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7 08: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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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通过价格服务进医院和药品经营企业,促进价格法律法规以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医院(药店)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及时处理医药价格投诉,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水平。
二、具体内容
(一)建立与医药行业的联系沟通制度,深入医院(药店)了解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1.指导医院、药品经营单位正确执行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加强内部管理。
2.指导医院、药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包括落实医院、药品经营单位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制定医药收费责任制和收费人员挂牌亮证制度。
3.宣传价格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加强医院、药品经营单位价格管理人员以及收费人员的价格政策培训教育。
4.通过不定期召开座谈会或讨论会,统一价格政策的理解和认识,了解医药行业在执行价格管理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听取医药行业对改进和完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予以解决。
(二)指导医院(药店)落实医疗服务、药品价格明码标价制度
1.指导并督促医院将主要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以及主要药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在显著的位置予以公示。在联系点的医院全面推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计算机管理,设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供群众查询医院所有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
2.推广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指导医院制定统一的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格式,每日填写病人的费用情况,向病人或家属提供。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建立门诊病人门诊费用清单制度。
3.建立价格公示长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到医院(药店)了解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完善价格公示工作,对发生价格变动的医疗服务或药品价格,及时变更。
(三)指导医院(药店)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
1.推进价格诚信医院(药店)建设,指导帮助医疗机构贯彻落实政府定价、指导价及招标药品的价格政策,制定和完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价格管理制度,倡导价格诚信,促进医药行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2.协助医院、药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医疗收费价格管理制度》、《医院收费一日清单制度》、《医院(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医院(药店)内部价格监督制度》和《物价员(价格工作联络员)工作制度》等价格管理制度,促进医药行业规范管理,自觉加强价格诚信建设,不断提升医药行业形象。
3.指导医药行业制定并公布价格诚信服务承诺,通过消费者评价等方式开展价格诚信医院(药店)评选活动和明码标价示范医院(药店)工作。
(四)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信息平台,拓宽价格服务渠道
1.通过网络、宣传资料等形式,公布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及巢湖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供群众寻医问药作参考。在“巢湖市物价网”建立医药价格咨询窗口,开通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咨询与举报投诉渠道,通过咨询服务落实价格政策。
2.建立和完善医院(药店)价格政策提醒制度,在收费标准或药品价格(品种较多时)变动时,及时召开价格提醒会,提醒其自觉执行价格政策法规,规范价格行为,严格守法经营。
3.市内药品经营企业应该定期在所销售常用药品中,遴选销售量前20位的药品或新、特药,注明通用名、功效、规格剂型、生产厂家以及批发、零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确认后,在“巢湖市物价网”予以公布。
4.市物价部门将综合运用成本监审、价格监测、认证评估、政策咨询等价格公共服务职能,对单病种限价的执行情况开展成本调查。加强医院和药品经营企业物价员指导和培训,通过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医药行业价格政策执行中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提供全方位的价格服务,帮助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市物价局成立“价格服务进医院(药店)”工作小组,组长由副局长汤建生担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综合业务科,并确定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和市骨科医院以及市区内的中辰大药房有限公司、市医药公司、康复大药房有限公司、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为首批价格工作联系单位,各单位应确定一名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电脑操作基础的人员担任物价联络员,填写《物价联络员登记表》(附件),于8月底前邮寄或送至市物价局综合业务科,便于加强经常性的沟通和联系。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老年人养老服务已经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但目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不足、比重偏低、质量不高,不能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是破解我国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出路;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的人性化选择;是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渠道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
二、基本任务
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在城市社区普遍展开,同时积极向农村社区推进。力争“十一五”期间,全国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断充实,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农村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力争80%左右的乡镇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和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1/3左右的村委会和自然村拥有一所老年人文化活动和服务的站点。
