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0 04:50:0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网签合同,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 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 ______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 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房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该定金条款的约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款的调整。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年月日,付人民币 万元;
第二期: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 万元。 ;
第三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 万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第五条
1、甲、乙双方定于年月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2、双方定于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3、甲方应在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4、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
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 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如甲方原因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 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 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
第八条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
超过3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第九条、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3‰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 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所有权按的转移时间。
第十一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二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份,乙方留执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自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1、严格来说的话,购房合同和网签是不一样的。因为购房合同和网签的办理流程是完全不一样的,但是网签合同上的内容和购房合同上的内容大多数都是差不多的,并且网签合同内容一般都是可以在当地的房管局官方网站上可以查询到的。
2、购房合同是为了确定房屋已经正式出售给买房人而签订的一种书面形式文件,购房合同签订以后,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房屋就已经是属于买房人所有了。签订了购房合同以后,还可以对买卖双方起到约束作用,买卖双方都必须要根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来执行。
3、而网签是指买房人和开发商经过友好协商,并签订了正式的购房合同以后,还需要到房管局去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且要公布在网上。网签办理好以后,工作人员就会提供一个网签号,凭借着和这个网签号,可以在网上查询到房屋的详细交易信息。
(来源:文章屋网 )
网签购房合同
售房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
购 房 人(乙方):_____________
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社会化,根据府发[1995]60号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就有关售购房问题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乙方购房申请,将位于本市_____区____街(路、巷)____号____幢___单元____楼____号,竣工使用于____年的____结构,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面军米(其中住房面积______平方米,楼梯间面积_____平方米)的____室_____厅公有住房一套,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共同遵守经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评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售房价格。职工购房可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 1、按标准价购房。
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标准价评估核定为_____元/m2,经工龄折扣和买现住房折扣后的房价为_____元/ m2;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评估核定为____元/ m2。单件设施核价为_____元。该套住房应付总房价款为_____元。 2、按成本价购房。
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成本价评估核定为_____元/ m2,经工龄折扣后的房价为___元/ m2;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实际成本价评估核定为____元/ m2;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市价评估核定为_____元/ m2。单价设施核价为_____元。该套住房应付总房价款为_____元。
三、付款式方式。职工可选择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
