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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促进民商事仲裁制度在我市的进一步落实,切实加强全市法院与秦皇岛仲裁机构的工作衔接与配合,积极推动我市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6月25日,市中院与秦皇岛仲裁委联合召开了法院审判与仲裁工作联席会议。秦皇岛仲裁委主任杨玉忠、市中院院长闫五一出席会议并讲话。秦皇岛仲裁委组成人员,全市两级法院主管立案、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市中院相关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
杨玉忠主任指出,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秦皇岛仲裁委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下于2009年3月26日成立,标志着民商事仲裁机制在我市正式确立。仲裁委成立一年多来,就人员机构、制度建设、宣传推介等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我市仲裁工作起步晚等客观原因,致使民商事仲裁的民众认知度不高,仲裁机构人才匮乏,受案数不多。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亟切需要仲裁机构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协调与配合,以取得全市法院在人力资源、分流案件、法律业务及工作衔接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他希望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畅顺、紧密的工作联络机制,不受时间、人员限制,不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一道研究解决问题,促进共同提高,携手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努力为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闫五一院长强调,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规范和保障,其中包括建立起一套公正、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民商事仲裁制度就是一种重要方式。民商事仲裁制度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和规律性,如一裁终局、受案不受地域和级别限制、仲裁委组成人员的社会关系资源丰富、仲裁兼职、仲裁员可选择等,均是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可比拟的。在当前社会矛盾凸现期,中央倡导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形势下,高度重视和大力促进仲裁工作,不仅能够分流部分民商事案件,有利于缓解法院工作压力,有利于审判人员腾出更多的精力倾注审判质量的提升,从源头上预防涉诉;而且更加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是司法便民、利民的根本体现。
闫院长对全市两级法院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倡导和努力落实仲裁制度。要始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筑完备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一致性上,认识和看待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克服两家是竞争对手、法院受案越多越好、诉讼费收入越多越是成绩等狭隘、片面的思想观念,积极宣传、倡导、贯彻仲裁制度,为仲裁制度的广泛实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二是改进作风,发挥职能,认真做好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关系,实质就是司法对仲裁的依法支持和监督的关系。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的职能作用,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仲裁的司法审查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第一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与确认;第二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包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第三仲裁案件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对民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既是监督,也是服务。所有一切工作,合法性审查是基础。在此基础上,要从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快速便捷解决纠纷,有利于促进仲裁制度的完善和提高,有利于改进人民法院的工作作风,完善有关制度,把相关工作落实到实处。三是增进理解,加强沟通,努力实现审判工作与仲裁工作的紧密衔接。法院与仲裁机构任务目标的一致性、制度设计的关联性,决定了两者之间应该构筑起一种密切衔接、相互配合、有效协同的工作联络机制。因此,两家应建立日常联络沟通制度、业务研讨交流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全市两级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及相关工作机制建设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有力抓手,认真部署、精心谋划、全力推进,重点要强化仲裁法律业务的培训,确定相对固定的仲裁审判合议庭,并将上述工作列入绩效考核的内容,以此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联席会议就审判与仲裁业务工作的衔接、配合问题进行了共同研究,并达成一致。会议商定全市法院与秦皇岛仲裁委建立日常联络、业务研讨、重大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四项工作制度,积极构筑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市中院立案庭、昌黎县法院还在会议上作了表态发言。
xx镇地处科右前旗政府南,东、西与乌兰浩特市、吉林省洮南市接壤,这里交通便利,通讯快捷。总面积220.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8.24万亩,全镇辖15个行政村,31个自然屯,总人口2.1万,是一个蒙、汉、回、满等多民族聚集镇。我镇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镇15个行政村都成立了调委会有专兼职调解员83人,特别是2009年各村又成立了综治维稳工作站进一步规范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此基础上,xx镇综治办形成了这个调研报告。
一、我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做法与成绩
近几年来,我镇党委、政府及各村能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引,坚持“一手促发展,一手保稳定”,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确保了我镇社会总体上的持续稳定。
(一)领导重视,抓建设统一了思想认识。思想认识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力量之源,也是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思想保障。镇党委、政府始终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摆到突出的位置,当做关系党的事业兴衰的大事来抓,从抓什么到怎么抓,我们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从长规工作到长效机制,我们构筑起新型防控体系。20xx年初在总结20xx年工作中,我们发现全年共调解纠纷100余起,这项工作不仅牵扯了镇党委、政府很大的精力,同时也影响了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大局。基于以上认识,镇党委、政府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这几年矛盾纠纷涉及到的部门,率先提出了整合治安资源,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心这一工作思路,着力打造安全的治安环境、交通环境、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按照这一工作思路,结合xx镇的实际情况,我们将维稳办、综治办、办、司法所、经管站等部门纳入调处中心,让他们直接介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这一工作模式探索中,我们随前旗政法委赴外地考查综治维稳工作,通过学习,我们的工作思路逐渐清晰了,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在旗政法委的指导下,我们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了大调解格局的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形成了以部门力量的整合、资源共享、镇村联动、携手调处为主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新模式。
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建立后,村级化解不了的矛盾在一楼接待室就能得到工作人员的接待,根据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归属,由职能部门接待处理,避免了以往来访群众直接上楼找领导的现象。既方便了群众,又使领导从处理接访中腾出时间,集中精力谋发展,一心一意搞建设。
(二)建立机制,抓落实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全局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近几年来,xx镇党委、政府正在逐步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建立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研判机制。
镇党委要求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做好日常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对辖区范围内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触角前移,及早发现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将各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不断延伸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工作触角,“变上访为下访,变关门为开门”,扩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覆盖面,将各个领域、行业和群体的问题都纳入了排查的范围,采取了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查等方式,坚持“村组每月一排查,镇每季度排查一次”的制度,不断提高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频率和针对性,在此基础上,建立社会矛盾纠纷的台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强化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工作,建立镇村两级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掌握不稳定因素,准确分析判断治安形势,提高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防止的发生,使80%以上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截止2009年末,村级调解矛盾纠纷37起,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镇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压力。镇、村两级机构按同一工作程序运转,上下联动,系统管理,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形成了以“大排查”促“大稳定”的工作局面。
