个层面上展开的,一是以政府推动为主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演进;二是以农民为主的自下而上的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政府推动的一系列体制机制转变大体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范畴,以农民为主的群众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大体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范畴。
中国农村各个领域的改革大都从市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开始,逐渐过渡到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逐渐兴起,并演变成农村金融市场的普遍现象。非正规金融是一种因未得到现有金融政策和法律支撑而游离于现有金融体制和制度安排之外的具有强烈的市场化、自由化、隐形化色彩的体制外金融活动。据陈锡文(2004)研究,中国2.4亿户农民家庭中,大约只有15%左右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5%左右的农户要获得贷款基本上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温铁军(2001)对我国东中西15个省24个县41个村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95%。
国内外对非正规金融制度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研究不多,且大都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出发,忽视了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兴起主要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缺失引致了农村金融缺口,而越演越烈的金融缺口则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非正规金融从它“诞生”之日起一直发挥着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增加农村福利等重要功能。但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对立,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与制度供给,即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以及所引发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二、制度变迁相关理论研究
拉坦和速水是最早系统论证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家,“对制度变迁需求的转变是由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的;对制度变迁供给的转变是由社会科学知识及法律、商业、社会服务和计划领域的进步所引致的”。林毅夫在总结以往经济学家观点的基础上,把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
强大的制度需求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源泉。影响制度变迁的需求因素提供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而影响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降低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成本,二者共同促成了旧制度向新制度转变。从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看,在诱致性变迁中,制度需求是主导性的,而制度供给是适应需求而提供的。在制度不均衡的条件下,经济主体发现潜在利益并采取行动,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组织并努力创造条件以降低制度变迁成本,进而使得适当的制度能被供给出来。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非都是自动完成的,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它需要人们之间进行自愿的联合行动来完成,但集体行动常常面临高成本壁垒,为此制度供给可能不足。为提高制度供给水平,需要引入政治资源,“由技术与制度创新所形成的新收入流提供了利用政治资源来分割收益的激励。” 也就是说诱致性制度变迁有时不仅不排除政治力量的参与,反而需要政治力量来促成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能提供市场经济运行的所有制度供给,诸如市场经济的法律建设,宏观经济调控、教育、交通等社会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体系、明确界定的产权体系等,没有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将导致某些制度安排畸形发展,最后影响经济的发展。
诱致性制度变迁到一定程度可能向强制性变迁转化。诱致性制度变迁不断推进将促使政府采取新的制度安排,打破利益格局的平衡。诱致性制度变迁能形成市场绩效,为政府提供试点式经验;当诱致性制度变迁形成的制度安排成为全社会主流制度安排时,社会的制度构架会发生质的变化,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推进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制度安排,为实现新的制度均衡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三、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制度性缺失
(一)政策性金融功能严重弱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本应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但从目前情况看,一方面,其主要业务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进步等方面功能严重缺位;另一方面,农业银行了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如扶贫贷款与政府贴息贷款等,导致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严重下滑,支农功能不足;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长期以来资金拨付有限,且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时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筹资成本上升,制约了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政策性金融功能的严重弱化,制约了政策性金融资金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二)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贷收缩
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照“经济、高效、精简、合理”的原则,对农村经营网点进行大规模撤并,如1999—2001年宁夏共撤并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和营业网点158个,其中县以下占93%。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而剩下的营业网点大多把有限的贷款资金发放给大型基础设施、国债配套资金和生态建设等国有大型项目,而对急需资金的农业生产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却全面紧缩。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中居主导地位的中国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以获取足够的资金来源及高额回报,使得农村金融市场本来就很少的国有资本变得更为稀缺。
(三)农村信用社垄断性供给的弊端
在国有商业银行功能严重缺位的状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事实上已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中介,在不少贫困地区甚至是惟一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范围非常有限,经营的自负盈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倾向,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贷款的农户难以得到金融支持。2002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19469亿元,各项贷款14117亿元,两者差5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1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1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3000亿元(夏斌,2003)。同时,农信社长期以来产权主体不明晰,历史包袱沉重,员工素质不高,电子化建设水平低,结算手段落后,服务品种单一,独自面对庞大的农村市场需求,其规模与实力显得十分弱小。
(四)农村邮政储蓄机构,本应在农村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其严重的制度缺陷无法有效承担支农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业务单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二是通过吸收存款的方式,把大量的农村剩余资金 “倒流”到城市,加大了农村金融缺口,加剧了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
