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6 04:19:5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企业国有资产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管理范围、管理原则和内容
(一)全区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都必须纳入本办法的规范范畴。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等。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区财政(国资)部门是区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四)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资产配置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控制和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资产配置问题,不得重新购置资产。
(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需要添置资产的,应先进行调剂,无法调剂的再行租赁,无法租赁的再行购置。需购置的资产,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申购。
(四)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五)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资产使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
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行政事业单
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区财政(国
资)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定期开
展清查盘点,确保账、卡、实相符;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四)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要严格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重大对外投资和担保须报区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七)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所形成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八)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须向区财政(国资)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批后,向区政府办公室办理相关资产领用手续。临时机构只有资产的使用权,在机构撤销时,须及时将所领资产完整交还区政府办公室。
五、资产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属于《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规定范围内的资产处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其要求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2.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3.批量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或单件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国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报区政府审批。
4.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必须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售、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及其他处置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处置单位应于次月将处置结果及账务情况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六、资产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取得确无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出售、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以及处理预计残值较大的报废资产;
3.合并、分立、清算;
4.事业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5.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6.确定涉讼资产的价值;
7.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资产评估结果需在被评估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整体资产评估事项以及资产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国资)部门负责核准;资产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占有单位向区财政(国资)部门进行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以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价作为资产处置的底价。
七、资产清查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区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八、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二)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均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工作由区财政(国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财政(国资)部门依法或提请区政府调解、裁定。
(四)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转入司法程序处理。
九、资产统计报告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区财政(国资)部门统一要求,建立规范的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依照规定做出统计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详细分析与说明。
十、监管考核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四)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和交流平台,全面、及时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铁路国有资产会计监管方法,是在内部控制理论的指导下,由铁路国有资产管理者,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并运用会计核算台账系统而对国有资产采用的一套监督管理方法。本文从监管国有资产重大经济事项角度,研究国有资产内部监管流程,并辅以登记国有资本会计监管台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实现了国有资产会计监管从静态到面向过程的动态监管, 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从而达到国有资产会计监管的目的: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关键词:铁路 国有资产 会计监管
