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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个人申报材料8篇

时间:2022-04-25 09:26:3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奖学金个人申报材料,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奖学金个人申报材料

篇1

关键词: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践;思考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46-0120-03

2014年2月28日,教育部联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文件中指出: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不断扩大,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提高,但仍然有“培养经费供需矛盾突出、成本分担机制不健全、奖助政策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制度、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由此,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研究生奖助政策与机制较以前出现了明显的变化。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扬州大学在研究生奖助体系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实践,初步建立起全员覆盖、分类分型、多方参与的研究生奖助体系。

一、全员覆盖,规范明确参评对象

1.研究生教育基本数据。扬州大学作为一所省部共建的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全国第一批博士、硕士授权点高校之一。自1992年合并办学以来,历经20余年的发展,学科门类齐全,研究生培养的规模和质量不断扩大和提高。根据扬州大学研究生院的数据显示,目前扬州大学现有11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44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16个博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分布于26个学院,有学术型研究生、专业型研究生、海外留学生等各类在籍博硕士研究生9000余人。

2.研究生奖助概况。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文件精神,扬州大学对研究生奖助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学校特别制定《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对研究生奖助的经费来源、奖学金类别、助学金类别、评审标准、奖助对象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学校对研究生奖助经费予以保障,明确规定研究生奖助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学校自筹资金等几方面予以保证;明确规定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学校学院自设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三助”(助研、助管、助教)岗位津贴,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学院自设助学金。自2014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施行以来,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日臻完善,研究生奖助经费投入不断增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面向在籍的全部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达100%;修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在全校范围内统筹使用博士生和部分硕士生国家奖学金指标,逐步形成了科研成果为导向、校院职能部门和导师多方参与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以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为引领、研究生导师为主体的助研资助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学院设立院长奖学金,对科研成果突出的研究生进一步予以奖励,加大对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表彰力度。如表1所列,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以来,扬州大学对研究生奖助学金的投入总额达九千八百多万元。

总体看来,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标准处于江苏省领先水平,较大地改善了研究生生活待遇,有效地激发了研究生专业学习和科研创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分类分型,科学制定奖助细则

2014级是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施行的第一个年级,针对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的实际情况,扬州大学对未进行改革的2014级之前年级和进行改革的2014级及以后年级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校院自设研究生奖学金;奖学金和助学金等不同类型的奖助情况分类制定奖助标准、科学制定评审细则。

1.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在全校范围内依据《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大学博、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暂行)》评定,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0000元每人,硕士研究生20000元每人。在具体评审过程中,博士研究生不将名额划拨至学院,从综合表现、学习情况、科研成果三方面划定12个大项129个小项逐项规定分值,由各学院博士研究生填报个人成果等具体信息自行申报,最终在全校范围内依据得分高低来评定获奖者。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博士学术新人奖的荣誉称号,同时鼓励博士研究生使用不同成果多次申报国家奖学金,在学段内第二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生,另奖励20000元。硕士研究生则依据在籍人数测算各学院划拨名额,各学院保留划拨名额的一般作为获奖基数,学校将各学院划拨名额的一半统一至学校层面依据得分高低进行竞争,视硕士研究生的得分高低,成果丰硕得分高的硕士研究生最后的获奖数最高可达获奖基数的三倍,最低的学院只能保有获奖基数。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细则体现了博硕士不同的导向,博士阶段鼓励以科研成果来进行竞争、社会工作和学习情况的分值较硕士为低;硕士研究生在鼓励参与社会工作和认真学习的同时,也鼓励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多发表成果。同样等级的科研成果,硕士可获分值较博士为高。如此,在坚持科研导向的同时,也兼顾到博硕士学术水平的差异和获得成果的难易。

2.学业奖学金。主要评定依据为《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指导性量化评分细则(试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金额从4000元至18000元不等,所有的无工资收入的非定向研究生均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因评定时间是在每年的9月,研究生一年级无前一年的评定材料,故一年级博士不分等次,每人15600元;硕士为鼓励优秀生源前来攻读,学校对本校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生源和来自985、211高校的生源给予12000元的学业奖学金,其他生源给予8000元的奖学金。对于二、三年级的研究生,从其上一年度的综合表现、学习情况、科研成果三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打分,依据得分来划定研究生可获学业奖学金的等级。从2014级起,每位研究生入学均收取学费,博士每年10000元,学术型硕士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硕士每年10000元。学业奖学金等级和金额的设定,在激励研究生认真学习、踏实研究方面有着显著的激励作用。

3.助学金和其他。主要设置依据为《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扬州大学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条例(修订稿)》。目前扬州大学提供的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朱敬文助学金、导师助研津贴、“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无工资收入的非定向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朱敬文助学金依据《扬州大学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条例(修订稿)》分配名额至各学院进行评定,标准为2000元每人;2014级起研究生享受的助学金包括导师助研津贴、研究生“三助”津贴,用于资助无工资收入的非定向研究生,其中导师助研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少于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少于2000元;研究生“三助”津贴每年4000元,用于资助参加助研、助管、助教工作的研究生。

