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9:38:2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银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非法集资的特点
丹东地区的非法集资项目从20世纪90年代的草狸獭养殖,到现在的蚂蚁、土鳖虫养殖,万亩大造林等,名目繁多,形式多样,但从本质上说具体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以委托种养殖高价回购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融资;第二类是以支付高额股息、红利为诱饵,通过募集股权或变相办理存贷款业务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第三类是资本金不足,以还本和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直接或变相负债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融资活动;第四类是以签订商品经销、产品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等形式,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募集资金。非法集资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披有合法外衣,真伪难辨。据调查,为逃避打击和吸引公众,目前各种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会披上合法的外衣,如以公司、企业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以入股分红、委托养殖、预收货款等名义进行筹资。因公司或企业通过法定渠道获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营业地点和经营项目真实合法,这样一来,其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是否违法,凭借查验其工商注册登记无法确定,因此具有更大的蒙蔽性。
集资者顶有多项光环,欺骗性较强。如本次调查中,某企业以有奖让利销售为幌子进行集资,却拥有中国质量诚信促进会“AAA级质量诚信单位”、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国家合格评定质量信得过好产品”、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心品牌”等十多项荣誉称号。某公司以委托养殖蚂蚁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却取得了商务部的资格认定,并以著名笑星为代言人,让人不得不信。
以合法经营为幌子,无实质产品。如某公司以建设“高清洁合成菜油厂”为由,采用1+1消费返利方式,吸收民间资金,自2006年8月运作至2007年1月15日停止,违法吸收资金2200多万元,公司却并未开发实质性产品。
非法集资产生的原因
首先,由于金融发展不平衡,导致县乡经济发展产生的资金需求缺口难以满足,一些农村中小企业不得不利用集资方式募集资金。
其次,城乡居民手中大量的闲置资金急于寻找出路,但现有合法投资品种和投资渠道很难满足社会公众尤其是农村居民的投资需求,从而给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
最后,老百姓法制、政策观念的淡薄和金融知识、风险意识的欠缺,是非法集资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
非法集资监管四大难题
难题一:现行法律法规对社会集资方面的规定模糊不清,相关部门难以正确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适用于非法集资活动的专业法律,只有《刑法》的相关条款,《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章涉及非法集资的管理工作。这些法律法规有的已经过时,有的比较笼统,不够明确和完善,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判断诸如开展集资业务究竟应如何管理,需不需要进行审批,如何审批,如何确定对企业、个人等社会领域的集资行为是否违法,如何与民间融资行为进行区分等情况时常感到无所适从。
难题二:银监部门因缺少执法权而在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力不从心。2006年2月,国务院明确了银监会牵头处置非法集资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但现实中,由于非法集资涉嫌犯罪,调查取证的难度大,银监部门由于没有执法权力,因而有力不从心的感觉。首先是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监测“力不从心”。由于银监部门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部门,信息渠道单一,但集资属于广义上的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由银监部门负责监测和收集非法集资活动情况难度较大,并可能因信息滞后而延误战机。其次是由银监部门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认定力不从心。由于银监部门没有强制调查权和检查权,因此若要做到在非法集资初级阶段就采取行动,存在很大的难度。第三是协调处置力不从心。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调查、立案和处置是一个繁杂而漫长的过程,由银监部门牵头组织多部门成立调查组,面临协调等诸多难题。
难题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相互推诿。由于法律依据缺失,非法集资的认定与查处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此在相关职责不明确、管理手段不明确的情况下,首先是相关职能部门谁都不愿去碰非法集资这个“马蜂窝”,以至于在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理中相互推诿。其次是监管权限界定不清,给实际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这就尤如“九龙治水”,既可以同时发力,也可以相互推诿,形成一定程度上的“都管等于都不管”的尴尬局面。第三是协同作战难度大。由于非法集资活动形式隐蔽,欺骗性很强,又多是跨领域、跨地区作案,需要多地区、多部门协同作战,大大增加了监管和打击的难度。
难题四:现行非法集资的认定和处置程序过于烦琐,基层监管部门打击非法集资缺乏有力手段。国务院批准成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后,银监会明确规定,对于非法集资活动,基层银监部门只有参与调查权,而没有具体认定的权力。也就是说,如果监管辖区出现非法集资活动,基层监管部门对其事实调查后要逐级上报,由省级政府会同银监会确认,或由省级以上的公检法部门认定。这是一个烦琐而漫长的过程,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法集资活动的嚣张气焰。
规范非法集资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非法集资管理处置机制。首先,要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际情况,加紧建立和完善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明确界定正常集资业务与非法集资业务的标准。其次,要通过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不同额度、比例、性质、范围非法集资活动的认定标准,明确不同层次的处置权限、规范处置原则和程序,以便一旦出现非法集资问题,能够迅速进行处置。
二是要明确有执法权的监管主体,共同强化非法集资的行业管理。首先,建议由政府部门负责收集非法集资活动信息提交公安部门进行查处和认定。其次,明确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第三,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对非法集资监管的透明度,利用社会力量强化监督,使犯罪分子无处藏身。
一、宣传情况
为进一步深入推动银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xx银行集中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银行从业人员及银行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全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我行自接到通知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安排部署各部门人员积极参加宣传活动,落实各项宣传。
二、全力配合,多方开展宣传
本次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打击非法集资,贵州在行动”。xx银行所辖全体机构围绕活动主题,强化落实非法集资风险防控责任,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同时持续开展合规教育,提升全员合规意识,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宣传工作主要从以下方式开展:
