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5 10:09:1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随着健康和生活质量问题被日益关注,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已经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依据颁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管理办法》,我们掌握了对药品的生产制造过程、药品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医疗机构依法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等有着详细的规定,并明确了其各自的相关职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单位等。如何进一步提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质量,使临床安全用药更合理,减少或避免严重药品不良事件的发生,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成为药师当前工作的主要职责。
1药品不良反应分类及报告和监测目的
1.1药品不良反应的分类 药品不良反应按照病因对进行分类,分为A、B、C型反应,其中量变形异常为A型反应,质变形异常为B型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按照群体对进行分类,可分为毒性作用、后遗效应、变态不良反应、停止用药反应、药品依赖、致癌、药品不良反应、二重感染、突变、特异质反应、致畸。
1.2监测和报告 监测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不是针对药品本身,而是对药品的不良反应进行进一步的了解,目的是使一些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能够被及时发现,进一步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发现药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在一定程度遏制同一不良反应情况重复发生的现象。
2发挥药师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监测中的作用
2.1加大药品不良反应知识的宣传力度 保障有效、顺利的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离不开对药品不良反应知识宣传工作深入持久的开展。通过对药物咨询栏目、宣传板报、讲座等方式对相关的药品不良反应知识和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存在的意义进行宣传,使药品质量问题、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事故之间的本质区别能够得到人们的正确区分,使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得到更多的单位或个人积极主动的参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渠道得以适当拓宽;增强药品生产制造企业的责任感;降低一些医疗人员因不了解药品不良反应而出现判断失误的频率等。以患者、病因为中心,药师深入临床合理指导临床用药并参与药物治疗的整个过程,能够及时的发现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其进行判断评价,使识别药物警戒信号的能力得以提高,在深入临床过程中对药源性损害进行准确的区分并能够有所警惕。如假劣药物、急慢性反应、药品误用、药物中毒等问题。
2.2减少药源性损害 药师协助医护人员、患者对药物的进行正确认识,最大限度的减小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检测中药源性损害对其的影响。及时对医护人员和患者进行药物认识方面的协助,降低药源性损害的干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工作顺利的开展。
2.3用药不当得以避免 药师协助医院护理人员、患者对药物的正确使用,避免不合理用药的重复出现而造成一定的损失。药师在对临床用药过程中进行监测时能够确保药物分发、药物配置、药物储存、药物使用等环节符合规定要求。例如指导有些药物进行滴注的过程中,其速度可能对药品不良反应产生很大的影响。药师通过与医护人员的交流合作,对患者进行相关知识的指导,及时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加强对患者用药信息的收集、患者临床症状体征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收集。
2.4合理用药咨询 使患者具有一定程度的药品不良反应知识,让其充分正确认识到服用药物种类越多,不良反应就发生率就越大。即使是维生素和补益药的不当服用也会引起不良反应。对患者进行药物性能、药物的相互作用等方面指导,使患者能够根据自身病情的轻重缓急合理用药,使患者自我检测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得以提高。
2.5承担药品咨询工作 随着不断增多的非处方药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中非处方药的不当使用占有很大的比例,对非处方药的风险认识用药者欠缺,药品标签阅读、药品的使用、使用时间等方面存在着理解误区,而药师能够提供相关方面的服务,负担起药品咨询工作,从分利用自身对药学信息熟知的优势,做好药品合理用药的指导。
2.6开展药物警戒(PVG)工作 我国的ADR监测系统实际上已开展了很多药物警戒的工作,齐二药、欣弗、泗县甲肝疫苗等事件,以及鱼腥草事件,都是通过ADR监测系统发现信号,通过快速报告和应急事件处理机制,及时有效的控制相关事态。
2.6.1药物警戒的目的 药物警戒较传统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更为广泛,其最终目的是通过综合评价药物的风险效益,对药品安全性的监测,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以达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目的。
2.6.2药物警戒工作中的作用 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适时引入药物警戒的概念有助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事业进一步深入发展。药物警戒中,药师要充分利用国家ADR中心不良事件数据库里的资料,特别是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分析近年来我国发生的药害事件,从各方面找出潜在的隐患和可能的种种原因,增强对未发生不良事件的研究和认知能力,提出预警、预防、减少和尽可能避免药品不良事件的发生,同时发现在测试上市药品不良事件的早期信号以及临床可能发生的任何药源性损害:如伪劣药物的使用,用药错误,缺乏药物疗效,无科学依据地扩大药物的适应证,药物的急慢性中毒试验,药物相关死亡率的评估,以及药物滥用或误用所致的潜在安全性问题等,都是药师不可推卸的责任。
3结论
通过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分类及报告和监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监测过程中药师发挥的重大作用的分析,概括了药品不良反应的分类、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监测,并不是针对药品本身,而是为了对药品的不良反应进行进了一步了解,并通过了解使一些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能够被及时监测和发现,使药品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的加强,及时找出药品中存在着的安全隐患问题。药师通过对病人合理用药的宣传工作,通过药物咨询服务台,通过窗口药师将老年患者和合理用药推荐患者,咨询台的中、高级职称的药师和临床药师,解答患者的合理用药问题,可以防止或降低ADR的发生率,因此药师在不良反应监测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
参考文献:
[1]杜瑜,王美芳,王晓贤.临床药师在不良反应监测中的专业作用[J].海峡药学,2011,1:153-154.
[2]庄权权,赖淑华.临床药师在我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的作用[J].海峡药学,2010,22(6):248-250.
[3]曾毅,谢伟乾,黎晶晶.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工作现状调查分析[J].华夏医学,2012,25(1):86-90.
第一条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会同卫生部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三)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
第九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办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三)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四)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五)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交流;
(六)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人员应具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能力。
第三章报告
第十二条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外,还应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进行年度汇总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此外,对进口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还应进行年度汇总报告,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每年汇总报告一次;满5年的,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一般不良反应报告;对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进行核实,并于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报告,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每年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定期汇总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统计资料,其中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群体不良反应报告资料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对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单位或个人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章评价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常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核实,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分析,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并将分析评价意见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作进一步的分析评价。
第二十四条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已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外的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
(四)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
(五)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延误不良反应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三)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四)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引起死亡;
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第三十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卫生部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三)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
况,并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
第九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办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三)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四)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五)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交流;
(六)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人员应具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能力。
第三章报告
第十二条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药品生产企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外,还应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进行年度汇总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此外,对进口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还应进行年度汇总报告,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每年汇总报告一次;满5年的,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一般不良反应报告;对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进行核实,并于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报告,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每年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定期汇总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统计资料,其中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群体不良反应报告资料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对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单位或个人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章评价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常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核实,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分析,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并将分析评价意见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作进一步的分析评价。
