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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会计处理8篇

时间:2022-12-26 07:47:3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篇1

【关键词】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租人融资租入一项资产涉及的主要会计问题有: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我国租赁准则第四调规定:融资租入资产的折旧以及其他费用的处理;租赁资产上的改良工程;租赁期满的账务处理等。

1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相应的,由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而产生的负债,一般也包括这些内容。

2融资租入资产折旧的提取和账务处理方法

与自有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及账务处理方法相同。一般按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不按折旧年限与租赁年限两者孰低的原则计提折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与自有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处理方法一致。

3对租赁资产上的改良工程支出,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并按一定的期限摊销

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期满后

按照租赁协议规定,可以由承租方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也可以续租,也可以将其退还出租方。如以较低价格购买,在租赁开始时,其租赁费用中,应包括这部分为行使选择权而廉价购买该资产的价值;如果在租赁开始时不能确定是否会行使廉价购买选择权的,则在租赁付款额中应包括由承租人担保的租赁资产的余值。如继续租赁,则按租赁新的固定资产一样进行处理;如果将其退还出租方,则冲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例1:某工医院融资租入64排CT,按租赁协议确定的租赁价款为550万元,企业另以银行存款支付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共计50万元(包括到期购买该64排CT设备应付的价款)。按租赁协议规定,租赁价款分五年于每年年初偿还。该64排CT折旧年限五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如不考虑净残值因素)。租赁期满后,该租赁资产转为承租方所有。根据该项经济业务,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租入时:

借:在建工程 5500000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5500000

借:在建工程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②资产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6000000

贷:在建工程6000000

③每年年初支付融资租赁费时: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1100000

贷:银行存款1100000

④每年末计提折旧(假如按年提取)时:

借:制造费用1200000

贷:累计折旧1200000

⑤租赁期满后,购买该项资产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600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6000000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除了所有权保留处,几乎相同于购房信贷。即出租方按照承租人指令购买特定商品,并将该商品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到期可以折旧价购入商品达到用很少的资金获得商品使用权的目的。

益处:提高社会资本利用率解决医院资金短资,设备缺乏的弊病,缓解医疗资源紧张的局面。

造作流程:医院选择设备―医院选定融资租赁商品―签署融资租赁协议―设备供应商向医院供货―医院使用确认质量,融资租赁商向设备供应商支付金额。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 预付租金;未确认融资费用;新摊销法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对融资租赁,承租方要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出租方要按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对先付租金(每期期初收付的租金)未确认融资费用如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如何分配,该准则并无规定。最权威的说法是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上说法:“在先付租金(即每期期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见该书426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这还是过去的老办法。笔者经过研究发现这样做并不妥,不符合新准则。《企业会计准第21号――租赁》第十五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第十九条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第一期也在租赁期内,凭什么不分摊融资费用?在租赁的第一期,应付租赁款已经发生,根据权责发生制,它就应当分担融资费用。不仅如此,它应分摊的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是最多的,因为它的应付租赁款最多。不错,第一期支付的租金是不含利息,但不等于第一期就不分摊未实现融资费用。应按应付租赁款减去第一期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第一期应分摊的融资费用。下面用一权威教材上的例子(陈信元主编《财务会计》(第二版)330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说明“第一期不摊销融资费用”的老摊销方法和笔者提出的“第一期要摊销融资费用”的新摊销方法。

2001年1月1日,甲公司将1台设备出租给乙公司,设备成本23 000元,公允价值29 000元,租期4年,每年初应付租金8 000元,租赁利率8%,设备预计经济寿命6年,无残值。合同规定租赁期满时乙公司可以10元的价格优先购买该设备。老办法的摊销表是:

新摊销表和前面那个老摊销表区别之一就是增设了第二栏“计息基数”。拿第一年来说,由于第一年初已支付8 000元租金,这8 000元就不再计算利息了,第一年的计息基数只能是28 616

-8 000=20 616。这20 616元的应付租赁款应当在第一年计息,利息费用为20 616×8%=1 649元。这正是老办法忽视的地方。后付租金第一期的计息基数和应付本金额是相同的,(在本例都是28 616

元),不需要分设;先付租金这两项不相等,需要分设。这是先付租金摊销表和后付租金摊销表的主要区别之一。许多教材中这两个表的格式是相同的,实际上是把后付租金的摊销表照搬到先付租金的摊销表中来,这是它出现错误的重要原因。

