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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金申报材料8篇

时间:2022-02-25 10:36:4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助学金申报材料,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助学金申报材料

篇1

关键词: 国家助学金 考核发放 高职院校

自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以来,各高职院校为了把这一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关怀的政策用好,对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实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但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受助资格认定”和“发展性资助体系”的宏观层面,对国家助学金的发放过程,缺乏深入研究和机制性操作规程。笔者经多年实践感受到,对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的管理值得关注,且相关工作对立德树人之教育主旨大有裨益。

一、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现状

1.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政策。

对于人均总额3000元的国家助学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第十五条规定“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各省市在配套的实施细则中也有相关表述,例如《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五条规定“高校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应及时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以后月份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2.国家助学金发放的通行做法。

经了解,目前绝大多数高职院校均能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政策执行,在确定了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后,即行逐月按时发放。譬如江苏地区,国家助学金经费被分成3批次,分别于新学年初、秋季学期中和春季学期初拨付到学校,杜绝高校图方便省事,一次性发放了结的情况。按月发放的举措,既充分体现了国家助学金属于补助生活费用开支的性质,又避免了助学金被一次性大额开支的不当消费情况。

二、发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发放前的资格认定,轻认定后的跟踪管理。

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各校普遍较重视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的认定工作,一般均制定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实施办法,需要学生递交经由地方民政系统签章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贫困生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其认定过程,大多按照“学生个人申请评审小组评议院系审核公示学校最终认定”的模式实施。而且部分院校已经在如何界定贫困标准、甄别申报材料可信度、改进认定方法和完善认定程序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提供了不少方法和对策。对于国家助学金的资格认定,目前一些高校已有较成熟的做法。

然而,在受助名单经确认并上传到资助管理系统后,绝大多数高校的国家助学金工作即告一段落,剩下的只是财务部门依据受助名单按月进行发放,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有后续跟进的助学金受助对象跟踪认定及管理考核等工作。由于欠缺后续跟踪管理,使用助学金进行不当消费,甚至沉溺网游、生活攀比等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不良影响,辜负国家和社会的期望。

2.重经济资助制度建设,轻育人管理引导机制。

国家助学金制度是以直接的经济资助为手段的助学机制,旨在为贫困学生提供受教育机会,实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政府承诺。为此,不管是国家层面的“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评价”,还是高职院校本身,都把经济资助建设作为资助工作的重点,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企业助学金、入学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伙食补助、公益助学基金、勤工俭学等,无不是着眼于经济资助,其相关制度建设已较完备。

但是,资助行为本身,其实具备着超越经济层面的育人功能。而现状是,众多高职院校还没有能将资助与育人结合起来。即使有部分院校已意识到这一问题,但尚未形成基于资助体系的育人管理引导机制,导致资助工作易偏离“帮助贫困生成长成才”这一主题。资助是手段,育人是目的。没有育人管理引导机制的国家助学金,只能满足贫困生一时的经济之需,无法解决他们因贫困而产生的信念、学习、交往、心理等方面问题。另外,育人机制的缺失,很容易使部分贫困生滋生“等、靠、要”的思想,甚至发生“比拼贫困程度”的不当行为,违背国家资助体系建立的初衷。

3.重物质帮扶单纯给予,轻人文关怀尊严维护。

根据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相关规定,在评定过程中有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和校内公示等必要环节。这些环节在促进国家助学金公正透明操作的同时,往往因为会触及贫困生的家庭及个人隐私性内容,这对于内心敏感的贫困生来说,无疑会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部分贫困生甚至会因此心生顾忌,拒绝申请助学金。

另外,由于助学金是一种单纯性的资助给予,这对于自尊心很强的学生来说,会感到有“不劳而获”之嫌,从而产生“有失尊严”的心理。所以,这部分原本应该有资格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往往更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争取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或者通过勤工助学获取劳动报酬。究其原因,是目前的国家助学金制度,忽视心理视角下的对受助对象的人文关怀和尊严维护。

三、对发放过程加以改进的几点思考

1.摆脱制度束缚,建立受助对象变更机制。

现行的国家助学金制度,要求受助对象一旦确定后,即通过“资助业务管理系统”上报受助学生名单,且系统不支持对名单进行变更调整操作。这是各校在资格认定工作完成后,在后续发放过程中就疏于管理的一个重要诱因。笔者认为,这一制度性制约因素亟待改革。应该允许校方根据后续的实际情况,对受助对象进行调整,实现动态管理。