2、完善以组织建设为主要手段的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机制。由于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主要是采取调解手段。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是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组织保证。xx镇村两级组织都成立了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综治办、维稳领导小组等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发挥了组织、协调、排查、化解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以整合各部门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为目的的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的建立,更使我镇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了更好地抓手。《xx镇综治维领导稳工作中心实施方案》和《xx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制度》等相关文件的出台,从工作原则、程序、制度、案件分理、人员守则等方面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进行规范,将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层层分解,建立起横向和纵向的领导责任制,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落到实处。
二、我镇存在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及其成因
(一)我镇存在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我镇作为前旗一个人口多、农业和工业基础较薄弱的城郊镇。虽然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采取了各种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镇一些矛盾纠纷仍然突出,造成了部分地区的不稳定,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土地征用问题、涉农问题、林地(场)遗留问题、土地纠纷、家庭邻里纠纷、民事纠纷等。这些问题仍然是当前我镇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影响了我镇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我镇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分析
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总是基于一定的成因的。只有对我省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进行分析,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村级治保会、调委会管理体制有待完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一是个别村的工作人员在实际调解矛盾中存在人情大于政策、法规等情况,使天平失衡,从而导致矛盾激化。二是对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引发矛盾激化。
2、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利益关系矛盾。一是农村土地管理不完善,农民往往因为一垄甚至半条垄而引发矛盾,此类矛盾比较突出,占镇村调解的纠纷65%以上。二是村委会换届中各种利益关系矛盾。由于在选举中或多或少会触动各方利益,引发罢选、贿选造成等,使宗派利益激化。三是村集体中群众与群众利益的矛盾。这类矛盾由于历史原因化解起来比较困难。如我镇永兴村就是因为村集体菜田引发此类矛盾并且和村换届交织在一起。
3、法制不健全、群众法律认知不够,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原因。一是法律规定不完善。如,对于问题,虽然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条例》,但这个条例中对少数人上访人员违反《条例》的一些行为缺乏刚性的处罚规定,从而造成了许多无理上访、非法上访甚至引发了新的社会矛盾纠纷。二是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广大群众不是不懂法,而是对有些法律一知半解,往往导致与法律背道而驰。
4、部分群众道德素质不高,是引发一些家庭矛盾的深层原因。具体表现在赡养老人、离婚、扶养儿女等方面。
三、建立化解我镇社会矛盾纠纷长效机制的途径
(一)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化解矛盾的组织领导机制,形成合理的组织体系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化解矛盾的组织体系,才能真正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落到实处。今年镇党委、政府重点抓基层治保会、调委会建设,从实行目标管理量化分解到业务培训都做了细致安排,并着手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打造一支业务过硬的矛盾纠纷化解队伍。
(二)大力发展经济,构建合理的利益关系协调机制
大力发展我镇经济,是解决一切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提所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是相辅相承的关系。我镇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技兴镇、农业稳镇、乳业富镇、工业强镇”战略,努力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才能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我镇社会稳定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
(三)进一步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进一步畅通渠道。工作是加强党和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要真正发挥“桥梁”作用,了解社情民意,教育疏导群众的作用,强化广大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群众观念,做到接待群众真诚热情,了解情况全面准确,答复问题耐心细致。要变群众上访为我要下访。
建立反应灵敏处置得当的矛盾预警机制。一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要坚持旬一排查,乡镇每月一排查,敏感时期天天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能就地化解的要及时主动化解,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送乡镇调处中心处置,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二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村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步,党委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就要提高一截,否则党委政府工作将陷于被动,极易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社会矛盾纠纷增多。三要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只有扎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才能把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率降到最低限度。
建立健全矛盾调处机制。—是要实行层级管理机制。村(居)调委会是调处农村矛盾纠纷的中坚力量,全权调处本村(居)内的各类纠纷。因此,村(居)调委会要切实担负起职责,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就地解决,小纠纷不积压、及时解决。对一些影响全县大局、涉及各部门的重大疑难纠纷和本辖区解决不了的矛盾纠纷,及时提交县级矛盾调处中心,将重大疑难纠纷化解在县域范围之内。二是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筑牢社会稳定的第—道防线。建立完善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提高矛盾纠纷的化解效能。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强化市、县(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网络建设,积极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重点在新兴行业、工业园区、商业区、物业管理小区、流动人口聚集区等建立调解组织,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调解组织网络。进—步完善综治办、办、司法所、调解中心“四位—体”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三是进—步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相结合的衔接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四是建立民调中心户等群防群治基层矛盾化解网络机制,建立治安户长、院落理事长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治安联防,形成矛盾消化化解体系。
综合治理矛盾纠纷。大力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提高村民法律素质。农村人员具有量大、面广、素质低、流动性强等特点,要采取融教育、管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措施,使法律真正走进农村、社区,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为此,必须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各类矛盾纠纷。—是依法调处矛盾纠纷。—方面,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运用行政复议、合同仲裁、司法调解、民主调解等多种手良化解矛盾纠纷。另—方面,对涉及法律的矛盾纠纷,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以增强处理矛盾纠纷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二是进一步畅通渠道,妥善解答群众的疑问,让群众话有处说、苦有处诉、怨有处发、难有人帮,从而理顺他们的思想情绪,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
