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7 08:44:1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禁毒条例,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第二条**市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经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防止市场价格发生不正常变化时,用于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价格调节基金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物价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征收,日常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市财政局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50万元直接划入市财政局开设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固定来源。
(二)向从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代征。
(三)向迁入台城的居民户籍者,入户时按每人900元的标准一次性征收,由市粮食局代征。
(四)向开发商兴建的商品房,按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征收,由市规划局代征。
(五)向燃气企业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供应民用燃气除外),按每吨50元的标准征收,由燃气企业按月缴入基金专户。
(六)经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
第五条各单位缴交基金,财务上可在“营业外支出”或“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菜篮子”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偿投资和必要的借贷利息补贴。
(二)对承担政府主副食品、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给予利息、仓租及其他必要费用的补贴。
(三)由于市场突发因素,造成人民生活必需品(主副食品)价格暴涨暴落时,为保护生活资料所采取的临时补贴。
(四)用于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对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给予适当补偿。
(五)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六)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七)其他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的必要支出。
第七条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凡有缴交基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交。具体缴交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代征部门另行通知。
(二)各代征基金的部门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在每月10日前把上月已征的基金款项如数缴入市财政局价格调节基金专户(每月征收的基金款项不足千元的可按季度缴交)。同时,填写《**市缴交价格调节基金汇总表》,报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以便核算。
(三)正常使用基金的审批程序:先由使用基金的单位向市物价局递交《**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及有关资料,然后由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审批后,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
(四)如遇突况急需增加开支的,由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市财政局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中列支,事后3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江门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补办报批手续。
(五)代征和使用基金的单位要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凡违反基金缴交和使用规定的,按国家财政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六)为了使基金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代征部门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征缴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对违反基金缴交和使用规定的,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逾期不缴交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追缴应缴基金,并每日处以应缴基金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对弄虚作假,逃避缴纳基金的,依法全额追缴应征基金,并追究单位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监制的票据征收基金的,被征单位和个人均可拒付,并可向财政、监察部门举报,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四)对使用基金的单位,不按项目使用,不按时归还或不专款专用的,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及物价、财政部门有权收回款项,并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或其它行政处分。
