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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8篇

时间:2022-11-19 04:36:3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巴塞尔协议,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巴塞尔协议

篇1

刚刚过去的这轮金融危机改变了全球银行业的竞争格局,在危机中受重创的欧美银行业正在面临一个根本性的结构调整。相对欧美同行而言,中国银行业虽然安然度过了这场危机,但是却无法避免国际新监管制度变化带来的影响。中国最近公布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强调,“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与此同时,中国银监会上报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已获国务院批复,具体指引已进入最后一轮意见征询阶段。这意味着去年9月份制定的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精神,正融入到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之中。这对中国银行业意味着什么?银行又该如何应对?

改革的方向和原因

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暴露了监管体系的很多不足,对金融监管制度的有效性提出了重大挑战。危机之后各方展开了深入的讨论,探索如何改进新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II),构建更完善的监管框架。很快,各方就宏观审慎、逆周期、风险的识别和准确计量等方面进行监管改革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巴塞尔协议III监管框架,作为对巴塞尔协议II的补充。

和巴塞尔协议II相比,巴塞尔协议III最大的变化,当属对资本尤其是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及其构成做出了更严格的限定。危机表明,资本质量和资本的数量同样重要。在金融创新和银行规模扩张的背景下,欧美银行危机前的资本中包括大量的隐含风险的混合型债务工具。新的框架重新定义了可以被认可的资本类别,加强了资本在危机时的清偿能力。

危机之前的商业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新的创新金融衍生工具不断涌现,大量的风险从表内转到了表外,或者是从金融体系的一个环节转到另一个环节。与此同时,现有的风险计量工具却无法有效地捕捉到这些业务和工具中潜在的风险。针对这一问题,新的框架大幅加强了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覆盖和计量要求。同时,在消除监管在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差异方面做出了努力。

新框架同时引入了反周期“动态”监管概念,建立反周期超额资本以及跨周期的模型参数设定,从而打破银行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正反馈”循环。

除此之外,新框架还重新引入传统的无风险调整的杠杆率工具,用于防止金融机构规模的过度扩张。因为在金融工具创新和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危机前欧美国家的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杠杆率普遍偏高,累积了大量风险。

新的框架的重大变化还表现在首次提出了短期和长期两层次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强调了资金期限结构的重要性。通过对流动性指标的监控,旨在避免这次危机中出现的由于资金期限结构错配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这次危机之中,由于一些欧美大型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造成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动荡。针对这些“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新框架引入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这一概念,对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经营失败将会对整个银行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的银行,做了特别的更严格的要求。

对比之后不难发现,和巴塞尔协议II相比,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有显著的提高,势必对全球银行业带来深远的影响,这一点对欧美银行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对于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又有多大、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资本充足情况的不确定性

对于欧美银行来说,新协议首先的影响在于大幅度提高了对银行资本数量要求,尤其是高质量的一级资本数量的要求。为了满足新的资本要求,未来几年全球银行将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据测算,融资规模可能会达数千亿美元。而同补充资本带来的成本提升相比更严峻的是,银行面临着巨大的业务模式转型压力。银行将面临漫长的去杠杆化过程,从“发起-分销”的经营模式向传统的“发起-持有”模式回归,许多过去为银行创造大量利润的创新业务成本将大幅增加,甚至因为流动性要求使得有些业务无法开展。

如果从上述角度来看,新框架似乎对中国银行业影响不大,至少短期来看西方同行面临的难题对于中国的银行来说并不严重甚至不存在。首先,从资本充足指标来看,银行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采用了较为审慎的资本监管制度,所设定的资本充足指标已经接近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经过最近的几轮银行融资,在合理信贷扩张的情景下,多数银行所面临的资本缺口较小。在资本质量方面,中国银行的资本结构较为简单,留存收益和普通股构成了一级资本的大部分,因此资本质量较高。其次,中国银行业的业务模式实际上仍属于传统意义的业务模式,以存贷业务为主,很少涉及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在高额储蓄率的背景下,中国银行业长期以来享受着来自于居民存款的充足流动性,对批发市场融资渠道依赖较小。

如此看来,巴塞尔协议Ⅲ这个让欧美同业如临大敌的监管框架,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真的可以轻松应对吗?如果进一步分析中国银行业资本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潜在的风险情况,会发现事实比看上去的可能更复杂。

过去几年中,国内主要银行在巴塞尔协议II的实施和达标上投入了大量资源,取得了巨大的进展。要求或自愿实施巴塞尔协议II的银行,普遍开发了以内评法和VaR为代表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管理工具,并进行了第二支柱框架的开发和实施。从旧资本协议体系转为巴塞尔协议II体系,再到引入巴塞尔协议III的监管思想和指标,代表着中国的风险和资本监管正与全球监管体系接轨,相应的是对国内银行的风险和资本管理能力要求的持续提升。

表面看来,国内主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巴塞尔协议II或III的要求相比或许相差不远,但实际上,中国银行目前显示的资本充足率与巴塞尔协议III所讨论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并不直接可比。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上,中国目前使用的计算方法参照的还是旧资本协议的方法,在风险加权资产的组成上仅包括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不包括操作风险。而巴塞尔协议III除了补充和修改的部分外,沿袭了巴塞尔协议II的框架,要求为更多类别的风险准备资本。如果仅把忽略的操作风险部分考虑进去,中国银行业的新增资本要求就可能增加10%以上(操作风险占第一支柱风险敞口比例根据银行的大小和类型有所不同,但对于中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来估算,10%的占比并不算是保守的估计)。

当然,总体的资本要求是否会增加、增加多少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信贷资产的质量。对于信贷资产质量较高的银行,过渡到巴塞尔协议II内评法可能会节约信用风险的资本。在拨离了历史坏账包袱之后,近些年来中国银行业的不良率逐年下降。然而,从跨周期的监管精神来看,银行还是应该审慎设定模型中关键参数,这也是巴塞尔协议III再次强调的理念之一,即应综合考虑银行业历史上的损失规模,宏观经济的发展阶段,信贷组合中存在的隐患等各种因素来进行评判。国内多家商业银行即将开始实行巴塞尔协议II,结果如何我们还需拭目以待。

即使各家银行顺利过渡到巴塞尔协议II的标准,不需要额外补充资本,过渡之后仍有很大不确定性。过渡到新资本协议后,加权风险资产开始对风险敏感,信贷质量的恶化将很快反映到资本充足率的变化上。考虑到过去两年中信贷的激增,大量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和房地产贷款敞口以及接下来宏观调控紧缩的大背景,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情况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对中国银行业的长期影响

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处在不断发展之中,银行业务结构将逐步多元化和复杂化,而竞争格局也将逐步国际化。因此,我们更应该用长期、动态的视角来衡量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从长期来看,基于巴塞尔协议II基础上的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

首先,新框架会对银行业务规模的增长和盈利产生长期压力。中国银行业长久以来一直把业务规模增长作为最主要的经营目标。从短期来看,银行规模增长的主要动力仍将来源于信贷规模的扩张。新框架在提升资本要求、进一步降低杠杆率的同时,新的拨备率指标也将显著提高信贷成本,造成利润的下降,随之带来的资本累计的减少将约束资产规模的增长。另外,不仅传统的信贷扩张发展模式将遇到阻碍,银行还将发现随着从旧巴塞尔协议风险敞口计算口径,逐步转轨到巴塞尔协议II和III的口径后,一些银行原本计划中的重点发展业务的盈利性将大幅降低,如交易账户业务和贸易融资等表外业务。

中国银行业也在寻找非银行业务外的收入来源,近些年来纷纷成立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公司。新的监管框架引入了全行业监管的理念,要求银行母公司在一级资本中对参股其他金融机构的股权进行一定扣除,随着银行逐步扩大其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股权规模,新资本要求的影响将逐渐显现,随之对应的可能是对现有组织结构和治理结构的转型,例如转为类似于台湾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其次,新框架使得动态环境下银行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加,同时进一步放大资本约束效应。在资本、拨备和流动性等多重指标的要求下,银行收益和偿付能力将变得更加敏感。例如当信贷资产质量恶化时,在150%不良贷款覆盖拨备指标的作用下,不良贷款的增加将以1.5倍的速度直接转化为当期收益的减少,进而减少当期留存收益。

与此同时,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下,信贷资产质量的恶化,将进一步转化为风险加权资产的提升。在资本要求增加、资本供给减少、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的共同作用下,信贷资产质量的恶化会加速转化为额外的融资要求。

此外,新框架将对不同类型银行之间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结合三方面的信息:1)银监会对于不同类型银行的区别要求;2)不同类型银行目前合规缺口的区别;3)不同类型银行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的区别,我们认为:

短期来看,除五大行以外的中小银行受影响较大。如图2,基于上市银行的数据显示,从静态的角度看,为了满足银监会对中小银行的偿付能力指标要求,中小银行要弥补0.4%的一级资本和0.8%的总资本,按照2010年第三季度的风险加权资产规模,分别对应约300亿元和600亿元人民币。中小银行从实施到达标有5年的缓冲期。从动态角度来看,这部分资本缺口一部分可以用利润的累积来完成,但仍然面临着一定规模的融资压力。

从另一项新指标拨备率(拨备/信贷余额)来看,中小银行面临的差距更大。中小银行的不良率和大银行相比较低,在新的无风险调整拨备指标8要求下,中小银行将产生巨大拨备缺口。根据测算,以2010年上半年为基准,中小银行需要额外补充相当于当期税前利润61%的拨备额。不过,类似于充足率指标,中小银行有5年的缓冲期,可以逐步提高拨备水平。

不过从中长期来看,中小银行在信贷业务上的盈利能力优势可能将逐渐显现。虽然中小银行短期内将面临融资的压力和额外拨备带来的利润的下滑,但对中小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将长期低于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大银行。更为重要的是,在息差接近的情况下,上市的所有银行中中小银行显示的信贷组合质量(用不良和关注类贷款占比表示)明显优于大银行,在加权风险资产计算方法过渡至内评法后,信贷质量转化为较少的资本需求和较高的单位风险加权风险资产回报。

如图3所示,基于2010年上半年末的信贷结构测算表示,轻度的压力情景(25%比例的关注类贷款信用等级恶化,迁徙至不良,相当于大银行0.85%不良率和中小银行0.28%不良率的上升。按照目前正在进行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清理情况,仅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所暗含的不良增加就已经超过了情景所使用的数字)会使得大银行51%的当期收益化为乌有,而中小银行受到的影响则很小。

积极应对

综上所述,基于巴塞尔协议II基础上的巴塞尔协议III,代表着发达市场对银行监管和业务实践的最新总结和反思,其影响范围不仅局限在发达国家的银行业,还将深刻影响中国银行业。面对新监管框架带来的长期结构性影响,中国银行业需要从业务模式上解决收入来源和业务增长问题,同时内部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的能力。

篇2

资本充足不等于银行稳健

根据协议,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当前的2%提升至4.5%。一级资本金比率将从4%提升至6%,同时,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反周期缓冲”。事实证明,资本充足率的提升对银行业建立稳健安全的体系的确发挥了积极作用,基于此,巴塞尔协议Ⅲ也是出于加强这一作用而迅速达成的。然而,只盯住巴塞尔协议,只有资本充足,对于一国银行业体系的稳健而言,还是远远不够的。

目前业界已基本达成共识,认为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高是导致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新协议寄希望于通过要求金融机构再次提高资本充足率下限,以此抑制金融机构的过度投机行为,并增强金融机构应对损失的能力。这一措施的默认前提是,银行拥有越多的优良资本即一级资本,银行就越安全。从本质上说,资本金代表银行的偿付能力,巴塞尔协议从Ⅰ到Ⅲ都是不断提高对银行偿付能力的要求,然而,无论一级资本金比率提升到多高,其实都不能从根本上防止银行破产倒闭。

一家拥有一级资本的大型银行持续进行信贷投放,但贷款通常为长期,且难以快速流动或回收。同时,银行为追逐利润回报,其现金余额降到微乎其微。直到金融危机爆发,银行突发挤兑现象,只能转向政府紧急求助流动资金。大型银行虽手握一级资本,拥有大量股东份额,但是现金资产却严重匮乏。政府部门往往只能开动印钞机,助其应对突发的流动性困境。

问题的症结在于,资本金作为偿付能力的代表,它虽然可以起到缓冲作用,但当银行面临危机时,真正可以挽救银行的却是流动性而并非偿付能力。这里的流动性主要是指现金或能够快速变现的其他资产。在历史上的黄金年代,商业银行曾经有最低现金比例要求,一般大约在10%左右,有了巴塞尔协议之后,不再有类似的现金比例要求。巴塞尔协议Ⅰ和Ⅱ的定义中几乎没有提到流动性问题,或者默认偿付能力就等同于流动性(实际上根本不等于)。从这个层面说,巴塞尔协议的一级资本金要求与银行的风险状况并不直接相关。

这次金融危机暴露了大型银行过度依赖资本市场的明显弊端,因此,为了降低商业银行对短期市场流动性的依赖,新协议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指标,用于考核短期和中长期的流动性。这两个新指标在增加银行体系稳定性的同时,也加大了被监管者的成本,并对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有显著影响。巴塞尔协议Ⅲ尽管提到了流动性风险,但仍然存在资本充足与流动性之间的模糊界定区域。

此外,金融危机还暴露了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积聚问题,资本缓冲的新规定并没有把矛头指向投机性合约等金融衍生工具。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的金融衍生品工具,其交易所导致的风险也并非严格的资本监管能解决。反倒是,每一次监管加强,都会引致市场上出现更多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监管。

杠杆率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杠杆率是监管机构引入的对资本充足率的一个重要补充指标。不能否认,“过度杠杆化”是造成本次金融危机的一大根本原因。新协议为银行体系确定了杠杆率的底线,其目的就是作为风险资本比例的补充,防止金融产品模型错误导致的风险,约束商业银行业务规模过度扩张。

从功能角度说,银行想要的是更高的杠杆率,而巴塞尔协议Ⅲ反其道行之,试图要降低其杠杆率。值得一提的是,无论巴塞尔委员会将资本金比率提到多高,杠杆率降到多低,都无法阻止银行规避监管,因为金融机构的许多“杠杆”通常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其主要途径就是通过表外业务操作,所以金融机构总有办法增加杠杆率。然而,在新协议要求表内业务资本金比率有所提升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至少不会像以前那样肆无忌惮地提高杠杆率了。

银行业经营方式的转变

资产负债业务重新调整。对于银行来说,新协议要求银行缩小资产负债表规模和业务范围。银行必须提高储备资金以避免潜在的资产损失,信贷需求方能得到的贷款额也会相应减少。这对于严重依赖信贷规模高速增长的业务模式而言,比如我国银行业,将会是一次严峻的考验。严格的资本计提要求和杠杆率要求,将会抑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这可能促进我国银行业从传统的信贷业务向多元化的经营方式转变,尤其是扩大表外业务领域。

融资成本上升。由于核心资本的比例提升,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主导地位得到进一步确立,商业银行将面临更高昂的资本成本。银行将更多地通过扩大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本。比如,我国银行的普通股年度成本约在10%〜13%,远远高于发行次级债的成本。

银行业的盈利水平和方式均受到挑战。由于新协议使得许多国际性银行面临急迫的融资问题,在未来几年内,为了监管达标,全球银行业需要从不同途径融资。为了保证资本补充的持续性,银行内源融资方式仍是首选,这将在一段时间内减少银行的股息派放,由此带来的股东回报水平也会明显降低。但是,银行在股东要求持续盈利的压力下,会另寻他路,比如开发更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绕开法规、谋求利润。但银行业高额利润率的时代是否由此宣告结束,还有待时间考证。

对实体经济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

新协议的立意在于,将金融业从风险急剧的虚拟世界拉回实体经济的正常轨道。实际上,这一目标难以顺利实现。

先从该行业本身而言,银行业的前景预期受到影响。尽管新协议出于长期的行业稳健考虑要求增加资本金,但对目前仍然深陷泥潭的欧美银行来说,无论是资本充足率,还是资产质量的其他指标,要立即达到新协议的要求,都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未来几年内,全球银行业需要从不同途径融资高达上千亿美元。其中欧洲银行业受到的冲击最为明显,比如德意志银行、爱尔兰联合银行、爱尔兰银行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都将陷入资本充足率不能满足新规定的困境。基于此,新协议规定了长达8年的过渡期,从而给全球银行业提升自身的安全级别提供了足够的转型期。事实上,大多数国家的银行尚未完成对巴塞尔Ⅱ的实施,大部分国家将会从2015年才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从上述银行业盈利前景看,为了保证资本补充的持续性,银行将扩大利润留存,股东的盈利水平预期有所下降,从而会影响银行业的股东和债权人对银行业的投资意愿,这可能会使市场调低对银行业未来几年发展前景的预期。