改进基层干部工作作风。落实干部驻村入户制度,通过深入农村,与村民打成一片,融入群众,真正解民所急,及时掌握农村矛盾纠纷情况,快速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情抓起,从群众最想做的事情做起。
一、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一)滚动摸排矛盾纠纷。认真落实矛盾排查化解层级管理要求,坚持“村一天一排查、乡一周一排查”制度,健全特殊时期重点排查制度和分级汇总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及时准确录入大调解信息系统,清楚记载矛盾纠纷排查、受理、分流、化解和回访流程,清楚反映各环节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责任人,确保排查出的矛盾隐患始终处在视线之内。
(二)多策并举化解矛盾。认真开展社会矛盾“集中化解年”活动。对一般性矛盾纠纷,坚持排查一起调处一起,就近就快调处化解。对突出的矛盾纠纷,启动大调解体系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定目标任务、定包案领导、定承办人员、定办结时限和包调查处理、包思想教育、包疏导化解、包定纷止争”的“四定四包”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调解组织联动化解。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认真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实行一个矛盾一套班子、一套方案,攻坚化解,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对短期内难以化解的复杂疑难矛盾,在稳步开展调解工作的同时,要灵活方式方法,耐心释法说理,疏导群众情绪,防止矛盾蔓延升级。
(三)真情实意帮扶群众。要加强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和劳动争议等民生类、发展类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要坚持把“大跟踪”、“大回访”作为促进定纷止争的重要手段,广泛开展矛盾调解回头看活动,引导双方当事人签订并履行调解协议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杜绝矛盾反弹激化,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二、健全完善调解组织网络
(四)健全专业调解组织。适应矛盾化解“深水期”需要,大力推进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土地流转、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治安纠纷、消费纠纷、婚姻家庭、校园及周边矛盾纠纷、边界纠纷等矛盾多发高发领域建立健全解决突出疑难矛盾的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同时进一步明确开展专业调解工作的责任主体、联动机制及源头防范化解措施,督促推动专业调解工作落实。
(五)拓展社会调解领域。深化社会调解工作,健全社会调解网络,引导全乡重要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农业合作社)和规模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纳入大调解体系规范运行,推动化解行业、企业纠纷。突出群团组织优势,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消委会调解纠纷职能作用。
三、完善落实四大运行机制
(六)落实层级管理机制。要严格执行《市社会矛盾化解层级管理办法》,落实好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确保“三不”的主体责任;乡大调解协调中心要对排查受理的矛盾纠纷及时梳理归类,统一风险评估,科学分流处置,牵头联动化解,全程动态管理,有效推动基层最大可能把矛盾化解在所属层级,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防止矛盾升级扩大。
(七)健全分类调解机制。以建立健全专业性调解组织为抓手,推进分类、分层、分级调解常态化、规范化,完善分类化解办法,健全分层应对体系,规范分流调处程序,切实落实化解责任。
(八)完善群众评议机制。坚持群众路线,进一步建立完善基层调解工作群众代表评议制度,积极培育和倡导“群众的事情群众评议,群众中产生的纠纷依靠群众解决”。扩大调解工作群众代表评议试点村范围,组建由村“六老”群体等为主要成员的群众评议员队伍,坚持把调解工作与法制教育紧密结合,畅通社情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依法参与调解。
(九)深化衔接联运机制。坚持大调解工作季度例会制,进一步健全协调联动、信息沟通和效力衔接机制,发挥“三大调解”牵头单位联动衔接化解矛盾的主体作用。抓紧制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会调解联动协调规范办法,进一步明晰联动调解责任主体、无缝衔接联动方式、联动化解程序和责任倒查办法。
四、加强调解工作精细管理
(十)规范调解组织管理。对全乡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社会调解组织实行备案管理;对调解工作窗口,从排查、受理、调解及基础信息收集、反馈逐一加以规范。
(十一)提升协调中心效能。认真落实“三个百分之百”和“六有”要求,配齐配强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力量,切实发挥大调解协调中心组织排查矛盾纠纷、分流指派纠纷化解、协调整合调解资源、收集掌握工作信息、督促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等方面的协调中枢作用,推动协调中心真正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指挥协调中心、情报信息中心、分流处置中心和疑难矛盾联动调处中心。
(十二)强化调解队伍建设。坚持扩量,建立完善调解员选聘制度,积极将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学生”村官司、社会工作者和工作经验丰富的“六老”群体吸收进入调解员队伍。要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各级各类调解员培训。
五、推动调解工作创新发展
(十三)推动大调解法制化进程。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防范、调解、处置工作制度和政策法规,推进大调解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提升依法调解能力,通过培训、教育等方式,提高各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把加强依法调解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法制宣传,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依法表达诉求,理性化解纠纷,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群众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
(十四)深化调解和谐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广区委办发[]82号《关于转发〈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和谐文化示范带(片)和调解和谐文化大院(小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三年规划建设要求,今年打造示范性调解和谐文化大院4个,推进大调解工作“进村入户”,积极将法制观念与和谐理念根植于群众思想认识深处,实现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六、切实加强调解工作保障
近年来,农村经济在不断飞速发展的同时,受到经济转轨、利益格局调整和文化思潮变革等因素影响,一些社会关系与矛盾纠纷趋于紧张和复杂,存在某些不安定的隐患、不和谐的因素,影响了基层的社会和谐和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旺苍地区乡镇的矛盾纠纷研究厘清农村矛盾纠纷呈现的主要现状与特征,并寻找妥善化解之道。
一、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种类
(一)干群之间的矛盾纠纷
1、干部作风问题导致群众对基层组织缺乏信任。由于农村教育水平普遍不高,加之近年来青壮年都外出打工,基层人才的外流造成村领导班子成员素质整体不高成为不争的实事。素质的参差不齐又使农村干部出于理解不同或者个人的私心,在政策执行上时常出现偏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待群众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对村民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发现的矛盾纠纷不及时调处,或者采用高压政策或“一言堂”,以人治代替法治、从而使小纠纷激化成大矛盾。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引起了双方的对立,基层群众把对个别干部的埋怨转化成对政策的不理解和对村委会的不信任。而群众的上访也让村委会把其划为“刁民”,干群关系十分紧张。
2、管理职能与体制问题导致行政效率低下,难以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基层组织网络建设不健全,各项工作条块分割、机构庞大、冗员过多、加之工作人员人浮于事、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现象时有发生,部门联动协调工作机制作用、群防群治作用发挥不好。一些村社综治网络、人民调解网络不健全,培训机制、激励机制、考核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基层工作网络作用发挥不好,对因宅基地、土地、婚姻、邻里关系等引发的民事纠纷不能及时妥善化解处理。矛盾长期得不到化解,基层群众对村委会的不满与日俱增。
3、基层管理存在“一言堂”导致群众民利受到损害。当前,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步增强,然而少数村干部在村级集体事务管理中,没有真正贯彻“一事一议”,最多是形式上做到了村务、财务公开,但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就开小会个别干部拍板决定,侵犯了村民的利益从而引发村民不满。村务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群众对干部多心、不放心,有意见,反映村干部吃喝贪占和财务混乱的越级上访问题仍居高不下。
(二)基层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
由于历史原因,基层法治观念薄弱,村民还没有养成 “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从而导致邻里之间及家庭内部矛盾不断加深。这些纠纷既影响着村内的和谐、民风的纯朴,也使干群关系更一步恶化,群众间的纠纷主要表现为:
1、因宅基地、林地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近年来国家始终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随着“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力度的加大,各项惠农政策和保障民生举措的相继出台,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自古以来被农民视为安身立命的根本。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土地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土地和土地所承载的利益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让人眼红。补偿款兑付、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正呈逐年增多之势。只要涉及土地权属纠纷往往调处难度都特别大,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激发人民内部矛盾的升级。
