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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调查报告8篇

时间:2022-11-11 02:07:0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初步调查报告,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初步调查报告

篇1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investigation, the Xiamen office level cadre happy index reaches as high as 96.7%. This article has analyzed the Xiamen office level cadre happy index main feature, as well as this crowd happy index results in the high score five big reasons.

关键词: 幸福指数 厦门 处级干部

key word: Happy index Xiamen Office level cadre

作者简介:方轻(1979―),女,福建福州人;哲学博士,讲师,研究方向:科学技术哲学

由于工作稳定、待遇不错、社会地位高等因素,公务员被社会普遍认为是幸福指数比较高的人群。零点公司的一份《2009年幸福指数调查报告》显示,在幸福感的职业排名中,公务员和房地产从业者幸福感位居前两位,其中,公务员,尤其是高级公务员幸福指数最高,而一般公务员幸福指数也是中等偏上。为了更全面准确地了解厦门市公务员对生活的主观感受和满意程度,2010年6月,厦门市委党校哲学教研室开展了一次厦门市公务员幸福指数问卷调查。本次调查采用发放书面问卷的方式进行,调查对象为参加市委党校或市行政学院干部培训的两个处级班的学员。本次调查共发放91份问卷,回收91份问卷,回收率100%。调查的内容包括公务员把什么因素作为个人幸福的第一因素,以及对当前的工作状态、对个人生活环境、生活节奏、人际关系、经济收入、文娱活动、社会保障、交通状况等方面的满意程度。由于市委组织部在选派干部参加培训时已经充分考虑到协调不同部门、不同单位的人员数量与结构的比例,因此客观上促成了本次问卷调查抽样的随机性与科学性,从而保证了调查结果能够更接近于厦门市处级干部幸福状况的实际情况。

一、厦门市处级干部幸福指数为96.7%

调查结果显示,2010年厦门市处级干部感觉自己生活幸福的占96.7%:其中感觉“生活质量很高,非常幸福”的占12.1%,感觉“生活质量较高,比较幸福”的占56.0%,感觉“生活质量一般,可以算幸福”的占28.6%;其中感觉“生活质量不高,不幸福”的占2.2%,被调查的人员中没有人选择“生活质量很差,非常不幸福”的;此外,选择“说不清楚”的占1%。调查数据说明,作为一个特定地区的特定人群,厦门市公务员的幸福指数是相当高的,不仅远远高于中国人平均幸福指数(一份“2009年中国人幸福指数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中国人幸福指数得分69.84),而且远远高于全国公务员幸福指数的平均值73.79。从调查对象的分类来看,有以下特点:

第一,女性处级干部幸福指数高于男性处级干部。在被调查人员中,男性处级干部认为自己生活幸福的占96.25%,不幸福的占2.5%;女性处级干部认为自己生活幸福的占100%,不幸福的占0%。从幸福感的程度来看,认为“生活质量很高,非常幸福”的女性占27.2%,男性占10%;认为“生活质量较高,比较幸福”的女性占63.6%,男性占55.0%;认为“生活质量一般,可以算幸福”的女性占9.1%,男性占31.2%。

第二,中年龄组的处级干部幸福指数高于低、高年龄组的处级干部。在被调查人员中,40-49岁年龄组的处级干部幸福指数最高,这个年龄组的处级干部认为自己生活幸福的为100%;50-59岁年龄组的处级干部幸福指数次之,认为自己生活幸福的为97.8%;30-39岁年龄组的处级干部幸福指数相对较低,认为自己幸福的占85.7%。

二、厦门市处级干部普遍认为身体健康最幸福

在调查“您会把什么作为您生活幸福的第一因素”时,厦门市处级干部选择“身体健康”的频率最高,占被调查对象的43.8%;其他因素的排位依次为“家庭和睦”占39.7%,“实现职业理想”占13.2%,“金钱与物质享受”占3.3%,“个人的个性自由”占0.8%。

厦门市处级干部的幸福观是当代社会主流人群幸福观的浓缩体现。在物质水平以及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平安健康对于每个人都显得原来越重要,因此,把身心健康作为个人幸福最主要的因素是符合当代人对生活幸福的基本看法与态度的。同时,随着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人际交往的复杂性越来越凸显,来自工作和生活各方面的压力和困扰越来越大,因此,家庭和睦也成为当代人幸福感的主要来源。而对于已经取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并且已然衣食无忧乃至生活条件比较宽裕的处级干部而言,实现职业理想和追求物质享受则不是影响幸福感的主要因素。此外,类似于“个人的个性自由”这样的因素,属于更高一个层次的精神需求,只有少数人会将其作为幸福感的主要因素,因此,不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三、厦门市处级干部幸福指数得高分的五大原因