学校还设立了博士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资助专项资金,每季度都资助博士出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设立优秀博士论文培育基金,对优秀博士给予生活补贴。此外,各学院还依据实际情况,设立各种学院特色的奖学金和助学金。以扬州大学农学院为例,学院自设了院长奖学金,由学科建设和协同创新中心专项经费提供,用于奖励在学术论文、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方面取得成果的博硕士研究生,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五个等级,奖励金额从2000元至50000元不等。

三、多方参与,公正进行评定审核

扬州大学目前实施的分类分型的研究生奖助体系,从奖学金和助学金两个大类,兼顾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这两种不同类型,从学校和学院两个层面,设立了多种多样的奖助学金,牵涉到全体在籍研究生,如何公正地进行评定和审核,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研究生奖助体系实践和改革的重点。

在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审核过程中,从班级、学院、学校,都有相应的工作机构进行本单位范围的评审和决策;每一环节的阶段性结果都会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才向下一环节递交或公布结果。

如图1所示,在奖学金的评审过程中涉及的个人包括申报人、班主任、导师、院研究生秘书,工作机构包括班委会、院评审委员会、校研究生工作部、校评审委员,相应个人和机构都充分参与其中充分发挥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进行奖学金评定审核工作。以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为例,申报人如实填写自己在综合表现、学习情况、科研成果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并附相关证明支撑材料交所在班委会;班委会在班主任的指导下认真汇总整理本班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由班主任对其综合表现进行审核把关并签字证明,导师对其科研成果进行审核把关并签字证明;学院研究生秘书除对申报人学习情况进行审核外,还需整合各班上报材料从12个大项129个小项逐项进行材料审核,核定申报人各项得分;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和学院领导组成的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价值、等级进行最终的评审和鉴定,依据学校下拨的名额择优上报;校研究生工作部整合全校26个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学金申报人的情况,对各项分值结果逐项进行核实整理,形成全校的评审汇总表,交由校学术委员会成员、职能部门领导、校领导组成的学校评审委员进行最终的评审,决定国家奖学金的获得人选。

四、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的成效

在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之后,在研究生奖助体系的受惠面、奖励力度、思想教育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成效。其一,改革之后的研究生奖助体系惠及全体研究生,使得每一位非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都可以享受到学业奖学金和助研津贴,博士研究生平均15600元和硕士研究生平均9000元的学业奖学金标准相对于博士研究生10000元和硕士研究生8000元的学费而言,在解决学费负担的同时,还可以解决部分生活费用,对提高研究生的积极性具有普适性的意义。其二,改革之后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强化了科研成果导向,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的研究生,可以兼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此外大部分学校或学院对研究生科研成果都有奖励政策,再加上助研津贴和其他补贴,高额度的科研成果回报有利于激发研究生潜心科研,取得更丰硕的成果,也会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其三,改革之后的研究生奖助体系明确设置了助研、助管、助教的岗位津贴,有助于鼓励研究生自己的劳动获取所得,可以培养研究生的自主意识和自食其力的能力,同时在具体的助研、助管、助教的岗位工作中,有助于他们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服务意识,增强他们的实践动手能力。

五、思考

美国“人本心理学之父”马斯洛在其代表作《动机与人格》中详细阐述了需要层次理论,该理论将人的基本需要分为“匮乏性需要”和“成长性需要”两类:其中“匮乏性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需要、尊重需要,这类需要的满足依赖于他人和外部环境;“成长性需要”是指自我实现需要,这类需要的满足主要通过个体的内在因素获得[1]。

在研究生奖助体系的改革实践中,首先要重视研究生需求,建立全员覆盖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奖助学金评审目标,科学制定和完善评审细则;同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确保公平进行评定审核,这样才能使研究生奖助体系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完善。奖学金和助学金不仅是对研究生的物质奖励,更重要的是对他们学习科研的一种肯定和认可,是一种不可替代的精神奖励;单纯的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都无法达到最完美的强化效果[2],研究生奖助学金是物质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正强化。

无论哪种激励理论,都是关注人个体内在精神或外显行为在外部诱因作用之下所起的变化,是对激励作用过程和效果进行的研究。在激励理论的指导下,以研究生奖助体系作为诱因,不断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发研究生求学热情,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对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篇2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教育观念的更新,她一直在不断地努力学习与提高,并了解当前的幼教形势,认真做好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基本功的训练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热爱小朋友,关心集体,团结同事,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教育思想端正,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探索、努力提高保教质量,确实抓紧好幼儿的教育,力求以自己教育经验与新的教育观念相结合,做一个新世纪的优秀合格的幼教工作者,信用社先进个人申报材料同时也深得领导、同事、家长的好评。