再从一国的宏观经济层面看,过度的银行监管将很大程度上抑制信贷投放,由此可能使经济复苏受阻或者使经济回暖的成果再次流失。作为一种监管手段,资本留存缓冲和反周期缓冲资本金把银行一级资本金比率总要求提升到7%。如果新协议要求的这部分额外储备资金中一部分原本是用作信贷资金的话,那么就会由于抑制信贷投放而直接影响到许多国家的经济复苏。所以新协议需要几年时间之后才来开始推行,否则,欧美国家的经济恢复,就很有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篇3

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流动性监管;流动性错配;巴塞尔协议;货币政策

一、 从资本监管到流动性监管

在过去二十年的银行监管实践中,监管者主要着眼于银行的偿付能力(Solvency)。从巴塞尔协议I中简单设定偿付比到巴塞尔协议II中引入复杂的偿付比,以保持银行偿付能力为目标的资本监管成为银行监管政策的核心。从银行治理的角度看,银行在最大化其效用时,面临的主要约束仍是按在险价值VaR设定的最低资本需求水平。然而,2007年~2009年次贷危机的爆发使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微观审慎监管框架广泛遭受质疑――一些在危机中倒闭的银行,如贝尔斯登等,已经达到了巴塞尔协议II中设定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从银行监管理论角度看,这些银行的资本水平完全可以“吸收”来自次贷市场的小规模损失,为何最终仍陷入困境?危机后针对这一问题的公认解释是,次贷市场的“小”损失冲击之所以能通过银行和金融市场放大,主要因为银行的短期债权人挤兑造成的流动性短缺,具体表现为银行融资流动性和市场流动性之间的“流动性螺旋”(Brunermeier,2009),短期批发债市场的“市场冻结”以及银行和资本市场之间的“价格共振”(Shin,2010)。换言之,放大次贷市场损失的是银行整体信贷风险中的不流动部分(Shin,2010)而并非传统意义上银行间市场的直接债务违约。银行倾向使用回购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等短期批发融资的原因可粗略归纳为两点。首先,短期证券化产品能使银行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监管套利,其次,从债权人角度看,债权人为了在银行出现危机时方便退出,也希望银行的资本结构中包含较多的短期负债。

上述分析对危机后银行业监管至少带来两点启示:首先,对监管者而言,银行的不流动风险与不偿付风险一样,也应当在事前受到监管。其次,监管应当着眼于整个银行系统而并单家银行。危机后银行监管改革在上述两条思路下展开,针对前者,监管当局新制定了的银行流动性监管政策,后者则体现为受学界和监管当局一致推崇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事实上,银行的流动性监管处于宏观审慎框架的核心位置。

监管实践证实了我们的判断,危机后代表国际银行监管方向的巴塞尔协议III中设定了“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两个指标确保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水平,其本质是鼓励银行使用稳定的融资渠道,降低银行的流动性风险。LCR指标测算银行各项负债的净现金流出和各项资产净现金流入之间的差,并以此衡量银行短期流动性水平。NSFR作为LCR的补充,定义为可用的稳定融资金额与要求的稳定融资金额之比,目的是测算银行负债和权益类业务提供的资金是否能满足资产类业务的长期资金需要,防止出现长期的流动性错配。

我国银监会也分别于2009年,2010年出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通知》,其中明确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旨在通过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降低我国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然而,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目前我国银行国有化程度较高,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低,因此受外来流动性冲击的影响有限。但在当前的我国银行改革进程中,来自金融体系内部的冲击不容忽视。如最近频发的地方融资平台违约,对银行的短期流动性造成冲击且风险呈现系统性。起源于温州,随后在各民营经济发达地区爆发的民间借贷危机也与当地担保公司的流动性状况低下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宏观审慎框架下的流动性监管政策制定的研究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经济理论的角度论述了银行业流动性监管的本质,并指出两种监管思路。最后,我们将两条思路具体化为现实中已有的监管政策,并讨论监管者对这两种政策的选择。

二、 从微观审慎监管到宏观审慎监管

理论角度看,微观审慎监管关注单个银行脆弱性,而宏观审慎监管则关注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即微观审慎监管旨在降低单个银行的倒闭风险,而宏观审慎监管则旨在降低整个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次贷危机发生后,随着学界和监管当局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讨论深入,单一使用微观审慎监管框架被认为是监管政策的制定中的主要缺陷之一,原因是微观审慎监管仅仅关注单个机构的稳定性,重点考察单个银行对外部风险的应对,在该框架下构建监管体系时不能反映内生风险,忽视了单个机构的大小、杠杆化程度以及跟系统其他机构之间的关联性。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微观审慎监管可以视为监管者将保证经济中竞争性银行业实现局部均衡为目标,而宏观审慎监管可将目标设定为保证银行体系的一般均衡,即在均衡状态下,所有银行都获得Pareto最优分配。

在具体的政策层面上,宏观审慎监管应该包括五个部分:一是金融系统对实体经济的信贷供给、信贷定价、借款人的杠杆程度以及借贷双方承担的风险;二是期限转化的形式以及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比如银行期限错配的程度以及对批发性融资的依赖程度;三是住房、股票和信用证券化等市场的资产价格与其长期均衡水平的关系;四是金融系统的杠杆率水平;五是一些尚未受到审慎监管的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拨备,流动性和杠杆率等监管要求,且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重点关注。

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资本监管例子阐述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区别。假设存在某个银行甲,初始时它有100元资产,含8元的资本,即资本率为8%。但银行甲在随后的一个季度损失了2元,即银行资本量下降到6元。为了让银行在亏损的季度中保持偿付性,需要确保银行甲的资本率重回8%。监管者可使用两种方法,一种是让银行甲到市场上去再融2元的新资本,或者保持现有资本量不变,将银行甲的资产缩水到4/8%=50元。采用微观审慎框架的监管者对这两种方法不做区分,仅要求银行甲维持8%的资本率。若银行甲在经济好的时候遭遇异质性冲击,且假定监管者通过缩减银行甲的信贷能力达到缩水资产的目的,此时微观审慎框架没有问题,因为即使缩减银行甲的信贷能力,经济中的的优质银行乙会将缩减的这部分占为己有,故对经济的整体信贷水平无影响。然而,若经济萧条,大部分用银行都出现资本量下降,此时若仍按微观审慎框架,监管者就需要同时缩减各个银行的信贷,这会带来信贷紧缩,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宏观审慎监管则不同,对上述例子,它不光着眼于银行甲、乙、丙等的资产负债表共同收缩产生的额外社会成本。

三、 流动性监管的本质

在银行的日常活动中,惯用的盈利手段是通过吸纳活期存款并将其作为长期贷款发放而获利。抽象的看,拥有不流动资产的银行倾向于通过流动负债融资。此时,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和负债项形成流动性错配,且银行可从流动性错配中赚得流动性溢价。前例中,长期贷款相对于活期存款的流动性差,形成错配,而银行赚取的流动性溢价即为借贷利差。另外,流动性错配和流动性溢价亦可用来解释流动性监管代替资本监管成为新的监管重点这一趋势。银行监管政策都会带来迁移问题(Migration Problem),即银行都希望将受监管约束的业务转移至无监管的业务范围中进行“监管套利”(Bernanke,2010),而迁移问题会产生社会成本,称之为迁移成本。然而,受流动性监管的银行因为处于央行和其他监管机构的监控之中,反而可以“安全”的通过流动性错配获得比“影子银行”更多的溢价。这样,使用流动性监管实际上会给传统商业银行带来与不存在流动性监管时更高的稳定收益,故若监管者施予流动性监管,传统商业银行并没有向“影子银行”迁移的激励,故不会产生迁移成本,这一特点与资本监管完全不同。对资本监管而言,“影子银行”可不用维持监管者要求的资本率,可从高风险生产性投资中获取超额利润,故受资本监管的银行将会向“影子银行”迁移,高风险投资的不确定性造成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此给经济强加额外的社会成本。造成这一现象的本质在于资本监管着眼于银行的资产方,而流动性监管着眼于银行的负债方。

本文第一部分指出,次贷危机之前银行倾向于缩短负债期限,这一融资行为的改变加大了银行的流动性错配水平。从社会福利看,银行缩短负债期限的激励来源于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之间的差额,然而,经济危机时银行的流动性短缺会引发银行打折销售部分资产,打折销售对经济产生负外部性,一旦危机爆发将强加上社会成本。因此,在宏观审慎框架下流动性监管的本质上就是事前通过政策干预限制银行体系的整体流动性错配,从而内部化事后打折销售的负外部性。对于监管者而言,微观审慎框架下的流动性监管只需对具体银行制定安全的流动性比率即可,但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制定最优的流动性监管政策则需衡量银行业整体的流动性错配水平,并保持它处于安全的水平。

