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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论文8篇

时间:2022-09-27 22:23:3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财政转移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财政转移论文

篇1

一、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主要问题

按照财政法定主义的精神,我们可以简要分析一下中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严格意义上讲,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1995年财政部颁发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问题。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办法”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不清。事权是指各级政府基于其自身的地位和职能所享有的提供公共物品、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财权是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的权力。目前,在上下级政府之间,很多事项也是难以区分清楚,许多本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支出,却由中央政府承担,而许多本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支出,却推给地方财政。上下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和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随意性很大,同样的事项,在一处由上级政府承担,在另一处则由下级政府承担,在一时由上级政府承担,在另一时则下放地方政府承担,它们之间区分的标准很模糊,或者根本没有标准可循。这种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由此导致了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中国现行的分税制主要是划分了中央和省一级的财政,但对事权界定不够明晰,财权和事权不统一。同时,对省、市、县分别有哪些财权,应对哪些事情负责,还规定不够明确,各级之间扯皮很多。

2.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不规范,缺乏合理的标准。中国地区间财政资金的横向转移是通过中央政府集中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实现的。但是,由于这种横向转移的过程是与中央政府直接增加可用财力相向而行的,因而对中央增加的财力是用于中央本身开支,还是用于补助某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在认识上难免不一致。另外,在财力转移上,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而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资金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要么根据基数法,要么就是根据主观判断,而不是依法根据一套规范的计算程序和公式来分配。

3.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不规范,各地不平衡状况难以有效解决。中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留了原有体制资金双向转移模式,即仍然存在资金由下级财政向上级流动现象,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大财政部门的工作量,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而税收返还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的,它将原有的财力不均问题带入分税制财政体制中,使得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基本未能解决,不能充分体现财政均衡的原则。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还缺乏比较规范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分配标准,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不相适应。此外,财政补助分配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虽然政府支出中属于补质的转移支付种类很多,补助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但各项财政补助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

4.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最大的共性就是制定具有较高层次效力的法律。而中国现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办法》,该办法属于行政规章的层次,立法层次显然太低。立法层次太低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如法律规定缺乏权威性、制度的稳定性较差、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难以保证等,这些不良后果已经严重制约着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完善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

由此可见,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不仅形式上的财政转移支付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如财政权力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法定、财政责任法定)的要求难以满足,财政转移支付法治实体价值,如正义、公正、民主、自由,也由于中国目前民主和建设的滞后同样存在很大的差距。

二、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完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政府公共资金支付管理,以抑制地区发展差距的拉大,平衡地区财政收支差异,实现全国范围内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很有必要加强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针对中国目前的实现情况,按照财政法定主义的要求,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条例》,在此基础上,经过若干年实践,总结经验,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我们认为:在立法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与财政改革进程相适应。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既定目标,转变立法观念,正确解决立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做到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服务于财政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要把财政改革成果,保障财政改革的顺利进行、引导财政改革的深入作为中心任务。在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时,要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把国家利益、整体利益放在首位,避免不适当地强调局部利益。

2.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相兼顾,并提高立法质量。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既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又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法律规定既要符合客观实际,又要有适度的超前性。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正确把握社会经济和财政的运行规律及其发展趋势,避免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法规在制定颁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势发展的不良现象。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质量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内容,二是立法技术,三是立法程序。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技术包括结构技术、语言技术和延续技术等方面,立法技术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立法的质量。结构技术,就是运用科学方法,使财政转移支付法的结构形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立法的内容;语言技术,就是法律中的每个概念、每个条文都必须法律化,使之能正确表达立法者的愿意,较好地体现准确、简洁、易懂等特点;延续技术,就是充分把握法律条件的变化规律,为立法的修订、解释做准备。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提高支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避免不按立法程序的突击立法或应急立法。

3.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立足中国的国情。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之间自然条件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也很不平衡,公共服务水平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一定要立足中国国情,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同时,随着中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国际发展的趋势,而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已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普遍作法和基本准则,在国外

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凡是国外立法中实践证明比较好且适合中国现实情况的,都应当大胆吸收。有些适合中国国情的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并在实践中充实、完善。发达国家走过的弯路我们应当避免,他们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而不断修改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法规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

4.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宗旨,依法设置专门性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机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实施就是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问题,确保中央有能力实现其宏观调控目的。一般来讲,效率问题多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而公平问题则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来承担。当效率与公平相冲突时,要全面权衡二者之间的利弊关系,在需要效率优先时,公平就让道,在需要公平优先时,效率就让道。具体而言,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宗旨应包括:(1)弥补财政缺口,解决各级政府间财政的纵向不平衡;(2)保证最低限度的公共服务标准,解决地方政府间的横向不均衡;(3)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解决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外溢性问题,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保证地区间经济差距的缩小;(4)实施中央政府稳定经济的政策,通过对经济的反周期补助,刺激需求,扩大就业,吸引地方财力建设符合全国利益的项目。

各国经验告诉我们,执行各级政府间复杂的财力转移支付政策,特别是确定和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方案,组织保证是必不可分的,故需要依法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具体负责,并以立法形式规定该机构任务、职权和职责。这一机构设置,国外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由财政部兼管其职能;二是由中央政府组建的专门机构行使其职能。为了使这一机构在中国具有相对独立性,我们比较倾向于第二种做法。