当然,受助对象变更工作同样需要严格的规程。首先,校方应明确哪些情况要列为“受助警示”,哪些情况将导致“受助终止”,哪些情况甚至要被“追回受助金”;其次,对原受助学生进行变更处理前,应与学生本人核实相关情况,告知变更缘由,并予公示;最后,对于拟接续的受助对象,仍要参照期初申请程序,完整地履行认定申报流程。

2.进行后期督查,弥补资格认定阶段不足。

由于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往往时间紧迫,尤其是对于高职院校的新生来说,入学伊始,老师对学生甚至同学之间尚未十分了解,就需要在较短的时间(通常是2周)内,完成认定工作,因判断不清而影响评定公平性的情况就难免会发生。

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的特点,通过后期督查,给资格认定阶段的工作提供“查漏补缺”的机会――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仅停止发放并追回全部助学金,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给予纪律处分。通常来说,虚假及不当申报行为,只能蒙混一时,很难禁得起后期较长时间段的跟踪督查。同时,这可以成为学生诚信教育的重要环节。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公正合理,并对不当申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3.建立约束机制,助学金逐月考核后发放。

为发挥资助和育人的双重功能,培养贫困学生自强自立、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强化勤俭节约的意识,应该对受助学生建立一个考核约束机制。该考核约束机制与每个月的助学金发放直接挂钩,即本月经考核合格,才能获得该月的国家助学金。

当然,所谓的考核,其标准不宜过高,能“守住底线”即可。笔者建议该考核可以关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为节俭意识。受助学生应该量入为出,崇尚节约,如发现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等不良消费行为,经警示无效的,可以停止发放助学金。其二,为遵章守纪。受助学生应该洁身自好,遵纪守法,若违反校级校规,经警示后无效的,可以停发助学金;若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还应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其三,为认真学习。要激励受助学生锐意进取,刻苦学习,把主要精力放在专业学习和技能训练上,努力提高职业知识和技能。原则上一学期所获学分不足应修学分2/3的,应停止发放助学金,并取消申请下一学年助学金的资格。

4.配设义工岗位,引导学生积极回报社会。

为了改变受助学生单纯作为“接受者”的角色定位,维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时落实感恩教育,要鼓励受助对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通过义工等形式,以“给予者”的身份回报社会关爱,实现内心需求的平衡。

这种鼓励“给予”,需要校方有意识地提供相关平台。一方面,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受助学生开展一些送温暖、送服务等性质的公益活动。另一方面,可以面向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设置一些义工岗位,譬如卫生保洁、报刊取送、绿化修剪、资料打印、图书整理、秩序维护等。有条件的高职院校,甚至可以给出一个“义工时长”的下限,作为发放考核的一项指标。需要强调的是,这个“义工时长”不宜与受助金额挂钩,且要求不宜过高,以免国家助学金被变相操作成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5.政策告知家长,学校家庭共同教育督促。

家长作为子女最主要的经济来源,有理由知晓子女获得经济资助的情况。所以,有必要将资助的具体情况,尤其是资助政策、考核发放的相关规定等,告知家长。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的做法是,通过寄发《国家助学金受助情况告家长书》的形式,告知家长:“为引导受助同学自强自立,并督促其遵章守纪、勤奋学习、回报社会的关爱,学校将从生活节俭情况、遵章守纪情况、勤奋学习情况和回报社会情况这四个方面进行发放过程考核。”并详细说明具体要求。

比告知更重要的是,《告家长书》明确提出了“请贵家长知晓此事,并教育和督促您的孩子使用好国家助学金,把助学金用于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开支,真正体现助学金的助学意义”。通过将家长因素引入监督机制,达到学校家庭共同教育督促的目的。

四、结语

针对目前高职院校在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忽视认定后的跟踪管理、欠缺育人管理引导机制、忽视人文关怀尊严维护的问题,再加上部分高职学生自我管理能力尚有欠缺,确需加强督促的实际情况,我们利用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的特点,提出要摆脱制度上的束缚,建立受助对象变更机制;要开展后期督查,以弥补资格认定阶段可能存在的不足;要建立约束机制,使逐月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实现逐月考核后发放;要配设义工岗位,引导受助学生积极回报社会;并建议将家长因素引入发放过程的监督机制。通过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的关注,充分发掘国家资助政策中隐含的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导向功能,更好地实现资助育人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马彦周,高艳丽.大学生发展型资助体系构建研究[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3(6):41-43.

[2]周文华.贫困生发展性资助模式的建构[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11(12):151-155.