2、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起的纠纷。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转变,近年来农村离婚率逐年上升,婚姻矛盾逐年升级。伴随“打工潮”青壮后村民纷纷外务工,身处“花花世界”长期两地分居,造成婚姻基础动摇。因离婚、解除同居或赡养、继承、财产分割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因鸡毛蒜皮的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大量涌现。
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征
1、矛盾纠纷的多元化。矛盾主体增多,矛盾关系广泛、复杂,往往是国家、集体、个体和多种经济组织的矛盾交织在一起,矛盾纠纷呈现多元化。
2、矛盾纠纷复杂化。因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差异性和有关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办事程序的随意性,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化。农村矛盾纠纷由从前 “一因一果”向“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转化。现在农村矛盾纠纷不确定性与以前相比大为加强,一个简单的纠纷往往牵扯几人或一个群体的利益,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大大的增加了调处的难度。
3、矛盾纠纷呈现群体化。随着农村法治进程的推进,基层群众民主法制意识越来越强,加之农村矛盾纠纷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及面广加上血缘宗亲等因素,极易发展成群体行为,若处理方式不当,或者调处不及时,极易引发。
4、矛盾纠纷的季节性。农村矛盾纠纷常常伴随着春耕大忙,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等时节集中暴发,呈现明显的季节性。
5、解决方式激烈化、网络化呈现对抗性。矛盾之初,村民大多通过向村社或者乡镇干部反映问题,希望能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这时大多简单纠纷都能及时化解。但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纠纷的解决耗时过久,加之一些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对待群众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对村民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正当要求置若罔闻。致使当事人失去耐心,认为自己的问题靠正常程序反映根本解决不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有把事情闹大了才能得到根本解决,故动辄就大闹。另外,个别基层群众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为谋取利益最大化,不顾法律、道德约束,通过网络把歪曲的事实发表在网上,希望通过网络不断给政府施加压力。这些都造成了干群关系的紧张,当事双方的对立。一些政府部门对待非正常上访事件,顶不住压力片面强调“和谐稳定”,在处理过程中不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做出过多的妥协让步又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人民群众不信法的恶劣影响,助长了不按正常渠道合法表达合理诉求的歪风邪气。
三、处理农村矛盾纠纷的对策
矛盾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积极预防和及时化解基层矛盾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调处机制,从实际需要来看,当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充分发挥法制
宣传、教育疏导功能,促使群众学法、守法、用法。一是加强对农村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对村社普法宣传工作的指导力度,将普法宣传工作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二是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把普法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新农村建设等结合起来,创新“法律七进”活动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系统性和社,!会参与性。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开展送法下乡、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完善普法平台建设,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法律明白人工程”等活动,充分利用“网络普法”、以案说法等形式,增强普法宣传的互动性和趣味性。通过培训学法骨干,达到以点带片,以片带面的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广大农民群众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从而形成了“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民参与,共促法治”的“大普法”格局。三是要把农村法治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将依法调解贯穿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全过程,在调解过程中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权的氛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还要将“宽以待人”的传统文化贯穿于调处矛盾纠纷具体案件的全过程。主动营造仁和礼让的调解氛围,以传统伦理道德文化和民间谚语、典型案例等说服、教育当事人,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调处过程中冷静分析,宽容,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积极引导当事人思想观念转变,实现了调处结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最终达到握手言和。2、健全制度, 强化指导,确保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效。基层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指导作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帮助村级自治组织健全村务管理制度, 着力提升基层各项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做到决策民主、内容合法,程序规范,形成了村级工作运作有序、村干部行为规范,村级制度较为完善的工作局面。同时乡镇政府要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建立科学、合理考核考核体系,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与新农村建设、“依法治理”等相关考核结合起来,制定相关奖励政策,建立起一整套的奖惩体系,为矛盾纠纷调处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3、扎实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减少基层矛盾纠纷的发生。要以“会前学法”制度为抓手,继续坚持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学法考试等制度不放松,全面提升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素养,推动“法律七进”、“依法治理示范乡镇”创建等各项工作高效开展,确保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依法行政、不损群众利益。要加强对村主要干部培训工作,规范党务、村务行为,加快基层民主化进程,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了因村务管理混乱而引发矛盾纠纷。
4、深化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1)提高认识,深化社会管理创新,努力把大调解工作向纵深推进。要深刻认识到大调解工作是为“第一要务”服务这一本质,站在发展的高度认识大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深刻认识到大调解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牢固确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千方百计提高调处成功率,努力为基层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深刻认识到大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们必须积极适应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需要,有力地提升大调解工作社会效果,增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实效性。
(2)着力构建 “大调解”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在健全组织网络的基础上,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立体防控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调处机制,定期对各类矛盾纠纷、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及时掌握人民群众诉求和矛盾纠纷产生的成因,分析研判各类不稳定因素,建立化解工作预案,健全快速反应机制。通过加大部门间配合力度,创新大调解工作格局。探索调解工作向专业化、行业化发展。创新调解新模式,推动调解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逐渐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讼解决渠道分流。切实建立起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牢牢把握调解工作的主动权。
(3)建立协调机制,实现三大调解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乡(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预警、控制、调处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信息员建立全方位的预防机制。着重“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教育、早调解,达到早消化、早控制、早转化、早结案,把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把可能转化成巨大影响事件的矛盾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效控制矛盾纠纷。对排查出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实行“领导包案制”落实责任人,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扩大,对化解纠纷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纠纷扩大的责任人追究责任。还要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开展矛盾纠纷 “大调解”五进活动 ,通过现场调解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发生。逐步规范,加强三大调解的联动机制建设,规范调处程序,加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打好“组合拳”,确保三大调解密切配合,有机衔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把调解工作的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实现好。