(一)没有后顾之忧

没有后顾之忧应该是当代中国公务员幸福指数居高不下的最主要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工作稳定。调查结果显示,厦门市处级干部对当前所从事的工作的满意程度较高:7.7%的人对当前工作表示“喜欢,很有成就感,非常满意”;63.7%的人对当前工作表示“很适应,比较满意”。此外,23.1%的人表示“工作只是谋生手段,没有其他感觉”,只有4.4%的人表示“对当前工作不满意”。长期以来,公务员被社会形象地称作“捧着铁饭碗”的职业,原因就在于这一职业的稳定性。曾经有人戏称:“谁人从来不担心下岗?公务员!谁人从来不受找工作的折磨?公务员!国家在、单位在、人民在,他们的工作就在,他们的饭碗就在。”虽然这样的评论透露出社会对公务员职业的某些偏见,但它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真实的社会现象。从近年来越来越热门的公务员考试不难看出,公务员的生活几乎已经成为大众普遍认同和向往的幸福生活的典范。

第二,保障全面。在当代中国,以职业划分,公务员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应该是比较全面和到位的,这也为公务员排除了很多后顾之忧。从医疗保障来看,当被问及“您对目前的医疗保健条件感觉如何”时,厦门市处级干部选择“能享受优越的医疗条件,感觉完全能承受医疗费用,没有负担”的占8.8%;选择“能享受较好的医疗条件,感觉能承受得起医疗费用”的占49.5%;选择“能享受正常的医疗条件,感觉医疗费用较高,有压力”的占35.2%;选择“能享受基本医疗条件,感觉负担医疗费用很吃力”的占5.5%。从社会保障来看,当被问及“您对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感觉如何”时,厦门市处级干部选择“社会有保障,非常有安全感”的占3.3%;选择“社会有保障,有安全感”的占36.3%;选择“有一定社会保障,有一定安全感”的占45.1%;选择“社会保障不充分,安全感不强”的占14.3%,选择“没有社会保障,没有安全感”的占1.1%。

(二)稳定适中的收入

金钱和物质生活水平无疑对人们的幸福感有重要的影响,但是,有研究表明,收入与幸福感的关联存在“拐点”:家庭月收入12000-15000元是人的幸福感的拐点。也就是说,当家庭月收入在15000元以下时,家庭成员的幸福感与家庭收入成正比;当家庭收入超过15000元时,家庭成员的幸福感可能不升反降。考虑到厦门市社会发展程度较高,消费水平和人均收入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收入与幸福感相关的拐点也应该适当提高至15000-18000左右。2010年厦门市处级干部幸福指数调查显示厦门市处级干部家庭收入在10000-15000元的占35.2%,12000-20000元的占47.2%。这就表明,厦门市处级干部的家庭收入都处于接近“拐点”的水平,而这一收入水平也是最能使人感觉幸福的区间。因此,稳定适中的收入是厦门市处级干部幸福指数得高分的一个重要原因。

厦门市公务员在收入问题上存在比较性的优越感和幸福感。在以往的一些针对公务员幸福感的调查中,许多地区的公务员认同这个职业稳定性好、社会地位高,但是很多人仍然表达了对公务员收入的不满。一位多年从事机关工作的干部表示:“公务员这个职业在经济上处于撑不着、饿不死的状态。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与下岗职工、农民工比起来,当然好多了,但是,且不说与那些商人相比显得微不足道,甚至距离真正的中产阶级都还远着呢。”虽然,厦门市公务员中由此同感的不乏其人,但是,与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公务员相比,厦门市公务员在收入上有优越感和幸福感。有调查显示,2009年,浙江、江苏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公务员年收入约在4-8万元之间;江西和安徽等地区的公务员年收入约在3-6万元之间;西部部分省市的公务员年收入约在2-4万元之间。2009年厦门市公务员的年收入约在5-10万之间,处级公务员的年收入约在7-9万之间。一项基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双重分析研究表明,“比较”比“期望”更容易导致幸福感或不幸福感。也就是说,如果个体所得到的不仅是本身期望的,而且被个体认为超过了他人尤其是同类人的相对所得,则更容易使这个个体产生幸福感。因此,厦门市公务员由于收入而产生的幸福感不仅来源于个人收入期望的实现,而且来源于因收入高于其他地区公务员的收入而产生的优越感和满足感。