一、思想方面:加强职业修养,热爱支部工作

首先,xxx老师在思想上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与奋斗目标,遵守园里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把热爱教育事业放在首位,注重为人师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立足本职,勤奋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文化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的技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做到不迟到,不早退,端正教育思想,热爱幼教事业,坚持教养并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团工作方面,她积极组织团员参加各项活动,如:幼儿园和社区组织的表演、绘画活动,以及参加青年志愿者的传帮带活动等等,优秀三好学生申请材料丰富了大家的业余生活,使团员青年的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二、工作方面: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她深深感到: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幼儿教师,只凭一些简单的技能技巧是远远不够的,要跟上教育改革的步伐,就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各项基本功水平,适应形势发展对幼儿园教师的要求。她以我是一名光荣的幼儿教师为指导,面向全体幼儿,关心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不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加强业务学习与岗位培训。

在教育教学活动方面,她遵循各科教学大纲,刻苦钻研教材,个人奖学金申请材料认真制定了课时计划,按要求认真备课,并根据幼儿年龄特征的不同,遵循科学创新的教育原则精心设计每一节教育活动,力求使教学方法做到新颖,恰到好处的激发挖掘幼儿的思维潜力。在教学中充分调动幼儿的各种感官,观察认识周围事物,综合各方面的教育内容,让幼儿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积极主动的去思考、去探索、去创新,从而掌握多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同时她还注重对幼儿的随机教育,利用课间谈话、餐后散步、户外郊游等日常活动向幼儿进行爱护环境,节约用水,不浪费粮食,热爱大自然,爱护花草树木的思想教育与引导。

在搞好教学工作的同时,她还协住班内其他人员,密切配合做好保教结合工作,认真完成班级各项教育教学与卫生保健工作,针对所发现的问题,认真研讨制定合理有效的教育措施。她能积极地参加局中心和幼儿园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精心为幼儿排练运动项目和文艺节目,参加幼儿园组织的六一元旦联欢会和家长联谊会等活动的教育,通过各种活动,向幼儿进行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等教育。为进一步做好家园共育的一致教育工作,她通过认真填写家园联系册、进行家访、与家长个别交谈等途径,使家长更进一步的了解到早期教育的重要性与幼儿园教育的特殊性,提高了家长的素质,得到了家长对她的一致好评,用家长的话说就是孩子交给和老师我们放心!

三、其它方面:提高业务技能,做到学以至用

为了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和业务水平,她积极参加幼儿园每周的业务学习,通过业务学习和与有经验的教师交流教育新动态,新形势,努力改进自己的教育工作,学以至用。在平时的阅读中,她还注重《早期阅读》、《学前教育》、《幼儿教育》等与专业有关的书刊杂志的阅读,银行先进个人申报材料借助书刊学习到先进教师的教育经验和教改方式使自身的工作得以启发和促进。

篇3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教育观念的更新,她一直在不断地努力学习与提高,并了解当前的幼教形势,认真做好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基本功的训练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热爱小朋友,关心集体,团结同事,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教育思想端正,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探索、努力提高保教质量,确实抓紧好幼儿的教育,力求以自己教育经验与新的教育观念相结合,做一个新世纪的优秀合格的幼教工作者,信用社先进个人申报材料同时也深得领导、同事、家长的好评。

一、思想方面:加强职业修养,热爱支部工作

首先,xxx老师在思想上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与奋斗目标,遵守园里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把热爱教育事业放在首位,注重为人师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立足本职,勤奋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文化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的技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做到不迟到,不早退,端正教育思想,热爱幼教事业,坚持教养并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团工作方面,她积极组织团员参加各项活动,如:幼儿园和社区组织的表演、绘画活动,以及参加青年志愿者的“传帮带”活动等等,优秀三好学生申请材料丰富了大家的业余生活,使团员青年的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二、工作方面: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她深深感到: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幼儿教师,只凭一些简单的技能技巧是远远不够的,要跟上教育改革的步伐,就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各项基本功水平,适应形势发展对幼儿园教师的要求。她以“我是一名光荣的幼儿教师”为指导,面向全体幼儿,关心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不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加强业务学习与岗位培训。

在教育教学活动方面,她遵循各科教学大纲,刻苦钻研教材,个人奖学金申请材料认真制定了课时计划,按要求认真备课,并根据幼儿年龄特征的不同,遵循科学创新的教育原则精心设计每一节教育活动,力求使教学方法做到新颖,恰到好处的激发挖掘幼儿的思维潜力。在教学中充分调动幼儿的各种感官,观察认识周围事物,综合各方面的教育内容,让幼儿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积极主动的去思考、去探索、去创新,从而掌握多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同时她还注重对幼儿的随机教育,利用课间谈话、餐后散步、户外郊游等日常活动向幼儿进行爱护环境,节约用水,不浪费粮食,热爱大自然,爱护花草树木的思想教育与引导。

在搞好教学工作的同时,她还协住班内其他人员,密切配合做好保教结合工作,认真完成班级各项教育教学与卫生保健工作,针对所发现的问题,认真研讨制定合理有效的教育措施。她能积极地参加局中心和幼儿园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精心为幼儿排练运动项目和文艺节目,参加幼儿园组织的“六一”元旦联欢会和家长联谊会等活动的教育,通过各种活动,向幼儿进行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等教育。为进一步做好家园共育的一致教育工作,她通过认真填写家园联系册、进行家访、与家长个别交谈等途径,使家长更进一步的了解到早期教育的重要性与幼儿园教育的特殊性,提高了家长的素质,得到了家长对她的一致好评,用家长的话说就是“孩子交给和老师我们放心”!