居家养老服务,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坚持依托社区。在社区层面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和服务队伍,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营造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环境;坚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区人文环境和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循序渐进,稳步推开;坚持社会化方向。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应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地研究制定本地城乡社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规划,并把它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合理配置资源。各级政府应转变职能,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加大投入,研究制定“民办公助”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业。各级政府要统筹考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和运营管理等问题,合理配置资源。有条件的地区可针对性地设立专项资金,开设资助项目,探索适应当地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三)贯彻落实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四)整合资源,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按照当地社区建设规划和老年人实际需要,协同各个部门,整合资源,在城市社区和大部分农村乡镇建设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等基础设施,大力推动专业化的老年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文体娱乐、信息咨询、老年教育等服务项目的开展,构建社区为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多种服务。吸引生活自理的老人走出家门到社区为老服务设施接受服务和参加活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则采取派专人上门包护,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多种需求。依托城市社区信息平台,在社区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数字网络系统等多种求助和服务形式,建设便捷有效的为老服务信息系统。
(五)加强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要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认真实施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科学界定居家养老服务中职业社会工作者的岗位和职责,加强对社工专业人才的吸纳与培养。同时,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改善和提高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
要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组织,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等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要逐步改善和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地位和待遇。紧密结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实行,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人员落实相应的物质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要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六)积极培育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与企业、事业、社团分离的原则,对居家养老服务中能够与政府剥离的服务职能都要尽可能交给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去办,交给市场和企业去办。各级政府应积极培育、规范管理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农业经济发展形势,吸引各类优质生产要素进入,现就鼓励农业投资制定若干政策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条适用范围
投资下述项目的个人、企业及组织(以下简称投资商),适用本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二)投资发展核心区面积1000亩以上的设施农业基地或直接为我县创汇的外向型农业基地项目;
(三)投资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建设圈舍15000平方米以上的畜禽养殖项目;
(四)投资500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项目;
(五)投资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种苗创新与繁育中心项目;
(六)投资建设市级以上农业科技研发中心项目。
第二条土地政策
(一)投资商新投资种植养殖业基地建设所需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土地流转方式取得,由项目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流转。流转时间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约定。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后,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优先继续流转其所经营的土地。
(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从事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有偿使用农民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在设施农用地上修建的生产管理用房、仓库等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并办理用地审核手续。
(三)在县内投资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业种苗创新与繁育中心、农业科技研发中心需征收土地的,优先安排农用地计划指标,挂牌起始价按规定低价执行。
第三条奖励政策
(一)凡在我县新建初级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自合同约定的盈利当年起,前三年由县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由县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自合同约定的投产当年起,年缴纳增值税200万元以上的,前五年由县财政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励给企业。年缴纳增值税100-200万元的,前五年由县财政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
