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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办公室8篇

时间:2022-03-12 22:55:4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机关单位办公室,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机关单位办公室

篇1

办公室是一个综合协调机构,对上对下、对内对外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有人把办公室主任比喻为参谋长、总调度,是执行官,对于办公室主任来说,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无事就是本事,人缘就是资源,酒量就是力量。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机关单位办公室主任的心声,欢迎大家阅读。

 

我是单位的办公室主任,在外人看来,我已经算是混的不错的了。但只有我自己知道,办公室主任真不是那么好当的。

众所周知,办公室主任是一个特殊的岗位,有人把它描述为“大事、小事、事事缠身”“上级下级同级级级来找”。因此,办公室主任不是一个清闲的岗位,更多由办公室主任的特点决定的。

一是细碎性。办公室工作比较细,特别注重细节,大到各种会议,小到单位的一纸一笔,办公室主任都要心中有数。

二是繁杂性。单位各种大事小事、急事要事容易交织在一起,各种会议、资料、信息比较多。

三是综合性。办公室是一个综合协调机构,对上对下、对内对外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有人把办公室主任比喻为参谋长、总调度,是执行官,对于办公室主任来说,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无事就是本事,人缘就是资源,酒量就是力量。

四是服务性。办公室主任有时充其量是一个服务员的角色,端茶倒水、服务领导、服务群众,各项工作也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单位职工的办公设备坏了也要及时联系他帮忙修理,真的就像一个管家。

鉴于办公室主任岗位的特殊性,致使办公室主任包含着各种苦。

1.苦在“家”与“业”的矛盾。办公室主任工作忙,这就使得办公室主任容易受到来自里里外外的各种委屈。这些困扰来自领导、家人和同事。虽然,他们是单位的“参谋长”和“后勤部长”,他们经常初入机关内外、伴随领导左右,迎来送往,这些便成了权利的象征。因此,很多亲戚朋友就会找上门来,把办公室主任当做能人,当然,很多时候不可能有求必应,于是便要背上“六亲不认”的骂。久而久之,办公室主任就成了亲朋好友眼中的“冷面人”。

2.来自于部门领导的“离”与“间”。办公室是各种关系的枢纽站,办公室主任要处理上下左右、方方面面的关系。而,很多部门负责人、科室负责人与办公室主任职务对等、级别相当。在工作开展中,会遇到一些阻力与不解。特别是对办公室主任催办的事项,往往都是推三阻四或等待观望,甚至阳奉阴违,让工作迟迟不能获得进展,这常常让办公室主任左右为难。

3.来自于基层群众的“纠”与“缠”。接待来访群众也是办公室主任的一大任务,大部分群众的来访有因、有理,办公室主任自然要为他们排忧解难。但是,也有一些屡次来访、纠缠不休、蛮不讲理的,让人难以摆脱。应付此类,耗费了办公室主任的大量时间和精力。

篇2

办公室主任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得罪谁也不能得罪办公室主任。为什么?这是由办公室主任的位置特征决定的。办公室是机关的行政中枢,办公室主任在兵头将尾、沟通内外、承上启下的特殊位置。是对上的“助手”,对下的“领导”,对外的“管家”,是特殊岗位。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浅谈机关单位中为什么不能得罪办公室主任,欢迎大家阅读。

 

小王是单位入职不久的科员,工作能力强,但脾气有点傲慢,单位他除了几个大领导外,从不把其他人放在眼里。

前几天,因为自己工作的事没干好,被办公室主任训了一顿。这不,捅了马蜂窝,小王逢人就说:“你一办公室主任有啥了不起?不就是一文字匠,充其量不过一服务员,我做错了还轮不到你来教训我,要管也有我的直接领导。”后来,这话不小心传到了办公室主任的耳朵里。

其实,办公室是机关的行政中枢,办公室主任在兵头将尾、沟通内外、承上启下的特殊位置。是对上的“助手”,对下的“领导”,对外的“管家”,是特殊岗位。办公室主任也不是“文字匠”,“服务员”这么简单。

办公室主任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得罪谁也不能得罪办公室主任。为什么?这是由办公室主任的位置特征决定的。

