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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证明8篇

时间:2022-05-06 02:39:0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监护人证明,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监护人证明

篇1

对未成年人作证的证据应如何认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责任应如何承担。

[案例索引]

一审:新县人民法院(20__)新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冯某与被告林某均系被告卡房小学学生。20__年4月21日下午放学,冯某、林某及其他同学列成路队回家,当行至途中大松树附近时,被告林某用雨伞与同学嘻打时将原告冯某致伤。伤后第三天被带到村医疗点治疗,后又转入卡房乡卫生院、泼河个体医疗点、槐店卫生院等地治疗,其间曾到信阳市中心医院、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检查,其伤情经信阳明德法医临床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卡房小学调查当天下午一块行走的学生,其中有三人证明当天下午冯某告诉他们说林某打伤其眼睛,具体怎么伤的不清楚,其他人均说没有看见。20__年6月1日经卡房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林某之监护人黄秀清自愿一次性付给冯某治眼伤药费3600元,从付款之日起双方不再互相追究。现原告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法院解决。

[审判]

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冯某、被告林某均系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应经常对被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在校期间及放学途中遵守校规,不能从事危险的活动,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冯某、被告林某在放学途中不遵守安全规范,致使林某将冯某眼睛致伤,虽没有人直接看见林某致伤冯某,但有卡房小学对事发时在场学生证明冯某曾告知他们林某打冯某的调查笔录,及事后卡房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调解的林某方给付冯某治眼伤药费的调解协议加以印证,且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眼睛被致伤另有他因,由此可以认定冯某被林某致伤的事实成立。因现场无直接目击证人证明事发起因及经过,致使双方责任无法划分,可按同等责任由双方的法定人予以承担。被告卡房小学已尽到了安全教育及注意责任,且事发于放学途中,学校已无法对学生的行为予以监管,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该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签订协议时原告病情尚不稳定,但经鉴定原告伤情已构成七级伤残,协议所定给付赔偿数额不能弥补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属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原告伤后到外地医院治疗没有正规转院手续,且单据不规范,对其涂改的两张单据本院不予认定,对确因病情治疗需要所花费用可酌情考虑。被告林某反诉要求退还所付3600元及卡房小学反诉要求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因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林某已给付的费用应从赔偿额中予以扣除。原告要求后期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冯某因被致伤所受损失31463.72元,由被告林某法定人赔偿50%,即15731.86元,扣除已给付3600元,余额12131.86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被告林森、卡房小学的反诉请求。

[评析]

对本案处理要把握好以下两个关键问题:

一、关于对未成年人作证证据的采信问题

随着现代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各种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未成年人作证现象也越来越多,对未成年人作证的证据认定问题也就日益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8年、20__年出台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对此问题作出专门、清晰、明确的规定。这两个解释都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理解,未成年人所作证言只要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当即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判断未成年所作证言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当,是法官一个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的过程,应由办案法官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当地教育水平、心理成熟状况及未成年人理解能力等因素,并与其所作证言内容相比较来判断其是否相当,从而决定是否采纳其证言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认定被告对原告致伤事实成立的主要证据均系双方同学的证言材料,属未成年人证人证言,根据《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本案中事发现场只有双方同学,全部系未成年人,如果法院笼统的一概加以否认,显然对原告方不利也不公平。根据此司法解释如未成年人所作的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又能与其他间接证据相映证,则其所作证言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本案作证的原告同学虽系未成年人,但其证言证明曾看到原告哭泣并说被告打了原告眼睛,此陈述应当与小学生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当,又结合其他间接证据也证实此事实,故综合判断原告对被告致伤的事实成立。

二、关于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

篇2

恶搞证件令很多正统人士感到不快,但不能不承认,这种恶搞正是来源于生活的“艺术”加工。

没有证件,几乎难以作为一个“人”而存在。一女友怀孕,但没有结婚。来到医院办理待产手续,医院要求准生证,答没有,医院说拿结婚证办去,答也没有,医院说,那对不起,生不了。为了孩子安全出生在甲等医院,女友只得放弃追随安吉丽娜单身母亲的设想,不情愿地与男友登记结婚办齐证件。

