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06:46:2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妇女权益保障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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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社会问题。妇女作为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其发展水平和权益实现程度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我院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工作中,党组高度重视,始终把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并切实加大了工作力度,使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得到了明显的成效。
一、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情况
年我院审理民事案件件,其中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件,得到特别保护案件件,占总数的。受理刑事案件件,其中拐编妇女案件件,强迫案件件,虐待妇女案件件。保护妇女案件件,占总数的。
一是设立了妇女维权席,聘请了九台市妇联及乡镇妇联干部名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并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了聘书。九台法庭设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聘请市、乡妇联名妇女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年,我院聘请人民陪审参加审理有关妇女维权案件件,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维权作用,切实依法维护和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是通过审判工作,依法维护妇女人身财产及婚姻家庭合法权益。如我院在审理原告苑宝生与被告李艳红离婚一案中,由于双方在财产分割上,意见分岐较大,为了审理好此案,确实体现公正、公平、合法,切实依法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我院先后公开开庭三次,并在审理中聘请了人民陪审员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查明事实,双方当庭质证认证的基础上,依法将男女双方共有财产住宅楼判给女方所有,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体现了照顾女方和孩子。在女方处的共同存款万元,由于孩子身体不好,经常打针吃药,法院依法判处照顾女方和孩子万元。再如年,我院受理原告王文财与被告张淑华财产纠纷一案,二当事人已离婚,男方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请求住宅万元和存款款元各分得一半,通过公开审理,合议庭查明,请求住宅万元中,有债务万元,供孩子读书花费万元,但证据不够充分。经过依法公开审理,合议庭认为,债务和花销的万元,虽然证据不够充分,但考虑女方领养孩子的现实,给予认定,其余万元财产平均分割每人分得万元,从照顾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房屋折价款及存款女方给男方退付万元。通过审判工作,我院切实把《妇女权益保障法》落到了实处,做到了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是严把婚姻离婚案件审理关,依法维护社会的稳定。年,我院审理离婚案件件,其中判决离婚件,调解离婚件,调解率达%依法保障了妇女的婚姻自由和促进了辖区的社会稳定。如原告李桂芳女,诉被告李景军离婚一案,原、被告于年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离婚,于年月日再次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岁,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被告自行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四各自的土地归各自耕种。依法保护了妇女的婚姻自由。同时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我院坚持以调解为主,依法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如在审理原告季某要求与张谋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同意调解,但我院主审此案的合议庭成员,根据当事人言语表情,没有轻意即刻下达调解书,而是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走访,了解到原、被告离婚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的一双爱子溺水身亡,使夫妻对生活失去了勇气和信心,随不断产生矛盾和纠纷,被告想离婚后就了去生命,甚至写好了遗书。为此,主审法官多次耐心的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一次又一次的找到原告的婆母和被告的妹妹、妹夫一起做工作,最后终于以法官的耐心和热心,化解了矛盾,换回了原、被告重新树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使原、被告重归于好依法维护了家庭的稳定。
四是依法保护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在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具体分割上,体现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对一般的口粮田、责任田等,根据夫妻以及家庭的实际情况,在征求村委会以及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方便生产、方便生活,有利于经济发展、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对家庭承包的大面积土地项目,如水面、滩涂等,在征求发包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双方协商为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进行分割。协商不成,又难以核价的,采用竞价的方式进行分割,出价高的取得承包权,并给予对方以合理的补偿。做到了切实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五是严厉打击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和违法犯罪行为。在刑事审判中,我院始终坚持“严打”的方针,严格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如我院在审理公诉机关诉王守王守君、李景新拐卖妇女一案中,二被告以打工为名,在山东省临邑县买一名河南省郑州市通许县妇女周某某,领回九台市莽卡乡住在被告王守王守君家,被告王守王守君多次将周某某奸,后又以元钱卖给九台市胡家乡罗古村村民么某赃款被分掉挥霍。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法院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证明,二被告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故依法判处王守王守君犯拐卖妇女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判处李景新犯拐卖妇女罪,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通过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严厉打击了罪犯,依法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扩大了法制宣传,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
二、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具体经验
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是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刑事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是全面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具体体现。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处理好家庭纠纷案件,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减少不安定因素,使当事人的纠纷在法院及时解决,是促进人民安定团结,保证辖区社会稳定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审判工作优势,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妇女法制意识,充分利用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开大庭,电视台《法制空间》等栏目就案讲法,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妇女群众守法意识,使广大妇女群众增强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意识。
