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9 17:32:2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依法审计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俗语“无因不成果”,是说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有其原因。我们一旦知其结果,只要顺藤摸瓜,层层推进,总能探求其原因。材料分析查原因法,就是根据结果去推求原因,在原因处立论,确立文章的观点。
例1:一个六岁的孩子,放学回到家,拿起刀子就要切苹果。只见他让苹果横躺下,一边是花蒂,一边是果把,刀子放在中间。刚要切,爸爸赶忙喊道:“切错了!切错了!”话音刚落,苹果早已被切开,儿子拿起一半给爸爸看,喊道:“爸爸,好漂亮的一颗五角星!”只见苹果的横断面上,由果核的轮廓组成了规则的五角星。
这是一则叙述性材料。事情的结果是小孩子切苹果发现了规则的五角星图案。为什么会出现五角星图案?是小孩子不按常规而横切苹果。难道小孩真的不懂如何切苹果?不是,而是小孩有一颗好奇心。小孩的好奇心是发现果核呈五角星图案的原因。好奇心就是人们常说的创造性思维,稍作引申就能得出结论:创造性思维能获得意料不到的成功。
二、明关系
材料中人或事物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他们总是以一定的关系而依存,我们可以从分析他们间的关系入手而立论,看看他们是什么样的相互关系,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他们的正常关系是怎样的,不正常的关系又该是怎样。
例2:一位大学生在校花销吃紧,写信向在乡下种地的父亲要钱。信中只有三个字――“爸:钱。儿”
人们知道“三字信”以后。议论纷纷。请以这位大学生中学同学的身份就此给他写一封信。(以议论为主,兼用记叙、抒情等写法)
材料中的人物关系是父与子的关系,其正常关系是骨肉关系、亲情关系,可是在儿子的三字信中,除了“钱”连接关系外,再也没有其他,甚或一两句问候语。这说明儿子与父亲是一种不正常的关系,究其原因是儿子缺乏礼貌,缺乏孝敬心,缺乏对在乡下日夜操劳的父母的安慰。因此,以中学同学的身份给他写信就要劝导、教育他要懂得孝敬父母。若不从此人手,就会在“花销紧”要节约上大做文章,而不能切中问题的要害。
三、抓关键
提供的材料总是有一个中心,为了突出中心,有时会在材料中设置关键句,抓住这些关键词句就能把握材料的精髓,准确理解材料,正确立论。
例3:北人生而不识菱者,仕于南方。席上啖菱,并壳入口。或曰:“啖菱须去壳。”其人自护其短,曰:“我非不知;并壳者,欲以清热也。”问者曰:“北土亦有此物否?”答曰:“前山后山,何地不有?”(清・江盈科《雪涛小说》)
这则文言材料中“其人自护其短”便是关键句,这一关键句意在告诉人们“自护其短”是要不得的,因此可以较容易地得出结论:不可自护其短。若抓不住这一关键句而赞颂北人不同凡响的壮举就不当了。
四、辨是非
命题者在提供材料时,时而在其中将自己的褒贬爱憎的感情或明或暗地体现出来,这就是材料的是非倾向性,对此不可视而不见。辨明材料中的倾向性,可以判断自己提炼的观点是否正确。
例4:当断臂的维纳斯展示在人们面前时,吸引了无数好事之徒趋之若鹜。他们提出种种接上维纳斯断臂的奇思妙想。维纳斯失去的手臂就如同一个充满诱惑力的圈套。但迄今为止仍未有任何设计能取得普遍的赞赏。
这则材料的倾向性非常强。材料称想接上断臂的人为“好事之徒”,称他们的行为是“趋之若鹜”,“好事之徒”、“趋之若鹜”贬斥之情溢于言表,也就是材料中对想接上断臂这种做法持否定态度,对断臂维纳斯持赞赏态度。“好事之徒”的做法实质是把自己的想法强加于他人。据此,我们可以提炼这样的观点:①要有独特的美(从断臂维纳斯的角度着眼);②要顺其自然,不必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从好事者的角度着眼)。显而易见,如不顾材料中的倾向性而提炼出“攻关不怕难”、“只要坚持就能成功”的观点,那就是不正确的。
1.明确会议宗旨,突出中心。一次工作会议,涉及的问题很多。在写会议纪要时,必须抓住会议所集中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形成纪要的中心,切不可面面俱到。同时,一次工作会议,在具体讨论中必然会产生几种不同意见,不能把这些意见都纳入会议纪要,而应根据会议的宗旨,分析综合各种意见,集中反映符合会议中心要求的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同时,也要注意吸收少数人正确的意见。对反映会议中心议题的正确意见,可采用“会议听取了”、“会议讨论了”、“会议研究了”、“会议认为”、“会议决定”、“会议指出”、“会议强调”等提法,加以集中概括、简明扼要地反映出来;对有分歧的意见,如属研讨性质的会议可写进会议纪要中去。
2.讲究用语,注意条理。要按照会议纪要的不同用途,恰当地使用不同的用语。上报的会议纪要,就应使用对上的语气,如“会议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会议考虑”等;下发的会议纪要,则可用“会议决定”、“会议要求”、“会议强调”、“会议号召”等。
同时要注意条理化、理论化。这是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的一个主要区别。会议记录一般要把每个人的发言尽量客观、详细地记录下来,而会议纪要则需要有一个对会议讨论意见的综合、分析、整理加工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条理化、理论化的过程。所谓条理化,就是要对会议讨论的意见,分类归纳,层次清晰;所谓理论化,就是要对会议讨论的意见,尽力给予理论上的概括,提纲挈领,画龙点睛。当然条理化、理论化,并不是脱离会议实际,搞虚假的“粉饰”和“拔高”。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风险管理的思想开始纳入到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形成了医院内部风险审计。文章从医院内部审计的现状出发,寻求医院内部审计的发展方略,转变现有的医院内部审计模式,加强医院内部审计的行业性管理及医院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等,将有助于医院内部审计的发展。
医院审计范围不断扩大,审计人员所面临的情况也愈来愈复杂,审计的风险也随之增大。因此,正确认识医院审计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是目前医院审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风险审计也显得尤为重要。
一、风险审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风险审计,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定义,即内部审计人员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做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审计风险不仅包括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同时也包括审计过程之外的非主观因素产生的风险。
风险审计是客观存在的,且具有不确定性,它贯穿审计全过程,即使是审计结束之后,依然可能存在。只要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审计风险就会转化为现实的损失。内审人员只能通过运用计算机、概率论、数理统计等技术和工作经验的积累,对审计风险进行分析研究,把握其规律,在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内降低发生的频率,减少损失的程度,但不可能彻底消除风险。
风险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普遍存在。任何企业、任何经济活动,从始至终都伴随着风险。这些风险既有可能来自于企业内部,也有可能来自于外部;既有显性的,又有隐性的。但是,风险又与机遇并存,与收益相关。没有风险,就没有发展的机会。害怕风险的领导者不是优秀的领导者。关键问题在于能否正确预测风险,妥善回避风险,及时化解风险。
二、医院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1、内审机构设置的合理性
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医院将内审与纪检、监察合并。这样虽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计部门的地位,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但是从专业性的角度看,纪检监察侧重于在员工的思想教育、行为监督和道德风险的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工作重点在于“人”,而内审的工作侧重于“事”,强调事件对象的客观本质。由此在实际工作中容易造成党政管理错位,过于强调监督职能而弱化内审管理服务职能的情况,从而增加审计风险。
2、法律法规的完善性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及经济政策的不断调整、变化,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然而新形势下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有时没有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来处理,制度建设方面相对滞后,致使内审人员对有些问题难以认定、判断并解决,审计力不从心。这一情况将要求内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借助大量的职业判断去认定某一审计事项,而个体主观的差异必然会导致审计风险的存在。
3、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期望值过高
目前,单位内审所要查证的不仅仅是财务方面的问题,还涉及很多敏感的专项事件,而有些被审部门往往在单位内部有复杂的关系,致使被审事项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造成内审人员取证难度较大。内审一旦出现很小的违纪问题,只要审计报告中没有提出,都认为是审计部门工作失误。
三、医院内部审计的发展现状
内部审计作为医院内部管理的一个职能部门,是随着医院的环境变化和规模的扩大而发展的。社会经济和医院规模发展的阶段性,决定了内部审计发展也呈现阶段性的特点。当前我国很大部分医院的风险审计尚处于初步认识和探索阶段,审计理念和方法仍然以传统审计模式为主,普遍运用账项导向审计和制度导向审计。但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风险审计必然要取代传统的账项导向审计和制度导向审计。
1、逐渐认识内部审计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愈演愈烈,医院管理层为了正确预测、妥善回避、及时化解医院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开始积极主动地拓展目标市场,并在自身内部强化成本意识和推行绩效管理,以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取得行业竞争中的优势地位。部分医院领导干部欢迎内审人员积极“找茬”,不仅限于日常的财务收支方面,还有内控制度建设、对外合作项目效益、基建项目管理等,要求内审人员能够全面融入医院的各项管理之中。
2、逐渐实现信息化管理模式
进行风险审计需要广泛收集经济信息,深入了解各项业务的运营情况,这就必须采用计算机联网,通过网络进行查询。不掌握计算机技能和网络知识,审计就寸步难行,无法承担风险审计的任务。目前,一些医院由单一实体向集团化经营方向发展,相应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很多医院均实现了医院信息系统(hospitalinformationsystem,HIS)管理,信息化程度明显提高。医院实现HIS管理以后,以前分散到各个科室的数据被集中到一起,统一由计算机中心存储及控制管理,同时对内审人员的要求也发生了改变,如果单纯依赖计算机人员,就好像中间加了一层翻译,会降低审计效率和审计准确度。计算机的广泛应用要求内审人员具备相当程度的相关知识,原先的手工操作模式和一般的计算机应用水平,显然已无法适应审计对象的变化,恐怕也很难实现预期的审计目的。