(五)对擅自截留、挪用基金的,应依法全额追缴,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财政部门根据代征单位缴入基金专户的金额,分别按3%计提代征手续费,并拨付给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当年基金使用节余部分要结转至下年度基金专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关键词:建筑工程;进度管理;协调管理;发展现状;安全隐患;战略意义
建筑工程的顺利开展,对于其中的进度管理与协调管理依赖程度很大,主要是因为完成这些方面的管理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强工程的施工质量,及时地处理好工程施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现阶段很多的建筑企业在建筑工程实际的建设过程中意识到了加强进度管理与协调管理的重要性,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建筑物的安全性能,为建筑物在寿命周期内的合理使用提供重要的保障作用。
1可以干预现场进度管理的因素
1.1人为因素及环境因素
作为影响工程进度管理的重要因素,人为因素与环境因素的存在,对于工程施工计划的顺利实施带来了较大的阻碍作用,影响着工程后期交付使用后的安全性能。建筑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大,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众多,客观地加大了人为因素影响施工进度管理现象出现的几率。比如,某些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实际概况了解太少,对于施工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区域重视程度不够,致使后期的施工计划在实际的开展过程中受到了很多客观存在因素的影响,加大施工成本的同时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进度。某些建筑工程的管理工作者对于施工现场的实际考察较少,出现了一些较大的决策失误,降低工程建设中资金的利用效率,给后期工程施工计划的顺利开展埋下了较大的隐患。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也会受到某些环境因素的影响,对于工程的施工质量带来了潜在的威胁。比如,施工中地下水水位的动态变化、各种暴雨、高温等环境因素的存在,将会对工程的施工进度造成较大的影响,使得某些建筑工程出现了延期交付的现象,影响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工程的正常投入使用埋下了较大的安全隐患。
1.2技术因素及管理因素
某些施工单位的整体技术水平一般,建筑工程施工中某些施工技术选用的过程中对于工程的实际概况考虑较少,客观地加大了安全事故发生了的几率,使得工程的施工进度明显减缓,增加了工程的投资成本。比如,某些施工人员在混凝土施工的过程中,对于混凝土的配合比了解较少,使得混凝土在后期的施工中出现了裂缝现象,降低了工程的安全性能,影响着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进度是否受到相关存在因素的影响,不仅影响着工程的投资成本,也对工程的质量可靠性带来了潜在地威胁,客观地决定了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性。由于施工管理贯穿于建筑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关系着工程的施工进度,因此,当某些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作用效果一般时,很容易对工程的施工组织合理性造成一定的影响,加上施工过程中的协调组织不顺畅、材料供应不及时等,都会影响工程的施工计划实施。因此,加强对管理因素实际影响范围的认识,对于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的提高具有重要的现实参考意义。
1.3各种利益相关因素
建筑工程的建设,关系着很多部门的经济利益。像政府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银行等,都与建筑工程的经济利益有关。在工程施工计划实施的准备阶段,政府单位审批工作效率、设计单位施工图纸的完善与否、监理单位签证工作效率、银行贷款的审批进度等,都会对工程的施工计划开展造成较大的影响,导致工程的施工进度无法达到投资方的实际要求,给工程的投资建设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2存在问题探索
2.1施工进度计划的不合理
施工进度计划的有效制定,关系着工程的施工进度。结合现阶段我国部分建筑工程的发展现状,可知部分工程的施工计划在人员安排、设备调用、施工场地选择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对于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任务安排缺乏针对性,导致工程的资金预算、施工质量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加大了施工风险发生的几率。比如,某些施工人员对于建筑工程不同阶段的施工目标不明确,施工中的盲目性及随意性较强,导致部分施工环节的协调不充分,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进度。
2.2对于不同专业技术了解不够,管理体制不完善
建筑工程的协调管理主要是为了加强不同专业工序之间的沟通交流,促使所有的施工计划能够在特定的技术要求下顺利完成。某些专业施工在时间顺序的安排上应该考虑其它专业施工,促使工程所有施工计划可以顺利地实施。但是,部分建筑工程在施工中对于不同专业工种协作的重要性认识不清,施工中不同专业工种的沟通不充分,导致工程建设中出现了较大的问题。加上一些建筑工程的管理体制不完善,弱化了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给工程的性能埋下了较大的安全隐患。
2.3进度目标不明确,协调不充分
一些施工企业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往往注重的工程整体的施工状况,对于每一阶段所要实现的进度目标缺乏必要的认识,给工程的施工质量带来了较多的风险因素,客观地加大了工程的投资成本。与此同时,部分建筑工程施工中,在某些管线的布设方面,技术人员虽然意识到了做好不同专业工序协调工作的重要性,但为了尽快地完成施工计划,忽略了协调管理的重要性。比如,部分施工企业有时会凭借原先积累的施工经验完成不同阶段的施工计划,施工中对于不同专业的协调合理性不重视,引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工程的施工进度管理与协调管理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3针对性策略构建