1.得罪办公室主任就是得罪大领导。

办公室主任名义上不是领导,但他们胜似领导,是领导赏识的人,是左右手,是心腹。如果你得罪一个领导的大红人,别人再到领导那里煽风点火一番,那你等于间接得罪了领导。

这是因为,办公室是单位的参谋部,信息中心,承担着上传下达、内外联络、后勤保障等任务。

有时候,办公室主任做出的决定,就是代表单位大领导,如果违背,那你不就是得罪了大领导?此外,办公室主任是领导的近臣,办公室主任一句话都抵得上你辛苦忙活一年。如果得罪了办公室主任,关键时刻不举荐你,你等于白忙。

2.得罪办公室主任等于给自己设阻。

在单位,信息、资源的占有量很重要,办公室主任安排领导日程,协调综合事项,单位动态了如指掌。

你找大领导汇报工作,得先过这一关。由办公室主任安排协调,如果你得罪了他,他要给你设阻,你又如之奈何?一般办公室主任都是有能力之人。领导的难处他知道,领导有时候不方便与旁人说的困难、担忧会跟他说...

如果得罪了他,你想获得单位信息,人家就是不告诉你。此外,办公室主任提拔几率大,一不小心,今后成了你的顶头上司,如果你得罪了他,那你今后的日子也艰难。

所以说:得罪了办公室主任,就是拆自己的桥!

3.如果不小心得罪了办公室主任该怎么办?

首先要分析原因。如果是你的错,你要勇敢面对现实,及时主动认错,也可间接让你身边的人传递认错,也许他们一句话能顶你很多句,对改善关系,弥补过错,解释误会是有很大帮助的。

其次,你要通过工作中的良好表现,来展示自己“认错的姿态”,以真诚的心态拉近彼此的距离,多向领导请教,努力学习、提升自己的能力,去掉身上的棱角,打磨成符合机关工作的模样。以积极的姿态展现自我!

篇3

市政府召开这次市直机关单位搬迁资产管理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市直机关单位即将搬迁到北辛商务中心统一办公后,加强对各单位现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动员市直机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负责地做好搬迁期间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有序管理、统一处置。刚才,*同志传达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市直机关单位搬迁期间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同志传达了纪委监察局《关于严明市级机关搬迁纪律的的通知》,请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就做好市直机关单位搬迁资产管理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市级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大家知道,为进一步改善市直机关单位的办公环境,20__年,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投资主体,建设北辛商务中心。市直机关单位集中到商务中心办公后,对搬迁后的各部门、各单位现使用的房地产及办公设施统一处置,用于偿还城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设北辛商务中心的融资贷款。经过近3年的紧张运作和精心施工,北辛商务中心即将建成使用,并统一配置了办公家具,近期市直机关单位将分批分期迁入北辛商务中心集中办公。为加强对陆续搬迁单位现使用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搬迁单位的资产进行严格管理,全面开展清产核资,进行统一处置。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清产核资和对有关资产进行统一处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资产,主要是依靠财政拨款形成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是国家机关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物质条件,能否做到“合理、节约、有效”的配置和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在市直机关单位开展搬迁期间资产管理及清产核资是迁入北辛商务中心集中办公前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举措。搞好市直机关单位搬迁期间资产管理及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利于摸清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家底”,便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比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开展清产核资,核实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数量,摸清国有资产的分布、结构等,将一切理应归属国家所有、政府支配的资产,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轨道,有利于从根本上逐步解决“家底”不清、管理不严、损失浪费等问题。只有摸清资产“家底”,才能建立健全与财政经常性预算支出相衔接的管理制度;才能便于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并合理安排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节减财政支出。

其次,搞好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利于解决资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建立适应新形势的资产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近几年,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部门、各单位资产数量增加迅猛,资产结构发生显著变化。现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不仅仅再是一些办公用房、办公用具,还拥有数量可观的现代化办公设施和仪器,还有相当一部分资产已由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应该说这些变化,对于提高行政事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业单位办公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发生这些变化的同时,也暴露出各部门单位在资产管理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有些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有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账目不健全,还存在着账外资产的问题;有些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不严,财产“购、管、用”及定期清查脱节,存在损失浪费现象;有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利用的社会化程度较低,存在着闲置现象,而且调剂困难;有些资产形成的渠道混乱,产权归属不清。开展清产核资,可以解决这些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建立起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