3、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一般围绕审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完整性,被审计对象遵循各项政策、计划、程序、法律和规章的情况,资源的节约与有效使用等方面来展开的。但是随着医院建设的不断发展,内部审计出现了主要职能从查错防弊向为服务管理型方向转变,机构的设置和定位从平行于各职能部门向更高层次、更完善的结构转变,实施方式从单一靠内审机构人员的力量向与外审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内审从事后审计逐步向事前及事中审计转变等多方面的趋势。医院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熟练的审计专业知识,还要熟悉金融、证券、保险、外贸等多方面的现代经济知识;不仅要了解本行业的微观运行情况,还要了解社会的经济周期、行业所处的地位、国家的政治和政策以及重大事件等宏观因素对本行业经济活动的影响。有了丰富的知识,才会有敏锐的警觉和灵感。
四、医院内部审计的发展方略
1、因地制宜,加强医院内部审计的制度建设
现代风险审计是一种较为科学的审计新理念,但任何方法都有其独特指向,任何方法的运用也均有其必备条件,必须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视不同的具体对象及审计环境选用不同的审计方法,依不同的审计层次及审计目标选用不同的审计方法。如果由于种种原因银行的信息资料库难以建立,其错报风险难以评估,则审计人员应更多地运用审阅法、复核法等传统查账方法。现代风险审计不可能一蹴而就,其应用必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同时,在当前各项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的情况下,有效的审计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管理,对于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有积极的意义。规范审计流程,强化复核制度,任何一项审计业务必须按照内审准则执行,尤其是强调两级或三级复核制度,减少个人主观原因所造成的误差;做好审计回访工作,及时了解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和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巩固审计成果;建立人员轮岗制度,内审人员长期从事某一方面的单纯性业务,容易形成与被审计之间老关系,产生以审谋私等情况,同时也不利于激发审计的内在活力和复合型审计人才培养;充分利用外部专家服务,面对管理层需求和自身发展趋势,单一性知识结构人员很难适应今后的工作,利用外援是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手段。
2、因人制宜,合理设置医院内部审计的组织系统
审计人员的素质、阅历、判断力、偏好等将直接影响审计方法的运用,银行运用现代风险审计方法,不仅要求审计人员掌握会计、审计知识,而且要求审计人员熟悉管理知识。精通业务,具备审计人员独特的敏锐性和判断力。因此,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是现代风险审计方法运用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首先,要建立独立的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增设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门内部审计人员,其机构必须至少与其他职能部门平等,并使之向高层发展,从体制上建立医院内部审计的权威性,从而保证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开展。
其次,选择合适的医院内部审计管理模式。医院内部审计可选择的管理模式主要有卫生局委派领导的医院内部审计模式、医院党委领导的内部审计模式、医院院长领导的内部审计模式。从理论上讲,前两者模式有利于在医院内部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系统。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院长领导的医院内部审计模式更容易融入医院治理,更能充分发挥审计职能,进而提供积极有效的服务。当然各地区、各医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其前提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服务作用。
3、系统观点,建立“服务主导型”医院内部审计模式
根据系统观的理论,如果相互联系的个体组成一个系统,则系统就会表现出突变行为,系统总体特征就会与加入个体之间相互独立式表现的特征有本质差异。现代风险审计方法如此,其审计方法的运用原理也如此。
医院内部审计除了用于查错防弊、监督和评价医院内部控制活动,还应在完善医院治理结构、内部组织重整,帮助医院营造“软控制”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其2004年修订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定义,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运营。它通过系统化的应用,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目标。这不仅是对内部审计工作范围的界定,也是医院内部审计未来发展的方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医院治理结构也必将面临改革。医院内部审计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医院管理和经济效益审计上,必须建立新型的医院内部审计模式“服务主导型”模式。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保护医院资产安全完整和医院财务记录的有效性。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使医院的各项管理工作按照经营者的预期目标顺利开展,减少信息的失真,降低医院内部审计的风险,从而有利于医院内部审计模式的转化。
【参考文献】
[1]于健、王祖胜:完善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应注意的问题[J].中国卫生经济,2002(12).
[2]崔志芳:浅谈医院内部审计的发展[J].卫生经济研究,2002(6).
[3]杜志农、魏红: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之我见[J].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4(11).
[4]王爱君、郭爱华:建立和完善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的探讨[J].中国卫生经济,2003(8).
19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司法改革全方位的推进,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论证尤其是以裁判文书理由陈述作为标志的法律论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且,这些法律论证迅速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们时常评论司法中的法律论证,指出这些论证的理由是否充分,进而期待从法律实践以及法律学术两个层面提升 “法律论证”的意义。所有这些,都预设了一个基本前提:不仅需要提出法律论证,而且需要使之充分。
从中国现有的学术话语和实践话语来看,规范思路和实证思路是相关的两个主要思路。规范思路积极主张从技术上研究法律论证以及积极推进法律论证的一般意义,积极主张司法实践应该朝向“充分陈述法律理由”的目标不断改革。[2]实证思路从现实上认为法律理由是在实际制度环境中体现意义的,指出法律理由对在不同制度环境中的法律论证而言自然会有不同的现实谱系,人为的改革努力,并不能够解决不同环境中的实际法律论证问题。[3]实证思路虽然强调实际的制度现状以及制度制约,但是并未因此否认 “法律论证理由应当充分”这一理想。[4]换言之,就最终追求而言两种思路是一致的,它们都在希望中国司法中的法律论证有朝一日可以实现标准的、理想的 “充分”乃至“令人信服”。
在我看来,这两种思路虽然都有涉及但是都未深入探讨一个问题:“法律论证理由充分”从法律论证机制本身来看将会遭遇什么问题?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如果对其不能加以必要的深入澄清,那么,对法律论证真正意义的理解就会有所折扣。我将结合新近出现的一份刑事终审裁定书,[5]并且以其作为基本的材料来源和叙事平台,分析相关的问题,从而论证一个也许看似消极实则有益的观点:在司法中应该作出法律论证,但是这种法律论证不应追求“充分”。我将分析表明,即使在当下中国司法可以作出所谓的充分法律论证的条件下,[6]要求“使之充分”,依然可能不是一个令人期待的目标。
首先需要附带说明几个问题。
第一,通常认为,从司法角度来说,诉讼案件就其法律解决而言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没有争议的案件,比如一方起诉而另方承认或者没有任何抗辩,而且法官之间对案件没有争议;其二是有争议的案件,比如双方各执一词,彼此提出针锋相对的观点和理由。在第二类案件中,一般认为,通过相互争论或者法律论证这个通道将会出现两种结果。第一种结果是争议得到解决,于是,争议案件转变成了没有争议的案件,比如一方通过庭审、辩论或者阅读裁判理由发现自己是不对的,或者认为对方更有道理,从而承认、接受对方主张以及裁判结果。第二种结果是争议无法得到解决,换言之通过互相争论或者法律论证这个通道双方之中没有一方接受他方的主张,或者达成妥协。
可以看出,“法律论证理由应当充分”的制度建设期待,主要是以第二类案件情形作为现实基础的并以其作为目标。因为,这种情况似乎可以展示法律论证的话语权威,展示其所表达的逻辑知识力量或者说服力量,直至表明充分的法律论证如何可以摧毁不应存在的争议结构,或者,直至展示法律裁判的中立的正当性,如果争议对立是无法解决的。针对第一类案件也即没有争议的案件,法律论证应该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而且可能是多此一举的。[7]
因此,我将集中考察基于第二类案件情形而呈现的法律论证问题。本文所讨论的终审裁定书,也属于基于第二类案件而产生的裁判文书,更准确地来说是第二类案件中的第二种情况。[8]
第二,本文涉及的“充分”,应该是指除运用细节的明确法律规定(包括法律原则)以及运用一般形式逻辑推理加以论证这两种方式之外的、对其他辅助论证资源的大量使用直至不断使用。[9]而辅助论证资源主要包括:(1)说理方法;[10](2)经验常识;(3)法律原理。[11]如果仅仅适用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以及一般形式逻辑推理,以论证自己的法律观点,应当认为,这与“充分与否”是没有关系的。当仅仅阅读“明确法律规定与法律原则”和仅仅阅读 “形式逻辑推理”的时候,阅读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发觉这是“这么规定的”,这是“本来如此的”,不会发觉这是“很有道理的”。而“很有道理”才是“充分”这一概念的另外语汇表达方式。不难理解,如果期待促使一个法律论证“很有道理”,也就必须竭尽思考所能而去不断地使用说理方法、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等。其实,这也是人们主张法律论证充分的主要内容。[12]我们也可以从另一角度来说,“充分”一词隐含了“量增”的指涉。至于“法律论证”的含义,在本文中是指仅仅运用细节的法律规定(包括法律原则)以及运用一般形式逻辑对法律枝节观点进行论证,从而支持法律基本观点论证的推演活动。对单纯的法律论证,是可以使用“严密”一词加以描述的。“严密”一词通常没有“量增”的指涉。