区别之二是:老表中第二年摊销的1 649元新表中挪到了第一年,老表中第三年的1 141元挪到新表的第二年,老表中第四年的594元挪到新表的第三年,整体上移一年。第一年不仅摊销了融资费用,而且它分摊的融资费用最多。但最后一年不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最后一年不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咋一看似乎有道理,因为:1.未确认融资费用前三年摊完了,第四年就不用摊销了。2.第四年(最后一年)年初把全部应付租赁款付清了,当年不产生租赁利息费用,就不再摊销了。但仔细一想,这样做存在这样一个问题:租赁期是四年,却是按三年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最后一年不分担任何融资费用,利润会因此过高。另外也不符合新准则,新准则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分摊”,既不能漏了第一期,也不能漏了最后一期。为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又想出一个办法: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上例最后两年应摊销的融资费用均为594/2=297。摊销表也应改为:

摊销办法改变了,会计处理也要改变。第一年原来不需要编制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分录,改革后则需要编制这笔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8 616

未确认融资费用 3 384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32 000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8 000

贷:银行存款 8 000

每月分摊利息费用时记

借:财务费用(1 649/12)137.41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37.41

后几年支付租金的会计处理同第一年相类似,就不一一列举了。

出租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方法及会计处理也要实行类似的改革。

篇3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在新会计准则当中,其已明确的就企业的融资租赁处理工作进行了规定。融资租赁主要是指当企业开展租赁活动时,当其本身就企业中和资产所有权存在关联的风险与报酬租赁进行了转移。在融资租赁活动开展过程中,会计处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其对于保证融资租赁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在当前的会计处理工作当中依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处理人员应当积极从多方面制定会计处理措施,切实提高会计处理工作的科学有效性。

一、融资处理的基本性质分析

融资租赁活动的开展需要承租人与出租人共同承担,在探讨融资租赁的性质时,应当分别从承租人与出租人两种角度进行性质思考。首先,从承租人角度分析,融资租赁其实是另一种类型的债券型融资活动,在该活动进行中所形成的是相关企业的负债,并不是企业的权益,与传统的长期性债权融资活动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且其主要表现在融资租赁活动的本金与利息主要是按照租金的方式进行支付。在新的会计准则要求下,企业有必要按照法定义务,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相关的企业投资人支付相应的利息与本金,且该义务的执行期为租赁的整个期间。所以,在讨论融资租赁时,可忽略支付利息及本金的方式,其主要是指在融资租赁的时间段中,企业占用了一定需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偿还的负债额。由出租人角度来进行融资租赁性质思考,其主要是作为债权性的投资活动开展的,而相应的本金和利息的收取形式和传统的债券购买以及贷款发放形式存在着差异,而且都是以租金的形式进行定期收取的。但是其与其他债券投资方式一致的地方在于当合同限定的租赁时间到期时,出租人能够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来收取全部的租金和相关收益。并且在合同完成之后,相关的出租人就失去了对相关融资企业的资产要求权。

二、融资处理中的会计处理工作探讨

(一)承租人方面的会计处理工作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活动的过程中,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相应的会计处理工作。首先,在融资租赁活动开展时,就应当就相应的资产与负债情况进行确认,其主要是指承租人收到租赁资产时,就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进行计算,并以较低的资产额记作融资租赁活动中的入账价值,而这里的入账价值表示为企业融资额。同时,承租人明确资产增加的同时还应当明确相应的负债,并以最低租赁付款额展开相应的计量,计量结果即为还本付息的总价值额。而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表现为,固定资产等于融资额与初始直接费用的总和。而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则表现为还款总额减去融资额的结果。另外,在计算长期应付额时应当将其与还款总额划等。其次,在会计处理工作中还应当将租赁期内的融资费用进行平摊。其主要是指在会计处理工作的最末阶段,会计人员应当将整体的融资费用在融资租赁的各个阶段中展开平摊,并且在进行费用平摊计算时,会计人员应充分利用实际利率法来进行计算。但是在应用该方式进行计算时,还应当就当前货币的时间价值条件进行考虑。另外,会计人员在就融资租赁各个阶段中应当分摊的实际融资费用进行计算时,其计算方式为整体的融资金额和实际利率的乘积。而整体的融资金额的计算方式则应当采取租赁资产净值减去初始费用的形式。而租赁还款的方式主要是以租金支付的方式来进行,所以,还应当严格按照复利计算的方式进行计算,要保证融资租赁时间到达时,所有的费用分摊完成。此外,会计人员还应当在租赁期满时注重对相关费用的确认。当融资租赁的付款额仅含有租金时,就不会产生相应的付款账户余额。但是当最近租赁付款额除了租金以外,还包含租赁资产选择权购买实际价款时,而相应的付款账户余额即购买价款。另外,当最近租赁付款额中涵盖担保余额,并且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实际的担保余额。那么将会产生相应的担保费用,且担保费用仅是融资额偿还金额,不属于实际的融资费用。