铁路国有资产涉及范围广,要做到面面俱到不现实。一方面现阶段铁路国资监管人员数量不多,部分单位国资监管人员是由财务人员兼职,没有设置专职人员,另一方面目前技术水平不足以支撑如此大范围监管工具。因此应重点关注可能导致企业权益变动的事项,规范改制改革行为,防止铁路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和实现铁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近几年铁路发展的状况,国有资产重大经济事项主要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处置、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对外担保四个方面内容。
一、对外投资会计监管
1、内部监管控制流程
(1)对外投资岗位设置
①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方可对外投资②对外投资岗位实行岗位分工责任制③对外投资履行法律文书审核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联签手续④对外投资建立报告制度、评价分析制度和风险预警系统。
⑵对外投资财务控制原则。对外投资业务应依法合规;对外投资的资产安全可控;对外投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
⑶对外投资控制流程
流程分为:投资项目立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项目决策;投资项目实施;投资业务记录与核算;投资资产处置。
⑷监督检查
为使企业对外投资经济事项有序可控,企业还应建立以下监督机制:对外投资事项的监督机制;内部财务会计控制的检查制度;合作方经济情况监督制度。
2、对外投资监管台账
⑴账面变动信息
账面变动信息来源于会计核算凭证数据,包括账面余额、账面价值、持股数量、计提减值、投资成本、增加、减少、收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当期现金分红派现、到期利息等会计信息内容。
⑵项目信息
①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反映账面信息以外的补充会计信息和较为重要的非会计信息,主要包括出资方式、交易对象类型、投资性质、决策类型等信息。
②补充信息
补充信息反映与投资项目产权关系、企业注册类型、经营状况盈亏年数、历史出资情况等有关的一般性非会计信息。
二、固定资产处置会计监管
1、内部监管控制流程
⑴固定资产处置岗位设置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业务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牵制制度,对不相容岗位和人员职责必须加以适当分离。其中: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盘点人员岗位相分离;固定资产的处置申请与审批人员岗位相分离;固定资产的处置核算与经办固定资产残值回收人员岗位相分离。
⑵固定资产处置方式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分为路内、局内调出固定资产;转让、出售、置换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报废。
2、资产处置监管台账
资产处置台账反映企业(单位)以无偿划转、捐赠、出售、置换、非正常报损方式处置资产的基本过程和财务结果。
⑴账面信息
资产处置账面变动信息来源于会计核算凭证数据,包括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已提减值等内容。
⑵项目信息
资产处置项目信息反映资产处置行为和资产处置对象的相关信息,以每笔会计分录中每个资产类别明细会计科目为一个资产处置项目。包括:评估备案信息、出售信息、非正常报损信息等。
三、债权会计监管
1、内部监管控制流程
⑴债权岗位设置
建立债权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债权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主要分为:接受客户订单与批准赊销收款方式人员相分离;发票填制与复核、出库检查人员实行分离;管库、销售、账务记账人员之问相互分离;票据保管与接受、贴现批准人员实行分离。
⑵债权控制流程
①单位营销部门应建立对大客户的追踪分析系统,重点对大客户信用及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分析,根据信用档案,进行风险评价,确定对客户是否采用赊销方式。
②单位应加强对债权确认环节的控制,保证债权的真实性。
③财务部门应根据确认的债权,及时、准确登记明细账。
④建立债权台账管理制度,按照客户设立债权台账,反映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客户应收债权的增减变动、余额及每笔账龄等信息。
⑤建立债权台账管理制度,建立以债权人为单位按账龄进行辅助管理,其他还应包含经办人、应收金额、逾期时间等信息的台账。
⑥建立债权催收责任制度。
⑦建立债权年度清查制度。
⑧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2、三年以上应收款项监管台账
台账反映、跟踪逾期三年以上未偿还应收款项的还款、核销、签认等情况。应收款项的逾期时间应当按笔确认。
⑴账面信息
账面变动信息包括账户期初余额,账户期末余额、已计提坏账准备,账户期末账面价值。
⑵项目信息
反映三年以上应收款项欠款单位、形成时间、欠款金额等基本信息。项目动态信息反映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动态信息反映既有三年以上应收款项目的还款、核销、签认等信息。
四、对外担保会计监管
1、内部监管流程
⑴担保的监管要点
企业对外担保实际形成了或有负债,管理的要点有:①单位提供担保不论以何种形式,都应签订合同②已抵押、质押的资产不得再用于投资、产权转让、股权转让③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④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资信及偿债能力,并由路局资产联席办公会议决定。⑤财务部门应建立担保明细台账,反映担保事项的相关内容,并进行跟踪监督,发生重大问题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⑥担保部门对担保责任尚未消除的担保事项,应在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还应当在产权登记或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国资监管报告中填报。
⑵担保监管流程
首先进行担保业务申请,注明申请担保原因。然后进行担保业务审核,担保申请经路局财务部门核实后,对概算范围内的借款提供担保,报领导审批;对概算外的银行借款担保,须由路局向铁总上交担保函,审核通过后,按审批权限由路局相应领导审批。 然后是担保业务执行:①担保事项台账的维护。 财务部门负责录入担保业务台账,即《路局担保合同明细表》,用于期末担保业务信息的披露。②担保合同的变更。对于担保合同具体条款的变更,必须重新执行担保审批的流程,经铁总和路局局长审批后,重新签订合同后方能生效。③担保合同的保管。企法处负责担保合同的保管与归档。
2、对外担保监管台账
对外担保台账反映企业以保证形式对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及代为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
⑴项目基本信息
反映担保项目的项目定位、担保责任、债权人、借款人等基本信息。
论文关键词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产权 转让机制
一、覆盖了对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自国资委于2003年成立之后所通过的法规或规章,比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3号文”)等,均未将金融类国有企业纳入其中(3号令虽然是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但不论是国资委还是财政部均认为该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该法所体现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其一是第11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兜底的方式囊括了国资委之外的其他监管部门;其二是第76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肯定了金融类国有企业监管的一般性特征的同时,为金融类企业的特殊立法规定留出了缺口。