因此,我将主要围绕说理方法、经验常识、法律原理,来论证“应该提出法律论证,但是不应使之充分”这一观点。
第三,众所周知,司法中的法律论证,包括隐蔽的和公开的。法官个人的某些思考、合议庭的某些讨论,又如中国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某些讨论,其中的法律论证如果并不见诸文字,则是隐蔽的。如果以裁判文书方式公布出来,则是公开的。当然另有所谓审判秘密的“内部文件”(比如合议庭笔录)所包含的法律论证,也可说是隐蔽的法律论证。司法裁判文书表现出来的法律论证尽管是公开的,但是,其既可能表达文书形成之前的论证过程,也可能没有表达,或者没有完全表达。本文忽略这些区别。因为,本文所讨论的观点及内容对隐蔽的和公开的法律论证都是有意义的。就此而言,在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尽管本文观点也许可以视为在某种意义上恢复了西方罗马法传统中曾经有过的一个古老观念,也即司法裁判文书不应提供裁判理由的说明论证,然而,本文观点仅仅是在某种意义上恢复的。我的观点在主要方面与之有别。首先,我认为应该提出法律论证,只是不应使之充分。其次,我认为不论在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中,还是在“内部”的司法讨论过程中,都需要尽力不使之充分。这是从根本上尝试以另一视角重新审查法律论证的“充分”。
第四,本文所依据的基本材料是一份终审裁定书。对法律实践生产出来的文本进行分析,对本文阅读者来说,容易造成“笔者是在支持某方、反对另方的法律立场”的印象,而且,许多相关的另外作者作出的分析的出发点也的确是如此。[13]然而,表明支持或者反对哪方立场,不是本文的论证目标。基于这点,我将尽量不去从“我认为”的角度去概括各方的所谓争论焦点,以及所谓争论关键和谁对谁错。我不是作为一名具体法律实践者来考察这一文本生成过程的,以及其内容究竟是如何的。因此,我将会尽量避免像法律实践参与者那样提出自己的“概括意见”,尽管这从叙述方法上来说是十分困难的。[14]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这一裁定书所包含的意在“充分”的诸如“说理方式”、“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等其他论证资源,在当下中国法院许多追求法律论证充分的裁判文书中当然包括“内部”的司法讨论中,也是被较为普遍使用的,[15]而且,这一裁定书是由某省高级法院作出的。因此,这一裁定书具有一定的范例意义,可以表征中国司法追求法律论证充分的主要倾向。这也是本文以其作为基本材料来源和叙事平台的缘由所在。
一
不久以前,某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某法官玩忽职守罪名并不成立,维持一审原判,驳回检察机关抗诉。
案件源自一起民事纠纷的审判。民事纠纷审判的大致情形是这样的,某原告起诉若干被告,主张被告应当还债。某基层法院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排定某法官独任审判。原告据以主张的主要证据是“借据”,其中有若干被告的署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之一声称“借据署名”是在原告胁迫下签署的,彼此之间实际上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否认胁迫。独任法官询问被告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声称没有。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独任法官作出被告败诉的判决。判决之后被告没有上诉,案件随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启动之际,被告之中两人在法院附近服毒自杀。再后公安机关开始介入,原告承认被告是在胁迫之下签署借据的。这起民事判决遂被认为是有问题的。当地一机构(市政法委)与被告亲属签订协议,补偿被告23万。检察机关认为独任法官在审理这起民事案件中玩忽职守,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提起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认为:独任法官对当事人自杀是不可能预见的,没有主观上的过失,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履行了法官的基本职责,而且当事人自杀与独任法官的相关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因此该独任法官的玩忽职守罪名不成立。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提起抗诉。在二审中,某市检察机关提出如下法律论证[16]:
其一,该法官的行为属于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极其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理由有三。第一(R1)[17],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均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报案或举报;1998年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被告之一已经提出“借据”是在原告胁迫下写下的,原告有刑事犯罪的重大嫌疑的情况下,该法官没有履行上述规定的职责义务。第二(R2),在庭审中该法官有不着制服等不规范的行为。第三(R3),该法官没有按照主管领导批示将处理意见报告领导后再作判决,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
其二,该法官玩忽职守行为与自杀事件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由有二。第一(R4),该法官玩忽职守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自杀事件出现,但是的确是引起自杀出现的唯一原因。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引起一个或多个不特定的危害后果,只要出现一个并且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二(R5),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该法官应当知道自己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案件错判,将会出现包括自杀事件在内的严重后果。不论由于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还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该法官都有主观上的过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某省检察机关作为支持抗诉一方,提出如下法律论证:
第一(R6),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针对一般民事案件的规定,当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时候,应当以例外方式遵循刑事诉讼法和上述最高法院的规定。该法官没有履行这一职责义务。
第二(R7),该法官在法院工作时间长达16年,其工作经验应当使其预见当事人在被迫写下借据、法庭草率判决后只能以死抗争的后果。
第三(R8),该法官的行为最终导致国家损失23万。当事人自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消除影响,不论基于何种性质、通过何种程序、经过何类主体,国家均因此付出这笔补偿。该法官的玩忽职守行为与这一后果存在必然的联系。
针对检察机关一方的法律论证,辩护人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论证:
首先(R9),民事诉讼法要求法官公平对待当事人的举证,不能仅仅因为一方的口头抗辩,即认为另外一方有刑事犯罪嫌疑。该法官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审理案件,履行了法官的基本职责。
其次(R10),该法官在庭审中没有不负责任的表现,没有排除利害关系的证据证明“不负责任”。
再次(R11),没有排除利害关系的证据证明该法官在审判中未请示主管法院领导。
最后(R12),该法官行为与当事人自杀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运用种种法律救济方式的机会,但是当事人没有选择各种法律救济而是选择自杀。这是任何人当然包括该法官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阻止的。
作为被告人的该名法官自己补充指出:
第一(R13),在当事人提出“胁迫”抗辩的时候,自己询问了当事人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询问了原告是否曾经“胁迫被告”,这是履行民事审判法官职责的表现。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机制缺乏了解;
第二(R14),不能仅仅因为一方口头抗辩,便认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第三(R15),如果仅仅因为一方口头抗辩终止民事诉讼,对另外一方是不公平的,同时将使民事诉讼制度陷于混乱,这才是不履行法官的职责;
第四(R16),被告放弃了所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救济权利,采取自杀,其责任不能归咎于法官;
第五(R17),事后新证据证明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判决不能认为属于错案,因而也不存在错案追究的问题。
从双方的法律论证可以发现,这件案件是有很大争议的,而且是罪名成立与否的根本性争议。我们先看法院是怎样表述最终裁定结果的。终审裁定书称:
被告人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独任法官的职责,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其行为不属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客观上出现的自杀结果与其职务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审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依照目前较为普遍的司法改革观念以及最高法院相关的改革要求,如果终审裁定书所表达的裁定意见仅仅如此,那么,这属于没有提出法律论证理由的一份裁定意见,其中更加无从谈到法律论证是否充分,而且,这是中国以往司法裁判最为普遍的也是最为需要改变的情形之一。可能因为这一现实,所以我们看到终审裁定书的裁定意见并非仅仅如此。
二
终审裁定书论证了裁定理由。其首先归纳了双方争论的焦点。其中有三。第一,两点事实认定的问题。第二,被告人是否存在玩忽职守行为。第三,自杀事件及其他损失与被告人的职务行为是否存在必然联系。[18]
针对两点事实认定的问题,二审法院提出如下法律论证:
(R18)关于该法官是否在民事庭审中是否存在着装不规范等问题,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提出了一些人的证言,这些证言是由与自杀者有关系的若干人提出的,而且是在自杀事件发生之后提出的,因此,这些证言是有利于一些当事人的证言,不足采信。作为辩方的该名法官,提供了当时开庭的笔录及书记员的证言,表明该法官的庭审行为是规范的。两相对照,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