(二)出租人方面的会计处理工作

根据新会计准则中的明确规定,出租人应当在融资租赁活动开展当日以最低租赁收款额和初始直接费用相加来作为相应的入账价值,并就相应的担保余值进行计算。同时,会计人员还应当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与未担保余值相加,之后将其和现值大小进行对比,而两者之差即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其次,在租赁时期内,出租人还应当就投资收益进行,并将未实现的投资收益平均分摊到融资租赁的各个阶段当中,而出租人在进行实际的融资收入计算时应选择实际利率法作为计算方式。而融资租赁从根本上来说是出租人的投资项目,所以实际利率主要为融资租赁项目的内含报酬率,出租人应当采用投资额等于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这一公式进行融资收益计算,而所计算的内含报酬率应当是融资租赁过程中的折现率。另外,出租人在进行分配收益计算时,应当采用投资金额与实际利率相乘的公式进行计算。在投资额偿还阶段,出租人的投资金额会随着偿还开展的过程出现逐渐降低的情况,其所应当分得的收益也会逐渐降低。此外,融资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当最低租赁收款额仅为租金时,出租人在租赁期满阶段所得到的收回额仅为在公允价值担保下的旧资产,但这却不是具体的收益。而当其中涵盖担保余值时,当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担保余值时,则将会产生相应的担保费用,而此担保费用也不能被看作融资收益。另外,当其中含有相应的租赁资产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出租人在进行租赁内的含利率计算时可将相应的购买价款当作现金流入量,应在计算后将其合理地分配到融资租赁的各个阶段当中。但是在租赁期满之后,出租人仅能收回投资成本,在该阶段难以确定整个项目中的收益大小。

三、结束语

会计处理工作是企业融资租赁开展中的重点环节,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加强会计处理工作优化是企业会计人员当前开展会计工作的重点研究方向。首先,会计人员应当加强对新会计准则中的融资租赁内容的研究,明确融资租赁工作的根本性质。并以此为基础,积极从承租人与出租人两个角度展开具体的会计处理措施的研究与制定。此外,会计人员还应当在实际的会计处理工作中加强工作经验的总结,不断实现融资租赁中的会计处理水平优化。

参考文献

[1]邵翠丽.新会计准则下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新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06:28-29.

[2]陈明坤.新准则下承租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诠释与思考[J].企业经济,2013,11:159-161.

篇4

[关键词] 租赁资产计量;未确认融资费用;特殊承租人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1-0159-03

[作者简介] 陈明坤,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武汉理工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江西 南昌 330013)

租赁是为解决生产或流通周期中生产要素配置不合理的矛盾而产生的,其产生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现代租赁形式主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其中融资租赁是以融资为直接目的信用方式,它表面上是借物,而实际上是融资,并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偿还。融资租赁通过“租鸡生蛋,卖蛋还租,赚得鸡蛋”,承租人不需要立即支付所需设备的全部价款,并可利用租赁物所产生的利润支付租金。针对这种情况,2001年我国出台了《租赁会计准则》(简称旧准则)。就承租人而言,该准则虽然对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作了比较具体明确的规范,但有些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为此,2006年,我国再次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简称新准则)。基于此,为加深对新准则中承租人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会计确认、计量、披露的理解,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本文一方面诠释承租人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另一方面就相关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

一、新准则下承租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诠释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基本思路是将租赁资本化,即承租人应该将租赁资产使用权当作资产入账,同时将所承担的不可撤销的偿付租金义务列为负债。这与经营租赁不同,对此,融资租赁如何判断、确认与计量以及因此引起的折旧、披露等相关问题,新准则都作出了相应规范,在此作一诠释。

1.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根据新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第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第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第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第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第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否则,为经营租赁。

2.租赁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将租赁视为一种筹资手段,一方面取得一项资产,另一方面又承担了一笔债务。因此,承租人将租入的资产记录为自己的资产。同时,将未来的付款义务作为自己的负债,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也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合理计算财务比率。

