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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发言稿8篇

时间:2022-10-21 09: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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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发言稿

篇1

一、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现状分析

1、行政执法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但运行中不尽人意。首先,行政执法的机构是健全的。从调查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8个部门23个单位的情况看,其机构设置都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县委、县政府和编制部门审定批准的,机构执法监督职能得到了进一步调整和强化。其次,行政执法制度完善,无论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还是地方法规的明文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时都有严格可行的制度配套。严格规定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对象、执法程序、执法范畴、执法职能、收费管理等,在增创县域经济开放、体制、产业和环境新优势发展过程中,这些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一是机构运行效率有待提高。在职人数超过定编人数,有人浮于事的现象。二是执法款额弹性太大,并且有时个人可以决定款额的多少,这容易导致执法中的腐败现象产生。三是经费不足。基础设施薄弱,办公环境较差。

2、行政执法队伍责任感和事业心都较强,但整体综合素质偏低。行政执法队伍由于长期接受法纪法规教育,长期受到神圣的使命感教育,行政执法队伍中的绝大部分同志都有很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他们能以区域经济发展为重任,吃苦耐劳,勤勤恳恳地忘我工作,有时甚至被人误解或是受到人身和人格侮辱,仍然坚守岗位,秉公执法。当然,以新的时代要求,行政执法队伍仅仅只有责任感和事业心强是不够的,它还必须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精湛的业务水平。从所调查的这些行政执法单位队伍的整体素质看,是不能很好地适应时展需要的。一是机构人员超编严重。调查的23个行政执法机构中,共核定编制299人,在职人数460人,超编161人。二是队伍结构不尽理想。被调查单位共有干部155人,占总人数的33.7%;工人305人,占总人数的66.3%。三是行政执法水平有待提高。从学历看,大专学历以上的254人,占总人数的55.22%;高中学历以下的206人,占总人数的44.78%。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但因行政执法人员由于事情多,任务重,尤其是少数人平时疏于学习,政策和依法行政水平都不够高。

3、行政执法范围较广,职能较全,但受到利益驱动影响。行政执法事业经过多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其执法范围和行政职能都比较完善,即便是地方法规规定的某些执法范围和职能,也十分慎重地经过了人大和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审定,这无疑给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尽管各部门的执法范围和职能都由上级及编制部门圈定,但由于部门利益驱动,在实际运作中,职能交叉、关系不顺的现象依然存在。利益大、好处多的职能就争着干;利益少、尽责任的职能就推诿或少干。究其根源在于争夺行政执法权力和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

篇2

就笔者近年来的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实践来看,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标准和条件(即何种行政执法案件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还不够完善和明确。

当前,涉及质监行政执法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案件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诈骗案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及非法经营案件等。根据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基本上还比较清楚,或者说质监部门对此还有所了解。但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则极为复杂,目前质监部门对此的了解和掌握还远有差距。而长期以来由于打假的呼声持续高涨、打假的力度不断加强,涉及犯罪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假冒注册商标等行为因易于辨别、判断且公愤极大而被违法犯罪分子所摒弃或转入更为隐蔽的状态,所以此类行为在当前质监行政执法实践中的查处比例渐趋下降。

而由于国家“从源头抓质量”指导思想的确立和相应措施的实施,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农资、建材等产品的经营活动必须首先获得相关资质认可(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方能从事,所以对这些领域的质监行政执法重点就是审验生产、销售者的相关资质或其经营的产品的相关资质,即审验其是否获取了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证照,而并不需要对相关产品的内在质量情况作进一步的判定,实际上大多产品的内在质量并非存在问题,关键是未获得国家的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相关手续。正是上述原因的存在,质监行政执法所查处的无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案件在确定是否属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范围时就产生了标准和条件较为复杂而无法明确的问题。因为,与之相连的可能是非法经营罪,但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极为复杂,就目前质监部门的判断能力来讲对此还无法予以明确。所以,亟需对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标准和条件予以完善和明确。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还不能适应及时准确判断所办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形势要求。

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是否给予某种行为以刑事处罚是极为严肃、极为专业的法律工作,需要包含法律素质在内的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胜任。而目前,质监行政执法人员大多非法律专业出身,且素质参差不齐,加之长期从事质监某一类型的单一的执法工作致使知识面窄、思维模式定型,要求其及时准确地判断所办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显然是力不能及的。具体办案的执法人员如此,作为是否移送的审批人,有关负责人也存在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当然,由于缺乏对刑事司法工作的了解和相应的实践经历,具体办案的质监行政执法人员也无法全面、准确落实符合刑事司法要求的有关调查取证工作,从而可能使在真正面临移送案件时因能力问题而丧失追诉最佳时机的顾虑无法消除。所以,移送诸多环节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显然制约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效开展,而这当中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是最为关键的制约因素。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还缺乏明确有效的的工作机制。