(三)充实的生活节奏

在被问及“您对自己当前的生活节奏感觉如何”时,厦门市处级干部的回答如下:认为“太忙,生活节奏过快”的占8.8%;认为“比较忙,生活节奏偏快”的占40.7%;认为“适中,生活节奏刚刚好”的占49.5%;认为“比较闲,生活节奏比较慢”的占2.2%;没有人认为“太闲,生活节奏过慢”。可见,总的来说,厦门市处级干部的生活节奏处于一种相对充实和适中的状态中,这种生活节奏,既能够使人对工作和生活保持一定程度的紧张感,并从而不时地获得恰到好处的充实感和成就感,又不至于使人过于疲劳、压力太大。

由于生活节奏适中,厦门市处级干部比其他地区同级别的公务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个人的休闲娱乐活动,这也保证了厦门市处级干部能够经常保持较佳的精神状态。调查显示,厦门市处级干部中认为自己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多彩”的占3.3%;“比较丰富”的占29.7%;“有参加适当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占55.0%,“较少参加文娱活动”的占11.0%。此外,有73.6%的厦门市处级干部认为自己“精力非常充沛,心态极佳”或“有精力应对工作生活,心态很好”。

(四)和睦的人际关系

和睦的人际关系是厦门市处级干部幸福感强烈的又一大原因。在被调查人员中,19.8%的人认为“自己的人际关系融洽,人缘很好”;58.2%的人认为“自己人际关系比较融洽,人缘较好”;20.1%的人认为“自己人际关系正常,人缘一般”。

家庭关系是个人人际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对家庭状况的满意度调查中,99%厦门市处级干部觉得自己的家庭和睦,其中“家庭和睦,对家庭状况感觉非常满意”的占23.1%;“家庭和睦,感觉满意”的占58.2%;“家庭比较和睦,感觉正常”的占17.6%。家庭和睦也是促成厦门市处级干部生活幸福的重要原因。

篇2

一,西部农村地区基础教育基本矛盾。

基础教育改革的实施和推行,很大程度是依赖于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文化以及政府对其投入等综合因素。西部农村地区的经济结构.社会形态.文化底蕴无不影响和左右着基础教育改革。其实施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如下:

1,西部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府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视和投入,西部地区的经济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经济发展迅速,国民生产总值逐年攀升,西部自身通过政策改革.吸收外资.宏观调控等一系列符合西部自身实际的改革,使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政府对于基础教育的投资力度.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师资力量都得到改善。

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西部地区相对于东部发达地区对于基础教育的投入捉襟见肘。就我国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西部农村经济仍处于被带动.相对落后的状态,由此对于基础教育的投资意识和比重相对疲软。西部农村地区基础教育设施.校园环境.教学设备等已经不能满足基础教育的需求,不能满足学生对于课程的深刻理解.思维的发散.创新能力的提高。而西部农村地区往往关心的是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如何,物质文明建设是否有提高,却忽视了教育对于经济发展的潜作用。这样就导致了经济发展和基础教育的恶性循环。

经济的发展模式和思路很大程度上受到所处地区的社会文化影响,基础教育改革,变革的往往是那些我们已经习以为常的事物,社会风俗和文化底蕴中存在的一些东西很容易成为基础教育改革的障碍。

西部农村地区民众长期以来形成的旧的观念和生存方式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的文化则制约着基础教育改革的深度和进程。西部农村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制度相对不够完善,而几千年的自然经济的影响,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形成了自有的贫困文化贫困文化与文化贫困这里所说的贫困文化”“与时下热门话题中的“文化贫困”有所不同。前者主要是从文化形态上来理解的,后者主要是从知识层面上来理解的。“文化贫困”的着眼点,主要在于素质低下(如智力低下、科学文化知识缺乏等),它主要从量的关系方面反映人们的一种智力状态,基本上局限于工具理性的范围。而“贫困文化”则是指人们所拥有的一种安于贫困的价值观。它主要从质的属性方面反映人的深层精神状态,属于价值理性范畴。如果在这方面陷入贫困,要比物质贫困、智力贫困更深重、更可怕、更难以摆脱。

西部农村地区这种自有的文化体系,最直接的作用对象是处于教育中主体地位的学生群体。西部农村地区的学生群体生活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潜移默化的受到这种文化的熏染和毒害。其在此文化暗示下形成的学习方式,学习观念,和学习思维或多或少的在围绕着这种文化展开.进行。那么,西部农村地区在学习中表现出来的不会是焕发生机的具有极大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学习了,而将是一种被动的疲软的学习。