其三,搞好搬迁期间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及统一处置工作,是解决北辛商务中心工程建设资金问题的现实需要。整个北辛商务中心总投资近2.2亿元,全部由城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融资建设,特别是建成后又千方百计投入资金,统一配备了办公家具、空调等设备。解决北辛商务中心的投入问题,偿还融资贷款,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盘活搬迁进入商务中心办公的各单位的房地产及办公资产,统一处置后偿还融资贷款。之前,各单位的房地产均已由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抵押贷款,现在将集中解决处理各单位的国有资产,促进资产的整合利用,发挥最大的效益。

因此,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在北辛商务中心投入使用之际对各单位资产清产核资集中处置的重大意义,认真开展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清查核实工作,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监管,配合搞好处置管理,切实把资产管理工作当成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搞好搬迁期间资产管理及清产核资工作

为做好市直机关单位搬迁期间资产管理及清产核资工作,市政府专门研究了加强资产管理的意见,并以政府办公室通知的形式下发。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要求,扎扎实实地搞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三个环节:

一是全面组织好清产核资、登记造册。就是要对资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即对单位占用的所有国有资产进行清理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产权登记;对单位资产盘盈盘亏及资产损失等问题,按政策规定核实后进行账务处理;要针对清产核资中暴露的问题,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堵塞漏洞,规范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各部门各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要以今年7月31日为时间基点,各部门、各单位所有资产(包括已入账或尚未入账的实物资产)均应列入填报范围并进行清理、核实。同时,要按照“统一部署、单位实施、财政复核”的原则,从现在开始组织实施,到8月上旬全部清查结束。清产核资中要遵守“两项纪律”。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做到不重不漏,对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的所有部门、单位,全面进行清查核实;要坚持做到全面清查,见物就点,见账就清,不留死角,不打埋伏;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所有权界定的政策,不要将国有资产化为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规定,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如实清查填报,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工作走过场,乘机转移、虚报瞒报、隐匿、私分、侵吞国有资产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由市纪委、监察局分别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二是严格看管,落实资产使用看管责任制。有关单位搬迁后,要加强对未搬迁资产的管理,明确专人看管、 保护,必要时做到24小时轮流值班,确保在市里统一处置前资产不流失,按清产核资的数量交给市领导小组统一处置。清产核资后,严禁各单位私自转移、处置国有资产,对发现与资产清查不相符,擅自处置的,将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统一处置。凡进入北辛商务中心集中办公的市直党政群机关的资产,将交由市财政局统一处置。市财政局要认真研究制订资产处置的方案,确保资产处置稳妥和处置效益的最大化。处置后的资产收益用于偿还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设北辛商务中心的融资贷款。

三、加强领导、严明纪律,确保搬迁资产管理及清产核资工作取得实效

这次市直机关单位搬迁期间资产管理及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而且时间紧迫,政治性、纪律性强,必须加强领导,严明纪律,确保不出现任何问题。为此,市里成立了市直机关单位资产清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我任组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几大家办公室副主任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分管同志为成员,牵头指导组织好这次清产核资和资产处置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职人员,周密部署,协作配合,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组织、协调清产核资工作。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指定具有相关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工作作风扎实的人员专门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特别要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以秉公、科学、求真、务实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地进行清查填报,不得走过场、搞形式、虚于应付。各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严格把关,协调好、督导好本部门范围内的清产核资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要严明财经纪律,资产处置涉及到部门利益,更是干部职工关注的敏感问题,必须严明纪律,稳妥处置,确保不出现不良社会影响。要正确对待资产处置问题,教育引导单位的同志们支持配合处置工作,不做违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工作,体现出市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良好素质。

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指导和辅导,帮助部门、单位切实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市纪委、监察局已就这次清产核资及资产清查工作提出了纪律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遵守执行。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度和各项工作要求,严把工作质量关,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对发现违规违纪、顶风而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4

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及对象,

1、我县党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担

负行政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

2、上述单位中的全民(集体)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经人事、编制、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和提取标准

1、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全额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列同级财政预算。经人事、编制、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列预算外或从单位包干经费结余中解决。