从先前的质监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实践看,大多情况下,质监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遇到极大阻力时应请求公安部门予以协助配合,或遇到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时,双方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而检察机关则往往是以查办贪污贿赂案为目标主动突击检察,指导帮助行政执法机关提高移送案件的判断鉴别能力和水平的服务性工作则极为薄弱,甚至缺失。至于法院,在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时才可能与行政执法机关发生联系,平时基本上没有太多的业务往来。总之,可以说,目前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有关业务工作的往来上是少量的、即时性的,相互间的工作联系机制是松散的、不稳定的、模糊的。就具体细节而言,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有涉嫌移送案件时,向刑事司法机关的哪一具体部门予以移送,移送案件最终审核结果又如何予以反馈等问题不一定行政执法机关就十分清楚明白,刑事司法机关也未必就此类问题向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告之。所以,工作联系机制方面的缺陷也是制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因素。

几点意见和建议

针对上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刑事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在这方面,主要是加强《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教育,使其强化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会发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和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执法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制权威必然要求的认识。同时,也进一步明确移送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程序等涉及具体操作的有关知识,从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工作。

(二)刑事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有关移送业务工作的培训指导。在这方面,主要是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条件以及移送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等有关内容予以培训指导。因为,不论是从业务工作范围、业务知识和技能,还是从实践经验等诸多方面来讲,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核、认定等工作,行政执法机关都远远无法与刑事司法机关相媲美。所以,这是做好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篇3

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重点是行政执法,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行政执法水平高低、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全面掌握全县行政执法现状,研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____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

全县共有行政执法单位57个,其中法定行政执法单位55个,法律法规授权单位2个,依法受委托单位5个,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共924部,共拥有行政执法权限877项,其中行政处罚625项、行政许可审批138项、行政强制61项、行政征收17项、行政确权15项、行政确认21项。现有持省政府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860名。

(一)抓培训,行政执法素质不断提高 。近年来,我县积极建立和完善执法机构,加强执法人员培训。2002年以来,先后近2000人次通过系统的学习培训、考试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建立了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学时登记备案和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备案制度,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学法不少于40小时。如县城管局先后组织业务人员赴安康汉滨区城管局、商洛市城管局进行学习,规范办案程序,在全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中,该局参评案卷被评为优秀案卷。

(二)建制度,行政执法管理日趋规范。先后制定下发了《行政法律文书管理规定》等10余个制度,对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制度约束和指导。如县国土局深入开展“法治国土”建设,建立健全巡回检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集体会审制度、案委会联席会审等各项制度,明确了执法责任,保障了执法效果。

(三)提刚性,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为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最终确定全县20个行政处罚单位共适用法律法规规章147个、条目607个、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902个,提高了自由裁量执法的“刚性”。

(四)树典型,执法办案水平大幅提高。行政执法案卷是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客观载体。每年如期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在各行政执法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县法制办抽调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办案骨干组成评查组,对各单位报送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集中联评,并将案卷中存在的问题整理后逐单位制发整改建议。自2012年以来,我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自查行政处罚案卷825卷、集中联评126卷,案卷优良率达95%。

(五)添柔性,行政执法方式不断创新。推行行政法律文书说理制度、充分听取意见制度、行政复议意见建议制度,增添执法柔性。如县工商局实行行政指导制度,通过制发行政指导提示书、行政指导约见书、行政指导告诫书,发挥事前指导、事中调解、事后监督的作用,有效理顺了情绪、增强了认识,提高了行政执法效果。

从此次调研的情况看,虽然全县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严格执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宣传氛围不浓。一是法律宣传存在认识误区,没有形成全县法律宣传的整体合力。二是重执法轻普法问题比较突出。由于普法宣传工作尚未建立起专项的量化考核机制,缺乏硬约束,各执法单位对法律宣传工作重视不够、投入精力不多。三是只执法不普法的问题仍然存在。很多行政执法机关不重视执法中的法律宣传解释工作,进而引发了新的矛盾和纠纷。

(二)程序意识不强。“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还一定程度的存在,执法中不出示执法证件,违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制度、申辩制度等法定程序,片面强调自己的管理职权和行政执法效率,漠视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证据意识不强,执法中不按程序规定深入现场调查、核实证据,往往造成查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导致行政执法因违反程序而被确认违法或撤销。

(三)执行力度不够。“执法白条”问题还一定程度存在,特别是在城乡规划执法、土地林地保护执法方面,还存在违法行为发现迟、制止软、执行差的问题,一方面对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造成违法的既定事实;一方面发现后,又不能有效制止,《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落实难,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一方面行政处罚决定下发后,地上违法建筑又不能拆除到位,使群众产生“以罚代批”错觉,引发了相互传导的“破窗效应”,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权威和效果。

(四)督查问责不严。一是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还不够健全,内审机制未建立,没有真正发挥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作用。二是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纠错力度不大,行政复议维持率还明显偏高。

三是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还未正直建立,内部偏袒保护不愿追究、上级机关力量有限难以追究、舆论压力倒逼从重追究的现象时有发生。 (五)队伍素质不高。一是行政执法理念滞后。有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淡漠,缺乏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二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匮乏,执法能力和水平低。三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进人、用人、考核、任免、奖惩等方面没有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六)权责分解不清。虽然各行政执法单位对各自的行政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进行了全面梳理,但梳理工作还十分粗放、缺乏系统,权责对应关系还未建立。特别是镇一级在行政执法权上存在误区,有的认为镇政府没有执法权,有的认为镇政府的执法权就是站所的执法权,县上前后两次安排的行政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梳理工作,镇一级均未进行,产生了事实上的行政执法权责盲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实现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必须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结合我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提出下列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宣传培训。宣传教育工作是一切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一要强化考核。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建立普法宣传考核体系,变“软”要求为“硬”指标,全方面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氛围。二要明确重点。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领导层面,要注重法治观念的培养,增强其依法决策意识。执法者层面,要着力解决工作能力不足的问题,提高专业化水平。社会层面,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增强其监督执法、自觉守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执法程序。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一要端正认识,增强程序意识,牢固树立程序违法也是违法的理念,严格执行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时效、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要建立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纠错机制,通过内部审查、复议诉讼督查、案卷评查等途径,建立全方位的纠错机制。