根据新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的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应按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现值。如不知按合同规定的利率,或两者都不知,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现举例说明。

例1:2007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标的物:产品生产线。

(2)起租日:租赁物抵达甲公司生产车间之日(2007年12月31日)。

(3)租赁期:2007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共3年。

(4)租金支付方式:甲公司每年支付租金10.8万元。

(5)租赁期满时该生产线的估计余值为4.68万元。其中,由甲公司担保的余值为4万元,未担保余值为6800元。

(6)该生产线的保险、维护等费用由承租方甲公司自行承担,每年4000元。

(7)该生产线在2007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33.4万元,原账面价值32万元。

(8)承租人在租赁资产时用存款支付印花税、佣金、谈判费等初始直接费用6000元。

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6%(年利率)。该生产线估计使用年限为4年,承租人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租赁期满返还该生产线,期满日公允价值为5万元。

在上述例子中,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3.4万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算如下: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各期租金现值之和+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支付的金额现值

=108000+108000×(P/A, 6%, 2)+40000×(P/F, 6%, 3)

=108000+108000×1.833+40000×0.840=343564(元)

由于343564>334000×90%=300600,所以,根据判断标准中的第4条,可以判定为融资租赁。

2007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 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34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30000

贷: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364000

银行存款6000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在采用实际利率法的情况下,根据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不同情况,对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不同的分摊率。

例2,承上例:根据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可以得出:

108000×(P/A , r , 2)+108000+40000×(P/F ,r , 3)=334000

采用插值法,可计算出租赁内含利率为7.534%。由此可以确定,租赁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情况如下:

2008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支付租金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08000

贷: 银行存款108000

2008年12月31日确认本年应该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334000-108000)×7.534%=17027

借: 财务费用17027

贷: 未确认融资费用 17027

2009年12月31日确认本年应该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334000-108000-(108000-17027)]×7.534%= 10173

借: 财务费用10173

贷: 未确认融资费用 10173

2010年12月31日确认本年应该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30000-17027-10173=2800

借: 财务费用 2800

贷: 未确认融资费用2800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在融资租赁下,由于租赁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报酬与风险已从出租方转移到承租方,承租人应比照自有固定资产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承租人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折旧政策。二是折旧期间。

我国折旧政策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确定融资租赁折旧期间,应视租赁合同的规定而论。如果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了,折旧期应按照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如果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知道是否转移,租赁期应按照租赁期与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例3,承上例:甲公司采取直线法进行折旧,每年可计提的折旧额为:

折旧额=(340000-40000)/3=10000(元)

租赁期间内的会计分录为:

借: 制造费用―折旧费 10000

贷: 累计折旧10000

5.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履约成本,通常应计入当期损益。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4,承上例,每年会计分录为:

借: 制造费用 4000

贷: 银行存款 4000

6.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固定,无法采用系统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或有租金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相关会计信息的列报与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于融资租赁有关的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分别一年到期的长期负债和一年以上的长期负债分别列示。

承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1)各类租入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2)资产负债表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3)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以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二、承租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相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我国新租赁准则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已有了较大改进,对承租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范,但仍有以下问题值得思考:

1.融资租赁判断标准问题。虽然我国对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采用了国际通行标准,同时也规定了几条具体标准,但我认为仍存在一定的问题,表现在:一是矛盾,如当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则判断为经营租赁,但如果满足“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标准时,则判断该租赁为融资租赁,导致同一项租赁,根据不同的判断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租赁业务,使会计人员很难操作;二是模糊,如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小于或等于5%)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看起来该标准相当严密、精确,但实务中随意性相当大,因为公允价值是预计数。而且,企业可能利用这些量化规定,完成表外筹资活动(实质是融资租赁,但作为经营租赁会计核算),从而隐匿企业的真实负债。

面对上述问题,笔者以为:第一,为解决矛盾性问题,建议将判断标准规定一个顺序,如,如果满足了第一条为融资租赁,如果不能满足第一条,则根据后面的标准,满足哪几条则为融资租赁。否则,为经营租赁;第二,对于模糊性,目前暂无很好的解决办法,要么借助职业道德自律解决,要么通过报表附注的充分披露予以提醒信息使用者。