2,基础教育的不平衡。

篇3

2019年10月16日

调研主题:**镇沿**经济带建设中的供水工程规划

调研人: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调研时间:2019年9月29日-10月15日

各位同志:

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主题教育安排,我以“**镇沿**经济带建设中的供水工程规划”为主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形成了调研报告,下面,结合调研期间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与大家交流一下调研结果。

一、**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现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现状:**镇农村供水工程始建于2009年,于2015年改扩建成**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现已建成水源井2眼,日出水能力约3800m3,净水厂1座, 设计日供水能力2344m3,实际日供水能力可达3500m3,配套建成1000m3高位水池1座,在**镇11村建成调蓄水池11座,总容量1400m3,供水范围覆盖**镇11个行政村、2.72万人,以及**园区常驻人口。

目前净水厂实际供水范围为陈家、**、甘家、崔家、拱北滩5个村和**园区,供水人口约1万人,其他6个村用当地修建的小高抽人饮工程供水。  

2、存在的问题:一是**园区生产用水大量挤占农村人口用水,导致上科妥、下科妥、红庄、红柳、黑石山、舀水等6个村约1.7万人农村饮水安全供水水量不足,沿用本村小高抽人饮工程,解决日常用水问题;二是**兰亚铝型材厂生产用水量极大,日均用水量达1000m3,是严重影响**镇农村饮水水量不足的重要因素。          

二、**沿**经济带开发安置区2019年--2020年规划搬迁人口规模及用水量分析

(一)人口规模:总人口将达到7.1万人,其中:

1、现有人口:2019-2020年为27200人;

2、搬迁人口:2019-2020年计划搬迁安置人口5712户,约3.2万人;

3、经济带开发建设新增人口:中铁二十一局生活区常驻建设施工人员6000人、流动人口约5000人;

(二)用水量分析:总用水量约6800m3,其中:

1、现有常驻农村人口人均用水量每天60升,小计1632m3;

2、搬迁及新增人口人均用水量每天100升,小计4300m3;

3、水量日损耗及公共用水量890m3(包括环保用水)。

三、**镇沿**经济带安置区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1、**镇农村饮水安全净水厂现有水源井2座,日出水能力可达7200m3,净水厂2座水处理设备经技术改造,日供水能力可满足7000m3,现有泵房安装有水泵电机2台套,单台水泵日供水能力3720m3,2台合计日供水能力达7440m3,以上设备具备保障7.1万人日常生活用水的供水能力,但是,净水厂、调蓄水池和上下水管道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高位蓄水池容量小,不能满足水厂技术改造后的日最大供水调蓄能力需求;二是上水管道为1条DN200钢管,无法满足水厂技术改造后的上水能力;三是高位水池配水管管径偏小;四是现有管网不能满足搬迁人口及新增人口的供水需求。

2、为了保障**镇2019-2020年沿**经济带开发期间用水需求,县水务局提前着手谋划具体应急供水方案,目前已通过争取东西部协作厦门援助资金,实施了**镇农村饮水安全水源改造工程,计划新建2000m3高位水池1座,埋设DN315PE配水管2条共2400m,应急解决**镇11个村2.72万人的日常生活用水及中铁二十一局建设施工新增人口6000人的生活用水。目前,2000m3高位调蓄水池已开工建设,2.4kmDN315PE配水主管即将开工建设,届时可解决调蓄水池容量不足、配水管道管径偏小问题,满足搬迁和新增人口供水专用管道的需求。

3、下一步计划:一是对净水厂进行技术改造,使水厂日供水规模由原来的3500m3提高到7000m3;二是新埋设1条DN200上水钢管2.2km;三是实施沿**经济带安置区输水管网与**园区供水管网改造5.2km,以分流、分区域供水的方式,解决农村饮水与安置区供水保障问题。实施以上工程需投资约960万元。

篇4

硬盘DV 主流选择

硬盘式DV是近两年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存储介质DV。因为采用微硬盘作为存储介质,容量大,可拍摄时间长是其最大优势。以索尼SR62E为例,30GB的硬盘容量,使用最高分辨率(HQ模式)进行拍摄,可录制7小时20分钟的视频影像,LP模式下则可摄录长达20小时50分钟。同等LP模式下若是使用60分钟DV带,需要20余盘,若是DVD-R碟片,则需40余张。可见,硬盘式DV还大大节省了后期使用成本。此外,硬盘DV的另一特点是后期采集方便,只要通过USB连接电脑即可,而且可随时在机器上浏览所拍影片进行简单剪辑。