四、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与制度效应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
农村经济主体的微观活动及其融资行为具有分散化、规模小、周期长、监控难、风险大等特点,农业的回报率低,正规金融的利润最大化与农业发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加之农村人口相对贫困,储蓄不足,大规模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缺乏存在的基础,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经营往往无利可图,因此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即金融缺口最容易发生在农村地区。巨大的金融缺口为非正规金融的成长、壮大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盈利机会。在市场期望和需求催生下,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农村民间金融及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崛起,有效地填补了我国农村巨大的金融缺口,为农村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基于实地调查的研究发现,中国的私营企业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一直主要依靠非正规金融(或者经济学家所称的路边交易市场,Curb market)融资。
非正规金融推动农村经济增长、增加社会福利的绩效也得到了实证研究。高艳(2007)实证研究发现,1986—2003年,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正向关系。从促进农民年增收的效率来看,非正规金融要高于正规金融。根据史晋川(2001)的考察,在官方制度下,我国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0%,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非国有部门的经济增长贡献率约为60%,其贷款却只占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不到20%,这表明我国正规金融制度严重不适应现有的经济基础,而非正规金融制度却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度效应
非正规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非正规金融是社会成员间利用我国乡村的各种习俗、惯例或血缘关系,达成的广泛的非正规合约,这一合约是建立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长期行为合约、隐含合约的继承上,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由于地缘、人缘和血缘、业缘等原因,非正规金融具有交易各方的信息成本优势,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具有很强的甄别能力,能有效避免或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违约行为;农村民间融资无繁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集所需资金。非正规金融由于一般不需要对供给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其融资成本低廉。
非正规金融制度与农村现有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促进了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的变革。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正规金融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农村民间金融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农村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非正规金融所反映出来的机制优势、信息优势、成本优势、速度优势能大大提升这种制度安排与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优势和市场竞争能力,从而给正规金融组织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迫使政府、正规金融组织对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重新思考。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及政府如对其进行规范、引导,这将对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非正规金融的形成、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非正规金融对违约者是一种硬预算约束,违约者的违约不仅会遭受舆论谴责、社会排斥、群体惩罚,还有可能遭受暴力伤害,这大大降低了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Aleem(1993)估计,在他研究的大多数案例中,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一般要低于正规金融5%左右。非正规金融在契约执行与治理上具有独特的制度安排,相对于正规金融契约改善了农村经济主体遵守合约、提升信用水平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从而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
(一)非正规金融的产生与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
我国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我国促进农村乡镇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政策,农村金融制度所依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促使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与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而农村正规金融却存在业务相对萎缩,经营不善和农民贷款困难等问题,正规金融供给的制度性和功能性缺失已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农村金融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和谐产生了获利机会,这种获利机会为非正规金融的形成(一种适应农村经济新形势的制度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一直蕴含着经济体系内在的非均衡性,这种非均衡性主要体现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和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垄断式控制,导致长期存在且越演越烈的“金融二元结构”, 这表现在私人部门经济面临的融资约束、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低效率等诸多方面。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不均衡性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型的制度安排)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它是非均衡的长期发展而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自发“矫正”,从而逐渐孕育出另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对现有农村金融制度集合的补充和完善。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过程是一个典型的市场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但我国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的合理变迁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引导,它具有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相互交织的特征。
(二)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既包括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又包括对原有金融制度集合进行变革。从制度变迁的动力和机制的角度看,非正规金融是作为正规金融制度的“边际”而存在的,部分非正规金融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正规金融制度演变。因此,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即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会对现有的正规金融造成强烈冲击,从而引发政府对农村现有金融制度进行有效变革(强制性制度变迁)。而这种对现有金融制度变革本身就是对非正规金融进行批判、继承的过程,即把非正规金融逐渐纳入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的过程。同时,强制性制度创新可以克服正式制度在诱致性制度创新(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中,因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而产生的制度供给不足。同时,政府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政治统治基础情况对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方式也会有很大影响。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也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法律供给,政府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演进提供合法化的制度平台,也有利于其正规化、规范化的发展。
