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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资质申报材料8篇

时间:2022-11-12 14:16:1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物业资质申报材料,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物业资质申报材料

篇1

促进经济稳增长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为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深圳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开设品牌店、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制造业企业在深设立销售公司等给予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落实〈深圳市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商务规〔2020〕3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2.《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1.“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国内外大型知名品牌零售商(自有品牌或品牌方授权均可)在深圳开设品牌店,且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均可申报奖励。其中新开设门店的,企业成立及门店开设时间不早于2020年4月30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已有门店升级的且由非法人转为法人公司的,转法人时间不早于2020年1月1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成立法人公司的时间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

2.“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批发零售龙头企业(中国连锁经营百强和中企500强企业)在深圳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展集中采购业务,且2020年度集中采购额超过5亿元的,均可申请奖励。年度采购额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基准进行核算。

3.“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项目

制造业企业在深圳市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且2020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均可申请奖励。年度销售额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基准进行核算。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对在深圳新设立法人或由非法人转法人且正常经营的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品牌店。

支持标准:支持国际品牌[1](不含港澳台)企业和本土自主品牌[2](含港澳台)企业及授权商在本市开设中国(内地)首店[3]、华南首店[4]、深圳首店[5]。对国际知名品牌在深圳开设的华南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中国(内地)首店,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国际知名品牌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华南首店,给予企业60万元奖励,对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或国际品牌授权商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如年度申报门店数量超过50个,则根据品牌知名度、年度销售额、门店数量等择优予以奖励。

(二)“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有意向的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将全国各门店采购额集中到深圳纳统。

支持标准: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圳设立的采购中心,2020年度采购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本款所述“采购额”口径为法人公司年度商品销售额与商品零售额之差,具体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三)“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对其产品专业化销售。

支持标准:对制造业企业2020年在深圳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当年度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其中,年度销售额[6]以市统计局统计的商品零售额数据为准。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gdzwfw.gov.cn/),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信用报告(企业自行登陆“广东信用网”打印)。

(二)项目材料:

1.“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1)门店门头照片;

(2)门店开业副省级以上城市级媒体报道照片或网页截图;

(3)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4)门店的物业租赁合同或不动产证复印件。

2.“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1)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年度统计报表。

3.“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奖励项目

(1)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年度统计报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gdzwfw.gov.cn/。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27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30日18:0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项:网络填报时间截止后系统将不再受理新申请以及修改后再次提交的申请,故请尽量预留充足的修改时间)。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四)咨询电话:0755-88101050、0755-8810238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申请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仅“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核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按照工作要求办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十四、收费

十五、年审或年检

十六、补充说明

(一)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项目、同一笔费用支出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二)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篇2

为进一步加大商务楼宇开发和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性分支机构,推动全区楼宇经济快速发展,增强我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扶持对象

1、辖区内,新开发(含在建)单体商务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开发主体。

2、负责商务楼宇招商和日常管理的项目业主及经营单位。

3、楼宇入驻企业。指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经区政府认定的金融证券保险、现代商贸与物流、科技与信息服务、文化旅游产业、中介服务、新兴城市工业等企业。

二、扶持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区。

2、在区依法按时足额申报纳税、缴纳税款。

3、经区政府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认定。

三、扶持政策

1.鼓励开发建设大型高档商务楼宇。对新开发(含在建)单体商务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投入使用后,经审核认定,按商务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开发主体一次性奖励。对商务楼宇配套完善员工餐厅、智能化系统、商务中心、健身会所等设施,满足企业商务办公需要的,按商务楼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开发主体一次性开发奖励。

2、鼓励持有自主产权并经营商务楼宇。对持有全部自主产权的商务楼宇开发主体,自该商务楼宇入驻企业产生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次年起三年内,按其租赁收入形成的区级地方财政收益,第一年给予50%奖励,第二、三年分别给予30%奖励。

3、对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非商务楼宇实行整体功能置换,转为商务楼宇并成功招商,按改造商务楼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改造主体一次性奖励。