5.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定形式,在财政转移支付额度上依法选择“因素法”。中国分税制的税收返还制度,实行中央对地方划的税收按基期如数返还,并逐年递增。这种做法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发展的作用,而且还会进一步拉大地区差距。此外,在财力转移上,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

篇2

一、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主要问题

按照财政法定主义的精神,我们可以简要分析一下中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严格意义上讲,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1995年财政部颁发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问题。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办法”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不清。事权是指各级政府基于其自身的地位和职能所享有的提供公共物品、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财权是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的权力。目前,在上下级政府之间,很多事项也是难以区分清楚,许多本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支出,却由中央政府承担,而许多本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支出,却推给地方财政。上下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和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随意性很大,同样的事项,在一处由上级政府承担,在另一处则由下级政府承担,在一时由上级政府承担,在另一时则下放地方政府承担,它们之间区分的标准很模糊,或者根本没有标准可循。这种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由此导致了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中国现行的分税制主要是划分了中央和省一级的财政,但对事权界定不够明晰,财权和事权不统一。同时,对省、市、县分别有哪些财权,应对哪些事情负责,还规定不够明确,各级之间扯皮很多。

2.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不规范,缺乏合理的标准。中国地区间财政资金的横向转移是通过中央政府集中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实现的。但是,由于这种横向转移的过程是与中央政府直接增加可用财力相向而行的,因而对中央增加的财力是用于中央本身开支,还是用于补助某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在认识上难免不一致。另外,在财力转移上,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而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资金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要么根据基数法,要么就是根据主观判断,而不是依法根据一套规范的计算程序和公式来分配。

3.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不规范,各地不平衡状况难以有效解决。中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留了原有体制资金双向转移模式,即仍然存在资金由下级财政向上级流动现象,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大财政部门的工作量,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而税收返还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的,它将原有的财力不均问题带入分税制财政体制中,使得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基本未能解决,不能充分体现财政均衡的原则。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还缺乏比较规范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分配标准,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不相适应。此外,财政补助分配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虽然政府支出中属于补质的转移支付种类很多,补助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但各项财政补助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

4.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最大的共性就是制定具有较高层次效力的法律。而中国现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办法》,该办法属于行政规章的层次,立法层次显然太低。立法层次太低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如法律规定缺乏权威性、制度的稳定性较差、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难以保证等,这些不良后果已经严重制约着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完善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

由此可见,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不仅形式上的财政转移支付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如财政权力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法定、财政责任法定)的要求难以满足,财政转移支付法治实体价值,如正义、公正、民主、自由,也由于中国目前民主和建设的滞后同样存在很大的差距。

二、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完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政府公共资金支付管理,以抑制地区发展差距的拉大,平衡地区财政收支差异,实现全国范围内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很有必要加强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针对中国目前的实现情况,按照财政法定主义的要求,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条例》,在此基础上,经过若干年实践,总结经验,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我们认为:在立法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与财政改革进程相适应。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既定目标,转变立法观念,正确解决立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做到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服务于财政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要把财政改革成果,保障财政改革的顺利进行、引导财政改革的深入作为中心任务。在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时,要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把国家利益、整体利益放在首位,避免不适当地强调局部利益。

2.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相兼顾,并提高立法质量。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既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又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法律规定既要符合客观实际,又要有适度的超前性。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正确把握社会经济和财政的运行规律及其发展趋势,避免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法规在制定颁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势发展的不良现象。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质量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内容,二是立法技术,三是立法程序。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技术包括结构技术、语言技术和延续技术等方面,立法技术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立法的质量。结构技术,就是运用科学方法,使财政转移支付法的结构形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立法的内容;语言技术,就是法律中的每个概念、每个条文都必须法律化,使之能正确表达立法者的愿意,较好地体现准确、简洁、易懂等特点;延续技术,就是充分把握法律条件的变化规律,为立法的修订、解释做准备。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提高支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避免不按立法程序的突击立法或应急立法。

3.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立足中国的国情。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之间自然条件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也很不平衡,公共服务水平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一定要立足中国国情,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同时,随着中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国际发展的趋势,而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已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普遍作法和基本准则,在国外

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凡是国外立法中实践证明比较好且适合中国现实情况的,都应当大胆吸收。有些适合中国国情的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并在实践中充实、完善。发达国家走过的弯路我们应当避免,他们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而不断修改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法规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

4.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宗旨,依法设置专门性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机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实施就是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问题,确保中央有能力实现其宏观调控目的。一般来讲,效率问题多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而公平问题则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来承担。当效率与公平相冲突时,要全面权衡二者之间的利弊关系,在需要效率优先时,公平就让道,在需要公平优先时,效率就让道。具体而言,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宗旨应包括:(1)弥补财政缺口,解决各级政府间财政的纵向不平衡;(2)保证最低限度的公共服务标准,解决地方政府间的横向不均衡;(3)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解决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外溢性问题,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保证地区间经济差距的缩小;(4)实施中央政府稳定经济的政策,通过对经济的反周期补助,刺激需求,扩大就业,吸引地方财力建设符合全国利益的项目。

各国经验告诉我们,执行各级政府间复杂的财力转移支付政策,特别是确定和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方案,组织保证是必不可分的,故需要依法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具体负责,并以立法形式规定该机构任务、职权和职责。这一机构设置,国外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由财政部兼管其职能;二是由中央政府组建的专门机构行使其职能。为了使这一机构在中国具有相对独立性,我们比较倾向于第二种做法。