总之,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产生了农村非正规金融,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能推动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逐渐融入农村金融体系与金融制度变革。其发展逻辑是,农村金融制度的非平衡性,即农村金融的“二元结构”促使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促进了经济发展及其农村金融制度运行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而推动了政府主导的金融制度变革。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一个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基础演变引发国家对金融制度重新思考的过程。
六、结论
我国农村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的广泛的非正规金融,从制度变迁来看,它是一种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于现有的农村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与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这对矛盾激化的必然产物。但是,中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以及农村金融发展绝对离不开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它需要政府对农村金融制度进行重新思考。一方面,政府应该对现有的正规金融制度进行重新设计以解决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对非正规金融的态度不应该是“默许”,也不是“放任自由”,更不是“压制”,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非正规金融进行规范、引导,赋予其合法地位,从而促使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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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宏观的金融环境决定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较少,获得资金困难,因此中小企业对非正规金融行为有较大需求。相对于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具有许多优势,但其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问题。发挥优势,防范负面效应,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是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方向。
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借助非正规金融途径缓解融资困境的现象。非正规金融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违约率比正规金融部门低,其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也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以外,不受法定体系的约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二、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金融被视为中小企业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也已存在很长时间,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融资交易成本可以从资金的财务成本和资金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非正规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常常选择民间借贷。
(2)社会风险低
不同于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基本都是个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对称性
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发生借贷前,资金提供者就对借款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发生借贷后,资金提供者也可以通过非常亲密的渠道,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是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拥有的。虽然民间金融机构也和商业银行一样,与融资对象很少存在私人关系,但是与之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获得信息,所以,非正规金融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
央行要求,民间资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内波动,这使非正规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据风险收益相对应原则来定价,这种资金价格是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它们的资金价格相对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会过高,因为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着多方面的竞争:①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市场,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资金需求者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转向正规金融市场。②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些机构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垄断民间金融市场,所以不能提出过高利率。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虽然一般是信用贷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关系,借款者如果选择欺诈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将损害私人关系和招致舆论的谴责,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潜在的还贷义务,即存在一种隐性担保,这促使资金需求者更加谨慎地运用资金。相对于商业银行,这些资金供应方会更加积极地追讨负债,甚至出现违法讨债行为,从而导致资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约束。另外,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与同样具有地域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长期关系,促使它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和积极还贷,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获得融资的最大障碍。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7)具有示范效应
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能够抑制双方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使违规者因受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越高,从而借款者就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其相对于高度组织化的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这些独特优势是民间金融这一古老的融资渠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三、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在肯定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1)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进行;其次,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再次,从总体上看,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贷产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容易产生敲诈、违约行为。
(2)非正规金融的负面效应
非正规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因此,应该对非正规金融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正面作用。
