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9 20:28:2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立法理念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在以经济一体化为代表和最初起源的全球化背景下,环境法立法理念以其特有的发展姿态不断呈现在人们面前。环境法的每一发展历程,无不体现着环境法立法理念的发展。为了适应全球化趋势,各国不断发展或调整法律规章制度。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常说,当今时代的竞争中,各国法律也是其中一大部分。各国为了在国际上取得显著的地位,不断学习、借鉴国际法以及其他国家先进的、优秀的法律,以其作为本国法律的参考材料或先例。而经得住实践的在某一方面很优秀的法律,往往是很相似的。这些都决定着法律的趋同性和全球化成为不可挡之势。在全球化进程中,各国对环境事物的立法和政策正日益趋向一致。作为环境法根本的立法理念自是在全球范围内愈来愈趋于一致,其立法理念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发展
人类中心主义是传统伦理学的思想,往往作为一种价值和价值尺度被采用。自然界通过为人类提供生活、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资源物质等而服务于人类。人具有内在价值,是评价自然价值性质的唯一标准,而自然界只有属于人的外在价值,且其外在价值以其为人类提供的资源和服务的价值为衡量标准。人没有保护自然界的道德义务,就算对自然界进行保护,那也只是人对人的道德义务的外在表现而已。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人类对自然资源掠夺性开发利用,不关注自然界本身的承受能力,从而最终导致今天的弥散于全球的生态环境问题。在生态环境危机严重制约到经济的发展,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等情况下,人们开始质疑人类中心主义,人能作为世界的主宰,而不受自然界的控制吗?当然,答案是不能的。而作为对人类中心主义产生质疑的思想———非人类中心则应运而生。生态中心主义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代表性思想,是动物中心理论等非人类中心思想的发展,是深层次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它是以整个生态系统为中心的,将整个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人只是其有机组成部分之一。而作为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人类,在其发展中,必须遵循生态系统的发展规律,尊重并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也就是说,人的发展必须受到生态系统阈值的限制,在不破坏其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基础上,发展人类社会、经济、文化。伴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恶化,基于人类思想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发展,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进程中,人类通过传统法在环境保护局限性的反思,逐渐修正了传统法律的价值理念,在立法上突出了以生态利益为中心,强调保护全体地球的生物圈和世代人类的共同利益。环境法等相关文件付诸实施的方式不是权力的行使,而是义务的履行。环境立法突破了传统立法上人类中心主义的、以人类权力为本位的立法理念,形成了以人类应履行的义务为本位的立法精神,规定着人类在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中的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其立法上,不仅反映了作为生态系统一部分的人类的价值,也承认并保护着其他组成部分的自然物独立于人类的固有价值,使环境立法真正体现了环境的利益。
2从“二元目的论”到“一元目的论”发展
在环境法的目的中,主要可分为两类:“二元目的论”和“一元目的论”。以“保护人群健康”为唯一目的的称为“目的一元论”,以“保护人群健康,同时保障经济发展”为最终目的的称为“目的二元论”,是主要的两种目的。环境法作为越来越受到关注的法律部门,其立法目的的重要性也是毋庸置疑的。环境法是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章制度,其体现的应该是环境的利益。在立法之初,人类高度注重经济发展,即便在环境生态危机出现之后,人类提出的环境法的目的也是为人类经济发展服务的。人类在长期发展中,以经济建设发展为中心,关注经济利益,一切以经济优先并为其发展让步的思想根深蒂固。环境法的颁布是为了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到最后关注的还是经济发展。可见,“二元目的论”在以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中,最后还是会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换来经济利益。随着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产生及加剧,人类思想意识形态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发现,为保护环境而颁布的环境法不应承担着经济发展的义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应体现着环境的利益,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一元目的论”逐渐深入人心。环境法的修改,体现着这一新的形势,顺应时代需求,从协调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目的,转变到以保护环境为唯一目的的“一元目的论”。还有一种“多元目的论”在不断的发展。它是作为深层次生态价值观的体现,是在人类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后提出的。它要求人类的发展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能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实现代际公平,保护整个生态系统的持续稳定发展。这也是全球化下,立法目的的一个趋势。2.3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力受到保护环境权是在经济发展严重影响人类赖以生存的生存环境日益严重的基础上提出的。它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左右由学者提出,并在于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环境会议通过的《斯德哥尔摩宣言》中得到确认。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权力,任何人的发展都不得损害别人过有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并承担着保护环境和资源的责任。权利,在法学上,可做应有权力、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力的区分。在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基于人类共同的认识,产生了应有权利。但是,应有权力不具有法律效应,不受法律保护。