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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试总结8篇

时间:2022-12-22 15:42:5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律考试总结,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法律考试总结

篇1

(接第6期)

五、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自产货物的范围包括金属结构件,如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防水材料等。

税务处理的相关内容:

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l)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 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上是一种混合行为的特殊处理,如果单位符合上面的两个条件,混合行为按兼营处理:货物交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交纳营业税。

2.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 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除此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六、银行营业税计算总结

1.一般贷款业务,全额计税:营业额=贷款利息收入+加息+罚息。

2.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

(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上级行差额纳税,下级行全额纳税。

(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上级行实际利息支出与核定利息支出差额为营业额,下级行利息收入与核定利息支出差额为营业额。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余额计税

营业额=卖出价(不扣除任何费用)-买入价(不含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格中可以扣除持有期间的利息和股利)。同年度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负差可相抵,注意相抵的一定是同一投资品种。

4.融资租赁:余额计税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按全额计税,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 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 含展期)超过90 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2)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7.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8.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9.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0.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11.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七、一般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购货费用(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4)可以按比例分摊的,由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方式销售给卖方的或有关方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可以理解为以劳务、实物支付价款;(5)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计入完税价格:(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2)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简单的记忆规律就是:一般货物的成交价格就是货物在漂洋过海入关前发生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所有费用!

八、城建税主要考点汇总

1.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2.城建税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3.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非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4.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被加罚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能作为计征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违反上述3税法规定被处罚时,同时对其城建税也应进行处罚,按拖欠或偷漏的城建税金为依据计算滞纳金或罚款。

5.进口产品不征城建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考点汇总

1.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2.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3.要求考生能够正确区分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由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减免税。注意有关企业方面的税收优惠问题和计算题目的结合。

4.熟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房产税主要考点汇总

1.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房产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屋。

4.税率:房产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①经营、自用房,按房产余值计算,从价计征,税率1.2%;②出租房屋,按房产租金计算,从租计征,税率12%;③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5.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的计算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 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全年房产租金收入×12%

6.税收优惠要熟悉,注意客观题目。

7.熟悉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十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1.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2.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1)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2)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3.滞纳金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篇2

(接第7期)

十二、土地增值税计算题涉及考点汇总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计算纳税。同时注意和征税范围相结合。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不同的纳税人,其扣除的内容是不同的: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有5项费用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加计扣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扣除前4项,但不能加计扣除;从事旧房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扣除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转让环节的税金。具体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 (1)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前期工程费,(3)建筑安装工程费,(4)基础设施费,(5)公共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三项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费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一定的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情况,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将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公式表示为: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公式表示为: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中还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二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三税一费”,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已纳入管理费用,因而不得在此扣除。(2)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贴花)。(3)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不是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所以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允许扣除的税金不包括这两项。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加计20%的扣除,用公式表示: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三)其他需要掌握的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3.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4.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十三、企业所得税计算中收入总额确认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会形成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例1:假设2008年1月甲企业投资于乙企业,占40%的股权份额,2008年乙企业实现净利润1 000万元,2009年2月乙企业宣告分派股利400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底:

借:长期股权投资 4 000 000

贷:投资收益4 000 000

甲企业2009年2月份:

借:应收股利 1 6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 600 000

2008年做纳税调减基础之上2009年就要做纳税调增或者说确认股权投资收益240万元。

(二)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2:期限3年的债权投资,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不管采用实际利率法还是名义利率法都应该每年确认一次利息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以合同的应付日期来确认的话,只有到债权投资到期日那一天来确认3年的利息收入。形成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三)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四)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3:假设企业采取分期收款销售产品一批,分5年收取,约定合同价格1 000万元,该商品正常情况的售价为600万元。

借:长期应收款 1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 0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 000 000

税法上规定要将1 000万元分5年分期确认收入。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企业所得税计算中必须掌握的扣除项目

(一)扣除项目的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工资薪金的表现形式包括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不管企业这类支出发放时的名目是什么,只要这类支出是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所得,就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称。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标准的按标准扣除,没超过扣除标准的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4.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5.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比较当期业务招待费的60%和当年销售收入的5‰,取其小。超标部分不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7.租赁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下列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的,分期扣除。