(R19)关于该法官是否请示主管法院领导问题,检察机关提出了主管法院领导的证言和该领导接待当事人的“接待笔录”。该领导称已对该法官说“此案需要请示”。“接待笔录”上写“请先告知判决结果后签发判决书”。但是该法官称,该领导说“此案只能这样判决”并表示该法官自己可以签发判决书。鉴于不能证明“接待笔录”已为该法官所看到,故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在终审裁定书中没有提到一个问题:就事实而言主管法院领导与该法官在这起民事判决中的法院内部工作关系究竟是如何展现的。在一审中,控辩双方以及一审判决都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事实认定问题。[19]因为,控方认为,如果主管法院领导的确有如该法官所说的那样,“权力下放、自己签发”,那么,在判决是错误判决的情况下,主管法院领导似乎是有责任的。反之,如果主管法院领导已说“需要请示”,该法官不经请示自主签发判决,那么,错误判决的问题似乎应由该法官负责。当然,一审辩方和一审法院,都曾提到独任法官在民事诉讼中有权独立审判,不论是否请示主管法院领导。[20]
进而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与一审辩方和一审法院类似,在提到部分对抗证据也即R18、R19的认定之后,还作出了新的阐述:
(R20)根据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落实法院审判组织权限的有关解释,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有权作出判决,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向院长、庭长汇报并听取意见,属于法院内部汇报请示及沟通的一种方式。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有权决定是否报告以及是否需要请示院长、庭长。除经法定程序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庭长不能改变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的意见。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审理非重大疑难案件后直接作出判决,是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检察机关以该法官没有听取领导意见自行下判,作为指控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一个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换言之,在二审法院看来,似乎一审各方注意甚至自己提到的“就事实而言主管法院领导与该法官在这起民事判决中的法院内部工作关系究竟是如何展现的”问题,不是一个问题。即使证据可以证实该法官自己签发判决,该法官依然是正确履行职责。当然,我们可以迅速提出一个问题(Q1)[21]:既然独任法官可以独立判决,那么,二审法院评判控辩双方在“主管法院领导”问题上证据如何,其意义是什么?我在后面讨论这个问题。
再看二审法院对焦点二的法律论证。对焦点二中的第一个问题,即“被告人没有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规定》是否失职”的问题,二审法院指出:
首先(R21),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地位中立,审判人员对诉讼双方均应平等对待,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双方举证权利义务平等,无法证明自己主张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因此,法官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正确履行职责,体现司法公正。原告以借据举证,被告承认借据署名,故原告举证有效。被告辩称受到胁迫,原告否认,被告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也无报案资料证据,故被告举证无效。该法官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不采纳被告抗辩意见并无不当。该法官并无失职行为。
其次(R22),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是针对经济纠纷案件中经济犯罪而言的。被告提出的抗辩涉及暴力犯罪而非经济犯罪,故检察机关引用该规定与本案无关。同时,该《规定》所说“经审理认为”,显然是指依照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从举证质证中,发现相关证据证明案件涉嫌经济犯罪,才能决定移送刑事审查,并非如同检察机关理解,只要一方提出涉嫌经济犯罪,就必须移送。否则,民事诉讼中任何举证不能的一方都可能以对方涉嫌犯罪为抗辩理由终结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制度将无存在必要。
再次(R23),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将如何,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被认定有罪”的基本原则,“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前提必须是相当充分的证据佐证。借款纠纷一案中,被告提出 “受到胁迫”,但无证据证明,也未提供报案证据,因此属于“没有相当充分证据佐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终结民事诉讼,移送刑事侦查机关不但于法无据,而且本身就是失职,没有体现司法公正。
所以,检察机关指控该法官违背法定职责,其理由不能成立。
在这里,我们可以再次迅速提出一个类似的疑问(Q2):在陈述R22时,既然检察机关提出的最高法院《规定》之内容与本案是无关的,那么,为什么还要阐述《规定》之内容的真正含义?我们可以看出,二审法院在此论证是种“让步说理”,即“即使可以适用这一《规定》之内容,检察机关的理由依然无效”。为什么二审法院可以这样论证?既然这一《规定》与本案无关,在裁定中不去论及这一《规定》的相关内容也就是自然而然的。这种让步说理,仿佛意味着“就算你在这里是对的,你在那里还是错的”。
对焦点二中的第二个问题,即“被告人是否尽职尽责、其行为是否导致错误判决”,二审法院指出:
其一,被告人没有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理由有四。第一(R24),该法官确认了“借据”署名,询问了被告是否报案以及为何没有报案,并且庭审后传讯了被指为胁迫者之一的张某,所以,该法官“较认真地审查了证据、负责任地对待被告方的抗辩意见”。第二(R25),原告“借据”为直接证据。被告无法对“胁迫”举证,而且没有报案,尤其在该法官两次提示后仍未报案。尽管如此,该法官依然在庭审后向原告进行了调查,以期证实被告抗辩意见是否真实。经过开庭和调查,均无证据推翻原告的直接证据。该法官确认原告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第三(R26),一方在书证面前提出异议但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案件通常(注意“通常”两字——本文作者注)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借款纠纷一案,借款关系、债权人、债务人明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清楚,借款期限确定,被告确认借条署名,辩称被胁迫而无证据支持,故适用简易程序没有不当。该法官在案件虽有争议,但按照当时证据能排除合理怀疑下,作出独任判决,符合民事诉讼证据分析判断的一般原则,不足以认定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第四(R27),该法官在判决书中全面客观反映了案件纠纷以及对立主张情况,清晰表达了判决理由,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判决有理有据。
其二,民事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责任不应由该法官负责。理由有三。第一(R28),与事实不符的错误判决,是因为与原告相关的另外一人作出伪证所造成的。法院和该法官受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限制从而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决,其本身也是受害者。第二(R29),被告等人不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在一审判决明显不利自己的情况下依然没有上诉、申诉,使判决结果进入执行程序。对此被告等人自己负有明显的责任。第三(R30),“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当事人无法举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但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的手段十分有限,不可能也不允许采取类似刑事诉讼中取证方式获取证据。该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基本穷尽补充证据的手段。之后公安机关介入,原告承认事实,这是民事诉讼中法官不可能做到的。
现在,本文必须面对一个基本困难,而且必须对其展开有效的回应:为什么有的时候,经过我在上面讨论的说理方式、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的论证交锋,人们没有争议了?这个困难可以用另外一种方式加以提出:尽管存在着说理方式、经验常识的“多样化”或“地方性”,以及法律原理的不同理解,为什么这些障碍有时没有阻挡“一致意见”的形成?这一困难意味着,我在上面分析的说理方式、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从社会法律实践上讲,有时也许并不是可以不断展开争论的,而且,它们在获得成功的时候恰恰增加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这点,是强烈支持法律论证应当充分的关键理由之一。[33]
针对本文所讨论的终审裁定书的法律论证而言,也许有朝一日会出现“人们所说”的没有争议的情况。这是可能的,尽管从目前看来不大可能,因为,我们毕竟起码看到裁定书明确标出“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字眼,这是明显的“运用‘集体’应对外来某方压力”的一种有效策略,也是暗示外在争论持续存在的修辞象征。而且,我们的确看到了不少人还在争论着。[34]自然,这一情形不是我所关心的核心,我所关心的核心在于回应困难。我们依然从这份裁定书入手。