应有法律的立法化便产生了法定权力,而法定权力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的实施而获得有效认同和运行,则产生了我们所说的实有权力。一项权利要是得到有效运作,必须经历这一发展过程,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力。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人们意识的提高,环境权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高度,法律作为对环境权的反应,也是做出了相应地改善。在一些国家,环境权已经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同生命权,财产权等一样,在中得到明确规定,以得到法律保证。此时的环境权力发展到了法定权力阶段,还未成为实有性权力。虽然环境权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是,毕竟与之相随的环境程序法还是不够完善,执行力度或者说司法保护还是不够完善,所以,环境权在实行时,并没有像生命财产安全权等行使时那么顺利。这是全球范围内,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着力解决的问题。基于如污染物越境转移等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在国家内已经不能够解决环境问题,突破个人主体的环境权到国家环境权是一新发展。国家环境权,就是每个国家享有舒适、安全环境中生活的权力,并保证不侵犯别的国家在舒适、安全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力。如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2指出:“根据《联合国》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各地区的环境的责任。”目前,这已经是各国立法和处理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和本国环境政策法律的制定上,都体现着这一原则。
(一)人权主义
所谓人权主义,是指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念,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将私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利。人权主义是21世纪的人文主义。人权主义的民法典,实际上就是私权神圣的民法典,它是民法权利法性质的必然要求,即民法典全面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及其民事权利,确保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具体而言,民法典首先要构建科学、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坚持除物权、知识产权实行权利法定主义外,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严格实行任意主义,摒弃权利必为法律明文确认的僵化观念;其次,对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给予同等的保护,确认私力救济制度,完善公力救济制度,实行彻底的全部赔偿规则;再次,明确规定类推适用在民法上的价值及其司法适用;最后,确认法院(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审判。
(二)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指民法范畴内,民事主体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任何的非法干预。换言之,民事主体得依自主的意思作出判断,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己负责,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依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因彼此间的权益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意思自治理念实质上就是私法上的自由理念、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方式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自己行为带来的利益,承担自己行为的风险。意思自治能确保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自由,使之既不受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也能抵御不当或者越位的国家权力的干扰,从而使市场的各种资源配置趋向优化,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贯彻这一理念,民法典应当将协议、合同、契约三个概念统一,恢复《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概念,使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皆受意思自治规则的调整,全面落实契约(合同、协议)自由;在调整契约(合同)关系方面,尽可能多地设置任意性规范,使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当然,这里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受法律和公序良俗限制的自由。
(三)利益衡平
利益衡平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利益衡平是古今中外立法、司法的一个根本规则,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舍却利益衡平,民法将不成其为民法。基于利益衡平理念,民法典一是应确认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二是要保障交易安全特别是强化对善意的当事人的保护,建立善意当事人保护的一般规则;三是确立自然人债务的法定免除制度,规定一定期限内(如15年)债务人确实无力偿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主张免除债务;四是在体现利益衡平理念的同时,注重效率原则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意义,注重鼓励交易、物尽其用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即制定所谓的“绿色民法典”。
(四)规范科学法律规范的科学性与法律对现实的迁就、法律规范的通俗性之间的矛盾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事立法的突出问题。不顾法的自身的科学性而一味地迁就现实的立法观显然是不足取的。长期以来“法律越通俗越好”的所谓流行观点也必须加以改变。在法律规范的科学性与通俗性发生矛盾时,我们应当舍弃法的通俗性而保全法的科学性。因为,法律再通俗,它仍然是相当专业的,其中最通俗的法律概念比如合同、所有权、保证、继承、收养等,对一般的人来说,都难以准确理解。众所周知,英美法是专家法,其法律规范主要存在浩如烟海的判例文献中,普通老百姓是难以知晓的,但在英美等法治国家里,普通人是如何行为的呢?的确值得我们深思。实际上,文本法并不等于生活法(实际在民众中起作用的法).文本法再通俗,永远也达不到生活法的通俗程度。基于此,民法典应当采取区别作法,将涉及民众基本私权利的规范用尽可能通俗的语言表达,而对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则以科学性为唯一目标。坚持规范科学的理念,民法典还必须以我国本土的活的法律规范为基础并吸收国际上的通行规范,既要考虑到中国目前的实际,更要着眼于将来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的“法域”统一,即应在未来四法域统一的框架下来设计民法典的基本结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行政法学;教学理念;模式设计