篇2

关键词: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践;思考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46-0120-03

2014年2月28日,教育部联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文件中指出: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不断扩大,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提高,但仍然有“培养经费供需矛盾突出、成本分担机制不健全、奖助政策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制度、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由此,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研究生奖助政策与机制较以前出现了明显的变化。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扬州大学在研究生奖助体系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实践,初步建立起全员覆盖、分类分型、多方参与的研究生奖助体系。

一、全员覆盖,规范明确参评对象

1.研究生教育基本数据。扬州大学作为一所省部共建的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全国第一批博士、硕士授权点高校之一。自1992年合并办学以来,历经20余年的发展,学科门类齐全,研究生培养的规模和质量不断扩大和提高。根据扬州大学研究生院的数据显示,目前扬州大学现有11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44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16个博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分布于26个学院,有学术型研究生、专业型研究生、海外留学生等各类在籍博硕士研究生9000余人。

2.研究生奖助概况。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文件精神,扬州大学对研究生奖助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学校特别制定《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对研究生奖助的经费来源、奖学金类别、助学金类别、评审标准、奖助对象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学校对研究生奖助经费予以保障,明确规定研究生奖助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学校自筹资金等几方面予以保证;明确规定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学校学院自设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三助”(助研、助管、助教)岗位津贴,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学院自设助学金。自2014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施行以来,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日臻完善,研究生奖助经费投入不断增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面向在籍的全部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达100%;修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在全校范围内统筹使用博士生和部分硕士生国家奖学金指标,逐步形成了科研成果为导向、校院职能部门和导师多方参与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以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为引领、研究生导师为主体的助研资助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学院设立院长奖学金,对科研成果突出的研究生进一步予以奖励,加大对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表彰力度。如表1所列,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以来,扬州大学对研究生奖助学金的投入总额达九千八百多万元。

总体看来,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标准处于江苏省领先水平,较大地改善了研究生生活待遇,有效地激发了研究生专业学习和科研创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分类分型,科学制定奖助细则

2014级是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施行的第一个年级,针对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的实际情况,扬州大学对未进行改革的2014级之前年级和进行改革的2014级及以后年级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校院自设研究生奖学金;奖学金和助学金等不同类型的奖助情况分类制定奖助标准、科学制定评审细则。

1.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在全校范围内依据《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大学博、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暂行)》评定,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0000元每人,硕士研究生20000元每人。在具体评审过程中,博士研究生不将名额划拨至学院,从综合表现、学习情况、科研成果三方面划定12个大项129个小项逐项规定分值,由各学院博士研究生填报个人成果等具体信息自行申报,最终在全校范围内依据得分高低来评定获奖者。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博士学术新人奖的荣誉称号,同时鼓励博士研究生使用不同成果多次申报国家奖学金,在学段内第二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生,另奖励20000元。硕士研究生则依据在籍人数测算各学院划拨名额,各学院保留划拨名额的一般作为获奖基数,学校将各学院划拨名额的一半统一至学校层面依据得分高低进行竞争,视硕士研究生的得分高低,成果丰硕得分高的硕士研究生最后的获奖数最高可达获奖基数的三倍,最低的学院只能保有获奖基数。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细则体现了博硕士不同的导向,博士阶段鼓励以科研成果来进行竞争、社会工作和学习情况的分值较硕士为低;硕士研究生在鼓励参与社会工作和认真学习的同时,也鼓励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多发表成果。同样等级的科研成果,硕士可获分值较博士为高。如此,在坚持科研导向的同时,也兼顾到博硕士学术水平的差异和获得成果的难易。

2.学业奖学金。主要评定依据为《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指导性量化评分细则(试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金额从4000元至18000元不等,所有的无工资收入的非定向研究生均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因评定时间是在每年的9月,研究生一年级无前一年的评定材料,故一年级博士不分等次,每人15600元;硕士为鼓励优秀生源前来攻读,学校对本校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生源和来自985、211高校的生源给予12000元的学业奖学金,其他生源给予8000元的奖学金。对于二、三年级的研究生,从其上一年度的综合表现、学习情况、科研成果三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打分,依据得分来划定研究生可获学业奖学金的等级。从2014级起,每位研究生入学均收取学费,博士每年10000元,学术型硕士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硕士每年10000元。学业奖学金等级和金额的设定,在激励研究生认真学习、踏实研究方面有着显著的激励作用。

3.助学金和其他。主要设置依据为《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扬州大学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条例(修订稿)》。目前扬州大学提供的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朱敬文助学金、导师助研津贴、“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无工资收入的非定向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朱敬文助学金依据《扬州大学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条例(修订稿)》分配名额至各学院进行评定,标准为2000元每人;2014级起研究生享受的助学金包括导师助研津贴、研究生“三助”津贴,用于资助无工资收入的非定向研究生,其中导师助研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少于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少于2000元;研究生“三助”津贴每年4000元,用于资助参加助研、助管、助教工作的研究生。