二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是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监督措施。“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我院坚持把监督机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举措。通过聘请义务执法监督员,弥补法院监督机制的不足,通过聘请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群众性、监督性等特点,推进审判公开,强化审判监督,扩大法制宣传,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正性,切实做到《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法院的进一步贯彻实施,使广大妇女更加了解法院,更加懂得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增强了广大妇女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进一步促进了辖区的社会稳定。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三是处理好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是切实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体现。首先要提高对维护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妇女的一项最基本、最切身的经济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因此,法院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分割财产过程中,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应该处理好当事人家庭土地承包问题。
三、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婚姻基础不牢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观念发生很大变化,婚外情、第三者插足、非法姘居等现象的存在,使那些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家庭基础不稳固的家庭更容易发生暴力行为,一些当事人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从而导致家庭暴力。许多妇女由于缺乏法律观念,自我保护的意识差,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在受到权益被侵害后,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不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致使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呈上升趋势。
二是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也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舆论谴责,对施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四是当事人自我依法保护观念不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暴力侵害妇女、儿童、老人等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人,可予以行政处罚或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些当事人不能及时自诉,不能及时请求依法保护,导致造成严重的后果。
××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分割较夫妻其它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面广、周期长,法院审理难度较大,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较原则,有个别法官怕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审理时往往回避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处理。
四、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法院刑事执法力度。建国以来,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禁止虐待妇女的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再次重申: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为有效遏止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上升,在刑事审判方面,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加大究追与处罚力度。
一、基本工作
(一)实施积极的扶持政策,促进妇女就业创业
五年来,我市制定并实施了积极的扶持政策,对妇女给予更多的关注,特别注重女大学生就业创业,多措并举,引导和帮助妇女就业创业。一是招聘推介帮扶就业。开展“迎三八架金桥”等专场招聘活动,为下岗妇女、返乡女工、高校女大学毕业生送信息、送岗位。在2015年新增就业8.06万人中,妇女就业达到3.92万人,占新增就业总数的48.6%;二是政策扶持援助就业。积极开发保洁员、民政协理员、劳动保障协理员、计生协理员等适合妇女的公益性岗位,累计安排就业困难妇女就业2754人;加大对农村妇女转移就业引导,增加农民收入,今年以来,新增农村妇女劳务输出就业0.72万人。三是典型引领推动创业。仅2015年就举办“创业咖啡”活动9期,为223名女性创业者宣讲了创业理念、分享了创业经验、解读了创业政策;举办“大学生村官培训班”4期,解决了46名女大学生村官想创业缺技能、想创业缺项目、想创业缺资金等难题;举办“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创业标兵”评选、“十大最美创业者”评选等活动,树立了女性创业者创业信心,激发了女性创业者创业热情。今年以来,成功创业人数12588人,其中女性4233人,占总数的33.63%;创业带动就业人数35990人,其中女性10514人,占总数的29.21%;享受创业服务人次45628人,其中女性15547人,占总数的34.1%。
(二)加强执法监督与社会引导,切实治理用工性别歧视
五年来,为了做好劳动力市场中性别歧视治理工作,我市始终坚持以执法监督与社会引导相结合,逐步解决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歧视问题。一是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将性别歧视监查工作贯穿于各项劳动力市场治理全过程中,严格执行《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二是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要求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三是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等,实现“性别歧视”治理常态化。四是加强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全社会对用工性别问题的相关舆论,逐步消除用工性别歧视。
(三)依法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
五年来,为了更好地做好我市劳动力市场中男女同工同酬的落实工作,我市各级人社部门在乡镇、社区配备了劳动关系协调员,积极做好劳动标准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咨询等工作,加强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提倡男女平等就业,着力消除性别岐视,保障男女同工同酬,增强女职工自我维权保护意识,提高企业守法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同时严格执法,及时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促进男女同工同酬落在实处,保障女职工的基本权益。