3.1加强施工进度管理与协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建筑工程的投资成本高、工程量大、建设周期长,客观地决定了做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必要性,实现这样的发展目标,需要建筑企业加强施工进度管理与协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所有的施工计划能够顺利地完成,工程的安全性能达到了行业参考标准的具体要求。比如,建筑企业可以定期开展有关施工进度管理与协调管理的培训活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促使工程的建设成本能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工程的质量可靠性能够达到设计方案的具体要求。
3.2保证进度计划制定的合理性、科学性
建筑工程各项施工计划的顺利开展,依赖于可靠的进度计划。因此,为了方便工程不同阶段施工计划的实施,技术人员应该结合工程不同时期的施工内容及施工目标,按照一定的方式合理科学地制定进度计划,确保进度计划在使用中能够对项目资金的有效分配、施工环节的协调等进行必要地指导,为工程的顺利交付使用提供可靠的保障。
3.3强化不同专业工种的协调沟通
建筑工程施工中包含着各种各样的专业工种,有利于提高工程的安全性能,完善建筑物的服务功能。在此形势影响下,工程的协调管理在实际的应用中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需要相关的技术人员能够强化不同专业工种的协调沟通,确保施工中的所有工序的完成都能够得到专业技术的保障,进而消除工程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比如,工程施工中的水电、土建、消防等,技术人员可以在不同阶段的施工中加强彼此间的交流,及时地处理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建筑工程协调管理的综合水平,实现建筑企业的更多战略目标。
4结论
一、从生命科学的层面上说,生物的繁殖规律总是从少到多的,以人为的办法强行使它从多到少就是反自然。
二、从伦理学的层面上说,兄弟姐妹一起玩乐,欢天喜地,这是自然。独生子女只能成天围着父母转,其自然成长的天性受到压抑,不利于他(她)的身心健康。
三、从教育学的层面上说,容易产生家长溺爱,造成孩子唯我独尊。大、中学教师对现在的学生的普遍看法是自私、脆弱,有钱的孩子则是奢侈。母亲不惜辞职为子女陪读,甚至陪到了国外,这已不是个别现象。
四、从社会学的层面上说,至少产生四个问题:一是“四、二、一”的家庭结构不是合理的家庭模式。其中的“一”(孩子)已如上述。“二”(青壮年夫妇)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他们除了每天紧张的工作之外,还要负担5个人的生活,在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的当代社会,特别是面对“上学难、看病难”的当前国情,显然负荷过重了。二是这种家庭结构决定了社会人口结构的失衡。中青年的比例日见减少。据专家估算,2012~2022年这10年间,18~50岁的青壮年人口将减少1亿,这意味着社会活力和经济强势也将相应减弱。三是造成“老龄化社会”的过早出现且老龄人口数量庞大。预计到21世纪中叶,60岁以上的老人将达4亿,比现在的欧洲总人口还多。四是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现在20岁以下的青年中男比女多出2600万。这么多人婚配发生问题,必将对社会造成一些麻烦。
五、从经济学的层面上说,人口多不一定构成消极因素。人口是重要的经济资源。
六、从国际经验的层面上说,人口增长的速度与经济发展特别是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普遍是成反比的。国内也已出现这样的趋势。这值得进行科学预测。
市科委、市教委等单位负责人介绍了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对《条例》进行进一步解读。
地方立法出于三方面需要
记者: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海在科创中心建设22条和配套文件中,也在这方面提出一系列新举措,为何还要制订地方条例呢?
寿子琪:上海采取地方立法方式,主要出于三方面需要。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迫切需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党和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国家通过修订法律、出台配套政策、制定行动方案,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三部曲。为了落实中央精神、细化实施上位法,有必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地方条例。二是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迫切需要。当前,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仍存在一些瓶颈性制约,例如在源头上,高校院所的转化动力不足、机制不畅;在中间环节,市场化的转化服务机构数量少、力量弱,支撑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工厂的中间平台缺乏;在应用环节,企业在整体上应用新技术的意愿不强,承接新技术的能力不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理顺成果转化各类主体的法律关系,激发其转化动力。三是及时总结提炼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有关部门针对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不断实现政策创新和突破。为保证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上海有必要基于国家已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通过地方立法,实现科技、教育、产业、财政、人才、国资、税务、工商、知识产权、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政策协同和衔接。
明确净收入和勤勉尽责制
记者:《条例》依据上位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哪些方面做了细化落实,并体现地方特色?