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是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所独具的与中小企业天然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正规融不应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而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使其在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非正规金融行为
非正规金融交易通常运作很不规范,一般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如果对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相当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监控体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银行,他们之所以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国家必要的监控下才能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在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正当保护的同时,对其违法、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和惩罚,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3)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向中小商业银行转化。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因此,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2】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5(7)
【论文摘要】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已形成巨大的力量,但由于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市场化程度低等缺陷,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是一种必然,它将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对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问题,国内理论界大致形成两大思路,一种是坚持政府主导,充分运用现有农村金融的组织体系、存量规模,对之进行必要整合与功能创新,使之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农村经济结构,充分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与农村经济体系当中双重主力作用;另一种观点是要注重发挥“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过程中的作用,由于非正规金融与农业、农村、农民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其制度安排及其形式更为农户所乐意接受,这种金融活动更容易嵌入农村经济的各个层面与过程当中,从而形成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后由农村金融活动的主体——农民来决定最终选择什么样的金融上层建筑。
整体上看,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占据主流地位。从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农村金融改革过程来看,实际上也体现的是第一种观点的思路。通过前面的分析得知,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选择第一种思路具有客观必然性,这不仅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整体布局的要求,也是充分发挥金融功能,促使小农经济走向开放,与社会化大生产相互交融的要求。诚然,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目前东南沿海一代的民间经济能够在全国率先走过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昔日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是做出了贡献的。然而,相对于存量巨大、覆盖面广泛的正规金融而言,非正规金融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因而,重视非正规金融在创新当中的作用不能等同于非正规金融取代正规金融的作用。
因此,如何发挥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的效率,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就成为问题的一个关键。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市场化程度很低,而且资本高度稀缺,若采取类似于城市经济当中“国有股减持”方式将政府对农村金融产权控制力度削弱或取消,放手由市场调节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与需求,其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因此,在政府主导框架之内,通过制度供给的方式激励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创新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当中,政府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要不断弱化千百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当中业已形成的“超稳态”的小农经济结构而不是保留它或者固化它。这也是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而难点在于,如何保证政府主导创新过程的充分理性,如何克服政府主导创新决策成本过大的问题。在我国二重结构(1996)的社会制度之下,社会的运行过程直接体现为“官”与“民”的对立。这种社会结构的优势在于政府的意图能够迅速地传递到社会下层。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运作特征体现为,一旦某个问题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该问题就会立刻进入“解决”的程序当中。然而,这种社会结构的效率要依托于一个全能型的政府以及政府必须事事过问,一旦对某件事情“关注”不够,就会导致制度安排严重滞后,同理,政府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掌握信息不够全面,其决策也会造成制度供给的扭曲。目前,我国正在实施过程当中的有关农村金融改革的措施就正在面临这一问题困扰。
关键词: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变迁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2-0023-04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是从两个层面上展开的,一是以政府推动为主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演进;二是以农民为主的自下而上的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政府推动的一系列体制机制转变大体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范畴,以农民为主的群众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大体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范畴。
中国农村各个领域的改革大都从市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开始,逐渐过渡到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逐渐兴起,并演变成农村金融市场的普遍现象。非正规金融是一种因未得到现有金融政策和法律支撑而游离于现有金融体制和制度安排之外的具有强烈的市场化、自由化、隐形化色彩的体制外金融活动。据陈锡文(2004)研究,中国2.4亿户农民家庭中,大约只有15%左右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5%左右的农户要获得贷款基本上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温铁军(2001)对我国东中西15个省24个县41个村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95%。
国内外对非正规金融制度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研究不多,且大都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出发,忽视了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兴起主要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缺失引致了农村金融缺口,而越演越烈的金融缺口则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非正规金融从它“诞生”之日起一直发挥着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增加农村福利等重要功能。但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对立,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与制度供给,即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以及所引发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二、制度变迁相关理论研究