(四)健全组织和制度建设,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五年来,我市进一步健全女职工组织建设,完善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切实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一是推动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覆盖,坚持“三同步”原则,即基层女职工组织与工会组织同时筹备、同时组建、同时报批,最大限度的将女职工尤其是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工吸纳到工会女职工组织中来。坚持培训指导,提升女职工组织的履职能力。二是健全完善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和工作机制,依法推进女职工专项合同的增量提质,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推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及时上报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维护女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三是推进关爱服务活动,为女职工办实事。开展了环卫女工“光明行”眼睛疾患检查治疗活动、单亲困难女职工圆梦行动、职场孕、哺期妈妈“温馨小屋”建设和“爱心母婴室”创建活动、读书阅读征文活动以及“两癌”筛查、大病救助、子女助学等关爱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工作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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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社会问题。妇女作为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其发展水平和权益实现程度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我院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工作中,党组高度重视,始终把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并切实加大了工作力度,使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得到了明显的成效。
一、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情况
年我院审理民事案件件,其中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件,得到特别保护案件件,占总数的。受理刑事案件件,其中拐编妇女案件件,强迫案件件,虐待妇女案件件。保护妇女案件件,占总数的。
一是设立了妇女维权席,聘请了九台市妇联及乡镇妇联干部名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并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了聘书。九台法庭设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聘请市、乡妇联名妇女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年,我院聘请人民陪审参加审理有关妇女维权案件件,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维权作用,切实依法维护和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是通过审判工作,依法维护妇女人身财产及婚姻家庭合法权益。如我院在审理原告苑宝生与被告李艳红离婚一案中,由于双方在财产分割上,意见分岐较大,为了审理好此案,确实体现公正、公平、合法,切实依法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我院先后公开开庭三次,并在审理中聘请了人民陪审员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查明事实,双方当庭质证认证的基础上,依法将男女双方共有财产住宅楼判给女方所有,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体现了照顾女方和孩子。在女方处的共同存款万元,由于孩子身体不好,经常打针吃药,法院依法判处照顾女方和孩子万元。再如年,我院受理原告王文财与被告张淑华财产纠纷一案,二当事人已离婚,男方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请求住宅万元和存款款元各分得一半,通过公开审理,合议庭查明,请求住宅万元中,有债务万元,供孩子读书花费万元,但证据不够充分。经过依法公开审理,合议庭认为,债务和花销的万元,虽然证据不够充分,但考虑女方领养孩子的现实,给予认定,其余万元财产平均分割每人分得万元,从照顾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房屋折价款及存款女方给男方退付万元。通过审判工作,我院切实把《妇女权益保障法》落到了实处,做到了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是严把婚姻离婚案件审理关,依法维护社会的稳定。年,我院审理离婚案件件,其中判决离婚件,调解离婚件,调解率达%依法保障了妇女的婚姻自由和促进了辖区的社会稳定。如原告李桂芳女,诉被告李景军离婚一案,原、被告于年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离婚,于年月日再次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岁,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被告自行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四各自的土地归各自耕种。依法保护了妇女的婚姻自由。同时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我院坚持以调解为主,依法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如在审理原告季某要求与张谋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同意调解,但我院主审此案的合议庭成员,根据当事人言语表情,没有轻意即刻下达调解书,而是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走访,了解到原、被告离婚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的一双爱子溺水身亡,使夫妻对生活失去了勇气和信心,随不断产生矛盾和纠纷,被告想离婚后就了去生命,甚至写好了遗书。为此,主审法官多次耐心的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一次又一次的找到原告的婆母和被告的妹妹、妹夫一起做工作,最后终于以法官的耐心和热心,化解了矛盾,换回了原、被告重新树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使原、被告重归于好依法维护了家庭的稳定。
四是依法保护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在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具体分割上,体现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对一般的口粮田、责任田等,根据夫妻以及家庭的实际情况,在征求村委会以及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方便生产、方便生活,有利于经济发展、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对家庭承包的大面积土地项目,如水面、滩涂等,在征求发包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双方协商为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进行分割。协商不成,又难以核价的,采用竞价的方式进行分割,出价高的取得承包权,并给予对方以合理的补偿。做到了切实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五是严厉打击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和违法犯罪行为。在刑事审判中,我院始终坚持“严打”的方针,严格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如我院在审理公诉机关诉王守王守君、李景新拐卖妇女一案中,二被告以打工为名,在山东省临邑县买一名河南省郑州市通许县妇女周某某,领回九台市莽卡乡住在被告王守王守君家,被告王守王守君多次将周某某奸,后又以元钱卖给九台市胡家乡罗古村村民么某赃款被分掉挥霍。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法院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证明,二被告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故依法判处王守王守君犯拐卖妇女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判处李景新犯拐卖妇女罪,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通过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严厉打击了罪犯,依法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扩大了法制宣传,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
二、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具体经验