(三)强化法律执行。法律的效果要靠执行来体现,法律的权威要靠执行来维护。一要严格执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经得起相对人的质疑,经得起司法机关的检验。二要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结案制度。对结案率进行科学管控和考核,确保每一个行政执法案件都做到案结事了、执行到位。

(四)从严督查问责。要使行政执法内有动力、外有压力就必须加强督查问责。一要建立行政监督办案制度,集中受理投诉举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等行为集中查处。二要建立严格的层级监督问责制度。适应《行政诉讼法》修订的新变化,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大案件审查纠错力度。

篇4

一、城管行政处罚公平、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则:“行政处罚遵照公平、公开的制度。”将公平、公开制度写入司法,作为施行行政处罚必需遵照的主要制度,有利于完成司法所追求的公平、公道,有利于加强行政处罚的透明度,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处罚约有用监督,有利于加强行政法律人员的责任心。

(一)城管行政处罚公平制度的基本要求

公平,要求城管行政法律部门在施行行政处罚时必需以现实为根据,对被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司法法律的要求运用统一标准,对现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风险水平相当的违背城市管治司法、法律的行为,不管违法当事人的位置、势力、关系如何,应天公地道地予以处罚。公平制度是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一个主要表现,其详细显示在:第一,行政处罚必需过罚相当、即行政处罚的详细内容该当与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风险水平相当,第二,行政处罚必需正当合理,即行政处罚必需以司法为绳尺,做四处罚法定。还,在行使自在裁量权时,要合情合理,不偏不倚。第三,行政处罚必需坚持逃避制度,即施行城管行政处罚时,案件查询人员、听证掌管人员及案件审批人员与当事人或案件有直接短长关系的,该当逃避。坚持逃避制度,目标是避免施行行政处罚时徊私作弊或许发生成见。相关人员该当逃避而未逃避,不只显掉公平,并且组成顺序违法。第四,行政处罚必需听取当事人陈说意见。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城管行政法律部门必需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说意见。《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回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说、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二)城管行政处罚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公开,是指城管行政法律部门对有关城管行政处罚的司法法律和规章规则、法律人员身份、主要违法现实、处罚决定等与处罚有关的状况,除能够风险公共利益或许损害别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并由司法、法律特别规则的以外,应该向当事人公开。公开是法的实质属性,法所具有的奉告、指引、评价、教育和强迫等效果,其前提前提是公开。坚持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第一,根据公开,《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则:“对违法行为赐与行政处罚的规则必需;未经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根据。”但凡要人们恪守的,首先要事前。要做到实时、完好,的内容既包括司法法律的标准文件,也包括其附件。第二,身份公开。施行行政处罚,必需公开法律人员的身份,第三,处罚公开。城管行政法律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该当奉告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现实、理由、根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对符合法定前提的行政处罚案件还必需公开举办听证,让当事人能充分行使陈说和申辩的权益,以避免违法、欠妥的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处罚公开包括处罚顺序公开、处罚文书公开、处罚后果公开等。

二、当前在执行城管行政处罚公平、公开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平、公开制度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城管行政法律必需坚持的主要制度。当前,在不断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历程中,各地城管行政法律部门依法行政认识日益加强,城管行政处罚日趋标准。但不能否定,当前城管行政处罚在遵照公平、公开制度方面,仍存在不少函待处理的问题。

(一)重实体轻顺序

城管行政处罚在顺序上的公证与否,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内容能否有用和成立。须知,顺序是公平的前提。但是,因为受传统的重实体、轻顺序观念的影响,一些城管行政法律部门以为行政处罚只需现实清晰、证据确凿,到达了处罚目标就行了,顺序上的不足对行政处罚的效能没有影响,因此在施行城管行政处罚时违背法定顺序,如先执行后判决,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实行奉告顺序等。有些当地在行政处罚中虽然按照顺序作出处罚决定,但因为法律人员本身本质制约,对顺序的实用往往流于方式,不够严谨,如滥用口头传唤、单人查询取证等。

(二)重正当轻合理

行政处罚公平、公开制度是行政处罚合理、正当的内涵统一,2004年3月国务院公布的《具体推进依法行政施行大纲》,将“正当行政”、“合理行政”作为依法行政两条最基本的要求。这就是说,行政处罚既正当又合理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二者不成偏废。要完成行政处罚公平,就必需在施行行政处罚的进程中,做到既正当又合理。但在当前的城管行政处罚实践中,重正当轻合理的倾向相当遍及。局部城管法律人员在案件查询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重定性轻情节,只看与定性直接关联的违法现实的基本证据,却不思索与量罚亲密相关的情节、责任、来龙去脉等相关要素。如在处罚占道经营乱摆卖时,只思索占道行为违法,不思索占道面积的巨细,对数名违法当事人“天公地道”地处以相同数额的罚款。别的,在查处违法行为进程中,法律人员经常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不合法律性要素的影响,招致办案不合理、不公平。

