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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建设调研;基本情况;主要问题;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7 3
[文献表示码]A
为进一步推进“为了明天工程”,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加强公、检、法、司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矫正未成年罪犯的配套工作,2006年12月11日至12月23日,由中央综治委预防办牵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组成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专题调研组,赴上海、江苏、河南、陕西等四省市对当地的少年司法保护工作进行考察,并就少年司法制度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现状、问题与建议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这次调研采用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在我国少年司法工作成绩较为突出、地域具有代表性的上海、江苏、河南、陕西四省市进行考察。调研组分别听取了各省市预防办、公、检、法、司、团委等部门以及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部分理事的有关工作汇报和建议,并实地考察了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社工站、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河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河南省高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听取了来自少年司法工作第一线工作者的宝贵经验和困惑困难,获得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下一阶段修改和完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促进少年司法工作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四地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
通过这次调研,我们认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经过多年发展,四地公、检、法、司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形成了一些各具特色的创新举措,并不断予以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发展成熟。
(一)创新举措注重人性化、轻缓化
改革创新是少年司法的生命之源,各地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形成了一些特色创新做法,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化保护和轻缓处理。如上海长宁区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推出社会服务令和考察官制度,让未成年人在劳动考察基地以劳动洗涮罪错;上海闸北区法院尝试对未成年人案件快速审理的绿色通道,有效减少诉讼周期;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在全国首先探索暂缓判决,扩大适用非监禁刑;上海闵行区检察院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了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对取保候审未成年人尤其是外来未成年人有效考察监管;上海、南京检察机关尝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减少刑法干预。江苏省公检法司积极协调,联合发文规范社区矫正和社会调查工作。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推动建立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诚爱基地”,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实现了预防矫正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河南省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书、帮教责任书和跟踪考察表等“二表一书”形式切实落实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措施,对未成年人案件试行提前介入侦查机制,有效减少羁押措施。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加强分案审理未成年案件力度,通过协调,将未成年人案件从公安阶段即分案处理,较好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河南省、陕西省未成年人管教所将未成年人九年义务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力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二)机构建设走向专业化、综合化
少年司法机构建设各地发展程度不一,部分地区检察院、法院、未成年人管教所、社区矫正等机构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机构建设走向成熟,建立了固定机构和专业队伍。如上海检察机关在全部19个区县均成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检科,实行捕诉防一体的办案模式。上海法院在1999年即指定四家少队伍年法庭集中管辖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006年又在两家基层法院和一家中院开展少年综合审判庭的试点。江苏省法院在全国最早开展少年综合审判庭的试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全省已成立了18个综合少年审判庭。河南省法院系统已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的法院占到全省法院数的41%,居全国前列,并建立19个综合审判庭,在四城市积极开展指定管辖试点。上海、陕西等地未成年人管教所在开展半工半读教育和法律教育的同时,积极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心理矫治,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上海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全市建立了青少年事务社工、矫正社工、戒毒社工三支队伍,并配备到基层社区,实行分类管理和针对性教育,为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学业帮助和就业指导。
(三)少年司法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
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既要不断向前发展,也要不断地总结经验、建章立制。如上海高院于2005年12月制定《关于实施“圆桌审判”的若干规定》,统一规定了圆桌审判的法庭设置、适用案件范围、庭审注意事项等。上海长宁法院少年庭积极总结多年开展法庭教育的经验,于2006年制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法庭教育的若干意见》,对法庭教育的准备工作、参与主体及各自职责、教育程序、针对性教育方法等作了详细规定。江苏省公、检、法、司2006年联合制定《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统一由社区矫正组织负责调查,有效解决了审前社会调查的客观化、专业化问题。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公、检、法联合出台了《公、检、法互涉问题的规定》,统一了执法标准,加大了不捕不诉和判处非监禁刑的比率。陕西省司法局制定《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切实提高了学校法制教育的质量。
(四)社会综合治理着力实效化、系统化
各地公、检、法、司均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但如何切实有效地提高综合治理的实际效果,并形成合力,成为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2005年2月,上海市综治委等八家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见》,要求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处前、诉前、判前考察,有效实现司法分流。江苏徐州市贾汪区公、检、法、司狠抓安置帮教的实际效果,与教育局联合下发《关于落实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复学、升学问题的意见》,切实有效地解决了未成年罪犯回归社会后的就学问题,减少了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上海市闵行区社区矫正组织结合本区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0%以上的实际情况,设立了6名专职社工,并得到公安机关和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的有力协助,负责对外来人员的服务管理与犯罪预防。该区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还建立了司法工作促进会,
吸收8家企业作为成员单位,为罪错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培训机会。江苏省南京市团委充分利用当地高校众多的优势,在十所高校法律系开展“法律人在行动”活动,法律专业大学生纷纷进入校园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等活动。陕西省律师协会组织西安市120家律师事务所开展覆盖西安市全部中小学的“知心律师进校园活动”,采用一对一模式,律师与班级挂钩联系,解答学生问题,开展模拟诉讼等活动。