学校还设立了博士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资助专项资金,每季度都资助博士出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设立优秀博士论文培育基金,对优秀博士给予生活补贴。此外,各学院还依据实际情况,设立各种学院特色的奖学金和助学金。以扬州大学农学院为例,学院自设了院长奖学金,由学科建设和协同创新中心专项经费提供,用于奖励在学术论文、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方面取得成果的博硕士研究生,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五个等级,奖励金额从2000元至50000元不等。

三、多方参与,公正进行评定审核

扬州大学目前实施的分类分型的研究生奖助体系,从奖学金和助学金两个大类,兼顾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这两种不同类型,从学校和学院两个层面,设立了多种多样的奖助学金,牵涉到全体在籍研究生,如何公正地进行评定和审核,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研究生奖助体系实践和改革的重点。

在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审核过程中,从班级、学院、学校,都有相应的工作机构进行本单位范围的评审和决策;每一环节的阶段性结果都会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才向下一环节递交或公布结果。

如图1所示,在奖学金的评审过程中涉及的个人包括申报人、班主任、导师、院研究生秘书,工作机构包括班委会、院评审委员会、校研究生工作部、校评审委员,相应个人和机构都充分参与其中充分发挥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进行奖学金评定审核工作。以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为例,申报人如实填写自己在综合表现、学习情况、科研成果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并附相关证明支撑材料交所在班委会;班委会在班主任的指导下认真汇总整理本班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由班主任对其综合表现进行审核把关并签字证明,导师对其科研成果进行审核把关并签字证明;学院研究生秘书除对申报人学习情况进行审核外,还需整合各班上报材料从12个大项129个小项逐项进行材料审核,核定申报人各项得分;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和学院领导组成的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价值、等级进行最终的评审和鉴定,依据学校下拨的名额择优上报;校研究生工作部整合全校26个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学金申报人的情况,对各项分值结果逐项进行核实整理,形成全校的评审汇总表,交由校学术委员会成员、职能部门领导、校领导组成的学校评审委员进行最终的评审,决定国家奖学金的获得人选。

四、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的成效

在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之后,在研究生奖助体系的受惠面、奖励力度、思想教育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成效。其一,改革之后的研究生奖助体系惠及全体研究生,使得每一位非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都可以享受到学业奖学金和助研津贴,博士研究生平均15600元和硕士研究生平均9000元的学业奖学金标准相对于博士研究生10000元和硕士研究生8000元的学费而言,在解决学费负担的同时,还可以解决部分生活费用,对提高研究生的积极性具有普适性的意义。其二,改革之后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强化了科研成果导向,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的研究生,可以兼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此外大部分学校或学院对研究生科研成果都有奖励政策,再加上助研津贴和其他补贴,高额度的科研成果回报有利于激发研究生潜心科研,取得更丰硕的成果,也会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其三,改革之后的研究生奖助体系明确设置了助研、助管、助教的岗位津贴,有助于鼓励研究生自己的劳动获取所得,可以培养研究生的自主意识和自食其力的能力,同时在具体的助研、助管、助教的岗位工作中,有助于他们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服务意识,增强他们的实践动手能力。

五、思考

美国“人本心理学之父”马斯洛在其代表作《动机与人格》中详细阐述了需要层次理论,该理论将人的基本需要分为“匮乏性需要”和“成长性需要”两类:其中“匮乏性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需要、尊重需要,这类需要的满足依赖于他人和外部环境;“成长性需要”是指自我实现需要,这类需要的满足主要通过个体的内在因素获得[1]。

在研究生奖助体系的改革实践中,首先要重视研究生需求,建立全员覆盖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奖助学金评审目标,科学制定和完善评审细则;同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确保公平进行评定审核,这样才能使研究生奖助体系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完善。奖学金和助学金不仅是对研究生的物质奖励,更重要的是对他们学习科研的一种肯定和认可,是一种不可替代的精神奖励;单纯的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都无法达到最完美的强化效果[2],研究生奖助学金是物质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正强化。

无论哪种激励理论,都是关注人个体内在精神或外显行为在外部诱因作用之下所起的变化,是对激励作用过程和效果进行的研究。在激励理论的指导下,以研究生奖助体系作为诱因,不断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发研究生求学热情,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对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篇3

