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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事迹材料8篇

时间:2022-10-28 21: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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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事迹材料

篇1

20xx年安徽省见义勇为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宣传表彰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实施。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二章 确 认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扭送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三)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第九条 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综治机构确认。

第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申报见义勇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举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可以在调查核实和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直接确认。

第十一条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线索。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见义勇为事迹材料;

(二)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十二条 县级综治机构在接到申报、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在六十日内提出是否确认的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综治机构,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的专业人员以及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见义勇为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见义勇为的受益人应当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据或者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自拟确认之日起十日内,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安全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举荐人及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综治机构和有关单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在调查后决定,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再次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的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确认结论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综治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综治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报人、举荐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已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定期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可以载入地方志。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见义勇为模范或者模范集体、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迹比较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称号,给予一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模范集体称号,给予三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省人民政府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安徽省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称号,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十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倍以上奖励。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捐赠。

第二十一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受表彰、奖励人员或者其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综治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当地综治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由综治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垫付。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以下各方承担:

(一)由责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赔偿;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由受益单位、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补偿;

(四)由所在单位补助。

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的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符合工伤条件的,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未被认定为工伤的,由民政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给予抚恤。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公(工)亡的,按照国家因公(工)死亡规定享受抚恤待遇;未被认定为公(工)亡的,参照因公(工)死亡规定享受抚恤待遇,抚恤金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支付;按照国家规定批准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烈士遗属待遇。

第二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在按照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受益单位、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给予力所能及的扶助。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推荐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认定为工伤的,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其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扶养人扶养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者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 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就业、保障性住房、入学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其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和回访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其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三十二条 合法权益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得到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

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同级财政拨款;

(二)募集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

第三十五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应当用于:

(一)救治、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抚恤、补助、救助、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见义勇为各项费用时,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补足。

第三十七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与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劳动关系。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以及相关费用不按照规定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见义勇为负有受理、调查、确认职责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受理、调查或者确认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抚恤和奖励的,由原确认机关核实后,撤销荣誉称号,追缴抚恤金、奖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篇2

救赎

下课铃响了,死党马刚捅捅我:“走,到池塘里滑冰去。”

池塘在校门左前方,是河流转弯时鼓出的大肚子。水面不小,也不浅。春天杨柳依依,夏天荷香阵阵,秋天芦絮飘飘,冬天冰雪茫茫。有了这泓水面的滋润,学校显得人杰地灵起来,每年有十几名学生考入全国重点大学。

连续几天降温,呼啸的北风为水面镀上了厚厚的一层冰。马刚拉着我在冰上走,冰面发出咯吱咯吱的。

我说:“冰不够厚,有危险,我们快回去吧!”

马刚笑话我:“胆小鬼,这样才刺激哩!”

一语未了,忽然哗啦一下,脚下的冰裂开了一个大窟窿。我和马刚一下子掉了进去。

刺骨的河水,尖利的冰碴,像刀子一样剜着我的肌肤。我拼命挣扎、呼救,渐渐失去了知觉。

醒来时,我发现自己躺在医院洁白的病床上。校长、班主任、爸爸、妈妈,都在病床前肃立着。看到我醒来,妈妈抓住我的手,又哭又笑。

我问:“马刚呢?”班主任牛老师难过地摇了摇头:“马刚没有抢救过来。”

我忍不住抽泣起来。

校长让医生和护士回避出去,神色凝重地对我说:“小和,我想请你救救学校,救救我,救救你们班主任牛老师,救救马刚的家庭。”

我不明白校长为什么这么说,疑惑地瞪大了眼睛。爸爸妈妈也不解地望着校长。

校长的脸哭丧起来:“你们在校期间出去滑冰,造成溺亡,这是严重的责任事故。上级追查处理,我要被撤职,班主任牛老师要被开除,小和同学也要被开除。马刚去世了,甚至也要被通报处理,以儆效尤。”

“我提这样的要求也很内疚,请家长和小和同学理解。”校长垂下眼皮,对我说,“从现在起,无论对谁,你就说附近村里一个小孩,滑冰掉进水里,你和马刚听到呼救,跳进冰里把他救了上来。这样,我和牛老师都不会被处理,你和马刚还能成为见义勇为的典型。学校会为你和马刚争取几万元的见义勇为奖金,还能给马刚申请十几万的见义勇为抚恤金,也算是安慰一下马刚的父母。”

校长说得入情入理,牛老师也眼巴巴地看着爸爸、妈妈和我。

妈妈担心地问:“让孩子撒这么大的谎,不好吧?不会弄出什么事吧?”