二、四地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此次调研,我们发现当前各地少年司法配套体系还存在以下几个共同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在犯罪形势上,在经济比较发达,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未成年人尤其是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较为集中,增长幅度较大。近年来,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增长明显,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上海、苏州等地,已占未成年犯罪人总数的70%-80%以上。对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身份年龄确认难、社会调查难、刑罚平等适用难、遣返难、预防重新犯罪难等问题。尤其是新疆籍未成年人在成年人操纵下实施盗窃、抢夺、贩毒等犯罪无法得到有效的打击,成为上海、苏州、南京、郑州等地群众反映热烈的社会治安热点难点问题。部分地区新疆未成年人犯罪出现公然化、暴力化、多样化、组织化、流窜化趋势,犯罪活动呈迅速蔓延趋势,并存在取证难、打击难、处理难、遣返难现象。
(二)在机构设置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司法一条龙配套有所削弱,各地司法机构的机构建设亦存在相当差距。四地公安机关均没有专门机构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而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上出现了断层。而检察机关除上海外仅个别县市设立独立编制的未检部门,绝大多数是成立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组或由专人办理,在管理体系上有的属公诉部门,有的属侦查监督部门,尚需进一步理顺。法院系统少年法庭的建设相对情况较好,但各地亦差异较大,存在专人负责、少年案件合议庭、少年审判庭(包括综合庭)、指定管辖四种形式。上海以四个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指定管辖全部少年刑事案件,江苏、河南法院结合各地实际四种形式全部存在,而陕西全省70个少年法庭全部是少年案件合议庭,其余法院则是由专人办理。一些地区由于法院机构改革的问题,少年法庭机构和办案力量有所削弱,目前全国共有2420个少年法庭,比1994年减少1000个左右。
(三)在开拓创新上,各地一些实践效果良好的探索创新工作被没有很好地推广和实施,并且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停滞不前甚至被叫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效果,打击了地方对少年司法工作的积极性。如检察机关的暂缓、法院系统的暂缓判决、社会服务令、监管令、未成年人管教机构的试工、试读制度在四地都普遍受到了未成年人、家长、社会的欢迎,目前却已基本被叫停,特色工作陷入停滞状态。
(四)在强制措施上,由于对打击不力指责的担心和取保候审条件的限制,各地对涉案未成年人尤其是外来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适用比率相对较低。而对采取羁押措施的涉案未成年人,由于各地看守所的羁押条件所限,涉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管分押”没有得到较好实行,绝大部分地区还存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合关押现象,从而容易造成交叉感染,使“单面手”变成“多面手”,影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
(五)在法律援助上,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程度不一,经济发达的地区法律援助情况相对较好,而欠发达地区由于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的律师数量较少,法律援助机构不健全,法律援助的落实存在一定困难。另外由于指定辩护的义务性,一些律师的积极性不高,即使担任指定辩护律师,也不尽职尽责,应付了事,存在庭前不认真阅卷、庭上不认真辩护和不进行法庭教育现象,无法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作用。
(六)在处理方式上,现行单一刑罚处理模式应当转变。一方面,对于由于年龄等因素,没有构成犯罪却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陷入“抓了放、放了抓”的怪圈,很难有效矫治;另一方面,对于一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由于刑法中缺乏对构成犯罪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理方式,只能采用严厉的刑罚手段(在没有前科消除制度的情况下更为明显),导致已经取得的精心教育、有效转化的矫治效果大大削弱,社会效果也不佳。
(七)在社区矫治上,当前轻刑化、非监禁化潮流下,在全国扩大适用社区矫治的同时,大部分地区社区矫正组织还不健全、不完善。据江苏省司法部门反映,当前一般的基层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的人员只有2至3人,普遍面临人员少任务重的冲突。而且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权限和矫正方法由于没有法律层面上规定,导致缺乏权威性,出现个别对象不服管和个别社工工作方法少的问题。由于人员、经费、制度的相对缺乏,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开展社区矫正的效果不佳,有流于形式的现象。
(八)在安置帮教上,公、检、法、司等部门对未成年人的安置帮教工作各自为战,费时费力却收效欠佳,司法教育挽救工作与社会安置帮教工作衔接上还存在脱节现象。在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和社区矫正部门为解决未成年人的复学、就业、生活问题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精力与学校、单位、社区做协调工作,却往往收效甚微。而且前科无法消除或限制的问题导致未成年人复学、就业困难重重,严重影响其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信心。一些未成年人经过矫治回归社会后,由于得不到及时的安置帮教,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极端的例子是某未成年人管教所反映一外来未成年人在刑满释放当天就因无钱生活实施抢劫犯罪。
三、四地少年司法部门对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具体建议
为了少年司法的明天,各地司法部门针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许多有建设性的建议:
(一)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应当加强配套组织机构建设,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完善司法一条龙。如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专门的青少年事务警官,检察院应当建立未检科或未检组实现专人办理,法院在完善少年法庭的基础上可推动少年法院的成立,法律援助部门应当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未成年人辩护律师队伍。当然具体模式可以因地制宜。
(二)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看守所,彻底实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分管分押”。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应当坚持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不同的监室分管分押分教,防止交叉感染。
(三)应当继续允许各地区探索被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创新措施如监管令、社会服务令、暂缓、暂缓判决、试工试读等,在法律框架内自上而下有序进行,并及时形成经验,制定规则,从而推动相应立法的发展。
(四)应当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落实人员、场所、经费,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与社会志愿者和其他社会矫正力量的配合协作,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监狱、劳动、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取得街镇、村居、居民等的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开展矫正工作。对于在羁押场所服刑未成年人应当保障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力争掌握一技之长。
(五)社会调查工作应当推动社会化、专业化,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司法所等社区矫正组织承担,而不应当由检察院、法院或律师调查,以确保其客观性和全面性。社会调查工作应当建立全国性协作机制,从而确保对外来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落到实处。
1、好奇的心态
好奇心是个体在遇到新奇的事物后,引起注意、产生操弄意念等一系列内在心理变化。它与个体的生理需要无关,是由外界事物的刺激引起的。其强弱程度与外界刺激的新颖性和复杂性密切相关:刺激愈新奇或愈复杂,个体对之愈好奇。好奇心是人类行为最强烈的动机之一。青少年的好奇心要比中、老年人强烈得多。而且他们会不顾一切去满足自己的好奇心理。吸毒对于任何人而言,都充满了未知的诱惑,对于青少年就更是如此。虽然并非不知道染上毒瘾的后果,但幼稚单纯又颇具好奇心的年轻入,却在这种偷尝禁果的好奇心的驱使下,企图尝试一番。尽管初次吸毒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然而我们却发现出于好奇心的驱使所占比重居然超过了三分之二.