4、鼓励引进优质物业管理企业。新投入使用的商务楼宇引进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且托管时间达到三年以上的商务楼宇业主,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入驻我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按升级至一级资质当年托管的商务楼宇数,给予每栋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发展专业特色商务楼宇。企业入驻率达到80%以上,且同一或相近行业企业入驻率达到60%的商务楼宇,给予商务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税收过千万元的商务楼宇给予奖励。在剔除一次性税收的基础上,单栋楼宇当年缴纳税收总额(不含房地产税收)分别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时,第二年度分别一次性奖励该商务楼宇经营管理企业50万元、100万元。

7、对商务楼宇重点纳税企业给予奖励。对新入驻我区商务楼宇或税务注册关系变更到我区且入驻商务楼宇的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总额100万元(不含房地产税收)以上,从申报纳税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按其当年形成区级地方财政收益的3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当年形成区级地方财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对原入驻商务楼宇且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五年内按其当年形成区级地方财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

8、鼓励引进发展总部企业。对新入驻我区商务楼宇或税务注册关系变更到我区且入驻商务楼宇的总部型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总额100万元(不含房地产税收)以上,从申报纳税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按其当年形成区级地方财政收益的5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当年形成区级地方财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区外大企业(集团),将其总公司、研发中心、销售中心或营运中心新迁入我区商务楼宇且年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前两年按其当年形成区级地方财政收益的5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当年形成区级地方财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对原入驻商务楼宇且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的总部型企业,五年内连续增长的,按其当年形成区级地方财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对于财政贡献显著的企业总部,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9、鼓励金融机构入驻商务楼宇。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到我区新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面积的商务楼宇作为自主经营场所且税务注册关系落户我区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10、鼓励商务楼宇入驻总部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和高管人员,按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财政收益部分,自引进之日起,五年内每年给予60%补助,并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区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其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四、申报程序

1、奖励补贴政策的兑现,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于每年2月份准备上年度的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汇总后,向区服务业办公室申报。

2、奖励补贴政策的审核,由区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牵头,区发改、招商、国税、地税、工商、统计、贸易、经贸、房管、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实行联审,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五、其他

1、扶持政策第8条所指总部型企业,是指国内外大企业(至少包含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等核心运营机构)在我区以独立法人注册、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纳税,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依法经营的企业:(1)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及国内行业100强企业的地区总部;(2)各类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总部或分支机构;(3)在区外投资或授权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2个、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4)金融、保险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制造业和商贸、物流服务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它中介、文化产业、软件和信息等现代服务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以上奖励、补贴资金均从年初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中统筹使用,其中扶持政策第7、8条入驻企业上缴税收归属街道的,奖励资金由区、街道按6:4承担。

3、扶持政策第6、7、8条所列奖励企业资金,可从中按不超过奖励额的50%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其余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4、企业入驻我区达不到约定年限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篇3

关键词:维修养护; 定额标准;预算编制;项目实施

中图分类号: TF576 文献标识码: A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2004年7月29日,水利部、财政部以水办[2004]307号文联合印发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两个标准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是水管单位合理定岗定员的重要依据,也是财政部门核定各项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两个标准的正式出台,为水管体制改革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政策依据。在此基础上,借鉴试点单位经验,各级水管单位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帮助下进行了定岗定员、费用测算、单位定性、人员分流等工作,实现了由“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观念的转变。截止到2008年改革基本完成。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调整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堤防维护费的使用结构,积极落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和人员经费,随着两个标准的深入贯彻落实,有力地促进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走向深入。

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维养经费和人员经费足额落实各地都存在困难,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中央补助资金的投入必将促进地方两费的落实、改善工程面貌、恢复工程设计功能。如何争取利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维养资金主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适用范围和条件:

1.1该工程必须是县管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有明确的管理单位,且管理单位已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并通过省级验收。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等。

1.2管理单位中,人员经费基本支出落实率不低于80%,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地方落实率不低于50%(地方包括:省、市、县)。

1.3往年实施的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已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1.4使用中央补助资金过程中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2.项目管理依据的法规标准:

2.1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2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3河北省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4《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