8.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9.有关资产的费用: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0.资产损失: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二)不得扣除的项目

篇3

关键词:宋代 试刑法 法律 考试

宋代建国之初,在吸收了唐中后期以后的武人跋扈、藩镇割据的教训后,确立了文人治国的方针。宋代通过科举制度来选拔文人进入官僚机构。其中试刑法就是专门选拔高级法官的一项制度,是宋所特有的考试。

一、试刑法制度概述

“试刑法”是宋代法律考试中最悠久最重要的一种。由于考试以律令大义、断案为主要内容,所以试刑法亦称“试法官”、“试刑法官”、“试刑名”、“试断案”以及“乞试法官”、“乞试法律”等。

宋太宗时期,《宋会要・选举十三》:“太宗雍熙三年(986年)九月十八日,诏曰:应朝臣、京官、及幕职、州县官等,今后并须习读法。庶资从政之方,以副恤刑之意。其知州、通判及幕职、州县官等,秩满至京。当令于法书内试问。如全不知者,量加殿罚。”这通常被看作是试刑法在宋代的开端。

虽然试刑法开始于太宗端拱二年,但是对于考试内容及其合格标准只是笼统的表达为“法书内试问”。直到神宗时期,才有关于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的全面规定。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神宗下诏说:“(合格选人)试日许赍所习文字就试。每日试一场,每场试案一道,每道刑名约十件以上,十五件以下,并取旧断案内挑拣罪犯,攒合为案,至五场止。仍更问《刑统》大义五道,其所断案具补陈合用条贯,如刑名疑虑,即于所断案内声说。所试人断案内刑名有失,令试官逐场具录,晓示错误,亦许试人再经试官投状理诉改正。其断罪,通数及八分以上,须重罪刑名不失方为合格。”

二、试刑法存在、发展的原因

试刑法作为宋代一种专门的法律考试,其存在和发展是有一定的原因的。从统治者层面上来讲,是对于法律人才的渴求。宋朝统治者在吸取历史的经验,确立文人治国的方针,通过科举选拔大量的文官来充实官僚体制的同时统治者还注重对法律人才的选择。所以宋代的司法水平,在承接唐朝制度的基础上有着自己的创新,可以说是我国古代社会司法水平最高的朝代。首先统治者对法律的态度上来看,他们认为法律是“理国之准绳,御世之衔勒”。宋真宗对宰相说:“刑狱之官尤需选择,联常念四方狱讼,若官非其人,宁无枉滥。且单弱之人,不能披诉,朝廷无由知之。”因此,统治者在选拔官员时尤其注重其法律素养。其次,宋代的法律考试是比较完备的。宋代沿用了唐朝的科举考试制度,考试的科目有进士科、三礼科、九经科、明经科、明法科等。在神宗之前,明法科仅作为常设的六科之一,且在诸科中的地位并不是很重要,常被士大夫看作是最下等的一科。但是这种情况到神宗设立新明法科得到很大改变。王安石变法的“新科明法”:除了进士科外,明经科以下全部废除,已经应考的举人可依试法官的办法考试法律。这样就有很多学习经义的人改学法律,使明法科变成最上科。这些足以体现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和倚仗。

三、试刑法消亡的原因

试刑法在神宗时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达到了鼎盛时期,代表了宋朝试刑法制度的最高水平。这首先得益于神宗的大力支持。他在支持王安石变法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对官员的法律知识水平的提高和法律人才的选拔,试刑法制度得到空前的完善,且有了关于对试刑法的考试制度、考试人员、评判考试成绩标准和考试等级及录用的第一次完整的立法。虽然统治者的重视,使宋代对法律人才的选拔进入了鼎盛时期,尤其是试刑法作为在法律人才选拔制度中一项重要的手段。但试刑法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继承,以后的朝代都没有实行下去。