正因为以上这些特点,硬盘式DV在近几年内得到很快发展,尤其是在去年大品牌DV厂商索尼的介入后,硬盘DV逐步开始被广大消费者所认可,成为普通家庭用户的主流选择。

传统磁带DV 性价比高

然而,就目前来说,硬盘DV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因为采用MPEG2压缩,如需后期剪辑刻盘,相当于进行了二次压缩,其影像质量相对传统磁带DV来说略为逊色。此外,硬盘DV的价格仍略显高了些。5000元左右的价钱仅能买到配置较为一般的硬盘DV机型,却能买到配置高端许多的传统磁带DV。如需购买更高配置的硬盘DV,其价格一般也要7000元以上。

如果说你想求得方便,那么硬盘DV当然是不错的选择;而如果你是摄像爱好者,酷爱玩机和后期剪辑创作,那么已进入萎缩期的传统磁带DV反倒是更好的选择,因为采用的是AVI无损压缩格式,更利于后期剪辑创作和高影像质量输出。另外,加之相对低廉的价格和较高的性价比,也就不难解释为何采集相对麻烦的磁带DV会同样受到欢迎。

闪存DV 未来趋势

尽管属于新生力量,但使用存储卡作为存储介质的闪存DV可以说已表现出了极好的发展势头,受偏爱程度甚至超过了已发展多年的DVD光盘摄像机。闪存DV的最大特点是体积小,存储传输都很方便,最重要的是可使DV机身更为轻巧,携带便利。想必没有多少朋友愿意随时背负一个三四百克的笨重机器到处跑,从目前数码相机逐步走向轻薄化的趋势已可以看出这一点,越轻越小的DV肯定会受到不少消费者的欢迎,这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目前闪存DV之所以还没成气候,其最大发展瓶颈就是太小的容量以及相对高的容量价格。拿索尼的记忆棒来说,目前已上市的最大容量为8GB,价格高达两千多元。不过,相信随着存储卡的不断发展,闪存DV还是会有更好的前景。

DVD摄像机 尴尬局面

篇5

关键词:布鲁氏杆菌病;疫情;流行病学

布鲁氏杆菌是一种革兰氏阴性的不运动细菌,它作为细胞内寄生虫可以在很多种家畜体内存活.对人造成感染的主要是马耳他布氏杆菌,流产布氏杆菌,病原体通过感染的动物的排泄物和污染的食物进行传播。人群对布鲁菌普遍易感,青壮年男性由于职业关系,其发病率高于女性。国内以特区牧民的感染率最高,多发生于春未夏初或夏秋之间。2014年7月30日~8月6日,经过对该屯115人进行主动监测,共发现布病患者30例。

1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情况

1.1自然情况 弓棚镇十二号村九组位于榆树市西北约30公里,现有住户83户、310人。屯中养羊五户、现有存栏62只羊。村民以耕地为主,主要种植作物为玉米,大豆,村民多数居住砖瓦结构房屋,村屯卫生条件一般,村民饮用水为自家小口井水。

1.2首发病例 首发病例高永林,男、46岁、农民,发病时间为2014年4月中旬,临床症状有发热、流汗、腰痛、膝关节疼痛,病例诊断日期2014年7月15日,诊断单位为朝阳区疾控中心。

1.3疫情处理经过

1.3.1加大主动检测力度,扩大检测范围。

1.3.1.1截止2014年8月9日,榆树市疾控中心共检测血样141人,阳性30人。阳性率21.3%。疾控中心根据每次血清学检测结果,不断扩大检测范围,具体如下。

2014年7月30日,高永林等5名村民来疾控中心主动检测,血清学检测5人,阳性5人;

2014年7月31日,市疾控中心业务人员到十二号村开展人群布病血清学检测,被检测人员为村屯养殖户家庭的成年人,血清学检查57人,阳性17人;

2014年8月1日,市疾控中心业务人员再次到十二号村开展人群布病血清学检测,被检测人员为村屯养殖户家庭的儿童及养殖户周围住户,血清学检查43人,阳性3人。

2014年8月6日,市疾控中心业务人员第三次到十二号村开展人群布病血清学检测,被检测人员为养殖户周围住户及养殖户家庭儿童(8月1日不在家的人员),血清学检测14人,阳性5人。