2.承租人融资租赁披露问题。融资租赁的确定标准,尽管认为承租人实质上成为资产的所有者,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某些“友好”的融资公司的热情帮助,通过规避分类标准,使实质上的融资租赁达不到这些标准,协助企业完成表外融资活动,将租赁协议列入经营租赁,隐匿企业的真实负债,而这种潜在的财务危机,通过阅读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附注说明是无法发现的,加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为防止租赁的表外融资,第一,承租人必须在报表附注中增加揭示如下信息:(1)未来最低应付租金,通常应同时列示总额和每年的支付额;(2)最低转租收入,即不可撤销的未来转租契约下的应收租金收入;(3)租金总额,分别列示最低租金、或有租金及转租收入。第二,将经营租赁在表内予以反映。

3.特殊租赁人的会计处理问题。我国新准则对当承租人和出租人不存在关联方关系时,明确确定了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最低租赁收款额。但对于承租人和出租人存在关联关系时,如何正确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最低租赁收款额,租赁准则对此并无规定,如果对此不加以规范,将有可能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因为集团内部通过关联方交易,有意粉饰租赁价格,就会导致一方虚增资产,提高各期的其他营业收入,达到提高利率的目的,从而把损失转给关联方;而另外通过支付高额租金的方式,确认为财务费用,可降低相应期间的会计利润,顺利地避开新准则的制约而将利率转移给关联方。如果当关联方之间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时,税率高的一方将会通过高额租入低税率一方的资产,将其应纳税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一方,导致国家蒙受损失。

笔者认为当承租人和出租人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该对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以限制。如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金额或不高于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金额的一定比例,超过部分应作为会计差错调整。

参考文献:

[1]邓露茸.浅谈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与制度建设[J].金融之窗,2007,(26).

[2]方莹,吴竹.中外租赁会计准则比较[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6,(1).

[3]裴春梅.新租赁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IAS17差异分析[J].会计之友,2007,(7).

篇5

一、租赁准则的有关规定

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租赁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上述规定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327页。对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这样说明: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将来收到租金的各期内确认为租赁收入。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包括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计量中,并减少租赁期内确认的收益金额。

上述规定是一致的,并不矛盾。根据上述规定,可得出如下计算公式:

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根据租赁准则第九条,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各期租金之和+优惠购买价格+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根据租赁准则第八条,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一(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1)

根据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可知: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2)

将式(2)代人式(1)可得: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一(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

由于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即为初始直接费用,所以上式变为: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3)

该公式在理论上是说得通的。因为出租人因出租资产而获得的收益应等于出租人未来租赁期内的现金流入量大于租赁期开始日的现金流出量的差额,或者说出租人因出租资产而获得的收益应等于出租人未来租赁期内获得的收入减去付出的成本的余额。公式中的前两项即为出租人未来租赁期内获得的收人,后两项即为出租人由于租赁而付出的成本。

二、从账务处理角度分析

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贷:融资租赁资产,营业外收入,银行存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的人账金额等于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科目的入账金额等于租赁资产未担保余值的金额;“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的入账金额等于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入账金额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银行存款”科目的入账金额等于出租人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故根据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可知,“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的入账金额应等于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再加上未担保余值的总和,减去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再减去出租人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其中,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之和,即为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经上面的计算,最后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的金额应为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未担保余值再减去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即: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4)

显然,式(4)与式(3)是不同的,即根据租赁准则的有关规定得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公式与通过账务处理分析得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公式是不同的,它们之间相差了一个初始直接费用。

三、对《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例22-7】的分析

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例22—7】(例题的具体资料略)可知,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的账务处理为(单位:元):

2006年1月1日(租赁期开始日):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900 100;贷:银行存款10 000,融资租赁固定资产700 000,未实现融资收益200 100。

很显然,该会计分录是借贷不平衡的。“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的入账金额900 100元中,没有包括初始直接费用10 000元,这与租赁准则的规定不相符。此外,未实现融资收益200 100元也不准确。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该会计分录应为:借:长期应收款—_应收融资租赁款910 100;贷:融资租赁固定资产700000,银行存款1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190 100。这里,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一初始直接费用=900 100+0—700 000-10 000=190 lOO(元)。但是,该会计分录也是借贷不平衡的,借贷方相差10 000元。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租赁准则对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会计处理的规定是不妥的。问题就在于租赁准则将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了应收融资租赁款。笔者认为,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不应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出租人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它与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类似。它是出租人在出租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理应由出租人负担,如果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让承租人负担就有些不合理,在道理上也讲不通。比如,出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难道还要让承租人“买单”吗?因此,出租人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不应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中。由于初始直接费用通常与出租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金额较小,所以,应一次性计入出租人的当期损益。具体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因为出租人出租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了“营业外支出(或收入)”科目。如果初始直接费用金额较大,则不应一次性计人出租人的当期损益,应在租赁期内确认各期租赁收入时,按照各期确认的租赁收入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比例,对初始直接费用进行摊销,冲减租赁期内确认的各期租赁收入。此时,在初始直接费用的发生期间,将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先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租赁期通常都大于1年),摊销时,借:租赁收入;贷:长期待摊费用。