第一,我们需要注意一点,也即我们通常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没有争议”、“一致意见”这类陈述的。在我看来,这类陈述的使用,总是隐约地指向特定群体、特定场合、特定时间的。换言之,人们所说的“没有争议”和“一致意见”,是在特定群体、特定场合、特定时间内显示意义的。在条件限定的情况下,的确有如“人们所说”的,曾经出现过“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但是,同时也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一个源自有争议案件的法律论证,我们如何可以想象所有人在所有时刻产生“没有争议”、“一致意见”?相反的意见或者争议,总是可能的,而且有时又是我们未曾觉察的。于是,问题在于什么主体、什么场合、什么时间出现 “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就这份裁定书而言。我相信而且某些人也会同样相信,其中所提到的该法官和辩护人,以及二审法院里的某些法官当然包括审判委员会里的某些“重要法官”,对裁定书中法律论证的“充分”是没有意见的。在他们之间可以看到“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然而同时,这才是重要的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中另外一些主体比如控方以及二审法院的“异议”法官,依然可能持有不同意见。这意味着,在特定主体之间是可以看到“没有争议”的,在另外一些主体之间是可以发现“争议”的。而且,所有这些是在特定时间及特定场合内呈现的。之所以提到特定时间和特定场合,这又是因为并不能够排除在此时间之前之后以及在另外场合,赞同者变成了不赞同者,还有不赞同者变成了赞同者。此案中的辩护人就一定始终而且将来也都赞同裁定书的“充分”论证?控方就一定始终而且在将来也都对其加以拒绝?显然,这是不一定的。因此,从较大范围来看,第一,我们要问“在谁之间没有争议”,第二,“什么时候没有争议”,第三,“什么条件下没有争议”,以及反之“在谁之间存在争议”,“什么时候出现争议”,“什么条件下产生争议”。
此外,公开化的裁判文书是要进入社会的,其阅读者当然并不限于具体诉讼结构中控方、辩方和二审法院。作为佩雷尔曼“一般听众”[35]概念的社会阅读者,是潜在地不断增加的。至少现在我们已经看到,这份裁定书自公布后通过网络已经走入社会,越来越多的社会阅读者加入了阅读行列,或赞同或反对地加以讨论。社会阅读者的角色复杂,以及数量的不断增加,意味着本文前面提到的说理方式、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的“多样化”和“地方性”的进一步的加入,尽管,在这种“多样化”和“地方性”不断加入的同时,也在出现着新的特定群体、场合、时间的“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36]因此,不仅从更大范围而且从动态角度来说,我们都能而且更能发现人们不经意使用的“没有争议”及“一致意见”等陈述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的。
也是因为这个理由,本文所主张的“不应充分论证”,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彻底否定特定群体、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的“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所呈现的经验事实,而是直指经由潜在变动而带来的可能的“对立意见”,同时提醒对前一经验事实保持必要的清晰认识。谁能否定本文多次提到的“多样化”和“地方性”在动态的社会中完全可能带来新的“疑问招惹”、“话语纷争”?[37]
第二,即使针对特定群体、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下出现的“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我们也是可以追究其中一个问题的。在我看来,没有争议,主要是因为原有争议据以作为自身基础的说理方法、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可以出现几方之间的暂时“融合”,[38]准确来说是特定主体、时间、场合、条件中的几方“融合”,而这种“融合”的根本原因又在于一方在说理方法、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上运用自己的“知识相对丰富”,得以暂时战胜对方的“知识相对有限”,从而实现暂时“说服”对方或使对方暂时“失去”论辩能力。这是“没有争议”这一过程发生的基本机制。
显然,如果情况的确如此,那么首先我们可以发现,这种“知识相对丰富”暂时战胜“知识相对有限”,其所解决的问题是理解上的“是否很有道理”,而不是纯粹的法律事实问题以及纯粹的法律规定问题的“多少”,所以,其无法像连续不断地确定具体事实一样,更为准确来说像“1+1=2所以2+2=4是必然的”一样,给予人们以确定不移的认定信息,从而不断增加无法抗拒的接受份量。就此而言,暂时“说服”以及使对方暂时“失去”论辩能力,其所带来的暂时“融合”没有并且也不可能直接增加“科学、实证、逻辑”意义上的法律理解。我们再回到裁定书。在阅读这份裁定书的过程中,我们接受二审法院的R37、R38(假定接受),和我们接受二审法院的R35,是不同的。前者没有增加我们的“科学、实证、逻辑”意义上的法律理解,后者则增加了。通过前者,我们只是发觉自己被带到了一个思路上,发觉“比较可信”,从而比较相信一个看法:因为民事诉讼中一方败诉后采取极端行为是极为罕见的,而且因为流露极端行为情绪和倾向才有可能使人预见,所以,民事诉讼中应当预见极端行为是有基本前提的。与此相异,通过后者也即R35,我们确凿无疑地知道了根据最高法院以及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如果在判决之后出现了新的证据从而使判决与事实不符,那么该判决不属错案。在这个意义上,所谓“很有道理”或者“充分”所带来的“没有争议”,不是牢固结实的,而是软性易变的,其和运用明确法律规定(包括法律原理)和一般形式逻辑所带来的“没有争议”,不可同日而语。
接着我们可以发现,“知识相对”这一概念,也许正是我们理解“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何以是在特定群体、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下出现的关键概念。换言之,因为在说理方法、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上,“知识相对丰富”或者“知识相对有限”必定是存在的,所以,我们才能看到乃至才能谈论特定群体、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下出现的 “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
第三,更为重要的是,即使我们看到一个特定情形下的“一致意见”、“没有争议”,发现这是“令人欣慰”的,对于一个当下具有争议的案件,我们也是无法断定“使得法律论证充分”在将来其作用对此案件究竟是保持争议,还是催生争议,还是消除争议。对本文提到的裁定书中的法律论证,当下就是有争议的,而问题的重要同时在于,我们怎能依据过去可能出现过的特定情形中的“没有争议”,来断定这份裁定书引发的法律论证“充分”注定可以消除争议?因此,探讨“一致意见”以及“没有争议”的机制,探讨法律论证是否应当充分,也意味着我们必须关注未来时态的理解问题。只要社会存在着说理方式、经验常识、法理认识的“多样化”和“地方性”,那么,并不存在一种逻辑可以证明:过去具有的“一致意见”或者“没有争议”,在将来完全可以带来没有争议的皆大欢喜;也不存在一种逻辑可以证明:过去较多的“一致意见”或者“没有争议”(假定其的确较多),将来可以带来较多的“一致意见”或者“没有争议”,而非相反,亦即更多的意见纷争。何况,它们本身无一不是处在特定情形之中的。
概括来说,通过“‘很有道理’或者‘充分’的法律论证有时实现了没有争议”这一经验,来设想并主张推进法律论证的充分,也许不是恰当的思路。[39]
七
除了上节提到的基本困难,本文必须面对另外一个基本困难:纵然说理方式、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的使用,并不一定终结人们可能产生的争议,但是,它们至少可以表明法院裁判的正当性,表明法院裁判是理性的、有根有据的。[40]这意味着,这种争论的开放不会削弱反会增加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41]这是强烈支持法律论证应当充分的关键理由之二。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其一,通过“充分”的努力,能否表明法院的法律论证是理性的?其二,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与这种“充分”努力的相互关系是怎样的?
先论其一。我不否认,通过所谓充分的法律论证,有时的确可以使人认为“法院裁判是理性的”、“是有根有据的”,而且“还是具有正当性的”。在有些情况下,充分的陈述裁判理由,的确为法院赢得了“并非任意”、“并非专断”、“理性审理”直至“司法公正”的赞誉。[42]但是,表现法院裁判是理性的、有根有据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法院在不断努力“充分”的过程中的确表现了难以指摘的“道理呈现”,至少是暂时的难以质疑的“道理呈现”。众所周知,仅仅讲出某些道理,仅仅说明某些根由,仅仅陈述某些理据,并不足以让一种法律论证变成通常理解的“理性”或者“有根有据”。如果这些通过法律论证体现出来的道理、根由、依据遭遇了有力的反驳,或者,更为严重的是,经过反驳,人们认为反驳表达出来的道理、根由、依据才是“真正的”或者“可以接受”的,或者至少是“比较可以接受”的,那么,谁会认为曾经阐述出来而又遭遇反驳的道理、根由、依据是理性的、有根有据的?这意味着,准确来说,当人们提到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要求法院裁判的理性和有根有据的时候,人们不仅在希望法院应当讲出一些道理、根由、依据,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希望这些内容是无法辩驳的、不可动摇的。于是,进一步的问题就是法院裁判能否通过这种“充分”的努力,实现无法辩驳、不可动摇。在我看来,并且通过前面几节的分析已经表明,这种“充分”的努力至少时常是颇为难以实现这一“理想”的,虽然不能认为毫无可能。
因此,可以指出,通过“充分”的努力,时常难以表明法院的法律论证是理性的。[43]
此外,我们还需小心翼翼地分辨这种“理性”以及“有根有据”其在法律语境中的性质。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至少可以发现,类似本文讨论的裁定书中的“说理方式”、“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其带有对话意识、说服一方的策略,甚至带有“化解对立”的积极预期[44].这种对话意识、说服一方的策略,以及 “化解对立”的积极预期,就一般社会政治生活意义而言是极为宝贵的也是应该竭力发扬的。但是,这不是我们将其推入司法领域尤其是法院裁判理由生产机制的一个理由。[45]因为,所有这些意识、策略和预期,其所体现的理性是种“政治理性”,在法律语境中更准确地来讲是种“立法理性”。在政治领域中,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具有起码民主的对话意识、相互说服的设想,以及“化解对立”的宽容愿望。这是现代政治生活以及立法运作的基本要求,毕竟,社会时常没有确定不移的唯一正确的公共理想。与此不同,司法固然是在解决纠纷争议,然而司法终究不是解决政治立法问题。司法至少不应是对话、相互说服、希望化解对立的过程,而是依法裁判的过程。司法是在依据某个标准(至少理想上是如此)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尽管对此标准人们可能有时具有不同的理解甚至相反的理解直至发生争议。[46]这是司法的特性所在。因此,司法也就需要有别于政治理性或者立法理性的某种理性。我们再看本文提到的裁定书,其中R30,尤其是我们反复提到的R22后半部分、R37和R38的理性探讨。通过这些“理性探讨”,我们可以发现,二审法院是在运用对话技术、说服修辞、克服对立等策略并且是在无形之中建构新的标准,这是运用政治理性或说立法理性的明显表现。我们暂且不说是否应当允许司法活动运用立法理性方式去解决案件纠纷,[47]我们起码可以认为,这种“理性”的司法活动是种错位的理性表达,其不大符合司法运作的基本目标。我们至少可以认为,司法运用的理性应当是符合司法目的的自恰理性,也即司法理性。[48]其与相互印照的“有根有据”应当是司法的“有根有据”,而不是政治、立法的“有根有据”。而且,我们不要忘记了,在对话、说服、化解对立的过程中,还有一个“知识相对丰富”驯服“知识相对有限”的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没有增加确定法律信息从而逐步令人确凿无疑”的问题。司法是不应当这样展开的。
在这个意义上,即使认为通过“充分”的努力可以表明法院裁判的理性,这种理性,依然是可疑的甚至不是我们期待的标准意义上的司法理性。
再论其二: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与这种“充分”的努力,其相互关系是怎样的?
