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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年检8篇

时间:2022-04-02 12:47:0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个人独资企业年检

篇1

一、组织保障

成立我局实施全民创业工程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小组。由李枫同志担任组长,蒲国强、高卫无、赵崇江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何仕玉、曾周涛、张绍伟、魏传兴、陈兴来、蒋静、胡龙才、罗强、邓小宁、黄忠等同志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注册监督管理科,由副科长罗小莉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继续坚持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权限、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权限下放到各工商所,继续坚持委托工商所验照、年检的方式,授权工商所开展个体工商户验照、企业年检等工作,方便群众办事。其他市场主体登记以及股权质押、动产抵押、商品展销会、户外广告登记均在先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食品流通审批按照市局相关规定划分。

三、工作方式

(一)、加强登记服务,坚持在登记窗口推行“六项服务”,即: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跟踪服务、急事即办服务、特事特办服务;巩固“三项制度”,即:首问责任制、一次性讲清制、一门接待办理制,为企业登记注册提供优质、便捷、高效、“一站式”的市场准入服务。

(二)、严格执行市工商局《促进震后产业恢复与发展六十条意见》,放宽市场准入,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名称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允许个体工商户名称相互转让;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对暂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企业,允许核发“筹建”执照。

(三)、严格执行成都市工商局《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促就业的实施意见》,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促就业。高校毕业生或者以高校毕业生为主(出资占注册资本50%)以上举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可实行公司零首付注册;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资金数额限制,设立登记免于提交验资报告;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证照类费用;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和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申办合伙企业免收企业设立登记费;高校毕业生从事食品、饮料、日用品、书报刊和居民服务等活动,暂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可申请办理《成都市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免于个体工商户登记。

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第六条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

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第十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⑵鹑耸欠癜凑展娑ń赡沙鲎剩约坝形蕹樘映鲎市形?BR>(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第十五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的经济户口信息。

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第六条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

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第十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第十五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的经济户口信息。

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篇4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开展清理吊销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工作对于摸清家底,开展巡查工作和以后的年检工作以及“金信工程”的顺利推进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而且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为此,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和本实施意见开展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各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奖惩逗硬。

二、吊销范围

(一)2006年度及之前的未年检企业;

(二)截止20*年9月30日,未参加2007年度年检的危化品经营、煤矿业等涉及生命、财产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三)对市局列入吊销范围:1、零首付实收资本的公司,满三个月时实收资本仍不能到位20%,既不申请变更登记,也不办理清算小组备案的公司;2、新设企业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3、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吊销许可证,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的企业;以上3类企业的清理吊销工作不纳入本局此次对未年检企业的吊销工作范畴,由市监科另行制定实施意见。

(四)经营地址在机场分局管辖范围内但尚未移交企业档案的应予吊销企业纳入本局吊销范围,由临港所具体负责。

(五)本次吊销范围的企业类型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但不包括私营企业(原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的企业)、“三资”企业等。

三、吊销工作分工

(一)本局成立20*年清理吊销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执法分局局长任副组长,执法分局、办公室、市监科、注册科、法制科和各所负责人为成员。吊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清吊办)设在市监科,罗万明任办公室主任,余明、杨秀德任副主任,牵头组织实施清理吊销工作,负责相关公告的统一,负责收集相关材料,汇总形成简报,按市局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场处,协同局办公室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二)注册科负责指导、督促各所做好未年检企业年检信息的核实工作,确保未年检企业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三)执法分局负责吊销处罚工作,指导做好各所做好吊销处罚工作。

(四)法制科负责吊销处罚的核审工作。

(五)办公室负责为各所查询企业档案提供便利并出具相关文书,协助执法分局做好网上公告工作,与市监科共同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六)各所开展吊销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清吊办”(市监科)和局办公室。

四、吊销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总体思路

由各所按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分别开展工作,以所为单位分别将本次该所全部吊销企业作为1个案件来办理,但必须分别收集拟吊销企业的相关材料;由执法分局统一公告;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由各所组卷后交执法分局综合科,并由各所将处罚决定书及所附花名册交办公室(档案室)存入相关企业登记档案。