(三)滥用自在裁量权,随意处罚

自在裁量权是指行政法律主体在司法所答应的范围内,基于司法的目标,依据详细状况和意志,自行判别和选择本人以为准确的行为的权利。自在裁量是相对辑束裁量而言。竭束裁量是指在施行行政处罚时,必需严格依照司法、法律的规则进行,没有任何选择的自在。然则,城管行政处罚量大面广,拥有极大的自在裁量空间。自在裁量权是城管行政处罚的主要构成局部,但也是城管行政处罚的一柄双刃剑。运用妥当,有利于完成公平和效率,反之,便会招致权利滥用、越权法律、进犯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严格损害司法的庄严。因而,在行使城管行政处罚自在裁量权时,该当思索司法所规则的该当思索的各方面要素,最大限制地尊敬当事人的权益,公道合理,不带任何成见,对当事人对等地实用司法,遵照过罚相当的制度。

三、影响城管行政处罚公平、公开制度执行的原因分析。

(一)司法标准滞后

我国现行的触及城市管治的司法法律虽然较多,但不系统,散见于其他的司法法律之中,很多司法法律条则又貌同实异,可操作性不强,甚至互相矛盾,司法标准内部的协调性、统一性、配套性不能知足行政法律的详细性和可操作性要求,招致城管行政处罚不足完善、精确的处罚根据。面临这一难点,城管法律队员处于被动境地。关于分明处于管治权限范围内的违法、违规事项,如对其进行管治,尤不足对应的处罚根据;如纰谬其进行管治,则又是行政不作为的倾向。特别是统一行为还违背两个司法,触及到数种分歧的处罚时,终究实用何种司法、何种处罚,城管法律人员很难掌握,难以弃取和定夺。

城管行政处罚是城管行政法律部门根据司法法律的受权或许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背城市管治司法、法律及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组织依法予以制裁的行为。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在依法行政的进程中,城管行政法律机构被赋予了很多的行政处罚权,假如这些行政处罚权不能获得公平、公开的行使,不只影响城管行政法律部门及城市县政府的依法行政形象,并且严格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损害司法的庄严。

(二)城管体制不顺

城管行政法律队伍当前仍处于较紊乱的情况,虽然有些城市设立城管行政法律局或许还设城管局,相对集中局部行政处罚权,但大多数城市照样城市建设管治监察支(大)队,且不是法律主体,而是受委托法律的事业单位,在人员、经费上没有足够的保证,法律力度较弱,有的当地的城管行政法律甚至是自筹经费。法律权益被约束后,尤其需求较为完善的配套办法,如从物质上等方面大力共同。城管队伍做为较为年青的重生队伍,不足响应的指导管治体制,独树一帜,不足透明监督。当它所管治的事项需求其他部门的共同时,却又显得惨白无力。这种情况直接招致处罚弹性大,处罚后果不不变,也形成了行政处罚的坚苦越来越大、纠纷愈益增多,不断激发暴力抗法事情。

(三)长官意志制衡

在城管行政处罚进程中,一些部门指导、上级指导以及其他外部力量对城管行政处罚进行过多搅扰,招致城管行政处罚申“长官意志”流行,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公平、公开。呈现这一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很主要的一点就是城管队伍不足较为自力的机制。广大法律队员在基层与市民群众进行有理有据的工作,然则这并不能抵御指导喜欢于人情所说的话,处于经费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一些行政处罚往往是有出无行,长此下去,严格减弱了行政法律力度,影响行政法律形象。

(四)其他原因

随着法制历程的不断加速,公民的司法认识提高很快,公民学会用司法兵器维护本人的正当权益。这对行政法律部门及法律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很多城管法律队伍提出了“文明法律”的标语,然则当你面临群众以“进犯权益”的外表理由进行维权,当你面临无理群众的围攻咒骂,当你面临英雄主义认识激烈出面的围观群众声声征伐时,如何文明法律就成了一浩劫题。一时的让步能够招致今后反复呈现相似的问题,然后成为指导时刻不忘、群众口口相传、队员大家头疼的“刺头”。此时,处于基层的一线法律队伍似乎应针对状况进行行政处罚,来更好的表现行政处罚的公开与公平制度,而不是一味的姑息将就。

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一向主旨,但当前不少当地的城管行政法律部门存在着“官贵民贱”思想,拜金主义流行,往往经过施行行政处罚追求部门利益、当地利益和个人利益,阻碍公平、公开制度的执行。还,城管法律人员本质低下,也是招致城管行政处罚有掉公平、公开的主要原因。

四、对保证城管行政处罚坚持公平、公开制度的建议。

保证城管行政处罚坚持公平、公开制度,要加大普法教育的力度,加强公民和组织的司法认识、城市认识和自我维权认识。但更主要的是,要改革体制,增强立法,以必然的办法、制度来加强制约和监督城管行政处罚权的公平、公开行使,