一、传统教学的弊端
(一)行政法自身局限
相较其它立法过程,行政法起步较晚,属于新生法学体系,缺乏能够作为基准的参考、学习法典。在执行过程中,法律规范存在不同程度的界限问题,加上我国实际国情,民族和习俗分布,使得法章行使不具备通用性。因此在教学选材中,往往只能根据大众立法,实施教学。法理依据缺乏,论证支点不足,中央和地方的同一性缺失等问题严重。尽管在后期的改革中孕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但是后续各个环节的补充法律都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法学链和自身体系。在这种背景下,针对爆发式的行政需求,地方和个体根据自身情况拟定数量繁多的规章,且其中部分存在界定模糊、上下位法冲突、脱离实际等问题[1]。因此,在进行实际教学时,缺乏可以依附的教学材料,在学习和教学过程中带来很大的影响。
(二)教材与缺乏实践验证
由于行政法自身的立法的局限性,注定其在法学实践中会存在偏离社会要求,无法全貌体现行政法的公用。行政法本身涉及范围广泛,内容跨度大,现行的高等法学教材不能全面涉及覆盖的各方各面,基本都是围绕理论的教学展开政法关系的关联,没有得到实际案例的分析和实践经验指导,加之与其它体系法学的交错融合,主体立法部门与地方立法部门的立法基准脱节,在理论教学中无法全面覆盖到。如今,一些交错的地方部门所立规章已经大行其道,但是作为法学传授部门,却无法提供实践意义的例子,充分的教材支点,完善行政法教学的系统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句话同样适用于行政教学理论。没有得到实践验证的教材,等同于将未经验证的知识传输给未来可能立法、用法、执法者,而他们也会将这种不成熟的法治理论传导给下一代,恶性循环。这种情况无论是对人才培养还是对法治社会的进步都是不可取的。教材应该取材于法学案例,成型于社会实践,才能普法育才。
(三)教学模式单一短浅
传统的行政法教学单一,多年重复利用陈旧法典案例教学,课堂设计呆板僵硬,缺乏灵活性。更严重的是传统的教学缺乏对未来社会行政法律的研判和分析案例,对老旧案例照板搬豆腐,禁锢了学生的思考和创新能力,也使教学缺少对当代和未来的讨论,将一些已经过时甚至与时代脱节的理论奉为圭臬。导致枯燥乏味成为法学课堂的代名词。法理的严谨性不应该受制于旧典、教纲,要挑出鸡蛋里的骨头,将原有的立法拿出来分析讨论,让学生参与到立法或法案的分析中。原有的教学缺乏学生的讨论参与,生硬无趣,即使学生能够按期望交出一份按设定好的标准答案,但是未必就真有对法理的研判、分析能力。忽略未来的教学,注定是跟不上时代节奏的。
二、确立人才培养理念
(一)在国家大力推行法制的背景下,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就越显重要。受制教育、社会的影响,卓越的法律人才如今凤毛麟角,万里挑一[2]。国家也因此专门提出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案,并于2011年专门做了解释。当前,我国的整体的法治理念不够强,多年来依靠高等教育机构的输出为社会主义法制输送人才,但是没有真正贯彻要确立培养卓越人才的长远目标,原有的培养模式培养的人才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更加多元复杂的社会。因此必须要提高法治理念的认知,明确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二)理念融入教学。追求卓越,才能创造卓越。明确了卓越人才培养的理念,下一步就要将理念融入教学。要将这个崇高的理念作为教学展开的核心,千方百计地围绕人才培养开展教学,设计教材。只有将培养卓越人才的理念作为教学的指导思想,才能让教学活动有源可循。因此,从教学体系各个环节融入理念,才能让教学有计划性、有目的性、有时效性。
三、教学机制巩固
法学的教学机制从学理上来说是指与法学相关的教学环节或教学系统。一个好的系统必定是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这样才能实现系统的优越性。而打造一个良好的法学教学机制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教学的功能,合理调动资源,高效的完成人才培养目标。对于行政法学的教育的机制的巩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要从教育源头上进行改革,突出行政法学的教学地位,增加课程时间,制定理论与实践的课时配比;其次,要明确培育“卓越”的思想导向,设立对课程有完整检验检讨的教学机制,对典例,教案要严格筛选,坚决杜绝以次充好的行为。以保证教学教案的高质量和高水平,促进教师从思想和行动上自我进步[3];第三,要求教师定期“回炉”参与社会行政法学实践,深入实践理论的可行性,提出符合时代的观点,研讨分析,一方面加强自身的法学素质,另一方面可以将学习的广度最大化;第四,多元化课堂教学,增加模式辩论、推导、演示、案例分析等环节。将理论全面推向实践,发散思维,彻底将“填鸭式”课堂变成人人参,从而达到培养学生对法理的推理和研判能力。
四、完善案例教学
由于缺乏参考法典,加上老旧教学模式的原因,我国案例教学能力极其匮乏。而案例教学恰恰是可以直接让学生将理论对应实际案例进行讨论,剖析法理的最好方法,也是最能锻炼一个人的机会。因此,在教学中必须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彰显案例讨论为主的根本原则,激发学生在案例中对法理的思考和兴趣。教材案例选择决定着教学讨论的重要方向,因此在案例选择上必须要有足够的思考,不能胡编滥造。要坚持符合教学大纲、符合时代特征、符合有研讨代表性的原则。案例的圈定,奠定了教学的基础。教中可以通过设计的多元方式,深入挖掘案例的体现的法理,推动学生有意识地运用理论知识解答实际问题。
五、促进法学实践
总体来讲,学习的目的是要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生活。作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其理论知识更应该放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接受千锤百炼,不断的修正才能正式实施,成为让社会接受,让民众遵从的律法。因此,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不仅要将实践带到课堂,还要将学生其带出课堂,走向社会,让所学理论接受时代筛选,实践的考验,辨证总结形成结果,逐渐成为真正的专业、符合社会和时代要求的卓越人才。例如加强与法学机构合作,让学生亲身参与行政案例的执行,抑或通过创造模拟案例进行案例执行演习等方法,强化学生作为一个法律人的职业意识和法学思维,教会学生学会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打破学习思维惯性的局限。此外,在实践中要注重巩固学生的职业能力,充分发挥实践探索的能力。鼓励学生单独承担案例处理等方式建立法学自信,不断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磨合,高效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质。实践教学的目的就是要革新理论教学枯燥乏味的弊端,多维度多角度地将理论抛入实际去检验、讨论、验证、总结。关于实践渠道的建立。第一,可以制定课程要求,让学生参与网络或国家热点行政案例的讨论,根据自身掌握的法学知识,提出思考建议。第二,教学机构需要整合资源,将学生安排到可以实施法学理论知识的行政机构实习,并适当安排接触实际案例,验证学习成果。第三,组织学生定期出到社会,履行作为一名法学职业者的义务,服务社会的同时,可以收集更多的社会热点问题,把思考维度放宽放远,拓宽对未来行政立法方向的探究能力。