二、定义“企业改制”,弱化对次级企业的直接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创新,就是明确定义了“企业改制”,仅含三种情形: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改为国有控股公司或非国有控股公司;三是国有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除此之外,不影响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均不属于“企业改制”。该法定义“企业改制”当然具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中之一可能就是加强对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同时弱化对不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但这一点在该法中并没有明文支持,有待后续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另外,对于次级企业监管的弱化,则早在2003年国资委3号文中就有了体现。该文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需要同级国资部门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可见,对于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国有股权,一般来说不再需要行政审批,而只需要作为其股东的一级国有企业同意即可。
三、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护企业国有资产
注重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来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可以算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又一个较突出的特点和创新了,其17条第二款便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该法的第34条和40条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申请破产等,以及企业改制,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做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做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表明,涉及国有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改制等重大行为的,政府审批行为在时间上先于股东大会决议。而在此之前的各项文件均无此规定,相反,3号文甚至要求政府审批的报批文件中就包括公司内部决议文件。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专节规定了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性条件,也是保护国有资产制度上的一项创新。并且其72条规定,在涉及关联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公司法》第22条的身影,可以说,这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与《公司法》在某种程度上的契合。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框架下的国有产权转让问题举要
(一)转让方式
国务院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转发的国资委文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并且需要履行审批、评估、公开交易等程序性要求。
可见,以认购增资形式稀释国有股权的,属于转让国有资产的形式之一。在实际操作中,非国有资产认购国有企业的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比例下降,同样适用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二)转让批准
在目前阶段,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准主体包括各级监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即一级企业。其中,对于各级政府直接出资的一级国有企业,由该级政府的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对于其间接持股的次级企业,由该一级企业批准,而不再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审批。当然,符合特定条件的还需要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清产核资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述“企业改制”并非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所称改组国有企业,后者并没有国有产权转让前后的控股要求,范围更大。而此前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的范围也较新法为广。其中3号文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
在上述情况下,上位法的“企业改制”与下位法的“国有企业改组”的内涵和外延如何协调,不符合“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有可能免去清产核资程序等等,这些问题也许还有待进一步的解释。
(四)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通过提供客观价值标准的方式防止国有资产的贱卖,是从交易价格角度保护国有资产的有效方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对资产评估的规定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目前,非金融类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适用的办法是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的备案制,整体上来说实行“谁批准,谁备案”的制度,即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即中央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该所出资企业(中央企业)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而金融类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目前仅有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笔者向财政部金融司咨询的结果,有关金融类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正在制定中,而实践中基本上还是参照国资委的文件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经过评估并经认可或核准的价格为交易价格的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90%的时候,必须暂停交易,待获得原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五)公开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此前,在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2003年3号文、2004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96号(转发)和[2005]年60号(转发)等诸多文件中均明文规定了公开市场交易制度,并且规定选择产权交易所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企业国有资产法》还是上述其他文件,均在要求公开交易的情况下,为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留出了缺口(需要履行特别的批准程序)。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列出了允许协议转让的条件:
(1)关系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转让后仍保持国有控股;(2)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所出资企业内部,则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但是实践中,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协议方式转让,还需要“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所以在转让国有产权的实践中,仍然要以公开市场交易为原则,以协议转让为例外,因为审批部门对协议转让的批准非常谨慎。