(一)加大城管行政法律体制的改革力度

加速城市管治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措施,建设权责明确、行为标准、监督有用、保证有力的城管行政法律体制,建议成立国家城市管治行政法律机构,相对集中城市管治领域的行政处罚权,明确职能范围和工作工作,笔者以为,这是提高城管行政处罚效率和水平,标准城管行政处罚行为,加强队伍建设,完成全国城管行政法律机构设置统一化、标准化、科学化,促进城管行政法律顺序化、法定化,优化城管法律社会情况,建设健全城管行政法律主体资历制度,保证城管行政处罚权公平、公开行使的必经之路,

(二)加速城管行政法律领域的立法措施

如前所述,城管行政处罚难以做到公平、公开的原因之逐个是司法标准滞后,因而,加强城管行政法律,促进城管行政处罚权公平、公开行使,建设健全城管司法法律至关主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大势所趋,也符合我国改革行政法律体制的客观需求,所以,必需从相对集中城市管治领域行政处罚权的角度动身,制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治法》及其系列法律、规章,将散见于其他司法法律中的内容综合起来,使其系统化、科学化、司法法律根据专一化;在规则自在裁量权时,尽能够减少自在裁量的幅度;要严格规则城管行政处罚顺序,经过严格的顺序遏制行政处罚显掉公平、公开等不正当、不合理现象。

(三)加强城管行政法律队伍的本身建设

再完善的司法都是由人来执行的。假如没有一支高本质的城管行政法律队伍,就很难构成正当、公平、公创办案的场面,城管行政处罚的公平、公开制度就会大打扣头。因而,建设一支规律严正、公平无私、政治坚决的城管行政法律队伍,是完成城管行政处罚公平、公开的主要要素。城管行政法律部门应坚持常常性地组织广大城管法律人员学习政治埋论和政策法律,加强城管法律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城管法律人员养成优越的职业品德,培育城管法律人员的分析才能和逻辑思想才能,不断提高城管法律人员的管治水平、法律水平和法律效率,然后真正完成城管行政处罚的公平、公开。

篇5

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认识不够,无证执法现象较为严重。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一些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也存在着不出示或违规使用执法证执法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效果,也影响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二)执法证件报送不及时、不全面。按照《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审核的执法证件无效。就今年来说,一些执法单位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培训考试;有的在办理证件后,证件到期后在不参加培训考试等问题。

(三)执法证件换证率和旧证回收率不高。按照规定,执法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要到政府法制机构重新换领执法证。一些执法人员在有效期满后不按规定换领执法证;有的在执法岗位调动后换证迟缓;部分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退休时未能按规定及时上交、注销证件,造成一些执法证件流失在外。

(四)使用法律、法规或规章另行规定的执法证件备案率低。一些使用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和实行地方垂直管理的部门,不按规定将本部门执法证件持证人员花名册及证件样本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为证件的统一管理造成一定困难。

(五)执法证件档案资料不全。长期以来,由于政府法制机构人少事多,加之以前对证件管理重视不够,没有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致使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执法资格以及执法证办理情况档案不齐,对证件使用和管理不能进行有效监督。

(六)执法证件缺乏动态管理,证件信息公开程度不够。在全省范围内,执法证件管理还没有一套操作简单、管理方便的系统管理软件,证件的管理多属于书面的、静态的管理,证件信息不能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外公布,不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查阅。

(七)对执法证件的使用监督力度不够。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往往只注重对执法行为实体上的监督和纠正,而忽视了对违规使用执法证件的执法行为程序上的监督和纠正,对应当暂扣或注销的执法证件管理失之过软,没有充分树立执法证件的权威性。

二、加强执法证件管理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加强证件管理的组织领导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这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行政执法必备的程序之一。各地各部门要从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证件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证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凡属于行政执法机关中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应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主动申领执法证,杜绝无证执法或用一般的工作证、上岗证、检查证或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执法,不断增强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自觉性。

(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抓好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工作。一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凡拟申领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首先参加省级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同时还要参加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二要规范考试程序。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考一次,并严格实行 “六统一”,即由省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统一培训、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公布”,使资格考试认证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三要过硬考试纪律。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答题,考试中如有作弊行为的,一律作不合格处理,并明确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四要严格资格认证。只有考试成绩合格的,才授予行政执法资格,凡成绩不合格者,一律不得授予行政执法资格,不得发给执法证,不得上岗执法和实施行政许可,以维护资格考试认证工作的严肃性。

(三)创新思路,健全制度,努力探索证件管理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证件管理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制。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要确定专门机构和安排专人负责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由其统一办理有关执法证件申领等事务,确保证件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二是建立执法人员离岗报告制。当行政执法人员辞职、辞退、退休或调离执法岗位时,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报告,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上缴政府法制部门统一注销。三是建立执法证件报送备案制。凡使用法律、法规或省政府另行规定的执法证执法的部门,必须将本部门持证人员花名册及证件样本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凡未进行备案的,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予认可。四是建立执法证件定期清理和公示制。每年定期对在岗执法人员以及持有执法证件人员情况进行清理,并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新办执法证件、经年审合格以及年审不合格的执法人员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行政机关依法使用执法证件的意识,维护执法证件的权威性。