四、对《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例22—7】的修正

通过前面的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例22—7】的解答应修正如下:2006年1月1日(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900 100;

贷:融资租赁固定资产700 000

篇6

关键词: 营改增; 融资租赁; 会计处理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以来,融资租赁的核定应纳税额同实行营业税时相同计算依旧为收入与成本之差,适用税率为17%,相较于之前的营业税时期,税负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基于这一背景之下,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工作方式也就产生了改变,而如果依旧沿用传统工作方法,便会致使企业产生大量的额外税务支出,使得企业经营效益受损。对此,便应当就营改增环境下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工作加强研究工作,从而为保障企业的经营效益与工作效率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影响

(一)对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影响

在以往工作当中,融资租赁过程中的承租人大多是依据融资费用、税款所互相分离的形式,依据销项税、代扣税等税种来明确出进项税的具体内容。但是伴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行,承租人必须要设定出应交税费,同时依据融资租赁的代扣进项税科目来明确出还未能够较差稽核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但是针对进口增值税则要采用缴款书确定,同时还要对进项税予以核算处理。在实际应用方面,仍需明确出有关的税款不出现大的问题之后再将之转化到当期进项税当中。在租赁后,承租者在支付税金之时还可以把代扣进项税转到进项税中,从而确保税款准确。

(二)对融资租赁会计财务核算的影响

在以往的会计财务核算工作当中,融资租赁行业主要是利用《企业会计准则》之中的有关内容来明确出相应的核算方式,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需将租赁开始当日最低租赁收款额和初始费用之和作为融资租赁入账值,同时依据原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等相关内容来明确出未达到的融资收益,同时依据租赁期要求采取统一配置。

在营改增政策实行后,企业将适用于增值税征收规定,因此需要明确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并且,尽管营改增之后对于增值税有了一定的规定,然而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却仍未进行调整,同时会计准则还未做出具体规定要求,此类情况均会在营改增之后产生影响,并致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受损。当前,最常采用的会计财务核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把企业在资产购置时所发生的增值税归入到进项税额当中,由明确企业收租金来明确增值税的销售税额,进而使传统自租赁后才进行财务核算的方式得以转变。

2.把企业在资产购置中所产生出的增值税进项税纳入至待抵扣进项税,同时由企业收租金之后便明确出增值税的额度,也就能够明确出紧张税额的抵扣额度。

3.把企业在资产购置之时的增值税进项税纳入到应交增值税当中,同时在租赁期中转到销售税当中。

(三)对融资租赁会计账务分析的影响

在常规的融资租赁会计账务分析当中,有着长时间的租赁合同者,在实施财务管理之时均会被视作为租赁合同,但是带有融资性质的租赁合同,则必须要利用一定的专业分析手段来进行处理。在营改增政策施行以后,融资租赁当中的增值税将不能够被记录于企业的当地亏损与收益之中。并且,在应对客户完全不同的租赁能力之时,增值税也仅可计入融资租赁报价,金融造成企业的实际收益降低。基于这一现状之下,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处理工作将会产生巨大的环境改变,并致使企业效益受到影响。

二、营改增环境下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探究

(一)会计处理和账户设置

针对融资租赁当中的承租人及出租人,也要试试融资费用及税费的分离处理,在对增值税进行分离的核心与重点便是针对还未能够完成的待抵扣进税项进行处理,依据支付深入逐渐将之转归为进税项。依据以上规范,在具体的会计处理工作中还要能够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当中的有关规定内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出明确的要求,如核算还未能够交叉稽核并予以对比的发票。在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必须要在交叉稽核对比确定准确之后,方可将之转进当期进税项内。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当中,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可依据以上方法来进行“应交税费”项目的设定,即:融资租赁还未完成销项税;针对承租人所设定的“应交税费”即:融资租赁代扣进项税等内容。在具体操作之时,租赁需在开始当天,通过出租、承租方将所分离出的增值税项目一次纳入至所完全不同的账户之中,摒弃,承租方要在进行租金支付之时,将租金之中还未完成的销项税及时收缴,设置于销项税自之中。