2014年8月7日,市疾控中心业务人员第三次到十二号村开展人群布病血清学检测,被检测人员为本村屯其他自愿检测的人群,检测22人,阳性0人。

同时,畜牧部门对现有存栏62只羊进行了血清学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1.3.1.2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结合其症状体征,主动监测30例阳性感染者中目前全部为布病病例,其中19例已转为布病慢性病例。年龄:发病人群中年龄8~81岁,以40岁年龄段发病最多,占总数的50%,各年龄段分布为10岁以下1例,占发病总数的3.3%;30~39岁5例,占发病总数的16.7%;40~49岁15例,占发病总数的50%;50~59岁为4例,占发病总数的13.3%;60岁以上5例,占发病总数的16.7%。性别分布,男22例,占发病总数的73.3%;女8例,占发病总数的26.7%。

1.3.2现场指导消毒情况 现场指导养殖户及周边居民对庭院、圈舍、周边环境进行消毒,现场发放漂白粉3袋150kg、优氯净40袋。

1.3.3现场健康教育情况 为避免感染者产生恐慌心理,采取了现场答疑,发放宣传单等方式现场开展了布病防治知识讲座,参与村民累计300余人,发放布病宣传单300余份。

2 爆发因素分析

2.1传染来源分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发现,4月份以前发病人群分析感染来源为2014年春节前该屯已经处理的一批羊。2014年4月份以后发病人员可能与现存栏的羊或被周边污染的环境有关联。

2.2爆发因素分析

2.2.1通过现场座谈,十二号村九组养羊户五家,高××家羊的圈舍就在房前院内(紧靠窗前,夏天开窗时,羊圈和室内空气互相流通),家里经营小卖店,同时设有5张麻将桌,是当地居民常聚的场所,人畜接触频繁,增加了感染机会。初步分析患者有可能通过皮肤粘膜接触、呼吸道传播途径而感染,是造成人间布病疫情暴发的主要因素。

2.2.2该屯有食病羊的习惯,凡是养殖户中有羊死亡(春节前该屯已经处理的一批羊中曾有过三只羊死亡),就有很多村民聚集一起参与宰杀,处理,食用。处理完的废弃物随意丢弃,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这也是该屯布病爆发的原因之一。

2.2.3病例之间关联情况 病例传染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养羊户:发病7例;②参与屠宰病羊的:发病2例,可能参与食用病羊感染的发病3例,经常活动在到高××家的发病20例(含参与屠宰病羊的2例)。

3 指导治疗情况

根据该屯居民发病情况,疾控中心指导居民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治疗,建议到白城地方病一所、榆树市医院、弓棚卫生院进行治疗。

为给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疾控中心已将诊疗方案发放到弓棚卫生院,弓棚卫生院已经做好收治患者的准备工作,药品配备齐全,腾出专用病房两间,并派专人负责布病患者的收治、管理工作。同时计划派医生到白城地方病一所进一步学习诊疗方法。

4 下一步工作计划

①继续与畜牧部门配合,查清传染源及传播途径,控制疫情扩散;②加大主动监测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做到患者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避免转为慢性病例;③加强布病的健康教育,提高当地居民防病意识;④指导跟踪布病患者进行规范治疗,避免转为慢性病例;⑤召开全市医疗机构布病防控知识培训工作会议,增强医生认证能力;⑥加强对全市养殖羊进行检测,发现病羊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强化流通羊的检疫工作,避免病羊流入我市境内;⑦针对疫点情况,建议将现存栏的羊进行宰杀,该屯暂时停止养羊两年,净化村屯环境,避免新发病例出现。

5 后续报告

9月10日,市疾控中心有又对该屯未参与检测的其他人群中的36名自愿检测者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接受治疗的30名患者大部分症状有所缓解。

参考文献:

篇6

编者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第77号文予以印发,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现决定:

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①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②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③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5)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6)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7)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8)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十)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在第一条中的“依照”后增加“《安全生产法》”。

(2)在第二条中的“有关责任人员”后增加“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

(3)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中的“、投资人”。

(4)在第十三条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后增加“《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后增加“下列”。

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1)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七)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3)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4)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九)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4)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十二)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十三)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删去第二款。

(十四)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将第九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修改为“涉嫌犯罪的”。

(2)在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中的“停止使用”后均增加“相关设施、设备”。

(3)在第二十七条中的“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后增加“原因并签名”。

(4)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3万元以上”均修改为“5万元以上”。

(5)将第三十一条中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修改为:“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将第三十二条中的“1万元以上”修改为“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修改为“5万元以上”。