这一思路遇到的首要难题是流动性错配水平的量化。Brunnermeier等(2011)首先使用总名义货币量来衡量流动性错配。他们先指定每种特定资产的流动性权重,该权重可通过债券市场价差衡量,如国债价差,互换价差等,或从微观市场结构角度,通过股票市场流动性价格,如成交量,换手率,买卖差价等进行衡量。得到加权资产总量后,再减掉按照这些权重调整过的负债量。此方法和巴塞尔协议III中的NSFR指标计算方法类似,但NSFR考虑的是一个比率,因此不具备可加性,而Brunnermeier等(2011)可通过对各银行的流动性错配量加总获得整个银行业的整体流动性错配值,更适合宏观审慎的理论框架。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该方法:设银行甲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含50元的现金,流动性权重为1。50元的有担住房抵押证券,权重为0.95。负债项含30元的隔夜回购,权重为1。50元的5年期长期债,权重为0.5;20元的股权,权重为0.2,则银行甲的流动性错配量为(50*1+50*0.95)-(30*1+50*0.5+20*0.2)=38.5。

上述流动性监管的想法可进一步抽象到更一般的经济理论框架下。设L1(P)为银行业整体的流动性错配水平,P>0为银行的流动性溢价,其中L1(P)是P增函数。在一个仅存在银行业的简单经济中,监管者一方面需通过降低 L1达到增加金融稳定性的目的,另一方面因为存在正流动性溢价,减少L1会使得银行降低生产性投资,从而降低银行业的总效用。两者权衡之下,一定能找到某个社会最优的流动性错配水平L*,那么实施L*的政策即为最优的流动性监管(江鹏、费方域,2011)。

在一般均衡框架下,监管政策的制定通常从两个角度实施(Weitzman,1974),即数量监管(Quantity Regulation)和价格监管(Price Regulation)。简单的说,前者直接设定银行流动性错配的总量使社会整体流动性达到L*,而后者则通过调整银行创建流动性的“价格”间接影响银行流动性错配成本,进而将银行的流动性错配水平维持在最优的 。前者在实践中对应于巴塞尔协议III中LCR和NSFR两种流动性衡量指标明确限定银行的流动性错配水平,而若采用后一种监管方式,监管者可通过货币政策限制银行体系的货币创建进来监管银行的流动性(Stein,2011)。Weitzman(1974)证明,若市场完全,两种监管政策等价,但若银行和监管者在流动性成本上存在信息不对称,则两者监管方式不等价。在现实中,若银行欲保持流动性水平,如储藏现金或其他流动资产,需要付出机会成本,称之为流动性成本。在对流动性成本函数的掌握上,银行的信息比监管者更加准确,因此在流动性监管的具体实施上,数量监管和价格监管两者不等价。下文中,我们先抽象的给出两种监管方式,再讨论适合两种监管方式的情形。

四、 数量监管和价格监管

数量监管方式之下,监管者通过流动性错配衡量对监管范围内的每个银行设定一个最优的流动性错配阀值Li1,并规定每个银行的流动性错配都不能超过Li1。因此在宏观审慎框架下,L*就应为这些单个流动性错配阀值的和,即 L*=?撞iLi1。巴塞尔协议III中,LCR和NSFR指标正是基于数量监管的方式,只需将理论方法中用名义货币衡量的L1转化为比率就与之原理上等价。

价格监管是数量监管的补充,在流动性监管实践中采用这一方式通常需配合央行的货币政策(Stein,2011),其本质是通过对银行的流动性错配量征税来内部化银行不流动融资的外部性,实际上,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的所有政策工具中,政策利率被视为最为关键的。价格监管的一种具体做法是,监管者要求各银行事前按流动性错配水平L1向央行定量缴纳相应的准备金,记为f。银行可获得对应于准备金fLi1的利息收入R,央行根据泰勒规则设定利率r>R。银行向央行缴纳的准备金等价于央行对单个银行的流动性错配量Li1征税,且税收水平制定与f(r-R)成正比。显然,央行征收的流动性税越高,银行就越有降低流动性错配水平的激励,那么合理的设置流动性税收?子*就可以得到最优的L*。显然,为得到?子*有两种方法,一种通过调整r-R,另一种通过调节f。然而,流动性税收的制定是顺周期的,主要被用在当r较高的经济繁荣期,因为此时有足够的空间调整r-R。价格监管存在明显的缺陷,即在经济保持零利率或者储备金供给太多造成r-R很小时就不再能发挥作用了。这一做法可直观看成是监管者发行含有流动性错配量的许可证,且此许可证可交易,因此该许可证存在价格,此时监管者可通过调整该许可证的价格调整银行的流动性错配量。其中,流动性许可证为银行缴纳的准备金,而准备金利率则可理解为许可证的价格。

五、 流动性监管的实践

从理论上说,采取何种监管方式从根本上依赖监管者对流动性冲击类型和对银行流动性需求函数的准确把握。

在未出现危机的经济平和期,银行的流动性需求曲线较为平缓,监管者能够在危机中提供固定的流动性总量。此时,若银行的流动性成本函数受到冲击影响,这些冲击不会造成社会成本的变化,因此数量监管造成的无谓损失也相应较低,监管者选择为每个银行设定最优流动性错配水平Li1。注意到,此时数量监管有两个优势。首先,虽然银行流动性需求曲线在经济平和期平缓,但随着经济活动增强,流动性需求水平也会进一步提升。若监管者事前设定一个数量目标,银行对流动性需求的增加将会提升流动性溢价,而流动性溢价的提升可为监管者动态调整目标L*提供信息。另外,一些金融创新能够减少银行获取流动性的成本,从而降低社会成本,因此在数量监管方式下,监管者也可通过鼓励银行使用金融创新工具配合实现L*。

反过来,若经济转入萧条,银行的流动性需求曲线将变的较为陡峭,央行的流动性供给也将会减少,在这种情形下,数量监管不再可行。因为此时银行为了应对危机中出现的流动性缺口不会再将自身的流动性水平维持在Li1。监管者只能通过货币政策的调整来降低银行的"流动性税收"来改善银行自身流动性需求水平保持最优流动性错配量的有效性,或通过极端经济情形下的货币政策,即央行直接向银行间市场注入流动性使得银行业整体流动性错配水平维持在L*,譬如美联储在次贷危机后实行的两次量化宽松政策。

综上,对于宏观审慎框架下的两种银行流动性监管工具来说,在经济平和期采用巴塞尔协议III是可行的,而在经济萧条期通过货币政策改变银行的流动性税收则更加有效。

参考文献:

1. 江鹏,费方域.宏观审慎框架下最优流动性监管政策研究.工作论文WP161.经济研究,2011.

2. Brunnermerier M., Gorton G., Krishnamurt- hy. A., Liquidity Mismatch, Working Paper, Nort- hwestern Univeristy,2011.

3. Shin H.S., Risk and Liquidity. Oxford Un- iversity Press,2010.

4. Stein J., Monetary policy as Financial Stability Regulation,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 omics,2010.

篇4

新协议影响较小

9月12日下午。27国央行在瑞士一致通过了最新的银行业监管协议―《巴塞尔协议Ⅲ》。该协议大幅度地提升了对银行一级核心资本的最低比例要求。但要求银行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间分阶段执行。这比市场预期的要宽松很多。市场人士普遍认为,《巴塞尔协议》的新资本规定给了银行较多的时间去落实。因此对行业的负面影响比预期小。

困扰投资者许久的这个“利空”释放后,投资者轻松了许多,股市普升。

关于新协议对银行业的影响,评级机构惠誉指出,该协议对银行优先债权人有利,也有助于提高银行的长期稳定性,但可能会提高银行资本的息票递延风险。全球的大型银行应该较为容易达到协议所要求的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主席Nout Wenink表示,银行需要集资数千亿欧元,以通过新协议门槛。

里昂证券认为,《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对亚太区银行无实际的负面影响,仅有一两家中国台湾银行可能有融资需求。该公司较看好印度、印度尼西亚、中国内地、泰国、中国香港、马来西亚与菲律宾等地区的银行,看淡的地区则包括韩国、澳洲、日本、新加坡与中国台湾。

巴菲特唱多美国

美国近期公布的经济数据仍然比较理想,显示经济复苏步伐还是比较稳健的。另外,多位重要人物再次强调经济不会陷入“双底衰退”的观点,也令市场安心了许多。

“股神”巴菲特表示,对美国经济的前景非常乐观,认为根本不会出现“双底衰退”,理由是,旗下基金拥有的企业正在成长。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干事卡恩也预计,发达国家经济不会陷入“双底衰退”,但复苏速度恐怕将会呆滞。