(二)具体程序

1、各所到档案室分别打取拟吊销企业的机读资料;

2、各所(具有执法资格证的2人以上执法人员)对拟吊销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企业经营情况和执照年检情况;

3、对未经营的企业找不到当事人的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各所请当地村(居)委会、社区或者街道办、镇政府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对仍在经营的企业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请私营个体协会等相关人员以个人身份在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人栏上签字证明,但应注明证明人的身份;

4、各所到档案室对拟吊销企业的书式档案进行核查,并由档案室分别出具核查结论;

5、各所按办案程序填写相关表格、起草相关文书,经执法一科或二科审查签字后交法制科核审,再经本局案审会决定后,由各所制作处罚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由执法分局统一进行处罚告知公告和处罚公告;

6、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由各所组卷后交执法分局综合科,并由各所将处罚决定书及所附花名册交办公室(档案室)存入相关企业登记档案。

(三)法律适用

统一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七十六条、八十五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四十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三十条、三十五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

(四)时间要求

1、各所在10月10日前将拟未年检企业(拟吊销企业)花名册交“清吊办”。

2、“清吊办”在10月15日前统一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责令改正公告(限期在10月底前改正),并将未年检企业(拟吊销企业)花名册张贴在本局公告栏内,并拍照。

3、“清吊办”在11月10日前统一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催检公告(期限为60日),并将未年检企业(拟吊销企业)花名册张贴在本局公告栏内,并拍照。

4、“清吊办”在2009年1月15日前将责令改正公告、催检公告和相关花名册及照片交执法分局,进入吊销办案程序。

5、各所在2009年2月15日前将形成的案件材料交执法一科或二科审查签字后,再交法制科核审;2月底前召开本局案审会讨论决定。

6、各所在2009年3月10日前将处罚告知书及拟吊销企业花名册交执法分局,执法分局在2009年3月20日前统一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和网上处罚告知公告(送达期限为60日),并将拟吊销企业花名册张贴在本局公告栏内,并拍照。

篇5

关键词:一人公司 法律界限 利弊 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079-04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及分类

2005年10月27日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公司法》完全确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比较彻底解决了公司设立中有的股东愿意独立投资并获得有限责任安全利益的问题,也解决了一人公司设立后由于股权转让使得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之手于法相悖的问题。这是我国《公司法》的历史性进步。一人公司法律地位在新《公司法》上的确立,并不是说我国此前不存在这种公司形态,事实上,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一人公司早就存在,以及出现了大量的法律纠纷。但由于立法上的一些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难。《公司法》对此进行的修正对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笔者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界限,一人公司制度的弊端以及完善制度等方面谈些粗浅的看法。

1.一人公司的概念。《公司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1}

2.一人公司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1)从真实含义来讲,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该公司设立时出资人即为一人,或设立时出资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但在存续过程中,由于出资和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导致原有股东只剩下一人的公司。前者称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后者称为存续中的一人公司,这两种情况又常被学者们称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继发型一人公司;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则指形式上公司的股东为两个以上,但实质上只有一个人为公司真正的股东,其他股东都是为满足公司法的规定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2} (2)依一人公司股东身份的不同,分为法人一人公司和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又可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国有法人独资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系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这是最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这种公司形式将企业主的投资和其他个人财产分离开来,以有限责任的方式,最大限度的降低了投资风险,因而大受企业主们的青睐。(3)依据公司形态的不同,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相对较小,大多为中小企业,大部分一人公司尤其是原生型一人公司多属于此种类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人公司相对较少,其中,大部分是继发型的一人公司。根据个别国家的法律可以设立原生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绝大多数的国家都不允许设立原生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确认的一人公司的性质只有有限责任公司一种。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我国《公司法》所说的一人公司虽然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它有自己的独特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一人公司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它的股东人数仅有一人,章程由一人股东制定。这说明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3}而传统公司法坚持公司的本质是社团法人,要求至少有两人以上组成。(2)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其内部机构的组织模式不像传统公司。(3)一人公司的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均由一个股东所有,而传统意义上的公司的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由所有股东共有。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修正后的《公司法》用了一个小节,七个具体条文,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管理做了特别规定。不过,从《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的精神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这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其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主体方面。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另一个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法人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受此限。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或者法人,都可以再投资设立另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2)在注册资本方面。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将旧《公司法》严格法定资本制改为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4}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除另有规定外,统一降为3万元,同时实行认缴资本制。但是,相对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则严格的多,实行的仍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也比设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要高,为10万元,同时实行实缴资本制;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且只要两年内交足其认缴的资本即可,而对于投资型公司五年内缴足即可。(3)在公示制度方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是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这方面的要求。(4)在公司体制方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本人制定,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股东享有股东会的全部职权。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所有股东共同制定。(5)在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方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而《公司法》明确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人格,它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法律并未规定否认它的人格方面的制度。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界限。