首先,我们可以注意,中国当代相当一部分主张法院应当充分说明自己裁判理由的学术文本,都在提到英语国家重要法官的“充分”法律论证写作,并且时常有意或者无意地以其作为中国制度变革的蓝本模式,尽管,这些学术文本时常也提示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区别。[49]在我看来,在观察英语国家的法官法律论证写作的时候,尤其是在“这种充分判决是否带来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问题上,人们有时带有了部分的浪漫想象,也即仿佛这些国家的法官“充分”的法律论证写作与 “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有着某种内在联系,[50]因而在中国实现“法律论证充分”是可以带来同样效果的。
实际上,这些国家的法官“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的联系,并非像人们想象得那样联系紧密或者那么乐观。相反,我们倒是可以轻松地发现,在英语国家,一份“颇为充分”的裁判文书出现后引起人们争议是司空见惯的。旁观者经常看到的恐怕不是“一致推崇”,而是“不断讨论”,或赞同或反对。而所有这些 “不断讨论”又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甚至法院的“公正形象”。关于“负面影响”这点,我们可以注意为什么在英语国家尤其是美国,经由法律推论从而对法院裁判正当性提出深度怀疑的现实主义法学理论、批判法学理论和狭义的后现代法学理论,首先得以产生,并且迅速蔓延;[51]以及在这些国家以律师作为标志的法律专业人士最为关心论辩修辞、对立判例、胜诉技巧,从而时常“漠视”法院可能作出的公正裁判这种行业现象竟然如此普遍;[52] 以及在这些国家关于法庭辩论、展示律师技艺、暗示法律推论的重要,从而批判法院裁判正当性的大众文化运作,比起大陆国家而言可说大行其道。[53]此外,我们可以注意英语国家的“繁荣”的法学学术生产,尤其是美国的。在美国的法学学术文本当然包括一般媒体表现出来的文本中,人们可以看到大量的对复杂裁判论说的不断争论,出现了许多对法院的批评。其实,一个现象是值得注意的,也即英语国家针对法院裁判所从事的法学学术生产,时常多于大陆国家。其中原因固然是复杂的,但是有一点则是可以加以分析的。这点就是英语国家的法学学术生产时常瞄向了“裁判论说”。我们可以注意许多英语法学学术著作,时常研究讨论法院的裁判论说,从中引出法律理论的研究。[54]一个较为典型的辅的例子说明,就是英语国家的法学教材时常备有大量的司法实践裁判论说的举要及分析。应当认为,针对法院裁判的学术生产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展开的,其一是裁判结果,其二是裁判论说。裁判结果自然可以成为学术生产的一个刺激来源,而且学术生产者可以从多重角度对其展开分析研究,这也是大陆国家法学学术生产所从事的一个重要工作。但是,对裁判结果和裁判论说进行双重研究,显然不同于仅仅对裁判结果作出研究。“两个对象”和“一个对象”的区别不是决定性的,然而肯定是重要的。深入来说,裁判论说特别是“充分”的裁判论说更为涉及或者直接涉及说理、常识、法理,所以,其为法学学术生产提供了更为广阔更为直接的刺激需求,因为,学术生产常与“推论”有着天然关联。这从一个方面说明了为什么英语国家的相关法学学术生产多于大陆国家。当然,法学学术生产的多少并不必然说明法院裁判社会认同的问题,因为,社会公众可以而且的确时常不去理会法学学术生产。然而,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说明这个问题的。因为,如后面将要提到的,一般社会听众是有可能从对裁判结果的关注转入对裁判论说的关注的。于是,源于争议案件的裁判论说其所引发的法学学术生产的复杂,通过媒体传播方式以及法律教育方式,总会渗入社会意见的生产,使其变得较为复杂,从而较为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社会认同。进而言之,针对法院裁判论说而出现的学术生产的多少,其可以从侧面说明裁判论说的“充分”对法院裁判社会认同的完全可能出现的反向刺激。另外可以作为补充说明的是,在其他许多国家尤其欧洲大陆国家,并不“充分”的裁判文书反倒时常同样可以获得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而且,那里人们对法院裁判的反应一般来说是比较平静的,除了一些极个别的情况。[55]
所有这些现象的原因,也许正是在于,在开始阶段,广义的社会听众通常更为直接关注裁判结果,对裁判论说通常并不在意,然而,当案件本身就已进入争议视线,尤其是当这些听众开始进入争议的时候,对裁判结果的关注就容易(起码较为容易)慢慢转入对裁判论说的关注,于是,在这里也是在这时,与其说社会听众更为关注裁判结果,不如说社会听众更为关注裁判论说,一定要对裁判论说提出若干个“何以如此”的质问,从而当法院提出裁判论说并且面对多样化、地方性的质疑而乏力自圆其说的时候,社会听众也就容易出现对法院裁判的怀疑甚至不予理解。这里的转化时常是自然而然的。就此来说,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的缘由是复杂的,同时,“充分”的法律论证和社会认同的背离关系比起两者之间所产生的合谋关系,可能是更易出现的。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在参考外国裁判理由“充分”的意义的时候,更为重要的是深入地理解判决理由“充分”的内在结构之中可能包含着我们并不希望的某种负面机制。这种负面机制是具有共性的。
其次,认为裁判论说充分与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同存在着某种内在关联,有时和人们认为“思考理性”与公正有着内在关联,是相互联系的。人们容易认为,越是增加“思考理性”,越是容易实现公正或者达成公正共识。而公正实现了,或者公正共识出现了,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同也就自然而然的不是问题了。[56]但是,尽管我们可以假定甚至认定公正实现和公正共识的出现,是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同的一个基本条件,然而,实现公正和公正共识的出现,显然并不一定是“思考理性”运作的结果,有时也许与“思考理性”是根本无关的,更为极端者,有时甚至越是增加“思考理性”,越有可能无法实现公正,越有可能引发“公正共识”的分裂,至少,“思考理性”的增加既有可能引发“公正共识”的实现也有可能引发“公正共识”的缺席。经验有时说明,一些公正的实现以及公正共识的出现,是历史变迁的自然产物、人们直觉的产物、人们妥协的产物,甚至是人们斗争的产物。更何况“何为思考理性”其本身也是可以争的,“何为公正”以及“何为公正共识”其本身又是可以争论的。在法律语境中,诉讼以及司法审判制度的普遍存在,已经反向说明了利益纷争总是普遍存在的,[57]而利益纷争的普遍存在足以说明社会理解的多样性和地方性是普遍的,而所有这些,又从根基上动摇着“思考理性和公正”的可能勾连。这样,我们就有理由至少认为“思考理性”不是容易而是较为可能不易走向公正。在法律语境中,实现公正以及公正共识的达成,也许更为依赖“思考理性”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实用智识资源。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与其对“充分”的法律论证激起振奋的期待,不如对其保持慎重的对待。“充分”的裁判论说的解放,可能是较为容易削弱对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同的,至少是不易增加对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同的。
八
一、宿舍文化内涵
宿舍文化作为高校和谐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高校校园环境中,把学生作为主体,把宿舍及其周边场所作为主要活动区域,把积极向上、健康的课外活动作为主要活动内容,把校园精神作为主要特征的一种学生共同创造和享受各种文化形态的群体文化。良好的宿舍文化对优良学风的养成起着积极地促进作用,与此同时,大学生集体主义精神的培养和教育也在宿舍文化的构建和完善中不断地得以促进和发展。特别是在当前高校后勤社会化工作的逐渐深入,学生公寓制与社会化管理模式已经开始施行,学生宿舍越来越成为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高校大学生管理和大学生集体主义教育势必要向学生宿舍转移。
二、新时期加强大学生集体主义教育的必要性
(一)帮助大学生正确处理好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集体主义本身是对社会主义社会集体和个人之间关系的伦理关系、经济关系的概括,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它不但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个体行为的道德价值导向,同时也是社会主义集体行为的道德价值导向。在大学生群体中,每个个体来自不同的地域,受到过不同的教育和文化熏陶,因此,每个人在处理与他人、集体、社会的关系时,就会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特别是在当前多元价值观开放的年代,大学生对个人、集体和社会之间关系的处理有着自己独特的思想认识和表达方式。大部分的思想认识和表达方式都是符合社会主义社会性质和发展方向的,但任然有少部分大学生对待集体和社会的态度已经超出了社会主义价值观所倡导的范围,甚至已经滑向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的深渊。这就要求高校应该及时地对大学生的精神追求做好积极的引导,教会他们如何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坚决杜绝学生个人利益至上的不良习气,想方设法培养学生集体主义精神,在实际生活中养成集体主义至上的观念。
(二)帮助大学生提高现实交际能力的需要
新一代大学生普遍是独生子女,从小几乎都是在父母的呵护下长大的,较为习惯“唯一”的生活状态。进入大学之后,卧室由在家时的一人间变为了四人间或六人间,以前的属于自己的私人区域变为四个人或六个人的私人区域。环境的突然改变没有立即带来大学生心理上的变化,当代独身子女身上普遍存在的沟通障碍和个人主义思想在大学宿舍里面有所蔓延。其中,缺乏有效沟通更是成为了阻碍宿舍里、室友间深厚友谊养成和寝室良好学风形成最主要的因素。特别是当前网络环境下,大学生善于运用网络获取信息和知识,通过网络来学习和生活。同时,当他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挫折的时候,他们宁可选择不相信寝室的室友,反而将这种情感的宣泄和释放通过网络来实现,从而使得本来应该属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变成了人与机器的交往,严重淡化了学生的现实感,忽略了构建现实良好人际关系的生存守则,导致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大学生缺乏现实的沟通能力、协作能力和最基本的自我表达能力,进而导致不少大学生在踏入社会之后,长时间适应不了现实社会生活,存在严重的沟通障碍和社会融合力。对大学生进行集体主义精神教育,有助于大学生尽快适应学校群居生活,帮助大学生在集体中重新定位自己、发现自己的个人价值、集体价值和社会价值。