六、培育国家法制观念
如果说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育卓越法律人才,那么法制推行目的就是要他们服务社会,服务未来。仅仅拥有出众的法理知识和实践能力,将精力放在争取个人名利上,对于整个国家的法制是无意义的。因此,只有在培养高端人才的同时培养他们的法制观念,从思想上认知法制的根本,从而将精力投入关乎时展、关乎社会需求、关乎民众呼吁中去,才能真正为中国法治社会贡献力量。此外,还需要对行政法学人才进行严格的职业道德考核,要求在执法、用法过程中秉持中立态度,坚守职业道德不能利用所学所长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伤害民众。当然,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之外,卓越的标准还应该包括: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知识能力和符合国家发展需求的专业素质。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只有把国家法制放在第一位,崇尚法律尊严,严守职业道德,才能成为真正的“卓越人才”。
七、结束语
关键词:工学结合;高职;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创新
人力资源管理改革与创新是高职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指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将推进工学结合、半工半读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深化职业院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为工学结合提供制度支持和机制保障。
然而,在工学结合的具体实施中,由于大多数高职院校还是采用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从而使得高职院校在具体实施工学结合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严重阻碍工学结合的顺利实施。需要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为工学结合的顺利实施提供持续的助推力。笔者从工学结合的特点和实施需要出发,对工学结合模式下高职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的创新进行探讨。
树立开放的人力资源管理新理念
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需要学校和企业多个主体、多个层面的人员参与教学和指导,具有开放性、职业性和实践性的特征。而所谓开放的人力资源管理新观念就是指要打破传统的相对固定的编制管理,破除“用人必养”的旧观念,按照工学结合的实施需要建立和完善自由开放的人才市场机制,彻底打破传统的人才部门和单位所有制,让工学结合所需的行业、企业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能顺利地流进工学结合教学队伍中来,也允许学院内部服务能力较强的教师流进企业中去,发挥校企工学结合人才的双向流动作用,从而使教师队伍在这种双向流动中吐故纳新,提高总体素质。这就要求我们树立“不为我所有,但为我所用”的开放共享的人力资源新理念,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和“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建立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人力资源开发机制,使教师管理,特别是“双师型”教师队伍管理从传统的封闭式管理模式转变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开放式管理模式,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并通过动态优化,及时将最优秀的企业专家和一线骨干吸纳到工学结合师资队伍中来,努力提高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质量。
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开发新机制职称
人力资源开发是促进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有利于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科学配置工学结合所需的各类人才。要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开发机制,首先就要求我们根据学校自身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行认真、全面的人力资源状况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的近期和中长期人力资源开发规划。特别是要根据工学结合对校内外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服务人员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开发对象,聘用优秀人才,把握好人才开发的重点,确定高中低不同层次人才、一般人才和紧缺人才、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其次,要求我们重视教师的在职教育和培训。我们必须积极创造各种有利条件,组织开展以专业带头人、核心课程负责人、实习实训负责人、管理骨干为重点的全员培训,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学习培训、定期到相关企业参加生产实习锻炼。再次,要求我们建立完善的基于工学结合的人员培训机制,制定工学结合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办法,设立人力资源开发专项基金,切实保障工学结合教职员工队伍得到有效建设。最后,要求我们针对具有不同教学经验、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的校内外教师和从事不同岗位工作的管理人员进行不同层面、不同内容的培训。特别是要针对当前校内专业教师教学水平较高、实践动手能力较弱,企业实训指导教师实践动手能力较强、教育教学水平不高的现象,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设计,确保校内专职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实践动手能力都得到整体提升,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开发的效能。
建立灵活多样的人事聘用新机制