寿子琪: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面,《条例》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例如,对高校院所进行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作出指引,即允许高校院所在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情形中,从转让、许可净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在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情形中,允许在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需要指明的是,上述奖励比例是针对高校院所的指导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又如,明确了高校院所转化净收入的计算方法。为了消除实践中的争议,《条例》采用净收入=收入-转化过程中的直接费用这一计算方法,不扣除前期研发投入成本。
在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方面,《条例》规定:支持企业加大成果转化经费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针对国有企业因业绩考核压力而不愿加大投入的问题,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国资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为了消除高校院所、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决策责任的顾虑,《条例》建立了勤勉尽责制度,明确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转化工作,即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成果要让企业找得到接得住
记者:除了高校院所、企业这些科技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还需要政府的支持、中介服务机构的推动,《条例》在这两方面做了什么规定?
教师课堂心理紧张焦虑的产生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就客观因素来讲,学校竞争的程度、师生关系的状况以及教材的难易等是主要的影响因素。当然,同样强度的外部刺激,对不同教师产生心理紧张焦虑度并不完全相同,这是因为教师的主观因素(比如教师的教学能力水平、原有的焦虑水平、自我意识的水平等)是其心理紧张焦虑度产生最重要的因素。所以,调控教师心理紧张焦虑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引导教师正确认知心理紧张焦虑度。不少教师认为,只要出现心理紧张焦虑度就是不好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实际上,一个教师如无任何心理紧张焦虑,对其教学反倒不利。从教师的现状来看,其心理紧张焦虑确有减轻的必要。然而,要完全消除不仅做不到,而且也毫无必要。我们应引导教师正确认识心理紧张焦虑度,并使其维持在适当的心理紧张焦虑水平上。
第二,加强心理素质教育,提高教师的心理素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面对社会竞争,面对个人得失、进退的取舍等诸多的困惑、苦恼、压力、焦虑和担忧,不少教师的心理素质滑坡,并进一步导致他们人格的扭曲。对此,我们要加强教师的心理素质教育,重点是帮助他们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健康人格,使其能正确对待生活、工作和各种社会现象,乐观开朗,奋发向上,努力保持心理平衡,以饱满的精神、充沛的精力投入到教育事业中。
第三,强化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素养。面对同样的外部压力,有的教师能从容应对,正常发挥自己的水平,而有些教师却做不到,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教学素养上的差异。当前新课程改革力度的加大与教材内容更新加快,要求教师打破学科界限,将各科知识融会贯通,全面提升自己的文化素养;中学生知识面越来越宽,求知欲越来越强,传统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已不能满足其对知识的渴求,这就要求教师必须改变传统固有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学会使用多媒体教学,学会制作课件等。另外,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教育理念的更新,都要求教师站在专业的前沿,了解最新的专业动态,掌握新规范、新材料,及时更新教学观念,调整教学内容。
关键词:加工工艺;进给率;切削力
一、引言
传统的铣削加工模具型面时,通常采用等切削深度恒机床进给速度的加工方法,但是由于模具型面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采取这种方法会导致刀具的切削环境的不断变化从而引起切削载荷的起伏不定,影响了工件加工质量,且传统的进给速度选择通常是根据生产加工经验和切削手册选取各加工极限条件下最小的安全进给速度,这使得刀具在整个的数控高速铣削加工中的绝大部分时间处于轻度载荷状态,不能充分发挥机床的性能,极大地降低了加工效率。进给速度控制可以分为在线方式和离线方式。在线的进给速度调节方法就是在加工过程中,实时采集各传感器信号,根据反馈结果对加工情况作出调整。该方法由于成本高昂和可靠性太低而基本无法实用。比较普遍采用的进给速度调节手段是依据某切削模型采用离线方式修正加工文件,对机床进给速度进行控制。实现对进给速度的合理控制,不仅可以保证理想的切削载荷,而且能够充分发挥机床进给系统的潜能,提高加工效率。
二、进给速度调节的控制模型
要对进给速度进行优化调整,就要建立优化的参照模型。目前在进行进给速度优化处理时,都是通过建立相应的控制模型,以此模型为约束条件对进给速度进行优化调节,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控制模型是基于等切削体积的控制模型和基于切削力的控制模型。
(一)基于等切削体积模型的进给速度控制
该方法假设加工过程中切削载荷和加工时候的材料去除率成正比,若保持加工中工件的材料去除率恒定则切削载荷将维持稳定。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比较典型的有通过调节局部刀具位置的进给速度值,以维持加工过程中工件材料的去除率处于一个理想的稳定状态。