5、健全法律援助渠道。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畅通诉求渠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拓展援助渠道,扩大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范围,确保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随着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矛盾纠纷成总体上升趋势,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要进行认真地分析研判并妥善处置,发挥大调解“为政府分忧、为分流、为法院减负、为公安减压、为群众解难”的积极作用。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积累调处矛盾纠纷的经验,积极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持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不断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杰《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现状及对策》
关键词:大调解机制;调解优先;化解矛盾
根据省、市关于全面提升大调解机制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泰州海陵区的大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一、基本情况
海陵区先后成立了1个区级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9个镇(街)调处服务中心。目前全区有村(居)调解工作室125个,专用办公用房达7500平方米,专职调解员67名,大调解工作专项经费年均达30万元。两级调处中心既是区、镇(街)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也是本级调处矛盾纠纷的一线实战单位,承担对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等职能。该区分别在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派出所设立了工作室或联合调解室,在涉外务工、医疗卫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领域设立了专业调委会,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重点推进建设了矛盾纠纷排查、社会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三项机制,实行了区、镇(街)、村(居)三级定期搜集汇总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联席会,每月组织一次矛盾纠纷分析研判会议,每月通报上报一次矛盾纠纷调处和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每月出一期大调解工作信息,形成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区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联动排查调处机制。2010年,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受理、调处矛盾纠纷1224件,调处成功1200件,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98.03%,其中,两级调处中心受理纠纷569件,直接调处562件,直接调处率达98.75%,涉外务工调委会、医患纠纷调委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委会分别调结相关矛盾纠纷27件、15件、113件,涉案金额245.02万元,诉调对接调结29件,检调对接5件,公调对接414件,访调对接26件,个人调解室调结114件。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尤其是突发性矛盾纠纷、涉及民生矛盾纠纷的处置化解,实现了基层化、社会化、社区化,这就有效降低了民转刑、越级上访和的发生率。
二、主要做法
(一)集中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攻坚活动
一是启动矛盾纠纷大排查工程。2010年以来,海陵区坚持条块结合、整体联动,构建了镇街(园区)包村(居)、村(居)包组(户)、部门包条线、单位包内部,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大排查组织网络。要求镇街(园区)定期组织职能科室、村(居)以及基层单位开展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查分析。区教育、卫生、经贸、商贸、建设(建管)、民政等系统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本系统(行业)所属单位开展矛盾隐患排查分析,公安、司法、、安监等就本部门工作领域的不稳定因素,组织各职能科室及基层站所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形成了综治部门牵头,司法行政部门承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镇(街)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排查机制。2010年以来全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共组织各类矛盾纠纷大排查368次,排查各类矛盾纠纷隐患429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重大问题的发生。二是开展领导干部大走访活动。2010年5月初,全区开展了为期15天的干部大走访工作,按照“四必、两摸清、三到位”的要求,坚持每户必进、人员必访、矛盾必调、隐患必纠,摸清情况、摸清底数,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到位、重点人员管控到位、各类隐患整改到位,实现大走访活动的“全覆盖”。针对排查出的群体性、社会面、个体性等矛盾纠纷,认真梳理分类,分流落实化解,实现了“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措施、完成时间”的四落实。这次大走访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及隐患185件,其中易激化矛盾纠纷14件,目前已化解79件,在调106件,确保无因矛盾激化引起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上访等事件。建立健全了干部大走访长效工作机制,制定机关干部每周下访制度,大走访工作实现经常化、制度化,干部大走访成为排查化解基层矛盾纠纷隐患集中攻坚的新举措。 三是组织无矛盾纠纷积案单位创建活动。2010年初,按照“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的工作要求和排查摸底、集中化解、总结提升的工作步骤,在全区开展了“无矛盾纠纷积案镇(街)、企业、村(居)”活动。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积案,制定调解预案,分片包干负责,对一般的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对积案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机关领导亲自参与调解,组织力量集中化解,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好矛盾钝化工作,引导当事人合理合法维权。自开展创建活动以来,共排查矛盾纠纷积案103件,化解79件,如市政府惠民工程――老小区管道燃气建设工程,目前已经接近尾声。然而,在安装过程中,南园197号楼与199号楼之间纠纷不断,致使地下管道铺设工作被迫暂停近一年。6月4日,城中街道召开民主恳谈会,经过3个多小时的恳谈,双方最终达成共识,完成了地下管道铺设工作,保证了工程进度,有力地发挥了基层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四是实施矛盾纠纷集中调处活动。着力开展“世博”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活动,健全应急处置网络体系,建立重大维稳情况信息专报制度,制定镇(街)调处中心每日排查报告制度,切实发挥江苏“环沪护城河”的积极作用。着力化解城建项目中的矛盾纠纷,先后在府前路北侧、扬桥口东北侧、藤坝街等20多个拆迁现场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站或“个人调解工作室”,利用调解员人熟地熟的优势现场化解矛盾纠纷,近来各拆迁现场调解工作室共接待法律咨询1200多人次,协调解决矛盾纠纷156件,保证了城建项目的顺利推进。着力推进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召开动员部署会、在四个城中村先行试点,召开排查整治工作现场推进会,落实信息报送、走访排查、沟通衔接三项制度,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切实维护了重点整治地区的和谐稳定。着力抓好校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健全校园调解组织网络,设立调解信息联络员,会同区综治办、公安海陵分局定期对辖区内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和周边矛盾纠纷隐患进行排查,及时介入校园安全事故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确保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大力实施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工程
2010年,该区以开展“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为契机,以四个增强为重点,在完善运行体制和工作机制上创新思路,谋求突破。一是区、镇(街)两级调处中心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增强。重点完善“三调对接”、专业调解、排查分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考核评价“五项机制”。通过理顺关系,促进联动,做到组织分工明确、工作职责明确、机制运转顺畅,真正成为大调解职能的承担者。二是基层大调解实践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增强。依托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在公安交警队、劳动安全部门建成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创新大调解实践,丰富大调解内容,做亮大调解品牌。三是专职调解员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增强。积极试行村(居)调解员专职化制度。率先在15个城中村配备了专职调解员,并逐步在全区推广,建立一支村(居)专职调解员队伍,配强做实一线调解力量。四是绩效考核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增强。进一步完善了调解绩效考核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权重,健全奖惩激励措施,组织优秀人民调解员、优秀调解卷宗评选评比活动,形成重实绩、重实效的工作导向,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和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三)积极开展“双促双助”专项活动