第二十四条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
已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外的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
(四)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
(五)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
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延误不良反应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三)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四)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引起死亡;
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第三十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关键词]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结果分析
1资料和方法
1.1资料来源
无锡市药监局安监处信息,采集2009年1月-6月的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数据,江苏省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数据库收
集到无锡地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共计2158份,其中一般报告1925份(89.2%),新的一般报告154份(7.14%),严重的报告71份(3.29%),新的严重报告8份(0.37%)。
1.2方法
对2158份报告所涉及患者基本情况、用药情况、不良反应情况、ADR评价与转归等信息,应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分析统计。并将采用相同方法对79份新的严重的ADR报告进行重点统计分析。
2结果
2.1患者一般情况
2158份报告中,男性993例,女性1165例,男女比例1:1.17;10岁以下儿童309例(15.01%);无家族不良史的830例(38.46%),不详的有1039例,占总报表数的60.66%;有既往不良反应史的99例(4.59%),无既往不良反应史的964例(44.67%),不详的1095例,占总报表数的50.74%。老年人因身体机能发生变化,易发生抗菌药物相关腹泻,其有关因素为抗菌药物品种、多药联用、长期用药、医疗干预,应严密监测不良反应发[1]。
2.2给药途径
静脉滴注给药共1603例,占样本总数74.28%,口服453例(20.99%),静脉注射30例(1.39%),肌肉注射29例(1.34%),皮下注射12例(0.56%),其他(阴道给药5例、皮内注射2例、动脉注射2例、腹腔内注射4例、局部外用5例、局部注射2例、吸入给药4例、眼用药5例、直肠给药1例、经乳吸收1例)31例(1.44%)。
2.3不良反应的评价和转归情况
江苏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对2158例ADR报告中进行评价,其中肯定16例,很可能1393例,可能694例,未评价52例,可能无关3例。ADR转归:1597例病例为好转(73.96%),557例治愈(25.81%),另有3例留有后遗症,1例死亡。
2.4新的、严重的(79例)不良反应情况
不良反应监测结果分析,在2158份ADR报告中,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71份(3.29%),新的严重报告8份(0.37%),对79份(3.66%)新的严重的ADR病例作进一步分析,抗生素所占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一半以上的份额,这与抗生素的广泛应用有关,不合理应用现象严重。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药品种类、构成比例、涉及器官、临床表现见表1和表2。
3讨论
3.1患者一般情况与不良反应的关系
统计结果显示,男女ADR之比1:1.17,女性高于男性。由于女性与男性相比,相对体重轻、表观分布面积少、脂肪组织比例高、性激素水平不同、生理代谢差异,从而导致药动学与药效学的差异,因此女性用药后比男性发生不良反应几率高。在2158例新的严重的ADR中,有9例为1999以后出生的儿童(占15.01%)。新生儿和婴幼儿肝肾功能尚不健全,肝脏对药物的解毒作用及肾脏排泄药物和代谢产物的能力较低,因而易发生不良反应。老年患者是不良反应高发人群,随年龄增加,肾小球滤过率及肾小管分泌能力下降、肾血流量明显减少而影响其体内药物的排泄;同时,肝血流量降低、肝药酶活性减弱而致解毒能力下降;组织器官功能减退,靶器官对某些药物作用的敏感性增加。这些均为老年患者易发生不良反应的因素[2]。
3.2给药途径与不良反应的关系
在2158例ADR病例中,由静脉给药引起的不良反应占1633例(75.67%),79例新的严重的ADR病例中静脉给药引起不良反应57例(72.15%)。在治疗过程中,医生、患者都倾向静脉输液,故静脉给药相对于其他途径给药引发ADR较高。这可能与药品纯度、不溶性微粒、药物相互作用、药物分解产物和内毒素等因素有关。静脉给药不但对药品的质量要求高,而且对输液的操作过程要求严格。因此,我们临床用药必须遵循能外用不口服,能口服不注射,能注射不输液的原则,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3.3药物选择与不良反应的关系
在引起的新的严重ADR药物中,由表1可见,抗微生物制剂有48个,占ADR构成百分比的60.76%,位立本期不良反应报告药品首位。说明临床上为了预防感染或抗感染治疗,大量使用抗微生物药物,特别是抗生素,据统计在我国抗感染药品销量占药品销量的26%以上。大量不规范使用抗菌素,不仅会导致耐药菌株的产生,浪费有限的医药资源,也会带来许多本可避免的药物不良反应。不合理用药导致不良后果,不仅会导致医源性感染,延长住院时间,增加医疗费用支出,还可能影响原发性疾病的治疗。[3]、[4]要求我们临床合理使用抗生素,做到针对适应症,选择合适的药品、合适的剂型、合适的途径、合理的用量、合理的用法、合理的用药时间、合理的疗程。事实上,抗肿瘤药不良反应较普遍,过敏、骨骼造血系统损害、白细胞红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神经系统损害、肝肾功能影响等,但ADR上报偏少应该重视。
3.4不良反应的临床表现情况
在表2中可见,79例新的严重的ADR主要表现为过敏性反应、过敏性休克等全身损害(53.93%);皮疹、荨麻疹、红斑疹等皮肤及附件损害(8.99%)。不良反应有局部的有全身的;有单器官的有多脏器的,可涉及全身各个器官或系统。高龄病人长期住院、大量应用抗菌药物,特别是喹诺酮类、头孢类极易产生抗生素相关肠炎等不良反应,喹诺酮类易导致神经系统不良反应致精神异常。[5]、[6]、[7]、[8]过敏性体质患者用药更应该重视不良反应的发生,用药前应了解有无过敏史,家族史并进行皮肤敏感试验加以判断,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发生不良反应时及早处理及早治疗,减少对病人的伤害。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虽不能给医疗单位和患者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但它是加强药品管理、提高药品质量、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重要手段,是确保患者安全用药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 李嬗,陈海平.老年住院患者抗菌药物相关性腹泻的临床研究[J].药物不良反应杂志,2009,11(6):381-385.