(7)在第四十三条中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后删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增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8)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设施、设备、器材”后增加“、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删去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将第十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9)在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后增加“,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中的“设施、设备、器材”后均增加“和危险物品”。

三、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并按照执法工作计划进行监管监察,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审批或者考核职责: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2)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5)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6)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7)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核发;

(8)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9)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审批或者考核职责。”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7)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0)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3)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5)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6)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9)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五)在第九条第五项中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后增加“相关设备、设施”。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四、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删去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2)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3)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2)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3)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十二)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2)将第二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3)在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后均增加“和化工建设项目”。

(4)将第十二条中的“建设项目安全专篇”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第三项中的“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修改为“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第七项、第八项中的“情况”均修改为“要求”。

(5)在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后增加“、第四项”,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篇7

国内还有其他的叫法,比如市场研究、营销研究、市场调研等。施工企业项目前期物资市场调查主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系统收集、记录、整理、分析与项目相关物资有关的市场情况,了解现状和发展趋势,为项目物资成本分析、估算报价和生产经营提供参考。

2物资市场调查的程序和步骤

2.1成立物资市场调查小组为使物资市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相关市场调查组,明确分工和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可以按调查内容分:如某局海口人工岛项目成立海口人工岛项目前期市场调查领导小组,并同时成立物资价格调查组、物资运输线路组、物资相关费用组、资料收集分析组、后勤协调组等5个调查组。也可以按调查的地区分:如某项目调查组就分为海口调查组、湛江调查组、阳江调查组、广西防城港调查组分赴广东湛江、阳江、广西钦州、防城港、海南海口、文昌、澄迈、临高等地主要对地材的分布、储量、产量、运输、成本等方面进行调查。

2.2明确物资市场调查小组的工作内容调查小组的工作内容:调查和了解项目实施工程量所需物资的现有分布情况如何;主要物资生产厂家生产能力;物资价格的构成;主要物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对价格的影响;办理相关证件需提交的资料、政府税费及收费情况;影响当地物资价格的各种因素等。

2.3初步调查根据各个小组的分工,实地进行初步的了解,首先可以寻找现有的一些合作伙伴进行了解,或用电话、传真等方式与当地政府各部门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并根据了解的情况进行初次调查,走访周边市场、实地察看。

2.4制定调查实施计划确立调查方向和内容,对本项目物资供应和价格影响较大的,进行重点分析和重点调查,制定正式的调查计划,使调查有一个明确的方向。对调查的实施时限、工作要求、工作内容、调查经费预算等做出详细说明,并报调查领导小组审批实施。

2.5准备所需调查表格及调查设计根据调查的具体要求和目的,编制相应的调查表格,是调查工作成败的关键。调查表格及调查设计对调查结果有直接的影响,所以,在物资市场调查中一定要注意调查表格及调查设计。

2.6实施调查和收集资料在调查中,可以采用各种方法:实地察看、寻访、座谈、问卷、面谈、电话调查,以及邮寄、留置等。主要采用的是实地察看和寻访的方式。调查范围应与物资采购范围相一致,当在某一城市做市场调查时,调查范围应为整个城市,但由于调查样本数量有限,调查范围不可能遍及城市的每一个地方,一般可根据城市的人口分布情况,主要考虑人口特征中收入、文化程度等因素,在城市中划定若干个小范围调查区域。划分原则是使各区域内的综合情况与城市的总体情况分布一致,将总样本按比例分配到各个区域,在各个区域内实施访问调查。这样,可相对缩小调查范围,减少实地访问工作量,提高调查工作效率,减少费用。在实际调查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2.6.1真实性。真实性,就是尊重客观事实,用事实说话。这一特点要求调研人员必须树立严谨的科学态度、认真求实的精神,准确收集数据和资料,严禁弄虚作假,虚报数字。只有严谨的科学态度,才能做出真实可信、对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调研结果。

2.6.2针对性。一般来说,工程项目前期物资市场调查工作是针对项目所需物资市场供应和价格一些较为迫切的实际情况的调查,解决我们在投标预算和资金投入、工程建设、项目经营中物资管理的问题。应明确所针对的问题,以及所获得的事实材料,分析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和对策。

