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7: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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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出资问题的界定
1.虚假出资的概念
虚报公司注册资本就是申请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注册时其实际收到的股本资金额低于法律规定而谎报已达到规定,或者注册资本的构成不实。《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成立需要在发起人、股东缴纳了全部出资或将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确认并出具证明,才能凭此证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虚假出资的方式
在虚假出资财务造假的过程中一般涉及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虚假证明文件指的是伪造、变造的验资证明文件,大多虚假出资都是用虚假证明文件来欺骗公司登记的主管部门或者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南特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特公司”)在出资时公司的出资人李某就是通过两次的会计造假转换资本,将本来没有资金的验资账户,在验资的时点达到公司设立的要求,成功地欺骗工商登记机关审查过关。李某虽然经营南特公司,但由于没有出资,所以公司的合法财产归“真正股东”所有,李某不能享有公司原有的股权,而应该以经营者身份衡量李某的报酬问题。
3.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比较
抽逃注册资本是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基于个人目的从公司将其出资的部分或全部抽回,其中借贷验资也是抽逃出资的重要方式之一。虚假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公司股份,动机往往是以最小出资额达到公司登记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抽逃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将出资抽回挪作它用而并非拥有公司生产经营,动机往往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诈骗。南特公司“过桥借款”的行为是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为完成公司注册而进行的,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范畴。
(二)会计事务所在会计造假中的责任
1.会计事务所验资业务
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是鉴证业务的内容之一,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评估验资风险,制定完善的验资计划后,执行验证程序最终以验资报告的方式反映验资结果。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保证将所有的错误与舞弊揭发出来,只能做到合理确信的程度。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固有的风险,鉴证业务旨在提供合理保证,在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的过程中可能因为验资资料有限,审计范围不全导致验资结果不完全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公平和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南特公司的过程中履行到了审计的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要求在验资的时点存在相应的资金留有在验资专户,而注册会计师在审核的过程中确实存在700万、500万的资金,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及时发现南特公司财务造假是由于验资业务自有的缺陷造成的,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包括“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和××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其中××年×月×日代表的就是时点数。虚假出资和虚假验资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虚假出资的情形,只要注册会计师谨慎执业,并依据《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一条———验资》的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如带说明段的验资报告),即使验资单位验证的资本额与企业实有的资本额不相符合,也不属于虚假的验资报告,但构成虚假出资。这种虚假的出资主要表现为验证的资本额大于企业在接受验证时的实有资本额。会计师事务所在第一次验资时郑某确实出资800万元,在第二次验资时,李某通过财务造假转款入自己的验资专户,在验资的时点出资确实到位,不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情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五条指出,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按规定进行验资审查,提供了验资报告,在验资环节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会计事务所审计业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后就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财务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审计报告负责,对企业管理层认定进行再认定,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合理保证。判断会计师是否出现职业过失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是否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保持诚信、独立、客观、公正,拥有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同时对客户信息保密,有良好的职业行为;是否拥有该职业需要的一般知识并能与职业保持同步发展。审计人员应能达到社会平均的技术熟练程度;根据时代的发展和变化,熟悉新的审计领域,不断更新审计技术,保证所采取的审计程序能最好地符合实务要求;是否能做出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判断。具有充分的判断力是职业区别于非职业的特征之一。审计工作中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如审计程序的恰当运用,审计风险和重要性水平的估计及披露方式的恰当选择等。谨慎职业者的判断是知识、经验和直觉作用于大脑思维的结果,而不是主观的盲断、武断;本案例中的南特公司通过财务造假成功完成登记,在这过程中利用到了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完成资金的转移,在之后的经营中南特公司将不开票的收入填补出资、隐瞒账外,再将隐瞒的收入又作为购销合同撤销、追回预付款为名转入公司,冲销预付账款,这都严重地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影响重大且广泛,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的过程中却并没有发现这一缺陷,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南特公司在进行上市申请时会计事务所也并没有发现公司财务造假隐瞒收入的错报和公司内部控制的问题,这些对股改而言影响重大且广泛,会计事务所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存在相应的过失。
(三)财务造假涉及的税收问题
纳税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利用账外账偷税,吞噬国家税款是纳税人特别是商业纳税人偷税漏税最为普遍、最具代表性的方式之一。南特公司在经营中以预付款名义转入公司,再冲销原账面的预付账款,将不开票收入1340余万元隐瞒帐外,导致了偷税行为。
二、法务会计在公司财务造假中的运用
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和法律相结合的学科,弥补了现代审计功能的不足,同时有利于对法律纠纷的实质作出评判。它是一种介于一般会计与审计之间、并延伸进入司法领域的一种新兴的特殊专业会计服务。法务会计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包括接受业务委托、制定工作计划、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和出具意见报告等。
(一)会计证据