(二)对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优先安排进驻县经济开发区,按投资密度供给土地。在建成投产后,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对被新批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5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三)对乡镇新建设施农业基地、外向型农业基地连片规模达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花卉苗木基地连片规模达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商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建我县规划的重点养殖业特色产业项目,在建成投产后,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项目,经农业、科技部门认定后,免办公用房租金,给予投资商10万元的启动资金,前三年由县财政按缴纳营业税的100%奖励。对投资农业种苗创新与繁育中心,在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政策的前提下,给予以奖代补。
(四)对被新批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获得权威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证书,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0.2万元、0.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六)农业政策性项目资金,重点向新建的农业规模企业和基地倾斜。
(七)参加农业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会,免收企业参展费。
第四条收费政策
投资符合条件的农业项目,免收所有县级地方性行政事业规费。对县级以上硬性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且各种收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扎口把关。
第五条服务政策
(一)凡在我县投资的农业项目,从前置审批、备案(核准)、工商注册、开工建设到项目验收投产的手续由项目引进单位帮助办理,投资商配合。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由县领导牵头组织项目引进单位、载体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全程跟踪服务,加快协调推进,并积极帮助企业向上争取政策扶持。
(二)县招商服务机构、县行政服务中心全天候服务,以最优的质量、最快的速度办结有关手续。投资者维权中心24小时值班,全力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属政府处理的重大问题处理不过周,一般问题处理不过日,特殊问题随时办理。
(三)落实国家对农业投资在水、电、气、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及时保障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供应和光纤电视、通讯设施的安装。
第六条政策执行
(一)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企业,每年底向县农委提出申请,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县财政予以兑现。
(二)对投资农业的重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按照《市年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总体安排部署和市卫生局《关于深化全市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全县卫生系统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以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为核心内容。进一步深化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按照《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为患者提供全程、全面、优质的护理服务,保障医疗安全,改善患者体验,促进医患和谐。
二、工作目标
以患者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为目标。调动广大护士的积极性,继续巩固和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确保工作质量,全面推进优质护理服务。
一)两所县级医院要遵照试点先行、不断总结、稳步推进原则。全县二级医院至少有50%病房要开展优质护理服务。逐步增加试点病房数量。
二)争取年创建3个市级优质护理服务先进病房和5个优质护理服务先进个人并努力创建省级优质护理服务先进病房和优质护理服务先进个人。
三、主要措施
一)积累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存在问题与不足,稳步推进。各医院要认真总结年试点工作的经验。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与途径,循序渐近、扎实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建立长效机制。
二)积极参加以对口支援形式开展的示范工程活动。全县二级医院要到市级医院开展现场观摩和培训。推动各医院深化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加强指导。改革护理模式,充实临床一线护士队伍,提高护理管理水平,加强护士的专业技术能力建设,保证优质护理服务的顺利推广。
三)强化护理模式。全面实施小组责任制或个人责任制整体护理。护士平均包干床位不超过8人,每个责任护士包干一定数量的患者。包干床位中有危重患者的床位数可适当减少。包干患者相对固定,护士根据患者护理级别、自理能力完成护理工作。限制家属探陪及自聘护工数量,保持病区管理有序,条件成熟的病房可实施免陪或陪而不护。
四)合理配置护理人力资源。实现护士满负荷工作。将护士的工作绩效、临床业务水平和医德医风表现与其收入分配、晋升、任职相挂钩。有条件的医院要建立机动护士人力资源库,实施护士的分层级管理。临床一线护士占护士总数的比例不低于95%示范病区的床护比不低于1:0.4主管护师、护师、护士、助理护士按组分配。依据岗位职责、工作量和专业技术要求等要素实施弹性排班。确保应急需要和调配,及时满足病人需要,保证护理安全。
五)优化护理流程。改进和细化工作流程。加强细节管理,把制度、标准、职责、规范等融汇贯穿到流程中去。使护士工作具有执行力和操作性。有条件的医院要充分发挥医院信息技术平台优势,对流程的薄弱环节进行整合、创新。执行表格式护理文书,改进医嘱处理流程、排班和交班流程、物品领用流程,缩减不必要的环节,重建完整和高效的新流程,坚持以人为本的团队式管理。
六)深化护理内涵。要依据《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制定医院护理工作评价标准。为病人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专科护理技术服务。从整体护理责任制入手,健全疾病护理常规、护理流程和临床护理服务规范。临床护理工作中贯穿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整合护理各项任务,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度,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正确实施各项治疗、护理措施,为病人提供基本的生活护理服务,康复和健康指导,保障病人安全和护理工作质量。正确处理基础护理与专科护理的关系,专科护士可作为临床护理小组责任组长,负责专科护理内涵质量的现场督导。
七)充分调动护士积极性。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
充分调动临床一线护士工作的积极性。保证同工同酬,提高一线护士福利待遇。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建立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为护士工作营造良好的职业氛围。
八)公示护理服务标准。根据《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等文件要求。细化分级护理标准、服务内涵和服务项目,结合病房实际。病房醒目位置公示并遵照落实。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与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相符。