首先,在宋代追念祖宗之法、推崇祖宗之法是一突出的社会现象。宋代统治者在吸取五代时期的变乱、政权的频繁更迭的教训,对制止动乱、稳定局面有了新的认识。开宝九年(976)十月二十日,宋太祖赵匡胤突然去世。太宗在其即位诏书中郑重宣言:“先皇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这是宋太宗及辅佐大臣们对宋太祖建立的一系列的制度所持有的原则所做的总结。而这一后世统治者“谨当遵承,不敢逾越”的法度,法度所体现的预设防范、周密制约精神,就是宋人常说的“祖宗之法”(或曰“祖宗家法”)。所以在宋代即使是主张变革的士大夫们,也是谨记祖宗之法、斟酌祖宗之法为理念。所以在神宗熙宁年间推行的新法,即使有皇帝的支持,但是还是遭到了强大的阻力和严厉的批评。

其次,试刑法的考试内容上的变化。“经义”在法律考试中的地位大大加强,最终确立了“以断案定去留,经义为高下”的选拔标准。显然在试律与经义的博弈中,经义逐渐占据上方。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异化了试刑法的功效。

最后,宋代之后,蒙古人入住中原使得司法制度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不仅撤销大理寺其职事并入刑部,而且也不在设律学和法律考试。所以,试刑法也就不能更好的发展下去。

四、结语

宋朝对法律人才的选拔,推动了宋朝司法文明的发展。通过试刑法来选拔高级司法官吏,使大批懂得法律的人才充实到官僚体制中,提高了司法官吏的法律素养,使得司法官吏能够懂法、守法、用法,减少了枉法裁判、错判的案件,司法官吏这个职业呈现专业化的特征,极大促进了司法文明的发展。试刑法的实施推动官吏习法的风气,同时也促进了法官阶层整体法律素养的提高。从试刑法历经的一个由立制到不断完善直到消亡的过程,我们不难看出法官的选拔与法律素养向来为法治国家所注重,而北宋试刑法的实施则可以说是封建统治阶级一个有益的创举。虽然由于历史的限制使得它没有更好的被继承下去,但是这种对法官的选择的制度是值得我们去反思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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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在《论语》中有云:“有教无类”,同时也说过:“因材施教”。几千年过去了,他的经典思想历久弥新。从辩证角度而言,一个事物往往有统一的规律,也有个性化的特点,法学专业教学中如何践行“因材施教”,需要有针对性深入剖析。笔者在二十多年教学经验基础上,对此问题进行思考,试图找寻一些答案。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科教学与研究生教学所培养的目标与重点不同,本文仅探讨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相关问题。

探究问题之一:法学学科的特点是什么?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与类型是什么?

法学专业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尽管学科内部有多种不同的类型,但总体的培养目标是,学生在全面的法学理论基础上有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与应用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践中的法律争议、处理法律事务、防范法律风险,此为培养目标的共同点。

法学学科培养目标下可以进一步细化,比较大的分类应该是理论型与应用型两种。理论型人才着重在于研究法学内部的规律以及与外部的联系,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当然从外部而言,可以为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提供最终的理论支持;应用型^、才着重在于处理与解决司法实践中各种法律问题,是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

探究问题之二:成绩不佳的学生有哪些常见的问题,如何因材施教?

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错综复杂,本文仅围绕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与类型,结合笔者教学情况与经验就学生常见问题进行阐述。

第一种情况,学生缺少规划与目标,消极被动型。这类学生最大问题是缺乏职业规划,更深远的讲是缺乏人生目标。对大学的专业学习甚至是大学生涯抱着得过且过的心态,处于消极被动的学习状态。

学生产生这种状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背景是当前高等教育整体水平不容乐观,学科成绩放水现象较多,取得学位的难度不大,学生厌学情绪较严重,加上学习之外各种因素的干扰与诱惑,例如游戏、物质享受等,使得正值青春年华的学生抱着以及格为目标,甚至不及格也无所谓的态度,不思进取荒废学业。对于法学专业而言,消极被动的学生势必不会取得好成绩,尤其是在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中、法律资格考试严格且通过率非常低的情况下,他们无疑是被淘汰的首批学生。

对于此类学生,改变整体高等教育气候是根本所在,但这与国家总体的发展以及相当长时间的改革有着密切关系,本文仅从教师个人力所能及的角度出发进行探讨。

这类学生最大问题在于缺少人生规划,没有建立人生目标,缺乏压力与动力。学校在入学初期就应该开始并持续进行就业规划与指导的教育之外,专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将人生职业规划意识渗透其中,让学生清楚法学专业就业的方向与分类,意识到四年法学本科学习的重要性,同时要有明确而具体的目标,如考研或法律考试方向,以目标为动力,摆脱消极被动的负面状态。