[2] 凌春燕,张晋萍,葛卫红.我院242倒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分析[J].中国药房,2005,16(9):697-698.
[3] 闫永宁.外科围手术期抗菌药物应用调查分析[J].中国执业药师,2011,8(1):10-11.
[4] 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办公室.国外合理用药概述[J].中国执业药师,2011,8(2):14-16.
[5] Loo VG ,Poirier L ,Miller MA ,et al. A predominantly clonal multi-institutional outbreak of clostridium difficile-associated diarrhea with high morbidity and mortality[J].N Engl J Med,2005,353(23):2442-2449.
[6] 李丹,任爱民,王红.抗生素相关性肠炎治疗与预防的研究进展[J].药物不良反应杂志,2010,12(4):262-266.
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药品不良反应关系到人类的生命与健康,现已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医院临床在使用药品时不仅要求药品的治疗具有针对性,同时还要考虑到在药物治疗过程中尽可能少有不良反应。在我国,药物不良反应在住院患者中的发生率为20%,其中5%为使用或滥用抗生素有关,每年由于滥用抗生素引起的耐药菌感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百亿元以上。近年来,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力度,医疗单位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最前沿,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起到关键作用。下面结合临床实践谈一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几点体会。
1 加强监测
1.1 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 2004年3月4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我院根据实际迅速成立了不良反应监测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药剂科主任、医务科主任、护理部主任任副组长,各临床科室主任任成员,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
1.2 制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程序
1.2.1 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
1.2.2 填写药品不良反应表格
1.2.3 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查
1.2.4 将填写完整的报告通过电子报表或以传真、邮寄等方式递交地方药品管理部门,一般的ADR每季度集中报告,新的、严重的ADR 15日内报告。药师及时收集相关文献资料,协助临床医生制订监测治疗方案,对已确定发生ADR的药品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紧急封存或召回。
1.3 完善制度
1.3.1 建立ADR监测报告制度 规定报告时限,报告内容等。
1.3.2 建立ADR监测检查制度 规定检查方法、时间、奖惩等内容。
1.3.3 制订工作人员职责
1.4 加强培训 (1)定期组织ADR监测专(兼)职人员参加省、市ADR监测中心举办的ADR培训。(2)重点对药师和护士进行临床医学知识和药学知识的培训,发挥药师和护士在ADR监测中的重要作用。(3)每半年进行一次在社会上宣传ADR知识活动,普及ADR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ADR的认知度。
1.5 药师定期深入临床开展ADR监测工作 药师必须主动深入科室,每个临床科室配备1名ADR监测员,负责将本科的药品不良反应收集上报到院ADR监测中心。临床药师定期下科室,与各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交流经验与体会,及时获得第一手临床资料及ADR资料,用药学知识为病人服务。在兼顾全院的ADR监测的同时,加强重点科室的ADR监测,我院以心内科、皮肤科、小儿科、产科等作为重点监测科室,带动其他科室的ADR监测工作。在目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合理用药仍将是我们的工作重点,因此临床药师经常下科室,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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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充分发挥护理人员在ADR监测中的重要作用 把监测药物不良反应作为护士的职责之一。护士对用药全过程进行观察,对及早发现药品不良反应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执行医嘱、落实各种治疗计划的过程中,护士不但是药物的领取者和管理者,而且是药物治疗的直接实施者。掌握药物的药理作用、常用剂量、给药途径、毒副反应、配伍禁忌等,并在给药前、给药中、给药后严格地核对患者的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给药时间和用法,以及用药中、用药后细心观察药物的不良反应和患者的病情变化是护士在药疗过程中的职责和必须坚持的原则。护士只要经常深入病房,观察、了解患者的生命体征、皮肤、黏膜和排泄物的变化,重视患者的主诉,就可以通过病情变化,及时发现或协助医生处理药物不良反应。
2 目前存在的问题