差额补贴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按差额补贴比例,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部分从自有资金中列支。经人事、编制、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在自有资金中解决。

自收自支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在营业外或业务费用中支出。

2、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标准

养老保险基金总的提取率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5.5%。其中:

全额单位:同级财政负担24%,个人负担1.5%;

差额单位:同级财政负担14.4%,单位负担9.6%,个人负担1.5%;

财政负担比例随政策变化而及时调整。

自收自支单位:单位负担24.0%,个人负担1.5%;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与拨付办法

1、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

个人负担全额预算单位和差额预算单位应由同级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县财政局和各乡镇财政所列入当年预算,并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直接将本季度的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给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处。单位负担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各单位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报《阜宁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表》,报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处。经审核后,养老保险机构开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收款凭证》,委托养老保险管理处所在开户行代收。当月25日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与银行结算。

2、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由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委托银行拨付,支付标准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以及劳保条例、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发放的费用包括:①基本离、退休费;②按国发[1978]104号文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③职工离、退休(职)后按规定可享受的各项补贴;④离休干部交通费、护理费、每年一次性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支付标准。以后离退休(职)人员人数增减及这些人员离退休(职)费的增减,凭有关部门审批手续进行变更。各单位不得少报、漏报、虚报和冒领。

四、管理及其它

1、凡纳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单位和对象,均从1995年8月1日起向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处投保。原已参加劳动部门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从8月1日起,应将其投保的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全部划归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处。1995年8月1日后从外县或企业调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其新单位应按规定的现行标准,个人按1.5%补交,其余由单位补足。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从调进之日起,按新标准衔接。

2、新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凡属上述范围的对象,从发薪之日起即参加养老保险。原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所缴纳

的养老保险基金同时划入,投保时间前后合并计算。,

3、新参加工作人员在办理录、聘用手续时,必须同时办妥养老保险手续。未参加投保的工作年限退休、退职时不能视为连续工龄。

4、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离、退休(职)人员与单位关系不变,单位应继续承担离、退休(职)人员的管理、学习和医疗费、安家费、特需费、旅游费、福利费、房屋修缮费及离休、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遗属困难补助等费用。

5、参加保险的人员调动工作单位应及时通知养老保险机构,其个人和原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划转到新单位,并由新单位继

续参加保险。单位工作人员人数变化或工资额变动应填报人员增减或

工资变动情况表。

6、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处的财务管理,接受县财政

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财务核算业务同时接受上级人事、财政部门

的指导和监督。

本细则的实施日期与《暂行办法》相同。细则由县人事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篇5

我们通过落实机构设立、设备更新、工作力度三个到位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有力保障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是机构落实到位。根据省、市编办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适时成立了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区编办挂牌机构,主要承担全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二是年检设备更新到位。几年来,我们先后更新了电脑、打印机、扫描仪、档案柜等年检办公设备,改善了办公条件。三是工作力度落实到位。几年来,编办主要领导直接抓年检工作,积极参与工作计划的拟订、部署,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工作职责,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使登记年检工作真正做到有安排有回音。

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相对于工商管理等登记工作起步较晚,并受环境氛围、认识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事业单位自觉、主动接受年检的意识还不够强,加之部分事业单位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还不能完全按预期计划进行登记年检工作。为此,我们结合本区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全方位进行了宣传引导。一是通过下发文件和年检通知、组织年检培训班等形式进行宣传,重点学习网上年检的相关操作流程及上级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帮助各单位操作人员熟悉年检操作流程,克服他们的畏难情绪,同时提高全区各事业单位对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制度和法人证书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的工作流程及操作说明公布在区编办网站及编办公共邮箱里,增加工作透明度,切实为区各事业单位做好服务工作;三是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全区上年度新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及年检合格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渠道等信息及时在__报、区编办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使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得到充分体现。

在开展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中,我们深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仅仅依靠登记管理机关一方面还不足以完全到位,只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才能保证登记年检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一是通过建立qq群等方式,加强对各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的业务指导,有问题及时沟通。二是在每年一到三月份年检时,与区各主管部门沟通,请各主管部门及时督促,加强审核力度,及时按区登记局的年检日程安排进行年检登记工作;三是在具体工作中,由区登记局按照程序审核后通过年检,区技术监督局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进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合格、有效的年检证书续办有关银行账户、财政开户、税务登记、社会保险、国有资产、车辆挂牌等事宜,未通过年检或未登记的事业单位一律停办或终止相关活动事宜;通过加强与各事业单位、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使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形成开展登记年检工作的合力。