女友的“证件门”是最轻松的,更多人为了证件烦恼不堪。

现在大学生没毕业已经怀揣驾驶证、会计证、计算机等级证以及各类外语水平认证。有境外媒体撰文指出,中国大学生热衷参加各种培训,不为技能,只为拿证,并且把这股风气带到国外,留学期间同样暴敛各类证书。而要说恶搞证件的鼻祖,应该是英语四、六级证书。网上流行段子中,黑社会招小弟、寺庙招和尚、匪徒去银行打劫,无不要求有英语六级证。

再说说最有想像力的证。前年10月玉米成熟的时候,河北省某县农户被告知,要收割玉米,必须办县里发放的“秸秆放倒证”。此证一出,公众哗然。办这么拧巴的证件,还不如直接抢钱算了。

最难办的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学的证。一般需五证,也就是暂住证、居住证、务工证、原籍开具的无监护人证明、户口簿。单单“无监护人证明”就搞得大人疲惫不堪,一些地方政府机构相互推诿,甚至趁机索贿,常常要花费当事人大把时间和金钱。

篇3

一、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即可参与继承;

二、如果代为继承人系未成年人,则还必须由继承人的监护人出示监护人证明(派出所出具)。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篇4

2012年10月21日,家住江苏省大丰市大中镇海丰村村民蒋某年仅两岁的儿子蒋某某在床上玩耍时,误触电源插座不幸触电身亡。事发时,因蒋某夫妻均在外地打工,孩子交付奶奶照料。当地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在事发地点的床上发现缠绕的电源插座、断裂的收音机天线等物件,经法医鉴定,蒋某某的死因为触电身亡。因同供电公司协商未果,2013年3月20日,蒋某夫妻向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供电公司未尽到安全供电的义务为由,要求供电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8万。

大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导致本案蒋某某触电的用电设施归属原告所有,被告供电公司对此无管理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被告未尽到安全供电义务,原告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供电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也鉴于原告的家庭困窘,组织职工开展了“为困难客户献爱心”的活动,向原告捐赠9760元。

【评析】

蒋某某触电属220伏电压触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高电压,1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之规定,本案为一般侵权案件,规则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供电公司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当事人举证应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蒋某某的近亲属对其主张的事实将负有举证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户口簿、蒋某某死亡证明书、法医鉴定、村民尚某证人证言,均未能证明被告未尽到安全供电义务,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同蒋某签订的《居民供电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供用电双方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为电能表接线桩头,电能表属用电人所有,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用电设施有用电人负责,维护管理”。

篇5

欢迎您把生活中的烦心事、急难事、困惑事,告诉“有事您说话”栏目,我们努力为您纾解烦忧,希望广大读者把自己的好办法、好经验讲出来,充分交流。

为了取出失忆老伴在银行的存款,这位老人在银行和公证处、律师事务所之间来回奔波多次。

取钱救急,被折腾惨了

我的老伴今年77岁,去年3月他做了脑梗手术后几乎完全失忆,有时连女儿也不认识。医生说他没有什么基础病,如果控制得好,能维持三五年。一年来,我们在照顾他之余,还有一件麻烦事:想替他把银行存款取出来,支付重病病房的花费,却不知道密码。

他的资金涉及两家银行,包括定期存款、活期退休工资和医保报销退款,一共十几万元,其中定期存款早已到期。我前往银行要求取款,两家银行却都拒绝了我请求。我试着输入密码,3次输入密码错误,账户被锁定。而根据银行规定,这种情况必须重置银行卡密码,而重置密码必须本人亲自办理。

银行、公证处、法院,谁能管?