三、其它方面:提高业务技能,做到学以至用

为了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和业务水平,她积极参加幼儿园每周的业务学习,通过业务学习和与有经验的教师交流教育新动态,新形势,努力改进自己的教育工作,学以至用。在平时的阅读中,她还注重《早期阅读》、《学前教育》、《幼儿教育》等与专业有关的书刊杂志的阅读,银行先进个人申报材料借助书刊学习到先进教师的教育经验和教改方式使自身的工作得以启发和促进。

篇4

第二条持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低保工作,村民委员会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国家绝对贫困线标准执行。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及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七)依法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八)因农村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部分的收入;

(九)因建设征地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除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外的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九条下列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十条家庭年收入,按照申请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上年度家庭收入的年人均数额计算、核定。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中非农业人口的收入,按以下方式计算、核定:

(一)在职职工按工资收入计算;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离退休(职)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保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

(三)职工遗属的收入,按省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从事非固定职业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计算;从事相对固定职业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收入难以确定的,比照辖区内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或按当年本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五)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残,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鉴定证明,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七)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所获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余下部分按农村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年数,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赡养费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30%计算。

第十三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受理,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2月份。遇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审批。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以下证明:

(一)户主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收入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在职职工提供上年度工资收入的单位证明;

(四)离退休(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或劳动社保机构核发的有关证件和保障性、救济性收入领取证明;

(五)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

(六)提供近3个月家庭电费和电话费缴费单;

(七)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者人户分离的,按下列规定申报:

申请者确因无房而借居、寄居或租住他处形成人户分离的,向户籍地申报,由户籍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现住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情况、收入情况、居住地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规定审核、审批:

(一)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调查取证,公示5日后,召集村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调查记录、会议记录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10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条件的,做出核准其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或差额享受的决定。审批手续应在10日内办结,并在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张榜公布3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有异议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20日内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发给保障金领取证的决定。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制”发放到户,实行按季度发放。申请人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持卡在规定时期内向授权机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无特殊原因逾期不领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予以取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隐瞒、虚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提供收入证明以及不配合调查的;

(二)家庭有空调、机动车、移动电话、电脑、贵重首饰、高级组合音响、古玩字画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三)近2年内购(含贷款)房(不含拆迁还原购房)、建房和装修住房的,家庭有1处以上住房的;

(四)家庭饲养名贵宠物的;

(五)进行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的;

(六)家庭电费月支出超过20元、电话费月支出超过20元的;

(七)因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九)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经村民委员会代表评议表决不应纳入的;

(十)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十一)人户分离家庭成员情况难以查清的;

(十二)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或者不履行有关规定,被停止保障救助未满6个月的;

(十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第十八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应遵守公民道德行为规范。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以上拒绝参加的,停发1个季度保障金,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的,可予免除劳动。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低保管理机关应建立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村、乡、县三级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的1月份必须重新核查一次。

第二十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遇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协管低保员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跟踪调查和入户巡访,掌握其家庭收入等情况变化,并及时提出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意见,报管理机关审批。对停发的,应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

第二十一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审核、审批、签署意见的,无故拖延的;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签署同意享受意见的;、、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为申请低保对象提供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出具虚假证明、帮助骗保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一经查实,给予公开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故意侵害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5

第二条持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低保工作,村民委员会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国家绝对贫困线标准执行。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及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七)依法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八)因农村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部分的收入;

(九)因建设征地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除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外的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九条下列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十条家庭年收入,按照申请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上年度家庭收入的年人均数额计算、核定。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中非农业人口的收入,按以下方式计算、核定:

(一)在职职工按工资收入计算;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离退休(职)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保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

(三)职工遗属的收入,按省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从事非固定职业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计算;从事相对固定职业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收入难以确定的,比照辖区内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或按当年本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五)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残,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鉴定证明,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七)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所获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余下部分按农村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年数,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赡养费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30%计算。

第十三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受理,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2月份。遇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审批。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以下证明:

(一)户主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收入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在职职工提供上年度工资收入的单位证明;

(四)离退休(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或劳动社保机构核发的有关证件和保障性、救济性收入领取证明;

(五)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

(六)提供近3个月家庭电费和电话费缴费单;

(七)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者人户分离的,按下列规定申报:

申请者确因无房而借居、寄居或租住他处形成人户分离的,向户籍地申报,由户籍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现住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情况、收入情况、居住地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规定审核、审批:

(一)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调查取证,公示5日后,召集村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调查记录、会议记录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10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条件的,做出核准其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或差额享受的决定。审批手续应在10日内办结,并在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张榜公布3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有异议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20日内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发给保障金领取证的决定。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制”发放到户,实行按季度发放。申请人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持卡在规定时期内向授权机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无特殊原因逾期不领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予以取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隐瞒、虚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提供收入证明以及不配合调查的;

(二)家庭有空调、机动车、移动电话、电脑、贵重首饰、高级组合音响、古玩字画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三)近2年内购(含贷款)房(不含拆迁还原购房)、建房和装修住房的,家庭有1处以上住房的;

(四)家庭饲养名贵宠物的;

(五)进行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的;

(六)家庭电费月支出超过20元、电话费月支出超过20元的;

(七)因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九)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经村民委员会代表评议表决不应纳入的;

(十)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十一)人户分离家庭成员情况难以查清的;

(十二)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或者不履行有关规定,被停止保障救助未满6个月的;

(十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第十八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应遵守公民道德行为规范。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以上拒绝参加的,停发1个季度保障金,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的,可予免除劳动。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低保管理机关应建立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村、乡、县三级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的1月份必须重新核查一次。

第二十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遇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协管低保员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跟踪调查和入户巡访,掌握其家庭收入等情况变化,并及时提出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意见,报管理机关审批。对停发的,应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

第二十一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审核、审批、签署意见的,无故拖延的;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签署同意享受意见的;、、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为申请低保对象提供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出具虚假证明、帮助骗保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一经查实,给予公开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故意侵害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6

第二条持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低保工作,村民委员会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国家绝对贫困线标准执行。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及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七)依法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八)因农村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部分的收入;

(九)因建设征地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除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外的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九条下列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十条家庭年收入,按照申请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上年度家庭收入的年人均数额计算、核定。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中非农业人口的收入,按以下方式计算、核定:

(一)在职职工按工资收入计算;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离退休(职)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保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

(三)职工遗属的收入,按省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从事非固定职业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计算;从事相对固定职业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收入难以确定的,比照辖区内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或按当年本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五)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残,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鉴定证明,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七)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所获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余下部分按农村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年数,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赡养费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30%计算。

第十三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受理,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2月份。遇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审批。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以下证明:

(一)户主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收入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在职职工提供上年度工资收入的单位证明;

(四)离退休(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或劳动社保机构核发的有关证件和保障性、救济性收入领取证明;

(五)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

(六)提供近3个月家庭电费和电话费缴费单;

(七)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者人户分离的,按下列规定申报:

申请者确因无房而借居、寄居或租住他处形成人户分离的,向户籍地申报,由户籍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现住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情况、收入情况、居住地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规定审核、审批:

(一)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调查取证,公示5日后,召集村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调查记录、会议记录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10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条件的,做出核准其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或差额享受的决定。审批手续应在10日内办结,并在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张榜公布3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有异议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20日内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发给保障金领取证的决定。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制”发放到户,实行按季度发放。申请人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持卡在规定时期内向授权机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无特殊原因逾期不领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予以取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隐瞒、虚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提供收入证明以及不配合调查的;

(二)家庭有空调、机动车、移动电话、电脑、贵重首饰、高级组合音响、古玩字画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三)近2年内购(含贷款)房(不含拆迁还原购房)、建房和装修住房的,家庭有1处以上住房的;

(四)家庭饲养名贵宠物的;

(五)进行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的;

(六)家庭电费月支出超过20元、电话费月支出超过20元的;

(七)因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九)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经村民委员会代表评议表决不应纳入的;

(十)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十一)人户分离家庭成员情况难以查清的;

(十二)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或者不履行有关规定,被停止保障救助未满6个月的;

(十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第十八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应遵守公民道德行为规范。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以上拒绝参加的,停发1个季度保障金,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的,可予免除劳动。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低保管理机关应建立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村、乡、县三级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的1月份必须重新核查一次。

第二十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遇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协管低保员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跟踪调查和入户巡访,掌握其家庭收入等情况变化,并及时提出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意见,报管理机关审批。对停发的,应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

第二十一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审核、审批、签署意见的,无故拖延的;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签署同意享受意见的;、、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为申请低保对象提供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出具虚假证明、帮助骗保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一经查实,给予公开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故意侵害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7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资助,成才

一、案例简介

王某:女,1992年3月生,四川乐山犍为人,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护理系涉外护理10-11班班长。王某读小学时父母离异,王某判给父亲;父亲腿有残疾,生存能力差,靠低保生活,对王某基本没有经济援助。从初中、高中,王某就一直在政府和学校的关照下,完成学业,最终考入我校。王某入学报到所交费用是利用高考后打工和向亲朋好友筹借来的,交完后就几乎没有生活费。了解到她的情况后辅导员及时向学校反映,为她申请了国家助学金和乐山市企业资助金。但当她得知另外一个班有同学同样很困难的时候,就毅然把企业准备资助她的2000元助学金的名额让了出来,在同学间产生了很大影响。