[关键词]国有资产 财务监管 监事会
一、引言
国有资产对于保障国家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国有资产监管,是指国有资产出资者和运营者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经济调控作用,优化国民经济结构,而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的依法监管。然而由于一些制度的漏洞及经营管理的不完善,常常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为达成国有资产的保值及增值目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国初步建立了针对国有资产监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在国有资产管理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管理制度还处于制定和运行的初期,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企业集团国有资产财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1. 国有资本所有权不清晰
由于政府部门、上级单位等作为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其实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出资者,加之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监事会主席等也并非资本所有者,这就导致了对国有资本的监督管理受到很大限制,无法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监管。并且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的缺失,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2. 财务监管标准不统一
由于我国过去的会计制度及相关核算办法等并未废止,尽管新的会计准则已经全面实施,但仍存在着新旧标准并存的局面。不够统一的财务监管标准严重影响了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导致企业财务监管效率及企业经济效率低下的结果。
3. 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的企业集团总会计师制度欠缺是导致企业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总会计师的不到位导致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混乱状态,没有人可对董事会的工作做出评价与监管,而董事会往往不以企业利益及出资者利益为出发点,而是以考虑自身的局部利益为出发点来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企业集团内部包括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等实施财务监督的监管制度存在欠缺问题,会计信息的披露及监管制度不够健全这些都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企业造假的重要原因。
4. 监督部门监督力度不够
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并列设置的,对企业的业务活动和会计实务实施监督的内部机构,但由于一些监事会的成员任职资格存在问题,对企业业务活动和会计实务的监管力度不够,经常只是流于形式的监督。会计事务所是依据独立审计准则要求,依法对委托企业财务报表进行鉴证的中介机构,与企业之间是服务于被服务的关系。然而有些会计事务所为争取和保住客户,有时会隐瞒一些企业违规的现象,与企业联手作弊,使审计工作失去了独立性。
三、解决措施
1. 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保障,应依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各机构的职能,做到各项权利相制衡,以防止一些不正当的管理行为出现,强化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完善企业治理机构的构建。企业集团还应考虑本企业财务监督的实际工作,围绕财务监管职责范围,制定出完善的规章制度,同时还应进一步规范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审计等工作的制度,保证财务监管工作公开、公正地进行,促进企业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2. 建立统一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
应结合我国企业集团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包括行为规范、应用指南及解释公告在内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具体的规范,应该以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为目标来制定。同时亦应兼顾战略目标、经营目标及遵循目标。
3. 企业集团可引入财务总监及外派监事会
财务总监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至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委派至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对所派至单位进行财务监管,协助管理层制定决策的出资人代表,因此财务总监的监督活动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及财务收支的整个过程,主要监管企业财产流出、企业收入、消费等,从而最大限度防止企业财产的损失。可以针对财务总监设置激励及约束机制,促使其按照委托人的预期进行监管工作。
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并列设置的,对企业各项活动及会计实务进行监督的组织。针对内部监事会的局限,可采取引入外派监事会的方式。可通过国有资产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一些大型的企业集团派出监事的方式进行。
4. 构建企业外部的财务监管体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应充分利用外部中介机构、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等提供的信息,监督并指导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赋予审计职责的国家审计的监督力度,是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及增值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同时充分利用以会计事务所为主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及审计方法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并对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可以有效防止一些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确保国有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张静.国企财务管理应坚持的几个基本原则[J].冶金财会,2008,(02)
[2]岳军平.加强财务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01)