老伴糊里糊涂躺在家里,即使到了银行也办不了事情。鉴于这种情况,我们提出把存款过户,可是银行说什么也不同意办这项业务。据了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银行解释,为给储户保密,忘记密码的存款只有两种情况下才能由亲属代取:第一是经过公证的储户委托授权书,第二是储户死亡证明。

和银行交涉失败,我只得来到公证处咨询,可是连跑了几家公证处。他们工作人员表示只能公证两种情况,一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委托,二是自然人去世后,亲属遗产继承。像我这样老伴因为疾病丧失自理能力的,他们没有办法出这样的证明,只能去法院。

我又咨询了律师,才明白具体程序是首先我去法院银行,法院指定一家鉴定机构对老伴的状况出具一份报告,法院依据鉴定报告判决老伴是否有行为能力。然后由老伴的直系亲属挑选出一人作为老伴的监护人,这个人拿着法院判决书去街道居委会开具监护人证明。最后将判决书和监护人证明一起交给银行,才能办理过户手续。这样符合法律程序,但至少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

设个“明白人”有多难?

银行的程序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做法着实缺乏人性化服务。我跑了五六次银行,得到的答复五花八门。有的称根据规定这种情况无法取款;有的从没处理过类似事情,说不清楚;有的说应该先办银行卡挂失,再重新设置密码。还跑了许多家公证处,又托了人问了律师,才似乎找到一个可行性的办法。

篇6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XX省残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9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X残联【2019】X号)文件精神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工程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0年,为全县16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县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县财政局复核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精残药补”。

三、项目管理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XX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镇级残联对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及时调整。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经开区)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

(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贫困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申办残疾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残联和县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四、完成时限

(一)1--2月份大力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会议、走访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把民生工程宣传作为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切实提高群众对民生工程政策的知晓率。

(二)3月份县残联采用大数据比对方式,将持有精神类残疾人证的人员信息分别下发到各镇(街道)、经开区残联,镇村督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监护人写出申请、上缴所需材料,镇级负责初审,完成组卷、信息录入、上报等工作

(三)4月份县残联对乡镇上报档案进行逐一审核,并对不完善的档案重新整理,经县残联审核合格后,进行打卡发放。

五、实施要求

1、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持制度衔接,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应结合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贫困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

篇7

丹丹就读于H市七色花幼儿园。2016年5月21日16点30分左右,幼儿园美术活动结束后,丹丹在幼儿园内的蹦床玩耍时牙因磕到另一名幼儿兮兮的后脑而受伤。事发时,教师因在教室内忙于整理幼儿美术作品而未在现场。

丹丹家长向法院称:2016年5月21日16:30分左右,丹丹上完美术活动后就去了园内蹦床玩。后来,又进来一名幼儿兮兮。在玩的过程中,丹丹的下颚碰到兮兮的头部,造成丹丹两颗门牙半脱位。事故发生后,丹丹到某口腔医院就诊,共花去医药费605.77元,在家休学7天。丹丹父母认为,丹丹在幼儿园内受到伤害,七色花幼儿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维护丹丹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讼,希望法院依法判决:一、判令七色花幼儿园赔偿丹丹医疗费605.77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35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以上各项共计167605.77元。二、诉讼费由七色花幼儿园承担。