三、新时期大学生集体主义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淡薄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在逐渐淡化着人们的集体主义精神。受西方价值观的影响,大学生自我意识、成长意识不断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对青年价值观的形成有积极的作用,但是正是由于大学生主体意识的增强,从而导致了利己主义、拜金主义。部分大学生过度强调个人价值的实现,而忽视了他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实现,在很多大学中都存在着大学生为得奖学金、评先进资格、入党资格等进行明争暗斗、撕破脸皮的现象,对学校的校风、学风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这值得引起社会和学校的广泛重视。
(二)理论与现实的脱节容易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
目前,各大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普遍认为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集体主义教育非常困难。其原因就在于书本上的内容和现实的发展有时并不能做到完全同步,只要在现实生活中,同学们发现书本上阐释的内容和实际生活是脱节的时候,老师在课堂上的所有努力都会白费。同时,任课教师与学生接触的机会往往仅限于课堂,走出课堂后,很少有时间和机会关注学生的日常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辅导员成了巩固课堂教育成果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一个辅导员往往要带几百个学生,不可能对每位学生的思想状况都掌握得滴水不漏,而且现实状况是大部分的辅导员常常忙于日常的工作琐事,往往忽视掉对学生至关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集体主义精神的培养也仅体现在每年定期举行的各种大型活动中,并没有将这项工作细化到学生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造成学生在形成集体主义意识的过程中,很容易就中途淡化、甚至完全丧失了这种思想认识。
四、宿舍文化建设对大学生集体主义教育的重要性
(一)加强寝室文化建设是培养大学生集体主义精神的有效途径
一般来说,大学里的各个学院(系)相对比较独立,学生群体主要有学生宿舍、班级、年级、学院(系)等四种群体组织。其中,宿舍是大学生四年中呆的时间最多的场所和活动区域,生活里的琐事闲聊、学习中的奋进拼搏、情感中的欢乐悲伤,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同寝室的人。因此,加强寝室文化建设就成为了当前培养大学生集体主义精神的最为有效的途径。充分利用寝室文化的构建,引导和教育大学生树立集体主义的意识,努力增强他们的凝聚力。例如,举办寝室美化大赛、寝室才艺大比拼等活动,充分释放和挖掘同学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让他们在打造完美寝室的过程中,认识到集体的力量、感悟到集体的温暖,让大学生明白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辩证关系。只有这样寓教育于活动中,把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与自身的实践统一起来,才能使集体主义教育更加形象化、具体化,才能更好地弘扬集体主义精神。
(二)加强寝室文化建设是检验大学生集体主义精神的试金石
当前,各高校对于集体主义精神的教育主要集中在课堂上,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和引导促进大学生集体主义精神的培养。但是,对于如何检验大学生集体主义精神的培养情况,还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渠道来得出结果。目前,正值后勤改革的发展阶段,探索寝室文化建设如何促进学风建设的方向正好赋予了寝室文化建设检验大学生集体主义精神培育情况的这一重要使命。寝室文化建设的优劣直接反映着这一寝室凝聚力的高低,体现着寝室个体最基本的集体主义意识和集体荣辱观。一个寝室的文化氛围营造的特别好的话,相对来说,该寝室在寝室之间的感召力、寝室成员之间的友爱度、成员个体内心的集体主义意识就要强得多;相反,该寝室各种反映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各项指标都是呈负增长的趋势。同样的,如果一个寝室成员之间的友爱度、成员个体内心的集体主义意识强的话,也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寝室文化的构建。
五、宿舍文化建设对大学生集体主义教育的作用发挥
(一)构建良好的宿舍环境
良好的宿舍环境可以陶冶人的性情、熏陶人的心灵。构建良好的宿舍环境既要靠宿管工作人员打造好一个良好的物质环境,同时还需要大学生与宿管人员一起维护,将基本的物质环境尽量最优化,使得宿舍环境为学校的校风建设、学风建设提供最佳的教育环境。真正让学生自己感受到在宿舍里边住得舒心、住得放心、住得安心。这就要求,宿管人员要在卫生干净整洁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宿舍布局,将不同学院和专业划定在不同的区域,这样便于开展个性化宿舍建设评比活动;同时,根据以学院和专业为单位的寝室划分,不同专业的同学根据他们的专业特色,从整体色调、墙贴内容、物品摆放、绿化美化等方面进行寝室风格的设计,力争打造专业特色鲜明、格调品味高雅的宿舍文化,形成积极向上的文明风气,弘扬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
(二)强化科学的宿舍管理
“三点一线”的生活是对大学生活最简单但却最真实的概括,大部分学生的生活无外乎就集中在宿舍、教室和食堂。其中,宿舍又是大学生普遍呆的时间最多的地方,因此,加强宿舍的管理是大学生常规管理工作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宿舍成员一般来自不同的地区,生活习惯、性格和经济条件等有很大差异,而且大部分学生都是第一次在学校过集体生活,要通过规范、科学的宿舍管理引导他们学会适应集体生活、学会如何与人和睦相处。通过寝室卫生的检查、寝室大功率电器使用的规范和限制、寝室晚归情况的登记和处理,将宿舍管理的奖惩通报情况纳入到个人德育考核中,通过这种方式,不断规范大学生的行为,积极引导他们将共同的“家”打理得更好,从而帮助他们培养起从小集体到大集体的集体主义精神。
1建立系统设计前期研发机制
以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咨询项目研究为依托,建立系统设计前期研发机制。通过将ERP业务审计研究、智能分析审计体系研究、公司信息化环境下内部控制特性及其审计研究等项目列入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咨询项目计划,联合国际知名的审计软件开发商、公司系统信息化建设单位,深入研究审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各方面问题,根据审计信息系统建设的最新发展,借鉴国内外优秀企业的领先实践,研究提出了ERP业务审计系统、智能连续审计系统(审计监控预警系统)开发建设的技术路线、系统架构与功能,为系统开发奠定基础。
2建立系统建设过程管控机制
得到各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获取多部门业务数据,是推进审计系统建设的管理难点。为此,审计部门紧抓机遇,以公司开展的“数据共享与业务融合”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将审计系统建设所需数据集成需求,纳入公司重点工作平台,大力推进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获得各部门的充分理解和对数据提供的大力支持。在系统建设过程中,通过与公司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周、月例会机制,及时研究讨论系统开发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系统建设过程管控,提高系统建设质量;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组织业务骨干开展技术攻关,持续优化完善系统功能及其实现方式,提高系统易用性水平,为建成好用、实用、高效的审计信息系统提供有效的机制保障。
3建立系统应用情况考核机制
通过制度指导、强化考核、典型示范、知识普及,推动各单位积极应用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创新信息化环境下的审计工作方式。一是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审计信息系统深化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各单位做好系统应用工作、健全系统运维体系、加强应用环境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制定系统应用定期考核、量化评分机制,发文通报考核情况,不断缩短考核周期,持续加大考核力度。二是将信息化纳入审计工作管理对标的四项重点之一,引导所属各单位着力推进审计信息化,深入思考,及时提炼工作经验,通过典型经验的机制,共享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三是建立审计信息系统深化应用培训的常态机制,培训工作纳入每年年度工作计划,公司总部、分部、省公司(直属单位)各司其职,开展分层、分类培训,加强系统应用知识、管理制度的推广、宣贯力度。
4建立审计信息化理论研讨机制
组织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总结、提炼审计信息化建设、应用方面的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理论研讨,撰写工作论文;抽调部分单位的审计信息化骨干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各单位提交的论文进行评选,提出修改完善意见,遴选优秀论文报送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参评内部审计理论研讨优秀论文,并在审计门户系统开辟专栏共享研究成果,在公司系统培育学、用信息系统的良好氛围。
二、实施效果
1构建了体系完整的审计信息化体系
审计门户系统、审计综合管理系统、ERP业务审计系统、管控业务审计系统的相继建设应用,初步搭建起审计信息化平台,基本实现审计管理和审计作业的信息化。审计门户已成为审计人员应用系统,以及公司各单位交流审计工作信息、共享审计工作经验的重要平台;审计综合管理系统以项目管理为核心,实现了审计项目从计划到项目终结的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促进了审计管理的信息化;ERP业务审计系统、管控业务审计系统实现了审计业务对财务、工程、物资、设备、人力资源、营销管理等电网企业主要业务的全面覆盖,彻底改变了传统计算机辅助审计仅限于财务领域的状况,标志着审计信息系统与各主要业务应用系统的紧密融合,通过信息共享和互联,改变“信息孤岛”状况,初步实现了“信息共享,全程控制,在线监督,辅助分析”的审计信息化建设目标。
