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监督申请书8篇

时间:2022-11-25 13: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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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监督申请书

篇1

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都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书状。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三点。

首先,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其次,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再次,提交法院不同。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

(二)民事再审申请书和申诉状的范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对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做出的( )字第 号一审(或者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 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 份

2. 证据材料 份

民事申诉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用)

申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申诉人因 一案,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1. 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 份

2. 证据材料 份

【 例 文 】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安装公司

地址:××市城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高××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工贸公司

地址:××市城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朱×× 职务:经理

案由:钢材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 1997年2月 16日(1997)×字×号判决不服,将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97) ×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工贸公司于 1996年12月16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贸公司供给申诉人“首钢”生产的盘条 300吨,每吨价格 1850元,总货款 55.5万元人民币。同年 12月 29日,申诉人将一张 50万元汇票交给工贸公司,并用车拉走盘条30吨。经检验,该30吨盘条不是“首钢”生产,且规格、质量不符合建筑要求。 1997年1月 14日,申诉人向××市××区人民法院,要求××工贸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工贸公司在 1997年 5月前将剩余270吨“首钢”生产盘条全部交付,并保证质量、规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诉人已拉走30吨盘条每吨降价50元由申诉人处理。但判决书生效后,××工贸公司根本无货可供,既不执行判决,也不退还贷款,致使申诉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购买钢材。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调查清楚工贸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货,就判决其继续履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不能实现。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工贸公司退还货款 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建筑安装公司(盖 章)

1999年3月29日

附:1. 原审判决书一份;

篇2

申请人: ,男,壮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局于 年 月 日在《法制快报》公告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才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行政处罚文书公告程序的规定,现还处在公告送达期间。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的是 工程施工,没有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认定的擅自开采煤炭的行为和事实,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

申请人:

年 月 日

听证申请书范例二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XX年4月19日,申请人按照《废品出售合同》的约定派遣车辆对aa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下简称:aa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装运,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码过程中,不慎从装运车上跌至地面,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均严格按照《格力公司外来人员安全须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基于叉车工作属于特殊的工种,且须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持证要求,故货物的装卸及人员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现场由aa公司的库管人员和安保人员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和监管。除安排司机前往车间运货外,申请人无权也没有派人进入现场管理和监督;同时,在装货前申请人也如实告知了装运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为他们配备了相应的安全保险带,但因aa公司工作现场无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无法使用;因此,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防护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xxxxx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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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收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均规定了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将上述规定归纳起来,可以较为准确地确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由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五种:(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需要鉴定、勘验的;(4)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5)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的具体解释和细化。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新村X号。

申请人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贵院审理,因该案涉及到申请人是通过将出借款打入被告XX建设集团账号,被告实际用于自身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使用;该保证金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已被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没收,为了证明被告投标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且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保证金被没收的事实。同时证明申请人未参与投标的任何环节,与被告投标的项目无牵连。申请人无法自行取得被告参与投标、中标后及保证金被没收的证据原件,为此,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请予准许为感。

此 致

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篇4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 的请示。人民法院 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会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1破产申请书怎么写范本,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1破产申请书申请人

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省市区街号(邮编:______电话:_____电传:_______)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内容:请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申请事实及理由如下:

本公司由于缺乏应变能力,在市场情况发生巨大变化情况下,无力及时调整产业结构,

加上管理混乱,导致产品大量积压。公司不得不以低价抛售。现公司有净资产____元,债务____元,已有__名债权人索还到期债务。本公司既无还债财产,又不能以自己信用筹借资金还债,也不能以经营所得还债。经年度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讨论,同意本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申请附件:

1.股东大会(股东会)记录;

2.公司亏损情况说明;

3.公司会计报表;

4.债权清册及债务清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申请企业破产应该提交什么手续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其中,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所谓“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等等。此外,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公司破产需要哪些条件一、申请的提出

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以下简称《破产意见》)。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国发[1994]59号文指出,试点城市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如从反面解释,没有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就不能实施破产。又据国发[1997]10号文补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的企业也不能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可按[1997]2号文的规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可见,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即使达到破产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样看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能否行使完全取决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愿,从而使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流于形式。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严格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资格

根据我国《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被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的,予以受理;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对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申请破产的,因其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查破产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破产条件,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破产法》第3条规定的破产条件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有的债务人尚未达到破产界限,通过人为因素,造成达到破产界限的假象,目的是为了破产逃债。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有关规定,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一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二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三是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审查,无论是债务人申请,。

还是债权人申请,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认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则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破产的和解与整顿

在1986年我国制定企业破产法的时候,起草者就曾经提出这样的设想:“对达到破产界限而有可能挽救的企业,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延期减免还债的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进行整顿(简称法定整顿),力争使其恢复生机和活力”。按照当时的草案规定,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可以请求调解整顿;调解整顿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监管会审查后,由法院作出裁定;监管会由法院任命,负责监督整顿,并向法院报告工作。遗憾的是,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由于迁就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依赖行政权力的思维定式,这一设想被否定了,并且被代之以包办主义的、现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无效的行政整顿制度。