一、使用现状

严格按照《“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助学金管理办法》、《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等的要求,规范工作程序,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1、扎实做好贫困生评审、认定工作。在贫困生的认定过程中,各校按照个人申请学校、村委会(社区)考察学校评审小组审核公示县教育局、财政局复核确定资助对象汇总上报的程序阳光操作,确保贫困生不漏报、不多报,让每一位贫困家庭学生都能享受到资助,对拟享受资助的学生,各校在校内醒目位置进行7日以上的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大学生,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2、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工作效率。一是积极主动与上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联系,根据、市下达的指标数,综合各乡镇、学校调查摸底出的贫困生数及各乡镇、学校经济困难程度,合理分配受助学生名额,将贫困生数分解到各乡镇或学校。根据中小学的实际,合理编制资金计划,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保障资助资金按时发到受助学生手里。二是积极与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联系,跟踪资金到位情况,确保贷款第一时间到达学生手中。

3、注重督促检查,不定期深入到学校及学生家中,督查资助资金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通过下发文件、平时交流等形式进行宣传和教育,提高领导和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资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责任感。

二、资金落实情况

1.落实补助寄宿生生活费。2014年春季和秋季共为2979名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生活费补助资金253.4375万元。执行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秋季学期待上级资金到位后评审发放。

2.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2014年春季和秋季共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622人,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助学金121.65万元。

3.落实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政策。2014年资助考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95人,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资助金49.5万元。

4.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2014年资助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春季学期168人,通过中职卡发放助学金2.52万元。为4747名中职学生免学费,免除金额40.307万元。秋季学期助学金和免学费已报县财政局申请发放。

5.落实学前教育幼儿资助。2014年春季学期,上级下达了前教育幼儿资助名额256人,已发放资金10.24万元。2014年秋季资助名额244人,资助对象已确定,将于近期发放资助金19.52万元。

6.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2014年为1531名高校贫困学生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将发放贷款1077.045万元,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贫困家庭学生上学难的问题。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上级下达资助指标不及时,影响工作进度。建议上级部门及时下达资助指标。

2、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只有寄宿生生活补助,很多家长不太理解,为什么走读特困生无法得到资助,有失公平。建议出台非寄宿生贫困学生资助政策。

篇4

关键词:高职学生;诚信教育;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2)09-0148-02

诚信,即诚实、守信,是高职学生人际交往的基础,也是高职学生人文素质的体现。笔者从一年多的辅导员工作中深切体会到,现今高职学生的诚信度令人堪忧。因此,高职学生的诚信教育应该是德育的重点,是各高职院校领导和教师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加强“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道德建设,遵守“明礼诚信”的基本道德规范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

高职学生诚信缺失的表现

高职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虽从属于大学生,但是基本素质又略低于大学生的平均水平。他们有很多优点,但也不乏缺点。在当前市场经济和自我意识凸显的社会大环境下,他们的自我意识日益强烈,以自我为中心,注重个人奋斗而忽视团队合作,强调自我价值的体现。他们也关注社会,对现实有独立思考,对未来有自己的见解。但是,在激烈的社会竞争及社会功利现象的影响下,他们不可避免地表现出社会责任感、诚信度的部分缺失。

考试作弊,抄袭作业 从建工2010级1班与2班的学生的表现可以看出,相当部分高职学生在高中时期就没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平时不爱学习,上课也不专心听讲。到了大学,他们认为自由了,可以玩了。所以,经常旷课,去上课也在玩手机。作业也是抄袭的,抄袭经验更是一届学生传至下一届学生。一到考试期间,想尽办法作弊。如先和平时学习优秀的学生打好招呼帮忙,再者夹带小抄、手机短信等,甚至请人代考。这样的学习风气,严重地影响了学生的教育质量,不利于我国对高素质技术人才的培养。

德育分造假 高职院校每学期都会评奖学金。而奖学金的评定中德育分又占了很大的比例。很多学生为了能拿奖学金,想办法在德育上加分。利用身处协会、社团之便利,以请客的方式求得各德育加分证明。德育测评分一项,学生在互评分数时,过多地掺入私人恩怨,导致德育测评分不真实。

助学金申报材料造假 近年来,国家为了能使贫寒学子有书读,每年给予各高校一定比例的助学金名额。为了能做好这项工作,各高校一般都会在新生入学时进行贫困生摸底,填写贫困生档案。此时,得到的贫困生名单一般都很真实。到了大二时,别的学生看到那些贫困生能白拿国家助学金,他们也办了个贫困证明,也想申请助学金,给助学金分配增加了难度。

承诺学习,却故态复萌 高职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远不如本科学生,但是大部分学生的学习态度还是不错的,只有少数几个学生的学习态度不端正。他们时常旷课,旷课节数甚至接近了开除的边缘。经过辅导员教育之后,他们承诺下次不再旷课,但不久故态复萌。再者,在辅导员监督的课堂上,无论是出勤,还是课堂纪律都表现良好,等辅导员一走开就继续玩手机。这些都使得本来纯净的校园,蒙上了功利的色彩,失去了诚信。