(四)上下联动,/:请记住我站域名/内外结合,不断创新证件监督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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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认识不够,无证执法现象较为严重。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一些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也存在着不出示或违规使用执法证执法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效果,也影响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二)执法证件报送不及时、不全面。按照《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审核的执法证件无效。就今年来说,一些执法单位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培训考试;有的在办理证件后,证件到期后在不参加培训考试等问题。

(三)执法证件换证率和旧证回收率不高。按照规定,执法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要到政府法制机构重新换领执法证。一些执法人员在有效期满后不按规定换领执法证;有的在执法岗位调动后换证迟缓;部分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退休时未能按规定及时上交、注销证件,造成一些执法证件流失在外。

(四)使用法律、法规或规章另行规定的执法证件备案率低。一些使用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和实行地方垂直管理的部门,不按规定将本部门执法证件持证人员花名册及证件样本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为证件的统一管理造成一定困难。

(五)执法证件档案资料不全。长期以来,由于政府法制机构人少事多,加之以前对证件管理重视不够,没有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致使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执法资格以及执法证办理情况档案不齐,对证件使用和管理不能进行有效监督。

(六)执法证件缺乏动态管理,证件信息公开程度不够。在全省范围内,执法证件管理还没有一套操作简单、管理方便的系统管理软件,证件的管理多属于书面的、静态的管理,证件信息不能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外公布,不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查阅。

(七)对执法证件的使用监督力度不够。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往往只注重对执法行为实体上的监督和纠正,而忽视了对违规使用执法证件的执法行为程序上的监督和纠正,对应当暂扣或注销的执法证件管理失之过软,没有充分树立执法证件的权威性。

二、加强执法证件管理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加强证件管理的组织领导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这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行政执法必备的程序之一。各地各部门要从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证件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证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凡属于行政执法机关中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应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主动申领执法证,杜绝无证执法或用一般的工作证、上岗证、检查证或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执法,不断增强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自觉性。

(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抓好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工作。一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凡拟申领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首先参加省级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同时还要参加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二要规范考试程序。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考一次,并严格实行 “六统一”,即由省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统一培训、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公布”,使资格考试认证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三要过硬考试纪律。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答题,考试中如有作弊行为的,一律作不合格处理,并明确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四要严格资格认证。只有考试成绩合格的,才授予行政执法资格,凡成绩不合格者,一律不得授予行政执法资格,不得发给执法证,不得上岗执法和实施行政许可,以维护资格考试认证工作的严肃性。

(三)创新思路,健全制度,努力探索证件管理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证件管理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制。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要确定专门机构和安排专人负责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由其统一办理有关执法证件申领等事务,确保证件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二是建立执法人员离岗报告制。当行政执法人员辞职、辞退、退休或调离执法岗位时,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报告,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上缴政府法制部门统一注销。三是建立执法证件报送备案制。凡使用法律、法规或省政府另行规定的执法证执法的部门,必须将本部门持证人员花名册及证件样本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凡未进行备案的,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予认可。四是建立执法证件定期清理和公示制。每年定期对在岗执法人员以及持有执法证件人员情况进行清理,并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新办执法证件、经年审合格以及年审不合格的执法人员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行政机关依法使用执法证件的意识,维护执法证件的权威性。

(四)上下联动,内外结合,不断创新证件监督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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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及立案制度改革,使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在数量上激增;但由于当前我国在行政诉讼中存在诸多直接导致行政诉讼夭折的程序性法律障碍,实际上,我国大多数行政案件根本都未进入实质审理,就被消灭在了萌芽状态,“民难告官”的现状并未有明显改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是行政诉讼程序性法律障碍中对行政诉讼的进行影响极大的一种,对其产生原因、解决方法等进行探索分析,对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真正实现行政司法监督职能,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行政诉讼;程序;原告资格障碍

“民难告官”一直是我国社会的一个顽疾。虽然新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及立案制度改革,使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在数量上激增,但由于我国大多数行政案件根本没有进入实质性审理程序,就被以莫须有的程序性“问题”驳回,从而被消灭在萌芽状态。因而,这种状况实质上并未因新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而明显改善,如笔者所在的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胜诉率竟然只有可怜的2.6%[1]。毫无疑问,造成这种老百姓所谓的“官官相护”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部分法院或法官之所以能如此肆无忌惮地“护官”,显然与我国行政诉讼在程序上存在疏漏密切相关。因此,对当前我国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存在的直接导致行政诉讼案夭折的程序性法律障碍进行探索分析,对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真正实现行政司法监督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无疑是极其重要且刻不容缓的。限于篇幅和能力,笔者仅就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作一些浅显探析。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的内涵及性质

障碍,汉语意为阻碍前进的东西,因此,顾名思义,所谓行政诉讼程序性法律障碍即阻碍行政诉讼程序合法、正常进行的各种因素,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就是阻碍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并进而阻碍行政诉讼程序依法、正常进行的各种因素。行政诉讼原告是行政诉讼的发起者,提起行政诉讼者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直接决定了行政诉讼能否提起和继续进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旦法院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则已经受理立案的行政案件就将被裁定驳回而不能进入实质审理,这也就意味着,一个行政诉讼程序的阶段性终结。因此,和其他行政诉讼程序性法律障碍相比,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对行政诉讼的影响,通常来说是直接的和根本性的,是行政诉讼程序性法律障碍中对行政诉讼的提起和进行影响最大的一种。