好奇是促使青少年的一个首要原因。对吸毒行为产生好奇心理的外界刺激因素最主要的有两个:一个是本身具有的神秘色彩。由于是国家统一特管物资,政府明令严禁其进入商品市场。贩毒分子的买卖活动都是在地下秘密进行的,的神秘特性常常会激起一些青少年的想象和疑问。
另一个是吸毒情景的隐蔽性。可以说绝大多数青少年没有亲眼见过吸毒人员的吸毒情景。即使知道一点,也是从别人的传言中获得的。对的想象和疑问持续了一定时间后,就有可能对产生强烈的好奇心理,并导致不少青少年试图亲临其境以观实情的想法和实际行动。他们总是要采取直接手段或间接手段千方百计地去靠近、观察、甚至目睹吸毒者的现实行为。而采取直接手段涉入的某些环节,以满足自己对的某种心理需求和感官刺激要求,则是他们中一部分人最感惬意的途径。在这种好奇心理的驱使下,极少数青少年抱着“体会体会吸毒是什么感觉”、“抽着玩玩”、“试一试”、“尝尝新鲜”的轻率态度与发生了实质性的关系。结果短短几天便发展成瘾。这一类型在众多调查报告中均占第一位,比例在50%到65%之间。《中国青少年报》在1998年举行的一次大型问卷调查中,设置了一项关于中学生对态度的问答题目。该项统计结果令人震惊:有73%的中学生表示“如果有机会,愿意尝一尝”。看来,探究青少年吸毒好奇心已经成为当前预防吸毒工作的重要切入口。
2、寻求刺激的心态
当有人问及知道有害为何要吸毒时,这些瘾君子有不少会告之:不为什么,觉得好玩、刺激。乍一听觉得匪夷所思,什么不好玩,为何偏要拿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去求得一时刺激呢?然而,从未知事物中求得刺激,得到满足和欢乐,这确是人的一种本能。人们常常对未知事物的刺激产生一种莫名的期待,这种期待心理也就是现代人常说的“黑箱原理”。当人的期待心理得到一次满足,就会产生强烈的快乐、愉悦。行为主义心理学认为,人的任何一种心理现象都可以用刺激———反应这一公式来概括,也就是说,个体的心理是由于外部环境的刺激并作用于个体所产生的反应。如果这种反应给个体带来了,则会使相应的刺激得到强化。作为一种新奇的刺激物,自然会使个体产生强烈的生理、心理反应,而带来的极大又强化了人们对这一刺激物的接受。现在的青少年,由于家庭条件优越,生活当中没有遇到任何艰难,这就使他们变得任性,做事不管后果。所以通过吸毒来寻求刺激的心态在青少年当中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这是因为青少年群体具有鲜明的心理特征,其中突出的一点就是强烈的情绪色彩。随着自我意识的觉醒,青少年发展了多样的自我情感,能够对外界事物产生各种情感体验,且这种情感体验十分强烈。所以,经常可以看到他们为一些小事兴奋得手舞足蹈,或消沉得无精打采。同时这种强烈的情感又常常是不稳定的,极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因而,青少年情感的冲动性、爆发性特征决定了他们在接受的时候,根本就不会冷静地考虑它对自身的危害,而只想满足一时的情感体验。
3、合群心态
世界上很少有人愿意茕茕孑立,独居一隅。每个人都无可避免地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度过一生,与人合群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而合群对于处在特定时期的青少年意义就更为重大。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拉尔森在研究中就发现,除了睡眠,青少年有74%的时间与他人相处,这个比例甚至高出成年人。另一位心理学家罗伯特·魏斯在研究各种人际关系后,认为有以下几种基本需要是青少年通过与人合群得到满足的:(1)依恋。在童年时代,我们对父母充满依恋之情,长大以后,我们也只有通过合群从伴侣、朋友那里得到一种亲密的体验。孤独、寂寞、不愿与人合群的人是无法有快乐的感受。(2)社会整合。青年人希望成为社会成员,渴望尽快获得群体、团体、社会的承认、接纳,这样才能真正与社会融合为一体。(3)价值的保证。青年人渴望发挥自己的才智,急于成功的欲望相当强烈。当我们在与人合群,谋求别人支持时,便会产生这种觉得自己是有能力、有价值的感觉。(4)可靠的同盟感。与人合群可以让自己意识到自己是有忠实伙伴,在需要帮助时,必定有人会伸出手来援助,发生紧急情况时,也有可求助者。(5)获得指导。青年人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规范,这是无法脱离他人而获得的。与人合群就可以使我们从长辈那里受到教育,得到指导。(6)助人的机会。与人合群为我们热爱他人、帮助他人所需要、所重视、所欢迎。青少年的合群倾向实质就是人们常说的归属的需要,著名的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生活在世界上不仅有生存、安全的低层次需要,更有归属、爱、求知等高层次需要。显而易见,归属是正常的、不可或缺的需求,然而也正是它有时会将青少年引入的世界。
社会学家认为,吸毒是一种习得行为,同伙或同辈群体互相影响或某种不良交往是青少年沾染上吸毒恶习的一个重要因素。70年代初,有人提出“药物亚文化”的概念。“药物亚文化”在流行中起着直接作用,它使青少年获得了最初的来源,并知道进一步吸毒的毒源;它使青少年学会吸毒的方法,互相介绍和体会的效能;青少年们为了得到同辈群体的认可或接纳,便以吸毒谋求认同,然后再强迫他人吸毒以表示对群体的忠诚。所以青少年吸毒呈“再生性”发展。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贝克尔把上瘾看成是一种习得行为,即把吸毒看作是一种学习过程,这种过程是用毒者在其他毒友的“文化”薰陶下发生的,经过“文化”的浸洗,毒友们都学会一套特有的语言。的确,这些操着共同语言的毒友们只将精力放在为自己和友人搞到需要的上,由此他们几乎断绝了自己与正常人、与社会的交往,把自己塑造成被社会遗弃的人,被遗弃的孤独、失落又使他们更加疯狂地陷进“文化”中不能自拔。
4、逃避心态
我们常常看到,负性生活事件,就是生活中的不愉快事件最容易使青少年为逃避现实生活矛盾,求得心理解脱而投向毒魔的怀抱。负性事件包括情场失意、感情不和、家庭不合、经营失败、事业受挫、自尊心挫伤、工作无着、寄人篱下等等。总之,因生活不如意造成情绪低落、意志消沉、感情无处寄托而沉迷于吸毒,以求自我麻醉,忘却尘世的烦恼与忧愁者,都属此种情况,他们以青少年为主。社会学将上述现象归之于社会角色紧张度,认为社会角色的紧张度是导致青少年吸毒行为的重要心理基础,它主要包括社会角色期望的不均衡性、实现社会角色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矛盾程度、社会角色实践中的受挫等内容。如今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失落、受挫、压抑感、无助、无力、无效的消极心理气氛弥漫在一部分青少年中,社会角色的紧张显得尤为突出。青年人为人生而苦恼。有调查表明,15~19岁的青少年中几乎有90%的人都有种种烦恼:有相当大一部分人因升学和就业问题而烦恼,有为朋友、伙伴而烦恼,有为自己的性格、长相而烦恼,甚至有的还因为异性问题、金钱问题烦恼。青少年的感情较脆弱,遇到突发性的压力与冲突,受到外界伤害,精神极易被摧垮。精神痛苦,无计排解,便借毒消愁,将死亡的枷锁,毫不留情地套在自己的脖颈上。据统计,借毒消愁以求心理解脱的人,占吸毒者20%左右。吸毒行为遭到社会的严厉控制与惩戒,客观上造成对青少年的双重心理影响。
湖北省年检收费标准是依据鄂价费〔2005〕4号文件制定,机动车检测线检测“方向盘式拖拉机每车次60元”、“手扶拖拉机每车次50元”,人工检验减半收费。目前,武汉市、荆门市等部分地区实行农机监理零收费政策,不再收取农业机械检验费,其他地方仍然依靠检验收费维持运转,个别地方还存在超标准收费的现象。但据基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反映,当前简单地取消农业机械检验收费,条件并不成熟。
2农业机械年检制度的作用分析
农业机械年检制度作用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消除安全隐患。对农业机械转向、灯光、制动等关键部位开展检查,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农机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农机安全技术状态,主动减少农机安全事故;二是有利于强化安全意识。对农业机械进行检验的过程,也是对农机手进行安全知识教育的过程,可以面对面地指导安全操作技能,消除机械故障,强化农机手的安全意识,让农机手时刻牢记安全驾驶(操作);三是有利于树立部门形象。通过开展农业机械现场检验、送检下乡等活动,扭转农机手不知检、不愿检的局面,可以有效提升部门形象。
3现行年检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根据全省调查问卷结果,51.96%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和农机手对当前的年检制度还是比较满意的,但也有48.04%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和农机手对现行年检制度不太满意,认为其存在一些问题。
(1)交强险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但在当前,农机交强险工作开展得不太理想,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亏本不愿卖、农机手嫌贵不愿买。形成了这样尴尬的局面,就是因其无交强险,我们无法为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交强险问题,是全省各地普遍反映的一大问题。
(2)检测设备问题。
湖北省已为各地配备了农业机械检测设备,但是检测设备仍然存在一些技术问题,使用效果不太理想。检测结果不稳定,而且需要检测的项目多,操作效率不高。检测设备使用效果不佳、操作复杂,检测线检测合格率低,导致许多地方将检测设备“束之高阁”,使用“手摸、眼看、脚踹”的土方法来进行检测,这也使得检测不具有权威性,农机手认为检和不检一个样。
(3)执法权问题。
《道交法》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没有赋予上道路监管的权力,导致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缺乏监管手段,对不参加年检却上道路行驶的农机没有监管办法。另外,没有按时参加年检的农业机械,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处罚措施,导致机手年检任意性大,有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于2~3年没有参检的农机再次申请参检时,也很难处理。
(4)经费保障问题。
目前,基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费没有保障,许多基层农机安全监理站仍然依靠收取安全技术检验费维持单位运转。还有很多基层农机安全监理站人员大幅削减,人手严重不足,乡镇农机管理人员不固定、不专职。经费和人员投入严重不足,给基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带来很大难题。