(1)法律地位及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5}且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约束,是业主制企业,不是企业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调整、约束和规范运行,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依公司法理,一人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内部组织机构完成经营管理活动,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与一人公司的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

(2)投资主体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是一个中国公民(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6}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外国人)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

(3)设立的法定条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以逃避债务,新《公司法》对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设立条件和程序:{1}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数额,不得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则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且不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2}投资人出资方式不同。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以多种方式出资的,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种类、期限均没有作任何限制。{3}两者的法定登记手续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直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则没有要求投资人制定企业章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

(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均有本质区别。{1}承担的民事责任后果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通常不会牵涉到股东的其它个人财产,经营风险较小。但是,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原则,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7}《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清偿。”{8}而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作出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9}{2}承担的行政责任尺度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其中一些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可达到50万元;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所设定的行政法律责任较少,各种行政处罚的罚款最高数额也仅为5000元以下。{3}承担的刑事责任风险不同。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专节规定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设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等罪名;而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则没有设定上述罪名。根据我国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风险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要大得多。

(5)财产所有权不同。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0}据此规定,股东出资后,其用作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即与股东私人财产相分离,转为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并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不能再独立、直接支配相关的出资财产,只能通过行使股权的方式对出资财产实施动态利用;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继承。”

(6)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职资格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不设立股东会,但应依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则应当设一名执行董事; 不设监事会的,则应当设一至二名监事。而且,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出严格限制。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和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7)解散清算程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股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期限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清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结束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11}

(8)法定权利限制不同。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2}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13}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9)承担的税收义务不同。首先,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相对宽松,对建账要求较低;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则严格得多。其次是涉及的所得税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需分别就其公司所得和股东分取的红利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也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对个人独资企业只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一人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纳税时将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分别对待,即对一人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对股东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双重征税。

三、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利弊分析

1.一人公司之利。首先,一人公司的内部结构简单,经营机制灵活,运行效率高。传统公司结构复杂,经营机制不灵活。而“一人公司”组织结构简单,既不存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只有一个股东,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也不存在成本,更不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函数的差异,决策迅速灵活,能够应付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其次,一人公司的确立有利于人力资本价值的实现,激励科技创新。“一人公司”的知识产权可以作为投资入股等规定,主要是鼓励有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知识分子创业。在“一人公司”里面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是匹配的,责、权、利相统一,其技术创新不存在“搭便车”现象,新产品的开发和企业的业绩就是投资者和经营者集于一身的科技人员人力资本价值的体现。这样就能够激励他们进行科技创新。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存在的缺陷。一人公司有其存在的根基和重要的价值,但同时它的弊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很显然,一人公司的弊害实则是对法人制度中原本确立的利益平衡体系的一种破坏,最严重的莫过于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合理性构成了威胁。{14}(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门槛过高。与传统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门槛要高出很多。诸如法律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唯一股东不能再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规定要求过高。法律规定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规定得过于严格等等。(2)一人有限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人公司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都有科学的决策机制,不仅设置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而且还设置有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这些机构之间相互制衡、协调运作,从而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一人公司”中只有一个股东,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身,不可能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3)一人公司内外监督力度不够。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虽然设立了监事,但是由于单一股东的存在,监事也很难发挥作用。虽然规定了严格的登记和书面记载制度,但是未规定对一人公司的经营活动设立必要的公示制度,{15}以备公司的债权人、其他相关人以及相关监督部门对其进行监督。也未对一人公司外部监督机构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外部监督薄弱。

