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09:36:2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以下简称经营场所)是指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游艺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核公示,是指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向社会公开,根据社会公众的反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受理开办经营场所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立即将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公示。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的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所确定的公示范围;
(二)公示对象的名称、营业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
(三)公示对象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自然情况;
(四)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监督电话、通迅地址、公示时限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公示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公示张贴在其办公场所及拟设立的经营场所营业地址的醒目位置,也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文化行政部门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文化行政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文化行政部门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应当保密。对匿名以及超出公示范围的举报或意见,文化行政部门可以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的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调查核实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调查核实情况应当形成文字报告,其中应当包括调查核实的内容、方式及结果。参与调查核实的人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负责。调查报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公示中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公示中所反映情况属于经过改正可以消除影响并且公示对象主观上愿意消除影响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责成公示对象尽快提出和落实修改方案;影响确已消除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对经调查核实,公示对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和不良影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作出审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已开办经营场所变更营业地址、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九条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一)因犯有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为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条例》适用范围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
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娱乐场所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营业面积最低标准及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国最低标准。娱乐场所审批部门应当在《娱乐经营许可证》上注明核定的娱乐场所消费者数量。
四、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从业资格声明真实性的核查方式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办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核查工作制度,采取下列核查方式之一对有关人员从业资格声明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一)文化主管部门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法定有效方式向有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依法取得核查回复;(二)申请人根据自愿原则,可以持文化主管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的书面声明核查文书到有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对书面声明的真实性申请进行核查。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严格审查和认真核实书面声明有关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申请人提交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具体核查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确定。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的有关书面声明,并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机构或者驻华使领馆及有关派驻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核查属实文书。
五、行政许可听证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娱乐场所设立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公示,通知申请设立的娱乐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附近的学校、医院、机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利害关系人派人参加听证,并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积极受理有关人员报名参加听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在工作方式上可以探索与公安、工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听证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听证事宜。对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六、娱乐场所巡查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参加,组织巡查人员培训考核,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娱乐场所巡查人员应当对娱乐场所随时进行专项巡视和检查,实时了解掌握娱乐场所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维护娱乐场所正常秩序,保障娱乐场所正常经营及公共安全,发现、制止违法违规活动并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七、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
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的详细内容和标准以及具体实施办法。对违法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记入警示记录系统,详细载明娱乐场所的违法违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结果,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公众加强对场所经营行为的监督。对纳入警示记录系统的娱乐场所应当书面通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纳入警示记录系统的娱乐场所加强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的,要加大检查频率,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对在一定时限内依法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要依照规定适时取消其警示记录,并予公告。
八、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共有职权
一、我市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的现状