高职学生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

高职学生诚信缺失,是社会、学校、个人诸多因素的一个缩影。对此,我们不应该简单地认为是大学生思想道德的普遍下滑,而应分析其诸多现实原因。

社会因素的影响 高职学生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也会受到社会各种思潮和现象的影响。假药、假名牌遍布市场;官员贪污受贿新闻屡屡见报;亲戚靠走关系得到工作而非实际能力体现;文化市场盗版横行,屡禁不止。这些失信现象,给学生带来了负面影响,动摇了他们原有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滋生了投机取巧的心理。失信惩罚机制的不完善和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不健全,使失信者得不到相应的制裁,客观上助长了高职学生淡薄诚信的心理。

教育因素的影响 近年来,许多高职院校都奉行“素质教育”,开设了一系列的素质教育课程,但收效甚微。而且,在学生的三年学习生涯中,在学生看来至关重要的入党、推优等仍以学生的成绩为衡量尺度。这使得学生和家长以此为导向,只重视学习成绩而忽视了诚信教育等德育素质教育。

个人因素的影响 高职学生自身素质的缺陷是导致诚信缺失的直接原因。他们生活在中国加入WTO之后的国际化社会中,易接受新事物、新思想,且个性好强,对家长、学校的教育存在逆反心理。再者大多数家庭因只有一个孩子,所以,父母过多包揽了本应是他们的责任和义务,使他们的责任意识十分薄弱,再加上自律性差、立场不坚定,易受他人不良行为的影响,最终导致自身诚信缺失。例如,大部分学生对作业抄袭、考试作弊等失信行为持反对态度,认为这样不好。但是当实际发生在自己身上时,认为别人这样做了,我这样做也无所谓了,造成其诚信意识和诚信行为的不一致。

高职学生诚信教育的改进措施

学校是学生从家庭走向社会的重要过渡场所。学生不仅要在学校里学到以后赖以生存的本领,还要学会如何做人。而学会做人的第一步就是学会诚信。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一系列措施和方法,构建合理的诚信教育体系,加强高职学生的诚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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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做好各项制度和救助资源的衔接配合,补短板、托底线,建立“救急难”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即时救助、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托底线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完善县直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建立以县政府为主导,民政、卫生、财政、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县直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和协调“救急难”工作的执行;乡(镇)一级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村(居)一级应确立一名“救急难”工作信息联络员。

(二)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要依托政务大厅、便民服务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救急难”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让群众“求助有门”,并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县级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救急难”工作的指导、检查、评估、审批、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建立“救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一是以村(居)委会为依托,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各种协会、民办非企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工作网络;二是加强监控,建立“救急难”信息档案,健全信息统计和报送机制。加大主动救助和协调救助力度,及时采取帮扶、疏导和监护干预措施,确保救助时效,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财政、卫生、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要加快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加快“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有效防止“重复救助”和“遗漏救助”。

四、全面落实各项救助任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着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加强复查复核和动态管理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特困人员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对特困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受灾人员救助。加快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自然灾害发生后,要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评估、核定并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四)医疗救助。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及家庭,给予医疗救助;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五)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和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不同教育阶段的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适当教育救助,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学习。

(六)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七)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人社部门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八)临时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五、创新救助方式

根据急难对象的现实需求开展以下两种方式的救助:一是通过实物和现金救助的方式解决急难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就学等方面的困难;二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急难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安置帮教等方面的服务。

六、规范工作流程

对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急难”的群众,在申请相关救助时,应按以下流程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救助。

(一)个人申请。由于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就医等困难的群众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对于因特殊原因个人无法提出申请的,村(居)委会或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信息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都应真实表述清楚造成“急难”的原因、困难性质和程度。对口头申请,乡(镇)经办人员要详实记录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内容。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第一时间接受申请对象的申请,并在接到申请之时起的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人员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同时完成申报材料的核报工作。

(三)对核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由乡(镇)负责人进行审核,报相关救助主管部门审批。

(四)落实救助措施。分别按照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转介救助、社会力量救助等方式,落实救助措施。

七、加强资金管理

“救急难”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救助项目建立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为体现临时救助即时、高效的特点,救助资金可以采取现金支付和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县、乡两级要规范资金管理,完善资金发放程序,救助资金的发放要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尽可能减少现金支付方式。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救急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八、加强监督管理

(一)“救急难”工作要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乡(镇)政府应将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在救助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其居住地公示5天,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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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目标