(4)对债权人保护不利。在公司股东只有一人的情况下,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等诸多的混同,使相关人难以搞清楚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而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的追究。这就使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承担了过大的风险。

四、完善一人公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要求应降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过高,这样不利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的规范化。如一人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要求很高,所以投资者们宁愿凑足法定人数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设立一人公司,这样社会上仍然会存在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并引发的经济问题,难以实现一人公司合法性的立法目的。另外,对有条件的允许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这样有利于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

⒉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一人有限公司因其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不能照搬传统意义上的公司的组织机构。首先,法律应明确规定不必设立董事会。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其实,一人公司也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必要。由一人股东兼任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即可,如果要再设立董事会,肯定外聘懂事,这样不但会分散公司的经营权利,还会增加不必要的人事成本。其次,一人公司应强制设立监事会,并应对监事的任命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一人公司未设立监事会,由于公司内部缺乏监督机制,若仅靠政府权责机关负完全监督责任,则可能引发的经济问题绝不是政府所能完全控制的。所以,立法上不能完全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对监事会设立的任意性规定,而应采取强制设立措施。当然,监事人员和一人股东必须坚持分离。

⒊加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对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严格禁止自我交易,杜绝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既然一人公司属于法人的一种,其财产就必须独立,且严格和个人财产分离。在一人股东主观上有恶意,滥用了公司人格来规避债权或其他责任的时候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让一人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而判断一人股东主观上是否恶意滥用了公司人格的依据就是对其财务的监督,而这就必须建立严格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完善我国财务会计制度的主要途径有:首先,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要求公司的每一笔业务必须登记在册,避免暗箱操作。其次,建立基本储备基金制度,充分发挥银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作用。公司必须将一定款项存到指定银行,如果公司资金在运营过程中减少到某一下限时,授权银行对该款项予以冻结。最后,工商、财政、审计及有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一人公司财务的监督,主要是强化年检制度,严格划清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界限。

⒋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只是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6}这只对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发生混同时可以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规避法定义务或逃避侵权责任的情形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援引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我国公司法都未做规定。所以,笔者认为,应从立法上对如何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具体情形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注释:

{1}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2}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p127~129

{3}[日]中国诚.全订会社法详论[C].下卷.1018

{4}亦有学者认为我国新公司法的资本形成制度为折衷授权资本制。参见:龙翼飞、何尧德《我国公司法最新修订评析》,对此种观点,笔者持保留意见,因为法定资本制并不排除分期缴纳,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参见赵旭东著:《企业与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4~249页,此书对三种资本形成制度有详细比较

{5}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6}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七条

{7}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8}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9}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

{10}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11}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12}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13}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

{14}周延.一人公司之利弊及其立法思考[J].学术论坛,2003(3)p43~44

{1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16}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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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简化登记注册程序。除有关重点行业和高危行业之外,企业住所原则上不再进行实地勘察,企业登记后由属地工商所及时认领经济户口。配合市行政审批大厅,积极实施并联审批。推行网上登记,支持企业使用网上企业名称预核、网上注册等电子工商业务。在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进一步放宽名称核准登记条件。允许企业名称中的“”与“半岛蓝色经济区”连用作为行政区划表述;允许具有一定规模、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允许个体私营企业使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如“创业投资”、“生物质能”、“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允许私营企业以“××研究院”“××研究所”等作为其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申请企业名称,提升私营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进一步放宽出资方式限制。深入开展股权出资登记,扩大债权转股权的适用范围,推进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入股经营。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鼓励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四、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营业执照副本收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取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取消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取消分公司年检收费、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五、实行大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凡是市和市确定的重大项目,实行局领导跟踪服务制,及时与企业负责人做好沟通,了解发展情况和需求,帮助解决问题。发放跟踪服务卡,登载局长、分管副局长、注册登记人员、属地工商所长的联系方式,随时提供贴近服务。推行延时服务制,只要企业需要,不受下班时间、双休日限制,随时为企业提供服务。