为保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我们在工作中重点把好监督管理关口:一是登记范围关。对不符合独立法人条件的,不予登记;对开办资金为负数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暂缓登记。二是材料验收关。对各单位提供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格把关,确保材料数量齐全,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维护登记年检工作的严肃性。三是审核关。在审核时严格对照机构编制部门下发的文件逐项审查,着重对事业单位开展的业务工作情况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改。四是发证关。对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印发证书,统一编号,由领证人签字,有关资料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区登记局各留一份存档。五是资料归档关。我们制定了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了档案库房,配备了相关设施,对整理的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盒加贴卷标,注明单位编号和单位名称,按法人证书号顺序排列,方便及时查阅。

一是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流于形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详细上报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资产损益情况等7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只能凭事业单位自己送来的年度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对报告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情况的真实

篇6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组成。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以及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第三条  实施住房补贴,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实施条件不成熟、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地方可暂缓实施或分步实施。

各地实施住房补贴时,要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补助情况,并注意兼顾实行货币分房的职工与实行实物分房的职工之间的购房负担和受益基本一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财政部分补助、无补助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第二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住房补贴的范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当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当地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市(县)不得实行住房补贴。

第六条  住房补贴的对象。在实施住房补贴地区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厅级及以下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住房补贴:

1.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

2.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福利性实物分房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包括租住按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

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七条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各市(县)可按当地经济条件确定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但最高住房补贴面积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1.国家机关: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2.事业单位: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4年以下90平方米;

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4年及4年以上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省级和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上干部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应区分正副职;其他地方科及科以上干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否区分正副职,由各级自行确定。

国家机关的人员按行政职务进行补贴;事业单位中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只适用于计算住房补贴数额。

第八条  住房补贴标准的确定。

1.基本住房补贴。无房和住房不达标职工的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为: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之差。职工平均负担额按1997年本级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2.工龄住房补贴。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且符合享受基本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可计付工龄住房补贴。

工龄住房补贴额的计算方法是,原房改政策的工龄折扣、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年)与应补贴面积之积。

工龄住房补贴与基本住房补贴一并发放。

实行货币化分房后,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房价中,扣除国家和单位配给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不得低于按房改成本价售房时的个人负担额,并且不得低于房价的28%。当地职工个人平均负担比例低于28%的,按28%的个人负担比例计算当地住房补贴标准。

第九条  住房补贴以按月发放为主,一次性补贴为辅。

按月补贴方式,指各市(县)在当地确定的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25年,即300个月)按月向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为简化计算,对于享受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各地可将住房补贴额折算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随工资发放。

一次性补贴方式,指对离退休职工、达到一定工龄的职工等,将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对无房职工发放全额补贴,即按与受补贴职工职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对面积不达标准的职工,按受补贴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实有住房面积之差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住房不达标的双职工,均以已享受的实物分配的住房面积为基准,按与各自的行政(技术)职务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同一市(县)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应当统一。省级单位与昆明市,地、州、市级单位与所在市(县)要采取相同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不宜有差别。

驻外单位执行单位所在地的住房补贴标准。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按“分级负责、财政与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实施单位统筹解决。

国家机关和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由财政部门核定,先从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业收入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一拨付给受补贴单位。

财政部门负担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原财政安排给计委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以及财政直接安排给单位用于住房建设和修缮的资金等转化。实行住房补贴后,财政不再安排住房建设资金,也不再向单位拨付建(购)房资金。

第十四条  各国家机关和全额补助事业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审核,落实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以及补贴对象等基本情况后,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报送本单位住房补贴预算,并提交有关无房职工和住房不达标职工的住房情况及有关凭证,以及房改部门的审查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拨付住房补贴资金。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在年度终了时,编制单位住房补贴财务收支决算,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住房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住房补贴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保证住房补贴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记录职工的住房情况以及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并且记入职工人事档案。单位在申报住房补贴时,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单位要将本办法和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以及职工的住房情况、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向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群众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住房补贴管理中存在问题。对于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个人以不实情况骗取住房补贴,除追回有关资金外,情节较轻的,处以违规金额2-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违规将住房补贴资金用于其他用途,除追回有关资金外,可给予暂停拨付住房补贴等预算拨款的处罚,并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住房补贴的支付和转移

