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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应对工作报告8篇

时间:2022-02-09 13:24:2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税收风险应对工作报告,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税收风险应对工作报告

篇1

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双扩”

史耀斌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从2016年5月1日起,我们国家将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主要内容是“双扩”:

一是将试点范围扩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试点完成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二是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史耀斌强调,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减税,按照测算,2016年减税金额将超过5000亿元。全面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拉动经济,特别是在当前许多行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有利于给企业增加活力,给经济增加动力。我们把它称之为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

营改增政策取向是创新驱动的“信号源”

史耀斌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营改增是创新驱动的“信号源”,政策取向在于突出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研发等生产业发展。

史耀斌指出,营改增更有利于促进经济的转型升级。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政策取向,突出了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研发等生产业发展,可以有力促进产业分工优化,拉长产业链,带动制造业升级。也可以说,营改增是创新驱动的“信号源”,也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大“助推器”。

史耀斌进一步指出,营改增通过统一税制,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使税收的中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这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完善我国财税体制有长远意义。从当前看,这会为更多企业减轻税负;从长远看,必将会利国利民。

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是改革的一项目标

史耀斌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是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四营改增的各项准备工作进展顺利

汪康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营改增的各项准备工作进展顺利。这次营改增与以往相比,涉及到的试点企业有1100多万户,是原试点企业户数的7倍还多,试点企业的税收规模超过19000亿,是原试点企业的4倍多,减税规模5000多亿元,减税的力度也是空前的。

汪康指出,目前,各项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已完成了准备工作量的80%。为了给纳税人提供优化的办税服务环境,便捷的办税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采取了六个方面十五项措施。宣传培训工作正在进行,税务系统40多万税务干部的培训已基本结束,对企业的培训正在进行当中。我们要确保所有的企业都懂政策,会开票,能申报。确保所有企业5月1日能顺利开票,6月1日能顺利申报,也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请广大纳税人放心,请社会各界放心。

全面推开营改增对结构性改革和稳增长有四方面作用

史耀斌、汪康共同回答了记者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对结构性改革和稳增长的作用到底有什么影响的问题,指出全面推开营改增对结构性改革和稳增长有四方面作用:

第一,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实行营改增能够发挥良好经济效果。全面实施营改增,也就是实行“双扩”:第一个“扩”是把所有的行业,比如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的范围。第二个“扩”是把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的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这样两个扩大就使增值税变成了一个全链条,5月1日实施之后,在中国所有的行业、所有的企业都统一实行增值税的税收制度和运行机制,所以再没有重复征税的因素存在了。

第二,所有的企业和行业全部都实行了增值税,而增值税是对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不仅仅消除了重复征税,充分体现了增值税税收中性的原则,有助于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避免企业因为税收来扭曲自己的经济行为,有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

第三,全面实行营改增是一次减税的行为,是对所有企业和行业都实行减税。预计全年要减税超过5000多亿元,这对企业来讲是一个非常利好的消息,有助于经济稳增长。

第四,实行全链条的增值税制度,对于增值税的政策制定,对于增值税征收管理都有非常积极的效果,有助于简化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的相关安排。

从这四个作用可以看出,从稳增长来讲,由于实行了减税,促进了企业发展。从避免重复征税来讲,充分发挥税收的中性作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可以推进结构优化。全面推开营改增,对经济改革、稳增长和结构调整的积极效果必将显现。

个人二手房交易在税收负担上保持基本稳定

汪康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个人二手房的税收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大家都非常关注。我们配合财政部在研究个人住房征税问题时,也是非常审慎的。归纳起来是两个字:稳定。有两层意思:

一是个人二手房的交易在税收负担上要保持基本稳定。过去二手房营业税的征税政策和免税政策这次都平移过来了,过去征营业税5%,现在改为增值税还是5%。过去的5%时,如果房价是100万元的话,100万乘5%,交5万元的营业税;现在如果房价还是100万元的话,是100÷(1+5%)×5%=47600元,少交税2400元。相当于原来营业税负担是5%,营改增以后的税收负担是4.76%。过去100万是含税价,现在增值税按照不含税价来征税,税基不一样,所以个人营改增以后交易二手房税负没有增加,而且还略有降低。