拉坦和速水是最早系统论证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家,“对制度变迁需求的转变是由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的;对制度变迁供给的转变是由社会科学知识及法律、商业、社会服务和计划领域的进步所引致的”。林毅夫在总结以往经济学家观点的基础上,把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
强大的制度需求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源泉。影响制度变迁的需求因素提供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而影响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降低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成本,二者共同促成了旧制度向新制度转变。从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看,在诱致性变迁中,制度需求是主导性的,而制度供给是适应需求而提供的。在制度不均衡的条件下,经济主体发现潜在利益并采取行动,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组织并努力创造条件以降低制度变迁成本,进而使得适当的制度能被供给出来。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非都是自动完成的,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它需要人们之间进行自愿的联合行动来完成,但集体行动常常面临高成本壁垒,为此制度供给可能不足。为提高制度供给水平,需要引入政治资源,“由技术与制度创新所形成的新收入流提供了利用政治资源来分割收益的激励。” 也就是说诱致性制度变迁有时不仅不排除政治力量的参与,反而需要政治力量来促成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能提供市场经济运行的所有制度供给,诸如市场经济的法律建设,宏观经济调控、教育、交通等社会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体系、明确界定的产权体系等,没有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将导致某些制度安排畸形发展,最后影响经济的发展。
诱致性制度变迁到一定程度可能向强制性变迁转化。诱致性制度变迁不断推进将促使政府采取新的制度安排,打破利益格局的平衡。诱致性制度变迁能形成市场绩效,为政府提供试点式经验;当诱致性制度变迁形成的制度安排成为全社会主流制度安排时,社会的制度构架会发生质的变化,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推进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制度安排,为实现新的制度均衡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三、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制度性缺失
(一)政策性金融功能严重弱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本应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但从目前情况看,一方面,其主要业务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进步等方面功能严重缺位;另一方面,农业银行了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如扶贫贷款与政府贴息贷款等,导致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严重下滑,支农功能不足;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长期以来资金拨付有限,且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时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筹资成本上升,制约了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政策性金融功能的严重弱化,制约了政策性金融资金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二)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贷收缩
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照“经济、高效、精简、合理”的原则,对农村经营网点进行大规模撤并,如1999―2001年宁夏共撤并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和营业网点158个,其中县以下占93%。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而剩下的营业网点大多把有限的贷款资金发放给大型基础设施、国债配套资金和生态建设等国有大型项目,而对急需资金的农业生产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却全面紧缩。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中居主导地位的中国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以获取足够的资金来源及高额回报,使得农村金融市场本来就很少的国有资本变得更为稀缺。
(三)农村信用社垄断性供给的弊端
在国有商业银行功能严重缺位的状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事实上已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中介,在不少贫困地区甚至是惟一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范围非常有限,经营的自负盈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倾向,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贷款的农户难以得到金融支持。2002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19469亿元,各项贷款14117亿元,两者差5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1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1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3000亿元(夏斌,2003)。同时,农信社长期以来产权主体不明晰,历史包袱沉重,员工素质不高,电子化建设水平低,结算手段落后,服务品种单一,独自面对庞大的农村市场需求,其规模与实力显得十分弱小。
(四)农村邮政储蓄机构,本应在农村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其严重的制度缺陷无法有效承担支农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业务单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二是通过吸收存款的方式,把大量的农村剩余资金 “倒流”到城市,加大了农村金融缺口,加剧了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
四、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与制度效应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
农村经济主体的微观活动及其融资行为具有分散化、规模小、周期长、监控难、风险大等特点,农业的回报率低,正规金融的利润最大化与农业发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加之农村人口相对贫困,储蓄不足,大规模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缺乏存在的基础,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经营往往无利可图,因此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即金融缺口最容易发生在农村地区。巨大的金融缺口为非正规金融的成长、壮大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盈利机会。在市场期望和需求催生下,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农村民间金融及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崛起,有效地填补了我国农村巨大的金融缺口,为农村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基于实地调查的研究发现,中国的私营企业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一直主要依靠非正规金融(或者经济学家所称的路边交易市场,Curb market)融资。
非正规金融推动农村经济增长、增加社会福利的绩效也得到了实证研究。高艳(2007)实证研究发现,1986―2003年,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正向关系。从促进农民年增收的效率来看,非正规金融要高于正规金融。根据史晋川(2001)的考察,在官方制度下,我国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0%,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非国有部门的经济增长贡献率约为60%,其贷款却只占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不到20%,这表明我国正规金融制度严重不适应现有的经济基础,而非正规金融制度却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度效应