目前,全市共有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114家,其中已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合法歌舞娱乐场所58家(八步区25家,平桂区3家,富川县14家,钟山县8家,昭平县8家),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即擅自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56家(其中八步区4家,平桂区2家,富川县36家,钟山县14家),占全市歌舞娱乐场所的49.12%。
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为了招徕顾客,基本上都集中在居民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繁华地带的附近,而且大部分集中在城区和县城,只有5家场所(平桂区2家,钟山县3家)坐落在乡镇。这些场所经营者为节约成本,往往因陋就简,不少场所根本就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隐患。
二、我市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的危害
(一)严重威胁了消费者和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经营业主法律观念淡薄,安全意识欠缺,场所普遍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消防设备不足、应急通道狭窄、应急通道被杂物堵塞、未安装应急灯等安全隐患,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威胁了消费者和周围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也给监管部门带来高风险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的正常休息
合法经营的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安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而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为了节约成本,往往少安装或不安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营业过程中经常出现噪声扰民问题,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休息,群众意见很大。
(三)扰乱歌舞娱乐市场的经营秩序
由于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在建设过程中投资较少,与合法的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相比成本上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吸引消费者,在经营上对合法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形成一定冲击,挫伤合法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积极性,扰乱了歌舞娱乐市场的经营秩序。
(四)损害了歌舞娱乐场所的形象
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大多是因陋就简,往往两、三个包厢就是一家歌舞娱乐场所,而且为了节约经营成本,往往没有专业的保洁人员,由工作人员兼职打扫卫生,场所基本上都存在脏乱差的情况。给消费者、特别是外地游客留下不好的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市歌舞娱乐场所的形象。
三、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问题的成因
(一)场所硬件条件不合格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居民住宅区和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但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出于节约成本和便于招徕顾客的考虑,基本设置在自家住宅楼、商住两用楼或居民区中,不符合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办证条件,导致无法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者在认识上存在误区
一是2015年国家实行“先照后证”改革后,一些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业主不清楚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要办理的手续,误认为只要取得了营业执照,就是合法经营。二是大部分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存在侥幸心理。他们心存侥幸地认为无证经营不一定能查到,而无证经营约束少,可以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有效逃避税费、装修等成本支出,一些经营者宁可冒着违法经营风险,也不愿意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办照办证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对申办企业提醒不到位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之前,先要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条件较松,只要有合法身份和经营场所就可以,但消防、环保部门的证件较严格。文化部门的许可证必须拥有工商营业执照和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才能核办。如果经营业主在办理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时不提醒和宣传不到位,一些申办企业会误以为有工商营业执照就是合法经营了,往往会拿到营业执照后就投入装修,如果得不到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是场所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文化部门无法补办许可证,就会出现新的无证经营场所,查处起来成本很高、难度很大。
四、整治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问题的对策建议
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予以取缔。但实际操作中极为困难。一是歌舞娱乐场一般投入资金较大,少则5万—10万元;多则几十或几百万元,立即取缔关门,业主损失很大,抵触情绪较大,执法难度风险大。二是文化部门执法是弱势执法,没有强制措施;无证经营业主往往置文化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通知不理,照常营业。如果仅凭文化部门去监管查处,收效甚微。不彻底整治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行为将后患无穷,何时出问题也无法预料。为做到标本兼治、把无证歌舞娱乐场所问题治理好,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严格执法,信用惩戒
以日常巡查为主,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确保市场检查持续不断、严查违法经营持续不断,使良性循环有序检查形成常态化。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歌舞娱乐场所,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责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场所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将场所经营业主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二)加强立法,保障执法
自2017年10月之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而目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并未进行修改,并未赋予文化部门查处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的有效手段,导致文化行政部门在查处无证歌舞娱乐场所时,只能责令其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而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拒不停止的,文化行政部门也缺少相应法律法规和有效的手段予以取缔。建议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赋予文化行政部门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给予罚款、查封场所、扣押从事经营活动专用工具、设备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以保障取缔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办照办证部门信息沟通,负起向申办企业提醒宣传的责任
工商部门在受理歌舞娱乐场所企业申办营业执照时,应向申办企业提示宣传:申办歌舞娱乐场取得营业执照后还必须获得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文化部门的许可才能开展合法经营,否则仅有营业执照就开展经营的属违法行为。同时工商部门受理歌舞娱乐场所企业申办营业执照后应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告知消防、环保部门及文化部门何时何处何人申办了歌舞娱乐场所企业,方便这三个部门的监管,及时督促申办人办理相关证件。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无证经营的现象产生。