第二种情况,学生有比较明确的规划与目标,但是懒惰拖延型。这类学生最大问题是缺乏行动力与执行力,尤其是面对法学专业课程学习中的各种困难,不能付诸行动去解决。而法学专业是一门知识体系庞杂,特别需要记忆与理解的学科,教师应该针对此类学生在教学过程管理中进行督促与引导,通过作业、习题、课堂提问等环节强化他们的行动力,特别关注此类学生的完成情况。

第三种情况,学生态度端正学习投入,但是事倍功半型。他们往往沿用中学死记硬背的学习方法去应对大学本科的法学学习,以为记住法条就可以解决问题,而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投入与收获反差较大。

这类学生最大问题是思维模式错误,学习方法不合理,学习效率不高。法学这门学科法条的学习是基本功,但仅靠记忆力记住法条是绝对不够的。法学专业讲究的是法律逻辑与思维,与理工科的思维模式是不同的,尤其是法理的掌握与运用对学生有极好的促进作用,因此在法学教学中针对死记硬背、不能融会贯通的学生,要特别强调法律逻辑思维与法理的学习。在此基础上应该向学生传授“三结合”方法:教材、法条、法律考试真题相结合,学习效率才能显著提高。

探究问题三:成绩优秀的学生有哪些类型,如何因材施教?

事实上成绩优秀的学生表现的类型也因人而异,不尽相同,需要教师根据其自身特长,结合就业意愿与人生规划,做适当引导。

第一种,是思维敏捷,学习能力强,理论基础扎实,应用能力也较强的学生。这类学生是未来法律人才中翘楚,需要教师慧眼识珠。

如前所述法律人才的专业方向有所不同,如应用型人才: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人员,还有理论型人才:如法学教师、专家学者、各司法机关调研人员等等,对于此类学生需要进一步加以区分,教师应当善于发现其特长,如书面表达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理论研究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再结合性格特征,可以对其择业进行指导与建议。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应为他们提供各种机会予以提升,例如模拟法庭的角色带入、司法文书的写作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其他类型的学生也应该做这方面的区分与指导,只是他们需要完成的基础学习、弥补的短板较多,文中侧重点不同,不复赘述。

第二种,是勤能补拙的学生,虽然在悟性与灵气上逊色于第一种,但是靠着勤奋学习的精神,攻克学习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并有一定的应用能力。

前面所述的第一种类型的拔尖人才毕竟永远是少数,第二种类型的学生占有较大比例,教师在给予肯定的基础上,应当有针对性地发现存在的短板与问题,例如学生在阅读大量指导性判例或经典判例时,只是被动地接受审判结果,缺乏批判精神,不太钻研背后的法理,举一反三的能力有所欠缺等等。

第三种,学生悟性很高直觉很准,或知识面广,有一定学科专长如哲学、营销、财经、国际关系等等,但理论基础偏弱,解决某类法律事物较强,广度不够,或者在处理手段与结论上比较准确,但缺乏论证与提炼归纳。

这类学生有着其他学生无法比拟的天赋,但也存在明显的短板,分析法律问题的手段和方法往往另辟蹊径,但法理根基不深,在教学过程中应侧重这方面的强调与培养,在就业指导方面可考虑法律与其他专业结合的方向,比如企业法律顾问或在个人爱好范围内直接创业等等,他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可以在创业过程中起到保护与维权作用。

第四种,学生成绩一直比较优秀,但成绩与能力明显不对称的情况。他们记忆力强,擅长考试,在听课过程中能够准确地捕捉到要点、考点,考试成绩比较突出。但在解决实际问题时缺乏综合分析能力,不能把理论中的知识点与实践中问题进行很好的融通与衔接。甚至在某些问题上僵化理解,不能全面务实立体地看待问题解决问题。

这类学生在优秀学生中占有比较大的比例,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除了学生毕业后通过实践去解决这个问题之外,在法学专业学习阶段中,教师应及时发现此类情况并予以提醒与引导。例如强调理论观点或法律规定均存在一定的背景条件或前提,在运用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真正领会法理精神而非公式化的套用。同时教师可以提供实践中真实案例加以实训,让学生逐步体会其中奥妙。