“双促双助”专项活动是2010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围绕“促转型、促升级,助发展、助稳定”的要求,海陵区坚持组建一支队伍,构建三大平台,深化六项服务,健全八项制度,即组建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构建政府门户网站“法律服务”栏目互动平台、法企共建互通平台、司法行政窗口服务平台;在中心工作、重点项目、四新产业(新能源、新材料、新电子、新装备)、一区三园(海陵工业园区、台商工业园、城北物流园、农业科技园)、企业维权、社会维稳六项工作上优化服务能力与水平;健全律师特殊案件报告制度、涉企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企业法制文化建设规范等八项规范制度。活动开展以来取得了切实成效,共发放法律宣传资料1325份,解答法律咨询218件,提出法律建议173件,企业调解组织增加到98个,化解涉企矛盾纠纷67件,实施法企共建项目31个;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为长宏钢材物流中心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劳动用工、合同审查,有效化解项目引进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矛盾纠纷。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为中盛光电提供常年跟踪服务,实行驻企现场集中处理涉企法律事务,满足了企业发展的需求。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与会宾楼等一批企业党支部结为党建共建单位,规范企业《员工手册》,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区矛盾调处服务中心为涉外企业码也公司积极排查化解矛盾,2009年底25名外派劳务人员被该公司派遣到新加坡卡塔尔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4月初,被卡塔尔警方遣送回国。他们找到公司要求赔偿,经沟通协调,该起事件得到妥善解决,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也得到了恢复。这次专项活动为企业快速发展、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三、几点建议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海陵区的大调解机制建设需要从三个方面谋求新的突破,为推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在履行职责上求突破
着力构建矛盾纠纷三大平台,使两级调处中心真正成为大调解职能的承担者。构建社会舆情分析研判平台。进一步强化跨地区、跨领域联防联调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交流、研判纠纷信息,建立纠纷预警制度和通报制度。积极构建矛盾纠纷调处平台。着力推动专业调委会、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建立矛盾纠纷网上预警、接案、受案、反馈系统,构建矛盾纠纷三级信息管理平台。构建调解工作协调管理平台。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考核考评办法,进一步理顺调处中心管理机制。
(二)在调解实效上求突破
落实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实行重大矛盾纠纷领导接案包案,形成分工负责、权责明晰的责任体系。要积极上争,强化预算,落实调处经费,实行“以奖代补”,由区、镇(街)两级财政按照调处成功案例数对全区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经费直补,提升调解实效。要充分发挥典型带动力量,组织优秀人民调解员、优秀调解卷宗评选评比活动,加强宣传引导,形成重实绩、重实效的工作导向,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三)在队伍建设上求突破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矛盾;化解机制;预防机制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4—0001—06
认为,矛盾是客观存在的,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社会和谐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而是尽可能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是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也是预防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和激化的过程。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对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我国社会矛盾预防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构建预防机制是弥补化解机制不足的客观需要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存在各种社会矛盾,除极个别社会矛盾外,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如何化解社会矛盾?学术界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纵观学术界关于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观点,其中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和解。它是指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对话、查事实、找根据,最终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和途径。社会矛盾通过协商和解的,通常双方当事人都会对结果比较满意,这也有利于社会矛盾得到及时解决。第二,调解。它是指与社会矛盾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即调解人,依据矛盾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进行信息沟通,摆事实、讲道理,促成矛盾纠纷当事人相互谅解、相互妥协,最终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方法和途径。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它作为我国传统社会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可以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基本形式。通过调解,不但可以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而且可以使当事人在问题解决之后仍和谐相处,因此,它是一种平等、自愿、便利、经济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第三,仲裁。它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中立第三方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居中评断并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它是当今世界普遍采用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途径。仲裁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费用较低、结案快速等特点,凡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第四,诉讼。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进行的一种专门活动。诉讼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具权威性的一种方法和途径,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和途径。此外,、申诉、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法和途径。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探索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非诉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所谓非诉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简称ADR,在我国也被译为“替代性争端(或纠纷)解决机制”,它源于美国,原来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机制的总称。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是目前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法律依据。
现阶段我国确实必须建立健全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但是,化解社会矛盾是事后解决问题,预防社会矛盾是事前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是在社会矛盾产生以后,通过一定机制加以解决的过程;而预防社会矛盾是在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以前,通过一定机制防止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的过程。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某种角度讲是“亡羊补牢”,况且,社会矛盾一旦发生,无论是通过何种方法和途径解决,都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只有防止社会矛盾的发生和激化,才能尽量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的耗费。因此,只有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不够的,还应当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
(二)构建预防机制是解决我国社会矛盾的客观需要
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存在的社会矛盾,是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防止社会矛盾发生和激化的重要前提。关于现阶段我国存在的社会矛盾,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的社会矛盾主要有贫富矛盾、官民矛盾、政社矛盾和文化矛盾”①。这些社会矛盾具体来说主要包括腐败、劳动争议、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城市建设、市场管理、医患纠纷、企业改制、违法集资、食品安全、农民工讨薪、安全事故以及养老、看病、上学问题等引发的利益关系冲突、贫富差距拉大等。
一、打牢基层基础,加强基层调处组织建设。