3.维修养护项目内容及预算编制:

3.1日常维修养护项目:符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项目即为日常维修养护项目。

3.2特殊维修养护项目:(1)多年维修不及时导致的,大大超过《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工作(工程)量的项目;(2)因不可抗力对工程造成局部破坏的项目;(3)《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未涵盖的维修养护内容; (4)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每隔几年必须进行的项目。

《项目实施技术方案》根据《水利部细则》的要求,按照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据实编制。维修养护工程量堤防和控导工程按定额的50%计列,水库、泵站、水闸工程按实际工程量计列。维修养护单价按《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计算,不计列独立费、预备费。维修养护项目不得改变或扩大原有工程的规模或标准,以改善面貌、恢复设计功能、保证工程完整和安全运行为目标。

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实施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等重点支出,一般不得列支独立费、预备费。。

4.县级申报材料:

申报中央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3项:《下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实施技术方案》、《下年度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建议计划》、《下年度申报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样本格式详见《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度中央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通知》(冀水建管〔2012〕189号)。

5.项目实施: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实施。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一般性的维修养护工作宜采取物业管理模式委托;专业性较强的观测设施、混凝土、机电设备等的维修养护应委托专业化的维修养护单位承担。超过限额的维修养护项目应按规定实行招标。

6.项目验收:

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或委托河系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工作。主要内容:项目建设内容、质量、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规范要求,竣工报告是否符合规定格式、内容深度是否符合《实施细则》要求。验收单位讨论通过验收鉴定书。

7.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督检查的主体,使用中央补助资金的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检点包括内容、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管理等。

8.省级维修养护经费

鉴于历史欠账较多,中央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局限性较大,市县申报省级维修养护经费项目内容与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尽量“互补”,弥补中央补助资金不能解决的维修养护内容。省级维修养护经费项目均应编报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工程项目简况、维修养护缘由、内容、规模、结构型式及尺寸、工程量、预算、效益等。丁坝、护村坝、局部堤埝恢复、加固工程应附工程平面布置图和纵、横断面图。机电设备更新改造应注明产品名称、型号和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投资超过50万元的项目,实施方案应由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深度与初步设计相当,预算编制参照《河北省水利工程养护维修定额》(讨论稿)。

2011年起,国家开始下达“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2011年、2012年下达我省资金均超过4000万元,并有逐步增加的可能,争取利用好中央补助政策为缓解两费不足问题提供了机会,国家资金的下达,也带动省市县地方“两费”投入,促进管理队伍的配备,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工程面貌,发挥工程效益。

参考文献:

⑴水利部,财政部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 黄河水利出版社

篇4

地点:业委会办公室

物业参加人员:**、

业委会参加人员:

热心业主代表:何先生

会议主要内容:

一、楼巴路线整改

二、外墙瓷片脱落问题、渗漏水维修问题

三、中轴线停车问题整改

四、经费和公共收益问题

五、游泳池问题

一、楼巴路线整改

楼巴出行问题:

现楼巴总数11台,司机19个,其中2人备用。

物业程六一:

高峰期5分钟一趟

业委会:

据了解5分钟一趟未达到,楼巴路线的优化计划必须经过60%以上的业主通过方可实施。

物业程六一:

如在推行过程中80%通过,20%反对怎么办?是否可推行?

业委会:

如大多数业主同意,且对大多数业主是有利的,大部分业主满意就可实施。

业委会**阳:

在小区是否增加电频车,可能更方便,更可行。

物业**:

①整个园区如果用电频车需要20台,司机20几个

②现楼巴每月亏损20万,公司不可能在投资这方面

③目前11台车,每台车39座,电频车效率会比楼巴低,公司目前已经认为楼巴是给恒大物管拖了后腿。

④如果由外包的单位承包,公司是会支持的。

业委会**:

物业一方面可以向公司申请使用电频车接驳楼巴车,也可跟市政公交部门商讨是否将公交电瓶车线路延长到我们小区的各个出入口,这样减轻楼巴的压力,方便业主出行。

业委会**阳:

电频车与楼巴结合一起来运行。

物业**总:

①前期的考察要更细化,准确、能量化的尽量量化

②为什么要做这个优化,优化的一些内容,必须做好宣传。

③电频车的问题要做更进一步的了解,包括业主的质疑如何回覆,将相关工作在细化后公示。

④方案由物业经理程六一完善,下周一之前将电频车问题的情况提供出来,争取6月20日前公示。

二、外墙瓷片脱落问题、渗漏水维修问题

物业**:

①公司会逐户到现场排查,现已组建3组人员,楼上向下渗水的工作已开始维修,厨房渗水到下一层的我们已经在跟业主沟通维修,在4月底已开始进行了。

②外墙脱落的整修,报告已报批了,相关工作已开始在做。

③出现渗水的外墙瓷片脱落只需业主打电话到物业中心,登记、核实、查看、处理。

业委会**:

外墙维修费用由哪里出?

物业**总:

恒大物业公司出,具体花多少钱是需要根据工程量来定的。

业委会**:

①关于这些工程问题,如果是水管、灯等老化会出现一些的问题。这是很正常的,毕竟有八年多了。是业主们都可以接受的范围。

②另外很多的工程问题是恒大物业在收楼至今,由于与开发商的特殊关系,一直就没有进行相关验收。提供给业委会的资料显示大堂的空调以及有些设备都是没有验收的。飘窗漏水、天花脱落等问题物业回覆过了保修期,事实是在未过保修期之前都有过保修投诉的记录。问题是为什么没有及时维修,而导致日积月累?

③任何楼盘都会存在质量的问题,但问题存在的比例太大就不正常。如果是开发商的问题,应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如果是物业未管好,未进行维修就是物业的职责,有些是业主使用的问题,那就是业主自身责任。

物业**总:

①需要专业的人来确认问题的具体责任

②管家要多尽责任,尽快确认问题

③如果影响业主日常生活的应尽快解决

④在确认时应分清责任,要给业主讲清楚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所以应安排专业人士去确认,去解释。

⑤外墙问题因依据公司计划的统一时间节点来完成统一维修

业委会**:

现在你们既然有专们负责维修的人员,希望在接到保修及维修的过程中要明确时间节点,让业主知晓。避免拖拉现象。

业委会**:

由于渗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过保)争议比较大,之前物管高层更换频繁,一直不稳定,以免之前申报材料有所遗漏申报时间有所差异,希望物业可以给业主半年时间申报,物业免费维修,超过时间按正常质保期报修。

物业**总:

有些渗水问题维修后一年半年又会出现渗水,如果是之前存在的问题会一直跟进,即便过了保修期也会跟进。

业委会**:

不要说一期业主了,就说9栋业主2012年才收楼,是最后一期的业主,在收楼时就有报过漏水,每年都有报修,到现在业主仍有漏水现象,这就真说明房屋质量存在很大问题。所以无论是否过保修期都是开发商的责任,都应该负责维修。

业委会**阳:

从现在开始,凡有业主报渗水,漏水,由物业的检查确认维修至修好为止。物业与业委会的收集的数据要综合一下。物管应建一个数据库,将小区反映的问题全部登记在册。落实情况及时也给业委会做备案。

物业**总:

公司2017年6月3日发文,要求9月30日完成排查与维修工作(所有小区外墙瓷片脱落)排查完后资料提供一份给业委会。

业委会**:

家里掉瓷砖的,你们可以增加楼管的人数,一户一户拜访处理。

物业程六一:

针对家里掉瓷砖的业主反映此类问题我们都会第一时间去解决。

三、中轴线停车问题整改

物业**:

关于园区道路规划:

①整体思路是靠近别墅区的两边的停车位全部取消,改为人行道,酒店正下方左右两侧车位继续保留,中轴线两侧划临时停车位,登记分类来访、别墅业主、僵尸车、房车这四类车分类后,逐步回访告知业主尽量不占临时车位,并上门建议就近办理停车位。