二是这次营改增以后,个人在交易二手房,包括在办理二手房产权证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税收问题及办税的流程,办税的场所,都保持不变。国家税务总局经过认真的研究,个人的二手房交易,以及自然人二手房出租,仍然委托地税部门来代征、代开发票,原来怎么申报的还是怎么申报,原来填什么表,在哪个地方办,一切维持基本不变。

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三方面措施

史耀斌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实行营改增,同时提出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如何保证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归纳一下,我们从两大方面来落实:

第一方面,在试点方案的设计上,首先必须保证制度的设计体现只减不增的内涵。

第二方面,政策执行方面,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内所有财税干部,帮助培训企业的财务人员,理解好这次营改增的政策,不折不扣地全部落实到位。

第三方面,汪康补充指出,要把政策落实好,确保只减不增,还需要广大的企业和财税部门来协同努力。要执行好增值税的政策,因为增值税除了特殊规定以外,一般是凭发票抵扣税款的,如果企业决策不好、操作不好,也有税收风险。本应该是减税,由于你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你没有很好地适应税制改革的要求调整经营模式,你也可能税负没减甚至增加了。

个人住房转让政策没有做任何变动

史耀斌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不动产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可以分成两个部分。对个人来讲,住房转让的政策这次没有做任何变动。对于企业来讲,不动产进项税可以抵扣的政策实施后,企业不会单纯为了抵税而购进大量不动产。

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改革将产生五个方面利好

史耀斌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消费型增值税将产生五个方面利好。消费型增值税对经济、财税改革最大的好处是消除了重复征税,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管是原材料还是半成品,都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因此,会产生五个方面利好:

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有利于促进结构优化;有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经济增长;有利于财税改革和完善税制,为今后税收立法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纳税地点变化的三点解释

汪康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出了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纳税地点变化的三点解释:

第一,建筑业纳税地点有变化。过去建筑业在营业税的时候是在项目所在地按3%征收,在哪儿搞项目就在哪儿交。现在增值税是在机构所在地纳税,机构在哪里就在哪里交。

第二,在机构所在地征税的应对措施。我们在制度上、征管上也做了一些安排,尽量使税源保持稳定,不要有大的变化,采取的办法是在工程所在地预征,回去以后再计算应纳税额,这样就基本保障了原来工程所在地的利益,所以税源是基本稳定的。

篇2

学习贯彻肖局长工作报告,我们要在今后的税收工作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更加注重税收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更加注重税务机关职能的转变,优化服务,构建法制型、服务型机关;更加注重借鉴和运用国际先进管理理念和经验,把握规律,勇于创新,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更加注重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实施“人才兴税”战略,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加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下面,我重点汇报三方面贯彻措施。

一、坚持以优化征管流程为主线,大力实施税源税基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近几年来,我们围绕税源税基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一手抓征管流程的优化和征管职能的重组,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和运行机制;一手抓基层税收工作标准化、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三化”建设,不断夯实税收工作基础。明年,我们将在这样一个平台上,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一是依托信息化支撑,完善以流程为导向的税收征管机制。我们按照总局确定的34字税收征管模式和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一体化”要求,借鉴“流程再造”等现代管理理念,把握税收管理活动内在规律,整合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关键节点,优化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形成以流程为导向、覆盖税收征管全过程的纳税服务流程体系和税收执法流程体系。运用工作流引擎、数据挖掘等信息技术,设计开发了以CTAIS2.0为基础,流程管理系统和监控决策系统为主要应用平台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覆盖了基层税收征管活动全过程,全面支持基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流程运转;覆盖省、市、县三级国税管理机关主要业务管理工作,全方位支持各级管理层开展税收分析、执法监控、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的需要。明年我们将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持续改进、不断优化完善以流程为导向的征管运行机制,进一步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和税务机关内部流转的各类涉税资料,优化整合各类关联流程;整合、简并审批环节和层级,逐步形成程序最简、环节最少的审核审批管理程序;整合各类调查、核查活动,形成以综合调查为主、专项调查为辅的实地监控机制,更好地发挥以流程为导向的征管运行机制的综合效能。