美国目前最大的不确定性因素是中期大选。不过,贝莱德指出,一旦中期选举结束,不明朗气氛将会消除,这通常会利好股市的表现。平均来说,美国市场一般于9月份至中期选举期间平均会上升1.4%,于选举日后的6个月内则会有15%的升幅。因此,未来几个月的股市走势有可能向好。

随着美国经济数据回稳,投资者担心情绪渐渐消退,美债价格有所回落,美股上升,再次收复了今年以来的跌幅。

谨慎看待亚洲股市

新兴市场股市继续跑赢全球市场。高盛的研究报告认为,新兴市场股市的市场价值可能在未来20年时间里大幅增长5倍以上,超越发达国家股市的市场价值。不过。市场人士对新兴市场的乐观态度似乎有了些许变化。

篇5

关键词:次贷危机;商业银行;巴塞尔协议Ⅲ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l(2012)03—0051—05

一、次贷危机推进巴塞尔协议的改革

2007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经历了由利率风险引起信贷危机最后转化为流动性危机的过程,并蔓延至全球,成为自1929--1933年经济危机以来影响最广、损失最严重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至今全球经济仍未从衰退中脱身。

2007年4月2日,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公司因无法满足抵押贷款回购要求,从而申请破产保护,由此拉开了美国金融危机的序幕,随后经历了三个阶段逐渐演化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第一阶段,利率风险引起信贷危机。随着2005年以来美国连续17次加息,导致次级贷款借款者还款压力加大,断供现象严重,次级贷款公司坏账上升,市场上投资者对次级贷款抵押债券回购需求加大,次贷危机由此爆发,美国有30多家次级抵押贷款公司出现停业,至2008年9月美国政府出手接管房利美和房地美两公司,道琼斯指数和纳斯达克指数接连大幅下挫。第二阶段,市场流动性蒸发,信贷危机转化为流动性危机,以雷曼兄弟倒闭为标志,短短几个月AIG被迫国有化,美国五大投资银行中三家倒闭或被收购,全球金融机构大范围损失现象显现。第三阶段,随着欧债危机的爆发,危机通过多渠道影响实体经济,成为全球金融危机,实体经济遭受严重冲击,全球经济进入严重衰退。

(一)商业银行在次贷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一,银行放宽信贷标准,大量向信用级别低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次级贷款,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繁荣,直接带来了潜在的信贷风险,2000--2006年,美国现房销售价格上涨了80%。

第二,大量发行抵押贷款证券给放款机构形成风险转移的幻觉,进一步促使了次级贷款的发放。流动性过剩催生的对高收益债券的旺盛需求,推动了次级债券市场快速发展,风险随着次级贷款证券化的债券卖给全世界投资者,从而将金融风险扩散到全球。信息披露不完善导致投资者不了解次贷债券隐含的风险。

第三,为了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银行通过互相提供信用违约互换(CDS)外部信用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这种担保导致已转移的信用风险回归。CDS增加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进一步促进了次贷二级市场的发展,但是如果CDS交易对方无法赔付,市场机会发生危机。

第四,金融机构大量介入二级市场,高杠杆率导致金融风险积聚。为了从日益繁荣的直接融资市场中分取利益,大投资银行、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结构投资机构(sⅣ)发行短期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去投资次贷债券,从中赚取差价。但短贷长投蕴含了不少流动性风险,2007年8月份出现流动性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SIV机构出现融资困难,同时由于所持有的资产价格下跌使得表外实体损失惨重,面临破产清算的危险。这些表外实体虽然都是单独法律实体,商业银行没有法定义务承担表外实体的投资损失,但为降低表外实体破产给银行集团带来的声誉风险,银行被迫将这些表外风险暴露重新收回表内。此类表外业务具有高度的杠杆性,一方面表内资产迅速膨胀和集中度风险上升要求银行增持资本,另一方面巨额的投资损失侵蚀了银行的资本基础,导致资本充足率骤然下降,金融机构必须收缩信贷资金以控制资本对冲率,从而在流动性短缺后不可避免出现了信贷收缩,从而导致实体经济的萎缩。

(二)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协议的改进

次贷危机爆发于《巴塞尔协议Ⅱ》(统称新资本协议)全球正式实施之前,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此次危机是资产证券化泛滥的结果,此次危机可以看作是1988年旧资本协议缺陷的一次集中爆发,旧资本协议中表外资产不在资本的监管范畴,因此导致银行监管资本套利,近年来全球资产证券化现象严重。虽然新资本协议中要求将表外资产纳入资本监管体系,只是由于未正式实施,各国执行力度差异较大,但此次危机也暴露了新资本协议中顺周期性、资产证券化框架细化不够、交易账户和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被长期轻视、金融机构长期高杠杆运作、信息披露要求不完善的缺陷。

为应对次贷危机暴露出的问题,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及金融学界都纷纷对巴塞尔协议Ⅱ提出改进意见。2009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征求意见稿),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再次提出了《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BCBS)召开27个国家央行行长及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通过了加强银行业资本要求和流动性监管标准的改革法案——“巴塞尔协议Ⅲ”(BaselⅢ),并在11月韩国首尔峰会上通过,1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文件。

这是次贷危机后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做出的大规模监管改革,是将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效率为先”的经营思路向“以安全为先”经营思路的转变,必将对全球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Ⅲ》(下简称“巴塞尔Ⅲ”)是在原有新资本协议基础上改革资本监管规则、建立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并增加杠杆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总体目标是改善银行体系应对由各种金融和经济压力导致的冲击的能力,确保银行体系稳健性基础上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本监管思路的改变

《巴塞尔协议Ⅱ》是在原有资本协议基础上扩充了风险计量的范围,引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主要侧重于风险资产计量即分母的测算,但是2007年以来的金融危机暴露了以风险识别为基础的银行管理与监管中存在的巨大漏洞,因此巴塞尔协议Ⅲ在丰富了风险资产计量的基础上,侧重于对分子即资本的计量,诸多条款都与资本的界定、资本的提高有关。

1 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

(1)提高对交易账户及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在旧框架下银行通过将大量风险资产转移至表外实现监管资本套利,未及时对银行表外风险和衍生交易带来的风险进行关注是导致本次危机的关键因素,因此扩大风险资产的覆盖范围是本次危机的重要教训之一。

新规则要求将表外资产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一定折算系数转换为信贷资产,并引入了基于12个月严重金融危机条件下压力风险价值的资本要求。对于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之间再次证券化风险,不再使用由于银行担保而得到的外部评级,将证券化情形下短期合格流动性便利使用的信用转化系数从20%提高到50%。

“巴塞尔Ⅲ”还针对危机中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暴露的问题进行修改,提高了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标准,对证券化风险、表外交易风险、集中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提出了更加具体的管理要求;具体化了第三支柱的披露要求,如资产证券化风险、与表外特殊机构(SPV)利益关系、再次证券化风险等。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要求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第二支柱的风险管理标准立即生效。

(2)强化交易对手风险的资本要求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衍生品交易、证券融资和回购活动,交易对手风险也是本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风险。

新协议要求各金融机构测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带来的资本需求,同时需定期测算交易对手信用水平下降带来的公允损失(信用估值调整EVA风险),巴塞尔委员会认为EVA风险是比违约损失更大的损失来源;同时要求银行对外部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进行内部评估,消除与风险缓释相关的某些“悬崖效应”。

因为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相关性比非金融行业更高,为解决金融机构因相互关联性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巴塞尔Ⅲ”提高了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将联合支付和清算体系委员会(CPSS)建立中央交易对手和交易所,对达到严格标准的中央交易对手的抵押品和市风险可使用0%的风险权重。这将推动对市场风险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实施综合管理,解决市场波动性扩大的压力时期资本要求过低的担心,有助于金融体系之间的系统性风险。

2 进一步统一监管资本定义,提高资本质量

危机表明相同资本充足率情况下,资本结构的不同可用于直接冲减损失的能力差异较大,同时由于各国资本定义不一致,并缺乏透明度,从而导致市场较难对不同银行进行充分评估和比较。为更好反应各银行资本的清偿能力。“巴塞尔Ⅲ”对资本定义进一步细化,具体如下:

(1)资本分类

“巴塞尔协议Ⅱ”将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同时还有三级资本可用于吸收市场风险损失,“巴塞尔协议Ⅲ”重新将资本分为一级核心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取消三级资本,所有亏损只能从一级核心资本扣除。

在资本监管中包括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占一级资本的比重等指标。

(2)资本定义

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权益和其他持续经营条件下的资本,一级核心资本必须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其他一级资本必须是次级的、对非累积的收益具有充分灵活性、没有到期日或没有赎回激励安排。