九)及时报送信息。建立优质护理服务工作信息月报制度。同时,指派专人按时报送信息。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局医政股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好的做法和工作成效要通过简报等形式及时进行总结,以供相互学习。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县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医院要从提高医院整体服务水平,充分认识到推广优质护理服务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提升医院品牌形象的高度,把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导检查。卫生局定期对各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活动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保证工作效果。使优质护理服务进一步落实到位,要按照工作进度和工作标准进行评价、考核。稳步推进。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自*年起,县委、县政府已着手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硬件投入和功能转换准备。到*年底,县财政共计投入近一亿元对全县1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并分别对全县120家村卫生室进行标准化建设。同时,逐步解决了制约社区卫生服务功能转换的瓶颈问题,落实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日趋完善。
但随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转换,一些新的问题随之产生,需要引起政府部门的注意并有效化解。一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会导致新的“大锅饭”现象产生;二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均等化配置易产生医疗资源浪费;三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外人员待遇相对偏低,无法吸引住优秀人才;四是政府对公共卫生服务的拨款方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五是目前由于缺少一套完善的、切合本县实际的考评体系,造成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发展不平衡,影响了本县医疗和防病工作发展。
为此建议:
一、切实防止新的“平均主义”现象的发生。以前的乡镇卫生院,由于机制、体制的问题,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冲击,加上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不足,医院主要靠医疗行为盈利补贴,为求生存,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趋利性,争病人、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现象时有发生,是导致老百姓看病贵的重要原因之一。社区卫生服务功能转换以后,政府对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源头上保障了职工的正常收入,保证了医院的正常运行,切断了医疗经济效益与职工收入的关系,但在职工思想上也会逐渐产生做多做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想法。继而可能出现推诿病人,工作质量下降,引起新的看病难现象出现,因此,亟需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
二、医疗资源的配置要充分体现物尽其用。社区卫生服务功能转换,政府在经费上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后,又继续加大投入,对全县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设备、设施进行标准化的配置和更新。建议在设施、设备配置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技力量、业务量和业务范围、服务人口和服务面积,对购置设备的使用效率作可行性评估,以避免均等化配置造成设备使用率低下,形成新的浪费。
三、对编外人员,财政应适度提高其工资标准。由于医院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出于生存考虑,减员增效,大量缩编,加上医疗行业本身的高风险,低收入,全县各家医院都存在着人才紧缺现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尤为明显。全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不同程度使用一定量的编外人员,以缓解医务人员紧缺现象。在现行体制吸纳该类人员进编有较大困难的情况下,建议县财政在制定工资标准时,充分考虑该类人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和技术含量,适度提高其工资标准,以稳定该类人员在海岛安心工作,解决*地区医务人员的紧缺现状。
四、完善政府拨款方式,提高社区工作效率。社区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政府简单地把经费下拨到社区,将造成很多弊病,尤其是对公共卫生服务领域。由于公共卫生服务不同于基本医疗服务,前者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不同于后者简单的数据体现,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性质、工作的方式、考评的模式完全有别于医疗服务,建议政府对公共卫生服务的拨款以卫生部门的年终考核成绩,结合不同社区项目性工作开展进行拨款,这样更有利于社区服务中心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
(一)落实《规划纲要》考核要求,纵深推进“全覆盖”工作。我市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开展以来,各成员单位积极履行角色职能,成效逐步显现,开局良好。为纵深推进“全覆盖”工作进展,克服其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等困难,各成员单位要贯彻落实《规划纲要》考核要求,大力推进全方位、多层次的“全覆盖”考核体系以及考核数据统计规范等制度建设,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二)发挥成员单位工作积极性,开展“全覆盖”工作情况考核。作为“全覆盖”工作体系中的核心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能,充分发挥“全覆盖”工作组织者与动力源的重要角色作用,以保障“全覆盖”目标顺利实现。省政府将自2012年起全面调整“金融信用市、州、县”评定指标,拟将政府重视程度、县域信贷投入、新增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农村金融服务便利化程度、保险服务“三农”水平、证券期货服务“三农”水平、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等七项内容纳入考核体系,各指标权重将根据每年工作重点进行调整。
(三)明确各推进主体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和考核分工。为发挥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在“全覆盖”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和推进作用,市办围绕“三农”金融服务需求,组织各成员单位对任务目标进行了分类分解,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考核任务。各单位各部门须加强协作,在政策规划、推进工作、宣传服务等方面深化合作交流,提高整体实施效率。各金融机构作为工作主体须切实承担起“三农”发展的社会责任,向农村地区加快延伸网点、机具及业务,加大金融创新及金融知识宣传力度,全面提升金融支农服务。市级金融机构要通过系统内部考核、评价、通报等方式有效调动辖内分支机构工作积极性,落实好本单位责任分工,围绕任务目标扎实开展工作。市财金办、人民银行、银监办要履行好金融管理及政策性引导职能,努力搭建工作平台,对金融机构推进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年度考评或综合评价。市发改委、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等成员单位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有效推进措施,增强与其它单位工作合力,密切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工作。