该方法由于计算简单,容易用软件方法实现,已经被一些CAM软件采用。然而由于该方法的假设只能在简单的二维直线走刀加工和圆弧走刀加工中成立,对于曲线加工或者更复杂一些三维曲面加工来说,切削载荷和切削体积成正比的假设不能成立。因此该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基于切削力模型的进给速度控制
该方法首先建立一个切削力模型,模型中描述了进给速度与切削力之间的关系,其原理是当加工过程中其他切削参数发生变化的时候,通过调节进给速度作为补偿以保持切削载荷稳定,即以恒定的切削力作为约束条件对进给速度进行优化调整。切削力模型是实现该控制策略的基础,模型建立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进给速度计算的准确性。目前为止,国内外学者建立了大量的切削力模型,可以归纳为理论切削力模型和经验切削力模型两大类。理论模型抽象了切削过程中,刀具和工件之间的各种复杂几何和运动关系,建立切削的切削力模型由于太过复杂,而实际生产中无法应用。比较实用的是依据切削实验建立的经验模型,提炼出描述加工过程的几个切削用量,然后通过实验方法回归得到经验系数,建立切削力模型。
三、进给速度调节的实现手段
进给速度调节最终必须要反映到机床运动中,使得机床的运动情况按照预想的情况变化才是进给速度调节方法的目的。要使得机床运动遵照预想的进给速度曲线,通常有如下两种策略。
(一)NC程序修正
依据切削模型计算得到的进给速度值,只有融入到NC加工程序中才能应用于实际生产。通常由加工中心的CAM系统得到的NC程序是在不考虑机床电机的物理性能(加减速性能)的理想情况下得到的,这就导致了实际加工效果与预期的出入很大,所以NC程序的修正过程需要考虑机床的动力性能,特别是加减速性能。机床伺服系统能力有限,不可能对进给速度变化做出理性情况的即时响应,因此在NC程序修正阶段必须要考虑加减速过渡阶段进给量。另外在NC程序中进给速度是阶梯状的,而理论计算得到的进给速度是连续的,因此如何在保证加工过程中刀具运动平稳性的前提下将进给速度值阶梯化也是NC程序修正中必需要考虑的问题。本文在对NC程序进行修改时,将对机床的动力性能进行分析,建立输入指令与实际输出的关系,进而以理想指令作为实际输出来反求优化的输入指令。
(二)CNC插补控制
在CNC插补运动阶段若能实现插补步长的自适应设置,宏观上反映出来的就是实现了进给速度的自适应调节,不失为一种从根本上革新进给速度控制的方法。然而该方法在实现阶段难度很大,需要实现插补步长的形状自适应设置。然而现在的NC程序中己经没有了工件形状信息,只是一些简单的直线圆弧段拼接,无法设置形状自适应步长。曲线直接插补特别是NURBS曲线直接插补,包含较多的工件形状信息。目前曲线自适应插补算法和高性能CNC系统正受到国内外众多研究者的追捧。
四、进给速度阶梯化分析
经过初步优化的NC程序的每个刀位点都会对应一个进给速度,这虽与变进给速度数控加工的期望相符合,但是众所周知,频繁的变化数控机床的进给速度也存在如下的问题:首先,进给速度的剧烈变化将严重影响刀具寿命,频繁换刀会严重影响加工精度;其次,进给速度的剧烈变化必将导致机床各坐标轴运动速度的不断变化,若由此引起的坐标轴运动速度过高或速度变化过大时,将产生较大的几何轨迹误差,进而增加机床工作负荷,减少机床使用寿命;最后,由于机械运动部件存在惯性,进给速度的剧烈变化将导致机床响应滞后,严重影响了加工精度。因此在机床的启动、停止和速度变化时都必须以平滑的速度过渡,防止产生运动冲击而影响加工精度、机床和刀具的寿命。针对以上所述,需要对初步优化后的NC程序的进给速度进行进一步阶梯化,即给相邻的进给速度变化很小的一段刀位点设定一个进给速度,这样就可以将高频连续变化的进给速度优化为低频分段变化的进给速度,只要选择得当,铣削力的大小不会有太大抖动,而且满足了进给速度平滑过渡的要求。进给速度的分段优化主要有两个标准:
进给速度相近原则:即同一段内的进给速度值大小必须相近。这就产生两个约束条件:首先该段内的进给速度数列的均方差c必须小于给定值Cmax(这里我们取均方差上限为Cmax=0.01)。
其次由于实现进给速度分段时进给速度数列内的进给速度个数是逐步增加的,这就要求每个进给速度值加入进给速度数列时不能使该数列的均方差C变化过大,这里我们规定均方差的变化不能超过10%。
进给速度平滑过渡原则:即进给速度变化时所需的加速距离或减速距离sa必须小于刀具移动距离 S以保证进给速度的平滑过渡,否则分段优化失去意义。
五、切削负载自适应方法展望
恒切削负载加工不仅可使切削平稳可靠,而且可以保证高的加工效率和加工质量,因此一直是各国学者和工业界潜心研究的课题。在长期的研究和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两类方法。
一类是加工过程的自适应控制的方法,包括固定增益控制法、参数自适应控制法和智能控制法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比如反馈的及时性等,切削负载实时测量反馈加工过程自适应控制技术远没有达到实用程度,尤其不适用于复杂多变的自由曲面多轴铣削加工过程
无论是切削负载实时测量反馈的加工过程自适应控制方法,还是以加工过程仿真技术为基础的程序优化方法,基本上都是通过单纯地调节机床进给速度的方法来实现对加工过程切削负载的控制,实现的难度大且效果并不理想。而且,仅仅通过频繁地改变机床的进给速度,虽然提高了生产效率,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机床,但是,高速加工中频繁的进给速度变动却会损坏工件的表面质量并加快刀具的磨损。进给率的变化过高,即变化过于频繁,将会导致走刀纹路的不均匀,因而不适用于高速加工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张伯霖,杨庆东,陈长年.高速切削技术及应用.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整体原因
1. 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工作效率的提高越来越受到重视,调解的工作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2. 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与警力相对紧缺的矛盾进一步突出,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从而忽视了调解工作,甚至流于程序,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从而降低调解结案率。
3. 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与社会及当事人的期望值有较大的差距,对法院及法官还有一种不太信任的态度,怕调解使自己吃亏。
4. 案件承办人员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除部分案件应当先调解外,认为其它案件调解并非必经程序,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更体现不出法律的权威性或说强制性的一面。