1、一次付款。给予应付总房价款20%的付款折扣率。折扣后实付总房款为¥: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角____分)。其中现金____元,公积金____元。
2、分期付款式。首期付款不低于应付出总房价款的30%,付款式期限不超过十年,余款要计收利息。
首期付款:_____元,余款____元。
付款期限:199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每月还本付息额:____元。其中现金:____元,公积金____元。累计还本付息金额¥:_____元。
累计实付总房款为¥:_____元。
四、在乙方未付清房款之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暂凭合同临时管业,待房款式付清后,再凭甲方证明和合同第二联及有关证件经过市房委办审核后,由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
五、乙方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房屋产权证书后,即拥有房屋所有权,其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乙方拥有产权比例为_____ 。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职工以成本价和实际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产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六、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所购住房原来的结构有用途,若需装修,按成都市政府的《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住房自用和公用部分的维修的具体事宜按《成都市城镇公有住宅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及市房委会办公室监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更改合同内容。双方都认为需要更改合同内容时,须报市房委办批准。中途撤销合同,由提出方承担撤契手续费。 九、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三联,甲方持第一联,乙方持第二联,甲方财务部门持第三联。 乙方所持第二联可用于申请购房抵押贷款。
售房单位 (公章)
购房人(签章)
审核单位 (监章)
附:乙方缴交房款专用收据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网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第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第三,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第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首先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往来合同的收件箱发件箱等这是第一,还要在合同中明确本合同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且最好在网上签订的合同完毕后,通过传真件双方签订一个确认书,当然就是关于网上的那个合同的,收件箱发件箱等等细节都要涉及到,然后由对方盖章回传复印件,当然传真件上也要注明,传真件及其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即可,如果有机会要对方盖红章是最有效的。
另外,双方各自打印出来的签字盖章后的合同,扫描截图在留言中,两份合同内容必须完全一致。且必须由双方郑重说明是经本人同意以上合约,同时双方都上传身份证扫描件。原件必须双方各邮一份自己签字盖章好的和身份证复印件给对方,保存。
(来源:文章屋网 )
二0一三年度艾瑞咨询了中国网络广告核心数据,表明国内网络广告市场范围已经到达一一00亿元,网络媒体的营销价值已经经患上到了较高认可。且二0一四第1季度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范围到达二九五.三亿元,网络广告市场范围同比上升超过五0%。网络广告作为1种新情势的媒体广告所发展前景广阔,其营销价值10分巨大,然而我国关于此类广告的法律轨制建设没有患上到相应跟进。二0一五年四月二四日修订通过《广告法》,自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然而网络广告法律轨制的不足仍然没有解决,这也给司法实务界处理网络广告纠纷带来了困惑。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网络广告合同的特征,结合合同解释以及合同实行的理论,对于网络广告合同的订立、实行,和其背约责任的特殊性予以分析,以尽力求患上对于处理实务此类纠纷有所脾益。
2、网络广告
(1)定义
广告,即广而告之。广告是指运用媒体传递拥有目的性信息的1种情势。它目的在于唤起人们对于出产、销售商品的企业发生解以及好感,并对于商品发生需求,或者令人们对于某种非营利目的的服务和论述意义、见解等发生了解以及认同。网络广告是1种新兴的广告,其以网络作为媒介,唤起人们对于出产、销售商品的企业发生解以及好感,并对于商品发生需求。“新媒体的呈现,使患上广告传布的环境以及规则被不可防止地从新定义以及书写,其与传统媒体最大的区分在于传布状况由1点对于多点变成多点对于多点,这些“新广告”的呈现对于广告主而言象征着更多元、更立体的广告载体选择,对于受众而言象征着更多样、更负责的接受习气。”网络广告的传布广告信息的载体是互联网,然而不能将其简单的理解为“广告+网络”。
(2)网络广告特征
由以上广告以及网络广告的定义可知,网络广告有下列特征:
一.交互性。
网络广告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信息是单向传布,而网络广告不同于传统媒体,它的信息传布拥有交互的特色,用户、广告客户以及网络媒体3者之间是互动瓜葛。网络媒体提供的网络广告环境,广告客户在网络长进行广告投放、改换、效果监测以及管理,而用户依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自己感兴致的广告信息。用户获取到广告信息后,可以将自己对于广告指向产品、服务的看法、体验等信息向企业反馈。期近时网络广告顶用户可以通过即时通信工具软件以及在线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如淘宝网的“旺旺”、京东商城的“咚咚”。交互机能促进消费者对于网络广告的感知、态度、说服以及理解,也会增添其说服效果,同时感知互动性在实际交互性以及对于网站的态度之间施展了中介作用。
二.感官性。