(四)严格执行“全覆盖”统计规范,监测各项工作进展。为全面掌握“全覆盖”工作进展,检验各项工作成效,及时查找薄弱环节,根据省办制订的《省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统计规范》(以下简称《统计规范》),我市对各项指标数据来源和采集方式进行了明确。统计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半年数据用于监测,全年数据为考评依据。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规范》要求,组织分支机构或金融机构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履行好数据审核义务,并按时报送市办。
二、调整“金融信用镇、办”考评体系,考核各地“全覆盖”工作进展
省政府推进“全覆盖”工作考评体系,共分为七大类28项指标,全部纳入了“金融信用市、州、县”考评,与此相适应,“金融信用镇、办”考评体系作适度调整。具体考评指标调整及增加情况如下:
(一)增加了各地政府工作重视指标,夯实各地“全覆盖”推进基础。该类共增加三类四项指标:1、是否已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指导性文件;2、是否召开协调会议专题部署工作;3、是否按要求落实了专项经费。
(二)调整“三农”信贷投入指标考核标准,推进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友展。该类共调整两类三项指标考核标准:1、调整县域贷存比考核(含存量贷存比、增量贷存比),要求各地县域贷存比达到55%或较上年提高2至3个百分点;2、调整涉农贷款及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考核,要求各地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各项贷款余额增幅。
(三)新增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新增情况指标,引导金融机构下沉机构网点。该类共增加两类四项指标:1、增加县域及以下地区新增银行网点数。2、增加县域及以下地区新增保险机构网点、证券机构网点、准金融机构及网点个数。该类指标以鼓励增加为目的,不设定具体奋斗目标。
(四)新增农村金融服务便利化程度指标,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该类共六项指标。其中,新增五项指标,国库横向联网系统乡镇覆盖率已纳入考核,不再调整。1、增加《规划纲要》奋斗目标中的农村地区转账电话村均拥有量、ATM机乡镇覆盖率、POS机乡镇覆盖率等三项指标分解目标。2、增加各地反假货币工作开展情况及农村金融IC卡应用覆盖率两项指标。反假货币方面,要求各地建立反假货币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金融IC卡方面,采用递进考核方式,2012年要求各地金融IC卡行业应用覆盖率达到50%,此后每年提升10个百分点。3、继续考核国库横向联网系统乡镇覆盖率。以各地现有乡镇覆盖率为基础,实现稳步增长。
(五)新增“三农”保险覆盖面指标,发挥保险避险功能。新增《规划纲要》奋斗目标中的水稻、能繁母猪、“两属两户”农房、农民工意外伤害、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覆盖面等五项指标。
(六)新增证券、期货服务“三农”水平指标,提升农企运用资本市场工具能力。共新增两类四项指标:1、新增农业公司上市数及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的农业企业数两项指标。均以鼓励为主,不作目标分解要求。2、新增各地组织开展期货知识专题培训次数及参与农业套期保值的农村经济组织数两项指标。
(七)继续考核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指标,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继续考核信用乡镇及信用村占比两项指标,要求各地稳步提升信用乡镇及信用村比重。
三、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分工,建立金融机构“全覆盖”考核体系
(一)落实新增网点任务分工及相关考核
工作主体:1、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市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市支行等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农商行、村镇银行等中小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即辖内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公司。3、保险业金融机构。4、农村准金融机构。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
工作目标:按照分解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要完成新增农村银行网点11家,2015年农村银行网点数达到136家。
考核方式:市银监办进行机构网点完成情况年度考评,向市办报送考评结果,市办将综合各方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排名通报。市银监办将考核结果纳入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内容,并与准入工作挂钩。市人民银行将考核结果作为主要指标纳入对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并与开业管理、营业管理“两管理”工作挂钩。
(二)落实增加“三农”信贷投入任务分工及相关考核
工作主体:1、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市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市支行等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农商行、村镇银行等中小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农村准金融机构。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
工作目标:按照分解目标,2013年和2015年,我市存量贷存比应达到55%或在上年基础上递增2到3个百分点;当年新增县域贷款应达到新增县域存款的70%。
考核方式: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办重点考核各金融机构贷存比,并向市办报送考核结果,市办将综合各方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排名通报。市人民银行将根据考核结果通过执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利率、开业管理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市银监办将考核结果与“信贷资金回流工程”相结合,细化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力求涉农贷款增量、增速达标。
(三)落实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环境任务分工及相关考核
工作主体:1、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市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市支行等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农商行、村镇银行等中小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市人民银行。
工作目标:按照奋斗目标,“十二五”期间,我市村均转账电话要达到4.45台/村,乡镇ATM机、POS机覆盖率均要求达到100%。