取得会计证据是反映特定会计事实及因果关系、证明具体利益关系及属性的资料,其对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有关键的意义。会计证据主要来源会计资料,包含表内数据和表外数据。关于财务造假资料的收集,法务会计需要取得公司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经济资料。如果有公司舞弊的情况出现,无论舞弊者如何隐藏、狡猾,都会以客观的形式在会计资料或其他方面留下或明或暗,或多或少的账证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法务会计在财务舞弊案例中的运用是界定舞弊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南特公司成立时出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就是整个案例的基础,投资协议是否合法,在投资协议中李某和郑某的出资比例及公司成立的相关约定是本案例中的关键。在南特公司财务造假案中法务会计还需要收集其公司从出资到经营期间的财务资料、每一笔资金转账的完整记录、李某和郑某在公司成立时约定出资比例的文件、工商注册登记时的相关信息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的资料(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同时还需要南特公司客户、供应商资料等。这些是鉴定南特公司虚假出资和财务造假的必要资料。
(二)会计证据识别
会计证据多种多样,按按照证据来源包括内部会计证据、外部会计证据和现场形成的会计证据;按照会计证据的品质分为品质良好证据和品质恶劣证据;按照会计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会计凭证证据、会计账簿证据、会计报告证据及辅助会计资料证据。在本案例中的品质良好证据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等,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遵循了相关的程序,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反映了在验资时点南特公司的验资情况。而南特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就属于品质恶劣证据,其财务报告是转移收入、隐瞒收入得到的结果,没有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单一的会计证据缺乏待证内容,其在证明待证事项的书证意义受到限制,在此案例中不仅要研究南特公司的财务资料,还要结合乙公司的相应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各证据的可靠性,加大会计证据的证明能力。
(三)检验和论证
会计证据的检验可以采取核对法、比较法、计算法。例如法务会计人员应该核对每笔货款收入和现金提取是否分别在公司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上反映,并列表汇总,注明内容依据,由被鉴定单位确认盖章,进而进行比较金额差异,计算相关金额;论证的重点应当是援引会计制度规定,提出正确的账务处理方法和轨迹。对南特公司案例的论证应该重点界定其在验资环节和隐瞒收入的违法行为。在验资环节要鉴定李某和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检验乙公司账户的进出情况,证明李某与乙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为虚假出资。而在隐瞒收入环节需要检验南特公司的相关账户的进出情况,特别是预付款的记录,证明李某在经营期间确实通过财务舞弊隐瞒收入和税收。它不仅要运用检材证明能力假定和检材证明力假定对被粘贴展示的检材的有效性进行常规论证,还要对列表内容的真实性和核对方法的可靠性进行简单的论证,为结论的可靠性提供保障。
(四)本案例相关结论
第一,由于李某虚假出资不应享有公司股权,实际股东只有郑某。公司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李某应该按照经营者的标准来分配股权,而不是原始出资额4:6。原公司在股改决定的股份分配决定是有效的,因为经过了郑某同意,但是李某的股份应该归郑某所有。股改完成后南特公司5120万股的总股本中,4500万股应该属于郑某,剩余的620万股由李某和其他四位高管持有。
第二,负责南特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环节完全按照审计准则进行,执行了相应的审计程序,不用负相应的责任。而对于年鉴中没有发现南方公司财务造假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相应的职业过失。
第三,李某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多次进行财务舞弊的活动,从验资环节到前期经营隐瞒收入,都对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带来了负面影响,违反了《会计法》等的规定。
一、会计舞弊行为的理论基础
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的创始人艾伯伦奇特(W.SteveAlbrecht)提出的企业舞弊三角理论,是对舞弊行为进行分析的一个代表理论。他认为,企业舞弊的产生需要三个条件;压力(Pressure)、机会(Opportunity)和合理化(Rationalization)。这三个条件具体表现为:
第一,压力。压力是企业舞弊者的行为动机,是直接的利益驱动。事实上,任何类型的企业舞弊行为都源于压力,只是具体形式不同而已。企业舞弊的压力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经济压力、工作压力。其中,经济压力是指企业管理当局或者个人为了达到特定的经济目标或是为了掩盖某些经济事实而产生的舞弊动机;工作压力包括失去工作的威胁、提升受阻、对领导不满等,它也会促使当事人通过舞弊的手段来应付考核或者从公司的资产中进行补偿。
第二,机会。机会要素是指舞弊者进行企业舞弊,而不被发现,或者能够逃避惩罚的条件。机会要素的存在,使得舞弊动机的实现成为可能。它主要有六种表现形成:内部控制的缺乏或低效、信息不对称、会计和审计制度不健全、缺乏惩罚措施、无法评价工作质量绩效以及无能力察觉舞弊行为。
第三,合理化。合理化实质上是一种个人的道德价值判断。人们总是通过自己的意图来判断自己,而通过行为来判断他人,对于自身而言,意图总是比行为要好得多,因此为舞弊行为为寻找借口就非常容易。企业舞弊者常用的理由主要有:别人都这么做,我不做就是一笔损失;我只是暂时借用这笔资金,肯定会归还的;这是公司欠我的;我会通过其他方面予以更多的回报等等。
二、会计舞弊的理论分析
(一)面临的压力。压力要素是任何舞弊行为的直接驱动力,会计舞弊也不例外。对于会计舞弊而言,它面临的经济压力和工作压力有其特殊之处。
1.经济压力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主要表现为筹资压力。
在许多企业、许多人看来,发行股票实质上是“圈钱”,而公司股票上市往往又会给个人带来极大的好处,所以许多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动机十分强烈。然而并不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是可以发行和上市股票的。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发行和上市股票的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但在近几年经济效益整体滑坡的情况下,能够做到连续三年盈利的企业很少,于是许多企业为了发行和上市股票,便通过各种舞弊手段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公司连续三年盈利。如四川红光在发行上市材料中,将1996年的亏损1.03亿元做到盈利5400万元。
新股发行公司除了存在“圈钱”的想法外,还面对着“圈钱”多少的压力。一家公司能够募集资金的多少是由股票发行额度和股票发行价格决定的,其中股票发行额度受公司的影响较少,能做手脚的只有股票发行价格了。在我国,1996年12月26日以前,股票发行价格是根据发行当年预测的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计算的,由于市盈率同样是证券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所以,许多公司就高估盈利预测,而实际完成数远远低于预测数。1996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发行价格做出调整,按照发行新股前三年平均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计算,于是,为了获取理想的募集资金,许多公司便在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上做文章。1997年9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又将新股发行价格改为:股票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润×市盈率,其中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前一年每股税后利润×70%+发行当年摊薄后的预测每股税后利润×30%.在这种发行价格的定价模式下,新股发行公司们又在上年会计报表和盈利预测报表上同时做文章了。在这些以利润数为基础的定价模式下,公司为了缓解圈钱思想带来的压力,必然会以各种舞弊手段虚增利润数,以期达到抬高发行价,圈入更多资金的目的。
除了IPO外,配股或增发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再筹资工具。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上市公司要求在股票市场上再筹资的欲望更加强烈。然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有严格的要求。例如1999年以前,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配股,在其申请配股的前3年,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必须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6%.为了满足该要求,以保持可能的配股资格,上市公司大都需要在会计年度行将结束时测算本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达到10%.如果本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则在配股压力的驱使下,会采取各种舞弊手段来提高本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
2.工作压力源于上市公司的处罚机制。