由于工学结合需要大量具有企业实践工作经验和较强实践工作能力的行业、企业专家或兼职教师来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专业建设调研、工学结合课程开发以及担任一定课程的教学等工作,特别是在学生顶岗实习中,更是需要大量的企业实践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岗位技能与职业素养的培养与指导。此外,在工学结合中,还要部分企业工作人员参与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等工作的协调与服务工作。为此,必须建立基于工学结合的校企合作、互聘共用的灵活多样的人事聘用新机制。这就要求我们:一要改传统的固定编制和身份管理为流动编制和岗位管理,建立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全职与非全职相结合、长期聘任与短期聘任相结合、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相结合的弹性用人机制。二要结合工学结合的实际情况,改变以往重职称、重学历、重资历,轻能力、轻业绩的倾向,做到既重知识、学历和资历,也重技术、技能和业绩,实现人事聘用由“资格评审机制”向“岗位聘任机制”转变。特别是要优先保证与工学结合有关的岗位或因工学结合而新增的岗位,如校企合作工作人员、工学结合办公室人员、工学结合质量监控人员、各系实训管理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辅导人员等。三要采用“竞争上岗、合同管理、动态优化”的用人机制,实现由论资排辈向自主择岗、竞争上岗、按岗付酬机制的转变,积极探索校企互聘共用、共同考核、共同培训、人才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人力资源管理新思路,并通过正式引进、柔性引进、与企业共引共享等形式,积极引进行业和企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担任专职教师或兼职教师,努力加强工学结合人力资源建设。
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新机制
考核与评价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决定分配、续聘、解聘等的重要依据。由于工学结合涉及学校和企业不同的教学主体,学校和企业不同的工作人员和不同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更需要建立一套与工学结合相适应的体现考核对象多元化、考核内容多元化、考核形式多样化的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考核与评价新机制,以便考核评价工学结合各个环节、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各类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因此,在建立这种基于工学结合的绩效考核与评价新机制时,一要按照绩效管理的思想改革现有的考核体系和办法,做到以目标考核为指向,将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二要建立基于工学结合的完善的绩效考核与评价系统,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深入的岗位分析和职务描述,形成规范的岗位说明书,并明确工学结合相关实施部门和员工的责任,形成基于工学结合各过程、各环节和各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一种人人有职责、人人有目标、人人有压力、人人要努力的绩效考核与评价系统。三要建立部门绩效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考核机制。要按照层级考核的原则,做到谁主管、谁考核,同时要积极动员学校教师、学生和企业员工参与工学结合绩效考核,特别是要充分发动行业、政府与社会力量参与工学结合质量与效果的考核与评价,要重视吸纳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实现质量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要把是否有力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作为职能部门、系部及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与其工作报酬、职称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挂钩。
建立优劳优酬的激励分配新机制
在实施工学结合的过程中,由于涉及学校和企业两个不同的主体以及两个不同主体中的不同人员,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兼顾校内校外不同层面工学结合工作人员的优劳优酬的激励分配机制。为此,我们必须做好如下工作:一是要充分运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人本理论”,并采取有效激励手段,最大可能地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员的人本关怀出发,按照效率与公平统筹兼顾的原则来制定合理的激励分配制度,坚决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将“管理、知识、技能、绩效”等要素融入激励与分配制度中来,并建立“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机制。二是要充分发挥分配机制的激励作用,要在符合国家分配政策的前提下,打破平均主义的陋习,鼓励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通过实行薪酬总额动态包干管理、项目完成经费包干、实行项目引进奖励等办法,激活学校内部分配机制,真正建立起符合高职院校特点、适应工学结合需要的激励竞争机制。特别是要按照“能者多劳、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向工学结合的关键部门、重点岗位和一线人员倾斜,既要重视对工学结合中校内外不同层面工作人员的物质激励,如工资、津贴、奖金等,又要重视对各类工学结合工作人员的精神激励,如评优评先、选派出国学习等,更要重视对工学结合人员给以发展性激励,如评聘为校内专职教师、职称晋升、职务提升等,确保工学结合优秀人才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三要根据工学结合岗位的重要性、难易度、繁重程度和岗位所需专业知识、技能、管理水平等来确定一个岗位的工资报酬,要坚持分配与岗位职责和工作实效挂钩,做到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特别是要提高工学结合课程的报酬,提高实训指导教师和工学结合一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津贴,对合作企业的实践指导教师要发放相应的劳动报酬,将工学结合中各类工作人员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劳动适当量化,保证他们劳有所得,提高他们对工学结合工作的积极性。四要设立工学结合奖励专项基金,奖励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科技研发和企业服务等工作中作出特别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以及在处理工学结合突发事件中的有功人员,尽最大努力激发工学结合各个层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全力推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持续有效地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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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重力 实验 教学方法