一、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企个监、市场分局、注册分局、消保股和各工商所负责人为成员,××为办公室主任。各所也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落实工作职责,抓好专项整治。
二、重点目标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以查处取缔无证照非法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为重点,收缴和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违规机型、机种和变相赌博等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治理,全面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游艺娱乐场所,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三、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主要采取宣传疏导、查处取缔,督办整改的方法,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稳妥推进。行动从__月__日开始到__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_、宣传动员阶段(__月__日至__月_日)。县局将召开动员会议,专门部署此次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各单位要搞好动员教育,切实增强执法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要利用媒体全程跟踪、全程报道专项整治情况,营造舆论和群防群治氛围。要向经营游艺娱乐场所的业主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者依法经本文来源:文秘站 营意识,让经营者服从大局,积极配合,主动整改。
_、摸底排查阶段(__月__日至__月_日)。各单位要主动协调文化、公安部门,对本辖区的无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排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无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分布情况,了解游艺娱乐经营场所遵规守法经营情况,并登记造册,确定整治的重点对象,上报县局企个监股,为集中整治做好充分准备。
_、集中整治阶段(__月_日至__月__日)。各单位要始终采取高压态势,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从重从快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收缴器材设备;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对游艺娱乐场所擅自降低设立标准,改变机型、机种的要责令停业整改,情况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吊销其证照,决不手软。
_、总结验收阶段(__月__日至__日)。县局将组织对单位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巩固治理成果,进一步清理查处遗漏问题,通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
四、行动要求
_、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贯彻落实,切实把此次行动抓出成效来。
一、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企个监、市场分局、注册分局、消保股和各工商所负责人为成员,××为办公室主任。各所也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落实工作职责,抓好专项整治。
二、重点目标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以查处取缔无证照非法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为重点,收缴和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违规机型、机种和变相赌博等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治理,全面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游艺娱乐场所,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三、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主要采取宣传疏导、查处取缔,督办整改的方法,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稳妥推进。行动从__月__日开始到__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_、宣传动员阶段(__月__日至__月_日)。县局将召开动员会议,专门部署此次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各单位要搞好动员教育,切实增强执法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要利用媒体全程跟踪、全程报道专项整治情况,营造舆论和群防群治氛围。要向经营游艺娱乐场所的业主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让经营者服从大局,积极配合,主动整改。
_、摸底排查阶段(__月__日至__月_日)。各单位要主动协调文化、公安部门,对本辖区的无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排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无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分布情况,了解游艺娱乐经营场所遵规守法经营情况,并登记造册,确定整治的重点对象,上报县局企个监股,为集中整治做好充分准备。
_、集中整治阶段(__月_日至__月__日)。各单位要始终采取高压态势,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从重从快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收缴器材设备;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对游艺娱乐场所擅自降低设立标准,改变机型、机种的要责令停业整改,情况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吊销其证照,决不手软。
_、总结验收阶段(__月__日至__日)。县局将组织对单位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巩固治理成果,进一步清理查处遗漏问题,通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
四、行动要求
_、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贯彻落实,切实把此次行动抓出成效来。
为了贯彻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营业性舞厅的规范管理,有效治理和解决目前我市营业性舞厅中存在的问题,为全市人民创建一个文明、向上、纯净的休闲娱乐场所,特就*市营业性舞厅的审批与管理做如下通知:
一、凡是在*市开办营业性舞厅,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车站、机场、建筑物地下一层以及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邻的区域。
二、新设立的营业性舞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米,按人均占地面积1.5平米计算,设定舞厅核定人数。营业性舞厅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越核定的人数。
三、新批准设立舞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主要从业人员,文化部门必须予以认真严格的审查,并由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犯罪的书面证明。不得让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在舞厅内从业和担当舞厅的主要负责人。
四、营业性舞厅的亮度每平方米不得低于5瓦的照明设备,并备有应急照明灯,舞厅里的舞池和休息室必须分开设置。
五、营业性舞厅在开业前必须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同意意见书。舞厅在营业期间,应当保证通道疏散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六、营业性舞厅应按照条例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并将录像资料留存三十日备查。
七、营业性舞厅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同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娱乐经营许可证》。
八、舞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舞厅的消防安全和其它安全负责。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状况,及时维护更新。舞厅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上墙出示,以有利于社会的监督。