二是强化税源联动管理,形成税源税基互动控管的整体合力。我们认真落实总局构建税源管理良性互动机制的要求,将“流程再造”的理念进一步引入各级管理层,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整合”上,工作重点放在“联动”上。通过部门联席会议等制度,整合职能分工和资源运用;按照“四统一”要求,整合规范各级管理层对参数、预警、任务类数据的和管理措施的制定实施,在部门间建立横向联动工作机制。在上下层级之间,建立协调统一的对上接收、反馈和对下整合纵向联动工作机制。在税源税基管理的各主要环节上,税收分析加强面、线、点的联动分析,纳税评估加强行业联动、税种联动、征退税联动,税务稽查加强管查联动、以查促管,形成互动的流程链。明年,我们将进一步借鉴运用税收遵从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以加强对税收风险点的分析、识别、排序和应对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机制,丰富手段和措施,深化管理,在各级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及税源管理各主要环节之间,全面建立起职责清晰、重点突出、衔接顺畅、良性互动的税源管理机制。

三是深入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提高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水平。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特别是针对江苏外资引进规模大、外资企业日益增多的特点,突出抓好国际税源控管机制的建立,在加强跨国交易日常管理基础上,全面推进反避税工作,近三年反避税调查调整补税4.7亿元,今年又成功调整了首个补税过亿元的反避税案件。明年我们将以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为契机,深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一是加强分类管理。按照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和征收方式的不同,采取有针对性的分类管理措施,对跨国税源管理,将稳定机构、稳定队伍,不断深化。二是实行分层管理。在省、市局两级加强所得税管理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深入把握所得税管理规律,围绕规范税前扣除、核实税基,制定标准化审核模本,建立省级所得税管理基础数据库;县局和基层分局依据标准化模本加强审核,完善汇算清缴。三是强化联动评估。通过基础数据的采集、分析、比对,深化与所得税管理相关的行业参数、预警值的运用,加强以年度为主的所得税评估,提高与增值税评估的联动性。

二、坚持以建设服务型机关为目标,创建江苏国税“服务e站”品牌

按照肖局长要求树立的三个纳税服务理念,从始于纳税人需求,止于纳税人满意出发,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措施、深化服务内涵,着力打造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服务型国税机关。

一是进一步完善税收服务体系,加快税务机关职能的转变。近年来,我们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核心价值,以国税文化建设为基础,以纳税人为中心,着力打造以信息化为依托、以“便捷、高效、热情”为内涵、以“e”字为表征的江苏国税服务品牌,得到了广大纳税人和省文明委的肯定和认同。明年我们将继续抓好以职能为根本,权益为重点,程序为基础的三项主体服务,进一步深化开正的执法服务、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及时到位的政策服务、促进发展的信息服务、文明诚信的优质服务、奉献社会的延伸服务等“六项服务”内容,认真落实税收服务九项制度,全面提升江苏国税“服务e站”的品牌形象。

二是积极主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我们将进一步转变理念,克服将税收职能单一化倾向,更自觉地把聚财过程体现为发挥税收政策导向调节经济的过程,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紧紧围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改善民生、扩大就业、节能减排、“三农”建设等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进一步研究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增强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将继续把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税收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防止税收优惠执行不到位收过头税和滥用优惠削弱政策导向性两种倾向。将加强税制安排和政策实施情况的调研、反馈,加强政策的宣传引导,主动为政府提供决策服务,为企业提供政策服务。

三是丰富税收服务措施,构建诚信和谐的征纳关系。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统一行为规范、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窗口标识,完善网上办税绿色通道,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质量。针对纳税人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服务举措,继续抓好基层分局每月税收法规、政策宣讲咨询解读日制度,继续开展“千名税官进万户企业”服务性调研活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按照税务执法、审核审批、内部管理等6大类事项,逐项梳理出的19个方面86项政务项目,进一步明确开的要求、时限、范围和部门职责,切实增强税收政策和税收执法的透明度。主动加强与地税的合作,拓展联合办税领域和工作事项,共同打造税收服务平台。