(一)职场宣传
运用媒体宣传媒介开展宣传,同时运用微信等新兴媒体宣传渠道,对社会公众开展广泛宣传。在职场内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展板等载体,或通过悬挂条幅、张贴海报等方式大力宣传防范非法集资。本次宣传通过LED显示屏滚动播出宣传口号,发放宣传折页xx份等活动形式,受众人数xx余人,结合本次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我行员工对防范和打击电信诈骗、存款保险制度、反洗钱知识等一系列金融知识统一开展宣传讲解,普及广大人民群众所需的基础金融知识,提升群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活动现场气氛热烈,群众反响热烈。
(二)内外结合宣传
充分利用公益广告、视频宣传片等,开展生动形象的宣传教育。通过晨会等各种会议形式宣导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法规及典型案例,针对到银行办理业务的客户,应向客户发放非法集资风险普遍告知材料。
此外,xx银行还将通过志愿者活动及客服节系列活动,主动深入社区、基层、公共场所等,通过发放防范非法集资普遍告知材料、宣传品、张贴宣传海报等向社会公众面对面开展宣传。
三、宣传动态
二、当前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和特征。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切实担负起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责任,确保社会稳定。国务院成立了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由国家银监会牵头,相关部办委组成,按照这一模式,去年年底省政府也相应建立了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由省银监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组成,省政府处置办设在省银监局,由于*市比较特殊,省银监局没有在*设立银监分局,下一步我们要建立*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由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办、市应急办、市维稳办、市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绿化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将不定期召开,防范和打击*市重大非法集资案件。
四、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对非法集资问题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全程监测,主动排查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防患于未然。二是及时调查取证。发现问题后,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提前介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要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同时,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引发。三是加强行业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落实广告审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披露的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对非法集资广告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市部门要在接待来信来访过程中,注意收集发现反映非法集资的苗头的情况,一旦出现类似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按渠道及时报告。
一、指导思想
开展我市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的工作原则,坚持“内紧外松、注意方法、逐步规范、依法处置”的方针,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不断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逐渐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打击和查处力度,妥善做好案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的风险;强化社会公众“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风险意识,不断提高防范和识别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三、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市公安部门要按照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工作。一是重点打击三类犯罪。要依据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重点打击集资诈骗、重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利用传销和互联网进行的非法集资犯罪;因非法集资延伸出的高利转贷、贷款诈骗等犯罪;因非法集资诱发的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暴力、涉黑犯罪等三类犯罪行为。二是高度重视追赃工作。在做好立案侦查、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各地区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最大限度追缴涉案资产,严肃资产追缴和处置纪律,不断提高挽损率,为案件善后处置奠定良好基础。三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注重讲究工作方法,坚持“宽严相济、维稳在先”的工作原则,既要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又要防止因片面强调打击、一味追求指标而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既要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又要落实稳控措施,履行社会治安维护职责,坚决防止发生重大,切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二)严防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各乡镇、各农林场、各部门要坚持民间借贷不能扰乱宏观经济秩序、不能扰乱宏观调控大局、不能扰乱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稳定工作的通知》(政发电〔〕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严防民间借贷行为演变为非法集资。一是积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人行市支行负责加强民间借贷行为规模、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监测,及时提示相关风险;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应做好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密切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业蔓延;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应按《通知》要求,加强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机构的监管工作,督促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运营,严禁非法集资以及发放高利贷;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防止媒体不当炒作。二是组织风险排查。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市政府要求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应组织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违规从事高利放贷等行为进行风险排查,及时制止各种违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应给予指导、配合。三是规范广告行为。市政府要求市工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开展非法集资广告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广告审查、监管,及时制止非法集资广告行为。