网络广告拥有感官性的特征,它可以在网络上以丰厚、生动以及真正的方式浮现出来使网络用户更易接受的信息,进而强化广告受众对于推行的产品、品牌的记忆。“新媒体广告通过各种先进技术的运用,可以是消费者亲自体验产品、服务与品牌。这类以图、文、声、像的情势,传送多感官的信息,让顾客如身临其境般感受商品或者服务。三.数量统计性。网络广告拥有数量统计性的特征,网络运营商可通过用户流量统计软件统计出单位广告被多少个用户看过,和用户阅读的时间散布以及地域散布。通过统计搜集的大数据,用户点击量、阅读次数以及关注数等可以数字化的指标与企业的收益之间对照,可以匡助企业正确评估广告效果,肯定更加高效的广告投放策略。
3、网络广告合同的订立
基于其特征,网络广告合同在价格条款出现出特有的特点,此外还存在其他合同所不拥有的合同实行监测条款以及合同实行效果条款。
(1)网络广告合同的价格条款、效果条款以及监测条款
一.广告价格条款
以收费模式的不同,可将广告分为CPA、CPA、CPC、CPM、CPP、CPR、CPS、CPT、PFP等类型广告,但体现在合同内容上,则不同计价模式终究表现为价格条款商定的不同。由于,各类型广告在广告发行者以及广告主之间的风险、权力以及义务分配不同,固然致使采取的收费标准也不同。如“CPA收费模式是按回应的有效问卷或者订单来计费,不限广告投放量,即按广告投放实际效果收费。CPA的收费模式对于于广告发行者网站运营商有必定风险,如果广告投放胜利,其收益比CPM模式下收费高。CPM收费模式下,广告主为规避广告费用风险,在网络用户点击广告,链接广告主网页后,按点击次数付给广告费用,即CPM是1种展现付费广告,在向用户展现了广告内容后,付款前提才形成。”网络广告合同的价格条款商定对于广告发行者以及广告主相当首要,抉择着广告者如何广告费,和广告主享有取得广告效果的程度的可能性。
二.广告效果条款
网络广告合同商定广告效果的条款,如请求广告投放要收到必定的微博关注人数、点击量、报名数、购买量、事迹等不同性质以及层次的广告效果。1般会明确商定广告效果以及广告费用的计算模式挂钩。当广告者未到达广告效果的请求,按照合同商定减少其广告收费便可。网络广告合同中无明确对于广告效果商定,则广告主如果认为广告者广告未到达自己预期效果,谢绝支付广告费,则广告主形成背约责任,应依法向对于方支付广告费。合同未对于广告效果进行商定,不能固然理解为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广告效果。未到达必定效果或者没有任何广告效果,则广告者形成背约。由于广告没有发生经济效果受良多非广告者能力所能节制的因素,其属于客观不能的范畴,咱们不能奢求广告者实行意志没法节制义务。
三.广告监测条款
网络广告合同都商定了广告投放的监测方以及监测法子,双方可以商定由第3方或者是广告主亦或者广告者运用何种装备、软件进行网路广告投放位置、时间、内容以及数量监测。当双方对于此没有商定时,广告主主意广告者未按合同商定的广告投放位置、时间、内容以及数量实行合同,应有广告者提供自己的履约证明材料,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可能承当背约责任。
(2)网络广告合同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由1方当事人提供的、用以反复交易的条款,该条款的内容不容当事人商量,当事人只能在订立合同时概括地接受”的合同条款。为了交易的便捷,网络广告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因而,在订立网络广告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1方应该对于合同另外一方承当格式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以便合同对于方明确其在合同中应承当的合同义务以及享有的合同权力。对于于该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解释
遵循1般合同中格式条款解释的法子以及原则。网络广告者需要对于网络广告合同格式条款中的网络广告术语及其条款的真实含意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情势向广告主作出明确说明。 (3)广告者的提醒说明义务
网络广告经营者常常是百度、搜狐、新浪、腾讯等大互联网公司,相对于于广告主拥有信息、技术以及实力的实质性优势,因而在交易进程中其存在滥用优势地位的可能。如果在网络广告合同订立进程中完整坚守契约自由的民法原则,则有可能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因而,法律有必要对于网络广告合同订立中的广告经营者苛以较之广告主较重的说明义务。网络广告者有必要对于格式条款、网络广告术语、网络广告实行认定方式等方面对于广告主,尤其是免责条款以及广告无第3方监测情况,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情势向广告主作出明确说明。
4、网络广告合同的实行
(1)广告者合同实行中的通知义务
网络广告者在实行网络广告义务时,应该基于诚实信誉原则,依据合同商定或者法律规定,对于债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实行情况以及其他影响合同实行的情况的义务。广告者的通知义务主要包含:网络广告投放时间、位置的调剂,网络广告投放情况、广告效果的数据的反馈以及统计,和形式变更等其他对于合同义务实行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2)广告者的加害实行
网络广告作为广告的1种拥有时效性。广告主选择季节、节日等与自己宣扬的产品以及服务相契合的时段进行广告,此作为网络广告的商定进入合同,广告者必需严格依照商定实行合同。否则错过特定时代再实行合同不但形成背约责任,有可能也形成加害实行。
5、网络广告合同的背约责任
(1)背约责任认定的1般标准
网络广告合同的背约责任1般应按合同背约责任的1般标准来认定即合同1方未按合同商定实行其所负之义务则形成背约,应该依法承当背约责任。这对于于网络广告合同一样合用。例如网络广告合同明确商定广告效果,但其没有以及广告费用的计算挂钩。广告费用采用时间标准、投放量标准收取,则不宜认定广告发行者未到达商定的广告效果承当背约责任。由于,此种广告效果商定的实现受不肯定因素影响。至于广告者未到达商定的时间标准、投放量标准实行合同,仍然形成背约,只是此种情况下广告者背约与广告效果商定没有任何瓜葛。
(2)利益均衡原则的合用
网络广告合同的背约责任认定在遵照合同实行的1般原则下,需要利益衡平理论的补充。利益衡平理论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如果遵照某1法律规定会致使不公道或者不公正的结果,那末就应合用另外一种公道的、公正的标准。博登海默说:1个发达的法律轨制时常试图阻碍压抑性权力结构的呈现,其依赖的1个首要手腕便是通过在个人与群体中广泛地分配权力以到达权力的扩散以及衡平。因而,法律在调和网络广告合同的合同双方之间的纠纷,实现法律轨制的公祥和正义等价值目标时,有必要规定广告者较重的举证责任。当网络广告合同对于广告格式条款、网络广告属于、合同实行认定方式商定不明确或者是缔约时广告者未尽到充沛的提醒或者说明义务时,广告主主意广告者未按合同商定的广告投放位置、时间、内容以及数量实行合同,应由广告者提供自己的履约证明材料,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应承当背约责任的不利后果。这是由于网络广告者本身拥有信息以及网络技术的优势,且网络广告的数据的搜集、收拾以及统计是自己内部管理以及贮存信息的需要。