三、坚持以培养专业化人才为重点,深入推进“人才兴税”战略

“人才兴税”是我省国税**主要发展战略。我们将按照肖局长提出的“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干部队伍”要求,以高层次人才培养为龙头,以分级分类全员培训为基础,以能级制绩效管理为激励,进一步深化人才队伍能力素质建设。

一是以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为重点,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人才培养、选拔体系。从2001年起,我们连续7年在省税务干部学校举办每期9个月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进修班,培养了一批懂外语、懂法律、懂国际税收管理的人才,一批熟悉税法、精通税务稽查的人才。明年我们将围绕所得税管理再培养一批高层次人才。同时依托我省自主开发的集教育培训与管理考核为一体的“江苏税务教育网”,广泛开展在岗培训、技能练兵、岗位达标、能手竞赛活动,在全员提升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基础上再选拔一批专业能手。继续采取多项措施鼓励干部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三师”资格考试,使我省具有“三师”资格人数比例由近12%提高到15%以上。

二是以构建梯次结构业务骨干队伍为目标,积极探索建立专业能级管理制度。近年来,我们探索推行专业能级管理制度,系统设计了专业分类、等级设置、考试考核、级别评定、等级使用等规范,组织编印并建立了专业等级考试教材体系,为干部在职学习、考试晋级、提升素质拓展了新的渠道。明年我们将继续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四类专业初、中、高级考试,加大考试结果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考评,并与岗位配置、人才选拔、干部选任挂钩,构建专业结构合理的梯次骨干队伍,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

篇3

按照穆勤的标准,我国现行税制中,直接税有9个税种,分别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间接税也有9个税种,分别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船舶吨税。

(一)我国现行单主体税制模式的表现自1994年分税制实施,我国逐步确定了建立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模式的基本目标,2003年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实施结构性减税。但截至2012年,流转税在总税收收入中占比仍然将近2/3,所得税系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占比偏低,2012年只达到6%,税制结构仍然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单主体税制模式(见图1)。由图1可知,历经十年改革,我国税制结构的税收集中度依然较高,税收收入的绝大部分来源于流转税和所得税,2003年,两大税系占比是87%,2012年,这一数值仍高达85%。但从内部结构来看,其相对比重和作用则明显失衡,流转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虽然自2003年来呈现递减趋势,但其仍然占据总税收收入的一半还多。2003年这一比重高达65.3%,之后逐年递减,在2012年也高达57.7%。反观所得税,却发现其与我国早年确立的双主体税制模式目标极不相符,其税收比重一直无法与流转税相抗衡。2003年税制改革以来,所得税收入逐步提升,但其在总税收收入比重一直徘徊在25%左右,并且,所得税的大部分收入都来自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比重仅在6%左右波动,占比严重偏低。事实上的单主体税制结构违背了我国政府为实现税收的整体功能而确立的结构平衡的双主体税制模式的目标定位。

(二)我国现行单主体税制模式的成因分析我国现行单主体税制模式的形成有历史的原因,也是受到现实环境制约的产物。分税制改革后,受当时税收征管水平的制约,且间接税能在较短时期内迅速筹集经济建设所需的财政资金,所以我国形成了现行的单主体税制模式。1.间接税筹集财政收入的刚性需要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内,经济的高速增长是衡量政府官员政绩的主要目标。投资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保证了流转税税基的广泛性。流转税税基易控制,课税资料较易获取,征管成本小,以流转税为主要来源的税收收入持续增长,保证了政府刚性财政支出的需要,大量的财政支出能满足各个地方对投资的需求,大量的投资在GDP总量上的表现就是GDP的高增长速度。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单主体税制有了继续坚挺的现实需要。2.直接税征管水平的制约直接税征管一般需要纳税人有较强的纳税意识、纳税机关有较高的征管水平。而事实上,我国形成的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单主体税制更加重视征管,忽视稽查,这样的征管目的会制约征管水平的提升,有限的征管水平又无法满足征收直接税的要求。同时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一直不强,这多种原因自然影响直接税的征管。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来源日益广泛和多元化,尤其是高收入阶层的部分收入隐性化。我国现行分类制下的个人所得碎片化征收模式、个人所得综合归集系统的缺失,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流失,使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在整体税收中比重不高,形成了事实上的单主体税制模式。在我国当前的财产登记制度下,房地产、汽车及金融资产等已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但个人财产及家庭财产均未分类别登记,未实现归户管理,金融机构亦未实现有效联网。税务机关无法掌控纳税人的全部应税财产,亦无法对其全部征税,造成财产税税源流失。财产税收入在整体税收中比重也不高。