(三)妥善做好处置工作。各乡镇政府、各农林场要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依托“处非”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推进现有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工作取得突破。特别要注重做好案件的债权登记、资产处置、集资款清退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善后返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群众损失,统一宣传口径,确保社会稳定。对于新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以及企业资金链断裂事件,应依据《通知》要求,主动介入、妥善处置。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政府、各农林场、各部门要在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中,加强与电视、广播、主流网站等媒体的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开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专栏,定时播放公益广告、公益宣传片,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努力拓宽宣传覆盖面,提升群众防范和识别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政府、各农林场、各部门要按照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及时梳理、总结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经验教训,认真做好信息报送的组织工作,真实、全面地反映辖区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和主要成效,并按时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
关键词 三位一体 金融监管 金融风险 长效机制
近两年,晋州市财政局积极探索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全面整合金融监管信息资源,逐步摸索出一套卓有成效的新路子,那就是建立市、乡、村三位一体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2016年初,三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在晋州落地生根,其有效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为晋州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三位一体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的组成
三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分三部分:市级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乡镇的打击非法吸储监管领导小组和村金融监督员。三个组成部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市设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函〔2015〕 30号)以及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第一,依法对本地区各类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及时处置金融风险。
第二,加强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监管重点是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第四,未经政府批准,不允许批建合作社、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对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发生非法集资行为的,严肃追究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乡镇设打击非法吸储监管领导小组
打击非法吸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总体工作,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第一,负责落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
第二,做好金融政策解析以及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工作,维护良好的金融环境。
第三,摸清合作社、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底数,掌握真实具体的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做好本辖区金融活动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协同处置工作,制订应急预案,统筹安排维稳工作。
第五,做好本辖区金融监督员的筛选、审核工作。
第六,做好对本辖区金融监督员的监督管理以及考核工作。
(三)村设金融监督员
各村设立金融监督员,金融监督员负责监督本村金融市场主体,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助。金融监督员具体职责如下:
第一,依法、公正地对本村的存贷款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妥善化解风险隐患。
第二,负责监督本村银行代办员,发现没有审批手续的代办员或为非法机构办理存贷业务的人员要及时劝止,并在第一时间上报。
第三,负责向群众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引导群众在国家批准的银行存款,最大限度降低人民群众的损失。
第四,定期向所属乡镇打击非法吸储监管领导小组上报本村的存贷款情况,及时报告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突发事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第五,上报不及时或有意隐瞒的,依问题严重程度扣发补助的50%~100%,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工作机制
晋州市充分发挥机构间信息渠道的作用,形成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为龙头,乡镇打击非法吸储监管领导小组为主体,村金融监督员为基础的风险防控体系,构建市、乡、村三级联动、逐级上报的工作机制。金融监督员应半月向乡镇打击非法吸储监管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乡镇打击非法吸储监管领导小组每月向市金融办汇报工作情况,市金融办每月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三、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人员要求
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公安、法院、发改、电视台、住建、、农林畜牧等23个重要部门组成,小组下设办公室、协调和监测组、打击和处置组。
乡镇打击非法吸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从各乡镇、园区专职人员抽调(可挂靠财政所),由一名副镇长任组长,另外安排两名具体办事人员,并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每村设立1~2名金融监督员,要求从各村选出,人口≥3000人的村设2名,人口
四、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的目标
三位一体防控体系能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形成金融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一)建立金融监督员长期培训机制
金融监督员处在风险防控体系的最底端,肩负着一线作战的重要职责,要定期对其进行再教育,形成长期培训机制。2016年8月,举行全市金融监督员培训会,12个乡镇共271名金融监督员受训。通过专家授课,发放宣传纸、小册子等多种形式,提高了金融监督员整体素质。
(二)建立金融监督员问责考核制度
建立金融监督员问责考核制度,每年年底进行考核,满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下为不达标。根据考核得分,分出等次,对不达标者在扣罚补助的同时进行处罚,严重者撤职,对优秀的进行奖励。
五、结语
市、乡、村三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对晋州市各类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担保公司、典当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各类投资(咨询、管理)企业等金融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为晋州经济腾飞发展加足油、助满力。