    第十八条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在每月发放工资的同时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在实施住房补贴后进入受补贴单位工作的职工,从计发工资的当月开始计算住房补贴。

第二十条  受补贴职工行政职务或技术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的次月起按新的职务计发住房补贴,但已领取一次性补贴的职工不得重新计发。

第二十一条  受补贴职工调动工作的,调出单位从办结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其住房补贴,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调入单位从予以发放工资的当月起,按本单位实行的补贴标准计发其住房补贴,并应根据职工人事档案中记录的住房补贴发放情况,扣除调出单位已予计发补贴的年限。在原单位已接受过一次性补贴的职工,调入单位不再予以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受补贴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离职、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从终止劳动关系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  受补贴职工离退休时,如仍未领足规定年限住房补贴,可按离退休时的职级待遇一次性发放剩余年限的住房补贴,但累计发放额不得超过按当地补贴年限计算应发的补贴数。

离退休前未实行住房补贴,且离退休后符合发放条件的职工,由原工作单位根据本人工龄情况,按离退休时的职级待遇,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但补贴额不得超过按当地补贴年限计算应发的补贴数。

第二十四条  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若去世职工未领足按实际工龄计算应得的住房补贴,可将其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二十五条  工龄在25年(含25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可以在购房时申请将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但已计发的部分不得重复计发。

原住房基金结余较多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对住房不达标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因离婚而造成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所需住房消费资金通过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或法院判决的财产所得解决。

第二十七条  受补贴职工因婚姻等原因获得按原房改政策分配的住房,或者购买第六条规定的福利性实物分房,且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住房面积仍未达到应有面积的,从次月起按现有面积计发住房补贴;获得住房以前多领的住房补贴,从次月起计发的补贴额中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实行住房补贴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当地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级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支付办法,由省财政厅拟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施住房补贴后,各地若因住房标准、职工收入、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等因素的变化而对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财政部分补助和无补助的事业单位,按本办法制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办法,执行当地住房补贴标准,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房改部门批准后执行。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负担,从本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业收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住房补贴是住房消费专项资金,是原福利性实物分房的转化,不计入税基和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住房补贴有关计算公式一、房价收入比房价收入比=当地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当地1997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

二、住房补贴标准

    1.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元)÷2-1997年职工年平均工资×4÷60(平方米)。

2.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额=原房改政策的工龄折扣(元/平方米)×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年)。

3.住房补贴=基本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

三、全额补贴、差额补贴和一次性补贴

    1.全额补贴。

每月住房补贴额=(当地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额)×与受补贴人员职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应补贴总月数。

2.差额补贴。

每月住房补贴额=(当地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额)×应补贴面积÷补贴总月数。

应补贴面积=与受补贴人员职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实有住房面积。

3.退休职工、25年以上工龄在职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受补贴职工每月住房补贴额×(住房补贴发放年限总月数-已补贴总月数)。

篇7

    一、 办市场存在的问题

    其一,脱离实际情况,只建不管。

    社会办市场由于主办方缺乏实践经验,导致市场内摊床修建过密、通道过窄,造成市场混乱,“有地无人”。就寺儿卜管区新地号市场而言,8000平方米的市场,仅水泥摊床就修建了4000延长米,而且布局还不尽合理,使部分摊床自建市场以来始终闲置,其它通行方便的地方还人满为患,经营者长期欺街占道经营,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多次提出意见工商所多次起早贪晚出动人力整治,但效果却不是很明显。

    其二,管理素质低下,管理上随意性大。

    社会办市场绝大多数是主办单位雇用临时人员来管理,这些临时人员中大部分又是亲属或朋友,文化水平低,缺乏管理经验,又未经过专门培训,素质低形象差,在管理中随意性大,给亲朋好友留床、让当地“混混”占用好位置,甚至占用市场通道经营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业者怨声载道。更有甚者,个别管理人中借助管摊床分配之机,目中无人,管理粗暴,业者敢怒不敢言,反感极大,在管理中显失公正。