2.1 认为ADR是医疗卫生事故瞒报 在诊疗过程中,个别病例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往往误认为是医疗事故而瞒报。
2.2 ADR上报不积极 我国对ADR的收集主要采取自愿报告的方式,因此,ADR监测人员工作没有压力,缺乏报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产生应付了事的思想。
2.3 认为ADR的报告是药剂科的事 相关临床科室和人员对ADR监测不关心、不支持、不主动
2.4 ADR监测的重视程度还不够 医疗单位未把ADR监测工作提高到一定程度,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缺乏相应的支持,导致ADR监测工作的开展不理想。
3 几点建议
3.1 加大ADR监测工作的宣传 提高社会各界对ADR的认知度,要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积极宣传ADR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消除社会上特别是医疗单位工作人员认识上的误区,提高医疗单位工作人员的ADR监测工作的积极性和报告的主动性。
3.2 提高对ADR监测的重视程度 医疗单位要把ADR监测工作当作一项大事来抓,与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一样,药品不良反应关系到人类的生命与健康。ADR监测工作既是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医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同时还是医院实现发展的需要,因此,医疗单位要提高对ADR监测工作的重视程度,在人员配置上、资金上给予支持,使ADR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3.3 加强ADR的培训 ADR监测工作,人人有责。要不断加强ADR的培训,扩大培训人群,做到人人普及ADR知识,人人做到ADR监测。
3.4 把ADR监测工作纳入医院考核奖惩工作范围 对于在ADR监测工作中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或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对于敷衍了事,工作马虎,甚至延误ADR上报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罚,以达到ADR及时、准确上报。
3.5 应注重中草药的不良反应 前段时间报道的含关木通、青木香、马兜铃等成分的中成药,如龙胆泻肝丸、冠心苏合丸、冠心苏合胶囊等引起肾功能衰竭便是最明显的中草药不良反应。因此,2003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令废止关木通药用标准,对含有关木通的成药均限期去除关木通而用川木通或白木通代替。因为中药作为祖国传统药物,向来被认为副作用小,不良反应少,因此,一直未重视中草药的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单位应将对中草药的不良反应监测同对化学药品一样引起足够的重视。
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drugreaction,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药品不良反应关系到人类的生命与健康,现已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医院临床在使用药品时不仅要求药品的治疗具有针对性,同时还要考虑到在药物治疗过程中尽可能少有不良反应。在我国,药物不良反应在住院患者中的发生率为20%,其中5%为使用或滥用抗生素有关,每年由于滥用抗生素引起的耐药菌感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百亿元以上。近年来,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力度,医疗单位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最前沿,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起到关键作用。下面结合临床实践谈一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几点体会。
1加强监测
1.1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2004年3月4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我院根据实际迅速成立了不良反应监测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药剂科主任、医务科主任、护理部主任任副组长,各临床科室主任任成员,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
1.2制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程序
1.2.1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
1.2.2填写药品不良反应表格
1.2.3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查
1.2.4将填写完整的报告通过电子报表或以传真、邮寄等方式递交地方药品管理部门,一般的ADR每季度集中报告,新的、严重的ADR15日内报告。药师及时收集相关文献资料,协助临床医生制订监测治疗方案,对已确定发生ADR的药品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紧急封存或召回。
1.3完善制度
1.3.1建立ADR监测报告制度规定报告时限,报告内容等。
1.3.2建立ADR监测检查制度规定检查方法、时间、奖惩等内容。
1.3.3制订工作人员职责
1.4加强培训(1)定期组织ADR监测专(兼)职人员参加省、市ADR监测中心举办的ADR培训。(2)重点对药师和护士进行临床医学知识和药学知识的培训,发挥药师和护士在ADR监测中的重要作用。(3)每半年进行一次在社会上宣传ADR知识活动,普及ADR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ADR的认知度。