二、案列分析处理

王某是一位典型的贫困生。2010-2011学年我担任她们班的辅导员工作。王某入学报到时是只身一人来报到的,我接待了她:人较高,1.70m左右,面色不红润,但很有精神,大方,有礼貌。军训和上课初期都很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反映情况,协助解决同学问题,与同学和谐友好,没有什么异样,但就是面色少血色。她引起了我的关注。向同学了解,反映经常吃得很素,很节约;我有事与她联系,发现很多时候她都没开手机。进一步了解她的情况,原来父母离异早,母亲再婚,她跟父亲生活;父亲腿有残疾,靠低保生活,但常不在家;她很早就自己照顾自己,有较强的独立生活能力;从初中到高中,基本上都是学校提供资助,解决她的学习和生活问题,完成学业。高考后,她打了近三个月的工攒下了5000多元,又向亲朋好友借了一些,交齐了学校的费用,生活费所剩无几。

贫困生是高校的一重大学生群体,他们在思想、生活、学习上的稳定,直接影响了学校的和谐稳定。他们是学校学生工作的第一评判者。关心、帮助贫困生,疏导心理障碍,尽力解决后顾之忧,促进融入学校、健康成才,是我们辅导员的责任。

我经常找她询问,主动给她介绍学校新生入学的“绿色通道”和国家的助学贷款政策,关心她的学习、生活,观察、了解她的思想变化,开导她、做好做细她的心理疏导工作,随时为她提供帮助;鼓励她自强不息,凭自己的努力,改变自己的命运;同时又叮咛同寝室的同学随时关注、帮助她,及时与老师联系,不要让她因经济影响学业;找高年级的学生干部给她介绍课后兼职的经验和信息,协助她走出困境。

根据学院贫困生的资助政策,我们给她评了三等助学金(最高级)。借此机会,我们在班上举办了“成才、感恩”的主题班会,通过感谢父母、同学、社会、学校、国家,表达立志成才的决心和毅力:贫困不贫志,人穷志不穷,用我们共同的努力,改变我们自己,也改变我们国家。

后来我们又把她的情况向学校反映,学校为她申请了乐山市企业资助金2000元,但没想到当她得知其他兄弟班级有人与她情况相似时,竟毅然将自己的名额让了出来。她说:别人有困难,她就应该帮助;她受到别人的帮助,她就应该帮助别人,人要懂得感恩。

王某不向贫困低头,勇敢向命运挑战,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工作热情主动,责任心强,以身作则,严格管理,用最好的精神状态和工作态度来感恩学校、感恩社会,影响了班上很多同学,带动了班级形成积极进取、好学向上的良好班风。所在班级学风、文化建设和常规管理都名列所在校区前茅,荣获得学院2010-2011学年优秀班集体。

三、工作思考和建议

高校贫困生是一种经济、社会现象。当前我校在校生规模逐渐增大,贫困生的数量也越来越多,需要的资助资源也越来越大。就我所带过班级的贫困生数量统计:贫困生已超过学生人数的40%,而全国各高校贫困生的比例也在20%左右。因此,探讨如何解决高校贫困生——尤其是大学新生的实际问题,对于营造一个和谐稳定、协调发展的校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助推学生健康成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许多高校逐步建立了学生资助工作的初步体系, 即以“奖、勤、助、贷、减、免”为主的基本模式。但就我校来说,这方面的力度明显不足。我校属于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实行2+1模式,新生没有奖学金,学校也没有多少能力“减、免”学费,给贫困生的助学岗位几乎没有,外出兼职又无安全保障。像王某这类几乎无法从家庭得到学费和生活费,所有一切都需要靠自己打拼的学生,其学业的艰难可想而知。“助学贷款”好像是一条出路,但宣传到位情况,当地金融部门办理情况又存在很多未知数,想办而不一定办得了。建议:

1、完善贫困生的认定工作

我校目前对贫困生的认定条件是: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个人申请”、“评议小组评分”、“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校内公示”。环节没问题,但贫困证明材料的人为因素太多,真正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又很少;评议小组的评分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每个班级掌握的尺度不一样,使不同班级评议的分数、结果、人数差距大,导致分到班级的指标受影响。对于大一新生来说,刚入学不久就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很多同学之间还不太熟悉,不能准确评定困难等级,容易使认定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2、搞好助学贷款宣传、优化助学贷款

学生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认知程度较低。国家助学贷款并未真正成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渠道,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学生明白,懂得怎么操作。现在助学贷款都由录取高校负责,容易出现宣传延误或不到位的情况,影响贫困学生及时贷款和就学;建议将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前移在高中进行,由所在高中学校负责。国家相关部门应优化助学贷款条件,统一助学贷款流程模式,使助学贷款的好政策能覆盖所有贫困学生。对于目前的助学贷款制度,有过助学贷款申请经历的学生普遍反映“申报材料繁琐、手续繁杂”,流程不清,“贷款条件限制太多”,有些地方“办理贷款都是凭关系”等,影响了助学贷款的效力。