4完善农业机械年检制度的建议
(1)调整检验期限。
建议适当延长检验周期,对于跨区作业和上道路行驶作业量大的农业机械,实行一年一检。其他农业机械,可以根据情况合理延长安全检验周期。例如对于农机事故发生率低的地区,可以将农业机械安全检验周期延长至2年一检或者3年一检。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极大地解决基层监理机构人手不够、经费不足的问题,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2)调整检验方式。
对跨区作业量大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年检,其它危害农机安全生产,如微耕机、北方的卷帘机等农业机械可以实行抽检,抽检比例可以按当年度新购置机具的30%来确定。这样利于更加全面、有针对性地确保农机生产安全。
(3)调整检验项目。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调研报【1】 积极推动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维护广大职工基本权益的现实需求,对提高职工健康水平、工作效率,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了解全市各机关、企业、事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广大职工对带薪年休假的真实要求,运城市总工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此次共调研不同类型的单位275家,其中机关事业单位111家、国有企业48家、民办非公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16家,涉及职工17706人,发放并收回调查问卷2220份。在调查的275家单位中,有80%以上的职工知道国家带薪年休假制度,不清楚的人较少;有60%的单位目前能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40%的单位不执行或执行得不好。从单位性质来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效益好的私营企业落实得比较好。从休假形式来看,机关事业单位一般采用一次性或分段休假;企业的年休假则相对灵活,一般采用企业生产淡季或停产检修期间集中休假、分段休假、农忙季节或红白事假抵消休假等方式。从参与问卷调查的2220人的身份来看,职工对带薪年休假普遍持期待和欢迎的态度;部分领导和企业负责人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怕休假多了影响工作和正常生产,不自觉或不愿意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275家调研单位中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相关条款列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必备内容的有131家;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职代会专题议案的有61家;对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享受300%工资报酬的寥寥无几。
二、原因分析
(一)宣传力度不大、领导重视不够,导致职工休假权益受到侵害。自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后,由于种种原因,相关部门对该项制度的宣传普及力度不够,导致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知晓率不尽如人意。在调研了解中,有近三分之一的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该项制度不了解,有的略微了解但不透彻,对于不执行该项制度将会承担的法律责任更不清楚;一些党政企事业单位领导没有站在以人为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幸福指数的高度,认识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落实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利。据不完全统计,近四成单位的职工享受不到国家带薪年休假制度,该休未休应享受300%工资报酬也成为“纸上福利”。如不少企事业单位以经济下行压力大、企业生存困难为由,为追求效益最大化,不愿增加用工成本,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有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件数越多、工资越高,不少职工为了拿到高工资而主动放弃休假权;有的企业以岗定责,一个萝卜一个坑,没有把年休假作为制度规范给予安排,职工也怕“下岗”或岗位被替代,所以不敢要求休假;还有些企业用职工的病假和事假抵消年休假的办法,变相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个别党政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由于工作任务繁重,长期加班加点,使得带薪年休假制度很难落实。
(二)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导致休假权被打折。由于职工维权意识淡薄,加之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社会就业压力大,竞争异常激烈,职工有岗已属不易,即便知道用人单位的做法违规,往往也默不作声。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的职工需要努力工作来养家,为了提高收入,宁愿选择牺牲年休假;在机关事业单位中,部分单位领导不带头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一般职工又害怕提出休假领导会对自己产生看法而影响升职,故主动放弃休假权;有些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就被明确告知不能休年休假,为了得到工作,只好答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导致其带薪休假权利形同虚设;而对于多数农民工来说,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流动性很大,打工就是为了养家,只要能挣到钱,很少有人关注和享受休假权,这部分人对年休假既无概念又无要求,成为空白、盲点。
(三)不同类型的单位工作性质差异较大,导致落实年休假制度困难重重。在调研中,该市总发现,不同单位面临的执行难、落实难的问题也有所不同。具体来说,一是个别党政单位因忙不休。调研中发现,多数党政单位领导可能会牺牲自己的年休假,但对下属人员享受年休假给予支持;而有些工作任务繁重的单位则是越忙越需要休息,可就是不能休,长此以往,将会影响职工的身心健康。二是事业单位缺人难休。比如医疗机构专家少,医院还靠这支队伍支撑门面,增加收入;护士岗位更是工作量大,倒班、加班是常事,工作超负荷,很难安排年休假。三是不少民企强势禁休。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权利而不是福利,但是相当比例的民营企业由于劳资双方在权利与地位上处于不平等状态,劳动者明显属于弱势群体。在权衡“饭碗”与“权益”时,劳动者只能通过牺牲“权益”来保证“饭碗”。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仅靠劳动者自己维权是不够的。
(四)基层工会话语权有限,导致推动作用不明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明确指出,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可见,维护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是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在调研中,该市总发现各级工会组织在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过程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上,党政机关单位工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得较好,不仅能督促单位执行制度,而且还能协助单位按照本单位实际,做好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统筹工作。而企事业单位工会在推动制度落实上作用发挥得还不够。不少企事业单位不是从制度和监督层面上去落实带薪年休假而是寄希望于老板和领导的开明和施舍。这固然与现阶段企事业单位工会话语权有限有关,但也暴露了一些基层工会组织不会作为、不敢作为的缺位现象。
(五)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惩处力度偏小,导致职工带薪年休假不能依法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但是在实践中监管工作的执行还有很多障碍。有的企业内部规定职工不能要求带薪年休假。当劳动者不提出异议时,行政监管机关很难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即便发现但由于处罚措施不够严厉,有些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宁愿先违法再赔偿。条例对用人单位不落实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责任规定模糊,在司法执行中难度较大,对用人单位缺乏威慑力,导致监管缺位。