2013年度艾瑞咨询了中国网络广告核心数据,表明国内网络广告市场规模已达到1100亿元,网络媒体的营销价值已经得到了较高认可。且2014第一季度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达到295.3亿元,网络广告市场规模同比上升超过50%。网络广告作为一种新形式的媒体广告所发展前景广阔,其营销价值十分巨大,但是我国关于此类广告的法律制度建设没有得到相应跟进。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但是网络广告法律制度的不足依然没有解决,这也给司法实务界处理网络广告纠纷带来了困惑。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网络广告合同的特征,结合合同解释和合同履行的理论,对网络广告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其违约责任的特殊性予以分析,以尽力求得对处理实务此类纠纷有所脾益。
二、网络广告
(一)定义
广告,即广而告之。广告是指运用媒体传递具有目的性信息的一种形式。它目的在于唤起人们对生产、销售商品的企业产生解和好感,并对商品产生需求,或使人们对某种非营利目的的服务以及阐述意义、见解等产生了解和认同。网络广告是一种新兴的广告,其以网络作为媒介,唤起人们对生产、销售商品的企业产生解和好感,并对商品产生需求。“新媒体的出现,使得广告传播的环境和规则被不可避免地重新定义和书写,其与传统媒体最大的区别在于传播状态由一点对多点变为多点对多点,这些“新广告”的出现对广告主而言意味着更多元、更立体的广告载体选择,对受众而言意味着更多样、更负责的接受习惯。”网络广告的传播广告信息的载体是互联网,但是不能将其简单的理解为“广告+网络”。
(二)网络广告特征
由以上广告和网络广告的定义可知,网络广告有以下特征:
1.交互性。
网络广告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信息是单向传播,而网络广告不同于传统媒体,它的信息传播具有交互的特点,用户、广告客户和网络媒体三者之间是互动关系。网络媒体提供的网络广告环境,广告客户在网络上进行广告投放、更换、效果监测和管理,而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广告信息。用户获取到广告信息后,可以将自己对广告指向产品、服务的看法、体验等信息向企业反馈。在即时网络广告中用户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软件和在线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如淘宝网的“旺旺”、京东商城的“咚咚”。交互性能增进消费者对网络广告的感知、态度、说服和理解,也会增加其说服效果,同时感知互动性在实际交互性和对网站的态度之间发挥了中介作用。
2.感官性。
网络广告具有感官性的特征,它可以在网络上以丰富、生动和真实的方式显现出来使网络用户更容易接受的信息,进而强化广告受众对推广的产品、品牌的记忆。“新媒体广告通过各种先进技术的运用,可以是消费者亲身体验产品、服务与品牌。这种以图、文、声、像的形式,传送多感官的信息,让顾客如身临其境般感受商品或服务。3.数量统计性。网络广告具有数量统计性的特征,网络运营商可通过用户流量统计软件统计出单位广告被多少个用户看过,以及用户浏览的时间分布和地域分布。通过统计收集的大数据,用户点击量、浏览次数和关注数等可以数字化的指标与企业的收益之间对比,可以帮助企业正确评估广告效果,确定更为高效的广告投放策略。
三、网络广告合同的订立
基于其特征,网络广告合同在价格条款呈现出独有的特色,另外还存在其他合同所不具有的合同履行监测条款和合同履行效果条款。
(一)网络广告合同的价格条款、效果条款和监测条款
1.广告价格条款
以收费模式的不同,可将广告分为CPA、CPA、CPC、CPM、CPP、CPR、CPS、CPT、PFP等类型广告,但体现在合同内容上,则不同计价模式最终表现为价格条款约定的不同。因为,各类型广告在广告发行者和广告主之间的风险、权利和义务分配不同,当然导致采用的收费标准也不同。如“CPA收费模式是按回应的有效问卷或定单来计费,不限广告投放量,即按广告投放实际效果收费。CPA的收费模式对于广告发行者网站运营商有一定风险,如果广告投放成功,其收益比CPM模式下收费高。CPM收费模式下,广告主为规避广告费用风险,在网络用户点击广告,链接广告主网页后,按点击次数付给广告费用,即CPM是一种展示付费广告,在向用户展示了广告内容后,付款条件才构成。”网络广告合同的价格条款约定对广告发行者和广告主至关重要,决定着广告者如何广告费,以及广告主享有获得广告效果的程度的可能性。
2.广告效果条款
网络广告合同约定广告效果的条款,如要求广告投放要收到一定的微博关注人数、点击量、报名数、购买量、业绩等不同性质和层次的广告效果。一般会明确约定广告效果和广告费用的计算模式挂钩。当广告者未达到广告效果的要求,依照合同约定减少其广告收费即可。网络广告合同中无明确对广告效果约定,则广告主如果认为广告者广告未达到自己预期效果,拒绝支付广告费,则广告主构成违约责任,应依法向对方支付广告费。合同未对广告效果进行约定,不能当然理解为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广告效果。未达到一定效果或没有任何广告效果,则广告者构成违约。因为广告没有产生经济效果受很多非广告者能力所能控制的因素,其属于客观不能的范畴,我们不能苛求广告者履行意志无法控制义务。
3.广告监测条款
网络广告合同都约定了广告投放的监测方和监测方法,双方可以约定由第三方或是广告主亦或广告者运用何种设备、软件进行网路广告投放位置、时间、内容和数量监测。当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时,广告主主张广告者未按合同约定的广告投放位置、时间、内容和数量履行合同,应有广告者提供自己的履约证明材料,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二)网络广告合同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用以反复交易的条款,该条款的内容不容当事人磋商,当事人只能在订立合同时概括地接受”的合同条款。为了交易的便捷,网络广告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因此,在订立网络广告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一方应当对合同另一方承担格式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以便合同对方明确其在合同中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和享有的合同权利。对于该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解释遵循一般合同中格式条款解释的方法和原则。网络广告者需要对网络广告合同格式条款中的网络广告术语及其条款的真实含义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广告主作出明确说明。
(三)广告者的提示说明义务
网络广告经营者往往是百度、搜狐、新浪、腾讯等大互联网公司,相对于广告主具有信息、技术和实力的实质性优势,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其存在滥用优势地位的可能。如果在网络广告合同订立过程中完全坚守契约自由的民法原则,则有可能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因此,法律有必要对网络广告合同订立中的广告经营者苛以较之广告主较重的说明义务。网络广告者有必要对格式条款、网络广告术语、网络广告履行认定方式等方面对广告主,特别是免责条款和广告无第三方监测情况,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广告主作出明确说明。