我国破产规范中设立了和解与整顿制度作为破产开始后宣告破产前,可由当事人选择的一种程序,而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然而,这一制度仅在《破产法》中得以体现,显然只能适用于国有企业,对非国有企业法人尚无法适用,且《民事诉讼法》中也未作具体规定。非国有企业在濒临破产时,如果有整顿复兴的希望,我们认为,债务人可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其整顿程序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非国有企业由于在性质上以及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上具有不同于国有企业的特点,因此,对这类企业的破产整顿时,不能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中整顿制度的所有规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不损害债务人和各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灵活地处理那些不宜直接援用的事项。如在对私营企业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整顿时,整顿的申请可由企业提出,整顿的主持人可由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选任。

和解协议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进行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且期间不得发生以下几种情形: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提出终结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企业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经过整顿(和解),企业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四、破产清算

(一)清算组的组成

破产清算组,这一机构有的国家称破产财产管理人,有的国家称受托人,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民事诉讼法》中称之为清算组织,这就表明,我国现行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中,不允许一个人成为破产清算者。《破产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根据《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篇5

复议人(申请人)___,女,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4组

申请执行人___,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开云镇交通村5组4号。

被执行人___,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4组(异议人之夫)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衡山县人民法院(2010年)山执异字第126号执行裁定特申请复议,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2009)山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并未将异议人列为被告且判决有支付申请执行人___货款的给付义务,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 辉广虽属夫妻关系,但属两个独立人格的自然人,___的经营行为属于个人负债并非家庭负债,异议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被执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讲“可以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也可以不追加为被执行人。”可见执行法院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能依法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就不能拍卖复议人共有的房屋份额。

二、裁定中所谓的公告形式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裁定书,异议人至今未见该案执行的任何法律文书,在2月28日的审理异议听审会中也未见审判员出示有关文书或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___认可了未写书面的评估拍卖申请书,未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和评估费用,未选择正旺拍卖公司,也未收到法院的拍卖通知书,只是第一次与被执行人选择了佳圣公司评估,第二次选择了兴隆公司评估,上述事实有审理记录证实。

三、12月26日、27日,异议人通过传真形式发给了人的委托书和书面异议书,执行人员不予认可,请问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必须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当面在承办案件的法官面前签名才算合法有效呢?这是在变相限制或剥夺异议人行使权利,对于应当暂时中止的行为而没有依法中止并通知相关人员。

四、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选择的佳圣评估公司,这有监察人员在场见证;而实际上进行评估的却是易成公司;易成评字(2011)第0803号评估报告显示其估价作业期是2011年7月7日至8月8日,而法院的评估委托书是7月12日且不是当事人双方选择的佳圣公司,也就是说评估行为在先,委托书在后,法院的委托和易成评估公司的评估行为都没有合法依据,评估人员刘雪梅没有合法资质,其现场勘察没有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到场监督,故评估报告程序违法且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采用。毕竟评估公司接受委托的是执行法院衡山县法院,而不是司法技术的管理机构___市中院司法技术处。

五、拍卖机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议一致,协议不成的从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选择确定;而不是唯一确定正旺拍卖公司。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才由执行法院确定。裁定中只是表述对外公告,至于范围及媒体方式不清楚;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的其他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本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而执行法院未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门面的租赁人罗某和其他优先权人信用社派员到拍卖会场,故正旺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在程序和拍卖根据上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执行法院程序上的违法性必然导致执行结果实体上的违法性,将会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司法鉴定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

此致!

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篇6

人力资源公司注册的条件:1、申办人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需要实际的办公场地进行注册,面积不小于50平米。

人力资源公司注册所需要的材料:1、申请书、《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3、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4、房产使用证明(提供50平方米以上商务用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房产证)5、工作设备情况;6、验资报告;7、工作规范和章程;8、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

人力资源公司注册的流程:1、核准注册公司名称 ;2、办理人才中介批文 ;3、银行开验资帐户 ;4、会计师事务所出验资报告;5、到工商办理营业执照 ;6、工商备案;7、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8、办理税务登记证。

(来源:文章屋网 )

篇7

我国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并没有规定督促程序,至1991年《民事诉讼法》才增设了这一程序。因此,督促程序在我国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时间尚不算长。从督促程序的司法适用情况来看,督促程序简便、迅速,审理案件的效率较高,能够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经过十年的司法实践,也暴露出了一些实际与立法缺陷,值得对之加以研讨。

一、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尚不多,支付令案件占民事、纠纷案件总数的比例不高

从全国法院适用督促程序的情况来看:一是民事、经济案件收案逐年增多,支付令案件的收案却未相应增多。从1990年至1999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民事、经济案件年均递增分别为7.39%和11.17%,且共计达3717件, 至2000年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收案数才有所下降,而其中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却始终徘徊在30万件左右, 2000年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比下降7.27%. 二是适用督促程序较为集中的借贷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支付令案件却有所减少并呈下滑趋势。据统计,1992年至199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借贷纠纷案件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年均增幅达16.5%,而同期支付令案件占借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比重却大幅下降。 三是民事、经济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较多,适用督促程序的甚少。1992年至1999年,全国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占同期审结的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总数的76.4%,而同期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与之相比却明显下降。