②人行道:80公分高交护栏+花箱

③6月份完成小区的走访,7月完成此项工作,方案已经完成的,希望业委会尽快盖章公示,开始此项工作。物业也会针对中轴停车业主以温馨提示告知业主中轴停车改善。

④车库自动识别系统6月20日完成

⑤目前是一车一卡一位

业委会**:

在整改的过程中相关回访数据要保存好,百分比数据必须要真实,用数据说话。

物业夏宗伟:

我们保证数据的真实性,现需要尽快安装摆闸,到时无论什么车都需要刷卡。

热心业主:

摆闸易出现尾随情况怎么办?目前小区人车未分流,要加强管理,标准要统一,一人一卡。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须严格登记。

业委会**阳:

7月15日硬件设施到位,最好人车分流一人一车一卡,到时候设备到位后,下一步应对快递、学校车类需提供一个方案。

四、经费和公共收益问题(今日会议核心问题)

业委会**阳:

业委会成立,根据物业管理法规定,小区公共收益应移交给业委会。

物业**总:

6月30日之前,业委会办公经费保证能够到位。

五、游泳池问题:

业委会**阳:

眼前游泳池在未经小区业委会商讨、同意的情况下就已外包出去了。是属于违规行为。

热心业主:在合同未签的情况下,未经业委会同意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外包合同应经业委会同意,基于这种情况是否可签一份过渡协议。

业委会**阳:

既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业委会就应履行职责,泳池外包应征求业委会的意见,那么希望以后关于外包的情况希望能够跟业委会沟通,这是对我们业委会的一种基本尊重,希望**总能理解与支持!

物业**总:

公司缺乏主动向业委会报告与反馈

①关于泳池外包物管公司,缺乏报告与沟通,公司佛山今有三个工程一起招标,投入费用提高了,业主的消费标准降低了。是对业主有利的。

②最后签订合同,条款也未与业委会沟通,确认合同。这些是我们做不到位的,我们的初衷都是一样的,希望业主能够花最少的费用享受好的服务。

③关于招投标会以高价中标,才可以进来,但进入后相关执照办不到就会导致关门,会影响业主,公司有一些成熟的供应商,代表公司、团队,所以一直都是统一招标的。但是我可以代表公司承诺招投标都是公开、公平、公正。

业委会**:

①我们讨论的是两个概念,成立了业委会后,所有关于公共收益的都需要经过业委会,公司凡外包合同应通过业委会的同意。

②从物管公司提供的资料看,很多公共区域外包服务合同都快到期了,到期合同要签,应经过业委会,物业必须尊重小区业委会。

③关于物业服务合同,我们希望与一个具有独立法人,独立财务机制的物业服务公司签定服务合同。

④目前小区是2.5元/平方的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一级服务标准。目前这么一大笔钱却是上交恒大集团公司,小区物业需要用钱,却要层层审批,耗时之久无法接受。现在小区的公共收益到哪里去了?小区业主都在质疑!我们需要改变现在的这种体制。

⑤我们业委会筹备组阶段,曾在2015年7月25日就向许家印发了一份业主联名公开信,从开发商到现在物业存在的问题一直未得以解决。

⑥要求恒大公司把2016年7月份成立业委会以来的公共收益开支明细交与业委会并在小区公示,将剩余的公共收益依法移交予业委会。公共收益应转入业委会指定的独立账户上。

物业**总:

①业委会在中国是一个非法人机构。

②如成立项目公司收支财务量大,存在一定的风险

③对业委会的专业程度也有一定要求。如项目维护支出开支审批需要一定的真实性,如果出问题难监管。

业委会**:

①我们希望有一个具有独立的法人,独立财权的物业服务公司来监管本小区,让业主对小区的收支情况一目了然。你们可以提供有此资质的物业公司。

②这样方便、便捷、取之于民、服务于民、服务小区、要让业主看得,不要小事层层上报,逐层审批。

③设备清单及台帐有部分是没验收的,(交接的台帐上显示)

④建议我们请专业人士逐项清点验收、交接

物业:

①小区规划图6月9日交业委会

②6月底提交小区设备、设施、清单交业委会

建议物管将业委会的所有文件资料均需盖集团或服务中心的盖(公司相对应的章)

业委会**阳:

①半岛的收入用于半岛的建设,应设置独立的账号

②公共收益应打入业委会独立的账号上,公共收益什么时候能给到业委会?