六、进一步推行年检申报备案制度。推行企业年检网上申报、工商所属地年检工作制度,大力推行分类年检、年检提示告诫和年检申报备案三项制度。除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和有前置审批的行业严格按照年检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年检外,对经营一般性经营项目的企业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只要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即准予通过年检。

七、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建立日常执法备案制、立案调查审批制。进一步推行行政指导提示、警示、约谈等人性化监管措施。积极扶持、规范、促进企业发展,对企业的一般违法与严重违法、初次违法与屡次违法、过失违法与故意违法实行区别对待。除涉及销售假劣、商标侵权、食品安全、坑农害农、传销等关系民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做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外,对企业无主观恶意首次实施且情节较轻的违法经营行为实行行政指导,加强教育引导。

八、支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支持有限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以其拥有的公司股份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通过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融资渠道获得贷款,盘活非上市公司股权。鼓励个体私营企业通过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方式融资;积极办理浮动式抵押贷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积极探索市场摊位所有权、使用权质押登记融资方式。大力宣传、积极推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办法》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专用权出资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帮扶企业利用商标专用权融资。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扶持力度,主动帮助其解决在改制改组以及申报过程中的各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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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系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行政指导的,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指导包括:行政指示,行政告诫和行政建议。

第四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教育、引导、纠违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公开原则,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人了组织的知情权,行政指导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外,一律公开。

第六条行政指导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行政指导包括行政提示书、行政建议书、行政告书等形式。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相关责任、义务,行政相对人尚未履行或即将到达履行期限的,可采取行政提示进行事先告知,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行政相对人实行行政提示:

(一)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登记、个人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涉及行政许可项目即将到期的;

(二)公司或者企业法人法定的年检期限即将到期的;

(三)注册商标有效期即将到期的;

(四)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企业主债权即将到期;

(五)经纪人办理备案的时限即将到期;

(六)行政相对人正筹备开始营业的;

(七)行政相对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消防、环境等安全隐患的;

(八)对消费者投诉增多,一个月超过3件的,同类问题超过2次的市场主办单位;

(九)其他一些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提示的行为。

第八条行政相对人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或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但法无相应罚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予以行政告诫,告诫行政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告诫:

(一)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登记、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不满30天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超范围经营活动的除外);

(二)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登记、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三)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

(四)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五)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

(六)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登记、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七)未将广告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公示的;

(八)广告用语用字出现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内容不违法);

(九)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十)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十一)经许可在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时未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的;

(十二)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而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

(十三)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而注册人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的;

(十四)下岗失业人员、病残人员为了谋生从事并无前置许可项目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尚未超过30天的;

(十五)经营者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格式合同的但未报备案的;

(十六)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的;

(十七)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院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除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外其他内容(内容不违法)的户外广告,时间尚未超过15天的;

(十八)市场举办者改变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十九)公司或者企业法人超过法定的年检期限后未满30天的;

(二十)其他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定有禁则但是没有相应罚则的;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告诫。

第十条当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受到查处时,可以向行政相对人或其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建议,督促其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行政建议:

(一)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被办案机关查处后,仍然存在一定危害后果的需要行政相对人采取一定行动防止危害结果扩大的;

(二)行政相对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三)行政相对人从事无照经营涉及有前置许可项目的;

(四)行政相对人从事超范围经营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

(五)行政相对人从事违法行为涉及其他行政许可的项目且已经违规的;

第十一条对市场主体内部制度缺失,两次及以上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可能影响其合法经营的,应当进行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见,可对行政相对人实行行政提示、行政规劝或者行政建议。

第十二条行政指导文书中应当载明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或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关法律依据及行政指导意见等内容。

行政指导文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指导的办案机关的印章。

第十三条行政指导文书中不得含有除责令改正以外的行政处罚内容,也不得对行政相对人变相实施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并需作出行政指导的,应当在强制措施终止后才能下达行政协委员指导文书。