5. “人情”的干预,导致部分法官不当行使调解的权利,也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6. 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经济进一步发展,诉讼的目的不再主要是经济利益,很大程度上打官司是“打个名气、掰个输赢”,当事人不愿调解。
个体(具体案件)原因
1. 债务及经济纠纷案件调解率较高,但调解率浮动幅度较大。原因是债务案件是一种既期、短期利益,责任明确,争议不大,只是暂时给付不能,相对来说调解结案较容易,案件调解率也较高,但从调解率浮动幅度较大,主要原因是前几年金融机构贷款纠纷案件大量积累,为及时追回贷款,化解金融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量纠纷涌向向法院,有时占当年法院此类案件的绝大部分,此类案件基本都能调解结案,从而使当年案件调解率大幅度上升;从2003年以后,此类案件诉讼高峰期结束,即使有也仅占此类案件的极少部分,也导致了案件调解率和案件数量的大幅度降低。
2. 离婚、相邻案件调解率较低且较稳定。其原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西方的婚姻观念不断冲击着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人们对婚姻观念有较大的转变,其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婚姻自由越来越成为追求的目标,人性化得到充分体现,从而导致离婚案件的增加。再加上妇女地位的提高,人身、财产的独立性得到空前增强,对男子的依附性大大减弱,这也成为离婚的“催化剂”。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双方对离婚与否绝大多数能达成共识,但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就成为争议的焦点,从而导致调解不能,直接的反映就是调解率较低且稳定;相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主要是隔壁两邻,有的还是亲属关系,其所争议的标的是具有长期性,甚至关系到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所以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权利时非常谨慎,出现“宁伤感情也不损后代利益”局面,故造成案件调解的难度增大,案件调解率较低的原因。
3. 侵权赔偿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居中且基本稳定。侵权赔偿案件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既涉及到财产权更涉及到人身权,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平时积怨的结果,“百尺之冰,非一日之寒”,在诉讼过程中分歧较大,不容易调解结案,打官司的目的不仅是财产利益更是精神(心理)利益,甚至是打官司是“打个名气、掰个输赢、讨个说法”,判决效果更好,当事人根本不愿调解,故此类案件调解率较低。
4. 其它案件(主要是特殊侵权等新类型案件)的调解率不稳定,波动幅度较大。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越来越广,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且越来越专业化,每年所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没有一定的规律性,具有较大的偶然性,且不同的案件的调解方法也有较大的差异性,甚至部分案件(特别程序)依法根本就不适用调解,调解率波动幅度较大就成了势在必然。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在调解工作中存在两种倾向:一是过于强调调解率,以调解结案作为评定工作和法官能力发主要指标。这就会使一些案件承办人员为了调解结案,出现强制调解的情况,如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劝压调”、“以诱压调”等,甚至因法院内部审限及畏难情绪也会出现而对当事人采取强迫调解的现象;强调调解结案只是一种结案方式,辩证看待调解工作虽然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终极目标,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效率,不能为了完成调解结案的指标而久调不决,拖延时间;也不能违法调解,压制当事人,给当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让当事人心有不甘;二是忽视调解工作,使调解成为走形式。调解本来就是当事人之间一个互让互谅的过程,为使纠纷解决,必定有双方在利益上有所让步,而法官一旦把握不好审判者和调解者的双重身份,要求让步的一方当事人会理解为司法的不公,对调解失去信心,表现为不积极,敷衍了事,这也打击了法官主持调解的积极性,使审判中的调解程序走走过场,很难调解结案,诉讼效率低。
调解立法规范存在的问题与思考和对策
(一)调解立法规范存在的不足
1.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弊多利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可见,一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不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耗时、费力,又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设专章规定了调解,但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何时调解、如何调解,均由法官决定,没有程序性的约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不敢大胆适用。