篇5

近几年来,我校紧紧围绕打造“地方性、海洋性、国际性”办学特色,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办学理念,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六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并在实施过程中能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创新方法,狠抓落实,从而使我校法制教育工作有了新提高,学校的民主管理和制度建设有了长足发展,促进了学校整体工作持续、稳步地向前迈进,提升了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圆满地完成了“六五”普法各项目标任务。学校先后荣获广西高校安全文明校园、广西卫生优秀学校、广西文明单位、广西高校后勤工作先进院校、***市园林式单位等荣誉称号。

一、加强领导,精心筹划

我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成立了以书记、校长为组长,副书记、副校长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领导、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六五”普法办公室,制定了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完善了普法工作制度、学习教育制度、检查评比制度等,落实了教学计划、教育内容、教学时间、辅导老师,活动经费,明确了工作职责和具体要求,推行了“以练代学、以考代学”制度,实行了与月绩效考核挂钩的方法,初步形成了适合我校特点的多元化、立体化、网络化的法制教育体系,确保了学校普法工作有序开展。

二、多措并举,强化教育。

1、征订教材,强化学习。在加强“六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和整体规划的基础上,为了满足师生的法律学习需求,学校先后为教师购买了《“六五”普法常用法律知识学习读本》、《“六五”普法青少年常用法律知识学习读本》,方便了师生的法律学习,充实了法律知识的宣传内容。在学习过程中,我校突出“六个”结合,即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与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相结合、与实践活动相结合、与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相结合,与知法、守法、用法相结合,与教育教学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扎扎实实地抓好师生的法制理论和专业法规的学习。

2、多渠道宣传 拓宽普法工作广度。在强化学法的前提下,加强了法律知识的宣传。学校每学期通过宣传橱窗、校报、板报、校园广播、国旗下讲话、班队会、法制教育课、图片展、手抄报等途径和形式,定期做好禁毒、反、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学校法制办、各个二级学院、处室定期检查,作为班级考核、评优的主要条件。

3、学考结合,夯实学习内容。每学年积极组织全校师生员工参加上级司法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对全校师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测试。对师生的学法、用法、法律考核成绩依次登记。每学年都要对全体师生的学法、守法情况进行总结评比,确保法制教育不走过场,不搞形式,确保学法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4、以案讲法、提升普法工作深度。在加强全校师生学法、用法、守法的宣传教育的同时,我们每学期都要深入班级、深入社区,接近家长,接近学生,与司法、公安部门保持联系,家校携手,警校共建,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排查、梳理青少年中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例,定期邀请司法部门来校进行以案说法的法制讲座、禁毒宣传和图片展,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教育,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教育效果。

三、依法管理,规范行为

1、落实制度,管理有章可循。进一步将校内常规管理已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配套制度,不断进行完善,不断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促使学校各方面的工作有章可循,逐步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2、校务公开,深化民主管理。校务公开是依法治校的重要部分,我们对校务公开工作做到: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形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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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校紧紧围绕打造“地方性、海洋性、国际性”办学特色,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办学理念,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六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并在实施过程中能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创新方法,狠抓落实,从而使我校法制教育工作有了新提高,学校的民主管理和制度建设有了长足发展,促进了学校整体工作持续、稳步地向前迈进,提升了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圆满地完成了“六五”普法各项目标任务。学校先后荣获广西高校安全文明校园、广西卫生优秀学校、广西文明单位、广西高校后勤工作先进院校、***市园林式单位等荣誉称号。

一、加强领导,精心筹划

我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成立了以书记、校长为组长,副书记、副校长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领导、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六五”普法办公室,制定了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完善了普法工作制度、学习教育制度、检查评比制度等,落实了教学计划、教育内容、教学时间、辅导老师,活动经费,明确了工作职责和具体要求,推行了“以练代学、以考代学”制度,实行了与月绩效考核挂钩的方法,初步形成了适合我校特点的多元化、立体化、网络化的法制教育体系,确保了学校普法工作有序开展。