物业**总:

①先把业委会的经费解决,6月30日之前到账,7月份付完5.6.7月份经费(7月15日到帐)

②公共收益和体质问题,先将经费付完后,公共收益6月30日前回覆(以公函形式),体质问题是有利有弊,业委会确实是要成立这种项目公司,我们也会将风险列清楚后在向业委会表明后在协商。

热心业主:

包干制公司收支可不公示,如果成立业委会后小区收支一定要公示。

关于泳池的承包问题目前怎么处理?

业委会**阳:

将泳池外包的合同等相关文件交予业委会审核,同时希望让承包商到业委会与业委会沟通协商相关开馆事宜,在商定开馆时间。(6月9日提交文件)在此之前,游泳池应免费开放。

业委会**补充:

一个楼管管6-8栋,人手是不够,无法及时解决问题。

物业**:

公司本应是按800户一个楼管,现在半岛是500户一个楼管。

业委会**阳:

希望今天的会议是有成效的,今后也希望每月有一次这样的沟通会议,可及时协商解决小区的问题。

篇5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管理,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效果和资金安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实施改造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国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励资金”)和省、州(地、市)、县级配套资金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的制定,国家、省级资金的预算、拨付,项目审定、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州(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计划制定、资金预算拨付、项目初审、验收评估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省级配套资金的落实,国家奖励资金及省级配套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各州(地、市)、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份、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列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强制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后建设的民用建筑不得纳入有国家、省、州(地、市)、县财政补助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以上的建筑不宜实施节能改造。

第七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同步进行围护结构和供热计量改造,并同步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第八条鼓励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产权单位和居民自愿;

(二)不属于城市改造拆迁范围;

(三)经节能诊断具备节能改造条件,节能潜力较大;

(四)节能改造技术方案应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省实施细则》(DB63/617)等现行标准和《既有居住节能改造技术导则》的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自筹资金已落实。

第十条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正式申请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诊断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专项备案表和工程概算;

(五)住户与实施单位签订的改造协议书;

(六)其它必要的资料。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汇总后,填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汇总表(附表1),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统一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量不得少于当地任务量)。

第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结合审查、评估、核查结果下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核定国家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

第三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三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原则上由国家、省、州(地、市)、县和产权单位(居民)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配套资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创新方式筹措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

第十六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可与棚户区改造资金统筹规划、合并使用。由个人承担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房屋维修基金。

第十七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国家奖励资金按55元/㎡标准补助(2014年后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对应的权重系数分别为:60%、30%、10%。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验收评估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国家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拨付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配套)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奖励(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各州(地、市)、县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并切实强化对国家奖励资金和配套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未按计划完工或未按申报内容实施的项目,相应核减国家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通过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追回国家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侵占、截留、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供热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组织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不得作为建设单位参与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招投标,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告知并向社会公布,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切实履行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管职责,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逐级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六条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改造项目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省实施细则》(DB63/61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省实施细则》(DB63/744)等现行标准和《既有居住节能改造技术导则》、《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等文件;选用具有《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认定证书》和具有节能标识的节能材料(产品),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复检。

第二十八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完工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评估验收的依据;能效测评工作应严格执行现行标准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示技术导则(试行)》;能效测评机构应独立、客观地开展能效测评工作,并对其出具的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评估验收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执行。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评估报告报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评估并出具验收评估报告,并将验收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州(地、市)、县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抽验,并形成验收评估报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第三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篇6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管理,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效果和资金安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实施改造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国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励资金”)和省、州(地、市)、县级配套资金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的制定,国家、省级资金的预算、拨付,项目审定、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州(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计划制定、资金预算拨付、项目初审、验收评估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省级配套资金的落实,国家奖励资金及省级配套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各州(地、市)、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份、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 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列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强制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后建设的民用建筑不得纳入有国家、省、州(地、市)、县财政补助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以上的建筑不宜实施节能改造。