3.“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程序未作独立、专门的规定,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这种模式对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严格程序带来的对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势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 转贴于 4.调解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过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虽然起步较早,但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调解上就是法官的职权主义特别突出。首先,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有些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久调不决。其次,调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视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5.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有待完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而无需任何理由。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并无任何约束力。这对调解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遵守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助长了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不负责任的倾向。
6.审限对调解的影响应引起重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讲,因法官在同一时间段内审理的案件数量太多,导致实际分配到每一个案件上的绝对时间是不到3个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冷处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
7.检察机关等部门的不当监督对调解的影响不容忽视。在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在调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调解时法官难免要提出调解方案或就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发表意见,且为了调解法官又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在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有时检察机关等部门会以行为不当为由质询法官,并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这必然会给法官造成心理压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调解工作。
8.“送达”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重要原因。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在不断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协助意识又比较淡薄,使法院很难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造成案件审理期间的延长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特别是调解书是在送达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时送达将有损当事人的权益。
二)对策与思考
1.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重新架构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调解前置、推行调审分离。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这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解这一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推行调审分离,将法院内部的法官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专司调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的尴尬。完善和发展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调解与判决并重原则,注意防止和克服重判轻调的现象,宜调则调,当判则判。但判决前,六类民事案件最高院明确规定应当先调解。
3.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对于调解书效力的问题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应当将这一规定扩大适用于普通程序。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采用当场制作并送达的方式解决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结合广东省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笔者围绕整个《条例》的立法意义、主要内容、立法体例等多个角度,全面分析《条例》的主要特色,共总结为五大特色。
特色一:《条例》首开立法先河,彰显引领示范作用
改革30年以来,广东省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中取得辉煌成就,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和措施。同时,也日益暴露出土地、空间、资源、环境等四个方面难以为继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从“要素驱动”全面转向“创新驱动”。与此广东省委省政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广东,是推进广东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选择、必然选择和唯一选择。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者,有条件,更有能力在全国率先探索出台《条例》。因此,《条例》的颁布,开创全国自主创新地方立法之先河,成为我国首部自主创新地方性法规。