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是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刑事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是全面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具体体现。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处理好家庭纠纷案件,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减少不安定因素,使当事人的纠纷在法院及时解决,是促进人民安定团结,保证辖区社会稳定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审判工作优势,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妇女法制意识,充分利用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开大庭,电视台《法制空间》等栏目就案讲法,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妇女群众守法意识,使广大妇女群众增强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意识。
二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是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监督措施。“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我院坚持把监督机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举措。通过聘请义务执法监督员,弥补法院监督机制的不足,通过聘请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群众性、监督性等特点,推进审判公开,强化审判监督,扩大法制宣传,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正性,切实做到《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法院的进一步贯彻实施,使广大妇女更加了解法院,更加懂得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增强了广大妇女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进一步促进了辖区的社会稳定。
三是处理好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是切实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体现。首先要提高对维护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妇女的一项最基本、最切身的经济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因此,法院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分割财产过程中,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应该处理好当事人家庭土地承包问题。
三、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婚姻基础不牢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观念发生很大变化,婚外情、第三者插足、非法姘居等现象的存在,使那些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家庭基础不稳固的家庭更容易发生暴力行为,一些当事人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从而导致家庭暴力。许多妇女由于缺乏法律观念,自我保护的意识差,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在受到权益被侵害后,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不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致使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呈上升趋势。
二是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也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舆论谴责,对施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四是当事人自我依法保护观念不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暴力侵害妇女、儿童、老人等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人,可予以行政处罚或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些当事人不能及时自诉,不能及时请求依法保护,导致造成严重的后果。
××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分割较夫妻其它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面广、周期长,法院审理难度较大,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较原则,有个别法官怕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审理时往往回避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处理。
四、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法院刑事执法力度。建国以来,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禁止虐待妇女的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再次重申: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为有效遏止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上升,在刑事审判方面,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加大究追与处罚力度。
离婚后,我还能看望孩子吗?
Q:我是一名银行职员,去年秋天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与夫张某离婚,5岁的儿子被判由他抚养。离婚后,我按月准时向张某支付儿子的抚养费,逢年过节买些儿子喜欢的东西去探望儿子,一直相安无事。今年6月,张某再婚以来,以我的出现会影响他们夫妻感情为由,不再让我去看望儿子。请问,我还有权看望儿子吗?
A:你提到的“看望”,就是法律上所指的“探视权”。
所谓“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或母)享有探望、关心其子女并与之保持经常性直接联系的权利,是父母对子女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探视权未设专门条款,但从立法精神看,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对探视权是认可并给予保护的。关于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法还规定:“离婚后,没有与其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应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还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表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作为父母对子女的关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的探视权,只要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履行了法定义务,就享有探视权。
令人欣慰的是,这次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增加了探视权的有关规定,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视权。”
从你的述说中可以看出,你已经履行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按月支付抚养费,与孩子保持良好的母子关系,因此,张某以影响他们夫妻感情为借口不让你探望儿子的做法是错误的,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你可与他讲明法律上的道理,如果张某坚持不改,你可提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探视权。
孩子改名后可不可以拒绝给付抚养费
Q:我与丈夫王某感情一直不好,在孩子10个月时带着孩子分居,一分就是3年。去年我提出了离婚,王也同意,但拒绝给孩子抚养费。理由是原来孩子叫王磊,现在却叫李秋生(随我的姓)。他说孩子改了名,就不是他的孩子,还让我给孩子做“亲子鉴定”。因为孩子的抚养费问题,离婚的事就这么搁着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A:夫妻感情再不好,孩子也是双方的孩子,有关孩子的事情,譬如给孩子改名等事,应该双方商量决定才对,而你自作主张,不经孩子的父亲的同意就给孩子改名,这事实上剥夺了你丈夫做孩子父亲的权利,最起码是对王的不尊重。所以他在孩子抚养费上的不合作态度,事出有因。
Q:我的丈夫曾离过婚,他与前妻生有一子年仅1岁,离婚时判随女方生活,由我夫每月给孩子150元抚养费。现在他又与我组成了新的家庭,我们也有了自己的孩子,我又下岗在家,仅靠他一人的收入养家糊口,本来日子就过得紧巴巴的,每月还要按时支付给其前妻这笔抚养费,每次一看到他的前妻来索取抚养费,我就一肚子火,日复一日,年复一年,难道我的丈夫要把他前妻的孩子抚养一辈子不成?!