公司上市后可能受到的处罚包括各种原因引起的批评、谴责以及因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恶化而被特别处理、停牌等等。例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凡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20%以上的,除要公开做出解释和道歉外,将停止发行公司两年内的配股资格。中国证监会还将视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如果发行公司有意出具虚假性盈利预测报告,误导投资者,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基于这一规定,以及前述企业多募集资金的动机,一方面公司在上市时高估预测期间的利润,在预测期间利润无法实现时,又不得不对粉饰其会计报表,以避免公司上市头一年就受到处罚,进而丧失以后配股的资格。
同时,根据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或者有一年的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公司将被处以特别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出现亏损,公司将被处以暂停股票上市。上市公司一旦因亏损而被特别处理、暂停上市乃至终止上市,公司以及其管理人员、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失,这显然是公司及相关利益者所不愿意看到的。于是,出于逃避惩罚,一些处于盈亏临界点附近的公司不得不用舞弊手段粉饰其会计报表。(二)存在的机会。机会是舞弊动机实现的前提条件。会计舞弊的机会主要体现为:缺乏内部控制制度、信息不对称、会计政策的缺陷、审计的不足和缺乏适当的惩罚机制。
1.缺乏内部控制制度
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会计统计和其他经济业务的核算做出较为合理的规定,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错误和舞弊,提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产品产量与工时等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因此,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确保各种信息的记录、归类和汇总等过程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并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弊,从而保证各种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十分薄弱。目前相当一部分公司的管理当局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够重视:有的并未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有的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全。即使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从总体上来看,仍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一是内部控制制度组织不健全,把执行了业务规章制度完全等同于加强了内部控制制度。一些公司受利益驱动,重经营,轻管理,自我防范、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内部控制的组织网络不健全,控制制度的健全让位于业务的发展,以致于既定的内部控制失控。二是偏重事后控制。内部控制有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之分。目前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从总体上来看,基本-上属于以补救为主的事后控制。实际工作中,通常是待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才设法堵塞或予以进行惩处,这样导致内控成本较高、收效甚微,使内部控制失去效力,无法有效地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2.信息不对称
公司管理者实施会计舞弊以及由此带来的“财富流失”,实质上是公司在委托——制度安排下所形成的内生交易费用。由于内生交易费用的一个主要来源是欺骗的可能性,而只有在信息不对称时才有可能欺骗。因此,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委托——契约中的“局外人”之间自利行为无疑包含有管理者可能实施的会计舞弊行为。管理者会计舞弊既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委托人——所有者(公司董事会)的“欺骗”与直接撒谎,当然也是所有者因为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和不可避免的内生交易费用。
在知识差别的情况下,授权者和被授权者在行动信息上处于非对称状态,授权者很难对公司的经营目标提出确切的要求。即便授权者有可能对被授权者提出尽可能确切的经营目标,但因管理信息非对称分布,管理者凭借自己对公司的管理权威,即因为拥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特殊专门知识从而在有关信息的不对称公布上处于有利地位。管理者披露信息时,会有选择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隐藏不利信息——逆向选择;在管理过程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福利而不是最有利于投资者福利的行为——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管理者具有借助于会计舞弊实现自己机会主义的动机和欲望,会计舞弊就会发生。
3.会计政策的缺陷
任何一个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可能尽善尽美、涵盖一切,它们只是对会计工作提出基本的原则和规范,而且大多数只是对以往会计实践的总结,每当许多新情况、新领域、新行业出现的时候,总是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会计准则作为会计操作的依据。也就是说法定会计政策往往滞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这就使得公司在处理新业务时按照自己的想法,以自己的目标为标准随意的进行会计处理,滋生了舞弊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在指导实际工作时,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解和职业判断。当会计人员存在舞弊的冲动时,就会利用对会计政策的不同理解,做出貌似正确实则错误的会计处理,这样的会计舞弊行为更具有隐蔽性。
4.审计的不足
首先是审计的独立性不足。独立性是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也是审计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审计结果得到社会公众依赖的基础,但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却远未达到市场经济发展的规范要求。这体现在:第一,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失效,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具有合一倾向,由此制约着审计独立性。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一方面,国家作为大股东占绝对优势,但其往往存有多个部门代行职权,结果造成所有者实质上缺位;另一方面,中小股东因为缺乏影响力而忽视自身投票权的使用。由此使得股东大会职权不能有效行使。与此同时,公司董事个人持股量一般很有限,作为公司所有者而能获取的剩余报酬微不足道,在既缺乏约束机制又缺乏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缺乏维护股东利益的动力,他们在价值取向上反而与同为人的公司经理人员更为一致。可见,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三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名存实亡,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失效,董事与经理人员往往同属内部人。在此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实际上由内部人决定,股东大会的批准只是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内部人委托事务所审查自身,这无疑易使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受到削弱。第二,事务所的规模偏小导致其在经济上对客户的依赖。由于事务所规模偏小,不仅正常的审计业务难以规范,而且,由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大公司,在经济上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大客户产生依赖,它们也就很容易被由内部人控制的客户所收买,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缺失,致使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审计意见。
其次,收费制度不科学。在审计工作中,一般而言,所费时间与执业质量呈正相关性,因此,为保证执业质量,国际通行的作法是按审计时间收取审计费用。但我国目前盛行的收费制度则非如此,审计收费往往是与公司资产或净资产总额相挂钩、而与审计时间相脱钩,甚至在恶性竞争的情况下,对资产庞大的上市公司收取极低的审计费用。在此情况下,为了平衡自身的成本效益,审计人员往往存有不合理缩短审计时间的倾向,有时还会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牺牲执业质量为代价换取自身经济利益的增加。