二、多措并举,强化教育。

1、征订教材,强化学习。在加强“六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和整体规划的基础上,为了满足师生的法律学习需求,学校先后为教师购买了《“六五”普法常用法律知识学习读本》、《“六五”普法青少年常用法律知识学习读本》,方便了师生的法律学习,充实了法律知识的宣传内容。在学习过程中,我校突出“六个”结合,即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与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相结合、与实践活动相结合、与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相结合,与知法、守法、用法相结合,与教育教学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扎扎实实地抓好师生的法制理论和专业法规的学习。

2、多渠道宣传 拓宽普法工作广度。在强化学法的前提下,加强了法律知识的宣传。学校每学期通过宣传橱窗、校报、板报、校园广播、国旗下讲话、班队会、法制教育课、图片展、手抄报等途径和形式,定期做好禁毒、反、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学校法制办、各个二级学院、处室定期检查,作为班级考核、评优的主要条件。

3、学考结合,夯实学习内容。每学年积极组织全校师生员工参加上级司法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对全校师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测试。对师生的学法、用法、法律考核成绩依次登记。每学年都要对全体师生的学法、守法情况进行总结评比,确保法制教育不走过场,不搞形式,确保学法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4、以案讲法、提升普法工作深度。在加强全校师生学法、用法、守法的宣传教育的同时,我们每学期都要深入班级、深入社区,接近家长,接近学生,与司法、公安部门保持联系,家校携手,警校共建,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排查、梳理青少年中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例,定期邀请司法部门来校进行以案说法的法制讲座、禁毒宣传和图片展,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教育,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教育效果。

三、依法管理,规范行为

1、落实制度,管理有章可循。进一步将校内常规管理已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配套制度,不断进行完善,不断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促使学校各方面的工作有章可循,逐步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2、校务公开,深化民主管理。校务公开是依法治校的重要部分,我们对校务公开工作做到: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形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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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把学习宣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全民普法的首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中心组学习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增强全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要求和部署,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结合普法工作,大力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促进广大干部群众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

二、坚持把服务大局作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核心要求

(三)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做好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普法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与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营造依法防控的法治氛围。深入宣传全国普法办编印的《病毒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引导全局依法行动、依法行事。

(四)深入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活动”。主动融入局中心工作开展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组织开展针对性普法宣传活动。

(五)迎接做好全国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考核验收工作。认真对照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和县“七五”普法规划要求,查找薄弱环节,筹备落实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好“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检查、验收工作。

(六)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深入落实《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知识和宪法意识教育,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组织开展好2020年“12•4”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宣传活动。

三、坚持把推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作为工作重点

(七)围绕与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利用关键时间、重要节点开展主题法治宣传。结合各类纪念日、新法颁布时机、重大公共事件,重点宣传宪法、民法、刑法、国家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禁毒法、保密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分时段明确宣传重点,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八)着力将法治宣传融入执法、司法过程,推动执法、司法过程中的实时普法。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到法院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开展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

(九)着力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制度,开展领导干部述法、举办宪法报告会、开展宪法学习培训、组织宪法法律考试,有序推进法律学习宣传。

(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即将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

篇8

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及时调整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确保了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的连续性。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制度,代区政府起草了《市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报送市政府、区委和区人大,并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以考核为抓手持续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对全区各部门、乡镇街进行2020年度考核,评选出先进乡镇街3个,先进区直单位5个,先进个人10名。

二、坚持规范行政执法。

一是切实推进行政裁决工作。部署开展全区裁决事项梳理,严格对照省政府、市政府文件精神,梳理了我区2个部门2项行政裁决事项,印发《区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二批)》,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二是严格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根据《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按时向区政府和市司法局报送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同时,认真开展全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执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的调研。三是积极开展案卷评查。采取部门自查和集中评查方式,对全区执法机构2020年度办结的189份行政处罚案卷、225份行政许可案卷进行了评查,重点检查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领域的执法案卷。四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加强法制监督平台运用和管理,做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的启用工作。上半年,年审执法证件975本,办理行政执法证件27本,完成了2021年全区通用法律考试的报考工作。五是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去年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广成效,制定《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联合区数管局转发关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关要求,对细化方案、动态调整清单、制定格式文本和工作流程、制度建设、督查考核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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