1.5药师定期深入临床开展ADR监测工作药师必须主动深入科室,每个临床科室配备1名ADR监测员,负责将本科的药品不良反应收集上报到院ADR监测中心。临床药师定期下科室,与各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交流经验与体会,及时获得第一手临床资料及ADR资料,用药学知识为病人服务。在兼顾全院的ADR监测的同时,加强重点科室的ADR监测,我院以心内科、皮肤科、小儿科、产科等作为重点监测科室,带动其他科室的ADR监测工作。在目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合理用药仍将是我们的工作重点,因此临床药师经常下科室,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6充分发挥护理人员在ADR监测中的重要作用把监测药物不良反应作为护士的职责之一。护士对用药全过程进行观察,对及早发现药品不良反应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执行医嘱、落实各种治疗计划的过程中,护士不但是药物的领取者和管理者,而且是药物治疗的直接实施者。掌握药物的药理作用、常用剂量、给药途径、毒副反应、配伍禁忌等,并在给药前、给药中、给药后严格地核对患者的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给药时间和用法,以及用药中、用药后细心观察药物的不良反应和患者的病情变化是护士在药疗过程中的职责和必须坚持的原则。护士只要经常深入病房,观察、了解患者的生命体征、皮肤、黏膜和排泄物的变化,重视患者的主诉,就可以通过病情变化,及时发现或协助医生处理药物不良反应。
2目前存在的问题
2.1认为ADR是医疗卫生事故瞒报在诊疗过程中,个别病例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往往误认为是医疗事故而瞒报。
2.2ADR上报不积极我国对ADR的收集主要采取自愿报告的方式,因此,ADR监测人员工作没有压力,缺乏报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产生应付了事的思想。
2.3认为ADR的报告是药剂科的事相关临床科室和人员对ADR监测不关心、不支持、不主动
2.4ADR监测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医疗单位未把ADR监测工作提高到一定程度,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缺乏相应的支持,导致ADR监测工作的开展不理想。
3几点建议
3.1加大ADR监测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AD
R的认知度,要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积极宣传ADR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消除社会上特别是医疗单位工作人员认识上的误区,提高医疗单位工作人员的ADR监测工作的积极性和报告的主动性。
3.2提高对ADR监测的重视程度医疗单位要把ADR监测工作当作一项大事来抓,与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一样,药品不良反应关系到人类的生命与健康。ADR监测工作既是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医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同时还是医院实现发展的需要,因此,医疗单位要提高对ADR监测工作的重视程度,在人员配置上、资金上给予支持,使ADR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3.3加强ADR的培训ADR监测工作,人人有责。要不断加强ADR的培训,扩大培训人群,做到人人普及ADR知识,人人做到ADR监测。
3.4把ADR监测工作纳入医院考核奖惩工作范围对于在ADR监测工作中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或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对于敷衍了事,工作马虎,甚至延误ADR上报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罚,以达到ADR及时、准确上报。
3.5应注重中草药的不良反应前段时间报道的含关木通、青木香、马兜铃等成分的中成药,如龙胆泻肝丸、冠心苏合丸、冠心苏合胶囊等引起肾功能衰竭便是最明显的中草药不良反应。因此,2003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令废止关木通药用标准,对含有关木通的成药均限期去除关木通而用川木通或白木通代替。因为中药作为祖国传统药物,向来被认为副作用小,不良反应少,因此,一直未重视中草药的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单位应将对中草药的不良反应监测同对化学药品一样引起足够的重视。
从总体看,2010年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质量有所提高,报告来源基本稳定,医疗机构仍是报告的主要来源,企业报告的比例较上年略有增长,监测网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分析评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的基础上,对发现存在安全患的药品采取了相关管理措施。
一是及时药品安全警示信息
全年共《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10期,涉及14个/类品种;《药物警戒快讯》15期,共报道国外药品安全性信息,尤其是美国、欧盟药品管理部门的信息90余条。
二是加强药品的使用管理