考核方式:市人民银行进行年度考核,并向市办报送考核结果,市办以适当方式进行排名通报。市人民银行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情况排名纳入对金融机构综合评价。
(四)落实提升保险服务“三农”水平任务分工及相关考核
工作主体:1、各保险业金融机构。2、保险同业协会。
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水稻、奶牛、能繁母猪、“两属两户”冬房及农民工意外伤害、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六类《规划纲要》涉及的“三农”要实现保险业务量稳步增长。其中,四项政策性“三农”保险中,水稻保险、能繁母猪保险、“两属两户”农房保险覆盖面均要达到100%;两项商业保险中,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要达到50%,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要达到85%。
考核方式:市财金办和保险同业协会鼓励和引导辖内保险公司加快推进相关“三农,保险险种的宣传和承保工作,并对各保险公司相关“三农”保险险种年度承保数据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市办,由市办以适当方式进行排名、通报。
(五)落实提升证券、期货服务“三农”水平任务分工及相关考核
工作主体:1、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辖内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公司。2、市财金办。
工作目标:按照《规划纲要》奋斗目标,按照参与农业期货的农村经济组织分解目标,2012一2015年全市分别需增加1家、3家、3家和3家。
考核方式:证券公司会同市农业局、经管局对相关工作进行统计,并报送市办,由市办以适当方式进行考核或通报。
(六)落实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任务分工及相关考核
工作主体:1、各镇办。2、农商行。
一、明确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直接面向农村居民与农村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等三大类8个项目。第一类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开展健康教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落实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做好重大传染病防治等;第二类农村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包括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慢性病和精神病防治及老年人的动态健康管理等;第三类农村居民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包括对农村食品和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监测、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收集和报告等。
(一)开展健康教育,主要包括村村设置健康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户户获得健康教育资料,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与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开展育龄妇女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咨询与教育等。
(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做好院前急救和院内急诊抢救;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培训;承担或协助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治疗和其它防控工作;协助开展疾病监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等。
(三)配合做好重大传染病防治,主要包括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的防治;肠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寄生虫病等其他各类传染病防治工作。
(四)做好妇女卫生保健服务,主要包括实行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建卡率90%以上;向孕产妇提供5次产前检查、3次产后上门访视和1次产后常规检查;向已婚育龄妇女每年提供1次常见妇女病检查等。
(五)做好儿童卫生保健服务,主要包括向0-7岁的儿童免费提供省免疫规划规定的一类疫苗的接种服务;开展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服务,0-3岁儿童在首次体格检查时建立系统管理档案,定期接受8次健康体检等。
(六)进行慢性病与老年人的动态健康管理,主要包括对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等慢性病人和精神病人提供咨询服务和治疗指导;为60岁以上老人和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定期随访等。
(七)加强农村食品和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监测,主要包括开展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和职业卫生监督监测等。
(八)做好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主要包括收集和报告传染病疫情,及时掌握食物中毒、职业危害及饮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外来人员等信息。
二、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
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专项资金,2006年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6元的标准设立。专项资金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主要用于乡(镇)、村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其中用于村级补助经费不低于30%。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经济困难地区按人均4元、3元、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另对农业人口占较大比重的贾汪区、宿城区、亭湖区、清浦区、海州区也给予适当补助;不足6元的部分由地方财政配套安排。有条件的省辖市也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各地要通过建立专项资金,加强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考核管理,落实政府为农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责任,规范和保证农村卫生机构的服务。对不提供有关服务的,不给予资金补助;对服务质量不到位的,扣除相应补助资金。
三、切实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是政府向农村卫生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资金,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社保补助专户管理,实行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于每年年初编制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计划和用款计划,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70%直接到县,年底考核验收后结算的办法。县级财政将上级财政补助和本级财政配套安排的资金,按照项目用款计划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到有关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单位。