选八年级物理第八章第二节重力教学方法的论述,因为这一知识很重要,学生初中学习,高中学习,在大学也学习,是跨学段多的知识。教学、实验、学习都能反映出物理知识理解掌握的特点规律。对八年级学生来讲理解重力是难点知识,学不好学生可能畏惧物理知识。对老师来说重力不易讲好,学生有丰富的重力生活认知,却不是知识化的,学生对重力好奇,生活在重力环境里不理解重力,老师教学取得良好效果会有力促进学生学习,否则与之相反。实验简单也易做,要达到学生体验重力特点的程度很难;讲重力要联系学生活,还要指出生活感知的误解;讲重力易扩大知识面和增加知识难度,能恰如其顺讲好重力,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反映老师的知识渊博性,教材处理能力和教学能力的体现。
一教材分析
1、教材要求学生理解重力的概念,在知道物体质量时会计算重力的大小;知道重力产生的原因和重力的方向,了解物体的重心。
2、重力是物理知识中常见的三种力之一,是八年级物理中的重点内容。有定性理解,也定量运算。是学生必须理解掌握的知识。也是生活中经常运用的知识。体现学生学习理解能力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重力教学的重点是重力的大小和重力的方向。难点是重力方向和重力大小与质量比的理解(g的意义)。
4、教材利用学生常见生活实例导入重力的存在,同时将重力和地球联系起来。通过实验探究重力大小、重力方向。举例水力发电、建筑打桩机说明重力在生活中地应用。
二、学生分析
1、学生生活在重力环境中,对重力有感知,是从物体的重量感受的。但是不理解重力,不知道重力产生原因和重力大小的计算。
2、重力的方向竖直向下,学生是听老师讲的,课本上是这样描述的。生活中学生不太关注重力的方向。重力的方向不可人为改变,学生理解时会困惑。弹力、摩擦力的方向人为可以改变。
3、学生感知重力是表面化的。学生在理解重力时会有困难,不能做到比较的深刻。学生理解重力达到课本知识要求就行。
4、学生的理解能力是在成长。老师认为学生能理解重力,有时不真实,只要学生以后理解也可以的。
5、学生喜欢学习知识能和生活感知结合起来。但是区别课本知识与生活知识不同处是学生学习困难的地方。人习惯用已知知识理解未知知识。生活先于学习。
6、学生学习的方法听课、做作业、不动脑思考知识,学习的知识用不起来,没有成就感,学习积极性不高。老师教学形式多样,但效果不理想。
三、教学设计
1、课堂教学(兴趣教学和实验教学)
(1)重力重力普遍存在学生是知道的,学生不知道重力产生的原因。重力产生的原因课本也写的很清楚。看书学生能理解文字意义,学生疑问的是,为什么地球是重力产生的原因。解决这一点要讲地球几何度很大、地球质量很大,这样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同时讲牛顿发现有质量的物体之都有吸引力的存在。所以重力是地球的吸引而产生的;学生这时会把重力和引力等同起来,这是不正确的。要讲重力和引力不同。可以用原因与结果不同来比喻。学生要这样理解重力产生的原因。
学生活动是列举物体受到重力的事例,让学生从知识角度感知重力是普遍存在的。
(2)重力的大小,从物体重量大小切入。物体的重量不同受到的重力大小也不同。学生对物体重量大小是有认识的。介绍弹簧测力计及使用方法,按照课本的表格老师做三次实验,取250克、500克、1000克钩码,让学生明白物体质量已知;测量对应重力2.45牛、4.9牛、9.8牛。通过学生计算重力和质量的比,让学生发现三次实验的比都是9.8牛/千克。得出:
重力=质量×9.8牛/千克,的逻辑关系,
如果用字母代表文字更方便好记:G=mg
g的理解,g是由实验得出重力和质量的比;在地球上不同的地点G/m的比可以不同;在地球同一地点G/m的比,对一切物体是相同的。从此以后我们用G=mg式计算已知质量物体所受到的重力。反之,已知物体受到的重力也可以计算物体质量。
从G=mg式可以得出,质量大的物体受到重力也大,质量小的物体受到重力也小。
学生活动,跟据自己体重计算受到的重力;计算0.5㎏苹果受的重力;计算4.5吨大象受的重力。
第一节课就讲到这里,过程要简洁,语言简练准确,实验演示规范清晰,数据记录真实。学生活动要到位。用时准确,核心是学生理解物体重力的计算。
(3)重力的方向,实验演示重力的方向竖直向下。学生对竖直向下的表述不习惯,生活中学生对竖直、向下都选地面为参考,所以会有一些错误。老师只要坚持重力方向竖直向下就行。学生如果问为什么?回答实验证明。重力的方向人为不能改变,也用实验证明。让学生在实验中感到重力方向人不能改变就达到教学目的。关于重力的方向老师不要多讲,更不要想给学生讲清楚。否则,就越讲越多,学生听不懂,老师也讲不清,教学就很失败。让学生通过实验探究重力的方向,重力的方向不可人为改变。
学生活动,根据重力方向的特点,列举重力方向在生活中的应用事例。
(4)探究影响物体受到重力大小的因素
由G=mg式分析,物体受到重力的大小与物体的质量有关。质量大的物体受到重力大,质量小的物体受到重力小。与物体所在的环境有关,举例:同样质量物体在地球上受到的重力大,在月球上受到的重力小。这一点学生是知道的;如果学生问为什么,就说地球的质量比月球的质量大得多。学生就能明白。在G=mg式中由g来反映。这样讲是为了培养学生联系数学知识在物理在的应用,如果学生有了这样的意识,对以后的物理学习帮助很大。同时也扩展了学生的想象空间。
物体受到重力大小与物体形状没有关系,通过演示实验证明。
2、重力实验教学
物理是以实验为基础学科,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很重要;能帮助学生学习;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是科学的学习方法。
(1) 实验准备
在实验室学生实验,按姓名两人一组,每个人具体分工明确。实验所 用物品、器具、实验表格、书写工具等事先充分准备。
(2) 实验过程
调试天平,测量所给三种不同物体的质量,记入表格。
调试弹簧测力计,测量上述物体的重力,记入表格。
因为实验物体质量比较小,老师要强调质量单位的换算。学生在计算上的错误,会影响学生的实验情绪。
计算实验数据,记入表格。对比实验结果。允许学生有不同的结果。对错误结果要让学生找出原因。
(3) 实验总结
表扬实验认真细致,达到实验目的学生。指出学生实验出现错误的原因。强调物理实验帮助理解物理知识的重要性。
学生物理实验课比课堂教学难组织,学生活动容易混乱。学生没有实验的耐心和态度。不易取得预想的结果。实验前分组明确,要有严格的纪律要求。要给学生讲实验的方法技巧。八年级学生很好动;也没有实验的方法和技巧。要充分了解掌握学生,保障实验达到目的。
通过对重力教学的过程来体现,我对重力教学方法的论述。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日益开放,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政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政法机关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治、平等保护、司法文明、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推动执法观念创新和工作创新,推动各项执法工作健康深入发展。同时,将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等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现代法治理念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使执法工作更加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更加符合法治建设的规律,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首先要进一步强化公仆意识。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执法,从人民群众最希望做的事情做起;带着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办案,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个案件;坚决克服执法中的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