一、指导思想
开展我县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的工作原则,坚持“内紧外松、注意方法、逐步规范、依法处置”的方针,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不断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逐渐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打击和查处力度,妥善做好案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的风险;强化社会公众“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风险意识,不断提高防范和识别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三、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按照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工作。一是重点打击三类犯罪。要依据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重点打击集资诈骗、重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利用传销和互联网进行的非法集资犯罪;因非法集资延伸出的高利转贷、贷款诈骗等犯罪;因非法集资诱发的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暴力、涉黑犯罪等三类犯罪行为。二是高度重视追赃工作。在做好立案侦查、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最大限度追缴涉案资产,严肃资产追缴和处置纪律,不断提高挽损率,为案件善后处置奠定良好基础。三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注重讲究工作方法,坚持“宽严相济、维稳在先”的工作原则,既要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又要防止因片面强调打击、一味追求指标而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既要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又要落实稳控措施,履行社会治安维护职责,坚决防止发生重大,切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二)严防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各部门要坚持民间借贷不能扰乱宏观经济秩序、不能扰乱宏观调控大局、不能扰乱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稳定工作的通知》(政发电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严防民间借贷行为演变为非法集资。一是积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县人行负责加强民间借贷行为规模、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监测,及时提示相关风险;县银监办应做好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密切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业蔓延;县经贸局、县工商局、县农业局应按《通知》要求,加强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机构的监管工作,督促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运营,严禁非法集资以及发放高利贷;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防止媒体不当炒作。二是组织风险排查。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县政府组织经贸、工商局、农业局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违规从事高利放贷等行为进行风险排查,及时制止各种违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县经贸局、县工商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应给予指导、配合。三是规范广告行为。县政府应组织工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开展非法集资广告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广告审查、监管,及时制止非法集资广告行为。
(三)妥善做好处置工作。县政府要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依托“处非”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统一宣传口径,确保社会稳定。如发生非法集资案件,以及企业资金链断裂事件,应依据《通知》要求,主动介入、妥善处置。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县政府要在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中,加强与电视、广播、主流网站等媒体的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开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专栏,定时播放公益广告、公益宣传片,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努力拓宽宣传覆盖面,提升群众防范和识别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按照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及时梳理、总结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经验教训,认真做好信息报送的组织工作,真实、全面地反映辖区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和主要成效,并按时向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报送工作信息: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系会议《关于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通知》(处非联发〔2013〕4号)和《四川省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方案》精神,为严厉打击利用广告资讯信息宣传造势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净化市场环境,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XX市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分3个阶段分步有序开展。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1日-9月10日)。
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方式对本次活动进行全面部署。
(二)全面实施阶段(9月11日-10月15日)。
在全市辖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本次活动;及时进行检查督导整改和阶段性小结。
(三)梳理总结阶段(10月20日-10月31日)。
对本次活动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及时报送工作情况。
二、排点领域及内容
本次排查范围:XX市辖区内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户外广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重点内容包括:
(一)以投资咨询、贷款中介、资金周转、信用担保、典当名义传播的涉及信用贷款、低息或无息贷款内容的广告资讯信息;
(二)以代客理财、委托理财名义传播的涉及承诺保底、快速回报、无风险、高收益内容的理财广告资讯信息;
(三)以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债券发行名义传播的涉及承诺高息回报内容的投资广告资讯信息;
(四)以销售产品或电子商品、委托经营电子商铺名义传播的涉及保本、无风险、回购、返租、转让内容的营销广告资讯信息;
(五)以销售房地产、产权式商铺名义传播的涉及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内容的地产广告资讯信息;
(六)以造林、种植、养殖、庄园开发、项目开发名义传播的涉及固定回报、保本付息、集资或变相集资内容的招商广告资讯信息。
三、组织实施