A:一辈子是不会的,但一般至少要抚养至18周岁,也就是说,你的丈夫还要继续支付他前妻的孩子抚养费16年,这是有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据此,你丈夫的前妻要求每月付给其子抚养费,是有法律依据的。一般情况下,你丈夫一直要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年满18周岁,但如果有以下几种例外情况,尽管孩子已年满18周岁,你夫还应继续提供一定的抚养费,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孩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尽管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或者尚在学校就读;或者确实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而你丈夫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当然,这些例外情况下支付的抚养费的多与少,要视你丈夫经济状况而定,而不是如18周岁之前每月的固定数额。
前夫给孩子的财产是否可划入我现在的家庭财产中?
Q:前年我与前夫离婚,家庭共同财产没有分割,双方协议全部财产留给孩子,并确定孩子先随我一起生活(孩子当时只有3岁),2年后他再接过去。可是直到今天他也没有接走孩子,他也从未给过孩子抚养费。现在我又组成新的家庭,孩子一直跟着我。请问在一定期限过去之后,我与前夫协议给孩子的财产是否也要划入我现在的家庭共同财产中?
Q:我的前夫成某是个无家庭责任感的男人。上班之余,就是“搓麻将”,只要在牌桌前一坐,老婆孩子全都不要了。连孩子发烧住院似乎都与他无关。孩子从入托到上小学,接来送往都是我一个人。我为此还上告到法院要求离婚,后来他表示坚决悔改,我也就心软撤诉了。可惜好景不长,他旧病复发,不光骂人,还动手打人。日子实在没法过,我坚决要求与他离婚。这回他倒是同意了,但条件是要孩子。而法院居然按照他的意思将孩子判给了他。孩子如果跟着他,会有好口忆日子过吗?
A:――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子女的抚养问题,都是依照《婚姻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法院会依据上述原则,再结合审判实践,对不同个案作出不同判决。至于本案中你认为法院凭什么把孩子判给男方,因为我对具体案情缺乏了解,还不能妄加回答。至于你不服判决,准备上诉是对的,你应抓住二审机会,把要孩子的理由和证据摆得充足些,说不定孩子就能改判。万一不行,还可走另一条路,即离异双方轮流带孩子或半月,或半年一换。这样孩子既能得到父爱,又能得到母爱,对孩子的成长也有益。如果在上诉中提出这样的请求,也许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会更大些。
应该指定谁为孩子的监护人?
Q:我是一个正在服刑的女人。3年前,通过婚姻介绍所我认识了仪表堂堂的李某,被他的外表所迷惑,不久便与他结婚。婚后才知他有吃喝赌的恶习,婚后本性难改。更让人难以容忍的是,他性情残暴,动不动就拳脚相加,常常把我打得半死,我早就想跟他一刀两断,但一想到尚不满两岁的儿子将会缺爹少娘,就一忍再忍。去年春节,他在一个朋友家喝了不少酒,回到家后又没事找事地将我打了一顿,差一点送了命。这次我说什么也不想跟他再过下去了,在妇联和居委会的大力帮助下,办了离婚手续。本想这下苦日子到头了,谁知他以看孩子为由,隔三岔五到我的住处进行骚扰,一天晚上他又闯进我的房间,威逼我与他同床,我实在无法容忍,就趁他不备,用切菜刀将他砍死。如今我因故意杀人被判无期徒刑,将终身与牢为伴,我想委托我的大姐监护并抚养孩子,但被我前夫的表叔李某拒绝(孩子已被他抢去)。请问我该怎么办?