(三)我国现行单主体税制模式的效应分析在多年的税收实践中,我国事实上的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单主体税制模式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成就显著,但以间接税为主、以直接税为辅的税制结构,影响了税收对经济社会的调控功能发挥,引发了某些负面效应。1.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失衡目前,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差距很大。税制结构本身负担着缩小初次分配差距的任务,但以流转税为主的单主体税制的实施,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国民收入分配差距。我国税收收入主要来自于流转税,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覆盖了需求弹性小的大部分百姓生活必需品,其税负大多转嫁给普通百姓,资本所有者承担的流转税税负反而有限;因为高收入者比中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要低,但其边际储蓄倾向要高,中低收入者所承担的流转税占其收入的比重要高于高收入者承担的该项税负,导致流转税税负产生累退性,不利于初次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同时,主要由流转税构成的我国税收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国民财富快速集中于政府,百姓承担的税负越来越重,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差距越来越大。我国直接税中的所得税也尚未很好地完成对国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企业所得税目前更多的是达成形式规则的公平,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不明显。个人所得税税负的承担者主要是工薪阶层,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和征管方法无法掌控税源丰富的资本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其他非劳动性收入等,个人所得税更多的是用来调节工薪阶层所得,对高收入者、超高收入者的所得调控力度很小。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也仅处于试点阶段,它们未能实现对国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2.阻碍经济增长方式转型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投资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产生了规模巨大的商品劳务流转额,流转税税基广泛,征管便利。政府官员政绩绩效考核制的主要指标就是地方GDP总量和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度,以流转税为主的单主体税制能保证税收的顺利完成,满足政府的财政支出需要。而流转税税负的大部分最终转嫁到普通百姓身上,倚重流转税导致一般物价水平偏高而抑制消费需求等,无法扩大内需拉动经济。提升GDP总量更多的还是靠投资,高投资、高出口、低消费的经济增长模式难以转型。3.稳定宏观经济功能的缺失税制本身是国家财政政策的载体,当宏观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时,合理的税制结构应该能通过自身“自动稳定器”功能来适当地调节经济的过热或过冷。当经济波动处于波峰时,超额累进税制能自动实施高税率,增加纳税主体税负,抑制消费需求,为经济波动降温;当经济波动处于波谷时,超额累进制则自动实施低税率,减轻纳税主体税负,内需将会被扩大,为经济波动升温。实施超额累进税制的税种覆盖范围越大,其“自动稳定器”功能越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单主体税制不具有“自身稳定器”功能。而具有该功能的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总税收中比重只有6%左右,且只是针对工薪阶层超额部分实施累进,调节范围实在有限。其自然无法为低迷的经济形势升温。税制结构在根本性改变之前,其稳定宏观经济的功能将缺失。

二、我国构建双主体税制模式的必要性

单主体税制模式为我国筹集到了大量的财政收入,满足了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不同国家之间的税制开始相互影响和制约。世界税制改革实践显示,构建双主体税制模式已成为现阶段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契合税制改革的一般规律经济全球化导致了不同国家之间税制的相互影响和制约,世界税制开始具有趋同性。纵观世界税制改革历程,发达国家税制体系的发展经历大体一致:由简单的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到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再到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再到直接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3]我国目前处于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模式阶段,以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和征管措施法制建设阶段而言,努力降低间接税比重,提升直接税比重,建成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模式是我国税制改革比较现实也较易实现的目标。