5.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定形式,在财政转移支付额度上依法选择“因素法”。中国分税制的税收返还制度,实行中央对地方划的税收按基期如数返还,并逐年递增。这种做法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发展的作用,而且还会进一步拉大地区差距。此外,在财力转移上,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

篇3

(一)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清晰

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我国税收大部分集中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却负担着国家和本地双重的经济社会事务。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清晰,造成转移支付的主观性、随意性过大,地方纷纷用不同的项目申请转移资金,“跑部”现象严重,导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低效率。

(二)转移支付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专门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制度。目前,全国性法律规范文件只对转移支付做了原则性规定,对具体内容的规定不明确,没有形成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体系,严重影响了财政转移支付职能的发挥。例如,《预算法》全文共十一章七十九条并未对转移支付制度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只能间接了解到政府应把转移支付资金列入预算编制和决算工作;《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只在第四部分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有原则性的规定。

(三)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我国有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等转移支付方式。税收返还采用基数法,造成东西部的差距越来越大。一般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税收返还的缺陷,但在预算安排上随意性过大,对不同级次的政府的财政支出标准差异方面欠缺考虑。专项转移支付还没有一部统一性的法律作为保障,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主观性较大,容易形成“寻租”行为,地方政府获得专项拨款后,也没有专款专用,弱化国家宏观调控职能。

(四)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律体系,在财政资金的使用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申请、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浪费、改变用途、截留等问题。一旦出现问题,也没有具体全面的惩戒措施进行事后监督。如,我国《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涉及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或案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①。但《预算法》第十七章法律责任一章只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规定。

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建议

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不完善,不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因此,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国情,明晰财权事权范围、完善立法和监督,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一)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明晰财权事权划分标准

首先,明确政府事权划分。借鉴德国先进做法,在我国《宪法》中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做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而言,中央政府负责国防、外交、全国性或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环境保护项目等项目支出,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本地区的经费支出和经济发展支出,对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等这些中央和地方交叉的职能,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制度保障国家宏观政策的实施。其次,明确政府财权划分。目前,我国财权划分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需要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分税制,调整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的税种归属,调整税率,逐步扩大地方的税权。

(二)建立和完善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体系

首先,国家立法机关应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明确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宗旨、基本原则、财政收支划分、财政转移支付机构等具体内容。其次,理顺《财政转移支付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明确《财政转移支付法》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的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之违背。建立与财政转移支付有关的其他专项法律。

(三)调整财政转移支付结构

首先,继续完善一般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转移支付在转移支付中的比例,规范标准收入和支出的测算,避免一般转移支付支出的随意性过大。其次,规范专项转移支出制度。将各部委管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职能集中到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拨付资金。最后,逐步取消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逐渐减少税收返还的比例,直至最后取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财政体制补助,可以按照一般转移支付和转向转移支付的标准进行划分。

(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监督机制

篇4

论文关键词:双转移,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一、前言

广东省经济总量一直都居全国前列,但GDP增幅却徘徊于全国后位,2009年居第27位,可见广东省目前的经济增长后劲不足。如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成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为此,广东省委、省政府从2000年开始高度重视解决区域协调发展的问题,每两年举办一届“山洽会”,大力推进珠三角洲与山区及东西两翼的经贸技术合作,但一直执行不够,效果不大。直到2008年,出台了《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把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区际转移作为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

“双转移”是广东省为协调城乡区域发展,解决经济增长瓶颈的空前创举。主要是指把珠三角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东西两翼、粤北山区转移;而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的劳动力,一方面向当地二、三产业转移,另一方其中的一些较高素质劳动力,向发达的珠三角地区转移。经历了9年时间的探讨与实践,区域城乡发展趋于协调毕业论文模板,切实保障和改善了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广东省实施“双转移”状况分析

1.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双转移”势在必行。

广东省地区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广东地区间发展差异系数高达0.76,远高于全国0.66的平均水平。2005-2009年,广州和深圳的人均GDP分别是梅州地区的7.17倍和7.88倍,珠三角地区的人均GDP是粤东、粤西和粤北山区的3.60倍、3.08倍和3.62倍。2005-2007年,广东省各区域的产业平均集中率,珠三角为77.33%,粤北山区为10.87%,粤西为7.03%,粤东为4.77%,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均衡状况突出。非珠三角洲区域未能充分发挥本地的生产要素优势,存在极大的发展空间以及市场容纳能力。广东省四大区域人均GDP逐渐拉大的趋势,造成区域经济差距拉大,东西两翼和山区经济的落后是广东省整体经济发展的短板论文怎么写。

2.发达城市生产要素紧缺,以“双转移”推动产业升级。2003年以来,珠三角地区的东莞、广州、深圳、佛山等开始出现了“民工荒”,随后每年在春节后都出现缺工现象,而且,这种缺工数量从2003年的十几万人增加到了目前的100多万人。尽管外来工的市场价格比2003年普遍提高了40%以上,各发达城市也同时设定了最低工作标准,但是各工厂企业的“招工启事”还是高挂,难以缓解“民工荒”现象。另一方面,随着发达城市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扩大发展,也引发城市交通拥挤、城市住房紧缺等重大问题。毕竟珠三角发达城市的容纳能力是有限的,这几年的各类要素成本节节攀升,生产成本和生活成本同时往上爬。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应该根据自身土地和劳动力成本低廉的优势,积极承接珠三角洲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移,提高当地经济的发展。发达城市即腾出更多的空间和资源进行产业升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3. 以政府为主导,“双转移”稳步推进。