第十四条办案机构作出行政指导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

一般行焉得虎子指导不需立案和法制审核。

行政指导视具体需要可以在相关的公共场合或一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布。采取上述方式的,公布前应当经法制机构核审,必要时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指导文书应当依法送到行政相对人。

第十六条在实施行政指导后一个月内,执法人员应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发现当事人经过行政指导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可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立案处罚。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适合适用行政指导的并且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一般行政处罚程序立案查处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时,经过调查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确实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实行行政指导要求的,应按照本规则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实行行政指导。

第十九条行政指导完毕,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行政指导情况记录在相应台帐上,行政指导相关材料包括:

(一)实施行政指导的事实证据

(二)实施行政指导的审批材料

(三)行政指导文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办理行政指导相关人员不得,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严重且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采用行政指导的方式使行政相对人逃避行政处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办案机构、法制机构以及监察机构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行政指导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其中办案机构负责本规则的执行,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监察机构负责检查实施过程的违法违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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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全区应检内资企业共计34022户,其中:国有企业1421户,集体企业1140户,有限责任公司19432户,股份有限公司21户,股份合作企业307户,合伙企业108户,个人独资企业3199户,其他企业24户。实检内资企业30829户,年检率为90.61,其中:国有企业1220户,集体企业960户,有限责任公司18004户,股份有限公司20户,股份合作企业288户,合伙企业98户,个人独资企业2975户,其他企业21户。应参加年检的企业分支机构8370户,实检7243户。截止目前共通过年检企业28334户,待处理企业2495户,企业年检通过率91.91。

经审查,与登记不一致户数2109户,其中,住所不一致的240户,注册资本(金)不一致的104户,实收资本与到期应收资本不一致的27户,企业登记前置许可证件失效的500户,其他事项与登记不一致的1110户。年检期间,共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和规章案件123起,罚没金额48.36万元,责令限期接受年检1275户,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850户,已吊销营业执照2266户。通过年检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

二、主要做法

年度年检与往年相比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要求年检工作要充分体现管理与服务的统一,把年检的过程作为工商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集中提供服务的过程。二是要求年检要体现工商管理部门加强企业监督管理,把企业年检的过程作为工商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能、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过程。三是要求年检工作要体现实际社会效果,把对企业的年检数量和质量有机统一,提高企业的年检率、提高个体工商户的验照率、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的亮照率。为适应新形势,切实体现出年检工作的效能,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周密部署,明确年检工作重点和要求。针对今年年检中的新情况,自治区工商局组织召开了全区工商系统年检工作会议,对全区企业年度年检工作做了认真安排部署,明确了时间、内容、基本方法、基本要求。自治区工商局局长和分管局长到会专门就提高“三率”,强化监管、优质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市、县(分)局相继召开了主管局长、注册科长及所属工商所所长会议,就年检工作的具体事项做了专项培训和安排部署。全区各级工商局还将年检工作列入年上半年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强化了指导和督查工作,使年检工作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奖惩分明,落到实处。

2、开展年检宣传动员,增强年检工作透明度,力促企业年检提速。自治区工商局2月底在《宁夏日报》上刊登年检公告,向社会告知企业年检的期限、对象和年检咨询电话。各市、县局又通过电视、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年检须知,明确告知企业参检时间、地址和联系电话。部分工商局还通过互联网和发一封年检温馨提示书告知企业年检时间、年检程序、企业提交材料,提醒企业按时申报年检。通过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企业参加年检的自觉性。同时,细致周到的检前服务也为企业快速年检创造了基本条件。

3、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年检效能。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四个统一”的要求,坚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依法行政与提高效率、降低门槛与经济安全”四个关系,全方位、多举措有效地推进了年检工作的开展。一是创新企业年检服务内容,通过上门服务、延时服务、分段集中服务、预约服务等方式为年检企业提供便利。二是坚持实行政务公开制,全面推行“一人审核,即来即检”的年检方式。三是切实做到受理服务“一口清”,规范执法行为。四是依托已经建立的经济户口和信用信息资料,采取分类年检的办法。这些做法提高了企业年检率,加快了工作进度,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多方位的服务。