四、网络广告合同的履行
(一)广告者合同履行中的通知义务
网络广告者在履行网络广告义务时,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债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履行情况和其他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的义务。广告者的通知义务主要包括:网络广告投放时间、位置的调整,网络广告投放情况、广告效果的数据的反馈和统计,以及情势变更等其他对合同义务履行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二)广告者的加害履行
网络广告作为广告的一种具有时效性。广告主选择季节、节日等与自己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相契合的时段进行广告,此作为网络广告的约定进入合同,广告者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否则错过特定时期再履行合同不仅构成违约责任,有可能也构成加害履行。
五、网络广告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认定的一般标准
网络广告合同的违约责任一般应按合同违约责任的一般标准来认定即合同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所负之义务则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这对于网络广告合同同样适用。例如网络广告合同明确约定广告效果,但其没有和广告费用的计算挂钩。广告费用采取时间标准、投放量标准收取,则不宜认定广告发行者未达到约定的广告效果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此种广告效果约定的实现受不确定因素影响。至于广告者未达到约定的时间标准、投放量标准履行合同,依然构成违约,只是此种情况下广告者违约与广告效果约定没有任何关系。
(二)利益均衡原则的适用
网络广告合同的违约责任认定在遵守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下,需要利益衡平理论的补充。利益衡平理论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如果遵守某一法律规定会导致不合理或不公正的结果,那么就应适用另一种合理的、公正的标准。博登海默说: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利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与群体中广泛地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利的分散和衡平。因此,法律在协调网络广告合同的合同双方之间的纠纷,实现法律制度的公平和正义等价值目标时,有必要规定广告者较重的举证责任。当网络广告合同对广告格式条款、网络广告属于、合同履行认定方式约定不明确或是缔约时广告者未尽到充分的提示或说明义务时,广告主主张广告者未按合同约定的广告投放位置、时间、内容和数量履行合同,应由广告者提供自己的履约证明材料,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这是因为网络广告者自身具有信息和网络技术的优势,且网络广告的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统计是自己内部管理和储存信息的需要。
六、结语
“物物相联并非是新东西”、“单纯的传感器网,物联私网,物联专网都不构成是真正物联网,或不应该是物联网的发展目标”……这些观点与一些流行的物联网观点有些不同。在2012年的一个智慧城市会议中,我国物联网术语的最早翻译者,思科系统公司(简称思科)大中华区副总裁殷康发表了自己对物联网发展的理性思考和看法。为进一步了解殷康对物联网发展及其技术应用的观点,本刊记者对其进行了专访。
我国物联网发展的不足
记者:在2012年中国智慧城市应用需求与产业对接大会中,您作了针对物联网的专题演讲,并对“传感器网络就是物联网”,“物物相连就是物联网”等话题发表了看法,请您做进一步阐述。
殷康:物联网之所以在国内受到各领域的热捧,这与国家在政策、资金等层面给予的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支持密不可分。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联网不仅产业链长,且涉及领域较多,应用范围广泛,已成为了全球各国争先发展的新兴领域之一。
物联网通俗定义就是指通过标识技术、传感技术、网络技术和智能计算技术,实现所有物品与网络连接,以便进行更有效的应用和管理。但这个定义太空泛且缺乏严谨。目前,我国物联网产业发展的声势和气氛虽已初步形成,但发展方向和市场环境等方面都比较混乱。这主要源于各行各业对物联网的理解各取所需,演绎其定义零碎而发散,从而把握不住物联网未来要发展的核心和主线。
一个明显的表现是近三四年来,我国各地物联网高峰会议举办得轰轰烈烈,大会多我不太担心,因为说明大家对物联网的话题重视和关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物联网峰会的论题还是雷同且没有进步,依然在谈论同样的内容或话题。因此,我有一个疑问:为什么我们在原地踏步、缺乏进步?只能说明我们的产业发展缺乏方向,仍然在盲目射箭,却不知道靶心在哪里!
例如,业内有相当一部分人将“传感网络”、“电子标签”或是“物联私网”、“物联专网”等技术直接看作成物联网的靶心,这就偏离物联网的本质内涵。因为“传感器网络”很早就存在,而且技术上一直平稳发展。虽然传感器从几十年前诞生时起就以联网应用的形式存在,而且已应用在不同的行业和领域;但是将传感器网络等同于物联网,不会出现奇迹,更不会突然产生一个万亿级的产业。传感器网络应用行业和领域成千上万,而且因为不同的应用需求和环境,传感器的大小、功能和技术体制都不一样,而最关键是它的联网标准也完全不同,使其技术和应用在大量的不同领域各个分散发展,导致传感器网络技术和商业体制宽泛和散碎,市场和资源难聚集统一,技术和应用专业化,成本昂贵。所以,尽管这个产业已经存在和发展了三十多年,累计产业市场规模不小,但一直难以形成高速度和大规模发展的统一产业,更难以言之为新的技术革命或浪潮。
显然,要形成规模化的新型产业不能仅仅只靠一些局部的物件和物品的联网应用演示或物联样板工程,更不能将以前就有的物品标签化、标签电子化、环境传感化、事件感应化、流程程序化、程序可控化、控制数字化、应用信息化、信息自动化等技术应用,进行简单的堆砌和累加。
物联网的本质不应是巨大而分散的技术和市场的简单集合,却没有内在的灵魂动机,因为这既不符合技术发展、创新和革命的本质特征,也不可能人为地组合出一个新的市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如果没有颠覆游戏规则(Game-Change)价值的本质特征,单靠市场包装和炒作,难以掀起新的技术革命。
物联网的本质特征
记者:您认为物联网的本质特征应该是什么?