3、完善勤工助学机制

首先,学校应健全勤工助学部门职能,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和勤工助学信息库,做好勤工助学的宣传工作,使更多贫困学生有机会在课余时间勇敢地走向社会,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其次,要定期校内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信息。一方面将信息公布在学校勤工助学网站以便学生查询;另一方面通过辅导员——班级的信息传达渠道通知到各班。这样可以使贫困学生及时了解相关岗位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防止社会虚假信息对学生造成欺诈。再次,要结合学生专业特点,充分利用学生知识、智能优势,促进勤工助学向高层次发展。

4、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

贫困生资助工作不单单要从物质上给予帮助, 同时也要注意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建立心理援助体系, 帮助学生树立自尊、自主、自立的意识, 从而健康成长。高校心理健康教育部门及辅导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要进行适时适度的干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部门可以通过开设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和心理咨询热线等信息交流平台,科学指导学生进行心理调适,缓解生活、学习造成的心理压力,为其身心健康成长、顺利成才提供有效保障。辅导员在日常管理教育中要注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励志教育,通过定期座谈会、主题班会、优秀特困学生事迹报告会、个别谈心等多种方式鼓励他们在逆境中立志成才,结合有意义的社会活动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会感恩、学会爱自己、爱他人,帮助他们树立健康向上的心态,增强其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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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荣誉体系建设中的误区

学校荣誉体系建设的目的是为了繁荣和发展学校文化,规范对学校各类荣誉项目的管理,加强学校荣誉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项荣誉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但学校荣誉体系建设中也存在一些误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荣誉设计缺乏特色

由于社会的发展,教育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荣誉设计在教育中慢慢失去个性,失去个性的荣誉也失去了特色,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荣誉设计局限于奖学金、优秀个人、优秀组织等,缺乏多样性与创造性。荣誉设计千篇律,缺乏对个性化需要应有的尊重,制约了师生潜能与优势的发挥,影响了学校荣誉的激励效果。学校荣誉个性的缺失,直接影响着学校荣誉体系建设的质量。

2.荣誉设计缺乏有效载体

荣誉设计在数量和质量上讲都有一定欠缺。主要表现为缺乏有效的载体,而载体主要是围绕广大师生的文化活动展开的。在文化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有:活动经费的支出不足,不少社团组织或单位几乎没有这方面的预算经费;前期策划准备不充分.活动内容形式陈旧、缺乏创新性和时代性,这些原因导致师生无法从中获得预期的价值提升和素质锻炼,也就使学校荣誉的效果失去了的应有的意蕴。

3.荣誉设计激励不相容

评价与回报机制存在不合理的方面,致使出现激励不相容。激励不相容表现为荣誉设计激励机制的扭曲。比如:在竞争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导致较低职称的教师晋升无望,消极沉沦,而且利益与机会分配以学历高低为标准,或以科研成果多寡为转移,对于扎扎实实做学问,兢兢业业搞教学的教师来说,极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鼓励了教师片面地追求高学历、高职务、高职称,忙于应付各种考核,把相当一部分精力放在满足这些指标上,而忽视了实际能力的培养和发展。造成的结果是劳动报酬与劳动贡献发生偏离,影响着员工的工作态度,甚至出现怠工、出工不出力、出力不出活现象。

4.荣誉设计缺乏灵活性

奖励形式简单,针对性、灵活性和持续性差,导致激励投入产出低下。奖励整体有效性的高低是多元变量的综合结果,要求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协同。然而,目前学校奖励主要采取物质形式,至于精神奖励则不仅内容单调,极大程度上也是例行公事,如评先评优轮流坐庄,或谁评职称谁优先。精神奖励缺失降低了教师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而这又会反过来强化精神需要,导致物质奖励效应递减。此外,教师具有良好工作表现,甚至取得重大成果,通常等到期末或年终集中总结,统一表彰。绩效与回报长时间隔期,不利于将教师行为有效保持在学校发展需要范围内,也容易造成奖励本身形式化。

5.荣誉设计比例不协调

学校荣誉体系共分为两个层次,即学校荣誉和部门荣誉。从级别上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和部门级荣誉。从荣誉授予对象分为集体荣誉和个人荣誉。而各个层次和级别的荣誉存在比例不协调的情况。如:在校级荣誉体系中,集体荣誉项目数仅为个人项目数的三分之。因此,集体荣誉项目数的过少,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集体荣誉感的培养。学校荣誉涉及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数基本持平,但绝对数量有待增加。荣誉体系建设应加强国家级和省部级荣誉项目的拓展,进一步拓展学校在国内的影响力。此外,学校荣誉体系涉及全校的各个基层组织和部门,不应仅仅被几个部门所包揽,在总数中占据大部分的比例,这样不利于全校整体的健康发展与进步。