三、相关对策与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用制度来保证休假权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大对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宣传力度,人社、工会、宣传等部门要将宣传带薪年休假制度纳入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宣传,使他们认识到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维护职工休假权利、调动职工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职工的宣传,使职工了解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政策与法规,意识到带薪年休假是职工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应积极争取而不是轻言放弃。调研中发现,带薪年休假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大多数是缺少制度的制约。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共同下发文件规定: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要将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相关条款列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必备内容,严格执行,确保职工享受休假权,从源头上依法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并通过职代会的方式公布于众,约束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级人社部门要将企业执行年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履行规定或约定义务,让劳动者享受休假权。
(二)不断创新方法,增强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要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全面实施,可创新方法,对不同类型的单位和职工实行分类指导,逐步推进,不能实行“一刀切”。特殊岗位、特殊工种的职工可采取灵活多样的休假方式,可以集中休也可以划整为零休,在工作间隙随时休;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订年休假实施细则,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和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订出一套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从而更好地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得以实施;探索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规模以上非公企业以及和谐企业纳入优先实施范围,制订指导意见,加强督办检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督促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各级工会组织要明确责任,加强对职工的普法教育,增强职工行使权利的意识,帮助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层工会组织要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注重教育工会干部敢于履职、善于履职,切实维护好职工的权利,当好职工的“娘家人”。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制订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积极调解劳资双方在落实带薪年休假过程中的劳动争议,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将年休假落实情况纳入评优评先条件,在开展评选先进模范企业时,严格审核年休假的落实情况,对不执行年休假的单位和企业,一票否决。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各类企业和单位认真执行条例。如果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受到侵害,职工有权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也可向当地工会反映,申请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调研报【2】 根据《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社厅的通知》(广安人社发〔2017〕179号)精神,我局组织人员对本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制度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调研情况
(一)制度落实的现状。根据文件精神,我局通过问卷调查、召开企业和职工代表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本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实的基本情况。通过反馈的信息,显示大部分企业都会主动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无论是私企还是国企大多数都保障了员工的年假福利,只有一小部分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落实。
在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企业中,制药业因规模较大、资金较雄厚,带薪年休假制度得到了落实;而少数企业由于职工数量少、资金紧张、对制度了解不透彻等原因,未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企业落实年休假的主要措施。一是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召开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大众意见确定带薪年休假的落实方向。二是制定年度计划。召开管理人员商讨会,讨论并制定当年的休假制度计划。三是落实相关安排。安排人员落实年休假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主要困难和原因。一是员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存在着落实不全面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员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他们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忧于管理者权威,害怕提出带薪年休假要求后被解雇或影响晋升,故主动放弃这项本属于自己的权利。二是双方利益关系不平衡。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现状无论对于劳动者自身还是企业而言,都是出于经济利益的理性考虑。“薪水打折”是阻碍带薪年休假的一大原因。据了解,目前我县大多数企业员工的薪酬都与绩效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关系,休假情况或多或少会影响到个人的薪酬水平。近的来看,休假当月的薪水和奖金会减少;远的来看,本季度或本年度的绩效评估会受影响,从而造成经济上更大的损失。因此很多人宁愿放弃休假而选择继续上班,而企业也有相应的顾虑:职工休假势必造成岗位空缺,要填补空缺显然需要增加人工成本,因而不愿意实施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三是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冲突。带薪年休假的实施,会对企业内部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上级的休假情况直接影响着下级的休假情况。在放弃年休假的人群中,职务级别同请假人数成反比,职务越高者请假的越少。随着企业中工作职责的划分越来越明确,企业内部更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如果一个岗位出现空缺便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所以企业管理者一般不会轻易允许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四)下步打算。一是加强企业劳动管理,妥善安排企业职工年休假。大力督促我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加强企业劳动管理,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个人依法安排个人带薪年休假,支持职工与法定节假日相结合,实行弹性休假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额,职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二是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将带薪年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力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我局将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是加强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重要性和相关规定,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休假意识和促进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的社会氛围。结合“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到企业活动”,对企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管理服务,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处理好正常工作和依法休假的关系,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带薪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 国有企业探亲假制度调研情况