通过实施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使示范院校在办学实力、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办学效益和服务能力等方面有较大提高,达到全国同类院校先进水平。大力提升这些学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能力,发挥他们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中的示范作用,带动全省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

二、建设任务

“十一五”期间,在全省建设10所左右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示范院校”),使10万名以上在校生直接受益,为社会提供各类培训20万人次;重点建成50个左右产业覆盖广、办学条件好、产学结合紧密、人才培养质量高的特色专业群,建成400门左右优质专业核心课程,150种特色教材或教学课件,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整体质量的提升。

三、建设重点

(一)院校综合实力建设

示范院校建设要以提高学校综合实力为目标。在发展定位和办学方向上起到模范带动作用;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建设、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上成为改革的先锋;在学生职业技能和素质的全面养成、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就业指导与服务上树立起标杆。示范院校建设以服务我省食品、有色、化工、汽车及零部件、装备、纺织品等六大支柱产业和中原城市群建设的院校为重点,兼顾各地、各行业的需求与发展。

(二)重点专业领域建设

示范院校建设要以专业领域建设为龙头。加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双师”结构和“双师”素质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造就一批基础理论扎实、教学实践能力突出的专业带头人和教学骨干;建设一批融教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研发于一体的实训基地或车间;建成一批体现岗位技能要求、促进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培养的优质核心课程;建设一批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具有高职特色的优秀教材和教学课件。

(三)社会服务能力建设

示范院校建设要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要按照企业需要开展企业员工的职业培训,积极为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重视教师科技开发服务能力的培养,引导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区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确保建设资金到位。“示范院校”按照学校隶属关系,以院校举办方为主进行建设。举办方要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投入,将示范院校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项目建设资金达到建设计划的要求,列入年度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到位。要逐年提高示范院校的生均经费标准,到“十一五”末,保证示范院校的生均预算内拨款标准达到省内同等类型本科院校的生均预算内经费标准。

(二)完善政策,支持示范院校改革。支持示范院校与企业和社会机构共同建设实训基地,建立产学结合的长效机制;支持示范院校加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在教学改革项目中予以倾斜;支持有条件的示范院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落实国家奖助学金资助政策,加大助贷学金投入,扩大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范围;支持示范院校开展横向联合,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三)加强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示范院校实行一次确定,三年建成,逐年考核,动态管理的做法;凡遴选入围的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在建设周期内,可以使用“*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院校”名称,待2010年验收通过后,方能使用“*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称号;健全组织机构,建立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加强项目管理,保证示范院校的改革试点取得实效;对于立项建设的学校,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的遴选。

五、申报条件

推荐院校应为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有三届(含三届)以上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或具有省级以上精品课程、中央财政支持的教学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面向区域支柱产业,坚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和办学定位,项目建设的资金有保障,具有鲜明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良好的发展条件和较强的发展潜力,达到“*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一)。

已被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项目的高职院校不再申报。

近三年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院校暂不列为评审对象:

1、基本办学条件有红、黄牌记录的;

2、有校园不稳定事件,并已造成一定后果的;

3、有违规招生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的;

4、有乱收费或违规收费行为的;

5、院校已被省政府列入升本规划的;

6、毕业生首次就业率低于80%;

7、在各级政府部门资助或奖励项目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8、有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六、评审程序

参照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申报和评审的办法,我厅将在高等职业院校自行申报和院校举办方推荐的基础上,采用申报院校现场陈述并答辩、专家评审的形式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公示,确定并公布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入选院校名单,同时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立项建设院校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我厅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

七、材料要求

1、院校“十一五”事业发展规划(1份);

2、《*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15份);

3、*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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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继续把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等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引导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政策措施,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光明日报》

我国高职生就业率稳中有升

根据近日的《2013中国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近3年来,我国高职生就业率稳中有升,高职生整体上在毕业3年后实现了收入倍增,增幅达120%。

据了解,《2013中国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由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委托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和麦可思研究院共同完成。

报告说,2012届高职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为90.4%。2010年和2011年毕业半年后就业率分别为88.1%和89.6%。值得一提的是,2012届高职毕业生中有2.9%选择自主创业。

报告显示,有64%的2012届理工农医类高职毕业生所从事的工作与专业相关,有83%的应届毕业生对母校满意。同时也指出,高等职业教育仍需增强“实习和实践环节”;各地政府对高职教育经费投入明显低于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办学自亟待落实。 (新华网)

首届《中国职业教育百强》评选结果

首届《中国职业教育百强》评选结果近日正式,75所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和25所高等职业教育院校榜上有名。