爸爸重重地点点头:“这是最佳的多赢方案,只好这样了。”

接下来的日子里,校长安排整理上报了我和马刚舍己救人的事迹材料。学校出去十几名老师和学生,在周边村子里开展了“寻找被救学生,为英雄做证”的活动。当然没有找到被救的孩子。

校长在全校师生大会上解释说:“我们没有找到被救的孩子,我认为有两种原因:一是被救的孩子怕被家长打骂,不敢承认去滑过冰;二是马刚同学没有抢救过来,家长怕被索赔,不敢站出来承认。我们在为我校培养出见义勇为好学生深感自豪的同时,也对被救孩子及其家长深感寒心和失望。但是,这不影响我们对两位舍己救人小英雄的表彰和奖励。”

我领到了五万元见义勇为奖金。马刚被追授为优秀共青团员,他父母领到了十八万元的见义勇为抚恤金。校长荣获全市德育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班主任牛老师被评为全校十佳班主任。

在同学们崇拜的目光中,我脸红心跳。有人询问救人的细节,我语无伦次,干脆装聋作哑。

篇3

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深化公民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激发全社会的创业与奉献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街道工委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道德模范”人物评选活动,以淳化民风,弘扬德孝传统文化,用先进典型引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建设。

组织机构

成立“道德模范”人物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为: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兼任办公室主任,等为成员。

奖项设置

本次“道德模范”人物评选分为“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诚实守信模范”、“敬业奉献模范”、“孝老爱亲模范”五种类别。每类表彰1-2名,共表彰5-10名。

评选范围及标准

(一)评选范围:辖区内全体城乡居民和广大干部职工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标准:

1、助人为乐模范: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的精神,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对遭遇不幸或遭受灾害者奉献爱心,努力帮助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在奉献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2、见义勇为模范:关键时刻临危不惧,在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进行保护和援救;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贡献;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和示范效应;

3、诚实守信模范: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严格自律、履行承诺,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享有较高的信誉和社会评价;

4、敬业奉献模范:具有崇高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立足岗位,刻苦钻研,业务过硬,勇于创新,在提高服务质量、劳动效率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贡献突出,影响广泛;干一行、爱一行,长期在艰苦条件下尽职尽责、默默奉献,恪守职业规范,办事公道、服务优质,赢得群众广泛好评;

5、孝老爱亲模范:模范践行家庭美德,孝敬父母,长期悉心照料体弱病残的老人,使他们享受人生幸福;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兄弟姐妹团结友爱,家庭生活温馨和谐;在家人亲属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做到不离不弃、守护相助、患难与共,事迹感人,群众颂扬。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2、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3、受过治安刑事处罚的;4、有违法、越级、集体上访行为的;5、有参与等非法组织的;6、在移风易俗、封建迷信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7、有乱搭乱建行为的;8、“门前三包”落实不到位,环境卫生检查被评为“不清洁”的;9、不配合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阻碍重点项目建设的。

实施步骤

(一)民主推荐阶段(5月15日前)

由党员群众向所在党支部推荐身边具备条件的人,在此基础上,各党支部分别推荐1人报街道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填报“道德模范”推荐表,并提交先进事迹材料1份(1000字左右)。

(二)审核考察阶段(5月25日前)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到候选人所在社区(村)、单位调查核实,初步确定候选人,并进行公示。

(三)投票评选阶段(5月30前)

召开企事业单位、社区(村)书记会议,进行投票。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投票情况,研究确定“道德模范”名单,名单在街道公示7天,设立意见箱,接受社会各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