其次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文秘站:觉把政法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思考和部署,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充分发挥法律职能,积极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有序的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再次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要求政法机关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理念,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
政法机关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是由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同时,执法为民也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要求和体现。
一切为了人民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也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政法机关要立足本职,恪尽职守,严密防控打击违法犯罪,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利不受侵犯。
走群众路线,首先必须正确处理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一方面要加强政法机关机构建设,保障政法机关有能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另一方面要切实做好群众工作,在新形势下,坚持专群结合,集中体现在强基固本,大力加强政法机关的基层基础工作上。其次,政法干警走群众路线,要学会做群众工作,特别是要学会做等特殊状态下的群众工作。
党和国家提出了要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并明确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法治保障”要求。那么,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首要方面是理念的更新,另一个是方式方法上的转变。当前社会管理的方式存在一个显著的矛盾性发展,即管理设备与技术越来越先进,然而管理手段却依然像过去那样粗放与粗暴,暴力执法经常被人们所诟病。究其原因是,虽然社会管理设备的性能是提高了,但我们在社会管理理念上却没有与时俱进,作相应的调整与转变。如,我们早就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但是有些管理者和执法者缺乏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把法律当作管理老百姓的工具,某法律对自己的管理工作有利则要依法执行,如果对己不利则放置一边。他们仍然没有从最为根本的观念上进行转变,对社会管理法治理念存在诸多误区。中央已提出要用法治思维武装领导干部和管理者的头脑,要用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但由于法治理念未及时更新,尚未来得及对社会管理法治的支撑要素做出相应的调整。而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及时更新,则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动力与引导,促成社会管理创新内外部动力的一种及时回应,这种回应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稳步推进。
二、法治理念更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
前已述及,我国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理念的更新及社会管理方法与方式的转变。理念的更新是首要的,这是因为理念更新是行动创新的先导,人们的思想和眼光决定人们的行为选择。一个没有法治思维的领导干部,很难想象他在解决所遭遇的社会管理问题时会想到用法律解决问题;人们具有不同的法治理念,就会对社会管理中的问题与做法有不同的认识,就会形成不同的法治实践效果。在目前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推进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全新的思维与眼光来体察社会,认识自己,以避免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生重大偏差,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实现民主和善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为此,我们必须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和制度管理社会;而这需要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指引。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①换句话说,政府必须要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其社会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必须由法律授予,在社会管理过程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怠行职责;要形成“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以及权力的行使由人民进行监督的意识与氛围。如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还固守原来的理念,如“权大于法”、“把法律作为管理和控制社会的国家”、“不严格依法办事”等,将会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无法达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
三、法治理念更新是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需要
社会管理政策的决定者和执行者均具有一定的权力,因而存在着社会管理权力侵害相对人权利的可能性,这已被现实中大量实例所证明。因此需要对社会管理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其实规制也是一种保障。为达到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目的,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社会管理人员进行法治理念教育,用正确的法治理念能够武装其头脑,使社会管理者树立依法行使权力和注重保障相对人权利等正确的社会管理的法治观,远离与排斥超越职责范围行使权力、滥用权力、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二是将正确的法治理念具化于具体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使社会管理的各项制度与决策能够体现现代法治观的要求,能真正保障公民权利。对社会管理相对人而言,具备正确的法治理念也非常重要。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当然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活动时依法而为和自我克制,也需要相对人对法治理念的接受与理解,才能在权益被侵害时具有依法维权的意识,能采用合法方式维权,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市民社会的良性成长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由政府统一安排和管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发展是日新月异,社会结构日益多元,人们的诉求更加多样,利益格局日趋复杂。传统的“全能型政府”、由政府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管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是呼之欲出。于是,国家权力逐渐从一些领域退出,逐步构建起职能范围适度、组织规模适中的政府,在管理中是提供引导、指导与服务。