最后,审计人员业务素质欠佳。合格人才的短缺已经成为当前制约我国民间审计事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尽管目前国内确实存在一些业务素质过硬的注册会计师,构成了审计职业界的中坚力量。但从审计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来看,则不容乐观。国内不少审计执业人员在指导思想上往往过分偏重实务操作,忽视自身理论涵养的培养。与此同时,各事务所对后续教育又往往重视不够,培训资金投入不足,从而使得不少审计执业人员理论基础不扎实,知识结构较为单一,职业胜任能力不足。
5.缺乏适当的惩罚机制
目前我国的一些罚则措施有等商榷。例如,按照现行法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的操纵行为造成了公布的信息虚假,最终导致投资者受损,处理方案往往是对上市公司及其负责人道义上的谴责或行政处分或罚款,极少数人被处以刑事惩罚,还没有发生民事赔偿。这种处罚的方式存在弊端,有罪罚不当之嫌。公司被证监会查处、罚款,罚的是公司的钱,而公司的钱是股东投入的资金;而且,公司舞弊行为一旦东窗事发,股价下跌使股东利益在二级市场受损。在这一过程中,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其实遭受了双重损失。而对于真正舞弊的管理层或大股东而言,这一微弱的惩罚措施与巨大的非法利益相比,根本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只会加剧他们舞弊的动机。
一、会计电算化几种常见的舞弊方法及其特点
(一)会计电算化常见的集中舞弊方法
1.对输入进行篡改。在会计电算化当中,对输入进行篡改是几种常见的舞弊方法中最普遍的一种。在一些会计从业者当中,部分人贪图利益,在使用电脑将相关的会计信息进行输入的时候,为了使自己能够得到更多的利益,就将一些数据信息加以篡改、对数据进行造假,甚至将一些业务数据进行删除操作等等。
2.对文件进行篡改。这一行为经常发生在相关人员在对文件进行录入的时候,通过对某种特定程序的利用(如维护程序)来修改相关的文件,也存在着直接利用终端来对文件进行修改的情况。由于文件遭到篡改,一些相关的原始数据也同样遭到了修改(例如某种货物的批发价、零售价等),在计算机相关程序对这些内容进行计算的过程中,这些数据往往是作为重要的依据而存在,其中的某个数据遭到了篡改,那么对最终的结果势必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最终使得会计计算记过有很大的错误。
3.对程序进行篡改。这一行为主要发生在一些计算机操作人员当中。会计信息进行计算的时候往往需要借助相关计算机程序才能进行,而相关操作人员为了谋求私利将这些程序更改了,因此,在进行相关数据计算的时候,即使数据输入正确了,由于计算方法的问题也会造成最终结果的错误。
4.对数据的偷窃行为。数据偷窃是较为严重的舞弊行为,它往往涉及到了本公司一定的机密。相关操作人员通过对计算机执行的相关途径进行改变,从而得到自己所需的一些数据,或者是避开相关的管理人员,对资金进行私自的挪用等,操作人员在进行这些行为的时候是没有经过相关上级的批准、瞒着上级进行的,这一行为往往会给本公司或者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
(二)会计舞弊的特点
1.危害性。会计舞弊都是具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性的。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给我们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危害,比如可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的科学技术手段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高明。在最近几年当中,犯罪分子作案很多都是利用高科技来进行的,而会计行业当中稍加利用就会有巨大的利益可图,因此,会计电算化舞弊所带来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2.隐蔽性。会计电算化舞弊还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在会计电算化当中进行舞弊,相关人员利用程序进行数据的篡改,如果最终结果不是有很离谱的差异的话,被人察觉出来是很不容易的,再者,通过计算程序的修改来进行公款的挪用也很难被发现,因此,会计电算化的舞弊具备了一定的隐蔽性的特点。
3.间接性。会计电算化的舞弊具有间接性的特点。计算机技术以及程序还存在着一些漏洞,一些不法分子就会利用这一点来进行操作,他们可能不会对相关的信息进行直接的修改,为了是操作更具有隐蔽性,他们往往也是进行一些间接的操作,而间接操作被发现的可能性有很大,因此,很多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这一点来进行会计电算化的舞弊行为。
4.跨地域性。我们知道网络的特点之一就是打破空间的界限,而会计电算化又是以网络作为基础的,因此会计电算化也能够被不用地域、不同单位的人所利用,这样一来,会计电算化舞弊也具备着跨地域的特点。
二、应对会计电算化舞弊的相关对策
(一)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会计电算化舞弊行为最近几年中之所以会如此严重,很大的原因在于,会计电算化推广普及的时间并没有很长,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十分完善。因此,当前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法律法规。会计电算化如果想要更加规范、更加科学,那么就必须将其纳入法律体系之中。虽然《会计法》得到了确立,但是由于会计电算化是较为新兴的一种方式,因此,在很多细节上可能并不适用于该体系,因此,就针对会计电算化,有必要专门建立一套相关的法律法规,且该法律法规应该从具体的现实情况出发。在就企业自身而言,企业也应该制定一套属于本企业的、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度来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规范,减少会计电算化的舞弊行为。
(二)对软件硬件要加强管理力度
会计电算化对于计算机的软件和硬件都有很大的依赖性,软件、硬件的安全就显得十分重要。很多会计电算化的舞弊行为都是从软件或者是硬件上出发的,因此企业要完善自身的软件系统,让软件系统具备更高的安全性,同时,也要对数据进行及时的备份,防止系统出现故障而导致数据的丢失。除此之外,应该建立起属于企业内部的网络,重要的数据应该只能在内部网络上进行查阅,禁止外部网络的访问,也减少了外部病毒侵入的可能性。
(三)要培养具有高素质高水平的财务人员
相关的财务人员,应该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而除了技能以外,财务人员的素质也十分重要的。财务人员技能扎实,那么就会减少很多会计电算化中出现的错误,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而财务人员如果没有较好的素质,为了一点利益就进行数据造假或者其他方面的舞弊,这将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企業有必要对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进行培训,同时,也要注意相关人员在素质上的培养。
三、结语
从以上对税务会计原则的认识中可以知晓,尽管税务会计在会计处理手段上是建立在财务会计方法之上的,但二者在针对特定会计实务上仍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由此,对二者进行原则上的比较将有助于深化对税务会计实务的理解,在此基础上的思考也将帮助我们深化对税务会计活动规律的把握。
(一)原则的比较为了突出重点,以下选取3个原则进行比较。1.关于前置性原则的比较。前面已经指出,税务会计的职能在辅助征税机关的征税活动,因此在前置性原则上是以“税法之上”为导向的。与此不同,财务会计作为考察经济组织成本管理和资金周转的会计门类,则需要以经济、管理为前置性原则导向。在会计活动的实施方面,税务会计具有显著的价值取向,这与税收活动本身的价值判断有关。相对而言,财务会计则显得较为中性。2.关于确定性原则的比较。在前面的“认识”中已经提到,税务会计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确认特定经济活动的发生,这便是确定性原则。在财务会计活动中,因遵循会计周期的各个环节而重视对原始凭证的搜集与分录。这样一来,确定性原则就难以被财务会计实施主体所遵守。比较而言,财务会计中的“谨慎原则”则是引导其规避会计处理风险的原则导向。3.关于合理性原则的比较。税务会计信息应具有合理的说服力,这是征税行为所赋予的内在要求。比较而言,财务会计信息主要来源于会计原始凭证,而原始凭证所承载的信息是否具有说服力,则依赖于会计人员的岗位素养。可见,合理性原则适用于税务会计,而并不适用于财务会计。
(二)比较之后的思考税务会计实务具有自身独特的行为逻辑,这一行为逻辑不仅根源于税法的制度框架,也植根于我国现有的税务实践活动中。在营造合理、公平的征税环境中,我们还应不断深化对税务会计原则进行认识,以及更好的在原则指引下来开展税务会计实务。为此,做以下两点思考。1.有关确保税务会计原则的有效实践。在国际经济大环境下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背景下,2014年全国实体经济发展趋势整体上出现了下滑态势,这一阵痛还将持续到2015年。因此,如何提升实体经济压缩产能水平和提升产能结构的绩效,以及如何充分发挥实体经济在支撑我国创新型大国战略中的核心功能,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税收政策来支撑。近年来所实施的“营改增”试点,便是对企业减负和建立公平税收环境的一种尝试。为此,税务理论界和实务界应紧密围绕着各项原则,在税收执行细节上确保这些原则的有效执行,以及确保这些原则在执行中不被误读。2.有关确保税务会计原则的合理优化。仍然在“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推动理论发展”的辩证唯物主义视域下,我们还需要结合当前税收实务演变和现实困境,不断优化税务会计的原则。优化的主线条并不在于抛弃部分原则,而是随着税务会计实务的发展逐步完善原则之间的逻辑关联性,以及细化原则的实施部分。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税务会计原则在一般与具体相统一上的特质。
二、实证讨论
下面在围绕税务会计师的职责,结合现实工作进行实证讨论。