XX市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XX银监分局为成员单位,全力支持配合并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市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内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设立XX市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市处非领导小组组长陈捷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XX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市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总体指导和部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处非办(设在XX银监分局),负责日常统筹协调,并按要求负责有关材料、信息的组织,拟写上报活动总结等工作。各主要参与单位确定1名业务骨干作为办公室成员。
各区市县应按照要求,负责制定辖区内组织落实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重点与具体措施,确保此次活动取得实效。于2013年9月10日前将活动方案报处非办备案。
四、活动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理解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清醒认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危害性,加强对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将此次活动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二)明确分工,注重配合。市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是此次活动的主办单位,要按照省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组织协调好各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市级各主要参与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能及此次排查活动的内容,做好指导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对此次活动的全面指导;工商部门负责对广告环节的审查把关,对已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进行取缔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对网络上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排查清理;市政府法制办、金融办、住建、农业、林业、城管执法、通信、银监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在排查清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据介绍,《条例》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查处权力,解决地方人民政府有责无权、依据不足、手段缺乏等突出问题,使非法集资法律界定清晰化、职责分工法定化、查处主体特定化,实现对非法集资全链条、穿透式综合治理。非法集资案件数和涉案金额近年来首次出现‘双降’,前两年案件集中爆l、急剧攀升的势头已经有所遏制。但非法集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案件总量仍处于历史高位。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
据了解,由证监会牵头的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及平台融资者非法集资、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开展私募基金风险排查。目前已对近千家私募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共作出行政处罚8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161家,立案稽查或者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62家,基金业协会启动失联公示程序270余家。
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4.48%、0.11%,非法集资案件数和涉案金额近年来首次出现“双降”。但非法集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各地存量案件化解缓慢,新发案件不断积压,化解处置压力较大。
2016年非法集资区域性风险集中,蔓延扩散速度加快。发案数量前十位省份合计新发案件3562起、涉案金额1887亿元,分别占全国新发案件总数、总金额的69%、75%,跨区域案件不断增多,并快速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蔓延。
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庞任平近日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表示,非法集资案件集中在河北、浙江、江苏、河南、山东等地区,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小额贷款公司等成为新的高发领域,下一步央行将积极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出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清理整顿工作。他还透露,目前各部门、各地区已基本摸清互联网金融风险底数。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据联席会议披露,大量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等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机构违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严重破坏正常金融市场秩序,此类案件占非法集资新增案件总数的30%以上。P2P网络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增速回落,但存量风险积累较大,风险化解尚需时日。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呈现“下乡进村”趋势,一些地方的农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有的投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改头换面,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吸收资金。
据联席会议披露,犯罪分子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从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等“实体经济”向理财、众筹、期货、虚拟货币等纯粹“资本运作”转变,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消费返利、养老投资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层级扩张快,传染性强,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防范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
着重监管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
针对当前非法集资形势和特点,联席会议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重点工作,提出要全力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联席会议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全力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积极开展论证调研,抓紧修改完善,力争尽快出台,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联席会议计划于5月至7月组织各省(区、市)政府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对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担保等投融资中介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租赁、房地产、地方交易场所等行业企业及关联企业,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重点领域、主体,开展一次全面风险排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监管,并着重强化对投资理财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