(二)对价、税、融资费用进行分离

在实际的会计处理工作当中,纳税人所缴纳的增值税大多是采取的税款抵扣制度,融资租赁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之中包含了两项增值税内容,即:出租人购置融资租赁资产之时所发生的增值税,以及出租人在产生投资行为后所发生的增值税。为了明确有关的税款具体内容,财务人员在进行增值税计算时应当依据以下公式进行处理:

增值税=最低租赁付款金额÷(1+ 17%)×17%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增值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

在以上公式之中,在明确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之时,还必须要将每一期租金之中所涵括的增值税项目及时予以扣除,只有如此方可保障最终计算结果的精确性。

现举例说明:如甲融资租赁公式在2015年购置了一项设备,公允价值为1100万元,所产生的增值税金额为185万元。同时,甲融资租赁公式将这一资产租赁给乙公司,租赁合同利率为9%,约定租赁时间期限5年,每年乙公司需向甲公式支付租金400万元。

那么依据以上有关数据内容,便可确定出最低租赁付款额为2000万元(400万元×4),甲公式的进项税约为290.6万元[2000÷(1+17%)×17%]。最低租赁付款现值=甲公司所购置这一资产之时所支付的价格+增值税。

在这一案例之中,最终所明确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必须要依据合同利率参数,一并被纳入至甲公式所购置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当中,在这时所需引起关注的是,若自租赁开始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便远远低于实际价值,那么相应的会计人员便需对合同利率及融资费用等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对实际利率的优化处理,同时依据已明确的计算过程来予以分析。并且,针对售后租回所满足于租赁条件的承租人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把租金分离控制于未明确融资租赁的费用分离当中,以达到对相关税务处理的合理性;并且,针对出租人所未达到了融资收益分离也需同承租人一致,必须对本金及投资收益等作出明确的区分,并做好分离处理。

以上内容仅是假定出租人所购置的租赁设备资金均自行出资,但是在实际操作时,有关人员还应加强对以下几方面内容的重视:

1.若出租人利用杠杆租赁,销售额便应将借款利息扣除,进而再开具增值税发票,借款利息开具普通发票。

2.在采取杠杆租赁时,由于税收制度所认可的增值税和承租人所需支付的增值税有所不同,因而需由出租人承担税费转嫁给承租人。

三、结束语

在本次研究中重点就营改增背景之下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等有关内容予以了具体阐述,同时就营改增过程中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探讨。总的来说,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企业所带来的影响是极其显著的,对此也就需要相关的财务人员能够在日常工作当中加强对营改增问题的研究,切实认识到营改增对企业所产生的影响,最终就依据企业的财务管理需求,来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与应对策略,从而实现对企业效益的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1]王晓丽.“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企业税务及会计处理差异分析[J].商业会计,2015(1).

[2]闫予磊.“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探讨[J].商业会计,2015(9).

[3]王汝婧.浅析“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商业会计,2013(20).

篇7

一、融资租赁开始日承租人会计处理要点

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关键要确定该日租赁资产成本和租赁负债的金额。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是租赁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租金的本金部分是构成租赁资产成本的主要因素;租金的利息部分构成未确认融资费用。第一,承租人应当将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仅指属于租金的部分)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此时,租赁资产成本由租金的本金部分构成,租赁负债由租金构成。第二,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第三,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部分)与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的金额应等于租金减去本金,即利息。基本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本金)

未确认融资费用 (利息)

贷:长期应付款 (债务)

第四,如果发生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此时,租赁资产成本由租金的本金部分以及初始直接费用构成,租赁负债由租金构成。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租赁资产成本)

未确认融资费用 (利息)

贷:长期应付款 (债务)

银行存款 (初始直接费用)

以上可以看成两个分录:

基本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本金)

未确认融资费用 (利息)

贷:长期应付款 (债务)

初始直接费用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第五,其余有关费用的处理方法同初始直接费用,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确认与摊销没有影响。这样,上述基本会计分录可以演变为多种形式,但基本会计分录不变。

二、融资租赁开始日承租人会计处理运用

[例]2010年10月5日,甲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一条生产线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有:租赁从2010年11 月1 日起,租赁期为4年;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每年支付租金300000 元, 期末支付; 该生产线的公允价值为900000 元;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10%; 甲公司无担保的资产余值。甲公司在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 差旅费等10000元。甲公司不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编制甲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会计分录。