(一)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税务工作的作用1.增进企业纳税意识。依法、依规纳税是任何企业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企业来自于社会并在社会环境中获得生存、发展的能量,以此作为回报就须将自身利润的一部分上缴国家。在此背景下,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税务工作的作用,似乎在于监督企业履行上述职责和义务,实则却是充分运用会计原则和税法规定,切实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毕竟,企业应上缴利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不需要讨论的问题。2.优化企业资金分配。企业新增利润部分构成了企业发展基金、积累基金、福利基金等要素的来源,三者都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可持续发展。然而,作为新增利润的扣除部分“利税”,则与基金部分形成了此消彼长的态势。在此背景下,税务会计师将充分运用业务知识,对企业资金在各个领域的分配展开工作。实现企业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的需要。3.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依规降低企业纳税数额,是税务会计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集中体现。因此,税务会计师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操作,通过创新企业周转剩余资金投资领域、分散企业业务招待费用等方式,将有效增强企业在目前应对金融宏观环境紧缩的局面。
(二)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税务工作的意义不难理解,税务会计师岗位的存在将帮助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增强纳税的法律意识,并有效减少纳税的经济风险(减少企业税款的不必要的流失)。在此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税务会计人员的岗位综合能力培训。特别在岗位意识层面,应提升他们的团队协作精神,以及对自身业务主动提升的意识。惟有这样,才能更加满足企业对税务会计师的要求。
三、结语
电子商务在20世纪90年代初首先由美国带头发起并迅速向全球发展。根据目前企业电子商务的运作情况和发展趋势可将其划分为二个应用层次:一是普通电子商务层次。主要表现为单个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网上商务活动。二是电子商社(E-businessCommunity,简称EBC)层次。在电子商杜中,互联企业通过InternetExtranet(企业外部网)、Intranet(企业内部网)和确保安全的虚拟专用网VPN等网络手段和企业运作规则把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资源迅速组合成超越空间约束的统一经营实体,以最快速度推出高质量、低成本的产品和服务。电子商社是电子商务应用的高级阶段。
电子商务造就了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的社会经济环境,改变了企业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从而也改变了传统会计运作的环境。随着我国商务电子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下的会计问题将会逐步显现出来,以下十个问题仅是笔者的初步探索,以期抛砖引玉。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冲击
任何会计理论总是建立在一定的会计环境与实务基础上的。电子商务极大地改变了传统会计的环境,也必然对会计选论带来影响。如电子商社是建立在两上的一个经济组织,但无论从组织上还是地理上都是一个虚拟企业,且在内部成员的组成和整个组织的存续时间上存在不稳定性,这给会计主体的认定、是否持续经营的判别带来困难。传统会计理论中的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将受到冲击。又如被誉为新兴数字经济最大和最明显推动力的数字化产品,不仅表现形式不同于传统的物质资产,也无法用物质资产的方法对其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传统的会计要素理论及相应的计量原则需要发展。
二、电子商务对相关会计法规的冲击
传统商务活动从签约、履行合同到款项结算,伴随业务过程的信息流、资金流等一般均以书面形式出现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结算制度、审计制度等均离不开这些原始资料。电子商务造就了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的社会经济环境,数字签名代替了纸面签名,这必然对传统的适应于纸面交易的现行商业法规(包括会计法规)带来冲击。需要解决的问题有:(1)交易双方身份认证办法在会计上的确认,即制定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各方提供法律认可的认证办法;(2)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在会计上的确认,包括电子合同的规则与范式、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支持数字签名和其他身份认证的手续规则;数字凭证合法性有效性的规定等等;(3)电子支付管理,即规定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收规范以及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电子商务对传统货币及其结算体系的冲击
电子商务对企业传统货币及其结算体系的冲击是巨大的。传统支票、现金的主导地位将逐步被数字货币所替代。数字货币是采用电子技术和通信手段在市场上流通的按照法定货币单位来反映商品价值的信用货币。它实际上由一组数字构成,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等内容,并以字节形式储存在个人电脑中的数字价值单位(DVU)。数字货币可以通过Internet从一个作为付款而提供的帐户上下载,也可以用数字信用卡从网上购买。与数字货币相对应的金融机构,则是没有银行大厅没有营业网点只有Internet站点的网上银行(或称虚拟银行)。数字货币的出现也造就了新的金融犯罪和各种形形的舞弊行为的出现。如何保证自己的某些数据不被窃取,怎样保证对方的真实性等安全问题将成为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最突出问题。
四、数字产品的会计核算问题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诸如计算机软件、报刊影视产品等是以实物产品形式出现,在会计上作为存货以历史成本原则对其进行确认和计量,进行进、销、存数最金额核算并反映到会计报表上。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数字产品已超越了资源限制的约束,数量和内容可无限制地复制,按实物产品方式?quot;映资产价值失去意义。在具体会计核算上,这些产品无法反映具体存货数量和金额,只有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数字产品的广泛应用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特征,并必将成为未来的遁要产业之一,因此,会计界需要从会计理论到实务:包括会计准则)对数字产品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研究。
五、建立网上实时会计报告模式问题
传统会计报告模式一般指企业对外提供会计报告方式,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揭示方式。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是建立在Internet、Extranet和Intranet基础上的,不管是提供定期信息还实时信息,是提供综合信息还是明细信息,具向债权人、投资者提供还是面向社会大众提供,技术限制已不复存在,建立网上实时报告模式成为可这给传统会计报告模式的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表现在会计报告的目标上,传统会计报告模式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反映管理人员经营责任的信未来将更侧重于向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决策的相关息;(2)表现在会计报告周期上,建立在分期假设成本--效益原则约束之上的定期报告模式,将被受时间、地点限制的实时动态报告模式所替代;表现在会计报告要素上,传统模式把会计报告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几大多已无法满足决策有用性的要求,划细会计报告要素以全方位反映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事项的即时信息是发展趋势;(4)采用上述网上实时报告模式,还须研究如何通过会计法规和准则来规范和约束报告司的会计行为,以及如何进行网上审计等问题。
六、会计的国际化问题
建立在Internet基础上的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全球性的。近几年来在美国的推动下,WTO、APEC、OECD等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相继发表了电子商务文件,国际电子商务框架正在形成,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将面临深刻变革。另外,电子商务也给多国企业合作、国际证券市场等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运作空间。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会计准则的国际差异提出挑战,不同的会计准则反映不同的会计信息,如果这种差异需要投资者、合作双方甚至多方在网外经过特殊调整后才能解决,将影响电子商务作用的发挥。因此,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日益临近和电子商务应用的日益普及,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再过份强调会计准则的本国特色,不符合时展的潮流。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业实质;公允价值