九、经营迪斯科的舞厅应按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十、营业性舞厅应建立营业日志并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建立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名薄,以备文化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营业日志应保留60日内备查,不得删改。
十一、营业性舞厅应严格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时间限制的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不得营业。
十二、舞厅严格限制未成年人进入。
十三、鉴于日前我市舞厅的面积狭小、房屋老化、消防及各项硬件设施落后、导致舞厅管理不规范的实际状况,各区文体广电局要对*市2006年的年检登记舞厅在《娱乐经营许可证》发放前逐一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市文化局将对各区、县(市)的检查情况进行核查,合格的发放新的《娱乐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发给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仍不合格的,撤消该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十四、根据我市文化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市文化局鼓励在各个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开办营业性舞厅,并允许在*市现有的舞厅审批标准上放宽营业米数的限制,以促进我市的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文化娱乐业的繁荣发展。
十五、各区、县(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受理审批新的营业性舞厅的过程中,要本着对社会、对百姓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认真审批新的舞厅。
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根据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法治办字[2012]5号文件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文体系统广泛开展“与法同行、服务发展”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宣传活动的目的和内容:
本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目的: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了解文化、体育、新闻出版、文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增强文化市场经营业主守法经营意识,增强文体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全方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本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内容:《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法律法规,《文物保护法》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体育事业法律法规,《图书馆条例》等图书事业法律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市场管理法律法规。
二、主题宣传活动的时间和形式:
文体系统与法同行主题宣传活动由相关职能单位负责,按照不同时间的纪念日做好相关法律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5月24日至28日“图书宣传周”:《图书馆条例》及共享工程相关知识。责任单位:县图书馆。
2、6月12日“文化遗产日”:《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宣传,《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及相关知识宣传。责任单位:县博物馆、县民保中心。
3、8月8日“全民健身活动日”:《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计划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业余体校(全民健身中心)。
4、12月4日“法制宣传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文化、新闻出版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责任单位:文化市场稽查队。
三、活动要求: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搞好宣传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要形式多样化,讲求宣传效果,如通过制作宣传展板、在广场设立咨询服务台、通过电视播发公益广告、编排演出小型文艺节目、播放相关宣传科教电影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电子游戏机赌博问题专项行动的领导,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鹤山市打击整治电子游戏机赌博活动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联合执法行动工作组,设在市文广新局市场股,办公室主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组组长:*,工作人员从市文广新局、市*局、市工商局各抽调3名骨干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导和材料报送等日常工作及联合执法行动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本次行动整治的重点场所是各类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照经营的电子游戏机室及设置“”的士多店和电话超市等。
(二)重点打击利用电子游戏机室、士多店和电话超市作掩护进行的赌博活动,依法严惩经营赌博的电子游戏机室经营者、为利用电子游戏机赌博提供条件的服务员、“望风”和“看场”人员、参与游戏机赌博人员。
三、工作步骤
本次从行动从9月1日至11月30日止,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联合执法行动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电子游戏机赌博专项行动。具体步骤如下:
(一)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1.重新核实持有证照的电子游戏机室的经营状况,包括经营地址、经营者、经营机种、是否存在赌博机种和赌博活动等。
2.摸清无证照电子游戏机室及设置“”等赌博机种的士多店和电话超市的数量、地址、经营者、经营时间等,全面进行登记。
3.组织召开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业主及文化站长会议,重新学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守法经营自觉性。
4.采取多种形式,表明市委、市政府打击整治电子游戏机赌博活动的决心,在各个电子游戏机场所设置警示标志牌,公布举报电话(12345、12318、110、8883297);在各镇(街)文化宣传栏悬挂本次整治活动的宣传横幅;在电视台、电台、网站播放(刊登)整治电子游戏机赌博活动的公益广告,发动市民投诉举报,提高打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本次整治活动要充分发挥*、文化、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的作用,采取边排查、边打击、边整治方式,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实行“五个一律”。
1.组织电子游戏机室业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清理违规经营机种,签定电子游戏机场所守法经营责任书。
2.联合执法行动组在集中整治阶段,组织3次执法行动,重点检查沙坪城区、周边工业区、鹤城镇、共和镇等地域,及时查处、曝光违法违规经营场所。(1)对无证照经营的电子游戏机室,一律依法予以取缔(依照《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2)对有证照经营但属超范围经营的电子游戏机场所,一律依法予以取缔(依照《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3)对经营场所内有赌博功能的机型、机种、电路板等电子游戏机,一律依法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从重处罚(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4)对经营场所内有赌博行为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规定);(5)对聚众赌博的经营者,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结合本次整治工作,配合消防部门,加强对电子游戏机室等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未经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场所,必须进行停业整顿,补办有关消防手续,方可开业。
(三)验收巩固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1.联合执法行动工作组重新对各个电子游戏机场所的机种、机型等进行验收,对室内布置进行拍照,统一归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