“双转移”战略以政府主导形势推进毕业论文模板,从政策优惠,资金扶持,加快双转移的全面落实。通过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拟定2008-2010年省财政安排15亿元,对14个发达市以及江门市每市每年补助1亿元,加快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步伐。

在产业园建设方面,广东省双转移战略的实施主要是以珠三角各地的产业转移园为载体,以一对一的产业转移帮扶为主要方式进行,由广佛一带向梅州、河源、肇庆一带迁移。目前,已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有24个,其中,粤北山区14个,主要是深圳、东莞、中山、佛山对口梅州、河源、惠州、清远;粤东2个,是 深圳南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和东莞大朗(海丰)产业转移园。粤西8个,主要是广州、深圳、东莞、佛山对口湛江、茂名、阳江。

在经济效益方面,2008年省产业转移园入园项目973个,已动工建设项目611个,实现工业总产值302.66亿元,利税27.72亿元,分别是2007年的4.67倍和5.33倍。2009年一季度, 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入园项目(含意向)1476个,总投资额3030.73亿元,已动工建设项目982个,投资额1169.55亿元,实现工业总产值208.21亿元,利税17.27亿元。

转移工业园的产业集聚,也改善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情况。2008年全省培训农村劳动力58.5万人,新增转移就业106.4万人,同比分别增长51.6%、18.2%。2009年一季度,累计新增本省劳动力就业37.7万人,比重同比上升6.3%;新增外省劳动力就业19.1万人,同比下降25.7%。东西北地区新增就业人数20.8万人,数量同比上升5.1%;珠三角城镇新增就业36万人,同比下降19.3%,新增就业呈现“两升两降”。

三、“双转移”效果初现,区域经济发展趋于协调

自“双转移”战略实施以来,各地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公共基础设施、工业转移园区、招商引资、劳动力素质培养等方面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目前,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经济总量虽然还不及珠三角,但是从增长速度来看,东翼、西翼和粤北山区的增长速度与珠三角九市的差距缩小甚至逐渐超过珠三角九市。在增长格局变动的情况下,区域间经济格局也发生了变化,东翼和西翼占全省比重逐渐由下降转为上升,粤北山区所占比重由2003年的6.03%提升到2009年的6.68%。

在“双转移”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区域经济差距正在缩小,趋于协调。从2008年开始,东西两翼和山区的人均GDP增速均超过珠三角地区。除此毕业论文模板,东西北地区的生产总值、出口、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和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等主要指标增速均高于珠三角地区(如表1)。

表1 2009年广东四大区域主要指标增长情况

单位:%

  GDP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出口

社会消费零售总额

固定资产投资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珠三角

9.4

8.1

-11.7

15.1

18.0

12.2

东翼

12.1

17.8

1.3

20.6

28.7

19.0

西翼

10.4

7.4

-3.9

19.2

31.7

16.4

粤北山区

11.0

17.5

4.7

18.3

篇5

论文关键词:双转移,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一、前言

广东省经济总量一直都居全国前列,但GDP增幅却徘徊于全国后位,2009年居第27位,可见广东省目前的经济增长后劲不足。如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成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为此,广东省委、省政府从2000年开始高度重视解决区域协调发展的问题,每两年举办一届“山洽会”,大力推进珠三角洲与山区及东西两翼的经贸技术合作,但一直执行不够,效果不大。直到2008年,出台了《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把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区际转移作为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

“双转移”是广东省为协调城乡区域发展,解决经济增长瓶颈的空前创举。主要是指把珠三角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东西两翼、粤北山区转移;而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的劳动力,一方面向当地二、三产业转移,另一方其中的一些较高素质劳动力,向发达的珠三角地区转移。经历了9年时间的探讨与实践,区域城乡发展趋于协调毕业论文模板,切实保障和改善了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广东省实施“双转移”状况分析

1.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双转移”势在必行。

广东省地区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广东地区间发展差异系数高达0.76,远高于全国0.66的平均水平。2005-2009年,广州和深圳的人均GDP分别是梅州地区的7.17倍和7.88倍,珠三角地区的人均GDP是粤东、粤西和粤北山区的3.60倍、3.08倍和3.62倍。2005-2007年,广东省各区域的产业平均集中率,珠三角为77.33%,粤北山区为10.87%,粤西为7.03%,粤东为4.77%,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均衡状况突出。非珠三角洲区域未能充分发挥本地的生产要素优势,存在极大的发展空间以及市场容纳能力。广东省四大区域人均GDP逐渐拉大的趋势,造成区域经济差距拉大,东西两翼和山区经济的落后是广东省整体经济发展的短板论文怎么写。

2.发达城市生产要素紧缺,以“双转移”推动产业升级。2003年以来,珠三角地区的东莞、广州、深圳、佛山等开始出现了“民工荒”,随后每年在春节后都出现缺工现象,而且,这种缺工数量从2003年的十几万人增加到了目前的100多万人。尽管外来工的市场价格比2003年普遍提高了40%以上,各发达城市也同时设定了最低工作标准,但是各工厂企业的“招工启事”还是高挂,难以缓解“民工荒”现象。另一方面,随着发达城市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扩大发展,也引发城市交通拥挤、城市住房紧缺等重大问题。毕竟珠三角发达城市的容纳能力是有限的,这几年的各类要素成本节节攀升,生产成本和生活成本同时往上爬。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应该根据自身土地和劳动力成本低廉的优势,积极承接珠三角洲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移,提高当地经济的发展。发达城市即腾出更多的空间和资源进行产业升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3. 以政府为主导,“双转移”稳步推进。