殷康:物联网的本质特征,目前业界泛泛谈论的多,但深入讨论和探索较少。物联网涉及的行业、技术和资源很多,其应用都具有自身的利益及特色,因此每个行业和不同专业领域的人员都会有自己的认识,难以达成统一的看法和观点。
从全球物联网发展的视野和脉络来看,物联网其实是过去30年网络技术的进化和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其本质特征是网络的融合和统一。各行各业的网络应用从分离的、专业的和昂贵的独立发展道路,走向融合而统一的技术架构。网络不仅从单一的、个别的和局部的技术工具发展提升为具备全面、整体和无限能力的基础设施并支持一切应用的创新通用平台,并因此诞生了飞速发展的全新产业和市场。
其中,互联网技术和市场的发展历程见证了这一人类技术和产业文明进步的奇迹。互联网不仅具有数据、信息、语音、视频和移动的综合能力,而且使全球各地的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互联为一切应用的平台。这个平台既支持已有的,又不断孕育着创新的和未来未知的一切应用,物联网正是这一技术发展趋势的一个鲜明体现。
所以,物联网本质不是简单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处理,而是采用统一的网络语言,融合和统一所有的物联技术,使原来依赖于个体和局部资源的应用和能力,通过整体和智能的网络平台得以提升和放大,并依赖于全面的资源和智慧,从而产生最大和最强的综合能力,带来无尽创新和灵活应用的可能。这就是物联网全新的、从未有过的能力和应用的实质。
记者:您刚才也谈到了物联网未来的一些趋势,未来的物联网将是什么样的?
殷康:刚才谈到未来物联网将会发展成为一个统一融合的网络平台。基于统一的网络语言,这个平台在应用上既可以有独立的物理资源,也很容易跟其它资源相结合,这种资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与物理的资源不相关联;而对于单个物联应用而言,网络使一切能力和资源成为用之不尽和无所不在的资源池,网络使得物品和物件的信息在应用中灵活的体现,又能极易地操控,让泛在的资源能够得到更好地调度和管理。
如此一来,物联网就具备了为各种类型应用提供资源、提供可能,带去创新工具和空间,让信息的处理和应用能力变得更强,为人们生活体验和生产力的提升组合出一些新的效益,从而创造出巨大的价值。
例如,物联网应用能够使互联网应用更加丰富多彩,更多的物件和物品互联成为网络资源和网络力量的一部分,同时也驱动整个互联网向更广更深的融合方向发展。物联网不仅牵引着人们融入互联网,物联网也将一切物理环境、生活和工作环境融入互联网,使人们使用、控制甚至于改善环境成为可能。如人们用移动的终端克服时空距离的障碍来改善环境很大的原因是依靠物联网技术,手机可以控制任何周围的物件和物品,在一个环境里任何一个设备都会按照人的意愿提供方便,任何时间为人的需求做好准备,从而极大地改善人们的使用体验,提高生产力。
总之,物联网的重要发展方向不是与互联网人为分割,而是与互联网融合,把互联网的网联DNA能力镶嵌到物件和物品的最末端点,末端能力就可以通过重复利用互联网已有的能力、资源、工具、应用和市场,使应用价值指数上升,从而形成更大更有力量的一个平台。
记者:您一直认为国内的感知,“感”的成分过于多一些,“知”的成分稍微欠缺一些,应该如何加强?
殷康:在物联网的技术架构中,感知是具有特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感知不是物联网的全部和终极。目前,我国逐渐将物联网演绎成了传感网,是在“感”的方面太多太泛的表现,严重到了一叶障目,看不清发展方向的地步,而“知”的方面却不全、不足和不得法。
同时,国内“感知”能力只局限在传感技术,通过传感技术得到的信息只是一个局部的有限信息,产生的也只是有限的“知”的能力。事实上,网络本身的“感知”能力更重要,网络的智能使应用做到具有环境和整体的“知”的能力,这就是我们所谈到的所谓从“感知”到“智慧”的转化和升华。
当然,如果要把感知转换成智慧型的应用,单靠某一个行业或局部的感知,是非常难以发生革命性变化的。物联网的末端感知是重要的基础,但是局部感知在某种程度上有其价值和意义的局限性,很大的原因是要用更大的空间突破它原有的领域或者应用的范围。达到一个自由和无尽能力的层面。
传感技术发展至今,控制使用都非常灵活且体积较小,可镶嵌在所有的地方,还可以按人的意愿和应用需求去生产。虽然在感的层面可以收集到很多信息,但在“知”的层面不能利用网络的智能和资源,智慧性地的关联、分析、处理、使用这些信息是十分短视的。目前,国内做“感”的企业都非常忽视“知”的潜能,甚至发展违背了这个方向,这会成为我国物联网发展多年还原地徘徊最根本的障碍。
之所以强调这一点,实际上如果只围绕某一个行业做,这将与我们所期待的物联网相差甚远,目前很多企业要变成所谓物联网产业的一部分,实际上就是要做“知”的部分。而“知”不仅仅是所看到或感觉到的范围,而是怎么利用已有的技术开发平台,汇集开发人员的资源和聪明才智突破原来的局限,这才有可能产生新的飞跃和创新。
国内做RFID、做某种传感器应用的企业,乃至做矿山某一个信息化或电子化应用的企业都说自己做的是物联网。RFID应用中技术非常传统,感应湖泊的技术和感应矿山的技术是完全不能关联,行业之间的应用没有关联、相互独立的,虽然都是物物相联但却没有形成新的智慧和新的应用、新的创新和新的市场。如果只有“感”的应用,但缺乏广泛的“知”,那么物联网应用的能力和市场都将受局限,“感知”的应用也没有突破的,这样的物联网产业也就是几个产业应用叠加所构成。所以说,认为传感器网络就是物联这显然是不通的。
记者: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物联网未来的发展也越来越清晰,在物联网方面思科将会有哪些布局?