2010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了《关于加强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采取了加强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使用管理的措施。
三是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2010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了《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停止了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建议医护人员关注临床合理用药问题,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避免超适应证用药、超剂量用药、配伍禁忌用药。
为正确理解年度报告中所列的统计数据,现对年度报告中的数据说明如下:
1.涉及药品的种类及排名
2010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化学药的病例报告占总报告的86.2%,中药的病例报告占总报告的13.8%,其中中成药占99.7%,饮片不足0.4%。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涉及的化学药中最常见的是抗感染药,与其他前5位共占化学药报告数的77.7%,依次是心血管系统用药(占化学药的7.8%)、镇痛药(6.9%)、消化系统用药(5.3%)、电解质/酸碱平衡及营养药(4.1%)。中成药排名前五位的类别分别是理血剂中活血化瘀药、解表剂中辛凉解表药、清热剂中清热解毒药、开窍剂中凉开药、补益剂中益气养阴药。
化学药报告数量排名前20位的品种中,抗感染药有15个品种,前三位分别是左氧氟沙星、阿奇霉素、头孢曲松。中成药报告数量排名前20位的品种中,中药注射剂有17个品种,前三位分别是双黄连注射剂、清开灵注射剂、参麦注射剂。
2.药品剂型和给药途径分布
2010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的剂型分布仍以注射剂为主,占59.5%,口服剂型占37.0%,其他剂型占3.5%。化学药、中成药报告中,注射剂占有比例分别为61.0%和50.9%,与总体情况基本一致。注射剂构成高于其他剂型,仍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重点。
3.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累及系统
2010年报告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中,累及系统排名前三位的是皮肤及其附件损害(占28.9%)、胃肠系统损害(占26.1%)和全身性损害(占13.6%),与2009年累及系统排名一致。注射剂型累及系统前三位与总体报告一致,口服制剂累及系统第一位为胃肠系统损害,其次为皮肤及其附件损害、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损害。
严重报告涉及药品的种类及排名
严重报告涉及的化学药中最常见的是抗感染药,占化学药的48.5%,较2009年降低2.9%;前5位其他依次是抗肿瘤药(占化学药的13.3%)、电解质/酸碱平衡及营养药 (4.5%)、心血管系统用药(4.0%)、神经系统用药(4.0%)。前5类药品共占化学药报告数的74.3%。中成药严重报告中,报告数排名前5位的分别是理血剂中的活血化瘀药、补益剂中的益气养阴药、开窍剂中的凉开药、解表剂中的辛凉解表药、清热剂中的清热解毒药。
化学药严重报告数量排名前20位的品种中,抗感染药有15个品种,前3位分别是头孢曲松、左氧氟沙星、青霉素。中成药排名前20位的品种均为中药注射剂,提示中药注射剂的风险依然很高。
累及系统及主要不良反应表现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中,累及系统排名前3位的分别是全身性损害(33.9%)、呼吸系统损害(15.0%)、皮肤及其附件损害(9.7%)。与总体报告累及系统比较,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中呼吸系统损害和全身性损害更加突出。
药物主要严重不良反应
化学药注射剂主要严重不良反应表现多为过敏性休克、过敏样反应、呼吸困难、寒战、发热、骨髓抑制等。化学药口服制剂主要严重不良反应表现多为肝功能异常、皮疹、瘙痒、白细胞减少、过敏性休克、过敏样反应、呼吸困难、胃肠道出血等。中药注射剂主要严重不良反应表现多为呼吸困难、过敏样反应、过敏性休克、寒战、心悸等。中药口服制剂主要严重不良反应多表现为皮疹、肝功能异常、过敏性休克、过敏样反应、间质性肾炎、腹泻等。
小贴士
药品不良反应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长;(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
药品不良事件是指药物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有害的医学事件,不一定与该药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结 语
2010年,在全国卫生和药品监管系统以及全国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共同努力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事业持续、蓬勃向前发展,各项工作目标得以顺利完成,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筑起了一道有效的屏障。
与2009年相比,2010年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加强,监测网络不断扩大,病例报告数量稳步上升。目前,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数据库中已累积超过了300万份病例报告,每百万人口报告率超过500份。但同时应看到,我国各地区监测工作发展依然不平衡,不同地区监测水平存在明显差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报告仍显不足,报告意识和监测工作水平需进一步提高。
大家好!