(一)制度落实的现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通过对探亲假制度的调查发现,我县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的休假制度中基本都已有探亲假一项,但在实际执行上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国有企业空有探亲假之名,却无探亲假之实。
国有企业对国家政策了解透彻,因此基本都将探亲假纳入了休假制度,但部分国企虽然有着探亲假的名目,却无人执行,使得探亲假制度形同虚设。
(二)国企落实探亲假制度的主要措施。一是宣传相关政策。宣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二是制定休假计划。将探亲假纳入休假制度后,还要制定每年的休假计划,使探亲假得到落实。三是鼓励员工使用探亲假。对符合探亲假制度规定的员工,采取鼓励措施,商定休假时间后,安排其进行休假。
[论文关键词]调查报告 证据 美国 德国 日本 反思 构建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定义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指当涉及到未成年人案件时,由有经验并且能够掌握一些专门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的人对未成年人的涉案动机、家庭教育情况、社会关系网等各方面进行调查,做出一份客观、全面的报告,供法官在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时对其的判刑或量刑方面以参考。
虽然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起步较晚,但是其确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不言而喻,值得我们进行研究。
(二)我国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理论基础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确立理论基础主要是谦抑性理念和教育刑理念。
谦抑性是说只有当行为无法在穷尽了部门法之后,才能由刑法出面进行规制,刑法是最后的防线,并不能将所有行为归于刑法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往往是由于其家庭教育或社会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或生理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完全成熟阶段习惯模仿他人或作出极端行为期望得到关爱,他们的法益侵害性往往没有成年人那么严重,刑法尽量对其划出犯罪圈,迫不得已时才用刑法进行惩罚。另外,一旦未成年人接受刑罚,使他们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其再回归社会并非易事,而且容易使他们造成心理创伤,甚至有些未成年人在服刑过程中交叉感染,再犯罪几率大幅度提高。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了解他们的成长环境、家庭状况等信息是十分必要的,根据这些信息对其进行评估,尽可能不以刑法手段给予处罚,而是通过其他有效途径。
教育刑理念不同于报复刑,它希望通过教育感化来重新改造犯罪人,促使其能尽快的再社会化。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能更快地接受良好正确的教育,改变之前的错误价值观,以温和的方式引导他们归入正途,重新回归社会才是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的双赢。以暴制暴只会让其自甘堕落,甚至开始产生抵触情绪,报复社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能提供一个客观中立的信息给法官,法官有依据对未成年人作出适当的量刑,给未成年人一个改造的机会。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最终呈现在法庭上是以书面形式出现的,那么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范畴,理论上有所争议,实践中也是理解各异。
一些学者提出社会调查结论中的品格证据具备诉讼证据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本特征,“具备了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客观性,可以作为品格证据”。并把它归为鉴定结论的一种表现形式。
另一些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内,而且其制作带有主观性,并不是案件事实本身有客观联系,因此不能成为证据。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主要是:其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八种证据中,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它属于证据或包含在八种证据之一中,除非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二,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实际考量,它的主要作用是说明未成年人的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社会信息,供法官量刑时参考,而证据是说明客观犯罪事实的信息,供法官定罪的依据;其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难免带有主观性,而证据应当是客观的。因此,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是证据,而是一种量刑依据。
二、国外主要国家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
我国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而国外少年法庭、缓刑官等类似制度已经发展相对成熟,可以说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舶来品”,那么国外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现状如何?
(一)国外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现状
美国可以说是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因为世界第一部《少年法院法》与第一个少年法院均诞生于美国。美国的量刑前报告有专门的缓刑官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深入的了解,制作出的报告交由法官后,在庭审中予以公开,由控辩双方就此展开辩论,被害人对此有异议也可以辩论。缓刑官的量刑前报告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法官极为重视,往往依此判决。
在德国,虽然没有缓刑官,但设立有青少年福利机构,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状况,福利机构可以主动启动调查,也可以由法官通知,往往详细全面的调查材料可以向法官、检察官及其诉讼参与人提供。
日本还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属管辖,即家庭裁判所,由其负责审判和调解有关家庭的案件、审判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审理危害未成年人福利的成年人刑事案件。家庭裁判所在受理案件后,就开始进行社会调查,来决定该案件是属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还是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案件。负责案件的调查官可以根据调查的需要向学校或者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照会,而且调查官不仅调查被告人,对被害人也应进行全面调查。
(二)对国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反思
从国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都有相同的特征:
首先,不管是缓刑官还是福利机构,都有专门的负责调查机构,他们都处在控辩双方之间,有其独立性与中立性。其次,他们对调查内容规定得很详细全面,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事实,也包括与该行为事实有关的一切相关的社会家庭及其个人因素。再次,最重要的是都推行职权主义化,调查者作为司法行政人员,与法官保持着一种关系使得报告值得信任,如规定调查机构下设于法院或少年法庭,法官有权命令调查机构进行调查等等。国外许多学者认为:“正是少年司法中国家权力的福利性、监护性本质,决定了少年法院与法官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全面介入案件,因此庭前社会调查亦必须是职权主义式的,这种模式更能够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我国未成年人社会报告调查制度的现状与构建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比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相关部门还没有将其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进行系统化强制性的规定,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查机构主体没有专门规定。我国社会调查的主体在实践中可以分为四类:控诉方、辩护方、社会团体组织和法院。调查主体往往呈现出多元化的状况,很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走向两个极端,一是重复调查,二是相互推诿。没有专门的调查机构,那么就增加了调查的难度,比如说遇到跨地区调查就只能群龙无首,同时也使得调查人员的任意性增加,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和任职的人员也在调查案件,那么这份调查报告就极有可能是形式上的表格,法官又如何以此为量刑依据?