二、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实证

我国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严重背离我国当前行政法治真实状况是公开的秘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是,绝大多数败诉案件都是因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而被驳回,即未审先败。以笔者为例,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笔者作为原告人参与办理5起行政诉讼案件,无一幸免,全部被以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驳回而未进入实质性审理。以下为其中较为典型的两例:

(一)顾守林诉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案[2]

原告顾守林是灌云县龙苴镇竹墩村的村民,因该村村支书常青甫连续多次大肆侵占村中集体土地、建房出售以谋取私利,顾守林及其他部分村民多次到灌云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其对常青甫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但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一直消极应对,两次拒收顾守林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提出的查处申请。因此,顾守林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告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8日海州区法院经过开庭审查,以只有过半数的村民才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讼,顾守林以个人名义提讼,不是适格原告为由,裁定驳回顾守林的。顾守林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中,在当事人明确指出最高院的十大行政不作为案例中的《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3]与本案案情完全相似的情况下,连云港中院仍然以顾守林与所涉及集体土地无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认定其不是适格当事人,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裁定。显然,本案中,两审法院的理由都涉及典型的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问题。一审不顾不作为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和合理解决当前中国农村类似案件的现实需要,将最高院本意是关于土地侵权案件本身的原告主体资格认定司法解释中关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讼”[4]的规定硬套到本案中,否定了适格的原告诉权,致使侵权案件与不作为行政案件都无法得以纠正。对此,即便可以以专业技能作为借口,但其违背法律精神的事实却显而易见。而对于二审裁定,虽然我国并非判例国家,但在最高院已经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下,二审却不管不顾,其故意曲解法律精神以“护官”则更是一目了然。

(二)郝贵友诉灌云县四队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确认纠纷案[5]

2013年1月,在原告郝贵友不知情的情况下,原灌云县鲁河乡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杨庄村村民王余明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意见》,将郝贵友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的一部分确定给了第三人王余明;2013年2月28日原告郝贵友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四队镇的房屋转让给案外人龚本荣后,在知悉确权行为且复议未果的情况下,郝贵友遂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灌云县四队镇人民政府(原鲁河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发(2013)2号《关于杨庄村村民王余明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意见》。海州区法院在开庭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原告郝贵友已将房屋转让,其仍以已经转让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提讼,属于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了郝贵友的。二审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郝贵友的上诉。本案中郝贵友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其作为原告是否适格关键是看其与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由于行政行为发生在转让行为之前,并直接导致了郝贵友不能对案外人完全履行义务,因而,可以说,郝贵友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但两审法院在审查中却完全不顾行政诉讼法关于利害关系人诉权的明确规定,对庭审中原告方明确主张的、即便是一个普通老百姓都能感知得到的事实完全视而不见,在裁定中都对利害关系的存在与否只字不提。因此,与前一起案件相较,可以说,本案两审法院实际上是在公然违法设置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

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产生的原因

(一)立法对原告范围的限制及具体规定的不明确

从理论上说,如果立法者不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加以限制,也就不存在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那么,任何主体只要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也就必须要依法对该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其合法权益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不过,这显然只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理想状态,因为: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后,仍然与旧法一样,又于该法第25条同时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从而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加以了限制;而由于我国已经开始实行立案登记制,这就必然产生在行政诉讼提起后,要对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的结果。而既然有审查,也就有了产生障碍的可能。同时,由于当前准抽象行政行为、伪行政行为及职责不清的行政不作为等现象的大量存在,很多情况下,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并不明确且行政行为侵犯的也并不一定是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权益;加之所谓利害关系又是极其空幻而抽象的法律术语,“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认定某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某种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应当以什么样的标准作为个案判断的依据,法律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与细致的规定”[6],因而,实践中,在依法对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时,自由裁量就不仅是必然的,而且也是必须的。而既然存在自由裁量,各种人为设定的障碍应运而生当然也就成为可能。

(二)审判机构和人员对法律精神与原则或有意或无意地曲解

行政诉讼是法律建构的制度,因而法律对原告范围的限定也是行政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只存在合理与否的问题,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影响行政诉讼正常进行的障碍。从英美法系国家在无法律明确规定也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行政诉讼仍可顺利进行的情况看,由于立法技术、立法者能力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立法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内涵与外延限定不明确,显然,也并不会必然导致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也就是说,虽然立法对原告范围的限制及具体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了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有了产生的可能,但如果审判机构和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按照行政诉讼法律精神与原则去判定原告适格与否,则影响适格原告进行诉讼的原告资格法律障碍就不会产生,在没有其他程序影响的情况下,已经进行的行政诉讼就必将进入实质性审理程序。因此,如前引案例,可以说目前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完全是审判机构和人员或有意或无意地曲解法律精神与原则直接制造出来的。

四、消除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的思路与策略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只是诸多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一种,要消除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显然既要针对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产生的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又要面向整个行政诉讼制度进行系统性应对。笔者认为,当前,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消除或减少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