一级核心资本必须扣除商誉、本行股票、净递延所得税资产、对未纳入并表范围金融机构的股本投资、表现项目现金流套期储备的损益、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银行本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负债公允价值的损益等。

二级资本主要是可用于清算的资本,权益顺序在存款和一般债务之后,原始期限高于5年,无赎回激励安排,在到期日5年前按照线性摊销入监管资本。

最后,为强化市场约束,提高资本的透明度,银行必须披露所有监管要素,并与会计报表项目有对应关系。

3 提高对资本的要求

(1)更严格的资本要求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要求,作为核心的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由原来的4%提高到6%;包含二级资本在内的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自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前必须达标,其中2013年前,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3.5%;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5%,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

在吸取次贷危机教训基础上,为有效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保证商业银行持有缓冲资本在经济危机时期可有效承担重大项目损失,巴塞尔委员会设置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且在一级核心资本中体现。

如果商业银行资本留存缓冲达不到要求比例,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项规定将于2016年起实施,逐年增加留存0.625%,至2019年完全达标,即至2019年一级核心资本最低比率应达到7%。

(3)建立逆周期监管缓冲资本要求

经济繁荣时期,资产不良率较低,风险资产可能出现低估,且银行经营具有较明显的顺周期行为,即经济繁荣时期贷款增加较快,而公允计价和贷款持有到期的会计标准,都将放大顺周期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放大经济周期的波动和加大金融系统的不稳定,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逆周期缓冲资本的概念。

逆周期缓冲资本是指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在经济上升期增加对银行的资本要求,增加超额资本,用于弥补经济衰退时期的损失,规模为风险资本的0%--5%,各国根据实际经济情况中确定的,也需在核心一级资本中体现。

(4)对系统重要大型银行建立附加性资本要求

为应对本轮金融危机出现的“大而不倒”机构的道德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该类银行增加1%的附加性资本。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正在进行一项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可能包括资本附加费、或有资本、保释债等。银行资本充足但流动性紧张,因为这些银行未进行审慎的流动性管理。危机前,资本市场活跃,资金充裕且价格较低,但危机发生后,市场流动性迅速蒸发。本次危机反应了流动性对银行提醒的重要性,建立流动性监管与资本监管同样重要,因此“巴塞尔Ⅲ”力求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设定了两个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指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指标(NSFR)。

流动性覆盖率(LCR)主要确保金融机构优质流动性资产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30天)的能力,该比率有助于商业银行拥有充足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提高抵御短期流动性中断的弹性,根据巴塞尔Ⅲ协议规定,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即: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100%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主要用来确保银行在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满足其表内外资金需求的能力,促使银行做好资金摆布提高其在中长期的流动性。此指标是指银行1年内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根据巴塞尔Ⅲ协议规定,此比率必须大于100%。即

净稳定资金比率=1年内可用的稳定资金/1年内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三)在风险资本框架之外,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

高杠杆是金融行业经营的本质特点,也是商业银行风险的巨大来源。本轮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前期表内外资产高杠杆积累,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危机后商业银行被迫去杠杆化,进一步加大了资产价格下滑的压力,加剧了损失,对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为了减少不稳定的去杠杆带来的风险,“巴塞尔Ⅲ”规定了3%的权益资产比重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以控制银行的资产规模。

由于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业务品种的差异,杠杆率指标与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之间可能会有冲突。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各国监管机构从2011年起开始对杠杆率指标进行监控,2013年为正式实施期,2015年开始进行信息披露。

三、“巴塞尔Ⅲ”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作为全球银行统一监管框架,其在资本金上的修改、引入流动性管理指标、杠杆监管率指标,都将加大对全球银行业的约束,带来银行经营模式、盈利结构的转变,进而对各国经济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1 引领银行业稳健发展

“巴塞尔Ⅲ”资本金质量数量的提高、覆盖范围的扩大都将扩大商业银行的赔付能力,约束银行的放款冲动,转变粗放型增长模式。流动性指标致力于提高各商业银行在日常备付及危机出现时期满足中长期流动性的需要,避免市场恐慌导致流动性迅速蒸发,导致危机进一步恶化;杠杆率指标的引入主要用于避免银行高杠杆的过渡积累给经济和金融体系带来不稳定因素。

总体而言,“巴塞尔Ⅲ”是对巴塞尔协议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必将引导银行业稳健发展。

2 加剧银行业补充资本的需求

银行是资本密集型的行业,资本金的微小变化都将对银行资金变动影响巨大,新协议一级核心资本提高至7%,是原有标准的3倍,且由于资本覆盖范围的扩大,所需资本金也随着增加,根据瑞银集团2010年6月的测算,实施新协议后该行的风险加权资产将增加近2000亿瑞士法郎,相当于直接翻倍。由此银行面临补充资本的需求,各国影响程度不同:

(1)亚洲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较高,次贷危机对亚洲银行的影响较小,新协议的出台并不会带来其短期资本补充需求;

(2)美国、英国和加拿大商业银行在次贷危机时受伤较深,但由于政府大量注资,相对资本金较为充裕;

(3)而除英国以外的欧洲银行将深受影响,一是危机对其影响也较大,另外危机后各国政府未对本国银行注资。特别是德国中小银行比重较高,目前有60%以上的银行是总资产未达到3亿欧元的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本就不高,影响较大。一些欧洲大型银行如德意志银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爱尔兰银行和爱尔兰联合银行业直接面临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困境,据估计,未来几年欧洲24家大银行将需要每年融资2400亿欧元。

3 促使银行业经营转型

由于新协议导致商业银行迫切的融资问题,未来几年商业银行将通过不同渠道进行增资,但若需保持资本的持续增长,内源式增资仍是首选,在一段时间内银行的股息派送或许会降低。但是银行在股东的持续盈利压力下,会通过委托贷款、信托业务等方式谋求中间业务收入,即增加利润情况下资本不增,将导致银行致力于提升高附加值中间业务收入。

4 影响经济增长进程

可以看到,为提升银行应对经济动荡时的缓冲能力,一级核心资本提升至7%,是前期标准的3倍以上,资本金的提高将约束商业银行信贷的投放,据巴塞尔清算银行统计,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将导致该国GDP增速比基准水平下降0.32%,滞后影响期为4年半;流动性监管方面,流动性指标的实施会导致GDP增速比基准水平低0.08%。因此新协议规定了8年的过渡期,否则欧美等国经济复苏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四、结论

鉴于巴塞尔新协议实施后将对各商业银行和各国经济的重大影响,各商业银行需在战略上高度重视,具体应对策略建议如下:

(一)加强对“巴塞尔Ⅲ”的研究,建立新的资本管理体系

各国商业银行应抓住“巴塞尔Ⅲ”实施前的过渡阶段,成立专项小组研究本国“巴塞尔Ⅲ”的落地实施方案,重新调整本行战略发展目标,制定新的资本管理规划,提交本行风险委员会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时全行上下应高度重视,通过绩效考核方案积极传导新的资本配置模式以及战略发展方向的调整,并组织专项技术小组,重新开发新的资本监管系统。

(二)多渠道补充资本

从现有情况来看,欧美等商业银行都与最低资本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各商业银行应通过增发股票、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发行次级债券等多种方式积极从证券市场融资补充资本,特别是通过增发股票增加一级核心资本。

但融资成本不可避免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因此各商业银行还应加大内源资本的增长,这也是商业银行资本保持长期稳定增长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尽量减少以分红,转而采取配股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提高资本使用效率,积极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

篇6

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现在普遍称之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际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以来,国际金融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在一系列的重要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收到了大量对于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的反馈之后,进一步明确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建立激励机制,推进合理的风险管理为目标,并且在此基础上,对新巴塞尔协议做出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看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主要的修订大致集中在六个方面。

加强跨国监管合作

金融业的全球化推动着国际监管合作的加强,这一显著的变化也反映到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理念中,实际上巴塞尔协议本身就是这一进程的产物。2003年8月,委员会了《跨境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高级原则》,以进一步加强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特别是对于复杂的银行集团更是如此;并且通过实施新协议,提高各国的银行监管质量,提高所有东道国(特别是那些新兴市场国家)监管人员的能力,以便使东道国能够对在其国家经营的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的银行监管。

2004年5月,委员会重申监管当局的紧密合作对于巴塞尔协议的有效执行至关重要,执行小组将继续讨论新协议中跨国执行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监管当局主要根据案例以找出加强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沟通、合作的方式,委员会将推进以国际业务为主的银行集团的母国与东道国监管的合作,并主要关注实践中它们在高级方法上的合作。委员会还重点强调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考虑在实践中双方信息披露的合作、应避免重复进行多余及无协调的审批及检查工作,以便减少银行的执行成本并节约监管资源。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某些高级技术的批准上,母国监管当局发挥主要作用。