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上,我县自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以来,县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始终作为巩固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一项保障措施来抓,在县乡两级分别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和各基层司法所,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掌握,复杂疑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村组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跟踪回访和反馈已调矛盾纠纷协议的履行情况,对存在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协调联合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在村委会(社区)一级,一方面,把选任人民调解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积极主动与乡(镇)党委政府协调沟通,结合村级组织换届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调整充实和壮大基层调解队伍,任前广泛听取当地干部群众意见,集思广益,按照好中选优、优中择能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好、年轻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规,熟悉当地情况,群众公认的优秀同志选拔到人民调解工作岗位,对不适宜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时更新,对缺漏人员及时补充,村级人民调解队伍进一步优化壮大;另一方面,以乡(镇)党委文件明确村级调解委员会班子和工作职责,按照村委会大小和人口数量,每个村委会(社区)设调解主任1人,委员3—9人,为便于工作协调和职能发挥,根据各村委会具体情况,实行村级调委会主任专任或村委会干部兼任相结合搭建村调委会班子;其三,对村民小组一级,由乡级调解组织配合村委会(社区)根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采取群众推选和乡村调委会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配群众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规知识和协调处理能力的同志担任调解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最基层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就地化解消除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截止目前,在全县8个乡(镇)、114个村(居)民委员会791个村民小组建有乡(镇)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调解人员达2574人,其中乡(镇)村两级有调解人员992人,村民调解小组有调解员1582人,同时在县内接边乡(镇)之间,跨区域邻边县乡之间建立了接边地区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机制,与接边泸西、陆良、邱北、罗平等接边县乡签定了接边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协议,县内乡镇之间互签了联防联调工作协议,人民调解队伍的逐年发展壮大,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延伸,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在基层一线通过调解组织的扎实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调解场所建设上,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司法所,与司法所合并办公,设立有独立的调解室,做到了调解制度、程序、纪律规范上墙,有必要的桌椅等办公条件,调处的矛盾纠纷制作有文书卷宗,有台帐档案。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遵循因地制宜、经济使用的原则,设立有单独的调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签、有桌椅、有台帐表册,按照卷宗规范化、文书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传登记表、简易纠纷调处登记表、疑难纠纷登记表,卷宗档案实行一案一卷,统一格式,相关材料完整,手续完备,同时制定下发了下访调查、信息报告、回访反馈和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帮助指导和督促整改,村级调解室工作统一规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在人民调解队伍能力建设上。一是把调解人员培训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就近组织,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调解培训、下乡培训等多种方式,邀请上级领导、相关部门资深人员,专门抽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培训授课小组,对人民调解工作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人民调解组织的受案范围以及人民调解的原则、程序、技巧和调解格式文书制作、剖析点评典型案例进行现场授课,面对面辅导讲解,基层调解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熟知掌握和应用水平明显提高,为调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分批次有针对性地组织乡(镇)村调解主任参加上级培训、到邻县邻边和县内乡(镇)之间学习交流取经,吸纳借鉴他人经验典型为己用,提高调解人员在处理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实践本领,近年来,我县在认真组织参加系统组织集中统一培训学习的基础上,加强与邻县邻边的相互交流和观摩学习,在县内分批次组织调解主任进行现场学习交流,达到了取长补短、相互借鉴的效果;三是加强对基层调解人员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帮助,经常性开展业务大练兵活动,实行司法所人员连片包村的办法抓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适时对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帮助,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丰富基层调解人员的实战经验,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培养锻炼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调解、会做群众工作的调解员。
二、预防宣传为先,抓信息掌握和纠纷防控工作。
在调处机制建设当中,重点围绕“调”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个方面的工作机制。矛盾纠纷统一排查机制,以乡(镇)为单位,在抓好矛盾纠纷经常性调处化解的同时,坚持季度集中对社会矛盾纠纷统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体情况的排查方案,统一时间共同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接边地区以传真、电话、信函和人员往来保持经常性沟通与联系,做到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及早做好预防消除工作,从源头上遏制矛盾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联络和反馈机制,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缘、地缘优势,及时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经常性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特点及其解决的办法措施,从抓早、抓小、抓苗头着手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领导接待机制,把每月的25日定为局长、所长接待日,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进行解答、回复、分流和督办。疑难复杂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在矛盾纠纷调处中,注重通过部门联动协作进行有效资源整合,提高调解的有效性,对复杂疑难纠纷需要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调处的,及时向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政法委报告,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联动,开展联合调处,确保真正解决问题。已调矛盾纠纷回访反馈机制,对已经处理和解决的矛盾纠纷,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定人联系,不定时到其家中进行回访,做到经常性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思想动态和心里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复。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分管联系乡(镇)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基层司法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地发生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调处或因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视其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引发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聚众上访的,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在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坚持宣传与预防、宣传与教育、宣传与普法相结合,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为重点开展工作。一是采取散发资料、广播标语、开展法制讲座、设立法律咨询点、进村入户讲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识,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坚持调解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在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时,组织当地群众现场旁听,讲事实、辩法理,调处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导当事人和广大民众自觉学法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正规渠道反映利益诉求,把调解的过程变为群众学法的过程。三是在基层人民调解室醒目位置设立温馨提示,教育引导群众在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本着遵从法律、尊重事实、互谦互让、以和为贵的原则,力求通过调解文化搭建双方心灵沟通平台,化解矛盾,并通过温馨提示营造良好调解氛围,使当事人双方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解决处理问题。