“双转移”战略以政府主导形势推进毕业论文模板,从政策优惠,资金扶持,加快双转移的全面落实。通过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拟定2008-2010年省财政安排15亿元,对14个发达市以及江门市每市每年补助1亿元,加快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步伐。

在产业园建设方面,广东省双转移战略的实施主要是以珠三角各地的产业转移园为载体,以一对一的产业转移帮扶为主要方式进行,由广佛一带向梅州、河源、肇庆一带迁移。目前,已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有24个,其中,粤北山区14个,主要是深圳、东莞、中山、佛山对口梅州、河源、惠州、清远;粤东2个,是 深圳南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和东莞大朗(海丰)产业转移园。粤西8个,主要是广州、深圳、东莞、佛山对口湛江、茂名、阳江。

在经济效益方面,2008年省产业转移园入园项目973个,已动工建设项目611个,实现工业总产值302.66亿元,利税27.72亿元,分别是2007年的4.67倍和5.33倍。2009年一季度, 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入园项目(含意向)1476个,总投资额3030.73亿元,已动工建设项目982个,投资额1169.55亿元,实现工业总产值208.21亿元,利税17.27亿元。

转移工业园的产业集聚,也改善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情况。2008年全省培训农村劳动力58.5万人,新增转移就业106.4万人,同比分别增长51.6%、18.2%。2009年一季度,累计新增本省劳动力就业37.7万人,比重同比上升6.3%;新增外省劳动力就业19.1万人,同比下降25.7%。东西北地区新增就业人数20.8万人,数量同比上升5.1%;珠三角城镇新增就业36万人,同比下降19.3%,新增就业呈现“两升两降”。

三、“双转移”效果初现,区域经济发展趋于协调

自“双转移”战略实施以来,各地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公共基础设施、工业转移园区、招商引资、劳动力素质培养等方面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目前,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经济总量虽然还不及珠三角,但是从增长速度来看,东翼、西翼和粤北山区的增长速度与珠三角九市的差距缩小甚至逐渐超过珠三角九市。在增长格局变动的情况下,区域间经济格局也发生了变化,东翼和西翼占全省比重逐渐由下降转为上升,粤北山区所占比重由2003年的6.03%提升到2009年的6.68%。

在“双转移”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区域经济差距正在缩小,趋于协调。从2008年开始,东西两翼和山区的人均GDP增速均超过珠三角地区。除此毕业论文模板,东西北地区的生产总值、出口、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和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等主要指标增速均高于珠三角地区(如表1)。

表1 2009年广东四大区域主要指标增长情况

单位:%

 

 

 

GDP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出口

社会消费零售总额

固定资产投资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珠三角

9.4

8.1

-11.7

15.1

18.0

12.2

东翼

12.1

17.8

1.3

20.6

28.7

19.0

西翼

10.4

7.4

-3.9

19.2

31.7

16.4

粤北山区

11.0

17.5

4.7

18.3

篇6

关键词:财力;财政转移;支付规模

一、引言

财政转移支付横向均等化,主要指中央政府通过进行财政倾斜性的补贴,加强落后地区政府的财政能力,从而推动落后地区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的逐渐均等和趋同。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我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存在着较大差距。经过二十余年来的探索,我国基本形成了税收返还、专项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多种形式并存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落后地区的财政困难。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现在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不规范地方仍较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未能取得满意效果。

二、对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横向均等化效应现状的分析

2.1我国财政支付的巨大效果

自1994年我国进行“分税制”改革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来,财政转移支付数额占各省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增加,财政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应不断增强。财政转移支付的总体金额不断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占中央财政支出比例不断提高,对缩小地区财力差距发挥了重要作用。[1]转移支付得到了结构的一定幅度的优化,不具有均等化效应的税收返还的比重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均等化效应明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总体来看,财政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应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增强。区域财力失衡的局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2]

2.2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不足

但总体来看,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财力均等化能力仍显不足。一是不具有均等化效能的税收返还占财政转移支付的比例仍然较大。税收返还的基础是来自各地对中央上交税额的多少。由于中央对于各地的税收返还采取同一比例,这就意味着上交税收越多,得到的返还也就越多,与调节地区差异毫无相关。而税收返还占财政转移支付的比例虽降幅显著,但所占份额依然明显。

二是与调节地区财政差异关系较小的专项支付比例过大。如南水北调工程涉及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很大,在对河南、河北、安徽等省份的财政转移支付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但是这部分资金基本上都用于保障沿线供水线路及移民安置,对于地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十分有限。

事实上,由于财政收入不足,得到的财政转移支付偏少,我国中西部许多地区难以为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基础民生项目提供足够的财政资金保障。因此从对于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保障而言,我国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应仍显较大不足。