很荣幸我能代表__县人民医院在本次会议上做典型发言。在此,我要感谢各位领导对我们以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我院自20__年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以来,严格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扎实开展工作,使医院临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质量不断提高。下面,就我院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中的做法,向大家作以汇报。不当之处,恳请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医院概况
我院始建于1949年,现占地面积4.5 万平方米,业务用房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设置临床、医技、职能等34个科室,开放床位320张,年门诊量近23万人次,年出院1.6万余人次。现有在职职工446名,其中高级职称65人,中级职称174人。拥有美国ge双排螺旋ct机、美国ge数字胃肠机、贝克曼全自动生化仪、德国西门子小白杨、“中狮王”彩超机各1部、日本日立630毫安x光机、柯达800数字影像系统(cr)、小型c臂、全自动血球计数仪、血气分析仪、奥林巴斯电子胃镜、电子结肠镜,德国沃福胸腔镜、腹腔镜、宫腔镜、关节镜,中央监护、中心供氧、呼叫及远程会诊等万元以上仪器设备200余台套,资产6300万元。
二、建章立制,规范工作程序
药品不良反应是合格药品在正常使用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受制于医学科学发展的水平,即使经过严格审批的药品,在检验合格、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仍会在一部分人身上引起不良反应。这是伴随药品而存在的一种医学风险,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在以往的工作中,一旦出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在部分医、护、药剂甚至管理人员中,认识上存在“怕影响声誉、怕影响收入、怕惹出麻烦”的误区,药品不良反应上报意识不浓、管理不力,给临床药品的安全使用带来隐患。
自20__年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以来,我院就把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并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了《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制度》,成立了《医院adr监测工作站》,由主管副院长任站长,药事委员会成员任成员(药事委员会由药政科及临床各科主任组成)。该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我院的adr监测工作,督促医务人员及时报告所发现的adr信息。同时制定了《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程序及范围》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时限》等工作制度。使医院临床用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
对临床用药过程中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能否及时、准确上报,关键还是医务人员的认识问题和对相关知识的掌握。为此,我们采取多种措施,宣传实施药品不良反应上报制度的意义、程序、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院性专题讲座,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知识进行学习和培训。尤其要求药剂科所有人员积极参加相关知识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三、强化责任,务求实效
有了规范严格的工作制度,我们力求工作出实效。
首先是把药品不良反应上报和监测的范围,覆盖到医院所有药品、所有环节。无论是口服药、肌注或输液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不良反应,都作为药品不良反应统计上报的范围,不漏报、不瞒报。明确全院各级专业技术人员都有监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义务。
其次是认真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各科安排了专人,对临床用药中出现的adr,都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填写,做到不漏项、不错项。20__年收集并上报adr报告表30余份,20__年为80余份,20__年上报份数达到123份,使adr上报和监测工作逐年规范。
三是加强药师与临床的沟通协调。我院要求药师深入临床,这样能促进药 师与 医师之间的沟通,更好地为临床服务。药师参与临床用药,能及时、准确地为临床医师提供用药咨询,使其在发现adr病例时能自愿、及时上报。同时,还能协助医护人员及时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通过与患者的交流了解其用药情况,及时发现相关的adr。对监测出的问题,医院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即:停用、封存、上报、调换药品产地等。如在20__年,发现有3个科室用10%瓶装葡萄糖给病人输液时,有3例高烧症状,考虑是瓶装液体在出厂时质量不过关或者输液过程有二次污染。发现这一问题后,我们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次的瓶装液体,12月份起,全部换成袋装液体,避免了输液过程中二次污染,最大限度确保用药安全。现在,我们借助网络,药政科人员每周2-3次上网查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时反馈临床科室,以减少同类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四、加强责任考核,严格奖惩措施
为保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在责任考核时加大了力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上报工作通报制度。每月对各科上报、统计药品不良反应数量、质量通报一次,使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在对各科室考核中,对于重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及时、准确上报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否则予以通报批评。我院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对完不成不良反应任务,科室不能评为先进科室,个人不能评为优秀,因工作失职、渎职、违反规定、延误不良反应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开展adr上报和监测工作几年来,我们的体会是:既要严把药品质量关(包括对供货商家资质的审查、药品品牌的市场信誉调查、药品的招标进货及履行严格的入库程序),又要对药品的使用过程严格监控,更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