七色花幼儿园在原审法院辩称:事故发生在下课期间,事故发生前有另一名幼儿兮兮进入蹦床玩耍,且有兮兮家长在场,事故发生是因为两名幼儿突然间发生互相碰撞,是无法预料和避免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七色花幼儿园认为本案应属于意外事故,幼儿园不应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人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责任,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七色花幼儿园认为本案事故是因两名幼儿碰撞而造成的,所以七色花幼儿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丹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活起居、游乐玩耍均应在幼儿园受到密切的保护和管理。事发时,教师因忙于在教室内整理幼儿美术作品而疏忽了对室外幼儿的保护与管理,这反映出幼儿园看管孩子的教师在当时分身乏术,缺乏其他监管教师的情况。七色花幼儿园在答辩中陈述蹦床平时不对外开放,如果秉承其管理思路更应将此设施存放在封闭空间内,不应让幼儿在无人看护下进入。而将该设施存放在幼儿能攀爬、登临的区域而未尽管理责任,七色花幼儿园作为设施的维护者以及幼儿的保护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综合全案案情,法院判定七色花幼儿园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就丹丹一方主张的医疗费,以其实际提交票据累计金额为准。就交通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就营养费,法院将结合鉴定意见书酌情判定;就护理费,丹丹一方提交的证明中未体现工资标准,法院将结合相关标准以及鉴定意见书依法判定;就后续治疗费用,因丹丹受伤拔除了乳牙,其恒牙日后是否能萌出,尚不确定,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待丹丹到一定年龄尚确定不能长出恒牙时,可另行主张。就精神损失费,丹丹虽未评定为伤残等级,但考虑到丹丹年龄尚幼,在一段时期给生活带来不便和痛苦,法院将酌情判定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所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判决:一、七色花幼儿园于本判决书生效后赔偿丹丹医疗费605.77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000元。二、驳回丹丹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七色花幼儿园不服,提起上诉,不同意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改判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丹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审法院认为丹丹在幼儿园的生活起居、游乐玩耍均应该受到幼儿园密切的保护和管理,七色花幼儿园将蹦床存放在幼儿能攀爬、登临的区域而未尽到管理责任,七色花幼儿园作为设施的维护者以及幼儿的保护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因而判定七色花幼儿园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七色花幼儿园不同意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要求改判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据丹丹提交的医药费票据,结合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审法院考虑到丹丹受伤拔除为乳牙,其恒牙日后是否能萌出,尚不确定,待丹丹到一定年龄尚确定不能长出恒牙时,可另行主张后续治疗费,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思路】

一、幼儿园的责任

幼儿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伤害,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构成要件,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此时实行过错推定,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o,而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监护人证明学校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

本案中,只要丹丹举证证明其在七色花幼儿园就读期间受到伤害,就完成了举证责任。七色花幼儿园若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则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宜的赔偿责任。从本案来看,丹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活起居、游乐玩耍均应该在幼儿园受到密切的保护和管理,丹丹受伤与幼儿园师资不足,游乐设施看护不力有关,显然,七色花幼儿园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监护人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其他幼儿伤害的,幼儿园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是不是幼儿园应承担完全责任,而致幼儿受伤的其他幼儿监护人就不应承担责任了?对此,《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理分析,监护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与监护人责任存在不同的法理基础,侵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方承担了责任,都使受害人获得了救济,全体债务即告消灭,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根据杨立新教授的观点,竞合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作为侵权人,有的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有的实施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因果关系,竞合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关联,在客观的行为和损害后果有关联,行为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形态。

本案中,直接侵权行为是另一名幼儿兮兮对丹丹的伤害,间接侵权行为是幼儿园的教育、管理过失,二者主观上没有关联,但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关联。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权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关系任意选择债务人,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因此,丹丹要求七色花幼儿园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三、幼儿园主张幼儿也有过错,应否支持

幼儿园主张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本案中直接侵权人为另一个与丹丹碰撞的幼儿兮兮。兮兮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以上已有论述,多个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两者之间实际上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丹丹可以要求七色花幼儿园或者兮兮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篇8

为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切实维护招生秩序和教育公平,确保我镇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现根据《市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和我镇小城市区域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镇2014年初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程序

(一)资格审核

1、招生对象:具有黄桥镇常住户口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有效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为小学一年级入学对象;2014年6月小学毕业的学生为初中一年级入学对象。

2、审核时间:6月24日至30日。

3、审核办法:符合小学一年级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身份证、户口簿、有效房产证,以及适龄儿童的幼儿园毕业证书、园籍卡、预防接种证到所属施教区小学接受资格审核。符合初中一年级入学条件的2014年6月小学毕业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身份证、户口簿、有效房产证,以及学生的小学毕业证书、学籍卡到所属施教区初中接受资格审核。