(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会采取主体税种不同的税制(见表1)。低收入国家一般会采取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等收入国家的税制体系中,开始提升所得税比重,降低商品税比重,高收入国家的税制体系以所得税为主,并根据环境变化对各个税种的比重进行调整,主体税种不仅仅只是所得税。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我国目前已处于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行列,按照其他同等收入水平国家的税制改革经验,应该降低商品税比重,提升所得税比重。

(三)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需要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社会的多元发展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商品,需要更多的财政支出。同时,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推行扩大投资计划,纵然我国经济增长方式急需调整,但为了保持经济增长速度和应对金融危机,各地依然在大量投资建设。为了满足政府财政支出持续增长的刚性需求,必须保证财政收入总量的增长。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正在进行的税制改革核心是结构性减税,降低间接税比重,减少的这部分间接税收入就要通过增加直接税收入来弥补。结构性减税仅仅意味着税制结构的调整,税收绝对量还是需要持续增长。

(四)公平与效率目标的选择根据最优课税理论,政府的政策目标是选择税制的依据。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建设更多的是追求效率,对税制体系的主要要求就是筹集财政收入。实际上,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单主体税制筹集到的税收确实在高速增长,满足了经济建设的需要。如今,我国经济建设面临的是如何在解决深层次的社会性矛盾的前提下,实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对于以间接税为主的单主体税制,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能更好地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合理平衡,也是我国税制改革更好的选择。

三、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及其借鉴

OECD组织的主要成员均是发达国家,它们在多年的税收征管和税制改革实践中形成了符合布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体制。我国作为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了解它们的税制结构,并积极借鉴它们的改革经验,有助于我国深入税制改革,形成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税收征管体制。

(一)OECD主要国家税制结构的静态分析下面针对OECD主要国家的税制结构,从主体税种在总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直接税和间接税、辅助税系等角度分别进行分析。1.从主体税种在总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来看图2显示,这些国家的主体税种均不止一个。从所得税系1②(不包括社会保障税和工薪税)的角度看,这些国家的主体税种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并且这两个主体税种在总税收中的比重较为均衡(美国除外)。财产税在这些国家均属于辅助税种,除了英国、美国和韩国外,所占比重均低于10%。两个主体税种比重差距在10%以上的只有美国和冰岛,其他差距均在10%以内。差距在5%以内的有英国、奥地利、芬兰、法国、德国、韩国、西班牙等国家。从所得税系2③的角度来看,这些国家的主体税种则有三个:所得税、流转税和社会保障税。很多国家社会保障税比重较高,最高的是德国,占全国总收入的38.2%,最低的是冰岛,该比重为10.4%。2.从直接税和间接税④的角度看2012年OECD主要国家的现行税制结构中,直接税均为主体税系。若不考虑社会保障税和工薪税(见图3),则直接税和间接税在总税收中的比重差距不大(美国除外),这些国家直接税的平均比重为34.5%,间接税的平均比重为29.5%。若考虑社会保障税和工薪税(见图4),则直接税在总税收中的比重占据了绝对性的主体地位。比如美国的直接税在总体税收中的比重高达82.2%,最低的是冰岛,也有63.8%。其中,社会保障税对总税收的贡献很大,在整个税收比重中,它们最高比重达到38.2%,是最早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德国。3.从辅助税系看这些国家均存在辅助税系,除个别国家外,财产税均在本国的总税收中占据了一定比例,最高的是美国,大约是12%。征收工薪税的国家比较少,OECD国家中只有约1/3的国家征收了工薪税。