    其三,设施不配套,只管收钱。

    市场各项服务设施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办市场特别是在农村兴建的露天市场,广播器材等相关设施没有,就连最基本的市场大门有些地方设置的也不尽合理,只能进不能出,或者说出入非常不便,就寺儿卜管区的新地号、寺儿卜市场都是这样,导致市场内地闲置等等。

篇8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计划管理,强化政府人事部门宏观调控职能,使计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中单列,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编制和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第三条  计划管理范围是:

(一)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

(二)上述机关、团体所属的事业单位;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计划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计划期党和国家提出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和重大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求,编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合理确定调整部门、地区以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

(四)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调整职工队伍的布局和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五)根据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计划管理体制。

第二章  计  划  指  标

第五条  计划由下列主要指标构成:

(一)基期末预计到达数;

(二)计划期计划增加(减少)数;

(三)计划期末计划到达数。

第六条  计划期职工人数增减包括:

(一)新增职工:

1.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2.社会招收人员;3.调入人员;

4.成建制划入的人员;5.其他人员。

(二)减少职工:

1.自然减员减少的人员;2.调出人员;3.成建制划出的人员;4.其他人员。

第七条  计划期工资总额增减包括:

(一)新增工资总额:

1.增加职工增资;2.转正定级增资;3.工龄、教龄、护龄津贴增长;

4.国家统一安排的新增工资项目;5.上年增资项目翘尾;6.晋职晋级增资;

7.增加奖金;8.成建制划入的工资额;9.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减少工资总额:

1.减人减少工资;2.掉尾工资;3.减补员工资差额;

4.超编制单位的工资核减;5.成建制划出的工资额;6.其他。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八条  编制计划须具备下列资料:

(一)基期计划执行情况;

(二)基期和计划期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社会总产值、社会劳动生产率、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预计到达数和计划数;

(三)基期和计划期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指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预计到达数和计划数;

(四)基期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变动情况及计划期国家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有关政策、措施;

(五)计划期各项事业发展计划、重点发展领域及有关政策规定;

(六)就业结构及职业需求结构与数量;

(七)财政收支情况;

(八)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情况;

(九)机构、编制定员情况;

(十)新增劳动力资源,特别是干部资源状况及可供机关事业单位利用程度。

第四章  计  划  报  批

第九条  报批计划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提出的编制计划的指导原则和政策,按照国家下达的控制数字和表式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计划部门的指导下,经过科学的预测分析自下而上地编制计划草案,并附文字报告和详细说明,于每年九月底以前报送人事部。同时,抄送同级计划、劳动部门。

(二)人事部在汇总、审核各地区、各部门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提出分地区、分部门计划建议方案。

(三)人事部通过一定形式听取地区、部门意见后,对计划建议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按要求时间报国家计委,同时抄送劳动部,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第五章  计划的下达和调整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人事部下达的计划后,应尽快将计划逐级下达到基层。

第十一条  各级人事部门在下达计划的同时,应将计划抄送同级计划、劳动部门和有关开户银行。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如发现计划与实际不符确需调整计划时,应于当年八月底前向人事部提出调整计划的报告,人事部应及时批复。未经人事部批准,不得自行修改计划。

第六章  计  划  管  理

第十三条  凡属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增加的职工和工资,均应纳入计划管理范围。未经国家核准不得超计划增人、增资。

第十四条  根据编制定员确定增人指标。凡已满编或超编的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分配增人指标。确需增人时,须先申请增加编制。超编单位要逐年核减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中央、国务院驻地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复退军人时,其劳动指标由当地予以划拨。

第十六条  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含自然减员指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补充自然减员指标,由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第七章  计划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部门应根据计划指标,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集中检查两次:第一次在第三季度;第二次在下年的第一季度。每次的检查结果(附详细说明),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部。

第十九条  各级人事计划部门,要制定具体指标,定期对下级人事计划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条  必须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乱开口子,超计划增人增资的地区、部门,除在安排下年度计划时,相应核减其指标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章  计  划  统  计

第二十一条  统计资料是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统计是检查和控制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各级人事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统计资料,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为研究问题,制定政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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