第七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同步进行围护结构和供热计量改造,并同步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第八条 鼓励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产权单位和居民自愿;

(二)不属于城市改造拆迁范围;

(三)经节能诊断具备节能改造条件,节能潜力较大;

(四)节能改造技术方案应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省实施细则》(DB63/617)等现行标准和《既有居住节能改造技术导则》的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自筹资金已落实。

第十条 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正式申请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诊断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专项备案表和工程概算;

(五)住户与实施单位签订的改造协议书;

(六)其它必要的资料。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汇总后,填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汇总表(附表1),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统一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量不得少于当地任务量)。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结合审查、评估、核查结果下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核定国家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

第三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原则上由国家、省、州(地、市)、县和产权单位(居民)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配套资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创新方式筹措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

第十六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可与棚户区改造资金统筹规划、合并使用。由个人承担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房屋维修基金。

第十七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国家奖励资金按55元/㎡标准补助(2014年后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对应的权重系数分别为:60%,30%,10%。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验收评估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国家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拨付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配套)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奖励(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 各州(地、市)、县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并切实强化对国家奖励资金和配套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未按计划完工或未按申报内容实施的项目,相应核减国家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通过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追回国家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侵占、截留、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供热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组织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不得作为建设单位参与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招投标,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告知并向社会公布,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切实履行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管职责,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逐级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六条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改造项目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省实施细则》(DB63/61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省实施细则》(DB63/744)等现行标准和《既有居住节能改造技术导则》、《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等文件;选用具有《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认定证书》和具有节能标识的节能材料(产品),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复检。

第二十八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完工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评估验收的依据;能效测评工作应严格执行现行标准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示技术导则(试行)》;能效测评机构应独立、客观地开展能效测评工作,并对其出具的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评估验收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61号)执行。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评估报告报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评估并出具验收评估报告,并将验收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州(地、市)、县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抽验,并形成验收评估报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第三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篇7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草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市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物价、财政、计划、规划、监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用定点规划、定点建设、定向供应、定额补贴、公开程序、公开监督的办法。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综合开发、标准适度、设施配套、保本微利、服务社会的原则,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及《*省城市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安排年度计划,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土地的形式竞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开发总投资30%的项目资本金。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详细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详细规划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必须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成本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实行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验收。建设开发企业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十条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实行物业管理,完善小区配套建设及服务功能。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25*号)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须经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应全额交缴土地使用费及工程建设各项税费。市政府将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土地的差价和经济适用住房应减免的费用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基金,用于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补贴。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采取货币化补贴办法。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定向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差额补贴。现阶段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核定补贴面积为:每户建筑面积55平方米标准与其原居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

市政府根据全市济发展水平,每两年调查公布一次定额补贴标准。20*年—20*年定额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的市重点项目被拆迁的家庭,可以异地购买住房享受政府差额补贴,不购买住房的家庭不得享受差额补贴。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原则是优先解决住房最困难家庭的住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审查,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落实到符合条件的家庭。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认购条件和标准:

(一)市区范围非农业常住人口;

(二)家庭年收入低于12000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

符合本条规定的家庭,每户限购一套。

符合廉租房条件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的残疾人、离退休职工、教师、转退军人及市重点项目被拆迁的家庭可以优先认购。

第十六条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将超过人均8平方米的,各家庭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家庭购买。

第十七条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作为分摊家庭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到申购住房之日已经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

(二)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十八条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五)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第十九条申购家庭现住的下列住房不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

(一)应拆除的违章搭建的住房;

(二)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三)承租的私有住房。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程序:

(一)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户型、套数、位置、价格及供应计划。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领取《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

(三)申购家庭夫妇的任何一方持有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实际居住证明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向其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无工作单位的居民向其户口所在街道申请。

(四)单位或街道自受理申请10日内,对申购家庭的申购条件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告10日,公告期间无异议的,单位或街道将申购材料报辖区政府审核。