(二)部分发达国家税制结构动态分析下面将针对英国、美国和韩国5年内的税制构成,从主体税种在总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直接税和间接税、辅助税系等角度进行分析。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OECD国家都在继续改革税制,通过考察几个OECD主要发达国家最近5年来的税种构成,来分析这些国家5年来的税制结构的变化。1.从主体税种在总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来看由表2可见,英国的主体税种为所得税、流转税和社会保障税,2008年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最高,之后呈现直线递减趋势,流转税却呈现递增趋势,到2012年,所得税和流转税的比重已接近均衡。辅助税种是财产税,这5年间财产税的比重几乎未变,在总税收的0.5%处左右浮动。美国主体税种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5年中这两个税种在总税收中的比重的变化趋势均为先降后升,流转税和财产税已成为辅助税种,他们的变动趋势均是有升有降,但变动不大。韩国的主体税种是所得税、流转税和社会保障税,所得税和流转税在总体税收中的比重几乎持平,5年中各自均有升有降,但相差无几。韩国在亚洲国家中最早开始征收社会保障税,5年中呈现直线递增趋势,但作为辅助税种的财产税,呈现直线递减趋势。2.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角度看由表3可见,英国的主体税系是直接税,2008年其比重高达70.7%。到了2012年,直接税比重有所下降,间接税比重有所上升。总的趋势是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增加。英国的直接税比重高于韩国,但低于美国,间接税比重高于美国,和韩国区别不大。美国的主体税系是直接税。5年中直接税在总税收中的比重是有升有降,呈现波浪形状,但变动幅度不大。间接税在总税收中的比重也是有升有降,但5年终均未超过20%。美国直接税比重与间接税比重的差距远高于英国和韩国的同一比重。韩国的主体税系也是直接税,5年中直接税在总税收的比重是先降后升再降,但变动幅度均不大。间接税比重变动趋势是先升再降,变动幅度也是较小。只有在2011年时,变动幅度达到2.5%。相对于美国,韩国的间接税比重要高些。3.从辅助税系看图5中,三个国家的辅助税种均为财产税,其占比在5年中均有幅度很小的变动。英国财产税比重是有升有降,波动幅度在1%以内。美国财产税比重波动幅度大于英国同一变动,曾在2009年达到13.6%。韩国财产税比重在5年内呈现递减趋势,但下降幅度很小。

(三)部分发达国家税制构成的经验借鉴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部分发达国家的税制构成有一定的共性,比如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应与时俱进等。分析这些共性,或许可以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1.多个主体税种能更好地抵御税收风险这些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往往是两个甚至三个主体税种,税基广泛,在减轻税负的前提下依然保障了税收的绝对数量。这些国家的主体税种一般为所得税、流转税和社会保障税。在不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主体税种也有两个,并且在总税收中的比重差距较小。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发达国家进行税制改革的趋势之一依然是减轻总体税负,多个主体税种的存在保证了税基的广泛性,也能满足为应对金融危机增加政府收入的需求。2.直接税和间接税在总税收中比重应及时调整这些国家为应对次贷危机,税制改革中直接税和间接税在总税收中比重处于持续调整之中,两者均有升有降,不易转嫁税负的直接税更能适应税收的需要,并保障税负的公平性,但间接税的低征管成本保证了税收征管的效率,这两者在总税收中的比重应根据税制改革的目标及时提升或降低,当税制改革更加注重征管效率时,可适当提升间接税比重,当税制改革的目标侧重于社会公平时,应该提升税负不易转嫁的直接税比重。3.辅助税种能起到稳定税收的作用在这些国家中,辅助税种是稳定的税收来源之一,是不可或缺的存在。辅助税种本身能补充主体税种无法达成的政策目标,即使占比不高,但仍是税收的一个稳定构成。4.税收征管现代化是税制改革成功的保障分析这些国家的税制改革历程可以发现其税收征管十分强调法制化和信息化。税收征管的法制化保障了税法能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严厉的惩罚措施减少了偷税漏税行为。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大大提升了征管效率。

四、我国双主体税制模式的构建思路

为缓解我国当前的主要社会矛盾,在公平与效率相平衡的政策目标导向下应逐步提升直接税比重,适当降低间接税比重,保证直接税增税和间接税减税的有效对接,逐步构建双主体税制模式。