在抓基层一线情报信息工作中,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县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情报上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定人连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纠纷发生规律及其特点,注意随时发现新情况,掌握新动向,在基层一线遏制消除矛盾纠纷苗头。各地对排查梳理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情报,按照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对策,按月进行上报分析,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做到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来源准确及时,为预见、预防和化解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资源。
三、创新激励机制,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
在落实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经费、培训经费财政承担的基础上,20*年司法局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发挥基层一线调解维稳功能,创新基层人民调解员报酬激励机制,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员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向县委政府汇报,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并与财政联合行文出台了《*县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以案定补实施意见》,按照“谁调解、补偿谁”的原则,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解决的矛盾纠纷实行以案定补,标准为简易纠纷每件定补5元,疑难复杂纠纷每件定补50元,热点纠纷每件定补100元,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200元,特别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300元的标准进行以案定补,把调解案件与落实报酬按调解案件难易程度以“计件”补助方式统一规范固定下来,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按季度由县局抽人到各乡(镇)通过抽查、回访、阅卷宗等方式进行考核兑现。“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避免了调解员在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现象,以发放“计件”工资的形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基层调解员的报酬问题,进一步激活了人民调解工作,一是纠纷调处数量、质量有大幅度上升,20*年与20*年相比纠纷调处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卷宗,痕迹管理走向规范。二是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得到调动,化解纠纷能力显著提高。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来,遵循“谁调解、补贴谁”的原则,打破大锅饭思想,调解员在经济上有了一定补助,工作得到社会肯定认可,调解员主动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以案定补”实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现象变为自觉行动,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的机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得以落实,基本做到案结人和,用较少的经费投入化解处理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成效显著。三是调解网络得到有效带动。按照构建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县一级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组建了*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县直相关部门建立了行政调解工作室,在乡(镇)健全完善村级调委会及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横纵结合的调解网络,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延伸。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有效运作,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层调解组织活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方便及时快捷、操作成本较低、亲和力较强、兼之调解组织体系完善、调解队伍庞大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四、坚持公正原则,狠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
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人民调解方面的工作情况,用工作的成效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二是注重发挥基层调解人员扎根基层、联系群众、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时刻关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纠纷发生动向和接边矛盾纠纷可疑迹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与公安、法院、土地、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接边地区的联络沟通,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属性,明确责任主体,多家互联互通,共同协作解决因山林、土地、葬坟、资源争执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是坚持领导联系、科室联挂基层司法所调处矛盾纠纷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村委会调处矛盾纠纷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复杂疑难纠纷县乡两级共同协作解决;五是注重加强与毗邻泸西、陆良、罗平、邱北等接边地区的沟通协作与联系,以电话、传真、信函、人员往来等多种形式互联互通社会稳定动态和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对接边地区矛盾纠纷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开辟老、弱、病、残、贫维权绿色通道,对老年人赡养就医、未成年人抚养就学、侵害残疾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发现苗头、及时介入,说理讲法,预防疏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七是认真做好“148”电话咨询解答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148”专线经常保持畅通,有专人值班解答,对来信来访人员热情接待,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能答则答、能办则办、急事特事及时向领导报告,属于其他部门办理的告知办理渠道和途径,需要提供上门服务的及时向领导汇报提供上门服务。20*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9892件,调处成功9635件,调处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96件109人次,防止民间纠纷激化转化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劝解民间纠纷引发群众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劝解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性上访89件3237人次。基本达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分流、为公安排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显著发挥。
在狠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为督促落实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县各级调解组织对已调矛盾纠纷实行回访反馈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时对已调矛盾纠纷进行回访落实,做到一般纠纷适时回访、重点纠纷定期回访,随时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心理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和苗头上抓死已调矛盾纠纷再次出现反复。同时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配合,创新调解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案件过程中,邀请基层调解人员参加,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审查把关,对于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清楚明了的调解协议,在立案前和时依法依理说服疏导,教育引导,讲清说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开导督促双方各自履行协议,自觉维护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对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瑕疵、调解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依法进行庭前调解,尽最大限度在调解阶段达成协议解决问题。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经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的民事案件时,开展人民调解进驻法庭联合办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调解和法庭诉讼调解工作中参与调解,在时或立案前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化解矛盾纠纷,尽量减少当事人在情感、经济等方面带来的负担,在村(社区)一级,通过基层“三室一庭”建设,优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流动法庭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办案,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做到警力下移、机制联动、现场办公、联合调处,许多民事案件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联合互动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时处理,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较好维护,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得到良好融合,联合互动功能得到较好发挥。
五、注重痕迹保存,规范卷宗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