中图分类号:F406.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一、新会计准则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简述
新会计准则规定了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两种情况:一是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或换出的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如果这两者都满足,那么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超过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列入当期损益。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可靠,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作为计量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及少量货币形式的补价收付,支付方和收入方,都要计算相关的当期损益。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1.不等价非货币换存在的规定不足
(1)认定标准的缺陷
有的时候,企业间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如提前收回款项、战略合作目的等等,往往进行不等价的非货币资产交换。非货币资产交换一般规定,涉及少量补价的,以补价低于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的25%作为判定非货币资产交换业务的标准,即以等价交换为前提,支付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等于收取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收到的补价。
(2)换入资产成本认定的缺陷
在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不一定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相等,我国新会计准则对换入资产价值采用“出值定入值”的方法,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量标准,这样的规定能起到有效防止舞弊的作用。然而在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情况下,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往往不等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这样就会造成双方企业入账和出账的金额不等,造成了不合理的勾稽关系。
(3)非货币资产交换损益确认的缺陷
在非等价货币性资产交易情况下,由于双方交换的资产公允价值并不一致,要产生一定的差价,对于这部分损益,因为这部分损益可以视为债务豁免、交易溢价等,所以与正常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混在一起确认是不合适的,这样会误导报表使用者对财报信息的解读。
2.相关税费处理规定尚存模糊之处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无论是换出资产,还是换入资产,都要发生一定的税费支付,例如换入资产产生的增值税、入库费、运杂费;换出资产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然而准则对这些税费是否应当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而且在补价占交换总资产的25%的分界线标准,并没有规定是否应该包括增值税,这在会计实务中,给会计人员带来了职业判断上的难题。
3.收入科目有待斟酌
新会计准则对非货币资产交换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视同销售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要计入投资收益。但是就存货而言,非货币资产交换不属于经常性业务,是否应列入主营业务收入计入损益,是有待斟酌的。
三、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的改进建议
1.对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改进建议
(1)标准认定的改进
对于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双方企业计算补价比率的不同,造成对是否非货币资产交易认定的不同,这会造成双方资产入账价值的不统一和当期损益的计量口径不一致,给报表使用人和投资者造成了财务信息的扭曲。所以,单纯的定量标准不能作为是否非货币资产交易的判断标准。对此,建议在不等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条件下,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为基础,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以实事求是的职业判断来区分是非货币性还是货币性资产交换。
(2)改进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标准
在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条件下,同时存在两个价值,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规定,改变以出定入的计量方法,当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除非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有确凿证据证明更可靠时,再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基础。这样就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具准确性和相关性的使用信息。
(3)损益计量与确认的改进
对于不等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损益确认计量,应当参照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来进行,因为不等价非货币资产交换其实质是企业因为某些困难或战略目的而做出的某些让步或利益让渡,类似于债务重组的情况。所以在不等价交换条件下,可以将交换损益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损益。
2.完善相关税费规定的改进
对于相关税费的处理,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市场条件和税法体系下,建议遵循以下方法:第一,为取得换入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除了抵扣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不能计入资产成本的税费外,都应当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价值中去。其理由是这些税费是为了取得换入资产而产生的必要支出,另外在我国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价格即公允价值往往包含着相关税费,实践中难以区分出其中的价外税。第二,换出环节支付的相关税费除了抵扣掉进项税额后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外,其他税费不应当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价值中去,因为这些税费跟处置换出资产相关,应视同销售行为,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3.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科目进行统一规定
建议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不区分换出资产的类别,统一以营业外收支科目来核算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因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市场货币经济环境下一般不是经常性业务,而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往往带有一定的战略目的,列入日常的视同销售行为欠妥,列入营业外收支科目更科学。
4.对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判断进行更深入明细的规定,并加强对会计处理的监管
商业实质用简单的现金流衡量太过于简单,应当还需考虑资产功能性、管理者意图、交换特点、经济影响等因素,我国会计准则应当对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判断进行更深入明细的规定,同时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其职业判断能力,同时加强对相关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监管,来提高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务处理的客观公允性。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读[J].财务与会计,2009(03):56-58.