(一)逐步提升直接税比重我国直接税在总税收中比重一直不高,截至2012年也只达到25.3%。直接税成为主体税种的过程会较长,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全面构建混合个人所得税制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即将个人所得进行分类,部分实施分类税制,部分实施综合税制。这是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在采用的个人所得税制,也是我国很多学者极力倡导实施的税制。混合税制的实施需要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为了能在我国全面构建混合个人所得税制,需要对现有分类税制进行改革,[5]首先,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其次,扩大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范围,比如职工培训费用、未成年子女教育费用、家庭成员医疗费用、父母赡养费用等;第三,针对超高收入者制定专门个人所得税率,对税收遵从度高的纳税主体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第四,短期内不宜再调高个税起征点。2.完善企业所得税制根据目前结构性减税的大背景,以及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的精神,完善企业所得税制的主要途径是扩大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范围,减轻企业负担。具体思路是对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以10万元为刻度划分区间,每一区间实施不同的超低税率;并允许小微企业用以前的盈利抵扣当年亏损。另外,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略高于世界平均企业所得税率,且我国直接税税收入主要来自于企业所得税,可考虑略降公司所得税基本税率2~3个百分点。3.整合财产税种,开征房地产税我国目前财产税种众多,主体税种不突出,导致财产税收入规模不大,对税收贡献度低。近些年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为开征房地产税提供了广泛的税基,房地产行业作为暴利行业,已成为社会矛盾积聚的焦点。整合财产税种,开征房地产税或许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些社会矛盾。4.开征社会保障税我国应考虑在适当时机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是众多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之一,调节功能强大。我国人口老龄化导致的社保基金缺口、就业难等问题已成为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统一规范、强制力强、征收力度大的社会保障税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铺设社会一般安全网络,能帮助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

(二)适度降低间接税比重多年来,我国间接税在总税收中的比重一直较高。就目前而言,适度降低间接税比重更能符合税制改革的需要,应继续推进增值税改革、调整消费税、对资源税进行改革。1.继续推进增值税改革首先,将现有行业的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再逐步将试点扩展至铁路运输、邮政服务和电信等行业,以建立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其次,对需求弹性低的生活必需品实行超低增值税税率,降低流转税比重;第三,为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内需,可将现行的增值税标准税率降低1~2个百分点;第四,降低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率一个百分点,减轻其流转税税负;第五,继续提高增值税的月销售额,营业税的月营业额的起征点可调至4万元,并扩展其适用范围至小微企业。2.调整消费税一是调整高端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税率,比如赛马、皮草消费等,导向节约型消费;二是降低需求弹性低的生活用品消费税率,减轻间接税税负;三是将消费税计税方式调整为价外税,简化税制,增加税收透明度,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3.改革资源税为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改革资源税很重要。要结合实际情况,分阶段提高焦煤的定额税率,将从价定率的计征范围由目前的原油、天然气进一步扩大到煤炭、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并进一步考虑将耕地、草原、滩涂、地热、湿地、森林、淡水等不可再生资源、再生周期较长和难度较大的资源、保护性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形成资源税与市场价格的杠杆联动机制,有效限制高能耗重化工业发展,积极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

(三)增设辅助税种辅助税种能填补主体税种在达成税收政策目标中的不足,我国应根据税收环境的变化,对现行税制中的辅助税种进行增减。1.开征环境保护税目前覆盖了全国众多省份的雾霾给百姓生活带来了严重威胁,将环境保护问题更直观地呈现出来。应考虑在当前排污收费制度的基础上,加快排污收费的费改税改革,开征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的环境保护税。先考虑将防治任务较重、技术标准相对成熟的二氧化硫和废水首先纳入征税范围,待条件逐渐成熟后,再将固体废弃物、氮氧化物、噪音和二氧化碳等逐步纳入课税对象,在税率设置上应本着“预防为主、制裁为辅”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原则,使纳税人的环境税成本大于其自主治理成本,提高其自主治理的积极性,确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压力机制,有效实现污染成本内部化。2.开征奢侈品消费税奢侈品消费税只是对超过一般标准的特种消费行为征收,因此它对人们必需品的消费不会造成影响。奢侈消费与普通老百姓无缘,对奢侈消费征税,让富人多缴税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也是一个通行的国际惯例。据统计,2013年,中国人在全球奢侈品消费中所占比重提高至29%,超过美国人成为全球奢侈品最大的消费人群,目前我国人均国民收入的世界排名仍在百位之外。巨大的反差下政府要引导合理消费。开征奢侈品消费税将能帮助政府调节生产消费,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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