《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规范促进自主创新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缺乏国家上位法的指引,也缺乏兄弟省份的立法参考,是广东省先行先试的立法探索,是广东省自主创新的立法成果,其战略意义非凡。对广东省而言,《条例》从法制层面确立了自主创新的地位,为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力地推动广东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对兄弟省市、国家而言,《条例》实属广东省“先行先试、敢想敢闯”的代表之举,凝聚着广东省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宝贵经验以及敢为人先的创新思路,对今后兄弟省市、甚至国家制定自主创新法律法规,都将起到引领和示范的作用。
特色二:《条例》内容丰富全面,逻辑体系严密
《条例》共分为7章72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对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建设与服务、激励与保障、法律责任分章作了规定,内容丰富全面。
《条例》在立法层面首次明确“自主创新”的定义。具体而言,“自主创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依靠自身的努力,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独特核心技术而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运用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金融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创新等手段,向市场推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动。这一定义既符合从中央到地方的领导重要讲话、重要政策法规文件对自主创新的习惯用语和通常含义,也真实体现了广东省委省政府对自主创新立法的真实本意和具体要求,为整个《条例》的框架构建、内容设定提供了法制边界。
《条例》以“自主创新”定义为核心和着力点,构建了完善的逻辑体系。《条例》围绕自主创新的整体产业链条谋篇布局,遵循自主创新活动为核心、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目的、人才建设为支撑、组织保障为基础的逻辑主线,内容涉及全面,从第二章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到第三章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再到第四章创新型人才建设与服务,最后到五章激励与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建立了覆盖创新全过程的法制保障体系。
特色三:《条例》大胆突破,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条例》在深刻分析当前自主创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瓶颈之后,坚持“大胆设想,小心求证,敢于创新”的立法原则,针对重要问题重点解决,力图突破自主创新工作中的瓶颈问题。
突破消化吸收再创新水平低的现状。针对广东省“重引进,轻消化吸收”的问题突出,《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编制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的指南,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编制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突破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使用效率低的难题。《条例》明确规定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施必须实施共享、社会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施鼓励实施共享,明晰实施共享的具体管理操作。同时,还规定了不履行共享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突破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最低比例。《条例》规定高校、科研机构将其职务创新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者以技术作价入股的,应当从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或者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或份额,奖励该项创新成果完成人或转化人。最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突破了上位法最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规定,最大限度激发科技人员进行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积极性。
突破科研经费使用中人力资源成本费比例低的瓶颈。《条例》规定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其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可达到项目经费的百分之三十;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可达百分之五十。这一政策实现了分类指导的原则,突破了现有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瓶颈问题,也确保科研经费真正用在“刀刃”上。
因此,《条例》通过立法,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人力资源成本费合理使用、职务成果转化后权益分配、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享等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破解政策层面难以解决的自主创新管理问题。
特色四:《条例》细化上位法规定,提高操作性
《条例》不仅对广东省自主创新工作具有宏观引导作用,更重要的是具有微观指导作用。《条例》对上位法的一些规定措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提高了《条例》的指导性、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