本届评选活动由品牌时代国际传媒联合国内20余家主流教育媒体共同举办。据悉,首届《中国职业教育百强》评选邀请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1004所)及国家级骨干高职院校(100所)、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100所)参评,从社会知名度、企业认可度、生源质量、师资力量、学校管理、校园文化、拳头专业等方面,根据学校申报材料、结合第三方调查和专家意见,最终100所职业教育机构入选。(中国教育新闻网)

第四十二届世界技能大赛在德开幕

第四十二届世界技能大赛于近日在德国东部城市莱比锡开幕,来自53个国家和地区的选手在工业、手工业、服务业等领域的46个项目进行角逐。我国派出26名选手参加22个项目的比赛。

大赛角逐项目包括汽车维修、焊接、移动机器人、模具制造、制冷与空调、美发、糕点制作等。这是我国代表团第二次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两年前,首次参赛的中国代表团在英国伦敦参加6个项目的比赛,获得了一枚银牌和5个优胜奖,以及总平均团体分第二的骄人成绩。《人民日报》

江西:将开展中高职对接培养

近日,江西省教育厅出台《关于推进中高职教育对接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探索建立从中职向高职、应用型本科、专业硕士纵向衔接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逐步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适合终身教育需要的开放性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江西中高职对接培养试点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由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行注册入学。学生凭初中毕业证书到参与中高职对接培养试点的中等职业学校报名登记,由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办理录取及中职学籍注册手续,录取通知书须由参与中高职对接培养试点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共同盖章。学生完成前三年中职阶段学习,成绩合格,直接转入试点的高等职业学校接受后两年的高职阶段教育,由高等职业学校负责办理高职学籍注册手续。

(中国教育新闻网)

宁夏:所有中职学校实现全免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近日决定: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宁夏所有公办、办中职学校全日制在校生3年学费全免。

宁夏将对中职学生实行全部免费的举措列入今年为民办30件实事之一,并采取了分三步走的方式:先免除去年秋季入学的农村学生和部分城市贫困学生的学费。第二步,从2013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全区所有公办、民办中职学校实行全日制在校生3年学费全免。第三,助学金政策资助范围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包括所有涉农专业学生,20%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州区、同心县、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及彭阳县的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人民日报》

13个省区市已实行中职免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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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做好各项制度和救助资源的衔接配合,补短板、托底线,建立“救急难”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即时救助、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托底线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完善县直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建立以县政府为主导,民政、卫生、财政、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县直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和协调“救急难”工作的执行;乡(镇)一级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村(居)一级应确立一名“救急难”工作信息联络员。

(二)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要依托政务大厅、便民服务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救急难”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让群众“求助有门”,并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县级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救急难”工作的指导、检查、评估、审批、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建立“救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一是以村(居)委会为依托,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各种协会、民办非企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工作网络;二是加强监控,建立“救急难”信息档案,健全信息统计和报送机制。加大主动救助和协调救助力度,及时采取帮扶、疏导和监护干预措施,确保救助时效,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财政、卫生、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要加快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加快“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有效防止“重复救助”和“遗漏救助”。

四、全面落实各项救助任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着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加强复查复核和动态管理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特困人员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对特困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受灾人员救助。加快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自然灾害发生后,要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评估、核定并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四)医疗救助。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及家庭,给予医疗救助;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五)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和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不同教育阶段的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适当教育救助,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学习。

(六)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七)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人社部门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八)临时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五、创新救助方式

根据急难对象的现实需求开展以下两种方式的救助:一是通过实物和现金救助的方式解决急难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就学等方面的困难;二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急难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安置帮教等方面的服务。

六、规范工作流程

对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急难”的群众,在申请相关救助时,应按以下流程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救助。

(一)个人申请。由于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就医等困难的群众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对于因特殊原因个人无法提出申请的,村(居)委会或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信息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都应真实表述清楚造成“急难”的原因、困难性质和程度。对口头申请,乡(镇)经办人员要详实记录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内容。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第一时间接受申请对象的申请,并在接到申请之时起的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人员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同时完成申报材料的核报工作。

(三)对核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由乡(镇)负责人进行审核,报相关救助主管部门审批。

(四)落实救助措施。分别按照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转介救助、社会力量救助等方式,落实救助措施。

七、加强资金管理

“救急难”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救助项目建立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为体现临时救助即时、高效的特点,救助资金可以采取现金支付和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县、乡两级要规范资金管理,完善资金发放程序,救助资金的发放要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尽可能减少现金支付方式。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救急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八、加强监督管理

(一)“救急难”工作要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乡(镇)政府应将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在救助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其居住地公示5天,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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