4、明确年检审查工作的重点,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一是严把前置许可证件关。年检中,对批准证书、许可证或资格认定文件已超过有效期的,坚持做到向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提交有效的许可证、批准文件,到期不能提交的,责成其变更经营范围

。二是重点审查企业登记事项,着重审查股东、注册资本(金)、住所以及备案等事项是否与登记事项相一致,加大对企业“三虚一逃”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企业的主体资格。三是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5、年检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严格规范市场秩序。一是严肃认真地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从5月下旬以来,全区各级工商局对2050户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实现了检查的全覆盖,高声势。二是配合国土资源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市煤矿进行了专项整治,与环保、安全生产监察等部门配合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加强了监管,等等。通过积极主动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维护了我区良好的市场秩序。三是开展了对食品超市名称的规范工作。

6、年检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结合,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企业发展环境。一是积极为企业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规范填写登记表格和年检报告书,对前来办事的企业做到接待热心、帮助诚心、解答耐心、受理专心、审查细心。二是开展“千名党员联系千家企业”帮扶活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为企业“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对重点帮扶的企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三是试行企业年检免审申报备案,引导和鼓励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探索企业监管新模式。四是将年检与效能建设、经济户口、信用分类、案件查处等项工作有机结合,尽可能多的发挥年检的综合监管和综合服务的作用。

三、年检成效

1、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前置审批手续,规范了企业登记事项,增强了企业守法意识。在前置审批手续中,特别是对涉及到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各级工商局认真查看核对,对不能提供有效许可证的,及时督促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利用年检,各级工商局进一步落实企业注册资本(金)到位率,部分企业的名称、住所和企业章程内容都一定程度得以规范。

2、对企业的存续和发展的基本状况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年检期间,各级工商局加大了企业属地监管工作和巡查工作。同时,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局、所联动,对有些行业进行全覆盖地检查,使工商机关基本上摸清了辖区企业的底数,了解和掌握了企业的真实情况,特别是促使了年检率、持照率和亮照率的提高。据统计,今年年检,全区的年检率为90.61,明显高于2006年度的81水平。

3、进一步充实完善了企业登记信息数据库。各级工商局充分利用企业年检、规范档案之机,及时发现、整理、补充、修改数据资料,做到书式档案、机读档案相一致。全系统共补录缺失信息和纠正错误信息11000余条。通过纠错、补录等工作,确保电子档案和书式档案的统一性、准确性、完整性。

4、企业联络员制度得到了全面推进。年初,自治区工商区局新制定了《企业联络员管理制度》,在年检期间,各级工商局全面加以实施。由企业指定专人担任工商联络员,负责与企业登记机关的业务咨询、日常联络以及年检、变更登记、法律培训等工作的落实,有利于规范企业合法经营,也密切了企业同工商管理机关的关系。

5、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有明显提高。对做好年度企业年检工作,自治区工商局在一开始部署时就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年检期间又对各地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督查,检查各市、县(区)局的年检验照工作领导是不是到位,措施是不是具体,任务是不是明确,责任是不是到人,效果是不是明显。为实现预期的目标和达到规定的要求,年检时,各级工商局普遍加大了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岗位技能的学习、培训,通过“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对事物的理解认识,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对各种问题的处理解决等能力都有了一定的提高。这不仅提高了年检质量,而且增强了基层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

年检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效,但还有一定的不足。主要是:有些许可证年检滞后,给企业年检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增大了监管难度,如:煤炭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影响了年检的进度。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1、继续搞好企业年检的后续完善工作。加大对未参加年检企业的查处力度,清理名存实亡的“三无”企业,严肃查处应办而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

2、不断深化企业年检方式改革。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加大对网上年检的宣传力度,扩大企业对网上年检的认知度,熟悉网上年检的操作程序,引导帮助企业开展网上年检。

3、继续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针对目前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充分调动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工商所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推进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探索企业监管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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