电子商社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更高阶段,其主要特点有:
第一,高速度——商务瞬时化,没有终点,产品快速淘汰,先进入市场即得益。敏捷性和跟随变革的能力是其基本要求。
第二,共同发展是电子商社的核心。在高速发展的网络社会中,增长的关键是建立创新的商业社会关系。公司构建互补网络——一部分由自身建设,大部分由其他公司建设,这样形成了协同社会,或称之为“商业生态系统”,共担风险、共享回报。
第三,在组织之间由Intranet联结,在业主、供应商、顾客之间由Extranet联结,在组织业主、家庭和客户之间由Internet连接。企业实现会计信息系统与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集成。即建立信息中心,会计信息传递方式由“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转变为“企业信息中心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形式。
第四,最终用户是真正的“生产消费者”。顾客不再仅仅要求产品满足其需求,他们对价值创造的每一步都有很强的控制能力,而且也为增加整个系统的价值做出贡献。
电子商社是全球数字化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它对现行会计理论与实务发展的冲击和影响是极其巨大的。
一、对会计信息处理模式的影响
在传统会计系统下,会计凭证作为记录经济业务的最小单元,经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对外提供会计信息。
在电子商社中,以上会计凭证所记录的信息远远不能满足其快速反应性及用户个性化需求。于是应将传统的以价值为基础的会计信息处理模式,转化为以事项为基础的会计信息处理模式。将事项作为会计分类的最小单元,在日常核算中,仅仅把各项交易活动的事项进行存储、传递,而不进行会计处理。会计信息使用者根据各自的需要,对事项信息进行必要的积累分配和价值计量,最终将事项信息转化为适合于使用者决策模型需要的各种会计信息。以事项为单位,对会计信息分类、汇总、重组,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对会计信息进行不同处理,从而因信息使用者不同而实现多元重组。在这种模式下,人们被动接受单一的财务报表转换到自主选择财务信息,从而实现了财务信息系统质的飞跃。
二、对会计信息报告模式的影响
传统会计报表只能对外提供一种“历史”的信息,无法动态反映网络环境下企业的现实情况。采用事项会计核算模式之后,企业实时提供有关事项信息并实现了由信息使用者自己加工信息,进行信息多元重组,则可以打破会计报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界限,可以得到一天、三天、一个月等任何时点、任何时期的信息,也可以得到企业单个分部、几个分部、全部企业的个别信息和汇总信息。会计报告模式可以使用表式、图像或声音等。这种会计信息报告模式,即实时报告系统Real-timeReportingSystem。
运用实时报告系统,可以将正确的信息即时流入关键人手中,管理者可根据订单组织生产,产品完工即时交货,做到准时生产和接近零库存的境界。财务人员可以根据在线数据库上“涵括”的网上所有企业信息,得到同行业其他企业有关财务指标,进行比较分析、正确预测企业今后趋势。企业外部信息需求人士可以动态得到企业实时财务信息,从而相应得到正确决策,减少决策风险。
三、企业组织机构的变化
在传统会计系统中,财务部门往往是围绕单一顺序的会计循环而设置,并且经常与其他职能部门的信息采集相互重叠,造成效率低下。在电子商社中,会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相互融合,出现模糊分工状况,企业各部门的组织结构适应网络需要进行再造,过细的分工得到不断的综合和集成,以往由会计部门处理的一些核算业务将按其业务发生地点归到生产、营销等部门去处理。
同时,企业与外部环境之间构成“商业生态系统”。由消费者、供应商、领先生产商及其它相关竞争对手,他们相互作用并为一个特定的市场生产商品、提供服务。成员们共同发展他们的能力,并对扩展和补充其他成员的能力做出贡献,即每一个成员在完善与改良自身的同时也关心并协助其他从事相同工作的成员。公司不但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完善消费渠道,还必须联合起来加速新的业务系统和细分市场的建立与扩展。
无论电子商社的内部与外部,在错综频繁的数据输入与输出交换中,相关利益集团之间与企业分部之间实现协同发展。
四、电子商社环境下会计所面临的问题
(一)电子会计数据法律效力问题
在手工会计环境下,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形成会计人员所熟悉的会计证据原件。由于这些纸制原件若被修改,可以很容易辨认出修改的线索和痕迹,所以它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在电子商社环境下,会计原始凭证数据转变为光盘、磁盘之上的电子数据,这些数据能否作为有效的证据,已是一个国际性问题。特别地,无纸化的电子数据能否作为审计、税务检查的有效数据,是会计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摘要】我国新会计制度在颁布实施以后,各个单位的财务和税务管理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进,但仍然表现出了较多的问题和缺陷,因此,我国应该不断扩展会计管理和会计信息的披露范围,应从市价与成本比较、公允价值、历史成本等方面实行计量属性,提高对于未来预期的准确性。在改革财务体系的过程中,要加强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割,从而充分发挥会计制度的审计作用。本文就对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上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了两者之间的相互借鉴性。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公允价值 会计毕业论文
为了保证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相关性,我国在2006年颁布了三十八项会计行为准则和基本准则,并且在会计准则中有条件、谨慎和适度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理念中的计量属性。为了保证国家公平纳税和财政收入,我国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的实施条例在历史成本核计的基础之上,对于以非货币形式所获得的企业收入也利用公允价值理论进行了计算。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中都充分利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然而在这两者之间,虽然存在较多的共性,但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性,因此可以进行相互借鉴。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上的比较
现阶段,国际组织和各国对于公允价值的基本内涵尚未形成统一的界定,但一般情况下将其定义为:在会计计量日,对实体市场参与者相互之间所进行的交易中资产出售所获得的价值,或是负债转移所必须支付的价值所进行的报告,也就是当事人在市场交易中,自愿进行负债清偿和资产交换所产生的金额。而我国则将其定义为:在公平的市场交易中,交易的双方在全部熟悉情况的前提下,自愿进行债务清偿和资产交换所产生的金额。
由此可见,公允价值并非是对于非货币财产的主观评价,而是充分参考各项标准之后所拟定的,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公允价值形成于市场的公平交易,且这种交易是自愿进行的,双方都对交易情况有着清楚的了解,所以,强迫进行的清算和交易过程所产生的金额并不能作为公允价值。第二,在公允价值的计量中,其对象必须是所有交易者,负债和资产都具备一定的公允价值。第三,公允价值中交易的双方及其交易行为,并不一定是现实的戓特有的交易双方或交易行为,也可是虚拟的或者假定的交易双方或交易行为,其价值的主要确定手段是估值技术。公允价值计算的主要特点在于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因为公允价值产生于理性的交易者在自愿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交易,所以,公允价值取决于交易者在完全掌握市场信息时,双方对于市场资产的实际价值所进行的估计,以及由此形成的公允价格,而与交易是否实际发生并无直接关系。