殷康:思科公司的物联网策略非常清晰,我们有四个方面的布局:一是全面推动物件和物品具备互联的网络能力DNA。这包括网络技术的继续扩展和微核化。二是整合和提升网络基础设施的能力和品质,推动一系列基础技术创新,为全环境、全行业、全系统、全流程的物联网应用准备就绪。三是设计和构造充分而全面利用网络智能的“彩云”业务平台。之所以称之为“彩云”业务平台,是因为在未来物联网的时代,多产业全行业全流程的物联网应用将面临“多云”环境,物联网应用将是一个包括数据、信息、语音、音乐、视频、移动等综合能力的全面应用。四是率先建设智慧型应用,推动智慧型应用市场成熟与成长,为全球物联网的发展指明方向。
信息技术近30年的进化和发展,颠覆了许多技术和产业,但是有一个恒定性不变的元素就是网络,而且网络变成信息技术进化和发展的中心,从互联网到物联网,最终发展到联人、联物、联数据、联资源和联流程为完整一体的全联网(Inetrnet of Everything)。
物联网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基础
记者:在物联网概念兴起之后,智慧城市在国内也得到迅速发展,您如何理解智慧城市,物联网与智慧城市之间又有什么样的关系?
殷康:智慧城市涉及了城市的资源、规划、管理、组织、活力开发、综合再利用等诸多方面,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谈到智慧城市,一些城市都把某一个或几个信息化、数字化、或网络化的项目纳入其中,做一个小的应用演示工程很容易,但是离所谓的智慧城市还有很大的距离,示范工程很多情况下都是一些演示性的孤岛效应,智慧城市不是一个或几个应用场景的演示,应用场景可以做,也有一定的意义,但它不具备一种整体创新性的价值,也难以出现“智慧”型的爆发式效果。
智慧城市的建设还有相当长的过程,需要对城市的发展进行长远地规划,要依赖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融合和统一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发展就是智慧城市的一个基础和前提,一个没有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市场支持的城市,是不具备物联网或是智慧城市发展条件的,智慧城市也完全是一个平台概念,将城市的资源和管理进行聚合,智能的分析处理分配。如此看来,如没有基础设施建设这个前提新的智慧和能力从何而来,或者新的竞争优势从何而来?
智慧城市的发展除了在国家层面需要较强的指导性政策外,更需要结合各地的城市发展的现代化情况进行建设,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资源。同时智慧城市发展不能拔苗助长,一定要与产业经济的发展和发达程度相结合与连贯。这样智慧城市在中国才能走得更健康。
此外,我国智慧城市的发展还可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智慧城市建设的经验。虽然中国的城市人口众多,行政管理体系也不一样,但是要知道,发达国家城市管理的高效性,资源有效的调度配置和市场效益,特别是如何利用网络资源,怎么样共享网络资源,都是智慧城市建设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例如,城市的物理资源如何跟真正的管理功能的资源逻辑相分离,然后使它更有价值,并能有效地共享。即保证安全,又能使决策机构更好地行使管理决策是我国智慧城市发展的重要课题。
从某种角度而言,城市的物理资源要如同融合网络平台一样,可以与城市的逻辑资源、控制资源相脱离开,因为当城市不同的管理者行使社会的控制管理权时,并不见得要分别霸占各自的所有物理资源,反而是要将所有城市物理资源进行融合。通过物理资源与逻辑的功能的分离,使得城市管理通过融合的网络平台更有效、更灵活,更合理地管理和调度资源。总之,共性的、基础性、规划性的东西和具有指导原则的一些东西在城市宽带基础设施建设中能够通过物联网的项目得到更充分的实现,这是智慧城市健康发展有价值的探讨路途。
记者:智慧城市建设在国内兴起,对缺乏统一的顶层设计及协同标准的质疑也越来越多,您对这一观点有何看法?
殷康:我个人更相信市场机制对智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一种真实效益和推动作用。很多人提出需要顶层设计,且中国政策体系需要这样适当的设计,但同时也要提醒政策的推动和制定者,要想办法尽可能多地依赖于市场和经济自身发展的机制。我国各领域的顶层设计者往往就是政策决策和执行本人,虽然他们的一些城市管理经验非常有价值,但同时也有可能与未来城市发展、市场经济、技术发展有脱节。
无论是产业发展和壮大,还是社会有序管理,市场机制都应起着很大的作用。智慧城市的发展不仅需要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也更需要市场机制的调节才能使得城市的信息化发展更为均衡。例如,物联网、智慧城市在我国特别受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这是大家都看见的好的一面,但同时因为政府的重视,形成了物联网、智慧城市的建设资金和项目都由政府主导,不仅有可能使整个产业发展的方向和形态超出其市场和经济自身发展的规律,而且对市场发长远发展和竞争也非常不利。物联网、智慧城市的壮大毕竟最终要依赖市场和经济的自身发展。智慧城市的建设需要适可而止的顶层设计,但更需要产业、社会和经济自身发展和平衡。
记者:无论是物联网、智慧城市,还是云计算都需要网络的支撑,2012年国内的假宽带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也暴露了国内网络运营管理的问题,思科作为与运营商业务息息相关的企业,您对“假宽带”事件怎么看?