第二,调查报告启动较晚,未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中。我国启动调查制度的时间多是审判阶段开始的,不像国外从立案开始就已经介入进行调查报告,介入时间越晚,极有可能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有所削弱。而且我国一向以羁押为常态,如果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审判开始时才启动,那么检察院如果逮捕了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没有取保候审等,就使得羁押状态延续到审判阶段,这段羁押时间的未成年人会不会被交叉感染、心灵受到影响等一些无形的伤害将无法衡量。
第三,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存在立法漏洞。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拘押的被告人在判决前除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外,其他人员是不能会见被告人的。此处并未规定调查员能否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如果调查员没有会见未成年被告人,那么调查报告如何详细完成?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构建
第一,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笔者认为设立一个专门的调查机构,其聘用人员必须是有专门学习过相关知识的人员,由检察院或法院对该机构予以监督,任何利害关系人发现调查人员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收受贿赂等行为可以举报。该机构是中立在控辩双方之间的,能够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并且有一定水平的调查员所做的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法官的重视与信任,不会使调查报告流于形式。
第二,调查内容应当规范化与公开化。调查员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保留调查的原始材料,被害人的一些与案件有关的社会情况也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并且使材料规范化。制作结束后应当在法庭上予以公开,控辩双方、被告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在必要时,还应当要求调查员出庭予以说明。
春节期间,我回到了农村老家过年。过去的十年,我一直在外地工作,难得有机会这样踏踏实实在老家过年,感受家乡的变化。现将所见所闻及一些感受阐述如下。
一、家乡的变化
(一)生产
1、交通便捷了。老家在上饶县茶亭镇徐坞村枫林一组,这是山湾湾里的山湾湾,四面环山。原来只有一条石子路从中穿过,马路只能到达村委会,基本上从城市到老家路线是固定的。而且春节期间特别堵车,四面八方的各式车辆都得从昆山村这个方向进来。而现在,基本上只要有几户人家的小地方都通上了水泥路,进出的路线也有三条以上,再也不会出现买年货在路上耽搁半天的情况了。
2、农村产业多样化了。十年前,家乡青壮年基本在外地打工,农田里本是可以种两季的水稻也大都改成种一季了,其他的生产致富路子非常少。现在,家乡有的种上了马家柚,有的种上了成片的,有的养了青蛙,有的种上了茶业,可以说是各显神通。很多年纪稍大的在家也可以发家致富了。
3、务工就近了。以往,家乡外出务工大多去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很多老人孩子每年就是盼着春节能一家团圆。现在,本地区的各类园区招商引资,各类产业也是蓬勃发展,很多人都在上饶本地打工了,不仅工资不会少,而且离家近能照顾一家老小。
(二)生活
1、楼房变美了。十年前家乡的房子真是参差不齐,有的很高大漂亮,有的破烂不堪,危房也不在少数。现在,从县城到老家,一路所见都是二至三层的小洋楼,路边的也都统一刷上白漆,看着相当干净整洁,放佛一路都是旅游区。
2、小车变多了。十年前,谁家买个小车,总是让周围很多人羡慕不已,觉得出了了不得的人物,而今,几乎每家每户都有小车,过年时都是愁着客人来了车子不方便停。
3、生活矛盾变化了。各方面条件的变化,带来的是整个物质生活的变化。十年前,很多人愁着子女上学学费凑不齐,回家给老人的生活费不够开支,家里想买电器预算不够。而现在这些基本不成问题。很多人见面不再问“去年挣了多少钱?给了父母多少钱”,而是问“家里老人怎么办?他愿不愿意去城里生活”。
(三)环境
1、空气变好了。十年前,每到秋冬季节,到处是焚烧稻秸的浓烟,臭水沟、养殖场排出的污水随处可见。随着近年来国家禁止焚烧秸秆的规定出台,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以及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专项行动开展,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据悉,2018年上饶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比率为91.8%,PM10浓度均值为65微克/立方米,PM2.5浓度均值为36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逐年好转。
2、生态系统恢复明显。十年前,家乡鸟类稀少,山间野生动物也是难得一见。现在回到家乡,山深林密,鸟类繁多,野猪、穿山甲等也是时常出现在人们视野里,感受着自然的气息,让人倍感清爽。
二、几点建议
1、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提出了“创新引领、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24字工作方针,绿色崛起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上饶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大国家战略、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来抓,铁心治理、铁腕执法、铁面问责,着力做好治山理水、显山露水的文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迈出新步伐。就目前来看,我觉得有两点还需提起重视:一是农村用水问题。过去,农村有很多小河小溪,生活用水充足。而现在,山泉枯竭,小溪也基本是干涸状态或者是水质下降不能用于生活。农村用水多靠抽取地下水,不但质量没有保障,数量也是有限,干旱季节经常不够用。二是农田生态系统破坏严重。记得小时候农田里青蛙很多,泥鳅黄鳝成群,而现在基本绝迹,秋收后的农田里生物似乎都灭绝了。
2、加快推动农业改革,因地制宜发展多样化农业产业。家乡地处丘陵山地地形,难以像平原地区一样发展机械化现代农业。因此推广广丰马家柚、婺源生态农村等模式,因地制宜发展多样化的养殖种植,打造各类特色品牌或是带动新型农村发展的路子。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搞好人事调研工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领导重视不重视,往往是一个单位人事调研工作做得好不好的根本原因。一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把调研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所有干部一起抓的工作格局。每一次调研,都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负责人、完成时限等,领导平时注意强化督导,关注调研工作的进展情况。二要发挥集体攻关的智慧优势。组织干部经常思调研,议调研,分析情况,总结经验,改进方法,提高质量。三要为调研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帮助解决调研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对从事调研的同志做到常指导、多关心、多鼓励、多支持,使参加调研的同志能振奋精神,全身心投入到调研工作中去,取得最佳调研成果。