[3]朱苏斌.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财务监管问题与对策[J].中国外资,2010,(07)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做好1998年市属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工资基数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起,原则上不再增加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凡新建企业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办法,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二、1997年前已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自1998年起,除复转军人和经市政府批准占地农转工按规定核增包干工资外,原则上不再核增其它项目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三、凡1997年实发人均工资在7920元以下(不含动用工资结余)的工资总额包干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从1998年开始原则上不再实行上述办法。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四、根据京劳资发〔1997〕58号文件精神,1997年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在包干工资总额外据实列支的工资在1998年核定时,可核入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对成建制划出(含新办企业划出、托管试点企业托管人员)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企业,要主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后按减少的人数乘以上年人均包干基数分别核减100%和50%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职工所在岗位正确进行工资核算,提取、列支工资费用。市劳动局、财政局将对企业工资核算进行抽查,凡不属于本企业成本费用中应负担的职工工资费用,以及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六、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填报清算表,在规定时间内报主管局、总公司。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做好1998年市属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工资基数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起,原则上不再增加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凡新建企业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办法,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二、1997年前已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自1998年起,除复转军人和经市政府批准占地农转工按规定核增包干工资外,原则上不再核增其它项目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三、凡1997年实发人均工资在7920元以下(不含动用工资结余)的工资总额包干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从1998年开始原则上不再实行上述办法。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四、根据京劳资发〔1997〕58号文件精神,1997年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在包干工资总额外据实列支的工资在1998年核定时,可核入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对成建制划出(含新办企业划出、托管试点企业托管人员)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企业,要主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后按减少的人数乘以上年人均包干基数分别核减100%和50%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职工所在岗位正确进行工资核算,提取、列支工资费用。市劳动局、财政局将对企业工资核算进行抽查,凡不属于本企业成本费用中应负担的职工工资费用,以及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六、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填报清算表,在规定时间内报主管局、总公司。
(一)国有企业未设置固定资产台帐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过于形式化,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台账,有的使用部门虽然设置了台账,但执行不到位,相关的管理部门不清楚本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的数目。企业在生产时一些固定资产被损失后,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因专注于生产而不作汇报,甚至为了免责故意隐瞒不报,所损坏的固定资产不会出现在财务账面上;固定资产的不合理使用(如不按使用要求标准使用,或者过度使用),缩短其使用寿命,使用时间远远低于折旧年限。
(二)资产流失严重
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对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没有进行严格验收,报销凭证仅仅是靠发票,购进的固定资产没有监管,有些固定资产被个人当作私人物品所用,如手提式电脑以及照相摄像机等容易携带的资产,公私混用的现象时常会发生。个别基建项目的支出情况只在科目中出现却不进行结算,企业的隐形资产就是这样形成的;超出计划范围的建设或者对房屋的修建和改造,所有建设资金列入费用之中,却没有转增固定资产。
二、强化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提升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提高对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一,应该做好对闲置或已报废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其再利用率减少不必要的固定资产闲置。资产管理部门需要及时全面的掌握闲置资产信息,并合理处置相关固定资产的使用等问题。第二,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结构配置进行合理的优化。在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自身对相关核心业务发展的需要的前提下,确立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并以战略目标为立足点,对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最优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以减少固定资产的闲置。
(二)严格制度落实,实现固定资产管理流程规范化
其一,建立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定制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落实,依据具体的真实需求,针对在年初制定的购置计划和购置预算购买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免由于没有计划的购买导致固定资产的长期存放于仓库中,造成浪费。其二,对于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盘点和清查,并形成制度。企业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应季查或年查,对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掌握的一清二楚。从固定资产的预算开始,直至资产的入库和处置等全部环节都应包括在内,规范目标控制和考核制度,使固定资产形成规范的管理模式。
(三)拓展管理渠道,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实现固定资产的管理
当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多则上亿元,包括的固定资产条目众多。若离开了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对于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科学的管理就难以实现。国有企业具有资金实力雄厚的特点,信息化的社会资源相当丰富,ERP系统的使用以及条码信息化管理技术的使用,不断完善数据库管理,深化固定资产的智能化管理。
三、提高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效益的发展方向
(一)划分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实行分包到人的制度