三、结论与建议

近年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应不断增强,对于缓解区域财政收入差异起到了重要作用,财政转移支付也早已成为国家调节地区间财政收入乃至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财政转移支付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均等化的力度仍要加大。(一)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在于缩小各地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差距,因此财政转移资金应当集中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3]而现在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具有一定的的随意性,资金分配缺乏依据、程序执行不规范,资金使用不够透明。(二)降低税收返还比例、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减少专项支付的随意化。税收返不但不能起到调节地区财力差异的作用,还会进一步扩大地区间财政差距,因此应当适当减少税收返。与此同时,要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争取将税收返还部分减少的部分投入到这个方面。[4]此外,还应当减少专项支付的随意化,尽量做到项目科学化、程序规范透明化、资金科学化,加强专项资金对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三)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对中部省份的倾斜力度,当前财政转移支付的大多投向西部,财政转移支付的扶持效果十分显著,但与此同时,却出现了“中部塌陷”的情况,由于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偏小,中部多数省份的人均财力不但不如东部地区,甚至赶不上西部许多地区。[5]建议中央财政今后加强对中部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大中部地区的财政转移规模和比例。(四)建立专业的财政转移支付财政均等化效应评估系统。

由于转移性支出使用具体情况不明确等缘故,当前难以对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应作出具体的的评估,这就造成了转移支付资金在不同地区出现紧缺、富余甚至浪费的状况。[6]针对这一情况,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应当设计提出科学有效的财政均等化效应评估系统,通过对转移性支付资金的具体流向的分析,量化均等化效应的具体程度,从而为转移支付具体数目的确定提供决策依据。(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经济管理系)

参考文献:

[1]刘文中,潘文轩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对地区间财力平衡的影响[J].发展研究2010,(7):63-66.

[2]裴育,丁德铭,刘素合,王景东,牟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其化解问题研究江苏省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1012-18

[3]李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欠发达地区的效果研究.南京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0

篇7

 

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研究生培养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和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教学及管理部门所面临的共同任务。研究生毕业论文是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的体现,是衡量其能否获得硕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其质量是衡量一所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经济法律的学习和研究,特别是毕业论文的写作,最重要的是选题。论文选题就是文章将要阐述的主题,是经过挑选确定的研究方向、方法、内容和途径。要做好论文,提高论文质量,首先要有好的选题。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往往是学生学术生涯的起点。因此,重视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学生的论文选题给予适当的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一、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特征

 

1.学术性与现实性相结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对现实经济问题的及时反映,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普遍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但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学术性、先进性、独创性是学术论文的基本特点,学术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证毕业论文中学术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既可以是直接对一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现象和问题进行学理探讨,也可以是在宏观的现实背景下对一些纯学术问题的新发现、新探讨和新拓展。考虑到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与学科专业论文的区别,其对现实的关注和联系并不是直接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答案,而是通过对一些现实问题的探讨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或是对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从学理上探寻对策和给出一个较为理性的思路。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在选择毕业论文研究方向时,一方面要敏感认知现实经济关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虑论文的理论水平高度。

 

2.专业基础与法学前沿问题相结合

 

作为经济法专业硕士的毕业论文相较本科生论文而言,对论文的学术性要求更高。硕士毕业论文是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综合检测,但不是对所学知识的简单总结和复述,是以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研究并且探讨学科发展中的学术问题,或是为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一句话,作为学术论文,它旨在考查学生初步的学术研究能力。毕业论文实质上是学位论文,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与学生所学专业和所要申请的学位挂钩,要在本专业领域内选择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论题。因此,经济法硕士毕业论文选题不仅要立足于专业基础这一根本,而且要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研究动态来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把对法学前沿问题的把握与所具备的专业基础相结合。

 

二、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中的主要困惑

 

毕业论文的选题过程是一个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过程,这一过程真正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在一定意义上,发现和提出问题要比解决问题困难得多。论文选题并不是凭一时的兴趣、凑热闹、赶时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认真地思考和论证,以明确自己的兴趣所在、有无能力、基础如何。

 

1.不能正确理解创新标准

 

有些硕士研究生考虑到写作时间有限和自身的理论基础,在短时期内往往很难形成新的理论,为符合毕业论文创新的要求,于是在选题是一味求创新,选择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经济法前沿问题,结果在实际写作中无法把握选题,也很难找到相关资料作为帮助,最后只能放弃选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对论文创新标准的理解不准确。其实,创新从根本上讲就是人们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只有推翻现有学说,另创一个新的学说或体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对某一问题的解决有推动、有帮助,对人们的认识有启发、有拓展,能对学科发展增添“一砖一瓦”,都称得上创新。因此,创新不仅是推陈出新,提出新学说、新观点,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发现和补充新材料,开启新视角,做出新论证,引进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语言表述。即使能较为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一个未被注意的新问题,一时又未能解决,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在当前这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经济关系纷繁复杂,经济法所涉内容也十分广泛。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选择论文选题时,有时很难判断所涉问题的重要性。例如:有学生因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计划写“企业工商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选题表明上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是个可行的选题。但仔细推敲,在这个制度中如果是探讨工商登记的内容,则成为具体的经济技术规范的推敲,容易写成工作报告:如果从工商登记的程序探讨,则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法研究内容有所偏离:如果从企业行为角度分析,则偏向于律师实务研究。很难从理论高度进行发挥,提出有学术价值的观点。只有从企业的市场准入一般规则角度探讨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问题,才是比较好的选题。但这样的话,论文选题变成了“市场准入一般规则研究”。因此,经济法研究生在做毕业论文选题时,首先应该注意考虑选题的理论基础,能否有适当的理论可以用来分析该问题;其次再考虑选题的现实意义,是否值得花时间去深入研究来满足现实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三、对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的几点建议