搞好人事调研工作,必须不断健全、完善调研制度。近年来我们建立和完善了以下四个调研制度:(一)调研计划制度。根据每年工作总体部署,研究制定年度调研计划,确定年度调研目标,印发本年度调研提纲,组织开展重点课题的调研。要求各县区人事部门、局属各单位将年度调研计划及时报送市人事局,并结合实际,认真落实调研任务。(二)领导干部调研制度。各级人事部门的领导,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深入基层,考察调研。我们规定,市局领导每年应抽出至少一个月时间,其他科级领导干部每年应抽出至少二个月时间,采取多种形式调查研究,并亲自撰写调研报告。(三)奖惩激励制度。每年通过对调研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干部,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则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从而形成了你追我赶,不甘落后的调研工作氛围。(四)调研成果评选通报制度。每年开展调研报告评比活动,在各县区人事部门、局属各单位中评定调研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出优秀调研报告,进行通报表扬,并将其中一些重要的调研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人事部门。
二、改进方法,转变作风
人事调研工作应注重改进方法,转变作风,做到以下四个结合:(一)搞好人事调研要与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人事调研工作是一项目的性很强的活动,应该带着了解问题、解决问题的态度去开展调研,切忌为调研而调研,盲目地到基层转一转。要把开展调查研究作为提高效率,改进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注意抓住人事工作中的一些热点、难点来开展调研工作。例如,近年国内外许多知名企业纷纷登陆南昌,如何主动跟进、贴近为其提供全方位人事人才服务,成为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针对这类问题,我们积极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为打造我市“四最”品牌充分发挥人事部门的职能作用。(二)搞好人事调研要与提高人事部门工作水平相结合。人事调研工作是推动我市人事工作整体水平迈向更高层次的重要举措。调研前要把工作中的问题有意识地进行梳理,调研中注意收集反映人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调研后要及时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调整工作方法,克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以调研促工作,以工作促调研的良好互动格局。(三)搞好人事调研要与运用科学方法结合起来。根据调查研究的目的、内容和对象的不同,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调研方法。如我们根据今年改革任务重的特点,采取走出去、沉下去、请过来等多种调研方法,取得很好的效果。“走出去”,我们组织赴苏、浙、沪进行了学习考察,学习沿海城市先进经验;“沉下去”,经常深入到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掌握基本情况;“请过来”,通过召开为企业服务恳谈会、市直单位人事干部座谈会等形式,收集建议和意见。(四)搞好人事调研要与转变作风、树立人事干部新形象相结合。开展人事调研要坚决贯彻群众路线,真正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掌握真情况,发现真问题,并注意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坚决杜绝定框框、定条条的“论证式”调研和“纸上谈兵”式调研。调查研究中要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务必保持谦虚谨慎和艰苦奋斗的作风,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活动的具体规定。各级干部到企事业单位调研,尽量不影响这些单位的正常工作,要树立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出色完成大量调研工作任务。
三、提升质量,推动应用
开展人事调研工作,应当树立“精品”意识。每一次调研,都要做到“方案制得细,调研做得实,报告写得好”。一是要选准调研课题。根据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调研提纲,结合我们的实际,就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合适的调研课题,明确该课题的目标,调研的重点,方式方法,制定出详细的调研方案。二是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收集各种资料、数据,切忌随心所欲,胡乱估计、猜测。树立不怕吃苦、坚韧不拔的精神,深入实际,尽可能把握整体情况,防止以偏概全。三是要认真撰写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是调研工作的理论总结,因此既要“实”,又要“深”,既要“真”,又要“新”,防止有据无理或有理无据,只有论据实、立意高的调研报告才能对人事人才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开展人事调研工作,根本目的在于“用”。因此,要努力推动调研成果的应用。一是充分发挥调研成果的作用。我们强化了调研为决策之先的理念,重要文件的出台,重大改革措施的推行,政策实施后的修订与完善,都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调研成果出来后,要及时进行论证和评估,及时进行推广运用,发挥调研成果的效能。二是加大学习交流调研成果的力度。我们通过编发调研报告选、调研简报、利用南昌政务网站、人事局域网、报刊杂志等载体,加强对调研成果的学习宣传,及时将调研成果转化为指导工作和实践的理论依据和政策意见。三是重
一、实行优秀调研成果分级奖励制
全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撰写的调研文章获奖或被上级有关刊物采用的,按照市局机关和各县、市、区不同管辖,分别给予稿酬之外的奖励。市局机关民警的奖励标准是:
1.凡是调研报告、论文在市委《决策参考》、市委政法委《政法调研》等市级刊物发表或在市级征文中获奖的,每篇奖励100元。
2.凡是调研报告、论文在省委《调研内参》、省委政法委《XX政法》、省厅《XX公安简报》调研专刊、XX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等省级刊物发表或在省级征文中获奖的,每篇奖励200元。
3.凡是调研报告、论文在公安部《公安调研》、《公安研究》、《调研文稿》、《公安大学学报》等部级刊物发表或在部级征文中获奖的,每篇奖励300元。
4.上述奖励标准适用市局机关各单位各部门和XX、XX、XX分局,具体奖励审批程序:凡是调研报告、论文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文稿撰写者提交发表文稿的刊物、证书或文件,填写《XX市公安局调研文稿奖励审批单》(见附表),报市局办公室研究室审核后,由市局办公室主任审批。市局各单位文稿撰写者凭审批单到市局财务领取奖金,XX、XX、XX分局凭审批单到本局财务领取奖金。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参照市局奖励标准,自行制定奖励机制。
二、实行优秀调研成果评选表彰制
由市局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专题调研和年度调研文章进行评比审定,按照不超过25-30%的范围筛选出优秀调研文章,划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四个等级实行表彰通报奖励,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100元的物质奖励,必要时可召开调研成果表彰研讨会。具体奖励额度由办公室提出申报,报市局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市局财务支付。
三、实行特邀研究员聘任制