论文关键词:网络营销传统营销整合
摘要:网络营销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传统营销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营销模式,是企业营销战略中的一部分。在知识经济时代 ,网络营销对传统营销造成巨大的冲击,企业为达到营销目标应对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进行整合。
一、网络营销对传统营销策略的强烈影响与冲击
网络营销是20世纪末出现的市场营销新领域,是企业营销实践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企业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和手段而进行的各种营销的总称。网络营销正是借助于网络技术的宽带化,智能化、个人化发展开展有效的市场营销活动,对传统营销产生深刻影响。
1.对传统产品策略的冲击
首先,是对传统的标准化产品的冲击。作为一种新型媒体,互联网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市场调研。通过互联网,企业可以迅速获得关于产品概念和广告效果测试的反馈信息。也可以测试顾客的不同认同水平 ,从而更加容易的对消费 者行为方式和偏好进行跟踪。因而,借助于网络 企业可以提供个性化的产品,进行定制生产,并且可以有效的缩小产品开发周期,提供更新换代产品 ,如世界著名计算机公司DELL,它的客户就是在戴尔网站直接配置自己需要的产品,然后由戴尔公司送货上门,这种个性化服务深受客户喜爱。
2.对定价策略的影响
定价策略是一种很有效的营销策略,在传统营销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可以在不同的区 域采用不同的价格进行营销。但在网络时代 ,客户借助互联网则可以认识到这种价格差异,并因此产生不满,所以互联网将导致这种定价策略的使用受限制。
3.对传统营销渠道的冲击
在传统营销中,一般都借助中间商来完成产品从生产者向消费者的转移,因此中间商的选择与管理非常重要,但通过互联网,生产者可以与最终消费者直接联系,即应用网上直销。如 DELL 公司通过按网上订单生产并进行直销,减少了流通环节和传统渠道中间商的高额价差,并成功实现了零库存销售,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计算机生产商。
4.对传统促销策略的影响
传统促销策略借助于人员推销、广告、营业推广等方式,促进销售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效果有时并不理想。而在网上开展促销活动,可以借助网络广告,站点推广、销售促进、关系营销来完成。其中,借助定向广告,可以节约广告费用,提高广告效果,并可以通过网上调查及时评价广告效果 ,具有传统广告不可比拟的优点。而利用站点促进,可以提供企业及企业产品知名度,稳定顾客访问,促进销售。
二、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的整合
传统营销和网络营销之间存在差异,网络营销对传统营销形成了多方面的冲击,但这并不代表网络营销可以完全代替传统营销。由于互联网只是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而大部分消费者并没有上网,上网的也没有完全进行网络购物,参与网络购物的在进行购买决策时也不会完全忽视传统媒体 的信息。因此,网络营销只是企业进行市场营销的一种手段,网络营销只有和传统营销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 转贴于
1.传统营销是网络营销的基础
传统营销和网络营销都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传统营销是网络营销的理论基础,网络营销是传统营销的延伸。随着网络经济的出现,传统营销模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但并不是说传统的营销策略完全不能用。尽管在营销活动中网络营销相对传统营销在程序和手段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市场营销的实质并没有变化,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都是企业的一种活动,都需要相互组合发挥功效,都需要把 消费者的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作为一切活动的出发点 。
2.传统营销具有不可替代性
网络营销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企业和消费者不可忽视的力量 ,但传统营销在渠道建设、购物习惯、购买安全性等方面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网络营销不能完全代替传统营销 。
(1)虽然网络营销的快速发展已基本占据中、青年市场,但消费量不容忽视的老年人市场和落后地区市场无法占据,而传统营销模式通过基础渠道的建设可以使产品达到任何有消费能力的地区。
(2)网络营销具有快捷、便利的特点,但消费者在具体购物时除了具有实际购买的需求之外还有购物过程中享受的需求:消费者把整个挑选、试货、逛街的过程当作一种放松和享受,这种购物体验是网络营销无法取代的。另外。消费者在购买一些价值较高、非标准化和不成熟的商品时,往往要获取大量的实际产品的信息,但网络所提供的营销方式是虚 拟的,产品的真实信息不能得到直接的体验,使得消费者的 购买不能因直接体验而得到确定。
(3)网络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依然存在着安全隐患 ,尤其是网上黑客、网络犯罪的存在使得网络支付难以完全保障 。
3.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相互促进
网络营销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营销的力量和存在的实务基础,但网络营销并非独立存在,而是企业整体营销策略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相结合形成一个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营销体系。只有结合网络营销的优势和传统营销的特点、实现两种营销模式的整合,才能使企业的整体营销策略获得最大的成功。
总之,网络是对互联网络的综合应用,是互联网络对传统商业关系的整合 。只有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进行整合 ,优势互补、扬长避短,才能使企业更好地发展的。
参考文献
[1]郝戊 ,王刊良. 网络营销 [ M ] . 北京: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