(五)区政府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申购条件的,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接到复审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复审结果反馈区政府,并在申购家庭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告7日,公告期间无异议的,区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六)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对供应对象实行轮候制。在领取《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中,对其身份证号码实行随机摇号排序,向社会公示后,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第二十一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持《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核定其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差额,购房户凭差额补贴证明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无购买资格的家庭。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对公示后已发放《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家庭放弃购买的,两年内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条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及现住房情况。如采取隐瞒、欺骗手段购房的一经查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责成购房人限期退出所购房屋,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负责。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一年无故不开工;

(二)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

(三)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权;

(四)改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或销售对象未经审查;

(五)改变经济适用住房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增减建设工程配套项目;

(六)未获得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证,进行预、销售;

(七)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自行定价销售(预售)或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费用,谋取非法利益。

篇8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和《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凤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密度大、建筑质量差、使用年限久、安全隐患多、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县城总体规划、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大重点区域规划、商於古道文化景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县委、县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审定全县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棚改办)负责研究、拟定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改造项目方案审核、计划下达、贷款申报和进度督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牵头棚户区改造项目考核奖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负责全县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县棚改办负责全县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工作。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等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按照“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安置、改善民生,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依法征收、营造和谐”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四大重点区域规划、商於古道文化景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县棚改办应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四大重点区域规划和商於古道文化景区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项目用地基本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进行。

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配套设施应与安置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县住建局审查批准。

主要地段、文物景点周边等重要地段的改造规划,应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涉及文物保护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对确需调整规划指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参照《商洛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科学设定户型面积。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县棚改办根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全县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确需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可以优先纳入改造计划。

国有企业实施或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县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申报确定程序为: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棚改办提交书面改造申请和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改造模式、投资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成本测算等附件。

(二)县棚改办审查全县棚改项目申报材料。

(三)县棚改办汇总全县棚改项目并报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由县棚改办向市棚改办申报,争取列入计划。

(四)县棚改办依据市棚改办给我县下达的实施计划,向各项目建设单位下达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实施计划批文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县发改、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环评报告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建立健全用地情况调查、房屋确权测量、征收安置补偿等档案,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将各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将征收房屋的图文影像资料同时建档,一户一档。

第十七条已列入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十八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优先安排,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县国土局应在每年第三季度末汇总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用地规模并编制计划,提前申报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市政公用设施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第五章征收补偿

第二十条征收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按照《丹凤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按程序公示期满(不少于30日),并得到改造区域多数群众同意后,由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十二条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县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二十三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应在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可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不成的,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必要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料,逐户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棚户区改造房屋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采取购买现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实物安置,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安置房选房顺序。

第三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征收、招商、建设相分离的办法。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招商、建设主体由县政府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棚户区改造房屋拆除工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配合。

第三十二条房屋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清理应严格按照县城管局审批的时间、路线组织清运,不得随意拉运倾倒,影响市容环境,妨碍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商品房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

第三十四条安置房小区应保证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并做好小区内道路硬化、绿化、亮化,确保功能完善,环境整洁。

第三十五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回迁安置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开发部分,应执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六条安置房小区公共服务物业用房应按《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标准设置,并与安置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安置住房设计方案经审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正式变更文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棚改办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变更内容较大的,应提请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章资金筹措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住建(棚改)、发改、财政、国土、环保等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工作,争取中、省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第三十九条县财政应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四十条县棚改办和棚户区改造贷款用款人应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争取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

第四十一条县有关部门应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第四十二条县财政应将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数额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第四十三条县财政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其它住房开发和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八章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十五条县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务院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电力、通讯、网络、有线电视及供水、供气等企业要按照相关政策对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给予50%的减免。

第九章督查考核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对各镇和县级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月检查排名、季点评通报、年度考核奖惩。

第四十八条对未按进度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责任单位,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县政府将按照有关程序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第四十九条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审计监督。县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问责力度。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棚户区改造应当依法征收、文明搬迁。实施单位在改造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弄虚作假,发生侵占、私分国有、集体资产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改造,未按照方案进行改造,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方案的,县政府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的,依法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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