综上,财务会计中公允价值十分强调交易的自愿性、对等性和公平性,公允价值是一种双方协定的交易价值,是由估算产生的,其所反映的是市场的模拟价格。税务会计的公允价值的含义基本可以概括为:由市场价格所决定的价值,也就是说,税务会计所涉及的计量属性是市场的现行价格。公允价值在税务会计中的应用较为广泛。公允价值在企业所得税中的应用是指企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商品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公允价值。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或货物以及企业销售行为的价格在无正当理由而明显偏低的情况下,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企业的应缴税额。如关联方与企业进行交易活动,企业需要视关联方为与企业无关的个人或是企业,并且根据市场价格或是计价标准来处理相关的费用和收入。税务会计也可以利用重置成本属性进行计量,重置成本是指企业所购置的与原资产相似和相同的资产,此类资产的价值应与市场价值相等。然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中的现值和可变现净值不同,这主要是由于税务会计中一般没有减值准备这一概念,在税务会计中十分重视信息的确定性与可靠性,因此,不确定性信息是税务会计所不能接受的。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公允价值的相互借鉴分析
1.在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方面的借鉴。
税务会计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通常局限在实体经济上,而财务会计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不仅限于实体经济,也可以使用在资本市场当中,这也是税务会计应该加以借鉴之处。税务会计要关注资本市场上公允价值的应用,从而为公平征纳税款提供保证。现阶段,在交易市价较为活跃的资本市场上,财务会计中的公允价值理论已经基本上为税务会计所接受,但仍未应用于没有上市进行交易的各项金融工具之中,以未上市公司股权的激励政策为例,公允价值理论很难得到应用,而只能以其自身的净资产作为征收税款和确定价值的基础。
2.确定公允价值技术方面的借鉴分析。
在公允价值的层级中,第一层级的计量是以较为活跃的,且能够核实并定期获得的市场报价为基础的,也是绝对可靠的。第二层级的计量是以市场报价以外间接或直接获得的市场参数为基础的,这部分是有可核实依据或能够核实的。在选择模型或进行相关调整的过程中虽然难免参杂一些主观因素,但基本不会对计量结果发生较大影响,所以,这一层级也是基本可靠的。第三层级的计量是以不可观察的参数为基础的,也就是市场参与主体的主观判断和估计,具有较高的可操控性,可靠程度较低。由于将公允价值应用于市场交易活动是一种无法避免的趋势,第三层次的财务会计的公允价值为了避免对于模型的过度依赖,提高公允价值计算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尽量减少波动和未来现金流折现及估值技术的难度,应该在财务会计中借鉴税务会计常用的计算方法,通过成本利润率来计算,但是,要注意成本的利润率是可变的。
同样,税务会计在确定公允价值时,也要适当借鉴财务会计的确定方法,不能由于主观认为确定公允价值的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判断和假设,就简单地判定公允价值的确定结果是不可靠的,而是要按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具体的市场条件来加以判断。只要公允价值的评价机构掌握正确的评估技术和有效的市场环境,其所做出的评估结果就基本可以认为是独立客观的。
3.在公允价值操作指导的制定上的借鉴分析。
公允价值计量应用于财务会计通常会分为三个基本层次,所以,要按照计量的特征,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制定出一定的操作指引来对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现阶段,在我国的财务会计中,只有一部分的金融工具使用了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其他的资产在计价时只是有条件地、适度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然而,在实际的财务会计工作中,区分各项资产到底需要采用哪一层级来计量还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制定具体的公允价值操作指引是十分有必要的。公允价值应用于税务会计之中,在划分层次时具有十分明确的思路,这是因为对于层级的使用,税法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毕业论文即只有在无法取得上一层级公允价值时,下一层级的公允价值才能够获得使用,所以,在使用时具有较强的刚性,在财务会计制定公允价值的操作指引时这一点可以得到充分的借鉴,这样能够有效地避免企业为获得利润而对公允价值进行操纵。
4.公允
--> 价值使用时的外部监督与内部控制上的借鉴分析。
财务会计在对通过公允价值计价的上市公司的每一层级制定出相应的操作指引以后,为有效避免企业刻意选择有利于自身的计量手段,还要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为各层级计量的有效实施提供保证,而且还要在一定范围内受到外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所接受的社会公众监督和审计监察就是较为典型的外部监督程序。税务会计公允价值对于层级的使用会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且这种控制在程序上是十分谨慎的,这也是财务会计应该充分借鉴的内容。然而,在税务会计中,对于公允价值所进行的内部控制能否得到完全的执行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现阶段仍然由税务机关进行独家的认定,而在这一点上,税务会计应该借鉴财务会计的具体做法,也就是接受来自于外部的监督。
5.在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借鉴分析。
财务会计在确定公允价值时,要特别注意确定相应的信息披露方式。当公允价值会产生较大的波动幅度,以及市场投资者缺乏足够的理性的条件下,计量日会产生偶然性较大的信息,所以,要适当地借鉴税务会计中当前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手段,从而保证非市场因素的显性化。财务会计对于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值得税务会计借鉴的,这种信息披露方式能够极大地提高纳税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我国现阶段对于纳税人基本纳税信息在财务报告上的披露还仅限于基本的纳税数据,而没有计算这些纳税数据的过程和方法,披露信息的透明度较低且信息数量很少,对于利用公允价值进行的计税过程信息更是完全没)有涉及,但财务报告又是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唯一能够获取企业纳税信息的渠道,所以,在今后的财务报告中必须要加强对于税务会计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
三、结语
综上所述,公允价值理论由于自身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并且在我国的财务会计和会计专业毕业论文税务会计实务中都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所以,应该对公允价值及其相关的理论做应用价值分析,从而使实践与理论进行相互联系,对公允价值理论进行应用性的实践指导。在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中应用公允价值理论,虽然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阻碍,但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长远发展来看,将公允价值理论应用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将成为日后重要的发展趋势,并且会随着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日渐完善,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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