 

1.选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作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经济法所涉内容比较繁杂,学科之间差异性也较大。例如:市场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异,而每个人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确定自己的选题,首先要对几年学习所积累的知识作简要的整理,总结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长,对哪些只是一般了解,从而将注意力凝聚到最能体现和发挥自己知识特长的某一点上,以此为基点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动态,找到合适的研究课题。

 

2.结合学界研究主流方向来判断选题

 

不同时期学术研究的注意力、侧重点等总会不同,相应地在法律研究过程中会有一些相对研究集中的热点问题。毕业论文要合理选题,应尽可能全面了解和把 握学术动态,对经济法领域所讨论的各种问题及其代表性观点、学说均应有基本了解,同时又要结合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兴趣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这样能够保证自己的论文有足够的资料来分析论证。经济法学术研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存同求异”的过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统一平台。对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来说,先准确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学说,才有可能正确运用理论解释现实经济问题;而“求异”是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这样才能体现自己论文研究的价值,才能推动学术发展。特别是对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必要一味跟风作为选题,因为如果是热点问题,许多学者都从多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全面的探讨,对硕士研究生而言,选择这样的题目风险比较大,很难发现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观点,容易造成最后写作的困难。

 

3.选择合适的角度建立选题

 

论文选题是对平时所学知识的一个梳理过程,也是对平时所思考的问题的梳理和总结过程以及二者的综合过程。经济法研究领域中许多问题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学生可以在对所学课程有了基本了解和兴趣的基础上,从自身的角度综合运用各种思维方法来进行选题。例如:在财政制度领域,长于理论抽象思维的学生可以考虑研究财政法的本质、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偏爱实证研究的学生可以分析具体财政制度,如转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预算法的完善、财政体制的改革等等问题:擅长比较研究的学生可以通过历史分析中国财政法律制度变迁、结合其他国家财政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无论在经济法的哪个领域选题,都存在一个怎么思考和总结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同向思维和逆向思维、聚合思维和发散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形式思维和辩证思维等各种方法,以明确自己的知识储备与能力、兴趣与所长,以及当前学术动态中的定论、争论、未论所在,并从中找到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查阅大量文献,提炼选题,形成自己的见解,这本身就是一种能力的训练和基本功的培养。

 

4.查阅相关文献来辅助选题

 

选题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大量查阅文献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确定研究方案时,需要考虑论题是不是有相关资料来加以铺垫。“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大量文献资料的参考很难写出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在经济法研究中确实有一些领域研究学者很少,这样导致相关的文献资料也很少。例如:对我国特殊形态的一些企业的现状以及法律调整,如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兵团等方面研究资料就非常少。由于毕业设计环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设在毕业前夕,很多同学将绝大部分时间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学都很难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原始资料现场调查和研究,只能进行二手文献的查阅。因此,在选题时应该考虑现有文献的基础,对文献进行初步的查阅,这样可避免最后写作过程中因资料来源的单一而削弱了毕业论文的说服力。

 

总之,论题选得好,可以使毕业论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实用价值;论题选得不好,不仅会为收集整理资料、提炼论点、安排文章的结构和动笔写作带来一系列的困难,而且有可能造成论文写作半途而废,即使勉强完成写作,论文质量也堪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选题时要广泛阅读相关经济法学文献,及时与论文指导老师进行沟通,通盘考虑自身的兴趣爱好、思维习惯、时间精力等因素,适当选择毕业论文的选题。

篇8

 

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研究生培养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和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教学及管理部门所面临的共同任务。研究生毕业论文是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的体现,是衡量其能否获得硕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其质量是衡量一所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经济法律的学习和研究,特别是毕业论文的写作,最重要的是选题。论文选题就是文章将要阐述的主题,是经过挑选确定的研究方向、方法、内容和途径。要做好论文,提高论文质量,首先要有好的选题。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往往是学生学术生涯的起点。因此,重视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学生的论文选题给予适当的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一、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特征

 

1.学术性与现实性相结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对现实经济问题的及时反映,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普遍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但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学术性、先进性、独创性是学术论文的基本特点,学术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证毕业论文中学术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既可以是直接对一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现象和问题进行学理探讨,也可以是在宏观的现实背景下对一些纯学术问题的新发现、新探讨和新拓展。考虑到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与学科专业论文的区别,其对现实的关注和联系并不是直接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答案,而是通过对一些现实问题的探讨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或是对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从学理上探寻对策和给出一个较为理性的思路。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在选择毕业论文研究方向时,一方面要敏感认知现实经济关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虑论文的理论水平高度。

 

2.专业基础与法学前沿问题相结合

 

作为经济法专业硕士的毕业论文相较本科生论文而言,对论文的学术性要求更高。硕士毕业论文是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综合检测,但不是对所学知识的简单总结和复述,是以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研究并且探讨学科发展中的学术问题,或是为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一句话,作为学术论文,它旨在考查学生初步的学术研究能力。毕业论文实质上是学位论文,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与学生所学专业和所要申请的学位挂钩,要在本专业领域内选择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论题。因此,经济法硕士毕业论文选题不仅要立足于专业基础这一根本,而且要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研究动态来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把对法学前沿问题的把握与所具备的专业基础相结合。

 

二、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中的主要困惑

 