调整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对于在监管框架中引入第二支柱“外部监管”,业界有不少的批评。有的认为第二支柱意味着更多的监管要求并且忽视了各银行的具体情况。委员会于今年一月进一步解释了对第二支柱的认识:新协议的第二支柱反映了监管当局在保证充足的资本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考虑到各国不同的和监管结构,委员会认为在不同的管辖权内保持第二支柱的灵活性是必要的,因此委员会在该方面不提供广泛的说明性指导。委员会更强调监管当局信息共享和银行与监管当局建设性对话的结合。委员会增加第二支柱的目的,在于发起对国际活跃银行更严格的监管程序以确定其资本要求,支柱二赋予监管当局评估银行方法是否合适、资本是否充足并采取不同行动。重要的是,在支柱二中,各监管当局在不同方法上信息共享以促进新协议的一致性,这也是执行小组的使命。关于这方面,可能会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一些不同的理解,但是,同时这也会促进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委员会指出,某些风险之所以被纳入支柱二而非支柱一(最低资本要求),是为了在处理这些风险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委员会不赞同一些银行提出将这些风险纳入其他部分。委员会也表示,由于在监管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上要有保证,并须在执行中保持一致性,支柱二在未来几年中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委员会的执行小组和专门负责新兴国家的转型小组将致力于解决这些困难。

同时,对于“市场约束”这个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范围有所缩小,只集中于核心信息。但在披露的周期等方面强制性规范增加了,任意性规范相应减少了,如国际活跃银行必须披露其季报。

鼓励采用风险高级计量法

通常看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个进步是它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金融机构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的资本金。委员会提供了复杂性和风险敏感度方面不断提高的三种计量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量法,以供银行选择,鼓励国际活跃银行提高风险管理的复杂程度并采用更加精确的计量方法——高级计量法(AMA)。

由于国际活跃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法涉及到跨国监管权限的协调和合作,在真实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委员会于2004年1月出版了《母国-东道国对AMA计算操作风险资本认可的原则》,特别说明了对采用混合方法的银行集团的监管,以指导母国与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四个原则是:用AMA方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必须符合新协议实施的范围及委员会的《跨境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高级原则》;银行集团各层次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责任了解在其层次上银行的操作风险轮廓,并且确保风险得到较好的管理并有相应的准备;一般而言,资本并不能在银行集团内部任意转换,因此每个附属银行必须单独持有足够的资本;监管当局应尽可能地减少跨境运用AMA的银行集团和监管者的负担和成本,这些原则目的在于平衡资本充足的要求和满足跨国活跃银行集团在其内部运用AMA方法进行风险管理的需要,增加新协议的灵活性。

最后,委员会指出这些问题也同样适用于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委员会将继续努力促进新协议执行的合理性和一致性,执行小组正在进行一些操作,包括案例研究。这项工作目前主要集中在信用风险上,但会逐步扩展到操作风险领域。

仅覆盖不可预见损失

按照内部评级法(IRB)对信贷损失的处理方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持有充足的资本来弥补可预见损失(EL)与不可预见损失(UL),并且对损失准备规定特殊的处理方法。不少成员国认为,此种方法是切合实际的折衷,能够解决各国方法和监管当局在准备计提方面存在的差异,但众多的银行机构要求改变内部评级法对资本金的约束,希望能将监管资本的计算与资本的计算更好地结合起来,于是委员会决定在对资本金充足率的要求方面采取仅仅覆盖不可预见损失的方法。委员会重新审议这一问题后,决定采用针对不可预见损失的方法。

另外,对采用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IRB)或计量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AMA)的银行,委员会在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头两年内,以按照现行协议计算的结果为基础,规定一个资本底线(capital floor)。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从2006年底开始到新协议实施的第一年,按照内部评级法计算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之和,不能低于现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90%。在第二年,不能低于这一水平的80%。2004年5月,委员会提出对信用风险使用基础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在2006年可以平行计算资本。从现行框架直接过渡到高级方法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银行可在2006-2007年平行计算资本。基础和高级方法在2008年和2009年的资本底线分别是90%和80%,采用基础IRB方法的银行2007年的资本底线是95%。此前,委员会已剔除了对操作风险单独设立的资本底线。增强证券化框架的一致性 证券化框架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最复杂也备受争议的一部分,业界普遍认为该部分的处理过于繁琐且在一致性、连贯性上存在缺陷。针对业界的反映,2004年1月,委员会了《对资产证券化框架的变更》的文件,主要是简化了监管公式方法(SF)并增强了框架的一致性。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中的监管公式方法用于处理未评级头寸,起初业界对它的反映主要集中于其复杂性。进一步,业界质疑SF与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的不一致性,但同时也有一些银行认为SF更具敏感性并愿意采用。委员会对SF和KIRB进行了调整,包括对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引入了内部评估法(IAA),但只适用于具有内部投资评级的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简化了监管公式方法,简化后的SF将适用于所有未评级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

在一致性方面,委员会提出要加强监管公式法和评级为基础的方法(RBA)的一致性以及发起行和投资行处理方法的一致性。同时,委员会同意修改RBA使其风险权重与证券化暴露的内在风险更一致。尽管委员会做出了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将仅针对内部评级法的不可预见损失的变更,但模拟表明,高级证券化的预期损失资本要求相较于不可预见损失资本要求是很小的。因此,委员会认为区分预期损失和不可预见损失不能增加证券化处理的风险敏感性。对于评级高于Ba3的头寸和高于KIRB的未评级头寸,委员会建议覆盖其UL。

不断改进对信用风险缓释的处理

2004年1月,委员会指出,根据业界建议,委员会将简化信用缓释风险技术的识别,而且由于风险缓释涉及双重违约效应,对信用风险缓释的处理应不断改进以反映业务实践。委员会将继续在该上努力并在新协议实施之前尽快找到审慎的方法。尽管没有关于这个主题的文件,但是委员会已经对原有的规则作出了一些修正。

篇7

融危机中的表现,重新审视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优点和不足,并从资本充足率和系统性风险管理两个角度阐述了笔者对巴塞尔协议今后改革和发展方向的一点想法。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系统性风险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6-0017-02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1 巴塞尔协议的演进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

1975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成立。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即《对外国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 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1978年《综合资产负债表原则》,实行并表监管。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总体思路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1988年7月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即《巴塞尔协议Ⅰ》,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1992年7月“1992年声明”,强调东道国对银行的监督。

1995年通过《资本金协议的修正案》,引入了市场风险。

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

1997年9月推出《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

1998年《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框架》和操作风险管理咨询文件。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草案第一稿,即《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1)。

2001年1月《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2)。

2003年2月通过《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

2003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3)。

2004年6月推出《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协议Ⅱ》最终稿,并于2006年底全面实施。

从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2 新巴塞尔协议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

2.1 危机爆发后对新巴塞尔协议的支持意见

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一些国际化大银行大幅度亏损,甚至摇摇欲坠,但这不仅没有否认新资本协议的技术合理性,反而进一步凸现了加快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新协议三大支柱下的规定是较为完整的。第一支柱提出了包括信用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在内的全面资本要求;第二支柱鼓励银行提高风险监管技能,以更好地评估银行的特有风险;第三支柱对市场约束的规定提高了包括证券化和风险削减在内的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

(2)实施新资本协议有助于改变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的状况。本次危机充分暴露了外部评级机构的弱点。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是完全必要的,因为风险评估本身就必须得到有效监管,否则它就将成为一个严重的风险隐患。

2.2 金融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挑战

金融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挑战有很多,本文从笔者比较熟悉的角度,主要介绍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率以及风险监控所带来的挑战。

(1)新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未能有效预防高杠杆作用。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是8%,即最高可产生12.5倍的杠杆效应,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控制了高杠杆所可能产生的风险。而由于监管缺失,投资银行利用融资工具在发行证券化产品时,只需要不到1%的资本充足率。如果再算上一些表外业务的杠杆效应,那么投资银行的杠杆倍数可高达50-60倍。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不足为银行的高杠杆经验提供了可能。表外业务的性质本身就决定了监管银行的真实风险和资本充足率有巨大的困难。

(2)新巴塞尔协议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

新协议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大风险提出了要求,但对系统性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着局限性,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指导和要求。此次危机说明,根据经济繁荣时期的历史数据进行模型计算对产品的实际风险估算往往是偏低的,而衰退时期风险的波动程度往往会超出预期。特别是对于金融创新工具而言,由于创新工具存续时间短,历史违约率和损失率可能不足涵盖一个经济周期,而风险的充分计量其考虑的历史数据应至少在一个经济周期之上。而且,由于像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这种风险性极高的证券化产品,产品的风险相关性很强,当实体经济或金融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或突发性事件时,产品之间的高相关性将引起风险共振,导致风险被放大。