非正规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非正规金融是社会成员间利用我国乡村的各种习俗、惯例或血缘关系,达成的广泛的非正规合约,这一合约是建立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长期行为合约、隐含合约的继承上,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由于地缘、人缘和血缘、业缘等原因,非正规金融具有交易各方的信息成本优势,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具有很强的甄别能力,能有效避免或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违约行为;农村民间融资无繁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集所需资金。非正规金融由于一般不需要对供给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其融资成本低廉。
非正规金融制度与农村现有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促进了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的变革。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正规金融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农村民间金融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农村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非正规金融所反映出来的机制优势、信息优势、成本优势、速度优势能大大提升这种制度安排与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优势和市场竞争能力,从而给正规金融组织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迫使政府、正规金融组织对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重新思考。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及政府如对其进行规范、引导,这将对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非正规金融的形成、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非正规金融对违约者是一种硬预算约束,违约者的违约不仅会遭受舆论谴责、社会排斥、群体惩罚,还有可能遭受暴力伤害,这大大降低了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Aleem(1993)估计,在他研究的大多数案例中,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一般要低于正规金融5%左右。非正规金融在契约执行与治理上具有独特的制度安排,相对于正规金融契约改善了农村经济主体遵守合约、提升信用水平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从而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
(一)非正规金融的产生与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
我国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我国促进农村乡镇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政策,农村金融制度所依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促使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与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而农村正规金融却存在业务相对萎缩,经营不善和农民贷款困难等问题,正规金融供给的制度性和功能性缺失已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农村金融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和谐产生了获利机会,这种获利机会为非正规金融的形成(一种适应农村经济新形势的制度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一直蕴含着经济体系内在的非均衡性,这种非均衡性主要体现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和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垄断式控制,导致长期存在且越演越烈的“金融二元结构”, 这表现在私人部门经济面临的融资约束、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低效率等诸多方面。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不均衡性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型的制度安排)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它是非均衡的长期发展而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自发“矫正”,从而逐渐孕育出另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对现有农村金融制度集合的补充和完善。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过程是一个典型的市场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但我国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的合理变迁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引导,它具有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相互交织的特征。
(二)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既包括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又包括对原有金融制度集合进行变革。从制度变迁的动力和机制的角度看,非正规金融是作为正规金融制度的“边际”而存在的,部分非正规金融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正规金融制度演变。因此,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即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会对现有的正规金融造成强烈冲击,从而引发政府对农村现有金融制度进行有效变革(强制性制度变迁)。而这种对现有金融制度变革本身就是对非正规金融进行批判、继承的过程,即把非正规金融逐渐纳入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的过程。同时,强制性制度创新可以克服正式制度在诱致性制度创新(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中,因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而产生的制度供给不足。同时,政府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政治统治基础情况对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方式也会有很大影响。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也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法律供给,政府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演进提供合法化的制度平台,也有利于其正规化、规范化的发展。
总之,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产生了农村非正规金融,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能推动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逐渐融入农村金融体系与金融制度变革。其发展逻辑是,农村金融制度的非平衡性,即农村金融的“二元结构”促使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促进了经济发展及其农村金融制度运行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而推动了政府主导的金融制度变革。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一个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基础演变引发国家对金融制度重新思考的过程。
六、结论
我国农村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的广泛的非正规金融,从制度变迁来看,它是一种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于现有的农村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与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这对矛盾激化的必然产物。但是,中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以及农村金融发展绝对离不开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它需要政府对农村金融制度进行重新思考。一方面,政府应该对现有的正规金融制度进行重新设计以解决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对非正规金融的态度不应该是“默许”,也不是“放任自由”,更不是“压制”,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非正规金融进行规范、引导,赋予其合法地位,从而促使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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