2促进了审计部门履职能力的提高
审计系统功能设计体现的是经过凝练的专家经验,能够为审计人员提供高效率的辅助分析工具。通过对最直接、最有效、最核心的审计专家经验知识进行归纳、提炼,所建立的一系列审计分析模型,为审计人员提供了标准化、高效率的审计方法和工具,全面提升了内部审计在提供专业咨询、鉴证意见和增值服务方面的职能。审计人员应用系统探索开展非现场审计,在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应有效能的同时,利用审计监督视野广的优势,通过对跨业务数据进行整合分析,及时为公司相关决策提供信息支持,高效提升了审计工作价值。
3保障了依法治企工作水平的提升
根据局2010年绩效目标考核方案的有关规定,我处对2010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对照检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对市级财政收入征管质量检查和农村中小学贫困生“两免一补”资金等17项财政专项资金专项检查完成情况
(一)市级财政收入征管质量检查完成情况
我处在2010年11月与市国税、地税部门联合,继续开展了市级税收收入征管检查。这次检点从规范市级收入征管部门的操作运行,建立健全财、税、库联网系统入手,检查核实纳税手续、凭证和税款解缴入库各环节,查堵征管漏洞,保证市级税款及时、准确、足额入库。通过检查,共查处违规涉税金额2373万元,影响市级收入1186万元。目前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调库。
(二)农村中小学贫困生“两免一补”资金等17项财政专项资金专项检查完成情况
我们于2009年11月开始在全市组织开展了对与政务公开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检查。一是及时向各区财政局转发了鄂财监发『20099号文件,并召开了各区财政局监督科科长会议,布置了与政务公开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推动和督导各区认真开展检查;二是制定了《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检查计划》;三是组成检查小组,按照检查计划认真进行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专项资金基本做到了专款专用,基本上无截留、挪用现象,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存在现金支出现象;二是专项资金存在结余的情况,有些是因为未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三是有个别区的少数专项资金没有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四是退耕还农补助资金等有少数街镇缓发到农户;五是粮食直补资金等有抵扣农户水费等情况;六是个别资金有少数享受对象不符合规定;七是有些主管部门在变更补助对象时没有向财政有关部门申报手续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了整改措施,并逐一整改,整改落实率100%。
二、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完成情况
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地方开展201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我们及时组织开展了这项检查。一是下发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开展201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对全市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二是抽调检查人员82人,组成34个检查组,对34户企事业单位进行了检查,共查出企业会计核算不实金额18071万元(资产5163,负债6973,所有者权益1768,收入2011,费用73,利润2083),补缴各项税款25万元。三是在各区汇总总结的基础上,我们按照省厅的要求认真做好了信息的汇总和总结工作,在省厅组织的各地市州交叉检查会计信息检查资料中,顺利通过了检查验收。四是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对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率100%。
三、审计问题整改落实督促情况
(一)省审计厅对我市2009年度本级财政决算《审计报告》下达后,按照领导的指示精神,我们认真组织整改工作,将审计反映的问题,逐一分解落实到处室,责任到人,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审计反映出来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认真研究,切实落实整改。另外,为了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切实提高依法理财水平,我们还督促各相关业务处室制定长效管理措施,避免检查出来的问题再次发生。同时,我们对审计建议也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采纳,督促各相关处室采取切实措施,在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财政行为;加强预算分配管理,建立预算编制管理体系;大力推进财政政务公开,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体系,推进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深化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不断提高预算执行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做出改进。审计问题整改落实督促率100%。
(二)市审计局于2009年对我局2008年市级预算执行及其他收入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并下达了《审计报告》。我们根据局领导要求,和局各处室密切配合,对审计出的问题逐一认真落实,并帮助有问题的处室制定整改措施,加强整改。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标本兼治,规范管理的原则,举一反三。对容易产生漏洞的地方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制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防患于未然;对审计后仍然还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有问题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并责任到人。审计问题整改落实督促率100%。
四、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综合协调工作完成情况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要求,我们和市编办等相关单位一起自今年4月份开始,组织和开展了全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在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较圆满地完成全市财政政务公开工作任务,截至12月底,全市上网公开财政资金393项,公开资金总额272109.87万元,扩大上网公开资金127项,金额150925.07万元。公开的专项资金中,到人(户)资金196项,户数3545029户,金额116286.18万元;到项目资金137项,项目数2950个,金额52731万元;上网公开转移支付资金135项,公开资金总额62155.62万元;上网公开部门预算单位425家,公开资金总额2184.23万元,超范围公开265家。全市设立免费查询点172个;按期回复群众网上咨询、投诉和建议100条。在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的考核中被评为优秀。
五、服务单位满意率情况
服务单位满意率在95%以上。
六、督办件按时办结率、群众来信来访回复率完成情况
2010年接到群众举报一件,我们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进行了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督办件按时办结率和群众来信来访回复率100%。
七、依法行政、廉政建设、综合治理、政务公开、财政信息、文明创建、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完成情况
2010年我们狠抓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把综合治理、政务公开、财政信息、文明创建、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
一是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五不许”等各项文件精神开展监督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坚持持证检查,依法行政,清政廉洁,秉公执法,不以权谋划私。
二是认真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关于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要求,我们认真开展优质规范服务,努力创建文明窗口形象,杜绝了”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行为。同时,我们不断加强处室内部建设,广泛开展了理想信念、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以及廉政勤政等教育活动,掀起了“比学习、比贡献”的热潮,使我处形成了一个团结协作、务实高效的战斗团体,营造出了良好的处室工作环境。
三是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并下发了《*市财政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市财政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拟定了《账户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