(四)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保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合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项目内容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五)对出现虚报有关情况骗取省财政补助、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地方应安排资金不能按时到位、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等问题,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将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采取给予通报、停止拨款或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四、强化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评估
省卫生厅、财政厅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体系,各市、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也要形成考核评价机制,将服务到位、资金配套情况和农村居民满意程度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乡村卫生机构,要把考核内容、要求、目标作为开展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主要依据,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逐项抓好落实。对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要做好记录,建立档案资料,便于考核。每年11月份,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对辖区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每年年底,省卫生厅、财政厅将结合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和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一、切实提高对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认识
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是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现实要求,是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对优化全市科技资源配置、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科技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目前,我市科技服务业存在整体规模小、服务水平低、服务能力弱、科技服务业人才缺乏等问题。要充分认识到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对加快科技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其在企业自主创新中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重点领域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特点,以“研发设计服务业、技术交易及科技咨询服务业、知识产权服务业、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业、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和科技金融服务业”等七大领域的科技服务业为重点,促进科技服务业创新创业。“十二五”期间,全市科技服务业营业收入占服务业的比重逐年提升,年均增长20%以上,到2015年,全市科技服务业营业收入达到15亿元。全市培育科技服务业示范项目10个,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10家,科技服务业示范基地2家。全市建立科技服务中介机构10家以上,其中市级3家以上,各县区至少1家。
(一)研发设计服务业。支持专业研究院所的建设,特别支持依托矿业集团、中化三建、淮化集团、凯盛重工、电力企业等大型企业的研发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鼓励和引导大型企业的研发设计机构和技术服务部门与主业剥离,注册为独立法人,推动我市研发设计行业做大做强。围绕“四煤”发展战略,组建新型煤化工、煤机装备制造等若干个战略研究院。
(二)技术交易与科技咨询服务业。鼓励发展研究创新、技术转移、技术需要分析、咨询评估等高端科技中介服务业,积极支持办好以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和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依托的技术市场及产学研创新服务平台,开展咨询服务,落实相关政策、培育提升技术市场的服务水平,促进咨询业发展。
(三)知识产权服务业。建立我市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四)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业。围绕节能环保重点领域,健全节能环保评估、认证、技术转让、咨询、设计、检测、培训等服务体系。鼓励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为中小企业、公共机构实施节能诊断、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五)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业。引进、培育和壮大一批与我市重点产业关联紧密的检验检测机构,积极扶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壮大。积极推进煤机装备制造业检测、防爆电气产品检测和农产品安全检测、食品药品检测、安全生产检测、煤化工检测等公共检测业务的服务外包。
(六)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加快互联网技术和软件技术在商贸、物流、金融、旅游、文化、公共服务、农业生产经营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大力发展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
(七)科技金融服务业。积极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探索企业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科技创业投资机构。
三、营造科技服务业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一)为支持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业示范项目、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建设。
(二)培育和发展科技服务业示范项目。鼓励企事业单位面向生产性技术需求,研究开发和组织实施一批服务类技术创新项目。
(三)培育和发展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组织开展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包括事业单位)认定,科学制定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认定标准。培育和发展科技服务业示范基地,搭建科技服务业公共平台。加快“科技路路通”平台建设,2012年底前全面开通运行。
(四)加强科技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搭建科技服务业专业化人才市场,实现科技服务业人才的合理配置。支持各类专业化培训机构的发展,加大科技服务业专业人才培养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