完善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记账制度等。固定资产要有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对资产进行保管要有专职人员专门负责,实物和财务账目的管理由不同的专业人员承担,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对于贵重物品的使用要实行登记管理,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领用制度。如果使用资产的部门或个人发生改变,要及时变更固定资产登记使用制度。提高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修养,树立高尚的价值观,树立责任感,责任到人。
(二)要强化和完善企业内控体系
关键词:人力资源资产 闲置资产和盘活途径
提升国家竞争力需要强大的企业竞争力,企业竞争力需要强大的人才竞争力,人才竞争力需要强大的职工队伍,强大的职工队伍需要各种各样的人才队伍。只有盘活国企内部人力资源资产和闲置资产,才能实现人尽其才和物尽其用的完美统一,才能发挥企业整体品牌,最终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是最有创造力的资产,是企业的“动态资产”,也是企业最大的资产;闲置资产是没有给企业带来效益的资产或者说效益极低的资产,是企业的“静态资产”。盘活人力资源资产和闲置资产不仅是一门技术,而且是一门艺术。现就盘活国有企业内部这两类资产探析如下:
一、两类资产闲置成因分析
1.闲置人力资源资产成因分析
本来人力资源是企业的“动态资产”,但是国有企业由于机制和体制的原因造成企业人力资源闲置,闲置的人力资源资产钝化成为企业的“静态资产”。 闲置人力资源资产成因简要分析:国有企业职工进来了就是企业的‘主人’,不管企业需要不需要,反正你得给我安排工作岗位,没有岗位也得给我发工资,久而久之,国企人浮于事,冗员沉重,形成人力资源闲置的现状。人力资源闲置主要变现形式:其一是企业重组整合后实际无岗的在岗人员,其二是未到退休年龄的“二线人员”,其三是企业或集团内部岗才不相符人员,其四是企业或集团内部部门的冗员。从企业发展角度来讲,企业又急需大量的熟练技工和专业人才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因此要解决企业发展后劲不足问题,首先要从盘活国企内部闲置人力资源做起,最终形成人才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实现企业人才需求和供应的良性循环。
2.企业闲置资产成因分析
闲置资产是指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需用的,或者是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主要指闲置固定资产,也包括闲置存货。对企业目前的经营者来说,闲置资产是利用率很低的资产,不一定“不良”,可能对另外一个行业来说,可能是“优质资产”。闲置资产未必是不良资产。企业闲置资产成因简要分析如下:①企业因改制或整合重组,造成了原有的设备闲置。企业改制是当前国企改革的主题,但是企业改制或重组过程中,分流、分离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大量资产闲置,也包括人员的闲置。② 对设备进行更新换代,原设备不再适用,形成闲置资产。③ 产品滞销,市场份额缩小,企业自行决定某项设备停产,造成资产闲置。④管理部门决策失误,造成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闲置。
3. 盘活两类闲置资产的辩证关系
盘活人力资源资产是前提,盘活国企闲置资产是目的,二者看似无关,实则密不可分,二者互为促进互为补充。大家知道,企业人力资源是以员工的数量和质量表示的企业的一种特殊资源,是企业首要的能动性生产要素,生产资料、资金、技术等资源都被动的由人力资源使用与支配。如果国企内部人力资源真正盘活,国企内部人、财、物势必成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机体,一个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势必向周围、上下游传递,那么机体内部一定有解决问题的方法、手段和制度,也有防范闲置资产产生和解决闲置资产的一系列办法;如果国企内部人力资源未能真正盘活,则盘活其内部闲置资产的几率甚低或者说盘活其内部闲置资产的自我约束机制无法真正建立。
二、两类资产闲置给企业带来的危害
1.人力资源闲置给企业带来的危害
其最主要的危害莫过于不利于培育先进的国有企业文化。众所周知,企业文化内容广泛,主要包括企业精神、企业制度、企业形象、经营理念和价值取向等。先进的企业文化有助于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良好的企业文化就是让员工有一种归属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就是培养一批敬业守信、忠诚奉献、开拓创新的企业生力军,提高国有企业在国内、国际上的核心竞争力。试想国企内部部分员工长期闲置后果如何?无岗可干的可能会抱怨领导不重视职工、不安排工作岗位;有岗工作的攀比无岗可干的,认为干与不干收入差距不大,不免私下牢骚满腹。久而久之,造成职工队伍人心不稳、工作散漫,甚至“内耗”现象不断产生,而员工素质则逐步下降,智者转平,平者转庸,庸者更庸。如果国企内部人力资源闲置现象不能得到根本扭转,任其发展蔓延,则造成“培育先进的国有企业文化”的口号成了一句空话,并且市场上国企被先进的企业超越或被市场无情淘汰的现象可能不断重复发生。
2.闲置资产给企业带来的危害
成本负担沉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就国有企业来说,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资金短缺和资源不足是制约企业发展的两大因素。许多企业购置的设备因种种原因造成的闲置,无法给企业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而折旧支出和贷款利息还减少企业效益。另外闲置资产维护还需企业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有的闲置资产更新换代较快,如不及时盘活可能减值较大甚至报废,给企业带来更大损失。
三、盘活两类闲置资产的方法或具体途径
1.盘活闲置资产的具体处理途径
闲置资产处理方法较多,国企要结合该资产实际状况和经营发展战略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如该资产属于主业经营资产暂时闲置,可采取租赁方式,进行闲置资产的再利用; 如不属于主业资产,可实行资产置换或变现方式,节约或增加货币资金。如不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且无变现价值的闲置资产,可进行申请报废,以减少人工费,场地费的支出等。另外对于企业集团来说,母公司应起到桥梁作用,把各子公司不适用、不需用的闲置资产在企业集团内部进行互相调剂,相互调拨,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充分利用企业资产,创造经济效益,从而提高企业集团整体的生产能力,以增强抗风险能力。
2.盘活闲置人力资源资产的具体处理途径
目前,人力资源不仅是企业最珍贵的资产,而且应该是唯一“动态的资产”。为此,盘活人力资源就是国有企业生存、发展、壮大的关键。盘活人力资源资产的具体处理途径分析如下:
1. 要坚持“能岗匹配”原理,即人得其职,职得其人。根据不同员工的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激励措施,调动起全体员工的积极性。
2.根据国企和企业集团内部人力闲置状况,建立闲置人力资源档案,形成人才自觉合理流动机制。按档案中每个人的特点,让人才自动到能发挥其专长的公司发展,让需要人才的公司从人力资源档案中提取相应的人才,供需双方双向交流后形成最大合力,如此交流来的职工必然在公司企业精神、经营理念和价值取向等企业文化建设方面与公司高度一致,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职工队伍整体形成一种庸者转平、平者转勤转能、勤者和能者更勤更能的积极向上工作氛围,从而提高公司队伍的人才竞争力,并最终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 国企内部合理地为员工设立职业生涯通道,真正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干部体制,打破论资排辈、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现象。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员工提升存在论资排辈现象,干部上去了只要没有廉政等原则问题就很难下去的现象,员工的收入、升降与其绩效不能挂钩,企业内部不能为员工设立公开刚性的职业生涯通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建立公开刚性的职业生涯通道,能否建立与市场接轨的薪酬绩效体系,关系到国有企业能否吸引到优秀人才,留住内部优秀员工,关系到国有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董克用,人力管理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