(二)支付令案件受理范围较为混乱

由于对适用督促程序的实质要件认识不同,导致各地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的作法不一。有些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范围较宽,有些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则范围较窄。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这一适用督促程序的要件,就是指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是没有债权人据以申请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其他纠纷,而不是与申请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的债务纠纷。这样,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有不属于同一关系产生的债务纠纷,其支付令申请也应予以受理。而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应作较宽泛的理解,以便体现督促程序的价值取向。此种观点认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不仅包括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情况,还包括在其他法律关系中没有债务纠纷的情况。 基于这样的认识,可受理的支付令案件范围必然比较窄。

(三)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的及作法不一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对支付令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有些法院则进行实质审查,各自把握尺度不一。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后,人民法院必然要对其申请进行书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则要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才能发出支付令。而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了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审查内容不同,发出支付令的尺度把握不一的普遍问题。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究竟应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在上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认识与作法的不同。有的法院在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后,将是否受理与是否发出支付令,在接收支付令申请书后一并进行审查;有的在受理后进入实质性审查,由承办人员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根据予以认真审核;有的认为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即审查债权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已声称到期的债务有无对待给付义务等。由于督促程序的特点之一是不需询问债务人,毋须开庭审查,有些对支付令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法院,要求债权人主张之请求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不确实、充分则不发出支付令或不予受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有关于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已不限于形式审查,而是加之以有限的实质审查,也即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但不能要求证据确实、充分。

(四)债务人的异议权过大,了督促程序的有效适用

实践中债务人可随意提出异议,使大量的支付令失效,而无任何对异议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定。按《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支付令发出后,如果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法院将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司法实践中,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较多,一些被申请人为拖延时间,逃避债务,故意提出不实的书面异议,徒增申请人讼累,浪费法院的人力、物力,造成公众对督促程序使用价值的怀疑。

(五)对错误支付令的补救程序尚欠完善

督促程序既然是一种审判程序,那么在审判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错误。特别是督促程序是一种仅基于债权人单方面主张所进行的程序,它只审查债权人单方的事实和证据,注重的是债务人的态度而不是案件事实,故支付令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错误。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3日法函(1992)98号在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的复函第二项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债务人不得申请再审,支付令可以撤销,但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而对于什么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支付令之请求,也即院长发现支付令之错误的具体渠道,以及当事人申请对错误支付令施以救济的途径、期限,法院纠正的期限等都没有规定。

(六)一些法院对支付令案件适用程序重视不够

一些法院存在着重通常诉讼程序轻督促程序的倾向,不注重适用支付令。故而一方面因办案人手少而致使案件大量积压,另一方面,大量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对待给付义务,且债务人有明确的居住场所的案件仍然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按部就班地进行审理。还有的法院对支付令案件中的法律文书管理不严,支付令发出后即完事大吉。司法实践中对支付令案件重视不够,还表现为程序适用的随意性和审理的不规范。现在各方面强调司法公正与审判效率往往仅是针对通常诉讼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在抓通常诉讼的程序公正方面是有成效的,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加强审限和执行期限管理的规定。但对适用督促程序方面也应严格按程序办案则强调不够,故在支付令受理方面,一些法院存在着不在五日内受理,受理后不予书面通知而口头通知,不认真审查,债务人提出异议后不及时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等问题。

二、完善督促程序立法的探讨

近年来,减轻当事人讼累,提高法院审判效率,简化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进程,是世界各国都在的课题。完善以简便、快捷为特色的督促程序,符合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督促程序是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特定案件所设置的程序,符合不同案件适用不同程序的要求,契合简化诉讼程序,迅速审理案件,以保障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司法改革潮流,故在我国,督促程序应该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前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督促程序的规定尚不完善(尽管正在逐步完善之中),造成司法实践中不便于适用,影响了影响了督促程序优越性的发挥。因此,应结合司法实践,探索督促程序立法的完善,以发挥督促程序的独特作用。

(一)应明确确立法院的有限审查制度

篇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第四条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其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清算事宜。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制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符合国家和登记管理部门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二)业务活动范围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权限。

(三)有符合文化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

第八条文化部审查、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传统艺术整理、加工和保护的民办艺术表演团(队);

(二)从事艺术人才培养和教育的民办艺术院(校);

(三)从事老年文化活动、辅导、培训的老年文化大学;

(四)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业务的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

(五)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

(六)从事文物宣传、保护、展览等活动的民办博物馆(院);

(七)从事艺术收藏、展览及交流的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名人纪念馆、名人故居纪念馆、收藏馆(室);

(八)从事艺术发掘、整理、研究、咨询及艺术科技开发的民办艺术研究院(所);

(九)从事文化传播、交流的文化网络中心(站);

(十)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条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七)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八)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文件;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或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经文化行政部门复查认定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变更理由及变更方案等,并按审查登记要求,出具相应变更文件。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第十四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应说明理由,提交证明文件;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注销登记的善后情况;

(五)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注销登记手续完成前,文化行政部门应继续履行业务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获得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规定,参照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一律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3月21日之后成立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下一年度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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