五、政府职能转变及法治政府的建立需要更新法治理念
我国传统的治理模式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采用强制命令等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一方面政府大包大揽,包打天下,另一方面政府应负责的公共职能却长期履行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承担一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应该由政府履行的一些社会管理职能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说明倚重行政手段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是弊端丛生。经济市场化、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市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等社会结构的变化促使政府要转变职能,要求变革传统的“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打破政府发号施令、群众被动接受的单向管理方式;我们要顺应社会结构发生的新变化重新为政府定位,形成多元多维、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形成公民人人参与管理,服从管理,并从中受益的格局。这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建立法治政府,政府需依法治理,不能越权、不能滥权、更不能怠行职责。公民需要依法参与管理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最终,在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民主,使社会管理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双向的互动的活动,政府与公民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六、结语
工业水足迹概念的提出
目前,国际上对水足迹的计算方法和基础还存在争议,其中边界及评价要素的确立是关键。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分析生产与消费过程中的水资源利用,这无疑是最为系统和全面的。但由于目前能够获取的数据资料有限,导致其不确定性较高,在某些情况下的指示作用下降,调控缺乏针对性。为了降低其现实操作难度,本文提出可以循序渐进,首先针对工业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水资源消耗与水环境污染进行研究,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全生命周期阶段评估结果差异性大水足迹评估需要全面考察产品的农业种植、工业加工、分销零售、废弃回收等整个生命周期阶段。根据环保部历年《环境统计年报》,农业用水量基本保持稳定,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活动已经成为水资源消耗增加的最根本因素。农业用水受到作物品种本身的生理特性及环境条件的影响较大,相比之下,工业活动及其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管理等的人为调控程度较高,可操作性强,更有利于直接有效地开展水资源管理。而在产品销售和使用阶段,受季节变换、距离远近等影响,产品使用模式又受消费者收入水平、个人习惯等个人因素的制约,水足迹数据的不可控因素较多,而且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全生命周期评估的链条较长,是一项耗时和代价不菲的任务。研究表明,针对关键生命周期阶段(工业阶段)的碳足迹和水足迹评估,更加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产业现状,也适应了国际发展趋势,又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使得研究成果能更好的服务于产业的节能减排。工业水足迹与水足迹的区别与联系工业水足迹主要研究分析工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中的水资源消耗,与水足迹存在着明显差异:首先,与胡克斯特拉提出的水足迹不同,它不考虑农产品和畜牧产品原料或辅料,只分析各种工业原料、辅料与能源中隐含的水资源消耗和水环境污染。其次,与产品水足迹不同,它除了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蓝水和灰水足迹外,还包括能源、物料消耗及公共部门分摊的隐形水足迹。工业水足迹作为水足迹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化和评价的方法学仍是按照生命周期的原则与框架要求进行[6],在评价原则、计算方法和实施程序方面则基本是一致的,计算的范围包括了工业制造阶段所涉及的原料、活动和过程,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核算边界的长短。组织以某一企业、单位为评价目标对象,以衡量某一组织的水资源消耗与废水排放及其构成。开展此类评价,能够促使组织者积极研发新工艺,降低成本,提高物质资料与能源的利用率,降低环境成本;并加强竞争,促进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及组织的优胜劣汰。将工业生产生命周期内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水足迹具体落实到某一产品中,有针对性地控制各环节的耗水量与废水排放量,促使产品生产商改进工艺及技术创新,降低产品在生产环节的能耗和物耗;实现对不同厂家的同类产品进行评估,建立产品的工业水足迹数据库,促使企业加大对生产环节的管理与监督,降低单位产品的耗水量与废水排放量,并推进产品的水足迹标识,帮助企业和消费者建立环保健康的消费意识。行业反映区域内某一行业的水资源消耗与工业废水排放的整体水平和企业之间的差异。开展此评价,能够警示管理部门或决策者,限制和规范高耗水及高污染物排放行业的发展,降低国家或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成本。区域指示区域内水资源消耗与污水排放贡献的行业分布与空间分布,有助于结合区域的经济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目标,从节约用水与保护自然水体的角度,引导区域优化产业结构,制定适宜的节能减排管理措施,建立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模式。
工业水足迹评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