为促进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全社会资源优势,形成合力,切实为妇女创业与再就业提供有效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把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纳入国家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将其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目标。妇女是我国就业和再就业压力较大的人群,做好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工作,关系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全局。各级妇联组织要遵循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响应中国妇女九大提出的“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的号召,充分发挥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妇女创业和再就业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规划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工作,充分依托妇联组织,指导和帮助她们在组织动员妇女创业和再就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分析本地区妇女就业状况,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以有力的措施帮助妇女创业,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
二、明确任务,大力开展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培训
全国妇联与各级妇联组织计划在“十五”期间培训200万下岗失业妇女;为200万下岗失业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帮助200万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同时,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委托,2004年培训5万名创业妇女,并努力实现较高的培训合格率和创业成功率。培训对象包括下岗失业妇女、女大学生、农村富余女劳力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妇联的工作,并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妇联培训机构,应认定为定点培训基地;对培训合格的学员,应按规定给予培训经费补贴;对培训合格后有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的,应优先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劳动保障部与全国妇联将共同组织开展妇女创业培训教师培训、家政服务员师资培训及其他示范性培训,在妇联系统培养一批有较高水平的培训师资及管理人员。
三、突出重点,积极探索创业培训的有效模式
北京、天津等国家创业示范基地要将本地妇联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纳入规划,并对妇女创业学员提供项目开发、小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提高妇女创业成功率,对于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女性学员,持社区出具的资信证明,在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时可免予提供反担保。各国家创业示范基地要将发挥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推动创业和再就业作为基地建设的重要评价标准,率先在支持妇女创业方面做出成绩。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妇女参加培训,并提供创业服务。
四、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设计和确定培训内容
各地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目标,以提高实用技能为重点,在各种层次的培训实践中,推行订单培训。要介绍创业、再就业及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教授法律知识、健康知识、安全知识,宣传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特别是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接受培训妇女的综合素质得到提升,成为具有平等理念、竞争意识和创业精神的新型劳动者或创业者。
五、加强合作,共同搭建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平台
各级妇联组织要继续把配合政府帮助妇女创业与再就业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协调、大胆创新、务求实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向妇联介绍政策、沟通情况、交换信息,提供资源,帮助妇联增强为妇女群众服务的能力,维护妇女劳动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创业与再就业。各级妇联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要相互支持,共同努力,并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建设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导,各界广泛参与,社会通力合作的创业与再就业工作格局。
六、注重宣传,优化妇女创业与再就业的社会环境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杂志、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创业与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新的创业理念和“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模式,宣传基层开展创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工作经验,宣传妇女创业的典型和再就业的模范,引导和鼓励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妇女积极创业,推进广大妇女广泛、平等、充分地参与创业和再就业,为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全国妇联
宣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大力倡导尊重妇女、男女平等新型社会关系,对保障妇女儿童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工作中,一是周密部署,把《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纳入全县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列入检查考核项目。二是广泛宣传,着力提高妇女儿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我们针对大部分妇女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知识缺乏、维权能力不强等特点,先后开展了广场咨询、以案释法图板展、发放宣传资料、“送法入户”、“送法下乡村村行”等活动。先后多次组织普法宣传小分队、普法义务宣讲团等深入社区、农村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知识。使广大妇女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素质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三是拓展载体,积极营造全社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近年来,我们注重整合资源、创新形式,以“有话好好说,有事依法办”为主题,会同县妇联等部门开展了“维护妇女权益、营造和谐家庭”为主题的系列活动。浓厚了尊重妇女、爱护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以法律援助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法律服务,为妇女儿童维权争利
近年来,我们把妇女儿童作为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群体,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一是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在县妇联及各乡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1个,为妇女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人员保障。二是发放爱心卡,开通维权咨询热线。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咨询、申请渠道,及时解答、受理和协调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和问题。三是为妇女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我们以服务为宗旨,用“热心、耐心、细心、爱心”来疏导化解来访者的忧怨,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四是动员广大公证、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参与调解家庭纠纷。仅去年,全县就办理妇女儿童维权案件23起,接待法律咨询100余人次,调处婚姻家庭纠纷863件,占全年排查矛盾纠纷隐患的17.33%。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家庭稳定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联系机制,及时为妇女儿童维权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