3 新巴塞尔协议今后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金融危机表明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紧迫性,同时也暴露了它的许多内在缺陷。危机爆发后,许多专家人士就开始了对新巴塞尔协议改革方向的探索,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笔者才疏学浅,仅从自己稍微熟悉的几个方面来谈一下我对新巴塞尔协议今后改革和发展方向的一点想法。

(1)我认为新巴塞尔协议的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要动态化。

新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旨在降低银行的杠杆率,烫平业绩周期性,提升银行在经济下行周期时对抗风险的能力。但是从此次金融危机来看,新巴塞尔协议的亲周期性还是很强的。政府当局要想控制资产泡沫,仅凭控制货币供应是不够的,还需要控制信贷。在这方面,我们最熟悉的手段是存款准备金和最低资本金要求,但目前这两项指标基本是固定的(我国虽然很频繁的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但大多数国家的存款准备金率都保持固定),根本不顾及市场的情绪。因为他们假定市场是没有情绪的,而事实上市场是有情绪的。当局需要中和市场的情绪,以防止资产泡沫变得太大。因此,他们需要根据情况调整准备金和资本要求。

因此,我认为新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应该要保持一个动态的水平,或许我们可以利用杠杆比例来监控银行的资本水平。未来可能出台的具体措施将更加严格资本要求,鼓励银行在经济繁荣时积累超额资本和准备金,以提升银行在危机时对抗风险的能力。

(2)我认为新巴塞尔协议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力度须加强。

由于市场是不稳定的,除了影响市场参与者个体的风险以外,还存在着系统性风险。为防范系统性风险,新协议必须提高对内部评级模型和风险参数的审慎性要求。监管当局应及时检验银行估计风险参数的方法,督促银行更新风险参数以便及时反映违约率和损失率的上升。在评估借款人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间的相关性时,应充分考虑系统性风险因子的影响。

乔治・索罗斯说,巴塞尔系列协议犯下了一个错误,它给予银行所持证券的风险等级远低于常规贷款:忽略了证券仓位集中所构成的系统性风险。要纠正这一点,必须调高银行所持证券的风险等级,此举可能有助于阻止贷款证券化。我个人也是十分认可这样的说法的。

(3)我认为应该将更广泛的衍生工具纳入风险监管范围。

衍生工具并未减少金融市场整体风险,并且衍生资产的杠杆作用将风险放大,增加了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银行通过证券化将资产负债表风险转移出去,然后又作为结构性产品投资者承担这些产品新的风险,导致总体风险上升。为此,新资本协议应更加重视金融创新带来的创新风险,制定新的计量标准和监管规则,控制杠杆度,加大违规惩罚力度,将衍生工具产生的衍生风险一并纳入金融监管视野。

4 结语

金融危机爆发后,巴塞尔委员会也积极地探索新巴塞尔协议改革的方向,并做了一些修订和补充。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年6月出台了《公允价值的度量与建模》指出了公允价值评估有待提高的四个方面:管理与控制过程、风险管理与度量、价值调整、财务报告。

巴塞尔委员会2008年6月出台了《健全的流动性监管原则》,旨在提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和全球监管能力,尤其是在流动性危机中的恢复能力。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年7月出台了《额外风险要求准则以及对Basel Ⅱ框架的修正》,该准则是对巴塞尔委员会于2007年10月出台的额外违约风险资本要求计量准则的延续。

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8月,巴塞尔委员会在《经济资本模型的实践》中首次提出,经济资本模型的使用变革是由于银行内部资本管理以及监管需要,并可能将对银行经济资本评估的框架融入新巴塞尔协议的第二支柱。

2009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又了《新资本协议的修改建议》、《市场风险资本计提修改建议》、《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三个征求意见稿,对新资本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以强化“三大支柱”的资本监管框架,增强新资本协议的风险捕捉能力。

这些最新的修改以及补充条例,都是在总结这次危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产生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操作性。但是我想说的是,从1999年征求意见第一稿到2007年正式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实施周期过于漫长,而金融创新速度却在不断加快,导致本来代表国际活跃银行先进管理经验的新资本协议,在经过七、八年研究、争论、过渡之后,在正式实施之日已变得相对落伍,甚至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希望这次巴塞尔委员会及时总结的宝贵经验能够尽快的在国际上实施。

参考文献

[1]乔治・索罗斯.“别把金融改革抛诸脑后”[J].英国金融时报,2009-10-27.

[2]黄辉.“巴塞尔协议的演变:银行监管新问题与新对策”[J].环球法律评论,2006,(01).

[3]李冬来.“巴塞尔委员会及巴塞尔协议”[J].国际资料信息,2007,(05).

[4]徐铭栋,章礼善.“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及其启示”[J].福建金融,2003,(01).

[5]顾弦,钟伟.“次贷危机背景下新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09,(02).

[6]张,胡海鸥.“次资危机对新巴塞尔协仪提出的挑战与启示”[J].上海金融,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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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武剑.“金融危机如何检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J].中国经济周刊,2008,(48).

篇8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引言: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而资本是风险的主要支柱。《巴塞尔协议》是西方银行数百年的管理经验的结晶,理所应当的成为国内银行资本管理的重要参考资料。对于其近年来的变革,也需要认真研究,汲取经验。

一、巴塞尔协议简介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1975年至今所制定的一系列原则、协议、标准和建议的统称,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统一监管的有机文件体系。

一般我们所说的旧巴塞尔协议是指《1988年资本协议》。而所谓的新巴塞尔协议就是《巴塞尔资本协议修订框架》。新巴塞尔协议在旧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几经修改,终于成形。这其中包含了许多新的理念和方法,我国银行在学习借鉴巴塞尔协议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对比这两个版本的协议,从中发掘信息,这对于银行的经营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新协议继承旧协议之处

总的来说,新协议继承了旧协议的很多内容,第一支柱中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基本没有改变,同时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有部分未变。此外,与第一支柱密切相关的资本比率计算也基本继承了旧版协议。

1.资本比率的计算

1988年的《资本协议》规定,银行的资本总额包括核心资本(一级)和附属资本(二级)两部分,1996年修正案中又增加三级资本。核心资本指权益资本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主要包括一般损失准备金、混合债务工具和次级债券;三级资本指最初发行期限2年以上的级次债券。其中核心资本至少要占资本总额的50%,三级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250%,而且只能用来覆盖市场风险。

风险资本总额是按照风险的大小对银行资产额的调整。表内资产统一分成4个风险权重(0%、20%、50%、100%);表外或有资产先按照相应的系数转换成表内等同的风险资产,然后再乘以相应的风险权重。

2.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

老协议体系明确涵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大类: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在此假定下,在处理上述两类风险时,其它各类风险已以隐性的方式已包括在内。新协议对1996协议修正案中的市场风险部分的内容不做调整。

三、新协议创新之处

实际上,新协议改变之处大于继承之处,其中最重大的改进无疑是内部评级法的创立和第三种风险――操作风险确定。

1.新协议的一个主要创新是信用风险部分的内部评级法

新协议最主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IRB法(内部评级法)。IRB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现在,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而标准法中这些参数是国家或中央银行制定的。

IRB对、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该法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 (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到期日。风险加权资产的预期损失等于12.5×PD×LGD×EAD。

IRB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即: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处理。对于涉及金融抵押品的交易, IRB法力求确保银行使用认可的方法来评估风险,因为抵押品价值会发生变化。增加了风险计量的灵活性和准确性。此外IRB还专门针对贷款零售、专业贷款、股权以及证券化等内容提出了新的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2.新协议第二个创新是第一大支柱中增加了操作风险部分

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它是新巴塞尔协议中新增加的部分,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是银行面对的一项重要风险,银行应为抵御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安排资本。

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仍在不断迅速发展,但是近期内不能达到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量化程度。委员会认为,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资本部分十分必要,以便确保银行有足够的积极性继续开发计量操作风险的各类手段,确保银行为抵御操作风险持有足够的资本。若不将操作风险纳入新协议的资本要求中,这会降低银行的积极性,减少业内应对操作风险而投入的资源。

新协议中,提供了一种高级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AMA),这是操作风险计量方法中比较灵活的。在AMA中,只要方法既全面又系统,银行可采用自己的方法来评估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还处于一个形成的过程当中,一些银行已经在开发符合AMA精神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方面取得许多进展。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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