(二)报名注册

1、7月15日至19日,各学校组织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报名注册。

2、7月23日前,各学校在将新生学籍信息报教育局的同时报送一份镇教育科备案。

二、关于施教区的认定

1、原黄桥镇区内小学施教区仍按《关于调整镇区内小学施教区的决定》文件精神执行。

2、原浩堡小学施教区内的浩堡、野屋、勤丰、合心4个村,原东进小学施教区内的东闾、革新2个村的适龄儿童到东街小学就读。

3、三里实验学校小学部与初中部的施教区为:三里村、封庄村、前进村、双桥村、樊集村。

4、黄桥初中施教区为黄桥镇中心小学、市东街小学、市南街小学和市横巷小学的小学施教区。

5、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小学、初中施教区(主要是南沙、溪桥、刘陈)仍按原乡镇学校的建制,在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就读。

6、吴韩村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到南街小学或溪桥小学就读。

三、关于户籍、房产的认定

(一)有效房产的界定:(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本人的房产证;(2)前述唯一住房若为按份共有的房产,其登记所占份额应大于或等于50%;(3)房产性质不可以为纯商业用房。

(二)具有黄桥镇户籍和房产证,但户籍、房产证不在同一施教区的,以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三)空挂户的处理:考虑到历史遗留问题,对改制学校回归前招收的小学生,既无黄桥镇常住户口又无有效房产证明的小学毕业生,一律回原籍施教区的初中就读;如果有黄桥镇空挂户口,或者有固定有效住房并能提供合法监护人证明,但必须是在2014年6月30日前办理的,可按照泰政办发文件精神,由镇教育科统一安排到有关初中学校就读,服从安排的视为施教区非择校生。从2014年秋学期起,所有小学一律不得招收施教区以外以及在镇区内未购、建房且无固定住所的空挂户适龄儿童入学。

(四)一些特殊情况的认定:

1、适龄儿童、少年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内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可以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无其它固定住房,长期居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且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户籍,可以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3、适龄儿童、少年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户籍常住,且其父亲(或母亲)为独生子(或女),可以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4、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的子女以及现役军人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入学按相关政策执行,监护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妥善安排拆迁安置户子女入学。根据黄桥小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对华庄、野向、吴韩及土地整理、增产挂钩项目被拆迁并安置在定慧一、二期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可分别安排到黄桥小学和黄桥初中就读;被安置在吴韩小区适龄儿童和少年可安排到南街小学和黄桥初中就读。但需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验房单等相关证明,经镇教育科审核,凭《拆迁户子女入学通知单》报名。其他在镇区内被拆迁的常住户口的子女在安置后有一次回原施教区的学校入学机会。

6、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以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7、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居住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限价房的,根据与房管部门签订的相关协议确定施教区。

8、房产证抵押贷款的,提供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他项权证》;新购房产而未办理房产证的,需出具所购房产的全额房款的完税发票和正式购房合同,预售房发票与协议书不作为入学报名依据。

9、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常住农村集体土地自建房或集资房但不能提供房产证时,必须提供建房许可证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常住证明,按照房屋所在地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四、关于外来务工子女入学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报名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律凭下列材料到镇教育科办理申请转学、借读审批手续:(1)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镇暂住,有学习能力,未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2)户口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我镇的暂住证;(3)监护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证明;(4)经商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租赁房协议。经审核批准后按就近入学规定,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家长必须服从安排,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五、相关工作要求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根据《市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泰教规〔2014〕1号),从2014年就读的初一年级学生起,所有公办初中招收的择校生毕业时不再纳入四星级普通高中指标生范围;招收的非择校生必须在本校读满三年,普通高中录取时方可享受指标生待遇。各学校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户口房产审核、学籍办理、履行审批等相关工作,确保招生程序规范,招生秩序井然。

2、各学校要明确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专门负责招生工作,落实责任。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总责,确保整个招生工作零差错、零失误、零投诉。镇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杜绝违规招生或因工作疏忽而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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