二、学校荣誉体系建设的价值意蕴

学校荣誉体系建设不仅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而且在现实中更具有定的实践价值。

1.有利于增强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荣誉体系可视为一种道德规范,

种价值诉求。学校荣誉体系建设是学校党政建设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通常将荣誉体系建立与学校文化建设、师德建设开展相结合,鼓励师生积极向上,追求自身成长,进行主动学习。学校荣誉体系建设也是在向师生灌输学校文化,可以加强团队的向心力。学校荣誉体系建设使教师和学生在个信任和被信任的学校环境中健康发展,他们的工作、学习会更加有动力、有目标。教师和学生都需要和谐舒适的学校环境,需要良好的个人发展平台,更需要受人尊重、被人肯定。精神激励、榜样激励作为激励的方式,都是学校荣誉体系的一部分。同时,学校荣誉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学校师生员工的集体荣誉感,增强集体凝聚力。因此,学校荣誉体系建设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学校的软实力,从而更加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2.有利于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以人为本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理念,已被广大学者所倡导和认可。但现实中有很多学校却未真正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学校而言,只讲精神、只讲奉献是完全不够的。对于教师和学生也是样,要想让他们在工作中付出努力、作出贡献,也要多为他们考虑,想办法激励他们。荣誉体系是该校学校文化建设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项目,体现了学校对师生的充分信任和尊重。因此,学校荣誉体系建设有利于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3.有利于学校制定出独具特色的发展战略

学校文化体系建设能够突出学校的特色,形成学校成员共同的价值理念,有利于学校制定出独具特色的发展战略。学校发展战略制定以后,需要全体师生员工积极有效地贯彻落实,而学校文化体系建设具有导向激励、辐射和凝聚等功能,有利于激发师生员工的工作和学习热情,促使全体师生员工为实现学校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4.有利于激发师生员工的积极性

荣誉是对劳动的种尊重,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具体体现。学校荣誉体系建设有利于调动师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学校荣誉体系建设是对创造性劳动的认可和肯定。合理的荣誉体系必将激励有理想、有抱负的师生加强学习,加强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弘扬优良传统,努力攀登艺术的高峰.与此同时,合理的学校荣誉体系也有利于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力。

5.有利于引领集体价值观念

学校荣誉体系通过荣誉设计引领师生的组织价值观念,还可以通过荣誉设计来培育良好的组织价值观和组织文化。学校管理实践证明:价值观需要靠激励来引领,观念需要靠自我修养来提升。依靠学校荣誉体系奖励是合乎人文精神的。荣誉要保证能够提供符合人文精神的谋取效益的方式和行为,避免师生员工的价值观念消

融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恶性循环中。只有通过良好的学校荣誉设计,学校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提升组织成员的道德追求。因此,学校荣誉设计要以积极正确的价值观念激发学校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并以学校师生员工的行为来铸造良好的学校文化氛围。

三、学校荣誉体系优化设计策略

学校荣誉体系建设的有效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应对不确定性的权变调适策略。

1.观念先导:树立集体和个人荣誉感

要做好学校荣誉体系建设的推广工作,使学校荣誉深入人心。让广大师生了解学校荣誉体系的基本内涵,选择适合自己特点、自己能够做到的方面去努力。这样更加有利于发挥师生的潜能,使其有目的地寻找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向。另外,通过树立荣誉感,能够帮助学生端正争取荣誉称号的态度,防止师生产生为获得荣誉而背离荣誉内涵的价值理念。

2.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学校成立“荣誉体系建设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任正、副主任,成员由教务处、政教处、人事处、总务处、校工会、校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教工、学生代表组成。荣誉体系建设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荣誉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评价标准制定及组织评选等工作。校内各项荣誉的设立和认定需经相关部、]申请、荣誉体系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认定后,纳入学校荣誉体系。只有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学校荣誉体系建设工作才能够顺利有效地进行。

3.制度保障:建立相应的辅助体系

学校荣誉体系的顺利执行并产生积极的作用,需要学校建立相应的辅助体系,支持学校荣誉体系建设,如确定各类荣誉的级别,审定各类荣誉的设置、评价标准和评审程序等方面。同时要明确荣誉名称、评定范围和条件、奖励数量、评定周期、申报流程、评审机构的组成以及表彰形式等。通过完善的制度措施保障学校荣誉体系的建设。

4.科学评价:建立科学的荣誉评审机构

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荣誉评审组,进行荣誉称号授予的最终裁定。同时还要成立由师生组成的资格审查组,该机构负责对参评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基层评比程序的合理性、评比结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等进行审查。荣誉项目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突出不同群体和工作的特点,形成完善的荣誉评价体系和规范。这样有助于实现评审过程的公正、公开、公平,保证荣誉称号授予的价值性。

5.技术支持:建立荣誉称号电子档案

对荣誉称号进行档案管理,可以准确考察师生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类荣誉称号的情况。建立学校荣誉档案,各项荣誉都可以记入个人档案。同时建立学校荣誉网上电子系统,方便荣誉体系和获奖记录的查询。这样更有利于对荣誉获得者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

6.强化机制:对荣誉称号要实施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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