一是确定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甲公司不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因此应选择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10%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率。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300 000×4+0=1200000(元)。计算现值的过程如下: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部分)的年金现值300000×(P/A,10%,4),查表得知:(P/A,10%,4)=3.1699,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部分)的年金现值300000×3.1699=950970(元),大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0000元。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0000元。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0000元就是租金的本金部分。二是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部分)与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即: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1200000-900000=300000(元)。三是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资产价值。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10000元,应当计入租赁资产价值。四是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91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300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银行存款 10000

租赁资产成本910 000元,其中,本金900000元,初始直接费用10000元。租赁负债1200000元,即租金。未确认融资费用=租金-本金=1200000-900000=300000(元)。

三、融资租赁资产担保余值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资产的担保余值就是租赁各方事先预留的资产未来值。即:在合同签订时就已商定的余值,而不是在租期届满时,再讨论确定的市场价值。租赁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还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这两条是矛盾的,存在不妥之处。因为若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最低租赁付款额包含了担保余值,担保余值就折现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了,那么应计折旧总额应该是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现值后的余额。因此不能直接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扣除担保余值,只有将其折成现值后才可扣除。

基于上述理由,关于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方法一:担保余值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单独设置“担保余值”会计科目;“长期应付款”包含担保余值。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在基本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补充担保余值分录。借记“担保余值”,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此时,租赁资产成本仍由租金的本金部分以及初始直接费用构成,租赁负债由租金以及担保余值构成。方法二:担保余值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要将担保余值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可以进行适当的变通处理。设置明细科目“固定资产――担保余值”,不得计提折旧,也就是该部分价值不会减少。其会计处理是,在基本会计分录的基础上,补充如下分录:借记“固定资产――担保余值”,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前例中,若甲公司担保租赁期届满时,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00 元,则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910000

担保余值(或固定资产――担保余值) 2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300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400000

银行存款 10000

若采用设置“担保余值”一级科目进行核算的方法,可以使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更清楚地反映租赁资产成本,不会产生会计核算的混淆,会计人员更容易理解和掌握。

参考文献:

篇8

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试点工作,同时融资租赁业归类于现代服务业也被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2013年8月“营改增”施行地区逐步推至全国,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出租方需要提供全额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8月1日前未提供的要进行全额追溯。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落实“营改增”改革。在本次改革中关于融资租赁的内容又有了一些新变动,融资租赁中的租赁标的物不再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统一按照差额进行征税。融资租赁企业税率从原来的营业税5%提升到增值税17%,价税分离导致融资租赁业的会计处理发生了变化。

二、“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一)“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1.“营改增”前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对于出租人来说,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登记融资租赁款,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以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将未实现的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对于承租人来说,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融资资产公允价值较低者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未实现融资费用,将未实现的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按照期初应付本金的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认每期的未实现融资费用。

2.“营改增”后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由缴纳营业税(价内税)改为增值税(价外税),对于出租人来说,购买设备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当日不确认销项税额。当实际收到租金收入时应确认当期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假如对方一次性开具租金发票,则以全部租金收入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计算销项税额;假如对方分期开具租金发票,则以各期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每期末确认未确认融资租赁收益,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对于承租人来说,收到设备时租赁开始当日不确认进项税额, 当实际支付租金费用时应确认当期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每期期末摊销确认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二)“营改增”前后会计账务处理举例分析

【例题】2017年1月1日A公司与某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生产设备融资租赁合约(合约约定每年租金150万,租期4年),该全新生产设备设备的公允价值为55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A公司与租赁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为2万元,租赁期满时该设备担保余值为10万元,没有未担保余值,设备到期归还。

分析:该设备租赁期(4年)占资产尚可使用年限(5年)的80%,大于75%的标准,合约约定每年租金150万,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判定该租赁为融资租赁。(见表1、表2)

三、“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影响

(一)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在实施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的租赁合同按照之前营业税政策的会计账务核算方法,没有变化。

在实施之后签订的合同按照“营改增”后增值税政策的会计账务核算方法,出租方在计算内含利率应依据剔除增值税的现金流量计算,未来现金流量应考虑购置租赁物及收取租金产生的增值税。出租方在购入设备时,其税额可计入对应的计入“应交税费?D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用于期末的税费的抵扣;在各期收取租金时,其相应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D?D增值税(销项税额)”。承租方在支付租金后,可以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D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前的出租人的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的计入“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营改增”后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改为计入“应交税费?D?D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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