毕业论文的选题过程是一个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过程,这一过程真正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在一定意义上,发现和提出问题要比解决问题困难得多。论文选题并不是凭一时的兴趣、凑热闹、赶时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认真地思考和论证,以明确自己的兴趣所在、有无能力、基础如何。

 

1.不能正确理解创新标准

 

有些硕士研究生考虑到写作时间有限和自身的理论基础,在短时期内往往很难形成新的理论,为符合毕业论文创新的要求,于是在选题是一味求创新,选择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经济法前沿问题,结果在实际写作中无法把握选题,也很难找到相关资料作为帮助,最后只能放弃选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对论文创新标准的理解不准确。其实,创新从根本上讲就是人们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只有推翻现有学说,另创一个新的学说或体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对某一问题的解决有推动、有帮助,对人们的认识有启发、有拓展,能对学科发展增添“一砖一瓦”,都称得上创新。因此,创新不仅是推陈出新,提出新学说、新观点,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发现和补充新材料,开启新视角,做出新论证,引进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语言表述。即使能较为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一个未被注意的新问题,一时又未能解决,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在当前这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经济关系纷繁复杂,经济法所涉内容也十分广泛。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选择论文选题时,有时很难判断所涉问题的重要性。例如:有学生因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计划写“企业工商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选题表明上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是个可行的选题。但仔细推敲,在这个制度中如果是探讨工商登记的内容,则成为具体的经济技术规范的推敲,容易写成工作报告:如果从工商登记的程序探讨,则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法研究内容有所偏离:如果从企业行为角度分析,则偏向于律师实务研究。很难从理论高度进行发挥,提出有学术价值的观点。只有从企业的市场准入一般规则角度探讨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问题,才是比较好的选题。但这样的话,论文选题变成了“市场准入一般规则研究”。因此,经济法研究生在做毕业论文选题时,首先应该注意考虑选题的理论基础,能否有适当的理论可以用来分析该问题;其次再考虑选题的现实意义,是否值得花时间去深入研究来满足现实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三、对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的几点建议

 

1.选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作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经济法所涉内容比较繁杂,学科之间差异性也较大。例如:市场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异,而每个人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确定自己的选题,首先要对几年学习所积累的知识作简要的整理,总结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长,对哪些只是一般了解,从而将注意力凝聚到最能体现和发挥自己知识特长的某一点上,以此为基点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动态,找到合适的研究课题。

 

2.结合学界研究主流方向来判断选题

 

不同时期学术研究的注意力、侧重点等总会不同,相应地在法律研究过程中会有一些相对研究集中的热点问题。毕业论文要合理选题,应尽可能全面了解和把握学术动态,对经济法领域所讨论的各种问题及其代表性观点、学说均应有基本了解,同时又要结合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兴趣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这样能够保证自己的论文有足够的资料来分析论证。经济法学术研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存同求异”的过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统一平台。对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来说,先准确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学说,才有可能正确运用理论解释现实经济问题;而“求异”是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这样才能体现自己论文研究的价值,才能推动学术发展。特别是对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必要一味跟风作为选题,因为如果是热点问题,许多学者都从多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全面的探讨,对硕士研究生而言,选择这样的题目风险比较大,很难发现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观点,容易造成最后写作的困难。

 

3.选择合适的角度建立选题

 

论文选题是对平时所学知识的一个梳理过程,也是对平时所思考的问题的梳理和总结过程以及二者的综合过程。经济法研究领域中许多问题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学生可以在对所学课程有了基本了解和兴趣的基础上,从自身的角度综合运用各种思维方法来进行选题。例如:在财政制度领域,长于理论抽象思维的学生可以考虑研究财政法的本质、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偏爱实证研究的学生可以分析具体财政制度,如转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预算法的完善、财政体制的改革等等问题:擅长比较研究的学生可以通过历史分析中国财政法律制度变迁、结合其他国家财政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无论在经济法的哪个领域选题,都存在一个怎么思考和总结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同向思维和逆向思维、聚合思维和发散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形式思维和辩证思维等各种方法,以明确自己的知识储备与能力、兴趣与所长,以及当前学术动态中的定论、争论、未论所在,并从中找到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查阅大量文献,提炼选题,形成自己的见解,这本身就是一种能力的训练和基本功的培养。

 

4.查阅相关文献来辅助选题

 

选题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大量查阅文献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确定研究方案时,需要考虑论题是不是有相关资料来加以铺垫。“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大量文献资料的参考很难写出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在经济法研究中确实有一些领域研究学者很少,这样导致相关的文献资料也很少。例如:对我国特殊形态的一些企业的现状以及法律调整,如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兵团等方面研究资料就非常少。由于毕业设计环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设在毕业前夕,很多同学将绝大部分时间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学都很难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原始资料现场调查和研究,只能进行二手文献的查阅。因此,在选题时应该考虑现有文献的基础,对文献进行初步的查阅,这样可避免最后写作过程中因资料来源的单一而削弱了毕业论文的说服力。

 

总之,论题选得好,可以使毕业论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实用价值;论题选得不好,不仅会为收集整理资料、提炼论点、安排文章的结构和动笔写作带来一系列的困难,而且有可能造成论文写作半途而废,即使勉强完成写作,论文质量也堪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选题时要广泛阅读相关经济法学文献,及时与论文指导老师进行沟通,通盘考虑自身的兴趣爱好、思维习惯、时间精力等因素,适当选择毕业论文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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