(一)修改行政诉讼法,删除第25条规定如前所述,行政诉讼法第25条对原告范围的限定是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产生的前提因素,因此,要消除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最根本的措施就是修改行政诉讼法,从而消除该限制。由于,“从我国行政诉讼实践看,行政相对人在阶段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不愿告、不敢告、不会告的问题。”[7]因此,在立案制度改革前,对原告主体资格进行限制也许对节约司法资源、防止滥诉具有一点合理性,但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限制又有诉讼成本压力的情况下,对原告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已经毫无必要。实际上,对原告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反而导致了许多行政案件既开庭审查又不进行实质审理的结果,往往是审查出现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又引起再次,既占用了司法资源又达不到行政监督的目的,是真正的司法资源浪费。因此,在新的立案制度下,增加一种违法而不侵权的裁判形式,不再对原告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并审查,对所有行政诉讼进行实质审理并裁判,完全是可行而合理的。

(二)完善制度,强化责任追究“离开独立审判权,行政诉讼法就可能沦为空文”[8],因此,不论行政诉讼法如何修改,为了彻底消除或尽量减少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及其他行政程序,完善相关制度,可设立中国特色的行政法院,以使行政案件审判机构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减少内外部的干预,无疑是十分必要的。而如前所述,由于审判机构和人员对法律精神与原则或有意或无意的曲解是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产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在修法、改制的基础上,对有意曲解法律的审判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显然也是不可或缺的措施。

(三)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提升司法裁判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里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加,而且最重要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生。”[9]故意的曲解源于外来的各种阻力、压力和诱惑,无意的曲解则是因为能力的欠缺,而制度只是外在的约束,如果不能从内在提升司法裁判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无论怎么严格的追责制度,也难以完全让司法裁判人员抵御住各种阻力、压力和诱惑;而即便司法裁判人员能抵御住各种阻力、压力和诱惑,如果不能从内在提升其业务能力,也无法保证他们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和正确的判定。因此,即便是在修法后,为了避免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借道其他行政诉讼程序,影响行政诉讼的提起和进行,从内在提升司法裁判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也是极其必要的。

参考文献:

[1]4起胜诉“民告官”案件为打行政官司提供范本[EB/OL]

[2]郝贵友与灌云县四队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EB/OL].

[3]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EB/OL].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EB/OL].

[5]顾守林与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EB/OL].

[6]胡绍娟.行政法律利害关系人的判定路径解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2.

[7]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8]“司法体制改革与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在京顺利召开[EB/OL].

篇8

病历资料

患者,男,42岁、身高175cm、体重75kg。以“突发上腹痛4小时”入院,患者4小时前劳累后突发上腹中部持续性疼痛,阵发性加重,伴恶心、腹胀、未呕吐,无发热、黄疸、胸痛、胸闷、气短等不适。查体:上腹中部及右侧压痛(+),局部肌紧张,肠鸣音减弱,余(-)。2002年4月~2011年7月患者反复发作急性胰腺炎10次,有高脂血症家族史,发现高脂血症10年,服用“菲诺贝特胶囊0.2g,3次/日”,平时服药不规律,血脂控制不佳,无其他病史。入院急查血淀粉:955IU/L(参考值0~90IU/L),尿淀粉酶:3960(参考值0~450IU/L),腹部CT:胰头大,脂肪肝,考虑急性胰腺炎。抽血标本呈乳糜血,血糖12.55mol/L,TG 24.75mol/L(参考0.565~1.695mol/L),CHO 9.47mol/L(参考值2.33~5.17mol/L),入院诊断:①急性复发性胰腺炎;②高脂血症。确诊后即给予禁食,胃肠减压,抑制胰腺分泌及胰酶活性药物,解痉、镇痛、控制炎症反应、支持、降血脂、对症等药物,行正规保守治疗,效果良好,第3天症状缓解,复查腹部CT:胰周毛糙,少量渗出,血尿淀粉酶恢复正常,TG 7.92mol/L,CHO 6.28mol/L,血糖5.13mol/L,第7天开始进食水,服用“菲诺贝特胶囊0.2g,3次/日”,14天恢复日常饮食。

分析:总结该患者10次患病资料如下:①诊断:急性复发性胰腺炎(水肿型),符合最新《急性胰腺炎诊疗指南》及《外科学》诊断标准。行腹部CT及MRCP等检查已排除胆道结石、畸形、消化道肿瘤、慢性胰腺炎等其他疾病。发作间期症状、体征完全消失,血尿淀粉酶恢复正常。②病因及诱因:患者患脂肪肝,高脂血症,血脂控制不佳,甘油三酯水平:发病间期1.7~5.22mol/L,急性发作48小时内:高达正常上限值20~30倍,发病前有明确的病因包括:饮食不规律、饱食、饮酒、油脂饮食史。发病前有生活不规律、熬夜、劳累诱因。③症状:持续性上腹中部及右侧剧烈疼痛,伴腹胀、恶心,可有呕吐,无明显休克、器官功能障碍等重型胰腺炎表现。④治疗:治疗及时,确诊即给予禁食,胃肠减压,抑制胰腺分泌及胰酶活性药物,解痉、镇痛、控制炎症反应、降血脂、支持等药物行正规保守治疗,效果良好,1~3天症状缓解,5~7天后开始进食水,10~14天恢复日常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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