2.6.3典型性。是指调研所得到的事实材料要具有代表性,所揭示的问题要带有普遍性。

2.6.4时效性。市场的信息千变万化,经营者的机遇也是稍纵即逝。市场调查滞后,就失去其存在意义。因此,要求调查行动要快,调查人员要对收集信息的时效给予明确,不要给决策者以延误的信息。

2.6.5科学性。市场调查不是单纯报告市场客观情况,还要通过对事实作分析研究,寻找市场发展变化规律。这就需要我们掌握科学的分析方法,以得出科学的结论,适用的经验、教训,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意见等。在调查资料收集过程可以采用填写表格、记录、录音、复印、扫描、拍照和影像的方式,保证收集资料的真实行和准确性。

2.7调查整理和分析阶段实地调查结束后,即进入调查资料的整理和分析阶段。收集好已填写的调查表和各种资料后,由调查人员对调查资料进行逐份检查,剔除不合格的调查表,然后将合格调查表统一编号,以便于调查数据的统计。调查数据的统计可利用Excel电子表格软件完成。将调查数据输入计算机后,经Excel软件运行后,即可获得已列成表格的大量的统计数据,利用上述统计结果,就可以按照调查目的的要求,针对调查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工作。①选取与主题有关的材料,去掉无关的、关系不大的,使主题集中、鲜明、突出。②注意材料点与面的结合,材料不仅要支持调研报告中的某个观点,而且要相互照应,给全部观点以支持。③在现有材料中,要经过比较、鉴别、精选,选择最好的材料来支持调研者的观点。

2.8提交调查报告及补充调查撰写市场调查报告是市场调查的最后一步。调查数据经过统计分析之后,只是为得出有关结论提供了基本依据和素材,要将整个调查研究的成果用文字形式表现出来,使调查真正起到解决问题、服务于企业的作用,则需要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正文、资料的收集过程、结论及建议、必要的附件、表格及计算的过程等。

在对调查资料整理和分析过程中,会发现有些数据有遗漏,需要进行补充调查。调研材料所得出的结论,必须具有说服力,要把被调查的情况完整、系统地交待清楚,不能只摆出结论,不能疏漏事实过程和必要环节。但也不要求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而要抓住事物的本质和主要方面,写出调研结论的推理过程。根据预测所得的结论,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以便解决问题。论述部分主要包括基本情况部分和分析部分。在基本情况部分,对调查数据资料及背景做客观的介绍说明,提出问题。在分析部分,包括原因分析、利弊分析、预测分析。

3施工企业前期物资市场调查的总结

篇8

大桥在竣工前坍塌,很多人自然想到桥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不过,抚顺市政府的调查报告出乎人们意料之外,调查称桥梁坍塌“与质量无关”,问题只出在“过早拆除支架”,这一小小的瑕疵上。此一说法显然存在诸多疑点。

其一,桥梁施工是何等重大的事情,每一步骤必然有章可循。从常理上说,支架拆除,业主方、监理方、施工方之前肯定会通好气,怎么会发生施工人员擅自拆除支架的事情?再说,即便是施工方擅自作主,但作为一个资质齐全的施工单位,怎么会无视基本的施工工艺技术要求,犯如此低级的错误?

其二,一个施工单位连最基本的拆支架时机都不清楚,人们很难相信,他们所修的桥是安全的。抚顺官方强调桥梁是安全的,但同样根据官方信息公布,此次被检测的是断裂坍塌桥梁。只凭对桥梁断裂坍塌部分的检测,就断言整个桥梁是安全的,是否过于轻率?桥梁出了严重事故,为何不对桥梁做个整体的体检,为百年大计负责,让公众放心?

其三,说“施工人员严重违反施工流程”,那么,是谁下的拆支架命令,具体又是谁来执行的?抚顺官方派出的专家调查组,这些专家姓甚名谁?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综合分析,分析的具体详情又是什么?一个工程事故的调查,不能寥寥数语,让人不明就里。

其四,造价近3000万的大桥,总共11组桥墩,两桥墩之间的桥板坍塌,经济损失仅有43.9万元,令人大跌眼镜。这43.9万元的损失是怎样估算出来的?重新做恢复建设设计方案,重新组织施工,难道只要43.9万元足矣?而且,从新闻图片上看,桥梁坍塌部分如今已被严密遮挡,这又是出于什么考虑?

花纳税人血汗钱建造的大桥,人们当然真心希望大桥坍塌只是局部瑕疵,“与质量无关”,不影响使用的安全。不过,看到抚顺大桥坍塌的种种疑点,实在让人建立不起信心,再联系到目前工程领域的种种乱象,更令人难以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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